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卷 第 期 年 月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ϑ. ΧΕ ΝΤ. ΣΟΥΤ Η ΥΝΙς.(ΣΟΧΙΑΛ ΣΧΙΕ ΝΧΕ) 1 论 我 国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交 叉 案 件 的 协 调 处 理 廖 永 安 湘 潭 大 学 法 学 院 湖 南 湘 潭 摘 要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相 互 交 织 是 一 种 十 分 常 见 的 法 现 象 对 其 如 何 协 调 处 理 是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课 题 我 们 认 为 对 这 类 交 叉 案 件 的 处 理 应 具 体 情 况 具 体 分 析 分 别 采 取 两 种 不 同 的 方 式 一 种 是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解 决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一 种 是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关 键 词 民 事 争 议 行 政 争 议 案 件 交 叉 协 调 中 图 分 类 号 ƒ 文 献 标 识 码 ϒ 文 章 编 号 2 2 2 在 我 国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作 为 两 类 不 同 性 质 的 争 议 分 别 由 民 事 审 判 庭 和 行 政 审 判 庭 按 照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和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予 以 裁 判 然 而 在 我 国 的 审 判 实 践 中 经 常 出 现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相 互 交 叉! 相 互 影 响 的 案 件 即 在 法 律 事 实 上 互 相 联 系 在 处 理 结 果 上 互 为 因 果 或 互 为 前 提 的 案 件 对 于 这 类 相 互 交 叉 的 案 件 到 底 如 何 处 理 历 来 是 我 国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中 一 个 颇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本 文 拟 就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交 叉 案 件 的 协 调 处 理 作 一 初 浅 探 讨 以 求 教 于 同 仁 专 家 一!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协 调 处 理 的 域 外 考 察 在 讨 论 我 国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协 调 处 理 方 式 之 前 我 们 有 必 要 首 先 就 国 外 在 行 政 争 议 与 民 事 争 议 相 交 织 时 如 何 处 理 上 作 一 比 较 法 上 的 考 察 在 法 国 由 于 存 在 两 个 性 质 绝 然 不 同 的 审 判 系 统 有 时 一 个 行 政 争 议 的 解 决 要 依 赖 于 一 个 普 通 法 院 管 辖 的 问 题 也 可 能 出 现 另 一 种 情 况 即 一 个 普 通 法 院 诉 讼 的 解 决 依 赖 于 属 于 行 政 法 院 管 辖 的 问 题 这 两 种 情 况 的 共 同 点 在 于 一 个 案 件 本 身 的 判 决 须 依 赖 于 另 外 一 个 问 题 而 后 面 的 这 个 问 题 不 构 成 诉 讼 的 主 要 标 的 但 是 直 接 影 响 乃 至 决 定 判 决 的 内 容 这 在 法 国 称 为 附 属 问 题 附 属 问 题 既 可 以 发 生 在 两 个 不 同 系 统 的 法 院 之 间 也 可 以 发 生 在 同 一 系 统 内 部 的 两 个 法 院 之 间 并 且 在 管 辖 权 问 题 上 分 别 受 不 同 的 原 则 所 支 配 即 前 者 受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规 则 支 配 后 者 受 先 决 问 题 原 则 支 配 所 谓 先 决 问 题 原 则 即 把 附 属 问 题 作 为 先 决 问 题 I I IR 由 受 理 诉 讼 案 件 的 法 院 决 定 而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I 是 把 附 属 问 题 作 为 诉 讼 案 件 的 前 提 由 按 照 正 常 管 辖 规 则 对 附 属 问 题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裁 决 不 由 受 理 主 要 诉 讼 案 件 的 法 院 决 定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的 存 在 无 疑 会 妨 碍 诉 讼 案 件 的 顺 利 进 行 所 以 不 是 一 切 应 由 其 他 审 判 系 统 法 院 决 定 的 附 属 问 题 都 是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的 存 在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两 个 条 件 第 一 问 题 确 实 存 在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必 须 是 这 个 附 属 问 题 的 法 律 解 释 或 者 合 法 性 的 认 定 真 正 发 生 困 难 如 果 问 题 的 意 义 清 楚! 法 律 的 适 用 明 白 受 诉 法 院 本 身 就 可 以 决 定 不 成 为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第 二 附 属 问 题 的 解 决 对 诉 讼 案 件 的 判 决 必 不 可 少 如 果 虽 然 有 困 难 的 附 属 问 题 存 在 而 困 难 的 解 决 对 于 案 件 的 判 决 无 关 这 类 附 属 问 题 不 构 成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对 于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受 诉 法 院 必 须 停 止 诉 讼 的 进 行 由 利 害 关 系 人 就 附 属 问 题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起 诉 原 来 受 诉 的 法 院 根 据 其 他 法 院 对 附 属 问 题 的 判 决 作 出 案 件 本 身 的 判 决 如 果 附 属 问 题 是 国 际 条 约 的 解 释 有 管 辖 权 的 机 关 不 是 法 院 而 是 外 交 部 这 时 由 受 诉 法 院 直 接 请 求 外 交 部 解 释 不 由 诉 讼 当 事 人 向 外 交 部 提 出 申 请 对 附 属 问 题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必 须 就 原 审 法 收 稿 日 期 基 金 项 目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ƒ 作 者 简 介 廖 永 安 男 湘 潭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与 证 据 法 学
