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道路空间合理利用指南》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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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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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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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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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执业中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本着为我校中医学专业认证服务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校中医类毕业生参加2012年和2013年的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及通过率、掌握率进行分析,并与全国的平均水平进行差异比较分析,以此了解我校执业中医师考试的现状,进而反映我校中医类课程总体教学水平,发现考核知识模块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反馈给相关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以此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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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 - 备 案 号 -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planning & design on urban road space ( 征 求 意 见 稿 ) - - 发 布 - - 实 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 合 发 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planning & design of urban road space - ( 征 求 意 见 稿 ) 批 准 部 门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施 行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国 出 版 社 北 京 1

前 言 为 科 学 有 效 地 利 用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资 源, 统 筹 和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协 调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弥 补 现 有 标 准 的 不 足, 按 照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十 二 五 时 期 城 乡 规 划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和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印 发 2013 年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 的 通 知 ( 京 质 监 标 发 [2013]136 号 ) 的 要 求, 编 制 组 在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吸 取 科 研 成 果,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最 后 经 审 查 定 稿 本 规 范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是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4. 道 路 横 断 面 ;5. 步 行 交 通 ;6. 自 行 车 交 通 ;7. 公 共 交 通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9. 机 动 车 停 车 ;10. 市 政 设 施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第 4.8.3 条 第 5.2.1 条 第 5.2.3 条 第 6.2.1 条 第 6.2.4 条 第 8.4 条 第 8.5.1 条 第 9.2.1 条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强 制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标 准 的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为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寄 送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 地 址 : 北 京 市 南 礼 士 路 60 号, 邮 政 编 码 : 100045, 联 系 电 话 :88073569, 电 子 信 箱 :lw4319@sina.com),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 北 京 交 通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本 规 范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2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 本 规 定... 5 4 道 路 横 断 面... 6 4.1 一 般 规 定... 6 4.2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及 组 成... 6 4.3 机 动 车 道... 6 4.4 非 机 动 车 道... 6 4.5 人 行 道... 6 4.6 分 隔 带... 7 4.7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7 4.8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7 4.9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8 4.10 道 路 改 扩 建... 8 5 步 行 交 通... 9 5.1 一 般 规 定... 9 5.2 人 行 道... 9 5.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10 6 自 行 车 交 通... 12 6.1 一 般 规 定... 12 6.2 非 机 动 车 道... 12 6.3 自 行 车 停 车... 12 7 公 共 交 通... 14 7.1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14 7.2 公 交 车 站... 14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16 8.1 一 般 规 定... 16 1

8.2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及 抹 角... 16 8.3 机 动 车 道... 16 8.4 非 机 动 车 道... 17 8.5 人 行 道... 17 8.6 分 隔 带... 17 8.7 人 行 横 道... 17 8.8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17 9 机 动 车 停 车... 18 9.1 一 般 规 定... 18 9.2 机 动 车 停 车... 18 10 市 政 设 施... 18 10.1 一 般 规 定... 19 10.2 市 政 管 线... 19 10.3 市 政 场 站... 20 10.4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20 10.5 其 他... 20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22 11.1 一 般 规 定... 22 1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22 11.3 户 外 广 告... 23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24 12.1 一 般 规 定... 24 12.2 分 隔 带 及 立 交 绿 化... 24 12.3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24 12.4 绿 化 设 施 带... 25 12.5 建 筑 界 面... 25 12.6 建 筑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衔 接... 26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27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28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5 4 Road Cross Section...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6 4.2 Road Cross Section Type and Element... 6 4.3 Vehicle Lane...6 4.4 Bicycle Lane... 6 4.5 Sidewalk.....6 4.6 Separator.7 4.7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7 4.8 Selection of Road Cross Section Type 7 4.9 Road Phased Implementation.8 4.10 Road Reconstruction and Expansion 8 5 Pedestrian Transport..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5.2 Sidewalk....9 5.3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10 6 Bicycle Transport....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6.2 Bicycle Lane.....12 6.3 Bicycle Parking....12 7 Public Transport.. 14 7.1 Reserved Bus Lane...14 7.2 Bus Stop...14 8 Road At-grade Intersection.....15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 8.2 Road Boundary Line Widening and Cut.. 15 1

8.3 Vehicle Lane.....15 8.4 Bicycle Lane.....16 8.5 Sidewalk... 16 8.6 Separator.. 16 8.7 Cross Walk...16 8.8 Curb Radius at Intersection.. 16 9 Vehicle Parking...17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 9.2 Vehicle Parking.....17 10 Municipal Facilities...18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18 10.2 Municipal Pipelines....18 10.3 Municipal Stations......19 10.4 Municipal Affiliated Facilities....19 10.5 Others.....19 11 Public Facilities..21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21 11.2 Public Facilities... 21 11.3 Outdoors Advertisement.....23 12 Road Planting Lanscape and Environment 24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24 12.2 Separator and Planting at Interchange....24 12.3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24 12.4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25 12.5 Building Interface... 25 12.6 Connection of Buildings and Other Facilities....2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8 2

1 总 则 1.0.1 为 科 学 有 效 地 利 用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资 源, 统 筹 和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协 调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弥 补 现 有 标 准 的 不 足,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及 疏 堵 工 程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以 及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道 路 绿 化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市 政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等 的 新 建 改 建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并 可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和 管 理 的 依 据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等 特 殊 地 区 的 城 市 道 路 另 行 规 定 1.0.3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统 筹 兼 顾 综 合 利 用 环 境 友 好 的 原 则 ; 应 与 城 市 交 通 发 展 政 策 相 统 一 ; 应 考 虑 道 路 沿 线 用 地 规 划, 考 虑 社 会 效 益 环 境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协 调 统 一, 合 理 采 用 技 术 标 准, 合 理 分 配 有 效 利 用 道 路 空 间 资 源 1.0.4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

