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土 地 管 理 基 础 与 法 规 考 试 真 题 一 判 断 题 (10 题, 题 号 1-10, 共 10 分 请 判 断 下 列 各 题 说 法 的 正 确 或 错 误, 并 将 答 题 卡 上 相 同 题 号 对 应 的 符 号 涂 黑, 认 为 正 确 的 涂, 认 为 错 误 的 涂 评 分 说 明 : 每 题 1 分, 判 断 错 误 不 得 分 并 倒 扣 1 分, 最 多 扣 至 判 断 题 总 分 为 0) 1. 土 地 包 括 地 下 层 地 表 层 以 及 地 上 空 间 ( ) 2.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国 家 实 行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 ) 3. 根 据 当 前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定, 我 国 商 业 旅 游 娱 乐 和 商 品 住 宅 等 各 类 经 营 性 用 地, 都 必 须 以 招 标 拍 卖 或 者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 ) 4. 土 地 登 记 以 宗 地 为 基 本 单 元 两 个 以 上 土 地 使 用 者 共 同 使 用 一 宗 土 地 的, 不 能 分 别 申 请 登 记 ( ) 5.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属 于 土 地 用 益 物 权, 所 以 使 用 宅 基 地 的 用 益 物 权 人 对 宅 基 地 依 法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和 处 分 权 利 ( ) 6.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中 指 出 : 对 依 法 取 得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必 须 通 过 统 一 有 形 的 土 地 市 场, 以 公 开 规 范 的 方 式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 7. 国 有 土 地 收 益 中 的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的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70% 上 缴 国 家 中 央 财 政,30% 留 给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 8. 执 业 登 记 的 土 地 估 价 师 可 依 法 从 事 对 土 地 及 其 附 着 物 定 着 物 的 相 关 权 利 权 益 的 价 格 或 者 价 值 进 行 评 测 判 定 咨 询 等 土 地 估 价 活 动 ( ) 9. 集 资 合 作 建 房 是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组 成 部 分, 应 当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计 划 和 用 地 计 划 管 理 ( ) 10. 张 某 2002 年 取 得 大 专 学 历,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满 两 年 后, 于 2005 年 考 试 通 过 获 得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但 因 其 他 原 因 于 2006 年 被 取 消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按 照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张 某 2009 年 可 以 重 新 报 名 参 加 土 地 估 价 师 考 试 ( ) 二 单 项 选 择 题 (40 题, 题 号 11 50, 共 40 分 每 题 有 A B C. D 四 个 备 选 项, 其 中 只 有 一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请 选 择 并 将 答 题 卡 相 同 题 号 对 应 的 字 母 涂 黑 评 分 说 明 : 每 题 1 分, 选 错 不 得 分, 不 倒 扣 分 ) 11. 土 地 总 登 记 是 按 照 ( ) 进 行 的 A. 基 准 地 价 区 B.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允 许 建 设 区 C. 行 政 辖 区 D.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规 划 区 12. 由 于 ( ) 的 特 性, 对 一 块 土 地 的 利 用, 常 常 同 时 产 生 两 个 以 上 用 途 的 竞 争, 并 可 以 从 一 种 用 途 转 换 到 另 一 种 用 途 A. 土 地 经 济 供 给 稀 缺 性 B. 土 地 用 途 多 样 性 C. 土 地 用 途 变 更 困 难 性 D. 土 地 增 值 性 13. 建 设 用 地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 ) A. 承 载 功 能 B. 区 位 功 能 C. 生 产 功 能 D. 增 值 功 能 14. 土 地 管 理 的 基 础 是 ( ) A. 地 价 管 理 B. 地 籍 管 理 C. 土 地 执 法 监 察 D.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15. 按 照 全 国 开 展 的 第 二 次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采 用 的 土 地 利 用 分 类, 田 坎 是 指 宽 度 2 米 ( 北 方 ) 或 1 米 ( 南 方 ) 的 地 坎 其 上 一 级 分 类 属 于 ( ) A. 耕 地 B.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C.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D. 其 他 用 地 16.2008 年 新 修 订 的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由 投 资 强 度 容 积 率 建 筑 系 数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所 占 比 例 绿 地 率 五 项 指 标 构 成,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工 业 项 目 的 建 筑 系 数 应 不 低 于 30% B. 工 业 项 目 所 需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工 业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7 % C. 可 以 在 工 业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造 专 家 楼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配 套 设 施 D. 工 业 企 业 内 部 绿 地 率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20% 17.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无 偿 取 得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土 地 使 用 者, 因 迁 移 解 散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而 停 止 使 用 土 地 的,( ) 应 当 无 偿 收 回 其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可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予 以 出 让 A.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B.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C. 省 人 民 政 府 D. 国 土 资 源 部 18. 土 地 调 查 形 成 的 成 果 不 包 括 ( ) A. 数 据 成 果 B. 图 件 成 果 C. 数 据 库 成 果 D. 权 属 证 明 成 果 19.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涉 及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折 算 为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或 者 股 份 的, 应 当 以 ( ) 作 为 确 定 出 资 额 或 股 份 数 额 的 依 据 A. 资 产 账 面 原 值 B. 评 估 确 认 价 格 C. 资 产 账 面 净 值 D. 拍 卖 成 交 价 格 20. 某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区 外 的 耕 地 50 亩, 向 当 地 政 府 缴 纳 了 耕 地 开 垦 费, 但 因 耕 地 后 备 资 源 匮 乏, 经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协 调 将 耕 地 开 垦 费 转 交 邻 县 异 地 代 补 耕 地 按 照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制 度 的 基 本 要 求, ( ) 是 补 充 耕 地 的 责 任 单 位 A.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B. 当 地 政 府 C. 接 受 开 垦 费 的 邻 县 政 府 D. 被 占 地 农 民 集 体 21. 农 村 村 民 申 请 宅 基 地, 须 由 ( ) 批 准 A. 村 民 委 员 会 B.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C. 县 级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D.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22.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超 过 规 定 开 工 日 期 一 年 以 上 未 动 工 建 设,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 ) A. 土 地 补 偿 费 B. 土 地 荒 芜 费 C. 土 地 复 垦 费 D. 土 地 闲 置 费 23.