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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 阳 ) 至 广 ( 州 ) 新 建 铁 路 项 目 RP735 v3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补 充 报 告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012 年 5 月

目 录 综 述... 5 1. 概 述... 9 1.1 编 制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补 充 报 告 的 原 因... 9 1.2 项 目 设 计 变 化... 10 1.3 征 地 移 民 的 主 要 变 化... 15 1.3.1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范 围 的 变 化... 15 1.3.2 征 地 及 房 屋 拆 迁 具 体 变 化 情 况... 17 1.3.3 征 地 及 房 屋 拆 迁 实 施 进 展 概 况... 25 1.4 补 充 移 民 计 划 移 民 影 响 范 围 识 别... 25 1.4.1 别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征 地 拆 迁 实 质 受 影 响 范 围 的 原 则... 25 1.4.2 识 别 实 质 受 影 响 范 围 的 方 法... 26 1.4.3 实 质 受 影 响 范 围 识 别 结 果... 27 1.4.4 实 质 受 影 响 范 围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情 况... 36 2.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回 顾... 39 2.1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状 况... 39 2.1.1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补 偿 和 恢 复 进 展 状 况... 39 2.1.2 居 民 住 房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及 恢 复 进 展 状 况... 45 2.1.3 非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及 恢 复 进 展 状 况... 50 2.1.4 基 础 设 施 影 响 与 恢 复... 51 2.1.5 公 众 参 与 抱 怨 的 处 理... 53 2.1.6 征 地 移 民 管 理 评 价 : 管 理 能 力 监 测 和 报 告 方 面... 54 2.1.7 RAP 遵 守 情 况 和 征 地 移 民 结 果... 55 2.1.8 下 一 步 待 处 理 的 问 题... 56 2.2 补 充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尽 职 调 查... 57 2.2.1 尽 职 调 查 范 围... 57 2.2.2 尽 职 调 查 方 法... 63 2.2.3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情 况... 63 3.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69 3.1 本 项 目 补 充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针 对 范 围... 69 3.2 受 影 响 地 的 一 般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69 3.2.1 贵 阳 市 白 云... 69 3.2.2 黔 东 南 州 榕 江 县... 70 3.2.3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70 3.2.4 广 州 市 荔 湾... 71 3.2.5 广 州 市 越 秀... 72 3.3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方 式... 72 3.4 调 查 主 要 发 现... 73 3.4.1 受 影 响 人 口... 73 3.4.2 受 影 响 村 / 社 家 庭 经 济 经 济 状 况... 76 3.4.3 受 影 响 村 脆 弱 群 体 的 总 体 情 况... 77 4. 项 目 的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影 响... 78 2 / 208

4.1 项 目 的 影 响 范 围... 78 4.2 征 地 移 民 影 响 的 实 物 指 标... 78 4.2.1 永 久 性 征 地... 78 4.2.2 临 时 用 地... 78 4.2.3 房 屋 拆 迁... 78 4.2.4 脆 弱 群 体... 79 5. 移 民 政 策 框 架... 82 5.1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82 5.2 适 用 法 律 和 政 策... 82 5.2.1 世 界 银 行 非 自 愿 移 民 政 策... 82 5.2.2 法 律 政 策 框 架... 84 5.3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85 6. 补 偿 标 准 和 补 偿 预 算... 93 6.1 补 偿 标 准... 93 6.1.1 征 地 补 偿... 93 6.1.2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94 6.2 移 民 安 置 补 偿 费 用 概 算... 96 7. 移 民 安 置 和 生 计 发 展... 98 7.1 一 般 原 则... 98 7.2 各 受 影 响 村 生 产 生 活 恢 复 规 划... 98 7.2.1 白 云 都 拉 乡 黑 石 头 村... 98 7.2.2 白 云 都 拉 乡 都 溪 村... 100 7.2.3 榕 江 县 古 州 镇 小 堡 村... 101 7.2.4 榕 江 县 古 州 镇 月 寨 村... 102 7.2.5 榕 江 县 古 州 镇 口 寨 村... 102 7.2.6 阳 朔 县 兴 坪 镇 思 的 村... 103 7.2.7 荔 湾 中 南 街 道 办 海 南 村... 104 7.2.8 荔 湾 海 龙 街 道 办 增 滘 社... 105 7.2.9 越 秀 矿 泉 街 道 办 瑶 台 社... 106 7.3 受 影 响 设 施... 106 8.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计 划... 108 8.1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程 序... 108 8.1.1 土 地 永 久 征 用 及 补 偿... 108 8.1.2 生 产 恢 复... 108 8.1.3 房 屋 拆 迁 及 重 建... 108 8.1.4 基 础 设 施 复 建... 109 8.2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时 间 表... 109 8.3 资 金 的 拨 付... 110 8.3.1 拨 付 原 则... 110 8.3.2 负 责 管 理 资 金 的 部 门... 110 8.3.3 资 金 流 向... 110 9. 组 织 结 构... 111 9.1 组 织 机 构 框 架... 111 9.2 机 构 职 责... 112 3 / 208

9.3 高 层 协 调... 113 9.4 移 民 安 置 的 机 构 能 力 及 培 训... 113 10. 协 商 申 诉 和 参 与... 115 10.1 协 商... 115 10.1.1 项 目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115 10.1.2 公 众 参 与 的 阶 段 方 式 和 内 容... 115 10.1.3 实 施 阶 段 的 参 与... 116 10.1.4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117 10.2 信 息 披 露... 122 10.3 申 诉 渠 道... 122 10.3.1 报 怨 和 申 诉 程 序... 122 10.3.2 处 理 抱 怨 和 不 满 的 原 则... 123 10.3.3 回 答 的 内 容 和 措 施... 123 10.3.4 报 怨 的 记 录 和 随 后 的 反 馈... 123 11. 监 测 和 评 价... 125 11.1 内 部 监 测... 125 11.1.1 目 的 与 任 务... 125 11.1.2 机 构 及 人 员... 125 11.1.3 监 测 内 容... 125 11.1.4 实 施 程 序... 126 11.2 外 部 独 立 监 测 评 估... 126 11.2.1 目 的 与 任 务... 126 11.2.2 机 构 及 人 员... 126 11.2.3 监 测 评 估 主 要 指 标... 126 11.2.4 监 测 评 估 方 法... 127 11.2.5 工 作 步 骤... 128 11.2.6 报 告 编 制 计 划... 128 12. 受 影 响 人 权 利 矩 阵... 131 13. 附 件... 133 13.1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线 路 走 向 比 较 示 意 图... 133 13.2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变 化 范 围 统 计 表... 134 13.3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客 运 专 线 与 RAP 征 地 情 况 比 较 表... 139 13.4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新 增 受 影 响 范 围 实 质 影 响 村 / 社 识 别 表... 146 13.5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房 屋 拆 迁 与 RAP 房 屋 拆 迁 对 比 情 况 统 计 表... 167 13.6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征 地 进 展 情 况... 171 13.7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房 屋 拆 迁 进 展 情 况... 178 13.8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实 质 影 响 范 围 征 地 进 展 情 况 表... 184 13.9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实 质 影 响 范 围 房 屋 拆 迁 进 展 统 计 表... 187 13.10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191 13.10.1 贵 州 省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确 认 说 明... 191 13.10.2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表... 195 13.10.3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表... 199 13.11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拆 迁 进 度 统 计 表... 202 4 / 208

综 述 1 贵 阳 至 广 州 铁 路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是 中 国 于 2009 年 4 月 16 日 获 得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支 持 建 设 的 干 线 铁 路 工 程 2010 年 6 月 3 日, 经 中 国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复, 该 铁 路 项 目 由 原 客 货 运 输 功 能 调 整 为 客 运 专 线 功 能 调 整 后, 本 项 目 正 线 全 长 861.7km, 双 线 铁 路,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由 200km/h 提 升 至 250km/h, 电 力 牵 引 由 于 铁 路 设 计 部 门 按 客 运 专 线 功 能 调 整 本 项 目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并 优 化 了 设 计 线 路, 使 铁 路 线 位 走 向 在 原 线 位 基 础 上 出 现 线 路 偏 移 变 化 这 种 线 位 偏 移 导 致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受 影 响 范 围 发 生 变 化 为 更 清 晰 地 说 明 和 充 分 评 估 铁 路 设 计 方 案 的 变 化 对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影 响, 总 结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相 关 变 化, 保 障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的 实 现, 特 编 制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补 充 报 告, 以 此 作 为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补 充 2 2009 年 12 月, 铁 路 设 计 部 门 按 高 速 铁 路 运 行 的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提 出 了 新 建 铁 路 贵 阳 至 广 州 线 调 整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并 据 此 优 化 原 设 计 线 路 ( 以 下 简 称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 总 体 上, 虽 然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走 向 设 计 与 原 移 民 计 划 一 致, 但 在 铁 路 线 路 和 火 车 站 两 个 领 域 进 行 了 技 术 调 整 在 铁 路 线 路 走 向 上, 因 高 速 铁 路 运 行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需 要 加 大 铁 路 缓 和 曲 线 长 度, 这 使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的 线 位 在 原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基 础 上 出 现 空 间 上 的 位 置 移 动, 形 成 一 定 程 度 (<100m) 的 线 路 偏 移 ; 在 火 车 站 布 局 设 计 上, 设 计 机 构 取 消 了 11 处 新 建 火 车 站 货 场, 取 消 了 9 个 越 行 火 车 站 同 时 还 取 消 了 2 条 货 运 联 络 线 这 些 设 计 调 整, 导 致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征 地 拆 迁 范 围 出 现 了 变 化 3 原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范 围 出 现 的 变 化 是 : 首 先, 在 受 影 响 村 / 社 数 量 上,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86 个 乡 镇 / 街 道 办 事 处 219 个 村 / 社 变 为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方 案 下 的 91 个 乡 镇 294 个 村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受 影 响 范 围 中 有 11 个 乡 镇 / 街 道 和 93 个 村 被 剔 除, 同 时 新 增 加 了 16 个 乡 镇 / 街 道 和 168 个 村 / 社 ; 其 次, 因 设 计 部 门 在 线 路 优 化 方 面 的 努 力, 使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征 迁 受 影 响 人 口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受 影 响 人 口 由 原 移 民 计 划 的 11175 户 43480 人 变 为 10460 户 39795 人, 总 体 上 减 少 了 715 户 3685 人 ; 第 三, 各 类 房 屋 拆 迁 实 物 受 影 响 量 减 少 各 类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1292127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1896065 m 2 减 少 了 603938 m 2 ; 第 四, 本 项 目 永 久 征 地 面 积 也 因 优 化 线 路 出 现 减 少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永 久 征 地 面 积 30525.3 亩, 比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征 地 面 积 减 少 2092 亩, 其 中 耕 地 征 用 面 积 减 少 1684.3 亩 见 表 1 表 1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与 原 移 民 计 划 征 迁 受 影 响 情 况 比 较 表 变 化 指 标 单 位 原 移 民 计 划 受 影 响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受 影 响 受 影 响 乡 镇 / 街 道 数 个 86 90 受 影 响 村 / 社 数 个 219 294 受 影 响 人 口 数 户 / 人 11175/43480 10460/39795 拆 迁 受 影 响 房 屋 面 积 M 2 1896065 603938 征 地 受 影 响 面 积 亩 32617.3 30525.3 5 / 208

