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 政 发 2015 65 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潜 江 市 第 二 期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区 镇 办 事 处,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潜 江 市 第 二 期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1 -
潜 江 市 第 二 期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国 务 院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的 要 求, 推 动 我 市 学 前 教 育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现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行 动 计 划 一 基 本 情 况 第 一 期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1-2013 年 ) 实 施 以 来, 我 市 基 本 建 立 了 覆 盖 城 乡 布 局 合 理 体 制 完 备 群 众 满 意 的 学 前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日 益 丰 富, 办 园 条 件 显 著 改 善, 办 园 行 为 日 渐 规 范, 办 园 水 平 及 保 教 质 量 明 显 提 升, 幼 儿 入 园 难 的 问 题 得 到 有 效 缓 解, 基 本 实 现 了 幼 儿 从 有 园 上 到 上 好 园 的 转 变 截 止 2014 年 底, 全 市 幼 儿 园 共 110 所, 比 2010 年 底 增 加 16 所, 增 长 了 17.02%; 在 园 幼 儿 23389 人, 比 2010 年 底 增 加 了 7955 人, 增 长 了 51.54%; 学 前 三 年 毛 入 园 率 86.5%, 比 2010 年 底 提 高 了 21.5 个 百 分 点 由 于 底 子 薄 基 础 差, 学 前 教 育 仍 是 我 市 教 育 事 业 的 一 个 薄 弱 环 节 主 要 问 题 有 : 幼 儿 园 运 转 保 障 水 平 偏 低, 学 前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的 长 效 机 制 尚 未 完 全 建 立 ; 幼 儿 教 师 工 资 待 遇 保 障 不 到 位, 教 师 队 伍 不 稳 定, 总 体 数 量 和 整 体 素 质 不 能 满 足 实 际 需 求 ; 大 班 额 及 幼 儿 教 育 小 学 化 现 象 依 然 存 在, 保 教 质 量 和 办 园 行 为 规 范 化 程 度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等 - 2 -
二 发 展 原 则 ( 一 ) 政 府 主 导 原 则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公 民 办 并 举 的 总 体 要 求, 市 政 府 积 极 承 担 统 筹 规 划 推 进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主 体 责 任, 努 力 加 强 学 前 教 育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建 设 ( 二 ) 公 益 普 惠 原 则 进 一 步 优 化 布 局 和 资 源 配 置, 不 断 提 高 学 前 教 育 普 惠 性 资 源 覆 盖 率 和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为 幼 儿 和 家 长 提 供 安 全 方 便 形 式 多 样 多 种 层 次 的 学 前 教 育 服 务 新 增 资 源 重 点 向 农 村 地 区 倾 斜 ( 三 )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进 一 步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机 制, 建 立 标 准, 拓 宽 经 费 投 入 渠 道, 破 解 发 展 瓶 颈 和 难 题, 促 进 学 前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三 发 展 目 标 ( 一 ) 总 体 目 标 到 2017 年, 全 市 学 前 三 年 毛 入 园 率 达 到 95% 以 上 逐 步 建 立 以 公 共 财 政 投 入 为 主 的 农 村 学 前 教 育 成 本 分 担 机 制, 基 本 建 成 以 公 办 园 和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为 主 体 的 学 前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努 力 形 成 一 园 一 特 色 一 班 一 特 点 的 园 所 文 化, 幼 儿 园 办 园 水 平 和 保 教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 二 ) 具 体 任 务 和 目 标 1. 扩 总 量 着 力 扩 大 农 村 公 办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顺 应 城 镇 化 发 展 进 程, 解 决 好 城 镇 及 城 乡 结 合 部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总 量 不 足 的 问 题 2015 2017 年, 全 市 新 建 改 扩 建 公 办 园 11 所, 保 证 幼 儿 就 近 - 3 -
