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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资 料 免 费 赠 阅 劳 动 保 障 女 工 权 益 社 会 保 险 工 伤 及 职 业 病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劳 动 保 障 2 一. 劳 动 合 同 ---------------------------------------------2 二. 工 作 时 间 ---------------------------------------------4 三. 工 资 ---------------------------------------------------5 第 二 部 分 妇 女 权 益 7 一. 女 工 的 四 期 保 护 ------------------------------------7 二. 女 工 享 有 的 劳 动 权 利 ------------------------------8 第 三 部 分 社 会 保 险 9 一. 缴 费 比 例 ---------------------------------------------9 二. 工 伤 保 险 与 商 业 保 险 ----------------------------10 第 四 部 分 工 伤 及 职 业 病 12 一. 什 么 是 工 伤 ----------------------------------------12 二. 什 么 是 职 业 病 -------------------------------------13 三. 工 伤 职 业 病 预 防 -------------------------------13 四. 工 伤 职 业 病 权 益 -------------------------------15 第 五 部 分 心 理 及 生 理 健 康 18 第 六 部 分 申 诉 渠 道 19 一. 法 律 规 定 -------------------------------------------19 二. 其 它 渠 道 -------------------------------------------19 附 录 其 它 提 供 劳 工 咨 询 服 务 的 团 体 19 劳 动 社 保 及 职 业 卫 生 部 门 的 地 址 和 电 话 20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电 话 :( 020)8157 4255( 下 午 1:30 晚 上 9:30) 网 站 :http://ohcs-gz.net 电 邮 :ohcsgz@gmail.com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2013 年 11 月 编 印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前 言 千 千 万 万 打 工 者 远 离 家 乡, 为 城 市 的 发 展 建 设 贡 献 了 青 春 和 血 汗 但 劳 资 纠 纷 欠 薪 事 件 工 伤 职 业 病 等 问 题 却 层 出 不 穷 许 多 企 业 为 了 省 钱, 不 肯 采 用 较 安 全 的 机 器, 不 愿 以 低 毒 无 毒 材 料 代 替 高 毒 性 材 料, 许 多 工 人 上 岗 前 没 得 到 足 够 的 操 作 培 训 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留 下 了 大 量 隐 患 受 到 工 伤 和 职 业 病 伤 害 的 劳 动 者, 面 临 着 医 治 康 复 费 用 及 伤 残 后 的 生 活 保 障 等 问 题 这 一 切 引 发 了 人 们 对 劳 工 权 益 的 关 注 越 来 越 多 的 声 音 呼 吁 企 业 负 起 责 任, 即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尽 管 没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但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企 业 在 其 整 个 供 应 链 中 应 坚 守 道 德 行 为 标 准, 在 营 利 的 同 时, 必 须 就 企 业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社 会 生 态 和 经 济 后 果 负 起 责 任 为 此, 很 多 品 牌 公 司 订 立 内 部 生 产 行 为 守 则 ( 约 章 ), 对 其 供 货 商 的 生 产 行 为 提 出 指 引, 以 推 动 维 护 劳 工 权 益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方 面 的 责 任 守 则 通 常 以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基 础 公 约 为 蓝 本 品 牌 公 司 通 过 派 人 巡 查 工 厂 等 方 式 来 监 督 工 友 也 可 向 品 牌 公 司 ( 工 厂 的 客 户 下 订 单 的 公 司 ) 反 映 厂 方 在 履 行 生 产 行 为 守 则 时 出 现 的 问 题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生 产 行 为 守 则 虽 然 能 给 工 厂 一 定 的 监 督 和 压 力, 但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不 能 代 替 劳 动 法 规 受 雇 劳 动 者 仍 然 需 要 学 习 和 了 解 自 己 应 享 有 的 法 定 劳 动 权 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如 劳 动 合 同 法 劳 动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广 东 省 也 颁 布 了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等 法 规 我 们 从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中 择 录 一 些 主 要 条 文, 加 以 整 理, 作 为 打 工 朋 友 们 了 解 劳 动 权 益 的 入 门 材 料 有 需 要 者, 可 以 自 己 去 查 阅 更 详 细 的 资 料, 和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大 部 分 常 用 法 规 可 登 录 本 机 构 网 站 http://ohcs-gz.net 查 到 安 之 康 2013 年 11 月 第 一 部 分 劳 动 保 障 劳 动 者 与 我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即 劳 动 者 事 实 上 已 成 为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雇 员, 其 劳 动 权 益 都 依 法 受 到 保 护 一.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由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生 效 对 劳 动 者 来 说, 如 果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就 可 以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申 请 法 律 保 护,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1. 劳 动 合 同 应 具 备 什 么 内 容? ⑴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⑵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⑶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⑷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 ⑸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 ⑹ 劳 动 报 酬 ; ⑺ 社 会 保 险 ; ⑻ 劳 动 保 护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 ⑼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⑽ 劳 动 合 同 除 上 述 必 备 条 款 外,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培 训 保 守 秘 密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其 他 事 项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除 载 明 上 述 (1) -(10) 项 外, 还 应 当 载 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用 工 单 位 以 及 派 遣 期 限 工 作 岗 位 等 情 况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与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劳 动 合 同 法 16 17 58 63 条 2. 对 试 用 期 有 何 规 定? ⑴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3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1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1 个 月 ; ⑵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1 年 以 上 不 满 3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2 个 月 ; ⑶ 3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⑷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⑸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3 个 月 的,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⑹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试 用 安 之 康. 1.. 2.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期 不 成 立, 该 期 限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9 条 3. 