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 上 ) 前 言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出 行 灵 活 准 时 性 高, 在 我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发 展 基 础, 是 解 决 中 短 距 离 出 行 和 与 公 共 交 通 接 驳 换 乘 的 理 想 交 通 方 式, 是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3 36 号 ) 明 确 提 出 要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切 实 转 变 过 度 依 赖 小 汽 车 出 行 的 交 通 发 展 模 式,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印 发 的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城 2012 133 号 ) 对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发 展 目 标, 要 求 设 市 城 市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完 成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合 理 规 划 步 行 自 行 车 道 及 停 车 设 施, 并 提 出 近 期 建 设 方 案 为 科 学 规 范 地 编 制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切 实 改 善 居 民 出 行 环 境, 保 障 出 行 安 全, 推 动 绿 色 出 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开 展 了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 以 下 简 称 导 则 ) 的 编 制 工 作 导 则 参 照 既 有 标 准 和 规 范, 借 鉴 国 外 最 新 发 展 经 验 和 国 内 示 范 项 目 实 践, 广 泛 征 求 各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提 出 了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原 则 系 统 控 制 指 标 各 要 素 技 术 指 引 和 规 划 编 制 大 纲, 对 编 制 各 层 次 城 市 规 划 及 专 项 规 划,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对 既 有 道 路 改 善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城 市 绿 道 建 设 等 涉 及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相 关 内 容, 也 具 有 参 考 价 值 导 则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总 则 术 语 和 定 义 基 本 规 定 步 行 网 络 规 划 步 行 空 间 设 计 步 行 环 境 设 计 自 行 车 网 络 规 划 自 行 车 空 间 与 环 境 设 计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设 计 公 共 自 行 车 系 统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与 公 共 交 通 的 结 合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协 调 其 他 要 求 等 章 节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导 则 外, 还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导 则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编 制, 参 加 编 写 工 作 的 主 要 单 位 是 :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宇 恒 可 持 续 交 通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等 单 位 1 总 则 1.1.1 为 建 设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城 市 交 通 系 统, 落 实 国 家 节 能 减 排 和 生 态 文 明 战 略, 指 导 全 国 各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提 高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设 施 水 平 和 环 境 品 质, 特 制 订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以 下 简 称 导 则 1.1.2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各 层 次 城 市 规 划 及 专 项 规 划 中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指 引, 以 及 道 路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的 设 计 指 引 城 市 交 通 要 树 立 行 人 优 先 的 理 念, 倡 导 绿 色 出 行, 积 极 发 展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改 善 居 民 出 行 环 境, 保 障 出 行 安 全 应 建 设 完 善 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加 强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道 路 林 荫 绿 化 照 明 等 设 施 建 设, 切 实 转 变 过 度 依 赖 小 汽 车 出 行 的 交 通 发 展 模 式, 倡 导 以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组 织 城 市 或 片 区 的 用 地 功 能 和 空 间 布 局 1.1.3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是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步 行 交 通 是 居 民 出 行 的 基 本 方 式, 自 行 车 交 通 是 居 民 出 行 的 重 要 方 式 之 一 特 45
