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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Distr.: General 21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CRC/C/UKR/CO/3-4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会 议 2011 年 1 月 17 日 至 2 月 4 日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44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 : 乌 克 兰 1.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 举 行 的 第 1602 和 1603 次 会 议 (CRC/C/SR.1602 和 1603) 上 审 议 了 乌 克 兰 的 第 三 和 第 四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CRC/C/UKR/3-4), 并 在 2011 年 2 月 3 日 举 行 的 第 1611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以 下 结 论 性 意 见 一. 二. 导 言 2.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第 三 和 第 四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CRC/C/UKR/3-4) 以 及 对 委 员 会 问 题 清 单 的 书 面 答 复 (CRC/C/UKR/Q/3-4/Add.1), 赞 扬 该 报 告 具 有 自 我 批 评 性 质, 使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境 内 儿 童 情 况 有 更 好 的 了 解 委 员 会 对 于 与 缔 约 国 多 部 门 代 表 团 举 行 了 积 极 和 坦 率 的 对 话, 表 示 赞 赏 3. 委 员 会 提 醒 缔 约 国 : 本 文 件 中 各 项 结 论 性 意 见 应 该 结 合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根 据 关 于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提 交 初 次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CRC/C/OPAC/UKR/CO/1) 予 以 理 解 缔 约 国 采 取 的 后 续 措 施 和 取 得 的 进 展 4. 委 员 会 欢 迎 下 列 立 法 措 施 和 其 他 措 施 的 通 过, 认 为 这 些 措 施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 (a) 2010 年 12 月 通 过 了 预 防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损 综 合 症 ( 艾 滋 病 ) 和 对 人 口 的 社 会 保 护 法 ; (b) 2010 年 1 月 通 过 了 取 缔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法 ; (c) 2005 年 通 过 了 对 被 剥 夺 父 母 照 顾 的 孤 儿 和 儿 童 的 社 会 保 护 法 ; GE.11-42308 (C) 200511 240511

(d) 2009 年 3 月 通 过 儿 童 问 题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法 制 定 了 2010-2016 年 儿 童 问 题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 (e) 2010 年 5 月 通 过 了 预 防 儿 童 和 青 年 感 染 爱 滋 病 毒 和 对 感 染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毒 的 儿 童 和 青 年 给 予 照 顾 和 支 持 的 国 家 战 略 行 动 计 划 ; (f) 制 定 了 2006-2010 年 避 免 儿 童 无 家 可 归 和 受 到 忽 视 的 国 家 方 案 5. 委 员 会 也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对 下 列 文 书 的 批 准 和 加 入 : (a)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2010 年 2 月 ; (b) 旨 在 废 除 死 刑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项 任 择 议 定 书,2007 年 7 月 ; (c) 承 认 及 执 行 有 关 赡 养 义 务 裁 决 的 公 约,2007 年 4 月 ; (d) 关 于 在 父 母 责 任 和 保 护 儿 童 措 施 方 面 的 管 辖 权 适 用 法 律 承 认 执 行 和 合 作 的 公 约,2007 年 4 月 ; (e) 国 际 儿 童 拐 骗 事 件 的 民 事 问 题 公 约,2006 年 ; (f) 欧 洲 理 事 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公 约,2010 年 9 月 三. 主 要 关 注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A. 一 般 执 行 措 施 ( 公 约 第 4 条 第 42 条 和 第 44 条 第 6 款 ) 委 员 会 以 往 的 建 议 6.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为 落 实 对 其 上 一 次 报 告 (CRC/C/15/Add.191) 和 对 其 根 据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提 交 的 初 次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CRC/C/OPSC/UKR/CO/1) 所 作 的 已 经 取 得 积 极 成 果 的 努 力 然 而,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它 所 关 注 的 许 多 问 题 和 建 议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解 决 或 者 仅 仅 得 到 部 分 的 解 决 7.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落 实 对 其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和 根 据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提 交 的 初 次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中 尚 未 得 到 执 行 或 充 分 执 行 的 建 议, 包 括 涉 及 资 源 分 配 数 据 收 集 国 内 立 法 与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的 协 调 酷 刑 与 虐 待 少 年 司 法 被 剥 夺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性 剥 削 和 虐 待 以 及 少 数 群 体 儿 童 的 各 项 建 议, 并 对 本 文 件 各 项 结 论 性 意 见 中 所 载 的 建 议 采 取 适 当 的 后 续 行 动 立 法 8. 委 员 会 对 在 公 约 和 其 他 国 际 条 约 与 国 内 法 发 生 冲 突 的 情 况 下 公 约 和 其 他 国 际 条 约 优 先 于 国 内 法 表 示 欢 迎, 并 注 意 到 儿 童 保 护 法 (2001 年 ) 和 关 2 GE.11-42308

于 儿 童 照 顾 机 构 服 务 和 专 门 化 体 制 法 的 修 正 事 项 (2007),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对 于 儿 童 权 利 的 国 内 立 法 仍 然 不 够 完 善, 为 了 落 实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仍 有 许 多 进 一 步 立 法 的 空 间 9.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对 所 有 国 内 立 法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保 其 完 全 符 合 公 约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制 定 全 面 的 儿 童 法, 使 其 充 分 收 纳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协 调 10.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儿 童 政 策 和 方 案 在 2010 年 12 月 倡 议 采 取 的 行 政 改 革 ( 第 1085/2010 号 总 统 令 ) 中 受 到 挑 战 虽 然 认 识 到 必 须 对 公 共 行 政 进 行 改 革 和 使 其 合 理 化,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注 的 是, 缔 约 国 解 散 了 家 庭 青 年 和 体 育 部, 将 其 职 能 转 移 到 教 育 和 科 学 青 年 和 体 育 部 的 全 国 青 年 和 体 育 事 务 处, 并 拆 除 挂 靠 在 已 经 被 解 散 的 家 庭 青 年 和 体 育 部 的 中 央 政 府 结 构, 威 胁 到 儿 童 保 护 方 面 现 有 的 专 业 和 技 术 能 力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并 没 有 在 进 行 该 项 改 革 之 前, 事 先 拟 订 一 个 关 于 如 何 在 照 顾 和 保 护 儿 童 方 面 划 分 责 任 和 职 能 的 明 确 计 划 11.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可 能 会 削 弱 儿 童 政 策 的 有 效 协 调 和 执 行, 从 而 恶 化 了 为 最 面 临 危 险 的 儿 童 所 提 供 的 支 持 保 护 和 预 防 服 务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有 一 些 报 道 指 出 : 机 构 间 保 护 儿 童 委 员 会 为 了 拟 订 和 执 行 涉 及 儿 童 问 题 的 国 家 政 策 所 进 行 的 协 调, 只 限 于 就 具 体 专 题 交 换 信 息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机 构 间 委 员 会 不 是 一 个 常 设 机 构 12. 关 于 正 在 进 行 的 行 政 改 革,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a) 对 负 责 落 实 儿 童 权 利 的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机 构 进 行 全 面 的 职 能 审 查, 确 保 在 新 的 结 构 中 下 放 职 责 并 且 明 确 界 定 这 些 职 责 ; (b) 确 保 政 府 落 实 主 要 儿 童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特 别 是 儿 童 照 料 方 式 的 改 革 ; (c) 确 保 教 育 和 科 学 青 年 和 体 育 部 根 据 改 革 的 内 容 对 儿 童 政 策 进 行 有 效 的 协 调, 并 在 这 方 面 审 评 机 构 间 保 护 儿 童 委 员 会 的 职 务 和 权 力, 包 括 考 虑 委 任 一 个 高 级 别 的 国 家 权 力 机 构 来 主 持 其 事, 并 使 它 成 为 一 个 常 设 机 构, 以 确 保 在 部 委 间 进 行 有 效 的 协 调 ; (d) 在 审 议 上 述 建 议 时, 从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13.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通 过 儿 童 问 题 国 家 行 动 法 于 2009 年 制 定 儿 童 问 题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2010-2016) 虽 然 注 意 到 为 了 在 2010 年 执 行 该 法 批 准 了 一 个 国 家 方 案,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2010 年 为 该 国 家 方 案 编 列 的 财 政 拨 款 有 限 ( 占 核 定 方 案 预 算 的 0.3 %), 在 执 行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有 限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在 2011 年 执 行 该 法 的 资 金 已 经 获 得 保 证, 并 且 CRC/C/UKR/CO/3-4 GE.11-42308 3

