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海府 号.doc



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书面申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4D F736F F D20BCC3B2C6B7C7CBB0A3A 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玉师院党〔2005〕 号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第十六章〓附〓录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行政处罚流程图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编号: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鄂考院﹝2016﹞2号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I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组织医学学术交流运行流程图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附 件 :1.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 川 教 资 号 ) 2.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计 划 宜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4D F736F F D20B9FABCD2D6CAC1BFBCE0B6BDBCECD1E9BCECD2DFD7DCBED6BFC6BCBCCFEEC4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教育厅政策文件

Transcription:

QSF 2013 010001 海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海 府 2013 1 号 海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禁 止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海 口 市 禁 止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的 规 定 已 经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十 五 届 市 政 府 第 11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海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 年 1 月 7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1

海 口 市 禁 止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使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保 持 在 正 常 的 范 围 内, 促 进 人 口 与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海 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和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民 ( 包 括 流 动 人 口 ),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将 控 制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工 作 纳 入 人 口 发 展 规 划, 组 织 开 展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并 对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利 用 超 声 技 术 和 其 他 技 术 手 段 擅 自 进 行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 以 下 简 称 两 非 ) 禁 止 组 织 介 绍 妊 娠 妇 女 擅 自 进 行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或 者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禁 止 非 法 制 作 传 播 发 布 有 关 两 非 出 版 物 信 息 资 料 及 医 疗 广 告 第 四 条 成 立 市 综 合 治 理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2

公 室 设 在 市 人 口 计 生 委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每 季 度 应 组 织 召 开 1 次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联 席 会 议, 建 立 起 联 合 监 管 查 处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制, 形 成 综 合 治 理 合 力 第 五 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村 ( 居 ) 委 会 以 及 市 区 人 口 计 生 卫 生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公 安 等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本 规 定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第 六 条 相 关 国 家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等 应 加 强 对 禁 止 两 非 行 为 的 宣 传 教 育, 倡 导 男 女 平 等 和 关 爱 女 孩 等 社 会 风 尚, 做 好 保 持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平 衡 的 公 益 宣 传 第 七 条 购 置 超 声 诊 断 和 染 色 体 检 测 等 具 有 鉴 定 胎 儿 性 别 功 能 的 设 备,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报 送 备 案 : ( 一 )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购 置 的, 报 机 构 所 在 区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 二 )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以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的, 报 所 在 区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 三 ) 报 送 备 案 的 时 间 为 自 购 置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 四 ) 报 送 备 案 的 内 容 包 括 购 置 设 备 的 类 型 数 量 使 用 场 所 和 操 作 人 员 名 单 卫 生 或 者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在 接 受 备 案 时,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购 置 人 管 理 使 用 该 设 备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第 八 条 除 因 教 学 科 研 需 要 外, 使 用 超 声 诊 断 仪 应 当 符 合 3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 二 ) 诊 疗 科 目 设 有 医 学 超 声 诊 断 项 目 ; ( 三 )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超 声 诊 断 仪 操 作 诊 断 人 员 应 持 有 省 市 卫 生 部 门 颁 发 的 超 声 医 学 上 岗 资 格 证 书, 超 声 诊 断 人 员 还 应 当 具 有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以 上 资 格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超 声 诊 断 仪 操 作 诊 断 人 员 应 持 有 省 市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超 声 医 学 上 岗 资 格 证 书 第 九 条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超 声 检 查 室 管 理 实 行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使 用 超 声 诊 断 仪 等 具 有 鉴 定 胎 儿 性 别 功 能 设 备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法 制 教 育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以 及 服 务 规 范 教 育 培 训, 并 与 操 作 诊 断 人 员 签 订 自 觉 抵 制 和 检 举 揭 发 两 非 承 诺 书 超 声 诊 断 仪 等 具 有 鉴 定 胎 儿 性 别 功 能 的 设 备 禁 止 外 借 其 他 单 位 或 他 人 使 用 第 十 条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在 超 声 检 查 室 等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的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禁 止 两 非 警 示 牌 和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第 十 一 条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使 用 超 声 诊 断 仪 对 怀 孕 14 周 以 上 的 孕 妇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时, 实 行 双 人 开 4

