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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MD-FS-2015-07 编 制 单 位 :FS 下 发 日 期 :2015 年 6 月 8 日 批 准 人 : 胡 振 江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组 管 理 办 法 1 总 则 1.1 为 加 强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专 家 审 题 行 为, 提 高 审 题 工 作 质 量, 制 定 本 办 法 1.2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组 ( 以 下 简 称 专 家 组 ) 是 由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负 责 召 集 的 多 专 业 多 学 科 多 部 门 多 地 域 的 专 家 队 伍, 其 主 要 从 民 航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院 校 的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中 选 拔, 以 独 立 身 份 从 事 和 参 加 考 试 审 题 工 作 1.3 专 家 组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管 理 并 委 托 中 国 民 航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 以 下 简 称 航 科 院 )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2 专 家 组 的 构 成 2.1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专 家 组 (1) 理 论 A 组 职 责 : 负 责 飞 机 直 升 机 的 私 用 执 照 商 用 执 照 仪 表 等 级 和 教 学 法 理 论 考 试 题 库 的 审 定 组 成 : 由 20 名 专 家 成 员 组 成, 名 额 分 配 为 局 方 2 名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2 名 航 空 院 校 10 名 通 用 航 空 6 名 ( 其 中 从 事 飞 行 5 年 以 上 总 飞 行 小 时 1500 小 时 以 上 的 飞 行 员 至 少 2 名 ) (2) 理 论 B 组 职 责 : 负 责 飞 机 直 升 机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题 库 的 审 定 组 成 : 由 20 名 专 家 成 员 组 成, 名 额 分 配 为 局 方 2 名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8 名 航 空 院 校 10 名 ( 其 中 从 事 飞 行 5 年 以 上 总 飞 行 小 时 5000 小 时 以 上 的 飞 行 员 至 少 4 名 ) (3) 理 论 C 组 职 责 : 负 责 运 动 类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题 库 的 审 定 组 成 : 由 10 名 专 家 成 员 组 成, 名 额 分 配 为 局 方 及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3 名 航 空 院 校 2 名 通 用 航 空 5 名 ( 其 中 从 事 运 动 类 飞 行 3 年 以 上 总 飞 行 小 时 500 小 时 以 上 的 飞 行 员 2 名 ) 2.2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组 职 责 : 负 责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汉 语 和 英 语 水 平 考 试 题 库 的 审 定 组 成 : 由 12 名 专 家 成 员 组 成, 名 额 分 配 为 局 方 2 名 航 空 院 校 或 语 言 培 训 机 构 5 名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5 名 ( 其 中 从 事 飞 行 5 年 以 上 国 际 地 区 航 线 总 飞 行 小 时 1500 小 时 以 上 的 飞 行 员 2 名 ) 3 专 家 的 选 任 3.1 选 任 条 件 (1) 有 加 入 专 家 组 的 愿 望, 愿 意 履 行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 (2) 热 爱 民 航 事 业, 热 衷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工 作,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公 正 廉 洁, 其 能 力 在 某 一 技 术 领 域 中 有 较 大 影 响, 获 得 一 致 认 可 ; (3) 有 良 好 的 科 学 精 神 和 职 业 道 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知 识, 熟 悉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或 从 事 本 领 域 生 产 时 间 较 长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4)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相 应 工 作 ; (5)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6) 无 人 为 原 因 导 致 的 航 空 类 事 故 严 重 事 故 征 候 记 录 3.2 选 任 程 序 (1) 所 在 单 位 或 其 本 人 向 飞 行 标 准 司 推 荐 或 自 荐 ; (2) 飞 行 标 准 司 每 两 年 组 织 一 次 专 家 组 候 选 人 考 核 工 作 ; 考 核 分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核 通 过 者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记 录 在 案, 按 专 业 领 域 建 立 专 家 组 候 选 人 才 库, 专 家 组 换 届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增 补 专 家 组 成 员 时,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根 据 工 作 专 业 需 要 在 候 选 人 才 库 中 按 成 绩 排 名 先 后 挑 选 合 适 人 选 ; (3) 经 飞 行 标 准 司 确 定 专 家 人 选 后, 专 家 应 签 署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保 密 协 议 ; (4) 飞 行 标 准 司 向 专 家 组 成 员 颁 发 相 应 证 书 ; (5) 飞 行 标 准 司 每 年 组 织 专 家 组 年 度 复 核 工 作, 不 能 通 过 考 核 或 无 法 胜 任 专 家 组 工 作 者, 可 终 止 任 期 ;

