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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DB3502/Z 厦 门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DB 3502/Z 029.2 2015 厦 门 市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第 2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of Xiamen Part 2: Road Traffic Markings 2015-12 - 01 发 布 2016-01 - 01 实 施 厦 门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总 则... 1 5 路 段 交 通 标 线... 2 6 交 叉 口 标 线... 31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议 视 距 值... 55 I

前 言 为 统 一 规 范 厦 门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有 效 指 导 全 市 各 道 路 建 设 单 位 的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全 面 提 升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的 交 通 安 全 效 率 与 秩 序,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DB3502/Z 029 2015 厦 门 市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分 为 六 部 分 :: 第 1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 第 2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 第 3 部 分 : 交 通 指 引 系 统 ; 第 4 部 分 :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 第 5 部 分 : 交 通 信 号 灯 ; 第 6 部 分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本 部 分 为 DB3502/Z 029 2015 的 第 2 部 分 本 标 准 由 厦 门 市 公 安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由 厦 门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厦 门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厦 门 市 交 通 研 究 中 心, 厦 门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升 张 建 安 丁 明 赵 新 柳 飞 关 桢 陈 鸿 斌 许 越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II

厦 门 市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第 2 部 分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1 范 围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厦 门 市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分 类 颜 色 形 状 字 符 图 形 尺 寸 等 一 般 要 求, 以 及 设 计 设 置 的 要 求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厦 门 市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设 置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893 安 全 色 GB 576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GB/T 16311-2009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质 量 要 求 和 检 测 方 法 GB/T 24722-2009 路 面 标 线 用 玻 璃 珠 GB 5103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 JT/T 280-2004 路 面 标 线 涂 料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3.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road traffic marking 由 施 划 于 道 路 上 的 各 种 线 条 箭 头 文 字 及 立 面 标 记 突 起 路 标 和 轮 廓 标 等 所 构 成 的 交 通 设 施 3.2 潮 汐 车 道 线 tidal traffic marking 可 随 时 间 改 变 行 车 方 向 的 车 道 线 3.3 人 行 过 街 安 全 岛 pedestrian safety island 设 置 在 道 路 中 心, 供 行 人 横 穿 道 路 临 时 停 留 的 交 通 岛 4 总 则 4.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应 向 道 路 使 用 者 传 递 有 关 道 路 交 通 的 规 则 警 告 指 引 等 信 息, 可 以 与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也 可 单 独 使 用 1

4.2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5768.3 GB 51038 和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要 求 4.3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应 根 据 道 路 等 级 运 行 状 况 交 通 流 特 性 车 辆 行 驶 和 行 人 行 走 轨 迹 以 及 交 通 组 织 等 要 素 合 理 设 置 4.4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应 使 用 反 光 型 涂 料 或 预 成 型 标 线 带 4.5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涂 料 应 符 合 GB/T 16311-2009 GB/T 24722-2009 JT/T 280-2004 等 有 关 规 定 4.6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照 设 置 区 域 分 为 路 段 交 通 标 线 和 交 叉 口 标 线 两 类 5 路 段 交 通 标 线 5.1 基 本 标 线 形 式 与 含 义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黄 色 蓝 色 或 橙 色, 路 面 图 形 标 记 中 科 出 现 红 色 或 黑 色 的 图 案 或 文 字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形 式 颜 色 及 含 义 如 表 1 所 示 表 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形 式 颜 色 及 含 义 编 号 名 称 图 例 含 义 1 白 色 虚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 划 于 路 口 时, 用 以 引 导 车 辆 行 进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2 白 色 实 线 和 非 机 动 车, 或 指 示 车 行 道 的 边 缘 ; 划 于 路 口 时, 可 用 作 导 向 车 道 线 或 停 止 线 ; 划 为 停 车 位 标 线 时, 指 示 收 费 停 车 位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或 作 为 公 3 黄 色 虚 线 交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潮 汐 车 道 线 ; 划 于 交 叉 口 时, 用 以 告 示 非 机 动 车 禁 止 驶 入 的 范 围 ; 划 于 路 侧 或 缘 石 上 时, 表 示 禁 止 路 边 长 时 停 放 车 辆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或 作 为 公 4 黄 色 实 线 交 车 校 车 停 靠 站 标 线 ; 划 于 路 侧 或 缘 石 上 时, 表 示 禁 止 路 边 停 放 车 辆 ; 划 为 网 格 线 时, 标 示 禁 止 停 车 的 区 域 ; 划 为 停 车 位 标 线 时, 表 示 专 属 停 车 位 5 双 白 虚 线 划 于 路 口, 作 为 减 速 让 行 线 6 双 白 实 线 划 于 路 口, 作 为 停 车 让 行 线 2

7 白 色 虚 实 线 用 于 指 示 车 辆 可 临 时 跨 线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边 缘, 虚 线 侧 允 许 车 辆 临 时 跨 越, 实 线 侧 禁 止 车 辆 跨 越 8 双 黄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9 双 黄 虚 线 划 于 城 市 道 路 路 段 中, 用 于 指 示 潮 汐 车 道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黄 色 实 10 黄 色 虚 实 线 线 一 侧 禁 止 车 辆 越 线 超 车 或 掉 头, 黄 色 虚 线 一 侧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准 许 车 辆 越 线 超 车 或 掉 头 11 橙 色 虚 实 线 用 于 施 工 区 标 线 12 蓝 色 虚 实 线 作 为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 划 为 停 车 位 标 线 时, 指 示 免 费 停 车 位 13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其 他 路 面 线 条 图 形 图 案 文 字 符 号 凸 起 路 标 轮 廓 标 等 5.2 车 行 道 宽 度 规 定 5.2.1 车 道 宽 度 计 算 限 界 以 车 道 两 侧 分 隔 线 的 中 心 之 间 的 距 离 为 准, 城 市 道 路 的 路 段 上 的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一 般 取 3.5m, 特 殊 情 况 下 不 应 小 于 3.25m 5.2.2 平 面 交 叉 口 渠 化 进 口 道 宽 度 受 现 有 道 路 宽 度 限 制 时, 每 条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可 采 用 2.8m~3.25m 5.2.3 平 面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出 口 道 只 有 一 条 车 道 时 不 应 小 于 3.25m, 非 机 动 车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m 5.3 对 向 车 道 分 界 线 5.3.1 禁 止 跨 越 分 界 线 5.3.1.1 中 心 黄 色 双 实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禁 止 标 线, 表 示 严 格 禁 止 车 辆 跨 线 超 车 或 压 线 行 驶 ; b) 适 用 条 件 : 适 用 于 单 方 向 各 有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机 动 车 道 而 无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道 路 中 央 ; c) 设 置 样 式 : 黄 色 双 实 线, 线 宽 15cm, 双 实 线 间 隔 20cm, 如 图 1 所 示 ; d) 注 意 事 项 : 当 双 黄 线 间 距 大 于 50cm 时 应 用 黄 色 斜 线 填 充 两 条 黄 实 线 间 的 部 分, 黄 色 斜 线 线 宽 45cm, 间 隔 100cm, 倾 斜 角 度 为 45, 如 图 2 所 示 3

图 1 中 心 黄 色 双 实 线 ( 单 位 :cm) 图 2 路 面 超 宽 时 以 黄 色 斜 线 填 充 路 面 中 心 线 ( 单 位 :cm) 5.3.1.2 中 心 黄 色 单 实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禁 止 标 线, 表 示 禁 止 车 辆 跨 线 超 车 或 压 线 行 驶 ; b) 适 用 条 件 : 一 般 适 用 于 单 方 向 只 有 一 条 车 道 或 一 条 机 动 车 道 和 一 条 非 机 动 车 道 道 路 视 距 受 限 制 的 竖 曲 线 平 曲 线 路 段 以 及 有 其 他 危 险 需 要 禁 止 超 车 路 段 的 路 面 中 心 线 ; c) 设 置 样 式 : 黄 色 实 线, 线 宽 为 15cm, 如 图 3 所 示 图 3 中 心 黄 色 单 实 线 ( 单 位 :cm) 4

5.3.1.3 单 向 可 跨 越 分 界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禁 止 标 线, 表 示 实 线 一 侧 禁 止 车 辆 越 线 超 车 或 转 弯, 虚 线 一 侧 准 许 车 辆 暂 时 越 线 超 车 或 转 弯 ; b) 适 用 条 件 : 双 向 通 行 的 三 条 机 动 车 道 道 路 或 实 行 单 侧 禁 止 超 车 的 危 险 路 段 ; c) 设 置 样 式 : 黄 色 虚 实 线, 由 一 条 实 线 和 一 条 与 其 平 行 的 虚 线 组 成, 线 宽 15cm, 虚 线 段 与 间 隔 长 分 别 为 400cm 和 600cm, 两 标 线 的 间 隔 为 30cm, 如 图 4 所 示 图 4 中 心 黄 色 虚 实 线 ( 单 位 :cm) d) 注 意 事 项 : 施 划 中 心 黄 色 虚 实 线 的 三 机 动 车 道 道 路 直 线 段, 一 个 方 向 车 道 数 从 两 车 道 改 变 为 一 车 道 ( 或 从 一 车 道 改 变 为 两 车 道 ) 时 采 用 过 渡 标 线, 如 图 5 所 示 ; 最 小 的 允 许 跨 线 超 车 区 域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最 小 停 车 视 距 要 求 L 为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其 计 算 方 法 见 5.14 节 图 5 三 车 道 道 路 直 线 段 中 心 黄 色 虚 实 线 划 法 5

