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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签 订 合 同... 22 10.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22 10.1 重 新 招 标... 22 10.2 不 再 招 标... 22 11. 标 后 监 管... 23 11.1 中 标 结 果 进 工 地... 23 11.2 强 化 现 场 管 理... 23 12. 纪 律 和 监 督... 23 12.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3 12.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3 12.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24 12.4 对 监 管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24 12.5 投 诉 与 处 理... 24 13.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5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26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省 四 号 文 )... 26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30 一 工 程 概 况... 31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31 三 合 同 工 期... 31 四 质 量 标 准... 31 五 合 同 价 款... 31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31 七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32 八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32 九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32 十 合 同 生 效... 32 本 工 程 的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GF-2013-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中 的 第 二 部 分 : 通 用 条 款... 33 一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 33 二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 33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 35-3 -

10.2 群 体 工 程 中 有 关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 无... 35 19 工 程 试 车... 36 24 工 程 预 付 款... 37 25 工 程 量 的 确 认... 37 26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的 支 付... 37 八 工 程 变 更... 37 九 竣 工 验 收 与 结 算... 38 十 违 约 索 赔 和 争 议... 38 37 争 议... 38 十 一 其 他... 39 39 不 可 抗 力... 39 40 保 险... 39 附 件 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40 第 四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42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的 技 术 规 范... 42 二 对 材 料 的 质 量 和 试 验 要 求... 42 三 对 施 工 工 艺 的 特 殊 要 求... 42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43 第 六 章 施 工 图 纸... 44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5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45 目 录... 46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47 ( 一 ) 投 标 函... 47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48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49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50 四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合 同 社 保... 51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52 六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53 七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56 附 表 一 : 拟 投 入 本 标 段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57 附 表 二 : 拟 配 备 本 标 段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57 附 表 三 :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57 附 表 四 :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58 附 表 五 :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58 附 表 六 : 临 时 用 地 表... 58-4 -

八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59 ( 一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59 九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60 十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61 (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61 ( 二 ) 拟 投 入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62 ( 三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62 ( 四 )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63 ( 五 ) 正 在 施 工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64 ( 六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65 ( 七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制 成 图 片 后 上 传 )... 65 ( 八 ) 企 业 综 合 性 信 用 评 估 报 告... 66 ( 九 ) 获 奖 信 息... 66 ( 十 ) 信 用 核 准 书... 66 十 一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承 诺 函... 67 十 二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 工 程 等 承 诺 书... 68 十 三 其 他 材 料... 69 1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条 款 及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70 2 用 工 承 诺 书... 71 3 投 标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72-5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 标 人 名 称 : 宿 迁 市 龙 亿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来 龙 镇 联 系 人 : 刘 瑞 电 话 :0527-80805014 1.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江 苏 天 园 项 目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宿 豫 区 金 融 财 富 广 场 A 座 10 楼 联 系 人 : 周 雷 电 话 :0527-80181555 1.1.3 工 程 名 称 宿 豫 区 来 龙 镇 张 大 庄 村 厂 房 工 程 1.1.4 建 设 地 点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来 龙 镇 1.2.1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资 金 1.2.2 出 资 比 例 100%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共 分 一 个 标 段, 标 段 划 分 及 相 应 招 标 内 容 如 下 : 厂 房 工 程 施 工 1.3.2 工 期 工 期 :5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时 间 :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 1.3.3 质 量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质 量 创 建 目 标 :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不 接 受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 提 交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共 同 签 订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牵 头 人 及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同 时 载 明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的 具 体 工 作 分 工 ; 2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与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分 工 相 适 应 的 施 工 资 6

质 和 施 工 能 力 ; 3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单 独 或 者 以 其 他 联 合 体 成 员 的 名 义 申 请 同 一 标 段 的 资 格 预 审 不 组 织 1.9.1 踏 勘 现 场 组 织 踏 勘 时 间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不 召 开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召 开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 2.2.1 2.2.2 3.2.3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异 议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时 间 本 标 段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2.2 款 要 求 840794.81 元 3.2.5 投 标 报 价 计 价 方 法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投 标 人 不 得 改 变 下 列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 一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1. 基 本 费 率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定 费 率 2. 省 级 标 化 增 加 费 率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定 费 率 3.2.9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二 规 费 : 1. 社 会 保 险 费 率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定 费 率 2. 住 房 公 积 金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定 费 率 ; 3. 工 程 排 污 费 :(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按 环 保 部 门 实 际 收 取 排 污 费 凭 证 按 实 结 算 ); 三 税 金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定 费 率 %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银 行 汇 票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转 出 现 金 及 其 它 缴 款 方 式 一 律 无 效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户 名 :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宿 迁 宿 豫 支 行 ; 帐 号 :1116 0304 0900 0134 035; 或 户 名 :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江 苏 银 行 宿 迁 宿 豫 支 行 7

帐 号 :1522 0188 0000 61325 或 户 名 :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宿 豫 支 行 帐 号 :8010 0000 6778 288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1.6 万 元 / 标 段 3.5 是 否 允 许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允 许 3.6.3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提 交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1 份 中 标 单 位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前, 应 提 供 5 份 与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一 致 的 纸 质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3.6.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要 求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形 式 : 否 是 须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3.6.4 条 规 定 编 制,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得 分 是 否 计 入 总 分 : 合 格 性 评 审, 不 计 入 总 分 ; 评 分 评 审, 计 入 总 分 4.1 投 标 文 件 加 密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4.1 要 求 4.2.1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4.2.4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4.2.4 要 求 4.4.4 企 业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提 供 2014 或 2015 年 度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5.1.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5.2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解 密 人 员 : 监 管 机 构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三 方 共 同 解 密 7.4 定 标 顺 序 各 投 标 人 可 就 上 述 标 段 中 个 标 段 投 标, 但 每 位 投 标 人 只 能 在 个 标 段 上 中 标 如 某 投 标 人 在 多 个 标 段 上 均 排 名 第 一 时, 按 如 下 规 定 定 标 : 按 标 段 顺 序 定 标 优 先 中 其 投 标 报 价 较 大 的 标 段 已 按 上 述 规 定 被 推 荐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参 与 其 它 标 段 评 标 但 不 参 与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排 序 8 投 标 人 面 谈 本 工 程 不 采 用 面 谈 方 法, 采 用 面 谈 方 法 : 标 前 面 谈 标 后 面 谈 时 间 : 地 点 : 9.2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转 账 支 票 ( 同 城 ) 电 汇 ( 异 地 )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缴 纳 现 金 及 其 它 缴 款 方 式 一 律 无 效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中 标 价 的 5% 8

