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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5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 1. 总 则... 8 1.1 项 目 概 况... 8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8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质 量 要 求 及 承 包 方 式... 8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8 1.5 费 用 承 担... 8 1.6 保 密... 9 1.7 语 言 文 字... 9 1.8 计 量 单 位... 9 1.9 踏 勘 现 场... 9 1.10 分 包... 9 1.11 偏 离... 9 2. 招 标 文 件... 9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9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 9 2.3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公 布... 10 3. 投 标 文 件... 10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0 3.2 投 标 报 价... 11 3.3 投 标 有 效 期... 11 3.4 投 标 保 证 金... 11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2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2 4. 投 标... 12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加 密 和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12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2 4.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2 4.4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2 5. 开 标... 13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13 5.2 开 标 程 序... 13 6. 评 标... 13 6.1 评 标 委 员 会... 13 6.2 评 标 原 则... 13 6.3 评 标... 14 6.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4 6.5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及 得 分 更 正 注 意 事 项... 14 7. 合 同 授 予... 14 7.1 定 标 方 式... 14 7.2 中 标 通 知... 14 2

7.3 履 约 担 保... 14 7.4 签 订 合 同... 14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15 8.1 重 新 招 标... 15 8.2 不 再 招 标... 15 9. 纪 律 和 监 督... 15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15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15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15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15 9.5 投 诉... 15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单 因 素 评 标 法 )... 16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6 附 件 A: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标 法 )... 17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20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22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22 第 四 部 分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35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37 1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37 2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37 3 其 他 说 明... 39 第 六 章 图 纸... 41 1. 图 纸 清 单... 41 2. 标 准 图 集 清 单... 41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41 详 见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及 规 范... 41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2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申 明 及 承 诺 书... 43 二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44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46 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48 五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49 (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50 ( 二 ) 项 目 经 理 基 本 情 况 表... 50 ( 三 ) 投 标 人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51 ( 四 ) 项 目 经 理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52 六 经 济 标... 53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 53 七 技 术 标... 53 ( 一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附 表... 53 ( 二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55 ( 三 ) 拟 分 包 计 划 表... 56 3

八 业 绩 资 料... 56 九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56 4

条 款 号 1.1. 2 1.1. 3 1.1. 4 1.1. 5 1.2. 1 1.2. 2 1.2. 3 1.3. 1 1.3. 2 1.3. 3 1.3. 4 1.4. 1 1.4. 2 详 见 该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名 称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名 称 : 常 州 纺 织 服 装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地 址 : 常 州 纺 织 服 装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滆 湖 中 路 5 号 ) 联 系 人 : 曹 老 师 电 话 : 13951219680 名 称 :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地 址 : 常 州 市 龙 锦 路 1259-2 号 10 楼, 体 育 运 动 服 务 综 合 楼 2 号 楼 11 楼 1111 室 联 系 人 : 杨 猛 电 话 :0519-85580365 电 子 邮 件 :czztb@czztb.com 2016 年 校 舍 修 缮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常 州 纺 织 服 装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滆 湖 中 路 5 号 )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出 资 比 例 100%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招 标 范 围 已 落 实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计 划 工 期 质 量 要 求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完 工 日 期 :2016 年 8 月 23 日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以 招 标 人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发 包 人 还 要 求 以 下 区 段 工 期 : 无 有 关 工 期 的 详 细 要 求 见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企 业 资 质 及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能 力 和 信 誉 其 他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不 接 受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投 标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工 认 定 1.5 踏 勘 现 场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1.6 分 包 不 接 受 5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7 偏 离 不 允 许 2.1 2.2. 1 2.2. 2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编 制 说 明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澄 清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答 疑 截 止 2016 年 月 日 时 间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修 改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2.3 招 标 控 制 价 1884.8681 万 元 3.1.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前 提 供 纸 质 投 标 书 5 份 并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本 项 目 采 用 纸 质 标 书 的 形 式, 投 标 单 位 无 需 提 供 光 盘, 投 标 人 提 供 纸 质 标 书 一 正 四 副 3.2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截 止 期 结 束 后 120 天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2016 年 月 日 24:00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200000 元, 以 电 汇 或 银 行 转 帐 的 形 式 从 报 名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汇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且 必 须 全 额 到 账 金 额 户 名 :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账 号 :1105021809001223160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常 州 市 小 营 前 支 行 3.3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4.1 4.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排 序 前 三 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保 证 金,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其 余 投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至 缴 纳 账 户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 常 州 市 龙 锦 路 1259-2 号 10 楼, 龙 锦 路 与 天 目 山 路 交 汇 处 西 南 角 ) 不 退 还 4.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9:00:00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地 点 :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 常 州 市 龙 锦 路 1259-2 号 10 楼, 龙 锦 路 与 天 目 山 路 交 汇 处 西 南 角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5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专 家 4 人 ; 6.1 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评 委 专 家 系 统 库 中 随 即 抽 取 7.1 定 标 后,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于 3 日 内 在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及 E 交 易 网 公 示 评 标 7.2 中 标 公 示 结 果 和 定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7.3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或 经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有 资 质 的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是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6

