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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奥 解 析 (1)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应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 计 税 依 据 含 增 值 税 的, 应 价 税 分 离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知 识 点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一、审计的分类

同 时 承 销 的 国 际 债 券 是 ( ) A. 龙 债 券 B. 外 国 债 券 C. 欧 洲 债 券 D. 亚 洲 债 券 10. 在 没 有 优 先 股 的 条 件 下, 普 通 股 票 每 股 账 面 价 值 是 以 公 司 ( ) 除 以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票 的 股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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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B C D 7 A B C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100%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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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O七年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会计基础》

际 招 标 业 务 8.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机 构 资 格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 ) 负 责 A. 国 务 院 B.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C.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D. 财 政 部 9.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17. (3) 保 母 對 自 己 的 專 業 倫 理 包 括 那 些 項 目?A. 經 常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B. 積 極 參 與 保 母 專 業 組 織 ; C. 努 力 通 過 高 普 考 考 試 ;D. 配 合 督 導 制 度 提 升 自 我 素 質 1 ABC 2 ACD 3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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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0, 70, ( 10, 1, 10, ) A. B. C. D. [ ] 2. A. B. C. D. [ ] 3. A. B. C. D. [ ] 4. A.1775 B.1787 C.1674 D.16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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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其 中,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时, 均 应 诚 实, 不 作 假, 不 欺 诈, 不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正 当 地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甲 将 平 房 售 与 丙 而 未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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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2. A. B. C. D. 3. A. 4 N B. 18 N C. 40 N D 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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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扉页.FIT)

14. 阿 亮 在 寒 假 春 節 期 間 與 父 母 到 一 座 廟 裡 拜 拜, 廟 裡 的 神 有 掌 生 死 簿 的 判 官 勾 攝 生 魂 的 黑 白 無 常 執 行 拘 提 魂 魄 的 牛 頭 馬 面, 整 間 廟 看 起 來 有 些 陰 森, 請 問 阿 亮 到 了 哪 一 座 廟 內

( 一 )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 研 究 草 拟 江 苏 省 教 育 法 规 和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研 究 教 育 发 展 战 略 思 路,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指 导 江 苏

4. 从 延 安 走 出 来 的 浪 漫 诗 派 的 杰 出 代 表 和 在 当 代 诗 坛 上 探 索 现 代 意 象 诗 的 先 行 者 是 福 建 集 的 作 者 ( ) A. 郭 小 J f/ B. 贺 敬 之 c. 流 沙 河 D. 蔡 其 矫 5. (( 伏 毒 草 伏 善 和 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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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 县 卫 生 局 对 某 企 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该 企 业 不 服 申 请 复 议, 下 列 有 关 复 议 的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只 能 向 县 卫 生 局 所 在 地 的 县 政 府 提 出 复 议 请 求 B. 只 能 向 县 卫 生 局 的 上

Transcription:

2013 年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公 共 基 础 知 识 全 真 模 拟 卷 ( 三 ) 及 答 案 来 源 :www.shiyebian.net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下 列 各 题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的 答 案, 请 将 它 的 代 码 选 出 填 涂 在 答 题 卡 上 每 小 题 1 分, 共 30 分 ) 1. 加 快 推 进 以 改 善 民 生 为 重 点 的 社 会 建 设, 必 须 加 快 建 立 覆 盖 ( )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生 活 A. 城 市 居 民 B. 城 乡 居 民 C. 农 民 群 众 D. 弱 势 群 体 2. 中 国 将 始 终 不 渝 走 ( ) 道 路, 这 是 中 国 政 府 和 人 民 根 据 时 代 发 展 潮 流 和 自 身 根 本 利 益 作 出 的 战 略 抉 择 A. 和 平 发 展 B. 民 主 法 制 C.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D. 加 强 国 防 建 设 3. 两 千 年 前 中 国 古 代 思 想 家 孔 子 就 提 出 了 君 子 和 而 不 同 的 思 想 和 谐 而 又 不 千 篇 一 律, 不 同 而 又 不 相 互 冲 突, 和 谐 以 共 生 共 长, 不 同 以 相 辅 相 成, 和 而 不 同, 是 社 会 事 物 和 社 会 关 系 发 展 的 一 条 重 要 规 律, 也 是 人 们 处 世 行 事 应 该 遵 循 的 准 则, 是 人 类 各 种 文 明 协 调 发 展 的 真 谛 在 这 里 和 而 不 同 体 现 着 ( ) A. 矛 盾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会 向 相 反 方 向 转 化 B. 内 因 是 事 物 发 展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C. 矛 盾 的 同 一 性 在 事 物 发 展 中 起 决 定 作 用 D. 矛 盾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但 我 们 应 采 取 正 确 的 态 度 面 对 矛 盾 4. 在 摩 托 车 赛 车 场 上, 有 一 个 弯 道 超 车 理 念, 即 摩 托 车 因 同 等 马 力 很 难 在 直 道 线 路 胜 出, 而 在 弯 道 线 路, 车 手 则 可 以 利 用 自 己 的 技 术 优 势 超 车 胜 出 从 思 维 方 式 上 看, 与 直 道 超 车 相 比, 弯 道 超 车 理 念 体 现 了 ( ) A. 意 识 对 物 质 的 决 定 作 用 B. 大 胆 合 理 的 想 象 C. 透 过 现 象 认 识 事 物 的 本 质 D. 创 造 性 思 维 的 作 用 5.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与 各 门 具 体 学 科 的 关 系 是 ( ) A. 无 限 与 有 限 绝 对 与 相 对 的 关 系 B. 一 般 与 个 别 共 性 与 个 性 的 关 系 C. 本 质 与 现 象 必 须 与 偶 然 的 关 系 D. 理 性 认 识 与 感 性 认 识 的 关 系 6. 认 为 社 会 历 史 是 有 规 律 的, 所 以 历 史 事 件 可 以 重 复 出 现, 这 一 观 点 是 ( ) A. 否 认 历 史 规 律 的 重 复 性 B. 否 认 历 史 事 件 的 不 可 重 复 性 C. 否 认 了 历 史 事 件 的 具 体 性 D. 否 认 了 历 史 规 律 的 普 遍 性 7. 依 据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生 产 力 落 后 的 实 际 情 况, 我 们 必 须 ( ) A. 变 革 生 产 关 系, 加 快 向 共 产 主 义 过 渡 B. 回 头 走 资 本 主 义 道 路, 补 生 产 力 发 展 不 足 的 课 C. 以 阶 级 斗 争 为 纲, 防 止 资 本 主 义 复 辟 的 危 险 性 D. 抓 住 经 济 建 设 这 个 中 心 不 放, 集 中 力 量 发 展 生 产 力 8.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收 入 分 配 是 按 照 ( ) 来 进 行 的 A. 追 求 最 大 收 入 的 动 机 B. 各 种 生 产 要 素 在 生 产 中 的 贡 献 大 小 C. 价 格 规 律 D.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9. 下 列 不 是 我 国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基 本 特 征 的 是 ( ) A. 产 权 清 晰 B. 权 责 明 确 C. 政 企 分 开 D. 目 标 管 理 10. 我 国 在 与 世 界 各 国 和 地 区 发 展 对 外 经 济 关 系 扩 大 对 外 贸 易 吸 收 和 利 用 外 资 发 展 对 外 技 术 交 流 时, 必 须 坚 持 的 一 个 共 同 原 则 是 ( ) A.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B. 平 等 互 利 原 则 C. 和 平 共 处 五 项 原 则 D. 反 对 霸 权 主 义 原 则 11. 下 列 不 属 于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中 社 会 救 助 范 畴 的 是 ( )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1

