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出 版 机 构 : 华 文 版 编 辑 : 网 站 : www.tafep.sg 鸣 谢 以 下 机 构 的 支 持 : 2014 年 4 月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未 经 出 版 机 构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通 过 任 何 形 式, 或 使 用 任 何 电 子 机 械 形 式, 包 括 使 用 信 息 储 存 与 读 取 系 统, 转 载 本 刊 物 的 任 何 内 容
目 录 导 言 01 公 平 雇 佣 的 执 行 原 则 02 一 致 和 公 平 的 遴 选 标 准 03 雇 用 与 建 立 一 个 以 新 加 坡 人 04 为 核 心 的 团 队 征 聘 05 - 征 聘 广 告 - 求 职 申 请 - 求 职 面 试 - 测 试 薪 金 12 评 估 晋 升 调 派 与 培 训 13 解 雇 与 裁 员 14 投 诉 处 理 15 雇 主 和 雇 员 的 角 色 16 结 语 17 关 于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18
01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导 言 新 加 坡 是 一 个 任 人 唯 贤 的 社 会, 应 当 实 行 的 是 唯 才 是 用, 公 平 雇 佣 为 基 础 的 雇 佣 制 度 新 加 坡 的 劳 动 力 队 伍 多 元 化, 由 不 同 种 族 宗 教 年 龄 和 性 别 的 成 员 组 成 随 着 人 口 老 化, 以 及 更 多 的 妇 女 被 鼓 励 加 入 劳 动 队 伍, 这 种 趋 势 将 持 续 下 去 实 施 唯 才 是 用, 公 平 雇 佣 的 雇 佣 守 则, 扩 大 了 雇 用 范 围, 让 雇 主 有 更 多 机 会 寻 找 担 任 有 关 职 务 的 最 佳 人 选 尊 重 并 公 平 对 待 雇 员, 将 有 助 于 雇 主 留 住 优 质 的 雇 员, 为 企 业 的 持 续 成 长 与 发 展 效 劳 同 时, 这 样 的 雇 用 方 法 也 将 激 励 雇 员, 为 企 业 竭 尽 所 能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由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联 盟, 现 名 为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TAFEP) 制 订, 列 出 了 雇 主 需 采 纳 的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这 不 仅 能 防 止 有 欠 公 平 的 职 场 操 作, 同 时 也 鼓 励 雇 主 采 纳 有 利 于 劳 资 双 方 的 先 进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措 施 本 守 则 以 下 列 守 则 为 基 础, 包 括 于 2002 年 实 施 的 雇 佣 责 任 守 则, 以 及 于 1999 年 实 施 2006 年 修 订 的 劳 资 政 公 平 征 聘 广 告 之 指 导 原 则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与 新 加 坡 人 力 部 将 参 考 以 上 守 则, 推 广 公 平 负 责 的 职 场 雇 佣 做 法 雇 主 应 遵 守 公 平 雇 佣 原 则, 以 及 采 纳 所 推 荐 的 良 好 管 理 措 施 如 果 企 业 通 过 征 聘 代 理 或 人 力 供 应 公 司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身 为 最 终 客 户 的 企 业 也 应 鼓 励 这 些 公 司 采 纳 此 守 则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02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的 执 行 原 则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的 五 项 执 行 原 则 是 : a. 