评 标 方 法 13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综 合 评 估 法 ( 省 四 号 文 ) 综 合 评 估 法 双 信 封 ( 省 四 号 文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省 四 号 文 ) 合 理 低 价 法 ( 省 四 号 文 ) 合 理 价 随 机 确 定 中 标 人 法 ( 省 四 号 文 ) 综 合 评 估 法 (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基 准 价 ) 合 理 低 价 法 ( 随 机 抽 取 评 标 基 准 价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含 信 用 分 ) ( 具 体 评 标 办 法 及 细 则 见 第 二 章 内 容 ) 1 除 招 标 文 件 已 经 给 定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项 目 外,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中 的 其 他 项 目 费 率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考 虑 如 招 标 人 发 布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与 此 规 定 不 符 时, 按 此 规 定 执 行 2 企 业 开 户 许 可 证 银 行 汇 票 及 宿 豫 区 信 用 报 告 备 案 材 料 原 件 必 须 扫 描, 并 以 图 片 格 式 上 传 至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投 标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中 的 WORD 文 档 内, 未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废 标 处 理 3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供 一 份 企 业 综 合 性 信 用 评 估 报 告 复 印 件 给 代 理 工 作 人 员 ( 该 项 不 作 为 现 场 审 查 和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4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需 符 合 苏 建 建 管 [2014]701 号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要 求, 不 满 足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及 修 改 的 时 间 调 整 为 ; (1)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 (2) 招 标 人 澄 清 及 修 改 的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6 本 项 目 采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项 目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说 明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1 1.1.2 1.1.3 1.1.4 条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招 标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1 1.2.2 1.2.3 条 9

1.3 招 标 范 围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条 本 招 标 项 目 工 程 招 标 范 围 工 期 及 质 量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1 1.3.2 1.3.3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的 资 质 条 件 财 务 要 求 业 绩 要 求 信 誉 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和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及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2 条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提 交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共 同 签 订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牵 头 人 及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同 时 载 明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的 具 体 工 作 分 工 ; (2)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与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分 工 相 适 应 的 施 工 资 质 和 施 工 能 力 ; (3)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单 独 或 者 以 其 他 联 合 体 成 员 的 名 义 申 请 同 一 标 段 的 资 格 预 审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4.3.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1.4.3.2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两 阶 段 招 标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除 外 ); 1.4.3.3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1.4.3.4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1.4.3.5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1.4.3.6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同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1.4.3.7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1.4.3.8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1.4.3.9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1.4.3.10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 1.4.3.1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1.5 费 用 承 担 1.5.1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5.2 中 标 单 位 还 应 按 宿 政 办 发 [2012]123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到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招 标 投 标 综 合 服 务 费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0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简 体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1.9.2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3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0.3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1.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 (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2) 评 标 办 法 (3)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5) 工 程 量 清 单 (6) 施 工 图 纸 (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1.2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必 须 仔 细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即 视 为 完 全 响 应 本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必 须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已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11

2.1.3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同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矛 盾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 件 为 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 日 前, 或 者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通 过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发 送 给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同 时 在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www.suyuztb.com) 上 公 布, 不 足 3 日 或 15 日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登 录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获 取 澄 清 答 疑 文 件, 如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下 载 澄 清 和 修 改,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关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指 网 上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3.1.1.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3.1.1.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1.1.3 投 标 联 合 体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3.1.1.4 投 标 保 证 金 ; 3.1.1.5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3.1.1.6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3.1.1.7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3.1.1.8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3.1.1.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3.1.2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投 标 联 合 体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12

3.2.3 国 有 资 金 项 目 的 施 工 材 料 设 备 招 标 均 应 设 定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或 者 其 计 算 方 法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并 符 合 现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规 定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2.4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相 应 的 内 容 的 价 格 体 现, 以 及 为 完 成 上 述 内 容 所 必 须 的 包 装 运 输 附 属 工 程 临 时 工 程 开 办 费 技 术 措 施 费 材 料 劳 务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维 护 管 理 利 润 税 金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所 有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详 细 的 踏 勘, 了 解 工 程 的 具 体 位 置, 工 程 施 工 的 具 体 范 围 拆 除 加 固 工 作 是 否 完 成 施 工 车 辆 的 行 进 路 线 施 工 便 道 运 输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垃 圾 清 理 外 运 及 一 切 可 能 影 响 到 正 常 施 工 的 因 素, 并 将 之 考 虑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中 投 标 报 价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有 关 要 求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及 拟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自 行 了 解 市 场 价 格 或 参 考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 协 会 ) 发 布 的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市 场 指 导 价 格, 并 考 虑 风 险 因 素, 进 行 自 主 报 价, 但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企 业 成 本 3.2.5 投 标 报 价 方 式 3.2.5.1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固 定 单 价 报 价 方 式 综 合 单 价 需 调 整 时, 按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3.2.5.2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算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价 合 价 每 一 个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写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其 它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3.2.6 投 标 报 价 的 计 价 方 法 :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方 法 3.2.7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的 参 考 依 据 3.2.7.1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及 其 配 套 的 计 算 规 范 ; 3.2.7.2 2014 版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 3.2.7.3 2014 版 江 苏 省 市 政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 3.2.7.4 2014 版 江 苏 省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等 ; 3.2.7.5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图 纸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等 ; 3.2.7.6 2014 年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 3.2.7.7 招 标 文 件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列 金 额, 由 发 包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掌 握 使 用, 与 对 承 包 人 合 同 工 程 款 支 付 无 关 3.2.7.8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3.2.8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要 求 3.2.8.1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 3.2.8.2 报 价 以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自 主 报 价 ; 3.2.9 不 可 竞 争 费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2.10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中 的 单 价 合 价 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3.2.11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成 果 文 件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格 式 填 写 13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3.1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4.1 条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提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保 证 金 由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代 收 代 管 和 代 退 3.4.2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企 业 的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缴 纳,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从 其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缴 纳 3.4.3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本 单 位 的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企 业 诚 信 库, 并 携 带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的 复 印 件 到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大 厅 网 员 办 理 窗 口 进 行 审 核 备 案 以 未 经 审 核 备 案 的 账 户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接 受 3.4.4 投 标 人 必 须 采 用 银 行 汇 票 方 式 将 保 证 金 从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提 交 至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 户 名 :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宿 迁 宿 豫 支 行, 账 号 :1116 0304 0900 0134 035 或 户 名 :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江 苏 银 行 宿 迁 宿 豫 支 行, 账 号 :1522 0188 0000 61325, 户 名 :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宿 豫 支 行, 账 号 :8010 0000 6778 288) 3.4.5 投 标 保 证 金 仅 以 银 行 汇 票 形 式 现 场 提 供 3.4.6 投 标 企 业 以 个 人 办 事 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名 义 或 从 他 人 账 户 及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其 他 账 户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3.4.7 中 标 人 应 及 时 到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以 便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时 下 达 3.4.8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3.4.8.1 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3.4.8.2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中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3.4.8.2.1 放 弃 中 标 的 ; 3.4.8.2.2 拒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3.4.8.2.3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或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变 更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要 求 的 3.4.8.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14