5.3.1.4 双 向 可 跨 越 分 界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指 示 标 线, 用 于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指 示 车 辆 在 安 全 情 况 下 可 以 越 线 超 车 或 转 弯 ; b) 适 用 条 件 : 凡 路 面 宽 度 可 划 两 条 及 以 上 机 动 车 道 的 双 向 行 驶 的 道 路, 在 允 许 车 辆 越 线 超 车 或 转 弯 时, 应 划 可 跨 越 路 面 中 心 线 ; c) 设 置 样 式 : 黄 色 虚 线, 线 宽 15cm,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分 别 为 400cm 和 600cm, 如 图 6 所 示 图 6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 单 位 :cm) 5.4 同 向 车 道 分 界 线 5.4.1 禁 止 跨 越 车 道 分 界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禁 止 标 线, 用 于 禁 止 车 辆 跨 越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变 换 车 道 和 超 车 ; b) 适 用 条 件 : 禁 止 跨 越 车 道 分 界 线 适 用 于 同 向 具 有 2 车 道 以 上 的 桥 梁 隧 道 弯 道 坡 道 且 交 通 繁 杂 路 段 交 叉 口 驶 入 段 接 近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路 段 以 及 经 常 发 生 插 塞 刮 擦 堵 塞 等 现 象 的 危 险 路 段 ; c)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实 线, 线 宽 为 15cm, 如 图 7 所 示 图 7 禁 止 跨 越 车 道 分 界 线 ( 单 位 :cm) 5.4.2 可 跨 越 车 道 分 界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指 示 标 线,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车 辆 短 时 越 线 行 驶 ; b) 适 用 条 件 : 同 向 有 二 条 或 二 条 以 上 车 行 道, 并 允 许 车 辆 变 换 车 道 或 短 时 跨 越 车 道 分 界 线 行 驶 时, 应 划 可 跨 越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 6

c)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虚 线, 线 宽 15cm 道 路 设 计 速 度 大 于 等 于 60km/h 时 可 跨 越 同 相 行 驶 车 道 分 界 线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分 别 为 600cm 和 900cm, 线 形 尺 寸 如 图 8 所 示 ; 设 计 速 度 小 于 60km/h 时 可 跨 越 同 相 行 驶 车 道 分 界 线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分 别 为 200cm 和 400cm., 线 形 尺 寸 如 图 9 所 示 图 8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一 ( 单 位 :cm) 图 9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二 ( 单 位 :cm) 5.5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用 以 指 示 机 动 车 道 的 边 缘, 或 用 来 划 分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分 界 5.5.1 禁 止 跨 越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禁 止 车 辆 跨 越 的 车 行 道 边 缘 ; b) 适 用 条 件 : 7

1)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除 出 入 口 交 叉 口 及 路 边 停 车 处 以 外 的 城 市 干 道 上 ; 2) 一 般 道 路 在 路 面 宽 度 发 生 变 化 时 或 通 过 窄 桥 的 前 后 道 路 上 ; 3) 道 路 的 曲 线 段 及 曲 线 段 前 后 的 道 路 上 ; 4) 交 通 流 合 流 和 分 流 处 的 道 路 上 ; 5) 路 肩 上 的 障 碍 物 距 行 车 道 比 较 近, 可 能 会 对 驾 驶 员 造 成 危 险 时 ; 6) 道 路 行 驶 地 区 经 常 出 现 大 雾 等 天 气 时 ; 7) 同 平 面 上 相 邻 的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车 道 的 分 界 线 应 标 划 机 动 车 道 边 缘 ; 8) 道 路 中 心 双 黄 线 两 侧 可 添 加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该 组 标 线 的 全 部 宽 度 一 般 不 超 过 1.1 米 c)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单 实 线, 线 宽 20cm,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与 路 缘 石 护 栏 或 中 心 双 黄 线 的 距 离, 在 道 路 设 计 速 度 小 于 60km/h 时 取 25cm, 设 计 速 度 大 于 等 于 60km/h 时 取 50cm, 如 图 10 所 示 图 10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 单 位 :cm) 5.5.2 单 侧 可 跨 越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虚 线 侧 允 许 车 辆 临 时 跨 越, 实 线 侧 不 允 许 车 辆 跨 越 ; b) 适 用 条 件 : 公 交 车 站 前 后 和 路 边 停 车 路 段 ; c)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虚 实 线, 线 宽 20cm, 为 一 条 实 线 和 一 条 与 其 平 行 的 虚 线 组 成 的 标 线, 两 标 线 的 间 隔 为 20cm, 如 图 11 所 示 图 11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实 线 ( 单 位 :cm) 5.5.3 双 侧 可 跨 越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用 以 指 示 标 线 两 侧 车 辆 可 临 时 跨 越 边 缘 线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边 缘 ; b) 适 用 条 件 : 适 用 于 出 入 口 路 边 停 车 路 段 等 允 许 机 动 车 跨 越 边 缘 线 的 地 方 以 及 相 邻 出 入 口 间 距 小 于 100m 的 车 行 道 边 缘 虚 线 可 连 续 设 置 ; 8

c)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虚 线, 线 宽 20cm, 虚 实 比 例 为 4:2, 线 形 尺 寸 如 图 12 所 示 DB3502/Z 029.2 2015 图 12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实 线 ( 单 位 :cm) 5.6 潮 汐 车 道 线 5.6.1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车 辆 行 驶 方 向 可 随 交 通 管 理 需 要 进 行 变 化 的 车 道 5.6.2 适 用 条 件 : 双 向 行 驶 的 无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道 路 上, 两 个 方 向 上 的 交 通 流 量 随 时 间 变 化 有 较 为 明 显 的 不 对 称 性, 可 设 置 潮 汐 车 道 5.6.3 设 置 样 式 : 黄 色 虚 线 宽 度 为 15cm, 线 段 与 间 隔 比 例 应 与 同 一 路 段 的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一 致 两 条 线 之 间 的 间 距 一 般 在 10-15cm 之 间 在 确 保 车 行 道 宽 度 条 件 下, 两 条 线 之 间 的 间 距 可 适 当 调 整 如 图 13 所 示 9

图 13 潮 汐 车 道 线 ( 单 位 :cm) 5.7 网 状 线 5.7.1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禁 止 以 任 何 原 因 停 车 的 区 域 5.7.2 适 用 条 件 : 学 校 医 院 消 防 队 交 通 枢 纽 等 易 发 生 路 边 临 时 停 车 造 成 堵 塞 的 路 段 和 出 入 口 5.7.3 设 置 样 式 : 标 线 颜 色 为 黄 色, 外 围 线 宽 20cm, 内 部 网 格 线 与 外 边 框 成 45, 线 宽 10cm, 斜 线 间 隔 100cm-500cm; 在 交 通 量 较 小 的 交 叉 口 或 出 入 口 处, 网 状 线 可 简 化 成 右 图 的 形 状, 线 宽 为 40cm, 并 在 方 框 中 加 叉, 如 图 14 所 示 图 14 网 状 线 与 简 化 网 状 线 ( 单 位 :cm) 10

5.7.4 注 意 事 项 : 简 化 网 状 线 最 大 边 长 应 不 大 于 3m, 否 则 应 用 非 简 化 形 式 的 网 状 线 5.8 停 靠 站 标 线 5.8.1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标 示 特 定 车 种 通 向 专 门 的 分 离 引 道 的 路 径 和 停 靠 位 置 ; b) 适 用 条 件 : 上 下 客 流 量 较 大 路 边 停 靠 易 引 发 拥 堵 的 站 点, 在 道 路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均 应 设 为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 c) 设 置 样 式 :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由 渐 变 段 引 道 白 色 虚 线 正 常 段 外 边 缘 白 色 实 线 或 白 色 填 充 线 组 成, 停 靠 站 正 常 段 前 后 以 起 止 黄 线 和 黄 色 折 线 填 充, 黄 线 宽 20cm, 折 角 60, 公 交 车 校 车 等 特 定 车 辆 专 用 停 靠 位 应 在 停 靠 位 标 线 中 间 标 注 车 辆 类 型 文 字 ; d) 停 靠 站 设 置 的 长 度 范 围 需 考 虑 客 流 量 大 小 停 靠 站 公 共 汽 车 线 路 数 量 等 因 素 确 定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正 常 段 的 长 度 一 般 不 小 于 30m, 两 侧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一 般 不 小 于 25m, 港 湾 渠 化 岛 宽 度 超 过 0.5 米 时 内 部 应 填 充 黄 色 斜 线, 具 体 尺 寸 如 图 15 所 示 图 15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 单 位 :cm) 5.8.2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指 示 公 共 汽 车 校 车 等 车 辆 的 停 靠 站 的 位 置 ; b) 适 用 条 件 : 适 用 于 公 共 汽 车 线 路 客 流 量 较 少 道 路 条 件 受 限 制 或 校 车 停 靠 ; c) 设 置 样 式 : 线 形 与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相 同, 长 度 一 般 不 小 于 25m, 如 图 16 图 17 所 示 11

