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R5001-2005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则 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布 2005 年 09 月 16 日
前 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局 (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局 ) 于 2004 年 3 月 提 出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则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制 定 工 作 立 项 计 划, 并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特 检 中 心 ) 下 达 了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起 草 任 务 书 中 国 特 检 中 心 按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组 织 了 起 草 组,2004 年 4 月 在 北 京 召 开 起 草 组 首 次 会 议, 确 定 了 制 定 工 作 的 原 则 重 点 内 容 和 主 要 问 题 结 构 ( 章 节 ) 框 架, 并 就 起 草 工 作 进 行 了 具 体 分 工, 制 定 了 起 草 工 作 时 间 表 2004 年 7 月 在 北 京 召 开 起 草 组 第 二 次 工 作 会 议, 就 起 草 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草 案 进 行 讨 论 与 修 改 2004 年 9 月 由 中 国 特 检 中 心 技 术 法 规 部 向 特 种 设 备 局 上 报 了 本 规 则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特 种 设 备 局 对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则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审 查 后, 以 质 检 特 函 [2004]41 号 文 对 外 征 求 基 层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以 及 公 民 的 意 见, 根 据 征 求 到 的 意 见, 起 草 组 修 改 后 形 成 送 审 稿 2005 年 1 月 特 种 设 备 局 将 送 审 稿 提 交 给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经 修 改 后 形 成 了 报 批 稿 2005 年 3 月 本 规 则 的 报 批 稿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批 准 颁 布 本 规 则 依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气 瓶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和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起 草, 其 目 的 在 于 巩 固 气 瓶 普 查 整 治 的 成 果, 并 且 形 成 一 个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以 解 决 目 前 气 瓶 使 用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气 瓶 登 记 建 档 率 低 气 瓶 数 量 不 清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率 不 高 气 瓶 安 全 状 况 不 明 气 瓶 事 故 责 任 无 法 落 实 以 及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充 装 非 自 有 气 瓶 等 问 题 本 规 则 由 中 国 特 检 中 心 技 术 法 规 部 组 织 起 草,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和 人 员 如 下 : 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柳 文 平 烟 台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刘 海 滨 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潘 向 华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汪 立 昕 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谭 久 克 陈 坚 强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使 用 登 记 (1) 第 三 章 过 户 和 注 销 登 记 (3) 第 四 章 附 则 (3) 附 件 1 附 件 2 附 件 3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证 (4)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和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规 定 (6) 气 瓶 过 户 证 明 (8)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气 瓶 的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范 使 用 登 记 行 为,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和 气 瓶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正 常 环 境 温 度 (-40 ~60 ) 下 使 用 的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或 等 于 0.2MPa( 表 压 ), 并 且 压 力 与 容 积 的 乘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1.0MPa.L 的 盛 装 气 体 液 化 气 体 和 标 准 沸 点 等 于 或 低 于 60 的 液 体 的 气 瓶 ( 不 含 灭 火 用 气 瓶 呼 吸 器 用 气 瓶 非 重 复 充 装 气 瓶 等 ) 军 事 装 备 核 设 施 航 空 航 天 器 铁 路 机 车 船 舶 和 海 上 设 施 使 用 的 气 瓶 不 适 用 本 规 则 第 三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车 用 气 瓶 产 权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以 下 统 称 使 用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办 理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领 取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证 ( 以 下 简 称 使 用 登 记 证, 见 附 件 1) 使 用 登 记 证 在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合 格 期 间 内 有 效 第 四 条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登 记 机 关 ), 负 责 办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气 瓶 的 使 用 登 记 工 作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下 一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以 本 机 关 的 名 义 办 理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工 作 第 五 条 气 瓶 按 批 量 或 逐 只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批 量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气 瓶 数 量 由 登 记 机 关 确 定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气 瓶 必 须 是 取 得 充 装 许 可 证 的 充 装 单 位 的 自 有 产 权 气 瓶 或 者 经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在 用 气 瓶 第 二 章 使 用 登 记 第 六 条 使 用 单 位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时, 应 当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 ( 一 )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1 附 表 ) 一 式 2 份, 并 附 电 子 文 本 ; ( 二 ) 气 瓶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书 或 者 合 格 证 ( 复 印 件 ); ( 三 ) 气 瓶 产 品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 复 印 件 ); ( 四 ) 气 瓶 产 权 证 明 和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 五 ) 气 瓶 使 用 单 位 代 码 在 用 气 瓶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时, 如 果 已 经 超 过 定 期 检 验 有 效 期, 应 当 在 定 期 检 验