# #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院 所 提 问 题 作 出 明 确 的 决 定 答 复 的 范 围 不 超 过 原 审 法 院 所 指 定 的 审 判 前 提 问 题 如 果 被 请 求 作 出 决 定 的 法 院 认 为 自 己 无 管 辖 权 时 可 能 出 现 消 极 的 权 限 争 议 由 权 限 法 庭 裁 决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在 德 国 其 法 院 结 构 较 其 他 国 家 要 复 杂 得 多 德 国 在 设 立 法 院 时 采 纳 了 分 权 原 则 和 专 门 原 则 设 立 了 五 种 专 门 司 法 管 辖 法 院 包 括 普 通 法 院! 行 政 法 院! 劳 动 法 院! 社 会 法 院! 财 政 金 融 法 院 另 外 联 邦 各 州 还 设 有 宪 法 法 院 民 事 争 议 和 行 政 争 议 分 别 由 普 通 法 院 和 行 政 法 院 依 照 各 自 的 诉 讼 程 序 审 理 在 普 通 法 院 和 行 政 法 院 出 现 类 似 于 法 国 的 附 属 问 题 或 前 提 问 题 时 其 采 取 的 做 法 与 法 国 略 有 差 异 根 据 德 国 5 行 政 法 院 法 6 第 条 规 定 / 对 受 诉 争 执 的 判 决 的 一 部 或 全 部 取 决 于 另 一 法 律 关 系 是 否 存 在 而 该 法 律 关 系 是 另 一 具 有 诉 讼 系 属 的 案 件 标 的 或 须 由 另 一 行 政 机 关 做 出 确 认 的 法 院 可 将 诉 讼 中 止 直 至 另 一 诉 讼 的 审 结 或 行 政 机 关 做 出 所 有 决 定 符 合 诉 讼 集 中 原 则 时 法 院 也 可 根 据 申 请 将 审 理 中 止 以 便 对 程 序 或 形 式 瑕 疵 做 出 补 正 0 而 在 诸 如 国 家 赔 偿 诉 讼 中 当 行 政 行 为 成 为 民 事 诉 讼 先 决 问 题 并 经 行 政 法 院 判 决 确 定 者 民 事 法 院 应 受 其 判 决 拘 束 若 未 经 行 政 法 院 判 决 民 事 法 院 应 当 自 行 做 出 判 断 若 当 事 人 已 起 诉 至 普 通 法 院 并 不 得 就 此 先 决 问 题 请 求 行 政 法 院 确 认 行 政 处 分 是 否 违 法 由 此 不 难 看 出 德 国 民 事 审 判 权 的 作 用 范 围 明 显 较 法 国 有 所 扩 张 并 且 在 整 个 法 院 系 统 内 部 审 判 权 之 间 的 界 线 划 分 上 表 现 出 了 相 对 的 灵 活 性 在 日 本 虽 然 不 存 在 二 元 制 的 司 法 系 统 但 民 事 争 讼 和 行 政 争 讼 分 别 由 不 同 的 审 判 庭 来 处 理 并 分 别 适 用 不 同 的 诉 讼 程 序 当 出 现 类 似 于 法 国 的 附 属 问 题 或 先 决 问 题 的 情 况 下 到 底 如 何 处 理 日 本 民 诉 法 虽 然 没 有 对 此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但 是 一 般 仍 将 其 视 为 产 生 诉 讼 中 止 的 原 因 正 如 有 的 学 者 在 谈 到 诉 讼 中 止 时 所 指 出 的 / 有 先 决 关 系 的 其 他 案 件 和 程 序 正 在 进 行 时 需 要 等 待 其 结 果 后 审 判 适 宜 的 也 属 于 这 种 情 况 专 利 法 条 0 不 过 与 其 他 国 家 相 比 日 本 在 处 理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相 交 织 的 案 件 类 型 时 其 所 确 立 的 当 事 人 诉 讼 不 能 不 说 是 一 大 特 色 在 日 本 所 谓 当 事 人 诉 讼 是 指 / 有 关 确 认 或 形 成 当 事 人 之 间 法 律 关 系 的 处 分 或 裁 决 的 诉 讼 且 依 法 令 的 规 定 以 该 法 律 关 系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作 为 被 告 的 诉 讼 亦 即 有 关 公 法 上 的 法 律 关 系 的 诉 讼 0 日 本 的 当 事 人 诉 讼 包 括 两 种 情 况 其 一 是 实 质 性 的 当 事 人 诉 讼 即 公 法 上 的 当 事 人 诉 讼 是 有 关 对 等 当 事 人 之 间 在 公 法 上 的 法 律 关 系 的 诉 讼 诸 如 行 政 上 的 损 失 补 偿 请 求 诉 讼 公 务 员 请 求 给 与 薪 金 诉 讼 等 公 法 上 的 金 钱 支 付 请 求 诉 讼 它 相 当 于 法 国 的 / 完 全 管 辖 之 诉 0 / 但 是 现 在 公 务 员 请 求 支 付 薪 金 的 诉 讼 等 是 采 用 纯 粹 的 民 事 诉 讼 形 式 进 行 的 0 其 二 是 形 式 性 的 当 事 人 诉 讼 即 / 关 于 确 认 或 形 成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的 处 分 或 裁 决 的 诉 讼 但 根 据 法 令 规 定 以 其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的 一 方 为 被 告 人 的 诉 讼 0 如 有 关 土 地 征 用 者 和 被 征 用 者 之 间 的 补 偿 纠 纷 的 诉 讼 便 是 这 种 诉 讼 之 所 以 列 为 行 政 诉 讼 是 因 为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厅 处 理 行 为 不 服 但 由 于 这 种 诉 讼 所 涉 客 体 是 私 法 关 系 所 以 诉 讼 程 序 上 准 用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在 形 式 当 事 人 诉 讼 中 相 对 人 以 民 事 争 议 的 对 方 当 事 人 为 被 告 而 不 是 以 行 政 主 体 为 被 告 但 行 政 主 体 应 当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法 院 在 审 理 民 事 争 议 的 同 时 解 决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问 题 因 此 它 主 要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的 程 序 和 判 决 但 必 要 时 也 部 分 适 用 行 政 诉 讼 的 规 定 法 院 的 判 决 对 民 事 纠 纷 的 主 体 及 行 政 主 体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日 本 的 当 事 人 诉 讼 由 于 能 够 较 好 地 解 决 行 政 主 体 与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争 议 以 及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的 民 事 争 议 因 此 不 妨 为 我 国 将 来 行 政 诉 讼 立 法 所 借 鉴 在 英 国 由 于 实 行 单 轨 制 的 或 一 元 的 司 法 体 制 普 通 法 院 受 理 的 诉 讼 案 件 除 了 传 统 的 民 事! 刑 事 案 件 外 还 包 括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其 他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英 国 公 民 或 组 织 的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侵 害 时 可 以 通 过 三 种 方 式 请 求 法 律 救 济 一 是 提 起 普 通 法 上 的 一 般 诉 讼 二 是 上 诉 三 是 可 以 请 求 高 等 法 院 根 据 它 对 下 级 法 院 和 行 政 机 关 所 具 有 的 传 统 的 监 督 权 而 对 后 两 者 的 行 为 合 法 性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其 中 司 法 审 查 是 公 民 在 其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侵 害 时 最 重 要 的 救 济 方 式 司 法 审 查 中 的 救 济 手 段 可 以 分 为 公 法 上 的 救 济 手 段 和 私 法 上 的 救 济 手 段 两 种 在 年 以 前 公 法 上 的 救 济 手 段 和 私 法 上 的 救 济 手 段 在 程 序 上 有 严 格 的 区 别 不 能 在 同 一 诉 讼 中 同 时 使 用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法 院 应 尽 力 在 公 法 问 题 和 私 法 问 题 上 划 清 界 线 并 据 此 决 定 哪 些 争 议 应 当 通 过 司 法 审 查 途 径 解 决 