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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本 科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首 经 贸 政 发 2009 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设 和 维 护 优 良 的 教 风 和 学 风, 整 肃 考 纪, 端 正 考 风, 使 考 试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化,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考 试 是 检 验 教 学 效 果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通 过 考 试 可 以 指 导 和 督 促 学 生 系 统 地 复 习 和 巩 固 所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提 高 运 用 知 识 和 技 能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思 维 第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应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严 谨 的 原 则, 凡 属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 包 括 课 堂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都 要 进 行 学 期 考 核 第 四 条 凡 本 校 在 籍 学 生, 除 遇 不 可 抗 因 素 外, 必 须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所 修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或 60 分 及 以 上 者, 方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课 程 的 考 试 分 为 期 末 考 试 ( 教 学 计 划 中 安 排 的 考 试 课 程 ) 和 期 末 考 试 前 进 行 的 分 散 考 试 ( 教 学 计 划 中 安 排 的 考 查 课 程 ) 第 二 章 组 织 与 领 导 第 五 条 考 试 工 作 在 主 管 教 学 副 校 长 领 导 下, 实 行 学 校 院 ( 系 部 ) 两 级 管 理 教 务 处 依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考 试 组 织 与 协 调, 并 具 体 负 责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各 门 课 程 的 期 初 补 考 缓 考 重 考 等 考 试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各 院 ( 系 部 ) 依 照 本 规 定 和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各 门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试 和 分 散 考 试 学 校 保 留 随 机 抽 取 任 何 一 门 课 程 进 行 统 一 命 题 考 试 的 权 利 第 六 条 期 末 考 试 前, 学 校 将 组 织 召 开 由 各 院 ( 系 部 )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秘 书 参 加 的 考 试 工 作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布 置 期 末 考 试 工 作 任 务, 提 出 考 试 工 作 要 求 第 七 条 各 院 ( 系 部 ) 要 认 真 抓 好 考 试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在 期 末 考 试 前 要 召 开 三 会, 即 : 一 院 ( 系 部 ) 领 导 办 公 会 成 立 考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院 长 ( 系 部 主 任 ) 担 任 组 长,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研 究 落 实 考 试 工 作 的 要 求 和 安 排 ; 二 任 课 教 师 和 监 考 人 员 会 研 究 和 布 置 有 关 考 试 的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包 括 组 织 复 习 辅 导 答 疑 命 题 监 考 试 卷 评 阅 和 成 绩 的 评 定 等 ; 三 学 生 动 员 会 明 确 考 试 目 的 要 求 和 纪 律, 把 学 风 考 纪 教 育 作 为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通 过 考 试 纪 律 的 学 习 和 典 型 事 例 的 警 示, 从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的 高 度 教 育 学 生 端 正 考 试 态 度,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第 八 条 期 末 考 试 期 间, 教 务 处 将 在 各 教 学 楼 设 立 考 试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考 试 工 作, 处 理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各 院 ( 系 部 ) 也 要 在 本 单 位 设 立 考 试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本 单 位 的 考 试 工 作, 处 理 本 单 位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第 九 条 分 散 考 试 由 开 课 院 ( 系 部 ) 组 织 实 施, 考 前 需 将 考 试 工 作 安 排 情 况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三 章 考 试 方 式 与 命 题 第 十 条 考 试 方 式 考 试 方 式 包 括 闭 卷 开 卷 笔 试 口 试 上 机 考 试, 案 例 ( 实 验 ) 设 计, 撰 写 小 论 文 等 原 则 上 考 试 课 程 的 考 试 方 式 为 