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2 0 1 3 年 12 月
目 录 前 言... II 1 总 则... 1 2 术 语 和 定 义... 2 3 基 本 规 定... 5 4 步 行 网 络 规 划... 8 5 步 行 空 间 设 计... 14 6 步 行 环 境 设 计... 22 7 自 行 车 网 络 规 划... 27 8 自 行 车 空 间 与 环 境 设 计... 31 9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设 计... 35 10 公 共 自 行 车 系 统... 38 11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与 公 共 交 通 的 结 合... 42 12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协 调... 46 13 其 他 要 求... 51 附 录 1: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编 制 大 纲... 54 附 录 2: 建 筑 控 制 线 和 贴 线 率 的 计 算 规 则... 64 附 录 3: 本 导 则 用 词 说 明... 66 I
前 言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出 行 灵 活 准 时 性 高, 在 我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发 展 基 础, 是 解 决 中 短 距 离 出 行 和 与 公 共 交 通 接 驳 换 乘 的 理 想 交 通 方 式, 是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3 36 号 ) 明 确 提 出 要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切 实 转 变 过 度 依 赖 小 汽 车 出 行 的 交 通 发 展 模 式,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印 发 的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城 2012 133 号 ) 对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发 展 目 标, 要 求 设 市 城 市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完 成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合 理 规 划 步 行 自 行 车 道 及 停 车 设 施, 并 提 出 近 期 建 设 方 案 为 科 学 规 范 地 编 制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切 实 改 善 居 民 出 行 环 境, 保 障 出 行 安 全, 推 动 绿 色 出 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开 展 了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 以 下 简 称 导 则 ) 的 编 制 工 作 导 则 参 照 既 有 标 准 和 规 范, 借 鉴 国 外 最 新 发 展 经 验 和 国 内 示 范 项 目 实 践, 广 泛 征 求 各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提 出 了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原 则 系 统 控 制 指 标 各 要 素 技 术 指 引 和 规 划 编 制 大 纲, 对 编 制 各 层 次 城 市 规 划 及 专 项 规 划,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对 既 有 道 路 改 善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城 市 绿 道 建 设 等 涉 及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相 关 内 容, 也 具 有 参 考 价 值 导 则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总 则 术 语 和 定 义 基 本 规 定 步 行 网 络 规 划 步 行 空 间 设 计 步 行 环 境 设 计 自 行 车 网 络 规 划 自 行 车 空 间 与 环 境 设 计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设 计 公 共 自 行 车 系 统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与 公 共 交 通 的 结 合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协 调 其 他 要 求 等 章 节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导 则 外, 还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导 则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编 制, 参 加 编 写 工 作 的 主 要 单 位 是 :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宇 恒 可 持 续 交 通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等 单 位 II
1 总 则 1.1.1 为 建 设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城 市 交 通 系 统, 落 实 国 家 节 能 减 排 和 生 态 文 明 战 略, 指 导 全 国 各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提 高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设 施 水 平 和 环 境 品 质, 特 制 订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以 下 简 称 导 则 1.1.2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各 层 次 城 市 规 划 及 专 项 规 划 中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指 引, 以 及 道 路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的 设 计 指 引 城 市 交 通 要 树 立 行 人 优 先 的 理 念, 倡 导 绿 色 出 行, 积 极 发 展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改 善 居 民 出 行 环 境, 保 障 出 行 安 全 应 建 设 完 善 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加 强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道 路 林 荫 绿 化 照 明 等 设 施 建 设, 切 实 转 变 过 度 依 赖 小 汽 车 出 行 的 交 通 发 展 模 式, 倡 导 以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组 织 城 市 或 片 区 的 用 地 功 能 和 空 间 布 局 1.1.3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是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步 行 交 通 是 居 民 出 行 的 基 本 方 式, 自 行 车 交 通 是 居 民 出 行 的 重 要 方 式 之 一 特 大 城 市 大 城 市 发 展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重 点 是 解 决 中 短 距 离 出 行 和 与 公 共 交 通 的 接 驳 换 乘 ; 中 小 城 市 要 将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作 为 主 要 交 通 方 式 予 以 重 点 发 展 1.1.4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可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编 制, 也 可 针 对 重 点 城 市 功 能 片 区 编 制, 编 制 完 成 后 应 定 期 修 编 步 行 与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可 同 时 编 制, 也 可 分 别 编 制, 且 均 应 满 足 本 导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应 统 筹 安 排 涉 及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网 络 空 间 环 境 交 通 衔 接 相 关 的 各 类 资 源 和 要 素, 需 要 将 包 括 建 筑 前 区 沿 河 绿 化 带 道 路 红 线 外 沿 路 绿 化 带 城 市 绿 道 等 在 内 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设 施 统 一 纳 入 规 划 设 计 范 围 1.1.5 本 导 则 没 有 规 定 的 应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执 行 1
2 术 语 和 定 义 2.1.1 路 侧 带 车 行 道 外 侧 立 缘 石 的 内 缘 与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范 围 路 侧 带 一 般 由 人 行 道 绿 化 带 和 设 施 带 等 组 成 2.1.2 步 行 道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的 步 行 通 道, 包 括 人 行 道 绿 化 带 和 设 施 带, 有 临 街 建 筑 时 可 包 括 路 侧 带 外 的 建 筑 退 线 空 间 ( 参 见 图 5.1.2) 2.1.3 人 行 道 路 侧 带 中 专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部 分, 也 称 步 行 通 行 区 或 步 行 通 行 带, 其 宽 度 为 步 行 道 的 有 效 宽 度 2.1.4 绿 化 带 / 设 施 带 绿 化 带 指 路 侧 带 中 为 行 车 及 行 人 遮 阳 并 美 化 环 境, 保 证 植 物 正 常 生 长 的 条 形 场 地 设 施 带 指 路 侧 带 中 为 护 栏 灯 柱 标 志 牌 座 椅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公 交 站 台 变 电 箱 书 报 亭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提 供 的 条 形 场 地 绿 化 带 与 设 施 带 都 是 城 市 步 行 道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绿 化 带 与 设 施 带 结 合 设 置 2.1.5 行 人 决 策 点 指 行 人 在 行 进 的 过 程 中 需 要 对 路 径 做 出 决 策 的 地 点, 如 步 行 道 起 止 点 转 折 处 分 岔 处 等 2.1.6 建 筑 退 线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构 造 或 其 附 属 设 施 外 立 面 水 平 退 离 道 路 红 线 进 行 建 造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2.1.7 建 筑 前 区 建 筑 前 区 指 人 行 道 与 临 街 建 筑 之 间 的 区 域, 为 开 门 台 阶 建 筑 雨 棚 市 政 设 施 橱 窗 标 志 牌 和 人 流 集 散 等 提 供 必 要 的 空 间, 是 城 市 步 行 道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可 包 括 建 筑 退 线 空 间 和 绿 化 带 或 设 施 带 2
2.1.8 建 筑 贴 线 为 保 证 街 道 界 面 的 完 整 性 与 城 市 空 间 的 整 体 性 所 划 定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在 一 定 高 度 内 需 紧 贴 该 线 建 造 2.1.9 路 侧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道 路 沿 线 两 侧 结 合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建 筑 退 线 空 间 等 设 置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2.1.10 自 行 车 过 街 带 通 过 地 面 标 志 标 线 或 铺 装 指 示 规 范 自 行 车 过 街 的 通 行 区 域, 提 高 自 行 车 过 街 的 安 全 性 2.1.11 公 共 生 活 - 公 共 空 间 调 研 方 法 公 共 生 活 - 公 共 空 间 调 研 方 法 (PLPS 方 法 ), 是 一 种 专 门 针 对 步 行 自 行 车 交 通 和 设 施 空 间 环 境 的 调 研 方 法 包 括 公 共 生 活 ( 行 人 流 量 行 人 停 留 ) 和 公 共 空 间 两 方 面 的 调 研, 通 过 了 解 人 在 公 共 空 间 中 行 为 活 动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评 价 现 状 公 共 空 间 的 质 量, 为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提 供 依 据 2.1.12 导 向 标 志 由 图 形 标 志 文 字 标 志 距 离 信 息 与 箭 头 符 号 组 合 形 成, 用 于 指 示 通 往 预 期 目 的 地 路 线 的 公 共 信 息 标 志 2.1.13 安 全 标 志 通 过 颜 色 与 几 何 形 状 的 组 合 表 达 通 用 的 安 全 信 息, 并 且 通 过 附 加 图 形 符 号 表 达 特 定 安 全 信 息 的 标 志 2.1.14 位 置 标 志 由 图 形 标 志 和 ( 或 ) 文 字 标 志 形 成, 用 于 标 明 服 务 设 施 或 服 务 功 能 所 在 位 置 的 公 共 信 息 标 志 2.1.15 无 障 碍 标 志 由 专 为 轮 椅 利 用 者 ( 老 年 人 肢 体 残 疾 人 伤 病 人 等 ) 视 觉 障 碍 者 使 用 的 图 形 符 号 文 字 ( 包 括 盲 文 ) 和 有 关 设 备 设 施 等 构 成, 用 于 提 高 导 向 位 置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的 标 志 3
2.1.16 稳 静 化 措 施 稳 静 化 措 施 是 道 路 设 计 中 一 系 列 工 程 和 管 理 措 施 的 总 称, 目 的 是 降 低 机 动 车 车 速 减 少 机 动 车 流 量, 以 改 善 道 路 周 边 居 民 的 生 活 环 境, 同 时 保 障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4
