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 岸 法 律 實 務 與 對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保 護 以 大 陸 台 灣 地 區 通 婚 為 例 國 熙 婚 姻 是 家 庭 的 起 點, 在 以 體 力 為 主 導 的 社 會 生 產 背 景 下, 家 庭 是 維 繫 養 老 扶 幼 保 證 勞 動 的 最 有 效 方 式 隨 着 科 技 的 發 展, 人 類 在 婚 姻 秩 序 中 享 有 較 為 寬 泛 的 自 由 權 逐 漸 成 為 了 可 以 追 求 的 目 標, 無 過 錯 離 婚 原 則 的 創 立 更 是 改 變 了 婚 姻 的 面 貌 但 有 血 有 肉 的 人 不 是 機 器, 婚 姻 也 不 是 工 廠, 所 以 立 法 司 法 過 程 中 如 何 適 當 回 應 這 種 由 社 會 變 遷 產 生 的 離 婚 矛 盾, 必 將 是 一 個 富 有 實 際 意 義 並 長 期 存 在 的 課 題 一 國 兩 制 的 踐 行 與 豐 富 不 僅 面 對 着 政 治 和 經 濟 層 面 的 挑 戰, 多 地 間 民 俗 婚 習 的 差 異 衝 突 也 總 是 狹 路 相 逢 不 可 避 免 本 文 將 聚 焦 大 陸 及 台 灣 地 區 法 律 文 化 對 離 1 婚 自 由 權 保 護 的 現 況, 針 對 兩 岸 通 婚 中 離 婚 衝 突 的 解 決 問 題, 辨 析 法 理 事 理 以 期 能 為 法 律 更 好 維 護 海 峽 兩 岸 通 婚 中 的 離 婚 自 由 權, 提 出 可 以 善 用 的 建 議 並 在 前 論 的 基 礎 上, 為 澳 門 有 關 婚 姻 立 法 獻 計 獻 策 一 大 陸 地 區 有 關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婚 姻 法 沿 革 及 現 狀 在 離 婚 問 題 上, 如 果 說 1950 年 的 婚 姻 法 是 以 解 放 婚 姻 中 人 身 自 由 為 主 旋 律 的, 那 麼 1980 年 婚 姻 法 則 是 以 賦 予 人 們 追 求 愛 的 權 利 為 主 要 宗 旨 從 人 權 的 角 度 上 看, 這 是 一 種 由 經 濟 狀 況 決 定 的 漸 進 式 給 予 建 國 初 期 中 國 響 應 貫 徹 恩 格 斯 的 共 產 主 義 婚 姻 觀, 強 調 不 僅 丈 夫 具 有 主 張 離 婚 的 權 利, 妻 子 也 應 具 有 該 項 權 利 2 隨 後 一 系 列 人 為 提 升 婦 女 在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中 地 位 的 舉 措, 對 大 陸 地 區 的 婚 姻 自 由 產 生 了 深 遠 的 影 響 1950 年 頒 佈 的 婚 姻 法 從 法 律 條 文 層 面 解 除 了 買 賣 包 辦 婚 姻 一 夫 一 妻 一 妾 多 婢 多 姬 3 等 舊 的 婚 姻 秩 序 1980 年 頒 佈 的 婚 姻 法 更 是 初 4 步 確 定 了 以 無 過 錯 破 裂 主 義 為 主 導 的 離 婚 標 準 事 實 上,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中 ( 第 49 條 第 4 款 ) 更 是 將 婚 姻 自 由 列 為 不 可 破 壞 的 天 然 人 權, 可 見 中 國 立 法 體 系 中 對 婚 姻 自 由 權 的 重 視 上 述 立 法 舉 措, 不 僅 促 發 了 上 世 紀 50 年 代 和 80 年 代 兩 次 離 婚 潮, 更 應 該 注 意 到 的 是 讓 大 陸 男 性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走 下 了 神 壇, 同 時 也 喚 醒 了 女 性 捍 衛 婚 姻 自 由 的 意 識 然 而, 不 能 否 認 的 是 在 一 個 特 定 時 期 內, 政 治 路 綫 長 期 代 替 了 法 律 規 範 其 實, 女 性 地 位 的 提 升 也 伴 隨 着 婚 姻 關 係 去 政 治 化 的 起 步 儘 管 中 國 早 期 蘇 區 1934 年 頒 佈 的 中 華 蘇 維 埃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第 10 條 明 文 規 定 : 確 定 離 婚 自 由, 男 女 一 方 堅 決 要 求 離 婚 的 即 可 離 婚 而 事 實 上, 甚 至 綿 延 到 解 放 後 的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內, 政 治 氣 候 仍 然 深 深 地 籠 罩 着 婚 姻 關 係 結 婚 離 婚 不 僅 僅 是 個 人 生 活 層 面 的 選 擇, 也 是 政 治 人 格 正 確 與 否 的 衡 量 標 準 這 種 趨 勢 主 要 的 體 現 是 組 織 在 個 人 婚 姻 關 係 的 締 結 存 續 分 離 過 程 中, 持 續 扮 演 着 重 要 的 角 色 個 人 對 愛 情 婚 姻 的 追 求 往 往 要 讓 度 於 組 織 上 的 需 要, 這 就 必 然 造 成 諸 多 貌 合 神 離 同 床 異 夢 的 畸 形 婚 姻, 持 續 摧 殘 着 當 事 人 的 心 靈 政 治 上 的 束 縛 導 致 在 一 定 的 時 間 維 度 裏, 社 會 整 體 離 婚 率 低 得 驚 人 儘 管 1980 年 婚 姻 法 出 台 後, 離 婚 神 秘 的 面 紗 似 乎 被 揭 開, 但 在 之 後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離 婚 的 民 政 審 批 過 程 中, 仍 然 不 僅 僅 需 要 個 人 向 單 位 滙 報 離 婚 意 向 及 思 想 動 態, 還 需 要 出 具 由 單 位 簽 署 的 離 婚 介 紹 信 5 這 就 意 味 着 離 婚 經 常 會 成 為 單 位 中 的 一 項 政 治 事 件, 隱 私 權 喪 失 的 同 時, 當 事 人 也 很 難 逃 脫 被 諸 多 有 色 眼 鏡 聚 焦 的 命 運 政 治 上 的 定 調 導 致 離 婚 