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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认 真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市 委 关 于 实 施 人 才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加 强 我 市 卫 生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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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入 建 设 经 费 3600 万 元, 立 项 建 设 19 个 研 究 生 公 共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平 台, 依 托 实 验 课 程 平 台 开 设 研 究 生 实 验 课 程 109 门, 系 统 训 练 并 提 升 了 研 究 生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工 程 认 知 能 力,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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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之傑文

保 障 体 系 * 共 享 一 流 大 学 办 学 资 源 学 校 图 书 馆 计 算 机 房 专 业 实 验 室 多 媒 体 教 室 等 教 学 设 备 先 进 ; 田 径 体 育 场 篮 球 场 羽 毛 球 场 等 活 动 场 所 齐 全 ; 学 生 宿 舍 浴 室 餐 厅 ( 含 清 真 餐

目 录 一 发 展 基 础 和 面 临 形 势 ( 一 ) 发 展 成 就 1. 办 学 目 标 与 思 路 更 加 明 确 2.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取 得 新 突 破 3.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4. 科 研 实 力 和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5. 师 资

附 件 1: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2013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有 关 说 明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和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加 强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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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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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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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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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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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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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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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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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目 錄 目 錄 序 言 組 織 年 度 大 事 記 優 質 教 輔 卓 越 研 究 國 際 連 結 健 康 校 園 校 務 治 理 附 錄 表 1 表 2 表 3 表 4 表 5 表 6 表 7 表 8 表 9 表 10 表 11 表 12 表 1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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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简 介 1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3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8 学 院 专 业 导 师 介 绍 13 各 学 院 博 士 招 生 咨 询 联 系 方 式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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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年 ; 毕 :5 ; :88 必 修 :0,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55, 占 6.%; 必 修 :9, 占.%; 修 :8, 其 中 限 :6, 占 7.%; 任 :, 占 9.%; 公 共 修 :8, 占 5.% 五 心 程 应 用 程 创 新 程 主 要 发 展 向 心 程 :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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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的 前 身 是 哈 特 利 学 院,1862 年 由 当 时 的 首 相 帕 密 尔 敦 揭 牌 成 立 1952 年 获 得 皇 家 特 许 升 格 为 大 学, 成 为 英 国 15 所 科 研 重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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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 獻 探 討 2.1 大 眾 運 輸 之 特 性 大 眾 運 輸 有 兩 項 營 運 目 的 : 第 一 是 減 少 使 用 私 人 運 輸 工 具, 以 抒 解 交 通 壅 塞 的 現 象 ; 第 二 是 藉 此 達 到 所 得 重 分 配 的 效 果 [2] 根 據 Lovelock [

WELCOME TO APTA & APacCHRIE 2006 INTERNATIONAL JOINT CONFERENCE

Transcription: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手 冊 目 錄 頁 次 一 系 簡 介... 1 二 師 資 陣 容... 2 三 課 程 規 劃... 5 四 研 究 生 相 關 辦 法... 6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6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準 則... 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互 動 準 則... 13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同 意 書... 14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聲 明 書... 15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稿 送 原 指 導 教 授 簽 收...16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申 請 表... 17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18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發 表 審 查 申 請 書... 19 會 計 系 學 生 論 文 發 表 心 得 報 告... 20 會 計 系 證 照 檢 定 課 程 成 績 考 核 通 則... 22 會 計 系 證 照 檢 定 課 程 成 績 審 核 表... 23 會 計 系 研 究 生 室 管 理 辦 法... 24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26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助 學 金 實 施 細 則... 28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33 五 兵 役 緩 徵 相 關 規 定... 34 六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35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流 程... 35 研 究 生 舉 行 口 試 之 建 議 程 序... 36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37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證 明 書... 38 Ⅰ

一 系 簡 介 1. 本 系 簡 史 本 系 創 立 於 民 國 85 年, 成 立 伊 始 奉 准 招 收 二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生,86 年 招 收 四 年 制 生 ;87 年 獲 准 設 立 進 修 部 二 年 制,88 年 增 設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91 年 獲 准 設 立 碩 士 班 目 前 本 系 共 計 18 班, 學 生 人 數 近 800 人 2. 教 學 理 念 與 特 色 (1) 培 植 學 子 具 備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的 能 力 : 課 程 設 計 強 調 如 何 應 用 基 本 學 科 之 理 論 與 方 法, 來 解 決 會 計 問 題, 解 釋 會 計 現 象, 進 而 協 助 企 業 作 審 慎 的 決 策 (2) 會 計 專 業 與 管 理 智 能 兼 具 : 強 調 學 科 整 合, 務 必 要 求 學 生 不 但 專 精 會 計 財 稅, 更 深 諳 管 理 技 能, 以 發 揮 會 計 之 管 理 功 能 (3)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各 類 考 試,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之 精 神 (4)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租 稅 與 會 計 服 務, 增 加 學 生 由 實 作 中 學 習 的 機 會 (5) 結 合 企 業 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建 立 建 教 合 作 關 係, 提 供 學 生 暑 期 實 習 及 不 定 期 參 觀 訪 問 的 機 會,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宗 旨 3. 本 系 教 學 總 目 標 為 提 昇 我 國 會 計 從 業 人 員 水 準, 達 成 技 職 教 育 之 目 標, 本 系 以 培 養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強 化 專 業 素 養 陶 冶 職 業 倫 理 道 德 與 服 務 精 神 塑 造 術 德 兼 備 的 會 計 管 理 人 才 為 宗 旨, 以 達 學 以 致 用 本 系 課 程 特 色, 除 核 心 會 計 專 業 課 程 外, 更 強 調 租 稅 及 電 腦 在 會 計 資 訊 應 用 兩 方 面 的 課 程,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 (1) 會 計 專 業 課 程 (2) 稅 務 與 法 律 課 程 (3) 電 腦 應 用 課 程 (4) 管 理 及 其 他 基 礎 課 程 (5) 專 業 語 文 課 程 通 識 課 程 1

二 師 資 陣 容 ( 一 ) 專 任 教 師 林 鳳 麗 副 教 授 兼 任 系 主 任 / 逢 甲 大 學 商 學 博 士 ( 會 計 與 租 稅 組 ) 專 長 : 財 務 會 計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會 計 呂 明 哲 武 季 蔚 陳 俊 宏 助 理 教 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商 學 ( 統 計 ) 博 士 專 長 : 統 計 學 微 積 分 應 用 多 變 量 分 析 助 理 教 授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工 學 博 士 專 長 :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料 庫 管 理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助 理 教 授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產 業 經 濟 博 士 專 長 : 經 濟 學 貨 幣 銀 行 學 國 貿 理 論 與 實 務 黃 素 慧 助 理 教 授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博 士 ( 會 計 組 ) 專 長 : 審 計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初 級 會 計 學 熊 杏 華 張 淳 堅 助 理 教 授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博 士 專 長 :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結 構 化 程 式 設 計 助 理 教 授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商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博 士 專 長 : 高 等 會 計 學 初 級 會 計 學 阮 氏 清 萍 助 理 教 授 / 逢 甲 大 學 商 學 博 士 ( 財 務 金 融 組 ) 專 長 : 財 務 金 融 風 險 管 理 王 若 蓮 彭 譯 葶 林 國 全 李 秋 燕 助 理 教 授 /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博 士 專 長 :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講 師 / 澳 洲 南 澳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所 博 士 生 專 長 :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初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及 管 理 決 策 會 計 講 師 / 美 國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沙 加 緬 度 分 校 會 計 碩 士 專 長 : 稅 務 會 計 稅 務 法 規 初 級 會 計 學 講 師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所 ( 組 織 行 為 組 ) 博 士 候 選 人 專 長 : 稅 務 會 計 會 計 審 計 實 務 審 計 學 楊 麗 文 講 師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所 博 士 生 ( 會 計 組 ) 專 長 : 審 計 學 租 稅 規 劃 中 級 會 計 學 陳 輝 格 講 師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博 士 候 選 人 ( 財 務 金 融 組 ) 專 長 : 稅 務 法 規 租 稅 規 劃 初 級 會 計 學 呂 珮 珊 楊 維 如 講 師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商 業 教 育 學 博 士 候 選 人 專 長 : 企 業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成 本 及 管 理 決 策 會 計 講 師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金 融 所 博 士 生 專 長 : 高 等 會 計 學 中 級 會 計 學 2