劳 动 者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⑴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3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⑵ 合 同 期 内,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⑶ 由 劳 动 者 提 出,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的 ; ⑷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者 劳 动 条 件 的 ; ⑸ 用 人 单 位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⑹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⑺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 ⑻ 用 人 单 位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劳 动 者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⑼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 ⑽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上 述 第 ⑷ 至 ⑽ 项 情 况, 即 使 是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仍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上 述 第 ⑽ 项 情 况, 劳 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以 上 同 样 适 用 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摘 自 劳 动 合 同 法 4. 用 人 单 位 在 什 么 情 况,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⑴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⑵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⑶ 劳 动 者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⑷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拒 不 改 正 的 ; ⑸ 劳 动 者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用 人 单 位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⑹ 劳 动 者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以 上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无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⑺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⑻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⑼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安 之 康. 3.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 ⑽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的 ; ⑾ 合 同 到 期 后, 用 人 单 位 不 再 续 签 合 同 的 ; ⑿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的 ; ⒀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的 ; ⒁ 企 业 转 产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后,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⒂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7)-(9) 项, 用 人 单 位 需 提 前 30 天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1 个 月 工 资 后 以 上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需 按 有 关 标 准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5. 什 么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⑴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或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 ⑵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⑶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⑷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 ⑸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5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 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工 作 时 间 1.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加 班 时 间 和 休 息 日 我 国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为 每 日 工 作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 企 业 因 业 务 需 要, 经 劳 动 部 门 批 准, 可 实 行 综 合 工 时 但 总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 在 劳 动 者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每 天 加 班 不 得 超 过 3 小 时,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36 小 时 除 非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紧 急 抢 修, 否 则 不 应 超 过 加 班 上 限 劳 动 者 每 周 休 息 2 天, 在 加 班 情 况 下, 至 少 每 周 应 休 息 1 天 (24 小 时 不 间 断 的 休 息 ) 2. 哪 些 日 子 是 有 薪 假? 法 定 全 民 节 假 日 : 元 旦 1 天 ; 春 节 3 天 ; 清 明 节 1 天 ; 劳 动 节 1 天 ; 端 午 节 1 天 ; 中 秋 节 1 天 ; 国 庆 节 3 天 带 薪 年 休 假 : 累 计 工 作 已 满 1 年 不 满 10 年 的, 年 休 假 5 天 ; 已 满 10 年 不 满 20 年 的, 年 休 假 10 天 ; 已 满 20 年 的, 年 休 假 15 天 婚 假 : 法 定 年 龄 结 婚, 可 享 有 3 天 的 有 薪 婚 假 若 晚 婚 ( 女 性 年. 4.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满 23 周 岁, 男 性 年 满 25 周 岁 ) 可 再 增 10 天 男 女 不 在 一 地 工 作 的, 可 另 给 有 薪 路 程 假 再 婚 的 可 享 受 法 定 婚 假, 不 能 享 受 晚 婚 假 产 假 : 女 职 工 可 享 受 不 少 于 98 天 的 产 假, 包 括 15 天 的 预 产 假 已 婚 妇 女 23 周 岁 以 上 生 育 第 一 个 子 女 为 晚 育, 实 行 晚 育 的,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难 产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15 天 1. 工 资 的 界 定 三. 工 资 工 资 包 括 : 各 种 形 式 的 工 资 ( 计 时 计 件 岗 位 职 务 技 能 等 )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加 班 工 资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支 付 的 属 于 劳 动 报 酬 性 的 工 资 工 资 不 包 括 : 社 会 保 险 费 劳 动 保 护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时 支 付 的 工 资 补 偿 金 计 划 生 育 奖 独 生 子 女 补 贴 丧 葬 费 抚 恤 金 等 福 利 费 用 摘 自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2.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各 地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的 前 提 下,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应 支 付 的 最 低 劳 动 报 酬 但 下 列 各 项 不 得 作 为 最 低 工 资 的 构 成 部 分 : ⑴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 加 班 费 ); ⑵ 中 班 夜 班 高 温 低 温 井 下 有 毒 有 害 等 特 殊 工 作 环 境 条 件 下 的 津 贴 ; ⑶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福 利 待 遇 等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发 布 后 10 日 内 将 该 标 准 向 本 单 位 全 体 劳 动 者 公 示 实 行 计 件 工 资 或 提 成 工 资 等 工 资 形 式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科 学 合 理 地 确 定 劳 动 定 额 和 计 件 单 价, 并 予 以 公 布 确 定 的 劳 动 定 额 原 则 上 应 当 使 本 单 位 同 岗 位 70%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内 能 够 完 成 其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相 应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在 限 期 内 补 发 所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并 可 责 令 其 按 所 欠 工 资 的 1 至 5 倍 支 付 劳 动 者 赔 偿 金 原 则 上 不 同 地 区 最 低 工 资 每 年 都 会 有 调 整 如 劳 动 者 工 资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由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应 付 金 额 50% 以 上 一 倍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摘 自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广 东 省 企 业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劳 动 法 3. 