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定 上 海 市 虹 桥 商 务 区 徐 泾 南 QPP0-0103 单 元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 文 件 文 青 浦 区 人 民 政 府 上 海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2012 年 12 月 本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功 能 定 位 与 发 展 规 模 4 第 三 章 土 地 使 用 4 第 四 章 开 发 强 度 5 第 五 章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6 第 六 章 空 间 管 制 7 第 七 章 住 宅 8 第 八 章 道 路 交 通 9 第 九 章 市 政 设 施 11 第 十 章 其 他 规 定 13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14
第 一 章 总 则 1 法 律 效 力 1.1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应 遵 守 本 规 划 的 各 项 规 定, 并 同 时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本 市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1.2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未 包 括 的 开 发 建 设 控 制 要 求, 应 符 合 本 市 相 关 法 规 规 范 和 行 政 文 件 的 要 求 1.3 经 营 性 用 地 的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应 当 同 时 遵 守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2 法 定 文 件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为 本 单 元 的 第 一 份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其 法 定 文 件 包 括 普 适 图 则 文 本 3 规 划 范 围 3.1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范 围 是 : 东 至 小 涞 港, 南 至 G50, 西 至 G15, 北 至 沪 青 平 公 路 3.2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规 划 面 积 是 :5.98 平 方 公 里 4 编 制 依 据 4.1 法 规 条 例 标 准 规 范 政 府 文 件 等 依 据 4.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8 年 ) 4.1.2 上 海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11 年 ) 4.1.3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2006 年 ) 4.1.4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 4.1.5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2011 年 ) 4.1.6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规 范 (2011 年 ) 1
4.2 已 批 复 规 划 依 据 4.2.1 上 海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1999-2020)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2001 年 国 务 院 批 复 4.2.2 虹 桥 商 务 区 规 划 ( 沪 府 [2011]96 号 ) 上 海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2011 年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4.2.3 虹 桥 商 务 区 规 划 控 制 要 素 规 划 ( 沪 规 土 资 详 2012 [319]) 上 海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2012 年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5 规 划 原 则 低 碳 生 态 原 则 土 地 集 约 化 利 用 原 则 高 标 准 高 起 点 原 则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弹 性 控 制 原 则 6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普 适 图 则 中 的 规 划 控 制 线 用 地 性 质 用 地 面 积 容 积 率 混 合 用 地 建 筑 量 比 例 建 筑 高 度 住 宅 套 数 配 套 设 施 等 均 为 强 制 性 指 标 其 中, 容 积 率 为 上 限 控 制 住 宅 套 数 为 下 限 控 制 建 筑 高 度 为 上 限 控 制 7 规 划 动 态 7.1 保 留 指 在 下 一 次 修 编 之 前, 该 地 块 用 地 性 质 不 变 其 上 的 建 筑 物 基 本 保 留 的 地 块 ; 在 待 建 指 该 地 块 已 经 合 法 程 序 划 拨 或 出 让, 地 块 规 划 指 标 已 经 合 法 的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确 定, 但 在 本 次 规 划 编 制 启 动 时, 其 建 设 活 动 尚 未 完 成 的 地 块 ; 开 发 指 该 地 块 拟 根 据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予 以 开 发 建 设 2