( 二 ) 兼 任 教 師 林 慶 隆 陳 義 雄 顏 吉 利 吳 祥 發 許 永 聲 蘇 迺 惠 廖 敏 治 紀 信 義 楊 振 昇 教 授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碩 士 中 華 民 國 審 計 部 審 計 長 專 長 : 財 務 會 計 審 計 學 教 授 / 美 國 杜 蘭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專 長 : 民 法 概 論 租 稅 法 研 討 證 券 交 易 法 教 授 / 美 國 華 盛 頓 大 學 經 濟 學 博 士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企 管 系 專 任 教 授 專 長 : 財 務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專 題 研 討 教 授 / 美 國 德 克 薩 斯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統 計 博 士 專 長 :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電 腦 審 計 副 教 授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博 士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專 長 : 財 務 會 計 副 教 授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博 士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專 長 : 財 務 會 計 公 司 治 理 資 本 市 場 與 會 計 資 訊 副 教 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商 學 ( 統 計 ) 博 士 正 修 技 術 學 院 國 際 貿 易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專 長 : 微 積 分 統 計 學 助 理 教 授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企 管 博 士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會 計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專 長 : 財 務 會 計 審 計 學 助 理 教 授 / 逢 甲 大 學 經 濟 博 士 中 臺 技 術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專 長 : 個 體 經 濟 學 經 濟 數 學 保 險 經 濟 3

( 三 ) 師 資 結 構 專 兼 任 別 職 稱 學 歷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總 計 專 任 教 授 0 副 教 授 1 1 助 理 教 授 11 11 講 師 5 5 峯 計 12 5 17 兼 任 教 授 3 3 副 教 授 2 2 助 理 教 授 1 1 峯 計 5 11 4

三 課 程 規 劃 (97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碩 一 上 必 / 選 修 碩 一 上 碩 一 下 碩 二 上 碩 二 下 研 究 方 法 必 3 計 量 經 濟 學 必 3 高 等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必 3 管 理 講 座 必 0 企 業 財 務 管 理 專 題 研 討 選 3 會 計 師 實 務 專 題 研 討 選 3 策 略 管 理 研 討 選 3 資 料 模 式 選 3 碩 一 下 高 等 管 理 會 計 必 3 高 等 審 計 學 必 3 管 理 講 座 必 0 書 報 研 討 ( 一 ) 選 3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專 題 研 討 選 3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專 題 ( 一 ) 選 3 應 用 多 變 量 分 析 選 3 賽 局 理 論 選 3 審 計 學 研 究 專 題 ( 一 ) 選 3 企 業 租 稅 策 略 選 3 個 體 計 量 方 法 與 應 用 選 3 國 際 企 業 發 展 選 3 碩 二 上 英 語 檢 定 輔 導 必 0 企 業 評 價 分 析 選 3 稅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選 3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專 題 ( 二 ) 選 3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專 題 研 討 選 3 書 報 研 討 ( 二 ) 選 3 審 計 學 研 究 專 題 ( 二 ) 選 3 高 等 管 理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選 3 海 外 實 習 選 3 經 典 閱 讀 選 3 國 際 產 業 研 究 選 3 碩 二 下 專 業 證 照 檢 定 必 0 企 業 內 部 稽 核 專 題 研 討 選 3 投 資 學 專 題 研 討 選 3 電 腦 審 計 專 題 研 討 選 3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專 題 ( 三 ) 選 3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研 討 選 3 公 司 治 理 與 專 業 倫 理 選 3 備 註 :1. 專 業 必 修 :9 科 目 15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29 科 目 87 學 分, 最 少 應 選 修 12 學 分 ;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6 學 分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9 學 分 ( 含 畢 業 論 文 6 學 分 ) 5

四 研 究 生 相 關 辦 法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教 育 部 台 (85) 技 ( 四 ) 字 第 85094439 號 函 訂 定 (85.11.05) 9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1.05.29) 9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1.10.14)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4.10.05)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0940153892 號 函 備 查 (94.11.08)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6.05.30)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0960099539 號 函 備 查 (96.06.29) 第 一 條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與 學 分, 並 完 成 論 文 或 提 出 代 替 學 位 論 文 之 報 告 初 稿, 經 指 導 教 授 與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且 已 註 冊 在 學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當 學 期 可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與 學 分, 得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前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俟 課 程 完 成 並 獲 得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當 學 期 如 未 能 完 成 應 修 學 分 數, 考 試 成 績 准 予 保 留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由 各 研 究 所 排 定 時 間 與 地 點 舉 行, 但 第 1 學 期 最 遲 於 1 月 31 日 前, 第 2 學 期 最 遲 於 7 月 31 日 前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第 四 條 學 位 考 試 以 論 文 考 試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各 研 究 所 得 依 其 自 訂 細 則, 自 行 舉 行 學 科 考 試 第 五 條 學 位 考 試 應 成 立 考 試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考 試 委 員 3 至 5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委 員 名 單 由 系 所 主 任 報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並 指 定 委 員 1 人 為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六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學 位 考 試 須 有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且 出 席 委 員 在 3 人 以 上, 始 得 舉 行 第 八 條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者, 其 所 撰 論 文 及 其 提 要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認 可, 並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1 個 月 前, 依 規 定 格 式 填 寫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 所 ) 主 任 核 准 後, 正 本 送 教 務 處 彙 辦, 影 本 系 ( 所 ) 存 檔 第 九 條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 含 提 要 ), 均 須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前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度 提 出 所 提 之 論 文 ( 含 提 要 ) 並 由 各 研 究 所 於 考 試 10 天 前 分 送 各 考 試 委 員 審 閱 6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並 得 舉 行 筆 試 口 試 地 點 時 間 應 於 事 前 由 各 研 究 所 公 佈 或 通 知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前 申 請 撤 銷 學 位 考 試, 若 逾 期 未 撤 銷 亦 未 舉 行 考 試 者, 皆 以 1 次 不 及 格 論 第 十 一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70 分 為 及 格,100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評 定 以 1 次 為 限 如 論 文 或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1 次 為 限, 再 不 及 格, 以 退 學 論 處 為 維 持 學 位 考 試 之 公 平 性, 研 究 生 與 其 指 導 教 授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不 得 為 其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關 係 第 十 二 條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應 於 考 試 通 過 後 將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案 或 報 告 繳 送 系 ( 所 ) 辦 公 室, 並 將 修 正 後 之 紙 本 論 文 或 報 告 之 正 本 3 冊 繳 送 教 務 處 後 函 送 本 校 圖 書 館 暨 教 育 部 指 定 單 位 收 藏, 並 應 依 本 校 數 位 化 學 位 論 文 蒐 集 辦 法 上 傳 論 文 或 報 告 前 項 論 文 或 報 告 之 繳 交 期 限, 第 1 學 期 為 2 月 28 日, 第 2 學 期 為 8 月 31 日 第 十 三 條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但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論 文 或 報 告 修 正 及 繳 交 者, 將 視 為 延 修 生, 並 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保 留 於 系 ( 所 ) 辦 公 室, 俟 論 文 或 報 告 修 正 完 成 並 繳 交 後,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且 視 為 繳 交 論 文 或 報 告 該 學 期 之 畢 業 生, 論 文 或 報 告 之 修 正 期 間, 不 需 再 提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但 須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論 文 或 報 告 之 修 正, 最 遲 應 於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之 當 學 期 完 成 第 十 四 條 通 過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且 已 授 予 學 位 者,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與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準 則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98/02/25)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98/03/19) 第 一 條 目 的 : 為 增 進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學 習 成 效, 以 便 於 研 究 生 規 劃 修 課 學 程, 特 訂 本 準 則 第 二 條 修 業 學 分 :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為 39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 第 三 條 修 業 年 限 :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1 至 4 年 第 四 條 修 課 規 定 : 一 修 課 之 學 分 數 限 制 : ( 一 ) 除 碩 士 論 文 6 個 學 分 外, 畢 業 學 分 須 含 15 個 必 修 學 分 與 至 少 18 個 選 修 學 分, 選 修 學 分 至 少 須 有 12 個 學 分 為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規 劃 表 所 列 之 選 修 科 目 ( 二 ) 各 學 年 每 學 期 修 課 總 學 分 之 上 下 限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及 其 它 補 修 學 分 ) 至 多 可 修 至 少 須 修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15 3 第 二 學 年 每 學 期 12 3 延 長 學 年 每 學 期 12 0 二 進 入 本 系 之 研 究 生 應 補 修 或 抵 免 之 情 況 如 下 : 於 大 學 階 段 未 曾 修 習 統 計 學 上 下 學 期 各 3 學 分 及 經 濟 學 上 下 學 期 各 3 學 分 者, 入 學 後 應 補 修 下 列 課 程, 或 可 修 習 管 理 學 院 開 設 之 暑 期 班 ; 已 修 習 通 過 者 請 於 入 學 後 檢 附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至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1. 未 修 習 統 計 學 者, 應 選 修 大 學 部 統 計 學 上 下 學 期 各 3 學 分 2. 未 修 習 經 濟 學 者, 應 選 修 大 學 部 經 濟 學 上 下 學 期 各 3 學 分 3. 修 習 暑 期 班 或 大 學 部 課 程 之 成 績 皆 以 60 分 為 及 格 標 準, 不 及 格 者 須 重 修 至 及 格 為 止 ; 且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之 學 分 皆 不 得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三 本 系 未 開 授 之 課 程 經 指 導 教 授 ( 或 研 一 導 師 ) 及 系 主 任 核 准 後, 研 究 生 可 於 本 校 之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研 究 所 修 習 之 唯 外 系 修 習 之 科 目, 每 學 期 不 得 超 過 一 科 目, 且 外 系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6 學 分 修 習 成 績 應 在 70 分 以 上, 始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8

