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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第 1 章 前 言... 1 1.1 项 目 背 景 及 由 来... 1 1.2 项 目 特 点 及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1 1.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过 程... 2 1.4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2 第 2 章 总 则... 3 2.1 编 制 依 据... 3 2.2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9 2.3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与 评 价 标 准... 11 2.4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时 段 与 评 价 重 点... 16 2.5 评 价 依 据 变 更 情 况... 17 2.6 评 价 范 围 及 环 境 敏 感 区... 18 2.7 相 关 规 划 及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40 2.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43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45 3.1 项 目 概 要... 45 3.2 原 环 评 概 况... 45 3.3 工 程 概 况... 54 3.4 施 工 方 案... 78 第 4 章 工 程 分 析... 81 4.1 环 境 影 响 环 节 分 析... 81 4.2 污 染 源 强 分 析... 83 第 5 章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96 5.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96 5.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98 5.3 水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04 I

目 录 5.4 声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08 5.5 大 气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10 5.6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11 第 6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15 6.1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15 6.2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18 6.3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22 6.4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50 6.5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54 6.6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68 6.7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170 第 7 章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181 7.1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181 7.2 工 程 建 设 水 土 流 失 影 响 分 析... 181 7.3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典 型 设 计... 186 7.4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估 算... 190 第 8 章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191 8.1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191 8.2 运 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196 第 9 章 规 划 符 合 性 与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211 9.1 产 业 政 策 相 符 性 分 析... 211 9.2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 211 第 10 章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与 监 测 计 划... 215 10.1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计 划... 215 10.2 环 境 监 理 计 划... 218 10.3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222 第 11 章 公 众 参 与... 225 II

目 录 11.1 网 络 公 示... 225 11.2 现 场 公 示... 225 11.3 公 众 参 与 代 表 性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及 有 效 性 分 析... 235 11.4 公 众 参 与 结 论... 237 第 12 章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238 12.1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238 12.2 环 保 投 资... 239 12.3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241 第 13 章 评 价 结 论... 243 13.1 工 程 概 况... 243 13.2 产 业 政 策 及 规 划 符 合 性... 243 13.3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244 13.4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245 13.5 环 保 对 策 措 施 和 建 议... 247 13.6 总 结 论... 250 III

第 1 章 前 言 第 1 章 前 言 1.1 项 目 背 景 及 由 来 兴 化 市 地 处 里 下 河 腹 地 中 心, 经 济 社 会 总 体 发 展 较 为 落 后, 其 腹 地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还 较 为 薄 弱, 是 我 省 距 所 属 地 级 市 较 远 的 县 城, 目 前 城 区 与 泰 州 市 的 出 行 主 要 靠 S231 承 担, 需 要 高 速 公 路 更 直 接 的 服 务 为 解 决 兴 化 市 快 速 到 达 高 速 公 路 网 络 的 问 题, 泰 州 市 政 府 提 出 建 设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该 高 速 公 路 是 建 湖 经 兴 化 至 泰 州 高 速 公 路, 自 北 向 南 穿 越 里 下 河 地 区 腹 地, 北 接 阜 宁 至 建 湖 高 速 公 路, 向 南 经 过 兴 化, 与 泰 州 至 镇 江 高 速 公 路 衔 接, 在 京 沪 高 速 公 路 和 宁 靖 盐 高 速 公 路 之 间 形 成 了 一 条 新 的 南 北 向 通 道, 增 加 了 高 速 公 路 覆 盖 度, 其 建 设 有 利 于 发 挥 泰 州 长 江 大 桥 的 路 网 功 能, 促 进 长 三 角 一 体 化 发 展 和 江 海 联 动 战 略 的 实 施 本 项 目 已 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 获 得 江 苏 省 环 保 厅 批 复 ( 苏 环 审 [2013]78 号 ), 目 前 已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正 在 进 行 路 基 施 工 对 比 原 环 评 期 路 线, 施 工 图 设 计 路 线 发 生 摆 动, 总 里 程 增 加 了 0.108km 施 工 图 线 位 变 化 路 段 里 程 桩 号 范 围 为 K9+098~ K44+296, 其 中 偏 移 200m 以 上 的 路 段 占 路 线 长 度 的 81.4%, 大 于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重 大 变 动 环 评 管 理 的 通 知 ( 苏 环 办 2015 256 号 ) 中 规 定 的 30% 变 动 因 此, 属 于 重 大 变 动, 需 重 新 报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江 苏 省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局 委 托 苏 交 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 重 新 报 批 )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我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后, 在 充 分 研 究 工 程 设 计 资 料 现 场 踏 勘 和 资 料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导 则 的 要 求, 编 制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 重 新 报 批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1.2 项 目 特 点 及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根 据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2013.7), 本 项 目 穿 越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鲍 老 湖 森 林 公 园, 均 为 生 态 红 线 二 级 管 控 区 因 此 本 项 目 重 新 报 批 1

第 1 章 前 言 需 重 点 关 注 施 工 期 及 运 营 期 对 生 态 红 线 的 影 响, 以 及 施 工 期 采 取 的 减 缓 措 施 运 营 期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同 时, 运 营 期 的 交 通 噪 声 对 沿 线 敏 感 目 标 的 声 环 境 影 响 以 及 需 采 取 的 声 环 境 防 护 措 施, 也 是 本 项 目 需 要 关 注 的 内 容 1.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过 程 受 建 设 单 位 江 苏 省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局 的 委 托, 苏 交 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评 价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后, 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 进 行 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第 一 次 公 示, 并 开 展 了 现 场 调 查 资 料 收 集 和 现 场 监 测 工 作 经 调 查, 线 路 涉 及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鲍 老 湖 森 林 公 园 2 处 重 要 生 态 敏 感 区 经 与 环 境 保 护 城 乡 建 设 林 业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沟 通,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环 评 单 位 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 进 行 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第 二 次 公 示, 公 示 期 满 后, 开 展 了 公 众 参 与 现 场 问 卷 调 查, 在 此 基 础 上 完 成 了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 重 新 报 批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送 审 稿 ) 的 编 制 1.4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 重 新 报 批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交 通 规 划 环 保 规 划 的 相 关 要 求 项 目 的 建 设 得 到 沿 线 公 众 的 支 持,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项 目 的 建 设 运 营 对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社 会 环 境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不 利 影 响, 但 在 落 实 本 报 告 书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并 加 强 项 目 运 营 阶 段 的 环 境 管 理 和 监 控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满 足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达 标 减 缓 生 态 影 响 的 要 求, 使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处 于 可 以 接 受 的 范 围 因 此,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出 发,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 重 新 报 批 ) 的 建 设, 在 建 设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后, 仍 具 备 环 境 可 行 性 2

第 2 章 总 则 第 2 章 总 则 2.1 编 制 依 据 2.1.1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4 年 4 月 24 日 修 订,201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16 年 7 月 2 日 修 订,2016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2015.8.29;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2008.6;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1996.10;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2015.4.24;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修 订 ),2004.4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2010.12;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2004.8;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2000.10;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2015 年 4 月 24 日 修 订 施 行 );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15 年 4 月 24 日 修 订 施 行 );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1998 年 4 月 29 日 修 正 ); 1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道 法 (2015 年 3 月 1 日 施 行 ); 2.1.2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2.1.2.1 国 务 院 法 规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1998.11; 2)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7 号 ),1998.12; 3

第 2 章 总 则 3) 土 地 复 垦 条 例 (2011 年 3 月 15 日 施 行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1992 年 3 月 1 日 施 行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1993 年 10 月 5 日 起 实 施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1997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施 行 ); 2.1.2.2 地 方 性 法 规 1)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修 正 ), 江 苏 省 人 大 常 委 会,1997.7.31; 2) 江 苏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江 苏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2 号,2015.2.1 3) 江 苏 省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12 号,2012.1.12; 4)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饮 用 水 源 地 保 护 的 决 定 > 的 决 定 (2012 年 1 月 12 日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达 标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 5) 江 苏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10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6) 江 苏 省 基 本 农 田 保 持 条 例 (2010 年 修 正 本 )(2010 年 11 月 1 日 施 行 ) 7) 江 苏 省 生 态 公 益 林 条 例 (2007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 8) 江 苏 省 水 土 保 持 条 例 (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5 号 公 布 ),2013.11.29 9) 江 苏 省 农 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江 苏 省 人 大 常 委 会,1998.12.29; 10) 江 苏 生 态 省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江 苏 省 第 十 届 人 大 委 员 会,2004 年 ; 11) 江 苏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江 苏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03.8.15; 12)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饮 用 水 源 地 保 护 的 决 定, 江 苏 省 第 十 届 人 大 委 员 会,2008.1.19; 13) 江 苏 省 通 榆 河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12 年 1 月 12 日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4

第 2 章 总 则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14) 江 苏 省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江 苏 省 十 届 人 大 委 员 会,2004 年 15) 江 苏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2000.10.17; 2.1.3 国 家 部 门 规 章 及 环 境 保 护 规 范 性 文 件 2.1.3.1 环 境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章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部 令 第 33 号 ),2015.4; 2)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办 法 ( 部 令 第 35 号 ),2015.7.13; 2.1.3.2 环 境 保 护 规 范 性 文 件 1)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意 见,2015.4.25 2) 国 务 院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6]31 号 ),1996.8; 3)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全 国 绿 色 通 道 建 设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0]31 号 ); 4)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全 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纲 要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0]38 号 ),2000.12; 5)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1]35 号 ); 6)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37 号 ); 7)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5]17 号 ); 8)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湿 地 保 护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50 号 ); 9)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公 路 铁 路 ( 含 轻 轨 ) 等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环 境 噪 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3]94 号 ); 10)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发 布 <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0]7 号 ); 11)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改 善 城 乡 声 环 境 质 量 的 指 导 意 见 ( 环 发 [2010]144 号 ); 12)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实 施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11 号 ); 13)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印 发 <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审 核 及 管 理 暂 行 5