大 城 市 大 城 市 发 展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重 点 是 解 决 中 短 距 离 出 行 和 与 公 共 交 通 的 接 驳 换 乘 ; 中 小 城 市 要 将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作 为 主 要 交 通 方 式 予 以 重 点 发 展 1.1.4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可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编 制, 也 可 针 对 重 点 城 市 功 能 片 区 编 制, 编 制 完 成 后 应 定 期 修 编 步 行 与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可 同 时 编 制, 也 可 分 别 编 制, 且 均 应 满 足 本 导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应 统 筹 安 排 涉 及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网 络 空 间 环 境 交 通 衔 接 相 关 的 各 类 资 源 和 要 素, 需 要 将 包 括 建 筑 前 区 沿 河 绿 化 带 道 路 红 线 外 沿 路 绿 化 带 城 市 绿 道 等 在 内 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设 施 统 一 纳 入 规 划 设 计 范 围 1.1.5 本 导 则 没 有 规 定 的 应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执 行 2 术 语 和 定 义 2.1.1 路 侧 带 车 行 道 外 侧 立 缘 石 的 内 缘 与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范 围 路 侧 带 一 般 由 人 行 道 绿 化 带 和 设 施 带 等 组 成 2.1.2 步 行 道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的 步 行 通 道, 包 括 人 行 道 绿 化 带 和 设 施 带, 有 临 街 建 筑 时 可 包 括 路 侧 带 外 的 建 筑 退 线 空 间 ( 参 见 图 5.1.2) 2.1.3 人 行 道 路 侧 带 中 专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部 分, 也 称 步 行 通 行 区 或 步 行 通 行 带, 其 宽 度 为 步 行 道 的 有 效 宽 度 2.1.4 绿 化 带 / 设 施 带 绿 化 带 指 路 侧 带 中 为 行 车 及 行 人 遮 阳 并 美 化 环 境, 保 证 植 物 正 常 生 长 的 条 形 场 地 设 施 带 指 路 侧 带 中 为 护 栏 灯 柱 标 志 牌 座 椅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公 交 站 台 变 电 箱 书 报 亭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提 供 的 条 形 场 地 绿 化 带 与 设 施 带 都 是 城 市 步 行 道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绿 化 带 与 设 施 带 结 合 设 置 2.1.5 行 人 决 策 点 指 行 人 在 行 进 的 过 程 中 需 要 对 路 径 做 出 决 策 的 地 点, 如 步 行 道 起 止 点 转 折 处 分 岔 处 等 2.1.6 建 筑 退 线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构 造 或 其 附 属 设 施 外 立 面 水 平 退 离 道 路 红 线 进 行 建 造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2.1.7 建 筑 前 区 建 筑 前 区 指 人 行 道 与 临 街 建 筑 之 间 的 区 域, 为 开 门 台 阶 建 筑 雨 棚 市 政 设 施 橱 窗 标 志 牌 和 人 流 集 散 等 提 供 必 要 的 空 间, 是 城 市 步 行 道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可 包 括 建 筑 退 线 空 间 和 绿 化 带 或 设 施 带 2.1.8 建 筑 贴 线 为 保 证 街 道 界 面 的 完 整 性 与 城 市 空 间 的 整 体 性 所 划 定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在 一 定 高 度 内 需 紧 贴 该 线 建 造 2.1.9 路 侧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道 路 沿 线 两 侧 结 合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建 筑 退 线 空 间 等 设 置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2.1.10 自 行 车 过 街 带 通 过 地 面 标 志 标 线 或 铺 装 指 示 规 范 自 行 车 过 街 的 通 行 区 域, 提 高 自 行 车 过 街 的 安 全 性 2.1.11 公 共 生 活 - 公 共 空 间 调 研 方 法 公 共 生 活 - 公 共 空 间 调 研 方 法 (PLPS 方 法 ), 是 一 种 专 门 针 对 步 行 自 行 车 交 通 和 设 施 空 间 环 境 的 调 研 方 法 包 括 公 共 生 活 ( 行 人 流 量 行 人 停 留 ) 和 公 共 空 间 两 方 面 的 调 研, 通 过 了 解 人 在 公 共 空 间 中 行 为 活 动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评 价 现 状 公 共 空 间 的 质 量, 为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提 供 依 据 2.1.12 导 向 标 志 由 图 形 标 志 文 字 标 志 距 离 信 息 与 箭 头 符 号 组 合 形 成, 用 于 指 示 通 往 预 期 目 的 地 路 线 的 公 共 信 息 标 志 2.1.13 安 全 标 志 通 过 颜 色 与 几 何 形 状 的 组 合 表 达 通 用 的 安 全 信 息, 并 且 通 过 附 加 图 形 符 号 表 达 特 定 安 全 信 息 的 标 志 46
