三 星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险 合 同 )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批 单 和 特 别 约 定 共 同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摩 托 车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行 驶 的, 以 燃 料 或 电 瓶 为 动 力 的 各 种 两 轮 三 轮 摩 托 车 电 动 车 和 残 疾 人 专 用 车 拖 拉 机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行 驶 的 轮 式 拖 拉 机 ( 含 轮 式 收 割 机 )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统 称 为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第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第 三 者 是 指 因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和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车 上 的 人 员 第 四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为 不 定 值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按 照 承 保 险 别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附 加 险 不 能 单 独 投 保 第 五 条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保 险 责 任 ( 一 )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在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过 程 中, 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1 碰 撞 倾 覆 坠 落 ; 2 火 灾 爆 炸 ; 3 外 界 物 体 坠 落 倒 塌 ; 4 暴 风 龙 卷 风 ; 5 雷 击 雹 灾 暴 雨 洪 水 海 啸 ; 6 地 陷 冰 陷 崖 崩 雪 崩 泥 石 流 滑 坡 ; 7 载 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渡 船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 只 限 于 驾 驶 人 随 船 的 情 形 ) ( 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为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失 所 支 付 的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施 救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最 高 不 超 过 保 险 金 额 的 数 额 第 六 条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在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使 第 三 者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直 接 损 毁, 依 法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超 过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各 分 项 赔 偿 限 额 以 上 的 部 分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七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1
( 一 ) 自 然 磨 损 朽 蚀 腐 蚀 故 障 ; ( 二 ) 玻 璃 单 独 破 碎, 车 轮 单 独 损 坏 ; ( 三 ) 无 明 显 碰 撞 痕 迹 的 车 身 划 痕 ; ( 四 ) 人 工 直 接 供 油 高 温 烘 烤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五 ) 自 燃 以 及 不 明 原 因 火 灾 造 成 的 损 失 ; ( 六 ) 被 保 险 摩 托 车 停 放 期 间 因 翻 倒 造 成 的 损 失 ; ( 七 )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继 续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 八 ) 标 准 配 置 以 外 新 增 设 备 的 损 失 ; ( 九 ) 发 动 机 进 水 后 导 致 的 发 动 机 损 坏 ; ( 十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所 载 货 物 坠 落 倒 塌 撞 击 泄 漏 造 成 的 损 失 ; ( 十 一 ) 被 盗 窃 抢 劫 抢 夺, 以 及 因 被 盗 窃 抢 劫 抢 夺 受 到 损 坏 或 车 上 零 部 件 附 属 设 备 丢 失 第 八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造 成 下 列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不 论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所 有 或 代 管 的 财 产 的 损 失 ; ( 二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车 驾 驶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所 有 或 代 管 的 财 产 的 损 失 ;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车 上 其 他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第 九 条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使 第 三 者 停 业 停 驶 停 电 停 水 停 气 停 产 通 讯 或 者 网 络 中 断 数 据 丢 失 电 压 变 化 等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间 接 损 失 ; ( 二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 三 ) 因 污 染 ( 含 放 射 性 污 染 ) 造 成 的 损 失 ; ( 四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和 第 三 者 财 产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造 成 的 贬 值 修 理 后 价 值 降 低 引 起 的 损 失 ; ( 五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盗 窃 抢 劫 抢 夺 期 间 造 成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 ( 六 ) 被 保 险 人 或 驾 驶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 ( 七 )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第 十 条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失 或 第 三 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 ( 二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扣 押 收 缴 没 收 政 府 征 用 ; ( 三 ) 竞 赛 测 试, 在 营 业 性 维 修 养 护 场 所 修 理 养 护 期 间 ; ( 四 ) 利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 2
( 五 ) 驾 驶 人 饮 酒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被 药 物 麻 醉 后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 ( 六 )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在 未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者 遗 弃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逃 离 事 故 现 场, 或 故 意 破 坏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 七 ) 驾 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无 驾 驶 证 或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已 届 满 ; 2 驾 驶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 3 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以 及 在 暂 扣 扣 留 吊 销 注 销 驾 驶 证 期 间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 4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驾 车 ( 八 )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 ( 九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他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通 知 义 务, 且 因 转 让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 十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或 号 牌,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第 十 一 条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未 投 保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或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合 同 已 经 失 效 的, 对 于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各 分 项 赔 偿 限 额 以 内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 责 任 限 额 ) 内, 按 下 列 免 赔 率 免 赔 : ( 一 )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免 赔 率 为 3%,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免 赔 率 为 5%,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免 赔 率 为 8%,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或 单 方 肇 事 事 故 的 免 赔 率 为 10%; ( 二 ) 被 保 险 拖 拉 机 的 损 失 应 当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赔 偿 的,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时, 免 赔 率 为 10%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金 额 和 责 任 限 额 第 十 四 条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时 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实 际 价 值 以 内 协 商 确 定 第 十 五 条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每 次 事 故 的 责 任 限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签 订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按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限 额 档 次 协 商 确 定 保 险 期 间 第 十 六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收 割 机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投 保 险 种 的 保 险 责 任 责 任 免 除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费 及 支 付 办 法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等 内 容 3