工 资 是 怎 样 支 付 的? 支 付 时 间 : 实 行 月 周 日 小 时 工 资 制 的,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可 以 按 月 周 日 小 时 确 定 无 论 如 何, 用 人 单 位 最 少 每 月 支 付 一 次 工 资, 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之 日 支 付 工 资 支 付 日 遇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或 休 息 日 的, 应 在 之 前 的 工 作 日 支 付 双 方 依 法 解 除 和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当 日 结 清 并 一 次 性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 大 部 分 地 区 按 此 规 定, 但 部 分 地 区 有 不 同 的 规 定, 请 具 体 参 照 当 地 法 规 ) 月 度 奖 季 度 奖 年 终 奖 等, 按 照 劳 动 者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折 算 计 发 支 付 途 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将 工 资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劳 动 者 因 故 不 能 亲 自 领 取 工 资 的,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领, 但 应 当 出 具 委 托 书 工 资 可 通 过 现 金 或 银 行 代 发 支 付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时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其 本 人 的 工 资 清 单, 并 由 劳 动 者 签 收 形 式 : 工 资 应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不 能 以 其 它 东 西 代 替 4. 加 班 工 资 是 怎 样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支 付 员 工 加 班 工 资 : ⑴ 安 排 员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工 作 的, 按 照 不 低 于 员 工 本 人 标 准 工 资 或 者 计 件 工 资 的 150% 支 付 ; ⑵ 安 排 员 工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按 照 不 低 于 员 工 本 人 标 准 工 资 或 者 计 件 工 资 的 200% 支 付 ; ⑶ 安 排 员 工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工 作 的, 按 照 不 低 于 员 工 本 人 标 准 工 资 或 者 计 件 工 资 的 300% 支 付,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以 补 休 替 代 加 班 工 资 5. 因 用 人 单 位 原 因, 停 工 期 间 工 资 如 何 计 算? 非 因 劳 动 者 原 因 造 成 用 人 单 位 停 工 停 产, 未 超 过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 最 长 30 日 )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支 付 工 资 超 过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可 以 根 据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按 照 双 方 新 约 定 的 标 准 支 付 工 资 ;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照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支 付 劳 动 者 生 活 费, 生 活 费 发 放 至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第 35 条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在 无 工 作 期 间,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向 其 按 月 支 付 报 酬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58 条 6.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扣 除 工 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随 意 克 扣 劳 动 者 工 资, 除 非 属 于 以 下 的 情 况 : ⑴ 因 劳 动 者 原 因 对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从 其 工 资 中 扣 除 赔 偿 费, 但 应 当 提 前 书 安 之 康. 5.. 6.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面 告 知 扣 除 原 因 及 数 额, 否 则 不 得 扣 除 扣 除 赔 偿 金 后 的 月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⑵ 代 扣 代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⑶ 由 劳 动 者 个 人 承 担 的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⑷ 法 院 判 决 裁 决 中 要 求 代 扣 的 抚 养 费 赡 养 费 扶 养 费 ; ⑸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以 从 劳 动 者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其 它 费 用 第 二 部 分 妇 女 权 益 我 国 颁 布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女 职 工 禁 忌 劳 动 范 围 的 规 定 女 职 工 保 健 工 作 规 定 关 于 女 职 工 生 育 待 遇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等 法 规, 以 保 护 女 工 劳 动 权 益, 兹 摘 录 如 下 : 一. 女 工 的 四 期 保 护 四 期 指 的 是 女 性 特 有 的 经 期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女 工 因 生 理 特 点 而 享 有 法 定 的 特 殊 保 护, 如 : ⑴ 不 得 在 女 工 孕 期 产 期 及 哺 乳 期 期 间, 降 低 其 基 本 工 资,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⑵ 禁 止 安 排 女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和 其 他 女 工 禁 止 从 事 的 劳 动 ⑶ 禁 止 安 排 处 于 经 期 孕 期 及 哺 乳 期 的 女 工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3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第 3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是 重 强 度 劳 动, 指 8 小 时 工 作 日 中 人 体 平 均 能 量 消 耗 为 1746 千 卡 以 上, 即 净 劳 动 时 间 为 350 分 钟 的 劳 动 第 4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作 业 是 8 小 时 工 作 日 中, 人 体 平 均 消 耗 2700 千 卡 以 上, 即 净 劳 动 时 间 为 370 分 钟 以 上 的 劳 动, 相 当 于 很 重 强 度 劳 动 1. 经 期 女 工 在 月 经 期 间, 所 在 单 位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女 职 工 禁 忌 劳 动 范 围 的 规 定 第 4 条 所 规 定 的 作 业, 如 涉 及 高 空 (5 米 以 上 ) 低 温 ( 5 或 以 下 ) 及 冷 水 (12 或 以 下 ) 的 作 业 患 有 重 度 痛 经 及 月 经 过 多 的 女 职 工, 经 医 疗 或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确 诊 后, 月 经 期 间 可 适 当 给 予 1 至 2 天 的 休 假 2. 