3 基 本 规 定 3.1.1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安 全 性 原 则 1) 应 优 先 保 障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使 用 者 在 城 市 交 通 系 统 中 的 安 全 性, 在 满 足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统 筹 考 虑 连 续 性 方 便 性 舒 适 性 等 要 求 2) 应 保 障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通 行 空 间, 不 得 通 过 挤 占 步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方 式 拓 宽 机 动 车 道, 杜 绝 安 全 隐 患 3)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道 应 通 过 各 种 措 施 与 机 动 车 道 隔 离, 不 应 将 绿 化 带 等 物 理 隔 离 设 施 改 造 为 护 栏 或 划 线 隔 离, 不 得 在 人 行 道 及 自 行 车 道 上 施 划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4) 在 过 街 设 施 道 路 照 明 市 政 管 线 街 道 界 面 等 的 设 计 和 维 护 中 应 考 虑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降 低 交 通 事 故 或 受 犯 罪 侵 害 的 风 险 3.1.2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连 续 性 原 则 1) 应 根 据 不 同 等 级 的 城 市 道 路 布 局 与 两 侧 用 地 功 能, 结 合 滨 水 公 园 绿 地 空 间, 形 成 由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步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与 步 行 专 用 路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构 成 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网 络, 保 证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的 连 续 通 畅 2) 在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网 络 与 铁 路 河 流 快 速 路 等 相 交 时, 应 通 过 工 程 及 管 理 措 施 保 障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安 全 连 续 通 行 3) 应 研 究 探 索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穿 越 公 园 小 区 以 及 大 院 的 可 行 措 施, 增 强 网 络 密 度, 提 高 连 通 性 4) 在 设 计 道 路 交 叉 口 和 过 街 设 施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人 行 道 和 自 行 车 道 的 连 续 性, 避 免 出 现 断 点 3.1.3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方 便 性 原 则 1) 在 既 有 城 区 改 造 新 区 建 设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等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设 施 布 局, 并 可 贯 通 周 边 公 园 大 型 居 住 区 内 部 路 网, 作 为 城 市 路 网 补 充, 形 成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的 便 捷 路 径, 完 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微 循 环 系 统 2) 鼓 励 结 合 城 市 水 体 山 体 绿 地 大 型 商 业 购 物 区 和 文 体 活 动 区, 建 设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路 或 禁 车 的 步 行 街 ( 区 ) 在 城 市 滨 水 空 间 和 公 园 绿 地 中 应 设 置 步 行 专 用 路 和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方 便 居 民 休 闲 健 身 和 出 行 3)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网 络 布 局 应 与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节 点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等 吸 引 点 紧 密 衔 接, 步 行 网 络 应 与 目 的 地 直 接 连 通,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应 尽 可 能 靠 5
近 目 的 地 设 置, 以 提 高 效 率 和 方 便 使 用 4) 应 特 别 注 意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系 统 的 无 障 碍 设 计, 以 方 便 老 人 儿 童 及 残 障 人 士 出 行 3.1.4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遵 循 舒 适 性 原 则 1) 在 道 路 新 建 改 造 和 其 他 相 关 建 设 项 目 过 程 中, 应 保 证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空 间 和 环 境 品 质, 保 障 系 统 舒 适 性, 增 强 吸 引 力 2) 除 满 足 基 本 通 行 需 求 外, 应 结 合 不 同 城 市 分 区 特 点, 结 合 周 围 建 筑 景 观, 建 设 完 善 的 林 荫 绿 化 照 明 排 水 街 道 家 具 易 于 识 别 的 标 志 及 无 障 碍 等 配 套 设 施, 尽 量 提 供 遮 阳 遮 雨 设 施, 提 高 舒 适 程 度 和 服 务 水 平 3) 应 与 城 市 景 观 绿 地 旅 游 系 统 相 结 合, 将 步 行 道 和 自 行 车 道 与 城 市 景 观 廊 道 绿 色 生 态 廊 道 休 闲 旅 游 热 线 合 并 设 置, 尽 可 能 串 联 城 市 重 要 景 观 节 点 和 公 共 开 敞 空 间, 提 升 整 体 环 境 品 质 4) 在 兼 顾 经 济 实 用 的 前 提 下, 应 考 虑 地 面 铺 装 植 物 配 植 照 明 标 识 及 城 市 家 具 的 美 观 性, 力 求 体 现 当 地 环 境 特 色, 彰 显 地 方 文 化 特 质 3.1.5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还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1) 应 着 重 处 理 好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与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的 衔 接, 优 化 换 乘 环 境, 密 切 车 站 与 目 的 地 的 联 系, 形 成 贯 通 一 体 的 出 行 链, 拓 展 公 共 交 通 覆 盖 范 围, 增 强 公 共 交 通 的 吸 引 力 2) 市 政 设 施 管 线 应 结 合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布 置, 并 考 虑 与 周 边 环 境 的 适 应 和 协 调,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结 合 沿 线 区 域 的 需 求 进 行 设 置, 并 考 虑 与 周 边 建 筑 已 有 服 务 设 施 整 合, 避 免 重 复,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通 行 的 安 全 与 顺 畅 4) 核 心 商 业 区 活 动 聚 集 区 广 场 等 行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区 域, 应 适 当 提 高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设 施 标 准, 满 足 行 人 通 行 和 休 憩 要 求 3.1.6 城 市 绿 道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并 参 照 各 地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 1) 城 市 绿 道 应 结 合 城 市 水 体 山 体 布 置, 并 尽 可 能 延 伸 到 城 市 中 心, 与 城 市 公 园 绿 地 公 共 空 间 相 互 贯 通, 连 线 成 网, 丰 富 和 补 充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为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出 行 和 休 闲 提 供 良 好 的 空 间 环 境 2) 城 市 绿 道 除 休 憩 健 身 功 能 外, 在 中 心 城 区 应 同 时 考 虑 交 通 功 能, 如 设 置 最 短 路 径 的 自 行 车 道, 并 与 城 市 道 路 相 连 通, 使 城 市 绿 道 系 统 与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有 效 衔 接 3) 城 市 绿 道 应 在 铺 装 街 道 家 具 绿 化 景 观 指 示 标 识 等 方 面 满 足 步 行 和 6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需 求 4) 城 市 绿 道 中 涉 及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内 容, 应 参 照 本 导 则 中 步 行 专 用 路 和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相 关 条 款 3.1.7 山 地 城 市 及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标 准 (GB50178-93) 中 的 严 寒 地 区 城 市,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的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可 适 当 调 整, 鼓 励 通 过 设 计 创 新 克 服 不 利 环 境 因 素 3.1.8 本 导 则 中 的 自 行 车 系 指 普 通 人 力 自 行 车,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规 划 设 计 也 可 参 照 使 用 电 动 自 行 车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行 驶 时, 应 按 人 力 自 行 车 速 度 行 驶, 最 高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15 公 里 / 小 时 应 加 强 对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管 理, 引 导 居 民 合 理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7
4 步 行 网 络 规 划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步 行 网 络 由 各 类 步 行 道 路 和 过 街 设 施 构 成, 步 行 道 路 可 分 为 步 行 道 步 行 专 用 路 两 类 4.1.2 步 行 道 指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的 步 行 通 道 4.1.3 步 行 专 用 路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类 型 道 路 或 通 道 空 间 : 1) 空 间 上 独 立 于 城 市 道 路 的 步 行 专 用 通 道, 如 公 园 广 场 景 区 内 的 步 行 通 道, 滨 海 滨 河 环 山 的 步 行 专 用 通 道 和 专 供 步 行 通 行 的 绿 道 2)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城 市 设 施 间 相 连 接 的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3) 通 过 管 理 手 段 铺 装 差 异 等 措 施 禁 止 ( 或 分 时 段 禁 止 ) 除 步 行 外 的 交 通 方 式 通 行 的 各 类 通 道, 如 商 业 步 行 街, 历 史 文 化 步 行 街 等 4) 横 断 面 或 坡 降 设 置 上 不 具 备 机 动 车 通 行 条 件, 但 步 行 可 以 通 行 的 各 类 通 道, 如 横 断 面 较 窄 的 胡 同 街 坊 路 小 区 路 等 5) 其 他 形 式 的 步 行 专 用 通 道 4.1.4 公 园 景 区 内 的 步 行 专 用 通 道 为 城 市 步 行 专 用 路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应 向 社 会 开 放 如 现 阶 段 确 需 封 闭 管 理 的, 应 预 留 远 期 开 放 的 可 能 性 4.1.5 步 行 网 络 规 划 中 应 明 确 步 行 交 通 应 承 担 的 功 能, 明 确 步 行 分 区 及 步 行 道 路 分 级 4.1.6 山 地 城 市 应 充 分 利 用 山 地 地 形, 布 设 独 立 于 城 市 道 路 网 络 的 便 捷 的 步 道 网 络, 如 山 城 步 道 步 行 隧 道 或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等, 并 加 强 标 识 引 导 4.2 步 行 分 区 4.2.1 步 行 分 区 主 要 目 的 是 体 现 城 市 不 同 区 域 之 间 的 步 行 交 通 特 征 差 异, 确 定 相 应 的 发 展 策 略 和 政 策,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4.2.2 步 行 分 区 方 法 应 结 合 步 行 系 统 规 划 发 展 目 标, 重 点 考 虑 步 行 交 通 聚 集 程 度 地 区 功 能 定 位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分 布 交 通 设 施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各 城 市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分 区 类 别 与 原 则 8
4.2.3 步 行 分 区 一 般 可 划 分 为 三 类 : 1) 步 行 I 类 区 : 步 行 活 动 密 集 程 度 高, 须 赋 予 步 行 交 通 方 式 最 高 优 先 权 的 区 域 应 覆 盖 但 不 限 于 : 人 流 密 集 的 城 市 中 心 区 ; 大 型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 如 大 型 医 院 剧 场 展 馆 ); 主 要 交 通 枢 纽 ( 如 火 车 站 轨 道 车 站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 城 市 核 心 功 能 区 ( 如 核 心 商 业 区 中 心 商 务 区 和 政 务 区 ); 市 民 活 动 聚 集 区 ( 如 滨 海 滨 河 公 园 广 场 ) 等 2) 步 行 II 类 区 : 步 行 活 动 密 集 程 度 较 高, 步 行 优 先 兼 顾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的 区 域 应 覆 盖 但 不 限 于 : 人 流 较 为 密 集 的 城 市 副 中 心 ; 中 等 规 模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 如 中 小 型 医 院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 城 市 一 般 功 能 区 ( 如 一 般 性 商 业 区 政 务 区 大 型 居 住 区 ) 等 3) 步 行 III 类 区 : 步 行 活 动 聚 集 程 度 较 弱, 满 足 步 行 交 通 需 求, 给 予 步 行 交 通 基 本 保 障 的 区 域 主 要 覆 盖 上 两 类 区 域 以 外 的 地 区 4.2.4 步 行 I 类 区 应 单 独 进 行 专 项 步 行 交 通 设 计, 建 设 高 品 质 步 行 设 施 和 环 境,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合 理 地 组 织 机 动 车 交 通 和 停 车 设 施, 鼓 励 设 置 行 人 专 用 区, 创 造 步 行 优 先 的 街 区 4.2.5 步 行 I 类 区 内 大 型 商 业 办 公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集 中 的 区 域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高 效 连 通 和 多 功 能 化 的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将 地 面 步 行 道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和 公 共 交 通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建 筑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等 设 施 有 机 连 接, 形 成 系 统 化 的 步 行 网 络 4.2.6 步 行 I 类 区 应 采 取 严 格 的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积 极 实 行 交 通 稳 静 化, 主 干 路 以 下 道 路 机 动 车 应 限 速 行 驶, 主 次 干 路 严 禁 路 边 停 车 4.2.7 步 行 II III 类 区 域 应 重 点 协 调 步 行 与 其 他 方 式 的 关 系, 保 障 步 行 的 基 本 路 权, 以 及 安 全 连 续 方 便 的 基 本 要 求, 在 人 行 道 宽 度 步 行 网 络 密 度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与 形 式 等 方 面 体 现 不 同 分 区 的 差 异 性 9