A.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B. 司 法 救 助 C. 失 业 救 助 D. 孤 寡 病 残 救 助 12. 我 国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科 学 和 文 化 艺 术 事 业 的 基 本 方 针 是 ( ) A. 批 判 性 和 继 承 性 相 统 一 B. 思 想 性 和 艺 术 性 相 统 一 C. 百 花 齐 放 百 家 争 鸣 D. 一 手 抓 物 质 文 明, 一 手 抓 精 神 文 明 13. 根 据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内 在 要 求, 现 阶 段, 我 国 政 府 主 要 的 经 济 职 能 是 ( ) A. 宏 观 调 控 市 场 监 管 文 化 教 育 B. 宏 观 调 控 市 场 监 管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C. 经 济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管 理 D. 经 济 建 设 文 化 教 育 社 会 服 务 14. 局 部 服 从 全 局, 个 别 服 从 整 体 体 现 的 原 则 是 ( ) A. 权 责 一 致 B. 完 整 统 一 C. 精 简 与 效 能 D. 职 能 优 先 15. 甲 ( 男,22 周 岁 ) 为 达 到 与 乙 ( 女,19 周 岁 ) 结 婚 的 目 的, 故 意 隐 瞒 乙 的 真 实 年 龄 办 理 了 结 婚 登 记 两 年 后, 因 双 方 经 常 吵 架, 乙 以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时 未 达 到 法 定 婚 龄 为 由 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人 民 法 院 应 如 何 处 理?( ) A. 以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时 未 达 到 法 定 婚 龄 为 由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B. 对 乙 的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C.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确 认 为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并 予 以 解 除 D. 认 定 为 可 撤 销 婚 姻, 乙 可 行 使 撤 销 权 16.A 县 人 民 政 府 为 建 宾 馆, 向 该 县 B 银 行 贷 款 500 万 元, 届 期 未 能 偿 还,B 银 行 以 A 县 人 民 政 府 为 被 告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该 案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关 系 是 ( ) A. 不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B. 应 属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C. 是 管 理 者 和 被 管 理 者 之 间 的 纵 向 经 济 关 系 D.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应 由 民 法 调 整 17. 认 定 公 民 的 出 生 时 间, 其 证 明 依 据 的 效 力 从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是 ( ) A.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医 院 证 明 户 籍 证 明 B. 户 籍 证 明 医 院 证 明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C. 医 院 证 明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户 籍 证 明 D. 医 院 证 明 户 籍 证 明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18. 甲 下 落 不 明 满 6 年, 其 妻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其 父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失 踪,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 ) A. 先 宣 告 失 踪, 再 宣 告 死 亡 B. 只 按 其 父 的 申 请 宣 告 失 踪 C. 只 按 其 妻 的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D. 让 其 妻 和 其 父 商 量, 如 协 商 不 成, 驳 回 申 请 19. 甲 乙 二 人 合 伙 经 营 一 辆 长 途 汽 车, 由 二 人 轮 流 驾 驶 经 营 在 乙 驾 驶 经 营 期 间, 因 疏 忽 大 意, 将 一 行 人 撞 伤, 则 ( ) A. 应 由 乙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 应 由 甲 乙 二 人 各 自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责 任 C. 应 由 乙 负 主 要 责 任, 甲 负 次 要 责 任 D. 应 由 甲 乙 二 人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20.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法 人 关 系 的 问 题 上, 下 列 哪 项 表 述 是 错 误 的?( ) A. 法 定 代 表 人 既 是 法 人 的 代 表 人, 也 是 法 人 机 关 的 一 种 B. 法 定 代 表 人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是 法 人 的 行 为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2