的 隱 形 成 本 居 高 不 下, 個 體 往 往 很 難 衝 破 政 治 家 庭 行 政 體 系 的 束 縛 和 牽 絆 選 擇 走 出 悲 慘 的 婚 姻 在 這 個 大 背 景 下,1989 年 11 月 最 高 法 頒 佈 了 關 於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離 婚 案 件 如 何 認 定 夫 妻 感 情 確 已 破 裂 的 若 干 具 體 意 見, 列 舉 了 13 條 法 院 應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DIL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2 期 ( 總 第 24 期 ) 予 離 婚 的 具 體 事 由,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緩 解 了 政 治 調 解 干 預 離 婚 的 現 象 從 近 代 法 史 角 度 看,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伸 張 最 需 要 的 就 是 多 元 開 放 的 社 會 土 壤 1992 年 鄧 小 平 南 巡 後,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步 伐 加 快, 城 市 迅 速 發 展 膨 脹, 農 村 人 口 漸 漸 擺 脫 土 地 束 縛, 陌 生 人 社 會 代 替 熟 人 村 落 6 成 為 了 社 會 生 活 的 主 流 人 際 關 係 流 轉 速 率 加 快 的 同 時 重 土 安 遷 的 思 想 也 土 崩 瓦 解 在 此 基 礎 上, 人 們 既 可 以 享 受 流 動 的 交 換 利 益, 也 勢 必 面 臨 着 更 多 道 德 外 的 誘 惑 案 例 中 顯 示, 由 外 遇 導 致 離 婚 的 前 奏 時 常 是 丈 夫 ( 或 妻 子 ) 外 出 打 工, 在 城 市 鋼 鐵 森 林 裏 持 續 工 作 的 環 境 中, 精 神 上 的 遊 離 和 身 體 上 的 出 軌 通 常 只 有 一 綫 之 隔 曾 經 被 妖 魔 化 的 離 婚 訴 訟 也 日 益 稀 鬆 平 常 這 一 時 期 內 自 然 人 對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意 識 逐 漸 演 化 成 了 實 際 的 司 法 需 要 時 至 今 日 大 陸 離 婚 實 務 中, 採 取 了 協 議 離 婚 和 訴 訟 離 婚 並 存 的 模 式 其 中, 協 議 離 婚 強 調 雙 方 在 婚 後 財 產 子 女 撫 養 等 問 題 中 意 思 表 達 一 致, 自 願 達 成 協 議 而 實 際 上, 當 夫 妻 雙 方 絕 意 離 婚 時, 通 常 很 難 達 成 人 平 不 語 的 協 議, 所 以 往 往 需 要 求 助 於 法 院 來 維 護 離 婚 財 產 分 割 的 公 平 性 在 大 陸, 法 院 對 於 離 婚 訴 訟 裁 判 的 法 定 標 準 通 常 來 自 婚 姻 法 第 32 條 規 定 : 感 情 確 已 破 裂, 調 解 無 效, 應 准 予 離 婚 下 列 情 形, 調 解 無 效 的, 應 准 予 離 婚 :( 一 ) 重 婚 或 有 配 偶 與 他 人 同 居 的 ;( 二 )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或 虐 待 遺 棄 家 庭 成 員 的 ;( 三 ) 有 賭 博 吸 毒 等 惡 習 屢 教 不 改 的 ;( 四 ) 因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滿 兩 年 的 ;( 五 ) 其 他 導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情 形 現 實 訴 訟 中, 當 夫 妻 單 方 第 一 次 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時, 法 院 通 常 會 以 感 情 並 未 完 全 破 裂 為 由 駁 回 訴 訟 請 求 ( 存 在 一 方 當 事 人 不 到 庭 或 者 夫 妻 一 方 對 另 一 方 有 明 顯 人 身 侵 害 的 情 況 除 外 ), 如 當 事 人 半 年 至 一 年 後 再 次 提 起 訴 訟, 法 院 通 常 才 會 予 以 支 持 這 段 離 婚 訴 訟 實 務 中 的 考 慮 期, 一 方 面 給 予 當 事 人 雙 方 充 分 消 化 矛 盾 思 考 婚 姻 破 裂 與 否, 另 一 方 面, 司 法 體 系 也 從 實 效 角 度 充 分 發 揮 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離 婚 自 由 及 緩 衝 感 性 婚 姻 破 裂 衝 擊 社 會 整 體 安 全 的 效 能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這 種 司 法 處 置 原 則 並 沒 有 以 成 文 法 條 的 形 式 呈 現, 而 是 以 習 慣 法 約 定 俗 成 的 方 式 存 在 大 陸 司 法 對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限 制 還 體 現 在 重 調 解 輕 訴 訟 的 趨 勢 上 7 通 觀 現 實 中 的 案 例 不 難 發 現, 調 解 者 往 往 是 離 婚 訴 訟 中 的 和 事 佬, 他 ( 她 ) 們 樂 於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挖 掘 夫 妻 生 活 中 的 細 節, 不 僅 僅 熟 悉 如 何 維 護 夫 妻 和 諧, 還 大 多 具 有 多 年 婚 姻 生 活 經 驗 在 對 他 人 婚 姻 生 活 的 體 問 風 俗 透 析 事 理 的 過 程 中, 如 果 可 以 達 到 破 鏡 重 圓 的 效 果, 那 麼 調 解 者 通 常 將 會 有 一 種 實 實 在 在 的 幸 福 感, 對 這 種 幸 福 的 追 尋 督 促 