四 每 學 期 研 究 生 所 選 修 之 科 目,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簽 名 確 認 尚 未 確 定 指 導 教 授 者, 由 研 一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簽 名 確 認 五 本 系 碩 士 班 之 專 業 科 目 不 得 以 外 系 相 同 名 稱 之 科 目 抵 免 畢 業 學 分, 但 因 特 殊 情 形 經 研 究 生 指 導 教 授 提 請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五 條 學 分 抵 免 原 則 : 一 入 學 前 4 年 內 在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研 究 所 及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相 關 碩 士 學 分 班, 選 讀 課 程 所 修 得 之 學 分,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得 申 請 抵 免, 但 以 15 學 分 為 限 若 為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五 年 一 貫 學 程 辦 法 進 入 本 系 碩 士 班 就 讀 者, 至 多 得 抵 免 21 學 分 二 入 學 前 4 年 內 在 外 校 商 管 學 院 相 關 研 究 所 或 本 校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相 關 之 推 廣 教 育 碩 士 學 分 班, 選 讀 課 程 所 修 得 之 學 分,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得 申 請 抵 免, 但 以 6 學 分 為 限 惟 他 校 之 推 廣 教 育 碩 士 學 分 班 學 分, 須 經 本 系 測 驗 後, 始 得 認 定 之 三 經 本 校 核 准 到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修 課 完 畢 之 在 校 學 生, 選 讀 課 程 所 修 得 之 學 分,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均 得 申 請 抵 免 四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入 學 後, 依 兩 校 協 議 選 讀 課 程 所 修 得 之 學 分,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均 得 申 請 抵 免 五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若 為 入 學 新 生 者, 須 於 第 1 學 年 第 1 學 期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申 請 期 間 內 提 出 辦 理 ; 若 為 第 ( 三 ) 款 及 第 ( 四 ) 款 情 況 者, 須 於 首 次 註 冊 選 課 時,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申 請 期 間 內 提 出 辦 理 第 六 條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及 研 究 方 向 之 選 定 一 指 導 教 授 之 選 定 : ( 一 ) 本 研 究 所 於 延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以 本 系 或 曾 於 本 系 開 課 之 本 校 專 任 或 兼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助 理 教 授 為 原 則 ( 二 ) 延 聘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不 在 本 系 任 教 者,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與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充 任 指 導 教 授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於 研 一 上 學 期 學 期 結 束 前 填 具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同 意 書,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送 系 辦 公 室 彙 整 造 冊, 提 送 院 長 核 定 之, 如 逾 期 繳 交, 則 視 為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三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填 具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聲 明 書 一 式 兩 份 與 新 的 指 導 教 授 簽 署 之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同 意 書,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提 送 院 長 核 定 之, 四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之 研 究 生 應 於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十 天 前, 將 一 份 論 文 稿 送 原 指 導 教 授 親 自 簽 收 如 發 生 對 聲 明 書 相 關 之 爭 議, 原 指 導 教 授 應 於 簽 9

收 後 十 天 內 向 系 ( 所 ) 方 提 出 申 訴, 提 出 申 訴 後, 口 試 暫 停 ; 由 系 務 會 議 於 一 個 月 內 裁 決 之 五 研 究 生 未 依 本 準 則 規 定 而 逕 自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其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六 每 位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學 生 數 每 屆 以 不 超 過 4 位 為 原 則, 與 其 他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之 學 生 以 半 數 折 算 第 七 條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提 出 : 一 研 究 生 須 填 具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同 意 書 或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聲 明 書 後, 方 得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1 個 月 內 提 出 一 式 3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字 之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及 1 份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申 請 表, 送 系 辦 公 室 進 行 審 查 二 計 畫 書 內 容 須 包 括 中 文 摘 要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設 計 預 期 結 果 參 考 文 獻 等 項 目 三 未 如 期 提 出 計 畫 書 者, 視 同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如 有 不 可 控 制 之 原 因, 經 向 系 務 會 議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並 獲 得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研 究 生 於 通 過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後, 若 要 更 改 論 文 題 目, 由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書 面 意 見 決 定 是 否 需 重 新 提 出 計 畫 書 審 查 申 請 第 八 條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 一 研 究 生 須 於 提 出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後 1 個 月 內, 舉 行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會 議 中 至 少 需 要 2 位 本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老 師 出 席 二 研 究 生 以 口 頭 報 告 方 式 進 行, 內 容 可 包 括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設 計 及 預 期 結 果 等, 報 告 結 束 後, 由 全 體 出 席 老 師 評 審 三 評 審 結 果 分 為 通 過 與 不 通 過 2 種, 至 少 須 要 2 位 本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老 師 簽 名 始 為 通 過 四 依 評 審 結 果 填 具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意 見 表, 送 系 辦 公 室 彙 整 造 冊 五 對 於 沒 有 通 過 計 畫 書 審 查 之 研 究 生, 應 於 1 至 2 個 月 後 再 舉 行 第 2 次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若 仍 未 通 過, 則 須 延 至 下 個 學 期 始 得 再 提 出 第 九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之 相 關 規 定 一 申 請 資 格 ( 一 ) 研 究 生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與 學 分 ( 含 當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 ( 二 ) 註 冊 在 學 者 ( 三 )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2 個 月 以 上 ( 四 ) 初 稿 已 完 成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與 系 主 任 同 意 二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者, 須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1 個 月 前, 依 規 定 格 式 填 寫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一 式 兩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核 准 後, 正 本 送 教 務 處 會 10