C. 法 定 代 表 人 只 能 是 法 人 单 位 的 行 政 正 职 负 责 人 D.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代 表 权 源 于 法 律 和 章 程, 而 不 是 源 于 法 人 的 授 权 21.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以 ( ) 的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A. 被 代 理 人 B. 自 己 C.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自 己 D. 行 为 人 22. 甲 厂 业 务 员 张 某 被 开 除 后, 为 报 复 甲 厂, 用 盖 有 甲 厂 公 章 的 空 白 合 同 书 与 乙 厂 订 立 一 份 购 销 合 同 乙 厂 并 不 知 情, 并 按 时 将 货 送 至 甲 厂 所 在 地, 因 甲 厂 拒 绝 接 收 而 引 起 纠 纷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张 某 的 行 为 为 无 权 代 理, 合 同 无 效 B. 张 某 的 行 为 为 表 见 代 理, 合 同 有 效 C. 张 某 的 行 为 为 表 见 代 理, 合 同 无 效 D. 张 某 的 行 为 为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有 效 23. 行 政 许 可 的 前 提 是 ( ) A. 法 律 的 一 般 禁 止 B. 法 律 的 普 遍 允 许 C. 法 律 的 不 干 预 D. 法 律 的 绝 对 禁 止 24. 行 政 组 织 法 是 有 关 行 政 组 织 的 规 范, 其 内 容 主 要 是 关 于 ( ) A. 规 范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与 行 政 相 对 人 发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B. 规 范 行 政 机 关 设 置 编 制 职 权 职 责 活 动 的 程 序 C. 规 范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与 其 工 作 人 员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关 系 D. 规 范 行 政 相 对 人 对 行 政 行 为 有 异 议 或 认 为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时 给 予 救 济 的 法 律 25.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构 改 革 ( ) A. 是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重 要 内 容 B. 是 推 动 我 国 上 层 建 筑 更 好 地 适 应 经 济 基 础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制 度 建 设 和 创 新 C. 是 进 一 步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和 改 进 管 理 方 式 的 关 键 D. 是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客 观 需 要 26. 通 常 所 说 的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中 的 三 定, 是 指 ( ) A. 定 职 能 定 机 构 定 职 位 B. 定 任 务 定 机 构 定 编 制 C. 定 职 能 定 机 构 定 编 制 D. 定 职 能 定 机 构 定 职 级 27.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新 的 行 政 价 值 观 包 括 ( ) A. 民 主 法 制 观 公 平 效 率 观 物 质 利 益 观 平 等 竞 争 观 B. 民 主 法 制 观 公 平 效 率 观 效 率 优 先 观 平 等 竞 争 观 C. 依 法 治 国 观 廉 洁 清 廉 观 效 率 优 先 观 平 等 竞 争 观 D. 依 法 行 政 观 公 平 效 率 观 效 率 优 先 观 民 主 法 制 观 28. 党 的 十 六 大 报 告 提 出,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形 成 ( )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A. 行 为 协 调 运 转 规 范 公 正 透 明 廉 洁 高 效 B. 行 为 规 范 运 转 协 调 公 正 透 明 廉 洁 高 效 C. 精 简 统 一 结 构 优 化 职 能 合 理 廉 洁 高 效 D. 行 为 规 范 运 转 协 调 公 正 合 理 廉 洁 高 效 29. 公 文 在 制 发 的 程 序 上, 必 须 履 行 法 定 的 ( ) A. 审 批 手 续 B. 会 签 手 续 C. 登 记 手 续 D. 承 办 手 续 30. 国 务 院 行 文 对 一 些 地 区 和 单 位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集 资 的 行 为 进 行 了 批 评, 并 做 出 处 理, 同 时 提 出 了 有 关 要 求, 这 份 文 件 的 文 种 应 是 ( ) A. 通 知 B. 通 报 C. 通 告 D. 意 见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下 列 各 题 中 都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只 有 将 它 们 全 部 选 出, 涂 在 答 题 卡 上, 而 不 错 选 漏 选, 方 能 得 分 每 小 题 1.5 分, 共 30 分 )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3

31.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提 出 了 实 现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奋 斗 目 标 的 新 要 求 ( ) A. 增 强 发 展 协 调 性, 努 力 实 现 经 济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B. 扩 大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更 好 保 障 人 民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C. 加 强 文 化 建 设, 明 显 提 高 全 民 族 文 明 素 质 加 快 发 展 社 会 事 业, 全 面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D.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基 本 形 成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和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产 业 结 构 增 长 方 式 消 费 模 式 32.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明 确 提 出, 深 化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必 须 坚 持 ( ) A.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B. 以 保 证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为 根 本 C. 以 增 强 党 和 国 家 活 力 调 动 人 民 积 极 性 为 目 标 D. 扩 大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33.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 ) A. 毛 泽 东 思 想 B. 邓 小 平 理 论 C.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D. 科 学 发 展 观 34. 马 克 思 说 : 批 判 的 武 器 当 然 不 能 代 替 武 器 的 批 判, 物 质 的 力 量 只 能 用 物 质 力 量 来 摧 毁 ; 但 是 理 论 一 经 群 众 掌 握, 也 会 变 成 物 质 力 量 这 段 话 体 现 的 哲 学 思 想 是 ( ) A. 理 论 就 是 巨 大 的 物 质 力 量 B. 理 论 对 实 践 有 指 导 作 用 C. 理 论 不 能 代 替 实 践 D. 理 论 可 以 决 定 一 切 35. 毛 泽 东 同 志 说 : 感 觉 到 了 的 东 西, 我 们 不 能 立 刻 理 解 它, 只 有 理 解 了 的 东 西 才 能 深 刻 地 感 觉 它 这 一 论 断 揭 示 了 ( ) A. 感 性 认 识 和 理 性 认 识 有 质 的 不 同 B. 感 性 认 识 需 要 上 升 到 理 性 认 识, 理 性 认 识 能 促 进 感 性 认 识 C. 感 性 认 识 对 人 们 认 识 事 物 本 质 没 有 实 际 意 义 D. 感 性 认 识 是 认 识 的 初 级 阶 段, 理 性 认 识 是 认 识 的 高 级 阶 段 36. 党 的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指 出, 我 国 将 长 期 实 行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下 列 对 公 有 制 的 理 解 正 确 的 有 ( ) A. 公 有 制 就 是 指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中 的 国 有 成 分 和 集 体 成 分 B. 公 有 制 形 式 是 多 元 化 的, 股 份 制 是 主 要 形 式 C. 国 有 经 济 对 经 济 发 展 起 主 导 作 用,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控 制 力 和 引 导 作 用 上 D. 在 任 何 地 方 领 域 和 产 业 中 都 需 要 有 由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的 企 业 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一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描 绘 了 未 来 五 年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宏 伟 蓝 图 纲 要 更 加 注 重 发 挥 市 场 对 资 源 配 置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和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宏 观 控 制, 凸 显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和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有 关 内 容 这 是 因 为 ( ) A. 政 府 是 行 使 国 家 职 能 的 行 政 机 关 B. 能 否 实 现 十 一 五 目 标 与 政 府 职 能 有 密 切 的 关 系 C.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弱 化 政 府 职 能 是 基 本 趋 势 D.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是 更 好 地 履 行 国 家 职 能 的 需 要 38. 党 的 十 六 届 五 中 全 会 在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一 五 规 划 时, 有 的 理 念 发 生 了 变 化 如 在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发 展 思 路 中 占 据 了 20 多 年 的 一 个 重 要 命 题 先 富 论, 已 在 十 一 五 规 划 中 转 变 为 共 同 富 裕 论 这 说 明 ( ) A. 让 一 部 分 人 一 部 分 地 区 先 富 起 来 的 观 点 已 经 过 时 B. 共 同 富 裕 是 社 会 主 义 的 本 质 要 求 C. 实 现 共 同 富 裕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根 本 目 标 D. 同 时 同 步 富 裕 有 利 于 社 会 稳 定 39. 科 学 执 政 是 建 立 在 对 客 观 规 律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的, 坚 持 科 学 执 政 就 要 真 正 认 识 并 掌 握 客 观 规 律 当 前, 实 行 科 学 执 政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实 现 决 策 科 学 化 这 一 关 于 科 学 执 政 的 认 识 包 含 的 哲 学 道 理 有 ( )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4

