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问 题 研 究 作 者 姓 名 : 学 科 专 业 : 导 师 姓 名 : 完 成 时 间 : 张 杰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尹 霞 副 教 授 二 一 一 年 五 月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A dissertation for Master s degree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 supervision of China Author s Name: Jie Zhang speciality: Supervisor: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Associate Prof. Xia Yin Finished time: May, 2011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学 位 论 文 原 创 性 声 明 本 人 声 明 所 呈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是 本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除 已 特 别 加 以 标 注 和 致 谢 的 地 方 外, 论 文 中 不 包 含 任 何 他 人 已 经 发 表 或 撰 写 过 的 研 究 成 果 与 我 一 同 工 作 的 同 志 对 本 研 究 所 做 的 贡 献 均 已 在 论 文 中 作 了 明 确 的 说 明 作 者 签 名 : 签 字 日 期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学 位 论 文 授 权 使 用 声 明 作 为 申 请 学 位 的 条 件 之 一, 学 位 论 文 著 作 权 拥 有 者 授 权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拥 有 学 位 论 文 的 部 分 使 用 权, 即 : 学 校 有 权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或 机 构 送 交 论 文 的 复 印 件 和 电 子 版, 允 许 论 文 被 查 阅 和 借 阅, 可 以 将 学 位 论 文 编 入 中 国 学 位 论 文 全 文 数 据 库 等 有 关 数 据 库 进 行 检 索, 可 以 采 用 影 印 缩 印 或 扫 描 等 复 制 手 段 保 存 汇 编 学 位 论 文 本 人 提 交 的 电 子 文 档 的 内 容 和 纸 质 论 文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保 密 的 学 位 论 文 在 解 密 后 也 遵 守 此 规 定 公 开 保 密 ( 年 ) 作 者 签 名 : 导 师 签 名 : 签 字 日 期 : 签 字 日 期 :
摘 要 摘 要 有 权 力 就 必 须 有 监 督, 监 督 既 是 对 权 力 的 制 约, 也 是 督 促 权 力 运 作 符 合 预 定 的 行 为 规 范 的 保 障 行 政 权 在 现 实 社 会 中 扮 演 着 重 要 角 色,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既 是 对 行 政 权 力 异 化 可 能 性 的 预 防, 也 体 现 了 人 们 向 往 权 力 正 常 运 行, 追 求 高 效 政 府 的 意 愿 因 此, 对 行 政 权 的 监 督 制 约 十 分 必 要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研 究 是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的 一 个 重 要 领 域, 是 科 学 认 识 和 评 价 我 国 行 政 体 制 和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不 可 或 缺 的 内 容 尽 管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得 到 了 很 大 发 展, 取 得 了 不 小 的 成 就, 但 依 然 存 在 诸 如 监 督 体 制 不 合 理 监 督 主 体 缺 乏 独 立 性 监 督 不 到 位 等 问 题, 同 世 界 上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成 功 的 监 督 制 度 相 比, 还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距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是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得 以 落 实 的 保 障 因 此, 研 究 和 分 析 我 国 社 会 转 型 期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现 状 并 探 求 其 改 革 和 完 善 的 路 径, 对 于 促 进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有 效 遏 制 腐 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都 具 有 重 要 价 值, 对 于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也 有 着 积 极 的 现 实 意 义 目 前 学 术 界 对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问 题 的 研 究 和 探 讨 是 热 烈 和 有 成 效 的, 但 大 多 是 零 散 和 不 成 系 统 的, 甚 至 对 有 些 基 本 概 念 未 达 成 共 识, 更 谈 不 上 系 统 深 入 的 研 究 本 文 拟 在 对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相 关 概 念 和 基 础 理 论 进 行 分 析 探 讨 的 基 础 上, 介 绍 我 国 目 前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体 制 的 内 容 并 结 合 当 代 西 方 一 些 国 家 的 行 政 权 监 督 制 度, 对 我 国 当 前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体 制 的 效 果 缺 陷 进 行 详 细 述 评 和 分 析, 进 而 提 出 完 善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体 制 的 一 些 构 想 和 建 议 关 键 词 :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完 善 制 约 机 制
摘 要
