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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 二 )100 年 度 科 長 級 人 事 人 員 研 習 班 ( 中 央 機 關 專 班 ) 實 施 任 免 遷 調 及 考 核 獎 懲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課 程 訓 練 成 效 之 執 行 報 告 施 能 傑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教 授 壹 前 言 績 效 導 向 的 訓 練 是 訓 練 發 展 計 畫 的 不 變 目 標, 透 過 訓 練 發 展 計 畫 所 預 期 達 成 的 績 效 可 以 包 括 組 織 工 作 或 個 人 層 次, 這 就 是 訓 練 需 求 與 規 劃 時 必 須 先 行 確 認 的 方 向 不 論 是 哪 個 層 次 的 績 效, 如 果 能 基 於 職 能 基 礎 (competency-based) 為 規 劃 的 架 構, 一 般 而 言 可 以 產 生 更 好 的 效 果 施 能 傑 (2002) 早 先 向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提 交 的 績 效 導 向 理 念 應 用 於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規 劃 之 研 究 研 究 報 告 ( 亦 可 參 見 施 能 傑 (2001), 能 力 模 式 與 人 力 資 源 訓 練 發 展, 人 事 月 刊,34 卷 3 期, 頁 5-19), 已 經 提 供 一 般 性 的 論 述 和 作 法 建 議 換 言 之, 訓 練 計 畫 規 劃 者 應 該 用 職 能 基 礎 架 構, 思 考 如 何 設 計 訓 練 發 展 的 學 習 活 動 和 內 容, 再 進 而 檢 視 其 達 成 預 期 的 績 效 程 度 相 反 地, 分 析 結 果 如 果 顯 示 績 效 程 度 未 如 預 期, 就 應 該 深 入 反 省 學 習 活 動 和 職 能 基 礎 架 構 的 妥 適 性, 作 為 繼 續 辦 理 同 一 性 質 訓 練 發 展 計 畫 的 重 要 參 考 貳 研 習 班 試 行 職 能 基 礎 設 計 學 習 活 動 的 規 劃 說 明 人 事 行 政 局 規 劃 100 年 度 人 事 科 長 研 習 班 採 用 全 員 調 訓 方 式, 分 五 期 每 期 包 括 三 天 的 學 習 活 動, 並 將 學 習 活 動 設 定 為 三 個 單 元 : 當 前 重 要 人 事 政 策 及 法 制 研 討 (3 小 時 ) 近 期 修 正 之 人 事 法 規 (6 小 時 ) 及 重 要 56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9 小 時 ), 每 一 單 元 學 習 活 動 的 主 體 內 容 和 細 節, 由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人 事 行 政 局 和 人 力 中 心 在 整 個 調 訓 計 畫 的 架 構 已 公 告 之 後, 並 開 始 進 行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時, 為 希 望 能 增 進 此 次 研 習 的 學 習 績 效, 乃 邀 請 兩 位 研 究 者 (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施 能 傑 和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蔡 秀 涓, 簡 稱 外 聘 團 隊 ) 加 入 參 與 研 習 活 動 的 細 節 執 行 規 劃 外 聘 團 隊 與 人 事 行 政 局 主 管 處 商 議 後, 決 定 運 用 職 能 基 礎 的 理 論 與 技 術 概 念 設 計 研 習 活 動 的 內 容 為 建 立 人 事 科 長 職 位 的 一 般 性 重 要 職 能 圖 像, 外 聘 團 隊 採 用 優 秀 標 竿 (top performers benchmarking) 方 法, 分 別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推 薦 的 七 位 人 事 主 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瞭 