而 哪 些 争 议 应 当 由 私 法 救 济 途 径 加 以 解 决 虽 然 这 一 界 线 经 常 发 生 模 糊 但 判 例 法 却 发 展 出 了 一 些 普 遍 原 则 具 体 包 括 作 为 附 属 问 题 I I 的 权 力 滥 用 公 法 问 题 和 私 法 问 题 总 是 会 出 现 在 同 一 案 件 之 中 一 旦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就 会 产 生 问 题 争 议 应 当 通 过 何 种 程 序 得 到 解 决 通 过 一 案 上 议 院
第 期 廖 永 安 论 我 国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交 叉 案 件 的 协 调 处 理 # # 认 为 在 私 法 程 序 中 对 公 法 决 定 加 以 审 查 并 不 会 构 成 程 序 的 滥 用 如 果 诉 讼 程 序 启 动 的 最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对 一 项 私 法 权 利 进 行 救 济 换 句 话 说 如 果 公 法 上 的 决 定 对 于 私 法 上 的 权 利 救 济 而 言 是 附 属 问 题 时 这 项 公 法 决 定 就 没 有 必 要 通 过 提 起 司 法 审 查 而 对 之 加 以 审 查 而 可 以 在 普 通 程 序 中 一 并 审 查 作 为 抗 辩 理 由 的 权 力 滥 用 法 院 普 遍 接 受 行 政 行 为 的 无 效 可 以 在 刑 事 和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被 用 做 抗 辩 的 理 由 在 # # 一 案 中 上 诉 法 院 刑 事 庭 撤 销 了 对 的 定 罪 原 因 是 未 被 允 许 在 抗 辩 中 对 某 一 项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有 效 予 以 质 疑 法 院 并 不 认 为 对 行 政 行 为 加 以 质 疑 的 惟 一 方 法 是 申 请 司 法 审 查 而 是 在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或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对 被 作 为 抗 辩 理 由 的 行 政 行 为 的 有 效 性 直 接 进 行 审 查 在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基 本 上 沿 袭 了 德 国 法 的 规 定 但 又 有 所 不 同 在 对 先 决 问 题 的 处 理 上 依 是 行 政 先 决 问 题 还 是 民 事 先 决 问 题 而 有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根 据 5 行 政 诉 讼 法 6 第 条 的 规 定 先 决 问 题 应 视 其 是 否 已 为 系 属 之 民 事 诉 讼 而 有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行 政 诉 讼 牵 涉 的 先 决 问 题 已 经 处 于 民 事 诉 讼 过 程 之 中 尚 未 终 结 则 行 政 法 院 / 应 0 以 裁 定 停 止 诉 讼 程 序 如 果 行 政 诉 讼 所 牵 涉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尚 未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或 者 行 政 诉 讼 涉 及 刑 事 或 其 他 行 政 争 讼 而 尚 未 终 结 包 括 尚 未 起 诉 行 政 法 院 / 得 0 以 裁 定 停 止 诉 讼 程 序 换 言 之 行 政 法 院 在 此 等 情 况 下 亦 可 以 不 裁 定 停 止 诉 讼 程 序 而 对 先 决 问 题 自 行 做 出 决 定 再 为 本 案 判 决 与 此 相 对 应 普 通 法 院 在 受 理 民 事 或 刑 事 案 件 时 也 可 能 涉 及 行 政 法 先 决 问 题 根 据 5 行 政 诉 讼 法 6 第 条 的 规 定 / 民 事 或 刑 事 诉 讼 之 裁 判 以 行 政 处 分 是 否 无 效 或 违 法 为 据 者 应 依 行 政 争 讼 程 序 定 之 前 项 行 政 争 讼 程 序 已 经 开 始 者 于 其 程 序 确 定 前 民 事 或 刑 事 法 院 应 停 止 其 审 判 程 序 0 由 此 不 难 看 出 台 湾 地 区 对 于 先 决 问 题 的 处 理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涉 及 刑 事 或 民 事 先 决 问 题 时 主 要 根 据 先 决 问 题 是 否 已 经 进 入 诉 讼 程 序 而 有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其 他 诉 讼 中 的 行 政 先 决 问 题 则 必 须 由 行 政 诉 讼 途 径 解 决 不 过 近 年 来 也 有 学 者 对 民 事 法 院 不 得 对 行 政 机 关 所 为 的 行 政 处 分 加 以 审 查 提 出 了 质 疑 传 统 观 点 在 推 行 二 元 制 司 法 体 制 的 台 湾 地 区 也 已 有 所 动 摇 通 过 上 述 有 关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关 联 性 问 题 处 理 的 域 外 考 察 我 们 得 出 以 下 几 点 认 识 第 一 在 实 行 二 元 制 的 司 法 体 制 的 国 家 中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界 分 相 对 严 格 并 且 由 于 二 者 分 别 适 用 不 同 的 诉 讼 程 序 处 理 因 此 在 出 现 不 同 性 质 的 先 决 问 题 时 原 诉 讼 程 序 原 则 上 应 停 止 待 先 决 问 题 依 其 他 诉 讼 程 序 处 理 完 毕 后 方 以 其 确 定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本 案 进 行 判 决 这 一 点 在 法 国 和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中 体 现 相 对 明 显 第 二 既 使 同 是 实 行 二 元 制 的 司 法 体 制 的 国 家 基 于 行 政 法 院 与 普 通 法 院 关 系 之 不 同 在 如 何 处 理 行 政 争 议 与 民 事 争 议 相 互 交 织 的 案 件 上 其 作 法 也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在 法 国 和 台 湾 地 区 由 于 行 政 法 院 原 则 上 属 于 行 政 系 统 其 基 于 行 政 审 判 与 司 法 审 判 独 立 的 原 则 在 处 理 行 政 争 议 与 民 事 争 议 相 互 交 织 的 案 件 上 彼 此 互 不 侵 越 的 原 则 体 现 较 为 明 显 而 灵 活 性 相 对 阙 如 而 在 德 国 尽 管 行 政 法 院 与 民 事 法 院 有 明 确 的 区 分 但 在 性 质 上 由 于 均 属 于 法 院 系 统 因 此 较 法 国 和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而 言 其 对 行 政 争 议 与 民 事 争 议 相 互 交 织 的 案 件 的 处 理 相 对 要 灵 活 一 些 并 且 在 权 限 争 议 的 处 理 上 采 取 系 属 优 先 原 则 和 管 辖 移 送 制 度 从 而 体 现 出 较 大 的 灵 活 性 第 三 在 推 行 一 元 制 的 司 法 体 制 的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与 推 行 二 元 制 的 司 法 体 制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相 比 其 对 行 政 争 议 与 民 事 争 议 相 互 关 联 的 案 件 的 处 理 表 现 出 了 更 大 的 灵 活 性 日 本 虽 属 大 陆 法 系 但 由 于 受 战 后 美 国 法 的 影 响 其 也 实 行 一 元 制 的 司 法 体 制 与 英 国 相 比 其 灵 活 性 相 对 要 少 一 些 但 与 实 行 二 元 制 司 法 体 制 的 其 他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相 比 其 灵 活 性 仍 然 较 明 显 尤 其 是 颇 具 特 色 的 当 事 人 诉 讼 不 失 为 一 种 处 理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相 互 交 织 案 件 类 型 的 有 效 方 法 二! 