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的 临 时 用 地, 由 ( ) 批 准 A. 所 在 地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B. 当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D. 工 程 批 准 部 门 24.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是 对 一 定 区 域 内 的 土 地 开 发 利 用 整 治 保 护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部 署 和 安 排 其 作 用 不 包 括 ( ) A. 控 制 作 用 B. 协 调 作 用 C. 分 异 作 用 D. 组 织 和 监 督 作 用 25. 根 据 国 发 [2006)31 号 文 件 的 有 关 精 神, 国 家 统 一 制 定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这 里 的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是 指 ( ) A. 工 业 用 地 评 估 价 不 得 低 于 的 数 值 B.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底 价 和 成 交 价 均 不 得 低 于 的 数 值 C.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底 价 的 实 际 数 值 D.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成 交 价 的 实 际 数 值 26.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时,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时 对 债 务 人 享 有 的 债 权 称 为 ( ) A. 破 产 财 产 B. 破 产 债 权 C. 破 产 资 产 D. 破 产 债 务 27. 依 照 开 发 区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评 价 规 程 规 定 的 开 发 区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程 度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土 地 开 发 程 度 评 价 指 标 不 包 括 ( ) A. 土 地 供 应 率 B. 土 地 闲 置 率 C. 土 地 建 成 率 D. 土 地 开 发 率 28. 全 民 所 有 的 土 地, 土 地 所 有 权 由 ( )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国 土 资 源 部 C. 国 务 院 D.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29. 某 企 业 拟 转 让 一 宗 房 地 产, 其 转 让 收 入 为 5000 万 元,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土 地 开 发 成 本 费 用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及 其 他 有 关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共 计 4000 万 元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该 企 业 应 该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 ) A.300 万 元 B.400 万 元 C.500 万 元 D.600 万 元 (2) 每 级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比 例 均 包 括 本 比 例 数 适 用 公 式 : 土 地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50% 的, 应 纳 税 额 = 土 地 增 值 额 30% =1000 万 元 30%=300 万 元 30. 县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由 ( ) 组 织 编 制, 其 核 心 是 确 定 和 调 整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和 布 局 A.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B. 上 一 级 土 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C.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D. 县 级 土 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31.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涉 及 的 划 拨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在 下 列 情 形 中, 可 不 采 取 出 让 方 式 处 置 的 是 ( ) A. 原 国 有 企 业 出 售 B. 非 国 有 企 业 兼 并 国 有 企 业 C. 原 国 有 企 业 破 产 D. 国 有 企 业 兼 并 国 有 企 业 32.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附 图 不 包 括 ( ) A. 规 划 现 状 图 B. 专 题 规 划 图 C. 规 划 分 析 图 D.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图 33. 关 于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中 补 充 耕 地 数 量 质 量 按 等 级 折 算, 要 求 ( ) A. 严 格 按 照 占 一 补 一 的 原 则 补 充 耕 地 B. 按 照 质 量 相 等 的 原 则 补 充 耕 地 C. 补 充 高 质 量 耕 地 的 可 以 减 少 补 充 数 量 D. 补 充 耕 地 质 量 低 于 占 用 耕 地 的 要 按 等 折 算 增 加 补 充 面 积 34. 某 企 业 跨 两 个 县 用 地, 在 进 行 土 地 登 记 时 应 该 ( ) A. 在 所 涉 及 土 地 面 积 比 例 较 大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办 理 土 地 登 记 B. 报 土 地 所 跨 区 域 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分 别 办 理 土 地 登 记 C. 报 上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进 行 登 记 D. 报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登 记 35.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依 据 是 ( ) A.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市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B.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政 策 C.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政 策 D.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政 策 城 市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36. 对 土 地 的 构 成 要 素 地 理 位 置 与 投 入 产 出 关 系 等 的 调 查, 属 于 ( ) A. 地 籍 调 查 B. 土 地 条 件 调 查 C.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D. 土 地 市 场 因 素 调 查 37.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或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损 害 招 标 人 其 他 投 标 人 或 国 家 集 体 公 民 合 法 利 益,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处 ( )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A. 三 B. 五 C. 二 D. 一 38. 城 市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一 般 由 ( ) 批 准 A. 该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B. 该 市 人 民 政 府
C. 该 市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该 市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39. 甲 村 李 某 有 一 子 一 女, 承 包 本 村 农 地 5 亩, 承 包 期 内 举 家 搬 迁 至 镇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小 城 镇 居 住, 但 仍 保 留 农 业 户 口 两 年 后 其 女 出 嫁 到 乙 村, 但 乙 村 并 未 增 加 该 女 的 承 包 地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下 列 ( ) 做 法 是 正 确 的 A. 甲 村 应 该 收 回 李 某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B. 甲 村 应 该 调 减 李 某 的 承 包 地 数 量 C. 甲 村 应 该 保 留 李 某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并 允 许 其 自 愿 流 转 D. 甲 村 应 该 保 留 李 某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不 允 许 其 流 转 40. 下 列 占 用 耕 地 的 情 形 中, 不 免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的 是 ( ) A. 专 用 铁 路 建 设 B. 新 建 部 队 军 事 设 施 C. 新 建 学 校 D. 机 场 停 机 坪 建 没 41.