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安 新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华 安 新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发 售 已 获 2015 年 2 月 17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华 安 新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 284 号 ) 和 2015 年 3 月 10 日 关 于 华 安 新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机 构 部 函 2015 600 号 )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和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银 行 ) 4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5 本 基 金 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 起 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和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6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直 销 机 构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上 海 业 务 部 北 京 分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西 安 分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沈 阳 分 公 司 以 及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代 销 机 构 包 括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讯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1
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的 网 点 日 期 时 间 和 程 序 等 事 项 参 照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网 点 7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8 本 基 金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除 外 )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9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每 个 投 资 者 仅 允 许 开 立 一 个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保 险 公 司 多 险 种 开 户 等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以 开 立 多 个 账 户 ), 已 经 开 立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免 予 开 户 申 请 发 售 期 内 各 销 售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的 手 续, 但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须 以 开 户 确 认 成 功 为 前 提 条 件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如 同 日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可 能 导 致 开 户 失 败 10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登 记 机 构 有 效 性 确 认, 不 得 撤 销 11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阅 读 同 时 刊 登 在 2015 年 3 月 11 日 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华 安 新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uaan.com.cn)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了 解 本 公 司 的 详 细 情 况 和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相 关 事 宜 12 对 未 开 设 代 销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50099) 及 直 销 专 线 电 话 (021-38969960 010-57635999 020-38199200 029-87651811 028-85268583 或 024-22522733) 垂 询 认 购 事 宜 2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4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系 统 性 风 险 主 题 轮 动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道 德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等 此 外,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中 包 括 股 指 期 货, 可 能 增 加 本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其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都 要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投 资 品 种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亦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一 本 次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华 安 新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华 安 新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代 码 :001104 2 基 金 类 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3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4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5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6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7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与 新 丝 路 主 题 相 关 的 子 行 业 或 企 业,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把 握 该 主 题 投 资 机 会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8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权 证 等 ) 股 指 期 货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80%-95%, 其 中, 投 资 于 新 丝 路 主 题 相 关 的 证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9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10 基 金 募 集 期 与 发 售 时 间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份 额 停 止 发 售 之 日 止,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4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时 间 为 2015 年 3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或 延 迟 发 售 时 间, 但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以 上 募 集 安 排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11 基 金 备 案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募 集 验 资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若 3 个 月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仍 未 达 到 法 定 备 案 条 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二 发 售 方 式 及 相 关 规 定 1 发 售 期 内 本 公 司 代 销 网 点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将 同 时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售 本 基 金 2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本 基 金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除 外 )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5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3 已 购 买 过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在 原 开 户 机 构 的 网 点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不 用 再 次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在 新 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先 办 理 多 渠 道 开 户 业 务, 此 业 务 需 提 供 原 基 金 账 号 4 基 金 认 购 方 式 与 费 率 (1)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当 面 委 托 传 真 委 托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进 行 认 购 (2)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化 的 认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认 购 费 率 为 每 笔 500 元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M)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300 万 1.0% 300 万 M<500 万 0.6% M 500 万 每 笔 1000 元 认 购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5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6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或,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或,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在 认 购 期 投 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其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1.2%, 若 认 购 金 额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1+1.2%)=98,814.23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 购 份 额 =(98,814.23+50)/1.00=98,864.23 份 例 二 : 某 养 老 金 客 户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投 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其 认 购 费 金 额 为 500 元, 若 认 购 金 额 在 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500=99,500 元 认 购 份 额 =(99,500+50)/1.00=99,550.00 份 三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地 点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业 务 部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31 层 电 话 :(021)38969960 传 真 :(021)58406138 联 系 人 : 姚 佳 岑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522 室 电 话 :(010)57635999 7