第 2 章 总 则 办 法 >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4]197 号 ); 14)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77 号 ); 15)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98 号 ); 16)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3]103 号 ); 17)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3]104 号 ); 18)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指 导 意 见 ( 环 办 [2014]48 号 ); 19) 关 于 同 意 将 江 苏 省 列 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试 点 省 份 的 函, 环 保 部 环 办 函 2011 821 号,2011.7.11 20)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改 善 城 乡 声 环 境 质 量 的 指 导 意 见 ( 环 发 [2010]144 号 ),2010.12.15 2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环 发 [2012]49 号 22)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2003 年 第 5 号 ),2003.4; 23) 关 于 发 布 实 施 限 制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12 年 本 ) 和 禁 止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12 年 本 ) 的 通 知,2012.6; 24)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9 号 ),2011.3.27; 25) 关 于 修 改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有 关 条 款 的 决 定 ( 国 家 发 改 委 第 21 号 令 ),2013.2.; 26)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39 号 ),2005.3; 27)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3 年 第 2 号,2013.1.23 6

第 2 章 总 则 2.1.4 地 方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1) 江 苏 省 大 气 颗 粒 物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91 号 ), 2013 年 6 月 9 日 2) 江 苏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 苏 政 发 2014 1 号 ),2014.1.6 3) 江 苏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2 年 本 ) ( 苏 政 办 发 [2013]9 号,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4) 江 苏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范,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2002.6; 5)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环 管 [2006]98 号 ); 6) 关 于 印 发 防 止 高 速 公 路 噪 声 扰 民 的 通 知, 苏 环 管 2008 342 号 ; 7)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和 审 批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环 管 [2008]270 号 ); 8)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重 大 变 动 环 评 管 理 的 通 知 ( 苏 环 办 2015 256 号 ), 2015.10.26 9) 江 苏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区 域 平 衡 方 案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环 办 [2011]71 号 ); 10) 江 苏 省 环 保 厅 江 苏 省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意 见 ( 苏 环 规 [2012]4 号 ); 11)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的 意 见 苏 环 规 [2012]4 号 12) 关 于 苏 环 规 2012 4 号 的 有 关 说 明, 江 苏 省 环 保 厅,2012.11.30; 13) 江 苏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切 实 开 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监 理 的 通 知 ( 苏 环 规 [2013]115 号 ); 14) 江 苏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方 案 ( 苏 环 办 [2011]250 号 ) 15) 江 苏 省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核 准 名 录 ; 江 苏 省 水 利 厅,2007.3.1 16) 关 于 发 布 < 江 苏 省 省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预 防 区 和 重 点 治 理 区 > 的 公 告 ( 苏 水 农 2014 48 号 ),2014.11.5 17) 关 于 修 改 < 江 苏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2 年 本 )> 部 分 7

第 2 章 总 则 条 目 的 通 知 ( 苏 经 信 产 业 [2013]183 号, 江 苏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18) 泰 州 市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3 年 本 ) ; 19) 泰 州 市 城 市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 泰 政 办 发 [2004] 209 号 ); 2.1.5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2.1-20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1993);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610-2016);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 19-2011); 7)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 试 行 ) (JTGB03-2006); 8)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9) 环 境 噪 声 与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技 术 导 则 (HJ 2034-2013) 10)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GB/T16543.1~16453.6-1996); 11)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技 术 规 范 (SL204-98) 12) 公 路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范 (JTGB04-2010) 13)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环 发 [2010]7 号 14) 关 于 调 整 公 路 交 通 情 况 调 查 车 型 分 类 及 折 算 系 数 的 通 知, 厅 规 划 字 [2010]205 号 15)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GB/T 50434-2008) 16)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01 2003) 17) 公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 (JTG D30-2015) 2.1.6 规 划 文 件 1)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2013.7; 2) 江 苏 省 地 表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划,2003.3; 8

第 2 章 总 则 3) 江 苏 省 省 道 公 路 网 规 划 (2011-2020 年 ) 4) 江 苏 省 高 速 公 路 网 规 划 (2010 年 版 ) 5) 兴 化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9-2030) 6) 姜 堰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9-2030) 2.1.7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1) 环 评 合 同 2) 关 于 对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苏 环 审 [2013]78 号 ),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2013.4.19 3) 关 于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 苏 发 改 基 础 发 (2013)1689 号 ), 江 苏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2013.11.06 4) 关 于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初 步 设 计 的 批 复 ( 苏 发 改 基 础 发 (2014)894 号 ), 江 苏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2014.8.14 5) 关 于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 重 新 报 批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的 函 ( 泰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2015.8.12) 6) 监 测 报 告,(2016) 兴 环 监 ( 综 ) 字 第 (008) 号, 兴 化 市 环 境 监 测 站 7)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声 环 境 保 护 初 步 设 计,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4.1 8)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水 环 境 保 护 初 步 设 计,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4.1 9)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其 他 项 目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2.2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2.2.1 评 价 因 子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本 次 评 价 的 评 价 因 子 见 表 2.2-1 9

第 2 章 总 则 表 2.2-1 本 项 目 评 价 因 子 一 览 表 环 境 要 素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影 响 预 测 因 子 地 表 水 环 境 ph CODcr DO 石 油 类 TP NH 3 -N SS 运 营 期 : CODcr SS 石 油 类 声 环 境 等 效 连 续 声 级 L Aeq 等 效 连 续 声 级 L Aeq 大 气 环 境 PM 10 NO 2 CO 运 营 期 :NO 2 CO 生 态 环 境 土 地 利 用 植 被 分 布 水 土 土 地 利 用 ( 临 时 占 用 耕 地 永 久 占 用 耕 地 ) 植 被 损 失 流 失 ( 临 时 占 地 永 久 占 地 ) 水 土 流 失 (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 社 会 环 境 区 域 规 划 社 会 经 济 征 地 拆 迁 基 础 设 施 交 通 阻 隔 2.2.2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根 据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 试 行 ) (JTGB03-2006), 对 项 目 建 设 及 运 营 可 能 产 生 的 各 类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按 照 长 期 短 期, 可 逆 不 可 逆, 严 重 一 般 轻 微 等 进 行 矩 阵 列 表 分 析, 分 析 结 果 见 表 2.2-2 表 2.2-2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矩 阵 表 前 期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占 拆 路 路 桥 材 机 运 绿 复 施 工 行 为 取 迁 料 械 输 环 境 资 源 弃 安 运 作 行 土 地 置 基 面 涵 输 业 驶 化 垦 桥 涵 边 沟 就 业 劳 务 经 济 n 航 运 n n n 社 会 公 路 运 输 n n n n 发 展 农 业 n 水 利 n n n 土 地 利 用 n n 土 质 n 地 表 水 文 n 地 面 水 质 n n n 生 态 水 土 保 持 n n 资 源 水 生 生 物 n n n 陆 地 植 被 n n n n 陆 栖 动 物 n n n 居 住 n n n n n 生 活 声 学 质 量 n n n 质 量 空 气 质 量 n n n n 注 : / : 长 期 / 短 期 影 响 ; 涂 黑 / 白 : 不 利 / 有 利 影 响 ; 空 白 : 无 相 互 影 响 10

第 2 章 总 则 2.3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与 评 价 标 准 2.3.1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2.3.1.1 地 表 水 根 据 江 苏 省 地 表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划, 本 项 目 跨 越 的 主 要 河 流 有 蚌 蜒 河 泰 东 河,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标 准 ;SS 参 考 水 利 部 地 表 水 资 源 质 量 标 准 (SL63-94) 对 应 的 三 级 标 准 其 余 河 流 中 心 河 曹 垛 河 黄 舍 河 马 季 湾 河 陈 堡 河 校 阳 河 周 陈 河 泽 港 河 周 泽 河 卖 水 河 向 阳 河 边 周 界 河 薛 陈 西 大 河 仓 北 后 大 河 尹 庄 大 河 通 界 河 茅 山 河 潘 庄 河 甸 上 河 马 南 河 孙 庄 河 游 港 河 苏 红 河 等,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Ⅳ 类 标 准 ; SS 参 考 水 利 部 地 表 水 资 源 质 量 标 准 (SL63-94) 对 应 的 四 级 标 准 本 项 目 沿 线 主 要 河 流 的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见 表 2.3-1 表 2.3-1 项 目 沿 线 主 要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一 览 表 序 号 河 流 名 称 位 置 关 系 水 质 目 标 功 能 WJ1 中 心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 曹 垛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3 蚌 蜒 河 跨 越 Ⅲ 类 工 业, 农 业 WJ4 黄 舍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5 马 季 湾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6 陈 堡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7 陈 堡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8 校 阳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9 周 陈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0 泽 港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1 周 泽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2 卖 水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3 向 阳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4 边 周 界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11

第 2 章 总 则 序 号 河 流 名 称 位 置 关 系 水 质 目 标 功 能 WJ15 薛 陈 西 大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6 仓 北 后 大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7 尹 庄 大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8 通 界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9 茅 山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0 潘 庄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1 甸 上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2 甸 上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3 马 南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4 孙 庄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5 游 港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6 泰 东 河 跨 越 Ⅲ 类 工 业, 农 业 WJ27 苏 红 河 跨 越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2.3.1.2 声 环 境 该 地 区 无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因 此 根 据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执 行 表 2.3-2 表 2.3-2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表 范 围 道 路 边 界 外 35 米 范 围 内 道 路 边 界 外 35 米 范 围 以 外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4a 类 2 类 2.3.1.3 大 气 环 境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为 环 境 空 气 二 类 功 能 区 2.3.2 评 价 标 准 2.3.2.1 地 表 水 环 境 (1)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本 次 评 价 采 用 的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见 表 2.3-3 12