我 国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协 调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是 指 民 事 争 议 案 件 的 审 理 和 解 决 是 以 与 之 相 关 的 行 政 行 为 的 正 确 认 定 为 前 提 该 行 政 行 为 并 非 民 事 争 议 案 件 的 诉 讼 标 的 或 者 争 议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但 它 决 定 着 民 事 案 件 的 性 质 或 裁 判 结 果 如 在 房 屋 所 有 权 争 议 案 件 中 一 方 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要 求 确 认 产 权 另 一 方 则 以 房 地 产 管 辖 部 门 颁 发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为 依 据 证 明 自 己 拥 有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作 为 该 案 件 中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决 定 着 该 民 事 案 件 的 正 确 解 决 再 如 在 专 利 权 或 商 标 权 的 侵 权
# #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案 件 中 原 告 起 诉 的 侵 权 法 律 关 系 能 否 成 立 取 决 于 专 利 委 员 会 或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其 授 予 的 专 利 权 和 商 标 权 是 否 合 法 如 此 等 等 民 事 诉 讼 的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就 其 实 质 而 言 表 现 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时 能 否 审 查 所 涉 及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对 此 问 题 理 论 上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存 有 三 种 不 同 的 主 张 和 做 法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民 事 诉 讼 中 人 民 法 院 无 权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其 理 由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 机 关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作 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行 为 依 据 现 行 行 政 诉 讼 法 及 有 关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该 行 为 非 经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和 行 政 程 序 不 得 被 改 变 因 此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不 能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否 则 会 出 现 民 事 审 判 权 对 行 政 审 判 权 的 不 当 干 预 第 二 种 意 见 主 张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法 院 应 避 免 对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而 经 行 运 用 民 事 法 律 和 其 他 事 实 根 据 作 出 裁 判 第 三 种 意 见 主 张 民 事 诉 讼 中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其 理 由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处 于 证 据 地 位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诉 讼 证 据 就 应 当 审 查 其 合 法 性 民 事 诉 讼 中 经 常 发 现 民 事 案 件 涉 及 到 一 些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因 为 其 主 体! 程 序! 内 容 三 者 之 一 不 合 法 而 导 致 行 为 整 体 不 合 法 的 现 象 对 于 这 类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如 果 不 审 查 其 合 法 性 而 直 接 据 其 处 理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就 会 陷 入 以 法 律 保 护 基 于 违 法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成 立 的 违 法 民 事 权 利 的 误 区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有 三 个 基 本 特 征 合 法 性 是 其 中 之 一 民 事 诉 讼 中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理 论 上 属 于 审 查 诉 讼 证 据 的 内 容 上 的 合 法 性 而 审 查 诉 讼 证 据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符 合 民 事 诉 讼 理 论 和 证 据 学 理 论 关 于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内 涵 现 行 法 律 虽 无 明 文 规 定 但 若 干 司 法 解 释 已 明 确 指 出 民 事 诉 讼 中 可 以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并 否 定 违 法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有 效 性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年 月 给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5 关 于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之 间 的 婚 姻 关 系 如 何 处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6 中 指 出 当 事 人 隐 瞒 近 亲 关 系 骗 取 结 婚 登 记 其 婚 姻 关 系 依 法 不 应 保 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年 月 日 作 出 的 5 关 于 适 用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4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一 6 第 条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依 法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或 者 撤 销 婚 姻 的 应 当 收 缴 双 方 的 结 