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8 月 刊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体 育 东 路 羊 城 国 际 商 贸 中 心 西 塔 1701~1704 室 电 话 :020 38264561 传 真 :020 38264537 邮 箱 :tax@ri-china.com 网 址 :www.ri-china.com
目 想 问 就 提 有 问 必 答 录 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9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实 际 发 放 的 工 资, 按 新 规 定 扣 缴 个 税... 2 二 新 修 订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发 布, 外 籍 人 员 扣 除 费 用 标 准 4800 元 不 变... 2 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个 人 终 止 投 资 收 回 款 项 如 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3 四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采 取 直 接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4 五 2011 年 起 继 续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4 六 广 州 市 开 始 受 理 第 二 批 2008 年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5 七 深 圳 地 税 7 月 11 日 起 受 理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申 报 缴 纳 事 宜... 6 八 深 圳 建 筑 业 自 开 票 纳 税 人 开 始 使 用 网 络 发 票... 7 九 广 州 国 税 升 级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7 十 9 月 1 日 起, 个 体 户 等 代 开 货 运 发 票, 个 人 所 得 税 预 征 率 由 2.5% 降 至 1.5%... 8 十 一 环 氧 大 豆 油 氢 化 植 物 油 适 用 17% 增 值 税 税 率... 9 十 二 巴 氏 杀 菌 乳 灭 菌 乳 适 用 13% 增 值 税 税 率... 9 十 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企 业 转 让 限 售 股 如 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0 十 四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申 请 资 本 金 结 汇 将 严 审 发 票... 10 十 五 中 国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签 订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协 议, 利 用 避 税 天 堂 避 税 风 险 加 大... 11
万 众 瞩 目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订 已 经 尘 埃 落 定, 外 籍 人 员 的 附 加 扣 除 费 用 标 准 终 于 见 分 晓, 普 通 工 薪 阶 层 喜 降 个 税 新 旧 政 策 如 何 过 渡, 也 已 得 到 明 确, 以 实 际 发 放 工 资 时 间 为 准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继 续 实 施 火 热 的 八 月, 惊 喜 不 断 1
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9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实 际 发 放 的 工 资, 按 新 规 定 扣 缴 个 税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修 改 后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发 文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第 46 号 对 2011 年 6 月 30 日 新 修 订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执 行 有 关 具 体 问 题 进 行 明 确 : 1 2011 年 9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实 际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按 新 修 订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缴 纳 个 税 2011 年 9 月 1 日 前 实 际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均 应 适 用 修 订 前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缴 纳 个 税 2 文 件 还 明 确 了 2011 年 个 体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二 新 修 订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发 布, 外 籍 人 员 扣 除 费 用 标 准 4800 元 不 变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的 决 定 发 文 机 关 : 国 务 院 发 文 文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00 号 2
根 据 6 月 30 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对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进 行 修 订,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 税 款 所 属 期 ) 起, 与 新 修 订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同 步 实 施 与 修 订 前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相 比, 除 了 新 修 订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变 化 外, 主 要 变 化 还 包 括 : 外 籍 人 员 的 附 加 减 除 费 用 标 准, 由 2800 元 降 低 到 1300 元, 总 的 扣 除 费 用 标 准 仍 然 保 持 4800 元 不 变 相 关 链 接 :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决 定 对 外 籍 人 员 个 人 所 得 税 负 担 的 影 响 分 析 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个 人 终 止 投 资 收 回 款 项 如 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个 人 终 止 投 资 经 营 收 回 款 项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发 文 文 号 :2011 年 第 41 号 公 告 明 确 个 人 终 止 投 资 联 营 经 营 合 作 等, 收 回 的 款 项 如 何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自 7 月 25 日 起 实 施 1. 应 税 收 入, 包 括 取 得 的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违 约 金 补 偿 金 赔 偿 金 及 以 其 他 名 目 收 回 的 款 项 等 2. 按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项 目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收 回 款 项 合 计 数 - 原 实 际 出 资 额 ( 投 入 额 ) 及 相 关 税 费 3