4.2.8 不 同 分 区 步 行 道 路 密 度 和 平 均 间 距 应 满 足 表 4.2.8 的 规 定 1 对 于 城 市 建 成 区, 步 行 道 路 密 度 偏 低 的 分 区 宜 加 强 步 行 专 用 路 建 设 表 4.2.8 不 同 分 区 步 行 道 路 布 局 推 荐 指 标 步 行 分 区 步 行 道 路 密 度 步 行 道 平 均 间 距 I 类 区 14~20km/km 2 100~150m II 类 区 其 中 步 行 10~14km/km 专 用 路 密 度 不 低 于 其 中 步 行 150~200m 专 用 路 间 距 不 大 于 III 类 区 6~10km/km 4km/ 2 200~300m 500m 4.3 步 行 道 路 分 级 4.3.1 步 行 道 路 分 级 主 要 目 的 是 明 确 不 同 类 型 步 行 道 路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体 现 步 行 道 路 级 别 与 传 统 城 市 道 路 级 别 之 间 的 差 异 性 和 关 联 性, 并 提 出 差 别 化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4.3.2 步 行 道 路 级 别 主 要 由 其 在 城 市 步 行 系 统 中 的 作 用 和 定 位 决 定, 考 虑 现 状 及 预 测 的 步 行 交 通 特 征 所 在 步 行 分 区 城 市 道 路 等 级 周 边 建 筑 和 环 境 城 市 公 共 生 活 品 质 等 要 素 综 合 确 定 4.3.3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的 步 行 道, 可 分 为 三 级 : 1) 一 级 步 行 道 : 人 流 量 很 大, 街 道 界 面 活 跃 度 较 高, 是 步 行 网 络 的 重 要 构 成 部 分 主 要 分 布 在 城 市 中 心 区 重 要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主 要 交 通 枢 纽 城 市 核 心 功 能 区 市 民 活 动 聚 集 区 等 地 区 的 生 活 性 主 干 路,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次 干 路, 断 面 条 件 较 好 人 流 活 动 密 集 的 支 路, 以 及 沿 线 土 地 使 用 强 度 较 高 的 快 速 路 辅 路 2) 二 级 步 行 道 : 人 流 量 较 大, 街 道 界 面 较 为 友 好, 是 步 行 网 络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主 要 分 布 在 城 市 副 中 心 中 等 规 模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城 市 一 般 功 能 区 ( 如 一 般 性 商 业 区 政 务 区 大 型 居 住 区 ) 等 地 区 的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3) 三 级 步 行 道 : 以 步 行 直 接 通 过 为 主, 街 道 界 面 活 跃 度 较 低, 人 流 量 较 小, 步 行 活 动 成 分 多 为 简 单 穿 越, 与 两 侧 建 筑 联 系 不 大, 是 步 行 网 络 的 延 伸 和 补 充 1 步 行 道 路 密 度 指 步 行 专 用 路 和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步 行 道 的 密 度 之 和, 其 中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步 行 道 密 度 按 照 城 市 道 路 路 网 密 度 计 算, 应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中 相 关 规 定 10
主 要 分 布 在 以 交 通 性 为 主, 沿 线 土 地 使 用 强 度 较 低 的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以 及 城 市 外 围 地 区 工 业 区 等 人 流 活 动 较 少 的 各 类 道 路 4.3.4 步 行 道 路 的 隔 离 方 式 应 综 合 考 虑 步 行 道 路 是 否 专 用, 道 路 横 断 面 宽 度, 机 动 车 车 速 与 流 量 两 侧 建 筑 环 境 等 要 素, 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步 行 专 用 路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管 理 措 施 禁 止 机 动 车 进 入, 允 许 自 行 车 通 行 的 应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2) 步 行 道 应 和 相 邻 的 机 动 车 或 自 行 车 道 物 理 隔 离, 可 采 取 绿 化 带 隔 离 设 施 带 隔 离 高 差 隔 离 等 3) 应 避 免 步 行 道 与 自 行 车 道 共 板 设 置, 以 保 障 行 人 安 全 4.3.5 步 行 专 用 路 的 宽 度 应 根 据 步 行 流 量 承 担 功 能 两 侧 用 地 性 质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4.3.6 在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时, 应 按 照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CJJ37-2012) 的 规 定, 将 路 侧 带 划 分 为 人 行 道 和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并 明 确 给 出 各 部 分 宽 度 路 侧 带 总 宽 度 和 各 部 分 宽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路 侧 带 总 宽 度 应 主 要 考 虑 道 路 步 行 道 等 级 和 所 在 步 行 分 区, 并 符 合 表 4.3.6 规 定 2 一 般 情 况 下,I 类 区 的 各 级 步 行 道 横 断 面 宽 度 取 上 限 值, II 类 区 取 中 间 值,III 类 区 取 下 限 值 表 4.3.6 各 级 步 行 道 的 路 侧 带 单 侧 宽 度 要 求 ( 单 位 :m) 步 行 道 等 级 路 侧 带 宽 度 一 级 4.5~8.0 二 级 3.0~6.0 三 级 2.5~4.0 2) 人 行 道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宽 度 应 满 足 5.2 步 行 道 宽 度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 本 表 中 路 侧 带 宽 度 的 下 限 值 主 要 参 考 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CJJ37-2012) 中 人 行 道 宽 度 下 限 值, 由 于 路 侧 带 包 含 绿 化 带 和 设 施 带, 故 其 宽 度 下 限 值 在 人 行 道 宽 度 下 限 值 基 础 上 做 了 不 同 程 度 提 高 对 于 中 心 商 务 区 核 心 商 业 区 交 通 枢 纽 周 边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周 边 等 特 殊 区 域 的 城 市 道 路 或 路 段, 路 侧 带 宽 度 应 通 过 专 项 计 算 确 定, 保 证 通 行 需 求 和 设 施 净 宽 要 求 11
4.4 过 街 设 施 布 局 4.4.1 过 街 设 施 包 括 交 叉 口 平 面 过 街 路 段 平 面 过 街 和 立 体 过 街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优 先 采 用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4.4.2 居 住 商 业 等 步 行 密 集 地 区 的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250m, 步 行 活 动 较 少 地 区 的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400m 不 同 分 区 不 同 级 别 步 行 道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推 荐 指 标 如 表 4.4.2 3 : 表 4.4.2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推 荐 指 标 ( 单 位 :m) 步 行 I 类 分 区 步 行 II 类 分 区 步 行 III 类 分 区 一 级 步 行 道 130~200 200~250 250~300 二 级 步 行 道 150~200 200~300 300~400 三 级 步 行 道 200~250 250~400 400~600 4.4.3 重 点 公 共 设 施 出 入 口 与 周 边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宜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4 : 1) 过 街 设 施 距 公 交 站 及 轨 道 站 出 入 口 不 宜 大 于 30m, 最 大 不 应 大 于 50m; 2)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等 门 前 应 设 置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过 街 设 施 距 单 位 门 口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30m, 不 应 大 于 80m; 3) 过 街 设 施 距 居 住 区 大 型 商 业 设 施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的 出 入 口 不 宜 大 于 50m, 不 应 大 于 100m 4.4.4 跨 越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时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以 下 情 况 可 优 先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方 式, 并 应 与 周 边 建 筑 出 入 口 整 合 考 虑 : 1) 高 密 度 人 流 集 散 点 附 近 且 机 动 车 流 量 较 大 区 域, 如 大 型 多 层 商 业 建 筑 轨 道 车 站 快 速 公 交 (BRT) 车 站 交 通 枢 纽 大 型 文 体 场 馆 学 校 等 周 边 地 区 ; 2) 曾 经 发 生 重 特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地 点, 且 在 分 析 事 故 成 因 基 础 上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的 3 参 考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GB50220-95) 第 5.2.4 条, 同 时 参 照 城 市 道 路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筑 标 准 第 4.1.3 条, 结 合 步 行 分 区 分 级 特 性 对 于 不 同 区 域 功 能 的 步 行 道 过 街 设 施 间 距 进 行 规 定 4 参 照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技 术 标 准 第 4 部 分 :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第 6.1.2 条, 同 时 考 虑 重 要 公 共 设 施 过 街 便 捷 性, 进 一 步 调 整 了 间 距 指 标 12
4.5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4.5.1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指 将 平 面 步 行 系 统 与 空 中 步 行 系 统 地 下 步 行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化 整 合, 把 各 类 步 行 交 通 组 织 到 地 上 地 面 和 地 下 三 个 不 同 平 面 中, 实 现 建 筑 之 间 建 筑 与 轨 道 车 站 之 间 以 及 与 道 路 空 间 内 部 便 捷 联 系 的 步 行 系 统 图 4.5.1 空 中 步 行 系 统 ( 左 ) 与 地 下 步 行 系 统 ( 右 ) 4.5.2 设 置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时, 应 同 时 保 证 地 面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空 间 的 连 续 性, 并 结 合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等 设 施, 有 效 衔 接 立 体 与 地 面 步 行 空 间 4.5.3 空 中 步 行 系 统 应 与 地 上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以 及 建 筑 的 商 业 娱 乐 观 光 休 憩 入 口 广 场 和 共 享 平 台 等 功 能 空 间 结 合 设 置 4.5.4 地 下 步 行 系 统 应 与 地 下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地 下 停 车 库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等 紧 密 衔 接, 共 享 通 道 和 出 入 口 4.5.5 设 置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时, 应 建 立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维 护 的 协 调 保 障 机 制, 确 保 立 体 步 行 系 统 安 全 连 续 整 洁 有 序 运 行 13
5 步 行 空 间 设 计 5.1 步 行 道 横 断 面 5.1.1 步 行 道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结 合 城 市 区 位 功 能 定 位 和 路 侧 用 地 属 性, 兼 顾 行 人 通 行 和 停 留 需 求 应 妥 善 协 调 步 行 道 与 自 行 车 道 路 侧 停 车 的 关 系 5.1.2 步 行 道 横 断 面 可 划 分 为 人 行 道 绿 化 带 或 设 施 带, 以 及 建 筑 前 区 各 分 区 应 保 证 连 续, 避 免 分 区 间 发 生 重 叠 或 冲 突 5 图 5.1.2 1 步 行 道 和 自 行 车 道 横 断 面 示 意 5 几 点 说 明 :(1) 步 行 道 横 断 面 分 区 主 要 目 的 是 明 确 不 同 分 区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并 提 出 自 身 连 续 性 以 及 差 别 化 的 设 计 要 求, 实 现 步 行 道 的 精 细 化 设 计 (2)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规 定 人 行 道 外 缘 与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可 设 置 绿 化 带 或 设 施 带 ; 本 导 则 建 议 将 其 与 建 筑 退 线 空 间 共 同 作 为 建 筑 前 区 ( 除 路 侧 用 地 确 需 封 闭 管 理 的 情 况 ), 在 设 计 道 路 横 断 面 和 建 筑 时 一 体 化 考 虑, 灵 活 布 置 绿 化 或 街 道 家 具, 弱 化 道 路 红 线 对 步 行 空 间 的 分 割 (3) 分 隔 机 动 车 道 与 步 行 道 或 自 行 车 道 的 设 施 带 或 绿 化 带 也 称 机 非 隔 离 带 14
图 5.1.2 2 步 行 道 横 断 面 分 区 实 例 5.2 步 行 道 宽 度 5.2.1 除 不 设 辅 路 的 快 速 路 外, 城 市 各 等 级 道 路 应 设 置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单 侧 宽 度 一 般 应 符 合 表 5.2.1 中 的 数 值 6 表 5.2.1 人 行 道 单 侧 宽 度 推 荐 值 ( 单 位 :m) 城 市 道 路 等 级 步 行 道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快 速 路 ( 辅 路 ) 4.0~5.0 2.5~4.5 2.5~3.0 主 干 路 4.5~7.0 3.5~5.5 3.0~3.5 次 干 路 4.5~6.5 3.5~5.0 3.0~3.5 支 路 4.0~5.0 2.5~4.5 2.0~2.5 注 : 对 于 步 行 道 分 级 的 规 定 参 见 4.3.3 5.2.2 设 施 带 或 绿 化 带 的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5m, 有 行 道 树 的 不 得 小 于 1.5m, 并 应 满 足 表 5.2.2 中 不 同 街 道 家 具 的 最 小 净 宽 要 求 6 对 于 中 心 商 务 区 核 心 商 业 区 交 通 枢 纽 周 边 等 人 流 量 特 别 大 的 特 殊 区 域, 人 行 道 宽 度 应 通 过 专 项 计 算 确 定, 以 满 足 通 行 需 求 15
表 5.2.2 不 同 街 道 家 具 的 最 小 净 宽 ( 单 位 :m) 0.25~0.5 0.5~1.0 1.0~1.6 1.6~2.0 2.0~2.5 3.0~6.0 护 栏 路 灯 垃 圾 箱 邮 箱 报 刊 栏 咪 表 小 型 变 电 箱 电 线 杆 小 型 设 备 箱 指 示 牌 座 椅 电 话 亭 报 刊 亭 设 备 箱 变 电 箱 检 修 井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常 规 公 交 车 站 站 台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站 台 人 行 天 桥 楼 梯 人 行 地 道 出 入 口 轨 道 车 站 出 入 口 5.2.3 当 行 道 树 池 上 铺 设 有 与 人 行 道 共 面 的 透 水 材 料 时,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的 1/2 宽 度 可 计 入 人 行 道 宽 度 5.2.4 改 建 路 段 若 受 实 际 条 件 限 制, 步 行 道 宽 度 可 适 当 调 整, 但 不 得 小 于 原 有 宽 度 应 优 先 保 证 人 行 道 宽 度 及 连 续 性 步 行 道 横 断 面 各 分 区 的 宽 度 调 整 原 则 参 见 12.2.2 12.2.3 5.3 步 行 专 用 路 5.3.1 步 行 专 用 路 应 保 持 适 宜 的 街 道 空 间 尺 度, 道 路 空 间 宽 度 与 道 路 空 间 两 侧 围 合 物 ( 建 筑 或 绿 化 ) 高 度 的 比 值 宜 为 1:1~1:1.5 7 5.3.2 步 行 街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8 : 1) 步 行 街 的 规 模 应 适 应 各 重 要 吸 引 点 的 合 理 步 行 距 离, 步 行 街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800m 2) 步 行 街 的 宽 度 可 采 用 10m~15m, 其 间 可 配 置 小 型 广 场, 步 行 道 路 和 广 场 的 面 积, 可 按 每 平 方 米 容 纳 0.8 人 ~1.0 人 计 算 3) 步 行 街 与 两 侧 道 路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200m, 步 行 街 进 出 口 距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站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60m 4) 步 行 街 附 近 应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且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距 步 行 街 进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0m 5) 步 行 街 应 满 足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送 货 车 和 清 扫 车 等 的 通 行 要 求 7 参 考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2011) 第 4.4.8 条 规 定 8 主 要 参 照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第 9.2.6 条 规 定 16