入 园 方 便 入 园 ; 全 市 学 前 三 年 毛 入 园 率 分 别 达 到 90% 93% 和 95% 以 上 2. 调 结 构 优 化 布 局 结 构, 扩 大 城 乡 公 办 园 和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的 覆 盖 率 到 2017 年, 城 区 公 办 园 和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覆 盖 率 达 到 85% 以 上 ; 区 镇 处 公 办 园 和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覆 盖 率 达 到 95% 以 上 ; 区 镇 处 及 以 下 幼 儿 基 本 享 受 普 惠 性 服 务 3. 建 机 制 建 立 政 府 投 入 社 会 举 办 者 投 入 家 庭 合 理 分 担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做 到 保 安 全 保 工 资 保 运 转 保 发 展 完 善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和 办 园 体 制 建 立 公 办 园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拨 款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扶 持 贫 困 家 庭 幼 儿 入 园 资 助 的 长 效 机 制 建 立 公 办 园 教 师 编 制 核 定 与 补 充 制 度, 完 善 幼 儿 园 园 长 教 师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培 训 制 度 到 2017 年, 全 市 区 镇 处 中 心 幼 儿 园 及 以 上 公 办 园 编 制 内 园 长 和 专 业 教 师 的 数 量 占 本 园 教 师 总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30% 以 上, 区 镇 处 以 下 公 办 幼 儿 园 该 比 例 达 到 20% 以 上 4. 提 质 量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3-6 岁 儿 童 学 习 与 发 展 指 南 健 全 政 府 牵 头 教 育 为 主 多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的 学 前 教 育 监 管 体 系, 不 断 规 范 幼 儿 园 办 园 行 为, 着 力 消 除 小 学 化 现 象 创 新 幼 儿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模 式, 加 强 保 教 研 究 与 指 导 全 市 幼 儿 园 园 长 保 育 员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财 会 人 员 安 保 人 员 炊 管 人 员 等 持 证 上 岗 率 达 100%, 专 业 幼 儿 教 师 资 格 证 持 证 率 达 90% 以 上 不 断 提 高 办 园 水 平, 各 类 幼 儿 园 的 师 资 班 额 玩 教 具 园 舍 等 软 硬 件 条 件 达 到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标 准 四 主 要 措 施 - 4 -
( 一 ) 进 一 步 扩 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1. 优 化 幼 儿 园 规 划 布 局 按 照 就 近 入 园 方 便 入 园 保 障 安 全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修 订 完 善 幼 儿 园 布 局 规 划 农 村 中 心 小 学 要 建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小 学 附 属 幼 儿 园, 各 类 幼 儿 园 的 服 务 半 径 不 超 过 3 公 里 办 园 规 模 不 超 过 360 人 对 城 区 公 办 园 建 设 用 地 实 行 城 市 控 规 管 理, 重 点 解 决 好 农 村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总 量 不 足 问 题 积 极 支 持 发 展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康 复 教 育 2. 加 快 发 展 公 办 幼 儿 园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安 排 配 套 专 项 资 金, 新 建 改 扩 建 一 批 区 镇 处 中 心 幼 儿 园 以 及 农 村 小 学 附 属 园 政 府 投 入 举 办 的 幼 儿 园 坚 持 公 办 性 质, 确 保 提 供 普 惠 性 服 务, 严 防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对 政 府 和 事 业 单 位 举 办 的 幼 儿 园 要 依 规 进 行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出 台 支 持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集 体 办 园 的 具 体 政 策, 提 高 其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3. 抓 好 城 镇 小 区 配 套 幼 儿 园 建 设 出 台 文 件 落 实 小 区 配 套 幼 儿 园 的 规 划 建 设 移 交 举 办 以 及 回 收 补 建 等 相 关 规 定 凡 人 口 规 模 达 5000 人 以 上 的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必 须 配 套 建 设 幼 儿 园 从 2016 年 开 始, 不 按 规 定 安 排 配 套 幼 儿 园 建 设 的 小 区 规 划 不 予 审 批 ; 对 2015 年 底 前 已 竣 工 但 未 建 设 配 套 幼 儿 园 的 住 宅 小 区, 责 令 其 补 建 2016 年 9 月 前, 完 成 小 区 配 套 幼 儿 园 的 补 足 配 齐 工 作, 将 开 发 企 业 落 实 住 宅 小 区 配 建 幼 儿 园 政 策 情 况 纳 入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体 系,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4. 积 极 扶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进 一 步 完 善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认 定 和 扶 持 实 施 办 法, 对 扶 持 对 象 认 定 程 序 成 本 核 算 收 费 管 理 - 5 -