Abstract ABSTRACT It is necessary to supervise state power. Supervise since is right abuse power restrict, also be right use power correctly assure.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is not only prevent the power alienation, but also reflect the will of people to pursue high efficient administr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field in the research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Although after the reformation and opening,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in china has been made great progress, many problems still exist. such as system is unreasonable, the main stay of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keeps a low position.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is the safeguard of administrative reformation. So research and analyze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status quo and reform and improve the mechanism is very necessary. It is also valuable to promote government reform, reduce corruption, enhanc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t present, the academia concern on the problem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is not enough, and not having in a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stud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orrelated conceptions and the foundational theories,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in China.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which perfect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perfect, restriction system
Abstract
目 录 目 录 绪 论...1 一 论 文 选 题 的 背 景 及 意 义...1 二 国 内 外 关 于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问 题 的 研 究 现 状...2 三 论 文 的 研 究 思 路 和 方 法...4 第 一 章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概 述...5 第 一 节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概 念 特 征 和 分 类...5 一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概 念...5 二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特 征...6 三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分 类...6 第 二 节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理 论 依 据 法 理 基 础 和 必 要 性...8 一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理 论 依 据...8 二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法 理 基 础...10 三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必 要 性...11 第 三 节 国 外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12 一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12 二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14 第 二 章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 题...17 第 一 节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现 状...17 一 我 国 现 行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基 本 架 构...17 二 我 国 现 行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特 征...21 第 二 节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存 在 的 问 题...22 一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体 系 配 置 不 合 理, 难 以 形 成 监 督 合 力...22 二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主 体 缺 乏 独 立 性, 难 以 实 行 真 正 的 监 督...23 三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法 规 不 完 善, 缺 乏 可 操 作 性...25 四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程 序 不 规 范, 监 督 方 式 单 一...26 第 三 章 改 革 和 完 善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对 策 探 讨...29 第 一 节 改 革 和 完 善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原 则 和 指 导 思 想...29 一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应 该 坚 持 的 原 则...29 二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应 该 坚 持 的 指 导 思 想...29 第 二 节 改 革 和 完 善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具 体 思 路...30 一 完 善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环 境...31