着 大 批 中 年 人 樂 此 不 疲 地 去 調 解 離 婚 案 件, 致 使 大 部 分 離 婚 案 件 均 以 調 解 書 的 形 式 結 案 綜 上 所 述, 解 放 思 想 和 改 革 開 放 後 的 大 陸 多 次 極 力 驅 散 婚 俗 中 的 封 建 迷 霧, 對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伸 張 在 成 文 法 體 系 內 較 為 支 持 但 基 於 上 述 實 際 司 法 情 況, 將 大 陸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司 法 現 狀 概 括 為 有 一 定 隱 性 條 件 限 制 的 離 婚 自 由 比 較 貼 近 實 情 二 台 灣 地 區 對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婚 姻 法 沿 革 及 現 狀 台 灣 地 區 法 律 體 系 中, 有 關 親 屬 法 始 於 民 國 19 年 (1930 年 ) 頒 佈 的 民 法 親 屬 編 ( 民 法 第 967-1137 條 ), 後 國 內 政 局 變 遷 國 民 黨 政 府 轄 區 南 移 至 台 灣, 時 過 境 遷 催 生 的 社 會 習 俗 流 變 使 久 遠 的 法 源 日 益 與 現 實 生 活 脫 節 在 此 情 況 下, 台 灣 立 法 院 1974 年 開 始 研 究 修 改 民 法 並 於 1985 年 通 過 修 正 案 後 頒 佈 實 施 其 後 又 經 過 5 次 修 正 才 形 成 了 現 行 版 本,5 次 修 改 中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離 婚 子 女 撫 養 的 裁 判 需 滿 足 子 女 最 優 利 益 (1996 年 ), 並 刪 除 了 相 姦 結 婚 的 限 制 (1998 年 ) 總 體 上 看, 台 灣 的 親 屬 法 中 有 關 離 婚 的 規 定, 在 充 分 參 酌 了 德 國 日 本 瑞 士 等 強 國 法 律 精 神 的 同 時, 也 盡 可 能 的 保 留 了 傳 統 儒 家 的 婚 俗 倫 理 通 觀 台 灣 有 關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立 法 沿 革, 不 難 發 現 其 內 容 充 分 體 現 出 道 德 感 凝 重 的 特 點 在 成 文 法 體 系 中, 台 灣 曾 長 時 間 地 限 制 有 責 配 偶 的 離 婚 請 求 權, 也 就 是 說 當 一 方 存 在 通 姦 行 為 時, 其 對 離 婚 的 請 求 權 也 被 法 院 自 然 的 剝 奪 了, 這 種 帶 有 強 烈 懲 罰 性 的 法 律 直 至 2000 年 才 被 修 正 為 現 行 的 有 責 無 責 均 可 享 有 離 婚 請 求 權 的 狀 態, 可 見 歷 史 上 其 法 律 風 向 另 外, 男 女 有 別 思 想 也 長 期 浸 染 着 有 關 離 婚 的 法 律 規 定, 例 如 在 1997 年 前 的 台 灣 民 法 第 987 條 明 文 規 定 : 女 子 自 婚 姻 關 係 消 減 後, 非 逾 六 個 月 不 得 再 行 結 婚 已 分 娩 者 除 外, 可 見 法 律 對 女 子 的 婚 姻 操 守 持 更 為 嚴 苛 的 態 度 上 述 兩 項 在 思 想 開 明 地 區 難 以 想 像 的 法 條, 台 灣 直 至 2000 年 左 右 才 予 以 廢 除, 可 知 其 法 律 體 系 對 中 華 封 建 文 化 恪 守 之 深 為 了 避 免 僅 用 局 促 的 視 野 去 觀 察 婚 姻 問 題, 就 必 須 注 意 到 文 化 是 法 律 的 溫 床 這 一 事 實 若 要 從 文 化 角 度 客 觀 地 審 視 台 灣 的 婚 姻 情 況, 除 重 視 其 與 大 陸 的 宗 親 血 脈 關 係 外, 也 不 能 忘 記 其 曾 長 期 被 日 本 殖 民 的 歷 @ DJC @
兩 岸 法 律 實 務 與 對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保 護 史 背 景 台 灣 在 社 會 生 活 中 篤 定 信 仰 傳 統 中 華 習 俗 禮 節, 恪 守 婚 內 男 尊 女 卑 的 角 色 定 位 其 實, 中 國 法 律 史 中 曾 長 期 強 調 婚 姻 中 男 女 有 別 的 思 想, 在 封 建 時 期 多 個 朝 代 律 例 中 均 規 定 丈 夫 打 傷 妻 子 要 從 輕 甚 至 是 免 於 定 罪, 而 妻 子 若 是 毆 傷 丈 夫 則 要 加 重 刑 罰 日 本 由 於 重 視 學 習 中 國 古 代 倫 理 習 俗, 同 時 在 當 下 婚 姻 家 庭 分 工 中, 男 性 大 多 外 出 工 作 女 性 持 家, 社 會 習 俗 和 經 濟 結 構 共 同 決 定 了 日 本 重 男 輕 女 的 社 會 秩 序 基 於 此, 在 日 本 對 台 灣 長 達 50 年 的 殖 民 統 治 過 程 中, 逐 步 加 深 了 台 灣 社 會 婚 俗 中 的 重 男 輕 女 思 想 如 果 說 在 對 東 方 傳 統 文 化 的 繼 承 和 西 方 自 由 主 義 侵 襲 之 間 存 在 着 一 個 奇 妙 的 鐘 擺, 那 麼 台 灣 在 鐘 擺 效 應 中 始 終 傾 向 於 中 華 固 有 的 倫 理 除 上 述 堅 持 婚 姻 生 活 中 男 高 女 低 的 定 位 外, 台 灣 還 保 留 了 諸 多 傳 統 封 建 婚 俗 例 如 在 結 婚 年 齡 上, 台 灣 就 將 門 檻 設 置 得 較 低 ( 男 18 歲 女 16 歲 ), 與 傳 統 中 華 習 俗 相 近 又 如 在 1986 年 之 前, 離 婚 訴 訟 指 定 由 丈 夫 戶 籍 所 在 地 管 轄, 響 應 男 主 女 輔 的 封 建 思 想 還 如 在 婚 姻 成 立 的 要 件 問 題 上, 台 灣 並 未 採 取 行 政 登 記 主 義, 而 是 以 公 開 儀 式 和 兩 位 以 上 證 人 在 場 為 標 準, 突 顯 了 宗 法 中 鄉 俗 熟 人 的 私 法 功 能 另 一 個 需 要 關 注 的 趨 勢 是 