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WIPO/ACE/10/4 原 文 : 西 班 牙 文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4 日 执 法 咨 询 委 员 会 第 十 届 会 议 2015 年 11 月 23 日 至 25 日, 日 内 瓦 哥 伦 比 亚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的 经 验 * 撰 稿 : 哥 伦 比 亚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局 长 吉 安 卡 洛 马 尔 切 纳 罗 希 门 尼 斯 摘 要 哥 伦 比 亚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成 立 了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该 中 心 以 获 得 调 解 员 资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为 依 托, 专 门 处 理 与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有 关 的 纠 纷 虽 然 实 施 过 程 并 非 一 帆 风 顺, 但 两 年 后 的 结 果 显 示 还 是 有 所 成 就, 这 表 明 在 不 久 的 将 来, 调 解 机 制 将 成 为 主 要 的 执 法 工 具, 甚 至 会 超 过 哥 伦 比 亚 法 律 规 定 的 诉 讼 程 序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挑 战 包 括 : 改 善 架 构,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能 力, 落 实 2014 年 5 月 与 WIPO 签 署 的 提 供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谅 解 备 忘 录 * 本 文 件 中 表 达 的 观 点 为 作 者 的 观 点, 不 一 定 代 表 WIPO 秘 书 处 或 成 员 国 的 观 点
第 2 页 一 背 景 A. 哥 伦 比 亚 的 版 权 工 作 1. 哥 伦 比 亚 位 于 南 美 洲 西 北 角, 面 积 1,138,914 平 方 公 里, 居 民 只 有 四 千 八 百 多 万 与 秘 鲁 厄 瓜 多 尔 和 玻 利 维 亚 一 样, 哥 伦 比 亚 也 是 安 第 斯 国 家 共 同 体 的 一 员 哥 伦 比 亚 在 版 权 执 法 方 面 拥 有 一 个 强 有 力 的 监 管 和 制 度 框 架 2. 从 监 管 的 角 度 来 看, 哥 伦 比 亚 宪 法 第 61 条 规 定 : 国 家 现 将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因 此, 为 了 保 护 版 权, 该 国 颁 布 了 若 干 法 律 (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1982 年 第 23 号 法 律 ), 出 台 了 监 管 标 准 同 样 地, 在 超 国 家 层 面, 安 第 斯 国 家 共 同 体 于 1993 年 颁 布 了 第 351 号 决 定, 适 用 于 四 个 成 员 国, 确 定 了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共 同 制 度 3. 此 外, 在 国 际 层 面, 哥 伦 比 亚 还 签 署 了 几 大 相 关 国 际 条 约 ( 从 保 护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伯 尔 尼 公 约 到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版 权 条 约 和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表 演 和 录 音 制 品 条 约 ), 目 前 正 在 批 准 视 听 表 演 北 京 条 约 和 关 于 为 盲 人 视 力 障 碍 者 或 其 他 印 刷 品 阅 读 障 碍 者 获 得 已 出 版 作 品 提 供 便 利 的 马 拉 喀 什 条 约 另 外, 哥 伦 比 亚 亦 是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一 员, 因 此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TRIPS 协 定 ) 也 完 全 适 用 4. 从 制 度 的 角 度 来 看, 各 级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版 权 执 法 机 构 例 如,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 有 关 该 机 构 的 更 多 信 息 详 见 下 文 ) 是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政 策 由 知 识 产 权 跨 部 门 委 员 会 (CIPI) 制 定, 该 委 员 会 由 各 部 委 和 以 各 种 方 式 处 理 知 识 产 权 事 宜 之 机 构 的 高 层 代 表 组 成 首 席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设 有 一 个 知 识 产 权 部 门, 专 门 负 责 执 法 和 刑 事 案 件 B.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DNDA) 5.