条 款 条 款 名 称 号 8.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金 额 : 中 标 金 额 的 5% 其 他 :/ 8.1 词 语 定 义 8.1.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 工 程 类 型 与 本 工 程 相 似, 工 程 规 模 接 近 或 大 于 本 项 目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是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号 和 常 建 规 [2010]13 8.1.2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8.2 合 同 签 订 : 中 标 人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应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施 工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7 天 内, 应 当 向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合 同 备 案 8.3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 抽 签 所 有 抽 签 均 由 投 标 标 人 代 表 在 唱 标 前 随 机 抽 取 2 投 标 单 位 的 招 标 文 件 费 用 500 元 将 于 购 买 标 书 时 现 场 收 取 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服 务 费 (1) 中 标 承 包 商 应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将 成 交 服 务 费 付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帐 户 (2) 本 项 目 服 务 费 按 照 中 标 价 的 0.8% 收 取 服 务 费 (3)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单 位 放 弃 采 购 结 果 或 者 成 交 承 包 商 放 弃 成 交, 均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且 不 影 响 成 交 服 务 费 的 支 付 7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质 量 要 求 及 承 包 方 式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特 征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4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时 :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并 将 该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递 交 给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中 标 后 签 署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对 联 合 体 每 一 成 员 均 具 法 律 约 束 力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由 联 合 体 的 各 成 员 提 交 一 份 授 权 书, 证 明 联 合 体 代 表 资 格, 该 授 权 书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一 并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3) 联 合 体 代 表 人 应 被 授 权 作 为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的 代 表 承 担 责 任 和 接 受 指 令, 并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的 全 面 履 行 (4)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者, 其 投 标 和 与 其 有 关 的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均 做 无 效 标 处 理 (5)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或 说 明, 本 须 知 中 投 标 人 一 词 亦 指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无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单 位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8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中 文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使 用 其 他 文 字 的, 必 须 附 有 中 文 译 本 对 于 未 附 有 中 文 译 本 和 中 文 译 本 不 准 确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此 引 起 的 对 投 标 人 不 利 后 果 的, 招 标 人 概 不 负 责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应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自 行 对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和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勘 察 1.9.2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3 招 标 人 应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的 相 关 资 料,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但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1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投 标 人 须 知 ; (2) 评 标 办 法 ; (3)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4) 工 程 量 清 单 ; (5) 图 纸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招 标 答 疑 补 遗 文 件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通 过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网 www.czztb.com E 交 易 网 www.e-jy.net 随 时 查 看 有 关 该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 招 标 答 疑 补 遗 文 件 ) 招 标 控 制 价 公 示 等 内 容 查 询 如 有 遗 漏,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投 标 人 从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及 附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与 附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条 款 格 式 和 标 准 要 求 等, 如 果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且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其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 2.2.1 投 标 人 从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澄 清 9

2.2.2 招 标 人 不 集 中 组 织 答 疑,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需 要 招 标 人 予 以 澄 清,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形 式 提 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限 前 停 止 提 疑 2.2.3 招 标 人 将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限 前 在 网 上 解 答 招 标 文 件 的 疑 问, 并 形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答 疑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答 疑 将 在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网 www.czztb.com E 交 易 网 www.e-jy.net 向 所 有 投 标 人 公 示, 但 不 指 明 来 源 2.2.4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后,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限 的 任 何 时 候, 确 需 要 变 更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招 标 人 可 主 动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答 疑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并 同 时 报 当 地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以 答 疑 形 式 在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网 www.czztb.com E 交 易 网 www.e-jy.net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具 有 约 束 力 2.2.5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在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网 www.czztb.com E 交 易 网 www.e-jy.net 公 示 后, 若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有 需 要 进 一 步 澄 清 的, 应 在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截 至 时 间 前 向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2.2.6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标 时 间 前 随 时 查 看 常 州 招 投 标 代 理 中 心 网 www.czztb.com E 交 易 网 www.e-jy.net 中 有 关 该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内 容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投 标 损 失 自 负 2.2.7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内 容 均 以 网 上 发 布 的 为 准 2.2.8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中 明 确 2.2.9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内 容 相 互 矛 盾 时, 若 无 其 他 特 别 说 明 一 般 均 以 后 发 出 的 文 件 为 准 2.3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公 布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统 一 公 布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申 明 二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二 ) 项 目 经 理 基 本 情 况 表 ( 三 ) 投 标 人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四 ) 项 目 经 理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五 ) 主 要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表 ( 六 )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三 商 务 标 部 分 (1) 投 标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有 授 权 );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如 有 ) (4)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包 括 封 面 投 标 总 价 表 工 程 项 目 总 价 表 单 项 工 程 费 汇 总 表 单 位 工 程 费 汇 总 表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零 星 工 作 项 目 计 价 表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措 施 项 目 费 分 析 表 甲 供 材 料 设 备 表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等 ; (5)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6)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7)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四 技 术 标 部 分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简 明 扼 要, 重 点 突 出 针 对 性 强, 篇 幅 适 宜 投 标 人 可 参 考 以 下 要 点 编 制 : 10