7.2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可 开 发 用 地 的 规 划 指 标 是 对 未 来 土 地 使 用 的 控 制 与 指 导, 现 状 合 法 的 土 地 用 途 与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指 标 不 符 的, 可 继 续 保 持 其 原 有 使 用 功 能 在 不 改 变 现 状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一 旦 这 类 土 地 在 启 动 规 划 实 施 前 要 求 实 施 一 般 性 修 缮 和 改 造 时, 应 当 承 诺 随 时 服 从 规 划 实 施 的 要 求 若 需 开 展 非 一 般 性 修 缮 或 改 造, 则 必 须 与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规 定 的 控 制 指 标 相 符, 并 按 丙 类 适 用 程 序 或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调 整 程 序 执 行 7.3 一 般 性 修 缮 和 改 造 是 指 : 地 块 的 用 地 性 质 不 变 建 筑 的 使 用 性 质 不 变 地 块 内 建 筑 主 体 高 度 基 本 不 变 ( 水 箱 电 梯 井 天 线 等 必 要 设 施 的 高 度 改 变 不 计 入 建 筑 限 高 )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已 取 得 的 产 证 核 定 的 建 筑 面 积 8 规 划 更 新 8.1 附 加 图 则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整 单 元 普 适 图 则 中 划 定 的 重 点 地 区 属 于 地 区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区, 应 通 过 城 市 设 计 或 专 项 研 究 制 定 附 加 图 则, 纳 入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法 定 文 件 附 加 图 则 是 重 点 地 区 建 设 项 目 许 可 的 必 要 依 据 8.2 局 部 地 块 调 整 图 则 若 因 为 必 要 的 原 因 引 起 局 部 地 块 的 规 划 调 整, 应 按 法 定 程 序 修 订 该 地 块 所 在 街 坊 的 普 适 图 则 局 部 地 块 调 整 图 则 应 作 为 调 整 后 建 设 项 目 许 可 的 必 要 依 据 8.3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修 编 根 据 地 区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适 时 启 动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修 编 修 编 后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法 定 文 件 应 作 为 修 编 后 建 设 项 目 许 可 的 必 要 依 据 8.4 局 部 调 整 或 修 编 前 控 规 的 法 律 效 力 控 规 局 部 调 整 或 修 编 前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法 定 文 件, 作 为 当 时 项 目 许 可 行 为 的 法 定 依 据, 其 法 律 效 力 可 追 溯 9 规 划 执 行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情 况, 按 照 对 公 共 和 相 邻 地 块 利 益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地 块 自 身 发 展 的 合 理 程 度,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控 制 指 标 和 控 制 线 可 按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执 行 适 用 程 序, 分 为 甲 类 乙 类 和 丙 类 适 用 9.1 甲 类 适 用 :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予 以 确 认 3
确 认 9.2 乙 类 适 用 : 在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过 程 中, 通 过 专 家 或 专 业 部 门 论 证 程 序 予 以 9.3 丙 类 适 用 : 通 过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审 批 予 以 确 认 第 二 章 功 能 定 位 与 发 展 规 模 1 发 展 目 标 和 功 能 定 位 徐 泾 南 QPP0-0103 单 元 功 能 定 位 为 : 以 高 档 住 宅 建 设 为 主, 结 合 地 区 设 施 和 环 境 建 设, 形 成 环 境 舒 适 能 提 供 高 品 质 居 住 和 配 套 的 国 际 社 区 ; 并 在 南 部 依 托 工 业 改 造, 形 成 以 石 油 交 易 中 心 建 设 为 主 的 生 态 型 总 部 办 公 区 2 发 展 规 模 2.1 人 口 规 模 :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人 口 规 模 是 2.26 万 人 ( 不 含 保 留 农 民 新 村 内 以 外 来 人 口 为 主 的 常 住 人 口 1.63 万 ) 2.2 用 地 规 