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面申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一、资质申请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I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4D F736F F D D3236BAC520B9A4B3CCC9F3BCC6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姓名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编号: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4D F736F F D D3234BAC52020D5D0B1EAB4FAC0ED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目 录 -2-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审签人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doc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股票代码:000936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鄂考院﹝2016﹞2号

一、资质申请

江 苏 瑞 峰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鲁 工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江 苏 溧 鸿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明 创 科 技 园 发 展 有 限 公 公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茂 盛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鼎 洪 建 工 有 限 公 富 强 机 电 安 装

( 二 )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 DN100 6m-DN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800 6m-DN12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400 6m-DN1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00 DN1400 球 墨 管 件 蝶 阀 闸 阀 等 材 料 设 备 及 市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上证指数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Transcription: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泰 顺 县 三 魁 镇 大 安 大 岗 后 农 房 集 聚 点 工 程 (3# 楼 公 共 用 房 ) 项 目 编 号 : PFZBT-201601004 专 业 类 别 : 建 筑 工 程 招 标 单 位 : 泰 顺 县 三 魁 镇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湖 滨 花 苑 B6 幢 403 室 电 话 / 传 真 :0577-67566723 Email:new45@qq.com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须 知... 1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 二 投 标 须 知... 2 ( 一 ) 总 则... 2 ( 二 ) 招 标 文 件... 2 ( 三 ) 投 标 文 件... 3 ( 四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和 递 交... 5 ( 五 )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方 法... 6 ( 六 ) 合 同 的 授 予... 8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9 第 三 章 协 议 书... 22 第 四 章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及 附 件... 23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须 知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泰 顺 县 三 魁 镇 大 安 大 岗 后 农 房 集 聚 点 工 程 (3# 楼 公 共 用 房 ) 泰 顺 县 三 魁 镇 大 洋 村 大 岗 后 招 标 单 位 : 泰 顺 县 三 魁 镇 人 民 政 府 联 系 人 : 陶 先 生 电 话 :15825431950 代 理 公 司 : 浙 江 浦 发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电 话 :0577-67566723 批 准 文 件 泰 发 改 审 [2012]104 号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和 上 级 补 助 工 程 造 价 1827089 元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工 期 要 求 招 标 工 期 300 日 历 天 承 包 方 式 施 工 总 承 包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招 标 范 围 本 工 程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为 土 建 及 安 装,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工 程 预 算 书 投 标 单 位 资 质 要 求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施 工 企 业, 且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数 额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购 领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在 2016 年 3 月 17 日 15 时 00 分 前 ( 以 到 达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账 号 日 期 为 准 )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叁 万 陆 仟 元 整 ( 小 写 :3.6 万 元 ) 打 入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统 一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形 式 :( 网 上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或 汇 票 ) 1 开 户 银 行 : 泰 顺 县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账 号 :201000019385104 2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温 州 泰 顺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33001627435053005857 3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泰 顺 县 支 行, 账 号 :100416525350010001 4 开 户 银 行 : 浙 江 泰 顺 温 银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638010100100011523 5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温 州 市 泰 顺 县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19265101040016475 时 间 接 收 单 位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10%(RMB) 2016 年 3 月 10 日 -2016 年 3 月 16 日 浙 江 浦 发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请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www.tsztb.cn/main/index.asp) 自 行 下 载 或 直 接 到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新 城 大 道 117 号 行 政 审 地 点 批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 天 桥 边 ) 四 楼 收 标 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8 日 15 时 00 分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300 元 人 民 币, 售 后 不 退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新 城 大 道 117 号 行 政 审 开 标 会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8 日 15 时 00 分 地 点 批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 天 桥 边 ) 四 楼 开 标 室 1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补 充 说 明 将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www.tsztb.cn/main/index.asp) 上 发 布 信 息, 投 标 单 位 可 以 自 行 下 载 或 直 接 到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补 充 文 件 2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放 弃 投 标 的, 弃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交 易 员 携 身 份 证 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 小 时 出 具 情 况 说 明, 否 则 按 无 故 不 参 加 投 标 处 理, 并 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3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一 经 报 名 不 得 更 换, 如 特 殊 原 因 更 换 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24 小 时 前 自 行 登 录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进 入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更 改, 无 需 书 面 报 告 如 更 换 后, 备 注 与 投 标 书 中 的 仍 不 一 致, 作 废 标 处 理 4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由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携 带 身 份 证 明 书 ( 附 件 一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携 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二 ) 参 加 ( 应 清 晰 可 辨 识 并 加 盖 公 章 ) 以 上 人 员 均 需 携 带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 其 余 证 件 均 不 得 代 替 身 份 证 ), 以 备 开 标 前 审 查 无 以 上 资 料 或 资 料 不 全 迟 到 的 均 拒 收 其 投 标 文 件 5 标 函 袋 或 标 箱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提 供, 建 议 采 用 黄 色 牛 皮 纸 密 封 6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为 00 秒 7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若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时, 均 以 本 前 附 表 中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为 准 1