目 录 二 建 立 和 强 化 专 门 监 督 机 构 的 监 督 机 制...35 三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相 对 人 监 督 的 作 用, 重 视 舆 论 监 督...39 结 语...45 参 考 文 献 和 资 料 来 源...47 致 谢...51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53
绪 论 绪 论 一 论 文 选 题 的 背 景 及 意 义 ( 一 ) 选 题 背 景 西 方 国 家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最 初 是 伴 随 着 资 产 阶 级 为 限 制 王 权 而 建 立 的 起 来 的, 历 经 几 百 年 的 发 展, 到 目 前 已 相 当 完 善 西 方 国 家 的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以 权 力 制 衡 为 基 础, 使 执 政 党 和 政 府 处 于 严 密 的 监 督 之 下, 从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杜 绝 了 权 力 的 滥 用 及 异 化, 较 有 效 地 预 防 了 腐 败 的 发 生 新 中 国 成 立 60 多 年 来, 经 过 不 断 探 索 和 完 善,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初 步 建 立, 先 后 制 定 和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以 下 简 称 行 政 诉 讼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 以 下 简 称 行 政 监 察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等 一 系 列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正 逐 步 形 成 一 个 以 内 部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和 外 部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相 结 合 为 基 本 特 征 以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人 员 及 其 行 政 行 为 为 指 向 中 心 的 监 督 体 系 目 前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体 制 已 远 不 能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行 政 的 需 要, 就 我 国 目 前 反 腐 败 的 形 势 看, 最 要 紧 的 就 是 加 强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既 要 在 理 论 上 进 行 创 新 和 改 进, 又 要 借 鉴 国 外 先 进 有 效 的 监 督 经 验 改 进 现 有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体 制 的 不 完 善 之 处, 以 期 能 够 切 实 地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信 息 全 球 化 的 快 速 发 展,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不 断 成 熟 政 府 通 过 改 革 逐 步 向 法 治 政 府 服 务 政 府 责 任 政 府 转 轨 特 别 是 十 七 大 以 来, 党 和 政 府 十 分 注 重 执 政 能 力 建 设 和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十 分 注 重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监 督 和 制 约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作 为 国 家 政 治 制 度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已 经 成 为 现 代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关 键 手 段 和 环 节 温 家 宝 总 理 在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所 作 的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把 加 强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作 为 政 府 工 作 的 三 项 基 本 准 则 之 一, 同 时 对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提 出 了 宏 伟 构 想 : 完 善 行 政 监 督 制 度 坚 持 用 制 度 管 权 管 事 管 人 加 强 行 政 权 力 监 督, 规 范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强 化 政 府 层 级 监 督, 充 分 发 挥 监 察 审 计 等 专 门 监 督 的 作 用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各 个 方 面 的 监 督 推 行 行 政 问 责 制 度 和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公 务 员 队 伍 建 设 严 肃 法 纪 政 纪, 坚 决 改 变 有 令 不 行 有 禁 不 止 的 现 象 大 力 推 行 政 务 公 开, 健 全 政 府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完 善 各 类 公 开 办 事 制 度,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透 明 度, 创 造 条 件 让 人 民 更 有 效 地 监 督 政 府 这 表 明 在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加 强 对 权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1
绪 论 已 成 为 我 们 党 和 国 家 政 权 建 设 面 临 的 一 个 重 要 课 题 ( 二 ) 选 题 意 义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研 究 是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的 一 个 重 要 领 域, 也 是 科 学 认 识 和 评 价 我 国 行 政 体 制 和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不 可 或 缺 的 内 容 有 权 力 就 必 须 有 监 督, 监 督 是 对 权 力 的 制 约, 是 督 促 权 力 运 作 符 合 预 定 的 行 为 规 范 的 保 障 行 政 权 既 是 与 公 民 法 人 切 身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一 种 国 家 权 力, 又 是 最 动 态 最 容 易 违 法 和 滥 用 的 一 项 权 力 从 理 论 上 剖 析 研 究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现 状 并 努 力 寻 求 其 改 革 完 善 的 措 施 是 学 者 和 政 