同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合 作 拟 订 了 一 套 指 标, 可 据 以 在 地 方 和 中 央 一 级 监 察 实 施 情 况 14.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确 保 有 效 执 行 儿 童 问 题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2010-2016 年 ), 特 别 是 : (a) 拨 出 足 够 的 经 费, 供 其 实 施 截 至 2016 年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并 确 保 作 为 单 独 的 预 算 项 目 每 年 为 该 计 划 拨 款 ; (b) 确 保 有 效 监 测 儿 童 问 题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包 括 确 保 由 机 构 间 保 护 儿 童 委 员 会 协 调 各 项 活 动 独 立 监 测 15. 委 员 会 指 出, 由 国 会 的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任 命 一 位 关 于 保 护 儿 童 平 等 和 不 歧 视 问 题 的 特 别 代 表 以 及 在 专 员 办 公 室 内 设 置 一 个 保 护 儿 童 和 性 别 平 等 事 务 处, 是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的 委 员 会 欢 迎 该 专 员 将 暴 力 侵 害 以 及 贩 运 儿 童 和 妇 女 问 题 列 为 优 先 领 域, 并 且 赞 扬 该 办 公 室 关 于 乌 克 兰 在 2010 年 视 察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的 特 别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该 专 员 办 公 室 接 受 和 审 议 儿 童 投 诉 的 任 务, 该 办 公 室 的 每 一 个 司 局 都 有 专 家 负 责 审 查 这 些 投 诉, 然 而, 委 员 会 重 申 : 它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目 前 没 有 一 个 独 立 机 制, 具 有 能 够 审 查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落 实 情 况 的 具 体 职 权 和 充 足 资 源 (CRC/C/OPSC/UKR/CO/1, 第 27 段 ) 16. 委 员 会 强 烈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完 全 按 照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之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建 立 一 个 单 独 独 立 的 国 家 机 制, 以 确 保 全 面 和 有 系 统 地 监 测 儿 童 的 权 利 为 此,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考 虑 制 定 乌 克 兰 设 置 儿 童 问 题 监 察 员 法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为 这 个 国 家 机 制 提 供 足 够 的 人 力 和 财 力 资 源, 以 便 按 照 委 员 会 关 于 独 立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对 保 护 和 增 进 儿 童 权 利 之 作 用 的 第 2 号 (2002) 一 般 性 意 见 确 保 其 独 立 性 和 有 效 性 资 源 分 配 17.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它 先 前 建 议 通 过 公 共 和 私 人 机 构 或 组 织 有 系 统 地 确 定 为 儿 童 问 题 支 出 的 国 家 预 算 之 数 额 和 比 例, 这 种 建 议 并 没 有 得 到 执 行 (CRC/C/15/Add.191, 第 18(d) 段 )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2010 至 2015 年 减 贫 和 预 防 计 划 草 案, 然 而,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注 的 是, 儿 童 和 有 儿 童 的 家 庭 未 在 其 中 发 挥 显 著 的 作 用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对 于 必 要 的 社 会 服 务, 其 经 费 是 以 各 别 地 区 的 财 政 能 力 为 依 据, 缔 约 国 认 为, 这 个 制 度 并 没 有 得 到 适 当 的 落 实 18.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改 善 其 政 策, 分 析 为 儿 童 问 题 所 编 列 的 资 源, 确 保 在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所 编 列 的 预 算, 与 实 际 需 要 和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相 关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确 保 减 贫 改 革 把 重 点 放 在 对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社 会 援 助 和 儿 童 保 护 为 此,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确 保 在 2010-2015 年 的 减 贫 和 预 防 方 案 中 具 体 解 决 有 儿 童 的 家 庭 的 贫 困 问 题 4 GE.11-42308

数 据 收 集 19. 委 员 会 赞 赏 : 缔 约 国 正 在 为 监 测 和 评 价 其 保 护 儿 童 的 政 策 而 建 立 一 个 有 效 的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包 括 建 立 一 个 监 督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的 发 展 信 息 系 统 然 而, 委 员 会 仍 然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还 缺 乏 一 个 收 集 儿 童 综 合 数 据 和 分 类 数 据 的 国 家 数 据 库 委 员 会 尤 其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缺 乏 一 些 统 计 数 字, 无 法 据 以 说 明 有 多 少 儿 童 遭 受 酷 刑 家 庭 暴 力 和 /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待 与 性 剥 削 和 虐 待 有 多 少 少 数 群 体 和 难 民 的 儿 童 以 及 寻 求 庇 护 的 儿 童 2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为 建 立 一 个 关 于 尊 重 儿 童 权 利 的 国 家 数 据 库 而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以 便 收 集 全 面 的 数 据, 按 年 龄 性 别 族 裔 和 社 会 出 身 及 经 济 来 源 予 以 分 类 该 系 统 尤 其 应 该 对 处 于 弱 势 可 能 需 要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的 儿 童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宣 传 培 训 和 提 高 认 识 21.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目 前 关 于 公 约 的 信 息 资 料 数 量 少 质 量 差, 处 理 儿 童 问 题 的 专 业 群 体 缺 乏 充 分 培 训 委 员 会 尤 其 关 注 的 是, 对 执 法 人 员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社 会 工 作 者 教 师 移 民 官 员 司 法 部 门 的 成 员 和 媒 体 的 代 表 所 施 行 的 关 于 儿 童 权 利 的 培 训, 为 数 有 限 22. 委 员 会 强 烈 建 议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增 加 和 改 进 用 于 对 公 众 宣 传 公 约 的 信 息 材 料 委 员 会 还 鼓 励 缔 约 国 加 强 对 处 理 儿 童 问 题 的 专 业 人 士 施 行 关 于 公 约 的 培 训, 以 执 法 人 员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社 会 工 作 者 教 师 移 民 官 员 司 法 部 门 的 成 员 和 媒 体 的 代 表 为 重 点 培 训 对 象 与 民 间 社 会 合 作 23. 委 员 会 赞 赏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以 加 强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在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方 面 的 作 用, 例 如 成 立 争 取 儿 童 权 利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联 盟 和 由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积 极 参 与 制 定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缔 约 国 与 民 间 社 会 代 表 之 间,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的 合 作, 是 间 接 通 过 与 国 际 组 织 或 私 营 部 门 实 体 之 间 的 合 作 进 行 的 24.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与 民 间 社 会 直 接 合 作, 并 重 申 其 建 议 (CRC/C/ 15/Add.191, 第 24 段 ): 缔 约 国 应 寻 求 和 鼓 励 民 间 社 会,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协 会 和 儿 童 协 会, 积 极 和 有 系 统 地 参 与 促 进 和 落 实 儿 童 权 利, 包 括 由 民 间 社 会 参 加 政 策 和 项 目 的 规 划 阶 段 和 对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以 及 编 写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B. 儿 童 定 义 ( 公 约 第 1 条 ) 25.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尽 管 有 它 先 前 提 出 的 建 议, 男 童 和 女 童 的 最 低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还 是 分 别 定 为 18 岁 和 17 岁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民 法 规 定 若 符 合 儿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则 准 许 14 至 18 岁 的 儿 童 登 记 结 婚 委 员 会 还 重 申 : 它 关 切 地 CRC/C/UKR/CO/3-4 GE.11-42308 5

注 意 到 (CRC/C/15/Add.191, 第 25 段 ): 缔 约 国 尚 未 明 确 规 定 性 同 意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26.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修 改 民 法, 确 保 在 国 内 立 法 中 规 定 女 童 和 男 童 的 最 低 结 婚 年 龄 均 为 18 岁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审 查 其 国 内 立 法, 增 加 可 将 结 婚 的 最 低 年 龄 规 定 为 16 岁 的 特 殊 情 况, 并 在 其 立 法 中 明 文 规 定 这 些 特 殊 情 况 委 员 会 还 呼 吁 缔 约 国 明 确 规 定 性 同 意 的 法 定 最 低 年 龄 C. 一 般 原 则 ( 公 约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6 条 和 第 12 条 ) 不 歧 视 27.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据 报 道, 缔 约 国 基 于 种 族 动 机 的 犯 罪 件 数 增 加, 特 别 是 激 进 青 年 团 体 和 光 头 党 所 进 行 的 仇 外 和 种 族 主 义 活 动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在 编 列 支 持 儿 童 和 青 年 组 织 的 国 家 资 金 时,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资 源 分 配 的 优 先 次 序 问 题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关 于 不 歧 视 残 疾 儿 童 少 数 群 体 儿 童 ( 尤 其 是 罗 姆 人 儿 童 ) 街 头 儿 童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儿 童 以 及 避 难 儿 童 和 难 民 儿 童 的 原 则, 并 没 有 在 实 践 中 得 到 全 面 的 实 施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明 确 提 到 关 于 在 国 内 立 法 中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的 不 歧 视 原 则 28.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确 保 缔 约 国 的 所 有 儿 童 享 有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由 于 任 何 理 由 而 受 到 歧 视 的 权 利 它 进 一 步 敦 促 缔 约 国 : (a)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取 缔 青 年 中 的 种 族 主 义 和 仇 外 活 动, 包 括 作 为 国 家 支 助 儿 童 和 青 年 组 织 的 优 先 方 案, 确 定 哪 些 是 促 进 不 同 文 化 间 的 对 话 宽 容 和 尊 重 多 样 性 的 组 织 ; (b) 加 强 监 测 上 述 群 体 之 儿 童 的 状 况,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制 定 一 项 含 有 具 体 行 动 和 有 针 对 性 之 行 动 的 全 面 战 略, 以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对 于 这 些 儿 童 和 其 他 弱 势 儿 童 群 体 的 歧 视 ; (c) 在 国 内 立 法 中 纳 入 不 歧 视 原 则 和 禁 止 基 于 公 约 第 2 条 中 所 阐 述 的 任 何 理 由 歧 视 儿 童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29.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没 有 从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方 面 对 国 家 政 策 和 方 案 进 行 系 统 分 析 委 员 会 尤 其 关 切 的 是, 这 项 原 则 没 有 好 好 地 纳 入 与 没 有 父 母 照 顾 的 儿 童 和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有 关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3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建 立 制 度 和 程 序, 以 确 保 在 规 划 国 家 政 策 和 拟 订 方 案 期 间 充 分 考 虑 到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委 员 会 尤 其 建 议 缔 约 国 审 查 与 少 年 司 法 和 儿 童 照 料 系 统 有 关 的 立 法 政 策 和 方 案, 以 确 保 在 其 中 充 分 考 虑 到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原 则 6 GE.11-42308