辦, 影 本 送 系 辦 公 室 存 查 三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期 間 內 舉 行, 第 1 學 期 最 遲 必 須 於 1 月 31 日 前, 第 2 學 期 最 遲 必 須 於 7 月 31 前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四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以 論 文 口 試 方 式 進 行 五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3 至 5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由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具 有 本 條 第 六 款 論 文 審 查 資 格 者,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報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並 指 定 委 員 1 人 為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並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 二 ) 中 央 研 究 院 助 理 研 究 員 以 上, 並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之 研 究 員 准 用 本 項 規 定 ( 三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並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七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至 少 3 人 以 上, 且 須 有 校 外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舉 行 如 果 不 符 合 上 述 委 員 出 席 條 件, 應 另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八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須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曾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度 提 出 所 提 之 論 文 ( 含 中 英 文 摘 要 ) 應 於 考 試 10 天 前 分 送 各 考 試 委 員 審 閱 九 研 究 生 已 符 合 該 系 所 研 究 生 申 請 口 試 資 格, 仍 無 法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進 行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可 向 系 ( 所 ) 方 提 出 申 訴 研 究 生 提 出 申 訴 後, 由 系 務 會 議 於 一 個 月 內 裁 決,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之 研 究 生 第 十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之 審 查 一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70 分 為 及 格,100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評 定 以 1 次 為 限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舉 行 重 考, 重 考 以 1 次 為 限, 再 不 及 格, 以 退 學 論 處 二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應 於 考 試 通 過 後 將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案 繳 送 系 ( 所 ) 辦 公 室, 並 將 修 正 後 之 論 文 3 冊 ( 含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案 ) 繳 送 教 務 處 後 函 送 本 校 圖 書 館 暨 教 育 部 指 定 單 位 收 藏, 另 需 送 2 冊 至 系 圖 書 室 收 藏 前 項 論 文 之 繳 交 期 限, 第 1 學 期 為 2 月 28 日, 第 2 學 期 為 8 月 31 日 11

三 如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報 教 育 部 註 銷 學 位 第 十 一 條 本 準 則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與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本 準 則 須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決 議, 送 請 院 長 核 轉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互 動 準 則 97 年 8 月 7 日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規 範 本 院 及 所 屬 各 系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之 互 動 關 係, 訂 定 本 準 則 第 二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第 二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曆 結 束 之 前,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第 四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曆 結 束 之 前, 須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填 寫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經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 所 長 ) 簽 署 後 備 存 於 系 ( 所 ) 上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須 獲 得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延 期 辦 理 第 三 條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人 選 及 資 格 依 各 系 修 業 準 則 辦 理 第 四 條 各 系 ( 所 ) 專 任 教 師 及 合 聘 教 師, 每 位 教 師 所 收 該 系 ( 所 ) 研 究 生 上 限 由 各 系 ( 所 ) 另 訂 之 第 五 條 各 系 ( 所 ) 兼 任 教 師, 每 位 兼 任 教 師 所 收 本 院 各 系 ( 所 ) 研 究 生, 合 計 每 屆 以 一 名 為 限 第 六 條 指 導 教 授 視 研 究 需 要, 得 推 薦 一 名 系 ( 所 ) 外 教 師 擔 任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第 七 條 研 究 生 中 途 欲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或 指 導 教 授 因 故 無 法 再 繼 續 指 導 時, 需 準 備 第 八 九 條 兩 種 書 面 文 件 提 報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後 生 效 第 八 條 研 究 生 之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聲 明 書 聲 明 在 未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時, 不 以 與 原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之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當 作 學 位 論 文 之 主 體 此 聲 明 書 需 一 式 兩 份, 一 份 留 系 ( 所 ) 辦 公 室, 一 份 給 原 指 導 教 授 第 九 條 新 的 指 導 教 授 簽 署 之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第 十 條 研 究 生 若 因 指 導 教 授 過 世 或 其 他 無 法 繼 續 指 導 之 原 因 經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而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免 繳 第 八 條 所 規 定 之 聲 明 書 第 十 一 條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之 研 究 生 舉 辦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十 天 前 應 將 一 份 論 文 稿 送 原 指 導 教 授 親 自 簽 收 如 發 生 對 聲 明 書 相 關 之 爭 議, 原 指 導 教 授 應 於 口 試 五 天 前 向 系 ( 所 ) 方 提 出 申 訴, 提 出 申 訴 後, 口 試 暫 停 ; 由 系 務 會 議 於 一 個 月 內 裁 決 之 第 十 二 條 指 導 教 授 因 故 主 動 提 出 終 止 指 導 關 係 時, 應 以 書 面 向 系 ( 所 ) 報 備, 系 ( 所 ) 應 通 知 研 究 生 依 第 四 五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研 究 生 得 請 求 系 ( 所 ) 方 進 行 瞭 解 以 確 保 其 權 益 第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已 符 合 該 系 所 研 究 生 申 請 口 試 資 格, 仍 無 法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進 行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可 向 系 ( 所 ) 方 提 出 申 訴 研 究 生 提 出 申 訴 後, 由 系 務 會 議 於 一 個 月 內 裁 決,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之 研 究 生 第 十 四 條 研 究 生 未 依 本 準 則 規 定 而 逕 自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其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第 十 五 條 本 準 則 經 本 院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同 意 書 本 人 同 意 指 導 本 研 究 生 ( 學 號 ) 從 事 碩 士 論 文 之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年 月 日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年 月 日 系 主 任 : 年 月 日 院 長 : 年 月 日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版 本 14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聲 明 書 依 本 院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互 動 準 則, 學 生 ( 學 號 : ) 因 故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在 未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時, 不 以 與 原 指 導 教 授 ( ) 指 導 之 研 究 計 畫 或 研 究 成 果, 當 作 與 新 指 導 教 授 之 共 同 研 究 成 果 或 學 位 論 文 的 任 一 部 分 特 此 聲 明 上 陳 系 主 任 立 書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註 :1. 申 請 書 一 式 兩 份, 一 份 所 辦 留 存, 一 份 送 原 指 導 教 授 2.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之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十 天 前 應 將 一 份 論 文 稿 送 原 指 導 教 授 親 自 簽 收 如 發 生 對 聲 明 書 相 關 之 爭 議, 原 指 導 教 授 應 於 簽 收 後 十 天 內 向 系 ( 所 ) 方 提 出 申 訴, 提 出 申 訴 後, 口 試 暫 停 ; 由 系 ( 所 ) 務 會 議 於 一 個 月 內 裁 決 之 3. 研 究 生 未 依 規 定 逕 自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其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15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稿 送 原 指 導 教 授 簽 收 表 學 生 ( 學 號 : ) 因 故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依 本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準 則, 在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十 天 前 應 將 一 份 論 文 稿 送 原 指 導 教 授 親 自 簽 收, 如 發 生 對 聲 明 書 相 關 之 爭 議, 原 指 導 教 授 應 於 簽 收 後 十 天 內 向 系 ( 所 ) 方 提 出 申 訴, 提 出 申 訴 後, 口 試 暫 停 ; 由 系 ( 所 ) 務 會 議 於 一 個 月 內 裁 決 之 簽 收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註 :1. 申 請 書 一 式 兩 份, 一 份 所 辦 留 存, 一 份 送 原 指 導 教 授 2. 未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時, 不 以 與 原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之 研 究 計 畫 或 研 究 成 果, 當 作 與 新 指 導 教 授 之 共 同 研 究 成 果 或 學 位 論 文 的 任 一 部 分 3. 研 究 生 未 依 規 定 逕 自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其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16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論 文 名 稱 計 畫 書 摘 要 計 畫 書 如 附 件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簽 核 日 期 註 : 請 附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一 式 三 份, 以 利 審 查 17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一 碩 一 生 須 每 學 期 至 少 參 加 3 場 次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之 專 題 演 講 或 研 討 會, 並 撰 寫 心 得 報 告, 於 每 學 期 末 統 一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經 系 主 任 審 核 通 過 方 可 畢 業 二 自 96 學 年 度 入 學 研 究 生 畢 業 前 必 須 要 有 投 稿 經 驗, 投 稿 方 式 須 符 合 下 列 論 文 發 表 型 式 其 中 一 項, 並 於 送 交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確 認 書 前 填 寫 論 文 發 表 審 核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申 請, 經 系 主 任 審 核 通 過 者 才 可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論 文 發 表 型 式 1. 期 刊 論 文 : 檢 附 投 稿 證 明 論 文 2. 研 討 會 論 文 : 心 得 報 告 ( 須 含 正 式 發 表 照 片 ) 確 定 接 受 收 錄 函 公 開 進 行 口 頭 發 表 證 明 函 議 程 表 論 文 集 三 證 照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成 績 審 核 申 請 : 1. 依 本 系 證 照 檢 定 課 程 成 績 考 核 通 則 辦 理 2. 於 完 成 個 人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前 填 報 審 核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證 照 影 本 佐 證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經 系 辦 助 教 進 行 初 審 後 由 系 主 任 複 審 並 確 認 學 期 成 績 1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發 表 審 查 申 請 書 班 級 年 班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論 文 名 稱 研 討 會 名 稱 研 討 會 日 期 年 月 日 佐 證 資 料 ( 條 列 式 說 明 ) 說 明 系 助 教 初 審 1. 依 序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裝 訂 於 申 請 書 後, 例 如 : 議 程 表 照 片 論 文 集 等 2. 請 務 必 於 送 交 論 文 修 改 確 認 書 前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申 請, 經 系 主 任 審 核 通 過 者 才 可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3.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將 影 印 本 申 請 表 通 知 學 生 本 人 通 過 未 通 過 系 主 任 複 審 通 過 未 通 過 簽 章 簽 章 19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學 生 論 文 發 表 心 得 報 告 98.06.17 製 表 姓 名 學 號 班 級 填 表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研 討 會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發 表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 星 期 ) 發 表 地 點 論 文 名 稱 謹 列 以 下 幾 點 供 書 寫 參 考 : 一 前 言 二 發 表 主 題 內 容 與 收 獲 三 建 議 事 項 發 表 心 得 20