雇 主 应 该 以 技 能 经 验 或 工 作 能 力 等, 而 非 以 年 龄 种 族 性 别 宗 教 婚 姻 状 况 和 家 庭 责 任, 或 残 障 与 否, 作 为 征 聘 和 遴 选 雇 员 的 基 本 考 量 b. 尊 重 并 公 平 对 待 雇 员 实 施 具 有 前 瞻 性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c. 以 雇 员 的 强 项 和 需 求 作 为 提 供 均 等 培 训 和 发 展 机 会 的 考 量, 协 助 他 们 发 挥 最 佳 潜 能, 达 致 最 大 成 就 d. 根 据 雇 员 的 工 作 能 力 职 场 表 现 对 公 司 的 贡 献 和 工 作 经 验 奖 励 他 们 e. 遵 守 雇 佣 法 令 所 列 的 条 例 并 且 采 纳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03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一 致 和 公 平 的 遴 选 标 准 在 处 理 各 类 雇 佣 事 项, 包 括 征 聘 培 训 晋 升 调 派 及 裁 员 时, 雇 主 需 采 取 一 致 相 关 与 客 观 的 遴 选 标 准 这 些 标 准 需 与 工 作 要 求 相 关 这 能 确 保 公 司 以 公 正 客 观 的 角 度 评 估 应 聘 者 / 雇 员 是 否 适 合 担 任 某 项 工 作 合 理 的 评 估 要 求 包 括 : a. 学 历 要 求, 例 如 : 工 程 学 位 / 就 业 技 能 制 度 (ESS) 第 5 级 b. 工 作 经 验 类 型 的 要 求, 例 如 : 市 场 营 销 的 经 验 c. 工 作 经 验 长 短 的 要 求, 例 如 : 三 年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验 d. 特 殊 技 能 的 要 求, 例 如 : 精 通 电 脑 应 用 程 序 e. 雇 员 对 特 定 工 作 要 求 / 性 质 的 意 愿, 例 如 : 经 常 出 国 公 干 或 特 定 轮 班 制 只 要 他 们 能 胜 任 这 些 要 求, 雇 主 应 一 视 同 仁, 公 平 对 待 残 疾 应 聘 者 / 雇 员 遴 选 标 准 必 须 : a. 明 确 地 传 达 给 所 有 雇 员 与 应 聘 者 ; 以 及 b. 定 期 检 视, 确 保 其 相 关 性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04 雇 用 与 建 立 一 个 以 新 加 坡 人 为 核 心 的 团 队 国 人 所 追 求 的 是 一 份 理 想 的 工 作 和 光 明 的 前 途, 而 企 业 则 必 须 在 全 球 化 的 经 济 体 系 中 竞 争 和 发 展 要 达 致 这 两 个 目 标, 关 键 在 于 应 该 如 何 建 立 一 个 开 放 和 多 元 化 的 雇 佣 市 场 我 们 的 工 作 队 伍 应 以 新 加 坡 人 为 核 心 拥 有 相 关 资 历 和 经 验 的 外 来 人 员 则 协 助 我 们 填 补 所 缺 少 的 技 能 与 专 业 知 识 在 完 善 工 作 团 队 的 同 时, 外 来 人 员 也 能 贡 献 他 们 的 力 量 我 们 在 此 呼 吁 雇 主 们 作 出 一 些 努 力, 以 任 人 唯 贤 的 征 聘 准 则, 吸 引 和 考 虑 录 用 新 加 坡 人, 从 而 开 发 他 们 的 潜 能 和 开 展 他 们 的 工 作 前 景 这 些 努 力 包 括 : i) 确 保 职 位 开 放 给 新 加 坡 公 民 应 征 ii) 和 教 育 机 构 职 业 介 绍 中 心 和 招 聘 中 介 合 作, 吸 引 和 招 聘 新 加 坡 人 ; iii) 培 训 新 加 坡 籍 雇 员 的 技 能 和 专 业 知 识, 让 他 们 担 任 更 高 层 次 的 职 位 或 工 作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和 人 力 部 将 参 考 这 套 守 则, 以 推 广 公 平 和 负 责 任 的 雇 佣 行 为