孕 期 女 工 在 怀 孕 期 间, 所 在 单 位 不 得 在 正 常 工 作 日 以 外 延 长 劳 动 时 间 ; 对 不 能 胜 任 原 劳 动 的, 应 根 据 医 务 部 门 的 证 明, 减 轻 其 劳 动 量 或 安 排 其 他 劳 动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的 女 工,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夜 班 劳 动 ( 当 日 22 点 至 次 日 6 点 ); 在 劳 动 时 间 内 应 当 安 排 一 定 的 休 息 时 间 怀 孕 的 女 工, 在 劳 动 时 间 内 进 行 产 前 检 查 的, 应 当 算 作 劳 动 时 间 为 避 免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 对 孕 期 女 工 及 其 胎 儿 造 成 伤 害, 禁 止 孕 期 女 工 从 事 以 下 工 作 : 有 毒 作 业 分 类 标 准 中 第 三 四 级 的 作 业, 即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苯 镉 铍 砷 氰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一 氧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氯 己 内 酰 胺 氯 丁 二 烯 苯 胺 甲 醛 等 有 毒 物 质 超 过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的 作 业 ; 制 药 行 业 中 从 事 抗 癌 药 物 及 乙 烯 雌 酚 生 产 的 作 业 ; 作 业 场 所 放 射 性 物 质 超 过 放 射 防 护 规 定 中 规 定 剂 量 的 作 业 ; 人 力 进 行 的 土 方 或 石 方 工 作 ; 第 三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作 业 ; 伴 有 全 身 强 烈 振 动 的 作 业, 如 风 钻 捣 固 机 锻 造 等 作 业 以 及 拖 拉 机 驾 驶 等 ; 工 作 中 需 要 频 繁 弯 腰 攀 高 下 蹲 的 作 业, 如 焊 接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分 级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高 处 作 业 3. 产 期 哺 乳 期 女 工 产 假 规 定 见 第 5 页 女 工 怀 孕 不 满 4 个 月 时 流 产 的, 应 当 根 据 医 务 部 门 的 意 见, 给 予 15 天 至 30 天 的 产 假, 怀 孕 满 4 个 月 以 上 流 产 的, 给 予 42 天 产 假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女 工 在 哺 乳 期 ( 一 般 为 一 年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第 三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和 哺 乳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其 他 劳 动, 不 得 安 排 其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和 在 休 假 日 劳 动,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夜 班 工 作 哺 乳 期 女 工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范 围 : 有 毒 作 业 分 类 标 准 中 第 三 四 级 的 作 业 ( 见 上 文 ); 第 三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作 业 ( 见 第 7 页 ); 对 本 人 和 婴 儿 有 危 害 的 作 业 二. 女 工 享 有 的 劳 动 权 利 ⑴ 女 工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就 业 与 选 择 职 业 的 权 利, 包 括 同 工 同 酬 同 福 利 平 等 聘 用 与 晋 升 等 ⑵ 休 息 休 假 的 权 利 包 括 工 作 间 歇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间 的 休 息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年 休 假 婚 丧 假 事 假 产 假 等 ⑶ 保 障 女 工 不 会 因 结 婚 怀 孕 产 假 哺 乳 等 情 形 被 其 用 人 单 位 降 低 工 资 或 辞 退 ⑷ 获 得 劳 动 安 全 保 护 的 权 利 ⑸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权 利 ⑹ 享 有 社 会 保 险 与 福 利 的 权 利 ( 见 下 文 ) ⑺ 提 请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权 利 ⑻ 其 他 劳 动 权 利 如 参 与 企 业 的 民 主 管 理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有 获 得 经 济 补 偿 的 权 利 摘 自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安 之 康. 7.. 8.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第 三 部 分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是 国 家 立 法 保 障 劳 动 者 因 年 老 疾 病 生 育 工 伤 等 原 因 永 久 或 暂 时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或 失 业, 本 人 或 家 属 失 去 生 活 来 源 时,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 以 货 币 形 式 体 现 )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对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来 说, 都 是 强 制 性 这 有 别 于 个 人 自 愿 缴 纳 的 商 业 保 险 2011 年 7 月 施 行 的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不 为 职 工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能 面 临 加 收 滞 纳 金 及 巨 额 罚 款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包 括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及 生 育 五 种 未 参 保 的 职 工 可 能 无 法 享 受 以 上 各 项 相 应 待 遇 不 同 地 区 对 外 来 人 员 可 参 与 的 险 种 缴 费 基 数 缴 费 比 例 相 关 待 遇 均 有 特 别 规 定, 须 根 据 不 同 地 区 具 体 查 询 以 下 有 关 社 保 的 介 绍 均 以 佛 山 市 的 规 定 为 例 一. 缴 费 比 例 (13 年 7 月 1 日 14 年 6 月 30 日 有 效 ) 月 工 资 上 下 限 缴 费 率 (%) 最 低 缴 费 额 ( 元 ) 养 老 保 险 ( 上 限 12645 元 下 限 2529 元 ) 医 疗 保 险 ( 统 一 3080 元 ) 失 业 保 险 ( 上 限 12645 元 下 限 2529 元 ) 生 育 保 险 ( 上 限 11550 元 下 限 2888 元 ) 工 伤 保 险 单 位 缴 纳 11 278.19 个 人 缴 纳 8 202.32 单 位 缴 纳 5.6 172.48 个 人 缴 纳 2 61.6 单 位 缴 纳 0.5 12.65 个 人 缴 纳 0.5 12.65 单 位 缴 纳 0.9 25.99 I 类 0.45 10.4 ( 上 限 11550 元 A 0.75 17.33 单 位 缴 纳 II 类 下 限 2310 元 ) B 1.125 25.99 III 类 1.5 34.65 注 : 以 上 缴 费 标 准 摘 自 佛 山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网, 网 址 :http://www.fssi.gov.cn 若 有 调 整, 以 每 年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公 布 的 为 准 各 险 种 缴 费 说 明 : 1. 单 位 每 月 缴 费 率 是 18.45-19.5%, 个 人 缴 费 率 是 10-10.5% 2. 养 老 失 业 生 育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均 根 据 参 保 人 2012 年 度 月 均 工 资 收 入 核 定 但 各 险 种 的 缴 费 上 下 限 略 有 不 同, 详 见 页 9 内 表 格 低 于 下 限 的, 按 下 限 核 定 ; 高 于 上 限 的, 按 上 限 核 定 3. 医 疗 保 险 则 统 一 按 2012 年 度 市 平 工 资 3850 元 的 80%, 即 以 3080 元 作 为 缴 费 工 资 4. 单 位 需 按 不 同 行 业 的 工 伤 风 险 程 度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主 要 分 为 3 类 例 如 : 制 鞋 行 业 属 于 II 类, 比 起 I 类 的 保 险 业 工 人 更 容 易 受 工 伤, 因 此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相 应 类 别 缴 纳 5. 农 村 户 籍 职 工 失 业 保 险 个 人 部 分 不 需 缴 纳 二. 工 伤 保 险 与 商 业 保 险 很 多 企 业 因 其 灵 活 性 及 便 捷 性 而 选 择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代 替 工 伤 保 险, 但 事 实 是 这 些 企 业 的 行 为, 不 但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且 一 旦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企 业 为 此 所 需 付 出 的 经 济 代 价 可 能 远 比 预 期 的 多 与 工 伤 保 险 不 同, 商 业 保 险 一 般 按 照 投 保 金 额 给 付 赔 偿, 多 投 多 保 少 投 少 保 不 投 不 保, 且 一 般 有 保 险 期 限 制 职 工 受 伤 后 所 能 获 取 的 赔 偿 可 能 远 比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少 对 比 项 目 法 律 强 制 保 险 目 的 监 管 体 制 企 业 缴 费 率 赔 偿 是 否 一 次 性 赔 偿 依 据 工 伤 保 险 强 制 购 买 不 以 营 利 为 保 险 目 的, 保 障 受 伤 害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分 解 企 业 的 风 险 政 府 0.45-1.5% 有 一 次 性 待 遇, 也 有 长 期 待 遇 政 府 制 订 标 准 医 疗 费 无 限 额 无 免 赔 误 工 伤 残 死 亡 补 助 统 筹 地 区 的 赔 偿 标 准 商 业 保 险 自 愿 购 买 以 营 利 为 保 险 目 的, 寻 求 利 润 最 大 化 保 险 公 司 按 合 同 约 定 或 0.2-1.8% 多 数 是 一 次 性 赔 偿 依 据 合 同 多 投 多 保, 少 投 少 保, 不 投 不 保 保 单 整 体 约 定, 有 限 额 有 免 赔 按 合 同 约 定 赔 偿 安 之 康. 9.. 10.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第 四 部 分 工 伤 及 职 业 病 一. 