正 式 發 表 照 片 (2 張 ) 21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系 證 照 檢 定 課 程 成 績 考 核 通 則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98.06.02) 一 學 生 於 完 成 個 人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前 必 須 自 行 獲 得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並 符 合 各 學 制 規 範 之 專 業 證 照 點 數, 碩 士 班 須 達 100 點,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須 達 80 點, 符 合 規 範 者, 該 課 程 學 期 基 本 成 績 為 75 分 二 各 專 業 證 照 點 數 分 類, 依 本 系 公 告 專 業 證 照 點 數 表 為 準 三 單 一 證 照 以 認 定 一 次 點 數 為 限, 多 餘 點 數 不 得 另 外 累 計 四 於 取 得 基 本 學 期 成 績 後, 另 外 獲 得 之 專 業 證 照 點 數 為 20 點 者 學 期 成 績 增 加 2 分,40 點 者 學 期 成 績 增 加 4 分, 依 此 類 推, 學 期 成 績 最 高 為 100 分 五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審 核 申 請, 須 於 完 成 個 人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前 填 報 審 核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證 照 影 本 佐 證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經 系 辦 助 教 進 行 初 審 後 由 系 主 任 複 審 並 確 認 學 期 成 績 六 本 通 則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22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證 照 檢 定 課 程 成 績 審 核 表 班 級 碩 士 班 四 年 制 年 班 姓 學 名 號 聯 絡 電 話 編 號 證 照 名 稱 證 照 生 效 日 ( 年 / 月 / 日 ) 證 照 點 數 ( 由 學 生 填 寫 ) 核 可 點 數 ( 由 系 辦 填 寫 ) 1 2 3 4 5 6 合 計 說 明 4. 依 本 系 證 照 檢 定 課 程 成 績 考 核 通 則 辦 理 5. 申 請 書 後 依 序 檢 附 證 照 影 本 以 佐 證 6. 請 務 必 於 完 成 個 人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前, 統 一 由 班 代 收 齊 後 送 至 系 辦 公 室 審 核 系 助 教 初 審 分 簽 章 系 主 任 複 審 分 簽 章 23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研 究 生 室 管 理 辦 法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91/04/10) 一 為 管 理 本 系 研 究 生 室 ( 以 下 稱 本 研 究 室 ) 之 使 用, 特 訂 定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研 究 生 室 管 理 辦 法,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二 本 研 究 室 僅 供 本 系 之 研 究 生 使 用 三 本 研 究 室 之 設 備 不 得 擅 自 更 換 四 本 研 究 室 之 設 備 如 有 毀 損 或 故 障, 須 立 即 至 系 辦 填 寫 報 修 單, 並 通 知 系 上 助 理 或 相 關 人 員 檢 核 五 本 研 究 室 之 設 備 有 被 故 意 毀 損 之 事 實, 則 應 由 損 毀 人 員 負 賠 償 之 責 任 六 本 研 究 室 每 週 應 由 班 代 表 安 排 週 值 星 人 員, 以 負 責 並 維 持 研 究 生 室 之 整 潔 七 本 研 究 室 之 使 用 時 間, 依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實 施 八 本 研 究 室 之 鑰 匙, 由 研 究 生 填 取 借 用 單 ( 如 附 表 ) 借 用 之, 研 究 生 需 於 畢 業 前 繳 回 始 得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九 本 研 究 室 內 嚴 禁 烹 煮 食 物 十 本 研 究 室 內 禁 止 自 行 加 裝 電 器 設 備, 但 經 系 主 任 核 淮 之 研 究 設 備, 不 在 此 限 十 一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院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4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研 究 生 室 鑰 匙 借 用 申 請 單 學 號 姓 名 1. 借 用 研 究 生 室 研 究 生 室 借 用 說 明 2. 借 用 借 用 鑰 匙 系 鑰 匙 2 鑰 匙 3 3. 借 用 借 用 鑰 匙 手 4. 借 用 借 用 鑰 匙 5. 借 用 借 用 鑰 匙 研 究 生 室 用 鑰 匙 研 究 室 用 借 研 究 生 室 借 用 名 借 用 用 名 名 借 用 名 25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8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86.06.11) 8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87.10.21) 9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90.08.22) 9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90.11.28) 9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92.08.27)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96.01.10) 為 獎 助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在 職 生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從 事 研 究 輔 助 教 學 提 高 學 術 水 準, 特 訂 定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獎 助 學 金 分 為 研 究 績 優 獎 學 金 及 助 學 金 二 類 本 獎 助 學 金 經 費 由 本 校 學 雜 費 提 撥 之 獎 助 學 金 項 下 編 列, 由 教 務 處 教 學 中 心 依 當 年 度 預 算 及 各 系 ( 所 ) 非 在 職 研 究 生 人 數 計 算 編 列 ( 去 除 小 數 位 數, 取 至 整 數 位 ), 會 簽 學 生 事 務 處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之 必 要 時 得 以 教 育 部 專 案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配 合 執 行 第 三 條 凡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在 職 生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知 名 期 刊 者, 得 以 該 論 文 申 請 研 究 績 優 獎 學 金, 每 名 以 新 台 幣 10,000 元 為 上 限, 各 系 ( 所 ) 各 學 制 申 請 名 額 以 3 名 為 原 則,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期 限 申 請 乙 案 第 四 條 凡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在 職 生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擔 任 下 列 教 學 助 理 每 週 平 均 至 少 6 小 時 者, 得 申 請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 一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 協 助 教 學 科 技 推 廣 與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工 作 二 系 ( 所 ) 教 學 助 理 : 協 助 所 屬 系 所 教 學 與 研 究 相 關 工 作 助 學 金 每 月 金 額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名 新 台 幣 10,000 元 為 原 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名 新 台 幣 5,000 元 為 原 則 各 系 ( 所 ) 教 學 助 理 得 在 核 定 之 獎 助 學 金 總 額 內,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決 議 院 長 審 定 後, 彈 性 調 整 助 學 金 發 放 期 間 : 每 學 年 共 計 實 施 8 個 月 ; 上 學 期 從 10 月 至 翌 年 1 月, 下 學 期 從 3 月 至 6 月 已 獲 本 辦 法 研 究 績 優 獎 學 金, 且 合 於 申 請 助 學 金 資 格 者 亦 得 申 請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領 取 助 學 金 第 五 條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領 取 助 學 金 者, 須 修 習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課 程, 並 定 期 接 受 工 作 考 核,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一 如 工 作 績 效 不 佳 或 不 適 任 者,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轉 告 教 務 處 後, 得 停 發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並 由 申 請 系 ( 所 ) 或 單 位 安 排 遞 補 人 員 二 前 一 學 期 通 過 考 核 者, 始 具 備 次 學 期 申 請 續 任 教 學 助 理 資 格 三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之 考 核 相 關 表 件 由 教 學 中 心 訂 定 ; 系 ( 所 ) 教 學 助 理 之 考 核 相 關 表 件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第 六 條 各 系 ( 所 ) 應 以 促 進 研 究 發 展 強 化 教 學 輔 助 考 量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在 職 生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經 濟 狀 況 ( 失 業 家 庭 或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之 學 生 為 優 先 ) 及 學 業 操 行 成 績 等 原 則, 針 對 學 術 論 文 之 認 定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派 用 及 考 核 等 事 項, 自 訂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細 則,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決 議 院 長 審 定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教 學 中 心 彙 整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第 七 條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在 職 生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每 學 期 依 各 系 ( 所 )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經 系 ( 所 ) 檢 核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及 備 齊 相 關 申 請 表 26

