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2 月 19 日 星 期 五 全 文 检 索 工 作 邮 箱 : 用 户 名 密 码 登 录 设 为 首 页 收 藏 本 站 您 现 在 的 位 置 : 首 页 > 法 律 法 规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规 章 索 引 号 :000013338/2005-00002 主 题 信 息 : 城 乡 规 划 发 文 单 位 : 建 设 部 生 成 日 期 :2005 年 12 月 31 日 文 件 名 称 :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有 效 期 :2006 年 04 月 01 日 生 效 文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46 号 主 题 词 :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已 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 经 建 设 部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建 设 部 部 长 汪 光 焘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提 高 城 市 规 划 的 科 学 性 和 严 肃 性,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按 国 家 行 政 建 制 设 立 的 市,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城 市 规 划 是 政 府 调 控 城 市 空 间 资 源 指 导 城 乡 发 展 与 建 设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和 公 众 利 益 的 重 要 公 共 政 策 之 一 第 四 条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应 当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为 基 本 目 标, 坚 持 五 个 统 筹, 坚 持 中 国 特 色 的 城 镇 化 道 路, 坚 持 节 约 和 集 约 利 用 资 源,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人 文 资 源, 尊 重 历 史 文 化,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确 定 城 市 发 展 目 标 与 战 略, 促 进 城 市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五 条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应 当 考 虑 人 民 群 众 需 要,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方 便 群 众 生 活, 充 分 关 注 中 低 收 入 人 群, 扶 助 弱 势 群 体,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和 公 共 安 全 第 六 条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应 当 坚 持 政 府 组 织 专 家 领 衔 部 门 合 作 公 众 参 与 科 学 决 策 的 原 则 第 七 条 城 市 规 划 分 为 总 体 规 划 和 详 细 规 划 两 个 阶 段 大 中 城 市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依 法 在 总 体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编 制 分 区 规 划 城 市 详 细 规 划 分 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的 全 国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和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的 省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应 当 作 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的 依 据 第 九 条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采 用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基 础 资 料 第 十 条 承 担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的 单 位, 应 当 取 得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并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第 二 章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组 织 第 十 一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市 分 区 规 划 具 体 工 作 由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 承 担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结 合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组 织 制 定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由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 依 据 已 经 批 准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 者 城 市 分 区 规 划 组 织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可 以 由 有 关 单 位 依 据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 提 出 的 规 划 条 件 委 托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可 以 由 有 关 单 位 依 据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 提 出 的 规 划 条 件, 委 托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编 制 第 十 二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前, 应 当 对 现 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以 及 各 专 项 规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对 基 础 设 施 的 支 撑 能 力 和 建 设 条 件 做 出 评 价 ; 针 对 存 在 问 题 和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从 土 地 水 能 源 和 环 境 等 城 市 长 期 的 发 展 保 障 出 发, 依 据 全 国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和 省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着 眼 区 域 统 筹 和 城 乡 统 筹, 对 城 市 的 定 位 发 展 目 标 城 市 功 能 和 空 间 布 局 等 战 略 问 题 进 行 前 瞻 性 研 究, 作 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的 工 作 基 础 第 十 三 条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组 织 编 制 : ( 一 )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组 织 前 期 研 究, 在 此 基 础 上, 按 规 定 