(1) 施 工 方 案 及 技 术 措 施 ; (2)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创 优 计 划 ; (3)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及 保 证 措 施 ( 包 括 以 横 道 图 或 标 明 关 键 线 路 的 网 络 进 度 计 划 保 障 进 度 计 划 需 要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劳 动 力 需 求 计 划 及 保 证 措 施 材 料 设 备 进 场 计 划 及 其 他 保 证 措 施 等 ); (4)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 (5)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计 划 ; (6)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保 卫 管 理 计 划 ; (7)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计 划 ; (8) 冬 季 和 雨 季 施 工 方 案 ; (9)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置 ( 投 标 人 应 递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道 路 消 防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 (10)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 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方 式 评 审, 则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不 得 涉 及 人 员 姓 名 简 历 公 司 名 称 等 暴 露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内 容 ); (11) 承 包 人 自 行 施 工 范 围 内 拟 分 包 的 非 主 体 和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 按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0 款 的 规 定 ) 材 料 计 划 和 劳 动 力 计 划 ; (12) 成 品 保 护 和 工 程 保 修 工 作 的 管 理 措 施 和 承 诺 ; (13) 任 何 可 能 的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理 措 施 预 案 以 及 抵 抗 风 险 (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各 种 风 险 ) 的 措 施 ; (14) 对 总 包 管 理 的 认 识 以 及 对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的 配 合 协 调 管 理 服 务 方 案 ; (15) 与 发 包 人 监 理 及 设 计 人 的 配 合 ; (16)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负 责 受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帐 户 3.4.2 具 体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与 退 还 的 方 式 方 法 如 下 : 3.4.2.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3.4.2.2 为 进 一 步 方 便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人 相 关 信 息 的 安 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2.3 专 用 帐 户 具 体 内 容 : 户 名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

帐 号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开 户 银 行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3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3.4.4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除 中 标 单 位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标 单 位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按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内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至 缴 纳 账 户 3.4.5 投 标 单 位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或 拒 不 提 交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担 保 的 ; (3)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按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资 料, 以 证 实 其 各 项 资 格 条 件 满 足 投 标 资 格 要 求,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3.5.2 上 述 条 款 所 需 材 料 投 标 人 应 按 前 附 表 规 定 从 招 标 文 件 中 选 择 相 应 文 件 编 入 投 标 文 件, 并 确 保 相 关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6.1 本 项 目 采 用 传 统 纸 质 标 书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6.3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投 标 函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有 ) 加 盖 印 章 签 名 章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加 密 和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本 项 目 采 用 纸 质 标 书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逾 期 送 达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4.3.1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开 标 现 场 给 招 标 人 4.3.2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在 原 投 标 截 止 期 的 全 部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将 适 用 于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4.3.3 超 过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4.3.4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家 的, 招 标 人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或 不 再 招 标 4.3.5 购 买 标 书 少 于 三 家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重 新 公 告 4.4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4.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多 次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最 终 投 标 文 件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提 交 至 开 标 现 场 的 最 后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4.4.2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6 条 第 4.2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和 递 交 4.4.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4.4.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12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4.3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5.2 开 标 程 序 5.2.1 招 标 单 位 将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举 行 开 标 会 议, 参 加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及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签 到,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及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出 示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未 按 以 上 要 求 参 加 开 标 的, 视 为 该 投 标 人 自 动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其 投 标 书 视 为 无 效 标 书 5.2.2 开 标 会 议 由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主 持, 向 到 会 的 投 标 单 位 代 表 宣 布 评 标 定 标 方 法 及 实 施 细 则 当 众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检 验 投 标 单 位 法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身 份, 宣 布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代 表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单 位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它 主 要 内 容 5.2.3 开 标 时, 如 投 标 人 提 交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无 效,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并 记 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信 用 档 案 5.2.4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4) 各 投 标 人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状 况 (5) 检 查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6)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现 场 抽 取 K 值 (7)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8)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众 宣 读 (9)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10) 开 标 结 束 5.2.5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该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送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 (1) 在 本 须 知 第 4.3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逾 期 递 交 的 ; (2) 本 项 目 采 用 纸 质 标 书, 标 书 签 章 不 全 的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13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6.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小 组 认 为 需 要, 可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或 提 供 补 充 说 明 及 有 关 资 料, 投 标 单 位 应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书 面 答 复 中 不 得 变 更 价 格 工 期 自 报 质 量 等 级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2) 书 面 答 复 须 经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或 印 鉴, 签 字 或 盖 印 鉴 的 书 面 答 复 将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或 其 他 实 质 性 内 容 修 正 的 函 件 和 增 加 的 任 何 优 惠 条 件, 一 律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定 标 的 依 据 (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4)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过 程 中,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单 位 和 评 标 组 织 成 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6.5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及 得 分 更 正 注 意 事 项 (1) 开 标 后, 直 至 宣 布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授 予 合 同 的 有 关 信 息, 都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该 过 程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泄 漏 (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过 程 中,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单 位 和 评 标 组 织 成 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3) 评 标 小 组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分 结 果 一 般 均 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点 记 取, 若 同 一 标 段 中 中 标 结 果 出 现 并 列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难 以 依 据 得 分 确 定 中 标 人 时, 选 择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中 标 ; 其 他 情 况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7.2.1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人 提 供 了 履 行 合 同 的 保 证 金 并 签 订 合 同 后,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2.2 定 标 后, 招 标 人 于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日 内 在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公 示 评 标 结 果 和 定 标 结 果, 公 示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日 后 无 异 议, 招 标 人 于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日 内 向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提 交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7.2.3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7 天 内,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14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7.4.3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天 内, 应 当 向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合 同 备 案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标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1.1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形 式 评 审 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准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 如 有 )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1.2 资 格 评 审 标 资 质 等 级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准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项 目 经 理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 如 有 ) 无 投 标 内 容 清 单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包 计 划 无 工 期 2016 年 8 月 23 日 完 工 工 程 质 量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投 标 有 效 期 120 天 1.3 响 应 性 标 审 投 标 保 证 金 已 提 交 标 准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符 合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子 目 编 码 子 目 名 称 子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等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2.1 评 标 方 法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评 标 方 法 3.1 评 标 程 序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B: 评 标 程 序 16