闭 卷, 考 查 课 考 试 的 具 体 方 式 可 由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根 据 课 程 的 性 质 特 点 以 及 教 学 要 求 确 定 涉 及 多 名 任 课 教 师 的 课 程 考 试 方 式 由 开 课 院 ( 系 部 ) 负 责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共 同 讨 论 决 定, 同 一 门 课 程 考 试 方 式 应 相 同 第 十 一 条 考 试 命 题 一 考 试 命 题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重 点 考 核 基 础 知 识 基 础 理 论 和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注 重 考 题 对 启 发 学 生 创 新 思 维 和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引 导 二 凡 由 两 个 及 以 上 班 级 或 由 两 名 及 以 上 任 课 教 师 开 设 的 学 分 相 同 的 同 一 门 考 试 课 程, 由 开 课 院 ( 系 部 ) 教 研 室 负 责 组 织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试 卷, 特 别 是 涉 及 面 较 大 的 公 共 基 础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要 实 行 教 考 分 离 三 各 门 课 程 应 准 备 覆 盖 面 难 易 程 度 题 目 份 量 相 当 的 A B 两 套 试 题, 供 考 试 选 用 教 务 处 将 从 两 份 试 卷 中 随 机 抽 取 其 中 一 份 作 为 期 末 考 试 试 卷, 另 一 份 作 为 补 考 试 卷 四 试 题 的 难 度 要 恰 当, 份 量 要 适 中 命 题 般 分 为 三 部 分 : 1. 基 础 题 目 的 在 于 引 导 学 生 全 面 系 统 地 复 习 所 学 课 程 的 全 部 内 容, 考 核 学 生 对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的 掌 握 情 况 及 分 析 理 解 能 力 2. 综 合 题 目 的 在 于 考 核 学 生 综 合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促 进 学 生 掌 握 重 点 难 点 3. 提 高 题 目 的 在 于 考 核 学 生 的 独 立 见 解 及 创 造 性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上 述 三 部 分 题 目 的 比 例 一 般 是 : 基 础 题 占 60%, 综 合 题 占 30%, 提 高 题 占 10% 五 试 题 的 措 词 要 严 谨 明 确, 避 免 引 起 多 义 歧 义 或 误 解 的 情 况 出 现 同 一 份 试 题 中 不 应 出 现 有 重 复 的 内 容 近 三 年 内 试 题 的 重 复 率 不 得 超 过 10% 六 开 卷 考 试 的 试 题, 其 答 案 不 应 含 有 可 从 教 材 或 其 它 允 许 携 带 的 资 料 上 直 接 抄 录 的 内 容 七 考 试 前 任 课 教 师 可 以 带 领 学 生 进 行 全 面 复 习, 但 不 允 许 超 越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缩 小 考 试 范 围 或 以 考 题 的 形 式 划 定 考 试 重 点 等 第 十 二 条 试 题 ( 试 卷 ) 库 一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进 行 试 题 ( 试 卷 ) 库 建 设, 已 建 立 试 题 ( 试 卷 ) 库 的 课 程, 其 试 题 应 从 试 题 ( 试 卷 )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二 试 卷 库 原 则 上 每 4 学 时 出 一 套 试 卷, 每 门 课 程 最 少 要 有 10 套 试 卷 所 有 考 试 均 要 备 有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第 四 章 考 务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时 间 一 根 据 校 历 和 各 年 级 的 教 学 安 排, 由 教 务 处 确 定 各 年 级 期 末 考 试 时 间 ; 分 散 考 试 原 则 上 在 期 末 考 试 前 完 成, 具 体 时 间 由 开 课 院 ( 系 部 ) 确 定 二 期 末 考 试 补 考 重 考 前 一 周, 学 校 将 把 考 试 安 排 日 程 表 放 在 教 务 处 网 页 上, 并 在 5 号 教 学 楼 的 公 告 栏 内 张 贴, 届 时 学 生 可 自 己 查 询 由 于 学 生 没 有 及 时 查 寻 考 试 安 排 日 程 而 耽 误 了 课 程 考 试, 其 后 果 由 学 生 自 负 分 散 考 试 由 任 课 教 师 通 知 学 生 三 期 末 考 试 日 程 按 上 午 下 午 两 个 时 段 安 排, 笔 试 时 间 120 分 钟, 口 试 时 间 每 人 10 分 钟 左 右, 但 外 语 口 试 时 间 一 般 每 人 5 分 钟 左 右 四 分 散 考 试 时, 笔 试 时 间 可 选 择 110 分 钟 或 120 分 钟 第 十 四 条 考 场 安 排 一 根 据 教 学 安 排 的 实 际 情 况, 考 场 可 以 按 自 然 班 安 排, 也 可 以 按 教 学 班 安 排 考 场 容 量 须 保 证 考 生 横 向 隔 位 就 坐 二 期 末 考 试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在 学 校 统 一 调 配 的 教 室 内 负 责 考 场 的 安 排 三 分 散 考 试 的 考 场 安 排, 由 开 课 院 ( 系 部 ) 与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协 商 解 决 第 十 五 条 监 考 安 排 一 所 有 考 试 都 要 安 排 人 员 监 考 监 考 人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学 校 在 职 外 聘 返 聘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2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学 校 在 职 机 关 干 部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管 理 干 部 ;3 在 职 图 书 馆 实 验 室 等 教 辅 人 员 