3.5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5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且 评 标 价 最 低 或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而 被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人, 其 所 提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6.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6.3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相 关 要 求 提 供 与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一 致 的 纸 质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3.6.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形 式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得 分 是 否 计 入 评 标 总 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篇 幅 的 具 体 规 定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形 式 的, 须 按 下 列 格 式 编 制,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 3.6.4.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正 文 用 A4 纸 张 纸 张 方 向 为 纵 向, 所 用 文 字 采 用 宋 体 四 号 常 规 字 ( 黑 色 ), 大 小 标 题 所 用 文 字 采 用 宋 体 三 号 加 粗 字 ( 黑 色 ), 图 表 中 所 用 文 字 采 用 宋 体 常 规 字 ( 黑 色 ), 字 号 不 限 需 设 置 目 录, 不 得 设 置 页 码 页 眉 页 脚, 上 边 距 2.54cm, 下 边 距 2.54cm, 左 边 距 3.17cm, 右 边 距 3.17cm, 段 落 设 置 中 如 果 定 义 了 文 档 网 格, 则 自 动 调 整 右 缩 进 不 打 勾, 如 果 定 义 了 文 档 网 格, 则 对 齐 到 网 格 要 打 勾, 设 置 值 (A) 为 空 白, 一 页 最 多 不 超 过 22 行 3.6.4.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内 容 文 字 均 不 得 出 现 彩 色 文 字 标 设 图 形 照 片 ;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人 名 称 相 关 人 员 姓 名 等 能 体 现 有 关 投 标 人 信 息 的 提 示 性 标 记 文 字 语 句 等 3.6.5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的 地 方, 需 加 盖 数 字 证 书 的 电 子 印 章 3.6.6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软 件 由 投 标 人 从 网 上 下 载 3.6.7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格 式 应 按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数 据 交 换 标 准 (V3.0) 规 定 执 行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加 密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经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认 可 的 电 子 商 务 认 证 授 权 机 构 (CA 认 证 中 心 ) 颁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对 其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认 证 并 加 密, 未 按 要 求 加 密 并 认 证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15

4.2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或 其 他 实 质 性 内 容 修 正 的 函 件 和 增 加 的 任 何 优 惠 条 件, 一 律 拒 绝 接 收 4.2.2 本 章 5.1.2 条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投 标 人 应 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宿 迁 市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对 应 的 本 次 开 标 标 段 中,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及 时 上 传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5 对 在 开 标 现 场 三 次 解 密 不 成 功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其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撤 回 或 重 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最 终 投 标 文 件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上 传 至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最 后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4.4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适 用 于 资 格 预 审 ) 申 请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按 新 情 况 更 新 或 补 充 其 在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时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证 实 其 各 项 资 格 条 件 仍 能 继 续 满 足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4.4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适 用 于 资 格 后 审 ) 4.4.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上 传 居 民 身 份 证 劳 动 合 同 及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要 求 的 养 老 保 险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4.4.2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4.4.3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附 执 业 资 格 证 居 民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学 历 证 劳 动 合 同 及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的 养 老 保 险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管 理 过 的 项 目 业 绩 须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4.4.4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按 年 度 要 求 附 各 年 度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4.4.5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4.4.6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合 同 协 议 书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4.4.7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按 年 度 要 求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4.4.8 企 业 经 宿 迁 市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综 合 性 信 用 评 估 报 16

告 4.4.9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上 述 4.4.2-4.4.8 条 之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4.4.10 上 述 4.4.2 4.4.3 4.4.4 4.4.5 条 款 所 需 材 料 ( 其 中 保 险 资 料 制 成 图 片 直 接 上 传 ) 及 业 绩 奖 项 和 宿 迁 市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核 准 书, 投 标 人 应 从 宿 迁 市 网 员 诚 信 库 中 选 择 相 应 扫 描 件 ( 本 招 标 文 件 扫 描 件 指 对 证 书 等 原 件 通 过 扫 描 等 方 式 进 行 数 字 化 的 可 被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识 别 的 数 字 文 件, 下 同 ) 编 入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需 从 宿 迁 市 网 员 诚 信 库 中 链 接 而 未 按 要 求 链 接 的 材 料 无 效,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更 新 其 企 业 信 息 库 中 的 材 料, 确 保 相 关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1.1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1.1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准 时 参 加 如 需 进 行 标 前 面 谈 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在 项 目 开 标 的 同 一 时 间 参 加 由 招 标 人 或 该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的 面 谈 活 动 5.1.2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应 持 以 下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合 法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及 其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未 按 要 求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的, 视 为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无 效 标 条 款 6.3.4.1 条 情 形 开 标 现 场 解 密 的 CA 锁 应 为 该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上 传 加 密 的 同 一 把 CA 锁 5.1.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设 置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答 辩 内 容 的,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携 带 本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和 答 辩, 未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的 不 允 许 答 辩, 不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5.1.4 开 标 会 议 上 应 当 众 公 布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总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等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开 标 按 标 段 顺 序 进 行 (1) 监 督 人 身 份 确 认 ; (2) 播 放 开 标 会 议 纪 律 ; (3) 投 标 单 位 签 到 ; (4) 核 查 各 投 标 人 开 标 现 场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并 记 录 ; (5) 监 督 人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对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三 方 解 密 ; (6) 导 入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7) 唱 标 ; (8)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17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组 建, 负 责 清 标 与 评 标 活 动 6.1.2 开 标 结 束 后, 开 始 评 标, 评 标 采 用 保 密 方 式 进 行 6.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2.1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明 显 文 字 或 者 计 算 错 误,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该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由 于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无 法 及 时 澄 清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问 题, 其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6.2.2 对 通 过 系 统 实 施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说 明 须 盖 电 子 印 章 ; 6.2.3 投 标 文 件 中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中 出 现 报 价 金 额 工 期 质 量 要 求 有 差 别 时, 均 以 投 标 函 中 的 报 价 金 额 工 期 质 量 要 求 为 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上 述 规 定 的 原 则, 要 求 投 标 人 改 正 报 价 中 的 算 术 错 误, 改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需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投 标 人 共 同 确 认, 并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改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6.3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6.3.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若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6.3.2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者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其 投 标 6.3.3 投 标 文 件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书 面 要 求 存 在 细 微 偏 差 的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结 束 前 予 以 补 正 6.3.4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视 为 未 能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 (1)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印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子 签 章 的 ; 或 者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及 其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 (2)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4) 除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适 18

