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第 次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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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中 市 第 10403-1 次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104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 點 0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本 局 三 樓 大 型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王 局 長 義 川 記 錄 : 何 秉 珊 四 與 會 單 位 及 人 員 : 詳 簽 到 表 五 各 委 員 及 單 位 意 見 ( 含 書 面 意 見 ): 第 一 案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密 園 區 二 期 上 銀 科 技 廠 辦 新 建 工 程 ( 一 ) 李 委 員 克 聰 1 第 五 章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與 建 議 章 節, 建 議 先 條 列 出 本 計 畫 基 地 開 發 後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並 針 對 各 問 題 提 出 相 關 的 因 應 對 策 2 於 本 基 地 開 發 後, 部 份 路 口 服 務 水 準 呈 現 為 D 級, 建 議 應 針 對 該 路 口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如 號 誌 調 整 改 善 等 3 針 對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部 分, 應 考 量 其 可 行 性, 或 是 應 提 出 較 具 體 之 方 案 及 如 何 作 為 ( 二 ) 林 委 員 佐 鼎 1 請 補 充 說 明 基 地 南 側 面 臨 道 路 為 私 有 道 路 或 是 計 畫 道 路? 並 說 明 基 地 範 圍 及 人 行 道 界 線 位 置 2 請 補 充 說 明 人 行 道 空 間 退 縮 空 間 及 道 路 空 間, 建 議 以 橫 斷 面 方 式 說 明 相 關 配 置 3 基 地 南 側 設 置 有 裝 卸 車 輛 及 員 工 車 輛 進 出 口, 在 同 一 路 段 上 短 1

距 離 內 設 置 三 個 出 入 口, 恐 有 安 全 上 疑 慮, 請 補 充 該 道 路 通 過 車 流 量 及 主 要 對 象 為 何? 建 議 調 整 汽 機 車 出 入 口, 是 否 可 能 於 基 地 內 動 線 整 合, 統 一 由 同 一 出 入 口 進 出, 以 增 加 安 全 性 及 降 低 對 道 路 之 衝 擊 ( 三 ) 巫 委 員 哲 緯 1 本 計 畫 基 地 規 劃 有 宿 舍 棟, 請 補 充 說 明 宿 舍 棟 規 劃 內 容, 並 分 析 宿 舍 棟 相 關 衍 生 之 交 通 量 2 本 計 畫 基 地 開 發 為 工 廠 使 用, 並 規 劃 為 三 班 輪 班 制, 請 補 充 說 明 員 工 輪 班 制 之 上 下 班 時 間, 應 考 量 交 接 班 時 之 進 出 交 通 量, 並 非 只 以 平 日 晨 昏 峰 作 為 分 析 時 段 3 請 補 充 說 明 施 工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相 關 檢 核 機 制, 以 供 後 續 相 關 人 員 使 用, 並 可 確 認 各 改 善 計 畫 是 否 確 實 實 施 4 本 基 地 員 工 車 輛 出 入 口 位 於 15 米 計 畫 道 路 轉 彎 處, 應 考 量 主 線 車 流 行 進 之 安 全 性 及 視 距 範 圍, 請 補 充 說 明 相 關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計 畫 ( 如 指 示 標 誌 等 ) ( 四 ) 本 局 交 通 規 劃 科 1 針 對 洽 公 人 員 部 分, 請 補 充 說 明 洽 公 人 員 車 輛 停 車 位 置 及 相 關 規 劃 內 容 2 有 關 基 地 出 入 口 部 份, 現 況 規 劃 設 置 於 彎 道 路 段, 請 考 量 是 否 可 調 整 進 出 口 位 置 於 直 行 路 段 2