解 其 擔 任 科 長 時 的 工 作 環 境 需 求 和 經 驗, 以 及 目 前 擔 任 更 高 層 人 事 主 管 職 位 後 對 科 長 職 位 應 有 核 心 職 能 的 看 法 由 於 受 訪 的 樣 本 數 是 有 限, 而 且 並 未 涵 蓋 各 級 政 府 或 各 重 要 人 事 任 用 樣 態 的 機 關, 因 此 所 得 到 的 資 訊 自 然 有 其 侷 限 性 因 此, 外 聘 團 隊 乃 再 檢 視 行 政 院 所 屬 中 階 主 管 職 務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及 意 涵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人 事 人 員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及 行 為 標 準 描 述, 歸 納 科 長 級 人 事 人 員 的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與 管 理 核 心 職 能 如 表 1 ( 參 見 蔡 秀 涓, 設 計 科 長 級 人 事 人 員 研 習 班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100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案,2011: 32) 表 1 科 長 級 人 事 人 員 核 心 職 能 面 向 與 職 能 標 準 描 述 職 能 面 向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管 理 核 心 職 能 具 備 管 理 與 領 導 團 隊, 有 具 備 擔 任 人 事 行 政 職 務 與 職 能 概 念 效 即 時 回 應 同 仁 需 求, 解 從 事 和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工 作 界 定 決 機 關 人 事 相 關 問 題 推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知 能 動 人 事 相 關 業 務 之 行 為 1. 主 動 瞭 解 當 前 重 要 人 事 1. 積 極 主 動 規 劃 與 研 議 問 職 能 標 準 政 策 與 法 制 最 新 趨 勢 題 解 決 方 案 描 述 與 發 展 2. 有 效 控 管 團 隊 業 務 執 行 57

2. 熟 諳 主 管 業 務 執 行 與 推 動 所 需 法 規 最 新 內 容 3. 認 識 一 般 性 與 人 力 任 免 有 關 ( 含 考 評 與 訓 練 ) 之 法 制 與 管 理 實 務 4. 研 提 之 問 題 回 應 解 決 方 案 具 周 延 可 行 與 可 信 任 性 目 標 與 進 度 3. 充 分 與 業 務 推 動 相 關 人 進 行 有 效 溝 通 4. 管 理 領 導 團 隊 達 成 目 標 本 次 研 習 班 實 際 上 運 用 某 種 程 度 職 能 基 礎 概 念 所 設 計 的 學 習 活 動, 僅 限 於 重 要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單 元, 並 將 此 單 元 的 學 習 活 動 分 為 兩 個 次 單 元 :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和 實 作 演 練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6 小 時 ) 的 學 習 活 動 內 容 主 要 是 以 表 1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之 第 3 項 核 心 職 能 為 設 計 依 據, 建 議 學 習 主 題 設 定 在 人 力 任 免 遷 調 與 考 核 獎 懲 訓 練 兩 項, 至 於 講 師 的 引 導 方 法 則 以 問 題 導 向 之 個 案 研 討 為 原 則 (70%), 輔 以 少 部 分 的 講 座 演 講 ( 不 多 於 30 %) 實 作 演 練 部 分 (3 小 時 ) 則 是 首 次 全 新 的 學 習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小 組 模 擬 演 練 與 個 人 公 文 籃 中 測 驗, 中 間 穿 插 影 帶 教 學 模 擬 演 練 是 將 所 有 參 