用 于 资 格 预 审 ); (5)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 (6)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联 合 体 成 员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成 员 与 资 格 预 审 确 定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7)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8)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9)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及 甲 供 材 料 价 格 不 一 致 的 ; (10) 与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列 出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项 目 或 费 率 或 计 算 基 础 不 一 致 的 ; (11) 与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不 一 致 的 ; (1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13)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14)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15)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 (16)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了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价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办 法 的 ; (17)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解 密 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的 补 救 方 案 补 救 不 成 功 的 ; (18)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过 程 出 现 了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应 当 雷 同 的 情 况 的 ; (19)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20)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暗 标 的 要 求 ; 凡 被 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现 场 签 字 确 认 ( 或 在 无 效 标 书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确 认 ),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能 提 出 有 效 解 释 或 质 疑 而 又 拒 绝 按 要 求 确 认 无 效 标 的, 则 视 同 认 可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无 效 标 决 定 7. 定 标 7.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2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规 定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或 者 界 定 为 无 效 标 后, 若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且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 若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且 有 效 投 标 的 技 术 方 案 合 理 可 行, 同 其 它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相 比 其 报 价 比 较 低, 且 在 招 标 人 的 期 望 值 范 围 内,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继 续 评 标 并 从 有 效 投 标 中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7.3 投 标 人 应 慎 重 考 虑 选 派 一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同 时 参 加 多 个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如 投 标 人 所 选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多 个 工 程 项 目 中 均 被 推 荐 为 中 标 人, 应 按 不 同 工 程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的 19

时 间 先 后, 担 任 该 投 标 人 最 先 中 标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后 确 定 该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应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可 以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如 实 说 明 的 除 外 7.4 定 标 顺 序 : 各 投 标 人 可 就 多 个 标 段 中 的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标 段 投 标, 但 每 位 投 标 人 (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 只 能 在 [ 一 个 或 多 个 ] 标 段 上 中 标 如 某 投 标 人 在 多 个 标 段 上 均 排 名 第 一 时, 按 如 下 规 定 定 标 : 7.4.1 按 标 段 数 字 从 小 到 大 顺 序 定 标 ; 7.4.2 优 先 中 其 投 标 报 价 较 大 的 标 段 已 按 上 述 规 定 被 推 荐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参 与 其 它 标 段 评 标 但 不 参 与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排 序 依 此 类 推 7.4.3 具 体 定 标 顺 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8. 投 标 人 面 谈 投 标 人 面 谈 分 为 标 前 面 谈 和 标 后 面 谈 8.1 标 前 面 谈,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受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应 在 项 目 开 标 的 同 一 时 间 参 加 由 招 标 人 或 该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的 面 谈 活 动 8.2 标 前 面 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8.2.1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承 诺 拟 选 派 的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 工 程, 或 者 虽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施 工 任 务 已 临 近 竣 工 阶 段, 并 已 经 向 原 发 包 人 提 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原 发 包 人 同 意 其 参 加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标 竞 争 ; 8.2.2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受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承 诺 本 单 位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资 料 都 是 真 实 可 信 的, 没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否 则,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限 制 进 入 宿 迁 市 招 标 投 标 市 场 ; 8.2.3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受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承 诺 不 组 织 不 参 与 串 标 围 标, 没 有 出 借 ( 租 ) 资 质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8.2.4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受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承 诺 一 旦 中 标,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等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绝 不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 8.2.5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受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承 诺 如 果 以 后 涉 及 对 该 投 标 项 目 的 投 诉 举 报, 由 其 本 人 在 投 诉 举 报 书 上 签 字 否 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 8.2.6 招 标 人 认 为 必 须 要 求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受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承 诺 的 其 他 内 容 8.3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受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面 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其 投 标 8.4 标 后 面 谈,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等 在 招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参 加 由 招 20

标 人 组 织 的 面 谈 活 动 8.5 标 后 面 谈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进 行, 标 后 面 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8.5.1 招 标 人 重 点 提 醒 中 标 人 提 高 思 想 认 识, 配 齐 配 精 人 员 力 量 物 资, 保 质 保 量 完 工 ; 8.5.2 中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承 诺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等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绝 不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 8.5.3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就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和 工 作 安 排 交 换 意 见 ; 8.5.4 招 标 人 重 申 履 约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 8.5.5 招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面 谈 内 容 8.6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相 关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面 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9. 合 同 授 予 9.1 中 标 通 知 9.1.1 在 本 须 知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9.1.2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前 应 按 宿 政 办 发 [2012]123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到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招 标 投 标 综 合 服 务 费 9.2 履 约 担 保 9.2.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向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提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9.2.2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标 后 监 管 专 用 手 册,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或 完 工 证 明 ),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申 请 单 到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法 规 科 9.2.3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须 知 第 9.2.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9.2.4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办 理 中 标 通 知 书 备 案 登 记 时, 应 一 并 提 交 中 标 人 已 缴 纳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凭 证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上 述 要 求 缴 纳 履 约 担 保 后,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9.2.5 中 标 人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七 十 四 条 等 规 定, 招 标 人 应 依 法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并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可 以 将 原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列 入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并 可 以 处 中 标 项 目 金 额 10 以 下 的 罚 款 9.2.6 对 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向 未 缴 纳 履 约 担 保 的 中 标 人 擅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以 及 没 有 取 消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缴 纳 履 约 担 保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重 新 公 告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的, 将 按 照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动 态 考 评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的, 限 制 其 一 定 期 限 的 从 业 资 格 21

9.3 签 订 合 同 9.3.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并 经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生 效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9.3.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9.3.3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后 7 日 内, 招 标 人 必 须 将 合 同 报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备 案, 合 同 备 案 包 括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部 人 员 名 单 和 岗 位 职 责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信 息 9.3.4 实 行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押 证 制 度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及 施 工 期 间,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证 书 必 须 押 存 在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凭 验 收 手 续 到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退 证 手 续 ; 对 于 工 程 完 工 后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的 项 目, 也 可 凭 招 标 人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出 具 的 工 程 完 工 证 明 到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退 证 手 续 9.3.5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或 施 工 期 间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更 换 的, 应 当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并 按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 建 招 2005 580 号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文 件 报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自 备 案 之 日 起 至 原 合 同 工 期 期 满 之 日 止, 原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接 其 他 工 程, 如 备 案 之 日 至 原 合 同 工 期 期 满 之 日 不 足 六 个 月, 则 限 制 其 承 接 工 程 的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将 在 备 案 手 续 上 注 明 限 制 承 接 工 程 的 起 止 日 期, 并 在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情 况 限 制 承 接 的 期 限 在 宿 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给 予 公 布 9.3.6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的, 需 提 供 原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并 经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该 工 程 业 绩 属 于 变 更 后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10.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10.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0.1.1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或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届 满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10.1.2 所 有 投 标 均 被 作 为 无 效 标 处 理 的 ; 10.1.3 经 评 审,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3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10.2 不 再 招 标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项 目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在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的 原 因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后,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两 次 招 标 失 败 的, 由 招 标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并 经 监 察 机 关 备 案 后, 可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直 接 发 包 方 式 确 定 承 包 22