附 件 A: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标 法 ) 一 评 审 办 法 : 1 本 项 目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小 组 在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实 质 性 要 求 前 提 下,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小 组 评 分 部 分 各 项 因 素,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 对 单 个 供 应 商 的 评 分 偏 离 评 标 小 组 平 均 分 值 ±8% 时, 该 评 审 人 员 需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对 偏 离 超 过 平 均 分 值 ±8% 的 评 分, 汇 总 分 值 时 不 予 采 用 如 上 述 正 偏 离 负 偏 离 分 别 出 现 2 个 以 上 的, 只 对 偏 离 最 大 的 评 分, 汇 总 分 值 时 不 予 采 用 3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二 评 分 标 准 : ( 一 ) 价 格 基 准 分 :70 分 第 一 步 : 投 标 报 价 在 采 购 预 算 价 格 以 下 的, 为 有 效 报 价 超 出 此 范 围 的 报 价 为 无 效 报 价 无 效 报 价 的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不 进 行 评 审, 也 不 成 交 第 二 步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7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二 个 最 高 价 和 二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评 标 基 准 价 =A K,K 值 在 开 标 前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K 值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95%-98%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满 分 ; 偏 离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相 应 扣 减 得 分 第 三 步 : 将 所 有 有 效 报 价 与 基 准 报 价 相 比 较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等 得 满 分 (70 分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该 基 准 价 格 的, 每 高 出 1% 扣 0.5 分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该 基 准 价 格 的, 每 低 出 1% 扣 0.5 分 ( 按 内 插 法, 四 舍 五 入 取 两 位 小 数 ) ( 二 ) 技 术 方 案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6 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由 评 标 小 组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详 细 评 分 如 下 : (1) 质 量 保 证 :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质 量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等 (0-2 分 ) (2) 工 期 保 证 : 包 括 工 期 目 标 保 证 措 施 总 进 度 计 划 各 分 项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主 要 材 料 机 械 劳 动 力 进 场 计 划 等 (0-2 分 ) (3) 安 全 文 明 及 环 境 保 护 :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目 标 和 控 制 措 施,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现 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0-2 分 ) ( 三 ) 项 目 组 人 员 :7 分 1 项 目 经 理 : 工 作 经 验 达 5 年 以 上 加 1 分, 达 10 年 及 以 上 加 3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2 项 目 组 其 他 人 员 配 置 :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齐 全 得 2 分 项 目 组 每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一 名 加 0.5 分, 最 高 不 超 过 2 分 本 项 最 高 分 为 4 分 ( 核 查 内 容 : 相 关 职 业 资 质 证 书 职 称, 工 作 经 验 需 要 有 相 应 合 同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不 少 于 6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等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以 上 材 料 提 供 复 印 件,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携 带 相 关 原 件 备 查, 无 原 件 不 得 分 ) ( 四 )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7 分 1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业 绩,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在 1000 万 及 以 上 的, 每 提 供 一 份 得 1 分, 最 高 3 分 2 2013 年 1 月 1 日 建 筑 旧 墙 改 造 业 绩, 单 个 合 同 200 万 及 以 上 的, 有 一 项 加 2 分, 最 高 4 分 ( 核 查 内 容 :2014 年 至 今 类 似 公 共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合 同, 同 时 附 有 招 标 人 对 相 应 合 同 履 约 良 好 的 证 明 材 料, 以 上 材 料 提 供 复 印 件,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携 带 相 关 原 件 备 查, 无 原 件 不 得 分 ) ( 五 ) 其 它 承 诺 :3 分 17