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隶 属 内 政 部, 是 一 个 独 立 机 构, 有 自 己 的 法 人 资 格 它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促 进 遵 守 版 权, 加 强 对 版 权 的 尊 重, 这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职 能 来 实 现 : 管 理 受 保 护 作 品 登 记 簿 ; 提 高 创 作 者 用 户 和 一 般 大 众 的 认 识, 加 强 培 训 工 作 ;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的 工 作 ; 建 议 哥 伦 比 亚 加 入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国 际 条 约 ; 制 定 管 理 和 落 实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方 面 的 政 府 政 策 ; 以 及, 担 当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根 据 一 般 程 序 法 处 理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事 宜, 并 管 理 该 领 域 的 司 法 问 题 ( 对 新 职 责 标 有 下 划 线 ) 二 执 法 6. 虽 然 如 前 所 述 首 席 检 察 官 办 公 室 已 经 有 了 一 个 专 门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知 识 产 权 部 门 ( 但 法 官 并 不 专 门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案 件 ), 但 在 民 事 案 件 方 面, 情 况 并 不 如 此 此 外, 哥 伦 比 亚 有 两 个 劣 势, 这 在 拉 美 国 家 极 为 常 见 首 先 是 司 法 人 员 缺 乏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二 是 由 于 人 们 在 各 法 律 分 支 机 构 提 交 了 大 量 申 请, 司 法 机 构 积 压 了 大 量 的 案 件 结 果 是, 不 管 是 因 为 他 们 不 熟 悉 这 个 领 域, 还 是 因 为 他 们 还 有 许 多 其 他 案 件 要 裁 决, 法 官 并 不 优 先 考 虑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这 也 合 乎 逻 辑 7. 因 此, 鉴 于 艺 术 创 作 对 每 个 国 家 的 生 产 力 的 贡 献 日 益 显 著, 尽 快 落 实 更 有 效 的 执 法 机 制 势 在 必 行 8.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哥 伦 比 亚 设 有 一 个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政 策 委 员 会 (CONPES), 根 据 1958 年 第 19 号 法 律 成 立, 是 国 家 最 高 规 划 机 构, 也 是 涉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所 有 问 题 的 政 府 咨 询 机 构 2008 年, 颁 布 了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政 策 委 员 会 第 3533 号 令, 为 制 定 行 动 计 划, 根 据 国 家 竞 争 力 和 生 产 力 调 整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确 立 了 基 础 所 采 用 的 战 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第 3 页 使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得 到 充 分 执 行, 既 刺 激 国 内 外 投 资, 也 利 于 技 术 转 让 ; 并 确 保 尊 重 创 作 者 的 经 济 权 利, 从 而 激 发 创 造 力 1 9. 哥 伦 比 亚 也 经 历 了 盗 版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现 象, 可 能 对 企 业 的 生 产 效 率 和 外 商 投 资 产 生 了 影 响, 这 一 点 不 足 为 奇, 因 为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的 生 产 设 备 都 需 要 一 个 监 管 框 架, 不 仅 可 确 保 法 律 上 的 稳 定 性, 也 可 确 保 采 取 适 当 的 程 序 保 护 权 利 10. 由 于 上 述 种 种 原 因, 几 年 前, 为 了 克 服 上 述 缺 陷, 启 动 了 一 个 试 验 计 划, 特 别 成 立 了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并 赋 予 其 了 行 政 机 构 司 法 权 力 此 前, 只 有 普 通 法 官 才 对 版 权 纠 纷 拥 有 管 辖 权 11. 综 上 所 述, 哥 伦 比 亚 在 版 权 方 面 拥 有 适 当 的 现 代 行 政 法 规 和 制 度 结 构, 但 在 执 法 制 度 方 面 仍 有 缺 陷 它 已 经 开 始 通 过 各 种 机 制 解 决 这 些 缺 陷 一 些 机 制 已 经 成 型, 比 如 赋 予 行 政 官 员 司 法 权, 另 外 还 采 用 了 其 他 现 代 实 用 机 制, 如 在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成 立 一 个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A. 现 有 执 法 机 制 12. 