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教 发 2012 113 号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2012 年 12 月 17 日 1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为 规 范 本 科 生 成 绩 管 理, 充 分 体 现 其 严 肃 性 和 公 正 性,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和 学 生 权 益, 根 据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成 绩 评 定 与 记 载 第 一 条 学 生 应 参 加 学 校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学 习, 并 参 加 相 应 的 考 核 第 二 条 学 校 设 置 的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和 独 立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三 种 类 型 第 三 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的 构 成 比 例 ( 一 ) 不 含 实 践 环 节 的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考 试 课 的 平 时 成 绩 占 总 成 绩 的 比 例 为 20% 至 40%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占 总 成 绩 的 比 例 为 60% 至 80%; 考 查 课 的 平 时 成 绩 在 总 成 绩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可 适 当 提 高, 但 不 得 超 过 60% 平 时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平 时 听 课 课 堂 讨 论 平 时 测 试 期 中 考 试 出 勤 考 勤 及 作 业 调 研 论 文 等 方 面 的 学 习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 二 ) 含 有 实 践 环 节 的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由 理 论 课 成 绩 和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两 部 分 构 成, 两 部 分 成 绩 在 总 成 绩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由 开 课 学 院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确 定, 但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不 合 格, 则 该 门 课 程 考 核 的 总 成 绩 为 不 及 格 理 论 课 成 绩 包 括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2
绩, 其 中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在 总 成 绩 中 所 占 比 例 参 照 不 含 实 践 环 节 的 课 程 确 定 实 践 环 节 的 考 核 方 式 及 考 核 成 绩 构 成 比 例 由 开 课 学 院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确 定 ( 三 )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课 程 由 任 课 教 师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或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确 定 的 课 程 类 别, 提 出 考 核 成 绩 的 构 成 比 例, 经 开 课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执 行 ( 四 )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的 构 成 比 例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四 条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与 考 核 成 绩 的 记 分 办 法 : ( 一 )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课 程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考 查 两 种 方 式 课 程 按 其 考 核 方 式 的 不 同 分 别 称 为 考 试 课 和 考 查 课 ( 二 ) 考 核 成 绩 的 记 分 办 法 考 试 课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 考 查 课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以 下 同 ) 记 分 ; 独 立 实 践 环 节 一 般 采 用 五 级 制 记 分 ; 公 益 劳 动 采 用 二 级 制 ( 合 格 不 合 格, 以 下 同 ) 记 分 不 同 记 分 办 法 的 课 程 成 绩 与 成 绩 等 级 的 对 应 和 换 算 关 系 见 附 件 1 ( 三 )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与 考 核 成 绩 的 记 分 办 法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五 条 学 习 成 绩 的 记 载 ( 一 ) 成 绩 记 载 根 据 考 核 的 成 绩 形 成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记 录 并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3
( 二 ) 取 得 学 分 学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为 合 格 ( 二 级 制 ) 或 及 格 ( 含, 五 级 制 ) 以 上 或 60 分 ( 含, 百 分 制 ) 以 上 的, 方 可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 三 ) 补 考 的 成 绩 记 载 按 补 考 的 实 际 成 绩 予 以 记 载, 但 要 注 明 为 补 考 成 绩 ( 四 ) 重 修 的 成 绩 记 载 按 重 修 考 核 的 实 际 成 绩 予 以 记 载, 但 要 按 重 修 的 次 数 以 重 1 重 2 等 标 注 考 核 成 绩 ( 五 ) 选 课 后 未 办 理 退 课 的 成 绩 记 载 学 生 选 课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正 式 办 理 退 课 手 续 而 不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或 考 核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或 不 及 格 或 不 合 格 ( 六 ) 考 试 