第 2 章 总 则 (2)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运 营 期 收 费 站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执 行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中 的 一 级 标 准 项 目 部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执 行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中 的 一 级 标 准 见 表 2.3-4 表 2.3-3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 单 位 :mg/l) 适 用 河 流 蚌 蜒 河 泰 东 河 中 心 河 曹 垛 河 黄 舍 河 马 季 湾 河 陈 堡 河 校 阳 河 周 陈 河 泽 港 河 周 泽 河 卖 水 河 向 阳 河 边 周 界 河 薛 陈 西 大 河 仓 北 后 大 河 尹 庄 大 河 通 界 河 茅 山 河 潘 庄 河 甸 上 河 马 南 河 孙 庄 河 游 港 河 苏 红 河 与 项 目 关 系 跨 越 跨 越 标 准 依 据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标 准 地 表 水 资 源 质 量 标 准 (SL63-94) 三 级 标 准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Ⅳ 类 标 准 地 表 水 资 源 质 量 标 准 (SL63-94) 四 级 标 准 评 价 因 子 浓 度 限 值 (mg/l) 浓 度 限 值 (mg/l) ph 6~9 6~9 COD 20 30 DO 5 3 石 油 类 0.05 0.5 TP 0.2 0.3 NH 3 -N 1.0 1.5 SS 30 60 *:ph 单 位 为 无 量 纲 表 2.3-4 污 水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 单 位 :mg/l) 污 染 物 ph * CODcr BOD 5 NH 3 N 动 植 物 油 石 油 类 SS 浓 度 限 值 (mg/l) 6-9( 无 量 纲 ) 100 20 15 10 5 70 依 据 标 准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表 4 一 级 标 准 *:ph 单 位 为 无 量 纲 2.3.2.2 声 环 境 (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根 据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13

第 2 章 总 则 (GB/T15190-2014)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次 评 价 采 用 的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见 表 2.3-5 表 2.3-5 功 能 区 类 别 声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等 效 声 级 Leq(dB(A)) 昼 间 夜 间 道 路 边 界 外 35 米 范 围 外 2 类 60 50 道 路 边 界 外 35 米 范 围 内 4a 类 70 55 项 目 沿 线 居 民 室 内 噪 声 参 照 执 行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GB50118-2010)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见 表 2.3-6 表 2.3-6 住 宅 室 内 噪 声 标 准 房 间 名 称 允 许 噪 声 级 db(a) 昼 间 夜 间 住 宅 建 筑 卧 室 45 37 起 居 室 ( 厅 ) 45 (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本 次 评 价 施 工 期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12523-2011) 中 表 1 排 放 限 值, 具 体 见 表 2.3-7 表 2.3-7 施 工 期 噪 声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噪 声 限 值 Leq(dB(A)) 标 准 依 据 备 注 昼 间 夜 间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70 55 放 标 准 (GB 12523-2011) 夜 间 噪 声 最 大 声 级 超 过 限 值 的 幅 度 不 大 于 15dB(A) 2.3.2.3 大 气 环 境 (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本 次 评 价 采 用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见 表 2.3-8 14

第 2 章 总 则 表 2.3-8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评 价 因 子 浓 度 限 值 (μg/m 3 ) 1 小 时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年 平 均 标 准 依 据 PM 10 150 70 NO 2 200 80 40 TSP 300 200 NOx 250 100 50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CO 10000 4000 苯 并 芘 0.0025 0.001 (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施 工 期 拌 合 站 颗 粒 物 有 组 织 无 组 织 排 放 及 沥 青 摊 铺 作 业 无 组 织 散 发 的 沥 青 烟 气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见 表 2.3-9 表 2.3-9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摘 录 ) 序 号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kg/h 排 气 筒 高 度 m 二 级 标 准 依 据 1 TSP 120 15 3.5 2 沥 青 烟 40( 熔 炼 浸 涂 ) 75( 建 筑 搅 拌 ) 15 0.18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2.3.2.4 水 土 流 失 水 土 流 失 评 价 标 准 采 用 沿 线 多 年 平 均 水 土 流 失 量 为 参 照 量, 并 按 表 2.3-10 分 级 表 2.3-10 水 力 侵 蚀 强 度 分 级 指 标 级 别 侵 蚀 模 数 [t/(km 2 年 )] Ⅰ 微 度 侵 蚀 ( 无 明 显 侵 蚀 ) <500 Ⅱ 轻 度 侵 蚀 500~2,500 Ⅲ 中 度 侵 蚀 Ⅳ 强 度 侵 蚀 Ⅴ 极 强 度 侵 蚀 2,500~5,000 5,000~8,000 8,000~15,000 Ⅵ 剧 烈 侵 蚀 > 15,000 15

第 2 章 总 则 2.4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时 段 与 评 价 重 点 2.4.1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要 求, 本 项 目 各 环 境 要 素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见 表 2.4-1 表 2.4-1 本 项 目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一 览 表 环 境 要 素 评 价 等 级 判 定 依 据 原 环 评 评 价 等 级 重 新 报 批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排 放 的 废 水 主 要 为 收 费 站 的 生 活 污 水, 经 处 理 后 尾 水 优 先 回 用 于 收 费 站 绿 化, 多 余 水 量 排 入 互 通 区 水 体 污 染 物 种 类 为 非 持 久 性 污 染 物, 水 质 参 数 为 ph CODcr NH 3 -N 石 油 类 SS, 数 量 小 于 7, 污 水 水 质 简 单 ; 污 水 排 放 量 小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确 定 水 环 境 按 三 级 评 价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610-2016),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加 油 站, 属 于 Ⅳ 类 项 目, 无 需 开 展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本 项 目 为 大 型 项 目, 位 于 4a 类 2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建 成 后 噪 声 级 增 高 量 5dB 以 上, 沿 线 受 影 响 人 口 增 加 较 多,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确 定 声 环 境 按 一 级 评 价 项 目 沿 线 无 集 中 式 排 放 源 ( 服 务 区 车 站 等 ),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确 定 大 气 环 境 按 三 级 评 价 路 线 全 长 35.662km<50 km; 路 线 局 部 涉 及 重 要 生 态 敏 感 区 域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 19-2011), 确 定 生 态 环 境 按 三 级 评 价 水 环 境 三 级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地 下 水 环 境 三 级 不 涉 及 声 环 境 一 级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大 气 环 境 三 级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生 态 环 境 三 级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2.4.2 评 价 时 段 本 项 目 已 于 2014 年 底 开 工 建 设, 预 计 竣 工 时 间 为 2017 年,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路 基 施 工 根 据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 试 行 ) (JTGB03-2006), 运 营 期 评 价 年 份 按 工 程 竣 工 后 运 营 的 第 1 年 ( 近 期 ) 第 7 年 ( 中 期 ) 和 第 15 年 ( 远 期 ) 计, 分 别 为 2018 年 2024 年 和 2032 年 2.4.3 评 价 重 点 根 据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2013.7), 本 项 目 穿 越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鲍 老 湖 森 林 公 园, 均 为 生 态 红 线 二 级 管 控 区 因 此 本 项 目 重 新 报 批 16

第 2 章 总 则 需 重 点 关 注 施 工 期 及 运 营 期 对 生 态 红 线 的 影 响, 以 及 施 工 期 采 取 的 减 缓 措 施 运 营 期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同 时, 运 营 期 的 交 通 噪 声 对 沿 线 敏 感 目 标 的 声 环 境 影 响 以 及 需 采 取 的 声 环 境 防 护 措 施, 也 是 本 项 目 需 要 关 注 的 内 容 2.5 评 价 依 据 变 更 情 况 2.5.1 标 准 变 更 原 环 评 开 展 评 价 工 作 的 时 间 是 2013 年 4 月, 本 次 评 价 与 原 环 评 相 关 评 价 标 准 变 更 情 况 见 表 2.5-1 表 2.5-1 评 价 使 用 标 准 变 更 情 况 表 分 类 大 气 地 表 水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原 环 评 本 次 评 价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Ⅳ 类 标 准 ; 地 表 水 资 源 质 量 标 准 (SL63-94) 三 级 四 级 标 准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2 类 4a 类 标 准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变 更 情 况 未 变 更 未 变 更 未 变 更 排 放 标 准 原 环 评 本 次 评 价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标 准 (GB16297-1996) (GB8978-1996) 一 级 标 准 ; (GB12523-2011) 二 级 标 准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变 更 情 况 未 变 更 未 变 更 未 变 更 2.5.2 技 术 导 则 变 更 原 环 评 开 展 评 价 工 作 的 时 间 是 2013 年 4 月, 由 于 国 家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的 更 新, 本 次 采 用 更 新 后 的 导 则 进 行 评 价 本 次 评 价 与 原 环 评 相 关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变 更 情 况 见 表 2.5-2 17

第 2 章 总 则 表 2.5-2 评 价 使 用 导 则 变 更 情 况 表 分 类 原 环 评 本 次 评 价 变 化 情 况 总 则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则 HJ/2.1-2011 与 原 环 评 相 同 未 变 更 大 气 环 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与 原 环 评 相 同 未 变 更 地 表 水 环 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1993 与 原 环 评 相 同 未 变 更 地 下 水 环 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610-2016) 变 更 声 环 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与 原 环 评 相 未 变 更 生 态 环 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与 原 环 评 相 未 变 更 2.6 评 价 范 围 及 环 境 敏 感 区 2.6.1 评 价 范 围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和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 施 行 ) (JTGB03-2006) 要 求, 本 项 目 各 环 境 要 素 的 评 价 范 围 见 表 2.6-1 表 2.6-1 本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一 览 表 环 境 因 素 原 环 评 评 价 范 围 本 次 评 价 地 表 水 环 境 公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200m 以 内 区 域 未 变 更 环 境 空 气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内 未 变 更 环 境 噪 声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内 未 变 更 生 态 环 境 公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300m 以 内 区 域 及 公 路 沿 线 取 土 场 临 时 占 地 等 动 土 范 围 未 变 更 2.6.2 环 境 敏 感 区 2.6.2.1 水 环 境 本 项 目 跨 越 的 主 要 河 流 有 蚌 蜒 河 泰 东 河 中 心 河 曹 垛 河 黄 舍 河 马 季 湾 河 陈 堡 河 校 阳 河 周 陈 河 泽 港 河 周 泽 河 卖 水 河 向 阳 河 边 周 界 河 薛 陈 西 大 河 仓 北 后 大 河 尹 庄 大 河 通 界 河 茅 山 河 潘 庄 河 甸 上 河 马 南 河 孙 庄 河 18