二 投 标 须 知 ( 一 ) 总 则 1 工 程 概 况 1.1 本 工 程 经 泰 发 改 审 [2012]104 号 批 准 建 设,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三 魁 镇 大 洋 村 大 岗 后 1.2 招 标 范 围 : 本 工 程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为 土 建 及 安 装,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工 程 预 算 书 1.3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及 相 关 规 定, 上 述 工 程 已 符 合 招 标 条 件, 现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1.4 本 工 程 按 照 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泰 政 办 [2013]177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泰 顺 县 政 府 投 资 小 额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进 行 招 投 标 2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要 求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2.1 参 加 投 标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施 工 企 业, 且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2 参 加 投 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持 有 建 造 师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 3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无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单 位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二 ) 招 标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4.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章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须 知 第 二 章 : 合 同 条 款 第 三 章 : 协 议 书 第 四 章 :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及 附 件 4.2 除 上 述 内 容 外, 招 标 单 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招 标 单 位 和 投 标 单 位 起 约 束 作 用 4.3 投 标 单 位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核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问 题 应 于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单 位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核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标 书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5.1 投 标 单 位 在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后, 如 有 疑 问 需 要 澄 清, 应 于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出, 招 标 单 位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解 答, 解 答 的 内 容 报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后, 将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2

心 网 站 (http://www.tsztb.cn/main/index.asp) 发 布,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下 载 或 到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5.2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所 做 出 的 推 论 解 释 和 结 论, 招 标 单 位 概 不 负 责 由 于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推 论 和 误 解 以 及 招 标 单 位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口 头 解 释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均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负 6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6.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单 位 可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 将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与 招 标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6.2 补 充 通 知 报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后, 将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www.tsztb.cn/main/index.asp) 发 布,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下 载 或 到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6.3 为 使 投 标 单 位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将 补 充 通 知 修 改 的 内 容 考 虑 进 去, 招 标 单 位 可 以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延 长 时 间 在 补 充 通 知 中 写 明 ) ( 三 ) 投 标 文 件 7 投 标 单 位 应 认 真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如 有 遗 漏 请 于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招 标 单 位 索 取, 否 则 责 任 自 负 同 时 应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的 内 容,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8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由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组 成 8.1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 按 下 列 内 容 和 次 序 编 写 8.1.1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 封 面 ) 8.1.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一 或 附 件 二 ) 8.1.3 投 标 保 证 书 ( 附 件 三 ) 8.1.4 投 标 人 一 般 状 况 ( 附 件 四 ) 8.1.5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 附 件 五 ) 8.1.6 驻 现 场 项 目 部 的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 附 件 六 ); 8.1.7 承 诺 书 ( 附 件 七 )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相 关 复 印 件 (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8.2 证 书 原 件 内 容 : (1)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证 书 副 本 ; (2) 申 请 人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3) 申 请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4)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A 类 证 书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包 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担 任 这 四 个 岗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前 三 个 岗 位 必 须 和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副 本 上 载 明 的 情 况 一 致,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应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需 企 业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相 应 证 件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且 在 浙 江 省 建 设 信 息 港 上 或 其 它 相 关 网 站 能 查 询 到 信 息 ); (5) 建 造 师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及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息 卡 (6) 建 造 师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附 由 当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5 年 9 月 以 后 3 个 月 及 以 上 ( 含 9 月 份 ) 各 月 3