5.4 步 行 过 街 设 施 5.4.1 除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以 外,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优 先 采 用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视 过 街 行 人 与 道 路 机 动 车 流 量 大 小, 可 分 别 采 用 信 号 灯 管 制 或 行 人 优 先 的 人 行 横 道 过 街 5.4.2 交 叉 口 平 面 过 街 和 路 段 平 面 过 街 应 保 持 路 面 平 整 连 续 无 障 碍 物, 遇 高 差 应 缓 坡 处 理 图 5.4.2 路 缘 石 缓 坡 处 理 正 例 5.4.3 应 尽 量 遵 循 行 人 过 街 期 望 的 最 短 路 线 布 置 人 行 横 道 等 设 施 人 行 横 道 线 较 宽 时, 应 设 置 阻 车 桩 防 止 机 动 车 进 入 或 借 道 行 驶, 以 保 护 行 人 安 全 图 5.4.3 人 行 横 道 阻 车 桩 设 置 正 例 17
5.4.4 具 有 两 条 及 以 上 车 道 的 道 路, 机 动 车 停 止 线 距 离 人 行 横 道 线 不 宜 小 于 3m, 以 提 升 外 侧 机 动 车 道 视 野 减 少 交 通 信 号 交 替 时 可 能 导 致 的 行 人 与 机 动 车 冲 突 图 5.4.4 人 行 横 道 线 与 机 动 车 停 止 线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反 例 与 正 例 5.4.5 对 于 行 人 过 街 需 求 较 高 的 交 叉 口 平 面 过 街 以 及 城 市 生 活 性 道 路 上 的 路 段 平 面 过 街, 可 采 用 彩 色 人 行 横 道 不 同 路 面 材 质 的 人 行 横 道 或 抬 高 人 行 横 道 ( 抬 高 交 叉 口 ) 来 区 分 和 提 示 过 街 区 域 图 5.4.5 人 行 横 道 做 法 正 例 5.4.6 应 尽 量 减 少 或 妥 善 解 决 交 叉 口 渠 化 或 拓 宽 给 行 人 过 街 造 成 的 不 便 确 需 对 交 叉 口 渠 化 或 拓 宽 时, 一 条 进 口 车 道 宽 度 可 取 2.8m~3.0m, 不 宜 大 于 3.25m 9 9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152-2010) 第 4.2.9 条 规 定 平 面 交 叉 口 一 条 进 口 车 道 的 宽 度 宜 为 3.25m, 困 难 情 况 下 最 小 宽 度 可 取 3.0m; 当 改 建 交 叉 口 用 地 受 到 限 制 时, 一 条 进 口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可 取 2.80m 本 导 则 认 为 交 叉 口 渠 化 或 拓 宽 旨 在 方 便 机 动 车, 但 使 行 人 过 街 的 安 全 性 降 低 距 离 增 加, 而 行 人 信 号 周 期 随 之 变 长, 实 际 上 也 损 失 了 机 动 车 的 通 行 时 间, 故 在 现 有 规 定 基 础 上 采 用 更 为 限 制 性 的 表 述 18
5.4.7 在 设 置 机 动 车 右 转 安 全 岛 时, 应 采 取 机 动 车 减 速 标 志 标 线 等 提 示 措 施 减 弱 过 街 行 人 和 右 转 机 动 车 的 冲 突, 保 障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5.4.8 当 人 行 横 道 长 度 大 于 16m 时 ( 不 包 括 非 机 动 车 道 ), 应 在 分 隔 带 或 道 路 中 心 线 附 近 的 人 行 横 道 处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安 全 岛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m, 困 难 情 况 下 不 应 小 于 1.5m (1) 垂 直 式 (2) 倾 斜 式 (3) 栏 杆 诱 导 式 图 5.4.8 安 全 岛 类 型 示 意 5.4.9 行 人 过 街 绿 灯 信 号 相 位 间 隔 不 宜 超 过 70 秒 10, 不 得 大 于 120 秒 鼓 励 行 人 过 街 与 机 动 车 右 转 的 信 号 相 位 分 离 设 置, 并 实 行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优 先 5.4.10 立 体 过 街 应 设 置 适 合 自 行 车 推 行 及 为 残 障 人 群 使 用 的 坡 道, 有 条 件 的 应 安 装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宜 与 周 边 建 筑 公 交 车 站 轨 道 车 站 出 入 口 以 及 地 下 空 间 整 合 设 置, 形 成 连 续 贯 通 的 步 行 系 统 5.4.11 环 岛 的 交 通 组 织 应 优 先 保 障 行 人 过 街 的 安 全, 环 岛 各 相 连 道 路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行 人 过 街 需 求 较 大 的 应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灯, 并 与 机 动 车 信 号 灯 相 协 调 10 沿 用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152-2010) 第 4.5.6 条 规 定 19
5.5 交 叉 口 转 角 空 间 5.5.1 无 自 行 车 道 的 交 叉 口 转 角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不 宜 大 于 10m, 有 自 行 车 道 的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可 采 用 5m 11, 采 取 较 小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的 交 叉 口 应 配 套 设 置 必 要 的 限 速 标 识 或 其 他 交 通 稳 静 化 措 施 图 5.5.1 交 叉 口 转 角 路 缘 石 小 转 弯 半 径 反 例 与 正 例 5.5.2 交 叉 口 转 角 路 缘 石 应 缓 坡 处 理, 坡 面 宽 度 大 于 2.0m 时 应 设 置 阻 车 桩, 防 止 机 动 车 进 入, 保 护 行 人 安 全 图 5.5.2 交 叉 口 转 角 设 置 阻 车 桩 反 例 与 正 例 11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对 于 交 叉 口 转 角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的 规 定 值 偏 大, 鼓 励 机 动 车 快 速 右 转, 对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过 街 的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且 易 导 致 人 行 横 道 和 自 行 车 过 街 带 远 离 交 叉 口 中 心 而 增 加 过 街 距 离 本 导 则 认 为 交 叉 口 右 转 弯 行 车 设 计 时 速 宜 为 20km/h, 对 于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过 街 流 量 特 别 大 的 路 口 宜 为 15km/h 参 照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第 3.5.2-2 条 右 转 弯 行 车 计 算 速 度 和 路 缘 石 转 弯 最 小 半 径 的 对 应 关 系 表, 得 到 条 文 规 定 数 值, 且 取 上 限 20
5.5.3 交 叉 口 转 角 空 间 设 置 交 通 设 施 绿 化 和 街 道 家 具 时 不 应 影 响 行 人 通 行 和 机 动 车 视 距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内, 不 得 布 设 任 何 高 出 道 路 平 面 标 高 1.0m 且 影 响 驾 驶 员 视 线 的 物 体 图 5.5.3 交 叉 口 转 角 阻 碍 通 行 反 例 21
6 步 行 环 境 设 计 6.1 路 面 铺 装 6.1.1 步 行 路 面 铺 装 应 平 整, 并 保 证 排 水 坡 度 高 差 变 化 时 应 采 用 缓 坡 处 理, 不 应 采 用 台 阶 踏 步 形 式 图 6.1.1 人 行 道 遇 高 差 处 理 反 例 与 正 例 6.1.2 铺 装 应 采 用 透 水 性 防 滑 舒 适 耐 久 经 济 的 材 料 6.1.3 在 步 行 道 起 止 点 转 折 处 分 岔 处 等 行 人 决 策 点, 可 变 换 路 面 铺 装 的 材 质 色 彩 或 铺 排 方 式, 以 示 区 分 6.2 街 道 家 具 6.2.1 街 道 家 具 泛 指 在 步 行 道 内 为 各 类 使 用 需 求 而 设 置 的 设 施 应 舒 适 耐 久 实 用 易 于 维 护 宜 统 一 风 格 有 识 别 性, 并 与 周 边 建 筑 和 环 境 相 协 调 6.2.2 街 道 家 具 应 布 置 在 设 施 带 绿 化 带 或 建 筑 前 区 内, 避 免 占 用 人 行 道 或 阻 碍 通 行 市 政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宜 结 合 绿 化 带 设 置,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各 类 街 道 家 具 的 最 小 净 宽 要 求 参 见 表 5.2.2 图 6.2.2 街 道 家 具 布 置 反 例 与 正 例 22
6.2.3 座 椅 遮 蔽 设 施 和 公 共 艺 术 是 提 升 步 行 环 境 品 质 的 重 要 元 素, 其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座 椅 应 结 合 公 交 站 点 公 共 建 筑 出 入 口 绿 道 等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路 段 和 场 所 布 置, 宜 使 用 木 材 为 主, 设 置 靠 背 和 扶 手, 并 通 过 设 计 或 材 料 达 到 透 水 宜 干 的 效 果 2) 遮 蔽 设 施 包 括 建 筑 挑 檐 独 立 构 筑 物 和 骑 楼 等 鼓 励 在 重 点 步 行 片 区 内 形 成 连 续 有 效 美 观 的 遮 蔽 设 施 系 统, 以 遮 荫 为 主 要 功 能 的 宜 结 合 乔 木 绿 化 一 体 化 设 置 3) 公 共 艺 术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的 空 间 尺 度 相 协 调 鼓 励 公 共 艺 术 与 街 道 家 具 一 体 化 设 计, 提 升 街 道 或 区 域 的 特 色 6.2.4 照 明 是 保 证 步 行 环 境 安 全 的 重 要 元 素, 路 灯 的 间 距 和 照 度 应 保 证 夜 间 安 全, 并 避 免 光 污 染 安 全 问 题 突 出 的 重 点 区 域 应 加 强 照 明 宜 采 用 节 能 灯 具, 并 使 用 暖 色 调 光 源 6.3 绿 化 6.3.1 绿 化 是 步 行 系 统 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可 采 用 乔 木 灌 木 地 被 植 物 相 结 合, 竖 向 宜 与 道 路 排 水 设 计 相 协 调, 实 现 雨 水 的 资 源 化 利 用 6.3.2 应 优 先 采 用 乔 木 绿 化, 发 挥 其 遮 荫 功 能, 并 与 座 椅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等 街 道 家 具 结 合 设 置, 方 便 人 们 等 候 停 留 和 活 动 图 6.3.2 乔 木 结 合 座 椅 设 置 反 例 与 正 例 23
6.3.3 行 道 树 绿 化 宜 采 用 平 树 池 形 式, 即 树 池 缘 石 与 人 行 道 的 地 面 铺 装 平 齐, 可 上 置 盖 板, 方 便 行 人 借 用 通 行 图 6.3.3 平 树 池 正 例 6.3.4 当 城 市 生 活 性 道 路 的 绿 化 带 采 用 灌 木 绿 化 或 草 坪 绿 化 时, 不 应 长 距 离 连 续 设 置, 避 免 对 行 人 灵 活 穿 越 造 成 阻 隔 图 6.3.4 绿 化 带 设 置 反 例 ( 绿 化 带 阻 隔 行 人 穿 越 ) 与 正 例 6.3.5 应 优 先 选 用 适 宜 本 地 生 长 快 树 冠 分 散 高 度 适 宜 无 毒 无 害 的 绿 化 植 物 不 得 滥 用 名 贵 树 种 避 免 选 择 根 系 过 于 发 达 的 树 种, 以 免 损 害 市 政 设 施 6.3.6 被 人 行 横 道 或 道 路 出 入 口 断 开 的 分 车 绿 带 端 部, 苗 木 设 置 高 度 应 在 0.9m 以 下, 控 制 长 度 范 围 应 满 足 停 车 视 距 要 求, 保 证 行 人 和 车 辆 的 视 线 通 透 12 12 根 据 行 车 速 度 和 驾 驶 员 制 动 反 应 距 离, 建 议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路 段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前 ( 来 车 方 向 ) 绿 化 带 的 限 高 长 度 分 别 取 60m 40m 25m, 在 交 叉 口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前 绿 化 带 的 限 高 长 度 取 20m 24
6.4 指 示 标 识 6.4.1 指 示 标 识 应 为 行 人 和 骑 车 人 提 供 连 续 有 效 充 足 的 指 路 服 务 信 息, 宜 通 过 与 其 他 街 道 家 具 的 整 合 设 计 构 建 统 一 完 整 系 统 13 图 6.4.1 指 示 标 识 反 例 与 正 例 6.4.2 指 示 标 识 应 设 置 在 行 人 决 策 点 的 醒 目 位 置 城 市 的 主 要 吸 引 点 公 交 和 轨 道 车 站 应 设 置 区 域 引 导 图 和 指 示 牌 指 示 牌 指 引 信 息 的 高 度 不 宜 大 于 2.5m 6.4.3 非 路 面 喷 涂 的 指 示 标 识 应 设 置 在 设 施 带 内, 条 件 不 足 的 可 设 置 在 绿 化 带 内, 以 避 免 妨 碍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6.4.4 鼓 励 指 示 标 识 的 信 息 智 能 化, 以 满 足 指 示 路 况 停 车 空 位 交 通 事 故 交 通 管 控 和 天 气 等 信 息 的 时 效 性 要 求 6.5 街 道 界 面 6.5.1 建 筑 贴 线 率 是 指 建 筑 贴 近 建 筑 界 面 控 制 线 建 设 的 比 例 宜 通 过 底 层 建 筑 界 面 控 制 线 和 建 筑 贴 线 率 进 行 街 道 界 面 控 制, 以 加 强 街 道 广 场 等 公 共 空 间 的 整 体 性 和 沿 街 界 面 的 丰 富 性 和 活 跃 程 度 6.5.2 对 于 步 行 重 点 片 区 和 生 活 性 道 路, 底 层 建 筑 界 面 控 制 线 退 让 红 线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0m, 建 筑 贴 线 率 不 宜 小 于 70% 14 13 指 示 标 识 信 息 宜 包 括 地 名 交 通 设 施 游 客 中 心 公 园 及 景 点 商 贸 购 物 公 共 机 构 公 厕 等 鼓 励 因 地 制 宜 设 置 节 能 高 效 易 于 维 护 的 智 能 信 息 标 识 14 参 考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2011) 第 4.5.7 条 规 定 建 筑 贴 线 率 的 具 体 算 法 参 见 附 录 2 25
6.5.3 建 筑 前 区 内 宜 布 置 街 道 家 具 和 绿 化 遮 荫, 不 应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图 6.5.3 建 筑 前 区 布 置 反 例 与 正 例 6.5.4 沿 街 建 筑 底 层 宜 作 为 商 业 文 化 娱 乐 等 用 途 使 用, 并 采 用 小 尺 度 通 透 和 开 敞 的 设 计 形 式, 以 提 升 街 道 活 力 一 般 应 避 免 设 置 大 面 积 连 续 的 围 墙 或 栅 栏 15 图 6.5.4 沿 街 建 筑 底 层 反 例 与 正 例 6.5.5 对 于 长 期 施 工 造 成 的 消 极 街 道 界 面, 宜 对 围 挡 进 行 美 化 和 人 性 化 设 计 图 6.5.5 施 工 围 挡 反 例 与 正 例 15 对 于 医 院 学 校 厂 房 等 因 安 全 要 求 确 需 封 闭 管 理 的, 宜 采 用 栅 栏 绿 篱 等 通 透 性 围 挡, 避 免 形 成 消 极 的 街 道 界 面 26