人 11. 标 后 监 管 11.1 中 标 结 果 进 工 地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承 诺 和 备 案 合 同 派 驻 现 场 技 术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显 要 位 置 予 以 公 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中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公 示 中 标 结 果 的, 招 标 人 委 托 宿 豫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按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记 入 履 约 考 核 档 案 11.2 强 化 现 场 管 理 国 有 投 资 或 国 有 投 资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以 及 现 场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在 岗 在 位 指 纹 考 核 制 度, 具 体 由 招 标 人 组 织 实 施,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督 查 落 实 12. 纪 律 和 监 督 12.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露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12.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12.2.1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 12.2.1.1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12.2.1.2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放 弃 投 标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将 在 网 上 予 以 公 告 3 个 月, 并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公 告 期 间, 其 它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可 据 此 不 接 受 其 投 标 12.2.1.3 经 资 格 预 审 确 定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放 弃 投 标 的, 除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外,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将 在 网 上 予 以 公 告 3 个 月 在 公 告 期 间, 其 它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据 此 不 接 受 其 投 标 12.2.1.4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除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外, 中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外,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将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在 一 年 内 其 它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据 此 不 接 受 其 投 标 : (1)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2) 拒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3)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或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23

实 质 性 内 容 要 求 的 12.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存 在 应 当 回 避 而 不 回 避 的 行 为,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不 得 参 与 串 通 招 投 标 或 者 违 反 评 标 纪 律 12.4 对 监 管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监 管 部 门 及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认 真 履 行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12.5 投 诉 与 处 理 12.5.1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具 体 投 诉 办 法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七 部 委 11 号 令 ) 及 宿 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办 公 室 宿 迁 市 招 标 投 标 质 疑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宿 招 管 发 [2012]26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办 理 12.5.2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12.5.3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结 果 等 事 项 投 诉 的,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12.5.4 对 故 意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及 恶 意 缠 诉 等 恶 意 投 诉, 投 诉 处 理 部 门 应 当 驳 回, 并 予 公 示, 属 于 投 标 人 的,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一 次, 限 制 进 入 本 市 招 标 投 标 市 场 6 个 月 至 18 个 月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依 法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影 响 招 标 投 标 进 程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三 年 内 不 得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投 标 或 参 加 其 他 形 式 的 招 标 活 动,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由 招 标 人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规 定 追 究 投 诉 人 相 关 民 事 责 任 恶 意 投 诉 的 情 形 包 括 :( 一 ) 未 按 规 定 向 投 诉 处 理 部 门 投 诉 或 向 不 同 部 门 多 方 投 诉 的 ;( 二 ) 不 符 合 投 诉 受 理 条 件, 被 告 知 后 仍 进 行 投 诉 的 ;( 三 ) 投 诉 处 理 部 门 受 理 投 诉 后, 投 诉 人 仍 就 同 一 内 容 向 其 他 部 门 进 行 投 诉 的 ;( 四 )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材 料 或 提 供 虚 假 投 诉 材 料 的 ;( 五 )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投 诉 的 ;( 六 ) 在 网 络 报 刊 等 媒 体 上 进 行 失 实 宣 传 报 道 的 ;( 七 ) 投 诉 经 查 失 实, 被 告 知 后 仍 然 恶 意 缠 诉 的 ;( 八 ) 一 年 内 两 次 ( 含 两 次 ) 以 上 失 实 投 诉 的 ;( 九 ) 拒 不 配 合 调 查 或 者 态 度 恶 劣, 影 响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的 ;( 十 )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恶 意 投 诉 的 12.5.5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内 容 提 出 质 疑 的, 招 标 人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经 详 细 查 阅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并 全 部 理 解 且 无 异 议, 开 标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就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内 容 提 出 投 诉 24

13.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5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省 四 号 文 )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投 标 文 件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经 评 审 的 不 低 于 成 本 的 投 标 报 价 从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经 评 审 报 价 相 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由 评 标 委 员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2. 评 审 标 准 评 标 办 法 名 称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省 四 号 文 )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最 高 分 最 低 分 评 审 标 准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企 业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企 业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产 事 故 等 违 法 违 故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规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26

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专 业 资 格 等 级 (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B 类 合 格 证 书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劳 动 合 同 及 养 老 保 险 宿 迁 市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核 准 书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报 价 工 期 质 量 标 准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相 关 规 定 不 作 要 求 的 除 外 );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资 格 审 查 综 合 性 信 用 评 估 报 告 申 请 人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企 业 资 质 ;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要 求 : 具 备 小 型 项 目 管 理 师 或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建 造 师 注 册 和 B 类 安 全 员 资 格 ; a.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b.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且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已 经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手 续 的 c.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在 册 人 员, 且 在 投 标 时 须 提 供 本 单 位 与 其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投 标 前 6 个 月 内 本 单 位 为 其 办 理 的 任 意 一 个 月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证 明 以 投 标 人 当 地 保 险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原 件 为 准 ; 企 业 具 有 有 效 的 宿 迁 市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核 准 书 法 人 基 本 帐 户 缴 纳 的 银 行 汇 票 原 件 报 价 唯 一 50 日 历 天 合 格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 企 业 应 具 有 经 宿 迁 市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综 合 性 信 用 评 估 报 告, 且 信 用 报 告 不 低 于 65 分 经 备 案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请 到 诚 信 宿 迁 网 宿 迁 市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备 案 管 理 专 栏 查 询 ( 诚 27