4 由 于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已 于 2008 年 底 在 各 受 影 响 省 / 开 始 推 进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计 划 征 地 实 物 量 已 完 成 26443 亩, 完 成 应 征 地 的 86.6%; 已 拆 迁 房 屋 913295 m 2, 总 体 拆 迁 进 度 为 70.7% 在 永 久 征 地 方 面, 贵 州 省 范 围 已 完 成 应 征 地 量 的 84.6%, 未 完 成 征 地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贵 阳 市 白 云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范 围 内 完 成 应 征 地 的 97.2%, 仅 桂 林 市 灵 川 县 范 围 内 有 零 星 的 未 征 地 ;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完 成 应 征 地 74.5%, 未 完 成 征 地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佛 山 市 ( 仅 完 成 57.3%), 肇 庆 市 和 广 州 市 征 地 进 度 已 达 到 80%; 在 房 屋 拆 迁 方 面, 贵 州 省 完 成 房 屋 拆 迁 399800 m 2, 完 成 进 度 81.2%, 未 完 成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贵 阳 市 云 岩 和 黔 东 南 州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范 围 已 拆 迁 房 屋 303997.3 m 2, 完 成 进 度 为 70.5%, 未 完 成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 广 东 省 范 围 已 拆 迁 房 屋 209497.6 m 2, 完 成 进 度 56.9%, 未 完 成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广 州 市 和 佛 山 市 见 表 2 表 2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征 迁 工 作 完 成 进 度 统 计 表 指 标 单 位 已 完 成 数 量 完 成 进 度 (%) 未 完 成 量 主 要 分 布 域 全 线 亩 26443 86.6 永 久 贵 州 省 亩 6202 84.6 贵 阳 市 白 云 性 征 广 西 亩 12669 97.2 桂 林 灵 川 县 地 广 东 省 亩 7573 74.5 佛 山 市 房 屋 拆 迁 全 线 M 2 913295 70.7 贵 州 省 M 2 399800 81.2 贵 阳 市 白 云 广 西 M 2 303997 70.5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广 东 省 M 2 209498 56.9 广 州 市 佛 山 市 5 所 有 本 项 目 被 征 地 拆 迁 的 受 影 响 实 物 量 都 按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要 求 进 行 补 偿 与 安 置 有 关 补 偿 标 准 的 要 求 基 本 能 得 到 遵 行 沿 线 省 级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 国 土 资 源 厅 等 ) 确 认, 这 些 补 偿 标 准 是 符 合 中 国 政 府 政 策 和 当 地 实 际 的 ; 在 安 置 进 度 上, 受 影 响 人 永 久 征 地 补 偿 费 已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到 位, 并 将 对 失 地 农 民 进 行 社 会 保 障 安 置, 相 关 工 作 仍 在 进 行 落 实 的 过 程 中 ; 在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上, 采 取 分 散 安 置 与 集 中 安 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散 安 置 户 已 全 部 建 好 新 房 铁 路 沿 线 的 集 中 安 置 小 的 建 设 进 度 不 一 大 部 分 拆 迁 集 中 安 置 小 已 建 成, 未 开 始 建 设 的 集 中 安 置 小 有 : 贵 阳 市 白 云 内 黑 石 头 村 安 置 点 和 都 溪 村 2 个 安 置 点 榕 江 县 小 堡 村 安 置 点 和 阳 朔 县 思 的 村 安 置 点 等 ; 而 金 阳 2 个 安 置 点 南 明 2 个 安 置 点 灵 川 县 2 个 安 置 点 也 即 将 建 设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目 前, 选 择 上 述 未 完 工 安 置 点 的 拆 迁 受 影 响 人 正 在 过 渡 安 置 中, 而 尚 未 启 动 建 设 的 安 置 点 的 受 影 响 人 也 未 拆 迁 自 己 的 原 住 房 6 对 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征 地 拆 迁 新 增 加 的 受 影 响 村 / 社, 需 要 分 出 哪 些 是 实 质 受 影 响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确 定 的 补 偿 政 策 与 方 案 不 能 覆 盖 这 些 实 质 受 影 响 域, 不 能 保 证 在 这 些 域 实 现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分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征 地 拆 迁 实 质 受 影 响 域 的 原 则 是 :(1) 线 路 的 偏 移 导 致 了 新 的 较 大 规 模 的 征 地 拆 迁 实 物 影 响 量 ;(2) 线 路 偏 移 影 响 了 不 同 的 少 数 民 族 ;(3) 6 / 208

线 路 偏 移 影 响 到 了 新 的 不 同 的 社 会 经 济 ;(4) 线 路 偏 移 影 响 出 现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措 施 重 大 调 整 根 据 这 些 原 则, 从 多 维 角 度 综 合 辨 识 那 些 新 增 加 的 受 影 响 村 / 社, 从 中 识 别 出 受 到 征 地 拆 迁 实 质 影 响 村 / 社 需 要 重 新 进 行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的 域 共 22 个 村 / 社, 包 括 :(1) 贵 阳 市 域 内 所 有 新 增 加 村 / 社 ( 共 14 村 / 社 );(2) 黔 东 南 州 榕 江 县 古 州 镇 小 堡 村 月 寨 村 和 口 寨 村 ;(3)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兴 坪 镇 思 的 村 ;(4) 广 州 市 域 内 所 有 新 增 加 的 村 / 社 (4 社 / 社 ) 7 对 于 的 146 个 村 / 社, 仍 按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要 求, 对 受 影 响 人 实 施 安 置, 这 些 安 置 措 施 的 实 施 可 以 实 现 本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8 这 些 实 质 受 影 响 的 22 个 村 中 的 13 个 村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也 已 于 2010 年 陆 续 开 始 进 行 在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实 质 影 响 范 围 内, 已 经 完 成 征 地 安 置 的 土 地 面 积 共 1958 亩 ; 其 中, 已 全 部 完 成 永 久 征 地 的 域 包 括 : 贵 阳 市 南 明 云 岩 和 金 阳,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思 的 村, 广 州 市 番 禺 ; 已 部 分 完 成 永 久 征 地 的 域 为 广 州 市 荔 湾 中 南 街 道 办 海 南 村 ( 已 完 成 征 地 面 积 157.1 亩, 完 成 进 度 为 72.5%; 已 完 成 拆 迁 安 置 的 各 类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共 252022m 2, 受 影 响 1336 户 5254 人 其 中, 已 完 全 完 成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的 域 包 括 : 贵 阳 市 南 明 云 岩 金 阳 通 过 尽 职 调 查 发 现, 这 些 域 内 已 经 进 行 的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较 严 格 地 遵 守 了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原 则 要 求 项 目 沿 线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安 置 部 门 能 及 时 足 额 地 向 受 影 响 人 拨 付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没 有 出 现 安 置 部 门 克 扣 受 影 响 人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的 案 例 征 地 补 偿 费 到 村 组 后 的 分 配 使 用 方 式 有 多 种 选 择 模 式, 一 是 征 地 后 以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位 实 施 土 地 调 整, 村 民 统 一 按 人 均 分 征 地 补 偿 费 二 是 将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直 接 补 偿 到 受 影 响 户 9 实 质 影 响 范 围 内 9 个 村 尚 未 开 展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尚 未 开 始 实 施 永 久 征 地 工 作 的 域 包 括 : 贵 阳 市 白 云 都 拉 乡 黑 石 头 村 都 溪 村, 榕 江 县 古 州 镇 小 堡 村 思 的 村 月 寨 村, 广 州 市 越 秀 矿 泉 街 道 办 瑶 台 社 ; 尚 未 开 始 房 屋 拆 迁 的 域 包 括 : 贵 阳 市 白 云 都 拉 乡 的 黑 石 头 村 都 溪 村, 榕 江 县 古 州 镇 小 堡 村 月 寨 村 口 寨 村, 阳 朔 县 兴 坪 镇 思 的 村 和 广 州 市 越 秀 矿 泉 街 道 办 的 瑶 台 社 总 体 来 看, 需 要 重 新 编 制 针 对 性 的 补 充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域 共 有 9 个 村 / 社 : 贵 阳 市 白 云 都 拉 乡 黑 石 头 村 都 溪 村, 黔 东 南 州 榕 江 县 古 州 镇 小 堡 村 月 寨 村 和 口 寨 村,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兴 坪 镇 的 思 的 村 和 广 州 市 中 南 街 道 办 的 海 南 村 海 龙 街 道 办 的 增 滘 社 以 及 越 秀 矿 泉 街 道 办 的 瑶 台 社 10 在 补 充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范 围 所 涵 盖 的 9 个 村 / 社 内, 征 地 拆 迁 受 影 响 总 人 口 为 803 户 2938 人 其 中, 仅 受 征 地 影 响 211 户 773 人, 仅 受 房 屋 拆 迁 影 响 444 户 1564 人, 同 时 受 征 地 和 房 屋 拆 迁 影 响 为 148 户 601 人 ( 主 要 位 于 贵 阳 市 白 云 黑 石 头 村 ) 该 范 围 内 永 久 征 地 面 积 1406.2 亩,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241371.5m 2 ( 其 中,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面 积 100628.3 m 2 工 商 企 业 房 屋 面 积 98845.3m 2,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41898 m 2 ) 11 按 照 中 国 政 府 法 律 和 政 策 以 及 世 界 银 行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所 有 受 影 响 人 有 权 将 其 生 活 水 平 至 少 恢 复 到 受 本 项 目 影 响 前 的 水 平 本 报 告 确 定 的 所 有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是 移 民 安 置 实 际 实 施 时 的 最 低 标 准 被 拆 迁 房 屋 补 偿 标 准 确 定 的 依 据 是 其 市 场 重 置 价 被 征 用 的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确 定 的 依 据 是 以 2004 年 修 订 的 中 国 土 7 / 208

地 法 为 依 据,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的 确 定 是 基 于 被 征 用 土 地 的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6-10 倍, 而 确 定 人 员 安 置 补 偿 标 准 的 产 值 倍 数, 要 考 虑 征 地 前 受 影 响 村 人 均 耕 地 数 量 的 高 低, 通 常 人 员 安 置 补 偿 标 准 在 被 征 用 土 地 年 产 值 的 4-20 倍 范 围 内, 并 按 年 产 值 另 计 青 苗 补 偿 费 ; 对 于 临 时 用 地, 将 基 于 土 地 的 年 均 产 值, 直 接 向 受 影 响 人 口 支 付 补 偿 金, 并 且 在 土 地 使 用 之 后 恢 复 原 状 ; 农 村 房 屋 拆 迁 的 补 偿 费 将 以 重 新 安 置 成 本 直 接 支 付 给 被 拆 迁 的 村 民 农 民 还 可 以 免 费 取 得 那 些 从 旧 房 拆 迁 下 来 的 建 筑 材 料 被 拆 迁 的 农 户 将 在 原 有 的 村 庄 重 新 修 建 新 房, 其 新 房 宅 基 地 由 当 地 安 置 部 门 免 费 提 供 受 影 响 的 农 作 物 和 树 木 的 补 偿 将 直 接 支 付 给 受 影 响 人 口 ; 城 市 居 民 住 宅 工 厂 学 校 以 及 其 它 机 构 和 企 业 的 搬 迁 和 重 建 将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予 以 补 偿 12 征 地 补 偿 费 将 通 过 村 委 会, 并 按 照 村 民 大 会 的 最 后 决 定 支 付 给 受 影 响 人 或 在 村 组 内 统 一 调 整 土 地, 并 按 人 均 分 土 地 补 偿 费, 或 采 取 直 接 现 金 补 偿 被 征 地 户 包 括 现 金 补 偿 土 地 调 整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和 培 训 等 生 计 发 展 措 施, 都 将 通 过 与 征 迁 受 影 响 人 的 广 泛 协 商 和 应 用, 以 保 证 受 影 响 村 民 / 居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降 低 ; 受 影 响 户 新 建 房 屋 将 根 据 与 受 影 响 户 签 定 的 协 议 进 行 重 建, 包 括 分 散 自 主 重 建 或 集 中 安 置 重 建 所 有 农 村 住 房 将 在 现 有 村 庄 / 社 迅 速 重 建 由 当 地 安 置 部 门 向 被 拆 迁 户 提 供 新 的 宅 基 地 和 公 共 设 ; 受 影 响 企 业 / 商 店 学 校 将 在 市 场 评 估 后 基 于 达 成 的 协 议 在 当 地 恢 复 重 建 ; 所 有 受 影 响 基 础 设 施 将 根 据 当 地 发 展 的 需 要 进 行 恢 复 13 受 影 响 人 已 经 被 告 知 了 其 在 项 目 不 同 阶 段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他 们 也 已 参 与 到 一 系 列 的 协 商 当 中 参 与 协 商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们 包 括 受 影 响 户 村 干 部 村 民 代 表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包 括 妇 女 和 少 数 民 族 在 内 的 脆 弱 群 体 随 着 工 程 的 进 展, 将 分 发 移 民 信 息 手 册 同 时, 项 目 公 众 和 项 目 受 影 响 人 都 能 从 当 地 安 置 部 门 那 里 获 得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项 目 受 影 响 户 也 将 参 与 到 特 殊 安 置 活 动 的 开 发 中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任 何 有 关 征 地 和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的 抱 怨 都 可 以 向 地 方 管 理 部 门 政 府 机 构 业 主 方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甚 至 法 院 申 诉 14 省 政 府 和 地 县 级 铁 建 办 将 负 责 特 定 的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补 充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移 民 安 置 费 用 概 算 为 11.084 亿 元 人 民 币 移 民 安 置 费 用 预 算 将 根 据 移 民 安 置 实 施 的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15 当 地 政 府 铁 建 办 和 贵 广 铁 路 公 司 密 切 协 作 以 执 行 和 监 督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金 的 支 付 房 屋 重 建 铁 道 部 将 每 半 年 准 备 和 提 交 一 份 监 测 报 告 给 世 界 银 行 在 所 有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完 成 后, 完 成 一 份 有 关 移 民 安 置 的 评 估 报 告 此 外, 铁 道 部 仍 将 委 托 一 家 独 立 的 监 测 机 构 承 担 外 部 监 测 和 评 估 工 作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的 工 作 包 括 : 基 底 数 据 调 查 审 核 和 确 认 补 偿 金 支 付 情 况 评 估 申 诉 程 序 和 受 影 响 人 口 对 于 权 益 和 补 偿 的 反 映 / 满 意 程 度 评 估 受 影 响 人 口 恢 复 收 入 的 情 况, 以 及 从 中 吸 取 的 教 训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需 要 每 半 年 一 次 向 铁 道 部 和 世 界 银 行 提 交 征 地 拆 迁 外 部 监 测 和 评 估 报 告, 直 到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结 束 之 后, 至 少 两 年 内 向 铁 道 部 和 世 界 银 行 提 交 移 民 安 置 后 评 估 报 告 8 / 208