7 自 行 车 网 络 规 划 7.1 一 般 规 定 7.1.1 自 行 车 网 络 由 各 类 自 行 车 道 路 构 成, 可 分 为 自 行 车 道 和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两 类 7.1.2 自 行 车 道 指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的 自 行 车 道 7.1.3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类 型 道 路 或 通 道 空 间 : 1) 公 园 广 场 景 区 内 的 自 行 车 通 道, 滨 海 滨 水 环 山 的 自 行 车 专 用 通 道 和 自 行 车 绿 道 等 ; 2) 通 过 管 理 手 段 铺 装 差 异 等 措 施 禁 止 ( 或 分 时 段 禁 止 ) 除 自 行 车 和 步 行 之 外 的 交 通 方 式 通 行 的 各 类 道 路, 允 许 自 行 车 通 行 的 步 行 街 ( 区 ) 等 ; 3) 不 具 备 机 动 车 通 行 条 件 但 自 行 车 可 以 通 行 的 各 类 通 道, 如 较 窄 的 胡 同 街 坊 路 小 区 路 等 4) 其 他 形 式 的 自 行 车 专 用 通 道 7.1.4 自 行 车 网 络 规 划 应 明 确 自 行 车 交 通 应 承 担 的 功 能, 明 确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及 自 行 车 道 路 分 级 7.2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7.2.1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主 要 目 的 是 体 现 城 市 不 同 区 域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特 征 差 异, 明 确 不 同 分 区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发 展 政 策, 根 据 分 区 内 自 行 车 交 通 出 行 特 征 的 不 同,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7.2.2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方 法 应 结 合 城 市 自 行 车 系 统 的 发 展 定 位, 重 点 考 虑 现 状 和 规 划 的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大 型 公 共 设 施 分 布 地 形 地 貌 天 气 气 候 等 要 素, 各 城 市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分 区 类 别 与 原 则 7.2.3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一 般 可 划 分 为 三 类 : 1) 自 行 车 I 类 区 : 优 先 考 虑 自 行 车 出 行 的 区 域, 自 行 车 道 路 网 络 密 度 高, 自 行 车 系 统 设 施 完 善 应 覆 盖 但 不 限 于 : 城 市 中 心 区 重 要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主 要 交 通 枢 纽 城 市 核 心 商 业 区 和 政 务 区, 以 及 滨 海 滨 水 公 园 广 场 等 市 民 聚 集 区 等 2) 自 行 车 II 类 区 : 兼 顾 自 行 车 和 机 动 车 出 行 的 区 域, 自 行 车 道 路 网 络 密 27
度 较 高, 配 置 一 定 自 行 车 专 用 设 施 应 覆 盖 但 不 限 于 : 城 市 副 中 心 中 等 规 模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城 市 一 般 性 商 业 区 和 政 务 区, 以 及 大 型 居 住 区 3) 自 行 车 III 类 区 : 对 自 行 车 出 行 予 以 基 本 保 障 的 区 域 主 要 包 括 上 两 类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以 外 的 地 区 7.2.4 不 同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的 自 行 车 道 路 网 络 密 度 和 平 均 间 距 应 满 足 表 7.2.4 16 的 规 定 对 于 城 市 建 成 区, 自 行 车 道 路 密 度 偏 低 的 分 区 宜 加 强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建 设 表 7.2.4 不 同 分 区 自 行 车 道 路 布 局 推 荐 指 标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自 行 车 道 路 密 度 自 行 车 道 路 平 均 间 距 I 类 区 12~18km/km 2 其 中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的 密 度 不 低 于 2km/km 2 110~170m 其 中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的 间 距 不 大 于 1km II 类 区 8~12km/km 2 170~250m III 类 区 5~8km/km 2 250~400m 7.3 自 行 车 道 路 分 级 7.3.1 自 行 车 道 路 分 级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明 确 不 同 道 路 的 自 行 车 功 能 和 作 用, 体 现 自 行 车 道 路 级 别 与 传 统 城 市 道 路 级 别 之 间 的 差 异 性 和 关 联 性, 并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7.3.2 自 行 车 道 级 别 主 要 由 其 在 城 市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中 的 作 用 和 定 位 决 定 考 虑 现 状 及 预 测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特 征 所 在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城 市 道 路 等 级 周 边 建 筑 和 环 境 等 要 素 综 合 确 定 7.3.3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的 自 行 车 道, 可 分 为 三 级 : 1) 一 级 自 行 车 道 : 以 满 足 城 市 相 邻 功 能 组 团 间 或 组 团 内 部 较 长 距 离 的 通 勤 联 络 功 能 为 主, 自 行 车 流 量 很 大, 同 时 承 担 通 勤 联 络 到 发 集 散 服 务 周 边 等 多 种 复 合 型 功 能, 是 自 行 车 网 络 的 骨 干 通 道 16 自 行 车 道 路 密 度 指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和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自 行 车 道 的 密 度 之 和, 其 中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自 行 车 道 密 度 按 照 城 市 道 路 路 网 密 度 计 算, 应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中 相 关 规 定 对 于 现 状 道 路 网 络 稀 疏 且 难 以 改 变 的 城 市 建 成 片 区, 自 行 车 道 路 密 度 可 适 当 调 整, 但 不 得 小 于 片 区 内 原 有 的 城 市 道 路 密 度 28
主 要 分 布 在 城 市 相 邻 功 能 组 团 之 间 和 组 团 内 部 通 行 条 件 较 好, 市 民 通 勤 联 络 的 主 要 通 道 上, 以 生 活 性 主 干 路 两 侧 开 发 强 度 较 高 的 快 速 路 辅 路 和 自 行 车 流 量 较 大 的 次 干 路 为 主 2) 二 级 自 行 车 道 : 以 服 务 两 侧 用 地 建 筑 为 主, 自 行 车 流 量 较 大, 自 行 车 交 通 行 为 以 周 边 地 块 的 到 发 集 散 为 主, 与 两 侧 建 筑 联 系 紧 密, 但 中 长 距 离 通 过 性 自 行 车 交 通 比 例 较 小, 是 自 行 车 网 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主 要 分 布 在 城 市 主 ( 副 ) 中 心 区 各 类 公 共 设 施 周 边 交 通 枢 纽 大 中 型 居 住 区 市 民 活 动 聚 集 区 等 地 区 的 次 干 路 以 及 支 路 3) 三 级 自 行 车 道 : 功 能 以 直 接 通 过 为 主, 自 行 车 流 量 较 小, 以 通 过 性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为 主, 与 两 侧 建 筑 联 系 不 大, 是 自 行 车 网 络 的 延 伸 和 补 充 主 要 分 布 在 两 侧 开 发 强 度 不 高 的 快 速 路 辅 路 交 通 性 主 干 路, 以 及 城 市 外 围 地 区 工 业 区 等 人 流 活 动 较 少 的 地 区 的 各 类 道 路 7.3.4 自 行 车 道 的 宽 度 和 隔 离 方 式 应 综 合 考 虑 自 行 车 道 等 级 及 其 所 在 自 行 车 交 通 分 区, 且 符 合 表 7.3.4 规 定 17 一 般 情 况 下,I 类 区 的 各 级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取 上 限 值,II 类 区 取 中 间 值,III 类 区 取 下 限 值 表 7.3.4 各 级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和 隔 离 方 式 要 求 ( 单 位 :m) 自 行 车 道 等 级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隔 离 方 式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单 向 通 行 不 宜 小 于 3.5, 双 向 通 行 不 宜 小 于 4.5 应 严 格 物 理 隔 离, 并 采 取 有 效 的 管 理 措 施 禁 止 机 动 车 进 入 和 停 放 一 级 3.5~6.0 应 采 用 物 理 隔 离 二 级 3.0~5.0 应 采 用 物 理 隔 离 三 级 2.5~3.5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应 采 用 物 理 隔 离, 支 路 宜 采 用 非 连 续 物 理 隔 离 17 本 表 中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的 下 限 值 主 要 参 考 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中 自 行 车 道 道 宽 度 下 限 值 各 类 规 划 确 定 道 路 横 断 面 时 应 优 先 考 虑 自 行 车 道 的 功 能 等 级, 再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的 主 次 支 级 别 按 照 主 次 支 路 划 分 的 城 市 道 路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要 求 参 见 8.1 节 的 相 关 规 定 29
7.4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布 局 7.4.1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包 括 建 筑 物 配 建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路 侧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和 路 外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建 筑 物 配 建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是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的 主 体 7.4.2 应 明 确 规 定 建 筑 物 自 行 车 停 车 配 建 指 标,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和 建 筑 面 积 2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公 共 建 筑 必 须 配 建 永 久 性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 库 ), 并 与 建 筑 物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投 入 使 用 7.4.3 路 侧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应 按 照 小 规 模 高 密 度 的 原 则 进 行 设 置, 服 务 半 径 不 宜 大 于 50m 7.4.4 轨 道 车 站 交 通 枢 纽 名 胜 古 迹 和 公 园 广 场 等 周 边 应 设 置 路 外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服 务 半 径 不 宜 大 于 100m, 以 方 便 自 行 车 驻 车 换 乘 或 抵 达 7.4.5 对 于 建 筑 工 程 在 地 块 内 设 置 公 共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的, 可 适 当 折 减 建 筑 物 自 行 车 停 车 配 建 指 标 18 18 参 照 杭 州 市 相 关 规 定, 可 按 照 1 个 公 共 自 行 车 存 车 位 抵 扣 3 个 配 建 自 行 车 停 车 位 的 比 例 折 减 建 筑 需 配 建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指 标 30
8 自 行 车 空 间 与 环 境 设 计 8.1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8.1.1 除 快 速 路 主 路 外, 城 市 各 等 级 城 市 道 路 应 设 置 自 行 车 道 应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等 级 和 自 行 车 道 功 能 分 级, 设 定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新 建 道 路 的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8.1.1 中 数 值 城 市 道 路 等 级 表 8.1.1 自 行 车 道 单 侧 宽 度 取 值 一 览 表 ( 单 位 :m) 自 行 车 道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快 速 路 ( 辅 路 ) 3.5~4.5 3.0~3.5 2.5~3.0 主 干 路 4.0~6.0 3.5~5.0 2.5~3.5 次 干 路 4.0~5.5 3.5~4.5 2.5~3.5 支 路 3.5~5.0 3.0~3.5 2.5~3.0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3.5( 单 向 ), 4.5( 双 向 ) 注 : 对 于 自 行 车 道 分 级 的 规 定 参 见 7.3.3 8.1.2 改 建 路 段 受 实 际 条 件 限 制 时,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可 在 表 8.1.1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调 整, 但 不 得 小 于 原 有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8.2 自 行 车 道 隔 离 形 式 8.2.1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和 快 速 路 辅 路 的 自 行 车 道, 应 采 用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城 市 支 路 上 的 自 行 车 道, 可 采 用 非 连 续 式 物 理 隔 离 1)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形 式 包 括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和 隔 离 栏, 条 件 允 许 时 应 采 用 绿 化 带 或 设 施 带 图 8.2.1 1 自 行 车 道 采 用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正 例 31
2) 城 市 支 路 采 用 非 连 续 式 物 理 隔 离 时, 间 隔 距 离 不 宜 过 大, 既 方 便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灵 活 过 街, 又 防 止 机 动 车 驶 入 自 行 车 道 3) 非 物 理 隔 离 形 式 包 括 自 行 车 道 彩 色 铺 装 彩 色 喷 涂 和 划 线, 确 需 采 用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自 行 车 引 导 标 志 图 8.2.1 2 非 连 续 式 物 理 隔 离 正 例 8.2.2 自 行 车 道 与 步 行 道 应 分 开 隔 离 设 置, 自 行 车 道 应 设 置 于 车 行 道 两 侧, 保 证 行 人 安 全 8.2.3 在 宽 度 大 于 3m 的 自 行 车 道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阻 车 桩, 以 阻 止 机 动 车 驶 入 自 行 车 道 阻 车 桩 宜 选 用 反 光 材 料, 确 保 安 全 醒 目 图 8.2.3 自 行 车 道 入 口 处 设 置 阻 车 桩 反 例 和 正 例 8.2.4 当 上 下 游 路 段 自 行 车 道 的 隔 离 形 式 不 一 致 时, 应 注 意 路 口 处 的 衔 接 引 导, 方 便 骑 车 人 快 速 识 别 规 范 行 为 32