2 术 语 2.0.1 城 市 道 路 urban road 城 市 快 速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的 总 称 2.0.2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urban road space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以 内 空 间, 包 括 地 上 及 地 下 空 间 2.0.3 路 权 right of road 道 路 使 用 者 根 据 交 通 法 规 的 规 定, 一 定 空 间 和 时 间 内 在 道 路 上 进 行 交 通 活 动 的 权 力 2.0.4 辅 路 relirf road 集 散 快 速 路 交 通 的 道 路, 设 置 于 快 速 路 两 侧 或 一 侧 2.0.5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pedestrian transport 人 行 道 步 行 街 人 行 空 中 连 廊 地 下 街 交 通 广 场 及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组 成 的 系 统 2.0.6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bicycle transport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以 及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2.0.7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Vulnerable Road Users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儿 童 孕 妇 病 人 等 独 自 出 行 有 一 定 困 难 或 有 一 定 危 险 的 人 群 2.0.8 路 侧 带 curb side strip 车 行 道 外 侧 立 缘 石 的 内 缘 与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范 围 路 侧 带 一 般 由 人 行 道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等 组 成 2

2.0.9 人 行 道 sidewalk 路 侧 带 上 专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部 分 2.0.10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 在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 之 间 以 种 植 行 道 树 为 主 的 条 形 地 带, 也 称 行 道 树 绿 带 2.0.11 绿 化 设 施 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布 设 在 人 行 道 边 缘 至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以 绿 化 为 主 的 条 形 地 带, 也 称 路 侧 绿 带 2.0.12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人 行 横 道 人 行 过 街 天 桥 人 行 过 街 地 道 人 行 空 中 连 廊 地 下 街 等 设 施 其 中, 人 行 横 道 称 为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 人 行 过 街 天 桥 人 行 过 街 地 道 人 行 空 中 连 廊 人 行 地 下 街 称 为 立 体 过 街 方 式 2.0.13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mechanical lifing devices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中 的 垂 直 电 梯 和 电 动 滚 梯 2.0.14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road affiliated facilities 设 置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内 的 道 路 本 身 以 外 的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户 外 广 告 等 2.0.15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traffic facilities 地 铁 出 入 口 地 铁 通 风 口 公 交 车 站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交 通 护 栏 交 通 标 识 交 通 信 号 系 统 等 交 通 类 设 施 2.0.16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municipal facilities 各 种 市 政 管 线 在 地 面 和 地 上 的 部 分, 如 各 种 杆 线 变 电 箱 检 查 井 等 2.0.17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rainwater control and utilization 滞 蓄 雨 水 减 少 峰 值 雨 水 排 放, 减 轻 城 市 洪 涝 和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的 总 称 包 括 雨 水 入 渗 收 集 回 用 调 蓄 排 放 等 又 称 雨 洪 利 用 雨 水 利 用 2.0.18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public facilities 设 置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内 的 电 话 亭 信 息 亭 书 报 亭 街 名 牌 导 向 标 志 信 箱 废 物 箱 座 椅 饮 水 机 活 动 厕 所 等 服 务 类 设 施 2.0.19 驻 车 换 乘 开 汽 车 或 骑 自 行 车 到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将 车 存 放 在 车 站 附 近 停 车 场, 然 后 乘 坐 公 共 交 3

通 出 行 的 方 式 其 中, 汽 车 +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称 为 P+R:Parking & Riding; 自 行 车 +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称 为 B+R:Biking & Riding 2.0.20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道 路 一 侧 或 两 侧 在 道 路 路 面 上 设 置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也 称 路 上 停 车 泊 位 2.0.21 分 隔 带 中 央 分 隔 带 外 侧 分 隔 带 separator median separator side separator 沿 道 路 纵 向 设 置 的 分 隔 车 行 道 用 的 带 状 设 施, 位 于 路 中 线 位 置 的 称 中 央 分 隔 带 ; 位 于 路 中 线 两 侧 的 称 外 侧 分 隔 带, 也 称 两 侧 分 隔 带 机 非 隔 离 带 2.0.22 D/H 宽 高 比 depth to height ratio 道 路 空 间 宽 度 与 道 路 空 间 两 侧 围 合 物 ( 建 筑 或 绿 化 ) 高 度 的 比 值 2.0.23 平 面 交 叉 口 范 围 at-grade intersection scope 构 成 该 交 叉 口 各 条 道 路 的 相 交 部 分 及 其 进 口 道 出 口 道, 包 括 进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所 共 同 围 成 的 区 域 2.0.24 通 透 式 配 置 sight-clear planting 道 路 绿 地 上 配 植 的 树 木, 在 距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高 度 0.5m 至 3.0m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其 树 冠 不 遮 挡 驾 驶 员 视 线 的 配 置 方 式 2.0.25 建 筑 退 线 building setback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构 造 或 其 附 属 设 施 外 立 面 水 平 退 离 道 路 红 线 进 行 建 造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2.0.26 建 筑 贴 线 near-line rate of buildings 为 保 证 街 道 界 面 的 完 整 性 与 城 市 空 间 的 整 体 性 所 划 定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在 一 定 高 度 内 需 紧 贴 该 线 建 造 2.0.27 建 筑 附 属 物 building affiliated facilities 主 体 建 筑 外 的 构 筑 物 设 施 等 附 属 部 分, 如 天 线 避 雷 针 户 外 取 暖 及 制 冷 设 施, 以 及 雨 棚 装 饰 构 架 等 2.0.28 建 筑 高 度 细 化 building height specification 对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高 度 的 细 化 控 制 4