图 16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一 ( 单 位 :cm) 图 17 路 边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二 ( 单 位 :cm) 5.9 停 车 位 标 线 5.9.1 标 线 含 义 : 用 以 标 示 车 辆 停 放 位 置 与 属 性 的 标 线 5.9.2 适 用 条 件 : 适 用 于 停 车 场 停 车 库 及 路 边 停 车 的 泊 位 标 划 停 车 位 标 线 应 和 停 车 场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5.9.3 设 置 样 式 : 停 车 位 标 线 线 宽 10cm, 停 车 位 标 线 可 分 为 平 行 式 倾 斜 式 ( 与 通 道 方 向 成 30 ~60 角 ) 垂 直 式, 可 根 据 车 行 道 宽 度 停 放 车 辆 种 类 交 通 量 等 情 况 选 择 采 用, 如 图 18 所 示 5.9.4 停 车 位 标 线 按 两 种 车 型 规 定 尺 寸 大 中 型 车 辆 的 平 行 式 垂 直 式 停 车 位 标 线 上 限 尺 寸 长 为 1560cm, 宽 为 325cm; 小 型 车 辆 的 平 行 式 垂 直 式 停 车 位 标 线 下 限 尺 寸 长 为 600cm, 宽 为 250cm, 最 窄 不 应 低 于 200cm 白 色 停 车 位 标 线 表 示 收 费 停 车 位, 蓝 色 标 线 表 示 免 费 停 车 位, 黄 色 标 线 表 示 专 属 停 车 位 12

图 18 停 车 位 标 线 ( 单 位 :cm) 5.10 减 速 丘 标 线 5.10.1 标 线 含 义 : 在 减 速 丘 前 设 置 减 速 丘 标 线, 提 前 预 告 驾 驶 员 减 速 5.10.2 适 用 条 件 : 在 学 校 居 住 区 等 主 要 出 入 口 的 减 速 丘 前 应 设 置 减 速 丘 标 线 图 19 减 速 丘 标 线 5.10.3 设 置 样 式 : 减 速 丘 标 线 应 采 用 反 光 标 线, 白 色 实 线, 线 宽 30cm, 线 形 尺 寸 如 图 19 所 示 减 速 丘 标 线 由 设 置 在 减 速 丘 上 的 标 记 和 设 置 在 减 速 丘 上 游 的 前 置 标 线 组 成 大 型 减 速 丘 标 线 设 置 如 图 20 所 示 ; 小 型 减 速 丘 标 线 设 置 如 图 21 所 示 ; 减 速 丘 与 人 行 横 道 联 合 设 置 时, 可 省 略 减 速 丘 上 部 的 标 记, 但 应 标 示 出 减 速 丘 的 边 缘, 如 图 22 所 示 13

图 20 大 型 减 速 丘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图 21 小 型 减 速 丘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图 22 减 速 丘 与 人 行 横 道 合 设 时 标 线 的 设 置 示 例 5.11 减 速 标 线 5.11.1 收 费 广 场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用 于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前 方 减 速 慢 行 ; b) 适 用 条 件 : 收 费 广 场 及 其 前 部 适 当 位 置 ; 14

c)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虚 线, 线 宽 45cm, 线 间 距 45cm, 标 线 横 向 虚 实 比 为 4:5 如 图 23 所 示 ; 根 据 设 置 位 置 不 同, 减 速 标 线 可 以 是 单 虚 线 双 虚 线 或 三 虚 线, 垂 直 于 行 车 方 向 设 置, 如 图 24 所 示 ; 图 23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 单 位 :cm) d) 注 意 事 项 :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所 示 第 一 道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于 距 广 场 中 心 线 50m 的 地 方, 其 余 标 线 按 下 表 所 示 视 收 费 广 场 长 度 景 观 及 管 理 需 求,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数 量 以 5-12 道 为 宜 表 2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参 数 减 速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第 七 第 八 第 九 第 十 第 十 一 第 十 二 道 标 线 道 道 道 道 道 道 道 道 道 道 道 及 以 上 间 隔 (m) L1=5 L2=9 L3=13 L4=17 L5=20 L6=23 L7=26 L8=28 L9=30 L10=32 L11=32 32 标 线 重 复 次 数 1 1 2 2 2 2 3 3 3 3 3 3 15

图 24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 单 位 :m) 5.11.2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用 于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前 方 减 速 慢 行 ; b) 适 用 条 件 : 设 置 于 弯 路 坡 路 隧 道 洞 口 前 长 下 坡 路 段 及 其 他 需 要 减 速 的 路 段 前 或 路 段 中 的 机 动 车 行 车 道 内 ; c) 设 置 样 式 : 一 组 垂 直 于 车 道 中 心 线 的 白 色 标 线 线 宽 45cm, 线 与 线 间 距 45cm, 如 图 25 所 示 ; 16

图 25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 单 位 :cm) d) 注 意 事 项 :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的 设 置 间 隔 应 使 车 辆 通 过 各 标 线 间 隔 的 时 间 大 致 相 等, 以 利 于 行 驶 速 度 逐 步 降 低, 如 图 26 所 示 ; 减 速 度 一 般 设 计 为 1.8m/s 2, 设 置 参 数 见 表 3 表 3 车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参 数 减 速 标 线 第 二 道 第 三 道 第 四 道 第 五 道 第 六 道 第 七 道 第 八 道 第 九 道 第 十 道 及 以 上 间 隔 /m L1=17 L2=20 L3=23 L4=26 L5=28 L6=30 L7=32 L8=32 32 标 线 数 / 条 2 2 2 2 2 3 3 3 3 图 26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5.11.3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用 于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前 方 减 速 慢 行 ; b) 适 用 条 件 : 设 置 于 弯 路 坡 路 隧 道 洞 口 前 长 下 坡 路 段 及 其 他 需 要 减 速 的 路 段 前 或 路 段 中 的 机 动 车 行 车 道 内 ; c) 设 置 样 式 :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为 一 组 平 行 于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菱 形 块 虚 线, 尺 寸 如 图 27 所 示 在 车 行 道 纵 向 减 速 标 线 的 起 始 位 置, 设 置 30 米 的 渐 变 段, 菱 形 块 虚 线 由 窄 变 宽 如 图 所 示 17

图 27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 单 位 :cm) 5.12 人 行 横 道 线 5.12.1 标 线 含 义 : 一 定 条 件 下 准 许 行 人 横 穿 道 路 的 路 径, 警 示 机 动 车 驾 驶 者 注 意 行 人 过 街 5.12.2 适 用 条 件 : 无 其 他 过 街 设 施 的 道 路 交 叉 口 和 行 人 过 街 集 中 路 段, 应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线 ;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门 前 道 路 无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及 指 示 标 志 5.12.3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平 行 粗 实 线, 线 宽 40cm, 线 间 距 取 60cm 一 般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垂 直, 特 殊 情 况 下, 其 与 中 心 线 夹 角 不 宜 小 于 60, 条 纹 应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平 行 ; 人 行 横 道 宽 度 一 般 应 为 6m, 最 小 不 得 小 于 4m, 可 根 据 行 人 流 量 以 1m 为 一 级 加 宽 5.12.4 注 意 事 项 : a) 在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路 段 中 或 视 距 不 良 处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应 提 前 设 置 停 止 线 和 预 告 标 识, 并 配 合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指 令 标 志 需 要 也 可 增 设 人 行 横 道 警 告 标 志, 如 图 28a 所 示 ;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 为 白 色 菱 形 图 案, 图 中 距 离 范 围 支 路 及 以 下 等 级 取 下 限, 主 干 路 以 上 等 级 取 上 限, 次 干 路 可 取 中 间 值, 如 图 28b 所 示 ; 18

a) 人 行 横 道 线 示 例 ( 单 位 :m) b) 白 色 菱 形 图 案 示 例 ( 单 位 :cm) 图 28 车 行 道 横 向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b) 行 人 一 次 横 穿 马 路 的 距 离 应 小 于 18m, 大 于 18m 时 应 设 置 安 全 岛 ; 车 行 道 宽 度 大 于 30m, 且 设 有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道 路 上, 应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处 的 人 行 横 道 上 设 置 安 全 岛, 安 全 岛 长 度 宜 大 于 或 等 于 人 行 横 道 宽 度, 宽 度 与 中 央 分 隔 带 相 同, 最 小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m; c) 设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路 口 或 路 段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遇 下 列 情 况 可 错 位, 如 图 29 所 示 : 1) 安 全 岛 面 积 不 能 满 足 等 候 信 号 放 行 的 行 人 停 留 需 要 ; 2) 立 交 桥 大 桥 等 桥 墩 或 其 他 构 筑 物 遮 挡 驾 驶 员 视 线 的 地 点 图 29 人 行 横 道 线 错 位 设 置 示 例 d) 双 向 过 街 行 人 流 量 均 特 别 大 的 路 段, 可 并 列 设 置 两 道 人 行 横 道 线, 使 斑 马 线 虚 实 段 相 互 交 错, 并 辅 以 方 向 箭 头 指 示 行 人 靠 左 右 分 道 过 街, 如 图 30 所 示 图 30 交 错 式 双 向 人 行 横 道 线 19