與 者 分 組, 每 組 7-8 位 參 與 者, 皆 就 同 一 問 題 情 境 題 ( 題 目 如 參 考 資 料 4), 進 行 30 分 鐘 無 主 持 人 之 會 議 討 論, 完 成 設 定 的 會 議 任 務, 目 的 是 學 習 與 提 升 會 議 主 持 團 體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以 及 有 效 分 析 和 提 出 問 題 解 決 方 案 等 管 理 面 職 能 每 一 組 的 模 擬 演 練 都 由 3-4 位 觀 察 員 負 責 做 重 點 記 錄 ( 記 錄 表 如 參 考 資 料 5), 其 中 兩 位 是 外 聘 團 隊, 另 兩 位 皆 是 人 事 實 務 界 資 深 的 領 導 者 或 高 階 管 理 者 ( 包 括 前 銓 敘 部 政 務 次 長 李 若 一 前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副 主 委 鄭 吉 男 台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張 美 玲 桃 園 縣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蕭 鈺 ) 籃 中 測 驗 是 要 求 個 別 參 訓 者 在 100 分 鐘 內 回 答 三 個 涉 及 任 用 考 核 獎 58

懲 和 變 革 管 理 等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皆 是 人 事 主 管 經 常 遇 到 的 實 務 情 境 問 題 ( 題 目 如 參 考 資 料 7), 每 個 受 測 者 作 答 時 都 有 法 規 資 料 可 供 參 考 多 媒 體 影 帶 教 學 的 內 容 ( 如 參 考 資 料 8) 多 與 管 理 職 能 有 關, 藉 此 提 升 參 訓 者 管 理 面 向 之 職 能 知 識, 另 外 也 讓 參 加 演 練 者 在 模 擬 演 練 與 籃 中 測 驗 之 間 有 緩 和 壓 力 的 時 段 參 執 行 說 明 與 分 析 參 與 觀 察 各 班 次 重 要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單 元 的 兩 個 次 單 元, 以 下 僅 就 此 一 單 元, 綜 合 說 明 執 行 的 大 致 狀 況 一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部 分 人 事 案 例 學 習 單 元 總 共 由 四 位 講 師 負 責 引 導, 不 同 講 授 者 有 其 自 己 的 風 格, 基 本 上 都 有 準 備 和 主 題 聚 焦 蔡 秀 涓 將 四 位 講 師 的 課 程 引 導 風 格 約 略 整 理 如 表 2 表 2 講 座 授 課 風 格 比 較 表 講 座 主 題 相 符 討 論 方 式 教 材 內 容 備 註 Q & A 影 片 以 及 服 務 機 關 出 問 題 由 學 員 回 案 例 稍 多, 雖 後 有 投 影 片 做 得 很 生 A 大 致 相 符 答, 然 後 公 佈 答 案 對 調 整, 但 部 分 影 片 動 錯, 學 員 交 叉 討 論 與 仍 無 多 大 相 關 多 元 思 考 較 少 第 一 次 大 致 相 拋 出 議 題, 引 導 學 員 非 以 投 影 片 為 主 要 除 考 核 獎 懲 之 符, 但 退 撫 佔 進 行 多 元 思 考, 一 個 授 課 教 材, 透 過 很 外, 亦 會 提 及 人 事 B 一 定 比 例 之 案 例 討 論 告 一 段 落 多 口 語 之 案 例 講 人 員 應 有 服 務 態 後 上 課 退 撫 部 會 提 醒 重 點 解, 吸 引 同 學 上 課 度 辦 事 周 延 度, 分 則 有 所 降 低 注 意 力 與 討 論 以 及 本 課 程 目 標 分 組 討 論, 每 一 案 例 除 引 導 討 論 外, 亦 設 有 數 小 題, 要 求 每 很 多, 但 上 課 未 必 C 大 致 相 符 會 告 知 人 事 人 員 組 需 派 人 回 答, 討 論 全 部 用 到 表 達 能 力 之 重 要 結 束 後 會 稍 做 解 釋 59

