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TZZFCG-2015-055 采 购 人 :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晨 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五 年 四 月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3-5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6-11 第 三 部 分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12-12 第 四 部 分 项 目 说 明 13-15 第 五 部 分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16-20 第 六 章 合 同 21-22 - 2 -
第 一 部 分 : 招 标 公 告 一 采 购 人 :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地 址 : 滕 州 市 善 国 北 路 项 目 联 系 人 : 王 开 秀 联 系 电 话 :0632-5514538 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晨 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枣 庄 市 新 城 安 侨 写 字 楼 B 座 5 楼 项 目 联 系 人 : 郭 宝 化 联 系 电 话 :0632-8637007 传 真 :0632-8637007 邮 箱 :sdcxzb@163.com 三 项 目 名 称 :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TZZFCG-2015-055 四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五 采 购 内 容 : 本 项 目 共 两 个 包,A 包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B 包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服 务 期 限 为 2 年 六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投 标 人 除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22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外,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合 法 的 办 学 资 质 和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取 得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 属 于 政 府 举 办 的 公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应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或 政 府 及 其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 具 有 1 年 以 上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办 学 经 历 ( 以 许 可 证 时 间 为 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具 有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有 确 保 培 训 活 动 顺 利 开 展 的 流 动 资 金 支 持 ( 三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四 ) 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通 过 年 检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社 会 信 誉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 五 ) 申 请 认 定 为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的, 除 具 备 ( 一 ) 至 ( 四 ) 条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3 -
(1)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所 需 的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其 中 理 论 课 教 室 面 积 不 少 于 1000 m2( 或 每 个 专 业 不 低 于 200 m2), 实 习 场 所 面 积 不 少 于 1500 m2( 或 每 个 专 业 不 低 于 300 m2); 配 备 开 设 的 职 业 ( 工 种 ) 培 训 教 学 所 需 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和 教 材 图 书 资 料 ;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房 屋 安 全 和 公 共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2) 具 有 满 足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任 务 需 要 的 师 资 力 量 具 有 1 名 以 上 取 得 职 业 指 导 资 格 熟 悉 劳 动 保 障 政 策 的 专 职 教 师 ; 每 个 工 种 专 业 具 备 不 少 于 3 名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 兼 ) 职 理 论 教 师 和 3 名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 聘 请 的 兼 职 教 师 应 经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出 具 准 予 兼 职 证 明 (3)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培 训 专 业 ( 工 种 ) 所 需 的 教 材 统 一 使 用 由 国 家 和 省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指 定 的 教 学 大 纲 (4)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就 业 渠 道 具 有 较 好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基 础 和 业 绩, 有 稳 定 的 合 作 办 学 校 企 合 作 关 系, 确 保 培 训 后 就 业 率 达 85% 以 上 ( 六 ) 申 请 认 定 为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除 具 备 ( 一 ) 至 ( 四 ) 条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所 需 的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教 学 场 地 应 包 括 教 室 实 训 用 房, 其 中 用 于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教 室 4 个, 且 每 个 教 室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60 平 方 米 ( 采 光 好 无 环 境 干 扰 ); 有 可 搬 动 的 课 桌 椅 ; 有 黑 ( 白 ) 板 投 影 仪 ( 含 便 携 式 电 脑 ); 创 业 实 训 必 须 具 有 可 供 30 人 以 上 开 展 创 业 实 训 的 设 施 设 备, 实 训 软 件, 实 训 演 练 