技 术 标 评 审 宿 豫 区 信 用 报 告 备 案 企 业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总 体 概 述 : 施 工 组 织 总 体 设 想 方 案 针 对 性 及 施 工 标 段 划 分 ;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和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道 路 布 置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 阶 段 进 度 的 保 证 措 施 ;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及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及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的 人 员 配 备 素 质 及 信 宿 迁 网 址 http://cxsq.suqian.gov.cn) 2) 根 据 宿 信 用 办 2016 20 号 文 件 要 求, 各 投 标 人 应 按 宿 迁 市 招 标 投 标 领 域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指 导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 试 行 )(2016 年 版 ) 标 准 规 范 办 理 第 三 方 信 用 评 估 报 告 2016 年 8 月 20 日 之 前 出 具 且 在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报 告, 应 按 2016 年 版 标 准 出 具 跟 踪 报 告, 使 用 以 跟 踪 报 告 为 准 办 理 详 情 请 登 录 信 用 宿 迁 通 知 公 告 栏 查 询 或 咨 询 经 宿 迁 市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根 据 宿 豫 信 用 办 发 2015 5 号 文 第 十 条 规 定, 信 用 报 告 原 件 须 经 宿 豫 区 信 用 办 登 记 备 案 后 方 可 有 效 友 情 提 醒 :1) 信 用 报 告 办 理 时 限 为 5 个 工 作 日, 有 效 期 1 年 2) 宿 迁 市 信 用 办 为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0527-84338767, 地 址 : 太 湖 路 181 号, 人 防 大 厦 103 室 ;3) 宿 豫 区 信 用 办 备 案 联 系 电 话 : 0527-84456619, 地 址 : 江 山 大 道 56 号, 江 山 大 酒 店 对 面 工 会 楼 1 楼 大 厅 提 供 2014 年 度 或 者 2015 年 度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28

管 理 经 验 ; 劳 动 力 机 械 设 备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划 ;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解 决 方 案 ; 冬 雨 季 施 工 已 有 设 施 管 线 的 加 固 保 护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施 工 措 施 ;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应 用 ; 29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宿 豫 区 来 龙 镇 张 大 庄 村 厂 房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人 : 宿 迁 市 龙 亿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人 : 30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宿 迁 市 龙 亿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人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宿 豫 区 来 龙 镇 张 大 庄 村 厂 房 工 程 工 程 地 点 : 宿 豫 区 来 龙 镇 工 程 内 容 : 厂 房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资 金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全 部 内 容 三 合 同 工 期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本 工 程 工 期 为 50 日 历 天 四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五 合 同 价 款 金 额 ( 大 写 ): 人 民 币 : 元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31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工 程 量 清 单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七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九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十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2016 年 月 日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二 〇 一 六 年 月 日 32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本 工 程 的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GF-2013-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中 的 第 二 部 分 : 通 用 条 款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 一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 :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解 释 顺 序 : 按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中 第 六 款 顺 序 3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标 准 及 规 范 3.1 本 合 同 除 使 用 汉 语 外, 还 使 用 无 语 言 文 字 3.2 适 用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本 工 程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3.3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及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发 包 人 提 供 标 准 规 范 的 时 间 : 承 包 人 自 备 国 内 现 行 适 用 的 标 准 规 范 4 图 纸 4.1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日 期 和 套 数 : 发 包 人 对 图 纸 的 保 密 要 求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复 制, 不 得 向 承 包 人 以 外 的 人 员 泄 漏 有 关 图 纸 内 容, 工 程 竣 工 后, 原 图 全 部 收 回 二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 5 工 程 师 5.2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职 权 :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权 ; 工 程 上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权 确 认 权 ;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安 全 的 检 查 监 督 权 ;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审 核 权 ;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技 术 方 案 的 建 议 权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之 间 组 织 协 调 的 主 持 权 ; 撤 换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建 设 分 包 单 位 和 项 目 经 理 及 有 关 人 员 的 建 议 权 ;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及 能 力 的 审 查 权 等 等 需 要 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才 能 行 使 的 职 权 : 工 程 变 更 的 确 认 权 ; 发 布 开 工 令 停 工 令 复 工 令 权 5.3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33

职 权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总 进 度 计 划 的 审 批 权 ; 工 程 变 更 的 确 认 权 ; 发 布 开 工 令 停 工 令 复 工 令 权 ; 工 程 款 的 审 查 权 和 支 付 权 ; 特 殊 及 重 要 施 工 工 艺 和 材 料 发 包 及 指 定 分 包 权 ;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的 确 认 权 ; 合 同 的 解 释 等 等 7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证 号 :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项 目 注 册 建 造 师 及 本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除 出 现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 建 招 2005 580 号 文 件 中 所 列 情 形 之 外 不 得 变 更 承 包 人 在 开 工 时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擅 自 变 更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处 以 1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违 约 金,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并 追 究 由 此 带 来 的 发 包 人 的 一 切 损 失 ; 如 有 变 更, 也 必 须 执 行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 建 招 2005 580 号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变 更 程 序 项 目 注 册 建 造 师 及 本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必 须 保 证 每 周 在 工 地 工 作 时 间 不 低 于 5 个 工 作 日 (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离 开 时 必 须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按 承 包 方 的 承 诺 对 承 包 方 进 行 处 罚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应 实 行 备 案 手 续, 自 备 案 之 日 起 至 原 合 同 期 满 止, 原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接 其 他 工 程, 如 备 案 之 日 至 原 合 同 工 期 期 满 之 日 不 足 六 个 月, 则 限 制 其 承 接 工 程 的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8 发 包 人 工 作 8.1 发 包 人 应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⑴ 施 工 现 场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要 求 及 完 成 时 间 :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场 地, 并 在 计 算 工 期 前 将 施 工 现 场 各 种 障 碍 物 清 除 ⑵ 将 所 需 的 水 电 电 讯 线 路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供 应 要 求 : 计 算 工 期 前 将 水 电 线 路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 统 一 挂 表, 每 月 抄 表 结 算, 由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或 供 电 供 水 等 部 门 按 实 际 使 用 的 数 量 和 单 价 缴 纳 费 用 ) ⑶ 施 工 场 地 与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开 通 时 间 和 要 求 : 计 算 工 期 前 负 责 施 工 道 路 的 畅 通 ⑷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网 线 资 料 的 提 供 时 间 : 计 算 工 期 前 提 供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网 线 路 等 资 料 ⑸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的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批 件 的 名 称 和 完 成 时 间 : 计 算 工 期 前 办 妥 相 关 开 工 手 续 ⑹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制 点 交 验 要 求 : 开 工 前 提 供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制 点, 按 施 工 图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监 理 现 场 交 验, 交 验 后, 承 包 人 应 妥 善 保 护 场 内 水 准 点 与 控 制 点, 任 意 破 坏 或 遗 失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恢 复 的 费 用 ⑺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时 间 : 现 场 另 行 确 定 ⑻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督 促 承 包 人 做 好 保 护 工 作 ⑼ 双 方 约 定 发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协 商 处 理 8.2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工 作 : 办 理 施 工 所 需 有 关 证 件 9 承 包 人 工 作 9.1 承 包 人 应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⑴ 需 由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允 许 的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提 交 时 间 : 无 约 定 34