提 出 进 行 编 制 工 作 的 报 告,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组 织 编 制 其 中, 组 织 编 制 直 辖 市 省 会 城 市 国 务 院 指 定 市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报 告 ; 组 织 编 制 其 他 市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应 当 向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报 告 ( 二 )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纲 要, 按 规 定 提 请 审 查 其 中, 组 织 编 制 直 辖 市 省 会 城 市 国 务 院 指 定 市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应 当 报 请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审 查 ; 组 织 编 制 其 他 市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应 当 报 请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审 查 ( 三 ) 依 据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审 查 意 见,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成 果, 按 法 定 程 序 报 请 审 查 和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编 制 中, 对 于 涉 及 资 源 与 环 境 保 护 区 域 统 筹 与 城 乡 统 筹 城 市 发 展 目 标 与 空 间 布 局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等 重 大 专 题, 应 当 在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下, 由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领 衔 进 行 研 究 第 十 五 条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编 制 中, 应 当 在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下, 充 分 吸 取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军 事 机 关 的 意 见 对 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军 事 机 关 提 出 意 见 的 采 纳 结 果, 应 当 作 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报 送 审 批 材 料 的 专 题 组 成 部 分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详 细 规 划,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保 证 有 关 专 业 规 划 的 空 间 落 实 第 十 六 条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报 送 审 批 前,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法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充 分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在 城 市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中, 应 当 采 取 公 示 征 询 等 方 式, 充 分 听 取 规 划 涉 及 的 单 位 公 众 的 意 见 对 有 关 意 见 采 纳 结 果 应 当 公 布 第 十 七 条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调 整, 应 当 按 规 定 向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提 出 调 整 报 告, 经 认 定 后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组 织 调 整 城 市 详 细 规 划 调 整, 应 当 取 得 规 划 批 准 机 关 的 同 意 规 划 调 整 方 案,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听 取 有 关 单 位 和 公 众 的 意 见, 并 将 有 关 意 见 的 采 纳 结 果 公 示 第 三 章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要 妥 善 处 理 城 乡 关 系, 引 导 城 镇 化 健 康 发 展, 体 现 布 局 合 理 资 源 节 约 环 境 友 好 的 原 则, 保 护 自 然 与 文 化 资 源 体 现 城 市 特 色, 考 虑 城 市 安 全 和 国 防 建 设 需 要 第 十 九 条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对 涉 及 城 市 发 展 长 期 保 障 的 资 源 利 用 和 环 境 保 护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管 理 自 然 与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公 共 安 全 和 公 众 利 益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应 当 确 定 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的 强 制 性 内 容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包 括 市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和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先 组 织 编 制 总 体 规 划 纲 要, 研 究 确 定 总 体 规 划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作 为 编 制 规 划 成 果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以 全 国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省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以 及 其 它 上 层 次 法 定 规 划 为 依 据, 从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角 度 研 究 城 市 定 位 和 发 展 战 略, 按 照 人 口 与 产 业 就 业 岗 位 的 协 调 发 展 要 求, 控 制 人 口 规 模 提 高 人 口 素 质, 按 照 有 效 配 置 公 共 资 源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的 要 求, 充 分 发 挥 中 心 城 市 的 区 域 辐 射 和 带 动 作 用, 合 理 确 定 城 乡 空 间 布 局,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二 十 二 条 编 制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应 当 依 据 已 经 依 法 批 准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明 确 近 期 内 实 施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重 点 和 发 展 时 序, 确 定 城 市 近 期 发 展 方 向 规 模 空 间 布 局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选 址 安 排, 提 出 自 然 遗 产 与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与 