合 格 后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注 : 本 条 第 ( 二 ) ( 三 ) 项 只 适 用 于 新 气 瓶 第 七 条 登 记 机 关 接 到 使 用 单 位 提 交 的 文 件 后,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及 时 审 核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 ( 一 ) 当 场 或 者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使 用 单 位 出 具 文 件 受 理 凭 证 ; ( 二 ) 对 允 许 登 记 的 气 瓶, 按 照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和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规 定 ( 见 附 件 2), 编 写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和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 ( 三 ) 自 文 件 受 理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登 记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证 一 次 登 记 数 量 较 大 的,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到 使 用 单 位 现 场 办 理 登 记,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发 证 手 续 第 八 条 使 用 单 位 按 照 通 知 时 间 持 文 件 受 理 凭 证 领 取 使 用 登 记 证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登 记 机 关 发 证 时 应 当 返 回 使 用 单 位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一 份 由 登 记 机 关 盖 章 的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第 九 条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气 瓶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将 使 用 登 记 证 登 记 文 件 妥 善 保 存,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录 入 计 算 机 第 十 条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每 只 气 瓶 的 明 显 部 位 标 注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永 久 性 标 记 第 十 一 条 登 记 机 关 对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气 瓶 不 予 登 记 : ( 一 ) 无 制 造 许 可 证 单 位 制 造 的 气 瓶 ; ( 二 ) 擅 自 变 更 使 用 条 件 或 者 进 行 过 违 规 修 理 改 造 的 气 瓶 ; ( 三 ) 超 过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的 气 瓶 ; ( 四 ) 无 法 确 定 产 权 关 系 的 气 瓶 ; ( 五 ) 超 过 定 期 检 验 周 期 或 者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气 瓶 ; ( 六 ) 其 他 不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或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气 瓶 第 十 二 条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采 取 在 办 公 地 点 张 贴 悬 挂 使 用 登 记 程 序 流 程 图 提 供 免 费 文 字 介 绍 材 料 网 上 公 布 等 方 式, 公 布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的 办 理 程 序 要 求, 便 于 气 瓶 使 用 单 位 查 询 了 解 第 十 三 条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建 档 保 存 登 记 表, 并 且 及 时 将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等 信 息 输 入 计 算 机 数 据 库, 实 施 动 态 监 管 第 十 四 条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在 发 证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登 记 信 息 传 送 给 气 瓶 使 用 单 位 所 在 地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接 到 登 记 信 息 后, 应 当 对 新 增 气 瓶 使 用 情 况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第 十 五 条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于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向 登 记 机 关 报 送 气 瓶 变 更 情
况, 填 写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并 附 电 子 文 件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对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实 施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并 且 及 时 更 新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数 据 库 第 三 章 过 户 和 注 销 登 记 第 十 六 条 气 瓶 需 要 过 户, 气 瓶 原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持 使 用 登 记 证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有 效 期 内 的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和 接 收 单 位 同 意 接 收 的 证 明, 到 原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注 销 手 续 原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在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上 做 注 销 标 记, 并 且 向 气 瓶 原 使 用 单 位 签 发 气 瓶 过 户 证 明 ( 见 附 件 3) 第 十 七 条 气 瓶 原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将 气 瓶 过 户 证 明 标 有 注 销 标 记 的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历 次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以 及 登 记 文 件 全 部 移 交 给 气 瓶 新 使 用 单 位 第 十 八 条 气 瓶 过 户 时, 其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永 久 标 记 不 得 更 改, 但 应 当 在 气 瓶 原 标 记 前 标 注 GH+ 气 瓶 新 使 用 单 位 代 码 字 样 第 十 九 条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工 作 时 限 同 本 规 则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气 