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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婚 姻 與 家 庭 小 組 討 論 : 若 有 肢 體 遇 上 以 下 的 婚 姻 問 題, 你 會 給 他 / 她 們 在 婚 姻 上 什 麼 建 議 : 1) 配 偶 是 病 態 賭 徒, 長 期 付 債, 經 過 多 年 戒 賭 輔 導 也 沒 有 多 大 改 善 2) 配 偶 與 另 一 位 異 性 發 生 了 性 關 係 3) 丈 夫 在 內 地 包 二 奶 4) 配 偶 因 賄 賂 被 捕, 判 處 七 年 監 禁 有 沒 有 其 他 因 素 會 影 響 你 的 建 議, 如 婚 姻 中 有 沒 有 子 女 子 女 的 年 紀, 受 害 配 偶 自 己 的 年 紀 和 獨 立 能 力 若 最 終 離 了 婚, 你 認 為 受 害 的 一 方 可 以 再 婚 嗎? 婚 姻 在 功 能 上 的 目 的 :(Stott, ch. 14) 按 照 創 世 記 第 一 至 二 章, 神 設 立 婚 姻 制 度 有 三 個 目 的 : 1) 愛 神 : 管 治 大 地 : 神 就 照 著 自 己 的 形 像 造 人, 乃 是 照 著 他 的 形 像 造 男 造 女 神 就 賜 福 給 他 們, 又 對 他 們 說 : 要 生 養 眾 多, 遍 滿 地 面, 治 理 這 地, 也 要 管 理 海 裡 的 魚 空 中 的 鳥, 和 地 上 各 樣 行 動 的 活 物 ( 創 一 27-28) 藉 著 建 立 婚 姻 和 家 庭 的 體 制 ( 父 母 兒 女 ) 來 孕 育 生 命, 達 至 管 治 大 地 的 結 果 可 見 家 庭 是 最 基 層 的 社 會 單 位, 而 穩 健 的 家 庭 是 建 立 穩 定 社 會 的 基 礎 2) 愛 己 : 互 相 幫 助 : 耶 和 華 神 說 : 那 人 獨 居 不 好, 我 要 為 他 造 一 個 配 偶 幫 助 他 ( 創 二 18) 人 不 是 獨 居 獨 處 的 受 造 物, 兩 性 的 配 合 是 互 補 不 足 和 互 相 滿 足 對 方 在 今 日 的 情 況 下, 可 包 括 以 下 幾 方 面 : a) 生 活 需 要 (sustenance): 在 日 常 生 活 的 需 要 上 互 相 支 持 和 愛 惜 對 方 b) 心 理 醫 治 (healing): 婚 姻 是 最 好 的 場 合 藉 著 愛 來 醫 治 過 往 ( 如 童 年 ) 的 創 傷 c) 生 命 成 長 (growth): 彼 此 激 勵 成 長, 培 育 和 建 立 成 熟 的 品 格 和 生 命 3) 愛 彼 : 彼 此 契 合 : 那 人 說 : 這 是 我 骨 中 的 骨, 肉 中 的 肉, 可 以 稱 他 為 女 人, 因 為 他 是 從 男 人 身 上 取 出 來 的 因 此, 人 要 離 開 父 母, 與 妻 子 連 合,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創 二 23-24) 在 彼 此 付 出 和 接 受 的 愛 中 來 滿 足 和 成 全 雙 方, 達 至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的 合 一 目 的 這 一 點 可 再 細 分 為 三 個 步 驟 : 離 開 (leave) 連 合 (cleave) 成 為 一 體 (become one flesh) 這 是 要 強 調 夫 婦 關 係 將 要 在 三 方 面 取 締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 a) 肉 體 上 (physical): 子 女 不 再 是 從 父 母 身 體 而 出 的 家 庭 延 伸, 更 重 要 的 是 現 在 與 配 偶 藉 性 交 的 連 合, 成 為 了 一 體 這 是 夫 婦 二 人 身 體 和 心 靈 的 全 人 結 合, 以 性 交 為 最 具 體 的 契 合 表 現 b) 情 感 上 (emotional): 子 女 不 再 依 賴 父 母 家 庭 的 培 育, 轉 移 至 與 配 偶 建 立 的 伴 侶 關 係 中 繼 續 成 長 c) 社 會 上 (social): 子 女 離 開 原 出 的 家 庭, 在 社 會 上 建 立 一 個 新 的 家 庭 單 元 File: Ch.03 論 家 庭.doc