2.1.14 位 置 标 志 由 图 形 标 志 和 ( 或 ) 文 字 标 志 形 成, 用 于 标 明 服 务 设 施 或 服 务 功 能 所 在 位 置 的 公 共 信 息 标 志 2.1.15 无 障 碍 标 志 由 专 为 轮 椅 利 用 者 ( 老 年 人 肢 体 残 疾 人 伤 病 人 等 ) 视 觉 障 碍 者 使 用 的 图 形 符 号 文 字 ( 包 括 盲 文 ) 和 有 关 设 备 设 施 等 构 成, 用 于 提 高 导 向 位 置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的 标 志 2.1.16 稳 静 化 措 施 稳 静 化 措 施 是 道 路 设 计 中 一 系 列 工 程 和 管 理 措 施 的 总 称, 目 的 是 降 低 机 动 车 车 速 减 少 机 动 车 流 量, 以 改 善 道 路 周 边 居 民 的 生 活 环 境, 同 时 保 障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3 基 本 规 定 3.1.1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安 全 性 原 则 1) 应 优 先 保 障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使 用 者 在 城 市 交 通 系 统 中 的 安 全 性, 在 满 足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统 筹 考 虑 连 续 性 方 便 性 舒 适 性 等 要 求 2) 应 保 障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通 行 空 间, 不 得 通 过 挤 占 步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方 式 拓 宽 机 动 车 道, 杜 绝 安 全 隐 患 3)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道 应 通 过 各 种 措 施 与 机 动 车 道 隔 离, 不 应 将 绿 化 带 等 物 理 隔 离 设 施 改 造 为 护 栏 或 划 线 隔 离, 不 得 在 人 行 道 及 自 行 车 道 上 施 划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4) 在 过 街 设 施 道 路 照 明 市 政 管 线 街 道 界 面 等 的 设 计 和 维 护 中 应 考 虑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降 低 交 通 事 故 或 受 犯 罪 侵 害 的 风 险 3.1.2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连 续 性 原 则 1) 应 根 据 不 同 等 级 的 城 市 道 路 布 局 与 两 侧 用 地 功 能, 结 合 滨 水 公 园 绿 地 空 间, 形 成 由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步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与 步 行 专 用 路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构 成 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网 络, 保 证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的 连 续 通 畅 2) 在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网 络 与 铁 路 河 流 快 速 路 等 相 交 时, 应 通 过 工 程 及 管 理 措 施 保 障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安 全 连 续 通 行 3) 应 研 究 探 索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穿 越 公 园 小 区 以 及 大 院 的 可 行 措 施, 增 强 网 络 密 度, 提 高 连 通 性 4) 在 设 计 道 路 交 叉 口 和 过 街 设 施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人 行 道 和 自 行 车 道 的 连 续 性, 避 免 出 现 断 点 3.1.3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方 便 性 原 则 1) 在 既 有 城 区 改 造 新 区 建 设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等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设 施 布 局, 并 可 贯 通 周 边 公 园 大 型 居 住 区 内 部 路 网, 作 为 城 市 路 网 补 充, 形 成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的 便 捷 路 径, 完 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微 循 环 系 统 2) 鼓 励 结 合 城 市 水 体 山 体 绿 地 大 型 商 业 购 物 区 和 文 体 活 动 区, 建 设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路 或 禁 车 的 步 行 街 ( 区 ) 在 城 市 滨 水 空 间 和 公 园 绿 地 中 应 设 置 步 行 专 用 路 