沙 盘 等 ; 配 备 培 训 教 学 所 需 的 教 材 图 书 资 料 ;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房 屋 安 全 和 公 共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2) 具 有 满 足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任 务 需 要 的 师 资 力 量 具 有 3 名 以 上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创 办 和 改 善 你 的 企 业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 兼 ) 职 教 师 ( 其 中 自 备 专 职 教 师 至 少 2 名 ), 创 业 咨 询 师 2 名 ( 通 过 国 家 职 业 能 力 鉴 定 的 取 得 创 业 咨 询 师 三 级 以 上 证 书 ), 市 级 以 上 创 业 导 师 3 名 ( 聘 请 的 创 业 导 师 应 经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并 出 具 证 明 ) (3)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创 业 培 训 所 需 的 教 材 统 一 使 用 由 国 家 和 省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指 定 的 教 学 大 纲 (4) 具 有 开 展 创 业 服 务 的 条 件 有 完 善 地 融 资 渠 道 专 家 指 导 团 队, 成 熟 的 创 业 咨 询 管 理 机 构 七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4 -
八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 时 间 :2015 年 4 月 10 日 2015 年 4 月 15 日 每 日 08:30 时 17:00 时 ;( 节 假 日 除 外 ) 地 点 :( 一 ) 山 东 晨 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枣 庄 市 新 城 安 侨 写 字 楼 B 座 5 楼 ) ( 二 ) 滕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滕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四 楼 财 政 局 服 务 窗 口 ) 方 式 : 现 场 报 名 领 取 售 价 :150( 元 / 份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前 请 先 与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联 系 人 : 徐 苗 苗 电 话 :0632-8637007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需 携 带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相 应 的 登 记 证 书 或 办 学 许 可 证 原 件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等 证 明 材 料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一 套 原 件 备 查, 复 印 件 装 订 成 册, 凡 报 名 时 材 料 不 全 者, 招 标 公 司 可 以 拒 绝 其 报 名 投 标 报 名 时 的 资 格 查 验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投 标 人 最 终 资 格 的 确 认 以 开 标 现 场 组 织 的 资 格 后 审 结 果 为 准 九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4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地 点 : 滕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四 楼 ( 滕 州 市 北 辛 中 路 2600 号 ) 十 开 标 日 期 :2015 年 4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开 标 地 点 : 滕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四 开 标 室 地 址 : 滕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四 楼 ( 滕 州 市 北 辛 中 路 2600 号 ) 十 一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滕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2015 年 4 月 10 日 - 5 -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项 目 说 明 所 叙 述 的 项 目 二 定 义 1 采 购 人 :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山 东 晨 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3 投 标 人 : 报 名 并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供 应 商 ; 4 中 标 候 选 人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评 标 文 件 规 定 综 合 评 审 确 定 的 拟 中 标 人 ; 5 中 标 人 : 系 指 采 购 人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选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 6 评 标 委 员 会 : 评 标 委 员 会 是 依 法 组 建 的 专 门 负 责 招 标 评 审 工 作 的 临 时 性 机 构 ; 7 日 期 : 指 公 历 日 ; 8 合 同 : 指 由 招 标 所 产 生 的 合 同 或 合 约 文 件 ; 9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标 题 或 题 名 仅 起 引 导 作 用, 而 不 应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理 解 和 解 释 ; 10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任 何 手 写 的 打 印 的 或 印 刷 的 文 件, 包 括 电 报 和 传 真 发 送 三 招 标 文 件 说 明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须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已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修 改 的 内 容 将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各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疑 问, 可 要 求 澄 清, 要 求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2015 年 4 月 16 日 上 午 12:00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邀 请 函 载 明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或 传 真 ) 通 知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采 用 适 当 方 式 予 以 澄 清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并 在 其 认 为 必 要 时, 将 不 标 明 查 询 来 源 的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所 有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在 此 期 间 未 提 出 疑 问 及 需 澄 清 问 题 的, 视 同 完 全 认 同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规 定 四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除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22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外,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6 -