可 見 美 滿 的 婚 姻 是 和 諧 社 會 家 庭 和 個 人 關 係 的 重 要 元 素 婚 姻 的 特 徵 : 從 創 二 24 中 可 見 婚 姻 有 三 大 特 徵 和 規 範 : 1) 一 男 一 女 : 婚 姻 的 原 意 是 兩 性 的 契 合, 也 是 生 育 和 教 育 後 裔 最 自 然 和 理 想 的 配 搭 2) 一 夫 一 妻 : 神 只 造 了 一 個 女 人 作 為 男 人 的 妻 子, 以 此 表 達 婚 姻 的 忠 貞, 這 也 避 免 多 妻 制 中 剝 削 女 性 尊 嚴 的 情 況 3) 一 生 一 世 : 這 一 體 的 契 合 和 婚 姻 的 約 束 只 會 在 死 亡 時 終 止 ( 羅 七 2-3) 婚 姻 在 神 學 上 的 含 意 : 婚 姻 也 象 徵 兩 方 面 的 神 學 含 意 : 1) 耶 和 華 與 以 色 列 的 盟 約 : 舊 約 亦 以 婚 姻 來 形 容 耶 和 華 與 以 色 列 的 關 係 : 我 必 聘 你 永 遠 歸 我 為 妻, 以 仁 義 公 平 慈 愛 憐 憫 聘 你 歸 我 ; 也 以 誠 實 聘 你 歸 我, 你 就 必 認 識 我 耶 和 華 ( 何 二 19-20) 雖 然 以 色 列 敬 拜 別 神 離 棄 與 他 們 立 約 的 耶 和 華 ( 參 出 十 九 5), 神 仍 然 願 意 赦 免 和 挽 回, 如 同 神 吩 咐 先 知 何 西 阿 娶 回 不 貞 的 婦 人 ( 何 三 1) 2) 基 督 與 教 會 的 合 一 : 保 羅 理 解 婚 姻 是 象 徵 基 督 與 教 會 在 愛 裡 的 親 密, 藉 著 救 贖 和 順 服 來 連 繫 : [22] 你 們 作 妻 子 的, 當 順 服 自 己 的 丈 夫, 如 同 順 服 主 [23] 因 為 丈 夫 是 妻 子 的 頭, 如 同 基 督 是 教 會 的 頭 ; 他 又 是 教 會 全 體 的 救 主 [24] 教 會 怎 樣 順 服 基 督, 妻 子 也 要 怎 樣 凡 事 順 服 丈 夫 [25] 你 們 作 丈 夫 的, 要 愛 你 們 的 妻 子, 正 如 基 督 愛 教 會, 為 教 會 捨 己 [26] 要 用 水 藉 著 道 把 教 會 洗 淨, 成 為 聖 潔,[27] 可 以 獻 給 自 己, 作 個 榮 耀 的 教 會, 毫 無 玷 污 皺 紋 等 類 的 病, 乃 是 聖 潔 沒 有 瑕 疵 的 [28] 丈 夫 也 當 照 樣 愛 妻 子, 如 同 愛 自 己 的 身 子 ; 愛 妻 子 便 是 愛 自 己 了 [29] 從 來 沒 有 人 恨 惡 自 己 的 身 子, 總 是 保 養 顧 惜, 正 像 基 督 待 教 會 一 樣,[30] 因 我 們 是 他 身 上 的 肢 體 [31] 為 這 個 緣 故, 人 要 離 開 父 母, 與 妻 子 連 合,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32] 這 是 極 大 的 奧 秘, 但 我 是 指 著 基 督 和 教 會 說 的 ( 弗 五 22-32) 從 加 了 網 底 的 字 句 中 可 見, 保 羅 用 了 相 當 多 筆 墨 藉 婚 姻 來 比 喻 基 督 與 教 會 的 關 係, 而 夫 婦 之 間 的 愛 與 順 服 是 建 基 於 基 督 為 教 會 捨 身 的 神 學 上 而 基 督 與 教 會 在 愛 中 的 合 一 就 是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的 隱 藏 的 永 世 奧 秘 啟 示 錄 更 預 言, 在 末 世 中 羔 羊 所 象 徵 的 基 督 將 要 迎 娶 教 會 為 聖 潔 新 婦 ( 啟 十 九 7-8) 