婚 证 书 并 将 生 效 的 判 决 书 送 达 当 地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上 述 司 法 解 释 充 分 说 明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婚 姻 纠 纷 案 件 时 可 以 审 查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颁 布 结 婚 证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并 否 定 违 法 登 记 发 证 的 有 效 性 对 于 上 述 三 种 观 点 我 们 认 为 第 三 种 观 点 较 为 合 理 首 先 单 轨 制 或 一 元 制 的 司 法 体 制 为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处 理 和 解 决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提 供 了 充 分 的 制 度 支 撑 与 便 利 我 国 是 实 行 一 元 制 司 法 体 制 的 国 家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其 他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民 事 审 判 权 和 行 政 审 判 权 的 行 使 纯 属 法 院 内 部 分 工 在 这 样 一 种 司 法 体 制 下 无 疑 为 我 国 法 官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处 理 和 解 决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提 供 了 相 应 的 便 利 与 制 度 支 撑 其 次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有 条 件 地 处 理 和 解 决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符 合 诉 讼 经 济 原 则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由 于 民 事 争 议 和 行 政 争 议 的 解 决 分 属 两 套 不 同 的 法 院 系 统 因 此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如 遇 到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原 则 上 须 停 止 诉 讼 程 序 的 进 行 待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在 行 政 法 院 获 得 确 定 判 决 后 方 可 依 据 行 政 法 院 的 确 定 判 决 就 本 案 作 出 最 终 的 裁 判 这 样 来 回 往 复 诉 讼 周 期 明 显 加 长 不 利 于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及 时 保 护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处 理 和 解 决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符 合 诉 讼 经 济 原 则! 有 利 于 当 事 人 权 益 的 及 时 保 护 再 次 我 国 最 高 法 院 的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为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有 条 件 地 处 理 和 解 决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提 供 了 依 据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年 月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针 对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请 示 所 作 的 5 关 于 专 利 法! 商 标 法 修 改 后 专 利! 商 标 相 关 案 件 分 工 问 题 的 批 复 6 中 明 确 指 出 / 对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的 涉 及 专 利 权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专 利 或 者 商 标 不 服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复 审 决 定 或 者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裁 定 而 提 起 诉 讼 的 行 政 案 件 由 知 识 产 权 庭 审 理 不 服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或 者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复 审 决 定 或 者 裁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案 件 由 行 政 审 判 庭 审 理 0 该 批 复 将 专 利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中 的 行 政 案 件 交 由 知 识 产 权 庭 一 并 审 理 对 此 有 学 者 指 出 / 尽 管 该 批 复 表 明 此 类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仅 适 用 于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是 意 在 按 审 案 内 部 分 工 既 要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又 要 照 顾 当 前 审 判 实 践 避 免 对 涉 及 同 一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政 审 判 与 民 事 审 判 结 果 发 生 矛 盾. 而 作 出 的 但 毕 竟 开 创 了 在 专 利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诉 讼 中 一 并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的 先 河 0 总 之 我 们 认 为 有 条 件 地 处 理 和 解 决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既 具 有 必 要 性 也 具 有 可 行 性 其 既 有 相 应 理 论 的 支 撑 也 是 司 法 审 判 实 践 的 需 要 它 对 于 及 时 合 理 地 解 决 冲 突 与 纠 纷 防 止 作 出 相 互 矛 盾 的 事 实 认 定 与 判 决 结 果 切 实 有 效 地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第 期 廖 永 安 论 我 国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交 叉 案 件 的 协 调 处 理 # # 合 法 权 益 都 具 有 不 可 低 估 的 作 用 至 于 在 哪 些 情 形 下 行 政 诉 讼 附 属 问 题 可 以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一 并 解 决 我 们 一 方 面 可 以 通 过 立 法 或 司 法 解 释 来 予 以 明 确 另 一 方 面 在 立 法 与 司 法 解 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允 许 法 官 享 有 一 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根 据 当 事 人 申 请 原 则 以 及 有 利 于 及 时! 