( 一 ) 具 有 合 法 的 办 学 资 质 和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取 得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 属 于 政 府 举 办 的 公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应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或 政 府 及 其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 具 有 1 年 以 上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办 学 经 历 ( 以 许 可 证 时 间 为 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具 有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有 确 保 培 训 活 动 顺 利 开 展 的 流 动 资 金 支 持 ( 三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四 ) 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通 过 年 检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社 会 信 誉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 五 ) 申 请 认 定 为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的, 除 具 备 ( 一 ) 至 ( 四 ) 条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所 需 的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其 中 理 论 课 教 室 面 积 不 少 于 1000 m2( 或 每 个 专 业 不 低 于 200 m2), 实 习 场 所 面 积 不 少 于 1500 m2( 或 每 个 专 业 不 低 于 300 m2); 配 备 开 设 的 职 业 ( 工 种 ) 培 训 教 学 所 需 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和 教 材 图 书 资 料 ;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房 屋 安 全 和 公 共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2) 具 有 满 足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任 务 需 要 的 师 资 力 量 具 有 1 名 以 上 取 得 职 业 指 导 资 格 熟 悉 劳 动 保 障 政 策 的 专 职 教 师 ; 每 个 工 种 专 业 具 备 不 少 于 3 名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 兼 ) 职 理 论 教 师 和 3 名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 聘 请 的 兼 职 教 师 应 经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出 具 准 予 兼 职 证 明 (3)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培 训 专 业 ( 工 种 ) 所 需 的 教 材 统 一 使 用 由 国 家 和 省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指 定 的 教 学 大 纲 (4)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就 业 渠 道 具 有 较 好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基 础 和 业 绩, 有 稳 定 的 合 作 办 学 校 企 合 作 关 系, 确 保 培 训 后 就 业 率 达 85% 以 上 ( 六 ) 申 请 认 定 为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除 具 备 ( 一 ) 至 ( 四 ) 条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所 需 的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教 学 场 地 应 包 括 教 室 实 训 用 房, 其 中 用 于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教 室 4 个, 且 每 个 教 室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60 平 方 米 ( 采 光 好 无 环 境 干 扰 ); 有 可 搬 动 的 课 桌 椅 ; 有 黑 ( 白 ) 板 投 影 仪 ( 含 便 携 式 电 脑 ); 创 业 实 训 必 须 具 有 可 供 30 人 以 上 开 展 创 业 实 训 的 设 施 设 备, 实 训 软 件, 实 训 演 练 沙 盘 等 ; 配 备 培 训 教 学 所 需 - 7 -
的 教 材 图 书 资 料 ;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房 屋 安 全 和 公 共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2) 具 有 满 足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任 务 需 要 的 师 资 力 量 具 有 3 名 以 上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创 办 和 改 善 你 的 企 业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 兼 ) 职 教 师 ( 其 中 自 备 专 职 教 师 至 少 2 名 ), 创 业 咨 询 师 2 名 ( 通 过 国 家 职 业 能 力 鉴 定 的 取 得 创 业 咨 询 师 三 级 以 上 证 书 ), 市 级 以 上 创 业 导 师 3 名 ( 聘 请 的 创 业 导 师 应 经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并 出 具 证 明 ) (3)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创 业 培 训 所 需 的 教 材 统 一 使 用 由 国 家 和 省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指 定 的 教 学 大 纲 (4) 具 有 开 展 创 业 服 务 的 条 件 有 完 善 地 融 资 渠 道 专 家 指 导 团 队, 成 熟 的 创 业 咨 询 管 理 机 构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以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资 格 有 可 