份 的 到 账 养 老 保 险 流 水 清 单 且 加 盖 社 保 部 门 公 章 ; (7)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施 工 员 及 质 检 员 岗 位 证 书 ; 上 述 原 件 单 独 密 封, 开 标 时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递 交, 以 供 审 查 ( 注 : 如 果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系 2015 年 新 成 立 的 企 业 可 提 供 2015 当 年 度 任 一 时 段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和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里 的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填 写 ) 9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文 件 表 式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但 表 式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进 行 扩 展 10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须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以 复 印, 其 正 副 本 都 应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封 面 上 正 确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1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修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如 有 修 改, 须 在 修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2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13 工 程 担 保 13.1 投 标 保 证 金 : 13.1.1 投 标 单 位 须 在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以 到 达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账 户 日 期 为 准 ) 提 交 不 少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通 过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汇 入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账 号, 然 后 携 带 已 汇 入 该 账 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到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若 逾 期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13.1.2 自 始 至 终 参 加 投 标 的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并 备 案 后 予 以 退 还 ( 需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及 履 约 担 保 金 复 印 件 ) 13.1.3 投 标 单 位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招 标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单 位 未 能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 中 标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 (4)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使 用 假 证 件 的 情 况 或 采 用 不 合 法 手 段 骗 取 中 标 的 (5)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标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其 他 情 形 的 13.2 投 标 单 位 履 约 担 保 : 13.2.1 中 标 单 位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业 主 提 供 担 保, 担 保 金 额 为 发 包 合 同 总 价 的 10%, 投 标 单 位 按 规 定 通 过 基 本 账 户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供 足 够 金 额 的 银 行 现 金 转 账 或 银 行 保 函 13.2.2 中 标 单 位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截 止 到 承 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业 主 应 当 在 中 标 单 位 履 约 担 保 截 止 日 后 7 日 内 解 除 担 保 人 对 中 标 单 位 的 履 约 担 保 13.3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13.4 担 保 合 同 应 依 据 温 州 市 在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开 展 工 程 担 保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温 住 建 发 [2014]212 号 关 于 修 改 和 补 充 温 州 市 在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开 展 工 程 担 保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规 定 签 订 后, 须 与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一 起, 按 照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13.5 本 工 程 驻 现 场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中 的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不 得 在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中 担 任 建 造 4

师 安 全 员,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14 踏 勘 现 场 14.1 投 标 单 位 在 招 标 单 位 的 同 意 下, 自 行 组 织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投 标 单 位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14.2 招 标 单 位 向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招 标 单 位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单 位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单 位 对 投 标 单 位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14.3 经 招 标 单 位 允 许, 投 标 单 位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单 位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 单 位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15 工 程 变 更 15.1 工 程 变 更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增 减 按 照 原 预 算 书 中 的 预 算 单 价 结 合 投 标 下 浮 率 进 行 调 整 结 算 工 程 变 更 新 增 项 目 ( 指 预 算 书 中 未 提 供 的 项 目 内 容 ) 执 行 有 关 的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费 用 定 额 和 政 策 性 文 件 编 制, 结 合 投 标 下 浮 率 进 行 调 整 结 算 ( 四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和 递 交 16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志 16.1 投 标 单 位 应 提 供 五 份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并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证 书 原 件 ( 含 证 明 材 料 ) 应 分 别 密 封, 并 贴 上 各 自 的 封 条 封 袋 和 封 条 上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人 应 在 标 函 袋 封 皮 上 清 楚 地 分 别 标 明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证 书 原 件 字 样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要 求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签 字 并 盖 章,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的 公 章 具 体 要 求 : 16.1.1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字 并 盖 章 16.1.2 投 标 保 证 书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签 字 盖 章 16.1.3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开 标 时 核 验 备 用, 一 份 装 入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中 16.1.4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修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如 有 修 改, 须 在 修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6.2 投 标 文 件 由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组 成 16.3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16.4 具 体 签 字 盖 章 的 地 方 以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附 件 为 准 16.5 由 于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它 后 果,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6.6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地 方,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也 不 得 以 投 标 专 用 章 分 公 司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代 替,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17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单 位 须 在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18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投 标 单 位 可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单 位 5

不 得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五 )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方 法 19 招 标 单 位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会 由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主 持, 由 泰 顺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投 标 单 位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单 位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在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的 投 标 人 中 随 机 抽 取 中 标 候 选 人 20 开 标 20.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0.2 招 标 单 位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携 带 身 份 证 明 书 ( 附 件 一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携 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二 ) 参 加, 以 上 人 员 均 需 携 带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开 标 前 核 验 备 用, 无 以 上 资 料 或 迟 到 的 均 拒 收 20.3 开 标 过 程 应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经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并 存 档 20.4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评 标 期 间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指 定 的 地 点,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询 标 20.5 开 标 以 后, 直 到 签 订 合 同 为 止, 凡 有 关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和 评 审 工 作, 都 在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任 何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其 他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泄 露 20.6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活 动 中 对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1 评 标 2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计 委 12 号 令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制 定 本 评 标 办 法 21.2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确 定 (1) 本 工 程 采 用 泰 顺 县 政 府 投 资 小 额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暂 行 办 法 中 的 随 机 抽 取 法 (2) 随 机 抽 取 法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程 序 : 1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资 料 并 签 到 2 业 主 在 开 标 会 当 场 抽 取 下 浮 率 ( 下 浮 率 范 围 为 8%-11%), 确 定 发 包 价 ( 取 整 数 部 分, 小 数 点 后 第 一 位 四 舍 五 入 ); 3 按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顺 序, 由 每 个 投 标 人 代 表 公 开 抽 取 代 表 该 投 标 人 的 号 码 ; 4 由 业 主 在 开 标 会 现 场 从 所 有 投 标 人 编 号 中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五 个 入 围 号 码 5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五 个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6 抽 签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业 主 在 已 审 查 通 过 的 投 标 人 中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1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五 家 的 均 视 为 入 围, 审 查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当 只 有 一 家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时,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即 为 中 标 人 候 选 人 21.3 资 格 后 审 评 审 6