05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征 聘 雇 主 需 在 征 聘 过 程 中 各 个 阶 段, 一 致 采 用 客 观 和 公 平 的 遴 选 标 准 这 将 确 保 雇 主 是 通 过 评 估 应 聘 者 的 工 作 能 力, 择 优 录 取 负 责 征 聘 事 宜 的 职 员 应 接 受 培 训, 了 解 并 避 免 不 公 平 的 作 法 1 征 聘 广 告 征 聘 广 告 中 应 清 楚 列 明 遴 选 标 准, 并 以 学 历 技 能 知 识 和 工 作 经 验 为 主 要 考 量 雇 主 在 刊 登 职 务 所 需 的 特 定 要 求 时, 如 有 任 何 要 求 可 能 让 求 职 者 感 到 不 公 平, 雇 主 需 确 保 该 要 求 是 职 务 的 实 际 所 需, 并 在 广 告 中 解 释 列 出 有 关 要 求 的 原 因 这 将 确 保 应 聘 者 能 更 好 地 了 解 职 务 的 要 求, 从 而 增 加 合 格 应 聘 人 数, 以 及 避 免 应 聘 者 对 雇 主 产 生 负 面 印 象 征 聘 启 事 中 不 应 该 列 出 诸 如 此 职 位 不 开 放 给 新 加 坡 公 民, 或 只 限 非 新 加 坡 公 民 申 请 等 字 眼 或 词 句 1 节 录 自 劳 资 政 公 平 征 聘 广 告 之 指 导 原 则 (2006).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06 年 龄 雇 主 不 应 把 年 龄 作 为 雇 佣 考 量 征 聘 广 告 中 不 应 采 用 优 先 考 虑 某 个 年 龄 层 应 聘 者 的 字 眼 或 词 汇, 例 如 : 年 轻 或 活 力 和 有 朝 气 的 工 作 环 境 如 果 工 作 需 要 耗 费 体 力, 例 如 搬 运 重 物, 雇 主 需 在 广 告 中 清 楚 描 述 体 能 需 求, 或 其 他 相 关 的 工 作 要 求, 而 不 是 注 明 对 年 龄 的 限 制 例 如 : 应 聘 者 需 扛 运 米 袋, 每 袋 至 少 10 公 斤 应 聘 者 需 操 作 重 型 设 备 为 响 应 政 府 号 召, 增 加 年 长 人 士 的 受 聘 机 会, 雇 主 可 在 征 聘 广 告 中 注 明 有 关 工 作 适 合 年 长 人 士 例 如 : 征 聘 收 银 员 工 作 适 合 年 长 人 士 种 族 新 加 坡 是 一 个 以 多 元 种 族 和 谐 相 处 为 基 奠 的 社 会, 因 此 雇 主 不 应 以 种 族 作 为 遴 选 标 准 根 据 种 族 遴 选 雇 员 是 不 被 接 受 的 做 法, 因 此 征 聘 广 告 中 不 应 出 现 诸 如 华 族 优 先 考 虑 或 马 来 族 优 先 考 虑 的 词 句
07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语 言 如 果 工 作 需 要 应 聘 者 精 通 某 种 语 言, 雇 主 应 给 于 明 确 合 理 的 解 释 这 将 减 少 应 聘 者 和 招 聘 公 司 之 间 出 现 含 糊 误 解 的 情 况 例 如 : 学 前 教 育 中 心 征 聘 华 文 教 师, O 水 准 华 文 科 目 优 等 马 来 语 体 育 杂 志 征 聘 翻 译 员, 必 须 精 通 马 来 语 征 聘 数 名 导 游, 负 责 带 领 中 国 / 日 本 / 印 度 旅 行 团 需 通 晓 华 语 / 日 语 / 印 度 方 言 性 别 如 果 因 工 作 上 的 实 际 要 求, 需 指 定 雇 员 性 别, 雇 主 需 清 楚 说 明 原 因 例 如 : 健 康 水 疗 中 心 招 聘 女 性 疗 理 师, 为 女 性 客 户 提 供 按 摩 和 水 疗 服 务 征 聘 广 告 中 不 应 使 用 优 先 考 虑 特 定 性 别 应 聘 者 的 字 眼 或 词 汇, 例 如 : 女 性 工 作 环 境 或 女 侍 应 生 婚 姻 状 况 和 家 庭 责 任 婚 姻 状 况 和 家 庭 责 任 是 不 相 关 的 雇 用 标 准, 不 论 已 婚 未 婚 ; 或 是 需 要 照 料 家 庭 的 雇 员, 都 能 在 职 场 取 得 优 异 的 表 现 宗 教 信 仰 雇 主 不 应 该 以 宗 教 信 仰 作 为 雇 佣 标 准, 除 