近 來 大 陸 社 會 對 離 婚 問 題 的 干 涉, 往 往 要 讓 度 於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彰 顯, 而 當 下 台 灣 文 化 面 對 離 婚 時 的 舉 措 還 是 可 以 直 白 地 捆 綁 家 庭 和 睦 產 生 這 種 態 勢, 主 要 基 於 以 下 因 素 : 1 自 馬 關 條 約 後 50 年 內, 台 灣 作 為 日 本 的 殖 民 地 曾 長 期 在 強 大 的 警 察 制 度 壓 制 下, 依 照 日 本 的 社 會 秩 序 運 行 日 常 生 活, 這 對 台 灣 的 影 響 無 疑 是 巨 大 的 至 今, 和 日 本 一 樣 台 灣 島 內 的 大 多 數 人 們 依 然 秉 持 着 男 主 外 ( 工 作 ) 女 主 內 ( 家 庭 ) 的 生 活 模 式, 除 形 成 男 高 女 低 的 婚 姻 地 位 格 局 外, 該 模 式 更 是 要 求 家 庭 夫 妻 內 部 附 着 更 多 的 利 益 牽 掛, 丈 夫 的 社 會 收 入 要 與 妻 子 的 家 務 勞 動 交 換 互 融 才 能 保 證 家 庭 的 良 性 運 轉, 這 種 情 況 下 穩 定 的 夫 妻 關 係 對 社 會 的 正 常 發 展 也 就 變 得 尤 為 重 要 2 台 灣 並 沒 有 經 歷 前 文 中 提 及 的 大 陸 人 為 提 升 婦 女 地 位 等 政 治 活 動, 家 庭 秩 序 的 形 成 往 往 基 於 傳 統 儒 家 思 想, 注 重 婚 禮 的 儀 式 感 並 強 調 夫 唱 婦 隨, 這 種 意 識 培 養 出 的 個 體 通 常 會 形 成 較 為 嚴 整 的 婚 姻 觀 3 宗 教 強 調 的 和 緩 待 人 慈 悲 對 世 的 思 想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塑 造 出 了 台 灣 人 不 溫 不 徐 的 性 格 從 民 國 時 期 開 始, 以 蔣 介 石 宋 美 齡 為 代 表 的 社 會 上 層 大 多 信 奉 基 督 教, 民 間 教 會 醫 院 學 校 遍 佈, 宗 教 思 想 長 時 間 的 浸 染 人 心 當 下, 台 灣 政 治 中 也 並 無 主 義 對 抗 宗 教 的 影 子, 這 也 就 營 造 出 了 一 個 相 對 寬 鬆 的 信 仰 環 境, 在 這 種 土 壤 下 內 心 對 信 仰 產 生 出 共 鳴 的 民 眾 與 樂 於 標 榜 信 仰 的 個 體 在 行 為 方 式 上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面 對 離 婚 等 矛 盾 突 顯 的 問 題, 人 們 也 習 慣 於 提 前 告 訴 自 己 衝 突 來 了 要 先 表 現 得 謙 虛 一 點, 正 是 這 類 無 形 的 心 理 干 預 使 得 宗 教 可 以 黏 合 一 些 已 經 破 裂 的 家 庭 拋 開 道 德 感 的 虛 偽 高 低 不 論, 凝 視 宗 教 本 身, 似 乎 其 一 直 是 限 制 離 婚 自 由 的 工 具 台 灣 實 務 中 出 於 對 私 隱 權 的 重 視, 離 婚 登 記 行 政 人 員 對 離 婚 者 僅 有 形 式 上 的 審 查 權 但 在 法 律 體 系 內 和 大 陸 一 樣, 台 灣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577 條 明 文 規 定 離 婚 之 訴 及 夫 妻 同 居 之 訴, 應 經 法 院 調 解 與 大 陸 不 同 的 是 這 種 調 解 的 目 的 在 實 務 中 被 界 定 為 避 免 離 婚, 也 就 是 說 調 解 結 果 不 可 能 是 同 意 離 婚 另 外, 當 法 院 人 員 組 織 調 解 時, 夫 妻 當 事 人 除 自 身 參 加 外, 還 可 推 舉 雙 方 數 目 相 同 的 1 至 3 人 參 加 調 解, 可 以 預 見 參 與 調 解 的 很 可 能 還 包 含 夫 妻 雙 方 年 邁 的 父 母, 在 這 種 組 織 形 式 下 形 成 的 調 解 書 同 樣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所 以 可 見 由 法 院 主 持 的 離 婚 調 解 往 往 是 在 不 遺 餘 力 地 達 到 勸 和 不 勸 離 的 目 的 當 離 婚 雙 方 實 質 的 進 入 到 訴 訟 程 序 中, 實 際 如 何 權 衡 婚 姻 問 題 中 的 利 益 分 配 往 往 會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台 灣 法 官 自 身 倫 理 觀 念 的 影 響 這 不 僅 僅 是 法 律 解 釋 者 對 法 律 的 一 種 感 性 補 充, 而 且 事 實 上 也 被 台 灣 立 法 者 納 入 到 了 成 文 法 體 系 內 部 2000 年 民 法 部 分 修 正 案 中 為 了 防 止 對 無 責 離 婚 的 濫 用, 確 立 了 有 關 離 婚 訴 訟 的 公 平 原 則 : 當 法 院 認 定 如 果 法 院 判 決 離 婚 對 拒 絕 離 婚 一 方 顯 失 公 平 的 情 況 下, 或 是 離 婚 對 於 未 成 年 子 女 將 會 帶 來 可 預 見 的 巨 大 損 害 時, 法 官 仍 可 以 斟 酌 一 切 情 事 後 駁 回 離 婚 之 訴, 維 護 社 會 穩 定 倫 理 觀 瞻 判 例 表 明, 諸 多 案 件 也 是 在 這 樣 的 原 則 下 從 法 官 自 身 的 是 非 觀 念 出 發, 在 充 分 調 動 財 產 子 女 等 制 約 離 婚 因 素 的 基 礎 上, 強 制 維 繫 了 多 個 家 庭 的 團 圓 不 難 發 現, 法 官 面 對 離 婚 案 件 時 內 心 存 在 着 這 樣 的 一 個 預 設 推 定, 即 大 多 數 普 通 人 需 要 在 一 個 穩 定 的 倫 理 禮 節 守 則 指 導 下, 去 經 營 一 段 波 瀾 不 驚 的 婚 姻 生 活 事 實 上, 司 法 結 果 通 常 會 無 形 的 順 從 於 主 流 的 價 值 觀, 由 於 幸 福 被 定 義 成 了 穩 定, 那 麼 判 決 對 離 