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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近 期 重 点 实 施 方 案 (2009 2011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9 6 号,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2009 2011 年 重 点 抓 好 五 项 改 革 : 一 是 加 快 推 进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建 设, 二 是 初 步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三 是 健 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四 是 促 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逐 步 均 等 化, 五 是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推 进 五 项 重 点 改 革, 旨 在 着 力 解 决 群 众 反 映 较 多 的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问 题 推 进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建 设, 将 全 体 城 乡 居 民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切 实 减 轻 群 众 个 人 支 付 的 医 药 费 用 负 担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方 便 群 众 就 医,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作 用, 降 低 医 疗 服 务 和 药 品 价 格 促 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逐 步 均 等 化, 使 全 体 城 乡 居 民 都 能 享 受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最 大 限 度 地 预 防 疾 病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提 高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水 平, 努 力 解 决 群 众 看 好 病 问 题 推 进 五 项 重 点 改 革, 旨 在 落 实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的 公 益 性 质, 具 有 改 革 阶 段 性 的 鲜 明 特 征 把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作 为 公 共 产 品 向 全 民 提 供,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这 是 我 国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从 理 念 到 体 制 的 重 大 变 革, 是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本 质 要 求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是 艰 巨 而 长 期 的 任 务, 需 要 分 阶 段 有 重 点 地 推 进 要 处 理 好 公 平 与 效 率 的 关 系, 在 改 革 初 期 首 先 着 力 解 决 公 平 问 题, 保 障 广 大 群 众 看 病 就 医 的 基 本 需 求, 并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逐 步 提 高 保 障 水 平 逐 步 解 决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之 间 的 衔 接 问 题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发 展 多 层 次 多 样 化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统 筹 利 用 全 社 会 的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和 质 量,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样 化 的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推 进 五 项 重 点 改 革, 旨 在 增 强 改 革 的 可 操 作 性, 突 出 重 点, 带 动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全 面 改 革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是 一 项 重 大 制 度 创 新, 是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全 面 改 革 的 关 键 环 节 五 项 重 点 改 革 涉 及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建 设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医 药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设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改 革 医 疗 卫 生 投 入 机 制 医 务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医 药 卫 生 管 理 体 制 等 关 键 环 节 和 重 要 领 域 抓 好 这 五 项 改 革, 目 的 是 从 根 本 上 改 变 部 分 城 乡 居 民 没 有 医 疗 保 障 和 公 共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长 期 薄 弱 的 状 况, 扭 转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趋 利 行 为, 使 其 真 正 回 归 公 益 性, 有 效 解 决 当 前 医 药 卫 生 领 域 的 突 出 问 题, 为 全 面 实 现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长 远 目 标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一 加 快 推 进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建 设 ( 一 ) 扩 大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覆 盖 面 三 年 内,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 以 下 简 称 新 农 合 ) 覆 盖 城 乡 全 体 居 民, 参 保 率 均 提 高 到 90% 以 上