非 雇 员 需 在 工 作 时 执 行 宗 教 职 能 在 此 情 况 下, 雇 主 需 在 广 告 中 清 楚 客 观 地 注 明 有 关 要 求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08 求 职 申 请 求 职 申 请 表 格 雇 主 应 检 视 求 职 申 请 表 格 中 的 各 个 栏 目, 只 询 问 与 应 聘 者 胜 任 能 力 相 关 的 资 料 这 不 仅 能 简 化 申 请 表 格, 同 时 确 保 求 职 的 评 估 是 建 立 在 唯 才 是 用, 公 平 雇 佣 的 基 础 上 例 如 : a. 在 评 估 应 聘 者 能 否 胜 任 文 书 助 理 的 职 务 时, 相 关 的 条 件 可 以 是 : 应 聘 者 是 否 具 备 所 需 技 能, 如 读 写 技 能, 熟 悉 电 脑 应 用 程 序 ; 以 及 应 聘 者 是 否 有 类 似 工 作 经 验
09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b. 在 评 估 应 聘 者 能 否 胜 任 服 务 亚 太 区 客 户 的 会 计 职 务 时, 相 关 的 条 件 可 以 是 : 应 聘 者 是 否 具 备 相 关 的 专 业 资 格, 即 会 计 学 位 ; 以 及 应 聘 者 是 否 能 够 并 愿 意 经 常 出 国 公 干 c. 在 评 估 应 聘 者 能 否 胜 任 递 送 员 职 务 时, 相 关 的 条 件 可 以 是 : 应 聘 者 是 否 具 备 所 需 技 能, 例 如 相 关 级 别 的 驾 驶 执 照 ; 以 及 应 聘 者 的 体 能 是 否 能 够 搬 运 重 型 货 物 简 言 之, 年 龄 性 别 种 族 宗 教 信 仰 和 婚 姻 状 况, 包 括 应 聘 者 是 否 怀 孕 或 育 有 孩 子 等 问 题 与 工 作 性 质 无 关 ; 不 应 列 入 申 请 表 格 如 有 行 政 上 的 需 要, 雇 主 可 在 遴 选 或 最 后 筛 选 应 聘 者 之 后, 向 他 们 索 取 额 外 的 个 人 资 料 如 需 在 申 请 表 格 中 索 取 额 外 的 个 人 资 料, 雇 主 应 在 表 格 中 说 明 该 资 料 仅 作 为 行 政 用 途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10 求 职 面 试 遴 选 面 试 是 求 职 过 程 最 重 要 的 一 环 负 责 主 持 面 试 的 职 员 必 须 受 过 训 练, 并 确 保 面 试 过 程 公 平 而 且 不 存 偏 颇 为 了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客 观 评 估, 雇 主 必 须 : 设 下 遴 选 标 准, 对 所 有 应 聘 者 一 视 同 仁 ; 妥 善 记 录 评 估 过 程 ; 以 及 尽 可 能 委 派 至 少 两 名 面 试 员, 而 面 试 员 也 必 须 熟 悉 公 平 雇 用 守 则 面 试 员 应 有 自 觉 性, 不 能 因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标 准, 对 应 聘 者 产 生 刻 板 印 象 (stereotype) 面 试 员 应 把 问 题 局 限 于 评 估 应 聘 者 与 工 作 需 求 有 关 的 工 作 能 力 如 果 面 试 员 需 提 出 可 能 被 视 为 不 公 平 的 问 题, 他 需 向 应 聘 者 解 释 原 因, 避 免 造 成 误 解 例 如 : a. 在 评 估 应 聘 者 能 否 胜 任 呼 叫 中 心 接 线 员 的 职 务 时, 可 提 出 的 问 题 可 以 是 : 要 求 应 聘 者 叙 述 接 待 客 户 的 相 关 经 验 ; 以 及 要 求 应 聘 者 说 明 如 何 应 付 难 缠 的 客 户