能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 一 )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下 列 原 件 校 验 ( 资 格 审 查 内 容 ), 并 列 出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清 单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办 学 许 可 证 或 相 应 的 登 记 证 书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4 A 包 投 标 人 还 需 提 供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原 件 教 师 学 历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 ( 聘 任 的 兼 职 教 师 出 具 兼 职 证 明 ) 5 B 包 投 标 人 还 需 提 供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原 件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创 业 咨 询 师 证 书 市 级 创 业 导 师 所 在 单 位 证 明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1)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签 署 的 报 价 函 ( 附 件 一 ); (2) 单 位 简 介 ( 加 盖 公 章 ); (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4)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办 法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附 件 二 ) 2 技 术 文 件 : (1) 投 标 单 位 概 况 ( 附 件 三 ); - 8 -
(2) 投 标 专 业 概 况 ( 附 件 四 ); (3) 投 标 价 格 表 ( 附 件 五 ); (4) 专 业 设 置 ; (5) 培 训 内 容 ; (6) 课 程 安 排 ; (7) 学 员 结 业 率 ; (8) 技 能 鉴 定 合 格 率 ; (9) 培 训 后 就 业 率 ; (10) 项 目 综 合 说 明 ; (11)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料 3 商 务 文 件 : (1)2013 2014 年 度 投 标 人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加 盖 审 验 机 构 公 章 );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优 惠 条 件 和 服 务 项 目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七 份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正 本 和 六 份 副 本, 并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的 顺 序 将 投 标 文 件 胶 状 装 订 成 册 ; 2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 包 括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图 纸 中 的 说 明 )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谈 判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简 体 字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每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上 清 楚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 4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在 封 口 处 应 有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及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封 面 上 写 明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盖 章, 并 注 明 报 价 文 件 字 样 和 报 价 时 启 封 字 样 ; 5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还 给 供 应 商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起 止 时 间 :2015 年 4 月 30 日 上 午 8:30-9:30( 北 京 时 间 ); 2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接 收 ; 3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滕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四 开 标 室 - 9 -
4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接 收 ; 5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材 料 不 予 退 还 五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日 历 日 ) 六 投 标 费 用 1 无 论 本 次 招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参 与 招 标 的 有 关 费 用 ; 2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按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 1980 号 ) 文 件 服 务 类 收 费 标 准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费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和 公 证 费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七 无 效 投 标 1 参 与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少 于 三 家, 否 则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 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原 件 供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校 验 的 ; 3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不 真 实, 提 供 虚 假 投 标 材 料 的 ; 4 投 标 人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专 家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5 投 标 人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签 订 合 同 的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投 标 人 有 上 述 3 4 5 6 条 行 为 之 一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行 使 其 权 利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造 