D 部 分 相 符 上 課 重 點 相 當 比 分 組 討 論, 會 將 人 事 主 要 透 過 己 身 經 歷 例 為 科 長 級 人 事 人 員 應 有 溝 通 技 能 案 例 講 解, 投 影 片 人 員 所 會 面 臨 的 於 討 論 中 演 練 為 輔 各 種 領 導 與 溝 通 技 能 整 體 而 言, 儘 管 四 位 講 師 皆 有 好 的 表 達 能 力, 個 案 討 論 進 行 的 狀 況 卻 仍 與 職 能 基 礎 觀 點 下 的 學 習 預 期 目 的 有 些 距 離 不 利 所 於 達 成 這 個 目 標 的 因 素 可 能 有 : 1. 個 案 討 論 的 教 學 內 容, 有 的 偏 向 演 練 管 理 職 能, 有 的 偏 向 嫺 熟 法 規 使 用 未 來 是 可 以 予 以 確 認, 如 果 是 法 規 討 論, 究 竟 個 案 研 討 重 心 是 置 於 現 行 法 規 框 架 的 運 用, 還 是 鼓 勵 討 論 分 析 現 行 法 規 框 架 價 值 性 和 問 題 面 的 討 論? 2. 人 數 相 當 多 的 狀 況 下, 如 何 更 有 效 引 導 個 案 討 論, 是 可 以 再 更 費 心 設 計 的, 以 增 加 學 員 的 討 論, 或 者 是 降 低 上 課 人 數 3. 參 與 者 的 工 作 年 資 年 齡, 以 及 可 以 察 覺 得 到 參 與 動 機, 均 會 影 響 其 在 個 案 教 學 的 參 與 投 入 度 4. 從 更 嚴 格 的 個 案 教 學 法 角 度 而 言, 這 次 的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非 屬 典 型 的 個 案 教 學 ( 個 案 教 學 應 有 的 特 性 和 要 求, 可 參 見 施 能 傑 謝 欣 諮 (2010), 個 案 教 學 法 運 用 在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訓 力 計 畫 成 效 的 初 步 觀 察, 發 表 於 2010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發 展 趨 勢 國 際 研 討 會,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主 辦 ) 二 小 組 模 擬 演 練 部 分 就 無 主 持 人 的 模 擬 演 練 而 言, 五 期 研 習 班 中 共 計 有 20 組 次 的 演 練, 大 致 上 出 現 的 狀 況 包 括 : 1. 絕 大 多 數 的 組 次 並 未 完 全 完 成 被 指 定 的 會 議 任 務 ( 包 括 提 交 人 選 和 提 供 具 體 理 由 ), 許 多 組 次 僅 完 成 提 交 人 選 60

2. 絕 大 多 數 的 組 次 討 論 過 程, 相 當 鬆 散 直 到 時 間 將 近 時, 才 趕 緊 加 快 屬 於 決 定 性 的 討 論 這 與 多 數 組 次 的 主 持 人 比 較 不 嫻 熟 如 何 主 持 會 議, 如 何 引 導 有 邏 輯 和 次 序 的 議 程 討 論 等 有 關 3. 絕 大 多 數 的 參 與 者, 會 議 過 程 中 主 要 是 主 張 自 己 的 觀 點, 比 較 少 進 行 團 體 會 議 所 重 是 的 對 話 整 體 而 言, 很 少 出 現 非 典 型 觀 點 的 思 考, 或 者 一 旦 出 現, 也 幾 乎 沒 有 進 一 步 的 對 話 討 論 4. 此 外, 多 數 組 次 的 演 練 中 顯 示, 許 多 科 長 參 與 者 基 本 上 仍 不 習 慣 於 討 論,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也 仍 有 再 學 習 增 進 的 空 間, 特 別 是 在 有 限 時 間 上 清 楚 陳 述 自 己 的 主 要 論 點 這 可 能 也 反 應 出, 對 於 自 己 未 曾 接 觸 負 責 業 務 比 較 不 願 意 表 達 意 見 此 外, 每 期 參 與 的 演 練 觀 察 員 都 各 自 有 其 初 步 的 記 錄 和 觀 點, 紀 錄 表 也 都 交 給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可 供 內 部 查 詢 由 於 本 次 係 屬 初 次 辦 理, 而 且 定 位 上 也 當 作 是 試 辦 性 質, 因 此, 本 次 的 執 行 方 式 僅 是 請 觀 察 員 皆 各 自 提 出 各 組 次 中 對 於 演 練 討 論 過 程 和 結 果 較 有 貢 獻 的 人 選, 即 使 觀 察 員 之 間 沒 有 經 過 應 該 有 的 討 論 階 段, 但 多 數 組 次 中, 所 提 交 的 初 步 名 單 似 乎 有 著 高 度 的 共 識 性 由 此 顯 示, 透 過 模 擬 演 練 的 方 式, 似 乎 有 相 當 高 的 機 會 可 以 發 現 某 些 表 現 較 為 特 別 