用 两 年 左 右 时 间, 将 关 闭 破 产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和 困 难 企 业 职 工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确 有 困 难 的,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关 闭 破 产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实 现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与 企 业 缴 费 脱 钩 中 央 财 政 对 困 难 地 区 的 国 有 关 闭 破 产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参 保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2009 年 全 面 推 开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制 度, 将 在 校 大 学 生 全 部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范 围 积 极 推 进 城 镇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和 农 民 工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政 府 对 符 合 就 业 促 进 法 规 定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的 参 保 费 用 给 予 补 贴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自 愿 选 择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或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有 困 难 的 农 民 工,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新 农 合 ( 二 ) 提 高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逐 步 提 高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筹 资 标 准 和 保 障 水 平 2010 年, 各 级 财 政 对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的 补 助 标 准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年 120 元, 并 适 当 提 高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具 体 缴 费 标 准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对 政 策 范 围 内 的 住 院 费 用 报 销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逐 步 扩 大 和 提 高 门 诊 费 用 报 销 范 围 和 比 例 将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分 别 提 高 到 当 地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和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6 倍 左 右, 新 农 合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提 高 到 当 地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的 6 倍 以 上 ( 三 ) 规 范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各 类 医 保 基 金 要 坚 持 以 收 定 支 收 支 平 衡 略 有 结 余 的 原 则 合 理 控 制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基 金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基 金 的 年 度 结 余 和 累 计 结 余, 结 余 过 多 的 地 方 要 采 取 提 高 保 障 水 平 等 办 法, 把 结 余 逐 步 降 到 合 理 水 平 新 农 合 统 筹 基 金 当 年 结 余 率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15% 以 内, 累 计 结 余 不 超 过 当 年 统 筹 基 金 的 25%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风 险 调 剂 金 制 度 基 金 收 支 情 况 要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提 高 基 金 统 筹 层 次,2011 年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基 本 实 现 市 ( 地 ) 级 统 筹 ( 四 ) 完 善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有 效 使 用 救 助 资 金, 简 化 救 助 资 金 审 批 发 放 程 序, 资 助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成 员 五 保 户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或 新 农 合, 逐 步 提 高 对 经 济 困 难 家 庭 成 员 自 负 医 疗 费 用 的 补 助 标 准 ( 五 ) 提 高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鼓 励 地 方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与 医 药 服 务 提 供 方 的 谈 判 机 制 和 付 费 方 式 改 革, 合 理 确 定 药 品 医 疗 服 务 和 医 用 材 料 支 付 标 准, 控 制 成 本 费 用 改 进 医 疗 保 障 服 务, 推 广 参 保 人 员 就 医 一 卡 通, 实 现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与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直 接 结 算 允 许 参 加 新 农 合 的 农 民 在 统 筹 区 域 内 自 主 选 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简 化 到 县 域 外 就 医 的 转 诊 手 续 建 立 异 地 就 医 结 算 机 制, 探 索 异 地 安 置 的 退 休 人 员 就 地 就 医 就 地 结 算 办 法 制 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办 法, 解 决 农 民 工 等 流 动 就 业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关 系 跨 制 度 跨 地 区 转 移 接 续 问 题 做 好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新 农 合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之 间 的 衔 接 探 索 建 立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制 度, 并 逐 步 整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经 办 管 理 资 源 在 确 保 基 金 安 全 和 有 效 监 管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提 倡 以 政 府 购 买 医 疗 保 障 服 务 的 方 式, 探 索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经 办 各 类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服 务 二 初 步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 六 )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遴 选 调 整 管 理 机 制 制 订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遴 选 和 管 理 办 法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定 期 调 整 和 更 新 2009 年 初, 公 布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 七 ) 初 步 建 立 基 本 药 物 供 应 保 障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推 动 药 品