成 损 失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索 赔 的 权 利 ;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八 授 予 合 同 1 招 标 结 束 后,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2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过 程 中 的 补 充 承 诺 等, 均 为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经 济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九 解 释 权 1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当 对 一 个 问 题 有 多 种 解 释 时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释 为 准 2 招 标 文 件 未 做 须 知 明 示, 而 又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此 所 做 的 解 释 以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十 投 标 保 证 金 -10-
1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2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收 款 人 : 山 东 晨 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分 公 司 地 址 : 枣 庄 高 新 区 光 明 西 路 安 侨 国 际 写 字 楼 B 座 五 楼 开 户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枣 庄 新 城 支 行 帐 号 :1605001919100021432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4 月 28 日 16:00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户 汇 出, 投 标 单 位 汇 款 账 号 必 须 与 报 名 单 位 一 致 -11-
第 三 部 分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一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4 月 30 日 上 午 9:30(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 滕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四 楼 第 四 开 标 室 二 评 标 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从 市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名 3 采 用 综 合 评 审 择 优 推 荐 的 评 审 原 则 : (1) 专 业 设 置 (2) 培 训 内 容 (3) 课 程 安 排 (4) 报 价 (5) 学 员 结 业 率 (6) 技 能 鉴 定 合 格 率 (7) 培 训 后 就 业 率 (8)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现 场 评 分 踏 勘 表 对 投 标 单 位 量 化 打 分, 得 分 60 分 以 上 为 合 格 ; 得 分 60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三 定 标 采 购 人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现 场 评 分 踏 勘 表 的 基 础 上, 统 筹 兼 顾 合 理 布 局 的 要 求 下 确 定 数 名 中 标 人, 中 标 结 果 在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予 以 公 示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12-
第 四 部 分 项 目 说 明 一 招 标 范 围 依 法 设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职 业 院 校 技 工 院 校 公 办 和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等 各 类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申 请 认 定 为 五 年 规 划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二 投 标 人 投 标 条 件 详 见 第 二 部 分 : 投 标 人 须 知 三 培 训 范 围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创 业 培 训 四 培 训 职 业 ( 工 种 ) 培 训 工 种 包 括 : 钳 工 电 工 车 工 电 气 焊 微 机 服 装 美 容 美 发 烹 饪 摄 影 化 妆 面 点 制 作 育 婴 师 家 政 服 务 等 五 培 训 机 构 要 求 除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22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外,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合 法 的 办 学 资 质 和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取 得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 属 于 政 府 举 办 的 公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应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或 政 府 及 其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 具 有 1 年 以 上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办 学 经 历 ( 以 许 可 证 时 间 为 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具 有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有 确 保 培 训 活 动 顺 利 开 展 的 流 动 资 金 支 持 ( 三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四 ) 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通 过 年 检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社 会 信 誉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 五 ) 申 请 认 定 为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的, 除 具 备 ( 一 ) 至 ( 四 ) 条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所 需 的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其 中 理 论 课 教 室 面 积 不 少 于 1000 m2( 或 每 个 专 业 不 低 于 200 m2), 实 习 场 所 面 积 不 少 于 1500 m2( 或 每 个 专 业 不 低 于 -13-