主 考 教 师 由 开 课 院 ( 系 部 ) 按 课 程 性 质 安 排, 一 般 由 开 课 教 师 担 任, 每 门 课 程 至 少 安 排 一 名 ; 监 考 人 员 按 考 场 安 排, 每 个 考 场 安 排 两 名, 监 考 人 员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 选 派, 教 务 处 统 一 调 配 单 班 教 室 每 个 教 室 为 一 个 考 场, 合 班 大 教 室 按 实 际 安 排 的 考 试 人 数 计 算 考 场 数, 每 30-50 人 为 一 个 考 场 二 主 考 教 师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必 须 落 实 到 人 各 院 ( 系 部 ) 要 向 主 考 教 师 监 考 人 员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明 确 其 主 考 监 考 任 务 三 校 领 导 及 党 政 机 关 等 职 能 部 门 各 教 学 单 位 领 导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有 责 任 到 考 场 巡 查 监 考 和 考 试 情 况 第 十 六 条 试 卷 管 理

试 卷 是 衡 量 和 评 价 学 生 学 习 绩 效 和 水 平 的 重 要 依 据, 试 卷 管 理 是 教 务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的 重 要 方 面 一 院 ( 系 部 ) 是 试 卷 的 责 任 单 位, 应 对 试 卷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二 试 卷 采 用 学 校 统 一 规 定 的 标 准 格 式 印 制 试 卷 要 求 字 迹 清 晰, 图 形 准 确, 无 错 题 漏 题 等 错 误 开 课 院 ( 系 部 ) 必 须 在 考 试 前 四 周 提 交 试 卷,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院 ( 系 部 )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后, 按 试 卷 管 理 流 程 交 付 印 刷, 印 刷 格 式 要 规 范, 考 试 用 纸 要 统 一 三 命 题 教 师 和 接 触 试 卷 试 卷 电 子 文 档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漏 试 卷 内 容, 试 卷 及 其 电 子 文 档 应 妥 善 保 管, 如 发 生 泄 题 或 变 相 泄 题 情 况, 要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并 按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严 肃 处 理 四 空 白 试 卷 ( 每 门 课 程 A B 卷 各 两 份 ) 每 学 期 按 院 ( 系 部 ) 装 订 成 册, 一 份 交 教 务 处, 一 份 各 单 位 自 己 长 期 保 存 ; 评 阅 后 的 试 卷 由 开 课 院 ( 系 部 ) 负 责 保 存, 保 存 至 学 生 毕 业 后 1 年 五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分 别 对 各 院 ( 系 部 ) 抽 查 部 分 试 卷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了 解 试 题 阅 卷 和 学 生 答 卷 的 情 况,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以 教 学 简 报 的 形 式 予 以 公 布 第 五 章 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教 师 应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和 参 考 答 案 公 正 科 学 地 评 阅 试 卷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试 卷 的 课 程, 试 卷 评 阅 应 在 院 ( 系 部 ) 教 研 室 或 课 程 组 的 组 织 下, 采 用 集 体 阅 卷 流 水 作 业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考 试 课 程 的 总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 包 括 期 中 考 试 课 堂 讨 论 测 验 作 业 论 文 出 勤 等 )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平 时 成 绩 所 占 比 例 不 超 过 30%; 考 查 课 的 成 绩 评 定 由 任 课 教 师 决 定 ( 可 参 考 考 试 课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 实 验 实 习 课 的 成 绩 一 般 根 据 实 验 实 习 报 告 和 学 生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的 表 现 综 合 评 定 ; 一 门 课 程 中 既 有 课 堂 教 学, 又 有 实 践 教 学 者, 可 参 考 各 部 分 所 占 比 例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课 程 综 合 评 定 的 总 成 绩 应 能 客 观 真 实 地 反 映 学 生 对 该 课 程 的 掌 握 程 度 和 学 习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记 载, 用 绩 点 考 核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一 成 绩 与 绩 点 的 转 换 标 准 百 分 制 成 绩 绩 点 五 级 分 制 成 绩 等 级 绩 点 90-100 4.0-5.0 优 4.5 80-89 3.0-3.9 良 3.5 70-79 2.0-2.9 中 2.5 60-69 1.0-1.9 及 格 1.5 60 以 下 0 不 及 格 0 二 学 分 绩 点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方 法