件 後, 提 送 系 ( 所 ) 務 會 議 審 查 院 長 審 定 後, 於 開 學 後 1 個 月 內 將 審 定 名 單 送 教 務 處 教 學 中 心 彙 整,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之 第 八 條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在 職 生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領 取 本 校 助 學 金 者,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 如 在 校 外 兼 職, 經 查 證 屬 實, 得 依 本 規 定 追 回 所 發 助 學 金 第 九 條 經 核 定 受 獎 助 之 學 生, 申 請 學 期 期 中 考 前 辦 理 休 退 學 ( 已 離 校 ) 者, 改 頒 發 獎 狀 鼓 勵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助 學 金 實 施 細 則 校 長 核 定 (96.03.21) 第 一 條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細 則 第 二 條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甄 選 派 用 及 核 發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一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校 博 士 班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及 碩 士 班 第 一 二 學 年 學 生 ( 不 含 在 職 生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對 擔 任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有 興 趣, 且 每 週 平 均 至 少 可 提 供 6 小 時 協 助 教 學 科 技 推 廣 與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工 作 者 二 教 學 助 理 甄 選 名 額 與 派 用 原 則 : 1. 甄 選 名 額 : 當 學 期 網 路 及 網 路 輔 助 教 學 開 課 課 程 數 2. 甄 選 派 用 原 則 : 為 讓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授 課 教 師 在 課 程 準 備 方 面 發 揮 更 高 之 效 能, 將 以 授 課 教 師 所 推 薦 之 研 究 生 優 先 安 排, 若 教 師 無 推 薦 之 教 學 助 理, 本 中 心 將 彙 整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報 名 資 料, 依 下 列 順 序 安 排 教 學 助 理 負 責 之 課 程 : (1) 支 援 系 ( 所 ) 開 設 課 程 (2) 支 援 院 開 設 課 程 (3) 若 無 系 ( 所 ) 院 開 設 課 程, 將 以 跨 院 支 援 方 式 安 排 教 學 助 理 負 責 課 程 三 助 學 金 核 發 作 業 : 1. 凡 獲 選 擔 任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者, 助 學 金 每 月 金 額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名 新 台 幣 10,000 元 為 原 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名 新 台 幣 5,000 元 為 原 則 2. 助 學 金 發 放 期 間 : 每 學 年 共 計 實 施 8 個 月, 上 學 期 從 10 月 至 翌 年 1 月 ; 下 學 期 從 3 月 至 6 月 3. 原 已 領 取 系 ( 所 )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者, 以 不 重 覆 支 領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領 取 助 學 金 之 研 究 生, 其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一 協 助 教 學 科 技 推 廣 二 協 助 教 師 使 用 本 校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教 學 網 站 資 料 維 護 與 更 新 三 教 材 製 作 教 學 資 料 蒐 集 教 學 工 具 整 理 及 準 備 四 作 業 批 改 及 成 績 計 算 五 與 學 生 間 之 事 務 性 連 繫 六 協 助 解 答 學 生 在 課 程 學 習 上 之 困 惑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擔 任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領 取 助 學 金 者, 須 修 習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課 程, 並 定 期 填 寫 工 作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一 ) 送 交 教 務 處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應 於 每 學 期 末, 接 受 授 課 教 師 及 開 課 系 ( 所 中 心 ) 主 任 依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考 核 表 ( 附 表 二 ) 考 評,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一 如 工 作 績 效 不 佳 或 不 適 任 者,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轉 告 教 務 處 後, 得 停 發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並 由 申 請 系 ( 所 ) 或 單 位 安 排 遞 補 人 員 二 前 一 學 期 通 過 考 核 者, 始 具 備 次 學 期 申 請 續 任 教 學 助 理 資 格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長 審 定,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2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細 則 9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91.04.11) 9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院 務 會 議 核 定 (91.05.02)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96.04.27) 第 一 條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細 則 第 二 條 本 獎 助 學 金 分 為 研 究 績 優 獎 學 金 及 助 學 金 2 類 第 三 條 研 究 績 優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及 核 發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一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系 碩 士 班 第 一 二 學 年 學 生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知 名 期 刊 ( 如 附 件 一 ) 者 二 核 發 作 業 : ( 一 ) 以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文 申 請, 每 名 以 新 台 幣 10,000 元 為 上 限, 申 請 名 額 以 3 名 為 原 則, 每 名 學 生 限 申 請 乙 案 ( 二 ) 配 合 預 算 執 行 原 則, 當 學 年 度 發 表 之 論 文, 應 於 當 學 年 度 辦 理 獎 助 申 請 並 於 經 費 支 用 截 止 日 ( 每 年 7 月 中 旬 ) 前 完 成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 三 ) 凡 獲 得 研 究 績 優 獎 學 金 者, 請 提 供 獲 獎 論 文 抽 印 本 ( 含 封 面 及 目 錄 ) 乙 式 3 份, 供 本 系 教 學 中 心 及 圖 書 館 存 檔 第 四 條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及 核 發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一 申 請 日 期 : 各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資 格 : ( 一 ) 本 系 之 第 一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且 必 須 為 一 般 生 ( 二 ) 研 究 生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凡 有 領 本 獎 助 學 金 又 在 校 外 兼 職 者, 經 查 證 屬 實, 得 依 本 校 規 定, 追 回 所 發 獎 助 學 金 ( 三 ) 於 本 系 無 工 作 不 良 之 記 錄 ( 四 ) 研 一 下 學 期 以 後, 前 學 期 總 平 均 達 75 分 以 上, 方 得 以 申 請 三 核 發 金 額 : ( 一 ) 本 獎 助 學 金 之 經 費 視 本 校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每 年 檢 討 之 ( 二 ) 已 領 取 系 ( 所 )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者, 不 得 重 覆 支 領 本 校 教 學 中 心 教 學 助 理 助 學 金 第 五 條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之 研 究 生, 其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管 理 本 系 之 實 驗 室 或 擔 任 大 學 部 課 程 之 助 教, 詳 細 之 工 作 項 目, 由 所 屬 教 師 及 系 辦 公 室 指 派 第 六 條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之 研 究 生, 須 定 期 填 寫 工 作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二 )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之 研 究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末, 接 受 相 關 教 師 依 教 學 助 理 考 核 表 ( 附 件 三 ) 考 評,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一 如 工 作 績 效 不 佳 或 不 適 任 者, 經 提 報 系 所 主 任 後, 得 停 發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並 由 系 辦 公 室 安 排 遞 補 人 員 二 前 一 學 期 通 過 考 核 者, 始 具 備 次 學 期 申 請 續 任 教 學 助 理 資 格 本 實 施 細 則 經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院 長 審 定, 送 交 教 務 處 教 學 中 心 彙 整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9