A. 要 想 有 所 建 树, 必 须 尊 重 客 观 规 律 B. 重 视 意 识 对 事 物 发 展 的 促 进 作 用 C. 善 于 抓 住 主 要 矛 盾, 抓 住 重 点 D. 实 践 对 认 识 具 有 决 定 作 用 40. 我 国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特 点 包 括 ( ) A. 公 民 权 利 的 广 泛 性 B. 公 民 权 利 的 真 实 性 C. 公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一 致 性 D. 公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平 等 性 41.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包 括 ( ) A. 赋 予 权 益 或 科 以 义 务 B. 剥 夺 权 益 或 免 除 义 务 C. 变 更 法 律 地 位 D. 确 认 法 律 事 实 与 法 律 地 位 42. 行 政 行 为 的 效 力 包 括 ( ) A. 确 定 力 B. 约 束 力 C. 公 定 力 D. 执 行 力 43. 根 据 我 国 选 举 法 的 规 定, 享 有 选 举 权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 ) A.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B. 年 满 18 周 岁 C. 享 有 政 治 权 利 D. 无 精 神 病 44. 我 国 选 举 制 度 的 原 则 包 括 ( ) A. 普 遍 性 原 则 B. 平 等 性 原 则 C. 直 接 选 举 和 间 接 选 举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D. 秘 密 投 票 的 原 则 45. 下 列 属 于 公 民 的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权 利 的 有 ( ) A. 言 论 出 版 自 由 B. 受 教 育 权 C. 继 承 权 D. 退 休 权 46. 下 列 原 则 中 属 于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有 ( ) A.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B.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合 法 民 事 权 益 的 原 则 C. 应 急 性 原 则 D.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47. 下 列 权 利 中 ( ) 是 知 识 产 权 A. 专 利 权 B. 商 标 权 C. 著 作 权 D. 肖 像 权 48.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具 体 要 求 有 ( ) A.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应 当 合 乎 情 理 B. 行 政 行 为 不 能 超 越 职 权 C. 行 政 行 为 的 动 因 应 符 合 行 政 目 的 D. 行 政 职 权 的 授 予 委 托 要 有 法 律 依 据 49. 下 列 有 关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审 查 的 主 体 是 人 民 法 院 B. 只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进 行 审 查 C. 只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不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D. 原 则 上 只 作 合 法 性 审 查, 不 作 合 理 性 审 查 50. 下 面 有 关 公 文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公 文 的 结 构 就 是 指 公 文 的 组 织 构 造 B. 引 用 公 文 应 先 引 发 文 字 号 C. 公 文 就 是 指 本 机 关 制 成 发 往 外 部 的 文 件 D. 公 文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应 用 文 三 判 断 题 ( 下 列 命 题 正 确 的 在 答 题 卡 上 涂 A, 错 误 的 涂 B, 全 涂 A 或 全 涂 B 不 给 分 每 小 题 1 分, 共 10 分 ) 51. 发 展 就 是 变 化, 不 仅 包 括 新 事 物 的 产 生 旧 事 物 的 灭 亡, 也 包 括 事 物 数 量 的 增 长 和 场 所 的 变 更 ( )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5