3 基 本 规 定 3.0.1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应 优 先 满 足 合 理 交 通 需 求 市 政 管 线 铺 设 需 求, 在 此 前 提 下 满 足 其 他 公 共 需 求 3.0.2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应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在 保 障 交 通 参 与 者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注 重 提 高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综 合 使 用 效 率 2 应 确 保 包 括 步 行 交 通 自 行 车 交 通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在 内 的 所 有 交 通 参 与 者 的 交 通 权 益, 路 权 分 配 应 优 先 满 足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等 绿 色 交 通 的 需 求 3 应 注 重 道 路 的 生 态 效 益 景 观 效 益, 提 高 绿 化 效 果, 创 造 宜 人 环 境 4 应 协 调 好 交 通 市 政 公 共 服 务 绿 化 等 设 施 之 间 以 及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3.0.3 城 市 道 路 及 其 交 叉 口 的 改 扩 建, 不 得 降 低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的 服 务 水 平, 不 得 损 害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和 生 态 环 境 5

4 道 路 横 断 面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道 路 等 级 服 务 功 能 交 通 需 求 交 通 特 性 生 态 环 境 沿 线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各 种 控 制 和 限 制 条 件, 力 求 节 约 用 地, 合 理 安 排 4.1.2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的 选 择, 除 考 虑 道 路 功 能 交 通 特 性 以 及 控 制 条 件 外, 还 应 重 视 营 造 良 好 的 道 路 生 态 景 观 和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满 足 人 的 多 元 化 需 求 4.2 道 路 横 断 面 组 成 道 路 横 断 面 一 般 由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隔 带 路 侧 带 组 成 路 侧 带 一 般 由 人 行 道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组 成, 分 隔 带 分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外 侧 分 隔 带 4.3 机 动 车 道 4.3.1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根 据 车 型 及 设 计 速 度 确 定 单 条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的 有 关 规 定 4.3.2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6~8 条, 辅 路 单 侧 车 道 数 宜 为 2 条 ; 城 市 主 干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4~6 条 ; 城 市 次 干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2~4 条 ; 城 市 支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2 条 4.4 非 机 动 车 道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应 为 3.5m; 次 干 路 应 为 3.5m, 困 难 情 况 下 可 为 3m; 支 路 应 为 2.5m 4.5 人 行 道 4.5.1 人 行 道 是 行 人 通 行 的 有 效 空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人 行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不 得 小 于 3.0m, 次 干 路 不 得 小 于 2.5m, 支 路 不 得 小 于 2.0m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商 业 或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 火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应 适 当 增 加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6

度 应 符 合 表 4.5.1 的 规 定 表 4.5.1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项 目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m) 一 般 值 最 小 值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4.0 3.0 次 干 路 3.5 2.5 支 路 3.0 2.0 商 业 或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 5.0 4.0 火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5.0 4.0 长 途 汽 车 站 4.0 3.0 4.5.2 道 路 一 侧 为 铁 路 且 行 人 交 通 量 稀 少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5m 4.6 分 隔 带 4.6.1 城 市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m, 利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设 置 双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5m, 设 置 单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3m 4.6.2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不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不 宜 小 于 2.5m, 不 应 小 于 2m 4.7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宽 度 宜 为 1.5m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4.8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4.8.1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可 分 为 单 幅 路 两 幅 路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六 幅 路 及 特 殊 型 式 4.8.2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六 幅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四 幅 路 中 间 两 幅 为 主 路, 外 侧 为 辅 路, 采 用 六 幅 路 型 式 的, 最 外 侧 路 幅 一 般 为 非 机 动 车 道 4.8.3 快 速 路 主 路 应 在 最 外 侧 设 置 连 续 的 应 急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4.8.4 主 干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四 幅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三 幅 路 或 两 幅 路, 不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7

4.8.5 次 干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三 幅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两 幅 路, 不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4.8.6 支 路 横 断 面 红 线 较 宽 的 宜 采 用 三 幅 路, 较 窄 的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或 两 幅 路 4.8.7 滨 水 道 路 横 断 面 应 考 虑 河 道 及 景 观 等 因 素, 宜 与 亲 水 空 间 相 结 合 4.9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宜 一 次 性 实 现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的, 规 划 横 断 面 应 近 远 期 相 结 合, 使 近 期 工 程 成 为 远 期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4.10 道 路 改 扩 建 4.10.1 旨 在 改 善 机 动 车 通 行 条 件 的 道 路 改 扩 建, 应 同 时 改 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条 件 和 道 路 绿 化 环 境 4.10.2 道 路 改 扩 建 应 综 合 考 虑 现 状 树 木 道 路 路 面 及 地 下 管 线 建 筑 拆 迁 等 因 素, 应 保 护 和 避 让 文 物 和 有 价 值 的 树 木 8

5 步 行 交 通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应 确 保 步 行 交 通 的 路 权, 避 免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干 扰, 为 步 行 交 通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5.1.2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应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系 统 同 步 规 划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5.1.3 人 行 道 步 行 街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等, 应 与 居 住 区 商 业 区 枢 纽 车 站 广 场 等 人 流 集 中 区 的 步 行 系 统 紧 密 结 合, 构 成 一 个 连 续 的 城 市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5.1.4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应 保 障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出 行 条 件 5.1.5 路 侧 带 应 优 先 满 足 行 人 通 行 需 求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应 统 筹 安 排, 适 当 组 合, 紧 凑 布 局 绿 化 种 植 应 满 足 行 人 的 需 求, 注 重 绿 化 效 果 5.2 人 行 道 5.2.1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不 得 中 断 5.2.2 人 行 道 应 高 出 车 行 道, 路 缘 石 宜 高 出 路 面 边 缘 10 cm~15cm 5.2.3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占 用 路 侧 带 空 间 人 行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的 物 体 5.2.4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及 第 4.5.2 条 的 规 定 5.2.5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树 池 宽 度 不 应 超 过 1.5m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树 池 应 作 平 整 化 处 理 5.2.6 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候 车 亭 应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的 候 车 亭, 候 车 亭 立 柱 应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不 得 占 用 人 行 道 5.2.7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地 铁 等 设 施 的 出 入 口 以 及 公 交 车 站,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应 相 应 拓 宽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的 一 般 值 规 定 9