的 對 象, 這 些 對 象 一 般 而 言 是 可 以 進 一 步 提 供 培 育 學 習 機 會 或 能 力 改 善 機 會 者 就 籃 中 演 練 部 分 而 言, 外 聘 團 隊 兩 位 研 究 者 並 未 參 與 根 據 參 與 評 量 的 另 兩 位 觀 察 員 表 示, 有 相 當 比 例 的 科 長 表 現 的 根 本 不 及 格, 連 基 本 法 規 都 不 懂, 有 少 數 比 例 的 科 長 則 表 現 的 相 當 好 換 言 之, 若 根 據 兩 位 觀 察 員 的 說 法, 本 次 籃 中 演 練 的 題 目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區 辨 力 肆 未 來 辦 理 的 建 議 整 體 而 言, 這 次 科 長 級 人 事 人 員 研 習 班 的 辦 理 是 做 中 學 的 過 程, 係 屬 61

於 試 辦 性 質, 且 限 於 時 間 和 各 項 因 素, 僅 就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利 用 職 能 基 礎 理 念 予 以 設 計, 實 際 執 行 上 也 並 未 要 求 完 全 依 照 職 能 基 礎 理 念 辦 理 即 使 如 此, 整 個 做 中 學 的 過 程, 所 有 參 與 者 都 充 分 投 入, 並 且 即 時 做 必 要 的 調 整 與 修 正 本 研 習 班 採 取 積 極 試 辦 的 態 度, 實 施 了 過 去 比 較 少 用 的 訓 練 學 習 方 式, 並 於 執 行 過 程 中 全 力 投 入 各 種 資 源, 特 別 是 在 行 政 支 援 學 員 溝 通 講 師 溝 通 等 等 上 盡 了 最 大 的 努 力 ; 所 有 人 事 個 案 講 師 的 配 合 調 整 課 程 重 點, 以 及 所 有 觀 察 員 的 積 極 投 入 和 細 心 觀 察, 都 絕 對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一 一 般 性 建 議 基 於 對 整 個 執 行 過 程 的 觀 察, 以 及 參 酌 所 有 參 與 觀 察 員 的 意 見, 首 先 提 供 兩 個 一 般 性 的 建 議 第 一, 人 事 人 員 的 學 習 活 動 是 可 以 運 用 職 能 基 礎 理 念 進 行 規 劃 的, 這 個 途 徑 可 以 讓 學 習 重 點 更 聚 焦, 並 且 有 助 於 回 饋 到 學 習 活 動 結 束 後 的 工 作 實 際 運 用 上, 提 升 績 效 導 向 的 訓 練 職 能 基 礎 的 訓 練 方 式, 對 於 各 階 層 人 事 主 管 職 位 的 助 益 性 會 遠 高 於 非 主 管 性 職 位, 因 此, 建 議 未 來 的 主 管 性 職 位 訓 練 可 以 多 採 取 此 種 理 念 設 計 第 二, 職 能 基 礎 的 訓 練 規 劃, 可 以 包 括 的 學 習 活 動 方 式 非 常 多 種, 主 要 端 視 於 希 望 觀 察 或 學 習 哪 種 類 型 的 職 能 本 次 研 習 班 使 用 的 模 擬 演 練 籃 中 測 驗 都 只 是 方 法 之 一, 仍 可 以 繼 續 研 議 和 學 習 使 用 其 他 更 多 樣 的 方 法 其 中, 人 事 管 理 個 案 研 討 也 是 一 種 學 習 職 能 的 好 方 法, 但 如 欲 採 用, 務 必 依 照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進 行 個 案 研 討 的 規 劃 設 計 二 主 管 培 育 班 模 擬 演 練 活 動 的 建 議 ( 一 ) 鑑 於 許 多 職 能 基 礎 設 計 的 學 習 活 動 是 相 當 耗 時 和 耗 成 本, 因 此, 建 議 人 事 局 未 來 應 該 將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研 習 區 分 為 兩 類, 一 62