婚 自 由 的 限 制 也 就 變 得 冠 冕 堂 皇 順 理 成 章 基 於 這 種 實 務 傾 向 結 合 文 化 法 律 體 系 背 景, 將 台 灣 婚 姻 自 由 的 現 狀 概 括 為 民 眾 具 有 濃 濃 人 情 味 限 制 的 離 婚 自 由 權 較 為 貼 切 @ DJD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2 期 ( 總 第 24 期 ) 三 兩 岸 通 婚 中 離 婚 問 題 的 社 會 緣 由 及 區 際 衝 突 的 解 決 自 20 世 紀 80 年 代 末 兩 地 逐 漸 開 通 交 往 後, 在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內 均 是 以 台 灣 男 性 迎 娶 大 陸 女 性 為 主 導 形 式 的 通 婚, 這 種 趨 勢 是 由 兩 地 政 治 經 濟 情 況 共 同 決 定 的 當 一 地 區 經 濟 情 況 優 於 其 他 地 區 時, 該 地 區 男 性 往 往 能 吸 引 周 邊 的 女 性 通 婚, 人 口 呈 現 男 多 女 少 態 勢 的 台 灣 在 一 定 時 期 內 也 應 證 了 這 一 原 則 而 無 跡 可 尋 的 是 由 於 政 治 變 遷 給 社 會 帶 來 的 餘 痛, 如 何 仰 仗 法 律 和 時 間 去 化 解? 由 於 20 世 紀 40 年 代 國 軍 潰 敗 前 夕 在 內 陸 大 量 徵 農 村 兵, 解 放 戰 爭 失 敗 後 知 識 水 平 差 官 階 待 遇 較 低 的 士 兵 隨 軍 來 到 台 灣 後 台 灣 1950 年 又 實 施 了 禁 婚 令, 軍 中 士 兵 不 允 許 結 婚, 結 果 導 致 那 個 時 代 大 批 男 性 單 身 1987 年 開 放 兩 地 探 親, 同 時 這 一 時 期 內 台 灣 的 經 濟 產 能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較 大 陸 還 具 有 一 定 的 優 勢, 以 上 兩 點 為 台 灣 中 年 單 身 男 性 尋 覓 內 地 年 輕 妻 子 提 供 了 有 利 的 客 觀 條 件 自 1990 年 後, 大 陸 與 台 灣 通 婚 數 量 以 幾 何 倍 數 的 形 勢 增 長, 從 起 初 的 每 年 百 餘 對 到 21 世 紀 初 期 已 增 至 每 年 數 萬 對 圖 1 1999-2014 年 大 陸 與 台 灣 地 區 居 民 通 婚 統 計 40,000 35,000 34,991 30,000 25,000 23,628 26,797 28,906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518 5,359 3,684 5,492 1,317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6,363 7,590 12,451 10,500 17,589 14,619 15,146 13,294 13,463 14,406 12,713 13,332 11,542 10,972 12,772 10,986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資 料 來 源 : 國 家 統 計 局 人 口 與 就 業 統 計 司 : 中 國 人 口 統 計 年 鑒,1994 年, 北 京 : 中 國 統 計 出 版 社 ; 中 國 社 科 院 落 人 口 研 究 所 : 中 國 人 口 年 鑒,1990-1993 年 1995-1997 年, 北 京 : 經 濟 管 理 出 版 社 ; 台 灣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998-2014 年 統 計 資 料 不 僅 大 陸 女 子 遠 嫁 台 灣 可 以 改 善 自 己 當 下 的 生 活 質 量, 而 且 台 灣 中 年 男 子 解 決 自 己 繼 替 子 嗣 問 題 的 同 時 還 能 在 年 輕 貌 美 的 配 偶 身 上 彌 補 青 年 時 的 缺 憾 但 表 面 上 看 是 雙 贏 的 合 作, 內 部 卻 時 常 暗 藏 着 危 機 由 於 配 偶 雙 方 年 齡 差 距 大 並 閃 電 式 的 結 合, 婚 前 瞭 解 不 夠 加 以 客 觀 條 件 上 的 落 差, 內 地 女 子 大 多 為 年 輕 貌 美 學 歷 中 等, 且 來 自 貧 困 家 庭 而 台 灣 男 方 往 往 是 外 觀 上 存 在 缺 陷 甚 至 是 殘 疾 的 老 兵, 但 自 身 有 一 定 的 積 蓄 8, 經 常 導 致 婚 後 生 活 矛 盾 重 重 衝 突 不 斷 更 重 要 的 是 如 前 文 所 述 台 灣 男 女 有 別 思 想 嚴 重 影 響 婚 姻 中 的 男 女 定 位, 大 陸 來 的 妻 子 往 往 無 法 做 到 與 台 灣 日 本 女 子 一 樣 完 全 放 下 自 身 的 尊 嚴 及 對 精 神 獨 立 的 期 許, 在 婚 姻 中 僅 以 服 侍 丈 夫 為 生 活 的 主 旋 律, 而 經 濟 層 面 卻 要 依 附 於 夫 家 上 述 事 實 逐 漸 使 得 台 灣 輿 論 對 內 地 媳 婦 存 在 一 定 的 歧 視, 兩 地 的 通 婚 淪 為 了 以 傳 宗 接 代 為 目 的 合 夥, 最 後 老 夫 少 妻 也 勢 必 走 向 離 婚 還 應 該 注 意 到 的 是 如 上 圖 所 示, 隨 着 兩 岸 經 濟 的 拉 平 甚 至 是 顛 覆 式 的 變 化, 台 灣 男 子 在 商 洽 通 婚 中 的 經 濟 吸 引 力 減 弱, 導 致 兩 岸 通 婚 數 量 在 2003-2005 年 出 現 了 大 幅 下 滑 後 回 歸 到 了 較 平 穩 的 理 性 區 間 內 有 理 由 相 信 當 下 大 陸 與 台 灣 的 通 婚 較 之 前 的 情 況, 更 多 的 是 基 於 愛 情 而 非 經 濟 利 益 這 主 要 體 現 在 現 階 段 兩 岸 通 婚 男 女 性 別 差 逐 漸 減 小, 年 齡 差 距 基 本 符 合 通 識 道 德 中 認 可 的 範 圍 從 根 源 上 看, 兩 地 通 婚 的 情 況 似 乎 也 再 一 次 佐 證 了 生 產 資 料 所 有 制 的 形 式 決 定 了 婚 姻 面 貌 這 一 真 理 另 一 個 導 致 台 灣 男 性 大 量 迎 娶 內 地 女 性 的 原 因 是 台 灣 島 內 生 育 的 嬰 兒 中 男 多 女 少 而 這 並 不 是 一 種 完 全 自 然 的 選 擇, 隨 着 科 技 的 發 展 醫 院 可 以 通 過 儀 器 測 試 出 胎 兒 的 性 別, 在 重 男 輕 女 的 台 灣 社 會 中 一 旦 發 現 懷 孕 的 是 女 胎, 夫 妻 雙 方 老 人 也 會 默 許 甚 至 是 規 勸 其 墮 胎 這 種 現 象 就 直 接 導 致 了 適 婚 青 年 男 多 女 少 的 情 況, 處 於 弱 勢 的 台 灣 男 性 往 往 不 得 不 到 內 地 選 擇 配 偶 然 而 基 於 原 有 觀 念, 台 灣 政 策 對 大 陸 配 偶 仍 然 存 @ DJE @