1. 概 述 1.1 编 制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补 充 报 告 的 原 因 1 2009 年, 中 国 相 关 决 策 部 门 重 新 审 视 贵 阳 至 广 州 铁 路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建 设 方 案, 提 出 了 本 项 目 应 按 客 运 专 线 标 准 建 设 的 决 策 建 议 2008 年, 中 国 铁 路 规 划 部 门 出 台 中 长 期 铁 路 路 网 规 划 (2008 年 调 整 )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作 为 该 路 网 规 划 中 西 南 地 至 华 南 地 新 的 交 通 通 道 ( 乐 山 - 贵 阳 - 广 州 线 ) 的 一 部 分, 具 有 重 要 地 位 由 于 中 长 期 铁 路 网 规 划 调 整 和 域 经 济 发 展, 贵 广 铁 路 通 道 域 的 客 流 需 求 旺 盛, 要 求 在 铁 路 路 网 布 局 上 建 设 一 条 从 西 南 至 广 州 及 珠 三 角 地 的 客 运 专 线 联 系 相 关 通 道 和 线 路 能 满 足 域 货 运 量 运 输, 具 备 客 货 分 线 条 件, 以 提 高 运 输 质 量, 便 利 运 营 管 理 因 此, 铁 道 部 [2009]805 号 文 关 于 报 送 调 整 新 建 贵 阳 至 广 州 铁 路 工 程 措 施 的 函 提 出 : 一 调 整 部 分 设 计 参 数, 为 进 一 步 提 速 创 造 条 件, 从 完 善 域 快 速 客 运 路 网, 加 强 西 南 地 与 珠 三 角 地 联 系, 增 强 珠 三 角 发 达 地 的 经 济 辐 射 效 应 的 角 度 考 虑, 贵 广 线 宜 一 次 建 成, 时 速 250km/h, 形 成 快 速 铁 路 通 道 二 取 消 原 设 计 的 货 运 设 施, 提 高 客 运 服 务 质 量 和 水 平 三 全 线 轨 道 结 构 由 有 砟 轨 道 变 更 为 无 砟 轨 道 因 此, 根 据 铁 道 部 及 中 长 期 铁 路 网 规 划 (2008 年 调 整 ) 的 要 求,2009 年 12 月, 本 项 目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完 成 新 建 铁 路 贵 阳 至 广 州 线 调 整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提 出 将 贵 广 铁 路 功 能 定 位 调 整 为 客 运 专 线 铁 路 2010 1 年 6 月 3 日, 中 国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复 同 意 了 本 项 目 由 原 客 货 运 输 功 能 调 整 为 客 运 专 线 功 能 2 本 项 目 功 能 变 更 为 客 运 专 线 功 能, 提 高 了 铁 路 运 行 速 度 考 虑 到 本 项 目 原 已 经 开 工 建 设 的 实 际, 设 计 部 门 采 取 了 尽 量 利 用 原 线 路 方 案, 并 通 过 一 定 的 调 整 措 施 达 到 客 运 专 线 设 计 标 准 要 求 的 线 路 选 择 原 则 这 一 系 列 设 计 调 整 措 施 引 起 部 分 标 段 内 铁 路 项 目 线 路 在 原 方 案 基 础 上 的 少 量 偏 移, 也 导 致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的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受 影 响 范 围 发 生 了 变 化 3 编 制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补 充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本 报 告 ), 是 为 了 更 清 晰 地 说 明 和 充 分 评 估 铁 路 设 计 方 案 的 变 化 对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的 影 响, 总 结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的 相 关 变 化, 包 括 原 移 民 计 划 范 围 的 变 化 域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的 变 化 补 偿 政 策 标 准 的 变 化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变 化 等, 以 说 明 本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适 应 性 及 调 整 措 施, 保 障 受 影 响 人 生 活 水 平 不 降 低 4 本 报 告 是 对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的 补 充 1 国 家 发 改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贵 阳 至 广 州 铁 路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的 批 复, 发 改 办 基 础 [2010]1324 号 9 / 208

1.2 项 目 设 计 变 化 5 根 据 铁 路 设 计 部 门 提 出 的 新 建 铁 路 贵 阳 至 广 州 线 调 整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调 整 后 的 贵 阳 至 广 州 铁 路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 以 下 简 称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 走 向 与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一 致 正 线 长 度 861.7km, 双 线 铁 路,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由 200km/h 提 升 至 250km/h, 电 力 牵 引 调 整 后 的 铁 路 设 计 方 案 提 高 了 铁 路 运 行 速 度, 并 要 求 高 可 靠 性 和 低 维 护 性, 相 关 联 的 其 他 参 数 也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包 括 : 铁 路 轨 距 由 4.6m 增 加 至 4.8m; 最 大 坡 度 : 间 正 线 20% 0, 肇 庆 北 至 三 水 南 段 6% 0; 最 小 曲 线 半 径 4500 米 对 原 缓 和 曲 线 夹 直 线 圆 曲 线 长 度 竖 曲 线 半 径 进 行 调 整, 导 致 部 分 路 段 线 路 方 案 及 工 程 形 式 发 生 变 化 为 增 加 运 行 稳 定 性, 将 部 分 铁 路 线 路 路 基 工 程 改 为 桥 梁 工 程 ; 同 时 要 求 放 缓 线 路 路 基 边 坡 以 增 加 铁 路 线 路 边 坡 稳 定 性, 线 路 通 过 断 面 也 因 空 气 动 力 学 原 因 需 要 加 宽 ; 取 消 项 目 原 建 设 方 案 中 的 与 货 运 功 能 相 关 的 货 运 车 站 等 ; 项 目 总 投 资 由 原 812.6 亿 元 调 整 到 975.54 亿 元 (1) 铁 路 线 路 调 整 6 设 计 机 构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设 计 作 出 的 调 整 一 定 程 度 上 引 起 了 原 有 线 路 方 案 的 变 化 因 原 线 路 图 中 的 夹 直 线 或 夹 圆 曲 线 长 度 范 围 不 能 满 足 铁 路 高 速 运 行 的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需 要 加 大 铁 路 缓 和 曲 线 长 度, 这 使 客 运 专 线 铁 路 线 位 在 原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基 础 上 出 现 空 间 上 位 置 移 动, 形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线 路 偏 移 ( 参 见 附 件 1: 线 路 方 案 比 较 图 ) 7 将 本 项 目 原 初 步 设 计 ( 客 货 混 运 功 能 下 ) 和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进 行 比 较, 结 果 显 示 : 总 体 上 铁 路 线 位 走 向 有 一 定 的 空 间 位 置 偏 移, 但 偏 移 情 况 并 不 显 著 在 全 线 域 内, 除 DK247+400 至 DK264+300 段 内 的 线 路 偏 移 达 940m 外 ( 因 位 于 从 江 县 谷 坪 乡 的 越 行 站 邦 土 车 站 取 消, 经 过 设 计 部 门 优 化 线 路 形 成 了 线 路 偏 移, 改 移 线 路 基 本 为 桥 梁 隧 道 ), 其 余 所 有 段 内 均 未 出 现 >100m 2 的 线 路 偏 移 其 中 在 贵 阳 市 至 贺 州 市 段 内 最 大 偏 移 68.25m, 贺 州 市 至 广 州 3 市 段 内 最 大 偏 移 距 离 也 仅 为 42m 详 见 表 3 表 4 表 5 表 6 2 3 由 中 铁 二 院 集 团 负 责 设 计 ; 由 中 铁 四 院 集 团 负 责 设 计 10 / 208

表 3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情 况 统 计 表 ( 贵 阳 阳 至 贺 州 段 1) 编 号 改 线 起 点 改 线 终 点 改 线 长 度 (m) 平 面 最 大 偏 移 值 (m) 备 注 1 DK107+044 DK115+808 8764-44.00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足 改 线 2 DK187+500 DK192+460 5000 11.4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足 改 线 3 DK201+850 DK208+240 6500 68.25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足, 消 除 高 边 坡 4 DK247+400 DK264+300 16651.55 940 邦 土 车 站 取 消, 优 化 改 线 5 DK322+310 DK325+185 2875-8.23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足 改 线 6 DK442+560 DK448+315 5760 16.93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足 改 线 7 DK462+461 DK473+700 11240 55.82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足 改 线 8 DK494+496 DK501+300 6820 14.94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足 改 线 9 DK504+777 DK511+327 6580 24.19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足 改 线 10 DK549+391 DK566+600 17220 7.73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足 改 线 合 计 87410.55 表 4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情 况 统 计 表 ( 贵 阳 阳 至 贺 州 段 2) 编 号 改 线 起 点 改 线 终 点 改 线 长 度 (m) 最 大 偏 移 值 (m) 备 注 1 DK77+400. DK93+000. 15600-2.8 拟 合, 打 锡 山 隧 道, 油 竹 山 隧 道 出 口 不 变 2 DK124+676 DK141+000 16324 2.7 拟 合, 三 都 隧 道 拟 合 保 证 进 口 不 变 3 DK266+090. DK273+400. 7310 46.7 拟 合, 黄 冈 隧 道 出 口 高 天 隧 道 进 口 4 DK276+230. DK290+160. 13929.63-0.99 拟 合, 洛 香 坡 白 山 及 高 青 隧 道 36 DK292+830. DK314+950. 22120 2.41 拟 合, 高 培 1 2 3 号 隧 道 42 DK334+660. DK338+720. 4059.98 1.19 拟 合, 凉 亭 坳 板 瓦 隧 道 47 DK357+790. DK366+868. 9076.87-1.08 拟 合, 其 岭 隧 道 进 口 49 DK378+860. DK384+550. 5689.56 0.95 拟 合, 天 平 山 姜 家 山 1 2 号 隧 道 58 DK424+000. DK432+400. 8399.78-2.03 拟 合, 田 坝 岭 隧 道 76 DK522+800. DK544+500. 18600 2.3 拟 合, 两 安 隧 道 出 口 83 合 计 121109.82 11 / 208