是 現 職 主 管 班, 一 是 主 管 培 育 班 ( 如 下 表 ),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也 宜 比 照 建 立 自 己 的 體 系 二 級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三 級 四 級 機 關 各 級 機 關 ( 含 人 事 局 ) 人 事 主 管 人 事 科 長 現 職 主 管 班 主 管 培 育 班 ( 二 ) 現 職 主 管 班 研 習 活 動 的 定 位 需 要 培 育 或 遴 選 的 目 標, 因 此 並 不 需 要 採 用 複 雜 的 職 能 基 礎 評 量 活 動, 而 是 根 據 職 能 基 礎 設 計 討 論 等 課 程 和 活 動 即 可 ( 三 ) 實 際 的 重 點 應 該 放 在 主 管 培 育 班, 包 括 升 任 科 長 職 位 的 培 育 班 和 升 任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的 培 育 班, 這 種 研 習 班 的 目 的 就 是 遴 選 可 能 有 潛 力 者, 因 此 必 須 讓 參 與 者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壓 力 和 競 爭 性, 從 中 挑 出 人 選 再 繼 續 規 劃 培 育 其 職 能 的 系 列 相 關 活 動 在 人 事 一 條 鞭 制 度 繼 續 維 持 下, 人 事 局 確 實 有 最 佳 的 角 色, 同 時 也 有 義 務, 做 好 主 管 人 力 培 育 的 計 畫, 主 要 的 理 由 包 括 : 1. 絕 對 不 可 冒 著 運 用 不 適 任 主 管 的 風 險, 所 以 不 能 將 主 管 職 位 當 作 是 人 力 培 養 的 實 驗 場 2. 為 降 低 用 錯 主 管 的 風 險, 培 育 計 畫 的 對 象 如 果 是 現 任 各 層 級 主 管, 絕 對 已 是 來 不 及 了 未 來 有 潛 力 擔 任 主 管 的 候 選 人, 才 應 該 是 培 育 對 象 的 重 點, 因 為 即 使 培 育 計 畫 失 敗, 也 不 會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 四 ) 本 次 試 辦 的 模 擬 演 練 和 籃 中 演 練 活 動, 都 是 很 適 合 用 於 主 管 培 育 班 的 方 法, 尤 其 是 升 任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的 培 育 班 根 據 本 次 模 63

擬 演 練 和 實 作 演 練 的 執 行 狀 況 分 析, 即 使 並 未 遵 循 最 佳 程 序 操 作 該 方 法, 大 致 上 都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鑑 別 力, 因 此 可 以 支 持 職 能 基 礎 的 訓 練 活 動 途 徑 再 一 次 要 指 出 的 重 點 是, 任 何 一 種 學 習 活 動 ( 如 模 擬 演 練 ) 的 表 現 結 果 都 不 宜 被 過 度 地 推 論 成 具 備 某 種 預 期 的 職 能, 仍 應 該 綜 合 多 項 職 能 相 關 學 習 活 動 的 表 現 再 評 估 之 三 實 作 演 練 實 施 作 法 之 建 議 ( 一 ) 個 案 主 題 的 設 計 1. 任 何 個 案 都 適 合 如 果 是 主 管 層 次 的 演 練, 最 好 的 個 案 是 能 夠 涵 蓋 兩 個 以 上 人 事 管 理 專 業 ( 法 令 ) 領 域, 並 同 時 涉 及 瞭 解 其 如 何 管 理 領 導 的 作 法 2. 另 一 種 作 法 是, 事 先 確 定 主 題 ( 日 常 比 較 常 碰 到 的 業 務 或 長 官 指 示 任 務 ), 再 設 計 題 目 3. 最 關 鍵 的 是, 演 練 個 案 題 目 設 計 一 定 需 有 清 楚 的 會 議 任 務 要 求, 最 好 是 包 括 處 理 該 任 務 時 會 涉 及 衝 突 性 考 量 的 選 擇 4. 更 複 雜 的 設 計 是, 題 目 中 就 指 定 幾 個 角 色 在 會 議 中 應 該 達 成 的 任 務, 參 與 演 練 者 必 須 扮 演 其 中 一 個 角 色, 這 種 演 練 會 更 具 挑 戰 性 5. 籃 中 演 練 的 題 目 設 計 方 式 也 可 以 非 常 多 樣 性 除 了 可 以 用 本 次 採 取 的 具 體 案 例 回 答 測 驗 外, 經 常 使 用 的 題 目 包 括 日 常 工 作 活 動 事 件 的 處 理 等 等, 這 些 都 是 日 後 可 以 採 用 的 設 計 方 向 ( 二 ) 觀 察 重 點 最 好 的 方 式, 當 然 是 設 計 兩 張 表 格 一 張 結 構 式 的 觀 察 表, 提 供 觀 察 員 記 錄 每 位 參 與 者 在 演 練 過 程 所 展 現 的 具 體 行 為 ( 包 64