21.3.1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资 格 审 查 的 必 要 条 件, 凡 不 能 满 足 的 下 列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 (1)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证 书 副 本 ; (2) 申 请 人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3) 申 请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4)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A 类 证 书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包 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担 任 这 四 个 岗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前 三 个 岗 位 必 须 和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副 本 上 载 明 的 情 况 一 致,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应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需 企 业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相 应 证 件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且 在 浙 江 省 建 设 信 息 港 上 或 其 它 相 关 网 站 能 查 询 到 信 息 ); (5) 建 造 师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及 建 造 师 信 息 卡 (6) 建 造 师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附 由 当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5 年 9 月 以 后 3 个 月 及 以 上 ( 含 9 月 份 ) 各 月 份 的 到 账 养 老 保 险 流 水 清 单 且 加 盖 社 保 部 门 公 章 ; (7)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施 工 员 及 质 检 员 岗 位 证 书 ; ( 注 : 如 果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系 2015 年 新 成 立 的 企 业 可 提 供 2015 当 年 度 任 一 时 段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和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里 的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填 写 ) 以 上 条 款 中 资 料 不 全 或 复 印 件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或 提 供 的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符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21.3.2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视 为 废 标 处 理 :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的 或 未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的 ; (2) 投 标 书 未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和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签 字 的 ; (3)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字 迹 模 糊 不 清 的 ; (4)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份 数 的 ; (5)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单 位 名 称 有 误 或 未 签 字 或 未 盖 章 的 ; (6) 项 目 班 子 (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 与 报 名 时 或 投 标 书 中 不 一 致 的 ; (7)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地 方, 以 投 标 专 用 章 分 公 司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代 替 的 ; (8)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单 位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9)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系 有 同 一 人 担 任 ; (10)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1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同 一 人 编 制 ; (12) 资 格 后 审 原 件 不 全 或 造 假 的 ; (13)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文 另 有 规 定 做 废 标 处 理 的 2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 1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细 微 偏 差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7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2. 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组 织 认 为 需 要, 在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经 办 人 员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可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或 提 供 补 充 说 明 及 有 关 资 料, 投 标 单 位 应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书 面 答 复 中 不 得 变 更 项 目 班 子 成 员 (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 工 期 自 报 质 量 等 级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22. 3 书 面 答 复 须 经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或 加 盖 印 鉴, 签 字 或 加 盖 印 鉴 的 书 面 答 复 将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单 位 对 其 它 实 质 性 内 容 修 正 的 函 件 和 增 加 的 任 何 优 惠 条 件, 一 律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定 标 的 依 据 22.4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过 程 中,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单 位 和 评 标 组 织 成 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其 中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23 定 标 1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本 工 程 重 新 招 标 2 招 标 人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咨 询 公 司 编 制 标 底, 作 为 计 算 工 程 造 价 节 省 额 以 及 在 评 标 分 析 时 寻 找 报 价 差 异 原 因 的 参 考 性 依 据, 标 底 不 与 评 标 办 法 直 接 挂 钩 3 各 投 标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在 投 标 中 公 平 竞 争, 不 得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六 ) 合 同 的 授 予 24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后, 招 标 单 位 应 在 15 日 内 向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提 交 施 工 招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25 招 标 单 位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根 据 省 建 设 厅 建 建 发 [2007]176 号 文 件 要 求 : 合 同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中 各 项 约 定 都 是 通 过 法 定 招 标 过 程 形 成 的 合 法 成 果, 不 存 在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如 果 存 在 任 何 此 类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合 同 双 方 也 不 存 在 且 也 不 会 签 订 任 何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如 果 存 在 或 签 订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26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为 合 同 价 的 10%( 可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现 金 担 保 ) 27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确 定 原 则 如 下 : 按 照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的 下 浮 率 调 整 业 主 标 底 造 价 单 价 及 其 他 分 项 费 用 ( 除 业 主 预 留 金 材 料 暂 估 价 采 用 业 主 标 底 单 价 外 )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单 价 及 其 他 相 应 分 项 费 用 ( 以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再 结 合 业 主 标 底 的 数 量 得 出 合 价 ( 以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取 数 ), 最 后 合 计 得 出 的 总 价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8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使 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2013-0201) 1. 一 般 约 定 ( 以 下 简 称 示 范 文 本 第 一 节 通 用 条 款 ( 略 ) 下 载 地 址 http://www.wzzj.net.cn/article.asp?id=711 第 二 节 专 用 条 款 1.1 词 语 定 义 1.1.1 合 同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招 标 文 件 经 发 包 方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经 双 方 确 认 的 会 议 纪 要 除 投 标 函 及 附 录 和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外 的 投 标 文 件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1.1.2.4 监 理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见 施 工 图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另 定 1.3 法 律 1 温 州 市 在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开 展 工 程 担 保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温 住 建 发 [2014]212 号 关 于 修 改 和 补 充 温 州 市 在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开 展 工 程 担 保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2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暂 行 办 法 ( 财 建 [2004]369 号 ); 3 关 于 印 发 < 温 州 市 区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温 政 发 2008 53 号 ); 4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动 态 管 理 的 通 知 ( 温 建 建 2008 35 号 ); 5 温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深 基 坑 工 程 管 理 规 定 ( 温 建 技 2009 269 号 ); 6 关 于 推 行 法 人 管 理 项 目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 温 建 建 2009 287 号 ); 7 关 于 印 发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造 价 控 制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温 建 建 2010 316 号 ); 8 关 于 全 面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工 地 创 建 活 动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1 19 号 ); 9 转 发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人 工 市 场 信 息 价 发 布 管 理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1 9