机 双 人 检 查 双 人 签 名 出 具 报 告 制 度,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挂 牌 上 岗, 不 得 透 露 胎 儿 性 别, 出 具 的 检 查 报 告 不 得 含 有 胎 儿 性 别 的 内 容 对 孕 妇 进 行 超 声 检 查 实 行 实 名 登 记 制 度, 检 查 前 孕 妇 应 填 写 海 口 市 孕 妇 B 超 检 查 情 况 实 名 登 记 表, 由 工 作 人 员 核 对 孕 妇 相 关 信 息, 并 复 印 孕 妇 身 份 证 留 底 待 查 对 孕 妇 施 行 检 查 时 应 当 签 名 登 记 超 声 检 查 机 构 要 对 孕 妇 超 声 检 查 的 登 记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危 重 孕 妇 可 先 行 进 行 超 声 检 查, 后 补 办 孕 妇 超 声 检 查 实 名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确 需 医 学 需 要 鉴 定 胎 儿 性 别 的, 应 当 由 省 市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并 公 布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进 行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实 施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应 当 由 前 款 规 定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3 名 以 上 的 超 声 产 科 专 家 妇 产 科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组 集 体 审 核 诊 断, 确 需 终 止 妊 娠 的, 按 医 学 需 要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规 定 执 行, 同 时 通 报 所 在 区 的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三 条 本 市 户 籍 的 孕 妇 施 行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人 工 终 止 中 期 以 上 (14 周 以 上 ) 妊 娠 手 术, 应 到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街 道 办 事 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机 构 领 取 并 填 写 施 行 中 期 以 上 妊 娠 终 止 手 术 审 批 表, 报 区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持 区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证 明 施 行 手 术 持 外 市 县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证 明 的, 须 5

同 时 有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转 诊 证 明 才 能 在 本 市 实 施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第 十 四 条 市 卫 生 市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经 批 准 可 以 施 行 非 医 学 需 要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活 动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未 经 批 准 可 以 施 行 非 医 学 需 要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活 动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擅 自 施 行 人 工 终 止 中 期 以 上 妊 娠 手 术 的, 依 法 对 机 构 及 个 人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施 行 医 学 需 要 的 人 工 终 止 中 期 以 上 妊 娠 手 术,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施 行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实 行 实 名 登 记 制 和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责 任 制 施 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机 构, 在 施 行 手 术 前 应 填 写 海 南 省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引 产 手 术 登 记 表 负 责 施 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医 务 人 员 应 在 手 术 前 查 验 实 名 登 记 受 术 者 身 份 以 及 符 合 规 定 的 相 应 医 学 诊 断 结 果 或 证 明 等 信 息 第 十 七 条 新 生 儿 在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内 死 亡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出 具 死 亡 证 明, 其 父 母 应 当 持 新 生 儿 死 亡 证 明 在 48 小 时 内, 向 所 在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机 构 报 告 新 生 儿 在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以 外 的 地 点 死 亡 的, 其 父 母 应 当 在 48 小 时 内 向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机 构 报 告 对 新 生 儿 死 亡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机 6

构 应 当 会 同 公 安 机 关 以 及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对 存 在 违 法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 不 含 避 孕 药 品 ) 仅 限 于 在 获 准 施 行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和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使 用 获 准 开 展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机 构 必 须 凭 有 关 许 可 证 明 购 置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获 准 开 展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机 构 使 用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应 当 有 真 实 完 整 的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购 买 使 用 记 录 第 十 九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不 得 销 售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药 品 生 产 批 发 企 业 不 得 将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销 售 给 未 获 准 施 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药 品 的 生 产 批 发 企 业 销 售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时, 应 当 核 查 购 药 者 的 资 格 证 明, 并 有 真 实 完 整 的 购 销 记 录 第 二 十 条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孕 情 管 理, 做 好 出 生 和 死 亡 婴 儿 性 别 监 测 工 作, 重 点 指 导 基 层 对 政 策 内 生 育 妇 女 ( 特 别 是 政 策 内 二 孩 生 育 妇 女 ) 经 批 准 取 得 生 育 指 标 后 未 生 育 怀 孕 后 外 出 孕 情 终 止 等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和 后 期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有 权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孕 妇 ( 包 括 流 动 人 口 孕 妇 ) 实 施 孕 产 期 全 程 跟 踪 服 务, 并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对 孕 妇 的 怀 孕 生 产 等 情 况 应 及 时 掌 握 准 确 登 记, 定 期 7