括 正 面 和 負 面 ) 另 一 張 是 評 分 表, 給 予 讓 觀 察 員 根 據 觀 察 表 轉 換 為 評 分 表 ( 可 以 是 5, 7, 10 分 表 或 甚 至 採 等 級 表 等 等 ) 觀 察 表 的 紀 錄 重 點 建 議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 1. 參 與 力 : 參 與 發 言 次 數 參 與 品 質 ( 引 導 討 論 方 向 提 出 新 觀 點 ) 2. 溝 通 力 : 論 點 表 達 的 組 織 能 力 口 語 表 達 清 晰 能 力 口 語 表 達 時 間 掌 握 能 力 3. 專 業 力 : 正 確 引 用 法 令 嫻 熟 程 度 問 題 分 析 思 考 廣 度 提 出 建 設 性 的 不 同 思 考 方 向 能 力 4. 主 持 會 議 力 : 做 成 會 議 結 論 能 力 掌 控 會 議 討 論 品 質 能 力 鼓 勵 會 議 參 與 能 力 ( 這 項 僅 適 用 於 若 採 事 先 指 定 主 持 人 的 方 式 ) 5. 基 本 上, 演 練 的 觀 察 對 象 是 個 別 參 與 者, 至 於 整 個 組 的 表 現 不 應 該 是 評 量 的 重 點 ( 三 ) 觀 察 員 1. 這 是 很 困 難 的 一 部 份 原 則 上, 每 一 觀 察 員 最 好 都 有 機 會 看 每 一 組 的 所 有 人 ( 因 此 一 組 人 數 才 不 能 多 ), 當 然 可 以 著 重 看 1-2 位 每 組 約 找 3 位 觀 察 員 2. 每 次 會 議 結 束 後, 觀 察 員 應 該 有 30 分 鐘 以 上 時 間, 共 同 討 論 和 撰 寫 共 同 評 量 表 件 因 此, 觀 察 記 錄 表 的 位 置 應 該 要 足 夠 大, 讓 觀 察 員 足 以 記 錄 重 要 的 觀 察 事 項, 方 便 此 時 討 論 時 的 回 溯 參 考 3. 觀 察 員 必 須 對 於 所 討 論 主 題 的 專 業 ( 法 令 ) 要 清 楚 瞭 解, 但 個 人 也 有 一 定 的 實 務 管 理 經 驗 4. 觀 察 員 一 定 要 從 實 務 工 作 者 中 培 養 原 則 上, 由 至 少 高 二 層 65

級 職 務 者 擔 任 低 一 層 級 職 務 者 的 演 練 觀 察 員 外 聘 觀 察 員 也 值 得 投 資, 變 成 資 料 庫 但 是, 培 育 觀 察 員 一 定 得 花 錢 找 更 有 經 驗 的 顧 問 公 司 來 帶 ( 四 ) 參 訓 人 員 1. 每 組 參 與 人 數 :5-6 人 為 宜 2. 座 位 安 排 : 圓 桌 型 最 佳, 讓 每 位 討 論 者 可 以 方 便 地 目 視 到 任 何 人 的 發 言 狀 況 ( 包 括 肢 體 語 言 ) 3. 演 練 時 間 : 難 以 有 定 論, 需 視 演 練 個 案 的 複 雜 度 人 數 而 定 ( 一 般 或 許 25 分 鐘 為 宜 ) 重 點 是, 整 個 演 練 時 間 平 均 而 言 應 該 讓 每 位 參 與 者 有 機 會 做 相 當 的 參 與 討 論 4. 演 練 方 式 : 主 持 人 或 無 主 持 人 皆 可 但 若 採 主 持 人 方 式, 最 好 是 每 個 人 都 要 有 機 會 擔 任 主 席, 如 果 參 與 總 人 數 超 過 7 人, 這 可 能 技 術 上 可 行 性 較 低 因 此, 建 議 仍 宜 採 無 主 持 人 方 式 為 優 先 ( 但 不 需 跟 組 員 提 示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的 程 序 ) 5. 參 與 者 : 並 不 需 特 別 考 量 參 與 者 過 去 和 目 前 負 責 的 業 務, 因 為 主 管 培 育 班 的 主 旨 是 要 求 對 核 心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皆 能 處 理, 如 果 學 習 和 研 討 主 題 必 須 與 參 與 者 的 業 務 相 配 合, 基 本 上 已 失 去 主 管 培 育 的 精 神 ( 五 ) 演 練 流 程 1. 上 半 天 中 最 多 演 練 3 組, 每 組 25 分 鐘 因 此, 每 期 人 數 約 在 15-20 人 即 可, 甚 至 更 少 時 間 第 一 組 演 練 9:00 ~ 9:25 觀 察 員 交 換 討 論 9:25~9:40 第 二 組 演 練 9:45~10:10 66