52. 经 济 体 制 和 经 济 制 度 的 关 系 是 指 同 一 经 济 制 度 下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经 济 体 制 ( ) 53.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的 根 本 任 务 和 目 标 是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培 养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提 高 整 个 中 华 民 族 的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 ) 54. 三 农 问 题 从 根 本 上 讲 是 解 决 城 乡 二 元 结 构 问 题 ( ) 55.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是 又 好 又 快 地 发 展 经 济 ( ) 56.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的 思 想 路 线,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首 要 问 题 ( ) 57. 全 国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在 于 我 国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水 平 和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 ) 58. 公 文 在 报 刊 上 公 开 发 表 后, 不 再 具 有 正 式 公 文 的 效 力 ( ) 59.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党 的 组 织 原 则, 适 应 于 实 施 党 委 集 体 领 导 体 制 在 实 行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的 政 府 部 门 和 实 行 法 人 负 责 制 的 经 济 活 动 中, 不 存 在 民 主 集 中 的 问 题 ( ) 60. 档 案 主 要 是 从 公 文 转 化 而 来 的, 今 天 的 档 案 是 昨 天 的 公 文 ( ) 四 综 合 分 析 题 ( 本 大 题 ( 一 ) ( 二 ) ( 三 ) 为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即 每 小 题 至 少 有 一 项 是 符 合 题 意 的, 请 找 出 恰 当 的 选 项, 多 选 或 少 选 均 不 得 分 请 用 2B 铅 笔 在 答 题 卡 相 应 题 号 下 涂 黑 所 选 答 案 项 的 信 息 点, 在 试 卷 上 作 答 一 律 无 效 有 15 小 题, 每 小 题 2 分, 共 30 分 ) ( 一 )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我 们 党 在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从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全 局 出 发 提 出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对 于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2007 年 4 月 24 日, 广 受 社 会 各 界 关 注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公 布, 并 将 于 2008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条 例 首 次 从 法 律 上 对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做 了 明 确 规 定, 使 广 大 群 众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职 责 权 限 办 事 程 序 办 事 结 果 监 督 方 式 等 信 息 能 够 一 目 了 然, 保 障 了 群 众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许 多 老 百 姓 说, 这 是 用 法 律 打 造 透 明 政 府, 是 加 快 推 进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的 一 个 重 大 举 措 61. 关 于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必 要 性, 下 列 论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根 本 上 是 由 人 民 政 府 的 性 质 决 定 的 B. 是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必 然 要 求 C. 是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迫 切 需 要 D. 是 加 强 政 府 自 身 改 革 和 建 设 的 要 求 62. 服 务 型 政 府 应 该 具 有 的 特 征 有 ( ) A.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以 人 为 本 的 政 府 B.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透 明 政 府 C.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法 治 政 府 D.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责 任 政 府 63. 下 列 属 于 服 务 型 政 府 表 现 的 有 ( ) A. 政 务 超 市 B.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正 式 开 通 C. 行 政 审 批 大 厅 D. 市 长 信 箱 64. 推 进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建 设 的 措 施 包 括 ( ) A. 着 力 完 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B.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C. 要 加 大 对 基 层 干 部 的 监 管 力 度 D.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和 制 度 65.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为 我 国 带 来 的 好 处 包 括 ( ) A.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增 强 综 合 国 力 B. 党 和 政 府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更 加 职 能 化 制 度 化 C. 有 利 于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D. 政 府 与 老 百 姓 会 越 来 越 近, 干 群 关 系 会 越 来 越 好 ( 二 ) 材 料 1: 从 2007 年 11 月 9 日 到 15 日,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调 整 方 案 在 新 华 网 人 民 网 等 网 站 上 公 布, 引 起 强 烈 反 响 据 初 步 统 计, 大 约 155 万 网 民 参 加 了 此 项 调 查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调 整 方 案 在 网 上 开 展 民 意 调 查 的 同 时, 也 印 发 给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地 党 委 和 政 府 军 队 系 统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人 民 团 体 等 征 求 意 见 在 此 次 调 查 期 间, 部 分 群 众 还 通 过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书 面 等 形 式 得 出 了 意 见 此 前, 为 研 究 和 改 善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制 度,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一 年 多 来 组 织 开 展 了 多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括 开 展 专 题 调 研, 召 开 多 次 座 谈 会,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6

不 断 听 取 和 征 求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专 家 学 者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较 为 广 泛 地 进 行 了 民 意 调 查 材 料 2:1999 年 9 月 18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决 定 增 加 公 众 法 定 休 假 日, 2007 年 12 月 7 日, 国 务 院 第 19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的 决 定, 同 步 出 台 职 工 带 薪 休 假 规 定, 为 全 面 落 实 职 工 休 假 权 利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66. 从 公 共 政 策 角 度 看, 国 务 院 对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修 改 的 做 法 属 于 ( ) A. 政 策 调 整 B. 政 策 终 结 C. 政 策 规 划 D. 政 策 执 行 67. 以 上 材 料 表 明 ( ) A. 公 众 具 有 较 强 的 参 政 意 识 B. 在 政 策 过 程 中 政 府 更 加 注 重 民 意 C. 公 众 影 响 公 共 政 策 的 形 式 是 多 样 的 D. 公 共 政 策 依 据 大 家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68. 我 国 公 民 参 与 政 策 过 程 的 主 要 途 径 有 ( ) A. 通 过 参 加 听 证 会 影 响 政 策 制 定 B. 通 过 选 举 人 大 代 表 参 与 政 策 制 定 C. 通 过 参 加 政 治 党 派 影 响 政 策 过 程 D. 通 过 大 众 传 媒 等 手 段 影 响 政 策 过 程 69. 关 于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和 职 工 带 薪 休 假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两 个 规 范 性 文 件 都 属 于 行 政 法 规 B. 行 政 法 规 的 立 法 应 当 遵 循 与 制 定 法 律 地 方 性 法 规 相 同 的 原 则 C.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均 应 以 国 务 院 总 理 令 的 形 式 公 布 D. 两 个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公 民 的 权 利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因 而 与 法 律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70. 国 家 对 节 假 日 进 行 调 整 和 实 行 职 工 带 薪 休 假 制 度 ( ) A. 坚 持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价 值 取 向 B. 保 障 了 宪 法 赋 予 的 公 民 休 息 权 的 实 现 C. 实 现 了 拉 动 旅 游 经 济 的 根 本 目 的 D. 体 现 了 对 民 族 习 惯 的 尊 重 和 对 民 族 传 统 节 日 的 重 视 ( 三 ) 材 料 一 : 近 几 年, 全 国 大 部 分 城 市 房 价 上 涨 较 快, 为 此 国 家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不 少 人 包 括 一 些 专 家 认 为, 房 价 上 涨 应 该 会 受 到 遏 制 然 而, 从 2006 年 下 半 年 到 2007 年 上 半 年, 全 国 房 价 上 涨 之 势 依 旧 强 劲 当 前 的 房 价 到 底 高 不 高? 房 价 还 会 不 会 一 直 涨? 如 何 保 障 广 大 中 低 收 入 者 的 住 房 问 题? 对 这 些 问 题, 处 在 不 同 位 置 的 人 明 显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打 开 电 视, 翻 开 报 纸, 往 往 会 看 见 一 些 针 锋 相 对 的 观 点, 似 乎 让 人 无 所 适 从 材 料 二 : 近 年 来,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了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长 过 快, 导 致 煤 电 油 和 建 材 等 主 要 生 产 资 料 供 给 紧 张 和 价 格 上 涨 同 时, 肉 类 和 主 要 副 食 品 价 格 也 出 现 过 快 上 涨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2007 年 9 月 12 日 发 布 的 月 底 形 势 报 告,8 月 底,CPI 总 水 平 同 比 上 涨 6.5%, 创 下 10 年 来 的 新 高 我 国 经 济 运 行 中 的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加 大 71.CPI 是 指 ( ) A.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B. 幸 福 指 数 C.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D.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72. 以 下 关 于 CPI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CPI 通 常 作 为 观 察 通 货 紧 缩 水 平 的 重 要 指 标 B. 一 般 来 说, 当 CPI>5% 的 增 幅 时, 就 表 示 存 在 通 货 膨 胀 C. 一 般 来 说, 当 CPI>7% 的 增 幅 时, 就 表 示 存 在 严 重 的 通 货 膨 胀 D.CPI 过 高 的 升 幅 往 往 受 到 市 场 的 欢 迎 73. 关 于 我 国 目 前 采 用 的 CPI 计 算 方 法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目 前 的 这 套 计 算 方 法 是 从 2001 年 开 始 采 用 的 B. 目 前 的 CPI 中 包 括 房 价 指 数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7