第 2 章 总 则 游 港 河 苏 红 河 与 原 环 评 跨 越 的 河 流 一 致, 仅 在 跨 越 点 处 发 生 变 化 本 项 目 主 要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2.6-2 表 2.6-2 主 要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表 序 号 桩 号 河 流 名 称 位 置 关 系 桥 跨 河 段 水 质 长 度 (m) 目 标 功 能 WJ1 K10+093 中 心 河 跨 越 35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 K11+780 曹 垛 河 跨 越 49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3 K13+216 蚌 蜒 河 跨 越 65 Ⅲ 类 工 业, 农 业 WJ4 K15+481 黄 舍 河 跨 越 48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5 K17+920 马 季 湾 河 跨 越 30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6 K18+446 陈 堡 河 跨 越 63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7 K18+646 陈 堡 河 跨 越 91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8 K19+512 校 阳 河 跨 越 46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9 K20+283 周 陈 河 跨 越 63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0 K23+000 泽 港 河 跨 越 129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1 K23+995 周 泽 河 跨 越 78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2 K24+511 卖 水 河 跨 越 45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3 K26+675 向 阳 河 跨 越 16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4 K28+379 边 周 界 河 跨 越 70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5 K29+523 薛 陈 西 大 河 跨 越 81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6 K31+116 仓 北 后 大 河 跨 越 53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7 K32+418 尹 庄 大 河 跨 越 92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18 K33+050 通 界 河 跨 越 183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备 注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19

第 2 章 总 则 序 号 桩 号 河 流 名 称 位 置 关 系 桥 跨 河 段 水 质 长 度 (m) 目 标 功 能 WJ19 K35+506 茅 山 河 跨 越 64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0 K37+131 潘 庄 河 跨 越 42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1 K38+035 甸 上 河 跨 越 47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2 K38+667 甸 上 河 跨 越 39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3 K38+979 马 南 河 跨 越 28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4 K40+655 孙 庄 河 跨 越 65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5 K40+947 游 港 河 跨 越 89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WJ26 K42+303 泰 东 河 跨 越 100 Ⅲ 类 工 业, 农 业 WJ27 K43+430 苏 红 河 跨 越 31 Ⅳ 类 工 业, 农 业 备 注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 跨 越 点 发 生 变 化 ) 2.6.2.2 声 大 气 环 境 原 环 评 敏 感 点 21 处, 施 工 图 阶 段 敏 感 点 35 处, 名 称 ( 范 围 ) 变 化 5 处, 减 少 16 处, 新 增 30 处 本 项 目 公 路 沿 线 声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2.6-5, 房 建 区 周 边 500m 范 围 内 的 声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2.6-6 及 图 2-1 图 2-2 图 2-3, 大 临 工 程 周 边 200m 范 围 内 的 声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2.6-7 2.6.2.3 生 态 环 境 根 据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 苏 政 发 [2013]113 号 ),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主 要 为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鲍 老 湖 森 林 公 园, 均 为 二 级 管 控 区 原 环 评 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 取 得 江 苏 省 环 保 厅 的 批 复, 原 环 评 编 制 过 程 中,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重 要 生 态 功 能 保 护 区 区 域 规 划 的 通 知 ( 苏 环 发 [2009]11 号 ) 文 件, 根 据 苏 环 发 [2009]11 号 原 环 评 路 线 涉 及 的 生 态 敏 感 区 为 泰 东 河 ( 泰 州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由 于 苏 环 发 [2009]11 号 中 未 划 分 鲍 老 湖 森 林 公 园 保 护 区, 原 环 评 路 线 不 涉 及 该 敏 感 目 标 20

第 2 章 总 则 2013 年 7 月,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 苏 政 发 [2013]113 号 ), 取 代 苏 环 发 [2009]11 号 根 据 苏 政 发 [2013]113 号, 本 次 重 新 报 批 路 线 涉 及 的 生 态 敏 感 区 中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即 为 原 先 的 泰 东 河 ( 泰 州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同 时 新 增 鲍 老 湖 森 林 公 园 本 项 目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2.6-3 表 2.6-3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一 览 表 生 态 敏 感 区 类 别 名 称 级 别 批 准 文 号 所 在 行 政 区 保 护 对 象 线 路 相 对 关 系 重 要 生 态 敏 感 区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森 林 公 园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鲍 老 湖 森 林 公 园 省 级 省 级 苏 政 发 [2013]113 号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水 源 水 质 保 护 自 然 与 人 文 景 观 保 护 本 项 目 K40+900~K43+300 以 路 基 加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全 长 2.4km 本 项 目 K39+000~K40+200 以 路 基 形 式 穿 越, 全 长 1.2km 穿 越 段 均 为 鱼 塘 2.6.3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本 项 目 的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2.6-4 表 2.6-4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一 览 表 序 号 保 护 目 标 保 护 目 标 概 况 备 注 S1 被 征 地 拆 迁 居 民 全 线 拆 迁 建 筑 物 数 量 为 17317m² 比 原 环 评 时 期 减 少 拆 迁 量 21448 m² S2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沿 线 农 田 水 利 灌 溉 设 施 及 房 屋 建 筑 21

第 2 章 总 则 表 2.6-5 本 项 目 拟 建 公 路 沿 线 声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一 览 表 路 段 序 号 名 称 桩 号 环 境 特 征 现 状 现 状 照 片 评 价 范 围 内 户 数 / 人 数 路 段 形 式 路 基 高 差 *,m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工 程 实 施 后 拆 迁 评 价 范 围 内 情 况 户 数 / 人 数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 红 线 距 离,m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位 置 关 系 敏 感 点 位 于 兴 化 主 线 : 南 收 费 站 东 侧, 1 瓦 庄 村 一 组 K10+700~ K10+700 匝 道 : CK0+600~ 房 屋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排 列 与 道 路 斜 交,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50 户 149 人 互 通 匝 道 2 2 不 拆 迁 50 户 149 人 主 线 : 路 东 427/422 匝 道 : 路 东 84/46 CK0+650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兴 化 南 互 通 ~ 周 庄 互 通 2 瓦 庄 村 二 组 K10+100~ K10+250 朝 向 与 道 路 呈 20 夹 角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41 户 123 人 桥 梁 5 2 拆 迁 5 户 36 户 108 人 路 西 65/49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密 路 基 4 8 户 24 人 路 西 30/11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3 瓦 庄 村 四 组 K10+600~ K10+800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以 1 层 房 48 户 144 人 1.8 拆 迁 13 户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路 基 2 27 户 82 人 路 西 57/41 片 农 田 22

第 2 章 总 则 路 段 序 号 名 称 桩 号 环 境 特 征 现 状 现 状 照 片 评 价 范 围 内 户 数 / 人 数 路 段 形 式 路 基 高 差 *,m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工 程 实 施 后 拆 迁 评 价 范 围 内 情 况 户 数 / 人 数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 红 线 距 离,m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位 置 关 系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4 曹 垛 村 十 组 K10+900~ K11+000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15 户 44 人 路 基 4 2 不 拆 迁 15 户 44 人 路 西 138/116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房 屋 沿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5 曹 垛 村 九 组 K11+250~ K11+450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41 户 122 人 路 基 4.6 2 不 拆 迁 41 户 122 人 路 东 127/104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密 路 基 4 12 户 36 人 两 侧 37/14 6 蒋 庄 村 二 十 六 组 K12+350~ K12+960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92 户 186 人 4.4 拆 迁 7 户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路 基 2 73 户 220 人 两 侧 60/44 片 农 田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90 夹 角, 较 路 基 4 5 户 15 人 路 东 32/11 蒋 庄 村 为 松 散, 朝 向 与 7 蒋 南 四 五 K13+400~ K13+700 道 路 呈 90 夹 角 以 1 层 房 屋 24 户 72 人 3.2 拆 迁 4 户 组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路 基 2 15 户 45 人 路 东 56/40 农 田 23

第 2 章 总 则 路 段 序 号 名 称 桩 号 环 境 特 征 现 状 现 状 照 片 评 价 范 围 内 户 数 / 人 数 路 段 形 式 路 基 高 差 *,m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工 程 实 施 后 拆 迁 评 价 范 围 内 情 况 户 数 / 人 数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 红 线 距 离,m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位 置 关 系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密 桥 梁 4 5 户 15 人 路 东 43/27 蒋 庄 村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8 蒋 南 六 七 K14+000~ K14+300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以 1 层 房 56 户 168 人 4.7 不 拆 迁 组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桥 梁 2 51 户 153 人 两 侧 60/44 片 农 田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90 夹 角, 密 路 基 4 8 户 24 人 两 侧 28/5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9 曹 黄 村 五 组 K15+300~ K15+450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以 1 层 房 53 户 159 人 4.7 拆 迁 5 户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路 基 2 40 户 120 人 两 侧 68/52 片 农 田 房 屋 沿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路 基 4 25 户 75 人 两 侧 26/5 10 曹 黄 村 六 组 K15+600~ K16+000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155 户 465 人 3.4 拆 迁 10 户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路 基 2 120 户 360 人 两 侧 58/42 房 屋 沿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11 镇 郊 村 十 六 组 K16+850~ K16+950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5 户 15 人 路 基 4 2 不 拆 迁 5 户 15 人 路 东 171/149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24

第 2 章 总 则 路 段 序 号 名 称 桩 号 环 境 特 征 现 状 现 状 照 片 评 价 范 围 内 户 数 / 人 数 路 段 形 式 路 基 高 差 *,m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工 程 实 施 后 拆 迁 评 价 范 围 内 情 况 户 数 / 人 数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 红 线 距 离,m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位 置 关 系 房 屋 垂 直 于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12 镇 郊 村 十 四 组 K17+500~ K17+600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36 户 107 人 路 基 4.5 2 不 拆 迁 36 户 107 人 路 东 65/42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13 镇 郊 村 十 二 组 K18+000~ K18+100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36 户 107 人 路 基 3.6 2 不 拆 迁 36 户 107 人 路 东 161/140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房 屋 沿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14 向 沟 村 K18+200~ K18+800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147 户 441 人 桥 梁 4 2 不 拆 迁 147 户 441 人 路 西 107/91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房 屋 沿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15 中 学 西 街 K18+800~ K18+950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51 户 153 人 路 基 2.6 2 拆 迁 5 户 46 户 139 人 路 东 92/72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25