5.2.8 下 列 情 况 应 沿 路 缘 石 人 行 道 一 侧 设 置 阻 车 桩 : 1 道 路 交 叉 口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的 切 坡 段 2 有 机 动 车 辆 经 路 缘 石 进 入 人 行 道 的 路 段 5.2.9 阻 车 桩 应 避 让 盲 道, 距 盲 道 边 缘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0.25m 5.2.10 人 行 道 铺 装 应 平 整 抗 滑 耐 磨 透 水 耐 脏 和 美 观, 方 砖 颜 色 宜 以 灰 色 为 主, 宜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5.2.11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应 设 置 连 续 的 盲 道 5.2.12 盲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盲 道 宜 设 置 在 人 行 道 靠 建 筑 的 一 侧, 距 人 行 道 边 缘 的 距 离 宜 为 0.25m~0.50m 2 盲 道 应 与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公 交 车 站 地 铁 出 入 口 相 衔 接 3 道 路 周 边 场 所 建 筑 等 出 入 口 设 置 的 盲 道 应 与 道 路 盲 道 相 衔 接 4 盲 道 的 颜 色 应 与 人 行 道 铺 面 的 颜 色 形 成 对 比, 应 采 用 中 黄 色 5 盲 道 宽 度 宜 为 25cm~50cm, 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最 小 值 的, 盲 道 宽 度 宜 为 25 cm 6 盲 道 方 砖 的 尺 寸 和 材 质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有 关 规 定 5.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5.3.1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以 及 铁 路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其 它 城 市 道 路 应 以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为 主, 立 体 方 式 为 辅 2 一 条 道 路 符 合 行 人 过 街 流 量 大 于 5000 人 次 / 小 时, 且 当 量 小 汽 车 流 量 大 于 1200 辆 / 小 时 条 件 的 宜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宜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3 大 型 商 业 办 公 街 区 大 型 交 通 枢 纽 等 人 车 交 通 量 集 中 的 地 区, 宜 设 置 连 续 的 与 周 边 公 共 建 筑 相 连 的 地 下 街 或 行 人 空 中 连 廊 4 城 市 道 路 符 合 以 上 设 置 条 件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同 时 设 置 残 疾 人 能 够 使 用 的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快 速 路 近 期 建 设 资 金 不 足 的, 应 预 留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的 位 置 5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设 置 有 公 交 车 站 的, 应 在 辅 路 上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人 行 横 道 应 设 置 10

在 公 交 车 站 的 上 游 位 置 6 因 为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而 造 成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最 小 值 规 定 的, 不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5.3.2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设 置 间 距 应 根 据 行 人 过 街 需 求 设 置, 一 般 情 况 下 快 速 路 宜 为 300 m~ 500m, 主 干 路 宜 为 250 m~300m 次 干 路 宜 为 150 m~200m 商 业 文 化 娱 乐 等 设 施 密 集 的 路 段 可 根 据 需 要 加 密 5.3.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应 与 公 交 车 站 居 住 区 行 人 出 入 口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行 人 流 量 大 的 设 施 顺 畅 衔 接 5.3.4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门 前 的 道 路 没 有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 提 示 标 志 5.3.5 当 人 行 横 道 长 度 超 过 16m 时 ( 不 包 括 非 机 动 车 道 ), 应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或 道 路 中 心 线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安 全 岛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m, 困 难 情 况 下 不 应 小 于 1.5m 11

6 自 行 车 交 通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应 确 保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路 权, 避 免 机 动 车 的 干 扰, 为 自 行 车 交 通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6.1.2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应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系 统 同 步 规 划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6.1.3 自 行 车 停 车 应 较 机 动 车 停 车 优 先 安 排 6.2 非 机 动 车 道 6.2.1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不 得 中 断 6.2.2 另 行 设 置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的, 也 不 得 取 消 相 邻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6.2.3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安 排 在 机 动 车 道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6.2.4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按 车 行 道 设 计, 不 得 与 人 行 道 共 板 设 置 6.2.5 公 园 绿 地 河 湖 边 的 休 闲 性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结 合 地 形 地 貌 以 及 亲 水 空 间 设 置, 宜 与 人 行 道 分 离 6.2.6 交 叉 口 处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安 排 在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的 外 侧 6.2.7 公 交 车 站 宜 采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外 绕 公 交 车 站 的 模 式, 此 时,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的 规 定 6.2.8 次 干 路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必 须 实 施 物 理 隔 离 支 路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占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应 实 施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6.2.9 城 市 道 路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4 节 的 规 定 6.3 自 行 车 停 车 6.3.1 道 路 沿 线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在 用 地 内 为 自 行 车 配 建 足 够 和 方 便 的 停 车 设 施 自 行 车 停 车 位 宜 设 置 在 地 面 人 员 进 出 口 附 近, 出 入 口 较 多 的 应 分 散 设 置 6.3.2 道 路 沿 线 没 有 停 车 配 建 指 标 的 小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可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空 间 外 侧 12