5.13 车 种 专 用 车 道 线 5.13.1 公 交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除 公 交 车 外, 其 他 车 种 及 行 人 不 得 进 入 车 道 ; b) 适 用 条 件 : 常 规 公 交 走 廊 上 的 公 交 车 专 用 道 应 配 套 设 置 公 交 专 用 道 标 线 ; c) 设 置 样 式 : 黄 色 虚 线, 线 宽 25cm, 虚 实 比 为 4:4, 标 写 的 文 字 为 公 交 专 用, 可 在 文 字 下 加 标 专 用 的 时 间 汉 字 及 数 字 高 度 为 400cm, 纵 向 间 距 250cm, 汉 字 宽 度 取 250cm, 数 字 字 母 及 其 他 符 号 宽 度 为 汉 字 宽 度 的 一 半, 如 图 31 所 示 ; d) 注 意 事 项 : 1) 公 交 车 专 用 车 道 线 从 起 点 开 始 标 绘, 每 经 过 一 个 交 叉 口 重 复 出 现 一 次 字 符 ; 2) 当 相 邻 交 叉 口 间 距 大 于 500m 时, 可 在 中 间 适 当 地 点 增 加 施 划 字 符 ; 3)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线 应 与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 4) 公 交 专 用 道 在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处 应 设 网 状 线, 表 示 禁 止 以 任 何 原 因 在 该 区 域 停 车, 如 图 32 所 示 图 31 公 交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一 ( 单 位 :cm) 图 32 公 交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二 5.13.2 货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除 规 定 货 运 车 辆 外, 其 他 车 种 及 行 人 不 得 进 入 车 道 ; b) 适 用 条 件 : 城 市 主 要 货 运 通 道 上 的 货 车 专 用 道 应 配 套 设 置 货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 c) 设 置 样 式 : 货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由 白 色 虚 实 线 及 白 色 文 字 组 成, 白 色 实 线 线 宽 30cm, 虚 线 线 宽 15cm, 虚 实 比 为 4:4 标 写 的 文 字 为 货 车 专 用, 可 在 文 字 下 加 标 专 用 的 时 间 汉 字 及 数 字 高 度 为 400cm, 纵 向 间 距 250cm, 汉 字 宽 度 取 250cm, 数 字 字 母 及 其 他 符 号 宽 度 为 汉 字 宽 度 的 一 半 ; 20

d) 注 意 事 项 : 1) 货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从 起 点 开 始 标 绘, 每 经 过 一 个 车 道 开 口 重 复 出 现 一 次, 可 适 当 加 密 ; 2) 货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应 与 货 车 专 用 道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如 图 33 所 示 用 专 车 货 用 专 车 货 货 车 专 用 道 湖 里 大 道 货 车 专 用 道 入 口 图 33 货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5.13.3 BRT 专 用 道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除 BRT 车 辆 外, 其 他 车 种 及 行 人 不 得 进 入 车 道 ; b) 适 用 条 件 : 城 市 骨 干 公 交 线 路 上 的 BRT 专 用 道 应 配 套 设 置 BRT 专 用 道 标 线 ; c) 设 置 样 式 :BRT 专 用 道 标 线 由 黄 色 虚 实 线 及 黄 色 文 字 组 成, 线 形 与 公 交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相 同, 标 写 文 字 BRT 专 用, 汉 字 及 数 字 高 度 为 400cm, 纵 向 间 距 250cm, 汉 字 宽 度 取 250cm, 数 字 字 母 及 其 他 符 号 宽 度 为 汉 字 宽 度 的 一 半 进 站 路 段 标 划 为 黄 色 双 实 线 ; d) 注 意 事 项 : 1) 从 专 用 道 起 点 开 始 标 绘, 每 经 过 一 个 车 道 开 口 重 复 出 现 一 次 字 符, 可 适 当 加 密 字 符 ; 2) BRT 专 用 车 道 线 应 与 BRT 专 用 车 道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如 图 34 所 示 图 34 BRT 专 用 道 标 线 ( 单 位 :cm) 5.13.4 多 乘 员 专 用 车 道 : a) 标 线 含 义 : 该 车 行 道 为 有 多 个 乘 车 人 的 多 乘 员 车 辆 专 用 的 车 道, 未 载 乘 客 或 乘 员 数 未 达 规 定 的 车 辆 不 得 入 内 行 驶 ; b) 适 用 条 件 :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 21

c) 设 置 样 式 : 由 白 色 虚 线 及 白 色 文 字 组 成, 白 色 虚 线 的 线 段 长 度 和 间 隔 均 为 400cm, 线 宽 为 25cm, 标 写 文 字 为 : 多 乘 员 专 用, 汉 字 及 数 字 高 度 为 400cm, 纵 向 间 距 250cm, 汉 字 宽 度 取 250cm, 数 字 字 母 及 其 他 符 号 宽 度 为 汉 字 宽 度 的 一 半 ; d) 注 意 事 项 : 多 乘 员 车 辆 专 用 车 道 线 应 与 多 乘 员 车 辆 专 用 车 道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如 图 35 所 示 图 35 多 乘 员 专 用 道 标 线 ( 单 位 :cm) 5.13.5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该 车 道 为 非 机 动 车 道,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机 动 车 不 得 进 入 ; b) 适 用 条 件 : 适 用 于 非 机 动 车 流 量 大 以 慢 行 交 通 为 主 的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路 标 线 ; c) 设 置 样 式 : 由 车 道 线 非 机 动 车 标 记 图 案 和 非 机 动 车 文 字 组 成,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以 仅 采 用 非 机 动 车 图 标 而 不 标 文 字 标 记 汉 字 及 数 字 高 度 为 400cm, 纵 向 间 距 250cm, 汉 字 宽 度 取 250cm, 数 字 字 母 及 其 他 符 号 宽 度 为 汉 字 宽 度 的 一 半 ; d) 非 机 动 车 图 标 长 度 最 小 为 100cm, 宽 度 最 小 为 80cm, 施 划 于 车 道 起 点 或 车 道 中 央,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如 图 36 所 示 ; e) 在 交 叉 口 内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颜 色 为 蓝 色, 宽 度 根 据 流 量 确 定, 一 般 不 小 于 1.5m, 应 设 置 在 人 行 横 道 内 侧, 边 缘 线 距 人 行 横 道 5cm 图 36 非 机 动 车 道 标 线 22

5.13.6 小 型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该 车 行 道 为 小 型 车 专 用 车 道, 其 他 车 型 不 得 长 时 间 占 用 ; b) 适 用 条 件 : 用 于 单 向 两 条 及 两 条 以 上 机 动 车 道 中 的 小 型 车 道 的 标 识 ; c) 设 置 样 式 : 在 车 行 道 内 施 划 小 型 车 路 面 文 字, 汉 字 及 数 字 高 度 为 400cm, 纵 向 间 距 250cm, 汉 字 宽 度 取 250cm, 数 字 字 母 及 其 他 符 号 宽 度 为 汉 字 宽 度 的 一 半, 如 图 37 所 示 图 37 小 型 车 专 用 车 道 标 线 5.13.7 大 型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 a)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大 型 车 应 该 在 该 车 道 内 行 驶, 其 他 车 型 不 得 长 时 间 占 用 ; b) 适 用 条 件 : 用 于 单 向 两 条 及 两 条 以 上 机 动 车 道 中 的 大 型 车 道 的 标 识 ; c) 设 置 样 式 : 在 行 车 道 内 施 划 大 型 车 路 面 文 字, 汉 字 及 数 字 高 度 为 400cm, 纵 向 间 距 250cm, 汉 字 宽 度 取 250cm, 数 字 字 母 及 其 他 符 号 宽 度 为 汉 字 宽 度 的 一 半, 如 图 38 所 示 图 38 大 型 车 专 用 道 标 线 5.14 道 路 渐 变 段 标 线 5.14.1 标 线 含 义 :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路 宽 或 车 道 数 变 化, 应 谨 慎 行 车, 并 禁 止 超 车 5.14.2 适 用 条 件 : 适 用 于 交 叉 口 展 宽 过 渡 段 路 段 宽 度 发 生 变 化 及 车 道 需 要 偏 移 的 地 点 5.14.3 设 置 样 式 : 标 线 颜 色 为 黄 色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L 按 下 式 (1) 确 定 : 式 (1) 式 中 :L 为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m);v 为 设 计 车 速 (km/h);w 为 变 化 宽 度 (m); 式 (1) 计 算 结 果 大 于 表 4 中 所 示 最 小 值 时, 采 用 计 算 结 果 作 为 实 际 渐 变 段 长 度, 反 之 采 用 表 4 所 示 最 小 值 作 为 实 际 渐 变 段 长 度 23