治 理 的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编 制 城 市 分 区 规 划, 应 当 依 据 已 经 依 法 批 准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对 城 市 土 地 利 用 人 口 分 布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基 础 设 施 的 配 置 做 出 进 一 步 的 安 排,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提 出 指 导 性 要 求 第 二 十 四 条 编 制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当 依 据 已 经 依 法 批 准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 分 区 规 划, 考 虑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 对 具 体 地 块 的 土 地 利 用 和 建 设 提 出 控 制 指 标, 作 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 作 出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许 可 的 依 据 编 制 城 市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当 依 据 已 经 依 法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对 所 在 地 块 的 建 设 提 出 具 体 的 安 排 和 设 计 第 二 十 五 条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专 门 的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应 当 编 制 专 门 的 保 护 性 详 细 规 划 第 二 十 六 条 城 市 规 划 成 果 的 表 达 应 当 清 晰 规 范, 成 果 文 件 图 件 与 附 件 中 说 明 专 题 研 究 分 析 图 纸 等 表 达 应 有 区 分 城 市 规 划 成 果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件 两 种 方 式 表 达 第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提 交 的 规 划 成 果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第 四 章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内 容 第 一 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第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期 限 一 般 为 二 十 年, 同 时 可 以 对 城 市 远 景 发 展 的 空 间 布 局 提 出 设 想 确 定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具 体 期 限,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九 条 总 体 规 划 纲 要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市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内 容 包 括 : 提 出 市 域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战 略 ; 确 定 生 态 环 境 土 地 和 水 资 源 能 源 自 然 和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目 标 和 保 护 要 求, 提 出 空 间 管 制 原 则 ; 预 测 市 域 总 人 口 及 城 镇 化 水 平, 确 定 各 城 镇 人 口 规 模 职 能 分 工 空 间 布 局 方 案 和 建 设 标 准 ; 原 则 确 定 市 域 交 通 发 展 策 略 ( 二 ) 提 出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 三 ) 分 析 城 市 职 能 提 出 城 市 性 质 和 发 展 目 标 ( 四 ) 提 出 禁 建 区 限 建 区 适 建 区 范 围 ( 五 ) 预 测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 六 ) 研 究 中 心 城 区 空 间 增 长 边 界, 提 出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和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 ( 七 ) 提 出 交 通 发 展 战 略 及 主 要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布 局 原 则 ( 八 ) 提 出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发 展 目 标 ( 九 ) 提 出 建 立 综 合 防 灾 体 系 的 原 则 和 建 设 方 针 第 三 十 条 市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提 出 市 域 城 乡 统 筹 的 发 展 战 略 其 中 位 于 人 口 经 济 建 设 高 度 聚 集 的 城 镇 密 集 地 区 的 中 心 城 市,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与 相 邻 行 政 区 域 在 空 间 发 展 布 局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等 方 面 进 行 协 调 的 建 议 ( 二 ) 确 定 生 态 环 境 土 地 和 水 资 源 能 源 自 然 和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等 方 面 的 保 护 与 利 用 的 综 合 目 标 和 要 求, 提 出 空 间 管 制 原 则 和 措 施 ( 三 ) 预 测 市 域 总 人 口 及 城 镇 化 水 平, 确 定 各 城 镇 人 口 规 模 职 能 分 工 空 间 布 局 和 建 设 标 准 ( 四 ) 提 出 重 点 城 镇 的 发 展 定 位 用 地 规 模 和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范 围 ( 五 ) 确 定 市 域 交 通 发 展 策 略 ; 原 则 确 定 市 域 交 通 通 讯 能 源 供 水 排 水 防 洪 垃 圾 处 理 等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重 要 社 会 服 务 设 施, 危 险 品 生 产 储 存 设 施 的 布 局 ( 六 ) 根 据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和 资 源 管 理 的 需 要 划 定 城 市 规 划 区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范 围 应 当 位 于 城 市 的 行 政 管 辖 范 围 内 ( 七 ) 提 出 实 施 规 划 的 措 施 和 有 关 建 议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分 析 确 定 城 市 性 质 职 能 和 发 展 目 标 ( 二 ) 预 测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 三 ) 划 定 禁 建 区 限 建 区 适 建 区 和 已 建 区, 并 制 定 空 间 管 制 措 施 ( 四 ) 确 定 村 镇 发 展 与 控 制 的 原 则 和 措 施 ; 确 定 需 要 发 展 限 制 发 展 和 不 再 保 留 的 村 庄, 提 出 村 镇 建 设 控 制 标 准 ( 五 ) 安 排 建 设 用 地 农 业 用 地 生 态 用 地 和 其 它 用 地 ( 六 ) 研 究 中 心 城 区 空 间 增 长 边 界, 确 定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划 定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 七 ) 确 定 建 设 用 地 的 空 间 布 局, 提 