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镇 总 体 规 划 以 及 乡 规 划 和 村 庄 规 划 的 编 制, 应 当 依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并 与 ( ) 相 衔 接 A.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B.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大 纲 C. 土 地 利 用 专 项 规 划 D. 建 设 用 地 年 度 供 应 计 划 42. 根 据 协 议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在 有 基 准 地 价 的 地 区,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不 得 低 于 ( ) A. 出 让 地 块 所 在 级 别 基 准 地 价 的 70% B. 出 让 地 块 所 在 级 别 的 基 准 地 价 C. 经 基 准 地 价 系 数 修 订 后 的 宗 地 价 格 D. 征 地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43. 国 土 资 源 部 发 布 的 关 于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提 出 了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安 置 途 径, 其 中 不 包 括 ( ) A. 农 业 生 产 安 置 B. 重 新 择 业 安 置 C. 入 股 分 红 安 置 D. 征 后 留 地 安 置 44.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权 的 合 法 凭 证 是 ( ) A. 土 地 他 项 权 利 证 明 书 B.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C.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证 D.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证 45. 地 籍 按 表 现 形 式 可 分 为 ( ) A. 初 始 地 籍 日 常 地 籍 B. 常 规 地 籍 数 字 地 籍 C. 城 镇 地 籍 农 村 地 籍 D. 税 收 地 籍 产 权 地 籍 46.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价 格 时, 必 须 执 行 全 国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以 下 情 况 正 确 的 是 ( ) A. 在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前, 可 以 不 进 行 土 地 估 价, 直 接 根 据 最 低 价 标 准 确 定 出 让 底 价 B. 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外 的 工 业 项 目, 且 自 行 完 成 前 期 开 发 的, 可 按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的 最 低 价 标 准 的 90% 执 行 C. 在 使 用 未 列 入 耕 地 后 备 资 源 的 未 利 用 地 建 设 工 业 项 目 的, 可 按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的 最 低 价 标 准 的 80% 执 行 D. 对 各 省 确 定 的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且 用 地 集 约 的 工 业 项 目, 在 确 定 土 地 出 让 底 价 时 可 按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的 最 低 价 标 准 的 70% 执 行 47.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的 方 式 不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 ) A. 出 售 B. 交 换 C. 出 租 D. 赠 与 48. 土 地 执 法 监 察 的 对 象 是 与 土 地 发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 ) A. 土 地 管 理 者 B. 土 地 所 有 者 C. 土 地 使 用 者 D. 土 地 研 究 者 49. 目 前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已 经 发 布 实 施 与 土 地 估 价 及 土 地 评 价 有 关 的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主 要 有 ( ) A. 城 镇 土 地 分 等 规 程 农 用 地 分 等 规 程 城 镇 土 地 定 级 规 程 农 用 地 定 级 规 程 城 镇 土 地 估 价 规 程 农 用 地 估 价 规 程 建 设 用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评 价 规 程 B. 城 镇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规 程 农 用 地 分 等 规 程 农 用 地 定 级 规 程 城 镇 土 地 估 价 规 程 农 用 地 估 价 规 程 建 设 用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评 价 规 程 C. 城 镇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规 程 农 用 地 分 等 定 级 规 程 城 镇 土 地 估 价 规 程 农 用 地 估 价 规 程 建 设 用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评 价 规 程 D. 城 镇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规 程 农 用 地 分 等 定 级 估 价 规 程 城 镇 土 地 估 价 规 程 建 设 用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评 价 规 程 50.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的,( )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A. 被 转 让 宗 地 的 邻 宗 土 地 使 用 者 B.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C.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D. 土 地 收 购 储 备 机 构 三 多 项 选 择 题 (15 题, 题 号 51-65, 共 30 分 每 题 有 A B C. D E 五 个 备 选 项, 其 中 至 少 有 两 个 符 合 题 意, 请 选 择 并 将 答 题 卡 相 同 题 号 对 应 的 字 母 涂 黑 评 分 说 明 : 每 题 2 分, 多 选 有 错 误 选 项 的 不 得 分, 不 倒 扣 分 ; 少 选 但 均 为 正 确 选 项 的 每 项 得 0.5 分 ) 51. 依 照 开 发 区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评 价 规 程 的 规 定, 开 发 区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潜 力 测 算 内 容 具 体 包 括 ( ) 等 A. 人 口 潜 力 B. 扩 展 潜 力 C. 结 构 潜 力 D. 强 度 潜 力 E. 管 理 潜 力 52. 根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颁 布 的 全 国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规 定, 下 列 用 地 属 于 其 他 林 地 的 是 ( ) A. 未 成 林 地 B. 迹 地 C. 灌 木 林 地 D. 有 林 地 词 E. 苗 圃 53. 土 地 市 场 的 主 要 特 点 可 以 概 括 为 ( ) A. 交 易 实 体 的 非 移 动 性 B. 土 地 市 场 的 区 域 性 C. 土 地 市 场 的 垄 断 性 D. 流 通 方 式 的 单 一 性 E. 土 地 价 格 不 断 上 涨 54.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土 地 使 用 权 因 ( ) 等 原 因 而 终 止 A. 工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B. 土 地 灭 失 C.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租 D. 提 前 收 回 E.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55.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在 集 体 所 有 未 利 用 地 上 单 独 选 址 的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申 请 时, 要 编 制 ( ) A. 农 用 地 转 用 方 案 B. 补 充 耕 地 方 案 C.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D. 供 地 方 案 E. 建 没 项 目 用 地 呈 报 说 明 书 56.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抵 押 时, 其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同 时 抵 押 目 前, 对 这 一 条 款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有 ( ) A. 担 保 法 B.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C. 城 乡 规 划 法 D. 确 定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若 干 规 定 E.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57.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实 行 国 务 院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两 级 审 批 制 度 在 以 下 情 形 中, 应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情 形 有 ( ) A. 征 收 基 本 农 田 5 亩 B. 征 收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45 公 顷 C. 征 收 园 地 600 亩 D. 征 收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45 公 顷