生 命 生 存 和 发 展 权 31.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的 婴 儿 和 产 妇 死 亡 率 仍 然 很 高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当 前 改 善 产 前 护 理 和 出 生 后 护 理 的 努 力, 然 而,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自 2003 年 以 来, 婴 儿 死 亡 率 不 断 上 升 此 外,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的 是, 爱 婴 医 院 的 产 妇 设 施 极 少, 只 占 农 村 地 区 卫 生 设 施 的 8% 32.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紧 努 力, 通 过 加 强 产 前 产 科 和 新 生 儿 保 健 服 务, 降 低 婴 儿 儿 童 和 产 妇 的 死 亡 率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增 加 从 事 产 前 产 科 和 新 生 儿 护 理 工 作 的 合 格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确 保 其 接 受 培 训, 并 促 进 顾 及 儿 童 特 点 的 生 育 和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中 促 进 爱 婴 医 院 倡 议 的 推 广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优 先 考 虑 在 农 村 地 区 从 事 这 样 的 努 力 尊 重 儿 童 的 意 见 3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家 庭 法 中 的 积 极 变 革 允 许 在 收 养 的 时 候 听 取 儿 童 的 意 见, 然 而,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没 有 在 民 事 和 行 政 诉 讼 和 少 年 司 法 中 听 取 儿 童 意 见 的 情 况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缺 乏 资 料, 无 法 据 以 了 解 儿 童 的 意 见 在 立 法 行 政 和 司 法 决 定 以 及 在 家 庭 和 学 校 中 得 到 保 障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回 顾 其 2007 年 的 建 议 (CRC/C/OPSC/UKR/CO/1, 第 6 段 ),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儿 童 对 于 社 区 和 公 共 生 活 缺 乏 真 正 的 参 与, 缔 约 国 承 认, 儿 童 对 决 策 过 程 的 参 与 仍 然 只 是 例 外 而 不 是 规 则 34. 依 据 公 约 第 12 条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考 虑 修 正 其 民 事 诉 讼 法, 以 便 允 许 可 能 受 到 司 法 和 行 政 程 影 响 的 儿 童 有 表 达 其 意 见 并 且 使 其 意 见 被 听 取 的 权 利 ; (b) 确 保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的 新 的 少 年 司 法 观 念 正 式 包 括 儿 童 表 示 意 见 和 被 听 取 意 见 的 权 利 ; (c) 审 查 教 育 法, 以 确 保 在 案 文 中 明 文 规 定 儿 童 有 被 听 取 意 见 和 表 达 自 己 的 权 利, 并 且 规 定 成 立 学 生 理 事 会 ; (d) 在 家 庭 学 校 和 社 区 中 促 进 推 动 和 实 施 尊 重 儿 童 有 被 听 取 意 见 之 权 利 的 原 则, 并 确 保 儿 童 参 加 所 有 影 响 到 他 们 的 事 务 D.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 公 约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13-17 条 第 19 条 和 第 37 条 (a) 款 ) 出 生 登 记 35. 委 员 会 由 于 缔 约 国 的 家 庭 法 修 正 案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出 生 登 记 而 受 到 鼓 励,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凡 是 未 在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出 生 登 记 的, 将 以 一 个 至 三 个 税 前 最 低 工 资 的 罚 款 予 以 制 裁 此 外,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资 料 显 示 : 吉 普 赛 人 不 登 记 出 生 的 情 况 是 罕 见 的, 委 员 会 重 申 :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关 CRC/C/UKR/CO/3-4 GE.11-42308 7

注 吉 普 赛 人 由 于 缺 乏 所 需 个 人 文 件 而 无 法 接 受 教 育 获 得 保 健 服 务 和 就 业 的 情 况 (CERD/C/UKR/CO/18, 第 11 段 ) 36.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采 取 积 极 的 鼓 励 措 施, 以 确 保 所 有 儿 童 能 够 有 效 地 进 行 自 由 和 强 制 的 出 生 登 记, 而 不 论 其 族 裔 和 社 会 背 景 为 何 在 这 一 努 力 中,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取 消 由 于 未 能 为 子 女 进 行 出 生 登 记 而 施 加 于 其 父 母 的 惩 罚 性 罚 款 委 员 会 还 呼 吁 缔 约 国 加 强 其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以 鼓 励 和 确 保 所 有 吉 普 赛 人 的 儿 童 进 行 出 生 登 记 姓 名 和 国 籍 37.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可 以 像 缔 约 国 报 告 (CRC/C/UKR/3-4) 第 58 段 中 所 述 及 的 那 样 取 消 儿 童 的 公 民 身 份 :(a) 若 孩 子 和 父 母 中 至 少 有 一 方 到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且 父 母 中 至 少 有 一 方 放 弃 了 乌 克 兰 国 籍 ; (b) 若 孩 子 在 出 生 时 取 得 乌 克 兰 国 籍, 在 出 生 时 其 父 母 中 至 少 有 一 人 是 外 国 人 或 无 国 籍 人, 则 可 在 父 母 中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的 情 形 下 放 弃 孩 子 的 乌 克 兰 国 籍, 无 论 孩 子 的 居 住 地 在 哪 里 3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修 订 立 法, 以 保 证 儿 童 有 权 依 据 法 律 在 实 践 中 享 有 国 籍, 不 致 基 于 任 何 理 由 或 由 于 其 父 母 的 身 份 而 被 剥 夺 国 籍 ; (b) 批 准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和 1961 年 关 于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言 论 自 由 以 及 结 社 和 集 会 自 由 39. 委 员 会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资 料 显 示 : 国 内 立 法 中 没 有 明 确 保 证 儿 童 自 由 发 表 言 论 的 权 利 关 于 结 社 及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青 年 和 儿 童 的 公 共 组 织 法 禁 止 儿 童 参 与 政 治 集 会 和 示 威 游 行 以 及 根 据 政 治 和 宗 教 准 则 成 立 儿 童 协 会 (CRC/C/UKR/3-4, 第 62 段 ), 而 这 些 规 定 可 能 不 符 合 公 约 第 15 条 第 2 款 中 所 规 定 的 限 制 范 围 40. 鉴 于 公 约 第 13 条,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确 保 其 国 内 立 法 明 确 保 护 儿 童 的 言 论 自 由 权 利 委 员 会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对 青 年 和 儿 童 的 公 共 组 织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以 确 保 其 符 合 公 约 第 15 条 中 所 保 证 的 关 于 结 社 自 由 与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的 儿 童 权 利 酷 刑 或 者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41. 委 员 会 深 切 关 注 : 有 相 当 多 的 被 拘 留 者 包 括 儿 童 遭 受 身 体 虐 待 的 指 控, 特 别 是 最 初 在 区 警 署 接 受 问 话 期 间 受 到 虐 待 委 员 会 尤 其 严 重 关 切 的 是, 民 兵 涉 嫌 在 向 未 成 年 人 逼 供 时 和 乌 克 兰 国 家 边 防 警 卫 事 务 处 在 拘 留 移 民 子 女 时 施 加 酷 刑 和 虐 待 的 指 控 案 件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在 家 庭 中 广 泛 使 用 体 罚 的 报 告, 尽 管 它 禁 止 在 家 庭 学 校 刑 罚 制 度 和 替 代 性 照 料 环 境 使 用 体 罚 在 这 种 背 景 之 下, 8 GE.11-42308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注 的 是, 儿 童 和 公 众 太 不 认 识 和 理 解 儿 童 权 利 以 及 体 罚 行 为 受 到 禁 止 42.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和 消 除 酷 刑 和 一 切 形 式 对 儿 童 的 虐 待, 特 别 是 : (a) 针 对 禁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和 关 于 少 年 司 法 的 国 际 标 准, 对 民 兵 和 乌 克 兰 国 家 边 防 警 卫 部 队 的 成 员 开 展 全 面 培 训 ; (b) 加 强 对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儿 童 实 行 独 立 监 督, 包 括 使 用 移 动 组 / 团 队 ( 见 CCPR/C/UKR/CO/6/Add.1, 第 11 段 和 CAT/C/ UKR/CO/5, 第 12 段 ) 或 其 他 机 制, 直 到 缔 约 国 根 据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正 式 成 立 国 家 预 防 机 制 ; (c) 确 保 涉 嫌 对 儿 童 施 加 酷 刑 或 虐 待 的 所 有 指 控 案 件 得 到 迅 速 独 立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并 于 酌 情 检 控 罪 犯 ; (d) 研 究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儿 童 受 到 司 法 审 判 的 情 况, 以 便 进 一 步 尊 重 对 禁 止 酷 刑 和 虐 待 之 法 律 保 障 ; (e) 在 家 庭 和 其 他 环 境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体 罚, 确 保 在 法 律 上 有 效 执 行 现 有 的 禁 止 规 定, 包 括 进 行 提 高 认 识 的 宣 传 和 开 展 以 积 极 和 非 暴 力 方 式 抚 育 儿 童 的 公 众 教 育 联 合 国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研 究 报 告 的 后 续 行 动 43. 参 照 联 合 国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的 研 究 报 告 ( 见 A/61/29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优 先 排 除 一 切 形 式 侵 害 儿 童 的 暴 力, 包 括 确 保 执 行 联 合 国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研 究 报 告 中 的 各 项 建 议, 尤 其 要 注 意 性 别 问 题 ; (b) 在 下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缔 约 国 如 何 执 行 该 报 告 中 的 各 项 建 议, 特 别 是 秘 书 长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的 特 别 代 表 所 强 调 的 那 些 建 议, 即 : ( 一 ) 在 每 一 州 制 订 国 家 综 合 战 略, 防 止 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针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 ( 二 ) 在 全 国 实 施 明 确 的 法 律, 在 所 有 环 境 中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针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 ( 三 ) 整 合 一 个 全 国 性 的 数 据 收 集 分 析 和 传 播 系 统, 以 及 一 个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的 研 究 议 程 ; (c) 与 秘 书 长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问 题 的 特 别 代 表 合 作 向 他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并 且 从 儿 童 基 金 会 人 权 高 专 办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特 别 是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联 合 国 禁 毒 办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合 作 伙 伴 寻 求 技 术 援 助 CRC/C/UKR/CO/3-4 GE.11-42308 9