模 : 本 规 划 区 的 总 用 地 面 积 598.28 公 顷,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为 530.99 公 顷 各 类 用 地 情 况 详 见 图 则 规 划 用 地 汇 总 表 2.3 建 设 规 模 : 规 划 总 建 筑 面 积 330.6 万 平 方 米 ( 不 含 保 留 的 六 类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23.44 万 平 方 米 ) 各 类 设 施 建 筑 量 详 见 图 则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表 第 三 章 土 地 使 用 1 用 地 性 质 1.1 本 控 规 的 用 地 性 质 依 据 地 面 建 筑 设 施 的 性 质 确 定 1.2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可 根 据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规 划 执 行 的 相 关 要 求 和 程 序, 对 用 地 性 质 作 合 理 调 整, 以 指 导 项 目 的 规 划 实 施 1.3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可 根 据 建 筑 适 建 性 的 相 关 规 定, 允 许 各 地 块 不 超 过 10% 的 建 筑 量 按 照 建 设 其 他 性 质 的 建 筑 设 施 4
1.4 除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在 公 共 绿 地 内 建 设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不 大 于 绿 地 面 积 2% 的 公 共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包 括 管 理 用 房 售 票 亭 公 共 厕 所 小 卖 部 小 型 餐 饮 以 及 必 要 的 市 政 设 施 1.5 除 独 立 设 置 的 地 下 空 间 系 统 ( 如 民 防 ) 外, 地 下 空 间 的 使 用 性 质 与 地 上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之 间 宜 保 持 关 联, 或 符 合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用 地 混 合 引 导 表 3-3 的 要 求 2 地 块 边 界 和 用 地 面 积 2.1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按 照 本 规 划 编 制 时 所 使 用 的 地 形 图, 并 参 照 现 场 情 况 划 分 地 块 并 测 算 地 块 面 积 2.2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若 需 核 实 保 留 和 在 待 建 地 块 的 用 地 界 线 用 地 面 积 和 建 筑 面 积, 应 以 权 证 登 记 的 数 据 作 为 项 目 行 政 许 可 的 依 据 2.3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可 根 据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规 划 执 行 的 相 关 要 求 和 程 序, 在 不 损 害 相 关 利 益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对 地 块 边 界 作 合 理 微 调, 以 指 导 项 目 的 规 划 实 施 当 地 块 边 界 合 并 或 细 分 时,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各 类 性 质 用 地 和 设 施 可 重 新 布 局, 但 各 类 性 质 的 建 筑 总 量 比 例 和 建 筑 界 面 控 制 应 与 原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保 持 一 致 第 四 章 土 地 开 发 强 度 1 开 发 强 度 的 计 算 1.1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开 发 强 度 以 容 积 率 作 为 控 制 指 标 容 积 率 是 地 块 地 面 以 上 的 建 筑 量 与 地 块 面 积 的 商 1.2 土 地 出 让 前, 当 用 地 边 界 按 实 测 调 整 时, 核 定 地 块 的 建 筑 总 量 应 为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容 积 率 和 调 整 后 用 地 面 积 的 乘 积 ; 土 地 出 让 后, 当 用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与 实 测 用 地 面 积 不 同 时, 地 块 的 建 筑 总 量 以 合 同 为 准 1.3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有 关 容 积 率 的 执 行 适 用 程 序, 具 体 参 照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规 划 执 行 章 节 的 内 容 5