1 在 本 工 程 的 工 期 2016 年 8 月 23 日 的 基 础 上, 投 标 人 承 诺 通 过 自 身 增 加 资 源 投 入 提 前 完 成, 每 提 前 1 天 加 0.2 分, 最 高 得 2 分 2 承 诺 工 程 质 保 期 在 规 定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每 延 长 1 年 加 0.5 分, 最 高 得 1 分 ( 投 标 人 提 供 单 独 的 承 诺 函 并 加 盖 公 章, 无 不 得 分 ) ( 六 ) 综 合 实 力 :7 分 1 投 标 人 企 业 资 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基 本 资 质 要 求 不 得 分,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资 质 要 求 达 到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以 上 资 质 的 加 4 分. 2.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最 高 得 2 分 ; 根 据 投 标 人 2015 年 度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按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排 列, 排 名 第 一 的 得 2 分, 排 名 第 二 的 得 1.5 分, 排 名 第 三 的 得 1 分, 其 他 不 得 分 ( 提 供 2015 年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原 件 或 公 证 件 备 查 ); 3 投 标 人 具 备 市 级 守 信 用 AAA 级 得 1 分 ; 以 上 评 分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公 章, 必 要 时 评 标 小 组 有 权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或 公 证 件 进 核 对, 否 则 不 得 分 附 件 B: 评 标 程 序 1. 评 审 标 准 1.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2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 见 附 件 A: 评 标 方 法 2. 评 标 程 序 2.1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1) 不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2.2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18

2.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 评 标 结 果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19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常 州 纺 织 服 装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2016 年 校 舍 修 缮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工 程 概 况 : 1. 工 程 名 称 :2016 年 校 舍 修 缮 项 目 2. 工 程 地 点 : 常 州 纺 织 服 装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滆 湖 中 路 5 号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5. 工 程 内 容 :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 附 件 1)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2016 年 8 月 23 日 三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4)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固 定 单 价 五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6) 图 纸 ; 20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2016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常 州 纺 织 服 装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盖 章 后 经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鉴 证 后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一 式 捌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肆 份, 承 包 人 执 肆 份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21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详 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GF-2013-0201 (GF-2013-0201)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1.1.1 合 同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纪 要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编 制 说 明 投 标 文 件 及 双 方 其 他 书 面 约 定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1.1.2.4 监 理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 名 称 :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 联 系 电 话 : / ; 电 子 信 箱 : / ; 通 信 地 址 :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按 通 用 条 款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按 通 用 条 款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按 通 用 条 款 1.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1.4 标 准 和 规 范 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国 家 省 市 及 行 业 现 行 规 定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7) 图 纸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一 周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贰 套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1.6.4 承 包 人 文 件 : 22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要 的 加 工 图 大 样 图 等, 按 照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的 具 体 要 求 执 行 ; 提 供 竣 工 图 1 份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竣 工 验 收 之 前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一 式 肆 份 ;( 除 竣 工 图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提 交 相 应 文 件 后 的 一 周 内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1) 在 本 合 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之 前, 承 包 人 须 按 国 家 颁 发 的 竣 工 验 收 相 关 规 定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部 门 先 行 要 求 编 制 整 理 竣 工 资 料 和 竣 工 图 一 式 肆 份 ( 其 中 应 有 贰 套 盖 有 审 图 章 的 竣 工 图 ),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和 有 关 部 门 竣 工 图 的 整 理 装 订 移 交 等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发 包 人 对 图 纸 资 料 的 保 密 要 求 : 除 严 格 用 于 合 同 目 的 除 外, 图 纸 规 范 和 其 他 文 件 未 经 发 包 人 许 可, 承 包 人 不 得 用 于 或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如 果 对 公 开 有 关 信 息 的 必 要 性 产 生 争 执, 则 以 发 包 人 的 决 定 为 准 1.7 联 络 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7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发 包 人 派 驻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室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发 包 人 代 表 ;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现 场 办 公 室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项 目 经 理 或 ;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施 工 现 场 监 理 办 公 室 ;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1.10 交 通 运 输 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1.10.3 场 内 交 通 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以 现 场 实 际 施 工 条 件 为 准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 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发 包 人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仅 限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承 包 人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仅 限 于 此 工 程 项 目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承 包 人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否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 2. 发 包 人 2.2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 23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职 务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开 工 前 七 天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发 包 人 提 供 水 电 接 入 口,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计 量 柜 及 水 表, 并 负 责 使 用 期 间 的 保 养 维 护,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包 含 在 总 报 价 中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3. 承 包 人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根 据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竣 工 验 收 相 关 规 定 及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条 例 编 制 整 理 的 竣 工 资 料 和 竣 工 图, 在 竣 工 质 量 验 收 ( 俗 称 竣 前 验 收 ) 之 前 经 监 理 及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若 承 包 人 未 能 及 时 移 交, 竣 工 质 量 验 收 延 后, 直 至 承 包 人 完 整 移 交 竣 工 图 及 竣 工 资 料 为 止, 由 此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或 其 他 一 下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一 式 肆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竣 工 验 收 前 7 天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6)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1) 办 理 的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a. 排 污 及 噪 声 管 理 : 承 包 人 自 行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手 续,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承 包 人 自 行 办 理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施 工 噪 声 引 起 的 纠 纷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b. 垃 圾 清 运 : 承 包 人 自 行 办 理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手 续,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2) 按 照 省 市 文 件 的 规 定 相 关 要 求 的 执 行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卫 生 工 作 ; 3) 市 内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以 及 发 包 人 需 要 的 时 间 段 内, 可 能 对 施 工 作 出 某 些 限 制 和 配 合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予 服 从, 并 按 照 要 求 作 出 必 要 的 配 合, 这 可 能 降 低 承 包 人 的 工 效, 发 包 人 不 向 承 包 人 增 加 费 用 支 付 4) 承 包 人 应 与 其 他 专 业 承 包 队 伍 的 施 工 发 包 人 指 定 供 应 商 的 供 货 做 好 管 理 协 调 配 合 工 作 承 包 人 必 须 提 供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表, 并 明 确 各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发 包 人 指 定 供 应 商 在 各 区 各 层 各 部 位 的 进 场 施 工 供 货 时 间, 在 经 监 理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批 准 的 施 工 进 度 安 排 个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发 包 人 指 定 供 应 商 进 场 施 工 供 货 由 于 承 包 人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或 配 合 各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发 包 人 指 定 供 应 商 进 行 施 工 供 货, 而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和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5) 承 包 人 必 须 承 诺 建 造 师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常 驻 现 场 ( 建 造 师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每 周 驻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5 天 每 天 在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8 小 时, 必 须 参 加 现 场 的 工 地 例 会 24