表 4 渐 变 段 长 度 最 小 值 设 计 速 度 V(km/h) 最 小 值 (m) 设 计 速 度 V(km/h) 最 小 值 (m) 20 20 60 40 30 25 70 70 40 30 80 85 50 35 >80 100 5.14.4 图 39 为 路 宽 缩 减 或 车 道 数 变 化 时 过 渡 段 标 线 的 划 法 M 为 警 告 标 志 前 置 距 离 值, 最 小 可 取 为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D 为 路 宽 缩 减 终 点 标 线 延 长 距 离, 在 道 路 设 计 速 度 大 于 等 于 60km/h 时, 为 40m, 设 计 速 度 小 于 60km/h 时, 为 20m 5.14.5 在 路 宽 缩 窄 的 一 侧 应 划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并 应 配 合 设 置 窄 路 标 志 5.14.6 道 路 宽 度 渐 变 段 标 线 应 使 用 填 充 线, 填 充 线 为 倾 斜 的 平 行 粗 实 线, 线 宽 45cm, 间 隔 100cm, 倾 斜 角 度 为 45 图 39 常 用 渐 变 段 标 线 应 用 示 例 图 24

5.15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线 5.15.1 标 线 含 义 : 用 以 指 示 路 面 有 固 定 性 障 碍 物,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谨 慎 行 车, 引 导 交 通 流 顺 畅 驶 离 障 碍 物 区 域 5.15.2 适 用 条 件 : 当 道 路 中 心 或 车 道 中 有 上 跨 桥 梁 的 桥 墩 中 央 分 隔 带 端 头 标 志 杆 柱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行 车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的 障 碍 物 时, 应 设 置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志 来 指 引 驾 驶 员 绕 过 障 碍 物 5.15.3 设 置 样 式 : 标 线 的 颜 色 应 根 据 障 碍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与 中 心 线 或 车 道 分 界 线 的 颜 色 一 致, 外 廓 线 宽 度 原 则 上 与 相 接 的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或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相 同, 填 充 线 为 倾 斜 的 平 行 粗 实 线, 线 宽 45cm, 间 隔 100cm, 倾 斜 角 度 为 45 D 为 标 线 延 长 距 离, 设 计 速 度 不 小 于 60km/h 的 道 路 D 为 40m, 其 他 道 路 D 为 20m, 近 障 碍 物 线 或 渐 变 段 长 度 L 按 5.14 规 定 确 定, 如 图 40 图 41 所 示 5.15.4 标 线 距 离 物 理 障 碍 物 ( 栅 栏 护 栏 突 起 交 通 岛 桥 墩 中 央 分 隔 带 灯 座 标 志 基 座 等 ), 从 标 线 中 心 到 障 碍 物 距 离 一 般 为 50cm, 特 殊 情 况 下 不 小 于 30cm 图 40 道 路 中 心 障 碍 物 标 线 ( 单 位 :cm) 图 41 车 道 分 界 线 障 碍 物 标 线 ( 单 位 :cm) 5.16 立 面 标 记 5.16.1 标 线 含 义 : 立 面 标 记 用 以 提 醒 驾 驶 人 注 意, 在 车 行 道 或 近 旁 有 高 出 路 面 的 构 造 物, 以 防 止 发 生 碰 撞 5.16.2 适 用 条 件 : a) 跨 线 桥 渡 槽 等 的 墩 柱 或 侧 墙 端 面 上 ; b) 隧 道 洞 口 的 壁 面 上 ; 25

c) 人 行 横 道 的 安 全 岛 上 ; d) 照 明 不 良 不 易 引 起 注 意 的 中 央 分 隔 墩 上 5.16.3 设 置 样 式 : 立 面 标 记 为 黄 黑 相 间 的 倾 斜 线 条, 斜 线 倾 角 为 45, 线 宽 及 其 间 距 均 为 15cm, 涂 画 高 度 距 离 路 面 至 少 2.5m, 在 设 置 时 应 把 向 下 倾 斜 的 一 边 朝 向 车 行 道, 如 图 42 所 示 图 42 立 面 标 记 5.16.4 注 意 事 项 : 当 障 碍 物 为 中 央 分 隔 墩 时, 在 隔 离 墩 墙 面 上 应 设 置 立 面 标 记, 在 地 面 导 向 的 标 线 处, 可 配 合 设 置 柔 性 的 防 撞 设 施, 如 图 43 所 示 图 43 立 面 标 记 与 地 面 标 线 配 合 设 置 示 例 5.17 突 起 路 标 5.17.1 标 线 含 义 : 固 定 于 路 面 上 起 标 线 作 用 的 突 起 标 记 块, 可 用 来 标 记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等 5.17.2 适 用 条 件 : 可 用 来 标 记 弯 道 进 出 口 匝 道 导 流 标 线 道 路 变 窄 路 面 障 碍 物 等 危 险 路 段 5.17.3 设 置 样 式 : 常 见 的 凸 起 路 标 尺 寸 如 图 44 所 示 26

图 44 立 面 标 记 与 地 面 标 线 配 合 设 置 示 例 ( 单 位 :cm) 5.17.4 注 意 事 项 : a) 突 起 路 标 与 标 线 配 合 使 用 时, 应 选 用 主 动 发 光 型 或 定 向 反 光 型, 其 颜 色 与 标 线 颜 色 一 致, 布 设 间 隔 为 6m~15m, 一 般 设 置 在 标 线 的 空 当 中, 也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加 密 与 边 缘 线 和 中 心 单 实 线 配 合 使 用 时, 突 起 路 标 应 设 置 在 标 线 的 一 侧, 其 间 隔 应 与 在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设 置 的 间 隔 相 同, 如 图 45 所 示 ; 图 45 突 起 路 标 与 标 线 配 合 设 置 示 例 ( 单 位 :m) b) 突 起 路 标 与 进 出 口 匝 道 标 线 导 流 标 线 道 路 变 窄 标 线 路 面 障 碍 物 标 线 等 配 合 使 用 时, 应 根 据 实 际 线 形 进 行 布 设, 力 求 夜 间 轮 廓 分 明, 清 晰 可 见, 如 图 46 所 示 ; 图 46 出 口 匝 道 突 起 路 标 设 置 示 例 ( 单 位 :m) c) 突 起 路 标 单 独 用 作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时, 其 布 设 间 距 推 荐 值 为 1~1.2m, 也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加 密 壳 体 颜 色 应 与 标 线 颜 色 一 致, 并 应 使 突 起 路 标 表 面 具 有 足 够 的 摩 擦 系 数, 如 图 47 所 示 ; 27

图 47 突 起 路 标 组 成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示 例 ( 单 位 :m) d) 突 起 路 标 单 独 用 作 减 速 标 线 时, 其 布 设 间 距 推 荐 值 为 30cm~50cm, 并 应 使 突 起 路 标 表 面 具 有 足 够 的 摩 擦 系 数 5.18 道 路 主 线 出 入 口 标 线 5.18.1 标 线 含 义 : 用 于 引 导 驶 入 或 驶 出 车 辆 的 运 行 轨 迹, 提 供 安 全 交 汇, 减 少 与 突 出 缘 石 碰 撞 的 可 能 包 括 出 入 口 的 横 向 标 线 三 角 地 带 的 标 线 5.18.2 适 用 条 件 : 适 用 于 有 主 辅 路 的 城 市 道 路 的 主 线 进 出 口 处, 以 及 立 交 的 进 出 口 匝 道 5.18.3 设 置 样 式 : 出 入 口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按 出 入 口 的 结 构 类 型 分 为 直 接 式 和 平 行 式 两 种, 应 结 合 立 交 的 形 式 和 出 入 口 的 具 体 线 形 进 行 设 计 布 置 各 类 出 入 口 标 线 的 具 体 划 法 如 图 48~ 图 52 所 示 图 48 出 入 口 标 线 大 样 图 ( 单 位 :cm) 28