2 容 积 率 的 确 定 2.1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以 开 发 强 度 以 Ⅰ 级 强 度 区 为 主,Ⅱ 级 强 度 区 为 辅 规 划 区 总 体 开 发 强 度 确 定 为 Ⅰ 级 ; 区 域 西 北 角 公 共 中 心 和 东 南 部 商 务 办 公 核 心 的 开 发 强 度 亦 确 定 为 Ⅱ 级 第 五 章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 设 施 内 容 本 规 划 的 地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社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基 础 教 育 设 施 详 见 附 表 1 社 区 公 益 性 设 施 和 非 经 营 性 设 施 的 解 释 详 见 技 术 准 则 2. 非 独 立 设 置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位 置 本 规 划 图 则 中 非 独 立 设 置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符 号 所 在 的 位 置 是 规 划 建 议 的 位 置 在 地 块 出 让 前, 可 根 据 地 区 建 设 的 实 际 情 况, 经 论 证 后 在 街 坊 范 围 内 调 整 ; 在 地 块 出 让 以 后, 可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经 论 证 后 在 项 目 建 设 基 地 范 围 内 调 整 开 放 3. 学 校 内 运 动 场 ( 馆 ) 图 书 馆 的 开 放 共 享 学 校 内 运 动 场 ( 馆 ) 图 书 馆 宜 相 对 独 立 布 置, 在 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宜 向 社 会 4 实 施 时 序 保 证 社 区 公 益 性 设 施 与 地 区 建 设 协 调 发 展 居 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按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的 要 求, 与 相 应 规 模 的 住 宅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投 入 使 用 6
第 六 章 城 市 空 间 管 制 1 空 间 景 观 构 架 根 据 上 位 规 划 和 地 区 特 征, 本 次 规 划 地 区 空 间 景 观 构 架 是 由 景 观 轴 线 何 新 开 发 区 景 观 节 点 等 要 素 构 成 规 划 沿 高 泾 路 和 诸 光 路 形 成 主 要 景 观 轴 线, 规 划 在 高 光 路 诸 光 路 处 形 成 规 划 区 的 核 心 开 发 区, 标 志 性 建 筑 主 要 位 于 规 划 区 西 北 角, 以 商 业 办 公 建 筑 为 主, 是 视 线 通 廊 的 聚 焦 处, 形 成 富 有 特 色 的 建 筑 形 式 规 划 在 主 要 干 道 交 叉 口 和 地 块 主 要 车 行 出 入 口 位 置 打 造 车 行 尺 度 的 门 户 节 点 和 相 应 的 空 间 提 示 高 层 一 般 地 区 的 风 貌 特 色 为 以 低 密 度 住 宅 和 滨 水 开 放 空 间 为 主 的 国 际 社 区 及 生 态 总 部 办 公 区 2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2.1 建 筑 高 度 采 取 分 区 控 制 方 式, 根 据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本 规 划 区 域 以 一 二 三 级 分 区 高 度 为 主, 地 区 现 状 基 准 高 度 为 10 米 2.2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有 关 建 筑 高 度 的 执 行 适 用 程 序, 具 体 参 照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规 划 执 行 章 节 的 内 容 3 建 筑 界 面 控 制 3.1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建 筑 界 面 控 制 以 建 筑 控 制 线 和 贴 线 率 作 为 控 制 指 标 3.2 公 共 活 动 功 能 较 强 的 道 路 两 侧 以 休 闲 活 动 为 主 的 广 场 周 边, 建 筑 底 层 宜 用 作 商 业 文 化 娱 乐 等 用 途 3.3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有 关 建 筑 界 面 控 制 的 执 行 适 用 程 序, 具 体 参 照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规 划 执 行 章 节 的 内 容 附 加 图 则 控 制 要 素 的 相 关 调 整 执 行 程 序 另 行 规 定 7
第 七 章 住 宅 1 控 制 指 标 住 宅 规 划 的 控 制 指 标 是 住 宅 套 数 人 口 净 密 度 人 均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住 宅 套 数 在 普 适 图 则 的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一 览 表 中 表 达, 人 口 净 密 度 和 人 均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在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表 中 表 达 2 住 宅 套 数 控 制 2.1 本 规 划 范 围 内 规 划 住 宅 总 套 数 为 10235 套 ( 不 含 保 留 农 民 新 村 ), 其 中 新 增 住 宅 4938 套, 保 留 5297 套 ; 人 均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为 100.62 平 方 米 2.2 各 住 宅 组 团 地 块 住 宅 套 数 值 为 下 限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有 关 住 宅 套 数 的 执 行 适 用 程 序, 具 体 参 照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规 