3 基 地 周 邊 號 誌 化 路 口, 現 況 精 科 五 路 - 精 科 北 路 及 精 科 五 路 - 向 上 路 為 主 要 聯 絡 道 路, 但 查 該 2 處 路 口 號 誌 週 期 不 一 致, 使 得 號 誌 連 鎖 情 形 可 能 不 佳, 建 議 應 提 出 相 關 號 誌 改 善 計 畫 4 依 報 告 書 內 容 有 針 對 基 地 周 邊 道 路 特 性 分 類 主 要 道 路 次 要 道 路 及 服 務 道 路, 依 現 況 周 邊 道 路 無 相 關 停 車 管 制, 但 考 量 精 科 中 路 精 科 五 路 等 為 整 體 精 密 科 學 園 區 之 主 要 聯 絡 道 路 之 一, 建 議 基 地 周 邊 道 路 依 不 同 等 級 道 路 研 擬 其 停 車 管 制 措 施 5 於 本 基 地 周 邊 若 有 規 劃 設 置 相 關 牌 面 或 標 誌 標 線 改 變, 建 議 應 規 劃 其 相 關 字 樣 或 圖 樣, 並 提 主 管 單 位 審 核, 審 核 通 過 應 由 開 發 單 位 進 行 設 置 ( 五 ) 本 局 交 通 工 程 科 1 報 告 書 第 34 頁 運 具 分 配 率 及 乘 載 率 引 用 臺 灣 地 區 西 部 走 廊 工 業 區 對 交 通 衝 擊 之 調 查 研 究 數 據 資 料, 惟 計 畫 調 整 幅 度 甚 大, 請 補 充 調 整 依 據 2 報 告 書 76 頁, 規 劃 貨 運 車 輛 進 出 動 線 部 分, 請 補 充 說 明 具 體 進 出 動 線, 並 輔 以 圖 說 表 示 ( 六 ) 臺 中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1 P.24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時 間 過 短, 請 補 充 調 查 假 日 上 下 午 尖 峰 時 段 各 4 小 時, 並 詳 列 分 時 調 查 數 據 表 格, 供 核 對 結 果 2 表 3.2-5 及 3.2-6 開 發 衍 生 旅 次 量 數 據 有 誤, 請 修 正 3

3 有 關 衍 生 停 車 需 求 分 析 請 有 邏 輯 性, 應 列 表 分 析 各 不 同 使 用 類 別 來 賓 及 員 工 停 車 需 求, 再 加 總 分 析 需 求 及 供 需 比, 避 免 混 淆 不 清 4 P.44 表 3.4-4 計 入 停 車 檢 討 部 分, 請 列 式 說 明 5 P1: 送 審 門 檻 車 位 數 與 實 際 總 車 格 數 數 不 同 6 停 車 場 皆 未 標 示 行 車 動 線 及 車 道 坡 度 7 未 標 示 停 車 場 臨 接 街 道 寬 度 8 建 議 於 轉 角 處 增 設 反 射 鏡 ( 七 ) 本 局 運 輸 管 理 科 1 報 告 書 P.24 停 車 供 需 分 析, 以 交 通 部 運 研 所 之 建 議, 應 進 行 平 假 日 各 一 天 上 下 午 尖 峰 各 4 小 時, 請 再 補 充 假 日 資 料 2 請 補 充 說 明 員 工 汽 機 車 出 入 口 與 精 科 八 路 及 RD1507 交 叉 路 口 之 距 離 另 需 考 量 東 側 臺 中 精 機 廠 辦 工 程 之 期 程 及 汽 機 車 出 入 口 之 位 置 3 請 標 示 清 楚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各 樓 層 之 動 線, 迴 轉 半 徑 導 引 指 示 標 誌 或 標 線 等 ( 八 ) 臺 中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1 本 案 目 前 尚 無 公 車 站 位 在 工 區 範 圍, 暫 無 影 響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運 行, 但 仍 請 避 免 工 程 車 佔 用 道 路 以 免 影 響 車 輛 通 行 2 另 有 關 報 告 書 P.75 建 議 全 航 客 運 199 路 繞 駛 至 精 密 園 區 部 份, 4

經 查 若 變 更 其 行 駛 動 線 恐 造 成 路 線 過 於 彎 繞 增 加 旅 行 時 間 及 票 價, 嚴 重 影 響 既 有 乘 車 民 眾 往 返 市 區 及 沿 線 龍 山 國 小 文 山 國 小 惠 文 國 小 中 山 國 中 文 華 高 中 惠 文 高 中 西 苑 高 中 東 大 附 中 逢 甲 大 學 僑 光 科 大 等 多 所 學 校 學 生 通 勤 每 日 乘 車 權 益, 為 滿 足 大 多 數 民 眾 搭 乘 需 求, 現 階 段 以 維 持 原 行 駛 動 線 為 宜 ; 目 前 民 眾 已 可 搭 乘 199 路 至 向 上 精 科 路 口 站 下 車 後 步 行 適 當 距 離 即 可 到 達 精 密 科 學 園 區, 建 請 多 加 利 用 既 有 之 公 車 路 線, 以 達 公 車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 九 ) 臺 中 市 都 市 發 展 局 廠 辦 類 建 築 非 屬 本 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規 範 規 定 應 辦 理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範 圍 ( 十 ) 臺 中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1 請 依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防 制 設 施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加 強 車 輛 進 出 出 入 口 時 道 路 之 整 潔 2 請 依 P.72 所 提 之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執 行 相 關 污 染 防 制, 並 注 意 怠 速 惰 轉 之 車 輛 運 行 結 論 : 請 規 劃 單 位 依 上 述 各 委 員 及 與 會 單 位 意 見 修 正 完 全 並 經 業 務 單 位 確 認 後, 將 修 正 報 告 書 送 至 本 局 以 排 定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第 二 案 :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仁 愛 泉 生 醫 療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 一 ) 李 委 員 克 聰 5