第 十 八 条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受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事 故 报 案, 并 尽 快 进 行 查 勘 保 险 人 接 到 报 案 后 48 小 时 内 未 进 行 查 勘 且 未 给 予 受 理 意 见,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无 法 确 定 的, 以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财 产 损 毁 照 片 损 失 清 单 事 故 证 明 和 修 理 发 票 作 为 赔 付 理 算 依 据 第 十 九 条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一 ) 保 险 人 应 根 据 事 故 性 质 损 失 情 况, 及 时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索 赔 须 知 审 核 索 赔 材 料 后 认 为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 ( 二 ) 在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了 各 种 必 要 单 证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迅 速 审 查 核 定, 并 将 核 定 结 果 及 时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情 形 复 杂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保 险 人 未 能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的, 应 与 被 保 险 人 商 定 合 理 期 间, 并 在 商 定 期 间 内 作 出 核 定, 同 时 将 核 定 结 果 及 时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 ( 三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应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支 付 赔 款 ; ( 四 )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应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赔 偿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 ( 五 )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索 赔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赔 偿 金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赔 偿 金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人 对 在 办 理 保 险 业 务 中 知 道 的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业 务 和 财 产 情 况 及 个 人 隐 私,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投 保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投 保 单 并 回 答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询 问,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并 提 供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交 清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施 救 和 保 护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并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48 小 时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四 条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积 极 协 助 保 险 人 进 行 现 场 查 勘 被 保 险 人 在 索 赔 时 应 当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发 生 与 保 险 赔 偿 有 关 的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因 第 三 方 对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害 而 造 成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自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之 日 起, 在 赔 偿 金 额 范 围 内 代 位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方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但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协 助 保 险 人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保 险 人 未 赔 偿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放 弃 对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致 使 保 险 人 不 能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保 险 人 可 以 扣 减 或 者 要 求 返 还 相 应 的 赔 款 赔 偿 处 理 4
第 二 十 六 条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保 险 单 损 失 清 单 有 关 费 用 单 据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和 发 生 事 故 时 驾 驶 人 的 驾 驶 证 属 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或 法 院 等 机 构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有 关 的 法 律 文 书 ( 裁 定 书 裁 决 书 调 解 书 判 决 书 等 ) 和 通 过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获 得 赔 偿 金 额 的 证 明 材 料 属 于 非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提 供 相 关 的 事 故 证 明 第 二 十 七 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不 得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第 二 十 八 条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可 以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确 定 的,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请 求, 保 险 人 应 当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怠 于 请 求 的, 第 三 者 有 权 就 其 应 获 赔 偿 部 分 直 接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第 二 十 九 条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协 助 保 险 人 勘 验 事 故 各 方 车 辆 核 实 事 故 责 任, 并 依 照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签 订 记 录 交 通 事 故 情 况 的 协 议 书 第 三 十 条 因 保 险 事 故 损 坏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第 三 者 财 产, 应 当 尽 量 修 复 修 理 前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会 同 保 险 人 检 验, 协 商 确 定 修 理 项 目 方 式 和 费 用 否 则,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核 定 ; 无 法 重 新 核 定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第 三 十 一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遭 受 损 失 后 的 残 余 部 分 由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协 商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保 险 人 依 据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在 事 故 中 所 负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或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事 故 未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方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70%;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方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50%;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30% 第 三 十 三 条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按 下 列 方 式 赔 偿 : ( 一 ) 部 分 损 失 : 在 保 险 金 额 内, 以 实 际 修 理 费 用 计 算 赔 偿 ( 二 ) 全 部 损 失 : 按 保 险 金 额 计 算 赔 偿 ( 三 )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的 施 救 费 用 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以 外 另 行 计 算, 最 高 不 超 过 保 险 金 额 的 数 额 被 施 救 的 财 产 中, 含 有 本 保 险 合 同 未 承 保 财 产 的, 按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与 被 施 救 财 产 价 值 的 比 例 分 摊 施 救 费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保 险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赔 偿 范 围 项 目 和 标 准 以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责 任 限 额 内 核 定 赔 偿 金 5