兩 岸 法 律 實 務 與 對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保 護 在 歧 視 性 在 居 留 權 工 作 權 等 問 題 上 較 為 苛 刻, 更 重 要 的 是 台 灣 規 定 兩 岸 通 婚 判 決 離 婚 案 件 適 用 台 灣 地 區 法 律, 片 面 的 擴 大 了 台 灣 地 區 法 律 的 適 用 範 圍, 上 述 情 況 無 疑 助 燃 了 兩 地 通 婚 中 的 離 婚 衝 突 隨 着 一 國 兩 制 概 念 的 踐 行 及 海 峽 兩 岸 大 三 通 的 實 現, 中 國 已 成 為 世 界 上 鮮 有 的 複 合 法 域 國 家 之 一, 陸 台 之 間 的 通 婚 衝 突 更 是 中 國 內 部 各 法 域 間 區 際 衝 突 的 焦 點 問 題 有 關 兩 地 通 婚 導 致 離 婚 案 件 的 解 決 依 據, 主 要 參 照 中 國 大 陸 民 法 通 則 的 大 陸 地 區 與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民 事 法 律 適 用 示 範 條 款 ( 簡 稱 大 陸 示 範 條 款 ) 及 台 灣 地 區 頒 佈 的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簡 稱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在 上 述 兩 部 法 律 的 管 轄 下, 有 關 兩 岸 的 離 婚 案 件 主 要 問 題 體 現 在 兩 地 判 決 的 互 認 上 大 陸 法 院 在 面 對 台 灣 法 院 給 出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時, 通 常 依 據 國 際 私 法 原 則 僅 對 訴 訟 程 序 層 面 進 行 審 查, 內 容 上 只 要 不 違 背 國 家 基 本 法 律 原 則 以 及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其 效 力 均 在 實 務 層 面 得 到 了 認 可, 可 見 大 陸 方 面 對 台 灣 有 關 婚 姻 的 判 決 採 取 較 為 包 容 的 態 度 然 台 灣 方 面, 雖 然 依 據 大 陸 示 範 條 款 涉 台 離 婚 案 件 應 遵 守 國 際 上 通 行 的 受 理 地 法 律 管 轄 原 則, 如 果 該 案 件 由 大 陸 法 院 受 理 則 應 依 據 大 陸 法 律 為 依 據 同 時 在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第 74 條 也 規 定 : 大 陸 法 院 作 出 的 民 事 確 定 裁 判 民 事 仲 裁 判 斷, 不 違 反 台 灣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者, 得 申 請 法 院 認 可 但 是, 事 實 上 台 灣 地 區 法 院 時 常 以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第 52 條 的 規 定 :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判 決 離 婚 之 事 由, 依 台 灣 地 區 之 法 律 為 由 拒 絕 承 認 大 陸 法 院 判 決 不 僅 如 此, 由 於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74 條 中 可 申 請 認 可 的 僅 限 於 法 院 判 決 和 仲 裁 書 並 不 包 含 民 事 調 解 書, 而 如 上 文 所 述, 大 陸 司 法 系 統 中 面 對 離 婚 案 件 存 在 輕 訴 訟 重 調 解 的 趨 勢, 這 樣 規 定 致 使 大 量 大 陸 法 院 作 出 的 離 婚 調 解 書 在 台 灣 並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進 而 調 解 結 果 法 院 不 予 承 認, 最 後 當 事 人 只 能 重 複 訴 訟 苦 不 堪 言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這 種 不 同 區 域 間 的 法 律 互 認 障 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確 實 限 制 了 兩 地 通 婚 者 的 離 婚 自 由 權 從 根 源 上 看, 在 離 婚 財 產 分 割 問 題 上 台 灣 意 圖 區 別 對 待 大 陸 配 偶 是 使 兩 地 有 關 通 婚 的 離 婚 判 決 司 法 互 認 存 在 障 礙 的 深 層 次 原 因 對 大 陸 配 偶 身 份 上 預 設 的 歧 視, 往 往 導 致 司 法 實 務 中 台 灣 法 院 利 用 傳 統 封 建 思 想 去 制 約 離 婚 自 由 權 時 至 今 日, 現 代 婚 姻 中 應 該 秉 持 男 女 平 等 的 價 值 觀 已 是 文 明 社 會 不 爭 的 定 論 如 前 文 介 紹 大 陸 社 會 風 氣 中 已 漸 漸 將 婚 姻 從 政 治 