第 2 章 总 则 路 段 序 号 名 称 桩 号 环 境 特 征 现 状 现 状 照 片 评 价 范 围 内 户 数 / 人 数 路 段 形 式 路 基 高 差 *,m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工 程 实 施 后 拆 迁 评 价 范 围 内 情 况 户 数 / 人 数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 红 线 距 离,m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位 置 关 系 房 屋 沿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16 陈 南 村 K19+350~ K19+500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33 户 100 人 桥 梁 4.6 2 不 拆 迁 33 户 100 人 路 东 132/116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17 颜 庄 村 四 组 K20+700~ K20+900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以 1 层 房 65 户 195 人 路 基 3 2 拆 迁 3 户 62 户 185 人 路 东 57/37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18 颜 吕 村 十 一 组 K22+050~ K22+200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以 1 层 房 22 户 66 人 路 基 4.2 2 不 拆 迁 22 户 66 人 路 西 73/51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密 桥 梁 4 10 户 30 人 路 东 45/29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19 殷 庄 村 十 组 K23+050~ K23+250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以 1 层 房 42 户 126 人 5.3 不 拆 迁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桥 梁 2 32 户 97 人 两 侧 60/44 片 农 田 26

第 2 章 总 则 路 段 序 号 名 称 桩 号 环 境 特 征 现 状 现 状 照 片 评 价 范 围 内 户 数 / 人 数 路 段 形 式 路 基 高 差 *,m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工 程 实 施 后 拆 迁 评 价 范 围 内 情 况 户 数 / 人 数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 红 线 距 离,m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位 置 关 系 房 屋 位 于 C 匝 道 20 周 泽 村 一 组 主 线 : K23+400~ K23+800 匝 道 : CK0+000~ CK0+100 处,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36 户 107 人 互 通 匝 道 9.1 2 不 拆 迁 36 户 107 人 主 线 : 路 东 124/94 匝 道 : 路 东 76/19 片 农 田 21 殷 庄 村 八 九 组 主 线 : K23+200~ K23+400 匝 道 : CK0+500~ CK0+800 房 屋 位 于 周 庄 收 费 站 南 侧,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117 户 351 人 互 通 匝 道 互 通 匝 道 2 4 20 户 60 人 拆 迁 12 户 2 85 户 255 人 主 线 : 路 西 243/224 匝 道 : 路 西 29/8 主 线 : 路 西 244/228 匝 道 : 路 西 56/35 房 屋 排 列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22 西 浒 村 三 组 K25+150~ K25+300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23 户 69 人 路 基 4.4 2 不 拆 迁 23 户 69 人 路 东 144/121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周 庄 互 较 远 通 ~ 俞 跺 互 通 房 屋 沿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路 基 4 25 户 75 人 路 西 31/11 23 东 坂 伦 村 十 六 组 K28+100~ K28+400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149 户 447 人 3 拆 迁 16 户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路 基 2 108 户 323 人 路 西 55/39 27

第 2 章 总 则 路 段 序 号 名 称 桩 号 环 境 特 征 现 状 现 状 照 片 评 价 范 围 内 户 数 / 人 数 路 段 形 式 路 基 高 差 *,m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工 程 实 施 后 拆 迁 评 价 范 围 内 情 况 户 数 / 人 数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 红 线 距 离,m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位 置 关 系 房 屋 沿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24 东 坂 伦 村 二 组 K28+150~ K28+400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53 户 160 人 路 基 3.5 2 不 拆 迁 53 户 160 人 路 东 130/109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桥 梁 4 15 户 45 人 路 东 30/14 25 薛 陈 村 十 八 组 K29+400~ K29+700 朝 向 与 道 路 呈 60 夹 角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162 户 486 人 4.7 拆 迁 7 户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桥 梁 2 140 户 419 人 路 东 58/42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26 田 管 村 五 组 K30+650~ K30+750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38 户 115 人 路 基 3 2 不 拆 迁 38 户 115 人 路 东 70/50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27 田 管 村 六 组 K30+950~ K31+050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15 户 45 人 路 基 4 2 不 拆 迁 15 户 45 人 路 西 90/68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28

第 2 章 总 则 路 段 序 号 名 称 桩 号 环 境 特 征 现 状 现 状 照 片 评 价 范 围 内 户 数 / 人 数 路 段 形 式 路 基 高 差 *,m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工 程 实 施 后 拆 迁 评 价 范 围 内 情 况 户 数 / 人 数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 红 线 距 离,m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位 置 关 系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28 田 管 村 二 组 K31+220~ K31+400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10 户 30 人 路 基 4.2 2 不 拆 迁 10 户 30 人 路 东 105/83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29 仓 场 二 十 八 组 K31+950~ K32+100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50 户 150 人 路 基 3 2 不 拆 迁 50 户 150 人 路 西 129/109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房 屋 垂 直 于 道 路 走 向 分 布, 密 集 路 基 4 8 户 24 人 路 东 28/8 30 仓 东 村 K32+000~ K32+600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120 户 360 人 3 拆 迁 10 户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路 基 2 102 户 305 人 路 东 56/40 房 屋 走 向 与 道 路 呈 30 角,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31 仓 南 七 组 K32+400~ K32+600 道 路 呈 30 角 以 1 层 房 屋 为 118 户 355 人 桥 梁 3 2 不 拆 迁 118 户 355 人 路 东 102/86 主, 房 屋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29

第 2 章 总 则 路 段 序 号 名 称 桩 号 环 境 特 征 现 状 现 状 照 片 评 价 范 围 内 户 数 / 人 数 路 段 形 式 路 基 高 差 *,m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工 程 实 施 后 拆 迁 评 价 范 围 内 情 况 户 数 / 人 数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 红 线 距 离,m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位 置 关 系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32 南 陈 五 组 K33+050~ K33+200 朝 向 与 道 路 呈 30 角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67 户 200 人 桥 梁 4.8 2 不 拆 迁 67 户 200 人 路 东 78/62 质 量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朝 向 与 道 路 平 33 甸 夏 村 甸 上 K38+300~ K38+400 行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19 户 57 人 路 基 3.8 2 不 拆 迁 19 户 57 人 路 东 129/107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离 道 路 较 远 房 屋 呈 点 状 分 布, 密 集 且 整 齐, 桥 梁 4 25 户 75 人 两 侧 24/8 俞 跺 互 通 ~ 於 溪 枢 纽 34 朱 庄 村 一 组 K40+750~ K41+150 朝 向 与 道 路 垂 直 以 1 层 房 屋 为 主, 房 屋 质 量 239 户 717 人 7.7 拆 迁 12 户 较 好, 周 边 大 片 农 田 桥 梁 2 202 户 605 人 两 侧 52/36 小 区 共 有 商 品 房 68 栋, 楼 层 数 为 3-5 层, 小 区 朝 35 祥 云 北 海 K42+650~ K42+950 向 与 道 路 呈 30 夹 角, 沿 道 路 分 布 评 价 范 156 户 468 人 桥 梁 7 2 不 拆 迁 156 户 468 人 路 东 127/111 围 内 有 小 区 20 栋, 楼 层 数 为 3-5 层, 共 有 156 户 注 : 路 基 高 差 = 路 面 设 计 高 程 - 敏 感 点 地 面 高 程 30

第 2 章 总 则 表 2.6-6 房 建 区 周 边 500m 范 围 敏 感 目 标 序 号 房 建 区 桩 号 位 置 周 边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敏 感 点 规 模 1 兴 化 南 互 通 收 费 站 K10+057 瓦 庄 村 一 组 东 侧 10m 50 户 150 人 殷 庄 村 十 组 北 侧 300m 42 户 约 127 人 2 周 庄 互 通 收 费 站 K22+574 周 泽 村 一 组 东 侧 400m 36 户 107 人 殷 庄 村 八 九 组 西 侧 50m 105 户 约 315 人 3 俞 垛 互 通 收 费 站 K35+015 5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图 2-1 兴 化 南 收 费 站 周 边 500m 范 围 敏 感 目 标 图 31

第 2 章 总 则 图 2-2 周 庄 收 费 站 周 边 500m 范 围 敏 感 目 标 图 图 2-3 俞 跺 收 费 站 周 边 500m 范 围 敏 感 目 标 图 32

第 2 章 总 则 序 号 施 工 标 段 施 工 桩 号 占 地 用 途 表 2.6-7 大 临 工 程 周 边 200m 范 围 敏 感 目 标 周 边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敏 感 点 规 模 周 边 200m 范 围 图 1 K14+200 项 目 部 蒋 庄 村 蒋 南 六 七 组 北 侧 :100m 西 侧 :150m 56 户 约 168 人 XHT-1 2 K13+240 三 场 ( 钢 筋 加 工 场 混 凝 土 拌 合 场 预 制 场 ) 2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33

第 2 章 总 则 序 号 施 工 标 段 施 工 桩 号 占 地 用 途 周 边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敏 感 点 规 模 周 边 200m 范 围 图 3 K21+700 项 目 部 2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XHT-2 4 K21+800 三 场 ( 钢 筋 加 工 场 混 凝 土 拌 合 场 预 制 场 ) 2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34

第 2 章 总 则 序 号 施 工 标 段 施 工 桩 号 占 地 用 途 周 边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敏 感 点 规 模 周 边 200m 范 围 图 5 K26+528 项 目 部 中 四 村 西 侧 :150m 15 户 约 45 人 XHT-3 6 K35+700 三 场 ( 钢 筋 加 工 场 混 凝 土 拌 合 场 预 制 场 ) 2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35

第 2 章 总 则 序 号 施 工 标 段 施 工 桩 号 占 地 用 途 周 边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敏 感 点 规 模 周 边 200m 范 围 图 於 溪 镇 东 北 侧 :150m 10 户 约 30 人 7 K42+250 项 目 部 位 于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生 态 红 线 二 级 管 控 区 内 XHT-4 8 K42+500 三 场 ( 钢 筋 加 工 场 混 凝 土 拌 合 场 预 制 场 ) 祥 云 北 海 小 区 东 南 侧 :150m 30 户 约 90 人 位 于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生 态 红 线 二 级 管 控 区 内 36