出 土 地 使 用 强 度 管 制 区 划 和 相 应 的 控 制 指 标 (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容 积 率 人 口 容 量 等 ) ( 八 ) 确 定 市 级 和 区 级 中 心 的 位 置 和 规 模, 提 出 主 要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布 局 ( 九 ) 确 定 交 通 发 展 战 略 和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的 总 体 布 局, 落 实 公 交 优 先 政 策, 确 定 主 要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和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布 局 ( 十 ) 确 定 绿 地 系 统 的 发 展 目 标 及 总 体 布 局, 划 定 各 种 功 能 绿 地 的 保 护 范 围 ( 绿 线 ), 划 定 河 湖 水 面 的 保 护 范 围 ( 蓝 线 ), 确 定 岸 线 使 用 原 则 ( 十 一 ) 确 定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及 地 方 传 统 特 色 保 护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划 定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范 围 ( 紫 线 ), 确 定 各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范 围 ; 研 究 确 定 特 色 风 貌 保 护 重 点 区 域 及 保 护 措 施 ( 十 二 ) 研 究 住 房 需 求, 确 定 住 房 政 策 建 设 标 准 和 居 住 用 地 布 局 ; 重 点 确 定 经 济 适 用 房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等 满 足 中 低 收 入 人 群 住 房 需 求 的 居 住 用 地 布 局 及 标 准 ( 十 三 ) 确 定 电 信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燃 气 供 热 环 卫 发 展 目 标 及 重 大 设 施 总 体 布 局 ( 十 四 ) 确 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建 设 目 标, 提 出 污 染 控 制 与 治 理 措 施 ( 十 五 ) 确 定 综 合 防 灾 与 公 共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提 出 防 洪 消 防 人 防 抗 震 地 质 灾 害 防 护 等 规 划 原 则 和 建 设 方 针 ( 十 六 ) 划 定 旧 区 范 围, 确 定 旧 区 有 机 更 新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提 出 改 善 旧 区 生 产 生 活 环 境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 十 七 ) 提 出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的 原 则 和 建 设 方 针 ( 十 八 ) 确 定 空 间 发 展 时 序, 提 出 规 划 实 施 步 骤 措 施 和 政 策 建 议 第 三 十 二 条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强 制 性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 二 ) 市 域 内 应 当 控 制 开 发 的 地 域 包 括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湿 地 水 源 保 护 区 等 生 态 敏 感 区, 地 下 矿 产 资 源 分 布 地 区 ( 三 )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 规 划 期 限 内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的 发 展 规 模, 土 地 使 用 强 度 管 制 区 划 和 相 应 的 控 制 指 标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容 积 率 人 口 容 量 等 ); 城 市 各 类 绿 地 的 具 体 布 局 ;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布 局 ( 四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包 括 : 城 市 干 道 系 统 网 络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网 络 交 通 枢 纽 布 局 ; 城 市 水 源 地 及 其 保 护 区 范 围 和 其 他 重 大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体 育 等 方 面 主 要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布 局 ( 五 )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包 括 :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的 具 体 控 制 指 标 和 规 定 ;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历 史 建 筑 重 要 地 下 文 物 埋 藏 区 的 具 体 位 置 和 界 线 ( 六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建 设 目 标, 污 染 控 制 与 治 理 措 施
( 六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建 设 目 标, 污 染 控 制 与 治 理 措 施 ( 七 ) 城 市 防 灾 工 程 包 括 : 城 市 防 洪 标 准 防 洪 堤 走 向 ; 城 市 抗 震 与 消 防 疏 散 通 道 ; 城 市 人 防 设 施 布 局 ; 地 质 灾 害 防 护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总 体 规 划 纲 要 成 果 包 括 纲 要 文 本 说 明 相 应 的 图 纸 和 研 究 报 告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成 果 应 当 包 括 规 划 文 本 图 纸 及 附 件 ( 说 明 研 究 报 告 和 基 础 资 料 等 ) 在 规 划 文 本 中 应 当 明 确 表 述 规 划 的 强 制 性 内 容 第 三 十 四 条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明 确 综 合 交 通 环 境 保 护 商 业 网 点 医 疗 卫 生 绿 地 系 统 河 湖 水 系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地 下 空 间 基 础 设 施 综 合 防 灾 等 专 项 规 划 的 原 则 编 制 各 类 专 项 规 划, 应 当 依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第 二 节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第 三 十 五 条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的 期 限 原 则 上 应 当 与 城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的 年 限 一 致, 并 不 得 违 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强 制 性 内 容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到 期 时, 应 当 依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组 织 编 制 新 的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第 三 十 六 条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 一 ) 确 