专 题 例 会 ), 如 若 未 能 达 到 该 承 诺, 发 包 人 将 每 人 每 次 扣 除 1 千 元 投 标 书 中 项 目 部 的 其 余 人 员 未 能 常 驻 现 场 ( 必 须 参 加 现 场 的 工 地 例 会 专 题 例 会 ), 则 每 人 每 次 扣 除 5 百 元 若 有 建 造 师 变 更,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没 收 保 函 并 追 究 由 此 带 来 的 发 包 人 的 一 切 损 失 扣 款 将 在 同 期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3.2 项 目 经 理 3.2.1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每 周 驻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5 天 每 天 在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8 小 时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必 须 承 诺 建 造 师 常 驻 现 场, 每 周 驻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5 天 每 天 在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8 小 时, 必 须 参 加 现 场 的 工 地 例 会 专 题 例 会, 如 若 未 能 达 到 该 承 诺, 发 包 人 将 每 次 扣 除 1 千 元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书 中 所 列 的 建 造 师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若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擅 自 更 换, 承 包 人 属 于 重 大 违 约, 发 包 人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承 包 人 追 究 由 此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的 一 切 损 失, 扣 款 将 在 同 期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3.2.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3.3 承 包 人 人 员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7 天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书 中 所 列 项 目 部 6 大 员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若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擅 自 更 换, 承 包 人 属 于 重 大 违 约, 发 包 人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承 包 人 追 究 由 此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的 一 切 损 失, 扣 款 将 在 同 期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必 须 承 诺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常 驻 现 场 (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每 周 驻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5 天 每 天 在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8 小 时, 必 须 参 加 现 场 的 工 地 例 会 专 题 例 会 ), 如 若 未 能 达 到 该 承 诺, 发 包 人 将 每 人 每 次 扣 除 1 千 元 投 标 书 中 项 目 部 的 其 余 人 员 未 能 常 驻 现 场 ( 必 须 参 加 现 场 的 工 地 例 会 专 题 例 会 ), 则 每 人 每 次 扣 除 2 百 元 3.5 分 包 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按 通 用 条 款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5.2 分 包 的 确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5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 3.5.4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发 包 人 之 前,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保 护 工 作,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3.7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 4. 监 理 人 4.1 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按 监 理 合 同 执 行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按 监 理 合 同 执 行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按 监 理 合 同 执 行 4.2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 职 务 :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按 监 理 合 同 执 行 4.4 商 定 或 确 定 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 (1) 另 行 协 商 ; (2) / ; (3) /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 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如 工 程 未 达 到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等 级 要 求, 承 包 人 除 返 工 至 合 格 外, 还 需 承 担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的 1% 的 违 约 金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5.3.2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后 24 小 时 内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6.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按 甲 方 要 求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甲 方 要 求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在 开 工 7 天 内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6.1.5 文 明 施 工 26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按 甲 方 要 求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包 含 在 工 程 进 度 款 内 7. 工 期 和 进 度 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包 括 设 备 进 场 计 划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 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7 天 内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自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相 关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后 14 天 内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自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相 关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后 14 天 内 7.3 开 工 7.3.1 开 工 准 备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7.3.2 开 工 通 知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180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4 测 量 放 线 7.4.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7 天 7.5 工 期 延 误 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和 国 家 行 政 相 关 要 求 的 停 工 ( 非 承 包 方 的 责 任 ),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工 期 可 顺 延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如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 不 可 抗 力 除 外 ) 造 成 延 误 工 期, 按 5 万 / 天 承 担 违 约 金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7.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1)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2) / ; (3) /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7.9.2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无 8. 材 料 与 设 备 8.4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8.4.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中, 结 算 不 调 整 8.6 样 品 27