什 么 是 工 伤 工 伤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或 工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残 死 亡 1.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⑴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⑵ 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⑶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⑷ 患 职 业 病 的 ; ⑸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⑹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到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或 轨 道 交 道 客 运 轮 渡 火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 ⑺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形 2.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同 工 伤 ⑴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8 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 ⑵ 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 ⑶ 因 工 作 环 境 存 在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或 者 在 用 人 单 位 食 堂 就 餐 造 成 急 性 中 毒 而 住 院 抢 救 治 疗, 并 经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验 证 的 ; ⑷ 由 用 人 单 位 指 派 前 往 国 家 宣 布 的 疫 区 工 作 而 感 染 疫 病 的 ; ⑸ 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到 用 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 的 另 外, 职 工 有 上 述 第 5 项 情 形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除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以 外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摘 自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二. 什 么 是 职 业 病 职 业 病 是 指 某 种 劳 动 的 性 质 或 者 特 殊 的 劳 动 环 境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指 在 工 业 生 产 中 由 于 人 体 受 粉 尘 毒 物 噪 声 高 温 等 影 响, 造 成 某 些 器 官 发 生 病 变, 或 者 引 起 全 身 性 疾 病 若 员 工 患 上 法 定 的 职 业 病, 雇 主 须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报 及 负 起 医 疗 赔 偿 的 责 任 1. 常 见 的 职 业 病 及 其 危 害 来 源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危 害 因 素 来 源 例 子 尘 肺 粉 尘 采 石 ( 矿 ) 铸 造 焊 接 喷 塑 抛 光 喷 砂 烧 炉 水 泥 制 造 铝 熔 铸 苯 ( 甲 苯 苯 甲 苯 油 漆 制 造 喷 二 甲 苯 ) 中 毒 二 甲 苯 ( 涂 浸 刷 ) 漆 涂 料 化 学 性 灼 刺 激 性 酸 氢 氟 酸 硫 酸 伤 急 慢 性 盐 酸 中 毒 氰 化 物 中 毒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各 类 重 金 属 中 毒 氰 化 物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电 镀 铅 熔 铸 蓄 电 池 制 造 其 他 重 金 电 镀 金 属 冶 属 ( 汞 炼 锰 镉 ) 噪 声 聋 噪 声 金 属 锻 压 金 属 切 割 冲 压 电 光 性 紫 外 线 焊 接 炎 症 中 暑 高 温 烧 炉 熔 铸 各 类 职 业 放 射 性 X 线 同 位 素 性 放 射 性 物 质 疾 病 2. 法 定 职 业 病 分 10 大 类 115 种 ⑴ 尘 肺 ⑵ 职 业 性 放 射 性 疾 病 ⑶ 职 业 中 毒 ⑷ 物 理 因 素 所 致 职 业 病 ⑸ 生 物 因 素 所 致 职 业 病 ⑹ 职 业 性 皮 肤 病 ⑺ 职 业 性 眼 病 ⑻ 职 业 性 耳 鼻 喉 口 腔 疾 病 ⑼ 职 业 性 肿 瘤 疾 病 ⑽ 其 他 职 业 病 三. 工 伤 职 业 病 预 防 避 免 工 伤 和 职 业 病 的 伤 害, 重 在 预 防 为 此, 我 国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相 关 法 规, 如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等, 以 期 通 过 为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并 保 证 实 施,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等 方 式,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1.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控 制 是 最 基 本 的 危 害 控 制 方 法, 因 为 它 彻 底 消 除 了 危 害, 或 消 除 了 工 人 对 有 害 物 的 接 触, 直 接 采 取 措 施 针 对 危 害, 而 不 依 赖 于 工 人 的 行 动 工 程 控 制 的 例 子 : 重 新 设 计 工 序 例 如 机 器 上 安 装 自 动 送 料 设 备 以 保 护 双 手 使 用 湿 式 操 作 法 以 减 少 粉 尘 工 序 机 械 化 例 如 使 用 传 送 带 以 消 除 因 挖 铲 而 产 生 的 粉 尘 用 较 安 全 的 物 品 代 替 较 危 险 的 物 安 之 康. 11.. 12.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品 例 如 : 使 用 毒 性 小 粉 尘 少, 不 易 挥 发 的 化 学 物 质 把 工 人 和 工 序 隔 离 开 来 安 装 局 部 排 风 装 置 2. 管 理 控 制 管 理 控 制 不 能 消 除 危 害, 但 是 可 以 减 少 工 人 接 触 危 害 物 品 的 时 间 管 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取 决 于 人 的 自 身 行 为 管 理 控 制 包 括 : 工 人 在 危 害 性 和 无 危 害 性 车 间 交 替 工 作 增 加 休 息 次 数 与 上 一 点 一 样, 目 的 是 缩 短 每 次 连 续 接 触 危 害 因 素 的 时 间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改 变 工 作 时 间, 例 如 : 将 有 高 温 危 害 的 作 业 改 在 夜 间 周 围 气 温 较 凉 爽 时 进 行 保 持 各 区 的 整 齐 干 净, 无 杂 物 残 渣 ( 妥 善 存 放 物 品 ), 以 减 少 意 外 事 故 和 火 灾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 整 理 并 妥 善 存 放 物 品, 有 助 于 保 护 工 人 清 理 工 具 和 仪 器, 防 止 有 毒 物 质 的 积 累 改 善 个 人 卫 生 设 施 和 习 惯 : 让 工 人 停 止 工 作 下 班 及 小 休 饮 水 前 均 须 洗 手 洗 脸 禁 止 在 工 作 车 间 饮 食 ; 换 班 后 洗 澡 并 将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留 在 车 间 加 强 培 训 工 人, 矫 正 其 工 作 习 惯, 以 提 高 工 人 认 识 和 评 估 危 害 的 能 力, 并 采 取 自 我 保 护 措 施 3.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PPE)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只 能 在 前 两 种 方 法 都 不 能 彻 底 改 善 环 境 的 情 况 下, 作 为 最 后 可 使 用 的 防 护 方 法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无 法 消 除 危 害 或 缩 短 接 触 危 害 的 时 间 它 只 能 通 过 在 危 害 物 品 和 工 人 之 间 加 一 防 护 层, 以 减 少 危 害 物 品 的 接 触 量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可 分 为 帽 服 护 耳 器 呼 吸 防 护 器 防 护 眼 镜 皮 肤 防 护 用 品 等 七 类 常 见 的 有 口 罩 耳 塞 手 套 等 4. 两 岗 职 业 健 康 培 训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32 条 及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21 条 都 明 确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安 排 工 人 进 行 严 谨 的 上 岗 前 和 在 岗 常 规 性 的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提 高 工 人 的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使 工 人 了 解 其 工 位 上 存 在 的 危 害 因 素 及 熟 知 有 效 防 护 方 法, 包 括 正 确 使 用 机 械 或 危 险 化 学 品 正 确 配 带 合 适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用 人 单 位 具 有 督 促 工 人 履 行 针 对 职 业 危 害 之 防 护 措 施 的 法 律 责 任 ; 若 工 人 没 有 贯 彻 执 行,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指 导 及 教 育, 未 经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工 人, 不 应 上 岗 作 业 5. 