图 49 直 接 式 出 口 标 线 图 50 平 行 式 出 口 标 线 29

图 51 直 接 式 入 口 标 线 图 52 平 行 式 入 口 标 线 5.19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5.19.1 标 记 含 义 : 利 用 路 面 文 字 指 示 或 限 制 车 辆 行 驶 5.19.2 适 用 条 件 : 路 面 文 字 宜 设 置 在 需 要 指 示 或 者 限 制 车 辆 行 驶 的 路 段, 但 不 宜 设 置 在 曲 线 路 段 或 下 坡 路 段 5.19.3 设 置 样 式 :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的 高 度 应 根 据 道 路 的 设 计 速 度 确 定 文 字 的 高 度 宽 度 以 及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5 规 定 30

表 5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规 格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速 度 (km/h) 字 高 (m) 字 宽 (m) 纵 向 间 距 (m) <40 3 1 2 40 且 <60 4.5 1.5 3 60 6 2 4 6 交 叉 口 标 线 交 叉 口 标 线 的 设 置 以 保 障 交 叉 口 交 通 的 安 全 有 序 高 效 为 目 标,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设 计 路 面 标 线 : a) 根 据 路 口 交 通 流 量 流 向 等 情 况 适 当 开 辟 左 右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开 辟 专 用 车 道 应 首 先 考 虑 加 宽 路 口 与 缩 减 车 道 宽 度, 其 他 措 施 的 优 先 次 序 为 : 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并 缩 小 车 行 道 宽 度 偏 移 道 路 中 心 线 并 缩 小 车 行 道 宽 度 缩 小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 b) 出 口 道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不 应 少 于 任 何 一 个 信 号 相 位 内 驶 入 该 出 口 道 的 进 口 车 道 数 ( 无 专 用 右 转 信 号 控 制 的 右 转 车 流 不 计 ) 6.1 导 向 箭 头 6.1.1 导 向 箭 头 用 以 指 示 车 辆 的 行 驶 方 向, 含 义 见 表 6 表 6 导 向 箭 头 含 义 导 向 箭 头 含 义 指 示 直 行 指 示 前 方 可 直 行 或 左 转 指 示 前 方 左 转 指 示 前 方 右 转 指 示 前 方 可 直 行 或 右 转 31

指 示 前 方 掉 头 指 示 前 方 可 直 行 或 掉 头 指 示 前 方 可 左 转 或 掉 头 指 示 前 方 道 路 仅 可 左 右 转 弯 提 示 前 方 道 路 有 左 弯 或 需 向 左 合 流 提 示 前 方 道 路 有 右 弯 或 需 向 右 合 流 6.1.2 适 用 条 件 : a) 行 驶 方 向 受 限 制 的 交 叉 入 口 ; b) 减 少 车 道 数 的 路 段 ; c) 设 有 专 用 车 道 的 交 叉 口 或 路 段 ; d) 畸 形 复 杂 的 交 叉 口 ; e) 渠 化 后 的 车 道 6.1.3 设 置 样 式 : 设 计 速 度 不 大 于 4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如 图 53 所 示 ; 设 计 速 度 大 于 40km/h 而 小 于 8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如 图 54 所 示 ; 32

图 53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一 ( 单 位 :cm) 图 54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二 ( 单 位 :cm) 33

6.1.4 设 置 位 置 : 交 叉 路 口 驶 入 段 的 车 道 内, 应 有 导 向 箭 头 标 明 各 车 道 的 行 驶 方 向 距 路 口 最 近 的 第 一 组 导 向 箭 头 在 距 停 止 线 3m~5m 处 设 置, 第 二 组 在 导 向 车 道 的 起 始 位 置 设 置, 箭 头 起 始 端 部 与 导 向 车 道 线 起 始 端 部 平 齐, 第 三 组 箭 头 设 置 在 距 离 渐 变 段 起 点 3m~5m 处, 第 四 组 箭 头 作 为 预 告 箭 头 在 距 第 二 组 箭 头 前 30m~50m 间 隔 设 置, 预 告 箭 头 指 示 方 向 应 与 前 方 导 向 车 道 允 许 行 驶 方 向 保 持 一 致 如 图 55 所 示 图 55 路 口 导 向 箭 头 设 置 示 意 图 ( 单 位 :m) 6.2 导 向 车 道 线 6.2.1 标 线 含 义 : 用 以 指 示 车 辆 应 按 导 向 方 向 行 驶 的 导 向 车 道 的 位 置, 禁 止 车 辆 变 更 车 道 6.2.2 适 用 条 件 : 适 用 于 交 叉 口 的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分 为 固 定 式 和 可 变 式 两 种 导 向 车 道 线 6.2.3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实 线, 线 宽 15cm, 施 划 长 度 根 据 路 口 大 小 以 及 交 通 量 等 条 件 确 定, 最 短 不 短 于 30m 6.2.4 注 意 事 项 :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其 他 导 向 车 道 线, 车 道 内 不 设 导 向 箭 头, 可 与 可 变 导 向 箭 头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控 制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图 56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标 线 ( 单 位 :cm) 34

图 57 导 向 车 道 标 线 示 例 6.3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6.3.1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交 叉 口 左 转 弯 车 辆 的 专 用 机 动 车 道, 禁 止 车 辆 变 更 车 道, 其 他 转 向 车 辆 不 得 入 内 6.3.2 适 用 条 件 :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车 道 的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当 左 转 弯 交 通 量 超 过 进 口 道 总 流 量 的 10% 以 上 时, 应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6.3.3 设 置 样 式 : a) 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宽 度 : 可 以 通 过 减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如 图 58 所 示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开 辟 后, 可 保 留 中 央 分 隔 带 剩 余 的 面 积, 但 如 果 剩 余 的 部 分 宽 度 不 足 0.5m 且 中 央 分 隔 带 本 身 未 被 加 高, 可 以 仅 设 置 路 面 标 线 图 58 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开 辟 左 转 专 用 道 b) 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并 缩 小 车 行 道 宽 度 :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较 小, 仅 靠 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足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时, 可 采 用 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缩 减 行 车 道 宽 度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如 图 59 所 示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宽 度 S 由 公 式 2 计 算 得 出, 其 中 V 为 速 度,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 (km/h), 渐 变 段 长 度 L 按 2.11 的 规 定 确 定 ; W1 为 车 行 道 35

分 界 线 偏 移 的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w2 为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缩 小 的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 计 算 L 所 用 的 W 取 W1,W2 中 的 大 者 ( 式 2) 图 59 消 减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缩 减 车 行 道 宽 度 相 结 合 开 辟 左 转 专 用 道 c) 偏 移 道 路 中 心 线 并 缩 小 车 行 道 宽 度 : 在 无 法 利 用 减 小 中 央 分 离 带 宽 度 来 确 保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宽 度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偏 移 道 路 中 心 线 并 缩 小 交 叉 口 驶 入 处 的 车 行 道 宽 度,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如 图 60 所 示, 其 中 V 为 速 度,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 (km/h), 渐 变 段 长 度 L 按 5.14 的 规 定 确 定 ; W1 为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偏 移 的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w2 为 道 路 中 心 线 偏 移 的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 计 算 L 所 用 的 W 取 W1,W2 中 的 大 者 S 按 式 (2) 计 算, 单 位 为 米 (m) 图 60 偏 移 道 路 中 心 线 并 缩 小 车 道 宽 度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d) 缩 小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 在 设 有 硬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道 路, 可 在 交 叉 路 口 附 近 缩 小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仅 靠 缩 减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能 确 保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的 宽 度 时, 路 口 其 他 车 行 道 的 宽 度 可 进 行 适 当 的 缩 减 如 图 61 所 示, 其 中 V 为 速 度,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 (km/h), 渐 变 段 长 度 L 按 5.14 的 规 定 确 定 ; W1 为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偏 移 的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w2 为 道 路 中 心 线 偏 移 的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 计 算 L 所 用 的 W 取 W1,W2 中 的 大 者 S 按 式 (2) 计 算, 单 位 为 米 (m) 36