⑵ 应 提 供 计 划 报 表 的 名 称 及 完 成 时 间 : 进 场 后 一 周 内 完 成 工 程 量 核 定 并 提 供 材 料 计 划, 每 月 15 日 30 日 前 分 别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方 提 供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表 ( 含 工 程 变 更 及 签 证 预 算 ) 甲 供 材 料 清 单 乙 购 材 料 清 单 材 料 进 场 计 划 劳 动 力 及 用 款 计 划 等 资 料, 分 项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开 工 前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⑶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⑷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办 公 和 生 活 房 屋 及 设 施 的 要 求 : 协 商 解 决 ⑸ 需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施 工 中 建 筑 垃 圾 需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外 时, 承 包 人 需 到 城 管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按 城 管 部 门 指 定 地 点 放 置 ⑹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发 包 人 验 收 之 前 的 成 品 保 护 及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发 包 人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使 用, 发 生 损 坏 的 修 理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⑺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做 好 邻 近 建 筑 物 的 保 护 和 观 测 工 作, 因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造 成 的 财 产 和 人 身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⑻ 施 工 现 场 清 洁 卫 生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所 有 人 员 进 入 工 地 后 必 须 遵 守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规 范 施 工 ⑼ 双 方 约 定 承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另 行 协 商 ⑽ 退 场 要 求 : 及 时 组 织 退 场, 做 到 工 完 料 尽 场 地 清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 10 进 度 计 划 10.1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 图 纸 会 审 及 设 计 交 底 后 一 周 内 提 供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每 周 五 之 前 送 报 下 周 进 度 计 划 工 程 师 确 认 的 时 间 : 发 包 人 代 表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于 收 到 承 包 人 资 料 三 天 内 予 以 确 认, 逾 期 不 批 复, 可 视 为 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进 度 计 划 已 经 批 准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接 受 发 包 人 代 表 对 进 度 的 检 查 监 督, 工 程 实 际 进 展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应 提 供 修 改, 调 整 后 的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的 措 施 报 发 包 人 代 表 批 准 后 执 行 10.2 群 体 工 程 中 有 关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 无 13 工 期 延 误 13.1 双 方 约 定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 由 于 发 包 人 的 原 因 和 非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停 工 的, 工 期 顺 延 当 承 包 人 施 工 进 度 或 工 程 质 量 明 显 无 法 达 到 原 定 计 划 标 准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直 至 中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承 包 人 赔 偿 损 失 四 质 量 与 验 收 17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双 方 约 定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工 程 具 备 隐 蔽 条 件 或 达 到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时, 承 包 人 自 检 合 格 后, 在 隐 蔽 和 中 间 验 收 48 小 时 前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代 表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参 加 通 知 应 包 含 承 包 人 自 检 记 录 隐 蔽 和 中 间 验 收 的 内 容 时 间 和 地 点 承 包 人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验 收 合 格, 发 包 人 代 表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方 可 进 行 隐 蔽 和 继 续 施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承 包 人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验 收 承 包 人 不 服 从 质 量 管 理 的 业 主 有 权 清 退 其 出 场, 并 赔 偿 因 此 而 造 成 35

的 一 切 损 失 19 工 程 试 车 19.5 试 车 费 用 的 承 担 : 无 五 安 全 施 工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具 有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教 育 的 义 务 承 包 人 应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严 禁 违 章 操 作, 在 合 同 履 约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各 种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均 由 承 包 方 自 行 承 担 六 合 同 价 款 与 支 付 23 合 同 价 款 及 调 整 23.2 本 合 同 价 款 采 用 ⑴ 方 式 确 定 ⑴ 固 定 价 格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 施 工 期 间 的 政 策 性 调 整 及 市 场 风 险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无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调 整 范 围 :1 设 计 变 更 发 包 方 和 监 理 方 均 认 可 的 签 证 招 标 图 纸 以 外 新 增 加 的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人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重 大 偏 差 或 漏 项, 具 体 调 整 办 法 执 行 本 合 同 专 项 条 款 第 八 条 工 程 变 更 相 关 条 款 ;2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变 动 调 整 办 法 参 照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 建 价 2008 67 号 文 件 规 定, 具 体 为 :a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是 指 材 料 费 占 单 位 工 程 费 5% 以 上 的 各 类 材 料 ;b 材 料 费 占 单 位 工 程 费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各 类 材 料, 当 施 工 期 间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下 降 幅 度 在 10% 以 内 的, 其 价 差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超 过 10% 的 部 分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 材 料 费 占 单 位 工 程 费 10% 以 上 的 各 类 材 料, 当 施 工 期 间 建 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下 降 幅 度 在 5% 以 内 的, 其 价 差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超 过 5% 的 部 分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 c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差 价 的 取 定 以 工 程 所 在 地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材 料 指 导 价 格 为 基 准 ( 缺 指 导 价 的 材 料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市 场 信 息 价 为 准 ), 差 价 为 施 工 期 同 类 材 料 加 权 平 均 指 导 价 格 与 合 同 工 程 基 准 期 ( 招 标 工 程 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28 天 ) 当 月 的 材 料 指 导 价 格 的 差 额 ; 施 工 期 材 料 加 权 平 均 指 导 价 =Σ ( 每 月 实 际 使 用 量 当 月 材 料 指 导 价 )/ 同 类 材 料 总 用 量 ;d 如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延 误 期 间 发 生 的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差 额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反 之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⑵ 可 调 价 格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无 ⑶ 采 用 风 险 加 酬 金 合 同, 有 关 成 本 和 酬 金 的 约 定 : 无 23.3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价 款 的 其 他 调 整 因 素 : A 由 发 包 人 签 发 的 设 计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图 纸 会 审 纪 要 和 会 议 纪 要 中 有 关 牵 涉 到 工 程 造 价 变 化 的 部 分, 均 按 工 程 变 更 考 虑, 统 一 执 行 专 用 条 款 ( 八 ) 中 有 关 工 程 变 更 价 款 调 整 的 计 算 方 法 该 部 分 引 起 的 工 程 造 价 的 变 化, 应 由 承 包 单 位 在 收 到 有 关 书 面 确 认 单 的 28 天 内 提 交 费 用 调 整 计 算 书, 由 发 包 人 派 出 的 工 程 师 在 接 到 承 包 单 位 提 交 的 费 用 调 整 计 算 书 后 28 天 内 完 成 审 核 ; B 招 标 图 纸 以 外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施 工 的 其 它 工 程 内 容 按 新 增 加 的 工 程 项 目 计 算 ; C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 会 议 纪 要 及 约 定 的 材 料 暂 估 价 项 目 ; D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调 整 因 素 结 算 时 应 执 行 招 投 标 期 间 确 定 的 综 合 单 价 ; 变 更 签 证 引 起 新 增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其 相 应 综 合 单 价 按 建 设 部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36