作 弊 或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成 绩 记 载 学 生 在 课 程 考 核 中 考 试 作 弊 或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或 不 及 格 或 不 合 格, 取 消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补 考 的 资 格, 并 按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条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与 成 绩 记 录 ( 一 )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是 学 生 离 校 或 修 业 年 限 结 束 时 形 成 的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的 最 终 记 载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中 成 绩 按 学 生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学 习 ( 含 补 考 重 修 毕 业 前 补 考 ) 各 门 课 程 取 得 的 最 高 考 核 成 绩 予 以 记 载 其 中 选 修 课 取 得 的 学 分 达 到 或 超 过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只 记 载 已 取 得 学 分 的 选 修 课 成 绩 ; 选 修 课 未 达 到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记 载 所 选 全 部 选 修 课 成 绩 ( 二 ) 学 生 成 绩 记 录 是 教 务 处 对 学 生 全 部 学 习 过 程 的 完 整 4
的 原 始 记 录, 既 记 载 了 学 生 学 习 ( 含 补 考 重 修 毕 业 前 补 考 ) 各 门 课 程 过 程 中 考 核 取 得 的 成 绩, 也 记 载 了 学 习 过 程 与 考 核 的 实 际 状 态, 如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免 修 重 修, 补 考 缓 考 旷 考, 以 及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等 第 七 条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和 内 地 新 疆 西 藏 高 中 班 学 生 成 绩 的 记 载 参 照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和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中 成 绩 记 载 办 法 第 二 章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分 及 成 绩 的 认 定 第 八 条 境 内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的 认 定 ( 一 )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与 境 内 其 他 高 校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或 经 学 校 事 先 批 准 的 在 其 他 高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修 读 课 程 取 得 的 学 分 按 我 校 培 养 计 划 的 要 求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认 定 后, 记 入 对 应 课 程 学 分 ( 二 ) 学 生 修 读 学 院 路 地 区 校 际 共 同 体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修 读 合 格 取 得 学 分 后,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记 入 学 生 公 共 任 选 课 学 分 学 生 修 读 学 院 路 地 区 校 际 共 同 体 的 辅 修 / 双 学 位 课 程, 如 未 获 得 辅 修 / 双 学 位 证 书, 经 学 生 申 请 教 务 处 认 定 后 成 绩 可 记 入 公 共 任 选 课 学 分 第 九 条 境 外 修 读 课 程 的 认 定 凡 经 学 校 批 准, 赴 与 我 校 签 署 交 流 培 养 协 议 的 境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学 生, 在 境 外 所 获 得 的 各 类 课 程 的 学 分 和 成 绩 需 经 学 院 审 核 后, 教 务 处 予 以 认 定 5
( 一 ) 对 于 参 加 2+2 3+1 3+2 项 目 学 习 的 学 生, 其 境 外 取 得 的 学 分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认 定 为 该 生 培 养 计 划 中 应 修 的 学 分, 学 生 成 绩 分 为 我 校 和 境 外 学 校 两 部 分 组 成 ( 二 ) 对 于 参 加 短 期 项 目 学 习 的 学 生, 其 境 外 修 读 的 课 程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可 以 转 为 我 校 的 培 养 计 划 的 课 程, 学 分 按 我 校 培 养 计 划 课 程 学 分 记 成 绩 转 换 标 准 见 附 件 2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第 十 条 学 籍 异 动 学 生 的 成 绩 认 定 ( 一 ) 转 专 业 学 生 的 成 绩 认 定 1. 学 生 原 已 获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符 合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的, 经 转 入 学 院 书 面 确 认 后, 予 以 承 认 2. 对 于 转 专 业 学 生 在 转 出 专 业 已 修 而 转 入 专 业 未 开 设 的 课 程, 其 成 绩 和 学 分 经 转 入 学 院 审 核 并 书 面 批 准 后 可 作 为 选 修 课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记 入 档 案 ( 二 ) 留 ( 降 ) 级 复 学 等 学 籍 异 动 学 生 的 成 绩 按 关 于 留 ( 降 ) 级 学 生 修 课 及 成 绩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认 定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创 新 与 实 践 学 分 的 认 定 与 记 载 ( 一 ) 学 生 创 新 与 实 践 学 分 的 认 定 按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创 新 与 实 践 学 分 认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认 定 ( 二 ) 学 生 创 新 与 实 践 学 分 认 定 后, 由 教 务 处 在 每 学 期 末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6
