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票 简 称 : 青 岛 啤 酒 股 票 代 码 :600600 编 号 : 临 2006-18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A 股 市 场 相 关 股 东 会 议 的 通 知 兹 通 告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青 岛 啤 酒 或 公 司 ) 董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的 书 面 委 托, 将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提 出 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提 交 A 股 市 场 相 关 股 东 会 议 ( 本 次 会 议 ) 审 议 现 将 本 次 会 议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本 次 会 议 召 开 的 前 提 条 件 公 司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中 国 东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以 下 称 东 方 资 产 ) 已 将 其 持 有 的 29,250,000 股 股 份 划 转 给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山 东 中 银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中 银 信 ), 但 尚 未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中 银 信 已 分 别 与 公 司 第 一 大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称 青 岛 市 国 资 委 )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青 岛 国 信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青 岛 国 信 ) 青 岛 国 信 委 托 的 独 立 第 三 方 信 托 机 构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山 东 国 托 ) 签 订 了 股 份 转 让 合 同, 将 其 实 益 持 有 的 东 方 资 产 名 下 的 青 岛 啤 酒 2.2% 股 份 中 的 2% 转 让 给 青 岛 国 信, 其 余 0.2% 转 让 给 山 东 国 托 考 虑 到 前 述 股 份 转 让 与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密 切 相 关, 因 此, 如 果 在 本 次 会 议 网 络 投 票 开 始 前, 前 述 股 份 转 让 未 能 获 得 财 政 部 的 批 准, 公 司 有 权 在 网 络 投 票 的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发 布 推 迟 或 取 消 本 次 会 议 的 公 告 二 本 次 会 议 基 本 情 况 1 会 议 召 集 人 :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2006 年 9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3 现 场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 现 场 会 议 召 开 开 始 时 间 为 2006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4:00 4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06 年 10 月 12 日 10 月 13 日 和 10 月 16 日 的 每 日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5 现 场 会 议 召 开 地 点 : 青 岛 市 香 港 东 路 195 号 青 岛 啤 酒 科 研 中 心 会 议 室 6 会 议 及 表 决 方 式 : 1
本 次 会 议 采 取 现 场 投 票 委 托 董 事 会 投 票 与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公 司 将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向 流 通 股 A 股 东 提 供 网 络 形 式 的 投 票 平 台, 流 通 A 股 股 东 可 以 在 前 述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内 通 过 上 述 系 统 行 使 表 决 权 流 通 A 股 股 东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操 作 流 程 详 见 本 通 知 第 六 项 内 容 公 司 股 东 只 能 选 择 现 场 投 票 委 托 董 事 会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中 的 一 种 表 决 方 式, 如 果 重 复 投 票, 则 按 照 本 通 知 的 规 定 择 其 一 作 为 有 效 表 决 票 进 行 统 计 7 提 示 公 告 : 本 次 会 议 召 开 前,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刊 载 两 次 召 开 本 次 会 议 的 提 示 公 告, 公 告 时 间 分 别 为 2006 年 9 月 26 日 和 2006 年 10 月 9 日 8 会 议 出 席 对 象 (1) 截 止 2006 年 9 月 28 日 (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 交 易 结 束 后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青 岛 啤 酒 全 体 A 股 股 东 该 等 股 东 均 有 权 以 本 通 知 公 布 的 方 式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及 参 加 表 决 不 能 亲 自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 该 代 理 人 不 必 是 公 司 的 股 东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议 和 参 加 表 决, 或 在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内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 (2)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3)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保 荐 机 构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及 见 证 律 师 等 9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复 牌 事 宜 公 司 A 股 股 票 已 于 2006 年 8 月 29 日 停 牌, 自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公 司 将 公 告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与 流 通 A 股 股 东 沟 通 协 商 的 情 况 与 结 果, 并 申 请 股 票 复 牌 公 司 A 股 股 票 将 于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次 一 交 易 日 (9 月 29 日 ) 开 始 停 牌 如 果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获 得 本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公 司 将 尽 快 实 施 方 案, 至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规 定 程 序 结 束 次 一 交 易 日 复 牌 ; 如 果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未 