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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法 律 通 讯 2011 年 7 月 本 期 摘 要 经 历 3 年 四 审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已 于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五 大 保 险 构 成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在 我 国 尽 管 已 实 施 多 年, 但 在 养 老 医 疗 生 育 保 险 领 域, 仅 出 台 过 一 些 政 策 性 文 件, 一 直 没 有 一 部 专 门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加 以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出 台, 从 根 本 上 改 变 了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只 有 政 策 的 局 面, 把 碎 片 整 合 成 为 一 座 大 厦, 其 诸 多 亮 点 值 得 我 们 关 注 文 章 要 点 : 一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覆 盖 范 围 扩 大 二 确 立 了 养 老 医 疗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制 度 三 社 会 保 险 将 强 制 征 缴 四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与 之 前 相 比 的 新 规 定 五 上 海 地 区 新 规 定 ( 一 )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城 保, 缴 费 基 数 实 行 5 年 过 渡 办 法 ( 二 ) 郊 区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的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城 保, 缴 费 基 数 实 行 3 年 过 渡 办 法 ( 三 ) 在 上 海 就 业 的 外 籍 人 员 获 得 境 外 永 久 ( 长 期 ) 居 留 权 人 员 和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可 以 参 加 社 保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1

社 会 保 险 法 之 新 规 一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覆 盖 范 围 扩 大 第 一,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了 我 国 城 乡 全 体 居 民 即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应 当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农 村 居 民 可 以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 城 镇 未 就 业 的 居 民 可 以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进 城 务 工 的 农 村 居 民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了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第 三, 进 城 务 工 的 农 村 居 民,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第 四, 被 征 地 农 民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纳 入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第 五, 在 中 国 境 内 就 业 的 外 国 人, 也 应 当 参 照 本 法 规 定 参 加 我 国 的 社 会 保 险 二 确 立 了 养 老 医 疗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制 度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不 畅, 已 经 成 为 制 约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发 展 的 突 出 问 题 此 次 通 过 的 社 保 法 以 国 家 立 法 形 式 将 转 移 接 续 上 升 为 法 律, 个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 的,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随 本 人 转 移,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计 算 ;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基 本 养 老 金 分 段 计 算 统 一 支 付 法 律 还 同 时 规 定 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转 移 接 续 问 题 : 个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 的, 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随 本 人 转 移,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计 算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2

三 社 会 保 险 将 强 制 征 缴 社 会 保 险 法 施 行 后,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法 律 责 任 大 大 加 重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责 令 其 限 期 缴 纳 或 补 足 用 人 单 位 逾 期 仍 未 缴 纳 或 补 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可 向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查 询 其 存 款 账 户 ; 并 可 申 请 县 级 以 上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划 拨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决 定, 书 面 通 知 其 开 户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划 拨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人 单 位 账 户 余 额 少 于 应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可 要 求 该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担 保, 签 订 延 期 缴 费 协 议 用 人 单 位 未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且 未 提 供 担 保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可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扣 押 查 封 拍 卖 其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财 产, 以 拍 卖 所 得 抵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与 之 前 相 比 的 新 规 定 为 了 保 障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及 时 足 额 领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社 会 保 险 法 在 现 行 规 定 基 础 上, 分 别 概 括 地 规 定 了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的 待 遇 和 享 受 条 件, 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有 所 发 展 ( 一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第 一,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的,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统 筹 养 老 金 ( 现 行 制 度 中 称 为 基 础 养 老 金 )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基 本 养 老 金 根 据 个 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缴 费 工 资 当 地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个 人 账 户 金 额 城 镇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等 因 素 确 定 缴 费 不 足 十 五 年 的 人 员 可 以 缴 费 至 满 十 五 年,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也 可 以 转 入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者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第 二,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 农 村 居 民,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条 件 的, 按 月 领 取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3