(6) 专 家 任 期 为 三 年, 任 期 结 束 后, 经 飞 行 标 准 司 考 核, 评 审 合 格 者, 可 以 继 续 担 任 专 家 组 成 员 4.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4.1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在 审 题 活 动 中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对 考 试 制 度 及 相 关 情 况 的 知 情 权 ; (2) 在 试 题 审 核 过 程 中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干 预, 独 立 完 成 审 题 工 作 ; (3) 获 得 相 应 的 劳 务 报 酬 ; (4)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4.2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参 与 制 定 考 试 系 统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并 对 规 划 和 计 划 进 行 论 证 ; (2) 对 考 试 工 作 的 重 大 决 策 发 展 战 略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3) 参 与 对 专 家 组 新 进 成 员 的 考 核 评 估 选 任 工 作 ; (4) 参 与 考 试 大 纲 及 知 识 点 的 编 写, 并 负 责 持 续 修 订 工 作 ; (5) 参 与 考 试 题 库 的 增 补 删 减 筛 选 审 核 更 新 推 广 工 作, 对 题 库 的 全 面 性 有 效 性 实 用 性 负 责 ; (6) 遵 守 审 题 工 作 纪 律 和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向 外 界 泄 露 任 何 与 审 题 活 动 有 关 的 内 容 ; (7) 在 审 题 活 动 中 发 现 任 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向 飞 行 标 准 司 反 映 ;

(8) 审 题 期 间 应 当 接 受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 (9) 除 经 飞 行 标 准 司 同 意 外, 不 得 以 专 家 组 成 员 身 份 执 行 其 它 任 务 ; (10)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5 组 织 管 理 5.1 飞 行 标 准 司 委 托 航 科 院 具 体 负 责 专 家 组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 (1) 建 立 专 家 数 据 库, 记 录 专 家 的 主 要 活 动 和 总 结 报 告 ; (2) 承 办 专 家 的 选 任 和 考 核 工 作 ; (3) 安 排 专 家 执 行 任 务 或 参 加 有 关 活 动 ; (4) 定 期 组 织 学 术 交 流 和 技 术 培 训 工 作, 向 专 家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和 信 息 ; (5) 制 定 专 家 组 工 作 计 划 编 写 相 关 报 告 5.2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专 家 组 各 分 组 设 专 家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和 秘 书 长, 语 言 等 级 专 家 组 设 专 家 组 组 长 ; 专 家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和 秘 书 长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在 专 家 组 成 员 中 选 任, 任 期 为 三 年 5.3 审 题 工 作 要 求 (1) 飞 行 标 准 司 选 派 专 家 执 行 任 务 时, 专 家 工 作 单 位 应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专 家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按 时 抵 达 指 定 地 点 执 行 任 务 ; (2) 专 家 应 遵 守 本 办 法, 接 受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派 遣, 为 考 试 工 作 提 供 监 督 指 导 和 技 术 支 持 ; (3) 专 家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民 航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并