1 針 對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部 分, 首 先 條 列 出 本 計 畫 基 地 開 發 後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並 針 對 面 臨 問 題 提 出 相 關 的 因 應 對 策 而 醫 院 現 有 交 通 車 部 份, 請 補 充 說 明 相 關 路 線 及 班 次 規 劃 內 容 2 請 補 充 說 明 臨 停 接 送 區 位 置, 以 確 保 臨 停 車 輛 及 民 眾 進 出 動 線 3 於 本 基 地 開 發 後, 部 份 路 口 服 務 水 準 呈 現 為 D 級, 建 議 應 針 對 該 路 口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如 號 誌 調 整 改 善 等 ( 二 ) 林 委 員 佐 鼎 1 請 補 充 說 明 各 樓 層 停 車 場 進 出 動 線 於 地 下 四 層 為 機 械 停 車 空 間, 請 確 認 相 關 設 置 規 定, 是 否 有 設 置 足 夠 之 等 待 空 間 2 於 施 工 期 間, 規 劃 民 眾 停 放 外 圍 停 車 場, 再 搭 乘 交 通 車 至 院 區, 請 考 量 該 措 施 之 可 行 性, 是 否 可 提 供 足 夠 之 班 次 服 務 以 便 民 眾 使 用 3 請 補 充 說 明 新 建 大 樓 及 舊 院 區 之 停 車 場 進 出 動 線, 分 析 說 明 是 否 產 生 衝 突 及 交 通 影 響 ( 三 ) 巫 委 員 哲 緯 於 本 基 地 開 發 後, 預 期 將 增 加 國 光 路 ( 往 南 方 向 ) 左 轉 交 通 量, 請 評 估 及 分 析 道 路 容 量 及 號 誌 時 制 計 畫 是 否 能 夠 滿 足 其 交 通 需 求 量, 且 請 評 估 說 明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號 誌 時 制 計 畫 調 整 ( 四 ) 臺 中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1 請 依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防 制 設 施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加 強 車 輛 進 出 出 入 6

口 時 道 路 之 整 潔 2 請 依 P.110 所 提 之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執 行 相 關 污 染 防 制 ( 五 ) 臺 中 市 都 市 發 展 局 本 案 尚 未 送 本 局 辦 理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請 設 計 人 依 本 會 決 議 內 容 及 相 關 規 定 依 序 辦 理 都 市 設 計 及 建 管 審 查 作 業 ( 六 ) 本 局 ( 交 通 工 程 科 ): 1 第 1 頁 請 說 明 仁 愛 醫 院 配 置 圖 與 本 案 連 接 方 式, 走 人 行 道 或 行 人 天 橋 2 第 6 頁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請 增 列 捷 運, 另 考 慮 BRT 是 否 暫 時 刪 除 3 第 8 頁 國 光 路 ( 省 道 台 3 線 ) 路 段 停 車 管 制 情 形, 所 述 兩 側 規 劃 路 邊 停 車 格, 請 再 確 認 ; 同 頁 三 德 芳 路 ( 德 芳 南 路 ) 第 2 行, 中 投 快 速 公 路 ( 台 61) 有 誤, 請 修 正 為 中 投 公 路 ( 台 63 線 ) 4 第 10 頁 基 地 周 邊 道 路 現 況 圖 建 議 用 彩 色 圖 說 5 第 35 頁 國 光 路 與 德 芳 路 號 誌 時 制 計 畫, 現 況 上 田 街 與 德 芳 路 左 轉 國 光 路 為 同 一 時 相, 惟 與 第 35 頁 時 制 計 畫 不 同, 請 再 確 認 6 第 53 頁 建 請 重 新 檢 討 仁 愛 醫 院 及 泉 生 醫 療 大 樓 總 停 車 供 需, 將 原 不 足 部 分 納 入 本 案 增 列 7 第 54 頁 倒 數 第 8 行 請 修 正 錯 字 僅 於 東 榮 路 8 第 89 頁 圖 4.1-1 國 光 路 入 口, 建 議 退 縮 做 為 入 口 車 輛 引 道 使 用, 避 免 影 響 主 線 車 流 7