国 内 立 法 对 保 护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规 定 了 两 种 司 法 机 制, 即 : a. 根 据 1982 年 第 23 号 法 律 第 242 条 等 条 款 在 民 事 法 庭 履 行 法 律 程 序,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法 典 第 443 条 和 第 449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给 予 原 告 将 案 件 提 交 普 通 法 官 或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的 选 择, 后 者 现 被 赋 予 了 一 名 普 通 法 官 拥 有 的 所 有 权 力, 将 通 过 行 使 其 新 的 司 法 职 能 对 民 事 纠 纷 做 出 决 定 b. 刑 事 法 庭 的 法 定 程 序, 规 定 下 列 行 为 将 受 处 罚 : - 侵 犯 精 神 权 利 ( 刑 法 第 270 条 ); - 侵 犯 经 济 权 利 及 相 关 权 利 ( 刑 法 第 271 条 ); 和 - 违 反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保 护 机 制, 以 及 其 他 欺 诈 行 为 ( 刑 法 第 272 条 ) B.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13.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顾 名 思 义, 属 于 诉 讼 程 序, 但 与 司 法 诉 讼 不 同 通 过 这 个 机 制,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就 可 以 解 决 其 争 议 14. 调 解 尤 其 属 于 一 种 替 代 机 制 通 过 这 个 机 制,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在 资 深 的 公 正 的 称 为 调 解 员 的 第 三 方 的 帮 助 下, 达 成 一 项 协 议, 以 结 束 他 们 之 间 的 分 歧 15. 关 于 可 以 调 解 的 事 项,2001 年 第 640 号 法 律 第 19 条 规 定, 任 何 使 其 自 己 可 以 在 调 解 中 心 的 调 解 员 面 前 妥 协 放 弃 或 和 解 的 事 项, 均 可 调 解 ( 强 调 后 加 ) 16. 重 要 的 是 要 注 意 到,1982 年 第 23 号 法 律 ( 版 权 法 ) 第 30 条 明 文 规 定, 作 者 通 过 其 创 作 获 得 的 精 神 权 利 不 可 剥 夺 因 此, 适 合 调 解 的 唯 一 事 项 是 与 经 济 权 利 相 关 的 纠 纷 精 神 权 利 仅 在 赔 偿 侵 权 损 失 方 面 可 以 成 为 调 解 对 象 1 2008 年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政 策 委 员 会 第 3533 号 令, 第 41 页
第 4 页 17. 第 2001 年 第 640 号 法 律 列 出 的 程 序 适 用 于 调 解 和 调 解 请 求, 如 下 所 示 : 申 请 指 定 调 解 员 不 适 合 调 解 传 唤 返 回 未 遵 守 程 序 要 求 未 到 庭 调 解 会 议 调 解 中 心 没 有 管 辖 权 和 解 协 议 和 解 失 败 声 明 资 料 来 源 : 卡 利 耶 卡 罗 莱 纳 和 卡 莱 维 尔 卡 格 洛 丽 亚,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调 解 与 仲 裁 手 册,2014 年 三 成 立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A. 法 律 背 景 18. 安 第 斯 1993 年 第 351 号 决 定 ( 卡 塔 赫 纳 协 定 ) 是 所 通 过 的 安 第 斯 条 约 框 架 内 的 一 个 超 国 家 文 书 根 据 其 第 51 条, 版 权 局 可 以 按 照 各 成 员 国 的 国 内 立 法, 通 过 调 解 或 仲 裁 的 方 式 干 预 因 享 有 或 行 使 版 权 或 相 关 权 而 引 起 的 纠 纷 19.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寻 求 获 得 授 权, 以 作 为 费 尔 南 多 伊 内 斯 特 罗 萨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开 展 工 作 司 法 与 法 律 部 根 据 2012 年 4 月 20 日 的 第 0271 号 决 定 给 予 了 授 权 20. 根 据 司 法 与 法 律 部 争 议 解 决 替 代 方 法 署 颁 发 的 日 期 为 2012 年 7 月 27 日 的 一 个 决 定 : 费 尔 南 多 伊 内 斯 特 罗 萨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将 尽 力 作 为 专 家 听 取 有 关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的 纠 纷 因 此,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专 门 处 理 有 关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的 案 件, 但 并 不 妨 碍 任 何 其 他 调 解 中 心 也 处 理 同 一 问 题 21. 应 当 强 调 的 是, 成 立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并 非 一 蹴 而 就, 也 并 非 没 有 困 难 第 一 个 障 碍 就 是 缺 乏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新 职 能 虽 然 成 立 该 中 心 一 事 已 获 批 准, 但 并 没 有 创 建 新 员 工 岗 位, 迫 使 该 中 心 借 助 现 有