生 产 流 通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发 展 统 一 配 送, 实 现 规 模 经 营 ; 鼓 励 零 售 药 店 发 展 连 锁 经 营 完 善 执 业 药 师 制 度, 零 售 药 店 必 须 按 规 定 配 备 执 业 药 师 为 患 者 提 供 购 药 咨 询 和 指 导 政 府 举 办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使 用 的 基 本 药 物,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机 构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并 由 招 标 选 择 的 配 送 企 业 统 一 配 送 参 与 投 标 的 生 产 企 业 和 配 送 企 业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招 标 采 购 药 品 和 选 择 配 送 企 业, 要 坚 持 全 国 统 一 市 场, 不 同 地 区 不 同 所 有 制 企 业 平 等 参 与 公 平 竞 争 药 品 购 销 双 方 要 根 据 招 标 采 购 结 果 签 订 合 同 并 严 格 履 约 用 量 较 少 的 基 本 药 物, 可 以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定 点 生 产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国 家 储 备 制 度 加 强 药 品 质 量 监 管, 对 药 品 定 期 进 行 质 量 抽 检,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抽 检 结 果 国 家 制 定 基 本 药 物 零 售 指 导 价 格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招 标 情 况 在 国 家 指 导 价 格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基 本 药 物 统 一 采 购 价 格, 其 中 包 含 配 送 费 用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按 购 进 价 格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进 一 步 降 低 基 本 药 物 价 格 的 采 购 方 式 ( 八 ) 建 立 基 本 药 物 优 先 选 择 和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所 有 零 售 药 店 和 医 疗 机 构 均 应 配 备 和 销 售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满 足 患 者 需 要 不 同 层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使 用 率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从 2009 年 起,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全 部 配 备 和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其 他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也 都 必 须 按 规 定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订 临 床 基 本 药 物 应 用 指 南 和 基 本 药 物 处 方 集, 加 强 用 药 指 导 和 监 管 允 许 患 者 凭 处 方 到 零 售 药 店 购 买 药 物 基 本 药 物 全 部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药 品 报 销 目 录, 报 销 比 例 明 显 高 于 非 基 本 药 物 三 健 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 九 )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设 完 善 农 村 三 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发 挥 县 级 医 院 的 龙 头 作 用, 三 年 内 中 央 重 点 支 持 2000 所 左 右 县 级 医 院 ( 含 中 医 院 ) 建 设, 使 每 个 县 至 少 有 1 所 县 级 医 院 基 本 达 到 标 准 化 水 平 完 善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标 准 2009 年, 全 面 完 成 中 央 规 划 支 持 的 2.9 万 所 乡 镇 卫 生 院 建 设 任 务, 再 支 持 改 扩 建 5000 所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每 个 县 1 3 所 支 持 边 远 地 区 村 卫 生 室 建 设, 三 年 内 实 现 全 国 每 个 行 政 村 都 有 卫 生 室 三 年 内 新 建 改 造 3700 所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1.1 万 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中 央 支 持 困 难 地 区 2400 所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公 立 医 院 资 源 过 剩 地 区, 要 进 行 医 疗 资 源 重 组, 充 实 和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给 予 补 偿 ; 对 其 提 供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通 过 签 订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合 同 等 方 式,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等 渠 道 补 偿 鼓 励 有 资 质 的 人 员 开 办 诊 所 或 个 体 行 医 ( 十 )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制 定 并 实 施 免 费 为 农 村 定 向 培 养 全 科 医 生 和 招 聘 执 业 医 师 计 划 用 三 年 时 间, 分 别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村 卫 生 室 培 训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36 万 人 次 16 万 人 次 和 137 万 人 次 完 善 城 市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农 村 制 度 每 所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要 与 3 所 左 右 县 级 医 院 ( 包 括 有 条 件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 建 立 长 期 对 口 协 作 关 系 继 续 实 施 万 名 医 师 支 援 农 村 卫 生 工 程 采 取 到 城 市 大 医 院 进 修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等 方 式, 提 高 县 级 医 院 医 生 水 平 落 实 好 城 市 医 院 和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医 生 晋 升 中 高 级 职 称 前 到 农 村 服 务 一 年 以 上 的 政 策 鼓 励 高 校 医 学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从 2009 年 起, 对 志