第 2 章 总 则 序 号 施 工 标 段 施 工 桩 号 占 地 用 途 周 边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敏 感 点 规 模 周 边 200m 范 围 图 9 泰 州 二 号 路 项 目 部 2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XHT-5 三 场 10 泰 州 红 旗 大 道 ( 钢 筋 加 工 场 混 凝 土 拌 合 场 2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预 制 场 ) 37

第 2 章 总 则 序 号 施 工 标 段 施 工 桩 号 占 地 用 途 周 边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敏 感 点 规 模 周 边 200m 范 围 图 11 K14+200 项 目 部 蒋 庄 村 蒋 南 六 七 组 北 侧 :100m 西 侧 :150m 56 户 约 168 人 XHT-21 12 K21+600 沥 青 拌 合 场 2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38

第 2 章 总 则 序 号 施 工 标 段 施 工 桩 号 占 地 用 途 周 边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敏 感 点 规 模 周 边 200m 范 围 图 13 K35+800 项 目 部 2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XHT-22 14 K35+700 沥 青 拌 合 场 200m 范 围 内 无 敏 感 目 标 39

第 2 章 总 则 2.7 相 关 规 划 及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2.7.1.1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根 据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泰 州 市 境 内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共 有 54 处, 总 面 积 1043.01 平 方 公 里, 其 中 一 级 管 控 区 57.75 平 方 公 里, 二 级 管 控 区 985.26 平 方 公 里 根 据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中 生 态 红 线 的 分 布,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生 态 红 线 为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鲍 老 湖 森 林 公 园 本 项 目 与 生 态 红 线 的 位 置 关 系 见 表 2.7-1 及 图 2-4 表 2.7-1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行 政 区 域 红 线 区 域 名 称 主 导 生 态 功 能 红 线 区 域 范 围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一 级 管 二 级 管 控 总 面 一 级 管 控 区 区 积 控 区 二 级 管 控 区 本 项 目 与 之 位 置 关 系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鲍 老 湖 水 源 水 质 保 护 自 然 与 -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及 两 岸 各 1 千 米 范 围 淤 溪 镇 杨 庄 村 靳 42.99 0 42.99 K40+900~K43+300 以 路 基 加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全 长 2.4km K39+000~K40+200 以 路 森 林 公 人 文 景 - 潭 村 与 周 4 0 4 基 形 式 穿 越 鲍 老 湖 森 林 园 观 保 护 庄 村 段 及 公 园, 全 长 1.2km 马 庄 40

第 2 章 总 则 本 项 目 路 线 鲍 老 湖 森 林 公 园 泰 东 河 ( 姜 堰 区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图 2-4 本 项 目 与 泰 州 市 生 态 红 线 的 位 置 关 系 图 41

第 2 章 总 则 2.7.1.2 江 苏 省 通 榆 河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通 榆 河 南 起 南 通 长 江 北 岸, 北 至 连 云 港 市 赣 榆 县, 包 括 焦 港 河, 以 及 新 沂 河 南 偏 泓 盐 河 八 一 河 引 水 河 沭 南 航 道 沭 北 航 道 蔷 薇 河 青 龙 大 沟 龙 北 干 渠 相 关 河 段 其 主 要 供 水 河 道 包 括 蔷 薇 河 三 阳 河 卤 汀 河 泰 东 河 新 通 扬 运 河 引 江 河 如 泰 运 河 如 海 运 河 根 据 江 苏 省 通 榆 河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12 年 1 月 12 日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通 榆 河 实 行 分 级 保 护, 划 分 为 三 级 保 护 区 通 榆 河 及 其 两 侧 各 一 公 里 主 要 供 水 河 道 及 其 两 侧 各 一 公 里 区 域 为 通 榆 河 一 级 保 护 区 ; 新 沂 河 南 偏 泓 盐 河 和 斗 龙 港 新 洋 港 黄 沙 港 射 阳 河 车 路 河 沂 南 小 河 沭 新 河 等 与 通 榆 河 平 交 的 主 要 河 道 上 溯 五 公 里 以 及 沿 岸 两 侧 各 一 公 里 区 域 为 通 榆 河 二 级 保 护 区 ; 其 他 与 通 榆 河 平 交 的 河 道 上 溯 五 公 里 以 及 沿 岸 两 侧 各 一 公 里 区 域 为 通 榆 河 三 级 保 护 区 泰 东 河 是 通 榆 河 的 主 要 供 水 河 道 之 一, 位 于 通 榆 河 一 级 保 护 区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至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对 一 二 三 级 保 护 区 禁 止 及 限 制 的 行 为 做 了 如 下 规 定 : 第 三 十 六 条 通 榆 河 一 级 保 护 区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制 浆 造 纸 化 工 制 革 酿 造 染 料 印 染 电 镀 炼 油 铅 酸 蓄 电 池 和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的 黑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项 目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项 目 金 属 制 品 项 目 等 污 染 环 境 的 项 目 ; ( 二 ) 在 河 道 内 设 置 经 营 性 设 施 ; ( 三 ) 向 河 道 水 体 倾 倒 工 业 废 渣 水 处 理 污 泥 生 活 垃 圾 船 舶 垃 圾 ; ( 四 ) 将 畜 禽 养 殖 场 的 粪 便 和 污 水 直 接 排 入 水 体 ; ( 五 ) 将 船 舶 的 残 油 废 油 排 入 水 体 ; ( 六 ) 在 水 体 洗 涤 装 贮 过 油 类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的 车 辆 船 舶 和 容 器 以 及 污 染 水 体 的 回 收 废 旧 物 品 ; ( 七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三 十 七 条 通 榆 河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新 建 扩 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水 体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项 目 ; 42

第 2 章 总 则 ( 二 ) 新 设 排 污 口 ; ( 三 ) 建 设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集 中 贮 存 利 用 处 置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以 及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 ( 四 ) 使 用 剧 毒 高 残 留 农 药 ; ( 五 ) 新 建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 ( 六 ) 在 河 堤 迎 水 坡 种 植 农 作 物 ; ( 七 ) 在 河 道 内 从 事 网 箱 网 围 渔 业 养 殖, 设 立 鱼 罾 鱼 簖 等 各 类 定 置 渔 具 第 三 十 八 条 通 榆 河 一 级 二 级 保 护 区 限 制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新 建 扩 建 港 口 码 头 ; ( 二 ) 设 置 水 上 加 油 加 气 站 点 ; ( 三 )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的 其 他 行 为 2.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一 般 分 三 个 阶 段, 即 前 期 准 备 调 研 和 工 作 方 案 阶 段, 分 析 论 证 和 预 测 评 价 阶 段,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编 制 阶 段 具 体 工 作 过 程 见 图 2-5 43