E. 征 收 未 利 用 土 地 50 公 顷 58. 国 家 规 定 的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中 包 括 的 主 要 计 划 指 标 包 括 ( ) A.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计 划 指 标 B.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计 划 指 标 C. 征 收 土 地 计 划 指 标 D. 耕 地 保 有 量 计 划 指 标 E. 收 购 储 备 计 划 指 标 59.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造 成 耕 地 大 量 毁 坏, 以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定 罪 处 罚,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按 照 司 法 解 释, 以 下 情 况 中, 属 于 耕 地 大 量 毁 坏 范 畴 的 有 ( ) A. 毁 坏 基 本 农 田 5.5 亩 B. 毁 坏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1 公 顷 C. 毁 坏 基 本 农 田 4.5 亩 D. 毁 坏 一 般 农 田 5 亩 E. 毁 坏 菜 地 4 亩 60. 我 国 当 前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主 要 方 式 有 ( ) A. 协 议 B. 招 标 C. 拍 卖 D. 挂 牌 E. 授 权 经 营 61. 依 据 国 土 资 源 听 证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职 权 组 织 听 证 的 有 ( ) A. 修 改 基 准 地 价 B. 编 制 或 修 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C. 制 定 征 地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D. 拟 定 拟 征 地 项 目 的 补 偿 标 准 和 安 置 方 案 E. 拟 定 非 农 业 建 设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方 案 62.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是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 ) 的 必 备 文 件 A.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B. 核 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C. 征 地 手 续 D. 供 地 手 续 E. 出 让 土 地 63. 土 地 登 记 原 始 资 料 包 括 ( ) A. 地 籍 图 B. 宗 地 平 面 布 局 图 C. 地 籍 调 查 表 D.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书 E. 土 地 权 属 来 源 文 件 64. 城 市 基 准 地 价 常 见 的 表 现 形 式 有 ( ) A. 级 别 基 准 地 价 B. 区 片 基 准 地 价 C. 路 线 价 D. 区 片 综 合 地 价 E. 市 场 监 测 地 价 65. 现 行 的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对 下 面 所 列 的 ( ) 具 有 直 接 限 制 作 用 A. 工 业 用 地 拍 卖 出 让 底 价 B. 工 业 用 地 抵 押 价 格 C. 收 回 划 拨 工 业 用 地 的 补 偿 价 格 D. 工 业 用 地 租 赁 价 格 E. 工 业 用 地 的 监 测 点 评 估 价 格 四 情 景 分 析 题 (3 题, 内 含 10 小 题, 题 号 66-75, 共 20 分 每 小 题 有 A B C. D 四 个 备 选 项,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请 选 择 并 将 答 题 卡 相 同 题 号 对 应 的 字 母 涂 黑 评 分 说 明 : 每 小 题 2 分, 多 选 有 错 误 选 项 的 不 得 分, 不 倒 扣 分 ; 少 选 但 均 为 正 确 选 项 的 每 项 得 0.5 分 ) ( 一 ) 甲 企 业 因 拓 展 业 务 需 要, 向 政 府 租 赁 一 块 开 发 成 熟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建 厂 房, 租 期 20 年 支 付 土 地 租 金 后, 由 于 经 营 困 难, 并 没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发 建 设, 仅 在 其 上 建 造 了 一 栋 办 公 楼 2 年 后, 甲 企 业 将 办 公 楼 抵 押 给 银 行, 并 将 土 地 转 租 给 乙 企 业 请 就 上 述 内 容, 回 答 66-70 小 题 的 问 题 66. 甲 企 业 取 得 土 地 支 付 的 租 金 标 准 应 该 按 照 ( ) 确 定 A. 全 额 地 价 折 算 B.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地 价 余 额 折 算 C. 征 地 成 本 价 折 算 D. 工 业 用 地 最 低 价 标 准 67. 乙 企 业 根 据 与 甲 企 业 签 署 的 租 地 合 同, 到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 ) A. 直 接 给 予 登 记,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给 乙 企 业 B. 不 予 登 记, 并 应 收 回 甲 企 业 的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C. 将 与 甲 企 业 签 署 的 租 地 合 同 直 接 更 名 后 给 予 登 记 D. 收 回 甲 企 业 的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重 新 与 乙 企 业 签 署 租 地 合 同 68. 甲 企 业 在 进 行 抵 押 时, 随 之 抵 押 的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租 金 应 按 ( ) 估 价 A. 合 同 租 金 B. 市 场 租 金 C. 合 同 租 金 与 市 场 租 金 的 差 值 D. 剩 余 租 期 预 期 租 金 69. 如 果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被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回, 抵 押 物 的 处 置 应 由 ( ) 进 行 A. 银 行 B. 甲 企 业 C.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乙 企 业 70. 如 果 甲 企 业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完 成 开 发, 将 土 地 转 租 给 乙 企 业, 乙 企 业 将 取 得 ( ) A.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B. 土 地 优 先 受 让 权 C. 承 租 土 地 处 置 权 D. 土 地 他 项 权 利 ( 二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统 一 部 署,F 市 税 务 机 关 曾 在 前 两 年 开 展 过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收 清 算, 其 中 涉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甲 开 发 的 高 档 住 宅 小 区 花 园 该 项 目 分 为 一 期 和 二 期 其 中, 一 期 于 开 展 清 算 的 上 年 3 月 建 成, 并 于 同 年 年 底 完 成 销 售 ; 二 期 当 时 刚 刚 完 成 地 基 建 设 经 核 实, 一 期 完 成 房 屋 建 设 10000 平 方 米, 其 中 不 可 售 的 公 共 设 施 用 房 占 5%, 建 成 后 容 积 率 2.0, 平 均 住 房 售 价 ; 土 地 使 用 权 取 得 费 用 3000 元 / 平 方 米 ( 土 地 面 积 ), 开 发 建 设 及 税 费 成 本 4000 元 / 建 筑 平 方 米, 可 销 售 面 积 的 精 装 成 本 2000 元 / 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 二 期 建 设 完 成 后, 房 屋 面 积 8000 平 方 米, 其 中 不 可 售 的 公 共 设 施 用 房 占 5%, 建 成 后 容 积 率 1.6, 预 期 售 价 20000 元 / 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 其 他 各 项 成 本 与 一 期 相 同 ( 以 上 各 成 本 收 入 水 平 均 为 甲 企 业 提 供 数 据 ) 请 就 上 述 内 容, 回 答 71-73 小 题 的 问 题 71.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如 果 企 业 甲 提 供 的 成 本 资 料 收 入 凭 证 费 用 凭 证 残 缺 不 全, 则 应 当 按 照 ( ) 方 式 核 定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A. 参 照 与 其 开 发 规 模 和 收 入 水 平 相 近 的 当 地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负 情 况, 按 不 低 于 预 征 率 的 征 收 率 核 定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B. 参 照 与 其 开 发 时 间 和 性 质 相 近 的 当 地 企 业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负 情 况, 按 不 低 于 预 征 率 的 征 收 率 核 定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C. 