表 5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情 况 统 计 表 ( 贺 州 至 广 州 段 ) 序 交 点 编 原 半 径 原 缓 长 改 后 半 径 改 后 缓 长 与 原 线 位 距 改 线 长 度 改 线 起 点 改 线 终 点 号 号 (M) (M) (M) (M) 离 (M) (M) 附 注 说 明 1 JD1 4800 330 4800 480 0~1.2 DK567+800 DK571+800 4000 加 大 缓 长 2 JD2 5500 280 5500 380 0~0.9 DK572+200 DK577+900 5700 加 大 缓 长 3 JD3 5000 300 5000 500 0~1 DK580+700 DK582+600 1900 加 大 缓 长 4 JD4 4500 340 4500 460 0~1.3 DK584+600 DK587+200 2600 加 大 缓 长 5 JD5 7000 200 8000 270 0~0.6 DK588+000 DK588+900 900 加 大 半 径 和 缓 长 6 JD6 9000 160 8000 300 7 JD7 5500 280 5500 450 0~5.1 DK588+900 DK592+900 4000 由 于 与 前 一 曲 线 间 夹 直 线 长 度 不 够, 需 改 用 较 小 半 径 8 JD8 10000 140 10000 270 0~0.2 DK594+100 DK594+900 800 加 大 缓 长 9 JD9 6000 250 6000 440 0~0.7 DK599+100 DK600+500 1400 加 大 缓 长 10 JD10 7000 200 7000 390 0~0.5 DK607+700 DK610+000 2300 加 大 缓 长 11 JD11 4500 340 4500 540 0~0.7 DK613+000 DK616+600 3600 加 大 缓 长 12 JD12 7000 200 7000 350 0~0.5 DK622+700 DK623+900 1200 加 大 缓 长 13 JD13 6000 250 6000 440 0~0.7 DK627+900 DK629+100 1200 加 大 缓 长 14 JD14 7000 200 7000 390 0~0.5 DK631+800 DK633+300 1500 加 大 缓 长 15 JD15 5000 300 5000 500 0~1 DK634+200 DK636+200 2000 加 大 半 径 和 缓 长 16 JD16 8000 170 10000 270 0~0.8 DK637+600 DK638+500 900 加 大 半 径 和 缓 长 17 JD17 5500 280 5500 470 0~0.8 DK640+400 DK642+400 2000 加 大 缓 长 18 JD18 7000 200 7000 390 K646+800 附 近 挖 方 较 高 且 数 量 较 大, 路 基 顺 层 刷 坡 困 19 JD19 5500 280 5500 470 0~17.7 DK645+100 DK650+200 5100 难, 本 段 调 整 线 位 以 优 化 刷 坡 条 件 20 JD20 7000 200 7000 390 21 JD21 5500 280 5500 470 0~0.8 DK652+300 DK654+200 1900 加 大 缓 长 22 JD22 7000 200 6000 390 DK658+800 前 后 挖 方 较 高 且 数 量 较 大, 路 基 顺 层 23 JD23 7000 350 0~42 DK657+400 DK662+800 5400 刷 坡 困 难, 本 段 调 整 线 位 以 优 化 刷 坡 条 件 24 JD24 6000 250 5000 450 25 JD26 6000 390 7000 350 0~3.7 DK665+200 DK667 +500 2300 加 大 半 径 和 缓 长 12 / 208

表 6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情 况 统 计 表 ( 贺 州 至 广 州 段 - 续 ) 序 号 交 点 编 原 半 径 原 缓 长 改 后 半 径 改 后 缓 长 与 原 线 位 距 改 线 长 度 改 线 起 点 改 线 终 点 号 (M) (M) (M) (M) 离 (M) (M) 附 注 说 明 26 JD27 5500 280 5500 420 0~0.5 加 大 缓 长 27 JD28 5500 280 7000 310 0~3.2 为 保 证 后 面 夹 直 线 长 度, 交 点 微 调, 大 半 径 和 缓 长 28 JD29 5500 280 5500 400 0~2.4 DK667+500 DK675+100 7600 加 大 缓 长 29 JD30 5000 300 4700 430 0~1.7 为 减 小 改 动, 保 证 交 点 不 变, 原 半 径 适 当 减 小, 以 满 足 后 面 夹 直 线 长 度 30 JD31 5500 280 6100 350 0~0.9 加 大 半 径 和 缓 长 31 JD32 5500 280 5500 470 0~0.8 DK675+900 DK680+100 4200 加 大 缓 长 32 JD33 9000 160 9000 300 0~0.3 DK682+300 DK684+000 1700 加 大 缓 长 33 JD36 6000 250 6000 360 0~0.7 DK692+800 DK695+400 2600 加 大 缓 长 34 JD37 5500 280 5450 390 0~3.2 DK696+600 DK701+400 4800 为 使 已 开 工 隧 道 损 失 较 小, 加 大 缓 长, 用 特 殊 半 径 拟 合 来 满 足 300KM/H 客 专 要 求 35 JD48 4500 340 4500 440 0~0.9 DK730+500 DK733+100 2600 加 大 缓 长 36 JD49 4500 340 5000 450 0~7.5 DK738+300 DK746+400 8100 由 于 北 岭 山 隧 道 进 口 进 洞 已 超 过 300M, 为 避 免 对 37 JD50 6000 390 6000 390 已 施 工 地 段 影 响, 本 段 进 行 拟 合 38 JD52 5000 300 5000 500 0~1 DK754+000 DK755+900 1900 加 大 缓 长 39 JD53 4500 340 4500 540 0~1.1 DK762+000 DK763+600 1600 加 大 缓 长 40 JD54 4500 340 4500 430 加 大 缓 长, 为 满 足 青 岐 涌 主 跨 设 置 轨 道 调 节 器 条 件, 交 点 移 动 41 JD55 4500 430 4500 430 0~20.1 DK764+300 DK770+000 5700 原 半 径 缓 长 可 满 足 300KM/H 客 专 要 求 总 计 改 线 长 度 91500 13 / 208

(2) 车 站 调 整 8 按 客 运 专 线 方 案 设 计 要 求, 本 项 目 取 消 了 原 方 案 中 的 麻 芝 铺 货 车 联 络 线 肇 庆 北 货 车 联 络 线 及 其 相 关 工 程 ; 取 消 了 包 括 都 匀 东 三 都 榕 江 从 江 三 江 二 塘 阳 朔 恭 城 钟 山 西 怀 集 广 宁 站 等 共 计 11 处 新 建 火 车 站 货 场 ; 并 取 消 三 江 乡 邦 土 同 乐 上 跃 灵 田 两 安 贺 街 马 宁 四 会 等 9 个 越 行 火 车 站, 使 全 线 路 的 火 车 站 设 计 配 置 为 包 含 贵 阳 北 贵 阳 龙 里 北 昌 明 都 匀 东 三 都 榕 江 从 江 三 江 五 通 桂 林 西 阳 朔 恭 城 钟 山 西 贺 州 怀 集 广 宁 肇 庆 东 三 水 南 佛 山 西 新 广 州 等 共 计 21 个 车 站 其 中 新 建 客 运 站 1 个, 改 建 客 运 站 1 个, 在 建 客 运 站 1 个, 新 建 中 间 站 18 个 贵 阳 北 为 新 建 客 运 站, 贵 阳 为 改 建 客 运 站, 新 广 州 为 在 建 客 运 站 详 见 表 7 表 7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火 车 站 设 置 调 整 情 况 统 计 表 市 / 州 县 / 保 留 的 客 运 取 消 越 新 ( 改 在 ) 建 取 消 货 运 站 及 联 络 线 中 间 车 站 行 站 的 客 运 车 站 贵 阳 市 金 阳 贵 阳 北 ( 新 建 ) 贵 阳 市 南 明 贵 阳 ( 改 建 ) 黔 南 州 龙 里 县 龙 里 北 麻 芝 铺 联 络 线 黔 南 州 贵 定 县 昌 明 黔 南 州 都 匀 市 都 匀 东 都 匀 东 黔 南 州 三 都 县 三 都 三 都 黔 东 南 州 榕 江 县 榕 江 榕 江 三 江 黔 东 南 州 从 江 县 从 江 从 江 邦 土 柳 州 市 三 江 县 三 江 三 江 同 乐 桂 林 市 临 桂 县 五 通 二 塘 上 跃 桂 林 市 灵 川 县 桂 林 西 灵 田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阳 朔 阳 朔 桂 林 市 恭 城 县 恭 城 恭 城 两 安 贺 州 市 钟 山 县 钟 山 西 钟 山 西 贺 州 市 八 步 贺 州 贺 街 肇 庆 市 怀 集 县 怀 集 怀 集 马 宁 肇 庆 市 广 宁 县 广 宁 广 宁 肇 庆 市 四 会 市 四 会 肇 庆 市 鼎 湖 肇 庆 东 肇 庆 北 货 车 联 络 线 佛 山 市 三 水 三 水 南 佛 山 市 南 海 佛 山 西 广 州 市 番 禺 新 广 州 ( 在 建 ) 合 计 18 11 9 3 14 / 208

1.3 征 地 移 民 的 主 要 变 化 1.3.1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范 围 的 变 化 9 本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使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确 定 的 征 地 拆 迁 受 影 响 范 围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现 场 调 查 表 明, 本 项 目 线 路 经 过 域 基 本 为 山 地 带, 桥 梁 隧 道 占 总 线 路 里 程 比 例 高 达 85% 以 上, 线 路 少 量 的 偏 移 会 使 线 路 移 出 原 受 影 响 行 政 村 / 社 的 自 然 边 界, 进 入 到 新 的 行 政 村 / 社 所 以,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受 影 响 范 围 内, 有 部 分 受 影 响 村 被 剔 除, 而 新 增 加 了 部 分 与 原 受 影 响 村 / 社 相 邻 的 新 的 行 政 村 / 社 10 总 体 上,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征 地 拆 迁 受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的 受 影 响 乡 镇 和 村 的 数 量,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受 影 响 范 围 增 加 了 4 个 乡 镇 78 个 村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征 地 拆 迁 受 影 响 范 围 有 86 个 乡 镇 / 街 道 办 事 处 219 个 村 / 社, 而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方 案 下 受 影 响 范 围 包 括 了 91 个 乡 镇 294 个 村 其 中,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受 影 响 范 围 中 有 11 个 乡 镇 / 街 道 和 93 个 村 被 剔 除, 同 时 新 增 加 了 16 个 乡 镇 / 街 道 和 168 个 村 / 社 ( 详 见 表 8 及 附 件 2) 贵 州 省 范 围 内 被 剔 除 受 影 响 乡 镇 / 街 道 8 个 受 影 响 村 / 社 43 个, 新 增 受 影 响 乡 镇 5 个 受 影 响 村 45 个 ; 广 西 范 围 内 被 剔 除 受 影 响 乡 镇 1 个 受 影 响 村 27 个, 新 增 受 影 响 乡 镇 5 个 受 影 响 村 64 个 ; 广 东 省 范 围 被 剔 除 受 影 响 乡 镇 2 个 受 影 响 村 23 个, 新 增 受 影 响 乡 镇 / 街 道 5 个 受 影 响 村 / 社 共 62 个 11 因 为 设 计 部 门 的 线 路 优 化, 本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受 影 响 乡 / 镇 和 村 / 社 数 虽 然 增 加 了, 受 影 响 户 数 和 人 口 数 却 有 所 减 少 受 影 响 人 口 由 原 移 民 计 划 的 11175 户 43480 人 减 少 为 10460 户 39795 人, 减 少 了 715 户 3685 人 其 中, 贵 州 省 范 围 内, 征 地 拆 迁 受 影 响 户 为 3054 户 11891 人,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增 加 463 户 1186 人 ; 广 西 范 围 内 征 迁 受 影 响 户 为 4019 户 15950 人,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增 加 17 户 104 人 ;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征 迁 受 影 响 户 3387 户 11955 人,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1195 户 4975 人 12 在 房 屋 拆 迁 影 响 方 面, 各 类 房 屋 拆 迁 总 量 减 少, 但 其 中 的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实 物 量 增 加 了, 减 少 的 主 要 是 工 商 企 业 和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量 本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拆 迁 各 类 房 屋 1292127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1896065 m 2 ) 减 少 了 603938 m 2, 其 中, 非 住 宅 类 房 屋 拆 迁 减 少 637108.9 m 2, 而 住 宅 类 房 屋 拆 迁 增 加 33170.9 m 2 13 其 中, 贵 州 省 范 围 内 拆 迁 各 类 房 屋 492531.9 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113624.1 m 2 住 宅 拆 迁 比 原 计 划 增 加 23467.1 m 2 ( 特 别 是 贵 阳 市 的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增 加 ), 非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137091.1 m 2 ; 广 西 范 围 内 拆 迁 房 屋 总 面 积 431127.4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39969.3 m 2 其 中, 住 宅 拆 迁 增 加 131791.5 m 2, 而 非 住 宅 却 减 少 171761.1 m 2 ;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拆 迁 房 屋 368467.6 m 2, 比 原 计 划 减 少 拆 迁 450344.4 m 2 其 中, 减 少 住 宅 拆 迁 122087.7 m 2 非 住 宅 拆 迁 减 少 328256.7 m 2 15 / 208