府 部 门 所 面 临 的 现 实 课 题 尽 管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得 到 了 很 大 发 展, 但 是 仍 然 存 在 着 监 督 体 制 不 合 理 监 督 主 体 缺 乏 独 立 性 监 督 不 到 位 等 问 题, 同 世 界 上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成 功 的 监 督 制 度 相 比, 还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距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是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得 以 落 实 的 保 障 因 此, 研 究 和 分 析 我 国 社 会 转 型 期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现 状 并 探 求 其 改 革 和 完 善 的 路 径, 对 于 促 进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有 效 遏 制 权 力 腐 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都 具 有 重 要 价 值, 对 于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也 有 着 积 极 的 现 实 意 义 二 国 内 外 关 于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问 题 的 研 究 现 状 关 于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问 题 的 研 究, 近 些 年 来 很 多 学 者 或 从 理 论 的 角 度, 或 从 实 证 的 角 度 进 行 研 究 和 思 考, 取 得 了 丰 富 的 理 论 成 果, 为 我 们 对 这 一 课 题 继 续 研 究 提 供 了 理 论 与 实 践 意 义 上 的 指 导 与 借 鉴 ( 一 ) 国 外 研 究 现 状 西 方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理 论 可 以 追 溯 到 古 希 腊 古 罗 马 时 期 亚 里 士 多 德 在 其 政 治 学 中 就 极 力 推 崇 混 合 政 体, 认 为 兼 顾 贫 富 两 者 利 益 能 使 社 会 达 到 稳 定 这 里 已 涉 及 到 权 力 分 立 的 问 题, 并 且 强 调 了 法 律 对 于 统 治 者 的 至 高 无 上, 这 是 古 代 思 想 对 于 监 督 理 论 的 最 大 贡 献 法 国 18 世 纪 启 蒙 思 想 家 卢 梭 在 其 社 会 契 约 论 中, 提 出 了 主 权 在 民 思 想 和 代 议 民 主 制 的 形 式, 强 调 了 公 共 行 政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与 可 能 性, 为 西 方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提 供 了 最 基 本 的 理 论 支 撑 盂 德 斯 鸠 在 其 论 法 的 精 神 中 阐 述 了 三 权 分 立 的 思 想 他 认 为, 一 个 自 由 的 健 全 的 国 家, 必 然 是 一 个 权 力 受 到 合 理 合 法 限 制 的 国 家 ; 要 防 止 滥 用 权 力, 就 必 须 以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列 宁 在 创 立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的 同 时 也 奠 定 了 社 会 主 义 监 督 理 论 的 基 础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早 在 总 结 巴 黎 公 社 政 权 建 设 的 历 史 经 验 时 就 提 出, 人 民 群 众 掌 握 监 督 权 是 实 现 人 民 群 众 当 家 作 主 的 根 本 此 外,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在 指 导 工 人 阶 级 运 动 和 工 人 阶 级 政 党 建 设 中, 还 对 党 内 民 主 监 督 党 派 之 间 的 2
绪 论 合 作 与 监 督 新 闻 舆 论 监 督 的 意 义 做 法 等 都 有 一 些 富 有 指 导 价 值 的 阐 述 随 后 列 宁 又 继 承 和 发 扬 了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的 监 督 理 论,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对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监 督 的 探 索 在 当 代, 西 方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理 论 研 究 日 益 深 入, 产 生 了 许 多 新 的 理 论 和 思 潮 公 共 选 择 学 派 的 艾 伯 特 布 雷 顿 和 安 东 尼 唐 斯 提 出 了 垄 断 者 政 府 论, 安 东 尼 唐 斯 的 官 僚 制 内 幕 从 政 府 作 为 垄 断 者 的 事 实 论 证 了 对 政 府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由 罗 伯 特 达 尔 在 其 多 元 主 义 民 主 的 困 境 中 所 提 出 的 政 治 多 元 主 义 理 论 盛 行 于 西 方 世 界, 该 理 论 主 张 政 府 控 制 论, 更 加 强 调 民 主 监 督 的 作 用 与 重 要 性 还 有 塞 缪 尔 亨 廷 顿 在 其 著 作 变 革 社 会 中 的 政 治 秩 序 中 提 出 的 政 府 腐 败 论 安 妮 克 鲁 格 在 其 论 文 寻 租 社 会 的 政 治 经 济 学 提 出 的 公 共 权 力 寻 租 理 论 等 都 引 起 了 世 界 各 国 对 于 权 力 腐 败 的 遏 制, 敲 响 了 对 政 府 官 员 监 督 的 警 钟 ( 二 ) 国 内 研 究 现 状 在 我 国 革 命 和 建 设 实 践 中,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毛 泽 东 邓 小 平 江 泽 民 以 及 胡 锦 涛 在 论 及 党 和 国 家 廉 政 建 设 民 主 法 治 建 设 反 对 官 僚 主 义 和 腐 败 等 问 题 上, 都 阐 释 了 社 会 主 义 的 行 政 监 督 理 论, 对 我 国 建 立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机 制 有 着 重 要 的 指 导 作 用 随 着 我 国 行 政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越 来 越 多 的 学 者 对 行 政 权 力 监 督 制 约 理 论 进 行 了 深 入 的 探 讨, 也 对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提 出 了 思 考 山 东 工 商 学 院 的 于 秀 琴 教 授 认 为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主 体 职 责 不 分 地 位 不 高 利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是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效 