分 隔 带 乔 木 之 间 空 间 就 近 灵 活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架 6.3.3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应 根 据 需 要 就 近 设 置 足 够 方 便 的 自 行 车 驻 车 换 乘 设 施, 没 有 设 置 条 件 的 已 建 车 站, 可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的 空 间 外 侧 分 隔 带 乔 木 之 间 的 空 间 就 近 灵 活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应 根 据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流 量 流 向 分 散 布 置 在 各 出 入 口 附 近 13

7 公 共 交 通 7.1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7.1.1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应 连 续 设 置 并 形 成 网 络 7.1.2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在 道 路 中 央 的, 宜 设 置 至 停 车 线 7.1.3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在 道 路 最 外 侧 的,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交 叉 口 处 无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的,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宜 设 置 至 右 转 车 辆 与 直 行 公 交 车 辆 交 织 段 开 始 处 2 交 叉 口 处 无 右 转 机 动 车 交 通 或 有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的,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宜 设 置 至 停 车 线 7.2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7.2.1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的, 公 交 车 站 应 利 用 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7.2.2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单 幅 路 两 幅 路 的, 宜 设 置 岛 式 公 交 车 站, 站 台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5m 沿 路 侧 带 边 缘 设 置 的,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空 间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4.5.1 条 的 规 定 7.2.3 既 有 道 路 设 置 于 外 侧 分 隔 带 的 公 交 车 站, 当 外 侧 分 隔 带 宽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2m 时,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应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的 候 车 亭, 候 车 亭 的 立 柱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7.2.4 公 交 换 乘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同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0m; 2 异 向 换 乘 和 交 叉 口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50m, 不 得 大 于 200m 7.2.5 新 建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公 交 车 站 宜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靠 近 人 行 横 道 处, 并 应 避 免 等 候 进 站 的 公 交 车 队 列 溢 出 7.2.6 既 有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左 转 和 右 转 公 交 线 路 的 车 站 宜 设 在 出 口 道 靠 近 人 行 横 道 处, 并 应 避 免 等 候 进 站 的 公 交 车 队 列 溢 出 ; 直 行 公 交 线 路 的 车 站 可 设 在 进 口 道 或 出 口 道, 设 在 进 口 道 的, 应 有 条 件 将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移 至 辅 路, 或 应 有 相 应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14

7.2.7 新 建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交 叉 口 间 距 超 过 600m, 交 叉 口 处 设 置 了 公 交 车 站, 还 需 要 在 路 段 上 设 置 车 站 的, 宜 采 用 港 湾 式 车 站, 并 应 保 持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的 连 续 性 7.2.8 公 交 车 站 范 围 内 的 树 池 应 做 平 整 化 处 理 7.2.9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应 满 足 客 流 需 求, 宜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宜 分 散 设 置 7.2.10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风 亭,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外 的 应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设 置,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内 的 宜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以 及 道 路 绿 化 设 置, 应 减 少 对 道 路 景 观 的 影 响 7.2.11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内 地 铁 出 入 口 不 得 不 占 用 人 行 道 且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应 缩 减 单 个 出 入 口 的 宽 度,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使 之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地 铁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行 道 树 外 侧 隔 离 带 的 绿 化 种 植 7.2.12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前 的 集 散 广 场, 应 在 确 保 集 散 通 畅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大 乔 木 和 座 椅 的 配 置 15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8.1 一 般 规 定 8.1.1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以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为 前 提, 使 交 通 有 序 畅 通, 同 时 兼 顾 交 叉 口 的 景 观 环 境 8.1.2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兼 顾 行 人 非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的 需 求, 应 为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通 行 提 供 良 好 条 件 8.1.3 交 叉 口 应 综 合 考 虑 道 路 功 能 交 通 流 量 特 征 交 通 组 织 几 何 尺 寸 交 通 控 制 方 式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等 内 容 进 行 整 合 规 划 设 计 应 减 少 交 通 延 误, 并 注 意 与 相 邻 交 叉 口 之 间 的 协 调 8.1.4 交 叉 口 规 划 设 计 应 节 约 用 地 应 妥 善 处 理 地 下 管 线 与 地 上 设 施 的 关 系 8.2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及 抹 角 8.2.1 交 叉 口 内 渠 化 和 交 通 组 织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和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152-2010 的 有 关 规 定 8.2.2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各 级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段 及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的 有 关 规 定 8.2.3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规 划 设 计 应 满 足 安 全 视 距 要 求 8.2.4 平 面 交 叉 口 范 围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尺 寸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8.2.5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范 围 的 道 路 红 线 切 角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的 有 关 规 定 8.3 机 动 车 道 8.3.1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宜 与 路 段 上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相 协 调, 不 宜 过 多, 应 方 便 行 人 过 街, 应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的 生 态 景 观 环 境 效 益 16

8.3.2 新 建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每 条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改 建 与 治 理 交 叉 口, 当 建 设 用 地 受 到 限 制 时, 每 条 机 动 车 进 口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8m, 公 交 及 大 型 车 辆 进 口 道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m 8.4 非 机 动 车 道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路 段 上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有 效 宽 度 8.5 人 行 道 8.5.1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路 段 上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8.5.2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人 行 道 空 间 应 满 足 行 人 驻 足 需 求 8.6 分 隔 带 交 叉 口 交 通 渠 化 不 宜 影 响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外 侧 分 隔 带 种 植 的 大 乔 木 8.7 人 行 横 道 8.7.1 人 行 横 道 应 设 在 车 辆 驾 驶 员 容 易 看 清 楚 的 位 置, 应 与 车 行 道 垂 直, 应 平 行 于 路 段 路 缘 石 的 延 长 线, 并 应 后 退 1m~2m 8.7.2 人 行 横 道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的 有 关 规 定 8.7.3 交 叉 口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3.5 的 规 定 8.8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8.8.1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应 满 足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行 驶 要 求 8.8.2 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应 符 合 表 8.8.2 的 规 定 表 8.8.2 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右 转 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km/h) 30 25 20 15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建 议 值 (m) 20 15 10 5~8 17