图 61 缩 小 路 肩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以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e) T 型 交 叉 口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与 对 向 驶 入 直 行 道 的 相 对 设 置 : T 型 交 叉 口 设 置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时, 需 在 进 入 交 叉 口 前 将 对 向 直 行 车 辆 行 驶 路 线 进 行 偏 移, 以 降 低 直 行 车 辆 与 左 转 弯 车 辆 在 交 叉 口 内 的 相 互 影 响 如 图 62 所 示 f)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长 度 : 图 62 T 型 交 叉 口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与 对 向 直 行 车 道 的 相 对 位 置 1)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由 以 下 几 部 分 组 成 : 将 左 转 弯 车 辆 引 导 到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上 的 渐 变 段 区 间 左 转 弯 车 辆 减 速 时 必 要 的 区 间 以 及 左 转 弯 车 排 队 所 必 须 的 区 间 2) 这 些 区 间 长 度 的 累 加 即 为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长 度 为 避 免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过 长 设 置 困 难, 可 将 渐 变 段 区 间 作 为 减 速 区 间 使 用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的 长 度 Lt 按 下 式 (3) 计 算 : Lt=Ld+Ls 式 (3) 注 : 式 中,Ld 为 减 速 所 必 须 的 最 小 长 度 (Ldmin) 和 左 转 弯 渐 变 段 长 度 (L) 中 数 值 较 大 的 一 个,Ls 是 左 转 弯 排 队 长 度, 单 位 均 为 米 3) 信 号 灯 控 制 交 叉 口 左 转 弯 车 辆 排 队 所 需 长 度 : Ls =1.5 N s 式 (4) 注 : 式 中 :N 为 一 个 周 期 内 平 均 左 转 弯 车 辆 的 台 数 ( 台 );s 为 平 均 车 头 间 隔 (m) 4) 无 信 号 控 制 交 叉 口 左 转 弯 车 辆 排 队 所 需 长 度 : 37

Ls =2 M s 式 (5) 注 : 式 中 :M 为 1 分 钟 时 间 内 平 均 左 转 弯 车 辆 的 台 数 公 式 (4) (5) 计 算 出 的 Ls 值 若 大 于 30m 时 即 取 计 算 值, 若 计 算 值 小 于 30m 时 L s 应 取 30m 左 转 弯 车 辆 排 队 时 的 平 均 车 头 间 隔 s, 小 型 车 可 取 为 6m, 大 型 车 可 取 为 12m 如 无 法 得 出 大 型 车 混 入 率, 则 可 取 s 为 7m 统 一 计 算 g) 注 意 事 项 : 1) 开 辟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时, 进 口 道 所 有 车 行 道 的 宽 度 都 应 符 合 5.2 条 的 规 定 ; 2) 在 城 市 道 路 中, 应 在 所 有 条 件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确 保 获 得 最 大 的 左 转 弯 车 行 道 长 度, 可 缩 小 渐 变 段 区 间 的 长 度 以 尽 可 能 增 加 排 队 区 间 的 长 度 ; 3) 在 公 路 中, 需 要 在 保 证 充 分 的 渐 变 段 区 间 长 度 的 基 础 上 设 置 必 要 的 左 转 弯 车 行 道 6.4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6.4.1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交 叉 口 右 转 弯 车 辆 的 专 用 机 动 车 道, 禁 止 车 辆 变 更 车 道, 其 他 转 向 车 辆 不 得 入 内 6.4.2 适 用 条 件 : a) 交 角 是 锐 角 的 交 叉 口 ; b) 预 计 右 转 弯 交 通 量 大 于 进 口 道 总 流 量 的 15% 且 右 转 弯 车 流 量 大 于 200pcu/h 时 ; c) 右 转 弯 车 道 的 设 计 速 度 要 求 大 于 30km/h 时 ; d) 右 转 弯 车 辆 多 人 行 横 道 流 量 大, 等 待 右 转 弯 的 车 辆 严 重 影 响 直 行 车 辆 通 行 时 6.4.3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实 线, 线 宽 15cm,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长 度 和 渐 变 段 长 度 的 确 定 方 法 可 参 照 左 转 弯 专 用 道 确 定 方 法 计 算, 一 般 为 50~80m, 特 殊 情 况 下 不 得 小 于 30m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设 置 如 图 63 所 示 图 63 右 转 弯 专 用 道 设 置 示 例 6.5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6.5.1 标 线 含 义 : 用 来 指 示 左 转 弯 车 辆 在 直 行 时 段 进 入 待 转 区 等 待 左 转 的 位 置 6.5.2 适 用 条 件 : 设 有 左 转 弯 专 用 信 号 且 辟 有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时 适 用, 设 于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前 端, 伸 入 交 叉 路 口 内, 但 不 妨 碍 对 向 直 行 车 辆 的 正 常 行 驶 6.5.3 设 置 样 式 :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为 两 条 平 行 并 略 带 弧 形 的 白 虚 线, 线 宽 15cm,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均 为 50cm, 弧 线 前 端 标 划 停 止 线 在 待 转 区 内 须 施 划 白 色 左 转 弯 导 向 箭 头, 导 向 箭 头 长 300cm, 一 般 在 左 转 弯 待 转 区 的 起 始 位 置 和 停 止 线 前 各 施 划 一 组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与 对 向 直 行 车 流 轨 迹 保 持 100cm 以 上 安 全 距 离, 如 图 64 图 65 所 示 38

6.5.4 注 意 事 项 : 在 中 分 带 较 宽 的 地 点,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可 以 设 置 成 少 条 变 多 条 的 形 式, 以 充 分 利 用 空 间, 增 加 左 转 弯 的 通 行 能 力 图 64 左 转 弯 待 转 区 设 置 示 例 一 ( 单 位 :cm) 图 65 左 转 弯 待 转 区 设 置 示 例 二 6.6 路 口 导 向 线 6.6.1 标 线 含 义 : 设 在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用 以 标 示 机 动 车 之 间 及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之 间 的 分 界 6.6.2 适 用 条 件 : 适 用 于 面 积 过 大 形 状 不 规 则 以 及 交 通 组 织 复 杂 的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39

6.6.3 设 置 样 式 : 路 口 导 向 线 为 白 色 或 黄 色 虚 线, 实 线 段 200cm, 间 隔 200cm, 线 宽 15cm 路 口 导 向 线 有 左 转 弯 直 行 右 转 弯 等 导 向 线 导 向 线 与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的 分 界 线 或 边 缘 线 (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界 线 ) 之 间 应 用 白 色 圆 曲 虚 线 连 接 ; 相 邻 道 路 中 心 线 之 间 应 用 黄 色 圆 曲 虚 线 连 接, 如 图 66 所 示 路 口 其 他 导 向 线 可 用 直 虚 线 或 圆 弧 虚 线 连 接, 导 向 线 不 应 在 路 口 内 交 叉, 两 条 导 向 线 之 间 应 保 证 100cm 以 上 的 安 全 距 离 图 66 路 口 导 向 线 ( 单 位 :cm) 6.7 停 止 线 6.7.1 标 线 含 义 : 用 以 表 示 车 辆 等 候 放 行 的 停 车 位 置 6.7.2 适 用 条 件 : 可 施 划 于 有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的 交 叉 路 口,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左 弯 待 转 区 的 前 端 人 行 横 道 前 及 其 他 需 要 车 辆 停 车 的 位 置 6.7.3 设 置 样 式 : 白 色 实 线, 线 宽 40cm, 线 形 尺 寸 如 图 所 示 ; 停 止 线 应 设 置 在 最 有 利 于 驾 驶 员 瞭 望 的 位 置 停 止 线 应 退 后 人 行 横 道 一 定 距 离, 有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交 叉 口 退 后 1 米,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交 叉 口, 相 交 道 路 等 级 相 差 一 级 时 停 车 线 各 退 后 人 行 横 道 2 米, 相 差 两 级 时 停 车 线 各 退 后 人 行 横 道 3 米, 如 图 67 所 示 40

图 67 停 止 线 ( 单 位 :cm) 6.7.4 注 意 事 项 : 停 止 线 对 横 向 道 路 左 转 弯 机 动 车 正 常 通 行 有 影 响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车 道 的 停 止 线 视 交 叉 口 空 间 条 件 作 适 当 后 移, 一 般 在 100cm~300cm 之 间, 以 能 够 确 保 左 转 弯 机 动 车 安 全 通 行 为 准, 如 图 68 所 示 图 68 停 止 线 错 位 设 置 示 例 6.8 停 车 让 行 线 6.8.1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车 辆 在 此 路 口 必 须 停 车 让 干 道 车 辆 先 行 6.8.2 适 用 条 件 : a)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较 低 等 级 道 路 应 标 画 停 车 让 行 线 ; b)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相 同 等 级 道 路 均 应 标 画 停 车 让 行 线 ; c) 在 设 有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的 路 口, 出 路 面 条 件 无 法 施 划 标 线 外 均 应 设 置 停 车 让 行 线 6.8.3 设 置 样 式 : 停 车 让 行 线 为 两 条 平 行 白 色 实 线 和 一 个 白 色 停 字 白 色 实 线 宽 度 20cm, 间 隔 宽 度 20cm, 停 字 宽 100cm, 高 250cm 停 车 让 行 标 线 应 设 在 最 有 利 于 驾 驶 员 瞭 望 的 位 置 如 有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停 车 让 行 线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线 300cm, 停 字 距 离 停 止 线 250cm, 线 形 尺 寸 如 图 69 所 示 41