9 第 90 頁 請 說 明 停 車 場 入 口 之 管 制 收 費 位 置, 停 車 是 否 溢 流 到 國 光 路 及 大 德 街, 如 何 因 應 10 第 91 頁 ( 六 )3. 由 於 本 案 停 車 場 將 開 放 不 特 定 人 士 使 用 是 否 指 開 放 社 區 民 眾 使 用? 或 僅 指 到 醫 院 的 不 特 定 人 士 使 用 11 第 110 頁 施 工 期 間 停 車 空 間 配 套 措 施 建 議 與 相 關 停 車 場 業 者 合 作, 提 出 優 惠 措 施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12 第 113 頁 停 車 場 導 引 標 誌 P116 建 置 剩 餘 車 位 顯 示 系 統, 建 請 另 案 向 本 局 審 核 同 意 後 設 置 另 建 請 停 車 場 入 口 前 適 當 位 置 增 設 剩 餘 車 位 顯 示 系 統, 提 前 預 告 用 路 人 13 東 側 汽 車 出 入 口 為 同 一 出 入 動 線, 請 評 估 轉 彎 視 線 中 央 區 隔 車 道 寬 度 等 行 車 安 全 事 宜 ( 七 ) 臺 中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1 查 本 案 係 屬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工 程 施 作 標 的 物 ( 下 稱 該 院 ) 前 道 路 大 里 區 國 光 路 (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站 ) 現 有 23 50 59 283 市 區 客 運 路 線 行 經, 另 於 大 里 區 東 榮 路 上 (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站 ) 現 有 39 158 市 區 客 運 路 線 行 經 2 經 檢 視 旨 案 交 通 衝 擊 評 估 報 告, 因 基 地 四 周 設 置 圍 籬, 並 於 明 顯 處 及 主 要 進 出 口 設 有 警 示 燈 並 配 有 指 揮 人 員, 初 步 評 估 無 影 響 公 車 行 駛 和 停 靠 情 事 惟 倘 本 案 施 工 期 間 需 佔 用 道 路 或 有 影 響 公 車 營 運 狀 況, 請 施 工 單 位 補 充 說 明 並 提 出 因 應 方 案, 俾 利 8

本 處 規 劃 因 應 措 施, 以 維 護 公 車 行 車 安 全 並 降 低 民 眾 搭 乘 不 便 ( 八 ) 臺 中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1 表 3.2-3 四 樓 復 健 科 預 估 人 數 數 值 有 誤 ( 總 預 估 人 數 應 為 378 人 ), 連 帶 影 響 每 日 衍 生 人 數 之 合 計, 請 修 正 2 P.70 案 內 說 明 考 量 病 患 皆 由 親 友 接 送, 並 無 交 通 衍 生 量, 有 關 基 地 開 發 後 病 患 人 數 所 衍 生 之 交 通 量 及 車 輛 數 應 一 併 計 算 在 內 3 P.85 說 明 第 二 停 車 場 之 停 車 空 間 以 滿 足 新 建 醫 療 大 樓 衍 生 之 需 求, 惟 現 況 第 二 停 車 場 之 使 用 率 已 趨 於 飽 和 狀 態, 未 來 將 如 何 再 滿 足 新 衍 生 之 停 車 需 求? 4 本 案 尚 缺 晨 昏 峰 時 段 旅 次 產 生 率 及 衍 生 之 交 通 量 數 值, 請 補 充 說 明 5 請 補 充 施 工 期 間 現 有 ( 第 二 停 車 場 ) 之 停 車 需 求 量 該 如 何 轉 嫁 與 其 行 車 動 線 及 管 理 措 施 該 如 何 處 置 6 P.96 圖 4.1-7 請 標 示 出 入 口 寬 度 7 P.99 機 車 位 尺 寸 寬 度 建 議 為 一 公 尺 以 上, 長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8 P.102 停 車 位 長 邊 鄰 接 牆 壁 者,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第 六 十 條 規 定 不 得 寬 減 9 P.100~P.102 示 意 圖 請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規 定, 一 併 標 示 身 障 車 格 牌 面 位 置 9