C. 价 格 的 高 低 等 于 价 格 指 数 的 高 低 D.CPI 反 映 价 格 平 均 水 平 的 变 动 趋 势 和 程 度 74. 关 于 房 价 上 涨 的 原 因 的 说 法, 以 下 哪 些 是 正 确 的?( ) A. 次 要 原 因 是 供 需 之 间 的 矛 盾 B. 与 房 地 产 业 市 场 化 程 度 不 高 有 关 C. 与 市 场 秩 序 比 较 混 乱 有 关 D. 宏 观 调 控 不 力 是 主 要 原 因 75. 关 于 商 品 房 买 卖 的 有 关 问 题,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消 费 者 因 为 商 品 房 所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不 合 格 与 开 发 商 产 生 的 纠 纷 受 产 品 质 量 法 调 整 B. 消 费 者 欲 取 得 买 受 的 商 品 房 的 所 有 权 必 须 登 记 C. 开 发 商 应 保 障 所 售 房 屋 的 质 量 品 质 与 其 所 作 的 承 诺 相 符 D. 任 何 种 类 的 商 品 房 的 销 售 广 告 和 宣 传 资 料 都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答 案 B 解 析 : 胡 锦 涛 同 志 在 十 七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社 会 建 设 与 人 民 幸 福 安 康 息 息 相 关 必 须 在 经 济 发 展 的 基 础 上, 更 加 注 重 社 会 建 设, 着 力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推 进 社 会 体 制 改 革, 扩 大 公 共 服 务, 完 善 社 会 管 理,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努 力 使 全 体 人 民 学 有 所 教 劳 有 所 得 病 有 所 医 老 有 所 养 住 有 所 居, 推 动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要 加 快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生 活 要 以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为 基 础, 以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为 重 点, 以 慈 善 事 业 商 业 保 险 为 补 充, 加 快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2. 答 案 A 解 析 :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进 一 步 重 申 : 中 国 将 始 终 不 渝 走 和 平 发 展 道 路 这 是 中 国 政 府 和 人 民 根 据 时 代 发 展 潮 流 和 自 身 根 本 利 益 作 出 的 战 略 抉 择 中 华 民 族 是 热 爱 和 平 的 民 族, 中 国 始 终 是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的 坚 定 力 量 我 们 坚 持 把 中 国 人 民 的 利 益 同 各 国 人 民 的 共 同 利 益 结 合 起 来, 秉 持 公 道, 伸 张 正 义 3. 答 案 D 解 析 : 题 干 中 已 经 提 到 不 千 篇 一 律 说 明 矛 盾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 不 相 互 冲 突, 和 谐 以 共 生 共 长, 不 同 以 相 辅 相 成 说 明 应 正 确 对 待 矛 盾, 面 对 矛 盾, 因 此 选 项 D 是 正 确 的 4. 答 案 D 解 析 : 选 项 A 是 唯 心 主 义 观 点, 显 然 错 误 弯 道 超 车 是 赛 车 场 屡 试 不 爽 的 事 实, 它 不 只 是 大 胆 而 合 理 的 想 象,B 不 正 确 从 题 干 我 们 无 法 看 出 什 么 现 象 和 本 质,C 为 无 关 选 项 由 于 同 等 马 力 很 难 在 直 道 线 路 胜 出, 而 在 弯 道 线 路, 车 手 则 可 以 利 用 自 己 的 技 术 优 势 超 车 胜 出, 基 于 这 种 经 验 上 的 认 识, 形 成 了 弯 道 超 车 这 一 理 念, 所 以 它 体 现 的 是 一 种 对 事 物 创 新 性 的 思 考 方 式 5. 答 案 B 解 析 :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是 以 各 门 具 体 学 科 为 基 础, 进 而 从 中 抽 象 概 括 出 来 的 所 以 说,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与 各 门 具 体 学 科 之 间 是 一 般 与 个 别 共 性 与 个 性 的 关 系 故 正 确 答 案 是 B 6. 答 案 C 解 析 : 本 题 考 核 的 知 识 点 是 历 史 事 件 与 历 史 规 律 的 特 征 历 史 发 展 规 律 的 重 复 性 是 通 过 一 个 个 不 同 的 历 史 事 件 体 现 出 来 的 由 于 每 一 个 具 体 的 历 史 事 件 都 是 历 史 主 客 体 多 种 复 杂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结 果, 是 一 定 时 间 地 点 人 物 等 条 件 下 发 生 的 有 重 大 历 史 意 义 的 事 件, 它 总 是 个 别 的 具 体 的 不 可 重 复, 因 此, 不 能 因 为 社 会 历 史 规 律 的 重 复 性 而 否 认 历 史 事 件 的 具 体 性, 得 出 历 史 事 件 重 复 出 现 的 错 误 结 论 该 题 的 前 提 是 正 确 的, 但 推 论 却 是 错 误 的, 没 有 搞 清 楚 社 会 历 史 规 律 的 必 然 性 和 历 史 事 件 的 偶 然 性 之 间 的 辩 证 关 系 因 此, 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是 C 选 项 7. 答 案 D 解 析 :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解 放 和 发 展 生 产 力 始 终 是 根 本 任 务, 改 革 特 别 是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是 解 放 和 发 展 生 产 力 的 基 本 动 力, 要 不 断 解 放 和 发 展 生 产 力, 就 必 须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同 时,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不 断 解 放 和 发 展, 又 为 进 一 步 巩 固 和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创 造 了 条 件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实 现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现 代 化 的 宏 伟 目 标 8. 答 案 B 9. 答 案 D 解 析 : 现 代 企 业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产 权 清 晰 权 责 明 确 政 企 分 开 管 理 科 学 D 是 现 代 政 府 的 基 本 特 征 10. 答 案 B 解 析 : 我 国 发 展 对 外 经 济 关 系 必 须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自 力 更 生 和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11. 答 案 B 解 析 : 社 会 救 助 一 词, 有 时 也 称 为 社 会 救 济 通 常 来 说, 救 济 是 一 种 消 极 的 救 贫 济 穷 措 施, 基 于 一 种 同 情 和 慈 善 的 心 理, 对 贫 困 者 行 善 施 舍, 多 表 现 为 暂 时 性 的 救 济 措 施 ; 而 救 助 则 更 多 反 映 了 一 种 积 极 的 救 困 助 贫 措 施, 作 为 政 府 的 责 任 而 采 取 的 长 期 性 的 救 助 因 此, 政 府 的 责 任 而 采 取 的 长 期 性 的 救 助, 是 指 国 家 对 于 遭 受 灾 害 失 去 劳 动 能 力 的 公 民 以 及 低 收 入 的 公 民 给 予 特 质 救 助, 以 维 持 其 最 低 生 活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8