三 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32 条 明 确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为 接 触 职 业 危 害 的 劳 动 者 安 排 三 岗 体 检, 即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担 ) 安 排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及 时 掌 握 工 人 的 身 体 状 况, 包 括 身 体 能 否 承 受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的 影 响 哪 些 工 人 有 职 业 禁 忌 症 工 人 因 接 触 到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而 出 现 的 身 体 不 良 影 响 及 达 到 怎 样 的 程 度 等 等 法 律 也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每 个 接 触 职 业 危 害 的 工 人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收 录 工 人 有 关 的 职 业 健 康 资 料, 并 于 工 人 离 职 时 如 实 且 无 偿 提 供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之 复 印 本, 并 在 每 页 盖 上 公 章 四. 工 伤 职 业 病 权 益 1. 相 关 法 规 有 关 工 伤 职 业 病 权 益 的 法 律 包 括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民 法 通 则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一 次 性 赔 偿 办 法 职 业 病 范 围 和 职 业 病 患 者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公 司 法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新 修 订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及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已 正 式 实 施 如 有 抵 触, 以 前 者 为 准 ( 注 意 :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将 职 业 病 患 者 的 医 疗 费 及 其 它 社 会 保 障 按 照 工 伤 办 理, 故 职 业 病 患 者 也 应 办 理 工 伤 认 定 ) 法 律 上,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覆 盖 面 很 广, 涉 及 所 有 企 业 和 单 位 中 存 在 的 雇 佣 关 系 的 雇 工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2 条 规 定 : 职 工 有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权 利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基 金 会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组 织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在 生 产 经 营 所 在 地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为 本 单 位 全 部 职 工 或 者 雇 工 ( 下 称 职 工 )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由 用 工 人 单 位 承 担, 职 工 个 人 不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安 之 康. 13.. 14.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另, 工 伤 事 故 遵 循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即 不 论 是 否 职 工 过 错, 职 工 均 应 得 到 治 疗 和 ( 或 ) 赔 偿 2. 工 伤 保 险 的 待 遇 内 容 若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职 工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若 用 人 单 位 不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经 申 请 及 审 核 符 合 规 定 者,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先 行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项 目 中 应 当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的 项 目, 日 后 由 相 关 部 门 追 讨 用 人 单 位 偿 还 ⑴ 医 疗 待 遇 住 院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 医 疗 费 符 合 社 保 目 录 的 药 品 及 诊 疗 项 目 的, 全 部 由 社 保 基 金 承 担 ;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 护 理 费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护 理 人 的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 转 往 外 地 治 疗 的 交 通 费 食 宿 费 ( 由 用 人 单 位 全 额 报 销 ) 住 院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不 低 于 当 地 因 公 出 差 补 助 标 准 70% 支 付 ) 住 院 停 工 留 薪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原 标 准 发 放 ) ⑵ 伤 残 待 遇 伤 残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伤 残 等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确 定 伤 残 等 级 后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27 个 月 25 个 月 23 个 月 21 个 月 伤 残 等 级 确 定 后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18 个 月 16 个 月 13 个 月 11 个 月 9 个 月 7 个 月 每 月 伤 残 津 贴 终 结 工 伤 保 险 关 系 后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按 本 人 的 工 资 90% 85% 80% 75% 不 能 安 排 工 作 的 伤 残 津 贴 15 个 月 14 个 月 13 个 月 12 个 月 一 次 性 伤 残 津 贴 108 个 月 102 个 月 96 个 月 90 个 月 劳 动 关 系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按 本 人 的 工 资 70% 60% 10 个 月 8 个 月 6 个 月 4 个 月 2 个 月 1 个 月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50 个 月 40 个 月 25 个 月 15 个 月 8 个 月 4 个 月 注 : 本 人 工 资 是 指 工 伤 职 工 受 工 伤 或 患 职 业 病 前 12 个 月 平 均 月 缴 费 工 资 本 人 工 资 高 于 统 筹 地 区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00% 的, 按 照 统 筹 地 区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300% 计 算 ; 低 于 统 筹 地 区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60% 的, 按 照 统 筹 地 区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60% 计 算 一 至 四 级 伤 残 的 工 人, 可 选 择 将 户 口 从 单 位 所 在 地 迁 往 原 籍 的 异 地 安 置, 用 人 单 位 按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基 数 发 给 6 个 月 的 安 家 补 助 费 所 需 车 船 费 旅 馆 费 行 李 搬 运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等, 按 因 公 出 差 标 准 报 销 ⑶ 职 业 康 复 待 遇 护 理 费 ( 根 据 护 理 等 级, 按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一 级 60% 二 级 50% 三 级 40% 四 级 30% 按 月 发 给 护 理 等 级 由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评 定 ) 辅 助 器 具 费 ( 须 安 置 假 肢 仪 眼 镶 牙 和 配 置 代 步 车 等 辅 助 器 具 的, 按 国 内 普 及 型 标 准 报 销 费 用 ) ⑷ 工 亡 待 遇 丧 葬 补 助 金 (6 个 月 的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上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0 倍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按 职 工 本 人 工 资, 配 偶 40%, 其 他 亲 属 30%, 孤 寡 老 人 和 孤 儿 每 人 每 月 按 上 述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10% ) 3. 不 幸 发 生 工 伤 的 处 理 流 程 发 生 工 伤 报 告 厂 方 送 医 院 治 疗 厂 方 在 24 小 时 内 向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报 告 30 日 内 厂 方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厂 方 未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劳 动 者 在 受 伤 后 1 年 内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医 疗 终 结 后 或 出 院 后 申 请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评 残 ) 理 赔 4. 