11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b. 在 评 估 应 聘 者 能 否 胜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职 务 时, 可 提 出 的 问 题 可 以 是 : 要 求 应 聘 者 叙 述 曾 经 负 责 过 的 项 目, 以 及 他 / 她 对 项 目 成 果 所 作 出 的 贡 献 ; 以 及 要 求 应 聘 者 解 释 为 何 他 / 她 适 合 担 任 此 职 务 简 言 之, 应 聘 者 的 宗 教 信 仰 和 婚 姻 状 况, 已 经 育 有 孩 子 或 是 打 算 生 育 等 问 题, 与 工 作 性 质 无 关, 不 应 在 面 试 时 询 问 如 果 有 关 职 务 需 要 应 聘 者 做 出 超 越 一 般 工 作 要 求 的 承 诺, 例 如 : 经 常 出 国 公 干 的 意 愿, 面 试 员 就 必 须 详 细 说 明 工 作 要 求, 并 询 问 应 聘 者 可 否 符 合 所 有 要 求 如 有 行 政 上 的 需 要, 雇 主 可 在 遴 选 或 最 后 筛 选 应 聘 者 后, 向 他 们 索 取 额 外 的 个 人 资 料 雇 主 应 该 告 知 应 聘 者, 面 试 结 果 将 如 何 被 传 达 雇 主 也 应 通 知 不 被 录 用 的 应 聘 者 面 试 结 果 测 试 如 果 需 要 通 过 测 试 进 行 遴 选, 测 试 应 该 : a. 与 职 务 要 求 有 关 ; 以 及 b. 定 期 检 视, 确 保 测 试 内 容 或 评 分 标 准 与 工 作 要 求 相 关, 以 及 不 造 成 偏 见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12 薪 金 雇 主 应 考 量 能 力 表 现 贡 献 和 经 验 等 因 素, 给 予 雇 员 公 平 的 薪 金 待 遇
13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评 估 晋 升 调 派 与 培 训 雇 主 应 采 纳 公 平 与 客 观 的 评 估 系 统, 使 用 可 衡 量 的 标 准, 评 估 雇 员 的 工 作 表 现 这 将 确 保 雇 主 是 根 据 雇 员 的 优 越 表 现 与 贡 献, 进 行 评 估 与 提 升 当 雇 主 需 要 调 派 和 培 训 人 员 时, 应 通 知 所 有 符 合 资 格 的 雇 员 有 关 申 请 条 件 和 程 序 雇 主 应 按 客 观 的 遴 选 条 件, 评 估 所 有 有 意 提 出 申 请 的 雇 员, 确 保 没 有 人 被 忽 略 雇 主 需 定 期 检 视 并 确 保 申 请 资 格 是 公 平 的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14 解 雇 和 裁 员 雇 主 应 把 雇 员 的 表 现 和 操 行 记 录 在 案 在 作 出 解 雇 决 定 时, 雇 主 应 根 据 在 案 记 录, 对 表 现 欠 佳, 或 操 行 失 当 的 雇 员 予 以 解 雇 在 作 出 解 雇 决 定 前, 雇 主 应 与 雇 员 进 行 对 话, 允 许 雇 员 陈 述 本 身 的 情 况 雇 主 在 面 临 人 力 资 源 过 剩 时, 可 以 参 考 劳 资 政 处 理 过 剩 人 力 资 源 问 题 之 指 导 原 则, 作 出 其 他 的 选 择, 以 避 免 裁 员 或 减 少 被 裁 人 数 雇 主 在 有 必 要 进 行 裁 员 时, 应 采 取 负 责 任 的 做 法, 与 工 会 进 行 咨 询 协 商, 或 在 没 有 工 会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与 受 影 响 的 雇 员 沟 通
15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投 诉 处 理 雇 主 应 设 立 机 制, 处 理 雇 员 受 不 公 平 对 待 的 投 诉 雇 主 应 严 肃 处 理 投 诉, 并 在 调 查 了 投 诉 的 个 案 后 给 有 关 人 士 一 个 交 代 雇 主 在 处 理 投 诉 案 件 时 应 保 密, 并 公 平 对 待 投 诉 者 和 被 投 诉 者 工 会 雇 员 自 觉 受 到 不 公 平 的 对 待 时, 也 可 向 工 会 咨 询 自 觉 受 到 不 公 平 待 遇 的 应 聘 者 和 雇 员, 在 事 件 扩 大 前, 应 让 有 关 雇 主 作 出 澄 清 或 解 释 这 将 给 予 雇 主 机 会, 解 释 作 出 有 关 决 定 的 原 因, 或 在 必 要 时 进 行 纠 正 当 雇 员 仍 然 在 职 时, 这 种 作 法 能 避 免 造 成 误 解, 有 助 于 保 持 良 好 的 劳 资 关 系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16 雇 主 和 雇 员 的 角 色 雇 主 应 当 : a. 