第 5 页 员 工 执 行 职 能, 而 后 者 显 然 不 得 不 还 要 继 续 自 己 的 日 常 职 责 ( 他 们 在 该 中 心 成 立 之 前 的 职 责 ) 其 次, 哥 伦 比 亚 法 律 只 允 许 认 证 机 构 向 调 解 员 授 予 认 证, 在 此 之 前 申 请 者 须 经 过 一 个 具 有 挑 战 性 的 昂 贵 的, 且 持 续 数 周 的 课 程 该 中 心 的 律 师 一 直 在 渐 次 上 这 门 课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财 务 紧 张, 因 此 预 算 限 制 造 成 调 解 员 认 证 工 作 极 为 缓 慢 22. 自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中 心 成 立 以 来 所 发 生 的 调 解 程 序 案 件 统 计 数 据 表 明, 这 一 机 制 符 合 创 作 者 的 需 求, 并 正 在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工 具, 不 仅 对 解 决 与 使 用 作 品 有 关 的 纠 纷 来 说, 而 且 对 恢 复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创 作 生 产 链 中 的 关 系 来 说 亦 很 重 要 它 的 成 功 之 处 在 于, 在 该 中 心 达 成 的 许 多 协 议 的 结 果, 不 仅 涉 及 支 付 赔 偿 金, 也 涉 及 在 创 作 者 和 作 品 使 用 者 之 间 建 立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23. 这 些 统 计 结 果 表 明, 调 解 请 求 有 着 显 著 增 加, 从 2013 年 的 31 个 请 求 增 至 2015 年 迄 今 为 止 的 241 个 要 求 还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与 和 解 失 败 数 量 相 比, 和 解 成 功 数 量 在 逐 渐 增 多,2013 年 有 11 个 和 解 成 功 案 件,13 个 和 解 失 败 案 件,2015 年 有 64 个 和 解 成 功 案 件,34 个 和 解 失 败 案 件 这 表 明, 目 前, 调 解 结 果 的 趋 势 已 经 逆 转, 和 解 成 功 的 数 量 几 乎 是 和 解 失 败 的 两 倍 ( 其 余 案 件 正 在 审 理 中 或 因 乙 方 未 出 庭 而 结 案 ) B. 调 解 与 普 通 法 院 的 诉 讼 24. 2014 年 到 2015 年 1 月, 哥 伦 比 亚 刑 事 法 庭 处 理 了 近 1,100 起 版 权 侵 权 案 件 因 此, 考 虑 到 该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预 计 将 收 到 约 500 个 调 解 请 求, 可 以 说 调 解 机 制 将 解 决 该 领 域 近 一 半 的 冲 突 这 些 数 字 说 明, 有 必 要 逐 步 加 强 调 解 等 非 司 法 机 制 C. 该 中 心 解 决 的 冲 突 类 型 25. 该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处 理 的 案 件 非 常 多 样 化, 其 中 包 括 : 当 作 品 作 者 的 精 神 权 利 主 要 因 作 者 身 份 权 完 整 性 和 修 改 权 收 到 侵 害 而 被 侵 权 时, 他 们 提 交 的 调 解 请 求, 但 基 本 上 因 未 经 所 有 者 事 先 明 确 授 权 而 公 众 播 放 或 作 品 复 制 所 产 生 的 经 济 权 利 侵 权 除 外 不 过, 该 中 心 也 处 理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和 衍 生 权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调 解 请 求, 同 时 也 正 在 努 力 就 为 作 品 使 用 者 设 定 的 使 用 费 达 成 协 议 26. 然 而, 由 于 调 解 方 面 的 立 法 对 调 解 会 议 上 所 议 事 项 的 保 密 性 方 面 的 规 定 非 常 严 格, 因 此 不 可 能 讨 论 这 些 案 件 的 细 节 D. 未 来 27. 鉴 于 这 种 执 法 机 制 已 经 取 得 的 成 功, 并 基 于 调 解 将 成 为 解 决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领 域 的 冲 突 的 最 高 效 最 经 济 最 有 效 的 工 具 这 一 信 念, 有 必 要 采 取 措 施, 使 该 中 心 可 以 继 续 有 效 且 适 当 地 对 所 有 用 户 需 求 作 出 回 应 因 此, 目 前 迫 切 需 要 加 强 调 解 与 仲 裁 中 心, 这 必 然 包 括 要 重 新 调 整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的 结 构, 为 招 聘 更 多 人 员 提 供 便 利, 这 些 人 员 可 以 完 全 专 门 处 理 调 解 请 求 此 外, 为 了 坚 定 地 加 强 该 中 心 的 工 作, 将 落 实 国 家 版 权 总 局 与 WIPO 于 2014 年 5 月 1 日 签 署 的 提 供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谅 解 备 忘 录, 这 一 点 颇 为 有 用 [ 文 件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