8.2.5 当 受 条 件 限 制 时, 可 在 交 叉 口 附 近 路 段 局 部 设 置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保 证 交 叉 口 自 行 车 通 行 安 全 与 秩 序 图 8.2.5 交 叉 口 局 部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正 例 8.3 自 行 车 过 街 带 8.3.1 自 行 车 过 街 带 应 尽 量 遵 循 骑 车 人 过 街 期 望 的 最 短 路 线 布 置 图 8.3.1 自 行 车 过 街 带 沿 期 望 线 布 置 反 例 和 正 例 8.3.2 自 行 车 过 街 带 宜 采 用 彩 色 铺 装 或 喷 涂, 并 设 置 醒 目 的 自 行 车 引 导 标 志 图 8.3.2 彩 色 自 行 车 过 街 带 正 例 33
8.3.3 鼓 励 自 行 车 过 街 与 机 动 车 右 转 信 号 相 位 分 离 设 置, 并 对 自 行 车 过 街 信 号 实 行 优 先 8.3.4 鼓 励 将 交 叉 口 处 的 自 行 车 停 止 线 靠 近 交 叉 口 设 置 ; 自 行 车 有 单 独 信 号 控 制 且 实 施 信 号 优 先 的, 可 将 自 行 车 停 止 线 布 置 在 机 动 车 停 止 线 之 前 图 8.3.4 自 行 车 停 止 线 布 置 正 例 34
9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设 计 9.1 设 施 选 址 9.1.1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的 布 局 原 则 和 要 求 参 见 7.4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的 选 址 应 设 置 在 便 捷 醒 目 的 地 点, 并 尽 可 能 接 近 目 的 地 图 9.1.1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设 置 在 便 捷 醒 目 的 地 点 正 例 35
9.1.2 建 筑 物 配 建 停 车 场 应 在 建 筑 物 的 人 行 出 入 口 就 近 设 置 9.1.3 轨 道 车 站 交 通 枢 纽 等 应 在 各 出 入 口 分 别 设 置 路 外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30m 9.1.4 路 侧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应 在 设 施 带 或 绿 化 带 划 定 专 门 用 地 设 置, 不 得 占 用 人 行 道, 防 止 阻 碍 行 人 通 行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斜 向 停 车 方 式, 节 省 停 车 空 间 9.2 设 置 规 模 9.2.1 对 于 新 建 居 住 区 和 公 共 建 筑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其 规 模 须 严 格 遵 照 本 地 规 划 技 术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配 建 指 标 设 定 9.2.2 单 层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的 用 地 面 积 为 自 行 车 停 放 面 积 加 上 必 要 的 通 行 空 间 单 位 自 行 车 的 停 车 用 地 面 积 ( 含 通 行 空 间 ) 宜 取 1.5~2.2m 2 / 车 19 9.2.3 轨 道 车 站 重 要 交 通 枢 纽 城 市 大 型 综 合 体 等 设 施 周 边 的 换 乘 自 行 车 场 地, 平 面 设 置 时, 其 用 地 指 标 应 考 虑 设 施 的 预 测 高 峰 时 段 客 流 人 次 20, 客 流 使 用 自 行 车 的 目 标 分 担 率 和 自 行 车 的 单 位 停 车 用 地 面 积 综 合 测 算 立 体 停 车 场 的 用 地 面 积 可 相 应 折 减 9.2.4 对 于 建 成 区 自 行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其 规 模 应 根 据 所 服 务 的 建 筑 或 区 域 的 日 平 均 高 峰 吸 引 车 次, 平 均 停 放 时 间 及 不 均 衡 系 数 确 定 21 9.3 设 置 形 式 9.3.1 结 合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的 设 施 带 绿 化 带 或 建 筑 前 区 宽 度 取 2.0m~2.5m 斜 向 放 置 的, 可 为 1.5m 19 参 考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第 3.3.2 条, 自 行 车 总 长, 即 自 行 车 前 轮 前 缘 至 后 轮 后 缘 的 距 离 取 1.93m, 自 行 车 总 宽, 即 车 把 的 宽 度 取 0.6m 按 照 该 设 计 外 廓 尺 寸, 分 别 计 算 当 自 行 车 从 30 ~90 摆 放 时 所 需 面 积 20 假 设 使 用 自 行 车 接 驳 的 主 要 为 通 勤 客 流, 则 高 峰 时 段 的 需 求 量 ( 早 高 峰 或 晚 高 峰, 取 较 大 值 ) 可 以 大 致 代 表 当 日 对 停 车 位 的 最 大 需 求 量, 所 以 没 有 考 虑 停 车 周 转 时 间 的 影 响 21 每 日 的 停 车 需 求 和 每 车 次 的 停 放 时 间 具 有 随 机 性, 是 一 个 波 动 的 范 围, 在 用 平 均 值 测 算 停 车 位 规 模 的 基 础 上, 要 进 行 修 正, 以 便 留 有 一 定 的 安 全 量 不 均 衡 系 数 就 是 根 据 波 动 程 度 的 大 小 给 定 的 修 正 系 数 包 括 平 均 停 车 时 间 波 动 系 数 和 平 均 日 高 峰 吸 引 车 次 波 动 系 数 两 个 系 数 相 乘 的 值 即 为 停 车 不 均 衡 系 数 36
图 9.3.1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结 合 绿 化 带 设 施 带 设 置 示 意 9.3.2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宜 采 取 地 面 形 式 因 场 地 限 制 确 需 设 置 立 体 停 车 设 施 时, 设 施 不 宜 超 过 两 层 9.3.3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应 有 清 晰 明 确 的 停 车 场 标 识, 引 导 骑 车 者 正 确 停 放, 减 少 乱 停 乱 放 对 行 人 和 机 动 车 的 影 响 9.3.4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设 置 应 遵 循 安 全 方 便 和 节 地 的 原 则, 提 供 舒 适 的 停 车 环 境, 突 出 人 性 化 服 务, 其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不 宜 少 于 2 个, 出 入 口 宽 度 宜 为 2.5m~3.5m 22 ; 2)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停 放 亭 ( 点 ) 应 当 与 行 人 通 道 车 辆 出 入 口 及 相 邻 设 施 保 持 必 要 的 安 全 距 离 ; 3) 应 选 用 节 约 空 间 坚 固 美 观 不 易 导 致 车 辆 损 坏 的 自 行 车 存 车 支 架 ; 4) 应 有 充 分 的 照 明 条 件, 有 条 件 的 应 设 置 雨 棚 ; 5) 鼓 励 在 附 近 增 设 车 辆 维 修 点 等 便 民 设 施 图 9.3.4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设 置 雨 棚 反 例 与 正 例 22 沿 用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第 11.2.6 条 规 定 37
10 公 共 自 行 车 系 统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公 共 自 行 车 系 统 主 要 服 务 于 中 短 距 离 通 勤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最 后 一 公 里 及 休 闲 旅 游 健 身 等 功 能 10.1.2 公 共 自 行 车 系 统 是 一 种 公 共 服 务, 是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的 重 要 补 充, 在 规 划 建 设 运 营 定 价 上 应 充 分 考 虑 其 公 益 性 的 属 性 10.2 系 统 组 成 10.2.1 公 共 自 行 车 系 统 是 一 种 自 行 车 共 享 机 制, 应 具 备 使 用 方 便 使 用 成 本 低 面 向 大 众 公 益 性 的 特 点 系 统 组 成 包 括 车 辆 使 用 凭 证 / 介 质 租 赁 点 维 修 点 / 中 心 管 理 站 和 客 户 服 务 终 端 调 度 车 辆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等 10.2.2 公 共 自 行 车 车 辆 的 外 观 结 构 和 材 质 等 应 采 取 个 性 化 设 计, 便 于 运 营 管 理 和 维 护 10.2.3 公 共 自 行 车 系 统 的 使 用 凭 证 或 介 质 宜 采 用 信 息 集 成 程 度 高 的 IC 卡 等 电 子 媒 介, 宜 采 用 与 公 交 卡 银 行 卡 手 机 电 子 钱 包 等 兼 容 的 付 费 系 统 10.2.4 公 共 自 行 车 租 赁 点 应 配 备 车 辆 止 锁 装 置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必 要 的 电 源 照 明 通 讯 设 备 以 及 信 息 服 务 设 施 宜 加 装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并 就 近 设 置 饮 水 售 卖 亭 等 设 施 10.2.5 为 保 证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营 和 效 率, 应 配 备 实 时 监 控 调 度 系 统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调 度 车 辆 和 流 动 维 修 人 员, 并 设 置 维 修 点 调 度 车 辆 应 采 用 清 洁 能 源 汽 车 10.2.6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应 开 辟 规 模 适 度 的 专 用 场 所, 提 供 设 备 和 办 公 人 员 所 需 的 空 间 系 统 规 模 较 大 时, 宜 划 拨 专 门 用 地 建 设 设 备 办 公 用 房 和 调 度 车 辆 的 停 放 场 地 23 23 调 度 中 心 应 具 备 以 下 功 能 : 动 态 掌 握 系 统 的 基 本 运 行 状 况, 制 定 动 态 调 度 方 案 并 发 布 调 度 指 令 ; 记 录 系 统 运 行 状 态, 生 成 运 行 状 态 文 件 和 运 营 分 析 报 表 ; 利 用 网 络 等 渠 道 实 时 发 布 系 统 的 静 态 和 动 态 信 息, 如 租 赁 点 的 位 置 可 用 车 数 可 用 存 车 位 数 量 等 ; 事 件 管 理 和 追 溯 等 38
10.3 租 赁 点 布 局 10.3.1 租 赁 点 应 遵 循 安 全 高 效 可 见 性 好 可 达 性 高 成 片 成 网 规 模 适 度 疏 密 有 致 景 观 协 调 的 原 则 布 设 重 要 公 共 交 通 节 点 租 赁 点 布 设 核 心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租 赁 点 布 设 重 点 大 型 居 民 小 区 休 闲 旅 游 点 大 中 专 院 校 深 入 出 行 终 端 构 建 末 端 服 务 网 络 的 需 要 租 赁 点 系 统 的 补 充 图 10.3.1 公 共 自 行 车 布 设 思 路 10.3.2 租 赁 点 宜 采 用 分 区 分 类 的 布 设 思 路 以 公 共 交 通 站 点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等 主 要 人 流 集 散 点 为 核 心, 依 据 节 点 的 辐 射 半 径 逐 层 推 进 深 入 出 行 终 端 进 行 布 设 24 10.3.3 综 合 考 虑 公 共 自 行 车 租 车 人 理 想 的 步 行 距 离 及 所 服 务 腹 地 的 人 口 密 度 等 因 素, 租 赁 点 间 距 宜 为 200~500m, 平 均 间 距 推 荐 取 300m; 服 务 半 径 为 100~250m, 平 均 服 务 半 径 推 荐 取 150m; 租 赁 点 密 度 为 4~25 个 / 平 方 公 里, 平 均 密 度 推 荐 取 11 个 / 平 方 公 里 25 10.3.4 公 共 自 行 车 租 赁 点 应 在 居 住 小 区 公 共 建 筑 轨 道 车 站 等 服 务 对 象 的 出 入 口 就 近 布 置,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30m; 有 多 个 出 入 口 时, 宜 在 各 出 入 口 分 别 布 置 24 参 考 深 圳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提 出 的 布 设 思 路 25 参 考 深 圳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提 出 的 布 设 依 据 (1) 按 照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第 10.3.2 条, 常 规 公 交 站 间 距 为 400~800m, 平 均 步 行 距 离 则 为 200~ 400m, 而 公 共 自 行 车 如 果 定 位 为 主 要 解 决 公 交 出 行 最 后 一 公 里 的 功 能, 则 其 平 均 步 行 距 离 应 该 比 到 达 公 交 站 的 距 离 短 (2) 假 定 理 想 的 步 行 长 度 为 2~3 分 钟 的 距 离, 则 按 照 步 行 速 度 3~4km/h, 理 想 距 离 应 为 100~200m 因 此, 公 共 自 行 车 站 点 的 密 度 应 该 位 于 100~400m 区 间 结 合 人 口 密 度 的 疏 密 考 虑, 导 则 最 终 给 出 的 站 点 适 宜 距 离 为 200~500m, 平 均 取 300m, 由 此 计 算 得 出 租 赁 站 点 的 密 度 为 4~25 个 / 平 方 公 里 39
10.3.5 租 赁 点 宜 根 据 所 服 务 区 域 人 流 的 集 散 方 向, 在 单 点 较 大 规 模 集 中 布 置, 或 者 在 相 近 的 多 点 小 规 模 分 散 布 置 ; 条 件 允 许 时, 宜 优 先 采 用 近 距 离 分 散 布 置 模 式 10.3.6 在 保 证 人 行 道 不 小 于 表 5.2.1 所 给 定 的 下 限 值 时, 可 以 利 用 步 行 道 空 间 设 置 公 共 自 行 车 停 车 位 10.4 设 置 规 模 10.4.1 在 具 备 详 细 的 出 行 起 讫 点 (OD) 调 查 数 据 的 情 况 下, 宜 综 合 考 虑 交 通 小 区 的 出 发 量 和 到 达 量 估 算 布 点 规 模 在 没 有 出 行 数 据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根 据 服 务 半 径 内 的 建 筑 量 建 筑 性 质 和 自 行 车 使 用 情 况 综 合 确 定 宜 先 开 展 小 规 模 测 试, 再 分 步 扩 大 布 设 规 模 10.4.2 一 般 情 况 下, 每 个 租 赁 点 的 存 车 位 数 量 应 适 当 大 于 自 行 车 的 数 量, 建 议 公 共 自 行 车 的 数 量 为 存 车 位 数 量 的 60%~80% 对 大 规 模 集 中 布 置 的 租 赁 点 可 结 合 空 间 条 件 就 近 设 置 与 存 车 位 分 离 的 用 于 车 辆 临 时 集 中 存 放 的 场 所 10.4.3 单 个 租 赁 点 的 规 模 应 结 合 所 处 地 段 的 需 求 调 研 和 经 验 判 断 综 合 确 定, 并 保 留 一 定 弹 性 空 间 26 26 每 个 租 赁 点 规 模 的 确 定, 主 要 是 基 于 经 验 或 者 对 出 行 规 律 的 调 研 例 如, 在 杭 州 公 共 自 行 车 交 通 发 展 专 项 规 划 ( 修 编 ) 中, 基 于 经 验 判 断 对 服 务 点 规 模 给 出 指 导, 其 中 固 定 式 服 务 点 的 公 交 站 配 车 位 40~100 个 轨 道 交 通 站 配 车 位 100~200 个 大 型 公 建 点 配 车 位 80~120 个 风 景 点 约 为 30~115 个 居 住 点 和 小 型 公 建 点 为 20~40 个 40
10.5 设 置 形 式 10.5.1 租 赁 点 可 分 为 固 定 式 和 移 动 式 运 营 初 期 需 求 规 模 难 以 确 定 时, 可 采 用 移 动 式 租 赁 点, 方 便 后 续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灵 活 调 整 图 10.5.1 固 定 式 租 赁 点 ( 左 ) 与 移 动 式 租 赁 点 ( 右 ) 10.5.2 租 赁 点 自 行 车 的 存 放 方 式 可 分 为 直 列 式 或 斜 列 式 直 列 式 存 车 位 的 间 距 一 般 不 小 于 60cm 27 ; 斜 列 式 存 车 位 的 间 距 可 适 当 缩 小 10.5.3 规 模 较 大 的 租 赁 点 宜 设 置 人 工 服 务 站, 提 供 会 员 办 理 和 取 消 付 费 退 费 结 算 问 询 实 时 故 障 处 理 等 服 务 27 60cm 约 为 车 把 的 宽 度 和 人 肩 部 的 计 算 宽 度 41