遵 守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 b. 传 达 指 导 原 则, 教 育 管 理 层 与 雇 员, 让 他 们 了 解 本 身 角 色, 理 解 其 敏 感 性 和 所 牵 涉 的 问 题 ; 以 及 c. 采 纳 公 平 雇 佣 的 指 导 原 则, 让 雇 员 以 最 佳 状 态 投 入 工 作, 打 造 各 方 相 互 尊 重 体 谅 和 理 解 的 职 场 氛 围 雇 员 也 应 尽 一 份 力, 协 助 促 进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的 执 行 雇 员 应 当 : a. 熟 悉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 b. 在 工 作 场 所 互 相 尊 重 和 理 解, 加 强 和 谐 的 工 作 气 氛 ; 以 及 c. 以 理 性 的 方 式, 通 过 对 话 讨 论 与 建 立 机 制, 处 理 工 作 时 出 现 的 不 公 平 待 遇 投 诉 人 力 部 与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将 参 考 本 守 则, 处 理 雇 员 对 不 公 平 雇 佣 所 做 出 的 投 诉
17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结 语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成 功 实 施 与 否, 需 仰 赖 雇 主 和 工 会 / 雇 员 的 致 力 合 作, 以 及 政 府 的 支 持 我 们 需 要 不 断 地 通 过 教 育 与 宣 导, 才 能 更 有 效 地 改 变 心 态, 以 及 转 变 根 深 蒂 固 的 雇 佣 管 理 措 施 鉴 于 新 加 坡 稳 固 的 劳 工 管 理 关 系, 以 及 劳 资 政 伙 伴 关 系,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有 信 心, 公 平 雇 佣 最 终 将 成 为 新 加 坡 人 力 资 源 系 统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并 成 为 一 个 对 机 构 卓 越 化, 以 及 全 体 雇 员 福 利 有 贡 献 的 一 套 执 行 方 案
劳 资 政 公 平 雇 佣 守 则 18 关 于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TAFEP) 提 倡 公 平 负 责 和 良 好 的 雇 佣 行 为 利 用 其 独 特 的 劳 资 政 身 份,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连 同 雇 主 组 织 工 会 以 及 政 府 一 起 宣 传 并 帮 助 企 业 建 立 公 平 雇 佣 的 雇 佣 意 识 并 实 施 到 位 为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务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工 具 和 资 源, 包 括 : 培 训 工 作 坊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教 育 素 材, 协 助 公 司 实 行 公 平 负 责 和 良 好 的 雇 佣 措 施 和 做 法 为 公 众 提 供 的 服 务 公 众 如 果 在 工 作 场 所 遭 到 歧 视, 请 通 知 劳 资 政 公 平 与 良 好 雇 佣 联 盟, 寻 求 建 议 和 协 助 联 系 方 法 电 话 : 6838 0969 网 站 : www.tafep.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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