划 执 行 章 节 的 内 容 3 其 他 规 定 3.1 住 宅 建 筑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配 建 标 准 参 见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表 6-2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300 米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住 宅 建 筑, 机 动 车 停 车 配 建 标 准 可 适 当 降 低, 降 幅 宜 在 20% 以 内 第 八 章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1 道 路 断 面 和 交 叉 口 1.1 本 规 划 道 路 系 统 的 布 局 和 断 面 形 式 如 附 表 1.2 本 规 划 采 用 交 叉 口 形 式 和 人 行 过 街 通 道 形 式 为 : 除 与 G15 G50 相 交 的 为 立 交 外, 根 据 道 路 的 性 质 及 其 所 处 的 地 区 环 境 要 求, 道 路 交 叉 口 原 则 上 为 平 交 形 式 8
2 交 通 设 施 控 制 线 2.1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线 : 轨 道 交 通 23 号 线 线 路 敷 设 为 地 下 形 式, 在 规 划 区 内 设 置 沪 青 平 公 路 站 23 号 线 规 划 控 制 线 为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结 构 边 线 投 影 线 外 推 10 米 的 平 行 线 沪 杭 磁 浮 城 际 线 线 路 上 下 行 轨 道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50 米 范 围 为 工 程 的 线 路 用 地 规 划 控 制 范 围 2.2 鼓 励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车 站 及 其 有 关 附 属 设 施 与 周 边 地 块 的 建 筑 物 及 地 下 空 间 结 合 建 设 3 交 通 设 施 3.1 本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交 通 设 施 详 见 附 表 3 3.2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同 一 地 块 内 经 营 性 设 施 建 筑 量 不 增 加 的 前 提 下, 非 独 立 设 置 的 交 通 设 施 可 根 据 具 体 建 设 方 案 确 定 建 筑 量, 适 用 乙 类 适 用 程 序 3.3 经 交 通 分 析 后, 本 规 划 范 围 内 02-03 地 块 应 增 补 配 建 公 共 停 车 泊 位 250 个, 各 地 块 增 建 泊 位 数 量 详 见 图 则 备 注 栏 地 块 的 配 建 公 共 停 车 泊 位 指 标 可 小 于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的 泊 位 数 量, 各 地 块 配 建 指 标 详 见 图 则 备 注 栏 其 余 地 块 应 按 标 准 配 建 泊 位 3.4 住 宅 建 筑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配 建 标 准 见 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 6.3.3 条, 其 它 建 筑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配 建 标 准 参 照 相 关 标 准 3.5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的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在 次 干 路 或 支 路 上, 若 必 须 设 置 在 主 干 路 上, 则 应 位 于 距 交 叉 口 最 远 处 不 大 于 100 个 停 车 位 的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可 设 一 个 出 入 口, 出 入 口 与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 米 大 于 100 个 停 车 位 的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出 入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出 入 口 与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80 米 大 于 100 个 停 车 位 的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的 出 入 口 与 周 边 住 宅 基 础 教 育 设 施 医 院 福 利 院 等 建 筑 物 之 间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防 护 距 离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若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交 通 评 估 后, 公 共 停 车 场 库 配 建 与 上 述 规 定 不 符, 以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为 准 9