参 照 与 其 开 发 规 模 和 收 入 水 平 相 近 的 当 地 企 业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负 情 况, 按 最 低 征 收 率 核 定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D. 参 照 与 其 开 发 时 间 和 性 质 相 近 的 当 地 企 业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负 情 况, 按 平 均 征 收 率 核 定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72. 如 果 以 一 期 项 目 为 清 算 单 位, 企 业 开 发 收 入 核 算 数 值 为 ( ) 万 元 A.17100 B.18000 C.32300 D.34000 73. 如 果 以 一 期 项 目 为 清 算 单 位, 则 根 据 甲 企 业 提 供 的 材 料, 应 扣 除 的 成 本 项 目 包 括 ( ) A.5000 平 方 米 土 地 购 置 费 9500 平 方 米 建 筑 成 本 及 相 关 税 费 9500 平 方 米 精 装 费 用 B.10000 平 方 米 土 地 购 置 费 10000 平 方 米 建 筑 成 本 及 相 关 税 费 10000 平 方 米 精 装 费 用 C.10000 平 方 米 土 地 购 置 费 10000 平 方 米 建 筑 成 本 及 相 关 税 费 D.5000 平 方 米 土 地 购 置 费 10000 平 方 米 建 筑 成 本 及 相 关 税 费 9500 平 方 米 精 装 费 用 ( 三 ) 某 县 2008 年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400 公 顷, 其 中 65 公 顷 属 于 违 法 占 地 在 审 批 的 用 地 项 目 中, 既 涉 及 建 造 一 处 高 尔 夫 球 场, 也 有 以 租 代 征 建 设 以 石 油 为 原 料 的 化 肥
厂 一 座 同 时, 由 于 对 土 地 补 偿 问 题 和 污 染 问 题 没 有 得 到 很 好 的 解 决, 导 致 集 体 上 访 请 就 上 述 内 容, 回 答 74~75 小 题 的 问 题 74. 根 据 该 县 违 法 占 地 情 况, 可 对 县 级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和 其 他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最 高 给 予 ( ) 处 分 A.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B.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C. 撤 职 D. 批 评 75. 依 据 审 批 的 两 宗 地 已 经 违 反 了 土 地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了 记 大 过 处 分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 ) A. 对 国 务 院 明 确 禁 止 供 地 的 项 目 提 供 建 设 用 地 B. 批 准 以 以 租 代 征 方 式 擅 自 占 用 农 用 地 进 行 非 农 业 建 设 C. 在 土 地 供 应 过 程 中 严 重 违 法, 致 使 国 家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D. 对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隐 瞒 不 报 压 案 不 查
2009 年 土 地 管 理 基 础 与 法 规 参 考 答 案 一 判 断 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 单 项 选 择 题 11. C 12. B 13. A 14. B 15. D 16. C 17.A 18.D 19. B 20. C 21.D 22. D 23. C 24. C 25. B 26. B 27.B 28. C 29. A 30. C 31. D 32. D 33.D 34.B 35.C 36. B 37. A 38. B 39. C 40. A 41.A 42. A 43. D 44.A 45. B 46. D 47.C 48.D 49.B 50. B 三 多 项 选 择 题 51. BCDE 52. ABE 53. ABC 54. BDE 55. CDE 56. ABE 57. AB 58. ABD 59. AB 60. ABCD 61. ABC 62. AB 63. ACDE 64. ABC 65. AD 四 情 景 分 析 题 66. A 67. BD 68. C 69. A 70. D 71.A 72. A 73. D 74. C 75. AB 1. 答 案 : 解 析 : 土 地 基 本 术 语 (GB/T19231 2003) 规 定, 土 地 是 地 球 陆 地 表 面 具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地 段, 包 含 垂 直 于 它 上 下 的 生 物 圈 的 所 有 属 性, 是 由 近 地 表 气 候 地 貌 表 层 地 质 水 文 土 壤 动 植 物 以 及 过 去 和 现 在 人 类 活 动 的 结 果 相 互 作 用 而 形 成 的 物 质 系 统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来 说, 土 地 包 括 地 下 层 地 表 层 以 及 地 上 空 间 2. 答 案 : 解 析 :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 国 家 实 行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3. 答 案 : 解 析 :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工 业 商 业 旅 游 娱 乐 和 商 品 住 宅 等 经 营 性 用 地 以 及 同 一 土 地 有 两 个 以 上 意 向 用 地 者 的, 应 当 采 取 招 标 拍 卖 等 公 开 竞 价 的 方 式 出 让 4. 答 案 : 解 析 : 两 个 以 上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共 同 使 用 一 宗 土 地 的, 可 以 分 别 申 请 土 地 登 记 5. 答 案 : 解 析 : 物 权 法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用 益 物 权 人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依 法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6. 答 案 : 解 析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中 指 出 : 逐 步 建 立 城 乡 统 一 的 建 设 用 地 市 场, 对 依 法 取 得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必 须 通 过 统 一 有 形 的 土 地 市 场 以 公 开 规 范 的 方 式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在 符 合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与 国 有 土 地 享 有 平 等 权 益 抓 紧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配 套 政 策, 规 范 推 进 农 村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7. 答 案 : 解 析 :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的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百 分 之 三 十
上 缴 中 央 财 政, 百 分 之 七 十 留 给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都 专 项 用 于 耕 地 开 发 8. 答 案 : 解 析 :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执 业 登 记 的 土 地 估 价 师 可 依 法 从 事 对 土 地 及 其 附 着 物 定 着 物 的 相 关 权 利 权 益 的 价 格 或 者 价 值 进 行 评 测 判 定 咨 询 等 土 地 估 价 活 动 9. 答 案 : 解 析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单 位 集 资 合 作 建 房 是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建 设 标 准 优 惠 政 策 供 应 对 象 产 权 关 系 等 均 按 照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单 位 集 资 合 作 建 房 应 当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计 划 和 用 地 计 划 管 理 10. 答 案 : 解 析 :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不 能 报 名 参 加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 已 经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的, 报 名 无 效 :( 一 ) 因 故 意 犯 罪 受 刑 事 处 罚, 在 服 刑 期 间 及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报 名 之 日 止 未 满 五 年 的 ;( 二 ) 被 取 消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未 满 五 年 的 ;( 三 ) 被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未 满 两 年 的 ;( 四 ) 在 评 估 或 相 关 业 务 中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撤 职 以 上 行 政 处 分, 自 处 罚 处 分 之 日 起 至 报 名 之 日 止 未 满 两 年 的 11. 答 案 :C 解 析 : 土 地 总 登 记 是 指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对 辖 区 内 全 部 土 地 或 者 特 定 区 域 内 土 地 进 行 的 全 面 登 记 12. 答 案 :B 解 析 : 土 地 具 有 多 种 用 途, 如 可 作 工 业 用 地, 也 可 作 居 住 用 地 商 业 军 事 办 公 用 地 等 由 于 这 一 特 性, 对 一 块 土 地 的 利 用, 常 常 同 时 产 生 两 个 以 上 用 途 的 竞 争, 并 可 以 从 一 种 用 途 转 换 到 另 一 种 用 途 13. 