土 壤 中 剝 離, 形 成 了 較 為 自 由 文 明 的 婚 姻 觀 吊 詭 的 是 封 建 婚 姻 中 男 女 有 別 的 思 想 卻 成 為 了 台 灣 地 區 一 些 人 打 壓 內 地 同 胞 的 助 力 由 於 當 下 兩 地 通 婚 主 要 是 台 灣 男 子 娶 大 陸 女 子 的 形 式, 當 大 陸 女 子 在 台 灣 難 於 接 受 低 人 一 等 的 待 遇 無 法 生 活 談 及 離 婚 時, 基 於 判 決 互 認 困 難 台 灣 地 區 對 離 婚 案 件 形 成 了 事 實 上 的 強 制 管 轄, 意 味 着 此 類 案 件 必 須 在 台 灣 民 俗 影 響 下 進 行 離 婚 請 求 這 時, 台 灣 司 法 輿 論 層 面 總 會 放 大 夫 權, 導 致 離 婚 結 果 中 大 陸 妻 子 在 婚 姻 內 的 家 務 價 值 等 隱 性 合 理 利 益 無 法 得 到 伸 張, 進 而 利 用 不 平 等 的 財 產 分 割 制 限 制 當 事 人 的 離 婚 自 由 我 們 並 不 反 對 傳 統 的 婚 姻 道 德 秩 序, 反 而 承 認 傳 統 婚 俗 似 乎 更 契 合 於 中 華 兒 女 的 生 理 基 因 及 構 造, 甚 至 讚 賞 台 灣 對 該 習 俗 的 恪 守 但 是, 當 道 德 的 不 穩 定 性 被 利 用 從 而 成 為 宣 揚 歧 視 差 異 待 人 的 工 具 時, 這 樣 的 道 德 就 不 應 該 被 人 們 苟 同 其 實, 道 德 管 制 的 靈 活 性 缺 陷 也 是 當 下 國 際 通 識 中 由 穩 定 的 成 文 法 治 替 代 其 去 約 束 社 會 秩 序 的 重 要 原 因 同 樣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台 灣 還 利 用 兩 地 司 法 適 配 上 的 脫 節, 彈 性 區 別 對 待 婚 姻 中 的 兩 岸 女 方 這 無 疑 是 有 悖 於 海 峽 兩 岸 風 俗 共 同 秉 持 的 公 平 對 等 原 則 對 大 陸 妻 子 婚 後 財 產 分 割 的 限 制 並 不 意 味 着 台 灣 法 律 本 身 對 丈 夫 的 出 軌 持 寬 容 態 度 恰 恰 相 反 由 於 有 責 主 義 的 殘 留, 當 面 對 台 灣 本 土 媳 婦 強 調 夫 權 的 同 時 也 充 分 保 護 了 妻 子 離 婚 後 的 合 理 利 益 通 常 情 況 下 台 灣 丈 夫 如 果 出 軌, 那 麼 台 灣 妻 子 一 旦 進 行 訴 訟 往 往 導 致 丈 夫 要 面 臨 傾 家 蕩 產 的 離 婚 賠 償 正 是 在 這 種 背 景 下, 台 灣 男 性 才 更 樂 於 在 婚 內 或 婚 外 與 大 陸 女 性 交 往 或 再 次 邁 入 婚 姻 的 殿 堂, 由 於 兩 地 關 係 的 齟 齬 導 致 民 事 信 息 隔 斷 取 證 困 難, 加 之 台 灣 司 法 系 統 事 實 上 利 用 自 由 裁 量 等 手 段 維 護 本 地 人 利 益, 在 離 婚 訴 訟 過 程 中 大 陸 妻 子 往 往 處 於 弱 勢 無 力 抗 爭 事 實 上 從 離 婚 分 割 財 產 的 角 度 去 限 制 當 事 人 的 離 婚 自 由, 是 台 灣 司 法 行 政 系 統 對 大 陸 妻 子 慣 用 的 伎 倆 2010 年 台 灣 行 政 機 構 委 員 會 就 曾 以 詐 騙 為 名 攔 截 數 十 例 台 灣 老 兵 娶 大 陸 少 妻 的 離 婚 請 求, 老 兵 與 少 妻 的 配 搭 或 許 本 來 就 是 各 取 所 需 的 一 種 結 合, 然 而 台 灣 利 用 法 外 的 行 政 手 段 去 對 大 陸 妻 子 進 行 推 定 制 裁, 攔 截 訴 訟 的 行 為 限 制 離 婚 公 平 的 同 時 也 有 失 法 治 精 神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海 峽 兩 岸 應 盡 快 簽 訂 民 事 互 助 協 議 並 加 強 大 陸 示 範 條 款 的 適 用 範 圍 簽 訂 民 事 互 通 協 議 可 以 有 效 增 進 兩 地 之 間 的 民 事 司 法 同 步 能 力, 特 別 是 不 涉 及 政 治 意 味 的 婚 姻 登 記 信 息 平 台 共 享 後, 由 於 信 息 不 通 導 致 的 重 婚 案 件 將 大 大 減 少, 也 勢 必 可 以 為 伸 張 通 婚 內 部 的 離 婚 自 由 權 淨 化 空 氣 打 開 渠 道 大 陸 示 範 條 款 是 一 部 以 國 際 私 法 慣 例 為 @ DJF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2 期 ( 總 第 24 期 ) 基 礎 的 中 國 區 際 間 私 法 示 例, 雖 然 對 港 澳 台 地 區 並 沒 有 實 際 的 法 律 強 制 力, 但 其 內 容 充 分 體 現 了 公 平 平 等 的 法 律 核 心 思 想, 較 台 灣 本 地 的 私 法 管 轄 規 範 因 私 廢 公 利 己 損 他 的 基 調 而 言, 具 有 公 允 性 強 適 配 性 好 等 優 勢, 在 兩 岸 四 地 已 成 立 了 中 國 區 際 私 法 協 助 委 員 會 的 前 提 下, 各 方 代 表 應 該 充 分 尊 重 客 觀 事 實, 爭 取 早 日 以 大 陸 示 範 條 款 為 框 架, 制 定 統 一 的 國 際 婚 姻 私 法 管 轄 原 則, 避 免 地 區 保 護 主 義 泛 濫 四 結 語 近 年 來, 兩 地 經 濟 漸 互 通 互 融, 然 而 在 民 俗 婚 姻 秩 序 上, 兩 地 的 差 異 時 常 被 忽 視 婚 姻 問 題 內 部 並 不 存 在 一 個 普 適 的 真 理 守 則, 法 律 的 功 能 也 只 是 基 於 不 同 倫 理 習 俗, 盡 可 能 去 維 護 婚 姻 內 部 各 方 利 益 的 平 衡 客 觀 觀 察 不 難 發 現, 同 為 中 華 民 族 後 人 的 海 峽 兩 岸 人 民 在 長 時 間 政 治 隔 離 過 程 中, 對 婚 姻 問 題 已 逐 漸 形 成 了 專 屬 於 自 身 的 生 活 態 度 和 輿 論 導 向 兩 岸 相 向 而 行 的 前 提 就 是 要 認 