定 近 期 人 口 和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确 定 近 期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和 布 局 ( 二 ) 确 定 近 期 交 通 发 展 策 略, 确 定 主 要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和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布 局 ; ( 三 ) 确 定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和 公 益 设 施 的 建 设 规 模 和 选 址 ( 四 ) 确 定 近 期 居 住 用 地 安 排 和 布 局 ; ( 五 ) 确 定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等 的 保 护 措 施, 城 市 河 湖 水 系 绿 化 环 境 等 保 护 整 治 和 建 设 措 施 ( 六 ) 确 定 控 制 和 引 导 城 市 近 期 发 展 的 原 则 和 措 施 第 三 十 七 条 性 内 容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的 成 果 应 当 包 括 规 划 文 本 图 纸, 以 及 包 括 相 应 说 明 的 附 件 在 规 划 文 本 中 应 当 明 确 表 达 规 划 的 强 制 第 三 节 城 市 分 区 规 划 第 三 十 八 条 编 制 分 区 规 划,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布 局 片 区 特 征 河 流 道 路 等 自 然 和 人 工 界 限, 结 合 城 市 行 政 区 划, 划 定 分 区 的 范 围 界 限 第 三 十 九 条 分 区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确 定 分 区 的 空 间 布 局 功 能 分 区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和 居 住 人 口 分 布 ( 二 ) 确 定 绿 地 系 统 河 湖 水 面 供 电 高 压 线 走 廊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界 线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文 物 古 迹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的 保 护 范 围, 提 出 空 间 形 态 的 保 护 要 求 ( 三 ) 确 定 市 区 居 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分 布 用 地 范 围 和 控 制 原 则 ; ( 四 ) 确 定 主 要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位 置 控 制 范 围 和 工 程 干 管 的 线 路 位 置 管 径, 进 行 管 线 综 合 ( 五 ) 确 定 城 市 干 道 的 红 线 位 置 断 面 控 制 点 座 标 和 标 高, 确 定 支 路 的 走 向 宽 度, 确 定 主 要 交 叉 口 广 场 公 交 站 场 交 通 枢 纽 等 交 通 设 施 的 位 置 和 规 模, 确 定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走 向 及 控 制 范 围, 确 定 主 要 停 车 场 规 模 与 布 局 第 四 十 条 分 区 规 划 的 成 果 应 当 包 括 规 划 文 本 图 件, 以 及 包 括 相 应 说 明 的 附 件 第 四 节 详 细 规 划 第 四 十 一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确 定 规 划 范 围 内 不 同 性 质 用 地 的 界 线, 确 定 各 类 用 地 内 适 建, 不 适 建 或 者 有 条 件 地 允 许 建 设 的 建 筑 类 型 ( 二 ) 确 定 各 地 块 建 筑 高 度 建 筑 密 度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等 控 制 指 标 ; 确 定 公 共 设 施 配 套 要 求 交 通 出 入 口 方 位 停 车 泊 位 建 筑 后 退 红 线 距 离 等 要 求 ( 三 ) 提 出 各 地 块 的 建 筑 体 量 体 型 色 彩 等 城 市 设 计 指 导 原 则 ; ( 四 ) 根 据 交 通 需 求 分 析, 确 定 地 块 出 入 口 位 置 停 车 泊 位 公 共 交 通 场 站 用 地 范 围 和 站 点 位 置 步 行 交 通 以 及 其 它 交 通 设 施 规 定 各 级 道 路 的 红 线 断 面 交 叉 口 形 式 及 渠 化 措 施 控 制 点 坐 标 和 标 高 ( 五 ) 根 据 规 划 建 设 容 量, 确 定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位 置 管 径 和 工 程 设 施 的 用 地 界 线, 进 行 管 线 综 合 确 定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具 体 要 求 ( 六 ) 制 定 相 应 的 土 地 使 用 与 建 筑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各 地 块 的 主 要 用 途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套 规 定 应 当 作 为 强 制 性 内 容 第 四 十 三 条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建 设 条 件 分 析 及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二 ) 建 筑 道 路 和 绿 地 等 的 空 间 布 局 和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布 置 总 平 面 图 ( 三 ) 对 住 宅 医 院 学 校 和 托 幼 等 建 筑 进 行 日 照 分 析
( 四 ) 根 据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提 出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和 设 计 ( 五 )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规 划 设 计 和 管 线 综 合 ( 六 )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 七 ) 估 算 工 程 量 拆 迁 量 和 总 造 价, 分 析 投 资 效 益 第 四 十 四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应 当 包 括 规 划 文 本 图 件 和 附 件 图 件 由 图 纸 和 图 则 两 部 分 组 成, 规 划 说 明 基 础 资 料 和 研 究 报 告 收 入 附 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应 当 包 括 规 划 说 明 书 图 纸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县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镇 的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城 市 规 划 文 本 图 纸 说 明 基 础 资 料 等 的 具 体 内 容 深 度 要 求 和 规 格 等,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1 年 9 月 3 日 建 设 部 颁 布 的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关 闭 窗 口 打 印 本 页 附 件 下 载 : 版 权 信 息 主 办 单 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三 里 河 路 9 号 邮 编 :100835 承 办 单 位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信 息 中 心 电 话 :86-10-58933575( 网 站 ) 58934114( 总 机 ) e-mail:cin@mail.ci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