县 ( ) 贵 阳 市 黔 南 州 黔 东 南 州 贵 州 合 计 RAP/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原 RAP 受 影 响 村 乡 镇 / 街 道 村 ( 个 ) 乡 镇 行 政 数 村 数 被 剔 除 乡 镇 / 街 道 村 ( 个 ) 表 8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变 化 范 围 情 况 统 计 表 新 增 加 乡 镇 / 街 道 村 ( 个 )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补 充 报 告 受 影 响 人 拆 迁 房 屋 ( 平 方 米 ) 土 地 永 久 征 用 ( 亩 ) 乡 镇 行 政 乡 镇 行 政 村 户 数 数 村 数 数 数 ( 户 ) 人 数 ( 人 ) 住 宅 非 住 宅 合 计 耕 地 非 耕 地 合 计 RAP 9 19 0 0 0 0 1096 4649 138228.0 207231.0 345459.0 1643.8 1211.6 2855.4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9 15 3 12 3 8 1532 5980 148705.6 187590.1 336295.6 1821.5 389.3 2210.7 RAP 15 33 0 0 0 0 897 3567 67926.0 101798.0 169724.0 1812.1 1335.9 3148.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15 38 2 10 2 15 894 3490 92728.9 35221.8 127950.7 1988.7 1544.2 3533.0 RAP 12 30 0 0 0 0 598 2486 36437.0 54535.0 90972.0 1203.6 887.2 2090.8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9 30 3 21 0 21 628 2421 22623.6 5662.0 28285.6 847.0 740.4 1587.4 RAP 36 82 0 0 0 0 2591 10705 242591.0 363565.0 606156.0 4659.6 3434.8 8094.4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33 83 8 43 5 44 3054 11891 266058.1 226473.9 492531.9 4657.2 2673.9 7331.1 比 较 初 设 -RAP -3 2 8 43 5 45 463 1186 23467.1-137091.1-113624.1-2.4-760.9-763.3 柳 州 市 桂 林 市 贺 州 市 广 西 合 计 RAP 5 15 622 2490 30028.0 45255.0 75283.0 871.2 642.1 1513.3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6 13 0 5 1 3 126 378 7437.6 0.0 7437.6 504.1 465.9 970.0 RAP 15 49 0 0 0 0 2283 8562 101760.0 152734.0 254494.0 4570.4 3369.1 7939.5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15 61 1 21 1 33 2159 8636 111347.4 106625.9 217973.3 4723.9 2849.1 7572.9 RAP 7 17 0 0 0 0 1097 4794 56468.0 84852.0 141320.0 3396.3 2503.6 5899.9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10 44 0 1 3 28 1734 6936 201262.4 4454.0 205716.5 3036.6 1448.9 4485.5 RAP 27 81 0 0 0 0 4002 15846 188256.0 282841.0 471097.0 8837.9 6514.9 15352.8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31 118 1 27 5 64 4019 15950 320047.5 1110790.9 431127.4 8264.5 4763.8 13028.4 比 较 初 设 -RAP 4 37 1 27 5 64 17 104 131791.5-171761.1-39969.6-573.4-1751.1-2324.4 肇 庆 市 佛 山 市 广 州 市 广 东 小 计 RAP 17 36 0 0 0 0 1416 5974 99740.0 136897.0 236637.0 3763.2 2774.0 6537.2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18 66 1 15 2 45 1413 5312 99028.0 20121.9 119149.9 2617.6 4722.7 7340.3 RAP 5 18 0 0 0 0 2397 8572 102376.0 154222.0 256598.0 879.1 648.0 1527.1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5 23 0 6 0 11 1408 5632 110840.1 83343.1 194183.3 1310.5 1199.3 2509.8 RAP 1 2 0 0 0 0 769 2383 130231.0 195347.0 325578.0 636.6 469.2 1105.8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3 3 1 2 4 4 566 1011 391.2 54743.3 55134.5 242.2 73.5 315.8 RAP 23 56 0 0 0 0 4582 16929 332347.0 486465.0 818812.0 5278.9 3891.2 9170.1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26 95 2 23 6 63 3387 11955 210259.3 158208.3 368467.6 4170.3 5995.5 10165.8 比 较 初 设 -RAP 3 39 2 23 6 63-1195 -4975-122087.7-328256.7-450344.4-1108.6 2104.3 995.7 全 线 合 计 RAP 86 219 0 0 0 0 11175 43480 763194.0 1132871.0 1896065.0 18776.3 13841.0 32617.3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91 294 11 93 16 168 10460 39795 796364.9 495762.1 1292127 17092.0 13433.3 30525.3 比 较 初 设 -RAP 5 75 11 93 16 168-715 -3685 33170.9-637108.9-603938 -1684.3-407.7-2092.0 16 / 208

14 永 久 征 地 影 响 实 物 量 也 比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减 少, 特 别 是 耕 地 面 积 的 永 久 征 用 实 物 量 减 少, 反 映 出 设 计 机 构 通 过 设 计 优 化 措 施, 减 少 了 对 沿 线 居 民 生 活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永 久 征 用 各 类 土 地 面 积 30525.3 亩,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征 地 面 积 32617.3 亩 减 少 征 地 2092 亩 其 中, 耕 地 面 积 比 原 计 划 减 少 1684.3 亩, 非 耕 地 面 积 减 少 407.7 亩 贵 州 省 范 围 内 永 久 征 用 各 类 土 地 7331.1 亩,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763.3 亩 ; 广 西 范 围 内 被 永 久 征 地 13028.4 亩,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2324.4 亩 ;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永 久 征 地 10165.8 亩, 虽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多 995.7 亩, 但 主 要 是 增 加 了 非 耕 地 (2104 亩 ), 耕 地 面 积 仍 减 少 1108.6 亩 详 见 表 8 1.3.2 征 地 及 房 屋 拆 迁 具 体 变 化 情 况 (1) 红 线 内 永 久 征 用 地 面 积 15 总 体 上,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对 铁 路 沿 线 征 地 拆 迁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响 虽 然 线 路 偏 移 需 要 重 新 增 加 征 地, 但 设 计 部 门 采 取 了 对 线 路 的 优 化 措 施, 并 取 消 了 9 个 越 行 车 站 2 条 货 车 联 络 线 和 11 个 原 拟 建 火 车 站 货 场 等, 这 些 措 施 实 际 上 减 少 了 铁 路 征 地 数 量, 特 别 是 减 少 了 耕 地 征 用 的 面 积, 增 加 了 未 利 用 地 的 征 用 面 积, 达 到 了 线 路 优 化 设 计 中 减 少 对 受 影 响 人 耕 地 占 用 影 响 的 目 的 16 比 较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的 征 地 拆 迁 数 据 与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征 地 拆 迁 数 据, 可 以 发 现 :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永 久 性 征 地 面 积 30525.3 亩, 比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原 计 划 征 地 面 积 减 少 2092 亩, 其 中 耕 地 征 用 面 积 减 少 1684.3 亩 ( 水 田 减 少 36.3 亩 旱 地 减 少 4092.9 亩, 菜 地 增 加 1521.3 亩 果 园 地 增 加 1508.3 亩, 其 他 耕 地 减 少 584.4 亩 ), 水 塘 征 用 面 积 减 少 1130.6 亩, 林 地 征 地 面 积 减 少 183 亩,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减 少 507 亩, 未 利 用 荒 地 增 加 853.3 亩, 未 利 用 其 他 用 地 增 加 559.5 亩 ;( 详 见 表 11) 17 其 中, 在 贵 州 省 范 围 内,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永 久 征 地 面 积 7331.1 亩,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征 地 面 积 763.3 亩, 其 中 耕 地 面 积 减 少 征 用 2.4 亩, 水 塘 面 积 减 少 征 用 317.4 亩,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减 少 征 用 376.5 亩, 未 利 用 荒 地 面 积 减 少 征 用 353.4 亩, 但 增 加 林 地 征 用 面 积 280.1 亩 未 利 用 其 他 土 地 面 积 6.2 亩 ( 见 表 9); 18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范 围 内,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永 久 征 地 面 积 13028.4 亩, 比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征 地 面 积 减 少 2324.4 亩, 其 中 耕 地 面 积 减 少 573.4 亩, 水 塘 减 少 611.8 亩, 林 地 面 积 减 少 51.2 亩, 建 设 用 地 减 少 662 亩, 未 利 用 地 减 少 426.1 亩 ( 详 见 表 10); 19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永 久 征 地 面 积 10165.8 亩, 比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征 地 面 积 增 加 995.7 亩, 其 中 建 设 用 地 增 加 531.5 亩, 未 利 用 荒 地 增 加 1612.4 亩, 未 利 用 其 他 用 地 增 加 573.3 亩, 但 经 过 设 计 优 化 后 的 耕 地 面 积 征 用 减 少 了 1108.6 亩 ( 见 表 11) (2) 项 目 临 时 用 地 面 积 17 / 208

2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临 时 用 地 使 用 面 积 27276 亩, 与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相 比, 共 增 加 3197.6 亩 其 中, 林 地 征 用 增 加 5000.2 亩, 未 利 用 荒 地 增 加 1339.3 亩, 未 利 用 其 他 用 地 增 加 229.4 亩, 耕 地 面 积 减 少 763.4 亩, 水 塘 面 积 减 少 976.2 亩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减 少 1631.7 亩 ( 详 见 附 件 3 及 表 9 表 10 表 11) 其 中, 贵 州 省 减 少 临 时 用 地 量 3931.3 亩, 包 括 减 少 耕 地 占 用 2081.8 亩 水 塘 506.5 亩 林 地 322.7 亩 建 设 用 地 1029 亩 未 利 用 其 他 用 地 18.6 亩, 但 增 加 未 利 用 荒 地 27.3 亩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内 增 加 临 时 用 地 3345.1 亩, 包 括 增 加 耕 地 临 时 利 用 1157.5 亩 林 地 3425.3 亩 未 利 用 其 他 土 地 7.4 亩, 但 减 少 水 塘 占 用 面 积 430.3 亩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748.4 亩 ;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临 时 用 地 面 积 增 加 了 3784 亩, 包 括 增 加 耕 地 161.1 亩 林 地 1897.5 亩 建 设 用 地 145.6 亩 未 利 用 荒 地 1378.5 亩, 未 利 用 其 他 用 地 面 积 240.6 亩, 但 减 少 水 塘 临 时 占 用 面 积 39.4 亩 18 / 208

表 9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原 线 路 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用 地 情 况 比 较 表 ( 贵 州 省 ) 县 ( ) RAP/ 初 步 设 计 用 地 性 质 耕 地 ( 亩 ) 小 计 水 田 旱 地 菜 地 果 园 其 它 农 用 水 塘 农 用 林 地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荒 地 未 利 用 其 他 合 计 贵 阳 市 黔 南 州 黔 东 南 州 贵 州 省 合 计 比 较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初 设 -RAP 永 久 用 地 1643.8 732.1 642.9 44.6 149.8 74.4 117.6 708.1 235.6 146.1 4.2 2855.4 临 时 用 地 450.8 200.8 176.3 12.2 41.1 20.4 32.3 194.2 64.6 40.1 1.2 783.2 永 久 用 地 1821.5 290.6 723.5 807.4 0.0 0.0 16.1 335.5 37.1 0.6 0.0 2210.7 临 时 用 地 215.9 0.0 161.7 36.2 18.0 0.0 12.5 3.4 9.8 14.8 0.0 256.4 永 久 用 地 1812.1 807.1 708.7 49.2 165.1 82.0 129.7 780.7 259.8 161.1 4.6 3148.0 临 时 用 地 3608.5 1607.1 1411.2 98.0 328.8 163.4 258.3 1554.5 517.2 320.7 9.2 6268.4 永 久 用 地 1988.7 1151.0 784.4 0.0 42.3 11.0 0.0 1323.0 172.1 49.1 0.0 3533.0 临 时 用 地 3092.1 884.0 2208.1 0.0 0.0 0.0 0.0 1112.7 0.0 500.3 0.0 4705.1 永 久 用 地 1203.6 536.0 470.7 32.7 109.7 54.5 86.1 518.5 172.5 107.0 3.1 2090.8 临 时 用 地 3193.0 1422.1 1248.7 86.7 290.9 144.6 228.5 1375.5 457.7 283.8 8.2 5546.7 永 久 用 地 847.0 700.9 73.4 0.0 63.4 9.3 0.0 628.9 82.2 11.2 18.1 1587.4 临 时 用 地 1862.4 1101.5 590.7 0.0 170.2 0.0 0.0 1685.4 0.7 156.8 0.0 3705.3 永 久 用 地 4659.6 2075.3 1822.3 126.5 424.5 211.0 333.5 2007.3 667.9 414.2 11.9 8094.4 临 时 用 地 7252.2 3230.0 2836.3 196.9 660.7 328.3 519.0 3124.2 1039.5 644.6 18.6 12598.1 永 久 用 地 4657.2 2142.4 1581.3 807.4 105.7 20.3 16.1 2287.4 291.4 60.8 18.1 7331.1 临 时 用 地 5170.4 1985.5 2960.5 36.2 188.2 0.0 12.5 2801.5 10.5 671.9 0.0 8666.8 永 久 用 地 -2.4 67.1-241.0 680.9-318.8-190.7-317.4 280.1-376.5-353.4 6.2-763.3 临 时 用 地 -2081.8-1244.5 124.2-160.7-472.5-328.3-506.5-322.7-1029.0 27.3-18.6-3931.3 19 / 208