219 号 ); 10 转 发 <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价 格 信 息 动 态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2 38 号 ); 11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优 质 优 价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的 指 导 意 见 ( 温 住 建 发 2012 39 号 ); 12 关 于 转 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2 190 号 ); 13 关 于 转 发 < 浙 江 省 合 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2 344 号 ); 14 转 发 <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指 导 性 计 价 依 据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 温 住 建 发 2013 1 号 ); 15 关 于 转 发 < 浙 江 省 国 有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标 价 竣 工 结 算 价 信 息 报 送 和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温 住 建 发 2013 2 号 ); 16 关 于 加 强 市 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温 住 建 发 2013 197 号 ) 17 国 家 省 市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颁 布 的 最 新 文 件 1.4 标 准 和 规 范 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按 现 行 国 家 浙 江 省 和 温 州 市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及 附 件 ;(5)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 含 招 标 单 位 发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6)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7)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8)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9) 图 纸 ;(10)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注 :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协 议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完 整 的 施 工 图 1.6.4 承 包 人 文 件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7 联 络 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10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1.10 交 通 运 输 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10.3 场 内 交 通 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按 施 工 图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 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承 包 人 负 担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按 2013 计 价 规 范 执 行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按 2013 计 价 规 范 执 行 2. 发 包 人 2.2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职 务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对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投 资 进 行 管 理, 负 责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监 督 与 批 准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工 程 师 行 使 职 责, 行 使 除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权 外 的 其 他 工 程 师 的 职 权 协 调 关 系, 签 发 进 度 款 及 现 场 鉴 证 ( 涉 及 费 用 鉴 证 须 经 发 包 人 盖 章 生 效 )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11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是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有 效 资 金 证 明 3. 承 包 人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按 泰 顺 县 相 关 规 定 提 供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负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书 面 形 式 及 电 子 文 档 ( 图 纸 CAD 其 他 用 WORD 文 档 ) (6)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1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时, 必 须 全 面 协 调 好 与 周 边 环 境 关 系, 施 工 时 承 包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处 理 好 周 边 环 境 关 系 而 导 致 工 程 停 工, 发 包 人 将 不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误 及 其 他 工 程 费 用 损 失 ; 3.2 项 目 经 理 3.2.1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签 订 合 同 时 确 定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3.2.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3.3 承 包 人 人 员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3.5 分 包 12