若 发 生 职 业 病, 应 先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然 后 做 工 伤 认 定 安 之 康. 15.. 16.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第 五 部 分 心 理 及 生 理 健 康 世 界 心 理 卫 生 联 合 会 明 确 地 指 出 心 理 健 康 的 标 志 是 : ⑴ 身 体 智 力 情 绪 十 分 协 调 ⑵ 适 应 环 境, 人 际 关 系 中 彼 此 能 谦 让 ⑶ 有 幸 福 感 ⑷ 在 学 习 和 工 作 中, 能 充 分 发 挥 自 己 的 能 力, 过 着 有 效 率 的 生 活 在 工 作 中 存 在 多 种 因 素 会 对 工 人 的 心 理 及 生 理 健 康 产 生 影 响 : ⑴ 光 照 人 的 眼 睛 对 光 照 有 很 强 的 适 应 能 力, 但 太 强 或 太 弱 的 光 线, 都 容 易 引 起 视 觉 疲 劳 因 此 工 作 环 境 的 照 明 要 符 合 工 业 企 业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50034-92) 和 建 筑 采 光 设 计 标 准 (GB/T50033-2001); 尽 量 采 用 较 均 匀 柔 和 的 自 然 照 明 ; 强 烈 的 光 源 要 加 上 灯 罩, 或 使 之 不 直 射 操 作 者 的 视 线, 必 要 时 操 作 者 应 戴 上 护 目 镜 或 眼 罩 ⑵ 噪 音 噪 音 干 扰 会 使 人 的 脉 博 血 压 发 生 即 时 变 化 强 噪 音 损 害 人 的 听 力 强 度 达 85~95 分 贝 的 噪 音 会 使 人 烦 躁,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 达 到 175 分 贝 时, 人 会 有 生 命 危 险 极 强 的 爆 炸 声 会 损 害 听 觉 神 经, 造 成 永 久 性 耳 聋 减 轻 和 隔 离 噪 音, 对 保 护 人 的 生 理 心 理 健 康 非 常 重 要 ⑶ 温 湿 度 环 境 温 度 过 高, 会 使 人 体 无 法 散 热, 令 体 温 上 升, 心 跳 加 速, 行 为 迟 钝, 感 知 能 力 下 降 温 度 太 低 则 使 人 关 节 变 硬, 行 动 不 灵 活, 意 识 迟 钝 湿 度 太 大 或 太 小 都 会 令 人 不 舒 服 因 此, 注 意 通 风 人 工 调 节 温 度 和 湿 度 夏 季 降 温 和 冬 季 保 暖 的 工 作, 以 及 相 应 的 劳 保 用 品 供 应, 都 必 须 做 好 ⑷ 气 味 难 闻 刺 激 性 的 气 味 不 仅 带 来 恶 劣 的 心 境, 而 且 使 工 人 的 注 意 力 分 散, 降 低 工 作 效 率 ⑸ 轮 班 工 作 工 人 在 本 应 睡 眠 的 时 间 进 行 劳 动, 违 反 人 体 自 然 的 生 理 规 律, 容 易 造 成 疲 劳 及 睡 眠 障 碍 若 工 厂 未 有 因 应 工 人 班 次 安 排 宿 舍, 使 同 宿 舍 的 日 夜 班 工 人 互 相 干 扰 对 方 的 睡 眠 时 间, 令 工 人 未 能 正 常 休 息 长 期 睡 眠 不 足 及 超 时 工 作, 会 使 工 人 身 体 陷 于 劳 累 疲 倦, 既 影 响 健 康, 也 影 响 精 神 心 理 及 情 绪, 如 变 得 烦 躁 专 注 力 不 足 心 神 不 宁 等, 是 工 伤 事 故 隐 患 之 一 ⑹ 管 理 对 工 人 的 歧 视 粗 暴 的 管 理 方 式 不 仅 会 令 员 工 心 理 压 抑 受 挫, 也 侵 害 了 工 人 权 益 工 作 环 境 ( 包 括 厂 区 ) 的 整 洁 与 美 化, 颜 色 线 条 和 形 状 的 和 谐 搭 配, 都 有 助 于 工 人 保 持 良 好 心 境, 减 少 消 极 情 绪 解 决 工 人 心 理 健 康 问 题, 往 往 需 要 从 改 善 工 作 生 活 环 境 和 管 理 方 式 入 手 工 人 面 对 无 法 解 决 的 心 理 问 题, 则 需 要 倾 诉 渲 泄 或 转 移 注 意 力 等 等 工 人 应 寻 求 各 种 途 径 释 放 压 力, 逆 来 顺 受 消 极 逃 避 和 过 度 压 抑 自 己, 可 能 导 致 精 神 疾 病 第 六 部 分 沟 通 申 诉 渠 道 一. 法 律 规 定 1.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劳 动 争 议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因 劳 动 的 权 利 义 务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时 : ⑴ 劳 动 者 可 以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也 可 以 请 工 会 或 者 第 三 方 共 同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⑵ 当 事 人 不 愿 协 商 协 商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 可 以 向 调 解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 ⑶ 不 愿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⑷ 当 事 人 对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期 满 不 起 诉 的, 裁 决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摘 自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2. 遇 到 就 业 歧 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国 家 保 障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劳 动 权 利 各 民 族 劳 动 者 享 有 平 等 的 劳 动 权 利 国 家 保 障 残 疾 人 的 劳 动 权 利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不 得 以 是 传 染 病 原 携 带 者 为 由 拒 绝 录 用 若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就 业 歧 视 的, 劳 动 者 可 积 极 向 当 地 劳 动 部 门 妇 联 工 会 人 民 法 院 等 机 构 反 映 情 况, 检 举 和 要 求 处 罚 这 类 不 法 行 为,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其 它 渠 道 1. 企 业 内 部 沟 通 渠 道 大 部 分 企 业 内 部 设 有 多 种 沟 通 渠 道, 如 : 与 管 理 层 直 接 沟 通 意 见 箱 工 厂 负 责 人 电 话 座 谈 会 工 会 员 工 代 表 等 工 人 如 果 遇 到 疑 问 或 困 难, 可 尽 量 尝 试 这 些 沟 通 渠 道 企 业 亦 应 建 立 及 完 善 沟 通 机 制, 使 员 工 有 效 利 用 机 制 解 决 问 题 及 反 映 情 况 2. 向 品 牌 公 司 反 映 某 些 品 牌 公 司 对 其 生 产 商 ( 即 你 工 作 的 单 位 )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生 产 行 为 要 求 ( 包 括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报 酬 劳 动 安 全 等 ), 并 设 立 相 应 的 考 察 监 督 机 制, 故 用 人 单 位 在 有 关 方 面 发 生 问 题 时, 劳 动 者 可 向 品 牌 公 司 投 诉 反 映, 要 求 协 助 处 理 3. 向 公 益 团 体 反 映 社 会 上 有 很 多 非 政 府 非 营 利 的 公 益 团 体 十 分 关 注 劳 动 者 权 益 问 题, 并 有 资 源 ( 对 相 关 法 规 比 较 熟 悉 与 品 牌 有 合 作 关 系 等 ) 及 经 验 处 理 相 关 问 题, 故 劳 动 者 亦 可 在 有 需 要 时 向 有 关 团 体 寻 求 协 助 安 之 康. 17.. 18.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附 录 1 其 它 提 供 劳 工 咨 询 服 务 的 团 体 ( 仅 供 参 考 ) 机 构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中 山 大 学 法 律 诊 所 020-8411 3184 广 东 省 珠 江 工 友 020-3960 6696 0769-3339 1137 佛 山 市 南 飞 雁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心 189 2310 4212 友 维 工 友 公 益 服 务 中 心 0769-8101 0360 186 8119 2123 萤 火 虫 工 友 服 务 中 心 0755-2865 0211 深 圳 手 牵 手 工 友 活 动 室 135 3776 0752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135 号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州 市 同 和 地 铁 对 面 翠 景 园 3 楼 东 莞 市 万 江 区 莞 税 路 12 巷 1 号 3 楼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祖 庙 路 18 号 锐 华 大 厦 9 楼 A 室 东 莞 市 大 岭 山 顺 发 路 顺 发 北 街 5 号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坂 田 街 道 岗 头 市 场 红 海 商 务 酒 店 912 打 工 者 职 业 安 全 健 0755-8486 3526 深 圳 市 康 中 心 深 圳 义 联 劳 动 保 障 发 展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北 环 大 道 雕 塑 家 园 640 0755-2391 7995 中 心 号 蒲 公 英 残 疾 人 互 助 站 0762-5610 877 河 源 市 和 平 县 教 育 路 五 巷 二 号 133 8094 0877 蒲 公 英 工 伤 爱 心 组 151 1320 5053 惠 州 市 北 京 义 联 劳 动 法 援 助 与 研 究 中 心 南 京 大 学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南 京 大 学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昆 山 服 务 站 010-8323 1939 025-8368 8511 025-8368 8512 其 他 省 市 0512-5518 1612 0512-5518 1613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交 大 东 路 60 号 舒 至 嘉 园 3 号 楼 1612 室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广 州 路 16-5 号 三 楼 江 苏 省 昆 山 市 长 江 南 路 日 月 星 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1 号 楼 707 室 青 岛 新 市 民 之 家 0532-8286 0203 138 0897 2129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延 安 一 路 69 号 澳 利 威 工 援 中 心 133 6130 3022 山 东 省 烟 台 重 庆 市 忠 县 自 强 残 疾 人 服 务 站 新 晨 工 友 家 园 023-5424 5856 152 0275 6390 186 0710 7397 重 庆 市 忠 县 忠 州 镇 果 园 路 22 号 附 27 号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高 新 区 关 东 街 汤 逊 湖 社 区 7 栋 2 单 元 1 楼 安 之 康. 19. 