县 ( ) 柳 州 市 ( 三 江 县 ) 桂 林 市 贺 州 市 广 西 合 计 比 较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初 设 -RAP 表 10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原 线 路 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用 地 情 况 比 较 表 ( 广 西 ) 用 地 性 质 耕 地 ( 亩 ) 农 用 水 农 用 林 未 利 用 未 利 用 建 设 用 地 小 计 水 田 旱 地 菜 地 果 园 其 它 塘 地 荒 地 其 他 合 计 永 久 用 地 871.2 388.0 340.7 23.7 79.4 39.4 62.3 375.3 124.9 77.4 2.2 1513.3 临 时 用 地 1272.1 566.6 497.5 34.5 115.9 57.6 91.0 548.0 182.3 113.1 3.3 2209.8 永 久 用 地 504.1 190.9 290.9 0.0 9.4 12.9 453.7 5.6 6.6 970.0 临 时 用 地 744.1 478.6 265.5 0.0 0.0 0.0 459.2 0.0 92.9 1296.2 永 久 用 地 4570.4 2035.6 1787.4 124.1 416.4 206.9 327.1 1968.9 655.1 406.3 11.7 7939.5 临 时 用 地 4023.9 1792.1 1573.7 109.3 366.6 182.2 288.0 1733.4 576.7 357.7 10.3 6990.0 永 久 用 地 4723.9 1101.3 933.2 2.1 2641.4 45.9 20.8 2401.5 287.0 137.6 2.2 7572.9 临 时 用 地 3991.1 1126.2 1489.6 21.6 1353.7 0.0 2.0 3024.5 120.0 379.0 6.6 7523.2 永 久 用 地 3396.3 1512.6 1328.3 92.2 309.4 153.8 243.1 1463.1 486.8 301.9 8.7 5899.9 临 时 用 地 762.5 339.6 298.2 20.7 69.5 34.5 54.6 328.4 109.3 67.8 2.0 1324.6 永 久 用 地 3036.6 1781.8 1.2 1198.7 23.1 31.8 0.0 901.0 312.1 235.7 0.0 4485.5 临 时 用 地 2480.6 1426.1 1054.5 0.0 0.0 0.0 1.3 2551.6 0.0 0.1 16.3 5049.9 永 久 用 地 8837.9 3936.2 3456.4 240.0 805.2 400.1 632.5 3807.4 1266.8 785.6 22.6 15352.8 临 时 用 地 6058.3 2698.2 2369.3 164.5 552.0 274.3 433.6 2609.9 868.4 538.5 15.5 10524.2 永 久 用 地 8264.5 3074.0 1225.3 1200.8 2673.9 90.6 20.8 3756.2 604.8 379.9 2.2 13028.4 临 时 用 地 7215.8 3030.9 2809.6 21.6 1353.7 0.0 3.3 6035.2 120.0 472.1 22.9 13869.3 永 久 用 地 -573.4-862.2-2231.1 960.8 1868.7-309.5-611.8-51.2-662.0-405.7-20.4-2324.4 临 时 用 地 1157.5 332.7 440.3-142.9 801.7-274.3-430.3 3425.3-748.4-66.4 7.4 3345.1 20 / 208

县 ( ) 肇 庆 市 佛 山 市 广 州 市 广 东 省 比 较 贵 广 铁 路 合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初 步 设 计 初 设 -RAP RAP 初 步 设 计 RAP 与 改 客 专 方 案 用 地 比 较 表 11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原 线 路 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用 地 情 况 比 较 表 ( 广 东 省 )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计 划 补 充 报 告 用 地 性 质 耕 地 ( 亩 ) 农 用 水 农 用 林 未 利 用 未 利 用 建 设 用 地 小 计 水 田 旱 地 菜 地 果 园 其 它 塘 地 荒 地 其 他 合 计 永 久 用 地 3763.2 1676.0 1471.7 102.2 342.9 170.4 269.3 1621.2 539.4 334.5 9.6 6537.2 临 时 用 地 510.6 227.4 199.7 13.9 46.5 23.1 36.5 220.0 73.2 45.4 1.3 887.0 永 久 用 地 2617.6 1906.8 214.7 9.9 331.4 154.8 176.4 1606.1 523.3 1861.6 555.3 7340.3 临 时 用 地 450.1 180.0 209.7 59.5 0.0 0.9 0.0 2134.6 0.0 1125.9 180.0 3890.6 永 久 用 地 879.1 391.5 343.8 23.9 80.1 39.8 62.9 378.7 126.0 78.1 2.3 1527.1 临 时 用 地 39.7 17.7 15.5 1.1 3.6 1.8 2.8 17.1 5.7 3.5 0.1 68.9 永 久 用 地 1310.5 1110.5 200.0 0.0 0.0 0.0 0.0 250.0 700.0 220.0 29.3 2509.8 临 时 用 地 231.3 66.3 165.0 0.0 0.0 0.0 0.0 0.0 174.5 87.5 0.0 493.3 永 久 用 地 636.6 283.5 249.0 17.3 58.0 28.8 45.6 274.2 91.2 56.6 1.6 1105.8 临 时 用 地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永 久 用 地 242.2 92.2 29.0 13.0 108.0 0.0 0.0 6.0 64.8 0.0 2.7 315.8 临 时 用 地 30.0 0.0 0.0 0.0 0.0 30.0 0.0 0.0 50.0 214.0 62.0 356.0 永 久 用 地 5278.9 2351.1 2064.5 143.3 481.0 239.0 377.8 2274.1 756.6 469.2 13.5 9170.1 临 时 用 地 550.2 245.1 215.2 14.9 50.1 24.9 39.4 237.1 78.9 48.9 1.4 955.9 永 久 用 地 4170.3 3109.5 443.7 22.9 439.4 154.8 176.4 1862.1 1288.1 2081.6 587.3 10165.8 临 时 用 地 711.3 246.3 374.7 59.5 0.0 30.9 0.0 2134.6 224.5 1427.4 242.0 4739.9 永 久 用 地 -1108.6 758.4-1620.8-120.4-41.6-84.2-201.4-412.0 531.5 1612.4 573.8 995.7 临 时 用 地 161.1 1.1 159.5 44.6-50.1 6.0-39.4 1897.5 145.6 1378.5 240.6 3784.0 永 久 用 地 18776.3 8362.5 7343.2 509.8 1710.7 850.1 1343.8 8088.8 2691.3 1669.0 48.1 32617.3 临 时 用 地 13860.9 6173.3 5420.8 376.3 1262.9 627.6 992.0 5971.2 1986.7 1232.1 35.5 24078.4 永 久 用 地 17092.0 8325.9 3250.3 2031.1 3219.0 265.7 213.2 7905.8 2184.3 2522.3 607.6 30525.3 临 时 用 地 13097.5 5262.7 6144.8 117.3 1541.9 30.9 15.8 10971.4 355.0 2571.4 264.9 27276.0 永 久 用 地 -1684.3-36.6-4092.9 1521.3 1508.3-584.4-1130.6-183.0-507.0 853.3 559.5-2092.0 临 时 用 地 -763.4-910.6 724.0-259.0 279.0-596.7-976.2 5000.2-1631.7 1339.3 229.4 3197.6 21 / 208

(3)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的 变 化 21 因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对 线 路 方 案 的 优 化, 与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RAP) 数 据 相 比, 房 屋 面 积 也 呈 现 减 少 状 况 全 线 各 类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为 1292127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603938m 2 其 中, 农 村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796364.9 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增 加 33170.9m 2 ; 学 校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24751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5803m 2 ; 城 镇 居 民 拆 迁 面 积 160721.8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456595.2m 2 ; 厂 矿 企 业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310289.3 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174710.7m 2 ( 详 见 表 13) 22 其 中, 贵 州 省 的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总 体 上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但 主 要 是 工 商 企 业 房 屋 和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而 农 村 房 屋 拆 迁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增 加 贵 州 省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492531 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113624.054m 2 其 中 农 村 房 屋 面 积 266058.1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增 加 23467.1 m 2 ( 主 要 增 加 量 集 中 在 贵 阳 市 南 明 白 云 ); 学 校 房 屋 拆 迁 13721.3 m 2, 比 原 计 划 增 加 4025.32m 2 ( 增 加 量 集 中 在 黔 南 州 三 都 县 都 匀 市 ); 工 业 及 商 业 企 业 房 屋 拆 迁 93928.8 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59979.2m 2 ;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118823.8 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81137.2m 2 ;( 详 见 表 12) 2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范 围 内, 房 屋 拆 迁 情 况 与 原 移 民 计 划 相 比 较 的 情 况 与 贵 州 省 相 似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房 屋 拆 迁 共 431127.4 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39969.6m 2 其 中, 学 校 房 屋 拆 迁 减 少 3090 m 2, 工 商 企 业 房 屋 拆 迁 减 少 13110.1m 2,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减 少 155561m 2 但 农 村 房 屋 拆 迁 增 加 131791.5m 2 ( 主 要 集 中 在 贺 州 市 钟 山 县 八 步 平 桂 等 地 )( 见 表 12); 24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各 类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368467.6 m 2, 比 原 移 民 计 划 减 少 450344.4m 2 其 中 农 村 房 屋 减 少 122087.7m 2, 学 校 房 屋 拆 迁 减 少 6738.3m 2,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减 少 219897m 2, 工 商 企 业 房 屋 拆 迁 减 少 101621.4m 2 ( 主 要 集 中 在 广 州 市 域 内 )( 见 表 13) 22 / 208

表 12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原 线 路 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房 屋 拆 迁 情 况 比 较 表 ( 贵 州 广 西 ) 单 位 : 平 方 米 农 村 住 房 ( 平 方 米 ) 县 ( ) RAP/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合 计 砖 混 砖 木 土 木 简 易 工 业 及 商 业 企 业 房 屋 学 校 房 屋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合 计 贵 阳 市 合 计 RAP 138228.0 86394.0 22115.0 17969.0 11749.0 87727.0 5526.0 113978.0 345459.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150705.6 132728.4 8123.6 456.8 9396.7 66766.3 0.0 118823.8 336295.6 黔 南 州 合 计 RAP 67926.0 42451.0 10865.0 8831.0 5772.0 43094.0 2715.0 55989.0 169724.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92728.9 30770.5 23053.0 28978.6 3894.9 21600.5 13621.3 0.0 127950.7 黔 东 南 州 合 计 RAP 36437.0 22771.0 5827.0 4736.0 3096.0 23087.0 1454.0 29994.0 90972.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22623.6 6563.1 6470.1 5886.3 3703.7 5562.0 100.0 0.0 28285.6 贵 州 省 合 计 RAP 242591.0 151616.0 38807.0 31536.0 20617.0 153908.0 9696.0 199961.0 606156.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266058.1 170062.0 37646.7 35321.7 16995.3 93928.8 13721.3 118823.8 492531.9 比 较 初 设 -RAP 23467.1 18446.0-2960.3 3785.7-3621.7-59979.2 4025.3-81137.2-113624.1 RAP 30028.0 18766.0 4805.0 3903.0 2552.0 19158.0 1207.0 24890.0 75283.0 柳 州 市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7437.6 653.8 857.4 4154.4 1772.0 7437.6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12508.9 4777.3 7712.9 18.7 1420.5 13929.5 桂 林 市 合 计 RAP 101760.0 63600.0 16283.0 13231.0 8650.0 64658.0 4074.0 84002.0 254494.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111347.4 35487.8 42901.6 13474.2 19483.9 106625.9 0.0 0.0 217973.3 贺 州 市 合 计 RAP 56468.0 35292.0 9036.0 7339.0 4801.0 35920.0 2263.0 46669.0 141320.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201262 76771 55054 35808 33630 0 4454 0 205716 广 西 合 计 RAP 188256.0 117658.0 30124.0 24473.0 16003.0 119736.0 7544.0 155561.0 471097.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320047.5 112912.8 98812.6 53436.1 54885.9 106625.9 4454.0 0.0 431127.4 比 较 初 设 -RAP 131791.5-4745.2 68688.6 28963.1 38882.9-13110.1-3090.0-155561.0-39969.6 23 / 208