9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9.1 一 般 规 定 9.1.1 城 市 道 路 沿 线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公 共 建 筑 商 业 街 区 居 住 区 大 ( 中 ) 型 建 筑 等, 应 当 配 建 增 建 停 车 场 ; 停 车 泊 位 不 足 的, 应 当 及 时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9.1.2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正 常 通 行 9.2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9.2.1 新 建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人 行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9.2.2 既 有 道 路 已 经 在 人 行 道 内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的 一 般 规 定 的, 已 设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应 取 消 9.2.3 既 有 道 路 已 经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设 置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应 取 消, 近 期 困 难 大 的, 应 根 据 情 况 对 道 路 实 施 改 造, 逐 步 取 消 9.2.4 老 旧 居 住 区, 路 外 公 共 停 车 设 施 严 重 不 足 的, 在 不 妨 碍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的 前 提 下, 近 期 可 设 置 临 时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远 期 应 逐 步 取 消 9.2.5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的 停 车 泊 位 宜 结 合 交 通 枢 纽 公 共 活 动 文 化 娱 乐 宾 馆 酒 店 商 业 医 院 居 住 区 等 场 所 的 需 求, 在 上 述 建 筑 用 地 内 设 置 9.2.6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方 便 乘 客 上 下 车, 但 不 得 影 响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人 自 行 车 的 正 常 通 行 18

10 市 政 设 施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道 路 空 间 内 工 程 管 线 应 地 下 敷 设 10.1.2 工 程 管 线 的 布 置 应 与 道 路 交 通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设 计 协 调 配 合 10.1.3 道 路 红 线 的 确 定 应 考 虑 市 政 设 施 空 间 需 要 10.2 市 政 管 线 10.2.1 沿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的 工 程 管 线 应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平 行, 其 主 干 线 应 靠 近 分 支 管 线 多 的 一 侧, 工 程 管 线 不 宜 从 道 路 一 侧 转 到 另 一 侧 10.2.2 新 建 工 程 管 线 不 得 沿 快 速 路 主 路 车 行 道 下 纵 向 敷 设, 快 速 路 两 侧 辅 路 宜 预 留 管 线 双 侧 布 置 空 间 10.2.3 工 程 管 线 的 布 置 应 与 城 市 现 状 及 规 划 的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工 程, 如 地 下 铁 道 地 下 通 道 人 防 工 程 等 地 下 工 程 协 调 配 合 10.2.4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区 道 路 排 水 应 采 用 管 道 排 水 形 式, 城 市 规 划 非 建 设 区 道 路 排 水 可 采 用 边 沟 排 水 形 式 10.2.5 道 路 空 间 内 工 程 管 线 布 置 宜 与 交 通 标 线 结 合 10.2.6 工 程 管 线 应 整 合 和 利 用 现 状 资 源, 合 理 安 排 新 建 工 程 管 线 现 状 管 线 不 能 利 用 的, 应 废 弃 或 抽 换 10.2.7 同 种 类 工 程 管 线 应 互 通 共 享, 不 得 占 用 多 个 位 置 10.2.8 东 西 向 道 路 的 热 力 管 道 宜 安 排 在 道 路 南 侧 10.2.9 工 程 管 线 建 设 应 与 道 路 建 设 相 互 协 调, 同 步 实 施 与 道 路 建 设 同 步 实 施 的 工 程 管 线 应 结 合 道 路 沿 线 用 地 和 被 交 规 划 道 路 需 求 预 埋 支 线 10.2.10 工 程 管 线 之 间 及 其 与 建 ( 构 )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及 工 程 管 线 交 叉 时 的 最 小 垂 直 净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范 GB50289-98 的 有 关 规 定 19

10.3 市 政 场 站 服 务 于 地 块 的 市 政 场 站 如 电 力 调 压 设 施 燃 气 调 压 设 施 信 息 模 块 局 热 力 站 等, 应 在 地 块 内 安 排 地 块 内 市 政 管 线 除 支 管 接 口 外, 其 余 部 分 不 得 进 入 道 路 红 线 10.4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10.4.1 对 景 观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区 域,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与 道 路 及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10.4.2 地 下 道 路 的 入 口 和 出 口 设 置 在 同 一 条 道 路 上 的, 宜 合 并 设 置 其 地 面 附 属 构 筑 物 宜 与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结 合 设 置, 没 有 条 件 的, 可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道 路 分 隔 带 设 置, 并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10.4.3 综 合 管 廊 电 力 沟 等 的 地 面 附 属 设 施 在 道 路 空 间 内 应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道 路 分 隔 带 设 置,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10.4.4 因 架 空 线 入 地 改 造 产 生 的 地 上 附 属 设 施 应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或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设 置, 不 得 占 用 人 行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和 第 4.5.2 条 最 小 值 的 规 定, 并 应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10.4.5 下 凹 式 立 交 道 路 在 规 划 设 计 阶 段 应 预 留 泵 站 用 地 及 雨 水 调 蓄 空 间, 应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客 水 汇 入 10.4.6 在 保 证 工 程 管 线 运 行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宜 减 少 道 路 空 间 内 井 盖 设 置 数 量 设 置 在 机 动 车 道 上 的 井 盖 及 其 结 构 强 度 应 满 足 路 面 行 车 荷 载 要 求 10.4.7 工 程 管 线 井 盖 的 设 置 不 宜 占 用 盲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应 采 取 双 层 井 盖 等 技 术 避 免 盲 道 绕 行 10.4. 8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雨 水 口 箅, 应 采 用 栅 条 方 向 与 非 机 动 车 行 进 方 向 垂 直 的 雨 水 口 箅 10.5 其 他 10.5.1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宜 对 道 路 空 间 内 雨 水 实 施 雨 水 控 制 利 用 20