E. 家 庭 环 境 和 替 代 性 照 料 ( 公 约 第 5 条 第 18 条 ( 第 1-2 款 ) 第 9-11 条 第 19-21 条 第 25 条 第 27 条 ( 第 4 款 ) 和 第 39 条 ) 家 庭 环 境 44.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在 儿 童 出 生 时 和 儿 童 成 长 的 后 期 阶 段, 儿 童 被 剥 夺 了 家 庭 环 境 的 比 率 很 高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家 庭 法 ( 第 143 条 第 3 款 ) 纵 容 对 出 生 时 有 严 重 身 体 或 精 神 残 疾 的 孩 子 和 在 其 他 重 要 情 况 下 对 孩 子 的 遗 弃 行 为 委 员 会 还 深 为 关 切 的 是, 旨 在 保 护 和 协 助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的 国 家 服 务, 数 量 不 足, 质 量 也 差, 缺 乏 对 这 些 服 务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价 的 制 度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过 去 三 年 内, 终 止 父 母 权 利 的 法 庭 裁 决 减 少 了, 但 是, 令 委 员 会 感 到 震 惊 的 是, 被 取 消 父 母 权 利 的 案 件 数 量 一 直 很 多, 导 致 被 剥 夺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人 数 过 高 45.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修 改 家 庭 法 第 143 条 第 3 款, 使 之 符 合 公 约 第 9 条 的 规 定 它 敦 促 缔 约 国 加 紧 努 力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和 资 源, 以 便 加 强 家 庭, 尤 其 为 此 取 消 对 父 母 疏 忽 职 责 的 惩 罚 措 施, 加 强 对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的 支 持 系 统 和 社 会 福 利, 从 而 加 强 他 们 履 行 养 育 子 女 责 任 的 能 力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重 申 其 先 前 的 建 议, 即 只 有 在 万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和 符 合 儿 童 最 大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才 将 儿 童 托 付 给 替 代 式 照 料 人 员 或 机 构 (CRC/C/15/Add.191, 第 48 段 (d) 节 )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建 立 一 种 制 度, 有 效 地 监 督 和 评 估 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包 括 单 亲 家 长 提 供 的 国 家 服 务 和 支 持 被 剥 夺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46.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切 的 是, 由 于 贫 穷 失 业 家 庭 破 裂 劳 务 移 民, 被 剥 夺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人 数 急 剧 增 加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批 准 了 改 革 儿 童 保 护 系 统 国 家 计 划 ( 部 长 内 阁 会 议 第 1242 号 决 议 ), 并 且 更 加 努 力 进 一 步 发 展 替 代 性 照 料 体 系, 例 如 寄 养 家 庭 和 家 庭 式 儿 童 院,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由 于 缺 乏 一 个 明 确 的 改 革 战 略, 还 没 有 把 重 点 转 移 到 非 收 养 院 化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还 有 许 多 孩 子 留 在 寄 养 所, 缺 乏 使 儿 童 重 新 回 到 家 庭 的 服 务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儿 童 事 务 办 事 处 处 人 手 不 足, 除 其 他 外, 该 处 监 测 把 儿 童 安 置 到 照 料 机 构 的 工 作 47.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按 照 改 革 保 护 儿 童 制 度 的 国 家 计 划 ( 部 长 内 阁 会 议 第 1242 号 决 议 ) 加 强 其 非 收 养 院 化 政 策 : 童 ; (a) 扩 大 在 大 家 庭 和 寄 养 家 庭 以 及 其 他 类 型 的 家 庭 式 环 境 中 安 置 儿 (b) 加 强 立 法 和 监 管 框 架, 以 促 进 儿 童 重 新 融 入 家 庭 ; (c) 有 效 监 测 所 有 对 儿 童 的 照 料 安 排, 特 别 是 对 残 疾 儿 童 或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儿 童 安 置 到 收 养 院, 包 括 为 此 加 强 儿 童 事 务 办 事 处 的 技 术 人 力 和 财 政 资 源 ; 10 GE.11-42308

(d) 考 虑 到 对 儿 童 的 替 代 照 料 准 则 ( 大 会 第 64/142 号 决 议, 附 件 ) 和 欧 洲 议 会 关 于 无 父 母 照 顾 之 儿 童 的 第 1762(2010) 号 决 议 : 迫 切 需 要 采 取 行 动 以 实 施 上 述 建 议 收 养 48. 委 员 会 欢 迎 鼓 励 缔 约 国 收 养 孤 儿 和 被 剥 夺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但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其 在 立 法 的 差 距, 包 括 缺 乏 保 障 措 施, 以 确 保 亲 生 父 母 能 够 充 分 了 解 其 同 意 的 后 果, 而 未 来 的 养 父 母 则 可 自 己 选 择 一 个 孩 子 委 员 会 还 仍 然 关 注 的 是, 缔 约 国 尚 未 按 照 先 前 的 建 议 (CRC/C/OPSC/UKR/CO/1, 第 30 段 ) 批 准 1993 年 关 于 在 跨 国 收 养 方 面 保 护 儿 童 及 合 作 的 海 牙 公 约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感 到 鼓 舞 的 是, 批 准 的 法 案 已 于 2010 年 12 月 提 交 国 会 紧 急 审 议 49.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国 制 定 法 律, 确 保 亲 生 父 母 完 全 知 悉 过 程 和 他 们 同 意 孩 子 被 收 养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入 1993 年 关 于 在 跨 国 收 养 方 面 保 护 儿 童 及 合 作 的 海 牙 公 约 虐 待 和 忽 视 50. 虽 然 是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自 2005 年 以 来 保 持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统 计 记 录 并 在 儿 童 保 护 法 中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认 为 这 是 积 极 的 做 法, 令 委 员 会 感 到 震 惊 的 是, 在 所 有 环 境 中, 儿 童 受 到 虐 待 和 忽 视 的 程 度 和 受 害 人 数 有 所 增 加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的 是, 对 儿 童 受 到 虐 待 和 忽 视 的 报 告 和 调 查 只 是 一 小 部 分, 由 于 此 类 罪 行 而 被 起 诉 的 案 件 数 量 非 常 有 限 此 外,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旨 在 加 强 父 母 的 责 任 的 卫 生 和 社 会 预 防 措 施, 包 括 为 受 害 儿 童 和 所 有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非 暴 力 或 虐 待 或 疏 忽 的 父 母 所 提 供 的 心 理 支 持 和 辅 导 方 案 不 够 健 全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不 曾 系 统 地 研 究 虐 待 儿 童 问 题 和 收 集 有 关 数 据, 例 如 对 在 家 庭 以 外, 包 括 特 别 教 育 和 社 会 康 复 机 构 受 照 料 的 儿 童 遭 受 虐 待 和 忽 视 的 案 件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 家 庭 法 ( 第 18 条 ) 规 定 :14 岁 和 14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法 院 保 护 其 权 利, 这 可 能 不 是 众 所 周 知 的 51.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加 紧 努 力 防 止 和 打 击 一 切 形 式 的 虐 待 和 忽 视 儿 童 行 为 : (a) 确 保 有 效 执 行 保 护 儿 童 法, 包 括 提 高 公 众 对 保 护 儿 童 法 的 认 识, 并 提 高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执 法 人 员 发 现 和 调 查 违 反 保 护 儿 童 法 行 为 的 技 术 和 能 力 ; (b) 采 取 诸 如 辅 导 和 家 长 技 能 培 训 的 预 防 措 施, 并 进 行 有 关 虐 待 和 忽 视 之 消 极 后 果 的 公 众 教 育 计 划 ; (c) 提 供 足 够 的 保 护 和 恢 复 服 务, 以 及 对 儿 童 受 害 者 虐 待 或 疏 忽 儿 童 的 父 母 和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提 供 心 理 支 持 ; CRC/C/UKR/CO/3-4 GE.11-42308 11