300 m2); 配 备 开 设 的 职 业 ( 工 种 ) 培 训 教 学 所 需 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和 教 材 图 书 资 料 ;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房 屋 安 全 和 公 共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2) 具 有 满 足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任 务 需 要 的 师 资 力 量 具 有 1 名 以 上 取 得 职 业 指 导 资 格 熟 悉 劳 动 保 障 政 策 的 专 职 教 师 ; 每 个 工 种 专 业 具 备 不 少 于 3 名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 兼 ) 职 理 论 教 师 和 3 名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 聘 请 的 兼 职 教 师 应 经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出 具 准 予 兼 职 证 明 (3)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培 训 专 业 ( 工 种 ) 所 需 的 教 材 统 一 使 用 由 国 家 和 省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指 定 的 教 学 大 纲 (4)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就 业 渠 道 具 有 较 好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基 础 和 业 绩, 有 稳 定 的 合 作 办 学 校 企 合 作 关 系, 确 保 培 训 后 就 业 率 达 85% 以 上 ( 六 ) 申 请 认 定 为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除 具 备 ( 一 ) 至 ( 四 ) 条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所 需 的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教 学 场 地 应 包 括 教 室 实 训 用 房, 其 中 用 于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教 室 4 个, 且 每 个 教 室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60 平 方 米 ( 采 光 好 无 环 境 干 扰 ); 有 可 搬 动 的 课 桌 椅 ; 有 黑 ( 白 ) 板 投 影 仪 ( 含 便 携 式 电 脑 ); 创 业 实 训 必 须 具 有 可 供 30 人 以 上 开 展 创 业 实 训 的 设 施 设 备, 实 训 软 件, 实 训 演 练 沙 盘 等 ; 配 备 培 训 教 学 所 需 的 教 材 图 书 资 料 ; 教 学 场 地 和 设 施 设 备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房 屋 安 全 和 公 共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2) 具 有 满 足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任 务 需 要 的 师 资 力 量 具 有 3 名 以 上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创 办 和 改 善 你 的 企 业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 兼 ) 职 教 师 ( 其 中 自 备 专 职 教 师 至 少 2 名 ), 创 业 咨 询 师 2 名 ( 通 过 国 家 职 业 能 力 鉴 定 的 取 得 创 业 咨 询 师 三 级 以 上 证 书 ), 市 级 以 上 创 业 导 师 3 名 ( 聘 请 的 创 业 导 师 应 经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并 出 具 证 明 ) (3) 具 有 满 足 开 展 创 业 培 训 所 需 的 教 材 统 一 使 用 由 国 家 和 省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指 定 的 教 学 大 纲 (4) 具 有 开 展 创 业 服 务 的 条 件 有 完 善 地 融 资 渠 道 专 家 指 导 团 队, 成 熟 的 创 业 咨 询 管 理 机 构 六 培 训 内 容 与 要 求 1 培 训 采 取 理 论 学 习 技 能 操 作 和 生 产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形 式 可 灵 活 多 样, 采 取 集 中 学 习 与 业 余 学 习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进 行 培 训 -14-
2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包 括 理 论 知 识 与 实 际 操 作 培 训, 其 中, 实 际 操 作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总 培 训 时 间 的 2/3 3 初 级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时 间 200 至 400 课 时 ; 中 级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时 间 300 至 600 课 时 ; 高 级 职 业 培 训 时 间 100 至 300 课 时 ;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培 训 不 低 于 80 课 时 4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在 培 训 前 应 根 据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和 当 前 有 关 职 业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机 构 的 实 际 培 训 条 件, 制 定 职 业 ( 工 种 ) 的 培 训 大 纲 培 训 大 纲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本 职 业 ( 工 种 ) 的 培 训 要 求 ; (2) 本 职 业 ( 工 种 ) 理 论 知 识 培 训 计 划, 课 时 分 配 方 案, 选 用 教 材 情 况 ; (3) 本 职 业 ( 工 种 ) 操 作 技 能 培 训 计 划, 课 时 分 配 方 案, 选 用 教 材 情 况 5 创 业 培 训 主 要 包 括 创 业 意 识 培 训 创 业 知 识 培 训 和 创 业 服 务 创 业 意 识 培 训 不 少 于 20 课 时,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不 少 于 130 课 时, 创 业 服 务 时 间 不 少 于 200 课 时 培 训 大 纲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创 业 培 训 基 本 要 求 ; (2) 创 业 意 识 培 训 能 力 培 训 计 划, 课 时 分 配 方 案, 选 用 教 材 情 况 ; (3) 创 业 服 务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方 式 服 务 人 员 配 备 等 七 培 训 监 督 ( 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要 统 一 制 作 和 悬 挂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的 名 称 专 业 地 点 和 联 系 电 话 等 宣 传 资 料, 使 培 训 人 员 了 解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和 培 训 专 业 设 置 情 况, 指 导 其 自 愿 参 加 培 训 ( 二 ) 对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要 对 中 标 培 训 机 构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评 价, 主 要 对 其 专 业 设 置 培 训 内 容 课 程 安 排 收 费 标 准 招 生 情 况 学 员 结 业 率 技 能 鉴 定 合 格 率 以 及 培 训 后 就 业 率 等 综 合 考 评 情 况 给 予 评 估, 履 约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资 金 支 付 的 依 据, 并 纳 入 后 期 项 目 采 购 的 综 合 评 分 因 素 对 有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等 情 形 的, 撤 销 其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15-