传 真 :(010)66214061 联 系 人 : 朱 江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8 号 高 德 置 地 夏 广 场 D 座 504 单 元 电 话 :(020)38082993 传 真 :(020)38082079 联 系 人 : 张 彤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分 公 司 地 址 :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南 关 正 街 88 号 长 安 国 际 中 心 A 座 706 室 电 话 :(029)87651811 传 真 :(029)87651820 联 系 人 : 史 小 光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地 址 :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四 段 19 号 威 斯 顿 联 邦 大 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 话 :(028)85268583 传 真 :(028)85268827 联 系 人 : 张 彤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分 公 司 地 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北 站 路 59 号 财 富 中 心 E 座 2103 室 电 话 :(024)22522733 传 真 :(024)22521633 联 系 人 : 杨 贺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华 安 电 子 交 易 网 站 :www.huaan.com.cn 智 能 手 机 APP 平 台 :iphone 交 易 客 户 端 Android 交 易 客 户 端 华 安 电 子 交 易 热 线 :40088-50099 传 真 电 话 :(021)33626962 联 系 人 : 谢 伯 恩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6 网 址 :www.boc.cn (2)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5 网 址 :www.cmbchina.com (3)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客 服 电 话 :95559 网 址 :www.bankcomm.com (4)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 22-2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962999 网 址 :www.srcb.com (5)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 邮 编 :20003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客 服 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6)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9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 95587 网 址 :www.csc108.com (7)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www.htsec.com (8)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66 网 址 :www.gtja.com (9)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16/1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666-888 公 司 网 站 :www.cgws.com (10)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1001 网 址 :www.essence.com.cn (11)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10
法 定 代 表 人 : 龚 德 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918918 网 址 :www.shzq.com (12)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33 网 址 :www.wlzq.com.cn (13)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8899 网 址 :www.cindasc.com (14)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9 号 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9 号 西 海 国 际 中 心 1 号 楼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 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98-9898 网 址 :www.xsdzq.cn (15) 联 讯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5 号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5 号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四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客 服 电 话 :95564 4008888929 网 址 :www.lxzq.com.cn (16)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11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8 网 址 :www.qlzq.com.cn (17)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 号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518 网 址 :www.hazq.com (18)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6 层 26 层 27 层 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65051166 网 址 :www.cicc.com.cn (19)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89 号 志 远 大 厦 18 层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89 号 志 远 大 厦 1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客 服 电 话 :0871-68898130 网 址 :www.tpyzq.com (20)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电 话 :(0755)25832583 传 真 :(0755)25831718 1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881888 网 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1)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新 华 路 特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新 华 路 特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579 网 址 :www.cjsc.com.cn (22)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9 号 武 汉 保 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电 话 :(027)87618889 传 真 :(027)8761886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8-86712334 网 址 :www.tfzq.com (23)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电 话 :(021)50586660-8636 传 真 :(021)50586660-861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888588 网 址 :www.longone.com.cn 四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到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业 务 认 购 金 额 在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也 可 到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办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成 功 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基 金 账 号, 并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通 讯 地 址 于 基 金 开 户 成 功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出 基 金 账 户 13
凭 证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从 递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开 户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确 认 手 续 ( 一 ) 通 过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 若 已 经 在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认 购 金 额 需 在 10 万 元 以 上 ): 1 开 户 基 金 账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8:30 17:00( 中 午 不 休 息, 周 六 周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书, 并 在 第 一 联 第 二 联 签 章 ; (3)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借 记 卡 或 储 蓄 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签 字 或 签 字 和 盖 章 ) 的 预 留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3 认 购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书, 并 在 第 一 联 第 二 联 签 章 ; (3) 办 理 认 购 时 还 需 提 供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回 单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4 缴 款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开 放 式 基 金, 应 先 到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所 在 银 行,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任 一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如 下 :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专 户 账 号 :1001190729013310952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第 二 营 业 部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专 户 账 号 :31001520313056001181 14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浦 东 分 行 (3) 交 通 银 行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专 户 账 号 :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 户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陆 家 嘴 支 行 5 注 意 事 项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不 受 理 投 资 者 以 现 金 方 式 提 出 的 认 购 申 请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当 天 可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但 认 购 的 有 效 要 以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成 功 为 前 提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须 预 留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该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等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资 金 往 来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的 户 名 应 与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1)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7:00 之 前, 若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达 本 公 司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作 无 效 处 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a 投 资 者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b 投 资 者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c 投 资 者 划 来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d 投 资 者 开 户 成 功, 但 认 购 资 金 从 非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来, 或 者 资 金 划 拨 没 有 使 用 存 折 转 账 信 汇 或 电 汇 方 式 的 ; e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3)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无 效 申 请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4)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和 认 购 申 请 后, 可 于 T+1 个 工 作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或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开 户 确 认 和 认 购 受 理 结 果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查 询 ( 二 ) 通 过 华 安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1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7 24 小 时 受 理, 工 作 日 15:00 以 后 交 易 于 下 一 工 作 日 9:30 提 交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15