10.5.2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设 计 应 与 道 路 空 间 内 现 状 保 留 的 工 程 管 线 相 结 合, 应 避 让 现 状 保 留 的 区 域 性 干 线 或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10.5.3 在 地 下 水 位 高 的 地 区, 下 凹 式 道 路 宜 采 用 隔 水 措 施, 无 法 采 用 的, 应 对 地 下 水 进 行 利 用 10.5.4 道 路 立 体 交 叉 节 点 处 应 适 当 加 宽 道 路 红 线, 为 市 政 管 线 绕 行 提 供 空 间 10.5.5 在 土 地 利 用 强 度 高 的 区 域, 宜 结 合 区 域 地 下 空 间 规 划 进 行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综 合 利 用 在 保 证 各 项 市 政 设 施 所 需 空 间 的 前 提 下,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可 与 周 边 地 块 地 铁 站 点 等 形 成 一 体 化 空 间 21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统 筹 考 虑, 综 合 协 调, 其 造 型 风 格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统 一 11.1.2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不 得 妨 碍 行 车 视 线,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转 角 地 铁 出 入 口 公 交 车 站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等 密 集 人 流 集 散 区 域, 不 得 设 置 除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导 引 标 识 照 明 设 施 和 废 物 箱 等 必 要 设 施 以 外 的 其 它 设 施 1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1.2.1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体 量 较 小 的 设 施 宜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不 得 妨 碍 行 车 视 线 包 括 废 物 箱 街 牌 步 行 者 导 向 牌 信 筒 公 用 电 话 亭 信 息 亭 自 行 车 存 车 架 和 围 栏 等 2 体 量 较 大 的 设 施 不 应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宜 设 置 在 绿 化 设 施 带 内 临 人 行 道 一 侧, 包 括 活 动 厕 所 电 力 杆 线 入 地 改 造 后 的 变 电 箱 等 ; 开 放 式 绿 地 宜 设 置 步 道 灯 废 物 箱 等 设 施 3 休 息 座 椅 宜 结 合 绿 化 设 施 带 设 置 4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协 调 与 行 道 树 的 位 置 关 系, 不 应 占 压 设 施 带 内 绿 化 树 池, 不 影 响 行 道 树 的 生 长 环 境, 并 形 成 整 齐 统 一 的 设 置 秩 序 5 设 施 不 应 占 压 市 政 管 线 检 查 井, 应 留 出 管 线 维 修 的 合 理 空 间 ; 应 满 足 环 境 卫 生 和 园 林 绿 化 的 作 业 要 求 11.2.2 设 施 应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已 有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及 相 关 设 施 设 置, 适 当 整 合, 避 免 重 复 ; 不 应 设 置 与 设 施 功 能 无 关 的 内 容 11.2.3 各 类 设 施 的 设 置 位 置 密 度 设 施 尺 寸 等 标 准 应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500-2007 的 有 关 规 定 22

11.3 户 外 广 告 11.3.1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应 符 合 北 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范 京 政 管 字 2004 359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11.3.2 在 道 路 红 线 内 设 置 落 地 式 户 外 广 告 时, 应 结 合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独 立 设 置 23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道 路 绿 化 的 种 植 应 满 足 交 通 安 全 视 距 要 求 ; 应 注 重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创 造 宜 人 环 境 ; 应 加 强 与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空 间 协 调 和 综 合 利 用 12.1.2 应 强 化 道 路 绿 化 的 生 态 功 能, 将 道 路 绿 化 的 景 观 塑 造 功 能 与 生 态 功 能 紧 密 结 合 12.1.3 道 路 绿 化 种 植 不 得 侵 入 道 路 建 筑 限 界 12.1.4 应 加 强 大 乔 木 的 种 植 力 度 道 路 绿 化 应 选 择 适 应 道 路 环 境 条 件 耐 旱 耐 寒 耐 盐 生 长 稳 定 环 境 效 益 好 养 护 成 本 低 的 地 方 性 植 物, 避 免 不 适 合 植 物 生 长 的 异 地 移 植 应 避 免 选 择 冬 季 需 要 特 别 养 护 的 植 物 缺 损 的 大 乔 木 应 及 时 补 种 12.2 分 隔 带 及 立 交 绿 化 12.2.1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设 置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应 连 续 种 植 大 乔 木, 宜 乔 灌 木 结 合, 并 应 设 置 行 人 隔 离 护 栏 ; 被 人 行 横 道 或 道 路 出 入 口 断 开 的 中 央 分 隔 带, 其 端 部 停 车 视 距 内 的 绿 化 必 须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12.2.2 外 侧 分 隔 带 应 种 植 绿 荫 效 果 良 好 的 大 乔 木, 宜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被 人 行 横 道 或 道 路 出 入 口 断 开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其 端 部 停 车 视 距 内 的 绿 化 必 须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12.2.3 立 交 桥 出 入 口 处 及 匝 道 转 弯 处 所 构 成 的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内 的 绿 化 必 须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12.3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12.3.1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应 以 种 植 大 乔 木 为 主 行 道 树 以 其 树 种 壮 年 期 冠 幅 为 准, 宜 种 成 年 树 高 10m 冠 幅 5m 左 右 的 乔 木, 种 植 株 距 宜 为 4~6m 12.3.2 行 道 树 除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外 应 沿 路 缘 石 连 续 种 植 12.3.3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12.3.4 应 根 据 本 规 范 第 5.2.5 条 和 第 7.2.7 条 的 规 定, 对 树 池 进 行 平 整 化 处 理 24