第 三 章 成 绩 查 询 与 复 查 第 十 二 条 课 程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在 考 试 后 三 天 内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第 十 三 条 课 程 成 绩 查 询 ( 一 ) 学 生 应 及 时 主 动 查 询 个 人 的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 二 ) 学 生 对 本 人 当 学 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有 疑 问 或 异 议 的, 应 于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系 ) 公 布 本 门 课 程 成 绩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 系 ) 提 交 书 面 复 查 申 请 开 课 学 院 ( 系 ) 在 收 到 复 查 申 请 后, 应 安 排 该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和 任 课 教 师 所 在 系 ( 部 ) 的 主 任 复 查 学 生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记 录 材 料, 经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同 意 后 向 学 生 做 出 明 确 的 答 复 经 复 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确 有 问 题 的, 报 教 务 处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核 批 准 后 予 以 更 正 ( 三 )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提 出 复 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申 请 的,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四 条 成 绩 复 查 结 果 是 最 终 裁 定,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学 生 对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的 复 查 申 请 第 四 章 成 绩 单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中 文 成 绩 单 办 理 ( 一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可 在 学 生 成 绩 自 助 打 印 系 统 免 费 打 印 5 份 中 文 成 绩 单, 超 过 5 份 需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预 约 并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费 7
( 二 ) 各 学 院 ( 系 ) 在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时 提 供 两 份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单, 一 份 放 在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中, 另 一 份 交 由 学 校 档 案 室 留 存 ( 三 ) 已 毕 ( 结 ) 业 学 生, 可 直 接 向 学 校 档 案 室 申 领 第 十 六 条 出 国 成 绩 单 办 理 ( 一 ) 在 校 生 办 理 出 国 成 绩 单, 可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预 约 ( 二 ) 已 毕 ( 结 ) 业 学 生 办 理 出 国 成 绩 单, 可 登 录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教 务 处 网 站, 按 照 学 生 服 务 指 南 中 办 理 出 国 成 绩 单 流 程 申 请 并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费 第 十 七 条 成 绩 办 理 时 间 : 每 学 期 第 二 周 至 第 十 九 周 ( 法 定 节 假 日 及 学 校 寒 暑 假 除 外 ) 的 周 二 申 请, 下 一 个 周 二 领 取 第 十 八 条 对 成 绩 单 办 理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篡 改 成 绩 者, 取 消 其 办 理 资 格 对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者 将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在 校 学 生 领 取 成 绩 单 时 须 提 供 本 人 学 生 证, 已 毕 ( 结 ) 业 学 生 需 提 交 有 效 证 件, 原 则 上 须 本 人 办 理 特 殊 情 况 交 由 他 人 代 办, 需 提 供 委 托 人 的 有 效 证 件 委 托 书 及 被 委 托 人 的 有 效 证 件 ( 在 校 生 要 提 供 学 生 证 ), 并 要 提 供 办 理 人 的 准 确 信 息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8
附 件 : 1. 不 同 记 分 制 的 课 程 成 绩 与 成 绩 等 级 的 对 应 和 换 算 关 系 2. 境 外 修 读 课 程 等 级 分 与 我 校 成 绩 换 算 表 9
附 件 1 不 同 记 分 制 的 课 程 成 绩 与 成 绩 等 级 的 对 应 和 换 算 关 系 表 2-1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的 课 程 成 绩 与 成 绩 等 级 的 对 应 和 换 算 关 系 百 分 制 成 绩 五 级 制 成 绩 成 绩 等 级 90~100 优 A 80~89 良 B 70~79 中 C 60~69 及 格 D 60 以 下 不 及 格 E 表 2-2 五 级 制 百 分 制 的 课 程 成 绩 与 成 绩 等 级 的 对 应 和 换 算 关 系 五 级 制 成 绩 百 分 制 成 绩 成 绩 等 级 优 95 A 良 85 B 中 75 C 及 格 65 D 不 及 格 60 以 下 E 表 2-3 二 级 制 百 分 制 的 课 程 成 绩 与 成 绩 等 级 的 对 应 和 换 算 关 系 二 级 制 成 绩 百 分 制 成 绩 成 绩 等 级 合 格 ( 通 过 ) 75 P 不 合 格 ( 不 通 过 ) 60 以 下 F 10
附 件 2 境 外 修 读 课 程 等 级 分 与 我 校 成 绩 换 算 表 由 等 级 分 换 算 为 百 分 制 成 绩 的 标 准 由 等 级 分 换 算 为 等 级 制 成 绩 的 标 准 等 级 分 百 分 制 成 绩 等 级 分 等 级 分 成 绩 A+ 100 A A+ A- 优 A 95 B B+ B- 良 A- 90 C C+ C- 中 B+ 89 D D+ D- 及 格 B 85 B- 80 C+ 79 C 75 C- 70 D+ 69 D 65 D- 60 11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学 校 办 公 室 2012 年 12 月 17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