這 兩 個 預 表 都 強 調 婚 姻 是 一 個 用 承 諾 和 意 志 來 堅 固 的 盟 約 關 係, 藉 以 彰 顯 神 對 罪 人 堅 固 和 犧 牲 的 愛, 以 及 人 藉 著 順 服 來 回 應 神 婚 姻 的 本 質 : 從 以 上 可 見 婚 姻 的 本 質 是 一 個 盟 約 (covenant), 是 神 在 人 還 未 犯 罪 之 前 已 經 設 立 在 愛 與 被 愛 中 彼 此 建 立 生 命 的 旅 程, 不 是 憑 人 意 或 傳 統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合 約 (contract), 不 是 合 則 來, 不 合 則 去 的 商 業 性 互 利 投 機 可 惜, 現 代 富 裕 的 社 會 中, 人 已 經 不 再 單 為 糊 口 而 堅 守 盟 約 個 人 消 費 主 義 已 經 將 婚 姻 降 格 為 滿 足 個 人 多 樣 要 求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場 所, 強 行 將 經 濟 利 益 生 活 質 素 感 官 - 2 -

慾 望 和 心 理 訴 求 凌 駕 於 互 愛 的 盟 約 基 礎 上 雖 然 這 些 訴 求 都 可 以 是 對 婚 姻 合 理 的 期 望, 但 若 欠 缺 盟 約 所 強 調 的 承 諾, 不 論 在 順 與 逆 喜 與 哀 之 下 仍 堅 守 誓 言 共 渡 的 話, 危 機 就 必 頻 繁 而 生, 生 命 也 難 以 磨 練 至 成 熟 的 地 步 總 結 : 未 有 罪 惡 沾 污 之 先, 婚 姻 從 起 初 的 定 義 是 : 婚 姻 是 一 個 只 容 納 一 男 一 女 的 兩 性 盟 約, 由 神 所 設 立 和 蓋 印, 先 公 開 地 離 開 父 母, 在 性 事 中 完 房, 起 生 出 一 段 終 生 互 為 支 持 的 伴 侶 關 係, 並 一 般 以 天 賦 的 兒 女 為 禮 物 作 加 冕 (Stott 323) 同 居 的 問 題 : 從 以 上 對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了 解, 帶 出 有 關 現 代 人 婚 前 同 居 的 兩 個 問 題 : 1) 缺 乏 委 身 的 承 諾 : 這 個 暫 時 性 的 嘗 試 只 會 令 兩 者 的 關 係 處 於 不 穩 定 的 狀 態 中 所 以, 同 居 的 結 果 多 是 離 異, 而 先 有 同 居 關 係 的 婚 姻 也 多 有 問 題, 這 類 的 離 婚 數 字 比 沒 有 同 居 的 離 婚 率 高 近 代 社 會 中 愈 來 愈 多 夫 婦 是 先 有 同 居 的 關 係, 但 離 婚 的 比 例 卻 沒 有 比 較 之 前 的 低, 反 而 有 升 無 減 這 就 見 證 了 嘗 婚 的 理 論 是 錯 誤 的, 人 以 為 同 居 可 以 讓 兩 者 切 實 地 了 解 對 方 是 否 適 合 自 己 才 結 婚, 但 事 實 指 出, 嘗 婚 反 而 會 令 將 來 的 婚 姻 更 不 穩 定 一 位 社 會 學 家 Dr. Nancy Moore Clatworthy 原 先 也 以 為 同 居 能 令 將 來 的 婚 姻 更 快 樂 和 美 滿 但 她 的 研 究 卻 帶 出 相 反 的 結 果, 她 發 現 先 有 同 居 的 婚 姻 比 較 沒 有 同 居 的 :(Stott 63-64 引 述 1977 年 11 月 美 國 雜 誌 Seventeen 中 The Case Against Living Together ) a) 多 吵 架 : 有 關 生 活 適 應 快 樂 程 度 和 彼 此 尊 重 方 面, 研 究 發 現 同 居 後 的 婚 姻 反 而 產 生 更 多 的 問 題, 而 吵 架 是 最 明 顯 的 一 樣, 這 些 夫 婦 爭 吵 的 事 情 包 括 金 錢 朋 友 和 性 事 b) 少 委 身 : 在 研 究 中,75% 先 有 同 居 的 婚 姻 最 後 都 是 分 手 收 場, 因 為 缺 乏 