(d) 确 保 对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实 施 培 训, 以 便 能 够 鉴 定 虐 待 和 忽 视 儿 童 情 事 履 行 报 告 此 种 情 事 的 义 务 并 在 有 虐 待 和 忽 视 儿 童 的 可 疑 情 况 下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 (e) 提 供 足 够 的 人 力 技 术 和 财 政 资 源, 有 系 统 地 收 集 和 分 析 有 关 虐 待 儿 童 的 全 面 数 据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这 些 数 据 应 告 知 缔 约 国 拟 定 适 当 措 施 以 减 少 虐 待 和 忽 视 情 事 的 发 生, 并 且 建 立 适 当 的 问 责 机 制 以 解 决 确 实 已 经 发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 (f) 对 儿 童 父 母 和 从 事 儿 童 事 务 的 专 业 人 员 中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宣 传, 以 提 高 他 们 对 家 庭 法 第 18 条 的 认 识 F. 基 本 保 健 和 福 利 ( 公 约 第 6 条 第 18 条 ( 第 3 款 ) 第 23 条 第 24 条 第 26 条 第 27 条 ( 第 1-3 款 ) 残 疾 儿 童 52.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为 残 疾 儿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的 教 育 社 会 和 保 健 服 务 一 直 不 够 委 员 会 尤 其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许 多 障 碍 仍 然 存 在, 无 法 确 保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得 到 平 等 接 受 教 育 的 机 会, 由 于 没 有 实 行 早 期 干 预 和 给 予 特 殊 教 育, 许 多 残 疾 儿 童 被 安 置 在 收 养 院 中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无 论 是 否 残 疾 儿 童, 在 开 头 的 三 年 内, 都 被 安 置 在 幼 儿 院 舍, 这 些 儿 童 由 于 某 些 医 疗 情 况 而 受 到 限 制, 使 得 他 们 的 发 育 和 生 活 质 量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响, 因 而 进 一 步 巩 固 了 收 养 院 化. 5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23 条, 在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取 得 合 作 的 情 形 下 : (a) 制 定 综 合 政 策, 保 护 残 疾 儿 童 的 权 利 在 自 己 的 家 庭 和 社 区 环 境 内 平 等 地 享 有 教 育 社 会 和 其 他 服 务 在 这 一 努 力 中,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致 力 解 决 世 卫 组 织 关 于 智 障 儿 童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属 健 康 的 欧 洲 宣 言 所 强 调 的 的 一 切 优 先 事 项 ( 于 2010 年 获 得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欧 洲 区 域 会 员 国 的 赞 同 ); (b) 与 家 长 组 织 合 作, 发 展 和 加 强 对 残 疾 儿 童 的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并 支 助 其 家 庭, 以 防 止 这 些 儿 童 被 安 置 在 收 养 院 ; (c) 建 立 残 疾 儿 童 收 养 院 舍 的 监 督 制 度, 密 切 检 查 这 些 设 施 中 儿 童 权 利 的 状 况, 确 保 监 测 有 利 于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的 参 与, 并 结 合 对 建 议 的 行 动 采 取 后 续 措 施 的 具 体 步 骤 卫 生 和 保 健 服 务 54.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为 卫 生 部 门 编 列 的 预 算 仍 然 很 低 (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3.6%), 使 宪 法 规 定 的 免 费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成 为 空 中 楼 阁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正 在 进 行 的 卫 生 保 健 改 革 以 及 关 于 强 制 性 社 会 保 险 的 卫 生 保 健 立 法 草 案, 认 为 他 们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系 统 的 基 础 设 施 不 够 医 疗 12 GE.11-42308

保 健 务 费 用 高 昂, 对 贫 困 家 庭 特 别 是 那 些 生 活 在 农 村 地 区 获 得 卫 生 服 务 的 机 会 具 有 负 面 影 响 鉴 于 缔 约 国 的 婴 儿 和 儿 童 死 亡 率 很 高,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至 少 以 母 乳 喂 养 婴 儿 六 个 月 的 比 率 下 降 了, 没 有 认 真 执 行 母 乳 代 用 品 国 际 销 售 法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据 报, 近 年 来, 公 众 不 信 任 免 疫 接 种,2009-2010 年 儿 童 免 疫 接 种 的 覆 盖 率 迅 速 下 降 55. 鉴 于 公 约 第 24 条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增 加 为 卫 生 保 健 部 门 编 列 的 预 算 拨 款, 并 确 保 资 金 的 透 明 度 委 员 会 建 议 在 当 前 的 卫 生 保 健 改 革 中, 把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体 系 和 农 村 地 区 卫 生 服 务 的 质 量 列 为 优 先 事 项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提 倡 以 母 乳 喂 养 婴 儿 和 执 行 母 乳 代 用 品 国 际 销 售 法 委 员 会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重 新 致 力 于 儿 童 免 疫 接 种, 并 在 这 方 面 向 一 般 公 众 提 供 真 实 信 息 青 少 年 卫 生 56.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成 立 诊 所, 以 提 倡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承 担 父 母 的 责 任 和 促 进 青 少 年 的 生 殖 健 康,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有 些 报 道 指 出, 青 少 年 的 健 康 正 在 恶 化, 罹 患 衣 原 体 等 性 传 播 疾 病 的 人 数 正 在 增 加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认 识 水 平 低 服 务 设 施 缺 乏 青 少 年 健 康 方 面 的 专 业 医 疗 人 员 数 量 有 限, 这 些 是 关 键 的 成 因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少 女 堕 胎 的 人 数 很 多, 这 是 产 妇 死 亡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注 意 到,14 岁 至 18 岁 的 少 女 堕 胎 的 决 定 是 与 父 母 共 同 作 出 的 57. 委 员 会 强 烈 建 议 缔 约 国 开 展 一 项 关 于 青 少 年 健 康 问 题 的 全 面 研 究,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在 学 校 课 程 中 制 定 青 少 年 保 健 政 策 和 方 案 委 员 会 建 议 在 这 种 方 案 中 把 重 点 放 在 预 防 少 女 怀 孕 不 安 全 的 流 产 和 性 传 播 疾 病, 同 时 考 虑 到 委 员 会 在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范 围 内 就 青 少 年 的 健 康 和 发 展 提 出 的 第 4 号 (2003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农 村 和 其 他 地 区 对 青 少 年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设 施 和 服 务 进 行 投 资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减 少 与 少 女 堕 胎 有 关 的 产 妇 死 亡 率,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在 实 践 中 确 保 堕 胎 的 决 定 务 必 听 取 和 尊 重 儿 童 的 意 见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寻 求 儿 童 基 金 会 的 技 术 援 助 心 理 健 康 58.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在 2009 年 通 过 其 卫 生 部 的 第 176 号 命 令, 以 改 善 2009-2010 年 的 精 神 科 援 助 和 作 为 其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鉴 定 儿 童 的 心 理 健 康 状 态,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为 全 国 的 成 人 和 儿 童 拟 订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精 神 卫 生 政 策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儿 童 自 杀 人 数 很 多 的 情 况, 尤 其 影 响 到 住 在 农 村 地 区 的 儿 童 59.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制 定 一 项 全 面 的 全 国 儿 童 心 理 健 康 政 策, 同 时 规 定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各 项 核 心 建 议 中 所 包 含 的 一 切 必 要 义 务, 包 括 促 进 精 神 健 康 提 供 咨 询 在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学 校 社 区 和 便 利 儿 童 使 用 的 门 诊 以 及 住 院 儿 童 的 心 理 CRC/C/UKR/CO/3-4 GE.11-42308 13

健 康 服 务 中 预 防 心 理 健 康 疾 病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更 加 努 力 预 防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自 杀, 包 括 在 学 校 提 供 更 多 的 心 理 咨 询 服 务 和 社 会 工 作 者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寻 求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技 术 援 助 药 品 烟 草 酒 精 和 其 他 物 质 的 使 用 60.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切 的 是, 注 射 毒 品 的 儿 童 越 来 越 多, 尤 其 影 响 到 在 监 狱 中 的 儿 童 由 于 父 母 移 民 而 遗 留 下 来 的 儿 童 和 流 落 街 头 的 儿 童, 以 及 药 物 的 使 用 构 成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主 要 原 因 委 员 会 深 切 关 切 的 是, 缺 乏 旨 在 治 疗 高 危 儿 童 和 使 他 们 康 复 的 便 利 青 少 年 就 诊 的 专 业 服 务, 而 法 律 和 态 度 上 的 障 碍 妨 碍 了 获 得 这 些 服 务 的 机 会 ( 例 如 内 务 部 缉 毒 署 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 发 布 的 第 40/2/1-106 号 命 令 )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2010-2015 年 的 禁 毒 战 略 没 有 充 分 考 虑 到 一 些 问 题, 关 于 个 人 藏 有 毒 品 的 新 规 定 可 能 使 得 更 多 青 少 年 触 犯 刑 章 此 外, 委 员 会 深 表 关 注 的 是, 儿 童 使 用 烟 草 和 酒 精 的 比 率 很 高, 年 纪 还 很 小 就 开 始 接 触 这 些 物 质, 有 一 部 分 原 因 是 禁 止 向 儿 童 出 售 香 烟 和 酒 精 的 现 行 法 律 执 行 不 力 61.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合 作, 制 定 全 面 战 略, 以 解 决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滥 用 药 物 的 令 人 震 惊 情 况, 按 照 公 约 采 取 以 证 据 为 基 础 的 广 泛 措 施, 并 且 : (a) 制 定 依 赖 药 物 的 青 年 便 于 就 诊 的 专 业 治 疗 办 法 并 发 展 能 够 减 少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所 受 伤 害 的 服 务, 在 这 方 面, 借 鉴 最 近 在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立 法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和 儿 童 基 金 会 为 高 危 青 少 年 发 起 的 成 功 试 点 方 案 ; (b) 确 保 刑 事 法 律 不 妨 碍 获 得 这 些 服 务, 包 括 为 此 修 改 关 于 儿 童 藏 有 或 使 用 药 物 为 犯 罪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定 ; (c) 确 保 为 有 危 险 的 儿 童 工 作 的 保 健 人 员 和 执 法 人 员 在 如 何 预 防 艾 滋 病 方 面 得 到 适 当 的 培 训, 并 且 调 查 和 惩 罚 对 有 危 险 的 儿 童 滥 用 执 法 的 情 事 ; (d) 加 强 取 缔 对 儿 童 出 售 酒 精 和 烟 草 的 行 为, 和 解 决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滥 用 药 物 的 根 本 原 因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62. 委 员 会 感 到 震 惊 的 是, 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而 死 亡 的 儿 童 所 占 比 率 很 高, 尽 管 在 预 防 方 面 取 得 了 进 展, 母 婴 传 染 的 比 例 还 是 很 高 委 员 会 欢 迎 2009-2013 年 全 国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案 和 最 近 通 过 的 预 防 艾 滋 病 和 对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护 法, 然 而,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儿 童 缺 乏 照 料 和 支 持 服 务 的 情 况 ; 以 及 2006 年 的 资 料 中 所 显 示 的 情 况 : 只 有 刚 刚 超 过 一 半 登 记 在 案 的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儿 童 获 得 了 抗 逆 转 录 病 毒 治 疗, 但 用 于 防 治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必 要 技 术 设 备 和 治 疗 所 需 资 金 有 限 (CRC/ C/UKR/3-4, 第 108 段 )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 关 于 预 防 容 易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儿 童 和 青 年 受 到 感 染 和 对 其 中 已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者 给 予 护 理 和 支 持 的 国 家 战 略 行 动 计 划, 然 而,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15 岁 至 19 岁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高 危 青 少 年 14 GE.11-42308