答 案 :A 解 析 : 建 设 用 地 从 利 用 方 式 上 看, 是 利 用 土 地 的 承 载 功 能, 建 造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作 为 人 们 的 生 活 场 所 操 作 空 间 和 工 程 载 体, 以 及 堆 放 场 地, 而 不 是 利 用 土 壤 的 生 产 功 能 14. 答 案 :B 解 析 : 地 籍 管 理 是 土 地 管 理 的 基 础 15. D 解 析 : 其 它 土 地 指 上 述 地 类 以 外 的 其 它 类 型 的 土 地 包 括 :(1) 空 闲 地 ;(2) 设 施 农 用 地 ;(3) 田 坎 ;(4) 盐 碱 地 ;(5) 沼 泽 地 ;(6) 沙 地 ;(7) 裸 地 田 坎 主 要 指 耕 地 中 南 方 宽 度 1.0 米 北 方 宽 度 2.0 米 的 地 坎 16. 答 案 :C 解 析 :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五 项 指 标 :( 一 ) 工 业 项 目 投 资 强 度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 二 )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 三 ) 工 业 项 目 的 建 筑 系 数 应 不 低 于 30%;( 四 ) 工 业 项 目 所 需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工 业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7% 严 禁 在 工 业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造 成 套 住 宅 专 家 楼 宾 馆 招 待 所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配 套 设 施 ;( 五 ) 工 业 企 业 内 部 一 般 不 得 安 排 绿 地 但 因 生 产 工 艺 等 特 殊 要 求 需 要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绿 地 的, 绿 地 率 不 得 超 过 20% 17. 答 案 :A 解 析 :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明 确 规 定, 无 偿 取 得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土 地 使 用 者, 因 迁 移 解 散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而 停 止 使 用 土 地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无 偿 收 回 其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可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予 以 出 让 18. 答 案 :D
土 地 开 发 率 (A11) 土 地 开 发 程 度 (A1) 土 地 供 应 率 (A12) 土 地 建 成 率 (A13) 解 析 : 土 地 调 查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土 地 调 查 形 成 下 列 调 查 成 果 :( 一 ) 数 据 成 果 ;( 二 ) 图 件 成 果 ;( 三 ) 文 字 成 果 ;( 四 ) 数 据 库 成 果 19. 答 案 :B 解 析 :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企 业 改 制 涉 及 以 企 业 的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非 货 币 财 产 折 算 为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或 者 股 份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折 价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以 评 估 确 认 价 格 作 为 确 定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额 或 者 股 份 数 额 的 依 据 不 得 将 财 产 低 价 折 股 或 者 有 其 他 损 害 出 资 人 权 益 的 行 为 20. 答 案 :C 解 析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33 号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考 核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补 充 耕 地 的 责 任 单 位 是 :(1) 单 独 选 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由 建 设 单 位 自 行 补 充 耕 地 的, 建 设 单 位 为 补 充 耕 地 的 责 任 单 位 ;(2) 城 市 分 批 次 建 设 用 地, 所 在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为 补 充 耕 地 的 责 任 单 位 ;(3) 村 庄 集 镇 分 批 次 建 设 用 地, 所 涉 及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为 补 充 耕 地 的 责 任 单 位 ;(4) 因 没 有 条 件 开 垦 或 者 开 垦 的 耕 地 不 符 合 要 求, 按 照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规 定 缴 纳 耕 地 开 垦 费, 由 收 取 耕 地 开 垦 费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代 履 行 补 充 耕 地 义 务 的,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部 门 为 补 充 耕 地 的 责 任 单 位 ;(5) 因 耕 地 后 备 资 源 匮 乏,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通 过 收 取 耕 地 开 垦 费 在 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易 地 补 充 耕 地 的, 接 收 耕 地 开 垦 费 的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部 门 为 补 充 耕 地 的 责 任 单 位 21. 答 案 :D 解 析 :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经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22. 答 案 :D 解 析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满 一 年 不 使 用 而 又 可 以 耕 种 并 收 获 的, 应 当 由 原 耕 种 该 幅 基 本 农 田 的 集 体 或 者 个 人 恢 复 耕 种, 也 可 以 由 用 地 单 位 组 织 耕 种 ; 一 年 以 上 未 动 工 建 设 的, 应 当 按 照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规 定 缴 纳 闲 置 费 23. 答 案 :C 解 析 :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临 时 用 地,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24. 答 案 :C 解 析 : 土 地 规 划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对 土 地 利 用 的 控 制 协 调 组 织 和 监 督 三 个 方 面 25. 答 案 :B 解 析 : 关 于 发 布 实 施 全 国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6]307 号 ) 规 定, 工 业 用 地 必 须 采 用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其 出 让 底 价 和 成 交 价 格 均 不 得 低 于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的 最 低 价 标 准 26. 答 案 :B 解 析 :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债 务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后, 债 务 人 称 为 破 产 人, 债 务 人 财 产 称 为 破 产 财 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时 对 债 务 人 享 有 的 债 权 称 为 破 产 债 权 27 答 案 :B 解 析 : 28 答 案 :C
解 析 :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全 民 所 有, 即 国 家 所 有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由 国 务 院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29. 答 案 :A 解 析 : 土 地 增 值 额 =5000 万 元 -4000 万 元 =1000 万 元 30. 答 案 :C 解 析 :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国 土 整 治 和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土 地 供 给 能 力 以 及 各 项 建 设 对 土 地 的 需 求, 组 织 编 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31. 