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3.5.2 分 包 的 确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3.5.4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3.7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是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的 10%,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打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帐 户 或 履 约 保 函 履 约 担 保 分 配 如 下 : 4. 监 理 人 4.1 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工 程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全 过 程 监 理 ; 包 括 协 助 业 主 控 制 本 工 程 建 设 的 投 资 建 设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信 息 合 同 管 理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等 工 作 内 容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按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需 要 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才 能 行 使 的 职 权 :1 变 更 设 计,2 超 清 单 范 围 的 计 量,3 增 加 工 程 费 用 的 施 工 方 案,4 工 期 延 长,5 索 赔 安 全 质 量,6 开 工 停 工 复 工 令 等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按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4.2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签 订 合 同 时 确 定 ; 职 务 :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4.4 商 定 或 确 定 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 (1)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2) ; (3)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 13

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5.3.2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6.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 1)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包 括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费 文 明 施 工 费 环 境 保 护 费 临 时 设 施 费 等, 具 体 详 见 温 住 建 发 [2012]190 号 文 件 附 件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项 目 一 览 表 2)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严 格 执 行 本 市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规 定, 由 于 管 理 不 善 引 起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罚 款 或 责 令 停 工 整 改 等,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或 导 致 的 损 失 应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在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前 发 包 人 保 留 因 此 而 缓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权 利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6.1.5 文 明 施 工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1 承 包 人 必 须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围 护 栏 ( 网 ) 等 防 护 措 施, 并 设 置 必 要 的 警 示 牌,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安 全 施 工, 建 立 重 大 事 故 报 告 制, 加 强 安 全 教 育, 采 取 必 要 的 一 切 防 护 措 施, 必 须 消 防 一 切 不 安 全 隐 患 的 存 在 和 发 生, 协 调 处 理 好 和 周 围 住 户 的 关 系 ;2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和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等 法 规 规 范, 以 及 我 县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同 时 做 好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明 确 具 体 措 施, 积 极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杜 绝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2013 计 价 规 范 执 行 7. 工 期 和 进 度 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 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7.3 开 工 7.3.1 开 工 准 备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7.3.2 开 工 通 知 14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4 测 量 放 线 7.4.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7.5 工 期 延 误 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总 工 期 每 延 期 一 天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3000 元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 7.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1) 泰 顺 气 象 台 发 布 的 以 下 天 气 预 警 信 号, 其 他 不 计 : 台 风 预 警 黄 色 及 以 上 暴 雨 预 警 橙 色 及 以 上 暴 雪 预 警 橙 色 及 以 上 大 风 预 警 橙 色 及 以 上 雷 电 预 警 橙 色 及 以 上 高 温 预 警 橙 色 及 以 上 ; (2) ; (3)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7.9.2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8. 材 料 与 设 备 8.4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8.4.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 8.6 样 品 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9. 试 验 与 检 验 9.1 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9.1.2 试 验 设 备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5

10. 变 更 10.1 变 更 的 范 围 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0.4 变 更 估 价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按 招 标 文 件 及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10.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 / 10.7 暂 估 价 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详 见 : 暂 估 价 一 览 表 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10.7.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第 3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约 定 : / 10.8 暂 列 金 额 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由 发 包 人 批 准 11. 价 格 调 整 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否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采 用 以 下 第 3 种 方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 第 1 种 方 式 :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关 于 各 可 调 因 子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的 约 定 : / ; 第 2 种 方 式 : 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2) 关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约 定 :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低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或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2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3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材 料 单 价 等 于 基 准 单 价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跌 幅 以 基 准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 %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第 3 种 方 式 : 其 他 价 格 调 整 方 式 : 1 施 工 期 内 现 行 预 算 定 额 费 用 定 额 如 有 变 动 均 不 予 调 整 2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中 标 价 确 定 合 同 价 款, 今 后 除 标 后 核 对 调 整 设 计 变 更 优 质 工 程 增 加 费 外 均 不 再 调 整, 各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综 合 实 力 估 计 风 险 费 用 并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综 合 考 虑 3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提 供 16

的 新 增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按 上 述 规 定 计 算 后, 按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造 价 相 对 标 底 造 价 的 下 浮 率 下 浮, 下 浮 率 =( 中 标 造 价 - 标 底 造 价 ) 标 底 造 价 100%( 不 包 括 暂 估 价 预 留 金 及 暂 列 金 额 )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 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 2 总 价 合 同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按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 / 3 其 他 价 格 方 式 : 采 用 可 调 价 格 合 同 除 标 后 核 对 调 整 设 计 变 更 外 均 不 再 调 整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漏 项 及 工 程 量 差 异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按 合 同 规 定 调 整 ; 设 计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10.4 款 要 求 执 行 ;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1.13 款 执 行 ; 优 质 工 程 增 加 费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5.1.1 款 要 求 执 行 12.2 预 付 款 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合 同 价 的 10%,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合 同 生 效 后, 主 要 人 员 机 械 设 备 进 场 并 经 业 主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预 付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10%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按 工 程 进 度 扣 回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 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无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 12.3 计 量 12.3.1 计 量 原 则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浙 江 省 2010 计 价 依 据 和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及 相 关 省 市 文 件 12.3.2 计 量 周 期 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每 月 25 日 前 提 交 已 完 成 合 格 工 程 量 月 报 表,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 12.3.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关 于 总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 12.3.5 总 价 合 同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计 量 支 付 的, 是 否 适 用 第 12.3.4 项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 / 17