委 身 的 關 鍵 元 素 委 身 是 使 婚 姻 同 居, 以 致 任 何 人 際 的 關 係 可 以 維 持 的 關 鍵, 而 同 居 的 暫 時 性 質 大 大 影 響 人 委 身 的 程 度, 這 些 人 普 遍 不 會 用 心 地 維 繫 和 保 護 同 居 的 關 係 2) 缺 乏 公 開 的 儀 式 : 沒 有 一 個 在 親 友 和 社 會 當 中 的 公 開 婚 禮 來 宣 告 離 開 父 母 和 與 配 偶 連 合 的 決 定, 很 難 定 義 同 居 者 所 組 織 的 是 否 一 個 在 姻 親 關 係 和 社 會 中 的 獨 立 家 庭 單 位, 還 是 這 對 男 女 仍 然 是 依 賴 原 出 家 庭 的 子 女 於 是, 親 友 都 難 以 調 節 這 沒 有 定 位 的 關 係, 沒 有 機 會 向 當 事 人 說 再 見 慶 祝 和 祝 福, 沒 法 向 他 們 作 出 支 持 的 承 諾, 讓 人 對 這 段 關 係 感 到 迷 惘, 無 所 適 從 離 婚 與 再 婚 : 有 關 離 婚 的 經 文 :(Stott ch. 14, 艾 金 遜 ch. 3) 1) 律 法 書 : 人 若 娶 妻 以 後, 見 她 有 什 麼 不 合 理 的 事, 不 喜 悅 她, 就 可 以 寫 休 書 交 在 她 手 中, 打 發 她 離 開 夫 家 婦 人 離 開 夫 家 以 後, 可 以 去 嫁 別 人 後 夫 若 恨 惡 她, 寫 休 書 交 在 她 手 中, 打 發 她 離 開 夫 家, 或 是 娶 她 為 妻 的 後 夫 死 了, - 3 -

打 發 她 去 的 前 夫 不 可 在 婦 人 玷 污 之 後 再 娶 她 為 妻, 因 為 這 是 耶 和 華 所 憎 惡 的 ; 不 可 使 耶 和 華 你 神 所 賜 為 業 之 地 被 玷 污 了 ( 申 廿 四 1-4) a) 休 妻 的 理 由 : 猶 太 人 有 兩 個 派 別 : i) 拉 比 煞 買 ( 或 譯 沙 馬 伊,Rabbi Shammai) 的 法 利 賽 派 別 的 重 點 放 在 不 合 理 的 事 的 解 釋, 認 為 指 的 是 赤 身 露 體 等 性 罪 行, 卻 未 必 一 定 至 於 通 姦 或 淫 亂 的 嚴 重 程 度 才 可 休 妻, 因 為 在 摩 西 律 法 中 這 都 是 死 罪 ( 利 二 十 10, 參 申 廿 二 22) ii) 拉 比 希 列 ( 或 譯 希 勒 爾,Rabbi Hillel) 的 法 利 賽 派 別 卻 將 焦 點 放 在 丈 夫 不 喜 悅 她 一 句 上, 令 丈 夫 不 喜 悅 她 的 可 包 括 瑣 碎 的 事 如 打 破 一 隻 碟 煮 壞 了 食 物, 或 好 爭 吵, 甚 或 丈 夫 遇 上 更 吸 引 的 女 子 而 對 妻 子 失 去 興 趣 b) 再 婚 的 假 設 : 經 文 假 設 丈 夫 寫 了 休 書 給 妻 子 之 後, 被 休 的 婦 人 就 可 以 再 嫁 別 人 只 是 這 婦 人 若 已 再 婚, 前 夫 在 任 何 情 況 之 下 不 可 再 次 娶 回 前 妻 c) 經 文 的 重 點 : 其 實 這 段 經 文 的 目 的 是 禁 止 人 娶 回 玷 污 之 後 前 妻, 這 是 神 所 憎 惡 的 事, 除 了 從 忠 貞 的 角 度 來 了 解 這 個 重 點 之 外, 還 可 能 是 用 以 保 障 婦 人 會 被 前 夫 反 覆 無 常 或 殘 暴 地 對 待, 直 到 先 知 瑪 拉 基 的 時 候 強 暴 待 妻 的 事 似 乎 已 變 得 很 普 遍 ( 參 下 ) 而 休 書 是 要 保 障 被 休 的 婦 人 可 以 得 到 後 夫 的 照 顧, 因 為 當 時 的 婦 女 很 難 自 食 其 力, 必 須 依 賴 父 家 或 夫 家 為 生 2) 先 知 書 : 先 知 何 西 阿 的 妻 子 是 個 淫 婦, 卻 沒 有 被 治 死, 可 能 是 猶 太 人 已 經 沒 有 再 執 行 處 死 行 淫 者 的 律 法 而 到 先 知 瑪 拉 基 的 時 代, 休 妻 的 事 似 乎 已 經 變 得 普 遍, 以 致 神 直 接 地 責 備 說 : 休 妻 的 事 和 以 強 暴 待 妻 的 人 都 是 我 所 恨 惡 的! ( 瑪 二 16) 3) 福 音 書 : 福 音 書 多 次 提 及 耶 穌 基 督 對 離 婚 與 再 婚 的 教 導 ( 太 五 31-32, 十 九 3-12, 可 十 1-9, 路 十 六 18), 較 為 完 整 的 講 論 是 太 十 九 3-9: 有 法 利 賽 人 來 試 探 耶 穌, 說 : 人 無 論 什 麼 緣 故 都 可 以 休 妻 嗎? 