能 较 低 的 主 要 原 因, 故 必 须 建 立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主 体 职 责 分 明 的 制 度, 保 障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主 体 独 立 浙 江 大 学 的 陈 国 权 教 授 在 其 有 关 政 治 监 督 的 论 述 中 认 为,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完 善 不 仅 体 现 在 制 度 上, 也 体 现 在 政 治 主 体 的 监 督 意 识 与 监 督 能 力 上 要 想 有 效 地 遏 制 行 政 权 力 的 滥 用, 必 须 借 助 于 监 督 机 制 的 完 善 监 督 技 能 的 娴 熟, 更 关 键 的 是 监 督 主 体 的 力 量 而 监 督 主 体 的 力 量 则 取 决 于 社 会 民 主 的 完 善 程 度, 所 以 要 增 强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效 能, 最 根 本 的 是 要 发 展 社 会 民 主 上 海 行 政 学 院 的 陈 奇 星 教 授 则 从 多 个 方 面 系 统 的 提 出 了 保 障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有 效 的 三 项 原 则 独 立 性 原 则 : 即 只 有 独 立 性, 才 能 产 生 权 威 性, 必 须 排 除 监 督 主 体 对 客 体 的 较 强 依 附 性, 否 则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就 会 流 入 空 泛 ; 法 制 性 原 则 : 即 必 须 将 行 政 监 督 法 制 化, 把 监 督 的 主 体 职 责 权 限 方 式 程 序 等 利 用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下 来 ; 民 主 性 原 则 : 民 主 性 不 仅 保 证 了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体 系 的 合 法 性, 而 且 由 于 民 众 的 广 泛 参 与 而 使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人 员 处 在 无 时 不 有 的 监 督 之 中, 从 而 使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具 有 一 定 效 果 总 之, 从 国 内 外 研 究 的 总 体 比 较 看, 国 外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的 理 论 研 究 深 厚, 并 且 注 重 制 度 设 计, 对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完 善 有 重 要 借 鉴 意 义 正 因 为 不 3
绪 论 同 国 家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出 发 点 重 点 和 目 的 不 尽 相 同, 故 而 不 同 国 家 的 监 督 机 制 也 没 有 固 定 模 式 在 研 究 行 政 法 治 监 督 制 度 时, 我 们 应 该 以 客 观 科 学 的 态 度 来 考 察 和 构 建, 并 从 中 去 芜 存 菁 三 论 文 的 研 究 思 路 和 方 法 ( 一 ) 研 究 思 路 本 文 首 先 是 阐 明 了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涵 义 特 点 法 理 基 础 等 一 般 理 论, 介 绍 了 我 国 古 代 的 监 察 制 度 和 现 代 西 方 国 家 对 行 政 权 的 监 督 制 度, 为 后 面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理 论 支 持 其 次 就 我 国 当 前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现 状 做 了 具 体 深 入 地 分 析 本 文 认 为, 当 前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效 用 之 所 以 发 挥 不 理 想, 主 要 是 由 于 其 内 部 机 制 不 健 全 监 督 主 体 独 立 性 不 强 法 规 不 完 善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再 次 提 出 了 完 善 我 国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体 制 的 设 想 本 文 主 要 从 完 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环 境 建 立 和 强 化 专 门 机 关 的 监 督 加 强 行 政 相 对 人 和 舆 论 监 督 三 大 方 面 提 出 了 解 决 的 对 策 建 议 ( 二 ) 研 究 方 法 1 文 献 调 查 分 析 法 通 过 文 献 检 索 和 引 文 追 踪 等 方 法 查 阅 国 内 外 有 关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方 面 的 专 著 论 文 等, 以 获 取 本 文 研 究 工 作 需 要 的 各 种 资 料, 在 此 基 础 上 综 合 了 其 中 各 种 观 点, 论 述 了 其 中 研 究 的 不 足, 引 用 了 其 中 有 价 值 的 内 容 2 比 较 分 析 法 我 国 目 前 正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期, 行 政 法 治 制 度 建 设 特 别 是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方 面 的 建 设 还 不 够 成 熟 但 国 外, 如 美 国 瑞 典 等 国 家 在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方 面 的 研 究 和 实 践 已 比 较 成 熟 本 文 将 这 些 国 家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方 面 的 经 验 与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对 比, 通 过 比 较 分 析 有 选 择 的 借 鉴, 以 求 找 到 适 合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3 理 论 与 实 际 结 合 法 理 论 必 须 要 与 具 体 的 实 践 相 结 合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理 论 的 指 导 作 用 本 文 借 鉴 国 外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的 相 关 理 论, 并 将 其 与 我 国 具 体 的 国 情 相 结 合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期 望 为 创 建 适 合 中 国 特 点 的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制 度 做 点 贡 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