4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控 制 4.1 快 速 路 沿 线 禁 止 设 置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主 干 路 沿 线 原 则 上 禁 止 设 置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若 确 实 需 要 可 设 置 右 进 右 出 出 入 口, 且 必 须 离 开 交 叉 口 80 米 以 上 或 位 于 距 交 叉 口 最 远 处 ( 自 道 路 交 叉 口 圆 曲 线 的 终 点 算 起 ) 次 干 路 沿 线 的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离 开 交 叉 口 50 米 以 上 或 者 位 于 距 交 叉 口 最 远 处 支 路 沿 线 设 置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距 离 与 主 干 路 或 快 速 路 辅 道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不 宜 小 于 50 米, 距 离 与 次 干 路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不 宜 小 于 30 米, 距 离 与 支 路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不 宜 小 于 20 米 道 路 渠 化 段 禁 止 设 置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设 置 边 侧 公 交 专 用 道 的 道 路 沿 线 不 宜 设 置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4.2 距 铁 路 道 口 50 米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桥 梁 隧 道 引 道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距 引 道 端 点 50 米 范 围 内 不 宜 设 置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若 确 实 需 要 可 设 置 右 进 右 出 出 入 口 桥 梁 或 高 架 匝 道 上 下 接 坡 段 和 隧 道 敞 开 段 的 两 侧 地 面 辅 道 不 宜 设 置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若 确 实 需 要 应 增 设 进 出 集 散 车 道, 且 只 能 设 置 右 进 右 出 出 入 口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行 人 出 入 口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 天 桥 地 道 )30 米 范 围 内 不 宜 设 置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4.3 在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管 理 阶 段, 经 交 通 影 响 评 估 论 证, 地 块 出 入 口 设 置 与 上 述 规 定 不 符, 以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为 准 5 调 整 可 能 轨 道 交 通 控 制 线 车 站 停 车 场 和 车 辆 段 风 井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道 路 断 面 和 交 叉 口 形 式 等, 均 可 能 因 专 项 规 划 工 程 设 计 和 实 施 建 设 有 所 调 整, 在 项 目 许 可 阶 段 适 用 乙 类 或 丙 类 适 用 程 序 10
第 九 章 市 政 设 施 1 市 政 设 施 控 制 线 1.1 河 道 蓝 线 河 道 控 制 要 求 详 见 附 表 1.2 污 水 总 管 沿 高 泾 路 敷 设 的 污 水 总 管 管 壁 外 两 侧 控 制 10 米 防 护 距 离 2 市 政 设 施 2.1 给 水 保 留 在 沪 青 平 公 路 下 已 敷 设 的 DN1000 和 DN500 上 水 管, 高 泾 路 和 诸 光 路 下 已 敷 设 的 DN500 上 水 管 规 划 在 谢 卫 路 高 光 路 规 划 十 三 路 祝 桥 头 路 季 更 浪 路 联 涞 路 小 涞 桥 路 等 道 路 下 敷 设 DN300 上 水 管 2.2 燃 气 保 留 沪 青 平 公 路 下 已 敷 设 的 DN1200 中 压 燃 气 管, 高 泾 路 和 诸 光 路 下 已 敷 设 的 DN300 0.4MPa 天 然 气 管 规 划 在 谢 卫 路 高 光 路 规 划 十 三 路 祝 桥 头 路 季 更 浪 路 联 涞 路 小 涞 桥 路 等 道 路 下 敷 设 DN200~DN300 0.4MPa 天 然 气 管 2.3 雨 水 水 系 保 留 现 状 1 个 闸 ( 泵 )(09-13 地 块 ) 保 留 在 高 泾 路 和 诸 光 路 下 的 现 状 DN800~DN1000 雨 水 管 规 划 在 谢 卫 路 高 光 路 规 划 十 三 路 光 涞 路 祝 桥 头 路 季 更 浪 路 联 涞 路 小 涞 桥 路 等 道 路 下 敷 设 DN600-DN800 雨 水 管 2.4 污 水 保 留 2 座 现 状 污 水 泵 站 (04-37 09-16 地 块 ) 以 及 高 泾 路 下 已 敷 设 的 DN800~ DN900 污 水 管 诸 光 路 已 敷 设 的 DN300~DN600 污 水 管 污 水 泵 站 与 住 宅 医 院 基 础 教 育 设 施 福 利 院 等 建 筑 的 防 护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1