每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该 课 程 成 绩 绩 点 学 生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该 学 生 所 修 读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 即 : 全 部 必 修 课 学 生 选 修 过 的 全 部 专 业 选 修 课 ( 无 论 是 否 获 得 学 分 ) 和 取 得 学 分 的 全 部 任 意 选 修 课, 但 实 习 军 训 及 军 事 理 论 课 毕 业 论 文 除 外 ) 所 得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除 以 该 生 相 应 修 读 的 学 分 数 即 : Σ(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Σ 课 程 学 分 学 生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第 十 九 条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旷 考 或 同 一 门 课 程 一 学 期 累 计 缺 课 达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其 相 应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零 分 记 第 二 十 条 在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4 年 ) 内, 补 考 重 考 成 绩 达 到 及 格 及 以 上 者, 其 成 绩 绩 点 一 律 按 1.0 记,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绩 点 按 0.0 记 延 长 学 籍 者, 其 成 绩 记 载 方 法 暂 按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延 长 学 籍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全 校 性 公 共 基 础 课 应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其 它 课 程 应 在 考 试 后 三 天 内 完 成 成 绩 评 定 工 作, 并 认 真 填 写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试 卷 分 析 报 告 任 课 教 师 将 成 绩 录 入 综 合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认 真 核 对 无 误 后 打 印 成 绩 单 任 课 教 师 将 成 绩 单 评 阅 后 的 试 卷 和 试 卷 分 析 报 告 签 名 后 交 课 程 所 在 院 ( 系 部 ) 办 公 室, 课 程 所 在 院 ( 系 部 ) 将 成 绩 单 集 中 送 往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部 ) 和 教 务 处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通 过 所 在 院 ( 系 部 ) 或 校 园 网 络 查 询 本 人 成 绩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以 要 求 核 查 试 卷 查 卷 须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2 周 内 向 本 院 ( 系 部 )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由 任 课 教 师 和 教 学 秘 书 在 办 公 室 核 查 试 卷 跨 院 ( 系 部 ) 选 修 的 课 程, 可 持 学 生 证 和 书 面 申 请 到 相 应 单 位 办 公 室 申 请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经 核 查 试 卷, 确 系 教 师 阅 卷 有 误, 需 更 正 成 绩 时, 则 由 任 课 教 师 填 写 成 绩 更 正 申 请 表, 经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生 效, 并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更 正 数 据 库 阅 卷 教 师 对 试 卷 评 阅 成 绩 评 定 负 责, 不 得 随 意 提 分 或 减 分, 违 者 追 究 责 任 成 绩 的 错 误 率 作 为 院 ( 系 部 ) 日 常 教 学 评 价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六 章 补 考 重 考 缓 考 第 二 十 五 条 期 末 考 试 不 及 格 学 生 在 下 个 学 期 初 针 对 期 末 考 试 不 及 格 课 程 参 加 的 考 试 为 补 考 ;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需 要 重 修 课 程, 重 修 后 参 加 的 针 对 重 修 课 程 进 行 的 考 试 为 重 考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必 修 课 期 末 考 试 不 及 格 要 进 行 补 考 学 生 选 修 的 专 业 选 修 课 期 末 考 试 不 及 格 时 一 般 也 要 参 加 补 考, 以 获 得 专 业 选 修 课 学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补 考 安 排 在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完 毕 后 的 下 学 期 初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可 参 加 后 续 学 期 学 校 组 织 的 重 考, 除 组 班 重 修 单 独 组 织 重 考 外, 其 它 重 修 方