附 件 一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訂 定 之 知 名 期 刊 1.A&HCI 期 刊 (Thomson ISI) 2.EI 期 刊 (Ei Engineering Village 2) 3.SCIE 期 刊 (Thomson ISI) 4.SSCI 期 刊 (Thomson ISI) 5.TSSCI 期 刊 (NSC, ROC) 6.Econ. Lit., Interscience 出 版 之 期 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ospitality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JAI 出 版 之 各 類 研 究 年 刊,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Journal of Accounting, Auditing and Finance, Journal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 Research, Journal of Travel & Tourism Marketing,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The Cornell Hotel and Restaurant Administration Quarterly, Wiley InterScience 出 版 之 商 管 類 期 刊, 風 險 管 理 學 報 日 本 設 計 學 會 誌 研 究 論 文 集 (THE SECIENCE OF DESIGN), 設 計 學 報 7. 經 過 海 外 審 查 機 制 之 國 外 雙 年 展 ( 包 括 大 陸 ) 國 內 外 主 要 影 展 動 畫 獎 國 外 知 名 美 術 館 及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台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邀 請 舉 辦 之 個 展 8.B 級 期 刊 包 括 朝 陽 學 報 本 校 各 學 院 中 心 出 版 之 學 報 學 刊 或 經 獎 補 助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之 本 校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以 及 各 學 院 中 心 推 薦 有 審 查 制 度, 並 每 年 定 期 出 刊 至 少 2 期 之 學 術 期 刊 30

附 件 二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月 份 會 計 系 ( 所 )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紀 錄 表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本 月 工 作 時 數 合 計 小 時 序 號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開 始 時 間 結 束 時 間 1 實 際 工 作 時 間 教 師 簽 名 2 3 4 5 6 7 8 9 10 開 課 系 ( 所 ) 主 任 簽 章 : 送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 1. 填 寫 本 表 對 象 為 當 學 期 擔 任 系 ( 所 ) 教 學 助 理 ( 限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不 含 在 職 生 及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一 人 一 表, 據 實 填 報 2. 本 表 由 教 學 助 理 親 自 填 寫, 請 於 25 日 交 由 系 承 辦 人 彙 整, 若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至 次 一 上 班 日 繳 交 每 月 3. 本 表 之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請 依 下 列 1,2,3 等 代 碼 據 實 逐 項 填 入, 並 於 每 次 工 作 結 束 後 由 老 師 簽 名 4. 工 作 項 目 :( 僅 限 協 助 教 師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選 填 ) 1. 翻 譯 8. 協 助 教 師 命 題 15. 上 實 習 課 2. 校 稿 9. 改 考 卷 16. 查 堂 點 名 3. 打 字 10. 執 勤 解 題 17. 教 學 網 頁 設 計 4. 影 印 11. 改 作 業 18. 協 助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教 學 5. 製 作 簡 報 12.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19. 視 聽 設 備 操 作 6. 教 材 準 備 13. 課 程 支 援 20. 視 聽 操 作 疑 難 排 除 7.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14. 登 錄 核 定 成 績 21. 其 他 ( 請 具 體 填 寫 ) 31

附 件 三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會 計 系 ( 所 ) 教 學 助 理 考 核 表 姓 名 班 級 學 號 考 核 內 容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1. 出 勤 狀 況 ( 全 勤 ) 2. 學 生 反 應 ( 良 好 ) 3. 配 合 度 ( 合 作 無 間 ) 4. 做 事 態 度 ( 積 極 ) 5. 工 作 效 率 ( 如 時 完 成 ) 6. 相 處 氣 氛 ( 融 洽 ) 7. 待 人 處 事 ( 圓 融 ) 8. 學 習 態 度 ( 用 心 ) 9. 達 成 任 務 ( 圓 滿 ) 10. 整 體 表 現 ( 優 秀 ) 建 議 事 項 : 教 師 考 核 及 簽 章 繼 續 聘 用 ( ) 口 頭 告 誡 ( ) 停 止 聘 用 ( ) 系 ( 所 中 心 ) 主 任 簽 章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請 就 各 個 項 目 之 績 效 表 現 打 ˇ 二 考 核 內 容 括 弧 內 之 形 容 詞 為 最 佳 狀 況, 以 供 考 核 參 考 三 每 學 期 末 由 教 師 及 系 ( 所 ) 主 任 依 系 ( 所 ) 教 學 助 理 考 核 表 進 行 考 評 32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學 生 申 辦 就 學 貸 款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步 驟 一 : 上 臺 銀 網 站 登 錄 貸 款 申 請 資 料 日 期 :98 年 8 月 1 日 起 步 驟 二 : 至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日 期 :98 年 8 月 1 日 起 步 驟 三 : 寄 回 就 學 貸 款 資 料 第 1 梯 新 生 :98 年 8 月 6 日 ( 四 ) 前 第 2 梯 新 生 :98 年 8 月 21 日 ( 五 ) 前 在 校 生 :98 年 8 月 20 日 ( 四 ) 前 一 步 驟 一 至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入 口 網 站 填 寫 申 請 書, 填 畢 自 行 列 印 一 式 3 份 至 臺 銀 對 保, 網 址 : https://sloan.bot.com.tw 臺 灣 銀 行 客 服 中 心 :0800-025168 二 步 驟 二 新 申 辦 學 生 應 邀 父 母 ( 監 護 人 ) 或 配 偶 至 臺 灣 銀 行 任 一 家 分 行 進 行 對 保 手 續, 對 保 時 需 準 備 以 下 資 料 :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書 / 撥 款 通 知 書 一 式 3 份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 含 學 生 本 人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配 偶 及 保 證 人, 如 戶 籍 不 同 者, 須 分 別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請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 印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 本 人 及 保 證 人 ) 學 費 繳 費 單 ( 遺 失 者 請 至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補 印 ) 三 步 驟 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郵 寄 就 學 貸 款 資 料 :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第 二 聯 ( 若 遺 失 者 請 洽 臺 灣 銀 行 申 請 )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 含 學 生 本 人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配 偶 及 保 證 人, 如 戶 籍 不 同 者, 須 分 別 檢 附 )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第 2 次 以 後 申 請, 如 連 帶 保 證 人 不 變, 則 不 需 再 附 學 費 繳 費 單 第 一 二 聯 ( 請 整 張 繳 回, 不 要 撕 下 ) 遺 失 者 請 至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補 印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依 上 述 步 驟 及 規 定 之 時 間 完 成 手 續 臺 灣 銀 行 於 98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對 保, 請 備 妥 對 保 相 關 資 料, 把 握 對 保 日 期 ( 二 ) 就 學 期 間,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資 料 若 有 變 更, 應 主 動 告 知 並 提 供 戶 籍 謄 本 更 改, 避 免 因 家 屬 資 料 之 屬 性 不 同, 而 影 響 財 稅 中 心 審 查 家 庭 總 所 得, 導 致 不 符 合 就 學 貸 款 資 格, 使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 三 ) 申 辦 就 學 貸 款 金 額 不 可 低 於 應 繳 金 額, 請 依 註 冊 繳 費 單 正 面 所 載 之 應 繳 金 額 或 可 申 請 貸 款 金 額 兩 者 擇 一 申 貸 : * 應 繳 金 額 係 指 本 學 期 應 繳 之 學 雜 等 費 * 可 申 請 貸 款 金 額 包 含 應 繳 金 額 加 上 書 籍 費 3,000 元 及 住 宿 費 9,000 元, 扣 除 網 路 使 用 費 300 元 ; 書 籍 費 住 宿 費 為 自 由 申 貸 部 分, 可 自 行 決 定 貸 款 與 否, 不 因 是 否 有 購 買 書 籍 或 是 否 為 住 校 生 而 限 制 貸 款, 但 貸 款 金 額 不 可 超 過 可 申 請 貸 款 金 額 ; 溢 貸 之 金 額 於 銀 行 撥 款 後 退 費, 請 參 閱 第 六 點 說 明 ( 四 ) 已 繳 費 之 學 生 請 勿 重 覆 辦 理 貸 款, 現 金 繳 費 之 問 題 請 洽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分 機 :6062 ( 五 ) 貸 款 金 額 因 故 ( 請 領 教 育 補 助 或 申 請 減 免 等 ) 低 於 應 繳 金 額, 請 於 就 學 貸 款 資 料 寄 出, 並 經 本 組 收 件 登 錄, 於 開 學 前, 自 行 至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差 額 繳 費 單, 並 至 指 定 之 銀 行 補 繳 差 額 現 金 ( 貸 款 差 額 ) 嚴 禁 裝 入 信 封 袋 寄 出, 若 有 遺 失 或 遭 郵 局 沒 收, 學 生 自 行 負 責 ( 六 ) 學 生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需 經 本 組 建 檔 及 初 審 資 料, 再 彙 送 財 政 部 審 查 學 生 家 庭 年 所 得, 並 依 審 查 後 之 資 料, 轉 送 臺 灣 銀 行 進 行 學 生 授 信 審 查, 方 可 撥 款 到 校, 此 作 業 時 間 約 需 3 個 月, 始 可 進 行 溢 貸 退 費 作 業, 請 耐 心 等 候 ; 若 經 財 政 部 審 查 學 生 家 庭 年 所 得 及 臺 灣 銀 行 查 核 授 信 不 合 資 格 者, 須 於 接 獲 學 校 通 知 2 週 內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繳 交 本 學 期 學 雜 費 等 費 用, 若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視 同 未 註 冊, 將 依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 七 ) 有 關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問 題, 可 至 教 育 部 臺 灣 銀 行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等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本 校 就 學 貸 款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9:00-15:00, 若 有 申 辦 就 學 貸 款 問 題, 請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電 洽 承 辦 人 林 碧 月 老 師, 分 機 :5012 33