答 案 :D 解 析 : 下 列 情 况 经 批 准 可 保 留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1 继 续 作 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和 国 有 重 点 扶 持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项 目 用 地, 原 土 地 用 途 不 发 生 改 变, 但 改 造 或 改 组 为 公 司 制 企 业 除 外 ;2 国 有 企 业 兼 并 国 有 企 业 非 国 有 企 业 及 国 有 企 业 合 并 后 的 企 业 是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的 ;3 在 国 有 企 业 兼 并 合 并 中, 一 方 属 于 濒 临 破 产 企 业 的 ;4 国 有 企 业 改 造 或 改 组 为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32 答 案 :D 解 析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件, 包 括 :(1)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2)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附 图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附 图 包 括 规 划 现 状 图 专 题 规 划 图 和 规 划 分 析 图 33. 答 案 :D 解 析 : 受 自 然 条 件 等 因 素 影 响, 补 充 耕 地 等 级 无 法 达 到 被 占 用 耕 地 等 级 的, 须 按 等 级 折 算 增 加 补 充 耕 地 面 积 34 答 案 :B 解 析 : 土 地 登 记 办 法 规 定,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使 用 的 土 地, 应 当 报 土 地 所 跨 区 域 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分 别 办 理 土 地 登 记 35 答 案 :C 解 析 : 农 用 地 转 用 的 依 据 包 括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政 策 36 答 案 :B 解 析 : 土 地 条 件 调 查 是 对 土 地 的 构 成 要 素 如 地 质 地 貌 土 壤 植 被 气 候 水 文 等 自 然 条 件 以 及 对 土 地 的 地 理 位 置 与 投 入 产 出 关 系 等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的 调 查, 为 土 地 经 济 评 价 适 宜 性 评 价 等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37 答 案 :A 解 析 :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条 串 通 投 标 罪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标 人 利 益,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公 民 的 合 法 利 益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38 答 案 :B 解 析 :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39 答 案 :C 解 析 : 承 包 期 内, 承 包 方 全 家 迁 入 小 城 镇 落 户 的, 应 当 按 照 承 包 方 的 意 愿, 保 留 其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或 者 允 许 其 依 法 进 行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40 答 案 :A 解 析 : 免 税 范 围 : 1) 部 队 军 事 设 施 用 地,2) 铁 路 沿 线 飞 机 场 跑 道 和 停 机 坪 用 地 ;3) 炸 药 库 用 地 ; 4) 学 校, 幼 儿 园 敬 老 院 医 院 用 地
41 答 案 :A 解 析 :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镇 总 体 规 划 以 及 乡 规 划 和 村 庄 规 划 的 编 制, 应 当 依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并 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相 衔 接 42 答 案 :A 解 析 : 协 议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第 五 条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不 得 低 于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的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征 地 ( 拆 迁 ) 补 偿 费 用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费 之 和 有 基 准 地 价 的 地 区, 协 议 出 让 最 低 价 不 得 低 于 出 让 地 块 所 在 级 别 基 准 地 价 的 70% 低 于 最 低 价 时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出 让 43 答 案 :D 解 析 : 被 征 地 农 民 安 置 途 径 :1) 农 业 生 产 安 置 ;2) 重 新 择 业 安 置 ;3) 入 股 分 红 安 置 ;4) 异 地 移 民 安 置 44 答 案 :A 解 析 : 土 地 抵 押 权 和 地 役 权 可 以 在 土 地 他 项 权 利 证 明 书 上 载 明 45 答 案 :B 解 析 : 按 照 表 现 形 式 的 不 同, 可 将 地 籍 为 常 规 地 籍 和 数 字 地 籍 46 答 案 :D 解 析 : 对 各 省 ( 区 市 ) 确 定 的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且 用 地 集 约 的 工 业 项 目, 在 确 定 土 地 出 让 底 价 时 可 按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标 准 的 70% 执 行 47 答 案 :C 解 析 :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有 三 种 方 式, 即 出 售 交 换 赠 与 答 案 :D 48 解 析 : 土 地 执 法 监 察 的 对 象 是 与 土 地 发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土 地 管 理 者 土 地 所 有 者 和 土 地 使 用 者 49 答 案 :B 解 析 : 目 前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已 经 发 布 实 施 与 土 地 估 价 及 土 地 评 价 有 关 的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主 要 有 : 城 镇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规 程 农 用 地 分 等 规 程 农 用 地 定 级 规 程 城 镇 土 地 估 价 规 程 农 用 地 估 价 规 程 建 设 用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评 价 规 程 50 答 案 :B 解 析 :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51 答 案 :BCDE 解 析 : 开 发 区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潜 力 类 型 包 括 : 扩 展 潜 力 结 构 潜 力 强 度 潜 力 管 理 潜 力 52 答 案 :ABE 解 析 : 林 地 包 括 有 林 地 灌 木 林 地 其 它 林 地 其 它 林 地 包 括 疏 林 地 ( 指 树 木 郁 闭 度 0.1 <0.2 的 林 地 ) 未 成 林 地 迹 地 苗 圃 等 林 地 53 答 案 :ABC 解 析 : 土 地 市 场 作 为 市 场 体 系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主 要 特 点 包 括 : 交 易 实 体 的 非 移 动 性 ( 固 定 性 土 地 市 场 的 地 域 性 土 地 市 场 的 垄 断 性 ( 不 充 分 性 ) 流 通 方 式 的 多 样 性 土 地 供 给 弹 性 小 供 给 滞 后 性 低 效 率 性 政 府 管 制 较 严 54 答 案 :BDE 解 析 :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土 地 使 用 权 因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规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届 满 提 前 收 回 及 土 地 灭 失 等 原 因 而 终 止 55 答 案 :CDE 解 析 :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项 目 确 需 使 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外 的 土 地, 涉 及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未 利 用 地 的, 只 报 批 征 用 土 地 方 案 和 供 地 方 案
56 答 案 :ABE 解 析 : 担 保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以 依 法 取 得 的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抵 押 的, 该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同 时 抵 押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 依 法 取 得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连 同 该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设 定 抵 押 权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时, 其 地 上 建 筑 物 其 他 附 着 物 随 之 抵 押 57. 答 案 :AB 解 析 : 应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为 :(1) 基 本 农 田 ;(2)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超 过 35h m2;(3) 其 他 土 地 超 过 70h m2 的 1 亩 =0.0667 公 顷 58. 答 案 :ABD 解 析 :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指 标 包 括 :(1)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计 划 指 标 ;(2)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计 划 指 标 ;(3) 耕 地 保 有 量 计 划 指 标 59. 