和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方 便 居 民 休 闲 健 身 和 出 行 3)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网 络 布 局 应 与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节 点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等 吸 引 点 紧 密 衔 接, 步 行 网 络 应 与 目 的 地 直 接 连 通,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应 尽 可 能 靠 近 目 的 地 设 置, 以 提 高 效 率 和 方 便 使 用 4) 应 特 别 注 意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系 统 的 无 障 碍 设 计, 以 方 便 老 人 儿 童 及 残 障 人 士 出 行 3.1.4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舒 适 性 原 则 1) 在 道 路 新 建 改 造 和 其 他 相 关 建 设 项 目 过 程 中, 应 保 证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空 间 和 环 境 品 质, 保 障 系 统 舒 适 性, 增 强 吸 引 力 2) 除 满 足 基 本 通 行 需 求 外, 应 结 合 不 同 城 市 分 区 特 点, 结 合 周 围 建 筑 景 观, 建 设 完 善 的 林 荫 绿 化 照 明 排 水 街 道 家 具 易 于 识 别 的 标 志 及 无 障 碍 等 配 套 设 施, 尽 量 提 供 遮 阳 遮 雨 设 施, 提 高 舒 适 程 度 和 服 务 水 平 47
3) 应 与 城 市 景 观 绿 地 旅 游 系 统 相 结 合, 将 步 行 道 和 自 行 车 道 与 城 市 景 观 廊 道 绿 色 生 态 廊 道 休 闲 旅 游 热 线 合 并 设 置, 尽 可 能 串 联 城 市 重 要 景 观 节 点 和 公 共 开 敞 空 间, 提 升 整 体 环 境 品 质 4) 在 兼 顾 经 济 实 用 的 前 提 下, 应 考 虑 地 面 铺 装 植 物 配 植 照 明 标 识 及 城 市 家 具 的 美 观 性, 力 求 体 现 当 地 环 境 特 色, 彰 显 地 方 文 化 特 质 3.1.5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还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1) 应 着 重 处 理 好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与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的 衔 接, 优 化 换 乘 环 境, 密 切 车 站 与 目 的 地 的 联 系, 形 成 贯 通 一 体 的 出 行 链, 拓 展 公 共 交 通 覆 盖 范 围, 增 强 公 共 交 通 的 吸 引 力 2) 市 政 设 施 管 线 应 结 合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布 置, 并 考 虑 与 周 边 环 境 的 适 应 和 协 调,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结 合 沿 线 区 域 的 需 求 进 行 设 置, 并 考 虑 与 周 边 建 筑 已 有 服 务 设 施 整 合, 避 免 重 复,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通 行 的 安 全 与 顺 畅 4) 核 心 商 业 区 活 动 聚 集 区 广 场 等 行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区 域, 应 适 当 提 高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设 施 标 准, 满 足 行 人 通 行 和 休 憩 要 求 3.1.6 城 市 绿 道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并 参 照 各 地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 1) 城 市 绿 道 应 结 合 城 市 水 体 山 体 布 置, 并 尽 可 能 延 伸 到 城 市 中 心, 与 城 市 公 园 绿 地 公 共 空 间 相 互 贯 通, 连 线 成 网, 丰 富 和 补 充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为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出 行 和 休 闲 提 供 良 好 的 空 间 环 境 2) 城 市 绿 道 除 休 憩 健 身 功 能 外, 在 中 心 城 区 应 同 时 考 虑 交 通 功 能, 如 设 置 最 短 路 径 的 自 行 车 道, 并 与 城 市 道 路 相 连 通, 使 城 市 绿 道 系 统 与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有 效 衔 接 3) 城 市 绿 道 应 在 铺 装 街 道 家 具 绿 化 景 观 指 示 标 识 等 方 面 满 足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需 求 4) 城 市 绿 道 中 涉 及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内 容, 应 参 照 本 导 则 中 步 行 专 用 路 和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相 关 条 款 3.1.7 山 地 城 市 及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标 准 (GB50178-93) 中 的 严 寒 地 区 城 市,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的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可 适 当 调 整, 鼓 励 通 过 设 计 创 新 克 服 不 利 环 境 因 素 3.1.8 本 导 则 中 