耶 穌 回 答 說 : 那 起 初 造 人 的, 是 造 男 造 女, 並 且 說 : 因 此, 人 要 離 開 父 母, 與 妻 子 連 合,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這 經 你 們 沒 有 念 過 嗎? 既 然 如 此, 夫 妻 不 再 是 兩 個 人, 乃 是 一 體 的 了 所 以, 神 配 合 的, 人 不 可 分 開 法 利 賽 人 說 : 這 樣, 摩 西 為 什 麼 吩 咐 給 妻 子 休 書, 就 可 以 休 他 呢? 耶 穌 說 : 摩 西 因 為 你 們 的 心 硬, 所 以 許 你 們 休 妻, 但 起 初 並 不 是 這 樣 我 告 訴 你 們, 凡 休 妻 另 娶 的,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就 是 犯 姦 淫 了 ; 有 人 娶 那 被 休 的 婦 人, 也 是 犯 姦 淫 了 a) 起 初 的 原 意 ( 終 身 ): 這 些 法 利 賽 人 似 乎 是 取 了 希 列 派 對 休 妻 的 理 解, 認 為 只 要 給 了 休 書 就 可 以 隨 便 休 妻 但 主 耶 穌 的 重 點 不 是 立 刻 解 釋 什 麼 是 合 理 的 離 婚 理 由 和 做 法, 乃 是 強 調 婚 姻 起 先 的 原 意 是 終 身 的, 引 用 創 一 27 和 二 24 指 出 這 個 由 一 男 一 女 所 組 成 的 婚 姻 制 度, 是 神 配 合 的, 人 不 可 分 開, 人 不 得 隨 意 干 犯 婚 姻 的 合 一 性 耶 穌 兩 次 強 調 這 是 神 在 起 初 創 世 時 設 立 婚 姻 的 原 意 ( 第 4, 8 節 ), 是 神 性 的 軛 套 ( 原 文 直 譯 配 合 yoked ), 不 是 人 為 的 枷 鎖, 以 為 不 喜 歡 就 可 以 隨 便 解 散 - 4 -

b) 離 婚 的 做 法 ( 允 許 ): 既 然 神 起 初 的 原 意 是 要 人 終 身 持 守 婚 姻 的 承 諾, 就 不 鼓 勵 離 婚 耶 穌 理 解 摩 西 律 法 中 可 以 休 妻 的 做 法, 只 是 一 個 允 許, 並 不 是 命 令 ; 離 婚 是 最 後 的 出 路, 不 是 最 先 的 選 擇 神 主 張 夫 婦 在 愛 中 彼 此 寬 恕 和 接 納, 在 這 墜 落 的 世 界 中 維 持 和 增 進 婚 姻 的 持 久 性 但 也 讓 人 在 這 不 完 美 的 罪 惡 世 界 中 有 出 路, 當 所 有 可 行 的 做 法 都 用 盡 了 後, 離 婚 就 只 作 為 沒 有 辦 法 中 的 辦 法 來 終 結 一 段 難 以 修 補 的 夫 婦 關 係 c) 惟 一 的 例 外 ( 淫 亂 ): 耶 穌 視 淫 亂 為 惟 一 合 法 的 離 婚 理 由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特 特 在 馬 太 福 音 出 現 兩 次 ( 太 五 32 和 十 九 9), 稱 之 為 除 外 子 句 (exceptive clause) 淫 亂 指 的 是 任 何 非 法 的 性 關 係, 包 括 婚 前 或 婚 外 的 同 族 或 同 性 的 肉 體 性 交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象 徵 夫 婦 二 人 身 心 靈 的 全 人 結 合, 以 性 交 為 最 具 體 的 契 合 表 現, 而 淫 亂 就 是 惟 一 可 破 壞 這 終 身 