四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采 取 直 接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发 文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1 年 第 40 号 明 确 了 采 取 直 接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已 将 货 物 移 送 对 方, 并 暂 估 销 售 收 入 入 账, 如 何 判 断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 1 既 未 取 得 销 售 款, 或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也 未 开 具 销 售 发 票 的, 为 取 得 销 售 款 或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2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五 2011 年 起 继 续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发 文 机 关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文 号 : 财 税 [2011]58 号 4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继 续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但 政 策 有 所 调 整, 具 体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 1 西 部 地 区 内 资 鼓 励 类 产 业 外 商 投 资 鼓 励 类 产 业 及 优 势 产 业 的 项 目, 在 投 资 总 额 内 进 口 的 自 用 设 备, 免 征 关 税 2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西 部 地 区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3 原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优 惠 停 止 执 行,2010 年 12 月 31 日 前 新 办 的 企 业 可 以 继 续 享 受 到 期 满 为 止 六 广 州 市 开 始 受 理 第 二 批 2008 年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受 理 第 二 批 2008 年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文 机 关 : 广 州 市 科 技 和 信 息 化 局 发 文 文 号 : 粤 科 函 高 字 2011 904 号 明 确 广 州 市 2008 年 第 二 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申 报 时 间 受 理 程 序 等 事 项 : 1 申 报 截 止 时 间 :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2011 年 8 月 15 日 ; 窗 口 受 理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为 2011 年 8 月 20 日 2 明 确 受 理 程 序 3 其 他 事 项 按 粤 科 函 高 字 2011 904 号 文 规 定 处 理 5
七 深 圳 地 税 7 月 11 日 起 受 理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申 报 缴 纳 事 宜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发 文 机 关 :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发 文 文 号 : 深 府 办 [2011]60 号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代 征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的 通 告 发 文 机 关 :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文 文 号 : 深 地 税 告 [2011]6 号 深 圳 市 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征 收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由 地 税 局 代 征 2011 年 7 月 11 日 起, 深 圳 市 地 税 部 门 开 始 受 理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申 报 缴 纳 事 宜 征 收 范 围 : 缴 纳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包 括 外 资 企 业 外 国 企 业 和 外 籍 个 人 征 收 标 准 : 实 际 缴 纳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税 额 的 2%; 经 批 准 减 征 或 免 征 三 税 的, 相 应 减 征 或 免 征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享 受 增 值 税 先 征 后 退 ( 包 括 即 征 即 退 ) 的,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不 再 退 费 6
八 深 圳 建 筑 业 自 开 票 纳 税 人 开 始 使 用 网 络 发 票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在 建 筑 业 推 广 使 用 网 络 发 票 的 通 告 发 文 机 关 :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文 文 号 : 深 地 税 告 [2011]7 号 自 2011 年 7 月 18 日 起, 深 圳 市 取 得 建 筑 业 自 开 票 纳 税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应 领 购 网 络 发 票 自 行 填 开 通 告 明 确 了 建 筑 业 自 开 票 纳 税 人 资 格 的 取 得 与 取 消, 网 络 发 票 的 领 购 开 具 验 销 样 式 特 征 与 真 伪 验 证 1 建 筑 业 自 开 票 纳 税 人 应 当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陆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网 上 报 税 系 统, 选 择 网 络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开 具 网 络 发 票, 不 能 以 其 他 方 式 开 具 发 票 建 筑 业 代 开 票 纳 税 人 仍 按 现 行 规 定 到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办 税 大 厅 代 开 建 筑 业 统 一 发 票 ( 代 开 ) 或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 代 开 ) 2 网 络 发 票 全 称 为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其 发 票 右 上 角 设 有 网 络 发 票 字 样 标 识 与 现 行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的 名 称 一 致, 发 票 的 规 格 和 物 理 防 伪 措 施 不 变 九 广 州 国 税 升 级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纳 税 人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升 级 的 通 知 发 文 机 关 :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7
升 级 了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其 中 出 口 商 品 发 票 的 开 票 模 块 有 如 下 修 改 : 1 出 口 商 品 发 票 按 换 算 成 人 民 币 的 合 计 金 额 导 出 ; 2 人 民 币 汇 率 改 成 必 填 项 ; 3 打 印 发 票 时, 将 人 民 币 汇 率 和 换 算 成 人 民 币 的 金 额 打 印 到 备 注 栏 里 十 9 月 1 日 起, 个 体 户 等 代 开 货 运 发 票, 个 人 所 得 税 预 征 率 由 2.5% 降 至 1.5%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代 开 货 物 运 输 业 发 票 个 人 所 得 税 预 征 率 问 题 的 公 告 发 文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44 号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申 请 代 开 货 物 运 输 业 发 票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所 得 税 预 征 率 由 原 来 的 2.5% 下 调 为 1.5% 8
十 一 环 氧 大 豆 油 氢 化 植 物 油 适 用 17% 增 值 税 税 率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环 氧 大 豆 油 氢 化 植 物 油 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问 题 的 公 告 发 文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43 号 环 氧 大 豆 油 氢 化 植 物 油 不 属 于 食 用 植 物 油 的 征 税 范 围, 应 适 用 17% 增 值 税 税 率,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 起 执 行 十 二 巴 氏 杀 菌 乳 灭 菌 乳 适 用 13% 增 值 税 税 率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部 分 液 体 乳 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的 公 告 发 文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38 号 明 确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生 产 的 巴 氏 杀 菌 乳 灭 菌 乳, 属 于 初 级 农 业 产 品, 按 13% 的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调 制 乳 不 属 于 初 级 农 业 产 品, 应 按 照 17%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9