30 米 规 划 在 谢 卫 路 高 光 路 规 划 十 三 路 祝 桥 头 路 季 更 浪 路 联 涞 路 小 涞 桥 路 等 道 路 下 敷 设 DN300 污 水 管 2.5 电 力 扩 建 泾 南 35KV 变 电 站 (02-02 地 块 ) 新 增 1 座 110KV 变 电 站 (04-25 地 块 ) 保 留 沪 渝 高 速 北 侧 辅 道 下 的 现 状 21 孔 电 力 排 管 规 划 在 高 光 路 高 泾 路 诸 光 路 下 敷 设 21 孔 电 力 排 管, 在 谢 卫 路 规 划 十 三 路 祝 桥 头 路 季 更 浪 路 联 涞 路 小 涞 桥 路 等 道 路 下 敷 设 电 力 电 缆 2.7 通 信 邮 政 保 留 在 嘉 金 高 速 下 已 敷 设 的 36 孔 通 信 导 管 在 沪 青 平 公 路 下 已 敷 设 的 40 孔 通 信 导 管 规 划 在 高 泾 路 诸 光 路 谢 卫 路 高 光 路 规 划 十 三 路 光 涞 路 祝 桥 头 路 季 更 浪 路 联 涞 路 小 涞 桥 路 等 道 路 下 敷 6~12 孔 通 信 导 管 新 建 一 座 邮 政 支 局 (09-17 地 块 ) 2.8 环 卫 根 据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小 型 压 缩 式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设 置 标 准 (DG/TJ08-402-2000), 收 集 站 建 筑 外 墙 与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间 距 应 大 于 5.0 米, 并 设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规 划 在 单 元 内 设 置 5 座 公 共 厕 所 (02-03 05-02 09-05 06-02 01-23 地 块 ) 3 调 整 可 能 各 类 市 政 设 施 均 可 能 因 专 项 规 划 工 程 设 计 和 实 施 建 设 有 所 调 整, 在 项 目 许 可 阶 段 适 用 乙 类 或 丙 类 适 用 程 序 12
第 十 章 其 他 规 定 1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鼓 励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地 下 空 间 的 开 发 应 与 地 上 建 筑 功 能 相 对 应, 建 议 地 下 一 层 以 商 业 商 业 文 化 娱 乐 等 设 施 为 主 的, 局 部 作 停 车 场, 并 结 合 设 施 设 置 过 街 通 道 ; 局 部 可 设 置 地 下 二 三 层 作 内 部 配 建 停 车 场, 其 面 积 应 遵 循 建 筑 工 程 交 通 设 计 及 停 车 库 ( 场 ) 设 置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 商 业 娱 乐 等 功 能 宜 设 在 地 下 一 层, 不 宜 设 在 地 下 二 层 地 下 出 入 口 : 每 个 地 块 的 地 下 空 间 应 最 少 设 置 一 个 人 行 出 入 口, 须 设 置 一 处 自 动 扶 梯 和 升 降 电 梯, 建 议 紧 邻 公 共 绿 化 带 ; 建 议 结 合 人 行 出 入 口 布 置 下 沉 式 广 场 ; 建 议 地 下 空 间 的 车 行 出 入 口 周 围 布 置 下 沉 庭 院, 设 置 自 然 采 光 设 施 地 下 车 库 : 地 下 停 车 场 设 计 须 满 足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GB50067-97; 地 下 车 库 须 至 少 预 留 一 个 与 相 邻 地 块 连 接 的 通 道 口, 通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7 米 ; 相 邻 地 块 建 设 连 接 体, 连 接 体 宽 度 不 小 于 10 米, 净 高 度 不 小 于 2.8 米, 并 由 相 关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实 施 各 自 地 块 的 通 道 部 分 ; 指 引 性 标 志 应 统 一, 明 显, 易 识 别 ; 坡 道 式 地 下 汽 车 库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过 渡 照 明, 其 设 计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地 下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的 要 求 3 其 他 规 定 地 块 建 筑 密 度 和 绿 地 率 以 批 准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建 设 方 案 为 准 13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1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用 词 说 明 1.1 表 示 严 格 程 度 的 用 词 1.1.1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该 或 应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1.1.2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该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或 可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1.2 表 示 相 关 规 定 的 用 语 1.2.1 条 文 指 明 应 严 格 按 其 它 有 关 标 准 或 规 范 执 行 的 用 语 为 : 按 照 ( 或 遵 照 ) 执 行 或 符 合 的 规 定 ( 或 要 求 ) 1.2.2 非 必 须 按 所 指 定 的 标 准 或 规 范 执 行 的 用 语 为 : 参 照 执 行 1.2.3 表 示 指 导 性 推 荐 意 见 的 用 语 为 : 建 议 最 好 或 为 宜 2 解 释 权 归 属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3 生 效 日 期 本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法 定 文 件 从 批 准 公 布 时 生 效 14