12.4 绿 化 设 施 带 12.4.1 绿 化 设 施 带 以 绿 化 种 植 为 主, 宜 优 先 设 计 为 开 放 绿 地 形 式, 并 结 合 外 侧 建 筑 功 能 与 建 筑 退 线 绿 地 进 行 统 一 的 绿 化 景 观 设 计 12.4.2 商 业 设 施 集 中 的 路 段, 绿 化 设 施 带 宜 增 加 与 外 侧 建 筑 底 层 商 业 间 的 通 行 空 间 12.4.3 人 行 道 转 角 处 的 绿 化 种 植 应 综 合 考 虑 并 满 足 环 境 景 观 行 人 驻 足 和 行 人 通 行 等 要 求 12.5 建 筑 界 面 12.5.1 建 筑 退 线 应 满 足 地 块 内 地 下 管 线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防 灾 减 灾 道 路 景 观 等 需 求, 退 线 距 离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一 般 建 筑 的 退 线 距 离 应 由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和 建 筑 高 度 分 区 决 定 2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两 侧 的 高 层 建 筑 应 由 道 路 红 线 向 后 退, 后 退 距 离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的 有 关 规 定 3 建 筑 突 出 物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50352-2005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结 合 道 路 界 面 景 观 的 控 制 统 一 考 虑, 应 减 小 地 块 内 设 备 设 施 等 对 道 路 景 观 的 影 响 4 退 线 空 间 宜 与 路 侧 带 空 间 统 一 规 划 设 计, 形 成 一 体 化 的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5 建 成 区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5.1 条 最 小 值 的, 占 用 人 行 道 的 建 筑 台 阶 应 在 不 影 响 建 筑 结 构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内 部 改 造 释 放 所 占 空 间 12.5.2 道 路 沿 线 宜 形 成 连 续 完 整 的 建 筑 界 面, 贴 线 建 造 的 区 域 贴 线 建 造 的 比 例 贴 线 建 造 的 形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应 结 合 城 市 设 计 确 定 12.5.3 建 筑 高 度 细 化 宜 对 建 筑 底 层 中 段 与 屋 顶 三 个 部 分 分 别 提 出 要 求 : 1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底 层 的 控 制 宜 考 虑 建 筑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周 边 道 路 类 型 和 步 行 空 间 等 特 点, 可 采 用 高 宽 比 控 制 和 壁 面 线 控 制 来 确 定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2 高 层 建 筑 宜 结 合 地 块 进 行 合 理 布 局, 满 足 道 路 采 光 和 通 风 的 要 求, 减 弱 其 巨 大 体 量 对 道 路 空 间 的 负 面 影 响 3 建 筑 屋 顶 形 式 应 满 足 建 筑 的 使 用 功 能, 与 地 区 周 边 现 状 建 筑 屋 顶 相 协 调, 满 足 建 25

筑 控 制 线 和 街 道 断 面 设 计 的 相 应 要 求 宜 通 过 视 线 分 析, 结 合 街 道 设 计 和 建 筑 设 计, 考 虑 对 放 置 于 屋 顶 的 设 备 装 置 采 取 相 应 的 遮 蔽 措 施 12.5.4 宜 结 合 地 区 功 能 定 位 和 道 路 空 间 特 性 等 对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的 建 筑 体 量 建 筑 形 式 建 筑 色 彩 建 筑 材 质 建 筑 立 面 等 建 筑 设 计 要 素 提 出 控 制 原 则 方 法 与 要 求 12.6 建 筑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衔 接 12.6.1 地 块 内 建 筑 与 城 市 道 路 接 续 的 人 员 和 车 辆 出 入 口 应 考 虑 周 边 环 境 统 筹 安 排 同 一 地 块 在 同 一 道 路 上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不 应 超 过 一 个 一 般 地 块 车 辆 出 入 口 宽 度 单 向 不 应 超 过 4m, 双 向 不 应 超 过 7m, 在 穿 过 人 行 道 区 域 时, 应 采 用 坡 化 开 口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块 车 辆 出 入 口 可 适 当 加 宽 12.6.2 交 叉 口 附 近 沿 道 单 位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主 干 路 上, 距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100m, 且 应 右 进 右 出 2 次 干 路 上, 距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80m, 且 应 右 进 右 出 3 支 路 上, 距 离 与 干 路 相 交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50m, 距 离 同 支 路 相 交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30m 12.6.3 道 路 沿 线 特 别 是 交 叉 口 的 建 筑 宜 与 周 边 地 铁 车 站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等 交 通 设 施 相 结 合, 一 体 化 设 计 12.6.4 地 块 内 的 市 政 场 站 及 市 政 管 线 布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10.3. 的 规 定 26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强 制 性 条 款 和 引 导 性 条 款,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不 可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或 须 ;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该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4)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采 用 可 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它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或 或 应 按 执 行 27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2007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2004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09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50647-2011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GB50688-2011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50289-98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50352-2005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152-2010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城 市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技 术 规 范 CJJ69-95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场 厂 设 计 规 范 CJJ15 87 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设 计 规 范 CJJ136-2010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GA/T 507-2004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500-2007 公 共 汽 电 车 站 台 规 范 DB11/T650-2009 北 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范 200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