对 结 论 意 见 负 责 ; (4) 专 家 执 行 审 题 任 务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原 则, 除 组 织 方 提 供 的 临 时 性 记 录 载 体 外,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材 料 或 设 备 进 行 记 录, 同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漏 与 审 题 内 容 相 关 的 信 息 (5) 审 题 采 用 专 用 计 算 机, 使 用 专 用 软 件 和 系 统, 并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派 遣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操 作 5.4 考 试 大 纲 和 知 识 点 工 作 要 求 (1) 各 专 家 组 组 长 应 在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指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考 试 大 纲 和 知 识 点 的 编 写 和 持 续 修 订 工 作 ; (2) 各 专 家 组 副 组 长 及 秘 书 长 (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专 家 组 ) 应 协 助 组 长 完 成 考 试 大 纲 和 知 识 点 的 编 写 和 持 续 修 订 工 作 ; (3) 各 专 家 组 组 长 应 制 定 考 试 大 纲 和 知 识 点 的 编 写 和 修 订 计 划, 定 期 评 估 考 试 大 纲 和 知 识 点 的 适 用 性, 组 织 专 家 组 成 员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落 实 相 关 编 写 和 修 订 事 宜 ; (4) 飞 行 标 准 司 授 权 专 家 组 组 长 组 织 各 专 家 执 行 任 务 时, 专 家 工 作 单 位 应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专 家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按 时 抵 达 指 定 地 点 执 行 任 务 ; (5) 专 家 应 遵 守 本 办 法, 接 受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派 遣, 为 考 试 大 纲 和 知 识 点 编 写 和 修 订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6 终 止 任 期 6.1 专 家 在 任 期 期 间 出 现 能 力 不 足,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情 况 时, 飞 行 标

准 司 可 终 止 其 任 期 6.2 专 家 严 重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连 续 两 次 ( 含 ) 以 上 不 接 受 任 务 的, 飞 行 标 准 司 可 终 止 其 任 期 6.3 专 家 擅 自 以 专 家 组 名 义 从 事 不 正 当 活 动 的, 终 止 其 任 期 ;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专 家 个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7 附 则 7.1 本 办 法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负 责 解 释 7.2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飞 行 人 员 理 论 考 试 专 家 组 管 理 办 法 ( MD-FS-2007-09)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理 论 考 试 专 家 组 报 名 表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身 份 证 号 政 治 面 貌 工 作 单 位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起 止 日 期 身 体 状 况 电 子 邮 箱 工 作 简 历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照 片 申 请 专 家 组 申 请 信 息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专 家 组 A 组 B 组 C 组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组 个 人 简 介 ( 简 介 包 括 个 人 从 事 飞 行 或 教 学 的 工 作 年 限 飞 行 小 时 数 或 教 学 科 目 等 ) 申 请 人 签 名 日 期

附 件 2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评 审 组 成 员 证 书 评 审 组 成 员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评 审 组 类 别 :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专 家 组 / 理 论 B 组 ( 样 例 ) 备 注 : 组 长 / 副 组 长 / 秘 书 长 / 组 员 任 期 至 年 月 日 本 证 书 按 照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组 管 理 办 法 (MD-FS-2015-XX) 颁 发,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 件 3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乙 方 : 参 与 试 题 开 发 和 审 核 的 专 家 组 成 员 考 试 员 评 分 员 监 考 人 员 参 考 人 员 及 甲 方 认 为 须 签 订 该 保 密 协 议 的 其 它 人 员 第 一 条 概 念 释 义 1 本 协 议 中 的 考 试 涉 密 信 息 是 指 :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系 统 中 国 民 航 飞 行 员 汉 语 等 级 测 试 系 统 以 及 中 国 民 航 飞 行 员 英 语 等 级 测 试 系 统 ( 以 下 统 称 考 试 系 统 ) 的 所 有 试 题 的 内 容 ( 包 括 文 字 语 音 图 片 等 所 有 与 试 题 相 关 的 信 息 ) 和 其 它 与 考 试 系 统 相 关 的 软 件 载 体 2 本 协 议 中 所 提 到 的 任 职, 是 指 甲 方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的 形 式 指 派 乙 方 参 与 考 试 系 统 审 题 任 务 参 加 考 试 监 考 工 作 或 其 它 相 关 工 作 直 至 离 职 的 过 程 ; 离 职, 是 指 甲 方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的 形 式 中 止 ( 或 终 止 ) 乙 方 已 获 得 的 任 职 资 格 的 起 始 时 间 第 二 条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的 目 的 为 了 规 