附 表 : 附 表 1 地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社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施 类 别 教 育 设 施 设 施 名 称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一 览 表 街 坊 编 用 地 面 积 建 筑 面 积 设 置 形 式 备 注 号 ( 平 方 米 )( 平 方 米 )( 独 立 / 综 合 )( 新 增 / 保 留 / 改 建 ) 上 海 贝 尔 01-14 37027 44432 独 立 保 留 上 海 房 地 产 行 04-31 104330 125196 独 立 保 留 业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德 法 学 校 04-38 24871 37737 独 立 保 留 医 疗 设 施 区 级 医 院 02-02 20366 40732 独 立 新 增 行 政 管 理 商 业 ( 菜 场 ) 宅 东 社 区 居 委 06-04 2113 1690 独 立 保 留 会 菜 场 1 01-04 -- 500 综 合 保 留 菜 场 2 04-08 -- 300 综 合 保 留 菜 场 3 10-02 1500 1800 独 立 新 增 文 化 社 区 文 体 中 心 09-17 5590 6708 综 合 新 增 体 育 医 疗 福 利 宅 东 居 委 会 社 04-15 2830 2264 独 立 保 留 区 活 动 中 心 社 区 文 体 中 心 09-17 5590 6707 综 合 新 增 宅 东 卫 生 服 务 06-05 2325 1860 独 立 保 留 社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10-06 5171 6205 独 立 新 增 中 心 托 老 所 10-01 2640 1800 独 立 新 增 工 疗 康 体 服 09-05 1322 1322 独 立 新 增 务 中 心 预 留 地 预 留 地 01-22 4500 5400 独 立 新 增 高 中 高 中 04-34 27132 21706 独 立 新 增 基 础 教 育 设 施 初 中 初 中 02-04 19675 11805 独 立 新 增 小 学 小 学 09-10 24871 14923 独 立 新 增 幼 儿 园 1 02-06 7063 7063 独 立 新 增 幼 儿 园 幼 儿 园 2 01-19 6717 6717 独 立 新 增 幼 儿 园 3 09-18 6589 6589 独 立 新 增 15
附 表 2 道 路 断 面 一 览 表 道 路 名 称 道 路 等 级 红 线 宽 度 (m) 防 护 距 离 (m) 建 议 断 面 形 式 备 注 沈 海 高 速 G15 ( 沪 青 平 公 路 -G50 段 ) 高 速 公 路 红 线 :60m 隔 离 带 :50m 沪 渝 高 速 G50 (G15- 嘉 闵 高 架 路 段 ) 高 速 公 路 红 线 :60m 隔 离 带 :50m 沪 青 平 公 路 (G15- 嘉 闵 高 架 主 干 路 红 线 :45m 隔 离 带 :17.5m 路 段 ) 诸 光 路 ( 沪 青 平 公 路 主 干 路 红 线 :40m 隔 离 带 :10m -G50 段 ) 高 泾 路 ( 沪 青 平 公 路 主 干 路 红 线 :32m 隔 离 带 :10m -G50 段 ) 高 光 路 ( 高 泾 路 - 诸 光 支 路 红 线 :24m 路 段 ) 光 涞 路 ( 祝 桥 头 路 - 诸 光 路 段 ) 联 涞 路 ( 诸 光 路 以 东 支 路 红 线 :16m 支 路 红 线 :16m 1) 2) 3) 4) 16
段 ) 方 家 塘 路 ( 祝 桥 头 路 - 小 涞 桥 路 段 ) 徐 南 路 (G15- 嘉 闵 高 架 路 段 ) 小 涞 桥 路 ( 联 涞 路 - 方 家 塘 路 段 ) 祝 桥 头 路 ( 光 涞 路 - 徐 南 路 段 ) 马 家 塘 路 ( 沪 青 平 公 路 以 南 段 ) 季 更 浪 路 ( 诸 光 路 以 东 段 ) 谢 卫 路 ( 高 泾 路 - 沪 青 平 公 路 段 ) 支 路 红 线 :16m 支 路 红 线 :16m 支 路 红 线 :16m 支 路 红 线 :16m 支 路 红 线 :20m 支 路 红 线 :10m 支 路 红 线 :18m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附 表 3 交 通 设 施 一 览 表 设 施 类 别 数 量 所 在 地 块 编 号 公 交 首 末 站 保 留 -- -- 新 增 1 05-05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保 留 -- -- 新 增 1 02-03 加 油 ( 气 ) 站 保 留 1 09-02 新 增 -- -- 附 表 4 市 政 设 施 一 览 表 类 别 数 量 所 在 地 块 编 号 电 力 保 留 1 02-02 新 增 1 04-25 邮 政 新 增 1 09-17 环 卫 新 增 5 02-03 05-02 09-05 06-02 01-23 污 水 保 留 2 04-37 09-16 水 系 保 留 1 09-13 附 表 5 河 道 控 制 一 览 表 河 道 名 称 河 道 蓝 线 宽 陆 域 控 制 宽 航 道 航 道 净 空 等 级 度 ( 米 ) 度 ( 米 ) 等 级 ( 米 ) 备 注 潘 龙 港 -- 20~25 6 -- -- -- 河 泾 港 -- 15 6 -- -- -- 东 向 阳 河 -- 17~26 6 -- -- -- 张 泾 港 -- 15 6 -- -- -- 小 涞 港 次 干 河 道 28~40 6 -- --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