CRC/C/UKR/CO/3-4 吸毒者 街头儿童和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受感染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委员会还关 注 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事实上在学校受到歧视 6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 3 号一般性意见(2003 年) 敦促缔约国 (a) 确保有效实施 2009-2013 年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和 关于预防 容易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和青少年受到感染和对其中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给 予护理和支持的国家战略行动计划 为这些方案编列足够的公共资金和资源 (b) 采取一切预防措施 落实 预防艾滋病和对居民的社会保护法 尤 其把重点放在尊重已经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有可能受其感染的儿童和青年 包括街头儿童和滥用药物的儿童的人权 并且确保获得机密性 便利青年就诊的 服务 (c) 加强为青少年和普通公众提供信息 对他们开展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 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的宣传 生活水准 64. 委员会欢迎把对家庭 儿童和青年的支持列为 2010 年社会及经济发展国 家方案 的优先事项 然而 委员会十分关注 缔约国对儿童福利的社会保障制 度不够完善 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指出 贫困发生率最高的是有许多子女或有未满 3 岁的子女的家庭 虽然赞赏地注意到 打击腐败法草案 然而 委员会还感 到严重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腐败程度相当严重 65. 按照 公约 第 27 条的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 经济及社会发展 国家方案 和随后的 国家减贫战略方案 时指定 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 划 是争取儿童权利的战略政策工具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将其 减贫和保护 战略 的实施目标锁定为争取有儿童的弱势家庭的利益 为了有效打击贪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 乌克兰预防和打击贪污的原则法 ( G. 教育 休闲和文化活动( 公约 第 28 条 第 29 条和第 31 条) 教育 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就学的适龄儿童人口减少 农村和其他地区的 教育设施也减少 住在农村地区的儿童 吉普赛人的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 机会受到限制 委员会还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幼儿园数量减少了 只有 61%的儿 童就读于幼儿园 虽然承认缔约国保留了较高额度的公共教育开支(占国内生产 总值的 6.2%) 委员会重申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 的公共教育系统资金不足 其教师工资偏低(E/C.12/UKR/CO/5,第 30 段) 以及其 教育基础设施质量欠佳的情况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GE.11-42308 15

(a) 确 保 公 共 教 育 体 系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为 此 增 加 为 教 育 部 门 编 列 的 预 算 在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中 的 百 分 率 ; (b) 分 析 教 育 机 构 的 数 量 和 就 学 儿 童 的 人 数 以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普 遍 减 少 的 原 因 和 可 能 的 解 决 方 案 ; (c) 实 施 包 容 式 教 育, 促 使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儿 童 融 入 社 会, 确 保 弱 势 儿 童 群 体 包 括 上 述 群 体, 在 教 育 系 统 中 不 受 歧 视 ; (d) 增 加 幼 儿 园 和 农 村 地 区 普 通 学 校 的 数 量 就 读 机 会 和 教 学 质 量 ; (e) 向 儿 童 基 金 会 和 教 科 文 组 织 等 机 构 寻 求 援 助 教 育 目 标 68.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在 九 年 级 施 行 强 制 的 人 权 教 育, 认 为 这 是 积 极 的 做 法, 然 而,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并 没 有 把 尊 重 和 促 进 人 权 与 文 化 间 的 理 解 和 宽 容 列 为 教 育 的 根 本 原 则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的 是, 由 于 儿 童 在 学 习 上 遇 到 困 难 在 学 校 中 感 到 疲 劳 面 对 同 学 时 感 到 心 理 不 适 以 及 教 师 们 具 有 排 斥 的 感 觉, 这 种 情 况 达 到 严 重 的 程 度, 目 前 实 施 的 教 育 制 度 并 没 有 充 分 发 展 儿 童 的 学 习 技 巧 自 尊 和 自 信 69.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框 架 中 的 建 议 制 定 一 项 人 权 教 育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其 关 于 教 育 目 标 的 第 1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2001 年 ), 并 建 议 缔 约 国 从 教 科 文 组 织 儿 童 基 金 会 和 难 民 署 寻 求 援 助 休 息 休 闲 娱 乐 文 化 和 艺 术 活 动 70.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由 于 收 入 不 够 缺 乏 文 化 机 构 和 方 案 和 缺 少 机 会, 许 多 儿 童 无 法 参 加 文 化 生 活 和 活 动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儿 童 看 电 视 的 时 间 和 上 电 脑 俱 乐 部 与 游 戏 厅 的 次 数 增 加, 由 于 缺 乏 有 效 的 监 测 系 统, 儿 童 也 就 没 有 遵 守 对 于 访 问 这 些 场 地 的 限 制 71. 鉴 于 公 约 第 31 条, 委 员 会 强 烈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努 力, 保 证 儿 童 有 权 利 获 得 休 息 和 闲 暇 从 事 适 合 其 年 龄 的 体 育 游 戏 和 休 闲 活 动, 并 且 自 由 参 加 文 化 生 活 和 艺 术 活 动 委 员 会 尤 其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其 境 内 增 加 体 育 教 育 和 文 化 机 构 设 施 和 方 案 H. 特 别 保 护 措 施 ( 公 约 第 22 条 第 30 条 第 38 条 第 39 条 第 40 条 第 37 条 第 (b)-(d) 款 第 32-36 条 ) 避 难 儿 童 和 难 民 儿 童 72.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难 民 和 应 该 给 予 援 助 或 临 时 保 护 的 人 员 法 草 案 和 国 家 当 局 之 间 有 关 孤 身 避 难 儿 童 问 题 的 合 作 指 令 草 案,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16 GE.11-42308

国 家 没 有 从 法 律 和 行 政 方 面 给 予 避 难 儿 童 和 难 民 儿 童 足 够 的 援 助 和 服 务, 例 如 医 疗 和 心 理 治 疗 和 口 译 服 务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切 的 是, 由 于 缔 约 国 未 能 为 这 些 儿 童 委 任 法 律 代 表, 孤 身 无 证 儿 童 无 法 充 分 使 用 庇 护 程 序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注 的 是, 据 报, 有 些 孤 身 避 难 儿 童 遭 受 拘 留 有 时 长 达 数 月 和 被 驱 逐 出 境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目 前 缺 乏 关 于 15 至 18 岁 难 民 儿 童 的 官 方 统 计 数 字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还 关 注 的 是, 缔 约 国 的 出 生 登 记 程 序 可 能 无 法 保 证 避 难 儿 童 根 据 公 约 第 7 条 享 受 其 权 利 7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毫 不 拖 延 地 通 过 难 民 和 应 该 给 予 援 助 或 临 时 保 护 的 人 员 法 草 案, 并 确 保 新 订 的 法 律 保 证 : 凡 是 得 到 认 证 的 难 民, 其 子 女 可 以 获 得 衍 生 的 难 民 身 份 ; (b) 确 保 及 时 地 为 孤 身 避 难 儿 童 任 命 一 位 法 律 代 表, 以 便 有 效 使 用 庇 护 程 序, 并 且 获 得 援 助 和 保 护 包 括 获 得 免 费 的 口 译 服 务 ; (c) 确 保 避 难 儿 童 或 难 民 儿 童 不 被 剥 夺 自 由 ; (d) 通 过 国 家 当 局 之 间 有 关 孤 身 避 难 儿 童 问 题 的 合 作 指 令 草 案 ; (e)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制 订 关 于 登 记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有 效 数 据 收 集 和 信 息 存 储 系 统, 并 确 保 将 所 有 18 岁 以 下 的 人 计 入 避 难 儿 童 和 难 民 的 官 方 统 计 数 字 ; (f) 修 改 现 行 法 规, 以 确 保 寻 求 庇 护 者 在 缔 约 国 出 生 的 子 女 进 行 出 生 登 记 和 为 他 们 签 发 出 生 证 明 书 经 济 剥 削 包 括 童 工 7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禁 止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然 而, 委 员 会 重 申,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E/C.12/UKR/CO/5, 第 21 段 ): 有 许 多 未 满 15 岁 的 儿 童 在 非 正 规 和 非 法 经 济 经 济 部 门 就 业 特 别 是 在 非 法 煤 矿 劳 动 从 事 色 情 行 业 和 在 街 头 乞 讨 委 员 会 仍 然 深 为 关 注 的 是, 有 许 多 儿 童 在 矿 山 工 作 ; 缔 约 国 代 表 团 在 对 话 期 间 承 认 在 非 正 规 部 门 雇 用 童 工 的 问 题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有 人 严 重 违 反 有 关 儿 童 的 现 有 劳 动 法 律, 包 括 在 困 难 和 危 险 的 劳 动 条 件 下 使 用 童 工 委 员 会 欢 迎 国 务 院 劳 动 立 法 遵 守 情 况 监 理 局 对 劳 动 监 察 问 题 清 单 提 出 的 答 复,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它 无 权 监 督 在 非 正 规 经 济 部 门 和 在 家 庭 使 用 童 工 的 问 题 75.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步 骤, 以 消 除 在 非 正 规 部 门 和 其 他 经 济 部 门 剥 削 童 工 的 现 象 具 体 地 说,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a) 为 国 务 院 劳 动 立 法 遵 守 情 况 监 理 局 提 供 足 够 的 人 力 技 术 和 资 源, 使 它 能 够 进 行 有 系 统 和 有 效 的 视 察, 确 保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童 工 的 法 律 ; CRC/C/UKR/CO/3-4 GE.11-42308 17