的 自 行 车 系 指 普 通 人 力 自 行 车,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规 划 设 计 也 可 参 照 使 用 电 动 自 行 车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行 驶 时, 应 按 人 力 自 行 车 速 度 行 驶, 最 高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15 公 里 / 小 时 应 加 强 对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管 理, 引 导 居 民 合 理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4 步 行 网 络 规 划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步 行 网 络 由 各 类 步 行 道 路 和 过 街 设 施 构 成, 步 行 道 路 可 分 为 步 行 道 步 行 专 用 路 两 类 4.1.2 步 行 道 指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的 步 行 通 道 4.1.3 步 行 专 用 路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类 型 道 路 或 通 道 空 间 : 1) 空 间 上 独 立 于 城 市 道 路 的 步 行 专 用 通 道, 如 公 园 广 场 景 区 内 的 步 行 通 道, 滨 海 滨 河 环 山 的 步 行 专 用 通 道 和 专 供 步 行 通 行 的 绿 道 2)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城 市 设 施 间 相 连 接 的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3) 通 过 管 理 手 段 铺 装 差 异 等 措 施 禁 止 ( 或 分 时 段 禁 止 ) 除 步 行 外 的 交 通 方 式 通 行 的 各 类 通 道, 如 商 业 步 行 街, 历 史 文 化 步 行 街 等 4) 横 断 面 或 坡 降 设 置 上 不 具 备 机 动 车 通 行 条 件, 但 步 行 可 以 通 行 的 各 类 通 道, 如 横 断 面 较 窄 的 胡 同 街 坊 路 小 区 路 等 5) 其 他 形 式 的 步 行 专 用 通 道 4.1.4 公 园 景 区 内 的 步 行 专 用 通 道 为 城 市 步 48
行 专 用 路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应 向 社 会 开 放 如 现 阶 段 确 需 封 闭 管 理 的, 应 预 留 远 期 开 放 的 可 能 性 4.1.5 步 行 网 络 规 划 中 应 明 确 步 行 交 通 应 承 担 的 功 能, 明 确 步 行 分 区 及 步 行 道 路 分 级 4.1.6 山 地 城 市 应 充 分 利 用 山 地 地 形, 布 设 独 立 于 城 市 道 路 网 络 的 便 捷 的 步 道 网 络, 如 山 城 步 道 步 行 隧 道 或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等, 并 加 强 标 识 引 导 4.2 步 行 分 区 4.2.1 步 行 分 区 主 要 目 的 是 体 现 城 市 不 同 区 域 之 间 的 步 行 交 通 特 征 差 异, 确 定 相 应 的 发 展 策 略 和 政 策,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4.2.2 步 行 分 区 方 法 应 结 合 步 行 系 统 规 划 发 展 目 标, 重 点 考 虑 步 行 交 通 聚 集 程 度 地 区 功 能 定 位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分 布 交 通 设 施 4.2.3 步 行 分 区 一 般 可 划 分 为 三 类 : 1) 步 行 I 类 区 : 步 行 活 动 密 集 程 度 高, 须 赋 予 步 行 交 通 方 式 最 高 优 先 权 的 区 域 应 覆 盖 但 不 限 于 : 人 流 密 集 的 城 市 中 心 区 ; 大 型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 如 大 型 医 院 剧 场 展 馆 ); 主 要 交 通 枢 纽 ( 如 火 车 站 轨 道 车 站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 城 市 核 心 功 能 区 ( 如 核 心 商 业 区 中 心 商 务 区 和 政 务 区 ); 市 民 活 动 聚 集 区 ( 如 滨 海 滨 河 公 园 广 场 ) 等 2) 步 行 II 类 区 : 步 行 活 动 密 集 程 度 较 高, 步 行 优 先 兼 顾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的 区 域 应 覆 盖 但 不 限 于 : 人 流 较 为 密 集 的 城 市 副 中 心 ; 中 等 规 模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 如 中 小 型 医 院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 城 市 一 般 功 能 区 ( 如 一 般 性 商 业 区 政 务 区 大 型 居 住 区 ) 等 3) 步 行 III 类 区 : 步 行 活 动 聚 集 程 度 较 弱, 满 足 步 行 交 通 需 求, 给 予 步 行 交 通 基 本 保 障 的 区 域 主 要 覆 盖 上 两 类 区 域 以 外 的 地 区 4.2.4 步 行 I 类 区 应 单 独 进 行 专 项 步 行 交 通 设 计, 建 设 高 品 质 步 行 设 施 和 环 境,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合 理 地 组 织 机 动 车 交 通 和 停 车 设 施, 鼓 励 设 置 行 人 专 用 区, 创 造 步 行 优 先 的 街 区 4.2.5 步 行 I 类 区 内 大 型 商 业 办 公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集 中 的 区 域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高 效 连 通 和 多 功 能 化 