觀 察 員 交 換 討 論 10:10~10:30 第 三 組 演 練 10:30~10:45 觀 察 員 交 換 討 論 10:35~11:00 觀 察 員 綜 合 討 論 與 撰 寫 報 告 11:00~11:50 2. 下 半 天, 所 有 人 一 起 參 與 其 他 的 評 量 活 動, 如 籃 中 演 練 會 議 主 持 會 議 簡 報 等 等 ( 六 ) 演 練 成 果 回 饋 1. 提 供 給 每 位 參 與 者 各 項 活 動 的 評 價 表 2. 另 外 找 一 天 時 間, 可 以 特 別 邀 請 部 分 參 與 者 分 享 和 互 動 溝 通 ( 例 如, 只 找 評 價 上 較 有 潛 力 的 對 象 們, 或 者 找 相 對 需 要 再 加 強 者 ) ( 七 ) 人 事 主 管 培 育 班 的 時 間 應 該 要 夠 長, 而 且 分 幾 次 階 段 實 施 這 樣 的 架 構 下, 可 以 更 大 範 圍 地 運 用 職 能 基 礎 理 念 規 劃 各 種 學 習 活 動, 主 要 包 括 實 施 工 作 場 所 外 的 集 中 式 發 展 計 畫, 一 方 面 提 供 職 能 需 求 的 主 題 知 能 課 程 學 習, 同 時 也 可 進 行 本 次 試 辦 的 模 擬 演 練 個 案 研 討 籃 中 演 練 和 其 他 如 角 色 扮 演.. 等 等 評 量 方 法 另 外, 也 應 該 規 劃 更 多 樣 性 的 學 習 活 動, 如 指 派 更 多 不 同 工 作 和 專 案 任 務 跨 政 府 部 門 間 跨 民 間 和 非 營 利 部 門 間 的 學 習 等 等 當 然, 更 不 容 忽 視 的 是, 工 作 場 所 內 的 學 習 發 展, 包 括 主 持 專 案 討 論 工 作 輪 調 學 習 部 屬 工 作 教 導 等 等 四 重 要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活 動 的 建 議 不 論 是 主 管 培 育 班 現 職 主 管 班 或 甚 至 是 一 般 人 事 人 員 班, 採 用 個 案 研 討 方 式 絕 對 是 有 助 益 的 學 習 方 法, 因 為 這 是 符 合 成 人 學 習 原 理 的 方 法 目 前 人 事 局 和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已 經 彙 整 許 多 人 事 管 理 的 案 例 可 用, 就 觀 察 本 67

次 人 事 個 案 研 討 的 經 驗 後 提 供 下 面 建 議 : ( 一 ) 人 事 個 案 的 選 用 主 要 應 涵 蓋 及 核 心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但 有 些 過 於 非 核 心 且 不 常 用 的 技 術 性 案 例 則 較 不 適 合 ( 二 ) 每 個 個 案 都 必 須 清 楚 地 撰 寫 其 預 計 學 習 目 標, 包 括 學 習 哪 些 人 事 管 理 法 令 制 度 措 施 或 管 理 概 念 同 時, 每 個 個 案 所 提 出 的 幾 個 研 討 問 題 也 都 應 該 和 預 期 學 習 目 標 相 搭 配 ( 三 ) 主 管 培 育 班 人 事 個 案 研 討 的 學 習 目 標 之 一, 應 該 特 別 加 入 對 現 有 人 事 管 理 法 令 或 管 理 作 為 的 新 思 考, 避 免 都 僅 是 學 習 原 有 的 框 架 ( 四 ) 參 與 者 都 必 須 在 課 前 閱 讀 完 個 案, 並 有 自 己 的 初 步 答 案 個 案 進 行 雖 然 會 有 分 組, 也 重 視 分 組 互 動 討 論 後 的 新 觀 點, 但 是 仍 不 應 忽 略 讓 許 多 參 與 者 有 機 會 先 分 享 其 觀 點, 因 此, 在 3 個 小 時 的 個 案 課 程 中, 討 論 的 個 案 數 量 不 應 該 多 ( 五 ) 個 案 講 師 的 培 育 要 特 別 費 心, 比 較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可 以 至 少 有 幾 種 : 現 職 有 經 驗 的 實 務 人 事 主 管 ( 輔 以 如 何 引 導 個 案 教 學 的 再 學 習 ) 政 府 人 事 管 理 的 學 界 研 究 者 ( 輔 以 對 所 引 導 個 案 涉 及 人 事 法 令 等 的 再 學 習 ) 外 界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主 管 或 顧 問 ( 但 須 先 瞭 解 政 府 人 事 法 令 等 ) ( 六 ) 積 極 思 考 如 何 對 參 與 者 進 行 課 前 和 結 束 後 的 學 習 評 量, 避 免 參 與 個 案 研 討 者 並 未 積 極 參 與 或 者 沒 有 學 習 到 預 期 目 標 等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