彻 底 解 决 纠 纷 和 及 时 保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来 加 以 衡 量 确 定 三! 我 国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协 调 处 理 方 式 之 二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一 般 认 为 所 谓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是 指 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和 确 认 行 政 主 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正 确 与 合 法 的 同 时 根 据 当 事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合 并 审 理 与 被 诉 的 具 体 行 为 有 关 联 的 民 事 争 议 的 活 动 以 及 该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诉 讼 关 系 但 是 对 于 行 政 诉 讼 能 否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我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未 作 明 确 规 定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也 未 作 规 定 理 论 界 对 此 争 论 颇 多 有 的 学 者 通 过 对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与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比 较 与 具 体 分 析 认 为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根 本 不 具 备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特 征 从 而 主 张 行 政 诉 讼 不 应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而 有 的 学 者 则 认 为 将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与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进 行 简 单 类 比 并 得 出 行 政 诉 讼 不 应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观 点 有 些 机 械 因 为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对 于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真 正 的 借 鉴 意 义 在 于 其 本 质 即 附 带 诉 讼 的 特 征 及 其 优 点 并 认 为 附 带 诉 讼 的 特 征 在 于 第 一 在 同 一 诉 讼 程 序 中 包 含 两 种 不 同 性 质 的 诉 讼 第 二 两 种 诉 讼 之 间 存 在 内 在 联 系 即 关 联 性 第 三 两 个 诉 讼 有 主 从 之 分 往 往 一 个 诉 讼 是 主 体 诉 讼 而 另 一 个 诉 讼 是 从 属 诉 讼 而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符 合 上 述 特 征 因 此 主 张 建 立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我 们 赞 同 第 二 种 观 点 并 认 为 在 我 国 建 立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不 仅 具 有 必 要 性 也 具 有 可 行 性 对 于 方 便 当 事 人 诉 讼 节 省 诉 讼 成 本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避 免 相 互 矛 盾 判 决 的 产 生 以 及 便 于 人 民 法 院 全 面! 正 确 地 处 理 案 件 彻 底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与 行 政 争 议 等 均 将 具 有 不 可 低 估 的 意 义 下 面 本 文 着 重 就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作 一 粗 浅 探 讨 对 于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目 前 学 界 意 见 分 歧 颇 大 其 观 点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的 三 种 情 况 对 行 政 裁 决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不 应 为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而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行 政 诉 讼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裁 决 两 种 情 况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权 证 的 行 为 引 起 的 争 议 和 因 行 政 裁 决 引 起 的 行 政 争 议 由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来 解 决 对 于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只 是 可 以 适 用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第 四 种 观 点 认 为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对 行 政 确 认 行 为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对 行 政 裁 决 行 为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存 在 民 事 侵 权 行 为 被 害 人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行 政 相 对 人 实 施 行 政 机 关 已 经 许 可 的 某 种 行 为 时 第 三 方 认 为 侵 犯 自 己 的 民 事 权 益 第 三 方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要 求 法 院 附 带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我 们 认 为 就 上 述 观 点 而 言 第 一 种 观 点 相 对 较 为 科 学 但 仍 不 全 面 首 先 我 们 认 为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裁 决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不 属 于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其 理 由 是 当 事 人 提 出 行 政 诉 讼 要 求 纠 正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裁 决 其 实 质 在 于 满 足 其 原 告 的 民 事 请 求 这 样 当 事 人 的 民 事 权 益 请 求 已 经 包 含 于 并 转 化 为 一 种 行 政 诉 讼 请 求 例 如 甲! 