获 本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公 司 将 在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本 次 会 议 的 表 决 结 果, 并 申 请 公 司 A 股 股 票 于 公 告 日 的 次 一 交 易 日 复 牌 三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本 次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为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具 体 内 容 见 与 本 通 知 同 时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说 明 书 摘 要 和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披 露 的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说 明 书 四 流 通 A 股 股 东 参 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权 利 及 权 利 的 行 使 1 流 通 A 股 股 东 参 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权 利 2
流 通 A 股 股 东 依 法 享 有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权 利, 并 享 有 知 情 权 发 言 权 质 询 权 和 就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的 权 利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本 次 会 议 所 审 议 的 议 案 须 经 参 加 表 决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并 经 参 加 表 决 的 流 通 A 股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实 施 2 流 通 A 股 股 东 参 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权 利 的 行 使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本 次 会 议 采 用 现 场 投 票 委 托 董 事 会 投 票 与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表 决 方 式 流 通 A 股 股 东 可 在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对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案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流 通 A 股 股 东 网 络 投 票 具 体 程 序 见 本 通 知 第 六 项 内 容 流 通 A 股 股 东 委 托 公 司 董 事 会 投 票 具 体 程 序 见 与 本 通 知 同 时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征 集 投 票 权 报 告 书 流 通 A 股 股 东 亦 可 按 照 本 通 知 中 的 现 场 会 议 参 加 办 法 参 加 现 场 会 议, 对 本 次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3 流 通 A 股 股 东 参 加 投 票 表 决 的 重 要 性 (1) 有 利 于 保 护 自 身 利 益 ; (2) 充 分 表 达 意 愿,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3) 未 参 与 本 次 投 票 表 决 的 流 通 A 股 股 东 或 虽 参 与 本 次 投 票 表 决 但 投 反 对 票 弃 权 票 的 股 东, 如 相 关 股 东 会 议 决 议 获 得 通 过, 仍 需 按 表 决 结 果 执 行 4 表 决 权 行 使 的 方 式 公 司 A 股 市 场 相 关 股 东 应 严 肃 行 使 表 决 权 投 票 表 决 时, 同 一 股 份 只 能 选 择 现 场 投 票 委 托 董 事 会 投 票 网 络 投 票 中 的 一 种 表 决 方 式, 不 能 重 复 投 票 如 果 出 现 重 复 投 票, 则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处 理 : (1) 如 果 同 一 股 份 通 过 现 场 网 络 重 复 投 票 的, 以 现 场 投 票 为 准 ; (2) 如 果 同 一 股 份 通 过 现 场 或 委 托 董 事 会 投 票 重 复 投 票 的, 按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征 集 投 票 权 报 告 书 的 规 定 处 理, 委 托 人 未 按 规 定 撤 销 对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的, 以 委 托 董 事 会 投 票 为 准 ; (3) 如 果 同 一 股 份 通 过 网 络 或 委 托 董 事 会 投 票 重 复 投 票 的, 以 委 托 董 事 会 投 票 为 准 ; (4) 如 果 同 一 股 份 多 次 委 托 董 事 会 重 复 投 票 的, 以 最 后 一 次 委 托 为 准 ; (5) 如 果 同 一 股 份 通 过 网 络 多 次 重 复 投 票 的, 以 第 一 次 网 络 投 票 为 准 敬 请 各 位 股 东 审 慎 投 票, 不 要 重 复 投 票 由 于 股 东 重 复 投 票 而 导 致 的 对 该 股 东 的 不 利 影 响 及 相 关 后 果, 由 该 股 东 个 人 承 担 五 董 事 会 征 集 投 票 权 的 程 序 3
公 司 董 事 会 同 意 作 为 征 集 人 向 公 司 全 体 流 通 A 股 股 东 征 集 本 次 会 议 的 投 票 权 1 征 集 对 象 本 次 投 票 权 征 集 的 对 象 为 截 止 2006 年 9 月 28 日 ( 股 权 登 记 日 ) 下 午 收 市 后,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青 岛 啤 酒 全 体 流 通 A 股 股 东 2 征 集 时 间 自 2006 年 9 月 29 日 至 2006 年 10 月 13 日 ( 每 日 9:00-17:00) 3 征 集 方 式 采 用 公 开 方 式 在 指 定 的 报 刊 (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 和 网 站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上 发 布 公 告 进 行 投 票 权 征 集 行 动 4 征 集 程 序 详 见 与 本 通 知 同 时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刊 登 的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征 集 投 票 权 报 告 书 六 网 络 投 票 的 安 排 在 本 次 会 议 上, 公 司 将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向 流 通 A 股 股 东 提 供 网 络 形 式 的 投 票 平 台, 流 通 A 股 股 东 可 以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流 通 A 股 股 东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类 似 于 买 卖 股 票, 流 通 A 股 股 东 可 根 据 本 次 会 议 网 络 投 票 专 用 投 票 代 码 和 投 票 简 称 进 行 投 票, 其 中 申 报 价 格 代 表 本 次 会 议 议 案, 申 报 股 数 代 表 表 决 意 见 表 决 申 报 不 能 撤 单 有 关 股 东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详 细 信 息 请 登 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查 询 ( 网 址 : http://www.sse.com.cn),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的 投 票 程 序 及 要 求 见 本 通 知 附 件 1 七 参 