愿 去 中 西 部 地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的 高 校 医 学 毕 业 生, 由 国 家 代 偿 学 费 和 助 学 贷 款 ( 十 一 ) 改 革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补 偿 机 制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成 本 通 过 服 务 收 费 和 政 府 补 助 补 偿 政 府 负 责 其 举 办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服 务 站 按 国 家 规 定 核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人 员 经 费 及 所 承 担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业 务 经 费, 按 定 额 定 项 和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补 助 医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水 平, 要 与 当 地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相 衔 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按 扣 除 政 府 补 助 后 的 成 本 制 定 实 行 药 品 零 差 率 销 售 后, 药 品 收 入 不 再 作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经 费 的 补 偿 渠 道, 不 得 接 受 药 品 折 扣 探 索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等 管 理 方 式 政 府 对 乡 村 医 生 承 担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等 任 务 给 予 合 理 补 助, 补 助 标 准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十 二 ) 转 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机 制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使 用 适 宜 技 术 适 宜 设 备 和 基 本 药 物, 大 力 推 广 包 括 民 族 医 药 在 内 的 中 医 药, 为 城 乡 居 民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和 低 成 本 服 务 乡 镇 卫 生 院 要 转 变 服 务 方 式, 组 织 医 务 人 员 在 乡 村 开 展 巡 回 医 疗 ;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服 务 站 对 行 动 不 便 的 患 者 要 实 行 上 门 服 务 主 动 服 务 鼓 励 地 方 制 定 分 级 诊 疗 标 准, 开 展 社 区 首 诊 制 试 点,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与 上 级 医 院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全 面 实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建 立 能 进 能 出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建 立 以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数 量 为 核 心 以 岗 位 责 任 与 绩 效 为 基 础 的 考 核 和 激 励 制 度 四 促 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逐 步 均 等 化 ( 十 三 )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制 定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明 确 服 务 内 容 从 2009 年 开 始, 逐 步 在 全 国 统 一 建 立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并 实 施 规 范 管 理 定 期 为 65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做 健 康 检 查 为 3 岁 以 下 婴 幼 儿 做 生 长 发 育 检 查 为 孕 产 妇 做 产 前 检 查 和 产 后 访 视, 为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精 神 疾 病 艾 滋 病 结 核 病 等 人 群 提 供 防 治 指 导 服 务 普 及 健 康 知 识,2009 年 开 设 中 央 电 视 台 健 康 频 道, 中 央 和 地 方 媒 体 均 应 加 强 健 康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 十 四 ) 增 加 国 家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继 续 实 施 结 核 病 艾 滋 病 等 重 大 疾 病 防 控 和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农 村 妇 女 住 院 分 娩 等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项 目 从 2009 年 开 始 开 展 以 下 项 目 : 为 15 岁 以 下 人 群 补 种 乙 肝 疫 苗 ; 消 除 燃 煤 型 氟 中 毒 危 害 ; 农 村 妇 女 孕 前 和 孕 早 期 补 服 叶 酸 等, 预 防 出 生 缺 陷 ; 贫 困 白 内 障 患 者 复 明 ; 农 村 改 水 改 厕 等 ( 十 五 ) 加 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重 点 改 善 精 神 卫 生 妇 幼 卫 生 卫 生 监 督 计 划 生 育 等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的 设 施 条 件 加 强 重 大 疾 病 以 及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预 测 预 警 和 处 置 能 力 积 极 推 广 和 应 用 中 医 药 预 防 保 健 方 法 和 技 术 落 实 传 染 病 医 院 鼠 防 机 构 血 防 机 构 和 其 他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从 事 高 风 险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待 遇 政 策 ( 十 六 ) 保 障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所 需 经 费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经 费 发 展 建 设 经 费 公 用 经 费 和 业 务 经 费 由 政 府 预 算 全 额 安 排, 服 务 性 收 入 上 缴 财 政 专 户 或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按 项 目 为 城 乡 居 民 免 费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提 高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标 准 2009 年 人 均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标 准 不 低 于 15 元,2011 年 不 低 于 20 元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转 移 支 付 对 困 难 地 区 给 予 补 助