乙 两 村 因 一 块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发 生 争 议 县 政 府 作 出 裁 决 确 认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归 甲 村 所 有 乙 村 不 服 向 法 院 起 诉 认 为 县 政 府 确 权 错 误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应 归 自 己 享 有 或 为 甲 乙 两 村 共 同 享 有 要 求 法 院 纠 正 县 政 府 的 错 误 决 定 在 该 诉 讼 中 乙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根 本 目 的 不 在 于 撤 销 县 政 府 的 确 权 决 定 而 在 于 通 过 要 求 法 院 纠 正 县 政 府 的 行 政 裁 决 确 认 自 己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乙 村 必 然 在 提 出 行 政 诉 讼 同 时 便 提 出 自 己 的 民 事 请 求 或 者 说 它 的 行 政 诉 讼 请 求 本 身 就 内 含 了 它 的 民 事 请 求 不 会 出 现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中 可 能 提 出 民 事 请 求 也 可 能 不 提 出 的 情 形 而 且 在 这 类 诉 讼 中 从 诉 讼 开 始 至 结 束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原 争 议 双 方 始 终 围 绕 着 自 己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的 有 无 及 多 少 来 争 论 行 政 裁 决 的 合 法 性 法 院 判 断 行 政 裁 决 是 否 正 确 合 法 也 始 终 以 行 政 机 关 对 原 争 议 双 方 之 间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确 定 是 否 正 确 为 中 心 脱 离 开 对 当 事 人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审 查 判 断 便 无 从 判 断 行 政 裁 决 的 正 确 合 法 与 否 因 此 在 行 政 裁 决 诉 讼 中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请 求 和 民 事 权 益 的 请 求 的 提 起 和 审 理 并 不 存 在 谁 为 主 诉 谁 为 前 提 的 问 题 对 行 政 争 议 的 解 决 必 然 要 涉 及 对 民 事 权 益 的 审 查 和 确 认 对 于 此 类 问 题 的 解 决 应 当 说 日 本 的 形 式 当 事 人 诉 讼 为 我 们 提 供 了 有 益 的 参 考 和 借 鉴 在 日 本 因 行 政 裁 决 引 起 的 诉 讼 被 明 确 定 性 为 行 政 诉 讼 而 非 行 政 诉 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但 在 处
# #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理 方 法 上 却 很 特 殊 即 原 告 在 起 诉 时 不 必 以 行 政 机 关 为 被 告 而 直 接 以 对 方 当 事 人 为 被 告 但 法 院 必 须 通 知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要 受 法 院 裁 判 的 约 束 同 时 这 类 诉 讼 程 序 除 准 用 抗 告 诉 讼 规 定 外 可 援 用 民 事 诉 讼 之 例 在 我 国 只 所 以 将 因 行 政 裁 决 所 引 起 的 争 议 视 为 行 政 诉 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根 本 原 因 是 法 院 缺 乏 应 有 的 司 法 变 更 权 如 果 赋 予 司 法 机 关 对 行 政 裁 决 以 完 全 的 司 法 变 更 权 实 践 中 的 问 题 也 就 迎 刃 而 解 了 其 次 对 于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权 证 的 行 为 引 起 的 争 议 以 及 对 行 政 确 认 行 为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同 样 不 宜 将 其 纳 入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畴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于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权 证 的 行 为 引 起 的 争 议 以 及 对 行 政 确 认 行 为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往 往 是 基 于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民 事 争 议 引 起 的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于 解 决 当 事 人 彼 此 间 的 民 事 争 议 行 政 争 议 往 往 是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附 属 问 题 如 第 三 人 对 登 记 机 关 所 登 记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争 议 此 种 争 议 实 质 上 存 在 于 行 政 相 对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与 登 记 机 关 并 无 实 质 争 议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原 因 在 于 登 记 机 关 确 认 了 这 种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这 类 纠 纷 实 质 上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和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房 屋 权 属 纠 纷 如 果 对 诸 如 此 类 的 纠 纷 通 过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方 式 来 加 以 解 决 不 免 有 本 末 倒 置 之 嫌 相 反 我 们 更 愿 主 张 将 其 视 为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行 政 附 属 问 题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我 们 认 为 我 国 目 前 行 政 诉 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案 件 范 围 宜 界 定 为 以 下 两 类 一 是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被 害 人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对 于 这 类 案 件 要 构 成 行 政 诉 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成 立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处 理 的 事 项 涉 及 到 了 当 事 人 间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对 当 事 人 间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之 争 作 出 有 强 制 力 的 裁 决 一 旦 行 政 机 关 对 相 关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之 争 作 出 裁 决 则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已 得 到 有 权 机 关 的 确 认 当 事 人 只 能 通 过 对 该 行 政 裁 决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来 