(b) 考 虑 扩 大 国 务 院 劳 动 立 法 遵 守 情 况 监 理 局 的 权 限, 使 其 扩 大 到 包 括 非 正 规 经 济 部 门 和 家 庭 领 域 ; (c) 使 用 消 除 童 工 国 际 计 划 所 使 用 的 童 工 监 测 制 度, 加 强 监 测 非 正 规 部 门 的 童 工 ; (d) 确 保 对 违 反 现 行 童 工 法 规 的 人 员 有 效 执 行 可 适 用 的 制 裁 办 法, 尤 其 为 此 培 训 国 务 院 劳 动 立 法 遵 守 情 况 监 理 局 和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的 督 察 人 员, 使 他 们 掌 握 关 于 童 工 的 国 际 标 准 ; (e) 全 面 落 实 劳 工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针 对 在 非 法 煤 矿 劳 动 和 在 露 天 煤 矿 评 鉴 煤 的 等 级 及 装 载 煤 的 儿 童 鉴 定 各 项 公 约 和 建 议 书 的 适 用 情 况 于 2010 年 就 1973 年 ( 第 138 号 )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提 出 的 个 人 意 见 中 所 载 各 项 建 议, 在 缔 约 国 消 除 任 何 此 类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街 头 儿 童 76. 委 员 会 深 切 关 注 的 是, 缔 约 国 有 许 多 流 浪 街 头 的 儿 童, 它 承 认 这 是 一 个 急 迫 的 问 题 (CRC/C/UKR/3-4, 第 12 段 )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注 的 是, 据 报, 这 些 问 题 极 有 可 能 涉 及 与 健 康 有 关 的 风 险, 包 括 对 防 治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和 其 他 疾 病 之 物 质 和 药 物 的 滥 用 性 剥 削 强 迫 劳 动 和 警 察 暴 力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应 该 保 护 街 头 儿 童 并 使 他 们 重 返 社 会, 但 是, 只 能 够 获 得 和 使 用 有 限 的 社 会 服 务 包 括 提 供 服 装 住 宿 医 疗 保 健 和 教 育, 并 且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 目 前 没 有 设 施 齐 全 的 关 于 滥 用 药 物 儿 童 的 康 复 中 心 网 络 此 外,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是, 街 头 儿 童 收 容 所 的 收 容 能 力 严 重 不 足 而 且,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在 保 护 街 头 儿 童 的 权 利 和 促 使 他 们 充 返 社 会 方 面,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之 间 的 合 作 普 遍 缺 乏 77.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与 国 家 和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取 得 合 作, 以 便 : (a) 制 定 一 项 预 防 儿 童 流 落 街 头 和 支 持 儿 童 重 返 社 会 的 国 家 战 略 ; (b) 增 加 街 头 儿 童 收 容 所 及 其 心 理 康 复 中 心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c) 确 保 向 街 头 儿 童 提 供 足 够 的 营 养 衣 着 住 房 医 疗 保 健 和 教 育 机 会, 包 括 职 业 和 生 活 技 能 培 训, 以 支 持 他 们 的 全 面 发 展 性 剥 削 和 虐 待 78.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在 2010 年 通 过 取 得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法, 认 为 这 是 加 强 保 护 儿 童 使 其 免 受 性 虐 待 和 协 调 关 于 贩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与 国 家 立 法 的 关 键 一 步 虽 然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欢 迎 在 刑 法 的 修 订 案 文 中 增 加 对 参 与 卖 淫 行 为 的 惩 罚 和 使 青 少 年 受 害 人 的 年 纪 成 为 加 重 情 节 因 素 ( 第 303 条 ), 然 而, 委 员 会 重 申 它 关 注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尚 未 在 其 立 法 中 明 确 禁 止 儿 童 卖 淫 (CRC/OPSC/UKR/CO/1, 第 17 段 ) 委 员 会 在 这 方 面 关 注 取 缔 卖 淫 活 动 包 括 促 使 地 方 政 府 进 一 步 合 作, 以 取 缔 任 择 议 定 书 中 所 列 一 切 罪 行 的 配 套 指 令 法 草 案 委 员 会 还 严 重 关 注 : 18 GE.11-42308

(a) 性 虐 待 剥 削 和 儿 童 从 事 卖 淫 和 制 作 色 情 材 料 的 的 案 件 增 加 ; (b) 儿 童 色 情 物 品 的 互 联 网 用 户 ( 每 月 5 万 个 用 户 ) 人 数 高 得 惊 人, 色 情 网 站 占 缔 约 国 互 联 网 流 量 的 70%; (c) 在 这 方 面 被 起 诉 的 刑 事 诉 讼 案 件 数 量 极 少, 缺 乏 有 关 检 控 成 功 的 信 息,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在 这 方 面 未 成 年 人 事 务 警 察 支 队 人 员 不 足 的 负 面 影 响 ; (d) 专 门 对 受 到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的 儿 童 提 供 援 助 的 康 复 中 心 很 少 ; (e) 缺 乏 按 年 龄 性 别 种 族 和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分 类 统 计 的 关 于 遭 受 性 剥 削 和 贩 卖 的 儿 童 的 数 据, 同 时 注 意 到 内 务 部 为 此 目 的 建 立 一 个 数 据 库 的 计 划 79.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a) 继 续 加 强 协 调 关 于 贩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与 国 家 立 法 的 努 力, 特 别 是 因 为 它 涉 及 到 儿 童 卖 淫 和 对 儿 童 进 行 性 剥 削 的 所 有 其 他 形 式 ; (b) 建 立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列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和 其 他 罪 行 的 受 害 儿 童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包 括 发 展 信 息 系 统, 在 这 方 面 与 内 务 部 着 手 进 行 建 立 数 据 库 的 各 项 计 划 ; (c) 在 地 方 一 级 制 定 有 效 防 止 和 打 击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列 罪 行 的 配 套 指 令, 为 此 在 与 性 虐 待 和 性 剥 削 有 关 的 所 有 预 防 和 保 护 活 动 中 解 决 贫 穷 的 基 本 问 题 ; (d)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执 法 机 构 关 于 侦 察 和 调 查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以 及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案 件 的 能 力, 包 括 增 加 未 成 年 人 事 务 警 察 支 队 的 技 术 人 力 和 财 政 资 源 ; (e) 增 加 专 门 向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以 及 任 择 议 定 书 所 列 其 他 罪 行 的 儿 童 受 害 者 提 供 援 助 的 康 复 中 心 的 数 量 及 其 使 用 ; (f) 为 执 行 上 述 建 议 继 续 向 儿 童 基 金 会 和 其 他 伙 伴 寻 求 援 助 ` 买 卖 贩 运 和 诱 拐 80.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关 于 贩 卖 人 口 的 刑 法 第 149 条 修 订 案 文 列 有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别 规 定, 然 而,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的 是, 刑 法 没 有 完 全 符 合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承 认 缔 约 国 在 取 缔 贩 卖 人 口 方 面 的 许 多 努 力 包 括 制 定 一 项 取 缔 贩 卖 人 口 的 国 家 方 案 (2007-2010 年 ), 委 员 会 仍 然 关 注 的 是, 乌 克 兰 仍 然 是 欧 洲 贩 运 人 口 的 最 主 要 来 源 之 一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对 缺 乏 缔 约 国 起 诉 贩 运 儿 童 人 员 的 资 料 感 到 遗 憾, 认 为 必 须 取 得 有 针 对 性 的 信 息,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的 宣 传, 作 为 基 本 的 预 防 工 具 81.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GE.11-42308 19