12.3.6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的 计 量 方 式 和 程 序 :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12.4.1 付 款 周 期 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 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期 限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 支 付 金 额 经 监 理 单 位 签 发 和 发 包 人 审 核 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经 核 实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比 例 为 审 核 签 发 后 工 程 量 造 价 的 80%, 当 本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款 的 80% 时, 将 停 止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待 项 目 预 验 收 通 过 后 发 包 人 予 以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的 85%,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发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款 累 计 至 合 同 价 的 90% 余 款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经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等 相 关 单 位 审 定 后, 扣 留 结 算 造 价 5% 保 修 金 ;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后 一 次 性 付 清 ( 质 量 保 修 金 不 计 息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2 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3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 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13.1.2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 13.2.2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 13.2.5 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 13.3 工 程 试 车 13.3.1 试 车 程 序 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8

(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3.3.3 投 料 试 车 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3.6 竣 工 退 场 13.6.1 竣 工 退 场 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30 天 14. 竣 工 结 算 14.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60 天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60 天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30 天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首 先 双 方 协 商, 无 法 协 商 的 按 照 第 20 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14.4 最 终 结 清 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六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30 天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30 天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30 天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 15.2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12 个 月 15.3 质 量 保 修 金 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约 定 : 是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方 式 质 量 保 修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修 金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为 : / ; (2) 5 % 的 工 程 款 ; (3) 其 他 方 式 : / 15.3.2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扣 留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在 此 情 形 下,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修 金 ;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 关 于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 19

15.4 保 修 15.4.1 保 修 责 任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 15.4.3 修 复 通 知 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1 天 (24 小 时 内 ) 16. 违 约 16.1 发 包 人 违 约 16.1.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 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 人 实 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照 第 20 条 争 议 解 决 (7) 其 他 : /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承 包 人 按 16.1.1 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28 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 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 16.2.2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7. 不 可 抗 力 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解 除 后,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60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20

18. 保 险 18.1 工 程 保 险 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8.3 其 他 保 险 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投 保 通 用 条 款 第 18.2.2 款 第 18.3 款 以 及 施 工 人 员 人 身 保 险 施 工 安 全 险 施 工 意 外 险, 因 施 工 和 非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是 否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8.7 通 知 义 务 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20. 争 议 解 决 20.3 争 议 评 审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 20.3.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本 项 的 约 定 : / 20.4 仲 裁 或 诉 讼 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向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 向 泰 顺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1

第 三 章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 格 式 ) 合 同 编 号 : 合 同 名 称 : ( 发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发 包 人 ) 拟 修 建 工 程, 接 受 了 (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 的 投 标,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并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本 协 议 书,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1. 本 协 议 书 中 的 词 语 涵 义 与 下 述 第 2 条 所 列 的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词 语 涵 义 相 同 2. 本 合 同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示 例 ) (1) 协 议 书 ( 包 括 补 充 协 议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投 标 报 价 书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技 术 条 款 ; (7) 图 纸 ; (8)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9) 经 双 方 确 认 进 入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当 组 成 合 同 各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应 按 上 述 排 列 的 优 先 顺 序 作 出 解 释 上 列 文 件 汇 集 并 代 替 了 本 协 议 书 签 订 前 双 方 为 本 合 同 签 订 的 所 有 协 议 会 谈 记 录 以 及 相 互 承 诺 的 一 切 文 件 3. 承 包 人 保 证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全 面 完 成 各 项 承 包 工 作,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全 部 义 务 和 责 任 4. 发 包 人 保 证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付 款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发 包 人 的 全 部 义 务 和 责 任 5. 本 协 议 书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并 分 别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 若 需 公 证 或 鉴 证 时 尚 需 办 理 公 证 或 鉴 证 手 续 后 生 效 ) 6. 本 合 同 一 式 捌 份 其 中 正 本 贰 份,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副 本 陆 份, 发 包 人 执 贰 份, 承 包 人 执 贰 份, 其 余 副 本 由 发 包 人 分 送 有 关 单 位 发 包 人 : ( 名 称 ) 承 包 人 : (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姓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 ( 姓 名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箱 : 邮 箱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22