加 现 场 会 议 登 记 方 法 1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应 持 以 下 文 件 办 理 登 记 : (1) 自 然 人 股 东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股 票 账 户 卡 ; (2) 由 代 理 人 代 表 自 然 人 股 东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代 理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人 股 票 账 户 卡 ; (3)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法 人 股 东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法 人 股 东 营 业 执 照 或 证 明 法 人 股 东 身 份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股 票 账 户 卡 ; (4) 由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代 理 人 代 表 法 人 股 东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法 人 股 东 营 业 执 照 或 证 明 法 人 股 东 身 份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加 盖 法 人 印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股 票 账 户 卡 股 东 可 以 信 函 或 传 真 方 式 登 记 参 加 现 场 会 议 的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请 见 本 通 知 附 件 2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由 委 托 人 授 权 他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应 当 经 过 公 证 4
2 登 记 时 间 :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请 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 -2006 年 10 月 12 日 ( 上 午 9:00 11:00, 下 午 14:00 16:00) 办 理 登 记 3 登 记 地 点 : 青 岛 市 香 港 中 路 五 四 广 场 青 啤 大 厦 17 楼 董 事 会 秘 书 室 4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人 : 张 瑞 祥 王 志 良 联 系 地 址 : 青 岛 市 香 港 中 路 五 四 广 场 青 啤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266071 联 系 电 话 :(0532) 85713831 传 真 号 码 :(0532) 86713240 八 其 他 事 项 1 本 次 会 议 预 计 半 天, 请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按 时 参 加 ;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食 宿 交 通 费 用 自 理 2 网 络 投 票 期 间, 如 投 票 系 统 遇 突 发 重 大 事 件 的 影 响, 则 本 次 会 议 的 进 程 按 当 日 通 知 进 行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八 日 5
附 件 1: 一 投 票 流 程 投 资 者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操 作 流 程 1 投 票 代 码 沪 市 挂 牌 沪 市 挂 牌 表 决 议 案 数 量 说 明 投 票 代 码 投 票 简 称 738600 青 啤 投 票 1 A 股 2 表 决 议 案 公 司 简 称 议 案 序 号 议 案 内 容 对 应 的 申 报 价 格 青 岛 啤 酒 1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1.00 元 3 表 决 意 见 表 决 意 见 种 类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对 应 的 申 报 股 数 1 股 2 股 3 股 4 买 卖 方 向 : 均 为 买 入 二 投 票 操 作 举 例 股 权 登 记 日 持 有 青 岛 啤 酒 A 股 的 投 资 者, 投 票 操 作 举 例 如 下 : 投 资 者 如 对 议 案 投 同 意 票, 其 申 报 为 : 投 票 代 码 买 卖 方 向 申 报 价 格 申 报 股 数 738600 买 入 1.00 元 1 股 投 资 者 如 对 议 案 投 反 对 票, 其 申 报 为 : 投 票 代 码 买 卖 方 向 申 报 价 格 申 报 股 数 738600 买 入 1.00 元 2 股 三 注 意 事 项 1 对 同 一 议 案 不 能 多 次 进 行 表 决 申 报, 多 次 申 报 的, 以 第 一 次 申 报 为 准 2 对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申 报 将 作 为 无 效 申 报, 不 纳 入 表 决 统 计 6
附 件 2: 股 东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 注 : 复 印 有 效 )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兹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单 位 ) 出 席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 或 依 法 延 期 后 的 其 他 日 期 ) 召 开 的 A 股 市 场 相 关 股 东 会 议, 并 代 表 本 人 依 照 以 下 指 示 对 下 列 议 案 投 票 如 无 指 示, 则 被 委 托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对 该 议 案 投 赞 成 票 反 对 票 或 弃 权 票 : 特 别 决 议 案 : 赞 成 ( 附 注 1) 反 对 ( 附 注 1) 弃 权 ( 附 注 1) 青 岛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1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 附 注 2) : 2 身 份 证 号 码 ( 附 注 2) : 3 股 东 帐 号 : 持 股 数 ( 附 注 3) : 4 被 委 托 人 签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签 署 : ( 附 注 4) 委 托 日 期 :2006 年 月 日 附 注 : 1 如 欲 对 议 案 投 赞 成 票, 请 在 赞 成 栏 内 相 应 地 方 填 上 号 ; 如 欲 对 议 案 投 反 对 票, 则 请 在 反 对 栏 内 相 应 地 方 填 上 号 ; 如 欲 对 议 案 投 弃 权 票, 则 请 在 弃 权 栏 内 适 当 地 方 加 上 号 多 选 或 未 作 选 择 的, 则 视 为 无 具 体 指 示, 被 委 托 人 可 自 行 酌 情 投 票 或 放 弃 投 票 2 请 填 上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全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号 ; 如 股 东 为 法 人 单 位, 请 填 写 法 人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号 3 请 填 上 股 东 拟 授 权 委 托 的 股 份 数 目 如 未 填 写, 则 委 托 书 的 授 权 股 份 数 将 被 视 为 该 股 东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持 有 的 股 数 4 投 票 代 理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股 东 或 股 东 正 式 书 面 授 权 的 人 签 署 如 委 托 股 东 为 法 人 单 位, 则 本 委 托 书 须 加 盖 法 人 印 章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