向 区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对 被 跟 踪 服 务 对 象 的 怀 孕 生 产 等 情 况 不 报 瞒 报 或 错 报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新 生 儿 出 生 死 亡 孕 妇 产 检 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对 新 生 儿 出 生 死 亡 孕 妇 产 检 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每 月 月 底 前 将 登 记 情 况 报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每 月 10 日 前 将 上 月 本 机 构 实 施 孕 妇 超 声 检 查 和 施 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登 记 情 况 报 市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公 安 机 关 建 立 新 生 儿 户 口 登 记 通 报 制 度 对 新 生 儿 户 口 登 记 情 况 统 计 并 按 月 报 市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四 条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清 理 取 缔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黑 诊 所, 加 强 对 合 法 从 业 者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与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定 期 通 报 制 度 及 时 相 互 通 报 两 非 线 索 查 处 两 非 情 况, 通 报 医 疗 机 构 增 设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情 况, 建 立 查 处 两 非 专 项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立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纳 入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进 行 管 理 : ( 一 )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或 协 助 使 用 超 声 技 术 和 其 他 技 术 手 段 进 8

行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的 ; ( 二 ) 违 反 规 定 施 行 或 协 助 施 行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以 及 接 受 手 术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销 售 使 用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的 ; ( 四 )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应 纳 入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管 理 的 情 形 对 进 入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实 行 重 点 监 督 管 理, 严 防 再 次 发 生 违 规 行 为, 涉 及 违 法 违 纪 的,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对 进 入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通 报, 取 消 评 优 评 先 资 格 第 二 十 七 条 鼓 励 举 报 两 非 违 法 行 为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实 名 或 匿 名 的 方 式 向 卫 生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接 到 举 报 后,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查 处 或 移 交 查 处, 并 为 举 报 者 保 密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立 查 处 两 非 举 报 奖 励 机 制 举 报 奖 金 列 入 本 市 财 政 预 算, 由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管 理 和 发 放 第 二 十 九 条 市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按 下 列 规 定 给 予 举 报 者 奖 励 : ( 一 ) 市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市 卫 生 等 主 管 部 门 对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查 证 求 实 ; ( 二 )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两 非 行 为 线 索 的, 视 情 形 对 举 报 者 给 予 3000-15000 元 数 额 不 等 的 奖 励 ; 9

( 三 ) 举 报 两 非 行 为, 并 积 极 配 合 执 法 部 门 查 实 案 件 的, 可 以 一 次 性 给 予 举 报 者 50000 元 的 奖 励, 但 不 重 复 奖 励 ; ( 四 ) 多 人 举 报 同 一 两 非 行 为 的, 按 举 报 时 间 先 后 给 予 最 先 举 报 者 奖 励, 也 可 结 合 举 报 时 间 举 报 信 息 等 情 况 在 奖 金 总 额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分 别 给 予 多 名 举 报 者 奖 励 ; ( 五 ) 对 实 名 举 报 者, 通 知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到 受 理 单 位 领 奖, 对 匿 名 举 报 者, 由 举 报 受 理 单 位 采 取 将 奖 金 存 入 举 报 者 提 供 的 银 行 账 户 内 或 其 他 适 当 方 式 奖 励 ; ( 六 ) 举 报 奖 金 应 自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领 取, 逾 期 不 领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具 体 奖 励 对 象 数 额 和 方 式 等, 由 市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拟 定 奖 励 方 案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擅 自 进 行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的, 由 市 区 卫 生 或 者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第 三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销 售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药 品 生 产 批 发 企 业 将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销 售 给 未 获 得 施 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资 格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的, 由 药 品 监 督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第 三 十 二 条 卫 生 人 口 计 生 药 品 监 督 等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不 履 行 职 责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10

成 犯 罪,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未 设 定 处 罚 但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已 设 定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具 体 应 用 中 的 问 题 由 市 人 口 计 生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2013 年 1 月 3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海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批 转 市 计 划 生 育 局 市 卫 生 局 关 于 禁 止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规 定 的 通 知 ( 海 府 办 2003 32 号 ) 同 时 废 止 11

海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3 年 1 月 21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