答 案 :AB 解 析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破 坏 土 地 资 源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造 成 耕 地 大 量 毁 坏, 是 指 行 为 人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建 窑 建 坟 建 房 挖 沙 采 石 采 矿 取 土 堆 放 固 体 废 弃 物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非 农 业 建 设, 造 成 基 本 农 田 五 亩 以 上 或 者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十 亩 以 上 种 植 条 件 严 重 毁 坏 或 者 严 重 污 染 1 公 顷 =15 亩 60. 答 案 :ABCD 解 析 : 国 家 授 权 经 营 是 国 家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授 权 给 国 家 控 股 公 司 经 营, 被 授 权 的 国 家 控 股 公 司 作 为 国 家 授 权 投 资 机 构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和 集 团 公 司, 对 授 权 经 营 的 土 地 享 有 占 有 权 使 用 权 部 分 收 益 权 和 部 分 处 置 权 61 答 案 :ABC 解 析 : 国 土 资 源 听 证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听 证 :( 一 ) 拟 定 或 者 修 改 基 准 地 价 ;( 二 ) 编 制 或 者 修 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 ( 三 ) 拟 定 或 者 修 改 区 域 性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62 答 案 :AB 解 析 :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未 经 预 审 或 者 预 审 未 通 过 的, 不 得 批 复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核 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不 得 批 准 农 用 地 转 用 土 地 征 收, 不 得 办 理 供 地 手 续 63. 答 案 :ACDE 解 析 : 土 地 登 记 资 料 公 开 查 询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本 办 法 所 称 土 地 登 记 资 料, 是 指 : ( 一 ) 土 地 登 记 结 果, 包 括 土 地 登 记 卡 和 宗 地 图 ;( 二 ) 原 始 登 记 资 料, 包 括 土 地 权 属 来 源 文 件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书 地 籍 调 查 表 和 地 籍 图 64. 答 案 :ABC 解 析 : 常 见 的 基 准 地 价 表 现 形 式 有 :1 级 别 基 准 地 价 ;2 区 片 基 准 地 价 ;3 路 线 价 65. 答 案 :AD 解 析 : 工 业 用 地 必 须 采 用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其 出 让 底 价 和 成 交 价 格 均 不 得 低 于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的 最 低 价 标 准 对 低 于 法 定 最 高 出 让 年 期 (50 年 )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或 采 取 租 赁 方 式 供 应 工 业 用 地 的, 所 确 定 的 出 让 价 格 和 年 租 金 按 照 一 定 的 还 原 利 率 修 正 到 法 定 最 高 出 让 年 期 的 价 格, 均 不 得 低 于 本 标 准 66. 答 案 :A 解 析 : 承 租 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时 未 支 付 其 它 土 地 费 用 的, 租 金 标 准 应 按 全 额 地 价 折 算 67. 答 案 :BD 解 析 : 承 租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开 发 建 设 未 经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转 让 转 租 或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交 纳 土 地 租 金 的,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依 法 收 回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68. 答 案 :C
解 析 : 地 上 房 屋 等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依 法 抵 押 的,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可 随 之 抵 押, 但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只 能 按 合 同 租 金 与 市 场 租 金 的 差 值 及 租 期 估 价, 抵 押 权 实 现 时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同 时 转 让 69 答 案 :A 解 析 : 如 果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被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回, 抵 押 物 的 处 置 应 由 抵 押 权 人 进 行 70 答 案 :D 解 析 : 将 土 地 转 租 给 乙 企 业, 不 能 取 得 承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优 先 受 让 权 承 租 土 地 处 置 权 71 答 案 :A 解 析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参 照 与 其 开 发 规 模 和 收 入 水 平 相 近 的 当 地 企 业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负 情 况, 按 不 低 于 预 征 率 的 征 收 率 核 定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1)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设 置 但 未 设 置 账 簿 的 ;(2) 擅 自 销 毁 账 簿 或 者 拒 不 提 供 纳 税 资 料 的 ;(3) 虽 设 置 账 簿, 但 账 目 混 乱 或 者 成 本 资 料 收 入 凭 证 费 用 凭 证 残 缺 不 全, 难 以 确 定 转 让 收 入 或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4) 符 合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条 件,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办 理 清 算 手 续, 经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清 算, 逾 期 仍 不 清 算 的 ;(5) 申 报 的 计 税 依 据 明 显 偏 低,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72 答 案 :A 解 析 :10000 平 方 米 (1-5%) 18000 元 / 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 17100 万 元 73 答 案 :D 解 析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办 理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计 算 与 清 算 项 目 有 关 的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应 根 据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六 条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扣 除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费 用 及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税 金, 须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不 能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不 予 扣 除 74 答 案 :C 解 析 :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处 分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人 员 和 其 他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一 ) 土 地 管 理 秩 序 混 乱, 致 使 一 年 度 内 本 行 政 区 域 违 法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占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达 到 15% 以 上 或 者 虽 然 未 达 到 15%, 但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二 ) 发 生 土 地 违 法 案 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三 ) 对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不 制 止 不 组 织 查 处 的 ;( 四 ) 对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隐 瞒 不 报 压 案 不 查 的 75. 答 案 :AB 解 析 : 以 石 油 为 原 料 的 化 肥 厂 属 于 国 务 院 明 确 禁 止 供 地 的 项 目, 批 准 以 以 租 代 征 方 式 擅 自 占 用 农 用 地 进 行 非 农 业 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