契 合 的 罪 除 此 之 外, 沒 有 任 何 罪 可 以 破 壞 這 神 性 盟 約 d) 再 婚 的 問 題 ( 姦 淫 ): 既 然 在 神 眼 中, 淫 亂 是 惟 一 可 以 破 壞 神 性 婚 約 的 罪, 任 何 人 在 這 理 由 以 外 離 婚 另 娶 / 另 嫁 的 話, 就 是 犯 了 姦 淫, 因 為 在 神 眼 中, 原 先 的 婚 約 仍 然 有 效, 未 曾 因 種 種 人 為 的 理 由 受 到 破 壞 ( 留 意 姦 淫 單 是 只 婚 姻 以 外 的 不 法 性 行 為, 比 較 淫 亂 所 指 的 狹 窄 ) 4) 保 羅 書 信 : 保 羅 在 羅 七 2-3 指 出 死 亡 是 叫 人 自 然 地 從 婚 約 中 得 解 放, 仍 然 在 世 的 一 方 可 以 合 法 地 再 婚, 不 會 成 為 淫 婦 ( 或 姦 夫 ) 而 林 前 七 10-16 所 處 理 的, 不 是 離 婚 的 問 題, 乃 是 分 居 的 問 題 這 經 文 是 針 對 在 未 信 之 前 已 經 結 了 婚 的 聖 徒, 若 配 偶 仍 然 不 信, 信 的 一 方 須 要 繼 續 維 持 這 段 婚 姻, 不 可 離 開 理 由 是, 神 看 這 段 在 未 信 時 已 經 結 合 的 婚 姻 為 聖 潔, 為 神 所 接 納 看 為 有 約 束 力 的 合 法 婚 姻 除 非 未 信 的 一 方 主 動 離 開, 為 了 和 睦 的 緣 故 就 由 對 方 離 去 但 保 羅 強 調 在 這 情 況 之 下, 被 遺 棄 的 聖 徒 不 可 再 嫁 ( 娶 ), 或 只 能 與 離 去 的 一 方 和 好 換 言 之, 神 看 這 段 婚 姻 仍 然 有 效, 沒 有 被 淫 亂 或 死 亡 等 問 題 解 除, 所 以 夫 婦 二 人 雖 然 分 了 居, 卻 不 等 於 是 離 了 婚 ; 而 兩 者 若 仍 與 任 何 人 結 婚, 決 定 再 走 在 一 起 的 話, 就 只 是 恢 復 沒 有 解 除 的 夫 婦 關 係, 是 復 合, 不 算 是 以 上 申 廿 四 或 耶 穌 所 講 的 犯 姦 淫 但 這 也 暗 示 著, 任 何 一 方 若 與 另 一 個 人 結 婚 的 話, 就 是 犯 姦 淫, 因 為 他 / 她 是 在 之 前 的 婚 約 仍 然 有 效 的 時 候 再 與 另 一 個 人 結 合 結 論 : 我 們 必 須 分 清 楚, 有 些 在 社 會 中 合 法 的 結 婚 或 離 婚, 在 神 眼 中 不 就 等 於 合 法 惟 一 能 夠 解 除 婚 約 的 是 死 亡, 神 也 無 奈 地 允 許 在 淫 亂 的 罪 行 之 下 離 婚, 但 祂 的 心 意 是 寬 恕 與 復 和, 是 終 生 的 委 身 雖 然 在 這 罪 惡 的 世 界 中, 有 種 種 淫 亂 之 外 的 嚴 重 問 題 會 導 致 夫 婦 之 間 不 能 再 共 處, 但 分 居 之 後, 婚 約 在 神 眼 中 仍 然 有 效, 就 算 是 受 害 的 一 方 也 不 能 再 婚, 除 非 對 方 已 再 婚 或 死 亡 這 些 導 致 一 方 身 體 或 精 神 長 期 受 傷 害 的 問 題, 包 括 身 體 與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毒 癮 酒 癮 賭 癮, 或 被 遺 棄 教 會 應 體 諒 受 害 的 一 方 沒 有 再 與 對 方 同 住 的 可 能 性, 接 納 分 居 的 安 排 雖 然 過 了 若 干 的 年 日, 地 上 的 法 律 最 終 會 視 之 為 離 婚, 但 受 害 - 5 -