说 明 : 以 下 各 表 所 列 电 话 及 地 址 或 有 更 改, 请 拨 打 当 地 114 查 询 附 录 2 全 国 及 广 东 省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部 门 地 址 投 诉 电 话 全 国 统 一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12333 全 国 统 一 卫 生 热 线 12320 全 国 统 一 社 会 保 险 热 线 96888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教 育 路 88 号 广 东 劳 动 大 厦 020-83317944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广 州 市 先 烈 南 路 17 号 020-83828684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广 州 市 东 园 恒 路 5 号 020-83874888 广 东 省 妇 联 广 州 市 中 山 一 路 梅 花 村 3 号 大 楼 020-87776138 附 录 3 广 东 省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均 简 称 疾 控 中 心 ) 部 门 地 址 投 诉 电 话 广 东 省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广 东 省 卫 生 监 督 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新 港 西 路 165 号 海 康 街 68 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新 港 西 路 176 号 2 楼 投 诉 咨 询 020-84199002 020-84198181 020-84469333 020-84469270 广 州 市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黄 埔 大 道 西 9 号 020-85591836 增 城 市 疾 控 中 心 荔 城 镇 东 桥 东 路 9 号 020-82740731 东 莞 市 疾 控 中 心 南 城 区 车 站 路 33 号 0769-82625800 佛 山 市 疾 控 中 心 禅 城 区 影 荫 路 3 号 0757-82212055 深 圳 市 疾 控 中 心 罗 湖 区 贝 丽 南 路 25 号 0755-25604479 惠 州 市 疾 控 中 心 惠 城 区 鹅 岭 北 路 横 街 5 号 0752-2127944 中 山 市 疾 控 中 心 石 岐 孙 文 中 路 91 号 0760-8855964 珠 海 市 疾 控 中 心 香 洲 区 梅 华 东 路 351 号 0756-2261917 潮 州 市 疾 控 中 心 绿 榕 北 路 961 号 0768-2858220 汕 头 市 疾 控 中 心 汕 汾 路 汕 洋 生 活 区 疾 控 大 楼 0754-8296852. 20.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员 工 手 册

附 录 4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及 工 伤 认 定 机 构 单 位 地 址 咨 询 电 话 广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连 新 路 43 号 020-83338306 广 州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信 访 举 报 办 广 州 市 文 德 西 路 仰 忠 街 3 号 020-83379045 广 州 市 劳 动 监 察 大 队 同 上 020-83304168 深 圳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深 南 中 路 1025 号 新 城 大 厦 0755-82493555 深 圳 市 劳 动 局 信 访 办 同 上 0755-25943078 东 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东 莞 市 东 城 大 道 168 号 0769-2203611 佛 山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佛 山 市 同 济 西 路 7 号 0757-83323870 禅 城 区 禅 城 区 江 湾 一 路 31 号 0757-82721660 南 海 区 南 海 区 桂 城 南 海 大 道 南 55 号 0757-82729647 顺 德 区 顺 德 区 大 良 街 道 德 民 路 6 号 0757-22831006 高 明 区 高 明 区 荷 城 街 道 泰 和 路 103 号 0757-88231951 三 水 区 三 水 区 康 乐 路 8 号 0757-87732394 惠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惠 州 市 惠 城 南 坛 东 路 2 号 0752-2118353 中 山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中 山 市 东 区 中 山 三 路 26 号 0760-8886005 0760-8886007 珠 海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珠 海 市 前 山 翠 前 南 路 15 号 0756-8631151 0756-8631141 茂 名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茂 名 市 文 明 中 路 68 号 0668-2976998 揭 阳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揭 阳 市 东 山 区 建 阳 路 0663-8234101 附 录 5 佛 山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社 保 关 系 及 转 移 查 询 )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办 公 室 电 话 传 真 佛 山 市 社 会 保 险 禅 城 区 同 济 西 路 7 号 2 号 楼 82981152 82981110 基 金 管 理 局 禅 城 分 局 禅 城 区 同 济 东 路 区 政 府 通 济 大 院 82340505 82340507 南 海 分 局 南 海 区 桂 城 南 海 大 道 北 83 号 86221492 86328022 顺 德 分 局 顺 德 区 大 良 凤 山 东 路 45 号 22313892 22223018 三 水 分 局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同 福 路 10 号 行 政 服 87713606 87712949 务 中 心 三 楼 高 明 分 局 荷 城 泰 和 路 103 号 88233259 88231015 注 : 佛 山 长 途 区 号 :0757 各 区 邮 编 分 别 为 : 禅 城 528000; 南 海 528200; 顺 德 528300; 三 水 528100; 高 明 528500 安 之 康. 21. 安 康 快 车 简 介 职 安 健 及 劳 动 保 障 知 识 请 登 录 安 之 康 网 站 查 询 http://ohcs-gz.net 出 版 物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资 料 劳 动 安 全 资 讯 劳 动 保 护 法 规 小 册 子 知 识 单 张 安 康 通 讯 职 安 健 单 张 资 料 安 康 快 车 是 一 所 由 绿 色 大 巴 改 装 而 成 的 职 安 健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自 2005 年 7 月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工 业 区 为 来 自 不 同 区 域 的 工 友 提 供 免 费 服 务, 致 力 推 广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知 识, 也 为 工 友 提 供 丰 富 的 文 娱 休 闲 活 动 职 业 卫 生 常 识 与 专 题 化 学 品 资 料 职 业 病 和 工 伤 案 例 分 析 女 工 健 康 各 行 各 业 职 安 健 职 业 卫 生 诊 断 标 准 期 刊 文 献 资 料 有 毒 化 学 品 专 题 苯 铅 甲 醛 石 棉 正 己 烷 ( 白 电 油 ) 三 氯 乙 烯 ( 洗 板 水 ) 亚 硝 酸 盐 汞 ( 水 银 ) 镉 及 其 化 合 物 1. 职 安 健 咨 询 ; 2. 法 律 咨 询 ; 3. 图 书 借 阅 ; 4. 发 放 职 安 健 知 识 材 料 ; 5. 提 供 简 单 身 体 检 查 ; 6. 举 行 康 乐 活 动, 如 影 片 播 放 及 户 外 旅 游 安 全 生 产 和 工 伤 保 险 工 伤 职 业 病 状 况 研 究 其 他 安 全 状 况 劳 动 安 全 专 题 劳 动 保 护 史 工 人 状 况 工 资 欠 薪 和 讨 薪 工 人 与 工 会 童 工 - 未 成 年 工 女 工 劳 务 派 遣 辐 射 尘 肺 病 手 臂 振 动 病 噪 声 生 态 环 境 和 饮 食 健 康 快 车 手 机 : 139 2724 2139 ( 下 午 1:30 晚 上 9:30) 联 系 电 邮 : oshexpress@gmail.com 快 车 QQ/ 微 博 : QQ:1157580713/ 微 博 : http://weibo.com/oshexpress Q 群 : 快 车 群 60030129 文 艺 队 39429953 法 律 信 箱 劳 动 法 规 工 资 支 付 工 伤 职 业 病 安 全 生 产 矿 山 安 全 政 策 女 工 女 性 权 益 劳 动 争 议 其 它 法 规 劳 动 保 护 机 构 你 可 以 在 这 里 找 到 不 同 行 了 解 近 期 安 全 事 故 建 设 一 个 基 本 健 业 工 种 的 职 安 健 康 资 讯 及 劳 工 状 况 全 的 法 律 法 规 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