第 2 章 总 则 图 2-5 评 价 技 术 路 线 图 44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3.1 项 目 概 要 项 目 名 称 :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 重 新 报 批 ) 建 设 单 位 : 江 苏 省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局 行 业 类 别 : 铁 路 道 路 隧 道 和 桥 梁 工 程 建 筑 (E4721) 项 目 性 质 : 新 建 ( 重 新 报 批 ) 项 目 所 在 地 : 江 苏 省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兴 化 市 路 线 长 度 :35.662km 技 术 等 级 :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258450 万 元 3.2 原 环 评 概 况 3.2.1 原 环 评 基 本 情 况 表 3.2-1 原 环 评 基 本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性 质 建 设 项 目 类 别 立 项 部 门 路 线 长 度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江 苏 省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局 新 建 道 路 和 桥 梁 工 程 建 筑 江 苏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35.554 km 环 评 审 批 单 位 及 文 号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苏 环 审 [2013]78 号 ) 3.2.2 原 环 评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原 环 评 路 线 起 自 兴 化 南, 与 在 建 S333 和 规 划 英 武 路 南 延 线 设 置 互 通, 路 线 向 南 布 设, 在 陈 堡 镇 南 跨 S231 后 继 续 向 南, 经 周 庄 镇 东 俞 垛 西, 在 淤 溪 镇 西 跨 泰 东 河 45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后, 顺 接 规 划 泰 高 高 速 与 江 海 高 速 交 叉 的 淤 溪 枢 纽 路 线 全 长 35.554 公 里, 设 计 车 速 120km/h, 按 照 4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规 划, 四 车 道 标 准 建 设, 路 基 宽 度 28m, 设 置 兴 化 南 互 通 周 庄 互 通 俞 垛 互 通 淤 溪 枢 纽 原 环 评 路 线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见 表 3.2-2, 路 线 方 案 示 意 图 见 附 图 2 表 3.2-2 原 环 评 总 体 路 线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表 序 号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1 基 本 指 标 1.1 路 线 里 程 km 35.554 1.2 最 大 纵 坡 / 坡 长 %/m 3/900 2 公 路 用 地 2.1 永 久 用 地 亩 3046 2.2 取 土 坑 亩 2425 2.3 施 工 临 时 用 地 亩 235 3 拆 迁 房 屋 3.1 房 屋 m 2 38765 3.2 电 力 通 讯 处 423 4 路 基 土 石 方 不 含 互 通 匝 道 数 量 4.1 挖 方 m 3 14557 4.2 填 方 m 3 4117269 5 排 水 及 防 护 工 程 不 含 互 通 匝 道 数 量 5.1 圬 工 数 量 m 3 35186 5.2 铺 草 皮 m 2 320520 6 沥 青 路 面 m 2 679415 不 含 互 通 匝 道 数 量 7 桥 梁 及 涵 洞 7.1 主 线 桥 梁 6626.8/33 特 大 大 桥 m/ 座 5550.4/17 中 小 桥 m/ 座 1076.4/16 7.2 涵 洞 道 44 8 交 叉 工 程 46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序 号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8.1 互 通 式 立 交 处 4 8.2 分 离 式 立 交 处 5 9 通 道 道 38 10 附 属 设 施 10.1 主 线 收 费 站 处 / 10.2 匝 道 收 费 站 处 3 11 工 程 总 投 资 万 元 248441 3.2.3 环 评 批 复 情 况 根 据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 对 本 项 目 的 批 复 文 件 关 于 对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苏 环 审 [2013]78 号 ), 该 项 目 在 落 实 报 告 书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从 环 保 角 度 考 虑,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路 线 走 向 建 设 规 模 和 技 术 标 准 建 设 该 工 程 可 行 同 时 提 出 对 该 项 目 的 要 求 : ( 一 ) 进 一 步 优 化 公 路 线 位 走 向, 减 轻 公 路 建 设 对 沿 线 居 民 等 敏 感 目 标 的 影 响 ( 二 ) 施 工 驻 地 应 尽 量 远 离 泰 东 河 ( 泰 州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各 类 临 时 用 地 应 尽 可 能 设 在 荒 地 或 本 工 程 永 久 占 地 范 围 内, 少 占 耕 地, 不 得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合 理 控 制 路 基 高 度, 充 分 利 用 煤 矸 石 粉 煤 灰 等 废 弃 物 作 为 路 基 填 料 ; 施 工 产 生 的 桥 梁 桩 基 出 渣 和 拆 迁 建 筑 垃 圾 尽 可 能 回 用 落 实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生 态 恢 复 方 案, 做 好 生 态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表 层 20cm 土 壤 耕 作 层 应 进 行 剥 离 和 保 存, 用 于 复 垦 和 绿 化 ; 各 类 临 时 用 地 在 施 工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土 地 平 整 复 垦 复 绿 等 生 态 恢 复 措 施, 减 缓 对 沿 线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 三 ) 选 用 低 噪 声 施 工 方 式 和 机 械, 在 敏 感 目 标 附 近 施 工 应 采 取 设 置 围 墙 或 声 屏 障 等 有 效 的 隔 声 降 噪 措 施 在 居 民 区 学 校 等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200m 范 围 内, 禁 止 夜 间 (22:00- 次 日 06: 00) 从 事 高 噪 声 施 工 作 业 和 物 料 运 输, 并 在 相 应 路 段 设 置 减 速 禁 鸣 标 志, 防 止 噪 声 扰 民 ( 四 ) 落 实 报 告 书 所 列 安 装 声 屏 障 隔 声 窗 种 植 降 噪 林 带 等 噪 声 防 护 措 施, 并 加 强 运 营 期 监 测, 根 据 超 标 情 况 实 施 相 应 的 隔 声 降 噪 措 施, 避 免 噪 声 扰 民 47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 五 ) 合 理 规 划 建 设 施 工 期 废 水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桥 涵 桩 基 施 工 应 于 枯 水 期 进 行, 生 产 性 施 工 废 水 经 沉 淀 ( 隔 油 ) 处 理 后 全 部 回 用, 不 得 排 入 周 边 水 体 ; 生 活 污 水 应 有 效 收 集 妥 善 处 置, 不 得 对 周 边 水 体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六 ) 跨 越 秦 东 河 蚌 蜒 河 的 桥 梁, 应 设 置 桥 面 径 流 收 集 导 排 系 统 隔 油 池 及 事 故 池, 出 水 口 接 入 无 饮 用 功 能 和 养 殖 功 能 的 水 体 制 定 并 落 实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和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加 强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管 理 和 监 控 编 制 危 险 品 运 输 事 故 处 理 应 急 预 案 和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并 纳 入 到 当 地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中 ( 七 ) 落 实 施 工 期 物 料 装 卸 运 输 堆 放 等 过 程 中 的 扬 尘 及 废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营 地 和 物 料 堆 场 应 设 置 在 居 民 区 学 校 等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主 导 风 向 下 风 向 300 米 以 外 ;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围 栏, 作 业 面 和 道 路 应 采 取 洒 水 抑 尘 措 施 沥 青 烟 排 放 应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表 2 标 准 ( 八 ) 按 照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要 求, 本 项 目 设 置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为 红 线 外 188m, 沿 线 政 府 及 规 划 部 门 应 严 格 控 制 新 建 居 民 区 学 校 和 医 院 等 敏 感 建 筑 物 3.2.4 项 目 建 设 及 环 保 执 行 3.2.4.1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12012 年,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下 发 了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批 复 ( 苏 发 改 基 础 发 [2012]1565 号 ) 2 业 主 单 位 于 2012 年 12 月 委 托 江 苏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开 展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2013 年 4 月 由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下 发 了 关 于 对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苏 环 审 [2013]78 号 ) 32013 年 11 月, 江 苏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下 发 了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 苏 发 改 基 础 发 [2013]1689 号 ) 42014 年 8 月 14 日, 江 苏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下 发 了 关 于 阜 兴 泰 高 速 公 路 兴 化 至 泰 州 段 初 步 设 计 的 批 复 ( 苏 发 改 基 础 发 (2014)894 号 ) 5 本 项 目 于 2014 年 底 开 工 建 设,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路 基 施 工 48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3.2.4.2 工 程 变 更 情 况 (1) 变 更 原 因 本 项 目 在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时, 尽 量 避 让 较 大 的 村 庄, 减 少 拆 迁 量, 同 时 考 虑 路 线 跨 越 河 道 时 的 交 角, 对 路 线 走 向 进 行 了 摆 动 优 化, 保 证 线 型 设 计 速 度 满 足 120km/h (2) 路 线 走 向 变 更 本 项 目 工 可 里 程 35.554km, 施 工 图 里 程 35.662km 较 工 可 增 加 了 0.108km; 施 工 图 线 位 变 化 路 段 里 程 桩 号 范 围 为 K9+098~K44+296( 施 工 图 桩 号 ), 长 35.198km, 占 路 线 总 长 度 的 98.7%, 全 线 最 大 横 向 偏 移 为 2.025km, 平 均 横 向 偏 移 约 1km, 偏 移 200 米 以 上 的 路 段 占 路 线 长 度 的 81.4% (3) 工 程 组 成 变 更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路 基 路 面 桥 涵 等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便 道 项 目 部 与 施 工 场 地 桥 梁 预 制 场 地 混 凝 土 拌 和 站 等 大 临 工 程, 以 及 其 他 附 属 工 程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及 技 术 指 标 变 更 情 况 见 表 3.2-3 表 3.2-3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及 技 术 指 标 对 比 表 序 号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实 施 方 案 原 环 评 方 案 对 比 情 况 1 公 路 等 级 / 高 速 公 路 高 速 公 路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2 基 本 指 标 (1) 路 线 长 度 km 35.662 35.554 比 原 环 评 增 加 0.108km (2) 最 大 纵 坡 / 坡 长 %/m 2.0/798 3/900 比 原 环 评 减 少 3 路 基 宽 度 m 28 28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4 设 计 速 度 km/h 120 120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5 占 用 土 地 (1) 永 久 占 地 亩 2662.1 3046 比 原 环 评 减 少 383.9 亩 (2) 取 土 坑 亩 2216 2425 比 原 环 评 减 少 209 亩 (3) 临 时 施 工 场 地 亩 428.24 235 比 原 环 评 增 加 193.24 亩 6 拆 迁 建 筑 物 m 2 17317 38765 比 原 环 评 减 少 21448 m 2 7 拆 迁 电 力 电 讯 线 道 373 423 比 原 环 评 减 少 50 道 8 路 基 土 石 方 数 量 49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序 号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实 施 方 案 原 环 评 方 案 对 比 情 况 (1) 挖 方 m 3 171705 14557 比 原 环 评 增 加 157148 m 3 (2) 填 方 m 3 5507040 4117269 比 原 环 评 增 加 1389771 m 3 9 桥 梁 涵 洞 (1) 设 计 荷 载 等 级 / 公 路 -I 级 公 路 -I 级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2) 主 线 桥 梁 1 特 大 桥 大 桥 m/ 座 5903/18 5550.4/17 比 原 环 评 增 加 1 座 2 中 桥 m/ 座 525/8 1076.4/16 比 原 环 评 减 少 8 座 (3) 互 通 式 立 交 匝 道 桥 m/ 座 3097/11 / 原 环 