水 平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社 会 救 助 主 要 是 对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其 目 标 是 扶 危 济 贫, 救 助 社 会 脆 弱 群 体, 对 象 是 社 会 的 低 收 入 人 群 和 困 难 人 群 社 会 救 助 体 现 了 浓 厚 的 人 道 主 义 思 想, 是 社 会 保 障 的 最 后 一 道 防 护 线 和 安 全 网 司 法 救 助 不 属 于 社 会 救 助 12. 答 案 C 解 析 : 百 花 齐 放 百 家 争 鸣 作 为 一 个 完 整 的 方 针, 是 在 1956 年 毛 泽 东 提 出 以 苏 为 鉴 走 自 己 的 建 设 道 路 的 探 索 中 形 成 的 它 是 新 中 国 的 文 艺 工 作 和 科 学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针, 是 发 展 科 学 的 必 由 之 路 13. 答 案 B 解 析 : 经 济 职 能 是 指 政 府 为 国 家 经 济 的 发 展, 对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进 行 管 理 的 职 能 随 着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转 变, 我 国 政 府 主 要 有 三 大 经 济 职 能 :1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职 能 ; 8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的 服 务 ;3 市 场 监 管 14. 答 案 B 15. 答 案 B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对 无 效 婚 姻 的 确 认 程 序 婚 姻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 结 婚 年 龄, 男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二 周 岁, 女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周 岁 晚 婚 晚 育 应 予 鼓 励 本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婚 姻 无 效 :( 一 ) 重 婚 的 ;( 二 ) 有 禁 止 结 婚 的 亲 属 关 系 的 ;( 三 ) 婚 前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 婚 的 疾 病, 婚 后 尚 未 治 愈 的 ;( 四 ) 未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婚 姻 法 解 释 一 第 八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依 据 婚 姻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申 请 时, 法 定 的 无 效 婚 姻 情 形 已 经 消 失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16. 答 案 D 解 析 : 政 府 向 银 行 贷 款 属 于 借 贷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在 这 种 法 律 关 系 中, 政 府 机 关 与 银 行 是 平 等 的 民 事 主 体 因 此 该 法 律 关 系 应 当 由 民 法 调 整 17. 答 案 B 解 析 : 民 通 意 见 第 1 条 规 定 : 公 民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自 出 生 时 开 始 出 生 的 时 间 以 户 籍 证 明 为 准 ; 没 有 户 籍 证 明 的, 以 医 院 出 具 的 出 生 证 明 为 准 没 有 医 院 证 明 的, 参 照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认 定 18. 答 案 C 解 析 : 民 法 通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 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他 死 亡 :( 一 ) 下 落 不 明 满 四 年 的 ;( 二 ) 因 意 外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从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满 二 年 的 战 争 期 间 下 落 不 明 的, 下 落 不 明 的 时 间 从 战 争 结 束 之 日 起 计 算 甲 下 落 不 明 满 六 年, 符 合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的 条 件 19. 答 案 D 解 析 : 民 法 通 则 第 三 十 条 : 个 人 合 伙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公 民 按 照 协 议, 各 自 提 供 资 金 实 物 技 术 等, 合 伙 经 营 共 同 劳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 合 伙 的 债 务, 由 合 伙 人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或 者 协 议 的 约 定, 以 各 自 的 财 产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合 伙 人 对 合 伙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偿 还 合 伙 债 务 超 过 自 己 应 当 承 担 数 额 的 合 伙 人, 有 权 向 其 他 合 伙 人 追 偿 20. 答 案 C 解 析 :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依 法 律 或 法 人 章 程 规 定 代 表 法 人 行 使 职 权 的 负 责 人 我 国 法 实 行 单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制, 一 般 认 为 法 人 的 正 职 行 政 负 责 人 为 其 惟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21. 答 案 A 解 析 :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代 理 是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22. 答 案 B 解 析 : 本 题 涉 及 表 见 代 理 和 狭 义 的 无 权 代 理 问 题, 狭 义 的 无 权 代 理 和 表 见 代 理 均 属 于 广 义 的 无 权 代 理, 其 区 别 是 : 表 见 代 理 是 第 三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享 有 代 理 权 无 权 代 理 中 的 第 三 人 一 般 不 能 举 证 行 为 人 享 有 代 理 权 本 题 中, 乙 厂 能 够 举 证 张 某 享 有 代 理 权, 因 为 张 某 持 有 盖 有 甲 厂 公 章 的 空 白 合 同 书, 且 乙 厂 为 善 意, 张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其 所 订 立 的 合 同 有 效 故 本 题 选 项 为 B 23. 答 案 A 解 析 : 行 政 许 可 存 在 的 前 提 是 法 律 的 一 般 禁 止, 即 非 经 个 别 批 准 认 可 或 资 质 确 认 而 不 能 从 事 的 活 动 24. 答 案 B 解 析 : 行 政 组 织 法 主 要 是 关 于 行 政 组 织 的 设 置 权 编 制 权 行 政 权 限 国 家 公 务 员 录 用 权 和 管 理 权 的 规 则 行 政 组 织 法 是 规 范 行 政 组 织, 控 制 行 政 组 织 的 法, 主 要 涉 及 行 政 机 关 的 设 置 性 质 隶 属 关 系 职 责 权 限 工 作 原 则 以 及 职 务 设 置 的 内 容 25. 答 案 B 解 析 :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构 改 革, 是 推 进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推 动 我 国 上 层 建 筑 更 好 地 适 应 经 济 基 础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制 度 建 设 和 创 新, 也 是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客 观 需 要 26. 答 案 C 解 析 : 我 们 通 常 所 说 的 三 定 就 是 指 定 职 能 定 机 构 定 编 制 27. 答 案 A 解 析 :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原 有 的 以 统 一 服 从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公 共 行 政 价 值 观, 必 将 为 一 种 新 的 即 注 重 民 主 法 制 公 平 效 率 物 质 利 益 平 等 竞 争 的 价 值 观 所 代 替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9