五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 十 七 ) 改 革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体 制 运 行 机 制 和 监 管 机 制 公 立 医 院 要 坚 持 维 护 公 益 性 和 社 会 效 益 原 则,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鼓 励 各 地 积 极 探 索 政 事 分 开 管 办 分 开 的 有 效 形 式 界 定 公 立 医 院 所 有 者 和 管 理 者 的 责 权 完 善 医 院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推 进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明 确 院 长 选 拔 任 用 和 岗 位 规 范, 完 善 医 务 人 员 职 称 评 定 制 度, 实 行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鼓 励 地 方 探 索 注 册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办 法 和 形 式 强 化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公 立 医 院 临 床 检 查 诊 断 治 疗 使 用 药 物 和 植 ( 介 ) 入 类 医 疗 器 械 行 为, 优 先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和 适 宜 技 术, 实 行 同 级 医 疗 机 构 检 查 结 果 互 认 探 索 建 立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社 会 评 估 机 构 群 众 代 表 和 专 家 参 与 的 公 立 医 院 质 量 监 管 和 评 价 制 度 严 格 医 院 预 算 和 收 支 管 理, 加 强 成 本 核 算 与 控 制 全 面 推 行 医 院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十 八 )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补 偿 机 制 改 革 逐 步 将 公 立 医 院 补 偿 由 服 务 收 费 药 品 加 成 收 入 和 财 政 补 助 三 个 渠 道 改 为 服 务 收 费 和 财 政 补 助 两 个 渠 道 政 府 负 责 公 立 医 院 基 本 建 设 和 大 型 设 备 购 置 重 点 学 科 发 展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费 用 和 政 策 性 亏 损 补 偿 等, 对 公 立 医 院 承 担 的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给 予 专 项 补 助, 保 障 政 府 指 定 的 紧 急 救 治 援 外 支 农 支 边 等 公 共 服 务 经 费, 对 中 医 院 ( 民 族 医 院 ) 传 染 病 医 院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精 神 病 医 院 妇 产 医 院 和 儿 童 医 院 等 在 投 入 政 策 上 予 以 倾 斜 严 格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建 设 规 模 标 准 和 贷 款 行 为 推 进 医 药 分 开, 逐 步 取 消 药 品 加 成, 不 得 接 受 药 品 折 扣 医 院 由 此 减 少 的 收 入 或 形 成 的 亏 损 通 过 增 设 药 事 服 务 费 调 整 部 分 技 术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和 增 加 政 府 投 入 等 途 径 解 决 药 事 服 务 费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范 围 积 极 探 索 医 药 分 开 的 多 种 有 效 途 径 适 当 提 高 医 疗 技 术 服 务 价 格, 降 低 药 品 医 用 耗 材 和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价 格 定 期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成 本 测 算, 科 学 考 评 医 疗 服 务 效 率 公 立 医 院 提 供 特 需 服 务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全 部 医 疗 服 务 的 10%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建 立 医 疗 服 务 定 价 由 利 益 相 关 方 参 与 协 商 的 机 制 ( 十 九 ) 加 快 形 成 多 元 办 医 格 局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明 确 辖 区 内 公 立 医 院 的 设 置 数 量 布 局 床 位 规 模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配 置 和 主 要 功 能 要 积 极 稳 妥 地 把 部 分 公 立 医 院 转 制 为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制 定 公 立 医 院 转 制 政 策 措 施,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和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鼓 励 民 营 资 本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院 民 营 医 院 在 医 保 定 点 科 研 立 项 职 称 评 定 和 继 续 教 育 等 方 面, 与 公 立 医 院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 对 其 在 服 务 准 入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一 视 同 仁 落 实 非 营 利 性 医 院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完 善 营 利 性 医 院 税 收 政 策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2009 年 开 始 试 点,2011 年 逐 步 推 开 六 保 障 措 施 ( 二 十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国 务 院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组 织 和 协 调 改 革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要 抓 紧 研 究 制 定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各 级 政 府 要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抓 好 组 织 落 实, 加 快 推 进 各 项 重 点 改 革 ( 二 十 一 ) 加 强 财 力 保 障 各 级 政 府 要 认 真 落 实 意 见 提 出 的 各 项 卫 生 投 入 政 策, 调 整 支 出 结 构, 转 变 投 入 机 制, 改 革 补 偿 办 法, 切 实 保 障 改 革 所 需 资 金,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为 了 实 现 改 革 的 目 标, 经 初 步 测 算,2009 2011 年 各 级 政 府 需 要 投 入 8500 亿 元, 其 中 中 央 政 府 投 入 3318 亿 元 ( 二 十 二 ) 鼓 励 各 地 试 点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涉 及 面 广, 情 况 复 杂, 政 策 性 强, 一 些 重 大 改 革 要 先 行 试 点, 逐 步 推 开 各 地 情 况 差 别 很 大, 要 鼓 励 地 方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试 点, 进 行 探 索 创 新 国 务 院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各 地 试 点 工 作 要 注 意 总 结 和 积 累 经 验, 不 断 深 入 推 进 改 革 ( 二 十 三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坚 持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制 定 分 步 骤 分 阶 段 的 宣 传 方 案 ; 采 取 通 俗 易 懂 生 动 形 象 的 方 式, 广 泛 宣 传 实 施 方 案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主 要 措 施, 解 答 群 众 关 心 的 问 题 ; 及 时 总 结 宣 传 改 革 经 验, 为 深 化 改 革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和 舆 论 环 境 资 料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www.gov.cn/ 04/0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