識 並 承 認 差 異, 離 婚 自 由 權 的 行 使 不 僅 僅 關 乎 兩 岸 人 民 的 切 身 幸 福, 同 時 也 是 審 視 一 個 整 體 社 會 文 明 的 重 要 標 竿 其 實, 在 追 求 法 治 上 的 平 等 和 自 由 人 權 方 面 大 陸 與 台 灣 志 同 道 合, 兩 岸 民 間 交 流 互 訪 頻 繁 的 同 時, 海 峽 間 民 事 司 法 合 作 也 應 乘 勝 追 擊, 在 充 分 認 識 尊 重 兩 地 民 俗 的 基 礎 上, 公 平 對 待 由 通 婚 衍 生 的 離 婚 衝 突, 培 養 兩 岸 司 法 系 統 高 效 處 理 區 際 間 離 婚 糾 紛 的 能 力, 在 一 國 兩 制 平 等 互 信 的 先 導 思 想 下, 更 好 的 為 兩 岸 人 民 謀 福 祉 澳 門 已 受 一 國 兩 制 福 蔭 多 年, 除 保 證 在 婚 姻 法 律 關 係 中 對 內 地 同 胞 一 視 同 仁 外, 還 應 對 與 內 地 的 通 婚 現 象 持 較 為 開 放 積 極 的 態 度 人 才 是 一 個 地 區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的 保 障, 澳 門 經 濟 騰 飛 的 同 時 要 想 轉 型 經 營 多 元 化 的 產 業 模 式, 不 僅 要 有 大 智 大 慧 還 勢 必 需 要 大 批 既 有 真 才 又 肯 實 幹 的 青 年 揮 灑 業 力 方 能 成 就 不 願 意 但 不 得 不 承 認 的 是 澳 門 本 土 在 人 才 儲 備 方 面 表 現 欠 佳, 尤 其 是 在 以 創 新 為 主 導 的 科 技 智 慧 性 商 業 社 會 初 立 的 背 景 下 同 時 應 該 注 意 到 的 是 與 台 灣 不 同, 澳 門 適 婚 男 女 比 例 呈 現 女 多 男 少 的 態 勢, 長 此 以 往 必 定 滋 生 本 土 婚 姻 關 係 的 畸 異 化 在 這 兩 個 前 提 下, 澳 門 與 外 界 特 別 是 與 內 地 的 通 婚 如 果 能 夠 善 行 其 效, 充 分 利 用 中 西 融 合 造 就 的 澳 門 女 性 秀 斂 溫 善 的 優 勢, 既 可 為 澳 門 吸 引 人 才 坐 實 經 濟 優 勢, 還 可 緩 解 男 女 性 別 比 失 調 的 社 會 隱 患, 並 成 就 一 段 段 幸 福 的 佳 話 上 述 目 的 的 達 成, 亦 如 上 文 所 述 台 灣 經 驗 可 鑒, 當 下 決 定 一 個 地 區 的 經 濟 勢 頭 是 持 續 澎 湃 或 者 停 滯 不 前 的 往 往 是 該 地 區 能 否 開 放 平 等 的 對 待 外 來 參 與 建 設 的 人 群 澳 門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應 該 充 分 保 障 外 來 者 在 婚 姻 締 結 存 續 滅 失 過 程 中 享 有 與 本 地 居 民 同 等 的 權 力 具 體 舉 措 或 可 體 現 在 縮 短 通 婚 非 本 地 居 民 方 的 身 份 取 得 期 限 實 物 獎 勵 高 新 技 術 人 才 與 本 地 居 民 的 通 婚 保 障 婚 內 弱 勢 方 的 合 法 權 益 倡 導 文 明 的 夫 妻 關 係 ( 誠 如 近 期 立 法 會 審 酌 的 家 暴 法 案 ) 與 內 地 建 立 協 聯 的 離 婚 財 產 追 討 執 行 機 制 等 方 面 惟 有 源 頭 活 水 來, 與 大 陸 在 通 婚 問 題 上 不 斷 的 累 積 誠 意 互 信 並 惜 賢 聚 能 才 是 澳 門 持 續 發 展 的 良 計 事 實 上, 通 婚 對 澳 門 社 會 的 推 進 效 用 可 以 是 一 小 步 更 可 以 是 一 大 步 註 釋 : 1 2 3 4 5 6 7 8 離 婚 自 由 權 : 是 指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無 論 男 女 有 無 過 錯, 只 要 雙 方 感 情 破 裂, 當 事 人 一 方 天 然 具 有 的 結 束 婚 姻 的 權 利 具 體 思 想 內 容 見 恩 格 斯 : 婚 姻 私 有 制 和 國 家 的 起 源,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03 年 片 面 的 說 古 代 婦 女 地 位 較 低, 並 將 中 國 古 代 婚 姻 制 度 概 括 為 一 夫 多 妻 並 不 恰 當 事 實 上, 妻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具 有 較 高 的 地 位, 生 活 中 與 妾 婢 姬 等 屬 於 家 庭 內 部 半 財 產 性 質 個 體 的 際 遇 大 相 徑 庭 即 當 婚 姻 發 生 了 無 法 彌 合 的 破 裂 和 不 可 調 和 的 矛 盾, 不 能 共 同 生 活 下 去 時, 應 該 允 許 離 婚 見 夏 吟 蘭 : 離 婚 自 由 與 限 制 論, 北 京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2007 年, 第 29 頁 離 婚 介 紹 信 制 度 直 到 2003 年 新 婚 姻 登 記 條 例 出 台 後 才 得 以 廢 除 該 概 念 源 引 自 朱 蘇 力 : 法 治 及 其 本 土 資 源, 北 京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1996 年 ; 費 孝 通 : 鄉 土 中 國,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08 年 相 關 趨 勢 見 趙 旭 東 : 法 律 與 文 化,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11 年,214-223 頁 相 關 情 況 的 細 述 見 莊 渝 霞 : 近 二 十 年 來 兩 岸 通 婚 模 式 的 演 進 及 趨 勢 探 析, 載 於 南 方 人 口,2002 年 第 2 期 @ DJ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