瓶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 一 ) 气 瓶 原 使 用 单 位 未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 ( 二 ) 定 期 检 验 结 论 为 判 废 或 者 到 期 报 废 的 ; ( 三 ) 擅 自 变 更 使 用 条 件 或 者 进 行 过 违 规 修 理 改 造 的 ; ( 四 ) 无 技 术 资 料 的 ; ( 五 ) 超 过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的 ; ( 六 ) 制 造 单 位 不 明 或 者 制 造 日 期 不 清 的 ; ( 七 ) 存 在 其 他 安 全 隐 患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定 期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气 瓶, 气 瓶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气 瓶 使 用 单 位 和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机 关 收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注 销 其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第 二 十 二 条 气 瓶 报 废 时,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持 使 用 登 记 证 和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到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报 废 使 用 登 记 注 销 手 续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登 记 机 关 负 责 按 照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格 式 印 制 使 用 登 记 证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由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证 按 照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则 的 规 定, 准 予 使 用 登 记 此 证 仅 对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中 已 经 登 记 有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永 久 标 记 并 且 在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检 验 周 期 内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气 瓶 有 效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 使 用 单 位 : 附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登 记 机 关 :( 加 盖 公 章 ) 发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使 用 单 位 是 指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车 用 气 瓶 产 权 单 位 ( 或 者 个 人 )
附 表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使 用 单 位 :( 加 盖 使 用 单 位 公 章 ) 使 用 单 位 代 码 : 公 称 工 作 设 计 序 充 装 制 造 制 造 容 积 最 近 一 次 下 次 检 气 瓶 使 用 变 更 设 备 品 种 压 力 壁 厚 号 介 质 单 位 年 月 (L) 检 验 日 期 验 日 期 登 记 代 码 情 况 (MPa) (mm) 停 用 情 况 备 注 共 页 第 页 申 请 人 声 明 和 签 署 : 以 上 所 列 气 瓶 均 标 有 唯 一 的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本 人 对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申 请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 日 期 : 登 记 机 关 经 办 人 : 日 期 :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人 : 日 期 : 登 记 机 关 :( 加 盖 公 章 )
附 件 2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和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规 定 一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 一 )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代 码 由 登 记 机 关 编 制 ( 二 ) 结 构 由 气 瓶 品 种 代 码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代 码 使 用 单 位 代 码 排 序 代 码 组 成 : 排 序 代 码 使 用 单 位 代 码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代 码 气 瓶 品 种 代 码 1. 气 瓶 品 种 代 码 如 下 表 : 气 瓶 品 种 代 码 无 缝 气 瓶 1 焊 接 气 瓶 2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 3 溶 解 乙 炔 气 瓶 4 车 用 气 瓶 5 低 温 绝 热 气 瓶 6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 的 品 种 代 码 可 省 略 2.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代 码 : 依 据 GB/T 2260-200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确 定, 如 江 苏 省 为 32 3. 使 用 单 位 代 码 :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统 一 确 定 的 充 装 单 位 代 码 车 用 气 瓶, 用 登 记 机 关 的 行 政 所 在 地 的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代 替 即 前 1 位 为 O, 后 2 位 为 登 记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市 ( 地 ) 级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如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则 为 002
4. 排 序 代 码 : 用 六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采 用 使 用 单 位 的 气 瓶 顺 序 编 号 从 000001 排 至 999999 ( 不 足 六 位 的 应 在 数 字 前 加 零 ), 当 气 瓶 总 数 超 过 999999 只 时, 则 将 第 一 位 数 编 为 英 文 字 母 A, 如 第 100 万 只 的 编 号 为 A000000 二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编 号 结 构, 由 特 性 码 使 用 单 位 代 码 和 使 用 登 记 证 顺 序 码 组 成 : ( 特 性 码 ) ( 使 用 单 位 代 码 ) (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证 顺 序 码 ) ( 一 ) 特 性 码 由 QP 两 个 汉 语 拼 音 大 写 字 母 组 成 ( 二 ) 使 用 单 位 代 码 采 用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统 一 确 定 的 充 装 单 位 代 码 车 用 气 瓶, 按 照 本 编 号 规 定 第 一 ( 二 )3. 要 求 编 号 ( 三 )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证 顺 序 码 该 使 用 单 位 的 使 用 登 记 证 的 顺 序 编 号
附 件 3 气 瓶 过 户 证 明 附 表 所 列 的 气 瓶 已 经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证 注 销 手 续, 请 予 办 理 过 户 使 用 登 记 注 : 附 表 见 附 件 1 中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表 登 记 机 关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