者 也 不 可 再 婚 同 樣, 若 信 主 前 已 離 婚 者 也 不 應 在 信 主 後 再 婚 ( 除 非 與 以 前 的 配 偶 再 婚, 但 在 期 間 對 方 也 必 須 沒 有 與 其 他 人 結 過 婚 ) 這 都 是 按 照 保 羅 的 教 導 說 : 然 而 按 我 的 意 見, 若 常 守 節 更 有 福 氣 ( 林 前 七 40, 參 8, 26-40) 若 信 主 前 已 經 與 他 人 再 婚 者, 信 主 後 就 當 接 受 主 的 赦 免, 繼 續 忠 於 當 前 的 婚 姻 關 係 生 育 與 節 育 要 討 論 生 育 與 節 育 的 問 題, 首 先 要 明 白 神 賜 人 性 慾 的 目 的 : 性 的 目 的 :( 艾 金 遜 43-45,Jones 161-65) 神 賜 人 性 慾 有 三 個 目 的 : 1) 享 受 : 從 第 一 位 新 郎 對 他 妻 子 的 歌 頌 : 這 是 我 骨 中 的 骨, 肉 中 的 肉 ( 創 二 23, 正 如 NIV 的 理 解, 這 是 一 首 詩 歌 ), 至 箴 言 五 15-19, 至 雅 歌 第 七 章 新 郎 與 新 娘 的 歡 愉 自 白 都 可 確 定, 神 讓 人 在 婚 姻 的 籬 笆 內 享 受 性 帶 來 的 歡 樂 2) 依 附 : 創 二 24 的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表 示 夫 婦 雙 方 在 愛 中 的 完 全 付 出 和 接 納, 性 交 成 為 這 互 相 依 賴 和 全 人 委 身 的 最 具 體 行 動 這 是 一 個 終 身 關 係, 包 括 靈 魂 與 身 體 的 神 秘 契 合 正 如 保 羅 將 身 體 的 淫 亂 與 屬 靈 的 聯 合 混 為 一 談 : 豈 不 知 與 娼 妓 聯 合 的, 便 是 與 他 成 為 一 體 嗎? 因 為 主 說 : 二 人 要 成 為 一 體 但 與 主 聯 合 的, 便 是 與 主 成 為 一 靈 ( 林 前 六 16-17) 性 交 是 包 括 夫 婦 在 身 體 與 靈 魂 上 的 完 全 依 附 3) 生 育 : 要 生 養 眾 多, 遍 滿 地 面, 治 理 這 地 ( 創 一 28), 神 讓 人 在 性 關 係 中 生 產 兒 女, 將 神 的 治 理 權 藉 藉 人 分 散 在 全 地 洪 水 後, 神 將 這 命 令 向 挪 亞 和 他 的 兒 子 頒 布 : 神 賜 福 給 挪 亞 和 他 的 兒 子, 對 他 們 說 : 你 們 要 生 養 眾 多, 遍 滿 了 地 ( 創 九 1) 兒 女 被 視 為 神 的 賜 福 ( 詩 一 二 七 - 一 二 八 ), 為 家 庭 中 延 續 敬 虔 的 種 子 : 雖 然 神 有 靈 的 餘 力 能 造 多 人, 他 不 是 單 造 一 人 嗎? 為 何 只 造 一 人 呢? 乃 是 他 願 人 得 虔 誠 的 後 裔 ( 瑪 二 15) 可 見 性 交 包 含 的 不 單 是 為 了 生 育, 從 創 世 以 來, 這 三 個 目 的 都 可 以 在 夫 婦 的 性 生 活 中 達 到 這 不 代 表 這 三 個 因 素 都 必 須 包 含 在 每 一 次 性 交 中, 卻 在 普 遍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包 含 在 每 一 對 婚 姻 中 反 對 避 孕 的 例 子 : 雖 然 猶 大 的 二 子 俄 南 因 不 肯 為 死 了 的 哥 哥 珥 立 後, 與 嫂 子 她 瑪 同 房 時 便 遺 在 地, 就 被 神 看 為 惡 而 死 了 ( 創 卅 八 8-10) 但 俄 南 的 問 題 未 必 與 沒 有 遵 行 生 養 眾 多 的 普 世 性 命 令 有 關,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 他 一 方 面 不 肯 遵 行 當 時 為 已 故 的 親 兄 立 後 的 傳 統 ( 這 是 為 要 保 障 家 族 得 地 業 的 緣 故, 參 申 廿 五 5-10), 他 可 以 簡 單 地 拒 絕 父 親 這 個 安 排, 但 他 卻 同 時 要 與 嫂 子 行 房, 所 以 神 視 之 為 惡 所 以, 俄 南 的 例 子 不 應 成 為 反 對 避 孕 的 理 據 - 6 -