第 五 部 分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附 件 一 : 承 诺 函 山 东 晨 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经 研 究, 我 们 决 定 参 加 项 目 编 号 为 TZZFCG-2015-055 的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招 标 项 目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为 此, 我 方 郑 重 声 明 以 下 诸 点, 并 负 法 律 责 任 1 我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六 份 2 如 果 我 们 的 投 标 文 件 被 接 受, 我 们 将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项 要 求, 并 按 我 们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完 成 项 目 的 实 施 3 我 方 愿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履 行 自 己 的 全 部 责 任 4 我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自 提 交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60 个 工 作 日 5 我 方 若 未 中 标, 贵 机 构 有 权 不 做 任 何 解 释 6 与 本 次 招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单 位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投 标 人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 投 标 人 全 称 ( 单 位 全 称 印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16-
附 件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山 东 晨 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我 单 位 的 ( 姓 名 职 务 或 职 称 ) 为 我 单 位 此 次 参 与 贵 单 位 举 办 的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招 标 项 目 的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在 参 加 该 项 目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全 权 代 表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 附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17-
附 件 三 投 标 单 位 概 况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电 子 邮 箱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许 可 证 号 开 户 行 颁 证 单 位 账 号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拟 培 训 的 专 业 名 称 及 等 级 基 培 训 机 构 办 学 概 况 及 培 训 工 作 业 绩 本 情 况 投 标 单 位 促 进 就 业 措 施 获 奖 情 况 -18-
附 件 四 投 标 专 业 概 况 专 业 名 称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课 程 培 训 课 时 选 用 教 材 名 称 理 论 教 室 拟 培 训 等 级 间 实 习 间 办 公 间 资 间 料 m2 教 室 m2 室 m2 室 m2 教 学 设 施 主 要 专 业 设 备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型 号 工 位 期 实 习 人 数 申 报 条 件 专 职 教 师 姓 名 学 历 专 业 等 级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人 员 配 备 兼 聘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 注 : 表 二 多 个 培 训 专 业 须 加 页, 如 表 二 -1 表 二 -2) 19
附 件 五 投 标 价 格 表 单 位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专 业 名 称 报 价 ( 元 / 人 ) 培 训 课 时 就 业 去 向 备 注 支 出 内 容 其 他 支 出 合 计 小 写 : 大 写 : 支 出 内 容 其 他 支 出 合 计 小 写 : 大 写 : 说 明 : 1 培 训 机 构 所 报 的 每 一 种 培 训 专 业 都 需 要 按 照 格 式 将 详 细 内 容 列 出 ; 2 报 价 为 人 民 币 报 价 ; 3 此 表 可 扩 展 20
第 六 章 合 同 定 点 培 训 协 议 书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培 训 促 就 业 的 作 用,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和 创 业 能 力, 经 滕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评 审, 确 定 ( 培 训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为 职 业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为 确 保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经 协 商,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总 则 双 方 共 同 确 立 围 绕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技 能 促 使 其 稳 定 就 业 开 展 培 训, 坚 持 培 训 促 进 就 业 的 办 学 宗 旨,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方 式 及 教 学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适 应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二 培 训 专 业 等 级 和 人 员 类 别 序 号 培 训 专 业 培 训 等 级 人 员 类 别 培 训 课 时 培 训 人 数 1 2 3 4 三 双 方 职 责 1 甲 方 职 责 ⑴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乙 方 执 行 培 训 计 划 情 况,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发 现 乙 方 培 训 的 活 动 不 符 规 定 要 求, 应 及 时 制 止, 视 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取 消 乙 方 的 培 训 资 质 ⑵ 采 取 各 种 方 式 广 泛 听 取 和 收 集 学 员 意 见, 并 及 时 向 乙 方 通 报, 以 便 乙 方 及 时 改 进 工 作 ⑶ 协 助 乙 方 进 行 学 员 资 格 审 查 并 指 导 乙 方 进 行 学 员 培 训 就 业 工 作 ⑷ 对 乙 方 的 培 训 过 程 开 展 不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乙 方 提 高 培 训 质 量 ⑸ 核 定 乙 方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和 额 度,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核 拨 2 乙 方 职 责 ⑴ 执 行 本 协 议 书 所 确 定 的 培 训 项 目, 并 按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教 学 工 21