图 69 停 车 让 行 线 ( 单 位 :cm) 6.9 减 速 让 行 线 6.9.1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车 辆 在 此 路 口 必 须 减 速 让 干 道 车 辆 先 行 6.9.2 适 用 条 件 : a)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公 路 交 叉 口, 较 低 等 级 道 路 应 标 画 减 速 让 行 线 ; b)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公 路 交 叉 口, 相 同 等 级 道 路 均 应 标 画 减 速 让 行 线 ; c) 在 设 有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的 路 口, 出 路 面 条 件 无 法 施 划 标 线 外 均 应 设 置 停 车 让 行 线 6.9.3 设 置 样 式 : 减 速 让 行 线 为 两 条 平 行 的 虚 线 和 一 个 倒 三 角 形, 颜 色 为 白 色 虚 线 宽 20cm, 两 条 虚 线 间 隔 20cm 倒 三 角 形 底 宽 120cm, 高 300cm, 线 形 尺 寸 如 图 所 示 ; 减 速 让 行 标 线 应 设 在 最 有 利 于 驾 驶 员 瞭 望 的 位 置 如 有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减 速 让 行 线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线 300cm, 如 图 70 所 示 图 70 减 速 让 行 线 ( 单 位 :cm) 6.10 导 流 线 6.10.1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车 辆 需 按 规 定 的 路 线 行 驶, 不 得 压 线 或 越 线 行 驶 6.10.2 适 用 条 件 : 主 要 用 于 过 宽 不 规 则 或 行 驶 条 件 比 较 复 杂 的 交 叉 路 口, 立 体 交 叉 的 匝 道 口 或 其 他 特 殊 地 点 导 流 线 应 根 据 交 叉 路 口 的 地 形 和 交 通 流 量 流 向 情 况 进 行 设 计 42

6.10.3 设 置 样 式 : 导 流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相 连 时, 也 可 用 黄 色 标 线 型 式 可 分 为 单 实 线 V 型 线 和 斜 纹 线 三 种 外 围 线 宽 20cm, 内 部 填 充 线 宽 为 45cm, 间 隔 为 l00cm, 倾 斜 角 为 45 导 流 线 设 置 示 例 见 图 71~ 图 73 所 示 图 71 十 字 交 叉 口 导 流 线 设 置 示 例 图 72 T 型 交 叉 口 导 流 线 设 置 示 例 43

图 73 平 面 环 形 交 叉 口 导 流 线 设 置 示 例 6.11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 6.11.1 标 线 含 义 : 表 示 该 车 道 禁 止 车 辆 掉 头 或 转 弯 6.11.2 适 用 条 件 : 由 于 道 路 条 件 或 交 通 量 限 制 不 允 许 掉 头 或 转 弯 或 者 因 采 取 绕 行 组 织 方 式 而 禁 止 直 接 掉 头 或 转 弯 的 路 口, 应 配 合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志 设 置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线 6.11.3 设 置 样 式 :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 由 黄 色 导 向 箭 头 和 黄 色 叉 形 标 记 组 合 而 成, 图 形 标 记 长 500cm, 宽 80cm, 间 距 100cm, 标 线 线 宽 为 20cm, 如 图 74 图 75 所 示 6.11.4 注 意 事 项 : a) 如 本 车 道 为 限 时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车 道, 应 在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 下 附 加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时 间 段 的 黄 色 文 字 ; b)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 应 与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图 74 禁 止 掉 头 标 记 ( 单 位 :cm) 44

图 75 禁 止 转 弯 标 记 ( 单 位 :cm) 6.12 交 叉 口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6.12.1 交 叉 口 模 式 分 类 根 据 交 叉 道 路 等 级 与 形 状 对 交 叉 口 按 表 7 进 行 分 类 : 表 7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主 要 类 型 道 路 等 级 快 速 路 主 干 道 次 干 道 支 路 快 速 路 立 交 形 式 立 交 形 式 T 型 T 型 主 干 道 十 字 T 型 环 岛 立 交 形 式 其 他 形 状 十 字 T 型 其 他 十 字 T 型 其 他 次 干 道 十 字 T 型 其 他 十 字 T 型 其 他 支 路 十 字 T 型 其 他 注 : 其 他 交 叉 口 形 式 主 要 包 括 Y 型 X 型 立 交 地 面 交 叉 口 铁 路 道 口 等 6.12.2 十 字 交 叉 口 标 线 6.12.2.1 应 根 据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的 形 状 交 通 量 车 行 道 宽 度 转 弯 车 辆 的 比 率 及 交 通 组 织 等 情 况, 合 理 设 置 路 口 标 线 十 字 交 叉 口 按 照 相 交 道 路 等 级 又 可 分 为 主 干 路 与 主 干 路 交 叉 口 主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主 干 路 与 支 路 交 叉 口, 次 干 路 与 次 支 道 路 交 叉 口 四 类 6.12.2.2 6 车 道 主 干 路 与 主 干 路 渠 化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76 所 示 交 叉 口 设 有 导 流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停 止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公 交 停 靠 站 标 线 等 45

图 76 6 车 道 主 干 路 与 主 干 路 渠 化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6.12.2.3 4 车 道 主 ( 次 ) 干 路 与 主 ( 次 ) 干 路 渠 化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77 所 示 交 叉 口 设 有 导 流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停 止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公 交 停 靠 站 标 线 等 图 77 4 车 道 主 ( 次 ) 干 路 与 主 ( 次 ) 干 路 渠 化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6.12.2.4 主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78 所 示 交 叉 口 设 置 有 导 流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停 止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非 机 动 车 标 线 等 46

图 78 主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6.12.2.5 主 干 路 与 支 路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79 所 示 交 叉 口 设 置 有 导 流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停 止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停 车 让 行 线 等 图 79 主 干 路 与 支 路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6.12.2.6 次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或 支 路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80 所 示 交 叉 口 设 置 有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减 速 让 行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示 等 47

图 80 次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或 支 路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6.12.3 T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6.12.3.1 主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T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81 所 示 交 叉 口 设 有 车 道 导 向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减 速 让 行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停 止 线 等 图 81 主 干 路 - 次 干 路 T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48

6.12.4 环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6.12.4.1 无 信 号 灯 环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82 所 示 交 叉 口 设 置 有 导 流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停 止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停 车 让 行 线 等 图 82 无 信 号 灯 环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6.12.4.2 设 置 二 次 自 豪 等 控 制 的 环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83 所 示 交 叉 口 设 置 有 导 流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停 止 线 等 49

图 83 设 置 二 次 信 号 灯 控 制 环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50

6.12.5 特 殊 交 叉 口 标 线 6.12.5.1 Y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84 85 所 示 Y 型 交 叉 口 设 置 有 导 流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停 止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等 图 84 次 干 路 以 上 等 级 Y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图 85 次 干 路 以 上 等 级 道 路 与 支 路 的 Y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6.12.5.2 X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86 所 示 X 型 交 叉 口 设 导 流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停 止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等 51

图 86 主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X 型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6.12.6 立 交 地 面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如 图 87 所 示, 交 叉 口 设 置 有 导 流 线 车 道 分 隔 线 导 向 箭 头 停 止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等 图 87 立 交 地 面 层 交 叉 口 标 线 示 例 6.12.7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6.12.7.1 用 以 指 示 前 方 有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必 须 在 停 车 线 处 停 车, 在 确 认 安 全 情 况 下 或 信 号 灯 放 行 时, 才 可 通 过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分 为 有 人 看 守 和 无 人 看 守 两 种 形 式,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52

a) 交 叉 线 为 白 色 反 光 标 线, 线 宽 40cm, 长 600cm, 宽 300cm, 交 角 37 ; b) 铁 路 标 字, 白 色 反 光, 标 写 于 交 叉 线 的 左 右 部 位, 单 个 字 高 200cm, 宽 70cm; c) 横 向 虚 线, 白 色 反 光, 线 宽 40cm, 线 段 长 60cm, 间 隔 60cm; d)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道 线, 黄 色 反 光, 线 宽 l5cm, 铁 路 两 侧 长 度 均 应 大 于 30m; e) 停 止 线, 白 色 反 光, 线 宽 40cm 6.12.7.2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应 与 铁 路 道 口 警 告 标 志 及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有 关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6389 的 规 定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设 置 及 铁 路 标 字 如 图 88~ 图 90 所 示 所 示 图 88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图 89 无 人 看 管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示 例 53

图 90 有 人 看 管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示 例 54

A A DB3502/Z 029.2 2015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议 视 距 值 建 议 视 距 值 见 表 A.1 表 A.1 建 议 视 距 值 速 度 (km/h) 停 车 视 距 M1(m) 会 车 视 距 M2(m) 超 车 视 距 M3(m) 120 210 420 100 160 320 80 110 220 550 60 75 150 350 50 55 110 325 40 40 80 200 30 30 60 150 注 : 表 中 未 列 出 的 速 度 的 视 距 值, 可 用 内 插 或 外 插 法 求 算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