范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保 证 试 题 的 安 全 性,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考 试 法 和 飞 行 人 员 英 语 等 级 测 试 考 试 点 要 求 (AC-61FS-2008-15) 的 要 求, 结 合 考 试 工 作 实 际,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该 保 密 协 议 第 三 条 考 试 涉 密 信 息 的 产 权 归 属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所 有 考 试 涉 密 信 息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为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无 论 在 参 与 开 发 实 施 监 考 参 加 考 试 等 阶 段 都 不 对 考 试 涉 密 信 息 的 知 识 产 权 享 有 支 配 权 和 属 名 权 第 四 条 保 密 义 务 1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的 授 权 后, 方 可 参 加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工 作 在 参 加 考 试 相 关 工 作 过 程 中, 必 须 按 照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对 考 试 涉 密 信 息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在 审 题 和 考 试 现 场 记 录 考 试 涉 密 信 息 并 带 离 现 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告 知 公 布 发 布 出 版 任 何 涉 密 信 息 也 不 得 在 履 行 考 试 过 程 中 的 职 责 范 围 外 ( 如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培 训 中 ) 使 用 考 试 涉 密 信 息 2 乙 方 离 职 后, 承 担 如 其 在 任 期 间 同 样 的 保 密 义 务 第 五 条 违 约 责 任 甲 乙 双 方 都 应 严 格 执 行 本 协 议 甲 方 在 认 为 有 证 据 表 明 乙 方 已 违 反 本 协 议 任 一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中 止 或 终 止 乙 方 的 任 职 在 违 约 得 到 证 实 并 得 到 乙 方 认 可 后, 乙 方 须 一 次 性 向 甲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现 金

10000 元 ; 如 乙 方 违 约 行 为 已 涉 嫌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甲 方 作 为 政 府 行 政 机 关, 可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提 起 诉 讼 追 究 乙 方 的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条 争 议 解 决 因 本 协 议 引 起 的 纠 纷, 如 无 法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应 报 甲 方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裁 定 若 任 何 一 方 对 裁 定 结 果 不 服, 有 权 提 起 诉 讼 经 双 方 同 意 选 择 甲 方 住 所 地 符 合 级 别 管 辖 规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作 为 双 方 协 议 纠 纷 的 一 审 管 辖 法 院 第 七 条 协 议 生 效 和 修 改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甲 方 一 份, 乙 方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对 本 协 议 的 修 改 必 须 采 用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形 式 立 约 人 签 字 ( 盖 章 ) 甲 方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负 责 人 : ( 签 字 / 盖 章 ) 乙 方 : ( 签 字 /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附 件 4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组 执 行 审 题 任 务 纪 律 说 明 ( 本 纪 律 说 明 应 在 每 次 审 题 任 务 开 始 前 予 以 强 调 ) 针 对 本 次 审 题 任 务, 依 据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和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专 家 组 管 理 办 法 (MD-FS-2015-XX) 相 关 规 定, 各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遵 守 以 下 纪 律 : 1 在 试 题 审 核 过 程 中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干 预, 独 立 完 成 审 题 工 作 2 遵 守 审 题 工 作 纪 律 和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向 外 界 泄 露 任 何 与 审 题 活 动 有 关 的 内 容 3 除 组 织 方 提 供 的 临 时 性 记 录 载 体 外,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材 料 或 设 备 进 行 记 录, 同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漏 与 审 题 内 容 相 关 的 信 息 4 在 审 题 活 动 中 发 现 任 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向 飞 行 标 准 司 反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