作, 建 立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⑵ 要 严 格 执 行 培 训 机 构 招 生 广 告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应 当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并 在 发 布 前 报 甲 方 备 案 ⑶ 遵 守 甲 方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及 所 属 区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开 展 的 培 训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工 作 ⑷ 负 责 学 员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按 规 定 填 写 并 及 时 提 交 学 员 开 班 结 业 鉴 定 等 培 训 情 况 的 各 类 表 格 和 数 据 ⑸ 学 员 培 训 结 业 后, 负 责 组 织 参 加 技 能 鉴 定, 并 积 极 为 学 员 推 荐 就 业 岗 位, 实 现 技 能 与 就 业 岗 位 对 接 ⑹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和 程 序, 申 报 培 训 补 贴 资 金 三 违 约 责 任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甲 方 可 随 时 解 除 本 协 议,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 ⑴ 乙 方 将 承 担 的 培 训 任 务 委 托 转 包 其 它 单 位 的 ; ⑵ 乙 方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冒 领 培 训 补 贴 资 金 的 ; ⑶ 因 乙 方 降 低 培 训 质 量 管 理 混 乱 等 引 发 投 诉 上 访 的 ; ⑷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擅 自 在 媒 体 上 发 布 招 生 广 告 或 有 其 他 违 反 政 策 培 训 规 定 行 为 的 四 协 议 期 限 本 协 议 一 式 二 份, 甲 方 乙 方 各 一 份 协 议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甲 方 : ( 盖 章 ) 乙 方 : ( 盖 章 ) 负 责 人 ( 签 章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协 议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22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现 场 评 分 踏 勘 表 培 训 机 构 名 称 : 项 目 机 构 队 伍 ( 25) 评 估 内 容 及 标 准 1. 培 训 管 理 证 照 齐 全, 管 理 规 范, 规 章 制 度 健 全, 优 者, 得 5-6 分 ; 良 者, 得 3-4 分 ; 一 般 者, 得 1-2 分 2. 培 训 机 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至 少 有 一 人 从 事 职 业 指 导 和 就 业 推 荐 服 务 工 作 ) 均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得 5 分 ; 超 过 50%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得 3 分 ; 低 于 50% 不 得 分 3. 有 一 支 较 为 稳 定 的 教 师 队 伍, 主 体 专 业 至 少 有 一 名 专 职 教 师, 专 职 教 师 占 教 师 队 伍 比 例 达 70% 以 上, 得 5 分 师 资 队 伍 平 均 水 平 超 过 办 学 专 业 等 级 的 得 5 分 4. 有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并 全 面 实 施 的, 优 者, 得 3-4 分 ; 一 般 者, 得 1-2 分 4 分 值 6 5 10 评 估 得 分 基 础 设 施 ( 28) 1. 有 足 够 的 教 学 办 公 用 房, 租 用 场 地 合 同 有 效, 手 续 齐 全, 得 5 分 5 2. 办 公 设 备 齐 全, 具 有 满 足 办 公 所 需 要 的 电 脑 设 备, 网 络 传 递 信 息 通 畅, 得 4 分 教 室 课 桌 椅 配 套, 有 多 媒 体 教 室, 得 4 分 3. 培 训 所 需 实 训 场 地, 实 训 设 备, 实 训 操 作 工 位 满 足 培 训 需 求 优 者, 得 8-10 分 ; 良 者, 得 5-7 分 ; 一 般 者, 得 2-4 分 8 10 4. 建 有 食 堂 宿 舍 等 生 活 辅 助 设 施, 得 5 分 5 费 办 ( 学 1. 举 办 者 每 年 有 稳 定 的 经 费 投 入 用 于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得 2 分 2 5) 经 2. 财 务 制 度 健 全, 账 目 清 楚, 使 用 合 法, 有 专 人 负 责 财 务 管 理, 优 者, 得 3-4 分 ; 一 般 者, 得 1-2 分 3 1. 培 训 机 构 有 年 度 月 度 工 作 计 划 及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优 者, 得 3-4 分 ; 一 般 者, 得 1-2 分 4 2. 有 教 学 计 划, 能 按 计 划 开 展 培 训, 优 者, 得 3-4 分 ; 一 般 者, 得 1-2 教 4 学 分 管 3. 专 人 负 责 组 织 招 生 和 办 班 管 理,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措 施 落 实, 积 极 参 加 理 人 力 资 源 招 聘 活 动, 优 者, 得 5-6 分 ; 良 者, 得 3-4 分 ; 一 般 者, 得 1-2 6 ( 分 25) 4. 建 有 培 训 岗 位 责 任 制 培 训 教 师 工 作 认 真 规 范 教 学 记 录 齐 全 得 4 分 4 5.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齐 全 得 4 分 4 培 训 实 施 ( 17) 6. 培 训 档 案 齐 全, 台 账 登 记 清 楚 完 整 真 实, 得 3 分 3 1. 开 展 定 向 订 单 式 培 训 及 校 企 合 作 培 训 的 得 6 分 ; 签 订 合 作 意 向 的 得 4 分 2. 学 员 经 培 训 在 就 业 升 学 创 业 等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获 市 级 以 上 媒 体 报 道 或 奖 励 荣 誉 的 得 5 分 ; 6 5 3. 无 经 查 属 实 的 投 诉, 得 6 分 ; 否 则, 每 次 扣 2 分, 扣 完 为 止 6 总 分 评 分 人 : 100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