11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与 公 共 交 通 的 结 合 11.1 规 划 设 计 原 则 11.1.1 轨 道 车 站 和 公 交 换 乘 枢 纽 周 边 600m 范 围 是 步 行 直 接 吸 引 区, 应 保 障 步 行 的 优 先 通 行,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满 足 乘 客 直 达 站 点 需 求, 重 点 在 出 入 口 布 局 过 街 设 施 自 行 车 接 驳 设 施 标 识 系 统 等 方 面 进 行 优 化 设 计 11.1.2 一 般 公 交 场 站 和 站 点 应 结 合 类 型 等 级 周 边 用 地 特 征, 因 地 制 宜 采 用 有 效 措 施, 实 现 步 行 自 行 车 和 公 交 系 统 便 捷 衔 接, 重 点 在 过 街 设 施 自 行 车 接 驳 设 施 通 道 与 站 台 宽 度 标 识 系 统 等 方 面 进 行 优 化 设 计 11.1.3 公 共 交 通 场 站 配 建 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设 施 应 与 周 边 道 路 及 临 近 的 居 住 区 商 业 区 集 散 广 场 游 憩 集 会 广 场 等 设 施 紧 密 衔 接, 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系 统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处 的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宜 与 两 侧 建 筑 物 或 地 下 空 间 直 接 衔 接 11.1.4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的 步 行 设 施 应 有 利 乘 客 集 散, 并 应 与 其 他 交 通 换 乘 方 便, 各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换 乘 距 离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28 11.2 出 入 口 及 过 街 设 施 11.2.1 轨 道 车 站 应 增 加 出 入 口 数 量 出 入 口 应 与 车 站 周 边 的 主 要 建 筑 物 等 客 流 吸 引 点 直 接 联 系, 与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等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结 合 设 置, 并 应 满 足 进 出 站 客 流 和 应 急 情 况 下 快 速 疏 散 的 需 要 29 11.2.2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和 路 中 式 常 规 公 交 车 站 应 优 先 考 虑 在 交 叉 口 设 站, 利 用 交 叉 口 平 面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结 合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解 决 车 站 乘 客 过 街 需 求 当 采 用 平 面 过 街 不 能 保 证 乘 客 过 街 安 全 时, 可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衔 接 车 站 与 道 路 两 侧 步 行 系 统 11.2.3 为 公 交 站 设 置 的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应 和 路 段 过 街 设 施 统 一 规 划 设 计, 位 置 间 距 与 具 体 设 计 应 满 足 4.4 和 5.4 节 的 要 求 设 置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应 同 时 考 虑 服 务 道 路 两 侧 的 公 交 站,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标 志 标 线, 如 下 图 所 示 如 公 交 站 客 流 量 较 大, 宜 加 设 信 号 控 制 28 参 考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第 3.3.4 条 北 京 快 速 公 交 地 方 标 准 (DB11/T651.1-2009) 第 5.7 条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04-2008) 第 55 条 29 轨 道 车 站 直 通 地 面 的 出 入 口 不 宜 少 于 4 个, 并 不 应 少 于 2 个 车 站 宜 设 置 双 向 出 入 口, 其 宽 度 : 大 型 枢 纽 站 不 应 小 于 4m, 其 他 站 不 小 于 2.5m 设 计 客 流 量 应 乘 以 1.1~1.4 超 高 峰 系 数 42
图 11.2.3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与 公 交 站 结 合 设 置 平 面 布 局 示 意 11.2.4 公 交 车 站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应 与 周 边 建 筑 结 合 设 置, 其 宽 度 根 据 客 流 量 确 定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出 入 口 不 宜 占 用 人 行 道 通 行 空 间, 特 殊 困 难 处, 人 行 道 通 行 空 间 至 少 应 保 留 1.5m 宽 度, 并 在 出 入 口 留 预 留 人 流 集 散 空 间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时 应 同 时 设 置 相 关 隔 离 设 施 避 免 乘 客 横 穿 机 动 车 道 11.2.5 路 侧 式 常 规 公 交 车 站 和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与 自 行 车 道 相 邻 时,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方 便 行 人 进 出 车 站, 并 采 用 背 后 绕 行 的 方 式 设 置 自 行 车 道 ; 受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设 置 绕 行 的, 应 在 外 侧 机 动 车 道 施 划 自 行 车 优 先 标 志 图 11.2.5 自 行 车 道 与 公 交 站 结 合 正 例 ( 左, 有 机 非 分 隔 带 ; 右, 无 机 非 分 隔 带 ) 43
11.3 通 道 及 站 台 宽 度 11.3.1 轨 道 车 站 步 行 通 道 人 行 楼 梯 的 宽 度 应 与 通 行 能 力 互 相 匹 配, 宜 根 据 预 测 的 通 行 量 计 算,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设 计 规 定 30 11.3.2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应 根 据 车 站 类 型 确 定 最 小 宽 度, 路 中 式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最 小 宽 度 不 小 于 5m, 路 侧 式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最 小 宽 度 不 小 于 3m 11.3.3 常 规 公 交 车 站 站 台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5m, 当 条 件 受 限 时, 站 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m, 高 度 宜 为 0.15m~0.2m 11.4 标 识 系 统 11.4.1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的 标 识 系 统 是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标 识 系 统 的 一 部 分, 主 要 可 分 为 导 向 标 识 安 全 标 志 位 置 标 志 和 无 障 碍 标 志 等 标 识 设 置 应 适 合 行 人 观 察, 易 于 识 别, 具 体 要 求 应 符 合 6.4 节 的 规 定 11.4.2 导 向 标 识 包 括 站 外 导 向 标 识 和 站 内 导 向 标 志 导 向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站 外 导 向 标 识 主 要 作 用 为 指 示 车 站 位 置 和 距 离 各 类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周 边 均 应 设 置 站 外 导 向 标 志, 轨 道 交 通 / 快 速 公 交 系 统 站 外 导 向 标 志 应 包 括 箭 头 和 轨 道 交 通 /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位 置 标 志 ; 宜 包 括 线 路 名 称 及 线 路 标 志 色 和 车 站 名 称 标 志 宜 设 置 在 人 流 密 集 的 地 点 如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商 业 设 施 附 近 道 路 交 叉 口 等 附 近 2) 轨 道 车 站 周 边 的 站 外 导 向 标 识 设 置 范 围 为 500m 左 右, 在 车 站 周 边 200m 范 围 内 导 向 标 志 应 设 夜 间 照 明 设 施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为 300m 左 右, 常 规 公 交 车 站 为 200m 左 右 在 此 范 围 内 的 站 外 导 向 标 识 应 连 续 设 置, 并 在 车 站 出 入 口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车 站 位 置 标 志 3) 轨 道 交 通 和 快 速 公 交 系 统 站 内 应 设 置 站 内 导 向 标 志 进 站 导 向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乘 客 通 往 站 台 通 行 区 域 的 相 应 位 置 ; 出 站 导 向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站 台 通 往 出 入 口 通 行 区 域 的 相 应 位 置 当 通 行 行 程 大 于 30m 时, 可 重 复 设 置 30 参 考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技 术 规 范 (GB50490-2009) 第 7.3.5 条, 地 铁 设 计 规 范 ( GB50157-2003) 第 8.7.1 条, 轨 道 车 站 步 行 通 道 人 行 楼 梯 宽 度 双 向 通 行 不 小 于 2.4m, 单 向 通 行 不 小 于 1.7m 当 宽 度 大 于 3.6m 时, 应 设 置 中 间 扶 手 44
11.4.3 安 全 标 志 用 于 表 达 特 定 安 全 信 息, 包 括 禁 止 标 志 警 告 标 志 提 示 标 志 和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安 全 标 志 的 图 形 符 号 标 志 形 状 颜 色 和 设 置 要 求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31 11.4.4 位 置 标 志 用 于 标 明 服 务 设 施 或 服 务 功 能 所 在 位 置, 包 括 车 站 位 置 标 志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位 置 标 志 站 台 站 名 位 置 标 志 位 置 标 志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车 站 位 置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车 站 出 入 口 的 醒 目 位 置 ; 2)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位 置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自 动 售 票 机 自 动 查 询 机 自 动 充 值 机 卫 生 间 乘 客 服 务 中 心 升 降 机 警 务 室 公 共 电 话 等 服 务 设 施 的 上 方 或 附 近 位 置 ; 3) 站 台 站 名 标 志 应 根 据 站 台 形 式 和 结 构 设 置 在 站 台 的 上 方 侧 墙 站 柱 等 位 置 11.4.5 无 障 碍 标 志 用 于 为 轮 椅 使 用 者 视 觉 障 碍 者 提 供 导 向 位 置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包 括 无 障 碍 设 施 导 向 标 志 无 障 碍 设 施 位 置 标 志 和 视 觉 障 碍 者 标 志 无 障 碍 标 志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无 障 碍 设 施 导 向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通 往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通 行 区 域 的 相 应 位 置 ; 2) 无 障 碍 设 施 位 置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上 方 等 相 应 位 置 ; 3) 车 站 出 入 口 至 站 台 候 车 处 应 连 续 铺 设 用 于 引 导 视 觉 障 碍 者 步 行 的 盲 道 ; 合 理 设 置 行 进 盲 道 和 提 升 盲 道 同 类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的 视 觉 障 碍 者 专 用 标 志 的 位 置 应 尽 可 能 一 致, 以 便 于 视 觉 障 碍 者 掌 握 设 置 规 则, 便 于 发 现 和 使 用 此 标 志 31 参 考 安 全 标 志 (GB2894-2008)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GB13495-1992)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 (GB15630-1995)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45
12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协 调 12.1 规 划 设 计 原 则 12.1.1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应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合 理 分 离, 降 低 人 车 之 间 相 互 干 扰, 实 现 各 自 网 络 化 运 行, 确 保 安 全 有 序 同 时, 应 对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网 络 和 机 动 车 交 通 网 络 进 行 合 理 衔 接, 满 足 不 同 出 行 方 式 之 间 转 换 的 需 求 12.1.2 城 市 道 路 应 明 确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优 先 级, 重 视 机 动 车 道 辅 路 交 叉 口 路 侧 停 车 地 块 及 建 筑 物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等 人 车 冲 突 区 的 交 通 组 织, 并 积 极 探 索 交 通 稳 静 化 措 施 的 本 地 化 应 用 12.2 与 机 动 车 道 的 协 调 12.2.1 辅 路 上 的 自 行 车 道 应 与 机 动 车 道 实 施 物 理 隔 离, 全 线 隔 离 确 有 困 难 时, 应 在 靠 近 交 叉 口 的 辅 路 路 段 实 行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图 12.2.1 机 动 车 道 路 辅 路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反 例 与 正 例 12.2.2 道 路 空 间 不 足 时, 应 优 先 保 证 人 行 道 和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以 及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可 在 保 证 道 路 横 断 面 各 分 区 最 小 宽 度 以 及 道 路 绿 地 率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弹 性 设 计, 并 依 照 下 列 次 序 缩 减 : 1) 中 央 隔 离 带 及 机 动 车 道 ; 2) 绿 化 带 ; 3) 建 筑 前 区 ; 4) 公 交 站 台 或 出 租 车 等 候 点 处 的 设 施 带 ; 5) 公 交 站 台 以 外 的 设 施 带 46