社 會 因 素 : 世 界 人 口 每 日 暴 漲, 對 人 類 而 言, 做 成 生 活 空 間 糧 食 食 水 物 資 和 能 源 等 基 本 生 存 條 件 都 難 以 滿 足 的 現 象, 甚 至 教 育 和 醫 療 等 社 會 福 利 更 不 能 負 苛 所 以, 減 低 人 口 增 長 是 必 需 的, 節 育 和 家 庭 計 劃 就 成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出 路 家 庭 因 素 : 甚 至 在 家 庭 這 個 社 會 小 單 元 來 衡 量, 若 生 育 超 出 了 家 庭 養 育 和 教 育 的 能 力 的 話, 這 不 單 會 成 為 家 庭 本 身 的 負 擔, 同 時 也 將 成 為 社 會 的 負 擔 另 外, 胎 兒 從 父 母 身 上 患 上 遺 傳 病 或 傳 染 病 的 機 會 也 是 必 須 考 慮 的 避 孕 方 法 : 避 孕 方 法 雖 然 有 很 多 種 類, 其 實 大 至 上 可 以 分 為 三 大 類 別 : 1) 自 然 方 法 : 如 體 外 射 精 和 在 女 性 的 安 全 期 內 進 行 房 事 的 避 孕 法, 因 為 這 些 方 法 沒 有 把 任 何 人 造 技 術, 從 外 帶 入 性 行 為 中, 所 以 稱 之 為 自 然 的 避 孕 法 2) 事 前 避 孕 法 : 或 簡 稱 為 避 孕 工 具, 在 性 交 未 開 始 之 前 就 預 先 作 好 準 備, 把 精 子 與 卵 子 相 遇 的 機 會 減 低 最 普 遍 的 包 括 避 孕 丸 安 全 套, 和 絕 育 手 術 3) 事 後 處 理 法 : 這 些 方 法 都 是 要 將 可 能 受 精 的 卵 子 殺 死 從 基 督 教 倫 理 角 度 來 評 估, 認 為 生 命 始 於 卵 子 受 精, 這 方 法 就 相 等 於 墮 胎, 不 應 採 用 常 用 的 事 後 處 理 法 包 括 胚 胎 期 用 品 (intrauterine device or IUD), 在 行 房 之 前 就 已 放 入 婦 女 的 體 內, 用 以 阻 止 已 受 精 的 卵 子 附 貼 在 子 宮 壁 上, 將 之 流 出 體 外 另 一 種 是 事 後 避 孕 丸 ( morning after pills), 可 於 性 事 之 後 服 用 將 已 受 精 的 卵 子 殺 死 結 論 : 在 神 的 創 造 中, 夫 婦 能 夠 在 性 事 中 享 受 婚 姻 的 歡 愉, 表 達 對 配 偶 的 契 合 依 附, 從 中 期 待 神 所 賜 的 兒 女 為 蒙 福 的 產 業 既 然 生 育 不 是 性 交 的 唯 一 目 的, 又 基 於 現 今 世 界 人 口 膨 漲, 以 及 當 代 家 庭 在 養 育 和 教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限 制, 每 對 夫 婦 都 應 在 神 面 前 和 實 際 處 境 下 計 劃 生 育 而 合 乎 倫 理 的 避 孕 方 法 是 有 效 可 使 用 的 工 具 然 而, 雖 則 不 是 每 次 房 事 都 為 要 生 育, 但 每 段 婚 姻 皆 應 該 將 生 兒 育 女 計 劃 在 內, 按 照 神 所 賜 的 時 機 和 智 慧 盡 上 生 養 眾 多 的 創 世 託 付, 培 育 敬 虔 的 後 裔, 為 神 管 治 大 地 所 以, 性 事 一 方 面 是 神 賜 予 婚 姻 的 厚 禮, 但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夫 婦 藉 以 完 成 天 職 的 服 侍 現 代 人 以 發 展 個 人 事 業 提 高 生 活 質 素 或 保 障 自 由 空 間 等 私 人 理 由 來 拒 絕 生 育, 是 委 身 的 基 督 徒 不 應 有 的 自 私 意 識 當 然, 不 是 每 對 希 望 生 育 的 夫 婦 都 可 以 順 利 誕 下 嬰 孩, 所 以 生 養 眾 多 不 是 每 段 婚 姻 必 須 遵 守 的 絕 對 命 令, 正 如 神 賜 一 些 人 獨 身 的 恩 賜, 讓 人 可 以 更 專 心 地 在 其 他 層 面 服 侍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