五 兵 役 緩 徵 相 關 規 定 學 生 兵 役 辦 理 須 知 一 凡 男 生 不 論 有 無 兵 役, 入 學 註 冊 ( 含 新 生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研 究 生 ) 均 應 填 寫 繳 交 兵 役 調 查 表, 憑 核 辦 理 緩 徵 或 儘 召 申 請 二 尚 未 服 役 免 役 替 代 役 者, 應 辦 理 申 請 緩 徵 ; 已 服 役 者 ( 含 補 充 兵 現 役 軍 人 ), 應 辦 理 申 請 儘 後 召 集 三 兵 役 調 查 表 已 置 本 校 網 站 ( 行 政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 表 格 下 載 ), 請 學 生 自 行 依 身 分, 下 載 A 或 B 表, 詳 實 填 寫, 並 附 身 分 證 及 相 關 證 明 影 印 本 ( 分 見 A B 表 ) 黏 貼,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四 復 學 生 轉 學 生 及 轉 系 生 因 降 級 而 變 更 原 核 准 緩 徵 儘 召 年 限 者, 應 重 辦 理 新 緩 徵 或 儘 後 召 集 五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 含 研 究 生 ) 如 無 法 於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畢 業 者, 生 輔 組 依 註 冊 組 傳 送 名 冊, 辦 理 兵 役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事 項 ( 延 修 學 生 請 如 期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延 長 修 業 手 續 ) 六 提 前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經 開 除 學 籍 或 中 途 離 校 之 學 生, 應 辦 理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或 儘 後 召 集 原 因 消 滅 七 已 辦 理 緩 徵 或 儘 召 申 請 學 生, 若 有 戶 籍 地 址 異 動, 請 務 必 至 生 輔 組 通 報, 修 訂 建 檔 資 料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分 機 5018) 八 按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證 件 或 戶 籍 地 址 ( 含 區 村 里 ) 錯 誤, 以 致 延 誤 兵 役 申 請 者, 若 發 生 徵 召 集 問 題 時, 由 學 生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34

六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流 程 修 畢 規 定 之 課 程 與 學 分 撰 妥 論 文 初 稿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按 規 定 時 程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 見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 系 所 主 任 核 可 系 所 推 薦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及 排 定 考 試 時 間 與 場 所 學 校 發 聘 學 位 考 試 繳 送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書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進 行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論 文 定 稿 付 印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傳 送 繳 2 本 論 文 系 辦 公 室 與 3 本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並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畢 業 注 意 事 項 : 1.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及 碩 士 論 文 格 式 規 範, 請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網 站 下 載 2.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時 程 : 辦 理 事 項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12 月 31 日 前 6 月 30 日 前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次 年 1 月 31 日 前 7 月 31 日 前 論 文 繳 送 截 止 日 次 年 2 月 28 日 前 8 月 31 日 前 未 於 上 述 時 程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者, 視 同 未 畢 業, 並 依 本 校 學 則 於 下 一 學 期 辦 理 註 冊 或 休 學 3.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應 上 傳 至 本 校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其 上 傳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即 為 個 人 在 學 校 所 申 請 電 子 郵 件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若 無 帳 號 及 密 碼 同 學, 請 及 早 向 電 算 中 心 申 請 35

會 計 系 研 究 生 口 試 前 後 準 備 工 作 程 序 建 議 1. 於 口 試 舉 行 前 1 個 月 填 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2. 於 口 試 前 2 週, 檢 附 論 文 完 成 初 稿, 自 行 送 交 指 導 教 授 及 口 試 委 員 3. 舉 行 口 試 1 週 前, 公 告 口 試 相 關 資 訊 於 公 佈 欄 4. 口 試 當 天 :132 (1) 準 備 相 關 表 格, 例 如 :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英 文 版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書 等 (2) 論 文 報 告 資 料, 例 如 : 製 作 簡 報 (3) 場 地 佈 置 及 準 備 茶 點 5. 口 試 完 畢 後 : (1) 至 圖 書 館 簽 署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2) 上 網 登 錄 論 文 摘 要 (3) 送 最 後 修 正 版 論 文 給 指 導 教 授 及 口 試 委 員, 並 送 3 本 至 註 冊 組, 另 將 論 文 2 本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留 存 6. 離 校 前 :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 系 及 學 校 ) 並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36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研 究 所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考 試 日 期 論 文 題 目 1. 研 究 內 容 (50%) 2. 文 章 結 構 嚴 謹 度 (10%) 評 語 3. 答 辯 技 巧 (10%) 4. 實 用 性 (10%) 5. 討 論 (10%) 6. 其 他 (10%) 總 分 建 議 不 須 修 改 論 文 須 修 改 與 否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後, 口 試 成 績 使 得 生 效, 授 權 由 指 導 教 授 核 定 論 文 之 修 改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後, 口 試 成 績 使 得 生 效, 須 由 考 試 委 員 核 定 論 文 之 修 改 委 員 簽 章 日 期 37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證 明 書 查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會 計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學 生 論 文 已 修 改 完 成, 得 於 本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畢 業 特 此 證 明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系 主 任 ( 所 長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