满 足 自 己 民 事 权 益 的 请 求 而 不 再 是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问 题 了 当 事 人 必 须 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提 出 民 事 诉 讼 并 且 限 于 在 一 审 中 提 出 否 则 民 事 诉 讼 部 分 的 审 理 将 有 违 两 审 终 审 的 原 则 二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实 施 行 政 机 关 已 经 许 可 的 某 种 行 为 时 第 三 方 认 为 侵 犯 了 自 己 的 民 事 权 益 第 三 方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要 求 法 院 附 带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如 某 公 司 按 照 规 划 局 颁 发 的 建 筑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房 时 相 邻 的 居 民 认 为 新 建 房 屋 影 响 了 其 通 风 与 采 光 要 求 停 止 建 房 该 公 司 则 出 示 建 筑 规 划 许 可 证 以 证 明 自 己 行 为 的 合 法 居 民 若 对 规 划 局 颁 发 的 建 筑 规 划 许 可 证 不 服 在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同 时 可 以 附 带 提 出 要 求 侵 害 方 停 止 侵 害! 排 除 妨 碍 在 这 类 案 件 中 法 院 审 查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对 于 解 决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民 事 争 议 往 往 具 有 至 关 重 要 的 意 义 在 整 个 诉 讼 中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并 处 于 主 诉 的 地 位 民 事 争 议 的 解 决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对 其 具 有 完 全 的 依 赖 性 而 在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权 证 行 为 引 起 的 争 议 和 对 行 政 确 认 行 为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 中 颁 发 权 证 行 为 或 行 政 确 认 行 为 在 整 个 纠 纷 中 实 际 上 处 于 附 属 的 地 位 其 对 整 个 纠 纷 的 处 理 更 多 的 是 具 有 证 据 法 上 的 功 能 和 意 义 并 且 当 其 他 证 据 充 分 能 够 相 互 印 证 时 人 民 法 院 还 可 以 运 用 其 他 证 据 直 接 作 出 裁 判 而 不 必 拘 泥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 确 定 的 事 实 注 释 根 据 台 湾 陈 荣 宗 教 授 的 观 点 西 德 的 行 政 法 院 是 跟 普 通 法 院 的 功 能 完 全 一 样 的 只 是 说 因 为 工 作 的 性 质 不 一 样 特 别 有 一 个 另 一 系 统 的 法 院 并 不 是 用 来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的 从 法 官 的 选 拔 和 任 职 资 格 来 看 德 国 普 通 法 院 的 法 官 与 行 政 法 院 的 法 官 均 统 一 由 法 官 法 加 以 规 制 具 体 来 说 其 法 官 的 产 生 途 径 均 为 两 个 一 为 经 司 法 官 考 试 及 格 另 一 即 教 授 而 在 法 国 基 于 行 政 法 院 属 于 行 政 系 统 的 传 统 观 念 故 行 政 法 院 的 法 官 要 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培 训 的 文 官 中 选 出 而 不 是 从 国 家 司 法 系 统 中 选 拔 同 样 在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行 政 法 院 的 构 成 也 有 一 部 分 由 行 政 官 转 任 参 见 5 民 事 诉 讼 法 之 研 讨 6 之 二 三 民 书 局 有 限 公 司 年 版 第! 第 页 关 于 建 立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必 要 性 与 可 行 性 马 怀 德 先 生 对 此 有 详 尽 论 述 参 见 马 怀 德 主 编 5 行 政 诉 讼 原 理 6 法 律 出 版 社 年 版 第 页 关 于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意 义 的 论 述 可 参 见 杨 荣 馨 主 编 5 民 事 诉 讼 原 理 6 法 律 出 版 社 年 版 第 页 参 考 文 献 王 名 扬 法 国 行 政 法 北 京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吴 庚 行 政 争 讼 法 论 台 北 三 民 书 局 兼 子 一 竹 下 守 夫 民 事 诉 讼 法 新 版 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 室 井 力 日 本 现 代 行 政 法 北 京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曾 繁 正 西 方 主 要 国 家 行 政 法! 行 政 诉 讼 法 北 京 红 旗 出 版 社 马 怀 德 行 政 诉 讼 原 理 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 杨 荣 馨 民 事 诉 讼 法 原 理 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 何 文 燕 姜 霞 行 政 诉 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质 疑 河 南 政 法 管 理
第 期 廖 永 安 论 我 国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交 叉 案 件 的 协 调 处 理 # #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杨 伟 东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探 略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王 保 礼 刘 德 生 行 政 诉 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问 题 探 讨 法 商 研 究 施 金 才 陈 晓 宇 关 于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若 干 问 题 的 思 考 ϒ 行 政 法 理 论 与 审 判 实 务 研 究 北 京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I I R I I I ϒ 2I I I I I I I ϒR I I I I I I I 2 I I I I I R I I I π I I I I R I I 2 I I R I I I R I I I R R I R I I 2 I I I I I 编 辑 苏 慧 上 接 758 页 I I I I I ϒ I I I I I I ϒR I ϒ I I I I 2 I I I R I ƒ ϒ R I I I ƒ I ƒ I R I I I I ϒ I ϒ I I ϒ I I ϒ I I I I I ϒ I ƒ I I I I I I 2 I ϒ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I ϒ I ƒi I ϒ I R 2 I 编 辑 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