第 三,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死 亡 的, 其 遗 属 可 以 领 取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抚 恤 金 ; 在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致 残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可 以 领 取 病 残 津 贴 ( 二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由 于 我 国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不 同,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能 力 和 医 疗 消 费 水 平 等 差 距 都 很 大, 国 务 院 只 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起 付 标 准 支 付 比 例 和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等 作 了 原 则 规 定, 具 体 待 遇 给 付 标 准 由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以 收 定 支 的 原 则 确 定 考 虑 到 这 个 实 际, 本 法 没 有 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项 目 和 享 受 条 件 作 更 为 具 体 的 规 定 需 要 特 别 指 出 的 有 两 点 : 第 一, 为 了 缓 解 个 人 垫 付 大 量 医 疗 费 的 问 题, 本 法 规 定 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直 接 结 算 制 度 参 保 人 员 就 医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中,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的 部 分,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直 接 结 算 ;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异 地 就 医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制 度, 方 便 参 保 人 员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第 二, 在 明 确 应 当 由 第 三 人 负 担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的 同 时, 本 法 规 定, 医 疗 费 用 依 法 应 当 由 第 三 人 负 担, 第 三 人 不 支 付 或 者 无 法 确 定 第 三 人 的,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先 行 支 付 后,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 三 ) 工 伤 保 险 在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基 础 上, 社 会 保 险 法 有 三 项 突 破 : 第 一, 将 现 行 规 定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的 工 伤 职 工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到 统 筹 地 区 以 外 就 医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和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当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补 助 金 改 为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在 进 一 步 保 障 工 伤 职 工 权 益 的 同 时, 减 轻 了 参 保 用 人 单 位 的 负 担 第 二, 为 保 证 工 伤 职 工 得 到 及 时 救 治, 本 法 规 定 了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垫 付 追 偿 制 度 即 职 工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用 人 单 位 不 支 付 的,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先 行 支 付, 然 后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追 偿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4

第 三, 规 定 由 于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工 伤, 第 三 人 不 支 付 工 伤 医 疗 费 用 或 者 无 法 确 定 第 三 人 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先 行 支 付 后,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 四 ) 失 业 保 险 在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基 础 上, 社 会 保 险 法 进 一 步 规 定 : 第 一, 对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患 病 就 医, 由 现 行 规 定 可 以 申 领 少 量 的 医 疗 补 助 金, 改 为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享 受 相 应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其 应 当 缴 纳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从 而 提 高 了 失 业 人 员 的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第 二, 明 确 个 人 死 亡 同 时 符 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丧 葬 补 助 金 工 伤 保 险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失 业 保 险 丧 葬 补 助 金 条 件 的, 其 遗 属 只 能 选 择 领 取 其 中 的 一 项 ( 五 ) 生 育 保 险 在 总 结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实 施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本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其 职 工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包 括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和 生 育 津 贴 ; 职 工 未 就 业 配 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待 遇 五 上 海 地 区 新 规 定 社 会 保 险 法 颁 布 后, 上 海 市 政 府 近 日 出 台 了 关 于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关 于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关 于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工 伤 保 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关 于 本 市 郊 区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等 9 个 规 范 性 文 件, 分 别 对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郊 区 用 人 单 位 及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城 保 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 一 )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城 保, 缴 费 基 数 实 行 5 年 过 渡 办 法 2011 年 度 ( 今 年 7 月 至 明 年 3 月 ),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为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5