12.2.3 对 于 现 有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空 间 不 足 的 道 路, 鼓 励 通 过 道 路 改 造 削 减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缩 减 机 动 车 道 或 减 小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以 优 先 保 障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空 间 12.3 与 机 动 车 停 车 的 协 调 12.3.1 严 禁 机 动 车 停 车 侵 占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空 间, 特 别 是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和 建 筑 前 区 12.3.2 在 公 共 停 车 设 施 严 重 缺 乏 地 区 不 得 不 设 置 路 侧 停 车 泊 位 时, 道 路 横 断 面 宜 按 照 车 行 道 停 车 带 机 非 隔 离 带 自 行 车 道 的 顺 序 依 次 布 置 图 12.3.2 路 侧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正 例 12.3.3 在 单 幅 路 道 路 的 车 行 道 上 设 置 路 内 停 车, 应 视 道 路 通 行 条 件 车 行 道 宽 度 等, 对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与 自 行 车 道 进 行 协 调 设 计 可 设 置 分 时 段 性 停 车 泊 位, 通 过 泊 位 标 识 规 定 自 行 车 流 量 高 峰 时 段 禁 止 停 车, 其 他 时 段 允 许 停 车 图 12.3.3 路 内 分 时 段 性 停 车 泊 位 正 例 47
12.3.4 对 于 辅 路 设 置 路 侧 停 车 泊 位 或 旧 城 等 停 车 泊 位 不 足 且 道 路 资 源 受 限 的, 可 将 停 车 带 结 合 机 非 隔 离 带 布 置 图 12.3.4 路 侧 停 车 泊 位 结 合 机 非 隔 离 带 布 置 正 例 12.3.5 当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不 足 时, 可 将 机 动 车 路 侧 停 车 泊 位 改 造 为 自 行 车 停 车 区 域 图 12.3.5 路 侧 停 车 带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正 例 48
12.4 与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的 协 调 12.4.1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处 应 保 持 人 行 道 路 面 水 平 连 续, 并 为 机 动 车 设 置 起 坡 过 街 带, 并 注 意 排 涝 措 施 的 配 套 图 12.4.1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设 计 反 例 与 正 例 12.4.2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处 的 人 行 道 应 沿 机 动 车 行 驶 轨 迹 外 侧 设 置 阻 车 桩 12.5 稳 静 化 措 施 12.5.1 在 城 市 核 心 商 业 区 和 政 务 区 居 住 区 高 等 院 校 的 内 部, 以 及 医 院 中 小 学 等 公 共 建 筑 的 出 入 口 处, 应 探 索 采 用 稳 静 化 措 施, 以 降 低 机 动 车 车 速, 限 制 车 流, 减 少 交 通 事 故, 保 证 行 人 安 全 12.5.2 应 因 地 制 宜 选 择 稳 静 化 措 施, 如 减 速 带 减 速 拱 槽 化 岛 行 车 道 收 窄 路 口 收 窄 抬 高 人 行 横 道 道 路 中 心 线 偏 移 共 享 街 道 等 图 12.5.2 1 交 通 稳 静 化 措 施 示 意 ( 左, 槽 化 岛 ; 右, 结 合 路 侧 停 车 泊 位 的 道 路 中 心 线 偏 移 ) 49
图 12.5.2-2 交 通 稳 静 化 措 施 正 例 ( 左, 减 速 带 ; 右, 减 速 拱 ) 图 12.5.2-3 交 通 稳 静 化 措 施 正 例 ( 左, 路 口 收 窄 ; 右, 共 享 街 道 ) 12.5.3 稳 静 化 措 施 应 配 合 相 应 的 标 识 和 照 明 设 施, 保 证 良 好 的 昼 夜 可 视 性 50
13 其 他 要 求 13.1 无 障 碍 设 计 13.1.1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要 求 13.1.2 在 坡 道 和 梯 道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连 贯 的 扶 手 重 点 区 域 应 设 无 障 碍 双 层 扶 手 32 13.1.3 人 行 道 路 面 的 盲 道 铺 装 应 尽 量 平 顺,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转 折 13.1.4 交 叉 口 和 建 筑 出 入 口 处 的 人 行 道 应 设 置 缘 石 坡 道, 并 有 盲 道 提 示 设 施 13.1.5 要 求 满 足 轮 椅 通 行 需 求 的 人 行 天 桥 及 地 道 宜 设 置 坡 道, 坡 道 的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1:12, 当 设 置 坡 道 有 困 难 时,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电 梯 13.1.6 轨 道 车 站 和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设 置 直 梯 用 于 运 送 乘 客 时, 应 满 足 坐 轮 椅 者 和 盲 人 使 用 无 障 碍 电 梯 地 面 入 口 平 台 与 站 外 广 场 地 面 若 有 高 差 时, 应 设 置 轮 椅 坡 道 13.1.7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的 步 行 设 施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交 通 的 要 求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出 入 口 宜 设 无 障 碍 入 口 和 盲 文 触 摸 信 息 牌, 可 设 置 声 音 提 示 等 信 息 装 置 ; 从 周 边 步 行 设 施 至 公 交 站 台 候 车 处 应 连 续 铺 设 用 于 引 导 视 觉 障 碍 者 步 行 的 盲 道 ; 应 合 理 设 置 行 进 盲 道 和 提 示 盲 道 13.2 步 行 助 动 设 施 13.2.1 位 于 机 场 火 车 站 汽 车 站 码 头 等 客 流 集 中 地 区 的 轨 道 车 站, 宜 设 置 垂 直 电 梯 当 出 入 口 的 提 升 高 度 大 于 12m, 应 设 置 垂 直 电 梯 13.2.2 轨 道 车 站 出 入 口 的 提 升 高 度 超 过 6m 时, 应 设 上 行 自 动 扶 梯 ; 超 过 12m 时 应 考 虑 上 下 均 设 自 动 扶 梯 站 厅 与 站 台 间 应 设 上 行 自 动 扶 梯, 高 差 超 过 6m 时, 上 下 行 均 应 设 自 动 扶 梯 13.2.3 轨 道 车 站 两 台 相 对 布 置 的 自 动 扶 梯 工 作 点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6m; 自 动 扶 梯 与 人 行 楼 梯 相 对 布 置 时, 自 动 扶 梯 工 作 点 至 楼 梯 第 一 级 踏 步 的 间 距 不 得 32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第 3.8 节 的 相 关 规 定 51
小 于 12m 当 两 台 自 动 扶 梯 平 行 设 置 时, 应 设 置 备 用 自 动 扶 梯 或 楼 梯, 其 楼 梯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8m 13.2.4 重 点 步 行 片 区 大 型 交 通 枢 纽 站 内 宜 设 置 自 动 步 道, 以 辅 助 步 行 提 高 舒 适 度 和 便 捷 度 13.2.5 山 地 城 市 人 流 量 和 高 差 均 较 大 的 路 段, 可 设 置 单 侧 自 动 扶 梯 人 流 量 特 别 大 的, 宜 设 置 双 向 电 梯 13.3 运 营 维 护 13.3.1 行 人 和 骑 车 者 对 于 通 行 条 件 的 敏 感 程 度 要 高 于 机 动 车, 因 此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设 施 的 维 护 标 准 应 高 于 机 动 车 道 应 制 定 运 营 维 护 机 制 责 任 分 工 表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导 则 和 标 准, 并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保 持 部 门 协 调 13.3.2 应 对 步 行 道 和 自 行 车 道 开 展 日 常 检 视 维 护, 以 保 障 日 常 和 特 殊 天 气 条 件 下 的 出 行 安 全 检 视 维 护 应 包 括 : 路 面 毁 损 道 路 侵 权 行 为 毁 损 的 市 政 和 排 水 设 施 街 道 家 具 交 通 信 号 和 标 志 标 线 护 栏 与 安 全 岛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专 用 路 桥 梁 及 隧 道 绿 植 管 理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等 图 13.3.2 步 行 道 与 自 行 车 道 运 营 维 护 反 例 与 正 例 13.3.3 应 及 时 清 扫 步 行 道 和 自 行 车 道 上 的 泥 沙 石 子 掉 落 树 枝 和 杂 物, 以 保 障 步 行 和 骑 行 环 境 的 安 全 舒 适 在 冰 雪 天 气, 应 优 先 进 行 冰 雪 清 除 52
13.3.4 应 保 障 和 维 护 排 涝 设 施, 避 免 内 涝 和 井 盖 丢 失 等 对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出 行 的 危 害 图 13.3.4 排 涝 设 施 维 护 正 例 13.3.5 在 大 型 展 事 赛 事 等 特 殊 时 期, 应 在 行 人 决 策 点 设 置 醒 目 的 临 时 信 号 标 志 及 人 工 引 导, 并 与 安 保 计 划 协 调 实 施 13.3.6 当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设 施 受 道 路 施 工 或 周 边 地 块 施 工 的 影 响 时, 应 优 先 保 证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的 安 全 通 行 当 确 需 取 消 原 有 人 行 道 或 自 行 车 道 时, 应 提 供 绕 道 及 相 应 指 示 标 志, 并 采 取 清 洁 防 滑 设 置 护 栏 等 安 全 措 施 施 工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对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恢 复 图 13.3.6 施 工 时 保 证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安 全 通 行 反 例 与 正 例 53
附 录 1: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编 制 大 纲 第 一 部 分 规 划 编 制 大 纲 注 : 本 编 制 大 纲 是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编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各 城 市 可 在 此 大 纲 基 础 上, 根 据 自 身 的 特 点 条 件 和 发 展 阶 段,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对 规 划 内 容 与 编 制 结 构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1. 规 划 背 景 1.1 规 划 依 据 1.2 规 划 原 则 1.3 规 划 范 围 1.4 规 划 年 限 1.5 技 术 路 线 2. 现 状 分 析 与 问 题 识 别 2.1 城 市 与 交 通 基 本 概 况 2.2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现 状 2.3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主 要 问 题 3. 国 内 外 城 市 相 关 经 验 与 启 示 3.1 案 例 经 验 借 鉴 3.2 总 结 与 启 示 4.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发 展 战 略 4.1 既 有 规 划 解 读 与 分 析 4.2 发 展 目 标 与 功 能 定 位 4.3 需 求 特 征 与 发 展 策 略 5.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方 案 5.1 步 行 交 通 设 施 网 络 规 划 5.2 步 行 交 通 空 间 规 划 5.3 步 行 交 通 环 境 规 划 5.4 步 行 交 通 与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的 衔 接 与 协 调 规 划 6.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方 案 6.1 自 行 车 交 通 设 施 网 络 规 划 6.2 自 行 车 交 通 空 间 规 划 6.3 自 行 车 交 通 环 境 规 划 6.4 自 行 车 交 通 与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的 衔 接 与 协 调 规 划 6.5 公 共 自 行 车 系 统 规 划 ( 此 项 内 容 不 针 对 所 有 城 市 ) 54
7.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设 计 指 引 7.1 步 行 交 通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7.2 自 行 车 交 通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7.3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与 公 共 交 通 衔 接 设 计 7.4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协 调 设 计 7.5 交 通 稳 静 化 设 计 8. 近 期 实 施 计 划 8.1 近 期 建 设 项 目 选 择 原 则 8.2 步 行 交 通 近 期 建 设 详 细 方 案 8.3 自 行 车 交 通 近 期 建 设 详 细 方 案 8.4 交 通 稳 静 化 近 期 建 设 详 细 方 案 8.5 近 期 建 设 实 施 保 障 机 制 9. 附 件 9.1 近 期 建 设 任 务 列 表 9.2 规 划 附 图 55
第 二 部 分 关 于 规 划 编 制 大 纲 的 说 明 1. 规 划 背 景 1.1 规 划 依 据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编 制, 必 须 以 下 列 为 编 制 依 据 : 1)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 2) 城 市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 3)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划 1.2 规 划 原 则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的 编 制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1) 和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相 衔 接 规 划 应 与 城 市 整 体 交 通 发 展 战 略 相 协 调, 使 得 各 类 交 通 方 式 有 效 衔 接 2) 与 各 类 相 关 规 划 相 协 调 规 划 应 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为 依 据, 与 已 编 制 的 各 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等 其 他 规 划 相 协 调 同 时, 规 划 应 明 确 对 在 其 之 后 编 制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其 他 相 关 规 划 的 要 求 3) 立 足 本 地 实 际, 体 现 城 市 特 色 规 划 的 各 个 阶 段 均 应 紧 密 联 系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他 城 市 的 经 验 做 法 应 认 真 分 析 适 用 性 4) 注 重 实 施 落 实 规 划 编 制 应 重 点 关 注 实 施 层 面 的 内 容, 形 成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实 施 计 划, 推 动 示 范 性 的 建 设 项 目 1.3 规 划 范 围 规 划 的 范 围 原 则 上 应 与 总 体 规 划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等 上 位 规 划 保 持 一 致, 规 划 以 中 心 城 区 或 者 重 点 规 划 建 设 片 区 为 主 1.4 规 划 年 限 规 划 期 限 应 当 与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相 一 致 1.5 技 术 路 线 确 定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编 制 技 术 路 线 2. 现 状 分 析 与 问 题 识 别 2.1 城 市 与 交 通 基 本 概 况 应 掌 握 城 市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城 市 布 局 形 态 人 口 及 就 业 岗 位 分 布 气 候 和 地 形 等 城 市 概 况, 以 及 交 通 出 行 特 征 与 规 律 交 通 设 施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情 况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