(GB50500-2013) 2014 版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版 江 苏 省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版 江 苏 省 市 政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及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有 关 文 件 及 政 策 性 规 定 计 算, 以 有 资 质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审 核 为 准 具 体 结 算 办 法 执 行 本 合 同 专 项 条 款 第 八 条 工 程 变 更 相 关 条 款 24 工 程 预 付 款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预 付 工 程 款 的 时 间 和 金 额 或 占 合 同 价 款 的 比 例 : 无 扣 回 工 程 款 的 时 间 比 例 : 无 25 工 程 量 的 确 认 25.1 承 包 人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的 时 间 : 每 周 五 前 将 当 周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报 告 送 发 包 方 和 监 理 予 以 确 认,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对 承 包 人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范 围 和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返 工 的 工 程 量, 工 程 师 不 予 计 量 26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的 支 付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50%,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对 应 日 满 一 年 且 完 成 结 算 审 计 付 至 工 程 价 款 的 80%, 余 款 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对 应 日 满 二 年 且 无 质 量 问 题 时 一 次 性 付 清 七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27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27.4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时, 双 方 约 定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如 下 : ⑴ 材 料 设 备 单 价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按 实 际 供 应 的 材 料 单 价 为 准 ⑵ 材 料 设 备 的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质 量 等 级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准 确 规 格 和 数 量, 如 因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时 间 规 格 和 数 量 不 准 而 带 来 的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承 包 人 按 时 提 供 数 量 规 格 后, 因 发 包 人 临 时 变 更 或 改 变 设 计 而 带 来 的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⑶ 承 包 人 可 代 为 调 剂 串 换 的 材 料 : 非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擅 自 调 剂 串 换 ⑷ 到 货 地 点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由 发 包 方 负 责 ⑸ 供 应 数 量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由 发 包 方 负 责 ⑹ 到 货 时 间 与 一 览 表 不 符 : 协 商 处 理 27.6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的 结 算 方 法 : 按 给 定 价 格 扣 除 材 料 款 28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28.1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约 定 : 双 方 约 定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设 计 图 纸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并 提 供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且 需 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场, 且 经 检 验 或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八 工 程 变 更 工 程 变 更 包 括 经 发 包 人 代 表 和 发 包 人 所 授 权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均 签 字 认 可 的 设 计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图 纸 会 审 和 会 议 纪 要 ; 工 程 变 更 工 程 师 均 应 及 时 签 收 确 定 经 确 认 的 工 程 变 更, 其 价 款 调 整 的 办 法 : 设 计 变 更 发 包 方 和 监 理 方 均 认 可 的 签 证 招 标 图 纸 以 外 新 增 加 的 工 程 项 目 调 整 方 法 :1 增 加 或 减 少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有 的 项 目, 无 论 增 减 幅 度 多 大, 均 按 投 标 时 的 单 价 进 行 增 减 ;2 相 近 或 相 似 的 工 程 项 目, 仅 作 主 要 材 料 变 换 的, 也 仅 对 变 更 后 业 主 方 指 定 产 品 的 招 标 价 差 部 分 进 行 调 整 后 并 入 结 算 价 ( 含 相 关 税 费 );3 清 37

单 中 无 此 项 的 增 加 项 :a 依 据 投 标 报 价 中 相 应 的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价 格 及 费 用 计 取 标 准 计 算 组 成 新 增 项 目 的 结 算 价 ;b 对 于 投 标 报 价 中 相 关 价 格 标 准 混 乱 或 无 法 鉴 别 的, 则 按 编 制 工 程 预 算 ( 招 标 控 制 价 ) 相 同 的 标 准 计 算 新 增 项 目 的 预 算 价, 以 预 算 价 下 浮 后 确 定 新 增 项 目 的 结 算 价, 下 浮 率 =(1- 中 标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100% 九 竣 工 验 收 与 结 算 32 竣 工 验 收 32.1 承 包 人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个 月 内 免 费 提 供 二 套 完 整 的 竣 工 图 和 竣 工 相 关 资 料, 否 则 每 延 迟 一 天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万 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 32.6 中 间 交 工 工 程 的 范 围 和 竣 工 时 间 : 工 程 竣 工 后 一 月 内 承 包 方 应 向 发 包 方 送 达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发 包 方 收 到 验 收 报 告 后 一 月 内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为 合 同 价 款 与 设 计 签 证 变 更 价 ( 工 程 变 更 价 计 算 方 法 见 第 八 条 工 程 变 更 中 的 约 定 ) 的 总 和 十 违 约 索 赔 和 争 议 35 违 约 35.1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具 体 责 任 如 下 :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24 条 约 定 发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26.4 款 约 定 发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3.3 款 约 定 发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双 方 约 定 的 发 包 人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 无 35.2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具 体 责 任 如 下 :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4.2 条 约 定 承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合 同 工 期 按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约 定 的 工 期, 如 工 期 延 误,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赔 偿 费, 赔 偿 费 支 付 办 法 按 合 同 工 期 延 误 一 天 赔 偿 5000 元, 此 赔 偿 费 的 支 付 不 能 解 除 乙 方 应 完 成 工 程 的 责 任 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工 期 延 误 的 赔 偿 限 额 为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10%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5.1 条 约 定 承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本 工 程 应 达 到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质 量 标 准,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现 行 的 国 家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资 料 评 定 标 准 施 工 若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第 一 次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除 必 须 由 承 包 人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自 行 整 改 至 合 格 外, 发 包 人 将 没 收 60%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进 行 第 二 次 验 收 仍 不 合 格 的, 发 包 人 将 没 收 全 部 质 量 保 证 金 并 不 再 支 付 剩 余 工 程 款, 且 发 包 人 保 留 对 导 致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部 分 在 保 修 期 内 产 生 的 损 害 进 一 步 索 赔 的 权 利 因 承 包 人 自 身 原 因, 达 不 到 合 格 标 准, 承 包 人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其 整 改 所 需 时 间 计 算 在 合 同 总 工 期 内 因 此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按 前 述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处 罚 37 争 议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争 议 时,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时 按 下 列 第 ⑵ 方 式 解 决 : ⑴ 提 交 宿 迁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⑵ 依 法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