日 常 监 管 财 务 审 计 奖 补 政 策 和 退 出 机 制 等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权 安 排 贴 息 贷 款 减 免 租 金 补 贴 运 转 经 费 派 驻 公 办 教 师 免 费 培 训 教 师 等 方 式, 引 导 和 支 持 民 办 园 提 供 普 惠 性 服 务 鼓 励 民 办 园 提 供 多 形 式 多 层 次 的 学 前 教 育 服 务, 满 足 不 同 需 求 5. 完 善 多 元 化 办 园 体 制 进 一 步 探 索 实 践 名 园 办 分 园 集 团 化 办 园 公 建 民 营 园 等 办 园 体 制, 积 极 开 展 管 理 投 入 用 人 等 工 作 机 制 的 改 革 与 创 新, 多 元 化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 二 ) 进 一 步 加 大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1. 建 立 健 全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保 障 机 制 和 相 关 标 准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建 立 和 完 善 财 政 投 入 鼓 励 社 会 举 办 者 投 入 家 长 合 理 分 担 的 多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的 机 制, 不 断 扩 大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总 量, 加 快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科 学 测 算 幼 儿 园 办 学 成 本 合 理 确 定 公 办 园 收 费 标 准, 制 定 本 地 公 办 园 生 均 经 费 标 准, 同 时 建 立 扶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园 发 展 奖 补 机 制, 完 善 贫 困 家 庭 幼 儿 入 园 资 助 制 度 2. 强 化 专 项 投 入 措 施 将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新 增 教 育 经 费 向 学 前 教 育 倾 斜, 逐 年 提 高 财 政 性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占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的 比 例 3. 规 范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对 各 类 项 目 资 金, 严 格 按 规 定 和 规 划 使 用, 认 真 做 好 项 目 工 程 决 算 和 经 费 使 用 审 计, 实 行 专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对 中 央 和 省 学 前 教 育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不 得 用 于 平 衡 预 算 偿 还 债 务, 不 得 冲 抵 地 方 财 政 对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的 投 入 严 格 执 行 预 决 算 制 度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政 府 集 中 - 6 -
采 购 制 度 等 有 关 规 定, 切 实 加 强 对 学 前 教 育 资 金 的 使 用 监 管 和 效 益 评 估 ( 三 ) 进 一 步 加 强 幼 儿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1. 落 实 幼 儿 园 教 职 工 准 入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颁 布 的 幼 儿 教 师 专 业 标 准, 落 实 幼 儿 园 园 长 教 师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和 其 他 教 职 工 资 格 准 入 制 度 从 2016 年 起, 实 行 民 办 幼 儿 园 教 职 工 备 案 制 度, 凡 不 符 合 相 关 从 业 规 定 要 求 的, 不 允 许 进 入 幼 儿 园 工 作 2. 完 善 幼 儿 教 师 补 充 机 制 根 据 教 育 部 幼 儿 园 教 职 工 配 备 标 准 ( 暂 行 ), 编 制 教 师 需 求 计 划, 有 计 划 地 招 录 公 办 幼 儿 园 教 职 工, 不 断 提 高 公 办 园 教 师 在 编 比 例, 同 时 配 齐 配 足 各 类 幼 儿 园 教 职 工 人 员 鼓 励 聘 任 优 秀 的 幼 儿 园 退 休 教 师, 到 教 师 资 源 短 缺 的 农 村 地 区 任 教 或 开 展 巡 回 支 教 3. 加 强 幼 儿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资 源, 扩 大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培 养 规 模, 为 各 级 各 类 幼 儿 园 提 供 更 多 专 业 人 才 储 备 进 一 步 完 善 教 师 培 训 制 度, 构 建 面 向 全 体 骨 干 带 动 分 层 施 训 相 互 促 进 的 培 训 格 局 督 促 各 幼 儿 园 加 强 园 本 研 训, 扩 大 培 训 面, 提 升 幼 儿 园 园 长 专 任 教 师 和 保 育 员 专 业 素 养 三 年 间 整 合 中 央 省 市 相 关 资 金 加 强 园 长 教 师 培 训, 确 保 每 年 市 级 培 训 不 少 于 500 人 次, 三 年 间 全 市 幼 儿 园 园 长 和 教 师 轮 训 2 次 加 强 教 师 培 训 基 地 和 培 训 资 源 建 设 4. 保 障 幼 儿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完 善 幼 儿 园 教 师 工 资 待 遇 保 障 机 制 公 办 园 教 职 工 的 工 资 待 遇 水 平 要 与 小 学 教 职 工 基 本 一 致 通 - 7 -