十 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企 业 转 让 限 售 股 如 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企 业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有 关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发 文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39 号 对 企 业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包 括 代 个 人 持 有 的 限 售 股, 如 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进 行 明 确,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1 转 让 代 个 人 持 有 的 限 售 股 : (1) 由 企 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转 付 给 实 际 所 有 人 时 不 再 纳 税 (2) 依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等 原 因, 将 代 持 的 个 人 限 售 股 直 接 变 更 到 实 际 所 有 人 名 下, 企 业 不 交 税 (3) 不 能 准 确 计 算 限 售 股 原 值 的, 一 律 按 转 让 收 入 的 15%, 核 定 限 售 股 原 值 和 合 理 税 费 2 明 确 了 企 业 解 禁 前 转 让 限 售 股 如 何 确 认 收 入 十 四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申 请 资 本 金 结 汇 将 严 审 发 票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完 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资 本 金 支 付 结 汇 管 理 有 关 业 务 操 作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10
发 文 机 关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发 文 文 号 : 汇 综 发 [2011]88 号 为 加 强 资 本 金 结 汇 的 真 实 性 审 核, 对 汇 综 发 [2008]142 号 文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 起 实 施 1 申 请 资 本 金 结 汇, 还 应 向 银 行 提 交 : 前 一 笔 资 本 金 结 汇 按 照 支 付 命 令 函 对 外 支 付 的 发 票 等 相 关 凭 证 原 件 ; 税 务 部 门 网 络 发 票 真 伪 查 询 结 果 打 印 件, 或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发 票 真 伪 鉴 别 证 明 材 料 2 企 业 以 备 用 金 名 义 结 汇 的, 每 笔 不 得 超 过 等 值 5 万 美 元,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等 值 10 万 美 元 3 资 本 金 结 汇 支 付 后 发 生 退 货 撤 销 交 易 和 发 票 作 废 等 情 况, 应 在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送 原 结 汇 银 行 十 五 中 国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签 订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协 议, 利 用 避 税 天 堂 避 税 风 险 加 大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政 府 关 于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的 协 议 >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发 文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37 号 11
公 布 了 中 国 与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签 订 的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协 议 及 议 定 书, 适 用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的 所 得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作 为 主 要 的 避 税 港 型 离 岸 金 融 中 心 之 一, 不 少 企 业 通 过 在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设 立 公 司 ( 特 别 是 离 岸 公 司 ) 进 行 避 税, 两 国 签 订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协 议 后, 税 收 信 息 透 明 度 加 大, 避 税 的 风 险 加 大, 建 议 相 关 企 业 予 以 关 注 其 他 文 件 : 1.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个 体 工 商 户 业 主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的 通 知 2. 广 东 省 科 技 厅 高 新 技 术 发 展 及 产 业 化 处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更 名 和 复 审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3.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公 布 已 失 效 或 废 止 的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的 通 告 4. 广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废 止 失 效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2011 年 第 一 批 的 公 告 5.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变 更 发 票 在 线 域 名 的 通 知 6.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商 品 名 称 及 编 码 协 调 制 度 的 公 告 7.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明 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税 收 保 全 和 强 制 措 施 暂 行 办 法 涉 及 文 书 格 式 文 本 的 通 知 8.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通 知 9.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10.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组 织 申 报 2011 年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财 政 奖 项 备 选 项 目 的 通 知 12
11.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关 于 请 提 供 2010 年 大 宗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相 关 材 料 的 通 知 12.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申 报 2011 年 广 东 省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 通 知 13. 广 东 省 中 小 企 业 局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申 报 2011 年 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的 通 知 14. 广 东 省 外 经 贸 厅 关 于 做 好 2011 年 度 外 贸 企 业 应 用 电 子 商 务 扶 持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1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国 税 发 [1993]045 号 文 件 废 止 后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通 知 1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国 税 发 1993 045 号 文 件 废 止 后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