結 論 : 請 規 劃 單 位 依 上 述 各 委 員 及 與 會 單 位 意 見 修 正 完 全 並 經 業 務 單 位 確 認 後, 將 修 正 報 告 書 送 至 本 局 以 排 定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第 三 案 :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中 清 段 13 地 號 等 35 筆 臺 灣 先 進 複 材 中 心 (TACC) -19 廠 房 整 建 工 程 ( 一 ) 李 委 員 克 聰 : 1 應 補 充 鄰 近 區 域 內 之 開 發 案 資 料, 其 會 否 造 成 交 通 量 累 積, 並 納 入 未 來 之 交 通 衝 擊 評 估 並 補 上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檢 核 表 之 空 白 處 2 請 補 充 鄰 近 交 通 路 口 之 服 務 水 準 與 資 料, 包 括 號 誌 化 和 非 號 誌 化 之 路 口, 而 非 只 調 查 路 段 並 請 補 充 路 口 於 開 發 前 後 之 服 務 水 準 對 照 3 本 案 經 評 估 交 通 量 衍 生 量 低, 於 區 內 設 置 3 處 管 制 站 之 意 義 為 何? 而 該 3 處 管 制 站 係 保 全 用, 非 關 交 通 管 制, 請 修 正 ( 二 ) 林 委 員 佐 鼎 : 該 案 看 起 來 影 響 不 大, 施 工 期 間 車 輛 進 出 除 了 須 避 開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亦 應 避 免 於 鄰 近 文 教 區 之 上 放 學 時 段 進 出 施 工 車 輛 之 進 出 動 線 亦 應 注 意 ( 三 ) 巫 委 員 哲 緯 : 未 來 施 工 期 間, 應 妥 善 作 好 交 通 維 持 作 業, 包 含 施 工 人 員 的 反 光 設 施 交 通 維 持 設 施 ( 如 三 角 錐 ) 應 明 確 標 示 於 維 持 計 畫 及 維 10

安 人 員 之 配 置 中 ( 四 ) 運 輸 管 理 科 : 因 為 員 工 採 三 班 制 輪 班, 故 報 告 所 估 算 衍 生 需 求 量 產 生 之 時 段 和 道 路 尖 峰 時 段 不 同 然 評 估 單 位 調 查 之 時 段 為 道 路 尖 峰 時 段, 報 告 無 法 看 出 衍 生 量 對 產 生 時 段 之 交 通 量 影 響, 請 補 充 ( 五 ) 臺 中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本 案 目 前 尚 無 公 車 站 位 在 工 區 範 圍, 暫 無 影 響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運 行, 但 仍 請 避 免 工 程 車 佔 用 道 路 以 免 影 響 車 輛 通 行 ( 六 ) 本 局 交 通 工 程 科 1 第 2-3 頁 台 中 捷 運 橘 線 部 分 以 本 府 立 場 敘 述 尚 有 不 妥, 請 修 正 2 第 2-3 頁 有 關 台 中 捷 運 橘 線 及 公 車 捷 運 部 分 請 更 新 內 容 3 第 2-5 到 2-6 頁 圖 2.3-2 之 子 圖 3 4 錯 置 ; 子 圖 8 至 12 欠 缺 4 第 2-7 頁 之 中 清 路 車 道 數 請 將 快 慢 車 道 區 分 標 示 5 第 2-8 頁 之 本 案 規 劃 採 用 民 國 90 年 8 月 份 台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內 容 部 分, 請 確 認 是 否 有 時 間 及 地 點 較 近 之 研 究 報 告 可 引 用 6 第 2-9 至 2-10 頁 所 列 台 北 都 會 區 整 體 運 輸 系 統 發 展 分 析 及 規 劃 模 式 之 建 立 與 應 用 及 2001 年 台 灣 地 區 公 路 容 量 手 冊 之 出 版 年 份 各 為 86 年 及 90 年, 請 確 認 確 認 是 否 有 時 間 及 地 點 較 近 之 研 究 報 告 可 引 用 11