额 保 险 人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标 准 核 定 医 疗 费 用 的 赔 偿 金 额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诺 或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核 定 不 属 于 保 险 人 赔 偿 范 围 或 超 出 保 险 人 应 赔 偿 金 额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重 复 保 险 的,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 责 任 限 额 ) 与 各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金 额 ( 责 任 限 额 ) 的 总 和 的 比 例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他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和 垫 付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险 人 受 理 报 案 现 场 查 勘 参 与 诉 讼 进 行 抗 辩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专 业 建 议 等 行 为, 均 不 构 成 保 险 人 对 赔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第 三 十 七 条 一 次 保 险 事 故 中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的 赔 款 金 额 与 免 赔 金 额 之 和 ( 不 含 施 救 费 )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时,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保 险 人 不 退 还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第 三 十 八 条 保 险 人 支 付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赔 款 后, 对 被 保 险 人 追 加 的 索 赔 请 求,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赔 偿 后, 该 保 险 项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继 续 有 效, 直 至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第 四 十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如 需 变 更, 须 经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书 面 协 商 一 致 第 四 十 一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他 人 的, 受 让 人 承 继 被 保 险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因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可 以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第 四 十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前,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应 交 保 险 费 5% 的 退 保 手 续 费, 保 险 人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后,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自 通 知 保 险 人 之 日 起, 本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保 险 人 按 日 收 取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止 期 间 的 保 险 费, 并 退 还 剩 余 部 分 保 险 费 争 议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 含 附 加 险 ) 中 下 列 术 语 的 含 义 : 不 定 值 保 险 合 同 :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不 预 先 确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价 值, 而 是 按 照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保 险 标 的 的 实 际 价 值 确 定 保 险 价 值 的 保 险 合 同 碰 撞 :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与 外 界 物 体 直 接 接 触 并 发 生 意 外 撞 击 产 生 撞 击 痕 迹 的 现 象 包 括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按 规 定 载 运 货 物 时, 所 载 货 物 与 外 界 物 体 的 意 外 撞 击 6
倾 覆 : 指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被 保 险 摩 托 车 翻 倒 或 被 保 险 拖 拉 机 翻 倒 ( 两 轮 以 上 离 地 车 体 触 地 ), 处 于 失 去 正 常 状 态 和 行 驶 能 力 不 经 施 救 不 能 恢 复 行 驶 的 状 态 坠 落 :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行 驶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整 车 腾 空 后 下 落, 造 成 本 车 损 失 的 情 况 非 整 车 腾 空, 仅 由 于 颠 簸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的, 不 属 坠 落 责 任 火 灾 :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身 以 外 的 火 源 引 起 的 在 时 间 或 空 间 上 失 去 控 制 的 燃 烧 ( 即 有 热 有 光 有 火 焰 的 剧 烈 的 氧 化 反 应 )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暴 风 : 指 风 速 在 28.5 米 / 秒 ( 相 当 于 11 级 大 风 ) 以 上 的 大 风 风 速 以 气 象 部 门 公 布 的 数 据 为 准 地 陷 : 指 地 壳 因 为 自 然 变 异 地 层 收 缩 而 发 生 突 然 塌 陷 以 及 海 潮 河 流 大 雨 侵 蚀 时, 地 下 有 孔 穴 矿 穴, 以 致 地 面 突 然 塌 陷 次 生 灾 害 : 地 震 造 成 工 程 结 构 设 施 和 自 然 环 境 破 坏 而 引 发 的 火 灾 爆 炸 瘟 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海 啸 水 灾 泥 石 流 滑 坡 等 灾 害 玻 璃 单 独 破 碎 : 指 未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其 他 部 位 的 损 坏, 仅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前 后 风 挡 玻 璃 和 左 右 车 窗 玻 璃 的 损 坏 车 轮 单 独 损 坏 : 指 未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其 他 部 位 的 损 坏, 仅 发 生 轮 胎 轮 辋 轮 毂 罩 的 分 别 单 独 损 坏, 或 上 述 三 者 之 中 任 意 二 者 的 共 同 损 坏, 或 三 者 的 共 同 损 坏 竞 赛 :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作 为 赛 车 参 加 车 辆 比 赛 活 动, 包 括 以 参 加 比 赛 为 目 的 进 行 的 训 练 活 动 测 试 : 指 对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性 能 和 技 术 参 数 进 行 测 量 或 试 验 自 燃 : 指 在 没 有 外 界 火 源 的 情 况 下, 由 于 本 车 电 器 线 路 供 油 系 统 供 气 系 统 等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自 身 原 因 发 生 故 障 或 所 载 货 物 自 身 原 因 起 火 燃 烧 污 染 :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正 常 使 用 过 程 中 或 发 生 事 故 时, 由 于 油 料 尾 气 货 物 或 其 他 污 染 物 的 泄 漏 飞 溅 排 放 散 落 等 造 成 的 污 损 状 况 恶 化 或 人 身 伤 亡 被 盗 窃 抢 劫 抢 夺 期 间 :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盗 窃 抢 劫 抢 夺 过 程 中 及 全 车 被 盗 窃 抢 劫 抢 夺 后 至 全 车 被 追 回 单 方 肇 事 事 故 : 指 不 涉 及 与 第 三 方 有 关 的 损 害 赔 偿 的 事 故, 但 不 包 括 因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事 故 转 让 : 指 以 转 移 所 有 权 为 目 的, 处 分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行 为 被 保 险 人 以 转 移 所 有 权 为 目 的, 将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交 付 他 人, 但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转 移 ( 过 户 ) 登 记 的, 视 为 转 让 第 四 十 六 条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机 动 车 保 险 费 率 方 案 计 算 保 险 费 第 四 十 七 条 在 投 保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或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投 保 人 可 分 别 投 保 附 加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尽 事 宜, 以 本 条 款 为 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