的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将 地 面 步 行 道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和 公 共 交 通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建 筑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等 设 施 有 机 连 接, 形 成 系 统 化 的 步 行 网 络 4.2.6 步 行 I 类 区 应 采 取 严 格 的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积 极 实 行 交 通 稳 静 化, 主 干 路 以 下 道 路 机 动 车 应 限 速 行 驶, 主 次 干 路 严 禁 路 边 停 车 4.2.7 步 行 II III 类 区 域 应 重 点 协 调 步 行 与 其 他 方 式 的 关 系, 保 障 步 行 的 基 本 路 权, 以 及 安 全 连 续 方 便 的 基 本 要 求, 在 人 行 道 宽 度 步 行 网 络 密 度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与 形 式 等 方 面 体 现 不 同 分 区 的 差 异 性 4.2.8 不 同 分 区 步 行 道 路 密 度 和 平 均 间 距 应 满 足 表 4.2.8 的 规 定 1 对 于 城 市 建 成 区, 步 行 道 路 密 度 偏 低 的 分 区 宜 加 强 步 行 专 用 路 建 设 4.3 步 行 道 路 分 级 4.3.1 步 行 道 路 分 级 主 要 目 的 是 明 确 不 同 类 型 步 行 道 路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体 现 步 行 道 路 级 别 与 传 统 城 市 道 路 级 别 之 间 的 差 异 性 和 关 联 性, 并 提 出 差 别 化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4.3.2 步 行 道 路 级 别 主 要 由 其 在 城 市 步 行 系 统 中 的 作 用 和 定 位 决 定, 考 虑 现 状 及 预 测 的 步 行 交 通 特 征 所 在 步 行 分 区 城 市 道 路 等 级 周 边 建 筑 和 表 4.2.8 不 同 分 区 步 行 道 路 布 局 推 荐 指 标 49
环 境 城 市 公 共 生 活 品 质 等 要 素 综 合 确 定 4.3.3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的 步 行 道, 可 分 为 三 级 : 1) 一 级 步 行 道 : 人 流 量 很 大, 街 道 界 面 活 跃 度 较 高, 是 步 行 网 络 的 重 要 构 成 部 分 主 要 分 布 在 城 市 中 心 区 重 要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主 要 交 通 枢 纽 城 市 核 心 功 能 区 市 民 活 动 聚 集 区 等 地 区 的 生 活 性 主 干 路,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次 干 路, 断 面 条 件 较 好 人 流 活 动 密 集 的 支 路, 以 及 沿 线 土 地 使 用 强 度 较 高 的 快 速 路 辅 路 2) 二 级 步 行 道 : 人 流 量 较 大, 街 道 界 面 较 为 友 好, 是 步 行 网 络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主 要 分 布 在 城 市 副 中 心 中 等 规 模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城 市 一 般 功 能 区 ( 如 一 般 性 商 业 区 政 务 区 大 型 居 住 区 ) 等 地 区 的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3) 三 级 步 行 道 : 以 步 行 直 接 通 过 为 主, 街 道 界 面 活 跃 度 较 低, 人 流 量 较 小, 步 行 活 动 成 分 多 为 简 单 穿 越, 与 两 侧 建 筑 联 系 不 大, 是 步 行 网 络 的 延 伸 和 补 充 主 要 分 布 在 以 交 通 性 为 主, 沿 线 土 地 使 用 强 度 较 低 的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以 及 城 市 外 围 地 区 工 业 区 等 人 流 活 动 较 少 的 各 类 道 路 4.3.4 步 行 道 路 的 隔 离 方 式 应 综 合 考 虑 步 行 道 路 是 否 专 用, 道 路 横 断 面 宽 度, 机 动 车 车 速 与 流 量 两 侧 建 筑 环 境 等 要 素, 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步 行 专 用 路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管 理 措 施 禁 止 机 动 车 进 入, 允 许 自 行 车 通 行 的 应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2) 步 行 道 应 和 相 邻 的 机 动 车 或 自 行 车 道 物 理 隔 离, 可 采 取 绿 化 带 隔 离 设 施 带 隔 离 高 差 隔 离 等 3) 应 避 免 步 行 道 与 自 行 车 道 共 板 设 置, 以 保 障 行 人 安 全 4.3.5 步 行 专 用 路 的 宽 度 应 根 据 步 行 流 量 承 担 功 能 两 侧 用 地 性 质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4.3.6 在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时, 应 按 照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的 规 定, 将 路 侧 带 划 分 为 人 行 道 和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并 明 确 给 出 各 部 分 宽 度 路 侧 带 总 宽 度 和 各 部 分 宽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路 侧 带 总 宽 度 应 主 要 考 虑 道 路 步 行 道 等 级 和 所 在 步 行 分 区, 并 符 合 表 4.3.6 规 定 2 一 般 情 况 下,I 类 区 的 各 级 步 行 道 横 断 面 宽 度 取 上 限 值,II 类 区 取 中 间 值,III 类 区 取 下 限 值 2) 人 行 道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宽 度 应 满 足 5.2 步 行 道 宽 度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4.4 过 街 设 施 布 局 表 4.3.6 各 级 步 行 道 的 路 侧 带 单 侧 宽 度 要 求 ( 单 位 :m) 表 4.4.2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推 荐 指 标 ( 单 位 :m) 50