评 不 涉 及 (4) 涵 洞 1 圆 管 涵 道 35 2 盖 板 涵 道 1 44 比 原 环 评 增 加 27 道 3 箱 涵 道 35 10 路 线 交 叉 (1) 互 通 式 立 交 处 4 4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2) 分 离 式 立 交 处 6 5 比 原 环 评 增 加 1 处 11 通 道 道 65 38 比 原 环 评 增 加 27 道 12 服 务 设 施 (1) 服 务 区 处 0 0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2) 匝 道 收 费 站 处 3 3 与 原 环 评 一 致 13 工 程 总 投 资 万 元 258450 248441 比 原 环 评 增 加 10009 万 元 3.2.4.3 环 保 执 行 情 况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特 点 和 环 评 批 复 所 提 出 的 环 保 要 求, 本 项 目 在 设 计 过 程 中 委 托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声 屏 障 施 工 图 设 计 桥 面 径 流 施 工 图 设 计 在 施 工 阶 段 建 设 单 位 认 真 执 行 了 环 境 保 护 三 同 时 制 度 ; 较 好 地 落 实 了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环 评 批 复 及 工 程 设 计 所 提 出 的 环 保 要 求, 针 对 沿 线 噪 声 废 水 生 态 方 面 的 环 境 影 响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防 治 措 施, 批 复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见 表 3.2-4 50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表 3.2-4 批 复 意 见 及 落 实 情 况 一 览 表 序 号 批 复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1 2 3 4 进 一 步 优 化 公 路 线 位 走 向, 减 轻 公 路 建 设 对 沿 线 居 本 项 目 对 路 线 进 行 了 优 化, 避 免 穿 越 敏 感 点 较 多 的 区 域 拆 迁 数 量 较 原 环 评 减 少 了 21448 民 等 敏 感 目 标 的 影 响 m 2 1 由 于 施 工 需 要, 本 项 目 有 1 处 施 工 场 地 1 处 项 目 部 位 于 泰 东 河 ( 泰 州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范 围 内, 其 余 施 工 场 地 项 目 部 均 远 离 泰 东 河 ( 泰 州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施 工 驻 地 应 尽 量 远 离 泰 东 河 ( 泰 州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施 工 废 水 经 沉 淀 处 理 后, 回 用 于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洒 水 抑 尘, 不 外 排 项 目 部 生 活 污 水 经 自 建 区 各 类 临 时 用 地 应 尽 可 能 设 在 荒 地 或 本 工 程 永 久 地 埋 式 污 水 生 化 处 理 装 置 处 理, 达 到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中 的 一 级 标 准 占 地 范 围 内, 少 占 耕 地, 不 得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合 理 后, 用 于 周 边 农 田 灌 溉 因 此 对 泰 东 河 ( 泰 州 ) 清 水 通 道 维 护 区 的 水 质 影 响 很 小 控 制 路 基 高 度, 充 分 利 用 煤 矸 石 粉 煤 灰 等 废 弃 物 2 临 时 施 工 场 地 的 选 址 位 于 荒 地 及 耕 地, 未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 取 土 坑 未 设 置 在 高 产 良 田 内, 作 为 路 基 填 料 ; 施 工 产 生 的 桥 梁 桩 基 出 渣 和 拆 迁 建 对 于 占 用 的 基 本 农 田 采 取 占 一 补 一 的 补 偿 方 案 由 于 沿 线 土 地 资 源 紧 张, 四 标 及 五 标 筑 垃 圾 尽 可 能 回 用 落 实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生 态 恢 路 基 填 筑 采 取 外 购 土 方, 外 购 土 方 来 源 为 泰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多 余 挖 方 对 废 复 方 案, 做 好 生 态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表 层 20cm 弃 资 源 重 新 进 行 了 利 用 土 壤 耕 作 层 应 进 行 剥 离 和 保 存, 用 于 复 垦 和 绿 化 ; 3 施 工 图 阶 段 对 路 基 高 度 进 行 了 优 化, 收 缩 了 边 坡, 减 少 了 占 地 面 积 383.9 亩 各 类 临 时 用 地 在 施 工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土 地 平 整 4 建 设 单 位 对 施 工 期 道 路 沿 线 的 水 土 流 失 采 取 了 防 护 工 程, 总 投 资 约 2200 万 元 运 营 期 约 复 垦 复 绿 等 生 态 恢 复 措 施, 减 缓 对 沿 线 生 态 环 境 投 入 2100 万 元, 对 道 路 两 侧 的 采 取 绿 化 措 施 同 时,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生 态 恢 复 方 案, 待 施 工 的 影 响 结 束 后, 立 即 对 取 土 坑 及 各 类 施 工 场 地 进 行 修 复 平 整, 取 土 坑 可 结 合 公 路 两 侧 农 业 生 产 方 式 恢 复 为 鱼 塘 选 用 低 噪 声 施 工 方 式 和 机 械, 在 敏 感 目 标 附 近 施 工 1 施 工 期 采 用 低 噪 声 机 械 设 备, 并 定 期 对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 应 采 取 设 置 围 墙 或 声 屏 障 等 有 效 的 隔 声 降 噪 措 施 2 对 于 敏 感 点 密 集 的 路 段, 强 噪 声 施 工 机 械 置 入 采 用 移 动 式 隔 声 屏 障 组 成 的 工 作 空 间 内 在 居 民 区 学 校 等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200m 范 围 内, 禁 3 高 噪 声 施 工 机 械 夜 间 (22:00 次 日 6:00) 严 禁 施 工 ; 昼 间 施 工 进 行 合 理 管 理, 对 工 期 进 止 夜 间 (22:00- 次 日 06: 00) 从 事 高 噪 声 施 工 作 业 和 行 适 当 安 排,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与 敏 感 点 之 间 设 置 临 时 降 噪 屏 障, 运 输 物 料 的 车 辆 途 经 村 庄 时 物 料 运 输, 并 在 相 应 路 段 设 置 减 速 禁 鸣 标 志, 防 应 减 速 慢 行 禁 止 鸣 笛 ; 止 噪 声 扰 民 落 实 报 告 书 所 列 安 装 声 屏 障 隔 声 窗 种 植 降 本 项 目 已 委 托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声 环 境 防 护 措 施 的 初 步 设 计 及 施 工 噪 林 带 等 噪 声 防 护 措 施, 并 加 强 运 营 期 监 测, 根 据 图 设 计 工 作, 全 线 声 环 境 防 护 措 施 以 声 屏 障 措 施 为 主, 共 实 施 声 屏 障 20 处, 全 长 6030m 超 标 情 况 实 施 相 应 的 隔 声 降 噪 措 施, 避 免 噪 声 扰 民 同 时 对 13 处 253 户 敏 感 目 标 实 施 隔 声 窗 措 施, 对 运 营 中 期 超 标 较 小 的 2 处 敏 感 目 标 实 施 跟 51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序 号 批 复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踪 监 测, 并 预 留 相 应 的 工 程 费 用 5 6 7 合 理 规 划 建 设 施 工 期 废 水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桥 涵 桩 基 施 工 应 于 枯 水 期 进 行, 生 产 性 施 工 废 水 经 沉 淀 ( 隔 油 ) 处 理 后 全 部 回 用, 不 得 排 入 周 边 水 体 ; 生 活 污 水 应 有 效 收 集 妥 善 处 置, 不 得 对 周 边 水 体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跨 越 秦 东 河 蚌 蜒 河 的 桥 梁, 应 设 置 桥 面 径 流 收 集 导 排 系 统 隔 油 池 及 事 故 池, 出 水 口 接 入 无 饮 用 功 能 和 养 殖 功 能 的 水 体 制 定 并 落 实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和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加 强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管 理 和 监 控 编 制 危 险 品 运 输 事 故 处 理 应 急 预 案 和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并 纳 入 到 当 地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中 落 实 施 工 期 物 料 装 卸 运 输 堆 放 等 过 程 中 的 扬 尘 及 废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营 地 和 物 料 堆 场 应 设 置 在 居 民 区 学 校 等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主 导 风 向 下 风 向 300 米 以 外 ;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围 栏, 作 业 面 和 道 路 应 采 取 洒 水 抑 尘 措 施 沥 青 烟 排 放 应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表 2 标 准 1 施 工 期 间 项 目 部 施 工 场 地 ( 包 含 物 料 堆 场 拌 合 场 预 制 场 ) 等 的 设 置 避 开 村 庄 居 住 区, 并 远 离 具 有 饮 用 水 产 养 殖 功 能 的 水 体, 项 目 部 生 活 污 水 经 地 埋 式 一 体 化 设 备 集 中 收 集 和 处 理, 尾 水 达 到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GB8978-1996) 一 级 标 准 后, 用 于 周 边 农 田 灌 溉 2 跨 河 桥 梁 的 施 工 选 择 在 枯 水 期 或 平 水 期 进 行 桥 梁 水 下 部 分 施 工, 并 采 用 先 进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 施 工 产 生 的 弃 渣 弃 油 等 废 弃 物 统 一 收 集 处 置, 不 排 入 附 近 水 体 施 工 废 水 经 过 隔 油 沉 淀 处 理 后, 回 用 于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洒 水 抑 尘, 不 外 排 1 建 设 单 位 已 委 托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泰 东 河 特 大 桥 蚌 蜒 河 大 桥 进 行 专 门 的 桥 面 径 流 收 集 导 排 系 统 的 设 计, 并 配 套 隔 油 池 事 故 应 急 池 出 水 口 排 入 无 饮 用 功 能 和 养 殖 功 能 的 水 体 2 提 高 泰 东 河 特 大 桥 蚌 蜒 河 大 桥 的 防 撞 设 计 等 级, 并 在 桥 两 侧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确 保 桥 梁 强 度 能 够 满 足 避 免 发 生 事 故 的 车 辆 坠 入 河 流 的 强 度 要 求 3 本 项 目 的 运 营 环 境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纳 入 到 江 苏 交 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中, 公 司 对 全 路 加 强 危 险 品 运 输 的 管 理 和 监 控 ; 1 施 工 场 地 进 行 及 时 洒 水, 物 料 堆 场 选 择 合 理 的 位 置, 并 采 取 加 盖 挡 风 板 篷 布 等 表 面 抑 尘 措 施, 减 小 物 料 运 输 装 卸 拌 合 等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烟 尘 污 染 ; 2 本 项 目 共 有 施 工 营 地 7 处, 施 工 场 地 7 处, 其 中 4 处 施 工 营 地 及 1 处 施 工 场 地 300m 范 围 内 有 敏 感 目 标 分 布, 其 余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场 地 周 边 300m 范 围 内 均 无 敏 感 目 标 分 布 施 工 营 地 生 活 污 水 经 地 埋 式 一 体 化 设 备 集 中 收 集 和 处 理, 尾 水 达 到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GB8978-1996) 一 级 标 准 后, 用 于 周 边 农 田 灌 溉 不 会 对 周 边 敏 感 目 标 的 水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1 处 施 工 场 地 位 于 敏 感 目 标 ( 祥 云 北 海 小 区 ) 主 导 风 向 下 风 向 150m, 因 此 不 会 对 该 敏 感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3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时, 对 运 输 物 料 采 取 压 实 处 理, 散 装 水 泥 运 输 采 用 水 泥 槽 罐 车, 粉 煤 灰 运 输 采 用 湿 法 运 输 加 盖 篷 布 等 措 施, 避 免 洒 落 引 起 的 二 次 扬 尘 ; 4 沥 青 拌 合 设 备 配 备 有 除 尘 净 化 设 施, 以 确 保 沥 青 烟 排 放 符 合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 1996) 表 2 标 准 52

第 3 章 工 程 概 况 序 号 批 复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8 按 照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要 求, 本 项 目 设 置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为 红 线 外 188m, 沿 线 政 府 及 规 划 部 门 应 严 格 控 制 新 建 居 民 区 学 校 和 医 院 等 敏 感 建 筑 物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江 苏 省 交 通 厅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江 苏 省 交 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发 文 ( 苏 环 管 2008 342 号 ), 在 高 速 公 路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200 米 范 围 内 不 得 新 建 居 民 区 学 校 和 医 院 等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建 设 单 位 协 助 配 合 沿 线 政 府 及 规 划 部 门, 将 道 路 红 线 外 两 侧 200m 范 围 规 划 为 本 项 目 的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范 围 内 不 新 建 居 民 区 学 校 及 医 院 等 敏 感 建 筑 物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