7 第 2-12 頁 之 忠 貞 路 20 巷 為 雙 向 單 車 道,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93 條, 最 高 速 限 應 為 40 kph 另, 第 2-14 至 2-16 頁 中, 中 清 路 忠 貞 路 20 巷 口 之 昏 峰 調 查 時 間 為 17:30 至 18:30, 與 其 餘 路 口 調 查 時 間 不 同, 請 說 明 8 第 2-16 頁 圖 2.4.3-4 道 路 名 稱 有 誤, 請 修 正 9 第 2-17 頁 中 清 路 與 中 航 路 口 交 通 量 分 析 敘 述 有 漏 字, 請 修 正 10 第 2-18 及 2-19 頁 中 航 路 中 清 路 口 簡 圖 中, 下 方 之 中 清 路 應 是 中 山 路 11 第 2-21 頁 中, 請 說 明 表 2.5-2 中 違 規 路 邊 停 車 需 求 之 意 義 另 該 表 未 列 入 機 車 停 車 之 需 求 與 供 給, 及 圖 2.5-1 之 忠 貞 路 調 查 路 段 未 南 延 至 忠 貞 路 100 巷 口 12 第 2-22 頁 表 2.6-1 之 本 市 公 車 69 123 路 資 訊 請 更 新 13 第 2-23 頁 圖 2.7-1 之 中 航 路 中 清 路 口 之 人 行 空 間 請 更 正, 且 應 含 人 行 天 橋 14 第 3-8 頁 之 公 式 t=t0 [1+0.15(V/C)4] 及 代 數 t0 S1 S0 請 用 正 確 上 下 標 表 示 15 第 4-3 頁 中 本 基 地 使 用 停 車 場 入 口 處 最 多 等 候 車 輛 數 為 1.4 輛 非 N=λ^2/(μ(μ-λ)) 可 表 示, 請 提 出 說 明 ; 另 請 補 上 (15*15/[200*(200-15)]=0.006 之 小 右 括 號 16 第 4-4 頁 圖 4.1.4-2 小 客 車 轉 向 軌 跡 圖 圖 說 標 題 缺 漏, 請 補 充 12

17 第 4-5 頁 圖 4.1.4-3 大 貨 車 轉 向 軌 跡 圖 圖 說 標 題 缺 漏, 另 大 貨 車 須 利 用 對 向 車 道 轉 向, 請 予 以 檢 討 修 正 18 第 5-2 頁 減 速 腫 請 說 明 是 否 符 合 國 內 道 路 設 計 相 關 規 範 ( 七 ) 臺 中 市 捷 運 工 程 處 P.2-3 捷 運 橘 線 估 算 經 費 改 為 1181.45 億 元, 另 同 頁 提 及 本 府 字 樣 應 改 為 市 府 或 臺 中 市 政 府 ( 八 ) 臺 中 市 都 市 發 展 局 依 開 發 單 位 所 陳 資 料, 本 案 基 地 非 屬 都 市 計 畫 用 地, 無 須 辦 理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作 業, 惟 仍 請 開 發 單 位 再 確 認 基 地 用 地 或 使 用 分 區 是 否 須 辦 理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 九 ) 臺 中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P.5-1 施 工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措 施, 請 依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確 實 做 好 出 入 口 之 道 路 清 潔 ( 十 ) 臺 中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1 P.2-20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時 間 過 短, 無 法 完 全 反 映 此 區 供 需 情 形, 請 依 交 通 部 運 研 所 建 議 至 少 調 查 平 假 日 各 一 天 上 下 午 尖 峰 時 段 各 4 小 時, 並 詳 列 分 時 調 查 數 據 表 格 以 供 核 對 結 果 2 P.3-2 表 3.1-2 與 敘 述 不 符, 應 為 晨 峰 50 人 昏 峰 0 人 3 P.36 有 關 實 際 需 求 之 停 車 數 量 中 預 計 引 進 車 量 機 車 應 為 35 席, 連 帶 影 響 機 車 停 車 位 需 求 部 分, 請 修 正 13