式 重 修 后 组 织 的 重 考 一 律 与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使 用 补 考 试 卷, 重 考 不 再 单 独 命 题 第 二 十 八 条 延 长 学 籍 学 生 的 考 核 方 法 暂 按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延 长 学 籍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修 读 的 课 程 经 任 课 教 师 平 时 考 核, 符 合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资 格, 必 须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 如 伤 病 或 者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不 能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的, 考 前 须 向 本 院 ( 系 )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因 病 须 有 校 医 院 诊 断 书 ), 经 班 主 任 和 院 ( 系 ) 有 关 领 导 审 核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无 故 缺 考 者 按 旷 考 论 缓 考 安 排 在 该 门 课 程 考 核 完 毕 后 的 下 学 期 初 与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缓 考 成 绩 以 卷 面 成 绩 为 准,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再 给 予 补 考, 学 生 可 通 过 参 加 后 续 学 期 学 校 组 织 的 重 考 来 获 取 相 应 课 程 学 分 第 三 十 条 任 意 选 修 课 只 安 排 本 学 期 末 进 行 的 分 散 考 试, 分 散 考 试 不 及 格 处 理 参 照 课 程 修 读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同 一 门 课 程 一 学 期 累 计 缺 课 达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无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资 格, 也 不 能 参 加 补 考, 该 门 课 程 只 能 进 行 重 修, 通 过 参 加 重 修 考 试 获 得 学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违 纪 作 弊 无 故 旷 考 者, 不 能 补 考, 待 重 修 后 参 加 重 考 第 七 章 监 考 职 责 第 三 十 三 条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认 真 对 待 监 考 工 作, 坚 持 原 则, 严 格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第 三 十 四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按 时 参 加 监 考 工 作 会 议, 认 真 学 习 考 场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作 好 一 切 监 考 准 备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提 前 到 指 定 地 点 领 取 试 卷, 并 于 考 试 开 始 前 20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组 织 考 生 在 考 生 名 单 上 签 到 随 机 抽 取 座 位 号, 并 安 排 考 生 按 所 抽 取 的 座 位 号 就 座, 核 对 考 生 有 效 证 件 应 考 人 数 和 实 考 人 数 监 考 人 员 要 仔 细 复 查 考 生 名 单, 拒 绝 名 单 之 外 的 学 生 参 加 考 试 第 三 十 六 条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前 必 须 向 全 体 考 生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提 前 5 分 钟 启 封 试 卷, 分 发 试 卷 前 要 认 真 清 点 试 卷 份 数, 清 点 无 误 且 听 到 考 试 开 始 铃 声 后, 开 始 分 发 试 卷 在 黑 板 上 写 明 考 试 科 目 和 时 间, 并 准 时 宣 布 考 试 开 始 考 试 结 束 前 15 分 钟, 要 提 醒 考 生 注 意 时 间 第 三 十 八 条 监 考 人 员 要 一 前 一 后 监 考, 监 考 时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严 禁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不 准 吸 烟 阅 读 书 报 聚 集 聊 天, 或 做 其 它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第 三 十 九 条 监 考 人 员 不 准 对 试 题 内 容 做 任 何 提 示 性 解 释, 如 考 生 有 试 题 印 刷 不 清 问 题, 监 考 人 员 可 给 予 答 复 第 四 十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维 护 好 考 场 秩 序, 对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或 作 弊 的 考 生, 应 按 本 规 定 第 十 十 一 章 之 规 定 及 时 果 断 处 理, 保 证 考 试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监 考 人 员 不 准 自 行 决 定 延 长 或 缩 短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时 间 一

到, 即 令 考 生 停 止 答 卷, 并 按 考 生 名 单 顺 序 收 集 试 卷 清 点 试 卷 份 数 ( 发 放 的 试 卷 份 数 必 须 与 提 交 的 试 卷 份 数 相 等 ), 清 点 无 误 后, 令 考 生 退 出 考 场, 装 袋 密 封, 提 交 到 考 试 办 公 室 第 四 十 二 条 监 考 人 员 要 如 实 填 写 考 场 记 录, 特 别 是 对 缺 考 违 纪 作 弊 的 学 生 及 主 要 情 节 要 作 出 明 确 的 记 录 和 认 定 考 场 记 录 由 两 名 监 考 人 员 签 字 后, 送 达 考 试 办 公 室 第 四 十 三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严 格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不 迟 到, 不 徇 私 情, 如 实 上 报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不 得 隐 瞒 第 八 章 考 场 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考 生 需 携 带 学 生 证 或 身 份 证 ( 外 语 四 六 级 等 国 家 考 试,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 方 能 进 入 考 场 参 加 考 试 第 四 十 五 条 考 生 必 