4.4.1 过 街 设 施 包 括 交 叉 口 平 面 过 街 路 段 平 面 过 街 和 立 体 过 街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优 先 采 用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4.4.2 居 住 商 业 等 步 行 密 集 地 区 的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250m, 步 行 活 动 较 少 地 区 的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400m 不 同 分 区 不 同 级 别 步 行 道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推 荐 指 标 如 表 4.4.23: 4.4.3 重 点 公 共 设 施 出 入 口 与 周 边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宜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4: 1) 过 街 设 施 距 公 交 站 及 轨 道 站 出 入 口 不 宜 大 于 30m, 最 大 不 应 大 于 50m; 2)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等 门 前 应 设 置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过 街 设 施 距 单 位 门 口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30m, 不 应 大 于 80m; 3) 过 街 设 施 距 居 住 区 大 型 商 业 设 施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的 出 入 口 不 宜 大 于 50m, 不 应 大 于 100m 4.4.4 跨 越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时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以 下 情 况 可 优 先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方 式, 并 应 与 周 边 建 筑 出 入 口 整 合 考 虑 : 1) 高 密 度 人 流 集 散 点 附 近 且 机 动 车 流 量 较 大 区 域, 如 大 型 多 层 商 业 建 筑 轨 道 车 站 快 速 公 交 (BRT) 车 站 交 通 枢 纽 大 型 文 体 场 馆 学 校 等 周 边 地 区 ; 2) 曾 经 发 生 重 特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地 点, 且 在 分 析 事 故 成 因 基 础 上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的 4.5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4.5.1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指 将 平 面 步 行 系 统 与 空 中 步 行 系 统 地 下 步 行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化 整 合, 把 各 类 步 行 交 通 组 织 到 地 上 地 面 和 地 下 三 个 不 同 平 面 中, 实 现 建 筑 之 间 建 筑 与 轨 道 车 站 之 间 以 及 与 道 路 空 间 内 部 便 捷 联 系 的 步 行 系 统 图 4.5.1 地 下 步 行 系 统 4.5.2 设 置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时, 应 同 时 保 证 地 面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空 间 的 连 续 性, 并 结 合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等 设 施, 有 效 衔 接 立 体 与 地 面 步 行 空 间 4.5.3 空 中 步 行 系 统 应 与 地 上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以 及 建 筑 的 商 业 娱 乐 观 光 休 憩 入 口 广 场 和 共 享 平 台 等 功 能 空 间 结 合 设 置 4.5.4 地 下 步 行 系 统 应 与 地 下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地 下 停 车 库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等 紧 密 衔 接, 共 享 通 道 和 出 入 口 4.5.5 设 置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时, 应 建 立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维 护 的 协 调 保 障 机 制, 确 保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安 全 连 续 整 洁 有 序 运 行 ( 本 刊 编 辑 : 薛 婧 ) 图 4.5.1 空 中 步 行 系 统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