(1)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uaan.com.cn, 参 照 公 布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上 的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相 关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2) 尚 未 开 通 华 安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持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交 通 银 行 借 记 卡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中 信 银 行 借 记 卡 等 银 行 卡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uaan.com.cn), 根 据 页 面 提 示 进 行 开 户 操 作, 在 开 户 申 请 提 交 成 功 后, 即 可 直 接 通 过 华 安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认 购 ; 对 持 浦 发 银 行 借 记 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前 往 浦 发 银 行 全 国 各 指 定 网 点 或 登 录 该 行 网 上 银 行 专 业 版 办 理 银 基 通 签 约 后, 即 可 直 接 通 过 华 安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认 购 ; (3) 已 经 开 通 华 安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直 接 登 录 华 安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网 上 认 购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交 易 咨 询 电 话 :40088-50099 (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五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到 各 代 销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设 在 上 海 北 京 广 州 西 安 成 都 沈 阳 的 业 务 部 或 分 公 司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成 功 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基 金 账 号, 并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通 讯 地 址 于 开 户 成 功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出 基 金 账 户 凭 证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从 递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开 户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确 认 手 续 ( 一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 若 已 经 在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1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8:30 17:00( 周 六 周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直 销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6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书, 并 在 第 一 联 第 二 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私 章 ;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则 须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3)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报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公 章 私 章 各 一 枚 ) 的 预 留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5)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非 法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章 )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6)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7) 前 来 办 理 开 户 申 请 的 机 构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3 认 购 机 构 投 资 者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直 销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书, 并 在 第 一 联 第 二 联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 (2)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的 贷 记 凭 证 回 单 复 印 件 或 电 汇 凭 证 回 单 复 印 件 ; (3) 前 来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的 机 构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4 缴 款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开 放 式 基 金, 应 先 到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所 在 银 行,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任 一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如 下 :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专 户 账 号 :1001190729013310952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第 二 营 业 部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专 户 17
账 号 :31001520313056001181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浦 东 分 行 (3) 交 通 银 行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专 户 账 号 :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 户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陆 家 嘴 支 行 5 注 意 事 项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不 受 理 投 资 者 以 现 金 方 式 提 出 的 认 购 申 请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当 天 可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但 认 购 的 有 效 要 以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成 功 为 前 提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须 预 留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该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等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资 金 往 来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的 户 名 应 与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1)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7:00 之 前, 若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到 达 本 公 司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作 无 效 处 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a 投 资 者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b 投 资 者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c 投 资 者 划 来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d 投 资 者 开 户 成 功, 但 认 购 资 金 从 非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来, 或 者 资 金 划 拨 没 有 使 用 贷 记 凭 证 方 式 或 电 汇 方 式 的 ; e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3)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无 效 认 购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4)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和 认 购 申 请 后, 可 于 T+1 个 工 作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或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开 户 确 认 和 认 购 受 理 结 果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查 询 ( 二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18
六 清 算 与 交 割 1 本 基 金 正 式 成 立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公 司 的 本 基 金 募 集 验 资 账 户 中,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折 算 为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其 中 利 息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2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募 集 验 资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3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发 行 结 束 后 完 成 七 基 金 资 产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本 基 金 具 备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2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3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4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八 本 次 募 集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31 3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学 华 成 立 时 间 :1998 年 6 月 4 日 电 话 :(021)38969999 19
传 真 :(021)58406138 联 系 人 : 王 艳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40088-50099 网 址 :www.huaan.com.cn 电 子 邮 件 :service@huaan.com.cn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电 话 :95566 ( 三 ) 销 售 机 构 见 本 公 告 第 三 部 分 ( 四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31 3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学 华 电 话 :(021)38969999 传 真 :(021)33627962 联 系 人 : 赵 良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88-50099 ( 五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20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联 系 人 : 刘 佳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刘 佳 ( 六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 三 办 公 楼 )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吴 港 平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徐 艳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蒋 燕 华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