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按 工 程 需 要 或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8.8.1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9. 试 验 与 检 验 9.1 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9.1.2 试 验 设 备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按 工 程 需 要 或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按 工 程 需 要 或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按 工 程 需 要 或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按 工 程 需 要 或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10. 变 更 10.1 变 更 的 范 围 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10.4 变 更 估 价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1.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政 策 性 调 整, 按 实 际 施 工 期 间 与 投 标 时 的 政 策 规 定 调 整 差 额 2 当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工 程 量 变 更 超 过 10%, 且 其 影 响 分 部 分 项 费 超 过 0.1% 的, 由 受 益 方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的 要 求 若 因 工 程 量 变 更 导 致 工 程 价 款 增 加, 承 包 人 应 在 变 更 发 生 10 日 内 提 出 工 程 量 变 更 及 变 更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单 价 调 整 意 见,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 否 则 可 认 定 为 此 变 更 增 加 费 用 已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承 包 人 不 需 对 此 变 更 价 款 进 行 调 整 工 程 量 变 更 导 致 工 程 价 款 的 减 少, 由 审 计 结 算 时 提 出, 交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3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如 结 算 价 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变 更 超 过 ( 或 减 少 ) 15%, 超 过 ( 或 减 少 ) 部 分 按 投 标 条 件 调 整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的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脚 手 模 板 的 工 程 量 变 化 时, 按 2014 年 江 苏 省 计 价 表 规 定 组 价 的 措 施 项 目 按 原 组 价 方 法 调 整, 未 按 2014 年 江 苏 省 计 价 表 规 定 组 价 的 措 施 项 目 按 投 标 时 价 格 折 算 成 费 率 调 整 ; 4 合 同 中 其 他 项 目 独 立 费 未 列 入 项 目 措 施 费 用 的 计 费 基 数, 如 合 同 中 其 他 项 目 独 立 费 由 承 包 人 施 工, 结 算 时 按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条 件 结 算, 计 入 本 工 程 项 目 措 施 费 用 的 计 费 基 数 如 测 算 后 仍 作 为 独 立 费 的 则 不 计 项 目 措 施 费 用 5 其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价 格, 按 已 有 的 价 格 计 价 ; 投 标 报 价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可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计 价 ; 投 标 报 价 中 无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结 算 原 则 为 : 由 承 包 人 依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房 屋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GB50854-2013) 2014 版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年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等 定 额 材 料 价 格 按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施 工 当 月 指 导 价 格 基 础 上 下 浮 10% 由 承 包 人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 编 制 结 算 并 按 中 标 价 与 招 标 控 制 机 相 比 的 总 价 下 浮 比 率 进 行 同 比 例 下 浮, 经 监 理 发 包 人 及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后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6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有 需 要 在 合 同 价 外 另 行 增 加 费 用 的 内 容 均 须 事 先 征 得 发 包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并 提 供 预 算 书 待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业 主 委 托 咨 询 单 位 确 认 后 方 可 实 施, 否 则 一 概 不 予 结 算 7 所 有 涉 及 工 程 结 算 的 签 证 单 上 必 须 有 发 包 人 监 理 工 程 师 业 主 委 托 咨 询 单 位 承 包 人 四 方 的 签 字 和 盖 章, 方 可 作 为 竣 工 结 算 的 依 据, 签 证 单 上 必 须 明 确 签 证 的 原 因 位 置 尺 寸 数 量 材 料 人 工 机 械 台 班 价 格 和 签 证 时 间, 如 有 必 要, 还 需 附 有 相 应 的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28

10.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另 行 商 定 发 包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另 行 商 定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 另 行 商 定 10.7 暂 估 价 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详 见 附 件 11: 暂 估 价 一 览 表 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 种 方 式 确 定 10.7.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 种 方 式 确 定 第 3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约 定 : / 10.8 暂 列 金 额 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1. 价 格 调 整 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调 整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采 用 以 下 第 3 种 方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 第 1 种 方 式 :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关 于 各 可 调 因 子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的 约 定 : / ; 第 2 种 方 式 : 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2) 关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约 定 : /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低 于 基 价 格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或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2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3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等 于 基 准 单 价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跌 幅 以 基 准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第 3 种 方 式 : 其 他 价 格 调 整 方 式 : 施 工 期 间 材 料 价 格 涨 跌 调 整 按 常 建 [2014]279 号 文 的 规 定 执 行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 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1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 除 下 列 条 款 中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的 内 容 可 调 整 外, 其 余 不 可 调 整 2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综 合 考 虑 在 投 标 综 合 单 价 内, 在 合 同 约 定 风 险 范 围 内 不 作 调 整 3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的 内 容 : (1) 工 程 量 ; (2)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的 工 程 量 变 化 或 直 接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 1 指 更 改 有 关 部 分 的 标 高 基 线 位 置 和 尺 寸 ; 2 增 减 合 同 中 的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 3 改 变 有 关 工 程 的 施 工 时 间 和 顺 序 ; 29