须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指 挥, 并 按 指 定 考 场 和 考 生 在 考 场 内 随 机 抽 取 的 座 位 号 就 座, 将 证 件 放 在 桌 面 右 上 角, 以 备 查 验 不 听 监 考 人 员 指 挥 者, 监 考 人 员 有 权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 无 证 件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第 四 十 六 条 考 生 应 在 考 试 开 始 前 15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并 做 好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考 试 开 始 后 迟 到 30 分 钟 及 以 上 者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按 旷 考 处 理 ; 考 试 开 始 后 30 分 钟 内 和 考 试 结 束 前 10 分 钟 内 不 准 交 卷 出 场 第 四 十 七 条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只 能 携 带 必 要 的 文 具 和 任 课 教 师 允 许 携 带 的 普 通 计 算 工 具 ( 开 卷 考 试 课 程 可 携 带 工 具 书 和 参 考 书 等 ), 其 它 物 品 必 须 放 在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位 置 第 四 十 八 条 试 卷 发 放 后, 考 生 应 首 先 在 试 卷 规 定 的 位 置 写 上 学 号 姓 名 班 级, 考 生 只 能 用 蓝 色 或 黑 色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答 卷 第 四 十 九 条 考 生 不 准 将 装 订 好 的 试 卷 拆 开, 如 试 卷 因 装 订 不 牢 散 开 或 试 卷 有 问 题 时, 应 及 时 举 手 报 告, 由 监 考 人 员 处 理 ; 试 卷 只 准 放 在 自 己 正 前 方 的 桌 面 上, 除 试 卷 翻 页 时 可 将 试 卷 拿 离 桌 面 外, 一 般 不 准 将 试 卷 拿 离 桌 面, 更 不 准 将 试 卷 举 高 查 看 第 五 十 条 考 生 不 准 自 带 草 稿 纸 进 入 考 场, 只 能 使 用 统 一 发 放 的 草 稿 纸 或 在 试 卷 背 面 演 算, 草 稿 纸 要 在 规 定 的 位 置 写 上 学 号 姓 名 和 班 级 并 随 试 卷 一 起 收 回, 不 准 带 出 考 场 或 自 行 处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考 生 要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应 认 真 诚 实 地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独 立 完 成 答 卷 除 试 卷 分 发 错 误 和 字 迹 模 糊 等 问 题 可 以 举 手 询 问 外, 不 准 向 监 考 教 师 询 问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不 准 说 话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手 势 ; 不 准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书 籍 笔 记 本 复 习 资 料 纸 条 等 物 品 ; 不 准 携 带 有 存 储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和 通 讯 设 备 ; 不 准 传 条 对 答 案 偷 看 或 抄 袭 他 人 试 卷 等 ; 不 准 借 用 他 人 文 具 第 五 十 二 条 考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交 卷, 凡 逾 期 交 卷 者 按 违 纪 处 理 ; 考

生 每 人 只 准 领 取 一 份 试 卷, 不 准 多 领 多 答, 严 禁 将 试 卷 带 出 考 场 第 五 十 三 条 考 试 结 束 前 答 卷 完 毕 的 考 生, 须 将 自 己 的 试 卷 反 扣 在 课 桌 上 举 手, 得 到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后 方 可 退 出 考 场 ; 考 试 结 束, 在 场 考 生 立 即 停 笔, 将 试 卷 反 扣 在 课 桌 上, 待 监 考 人 员 收 齐 试 卷 答 题 纸 卡, 试 卷 清 点 无 误 后, 依 次 离 开 考 场 考 生 交 卷 后 不 得 在 考 场 或 考 场 周 围 逗 留, 更 不 能 在 考 场 附 近 高 声 交 谈 第 九 章 考 试 督 查 第 五 十 四 条 考 试 期 间, 教 务 处 将 组 织 教 学 督 导 组 人 员, 组 成 考 试 督 查 组, 对 考 务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和 评 估, 并 把 检 查 评 估 结 果 在 全 校 公 布 第 五 十 五 条 考 试 督 查 组 的 检 查 内 容 如 下 : 一 命 题 难 度 试 卷 印 制 情 况 ; 二 考 试 组 织 安 排 工 作 ; 三 监 考 人 员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情 况 ; 四 考 生 考 试 情 况 ; 五 监 督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情 况 ; 六 对 各 院 ( 系 部 ) 的 考 试 管 理 水 平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第 十 章 违 纪 作 弊 的 认 定 第 五 十 六 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一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指 挥 与 管 理,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的 ; 二 分 发 试 卷 前, 未 按 考 场 规 则 要 求 将 书 包 书 籍 笔 记 本 等 相 关 资 料 以 及 手 机 BP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和 其 它 带 有 资 料 存 储 和 传 播 功 能 的 用 具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并 且 不 听 监 考 