过 生 均 财 政 拨 款 专 项 补 助 以 薪 养 岗 等 方 式 解 决 公 办 园 在 编 职 工 和 非 在 编 教 师 农 村 集 体 办 园 教 师 的 工 资 待 遇 问 题, 实 现 公 办 园 编 内 编 外 教 师 同 工 同 酬 对 长 期 在 农 村 地 区 工 作 的 公 办 园 教 师, 按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工 资 倾 斜 政 策 对 民 办 园 教 职 工, 引 导 和 监 督 举 办 者 依 法 签 订 规 范 的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保 障 其 工 资 待 遇,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为 其 缴 足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民 办 园 教 师 在 资 格 认 定 职 称 评 审 考 核 评 价 评 先 评 优 教 师 交 流 等 方 面, 与 公 办 园 教 师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 四 ) 进 一 步 推 进 学 前 教 育 内 涵 发 展 1. 规 范 招 生 行 为 要 分 园 核 定 办 园 规 模,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下 的 招 生 管 理, 坚 决 杜 绝 大 班 额 现 象 各 类 幼 儿 园 招 生 要 优 先 满 足 学 前 三 年 入 园 需 求, 办 园 资 源 无 法 满 足 适 龄 幼 儿 入 园 需 要 存 在 班 额 超 过 省 定 标 准 现 象 的 幼 儿 园, 不 得 招 收 3 周 岁 以 下 幼 儿 入 园 严 格 按 照 划 定 区 域 招 生,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考 试 或 测 查, 不 得 与 小 学 招 生 挂 钩 从 2016 年 春 季 开 始, 任 何 幼 儿 园 和 小 学 不 得 举 办 学 前 班 ; 从 2017 年 秋 季 起, 全 市 小 学 附 属 园 全 面 实 现 独 立 办 园 2. 规 范 保 教 行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幼 儿 园 教 育 指 导 纲 要 ( 试 行 ) 和 3-6 岁 儿 童 学 习 与 发 展 指 南, 遵 循 幼 儿 身 心 发 展 规 律, 以 游 戏 为 基 本 活 动 形 式,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幼 儿 一 日 活 动, 坚 决 防 止 和 纠 正 小 学 化 倾 向 严 禁 小 学 招 生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知 识 性 测 验 和 考 试 严 禁 幼 儿 园 提 前 教 授 小 学 教 育 内 容 使 用 幼 儿 - 8 -
教 材 给 幼 儿 布 置 书 面 家 庭 作 业 等 行 为 督 促 幼 儿 园 选 用 正 规 出 版 社 印 刷 的 幼 儿 教 师 用 书, 引 导 和 帮 助 教 师 规 范 组 织 幼 儿 保 教 活 动 各 幼 儿 园 要 围 绕 园 舍 氛 围 功 能 室 学 习 领 域 主 题 活 动 区 角 活 动 注 重 育 人 环 境 创 设, 大 力 推 进 区 域 活 动 开 展, 加 强 社 会 宣 传, 转 变 家 长 教 育 观 念, 引 导 科 学 保 教 3. 加 强 保 教 设 备 配 备 尤 其 是 玩 教 具 资 源 建 设 通 过 省 专 项 奖 补 资 金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购 买 和 利 用 废 旧 物 品 自 制 等 方 式, 加 强 幼 儿 园 玩 教 具 等 保 教 设 备 的 配 置 到 2016 年 底 前, 全 市 各 级 各 类 幼 儿 园 配 足 配 齐 必 备 的 室 内 区 角 和 户 外 玩 教 具, 达 到 湖 北 省 幼 儿 园 保 教 设 备 配 备 标 准 ( 试 行 ) ( 鄂 教 基 2014 11 号 ) 4. 加 强 保 教 工 作 研 究 强 化 学 前 教 育 专 职 教 研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教 研 指 导 责 任 区 制 度, 成 立 区 域 教 研 协 作 体, 定 期 开 展 区 域 教 研 活 动 开 展 对 儿 童 学 习 和 发 展 进 行 评 价 的 写 学 习 故 事 的 叙 事 形 式 研 究, 督 促 各 幼 儿 园 扎 实 抓 好 园 本 教 研, 及 时 解 决 教 师 在 教 育 实 践 中 的 困 惑 和 问 题 充 分 发 挥 省 市 级 示 范 幼 儿 园 和 镇 处 中 心 幼 儿 园 的 辐 射 指 导 作 用, 加 大 园 际 区 域 之 间 的 帮 扶 交 流, 采 用 教 研 下 乡 送 教 上 门 手 拉 手 网 络 研 讨 远 程 培 训 等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覆 盖 城 乡 的 学 前 教 育 教 研 活 动, 提 升 教 师 专 业 水 平, 提 高 办 园 整 体 质 量 5. 加 强 办 园 质 量 检 测 评 估 依 据 湖 北 省 幼 儿 园 办 园 水 平 综 合 评 估 标 准 ( 试 行 ) ( 鄂 教 规 2009 1 号 ), 完 善 评 估 体 系, 每 两 年 组 织 一 次 办 园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实 行 办 园 等 级 认 定 动 态 管 理 机 - 9 -