2012 年 度 (2012 年 4 月 至 2013 年 3 月 ),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为 45%; 2013 年 度 (2013 年 4 月 至 2014 年 3 月 ),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为 50%; 2014 年 度,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为 55%;2015 年 度 起,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将 按 照 本 人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本 人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高 于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00% 以 上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缴 费 基 数, 低 于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60% 的, 按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确 定 非 城 镇 户 籍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的, 缴 费 基 数 也 可 按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郊 区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的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城 保, 缴 费 基 数 实 行 3 年 过 渡 办 法 在 2011 年 7 月 至 2014 年 3 月 期 间,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按 单 位 内 个 人 月 缴 费 基 数 之 和 确 定,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按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确 定 2011 年 7 月 至 2012 年 3 月,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17%, 个 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5%, 单 位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7%, 个 人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1% 2012 年 4 月 至 2013 年 3 月,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19%, 个 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8%, 单 位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9%, 个 人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2% 2013 年 4 月 至 2014 年 3 月,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22%, 个 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8%, 单 位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12%, 个 人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2% ( 三 ) 在 上 海 就 业 的 外 籍 人 员 获 得 境 外 永 久 ( 长 期 ) 居 留 权 人 员 和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可 以 参 加 社 保 2011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就 业 的, 参 照 本 法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此 条 中 的 参 照, 是 指 原 则 上 依 照 社 会 保 险 法 执 行, 但 允 许 有 所 变 通 在 没 有 变 通 规 定 时, 外 国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6

目 前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正 抓 紧 起 草 外 籍 人 员 在 华 就 业 参 保 细 则, 将 对 外 国 人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 适 用 范 围 参 加 险 种 待 遇 领 取 等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上 海 市 也 将 按 国 家 规 定 进 一 步 研 究 完 善 相 关 办 法 在 国 家 具 体 办 法 尚 未 出 台 前, 上 海 市 将 仍 按 照 关 于 在 沪 工 作 的 外 籍 人 员 获 得 境 外 永 久 ( 长 期 ) 居 留 权 人 员 和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执 行 凡 与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的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 聘 用 ) 关 系, 并 按 规 定 分 别 办 理 了 外 国 专 家 证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B 证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定 居 国 外 人 员 在 沪 就 业 核 准 证 等 证 件 的 外 籍 获 得 境 外 永 久 ( 长 期 ) 居 留 权 台 港 澳 来 沪 工 作 人 员, 均 可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同 时 参 加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但 是, 具 有 与 中 国 签 订 社 会 保 险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议 国 家 国 籍 的 人 员 在 中 国 境 内 就 业 的, 其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办 法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办 理 根 据 互 免 双 边 协 议 的 规 定, 对 具 有 与 中 国 签 订 互 免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协 议 国 的 国 籍, 并 提 供 协 议 国 出 具 的 参 保 证 明 的 外 国 人, 可 免 除 协 议 规 定 险 种 的 缴 费 义 务, 也 不 享 受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目 前, 签 订 此 类 社 会 保 险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议 的 国 家 有 德 国 和 韩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与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协 定 规 定, 凡 不 能 提 供 由 德 国 征 收 养 老 保 险 费 和 事 业 保 险 费 的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或 联 邦 支 援 保 险 局 ( 柏 林 ) 出 具 的 根 据 中 德 社 会 保 险 协 定 出 具 的 证 明 书 的, 在 华 就 业 的 得 及 人 员 需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与 大 韩 民 国 互 免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临 时 措 施 协 议 规 定, 凡 不 能 提 供 由 韩 国 国 民 年 金 管 理 局 出 具 的 参 保 证 明 的 在 华 就 业 的 韩 籍 人 员 需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欢 迎 阅 读 我 们 的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通 讯, 您 可 以 将 其 在 贵 司 内 部 传 阅 也 可 转 发 给 其 他 感 兴 趣 的 相 关 人 士 如 您 需 要 我 们 对 该 通 讯 中 提 到 的 某 些 问 题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法 律 意 见 或 对 其 他 任 何 领 域 的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意 见, 敬 请 随 时 联 系 下 述 业 务 联 系 人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7

劳 动 业 务 联 系 人 上 海 电 话 :+86 21 6854 4599 传 真 :+86 21 6854 5667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403 号 信 息 大 厦 25 层 2501 室 邮 编 :200135 王 同 海 Tony Wang 高 级 合 伙 人 律 师 Senior Partner tony.wang@wintell.cn 138 1755 2995 蒋 叶 萍 Jessie Jiang 律 师 Attorney at Law jessie.jiang@wintell.cn 135 8589 2362 - Wintell & Co OCT 2010 www.wintell.cn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