4 其 它 有 关 工 程 变 更 需 要 的 附 加 工 作 (3)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承 包 范 围 以 外 的 附 加 工 程 量 ; (4) 甲 方 提 出 对 乙 供 部 分 材 料 进 行 更 改, 引 起 的 价 差 ; (5) 暂 列 金 额 及 暂 估 价 ; (6) 政 策 性 调 整 费 用 ( 包 括 新 的 验 收 标 准 新 的 收 费 项 目 调 整 税 率 及 增 加 税 种 各 收 费 项 目 的 调 整 等 ) (7)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其 它 费 用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1) 工 程 量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业 主 代 表 现 场 按 实 计 量, 并 经 过 程 审 计 部 门 审 核 的 数 量 为 结 算 依 据 (2) 政 策 性 调 整 费 用 按 : 实 际 施 工 期 间 与 投 标 时 的 政 策 规 定 调 整 差 额 (3) 其 他 涉 及 设 计 变 更 及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承 包 范 围 以 外 的 附 加 工 程 量 按 以 下 办 法 结 算 : 1 工 程 量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业 主 代 表 现 场 按 实 计 量, 并 经 过 程 审 计 部 门 审 核 的 数 量 为 结 算 依 据 2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价 格, 按 已 有 的 价 格 计 价 ; 投 标 报 价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可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计 价 ; 投 标 报 价 中 无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由 承 包 商 提 出 适 当 的 变 更 价 格, 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过 程 审 计 部 门 共 同 确 认 后 执 行 2 总 价 合 同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 3 其 他 价 格 方 式 : / 12.2 预 付 款 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 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 12.3 计 量 12.3.1 计 量 原 则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执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或 其 适 用 的 修 订 版 本,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按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和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进 行 计 量 12.3.2 计 量 周 期 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本 合 同 的 计 量 周 期 为 月, 每 月 25 日 为 当 月 计 量 截 止 日 期 ( 不 含 当 日 ) 和 下 月 计 量 起 始 日 期 ( 含 当 日 )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2.3.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关 于 总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 12.3.5 总 价 合 同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计 量 支 付 的, 是 否 适 用 第 12.3.4 项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 / 12.3.6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的 计 量 方 式 和 程 序 : / 30

12.3.7 审 计 费 用 承 担 : 工 程 审 计 费 用 按 核 减 率 进 行 结 算, 核 减 率 按 审 计 最 终 核 定 额 与 施 工 单 位 申 报 的 决 算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算 结 算 原 则 如 下 : (1) 单 项 工 程 核 减 率 超 过 10% 的, 其 审 计 费 用 全 部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并 由 建 设 单 位 从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下 同 ); (2) 单 项 工 程 核 减 率 在 8%-10%( 含 10%) 之 间 的, 其 审 计 费 用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20%,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80%; (3) 单 项 工 程 核 减 率 在 5%-8%( 含 8%) 之 间 的, 其 审 计 费 用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20%,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80%; (4) 单 项 工 程 核 减 率 在 5% 及 其 以 下 的, 其 审 计 费 用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12.4.1 付 款 周 期 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合 同 签 订 后 支 付 10% 作 为 预 付 款,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至 工 程 款 60%, 经 审 计 竣 工 决 算 后 付 至 决 算 款 的 95%, 留 5% 作 为 质 保 金, 质 保 期 满 经 验 收 合 格 一 次 性 支 付.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 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2 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3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 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13.1.2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 13.2.2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根 据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竣 工 验 收 相 关 规 定 及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条 例 编 制 整 理 的 竣 工 资 料 和 竣 工 图, 在 竣 工 质 量 验 收 ( 俗 称 竣 前 验 收 ) 之 前 经 监 理 及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若 承 包 人 未 能 及 时 移 交, 竣 工 质 量 验 收 延 后, 直 至 承 包 人 完 整 移 交 竣 工 图 及 竣 工 资 料 为 止, 由 此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或 其 他 一 下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 13.2.5 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根 据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根 据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 13.3 工 程 试 车 13.3.1 试 车 程 序 31

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 (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 承 担 ; (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 承 担 13.3.3 投 料 试 车 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 13.6 竣 工 退 场 13.6.1 竣 工 退 场 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按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要 求 执 行 14. 竣 工 结 算 14.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28 天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按 专 业 合 同 条 款 12.4.1 约 定 执 行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14.4 最 终 结 清 ; 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按 专 业 合 同 条 款 12.4.1 约 定 执 行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 15.2 缺 陷 责 任 制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满 足 建 设 部 (2000)80 号 令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规 定 15.3 质 量 保 证 金 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按 专 业 合 同 条 款 12.4.1 约 定 执 行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为 : / ; (2)/% 的 工 程 款 ; (3) 其 他 方 式 : ;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3)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在 此 情 形 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按 专 业 合 同 条 款 12.4.1 约 定 执 行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15.4 保 修 15.4.1 保 修 责 任 工 程 保 修 期 为 :1) 参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2)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32

15.4.3 修 复 通 知 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16. 违 约 16.1 发 包 人 违 约 16.1.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若 因 发 包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政 策 性 变 化 等 特 殊 原 因, 造 成 本 工 程 停 建 或 缓 建 时, 发 包 人 只 对 已 发 生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负 责, 根 据 已 发 生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与 承 包 人 办 理 结 算, 不 承 担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 款 [ 变 更 的 范 围 ] 第 (2) 项 约 定,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 人 实 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 (7) 其 他 : /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承 包 人 按 16.1.1 项 [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 约 定 暂 定 施 工 满 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 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见 补 充 条 款 16.2.2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 17. 不 可 抗 力 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因 战 争 动 乱 空 中 飞 行 物 体 坠 落 或 其 他 非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爆 炸 火 灾, 以 及 自 然 灾 害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解 除 后,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90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18. 保 险 18.1 工 程 保 险 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第 三 方 人 身 以 及 其 它 依 据 国 家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办 理 的 人 身 财 产 保 险,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工 程 款 中 代 扣 缴 18.3 其 他 保 险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