人 员 劝 告 的 ; 三 监 考 人 员 要 求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而 拒 绝 出 示 的 ; 四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五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六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七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八 将 试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 带 出 考 场 的 ; 九 故 意 多 领 多 答 试 卷 的 ; 十 在 考 试 中, 将 答 完 的 试 卷 正 面 放 置 于 靠 近 临 近 考 生 或 者 后 排 考 生 可 直 视 处, 或 者 任 由 临 近 考 生 拿 走 试 卷 草 稿 纸 而 不 向 监 考 人 员 及 时 声 明, 客 观 上 为 其 它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方 面 的 ; 十 一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行 为 的 第 五 十 七 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一 分 发 试 卷 后, 在 课 桌 内 课 桌 上 座 位 旁 试 卷 下 面 文 具 盒 内 等 处 以 及 考 生 身 上 发 现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书 籍 笔 记 本 复 习 资 料 纸 条 等 物 品 的 ; 或 者 携 带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二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以 及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三 抢 夺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四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手 机 BP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或 其 它 带 有 资 料 存 储 和 传 播 功 能 的 用 具 的 ; 五 代 替 他 人 考 试 或 找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六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七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或 涂 改 他 人 试 卷 姓 名 占 为 已 有 的 ; 八 直 接 或 间 接 传 接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九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第 五 十 八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或 教 师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一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二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发 现 同 一 课 程 同 一 考 场 有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答 卷 答 案 雷 同 的 ; 三 考 试 后 有 学 生 指 证 作 弊, 并 经 调 查 核 实 的 ; 四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行 为 的 第 十 一 章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第 五 十 九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应 以 监 考 人 员 或 其 它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当 场 认 定 为 准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应 立 即 停 止 其 考 试, 并 令 其 离 开 考 场, 连 同 试 卷 及 违 纪 作 弊 的 物 证 材 料 一 起, 送 交 考 试 办 公 室 第 六 十 条 考 试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当 场 确 认 第 六 十 一 条 监 考 人 员 要 如 实 填 写 考 试 违 纪 报 告 单, 详 细 描 述 考 生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考 试 作 弊 的 具 体 情 节, 待 违 纪 作 弊 考 生 签 字 后, 送 交 考 试 办 公 室 ( 由 教 务 处 工 作 人 员 收 取 ),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将 违 纪 或 作 弊 考 生 情 况 通 知 考 生 所 在 院 ( 系 ), 并 向 全 校 通 报 第 六 十 二 条 对 于 在 试 卷 评 阅 或 其 他 情 况 下 发 现 的 作 弊 现 象, 要 及 时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 连 同 物 证 ) 送 交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进 一 步 调 查 和 确 认 第 六 十 三 条 对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学 生 进 行 的 行 政 处 分, 将 在 全 部 考 试 结 束 后, 依 据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处 理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有 关 考 试 规 定 条 款 与 本 规 定 有

冲 突 者,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