4 現 況 基 地 住 宿 員 工 約 300 人, 即 有 汽 車 90 席 及 機 車 194 席 之 停 車 需 求, 未 來 增 加 150 人 後 所 增 加 之 停 車 需 求 僅 汽 車 15 席 機 車 35 席, 是 否 合 理 5 請 補 充 P.3-3( 表 3.1-5) P.3-4( 表 3.1-6) 其 他 ( 步 行 自 行 車 公 車 ) 運 具 之 人 旅 次 及 尖 峰 小 時 衍 生 交 通 量 6 以 6 公 尺 之 忠 貞 路 20 巷 做 為 本 基 地 之 聯 外 道 路, 請 說 明 其 妥 適 性 7 漢 翔 公 司 近 期 於 周 邊 亦 有 多 筆 開 發 計 畫, 請 於 分 析 時 併 同 將 其 交 通 衍 生 需 求 納 入 考 量 8 請 提 供 清 晰 之 停 車 場 配 置 圖 9 請 依 法 規 設 置 停 車 格 牌 面 出 入 動 線 等 ( 十 一 ) 主 席 : 1 該 基 地 附 近 將 設 臺 中 輕 軌 橘 線 之 車 站, 且 中 清 路 計 畫 設 高 架 輕 軌, 請 開 發 單 位 評 估 橘 線 通 車 產 生 之 震 動 對 其 廠 房 是 否 有 影 響 2 請 局 內 人 員 提 供 書 面 意 見, 如 果 是 疑 問 或 錯 誤 請 局 內 單 位 提 供 書 面 3 第 3-9 頁 表 3.3.2-2 中 忠 貞 路 20 巷 ( 中 清 路 至 基 地 出 入 口 段 ) V/C 是 0.03, 然 服 務 水 準 是 D 級, 請 解 釋 4 請 規 劃 單 位 依 委 員 之 意 見 進 行 修 正 寄 回 本 局, 修 正 後 請 承 辦 單 位 寄 回 委 員, 委 員 閱 畢 後 認 為 須 召 開 第 二 次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14

審 查 會 則 再 進 行, 如 不 須 者 則 授 權 交 通 局 核 定 ( 十 二 ) 規 劃 單 位 ( 慧 群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回 應 : 1 有 關 規 劃 中 之 輕 軌 橘 線 如 通 車 後 可 能 影 響 開 發 單 位 廠 區 部 分, 將 知 會 予 開 發 單 位 2 將 盡 量 蒐 集 附 近 是 否 有 其 餘 開 發 案, 並 將 詢 問 開 發 單 位 其 是 否 另 有 開 發 案 3 關 於 基 地 周 邊 路 口 資 料 部 分, 基 地 附 近 主 要 的 號 誌 化 路 口 已 列 入 調 查 4 至 於 中 清 路 忠 貞 路 20 巷 口 改 善 的 部 分, 將 調 查 該 路 口, 並 研 議 需 否 補 充 標 誌 牌 面 5 基 地 內 之 3 處 管 制 站 主 要 為 維 安 保 全 用, 非 報 告 所 述 交 通 管 制 用 部 分 將 修 正 6 李 老 師 所 提 棄 土 部 分, 因 土 方 量 不 多, 將 另 行 洽 業 主 了 解 7 對 基 地 周 圍 文 教 區 衝 擊 的 部 分 將 檢 討 並 補 充 8 對 施 工 期 間 的 交 通 安 全 的 管 制, 將 請 業 主 提 出 對 安 全 設 施 與 人 員 維 護, 並 做 好 維 護 與 管 理 9 將 管 制 交 通 動 線, 盡 量 少 進 入 廠 區 已 減 少 影 響 請 營 造 廠 加 派 交 通 管 制 人 員 管 制 19 有 關 表 3.3.2-2 中 忠 貞 路 20 巷 之 V/C 值 為 0.03 服 務 水 準 卻 為 D 級 之 部 分, 本 報 告 之 服 務 水 準 的 部 分 是 用 旅 行 速 率 計 算, 因 該 15