(a)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执 行 国 际 儿 童 拐 骗 事 件 的 民 事 问 题 公 约 的 规 则,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说 明 执 行 情 况 ; (b) 继 续 努 力 使 有 关 贩 运 儿 童 的 国 家 立 法 符 合 任 择 议 定 书 ; (c) 扩 大 有 关 贩 卖 儿 童 的 新 闻 和 宣 传 活 动, 重 点 强 调 被 引 诱 的 风 险, 例 如 : 保 证 可 到 国 外 工 作 担 任 模 特 出 国 留 学 和 参 加 选 美 比 赛 ; (d) 加 强 调 查 所 有 涉 嫌 贩 卖 儿 童 的 案 件, 包 括 在 内 务 部 为 取 缔 网 络 犯 罪 和 贩 卖 人 口 的 部 门 编 列 必 要 的 资 源, 并 确 保 将 肇 事 者 绳 之 以 法 ; (e) 寻 求 儿 童 基 金 会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和 其 他 合 作 伙 伴 的 技 术 援 助 电 话 求 助 热 线 82.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为 处 境 危 险 的 儿 童 或 需 要 保 护 的 儿 童 设 置 免 费 求 助 热 线, 如 按 照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设 置 的 信 托 热 线 和 乌 克 兰 街 道 所 设 置 的 热 线 (CRC/C/OPSC/UKR/CO/1, 第 34 段 ) 8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取 得 合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扩 大 为 儿 童 设 置 的 求 助 热 线, 确 保 其 电 话 号 码 为 三 位 数, 对 服 务 热 线 和 打 电 话 的 人 都 免 费, 每 天 24 小 时 都 可 以 使 用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提 高 儿 童 对 求 助 热 线 的 认 识, 在 与 儿 童 有 关 的 方 案 和 学 校 中 向 儿 童 说 明 可 以 使 用 的 求 助 热 线 少 年 司 法 84. 委 员 会 欢 迎 儿 童 问 题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2010 至 2016 年 ) 中 所 载 述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这 方 面 的 改 革 步 伐 缓 慢 委 员 会 尤 其 关 切 的 是, 贯 彻 落 实 少 年 司 法 发 展 观 的 工 作 组 于 2010 年 4 月 停 止 运 作, 这 个 倡 议 由 关 于 乌 克 兰 少 年 的 刑 事 司 法 发 展 观 予 以 取 代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切 的 是, 走 回 头 路 而 对 与 法 律 冲 突 的 儿 童 采 取 惩 罚 性 做 法 的 风 险, 这 种 情 况 也 表 现 在 : 频 繁 地 对 儿 童 实 行 审 前 和 审 判 羁 押 被 判 刑 入 狱 的 青 少 年 人 比 例 很 高, 以 及 监 狱 人 口 中 儿 童 所 占 的 比 例 很 高 委 员 会 还 关 切 的 是,16 岁 和 17 岁 的 儿 童 在 触 犯 刑 章 的 时 候, 根 据 刑 法 第 102 条 第 1 款 和 第 3 款 (e) 项 被 判 处 监 禁 的 刑 期 长 达 15 年 85. 此 外,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注 的 是, 尽 管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最 低 年 龄 定 为 14 岁, 缔 约 国 为 有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的 11 岁 至 14 岁 儿 童 开 办 了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学 校 委 员 会 极 为 关 切 地 进 一 步 指 出, 议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指 称 这 些 学 校 为 特 殊 少 年 还 押 机 关,2009 年 有 超 过 1000 名 的 儿 童 被 送 到 这 些 机 构 鉴 于 儿 童 罪 犯 的 复 发 率 很 高, 为 使 他 们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支 持 包 括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不 佳, 进 一 步 引 起 委 员 会 的 特 别 关 注 86.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建 立 一 个 儿 童 问 题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中 所 概 述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为 此, 它 敦 促 缔 约 国 确 保 关 于 乌 克 兰 青 少 年 刑 事 司 法 发 展 观 的 新 观 念 和 为 了 加 以 贯 彻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完 全 符 合 公 约 和 其 他 相 关 标 准, 包 括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北 京 规 则 ) 联 合 国 预 防 少 年 犯 罪 准 则 20 GE.11-42308

( 利 雅 得 准 则 ) 联 合 国 关 于 保 护 被 剥 夺 自 由 青 少 年 规 则 ( 哈 瓦 那 规 则 )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中 儿 童 问 题 行 动 指 南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 (a) 确 保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在 实 践 中 从 惩 罚 性 的 做 法 改 变 为 采 取 恢 复 性 做 法 的 少 年 司 法 系 统, 提 倡 把 剥 夺 自 由 的 做 法 改 为 替 代 措 施, 例 如 在 可 能 情 形 下 采 取 调 解 疏 导 缓 刑 辅 导 社 区 服 务 或 延 缓 执 行 的 办 法 ; (b) 根 据 法 律 在 实 践 中 按 照 委 员 会 关 于 少 年 司 法 中 儿 童 权 利 的 第 10 号 (2007 年 ) 一 般 性 意 见 规 定 最 低 罪 责 年 龄 ; (c) 考 虑 按 照 上 述 建 议 取 消 可 以 让 11 岁 到 14 的 儿 童 在 被 发 现 有 危 害 社 会 的 犯 罪 行 为 以 后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学 校, 并 研 究 拟 定 替 代 性 的 照 料 措 施 ; (d) 加 强 社 会 支 持 服 务, 包 括 为 此 培 训 和 增 加 家 庭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社 会 服 务 中 心 的 专 家 人 数, 以 确 保 触 法 儿 童 的 心 理 康 复 和 方 案 ; (e) 为 贯 彻 执 行 上 述 建 议, 寻 求 联 合 国 国 别 工 作 队 包 括 儿 童 基 金 会 以 及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技 术 援 助 儿 童 受 害 者 和 犯 罪 证 人 87.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刑 事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安 全,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并 没 有 规 定 在 刑 事 司 法 过 程 中 对 儿 童 采 取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例 如,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参 与 卖 淫 的 儿 童 通 常 被 执 法 机 构 和 法 院 视 为 受 害 者 对 待, 然 而,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法 律 并 没 有 对 此 作 出 强 制 性 的 规 定 88.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通 过 法 律 和 在 实 践 中 确 保 所 有 儿 童 受 害 者 和 ( 或 ) 犯 罪 证 人, 如 虐 待 家 庭 暴 力 性 剥 削 和 经 济 剥 削 诱 拐 和 贩 卖 的 儿 童 受 害 者 以 及 这 类 犯 罪 的 证 人 得 到 公 约 所 要 求 的 保 护, 并 充 分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关 于 在 涉 及 罪 行 的 儿 童 被 害 人 和 证 人 的 事 项 上 取 得 公 理 的 准 则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2005/20 号 决 议 附 件 )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重 申 其 立 场, 即 受 害 儿 童 和 犯 罪 证 人 绝 对 不 应 该 被 当 局 视 为 罪 犯 处 理 少 数 群 体 或 土 著 群 体 的 儿 童 89. 鉴 于 缔 约 国 少 数 族 裔 人 数 众 多, 委 员 会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没 有 采 取 措 施 来 识 别 和 解 决 少 数 族 裔 面 对 的 问 题, 没 有 建 立 关 于 其 教 育 就 业 住 房 和 获 得 社 会 服 务 之 情 况 的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委 员 会 还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缔 约 国 对 问 题 清 单 的 书 面 答 复 没 有 说 明 它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来 制 止 警 察 对 少 数 族 裔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缔 约 国 努 力 使 罗 姆 儿 童 融 入 一 般 教 育 体 系, 然 而,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吉 普 赛 人 和 克 里 米 亚 鞑 靼 人 的 儿 童 在 获 得 教 育 保 健 和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方 面 持 续 遭 遇 障 碍 90.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 CRC/C/UKR/CO/3-4 GE.11-42308 21

(a) 按 照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CERD/C/UKR/CO/18, 第 7 段 ), 毫 不 拖 延 地 通 过 反 歧 视 法 草 案 ; (b) 就 缔 约 国 少 数 民 族 享 受 权 利 的 情 况 开 展 一 项 全 面 的 研 究, 并 在 调 查 结 果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干 预 措 施, 以 确 保 其 政 策 措 施 和 手 段 毫 不 歧 视 地 适 用, 其 目 的 是 保 护 属 于 所 有 少 数 民 族 的 儿 童 的 权 利, 包 括 公 约 规 定 的 权 利 ; (c) 加 紧 努 力, 确 保 所 有 少 数 群 体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把 重 点 放 在 吉 普 赛 人 和 克 里 米 亚 鞑 靼 人 的 儿 童, 包 括 实 施 普 遍 的 包 容 性 教 育 方 案 和 中 学 教 育 I. 批 准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91.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批 准 它 尚 未 成 为 缔 约 国 的 联 合 国 核 心 人 权 条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即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员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的 国 际 公 约 J. 与 区 域 和 国 际 机 构 合 作 92.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为 落 实 公 约 而 在 缔 约 国 和 欧 洲 理 事 会 的 其 他 成 员 国 与 欧 洲 理 事 会 进 行 合 作 K. 后 续 行 动 和 宣 传 93.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以 确 保 本 文 件 各 项 建 议 得 到 充 分 执 行, 特 别 是 酌 情 将 这 些 建 议 转 发 给 国 会 有 关 部 委 最 高 法 院 和 地 方 当 局, 供 其 适 当 考 虑 并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94.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以 该 国 使 用 的 语 言 将 提 交 的 第 三 次 和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和 书 面 答 复 和 相 关 建 议 ( 结 论 性 意 见 ) 通 过 ( 但 不 仅 限 于 ) 互 联 网 向 广 大 公 众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媒 体 青 年 群 体 专 业 群 体 和 儿 童 散 发, 以 引 起 对 公 约 的 辩 论 和 认 识 执 行 和 监 测 L. 下 次 报 告 95.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下 次 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 提 交 第 五 和 第 六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并 在 其 中 载 列 资 料, 说 明 本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落 实 情 况 委 员 会 提 请 缔 约 国 注 意 它 在 2010 年 10 月 1 日 通 过 的 统 一 具 体 条 约 报 告 准 则 (CRC/C/58/Rev.2 和 Corr.1), 并 提 醒 缔 约 国, 今 后 的 报 告 应 遵 守 该 准 则, 不 超 过 60 页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按 照 该 报 告 准 则 提 交 报 告 若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一 份 报 告 超 过 页 数 限 制, 将 被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按 照 上 述 准 则 予 以 审 查 委 员 会 提 醒 缔 约 国, 如 果 不 能 复 核 和 重 新 提 交 报 告, 则 不 能 保 证 为 了 由 条 约 机 构 予 以 审 查 而 翻 译 该 报 告 的 工 作 22 GE.11-42308

96. 委 员 会 还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第 五 次 委 员 会 间 会 议 于 2006 年 6 月 批 准 的 统 一 报 告 准 则 (HRI/MC/2006/3) 中 所 列 共 同 核 心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提 交 刷 新 的 核 心 文 件 GE.11-42308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