表 13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原 线 路 与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房 屋 拆 迁 情 况 比 较 表 ( 广 东 省 ) 单 位 : 平 方 米 农 村 住 房 ( 平 方 米 ) 县 ( ) RAP/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合 计 砖 混 砖 木 土 木 简 易 工 业 及 商 业 企 业 房 屋 学 校 房 屋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合 计 肇 庆 市 合 计 RAP 99740.0 62339.0 15960.0 12965.0 8475.0 63372.0 3992.0 69533.0 236637.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99028.0 53374.6 20878.6 11335.0 13439.8 15027.2 5094.7 0.0 119149.9 佛 山 市 合 计 RAP 102376.0 63985.0 16382.0 13308.0 8702.0 65287.0 4113.0 84822.0 256598.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110840.1 98393.8 8634.7 689.2 3122.5 81862.1 1481.0 0.0 194183.3 广 州 市 小 计 RAP 130231.0 81395.0 20837.0 16930.0 11070.0 82697.0 5209.0 107441.0 325578.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391.2 262.8 94.7 11.3 22.4 12845.3 0.0 41898.0 55134.5 广 东 省 小 计 RAP 332347.0 207719.0 53179.0 43203.0 28247.0 211356.0 13314.0 261795.0 818812.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210259.3 152031.2 29607.9 12035.5 16584.7 109734.6 6575.7 41898.0 368467.6 比 较 初 设 -RAP -122087.7-55687.8-23571.1-31167.5-11662.3-101621.4-6738.3-219897.0-450344.4 贵 广 铁 路 合 计 RAP 763194.0 476993.0 122110.0 99212.0 64867.0 485000.0 30554.0 617317.0 1896065.0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796364.9 435006.0 166067.2 100793.3 88465.9 310289.3 24751.0 160721.8 1292127.0 RAP 与 改 客 专 方 案 用 地 比 较 33170.9-41987.0 43957.2 1581.3 23598.9-174710.7-5803.0-456595.2-603938.0 24 / 208

1.3.3 征 地 及 房 屋 拆 迁 实 施 进 展 概 况 25 由 于 本 项 目 自 2008 年 底 即 开 始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新 增 加 的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范 围 的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也 已 于 2010 年 下 半 年 陆 续 在 全 线 实 施 目 前 全 线 永 久 征 地 已 完 成 26443.4 亩, 完 成 应 征 地 的 86.6% 已 拆 迁 房 屋 913295 m 2, 总 体 拆 迁 进 度 为 70.7% 26 但 各 省 内 的 征 迁 进 度 不 太 一 致 在 永 久 征 地 方 面, 贵 州 省 范 围 已 完 成 应 征 地 量 的 84.6%, 未 完 成 征 地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贵 阳 市 白 云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范 围 内 完 成 应 征 地 的 97.2%, 仅 桂 林 市 灵 川 县 范 围 内 有 零 星 用 地 ; 广 东 省 范 围 内 完 成 应 征 地 74.5%, 未 完 成 征 地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佛 山 市 ( 仅 完 成 57.3%), 肇 庆 市 和 广 州 市 征 地 进 度 已 达 到 80%; 27 在 房 屋 拆 迁 方 面, 贵 州 省 完 成 房 屋 拆 迁 399800 m 2, 完 成 进 度 81.2%, 未 完 成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贵 阳 市 云 岩 和 黔 东 南 州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范 围 已 拆 迁 房 屋 303997.3 m 2, 完 成 进 度 为 70.5%, 未 完 成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 广 东 省 范 围 已 拆 迁 房 屋 209497.6 m 2, 完 成 进 度 56.9%, 未 完 成 量 主 要 集 中 的 广 州 市 和 佛 山 市 ( 详 见 表 14 及 本 报 告 2.1 节 ) 表 14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征 迁 工 作 完 成 进 度 统 计 表 指 标 单 位 已 完 成 数 量 完 成 进 度 (%) 未 完 成 量 主 要 分 布 域 全 线 亩 26443 86.6 永 久 贵 州 省 亩 6202 84.6 贵 阳 市 白 云 性 征 广 西 亩 12669 97.2 桂 林 灵 川 县 地 广 东 省 亩 7573 74.5 佛 山 市 房 屋 拆 迁 全 线 M 2 913295 70.7 贵 州 省 M 2 399800 81.2 贵 阳 市 白 云 广 西 M 2 303997 70.5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广 东 省 M 2 209497 56.9 广 州 市 佛 山 市 1.4 补 充 移 民 计 划 移 民 影 响 范 围 识 别 1.4.1 别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征 地 拆 迁 实 质 受 影 响 范 围 的 原 则 28 本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使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部 分 受 影 响 村 被 剔 除 受 影 响 范 围, 也 新 增 加 部 分 受 影 响 村 / 社 需 要 分 出 哪 些 新 增 加 的 受 影 响 村 / 社 是 因 为 铁 路 线 路 的 偏 移, 使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确 定 的 补 偿 政 策 与 方 案 不 能 覆 盖 这 些 新 增 加 的 域, 不 能 保 证 在 这 些 域 实 现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形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25 / 208

29 判 断 因 本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是 否 造 成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的 实 质 变 化, 且 这 种 变 化 是 否 实 质 性 影 响 了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所 确 定 的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行 动 的 实 施 的 原 则 ( 见 表 15) 是 : (1) 线 路 的 偏 移 导 致 了 新 的 较 大 规 模 的 征 地 拆 迁 实 物 影 响 ; (2) 线 路 偏 移 影 响 了 不 同 的 少 数 民 族 ; (3) 线 路 偏 移 影 响 到 了 新 的 不 同 的 社 会 经 济 ; (4) 线 路 偏 移 影 响 出 现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措 施 重 大 调 整 表 15 分 实 质 受 影 响 域 的 原 则 序 号 原 则 指 标 1 2 3 4 铁 路 线 路 偏 移 导 致 较 大 规 模 的 征 迁 实 物 影 响 铁 路 线 路 偏 移 影 响 到 不 同 的 少 数 民 族 铁 路 线 路 偏 移 影 响 到 新 的 不 同 社 会 经 济 铁 路 线 路 偏 移 新 影 响 移 民 安 置 政 策 出 现 重 大 调 整 征 迁 实 物 量 超 出 原 移 民 计 划 实 物 影 响 量 的 10% 新 设 置 火 车 站 或 原 火 车 站 位 置 出 现 大 幅 度 移 动 线 路 进 入 新 的 行 政 村, 且 居 民 为 与 原 受 影 响 村 不 同 的 少 数 民 族 与 原 受 影 响 不 同 的 山, 或 平 坝 与 原 受 影 响 不 同 的 城 镇 与 原 受 影 响 不 同 的 城 镇 规 划, 或 近 郊 新 采 用 新 的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安 置 措 施 出 现 重 大 调 整 1.4.2 识 别 实 质 受 影 响 范 围 的 方 法 30 按 照 所 确 定 的 分 原 则, 使 用 多 维 度 辨 识 指 标 对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新 增 加 的 受 影 响 乡 镇 / 街 道 和 村 / 社 进 行 交 叉 综 合 判 断, 从 中 识 别 出 那 些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不 能 覆 盖 的 受 到 实 质 影 响 的 受 影 响 村 / 社 31 对 原 移 民 计 划 影 响 范 围 内 被 剔 除 的 乡 镇 / 街 道 和 村 / 社 一 律 视 为 不 影 响 ; 对 于 符 合 别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实 质 变 化 影 响 范 围 原 则 的 受 影 响 村 / 社 都 确 定 为 实 质 受 影 响, 其 余 村 / 社 全 部 视 为 详 见 附 件 4 32 村 的 具 体 确 认 方 法 包 括 :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虽 有 较 大 距 离 的 偏 移, 但 并 未 造 成 大 规 模 的 征 地 拆 迁 实 物 影 响, 而 只 是 零 星 的 征 地 拆 迁, 如 主 要 以 隧 道 通 过 方 式 影 响 的 村 / 社 仅 隧 道 入 口 出 口 或 连 接 桥 梁 有 少 量 征 迁 影 响, 是 ; 铁 路 线 路 经 过 的 村 / 社 虽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征 地 拆 迁 量, 但 影 响 域 与 原 移 民 计 划 受 影 响 范 围 的 村 / 社 的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相 同 或 相 似, 如 与 原 受 影 响 村 同 属 一 个 平 坝 相 邻 相 似 山 村 相 邻 的 同 民 族 村 同 为 一 个 城 镇 规 划 或 都 为 城 市 近 郊 等 情 况 都 视 为, 采 用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计 26 / 208

划 确 定 的 补 偿 安 置 原 则 与 措 施, 可 以 保 证 实 现 这 些 域 范 围 内 受 影 响 人 达 到 安 置 目 标 33 实 质 影 响 村 的 具 体 确 认 方 法 包 括 :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经 过 的 新 增 加 域 不 同 于 原 移 民 计 划 受 影 响 范 围 的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如 由 平 坝 进 入 山, 或 由 农 村 地 进 入 城 镇 规 划 或 进 入 不 同 的 民 族 等, 或 在 新 的 村 / 社 新 建 火 车 站, 或 新 影 响 适 用 的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与 原 影 响 域 相 比,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等, 都 视 为 实 质 影 响, 必 须 重 新 确 定 移 民 安 置 方 针 和 原 则, 才 能 实 现 移 民 安 置 目 标 1.4.3 实 质 受 影 响 范 围 识 别 结 果 34 按 照 1.4.2 节 所 确 定 的 方 法, 确 定 因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而 受 到 征 地 拆 迁 实 质 影 响 的 有 四 个 域 35 (1) 贵 阳 市 : 该 域 为 本 项 目 引 入 贵 阳 铁 路 枢 纽, 制 订 本 项 目 原 移 民 安 置 计 划 时, 尚 未 最 后 确 定 引 入 本 项 目 进 入 枢 纽 的 具 体 路 线 在 本 域 内,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方 案 和 最 后 确 定 的 动 车 所 建 设 方 案, 导 致 征 地 拆 迁 范 围 出 现 较 大 变 化 原 移 民 计 划 确 定 的 9 个 受 影 响 街 道 19 个 受 影 响 村 / 社, 被 剔 除 3 个 街 道 办 和 12 个 村, 新 增 加 了 3 个 受 影 响 街 道 和 8 个 受 影 响 村 / 社 其 中, 贵 阳 市 白 云 为 动 车 所 所 在 地, 因 动 车 所 建 设 方 案 调 整, 使 原 定 受 影 响 都 拉 乡 都 拉 村 被 剔 除, 新 的 受 影 响 虽 仍 在 原 都 拉 乡 范 围 内, 但 已 是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完 全 不 同 的 2 个 村 ( 城 市 规 划 ), 形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南 明 范 围 原 移 民 计 划 受 影 响 范 围 有 3 个 乡 镇 / 街 道 办 ( 云 关 乡 太 慈 街 道 办 和 二 戈 寨 街 道 办 ) 被 剔 除, 新 增 兴 关 路 街 道 办 和 遵 义 街 道 办 所 属 两 个 城 市 社 和 太 慈 村 花 果 园 社 大 理 石 社 新 寨 社 等 共 6 个 受 影 响 村 / 社 这 些 新 域 是 原 受 影 响 范 围 的 相 邻 或 相 似 经 济 ; 云 岩 受 影 响 范 围 在 原 移 民 计 划 2 个 受 影 响 城 市 近 郊 村 基 础 上 新 增 加 了 1 个 相 邻 的 城 市 街 道 办 ( 三 桥 街 道 办 ) 所 属 三 桥 北 路 社 ( 仍 与 三 桥 村 相 邻, 且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相 似 ); 金 阳 为 新 建 贵 阳 北 站 所 在 地, 原 受 影 响 范 围 的 3 个 受 影 响 村 被 剔 除 一 个 受 影 响 村, 基 本 保 持 原 受 影 响 范 围, 没 有 实 质 影 响 贵 阳 市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及 车 站 征 地 情 况 见 表 16 表 17 房 屋 拆 迁 情 况 见 21 表 22 在 贵 阳 市 受 影 响 4 个 内,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共 永 久 征 地 2210.7 亩 其 中, 永 久 征 用 耕 地 1821.5 亩 水 塘 16.1 亩 林 地 335.5 亩 建 设 用 地 37.1 亩 其 他 用 地 0.6 亩 征 地 主 要 集 中 在 白 云 和 金 阳 白 云 永 久 征 地 957 亩 ( 其 中 黑 石 头 村 923 亩 都 溪 村 34 亩 ); 金 阳 永 久 征 地 996 亩 ( 其 中 大 关 村 751 亩 阳 关 村 244 亩 ); 而 南 明 仅 征 地 66.1 亩, 云 岩 征 地 191.5 亩 贵 阳 市 房 屋 拆 迁 1532 户 5980 人 的 各 类 房 屋 336295.6m 2 其 中 农 村 居 民 房 屋 150705.6 m 2, 工 商 企 业 房 屋 66776.3 m 2,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118823.8 m 2 房 屋 拆 迁 主 要 集 中 在 南 明 范 围 内 南 明 共 拆 迁 各 类 房 屋 203226.7 m 2 (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23875.9 m 2 工 商 企 业 房 屋 63293 m 2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116057.8 m 2 ); 白 云 拆 迁 农 村 居 民 房 屋 84665 m 2 ; 云 岩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10331.3 m 2 ( 农 村 房 27 / 208