第 四 章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及 附 件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申 请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并 盖 章 ) 地 址 : 填 报 日 期 : 23

附 件 一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4

附 件 二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姓 名 ) 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代 理 时 限 ) 为 我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工 程 的 投 标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时 间 内 参 加 投 标 开 标 询 标 谈 判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相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本 人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无 权 转 委 托 特 此 委 托 附 : 代 理 人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身 份 证 号 码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代 理 时 限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双 面 复 印 )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并 盖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25

附 件 三 投 标 保 证 书 致 : 我 公 司 详 细 研 究 了 工 程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并 进 行 了 周 密 的 勘 察 现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根 据 本 公 司 综 合 实 力 和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工 程 投 标 书, 愿 意 承 担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任 务 由 我 方 建 造 师 : ( 姓 名 ) 安 全 员 : ( 姓 名 )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投 标 工 期 为 日 历 天, 并 已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了 与 标 书 有 关 的 内 容 和 必 要 的 说 明 如 能 中 标, 我 公 司 保 证 履 行 标 书 的 承 诺 ( 包 括 质 量 文 明 施 工 ), 及 时 签 订 并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并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附 件 四 投 标 人 一 般 状 况 投 标 申 请 人 ( 盖 章 ): 1 企 业 名 称 2 总 部 地 址 3 代 表 处 地 址 ( 使 用 进 泰 企 业 ) 4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5 注 册 地 注 册 年 份 并 附 上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6 主 营 范 围 7 公 司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并 附 上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复 印 件 8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注 : 1 所 有 投 标 申 请 人 都 须 填 写 此 表 2 主 体 工 程 和 关 键 部 分 不 得 分 包, 如 果 投 标 人 拟 分 包, 则 这 些 专 业 分 包 人 或 劳 务 分 包 人 也 须 填 写 此 表 27

附 件 五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专 业 联 系 电 话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手 机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原 受 聘 单 位 现 工 作 单 位 主 要 工 作 简 历 : 获 优 质 工 程 标 化 工 地 情 况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注 : 1 我 单 位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报 名 申 请 时 一 致, 否 则 按 废 标 处 理 ; 2 我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更 换 须 招 标 人 同 意, 擅 自 更 换 或 不 到 位 均 属 于 违 约 行 为 28

附 件 六 驻 现 场 项 目 部 的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本 工 程 拟 任 岗 位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专 业 年 限 专 业 学 历 职 称 安 排 上 岗 的 起 止 时 间 类 似 工 程 经 历 业 绩 情 况 注 : 列 入 本 表 的 人 员 ( 建 造 师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 一 定 保 证 开 工 后 到 位, 擅 自 更 换 或 不 到 位 均 属 于 违 约 行 为 29

附 件 七 : 承 诺 书 ( 招 标 人 名 称 ): 我 公 司 在 参 加 工 程 的 投 标 时 郑 重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我 公 司 对 本 工 程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均 为 真 实 有 效 的 保 证 据 实 提 供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各 种 表 格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工 程 业 绩 等 所 有 材 料 及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2 我 公 司 承 诺 严 格 执 行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本 工 程 参 加 投 标 的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无 在 建 工 程 3 我 公 司 在 本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各 个 阶 段 提 供 下 列 证 书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有 效 的,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若 证 书 经 贵 处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文 印 鉴 定 有 假, 我 公 司 愿 承 担 所 有 的 文 印 鉴 定 费 用 及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证 书 编 号 );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证 书 编 号 ); (4)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姓 名 及 证 书 编 号 ); 建 造 师 的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姓 名 及 证 书 编 号 ); (5)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姓 名 及 证 书 编 号 ); 4 我 公 司 若 有 串 通 投 标 哄 抬 标 价 行 为 的,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并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并 被 记 录 信 用 档 案, 接 受 泰 顺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的 处 罚 5 我 公 司 如 若 因 自 身 原 因 放 弃 投 标 的,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并 被 记 录 信 用 档 案, 接 受 泰 顺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的 处 罚 6 我 公 司 对 上 诉 内 容 做 出 慎 重 承 诺,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如 有 隐 瞒 事 实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愿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并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并 被 记 录 信 用 档 案, 接 受 泰 顺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的 处 罚 单 位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并 盖 章 )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