處 路 窄 且 較 短, 且 不 遠 處 有 號 誌 化 路 口 因 素, 故 較 差 20 本 案 評 估 單 位 受 委 託 公 司 與 職 業 技 師 所 屬 公 司 不 同, 請 補 充 說 明 結 論 : 請 規 劃 單 位 依 委 員 之 意 見 進 行 修 正 後 送 本 局, 承 辦 單 位 依 修 正 後 報 告 先 予 各 委 員 審 閱, 若 委 員 認 為 須 召 開 第 二 次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審 查 會 則 再 排 定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如 不 須 者 則 授 權 交 通 局 核 定 第 四 案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惠 民 段 139 地 號 高 層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一 ) 李 委 員 克 聰 : 1 第 五 章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與 建 議 應 把 所 提 及 的 分 析 與 面 臨 之 問 題 以 條 列 方 式 呈 現, 並 對 照 其 改 善 措 施, 以 清 楚 對 應 ( 二 ) 林 委 員 佐 鼎 : 1 請 問 本 案 於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送 件 日 期? 目 前 相 關 審 查 進 度? 2 本 案 具 有 餐 廳 及 店 鋪 用 途, 請 問 是 否 有 規 劃 餐 廳 及 店 鋪 顧 客 之 停 車 需 求, 避 免 造 成 用 餐 顧 客 停 車 問 題, 進 而 衍 生 外 部 停 車 問 題, 請 補 充 說 明 ( 三 ) 巫 委 員 哲 緯 : 1 應 考 量 來 賓 特 性, 如 應 避 免 給 銀 行 來 賓 需 停 放 至 地 下 八 樓 的 可 能 性, 銀 行 來 賓 可 能 有 較 迫 切 時 間 之 停 車 需 求, 以 免 下 次 來 賓 直 接 於 違 停 於 道 路 上, 影 響 周 遭 之 交 通 請 補 充 說 明 銀 行 來 賓 16

停 車 需 求 之 規 劃 2 施 工 期 間, 應 特 別 注 意 施 工 人 員 之 安 全, 及 降 低 影 響 對 當 地 交 通 之 衝 擊 ( 四 ) 交 通 局 1 本 案 目 前 尚 無 公 車 站 位 在 工 區 範 圍, 暫 無 影 響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運 行, 但 仍 請 避 免 工 程 車 佔 用 道 路 以 免 影 響 車 輛 通 行 2 P.45 基 地 運 具 乘 載 率 中 辦 公 室 及 銀 行 員 工 其 運 具 分 配 率 加 總 僅 有 95%? 其 數 據 連 帶 影 響 表 3-5 3-8 P.48 停 車 供 需 分 析 和 表 3-10~3-12 部 分, 請 一 併 檢 討 修 正 3 從 附 錄 ( 九 ) 後 本 基 地 規 劃 各 使 用 類 別 樓 地 板 面 積 表 無 法 看 出 所 謂 室 內 樓 地 板 面 積, 例 如 P.114 已 扣 除 不 計 入 容 積 部 份, 壹 層 容 積 為 1879.41m2, 而 P.113 壹 層 室 內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1141.53 係 如 何 計 算 出 ( 其 他 層 亦 同 )? 請 提 出 明 確 依 據 或 修 正 4 獎 勵 停 車 格 位 係 供 公 眾 使 用, 計 179 席, 若 扣 除 獎 勵 停 車 格 位, 汽 車 格 位 剩 餘 531 席, 依 平 日 基 地 內 汽 車 衍 生 停 車 需 求 579 席, 將 會 佔 用 獎 勵 停 車 位, 於 法 規 不 符, 請 提 出 改 善 或 配 套 方 案, 其 自 身 衍 生 停 車 需 求, 不 得 佔 用 獎 勵 車 格 位 5 依 第 二 次 意 見 回 覆 項 次 19 之 修 正 部 份 說 明, 訪 客 來 賓 僅 停 放 於 獎 勵 停 車 位, 但 獎 勵 停 車 位 應 為 供 公 眾 使 用, 然 訪 客 及 來 賓 亦 為 本 基 地 衍 生 之 停 車 需 求, 請 補 充 說 明 本 基 地 內 非 獎 勵 停 車 17

位 之 其 餘 車 位 是 否 規 劃 供 訪 客 來 賓 使 用, 若 無, 請 補 充 若 停 車 需 求 不 足 之 因 應 措 施, 避 免 將 基 地 衍 生 停 車 需 求 外 部 化 ( 五 ) 主 席 : 請 增 加 一 節 補 充 分 析 及 敘 述 基 地 內 各 用 途 ( 如 銀 行 餐 廳 辦 公 室 等 ) 來 賓 顧 客 員 工 之 分 時 停 車 需 求, 並 規 劃 其 停 車 配 置 結 論 : 本 案 原 則 通 過, 請 規 劃 單 位 依 上 述 各 委 員 及 與 會 單 位 意 見 修 正 後, 將 修 正 報 告 書 送 本 局, 俟 本 局 確 認 修 正 完 成 後 予 以 核 備 六 散 會 :11 時 45 分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