屋 4092 m 2 工 商 企 业 房 屋 3473.3 m 2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2766 m 2 ); 金 阳 拆 迁 农 村 居 民 房 屋 面 积 38072.7 m 2 36 (2)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榕 江 县 古 州 镇 小 堡 村 月 寨 村 和 口 寨 村 此 3 个 村 为 榕 江 县 火 车 站 在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上 的 新 位 置, 因 车 站 的 集 中 征 地 拆 迁 形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原 移 民 计 划 在 古 州 镇 范 围 受 影 响 的 8 个 山 村 全 部 被 剔 除, 铁 路 通 过 隧 道 直 接 进 入 榕 江 县 城 城 市 规 划 范 围, 并 在 以 小 堡 村 为 主, 兼 及 口 寨 村 和 月 寨 村 的 范 围 内 新 建 火 车 站, 符 合 不 同 社 会 经 济 和 火 车 站 建 设 形 成 较 大 规 模 实 物 影 响 的 甄 选 原 则 ; 征 地 实 物 量 见 表 18, 房 屋 拆 迁 实 物 量 见 表 22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在 小 堡 村 永 久 征 地 154.2 亩 ( 其 中 耕 地 107.4 亩 ), 口 寨 村 征 地 137.2 亩 ( 其 中 耕 地 136.3 亩 ), 月 寨 村 征 地 95 亩 ( 其 中 耕 地 90 亩 ) 与 此 同 时, 拆 迁 3 个 村 村 民 房 屋 共 2403.22m 2 其 中 小 堡 村 1936.9 m 2, 口 寨 村 4.4 m 2, 月 寨 村 462 m 2 (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兴 坪 镇 思 的 村 该 村 为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方 案 下 阳 朔 县 火 车 站 所 在 位 置 原 移 民 计 划 经 过 该 县 线 路 主 要 以 隧 道 方 式, 线 路 偏 移 后, 原 经 过 的 受 影 响 范 围 ( 杨 堤 乡 及 三 个 村 浪 州 村 下 桃 园 村 和 回 龙 村, 以 及 兴 坪 镇 所 属 香 粉 厂 村 ) 全 部 被 剔 除, 新 线 路 偏 移 经 过 隧 道 进 入 兴 坪 镇 的 三 个 村 大 源 村 思 的 村 和 白 山 底 村 其 中 大 源 村 和 白 山 底 村 主 要 以 隧 道 方 式 经 过, 而 在 与 原 方 案 相 比 是 新 的 社 会 经 济 的 思 的 村 新 建 火 车 站, 集 中 征 地 拆 迁 形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征 地 实 物 量 见 表 19, 房 屋 拆 迁 实 物 量 见 表 22 思 的 村 被 永 久 征 地 450.7 亩 ( 其 中 耕 地 面 积 425 亩 ),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99560 亩 ( 其 中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13560 m 2, 一 个 在 建 砖 厂 厂 房 86000 m 2 ) (4) 广 州 市 广 州 市 与 贵 阳 市 有 相 似 情 况 :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确 定 了 本 项 目 引 入 广 州 市 铁 路 枢 纽 的 具 体 方 式, 原 移 民 计 划 影 响 范 围 仅 番 禺 所 属 1 个 镇 ( 钟 村 镇 ) 的 2 个 村 ( 伟 涌 村 和 胜 石 村 ), 而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剔 除 了 钟 村 镇, 新 增 加 石 壁 街 道 办 的 石 壁 三 村, 同 时 还 在 荔 湾 新 增 加 了 中 南 街 道 办 的 海 南 村 和 海 龙 街 道 办 的 增 滘 社, 在 越 秀 新 增 加 了 矿 泉 街 道 办 的 瑶 台 社 这 些 新 增 加 的 受 影 响 范 围, 与 原 移 民 计 划 受 影 响 范 围 相 比, 属 不 同 社 会 经 济, 形 成 实 质 影 响 其 征 地 实 物 量 见 表 20, 房 屋 拆 迁 实 物 量 见 表 22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在 广 州 市 永 久 征 地 315.7 亩, 其 中 耕 地 面 积 242 亩 林 地 6 亩 建 设 用 地 39 亩 未 利 用 荒 地 产 量 25.8 亩 未 利 用 地 2.7 亩 其 中 在 番 禺 征 地 96 亩 荔 湾 征 地 216.7 亩 越 秀 征 地 仅 3 亩 ; 与 此 同 时,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在 广 州 市 拆 迁 各 类 房 屋 面 积 55134.5 m 2 ( 包 括 农 村 居 民 房 屋 391.2 m 2, 工 商 企 业 房 屋 12845.3 m 2,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41898 m 2 ) 其 中, 在 番 禺 无 房 屋 拆 迁, 荔 湾 拆 迁 面 积 12845.3 m 2, 越 秀 拆 迁 城 镇 居 民 房 屋 41898 m 2 28 / 208

37 上 述 因 贵 广 铁 路 项 目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偏 移 受 到 实 质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征 地 拆 迁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已 经 在 当 地 展 开, 并 完 成 部 分 实 物 征 迁 和 安 置 工 作 ( 详 见 1.4.4 节 ) 29 / 208

表 16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实 质 影 响 范 围 永 久 征 地 情 况 统 计 表 ( 贵 阳 市 ) 耕 地 未 利 县 ( ) 乡 ( 镇 ) 村 RAP/ 初 步 设 计 农 用 水 塘 农 用 林 地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荒 地 用 其 合 计 小 计 水 田 旱 地 菜 地 果 园 其 它 他 都 拉 村 RAP 509.9 227.1 199.4 13.8 46.5 23.1 36.5 219.6 73.1 45.3 1.3 885.7 白 云 都 拉 乡 黑 石 头 723.0 723.0 0.0 0.0 200.0 0.0 0.0 923.0 初 步 设 计 都 溪 34.0 6.0 28.0 0.0 34.0 1 1 RAP 509.9 227.1 199.4 13.8 46.5 23.1 36.5 219.6 73.1 45.3 1.3 885.7 白 云 小 计 1 2 初 步 设 计 757.0 6.0 28.0 723.0 0.0 0.0 0.0 200.0 0.0 0.0 0.0 957.0 比 较 ( 初 步 设 计 -RAP) 247.1-221.1-171.4 709.2-46.5-23.1-36.5-19.6-73.1-45.3-1.3 71.3 云 关 乡 油 榨 村 RAP 31.7 14.1 12.4 0.9 2.9 1.4 2.3 13.7 4.5 2.8 0.1 55.0 太 慈 村 初 步 设 计 2.4 2.4 2.1 12.8 17.4 后 巢 乡 朝 阳 村 RAP 23.5 10.5 9.2 0.6 2.1 1.1 1.7 10.1 3.4 2.1 0.1 40.9 初 步 设 计 0.2 0.2 7.9 8.1 后 巢 村 RAP 32.6 14.5 12.8 0.9 3.0 1.5 2.3 14.1 4.7 2.9 0.1 56.7 初 步 设 计 4.3 4.3 14.2 18.5 四 方 河 RAP 17.6 7.8 6.9 0.5 1.6 0.8 1.3 7.6 2.5 1.6 0.0 30.5 景 光 路 南 RAP 15.1 6.7 5.9 0.4 1.4 0.7 1.1 6.5 2.2 1.3 0.0 26.2 花 果 园 办 事 处 南 明 贵 恩 南 段 RAP 22.6 10.1 8.8 0.6 2.1 1.0 1.6 9.7 3.2 2.0 0.1 39.2 玉 溪 社 RAP 15.1 6.7 5.9 0.4 1.4 0.7 1.1 6.5 2.2 1.3 0.0 26.2 沙 冲 办 事 处 桃 园 村 RAP 10.0 4.5 3.9 0.3 0.9 0.5 0.7 4.3 1.4 0.9 0.0 17.4 玉 田 RAP 15.1 6.7 5.9 0.4 1.4 0.7 1.1 6.5 2.2 1.3 0.0 26.2 太 慈 办 事 处 艺 校 RAP 22.6 10.1 8.8 0.6 2.1 1.0 1.6 9.7 3.2 2.0 0.1 39.2 回 尤 RAP 12.6 5.6 4.9 0.3 1.1 0.6 0.9 5.4 1.8 1.1 0.0 21.8 二 戈 寨 办 事 处 南 站 RAP 17.6 7.8 6.9 0.5 1.6 0.8 1.3 7.6 2.5 1.6 0.0 30.5 松 花 RAP 15.1 6.7 5.9 0.4 1.4 0.7 1.1 6.5 2.2 1.3 0.0 26.2 国 有 林 初 步 设 计 0.0 22.1 22.1 6 13 RAP 251.0 111.8 98.2 6.8 22.9 11.4 18.0 108.1 36.0 22.3 0.6 436.1 南 明 小 计 4 6 初 步 设 计 6.9 0.0 0.0 6.9 0.0 0.0 0.0 24.2 34.9 0.0 0.0 66.1 比 较 ( 初 步 设 计 -RAP) -244.1-111.8-98.2 0.1-22.9-11.4-18.0-83.9-1.1-22.3-0.6-370.0 30 / 208

表 17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线 路 实 质 影 响 范 围 永 久 征 地 情 况 统 计 表 ( 贵 阳 市 续 1) 耕 地 未 利 县 ( ) 乡 ( 镇 ) 村 RAP/ 初 步 设 计 农 用 水 塘 农 用 林 地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荒 地 用 其 合 计 小 计 水 田 旱 地 菜 地 果 园 其 它 他 云 岩 RAP 28.9 12.9 11.3 0.8 2.6 1.3 2.1 12.4 4.1 2.6 0.1 50.2 改 茶 初 步 设 计 9.7 9.7 0.6 10.3 黔 灵 RAP 40.3 18.0 15.8 1.1 3.7 1.8 2.9 17.4 5.8 3.6 0.1 70.0 三 桥 初 步 设 计 67.7 67.7 2.1 69.9 国 有 林 初 步 设 计 111.3 111.3 1 2 RAP 69.2 30.8 27.1 1.9 6.3 3.1 5.0 29.8 9.9 6.2 0.2 120.2 云 岩 小 计 1 2 初 步 设 计 77.5 0.0 0.0 77.5 0.0 0.0 0.0 111.3 2.1 0.0 0.6 191.5 比 较 ( 初 步 设 计 -RAP) 8.3-30.8-27.1 75.6-6.3-3.1-5.0 81.5-7.8-6.2 0.4 71.3 新 寨 村 RAP 73.9 32.9 28.9 2.0 6.7 3.3 5.3 31.8 10.6 6.6 0.2 128.3 RAP 669.2 298.1 261.7 18.2 61.0 30.3 47.9 288.3 95.9 59.5 1.7 1162.5 大 关 村 金 阳 金 阳 街 道 办 初 步 设 计 735.7 241.4 494.3 16.1 751.8 阳 关 村 RAP 70.6 31.5 27.6 1.9 6.4 3.2 5.1 30.4 10.1 6.3 0.2 122.7 初 步 设 计 244.3 43.1 201.2 244.3 1 3 RAP 813.7 362.4 318.2 22.1 74.1 36.8 58.2 350.5 116.6 72.3 2.1 1413.5 金 阳 小 计 1 2 初 步 设 计 980.0 284.6 695.5 0.0 0.0 0.0 16.1 0.0 0.0 0.0 0.0 996.1 比 较 ( 初 步 设 计 -RAP) 166.3-77.8 377.3-22.1-74.1-36.8-42.1-350.5-116.6-72.3-2.1-417.4 9 19 RAP 1643.8 732.1 642.9 44.6 149.8 74.4 117.6 708.1 235.6 146.1 4.2 2855.5 贵 阳 市 合 计 7 12 初 步 设 计 1821.5 290.6 723.5 807.4 0.0 0.0 16.1 335.5 37.1 0.0 0.6 2210.7 比 较 ( 初 步 设 计 -RAP) 177.7-441.5 80.6 762.8-149.8-74.4-101.5-372.6-198.5-146.1-3.6-644.8 31 /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