制 督 促 指 导 幼 儿 园 依 法 办 园, 改 善 办 园 条 件, 不 断 提 高 办 园 水 平 ( 五 )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前 教 育 监 管 机 制 1. 严 格 执 行 幼 儿 园 准 入 制 度 严 格 审 批 各 类 幼 儿 园 举 办 各 类 幼 儿 园 必 须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未 取 得 办 园 许 可 证 和 未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开 办 幼 儿 园 对 于 无 证 办 园 行 为, 坚 决 依 法 取 缔 2. 加 强 幼 儿 园 年 检 和 动 态 监 管 认 真 落 实 幼 儿 园 年 检 和 结 果 公 示 制 度, 督 促 幼 儿 园 进 行 问 题 整 改 到 2016 年 底, 建 立 幼 儿 园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通 过 网 络 定 期 公 布 各 类 幼 儿 园 资 质 办 园 条 件 师 资 状 况 收 费 标 准 等 基 本 信 息 3. 规 范 幼 儿 园 收 费 管 理 公 办 园 要 严 格 执 行 经 市 物 价 局 市 教 育 局 批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严 禁 自 立 项 目 和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不 得 以 开 办 实 验 班 特 色 班 兴 趣 班 和 其 他 名 义 另 外 收 取 费 用 民 办 幼 儿 园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幼 儿 园 自 主 确 定, 报 市 物 价 局 和 市 教 育 局 备 案,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的 收 费 标 准, 参 照 相 同 等 级 公 办 幼 儿 园 标 准 执 行 严 格 执 行 审 计 制 度, 加 强 幼 儿 园 收 费 监 管, 坚 决 查 处 各 种 乱 收 费 行 为, 将 家 庭 负 担 控 制 在 合 理 范 围 4. 强 化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对 幼 儿 园 安 全 工 作 的 指 导 与 监 管, 加 强 人 防 物 防 和 技 防 建 设 加 强 门 卫 和 园 内 安 全 管 理 认 真 贯 彻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7 号 ), 确 保 乘 坐 校 车 幼 儿 的 安 全 切 实 执 行 湖 北 省 学 校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 10 -
( 鄂 食 药 监 文 2015 37 号 ), 落 实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制 度,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纳 入 全 市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范 畴 和 和 教 育 系 统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体 系 督 促 各 类 幼 儿 园 加 强 常 态 化 的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和 周 边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落 实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安 全 防 护 体 系, 提 高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严 防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 六 ) 强 化 组 织 保 障 1.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进 一 步 完 善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学 前 教 育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定 期 研 究 解 决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在 投 入 用 人 管 理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加 强 部 门 分 工 协 调, 形 成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合 力 2. 强 化 督 导 考 核 健 全 督 导 考 评 体 系, 加 强 对 各 地 各 部 门 学 前 教 育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的 专 项 督 查,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年 度 目 标 考 核 的 重 要 指 标 加 强 对 各 级 各 类 幼 儿 园 的 常 规 督 导 考 评 3. 实 施 奖 惩 机 制 每 年 召 开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总 结 会, 对 推 进 第 二 期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成 绩 显 著 的 优 秀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扬 对 推 进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举 措 不 力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目 标 任 务 落 实 不 到 位 的 单 位 予 以 批 评 和 问 责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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