28. 答 案 B 解 析 : 党 的 十 六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要 进 一 步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形 成 行 为 规 范 运 转 协 调 公 正 透 明 廉 洁 高 效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29. 答 案 A 解 析 : 公 文 在 制 发 的 程 序 上, 必 须 履 行 法 定 的 审 批 手 续 30. 答 案 B 解 析 : 通 报 是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用 以 表 彰 先 进 批 评 错 误, 传 达 重 要 精 神 或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的 公 文 根 据 内 容 不 同, 通 报 可 以 分 为 表 彰 性 通 报 批 评 怀 性 通 报 和 情 况 通 报 三 种 第 一 表 彰 性 通 报 是 用 来 表 彰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介 绍 先 进 经 验 或 事 迹, 树 立 典 型, 号 召 大 家 学 习 的 通 报 第 二 批 评 性 通 报 是 用 来 批 评 处 分 错 误, 以 示 警 戒, 要 求 被 通 报 者 和 大 家 吸 取 教 训 的 通 报 第 三 情 况 通 报 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传 达 重 要 情 况 和 动 向, 以 指 导 面 上 工 作 为 目 的 的 通 报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31. 答 案 ABCD 解 析 :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提 出 了 实 现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奋 斗 目 标 的 新 要 求, 有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1) 增 强 发 展 协 调 性 ;(2) 扩 大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更 好 保 障 人 民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3) 加 强 文 化 建 设, 明 显 提 高 全 民 族 文 明 素 质 ;(4) 加 快 发 展 社 会 事 业, 全 面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5)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基 本 形 成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和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产 业 结 构 增 长 方 式 消 费 模 式 32. 答 案 ABCD 解 析 :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指 出 : 深 化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必 须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以 保 证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为 根 本, 以 增 强 党 和 国 家 活 力 调 动 人 民 积 极 性 为 目 标, 扩 大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要 坚 持 党 总 揽 全 局 协 调 各 方 的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提 高 党 科 学 执 政 民 主 执 政 依 法 执 政 水 平, 保 证 党 领 导 人 民 有 效 治 理 国 家 ; 坚 持 国 家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从 各 个 层 次 各 个 领 域 扩 大 公 民 有 序 政 治 参 与, 最 广 泛 地 动 员 和 组 织 人 民 依 法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和 社 会 事 务 管 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业 ;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实 现 国 家 各 项 工 作 法 治 化, 保 障 公 民 合 法 权 益 ;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制 度 的 特 点 和 优 势,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程 序 化, 为 党 和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提 供 政 治 和 法 律 制 度 保 障 33. 答 案 BCD 解 析 :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指 出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就 是 包 括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以 及 科 学 发 展 观 等 重 大 战 略 思 想 在 内 的 科 学 理 论 体 系 这 个 理 论 体 系, 坚 持 和 发 展 了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凝 结 了 几 代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带 领 人 民 不 懈 探 索 实 践 的 智 慧 和 心 血,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最 新 成 果, 是 党 最 可 宝 贵 的 政 治 和 精 神 财 富, 是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团 结 奋 斗 的 共 同 思 想 基 础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是 不 断 发 展 的 开 放 的 理 论 体 系 34. 答 案 BC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知 识 点 是 :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关 系 批 判 的 武 器 是 指 革 命 理 论 精 神 武 器, 特 指 正 在 形 成 中 的 科 学 共 产 主 义 理 论 和 马 克 思 主 义 武 器 的 批 判 指 的 是 实 际 的 革 命 行 动 物 质 武 器, 特 指 无 产 阶 级 的 革 命 运 动 马 克 思 在 分 析 无 产 阶 级 的 历 史 使 命 以 及 革 命 理 论 的 作 用 时 说 : 批 判 的 武 器 当 然 不 能 代 替 武 器 的 批 判, 物 质 的 力 量 只 能 用 物 质 力 量 来 摧 毁 ; 但 是 理 论 一 经 群 众 掌 握, 也 会 变 成 物 质 力 量 在 这 里, 马 克 思 实 际 上 指 出 了 物 质 与 精 神 理 论 与 实 践 之 间 的 辩 证 关 系, 认 为 理 论 批 判 与 现 实 的 革 命 运 动 都 是 人 类 解 放 所 不 可 缺 少 的 因 素, 并 强 调 了 物 质 力 量 对 于 革 命 的 重 要 作 用, 揭 示 了 精 神 力 量 转 化 为 物 质 力 量 的 辩 证 途 径 在 马 克 思 看 来, 武 器 的 批 判 所 需 要 的 现 实 的 社 会 力 量 就 是 无 产 阶 级 因 此, 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是 BC 选 项 35. 答 案 AB 解 析 : 本 题 考 查 的 知 识 点 是 : 感 性 认 识 和 理 性 认 识 的 关 系 感 性 认 识 和 理 性 认 识 是 统 一 的 认 识 过 程 中 的 两 个 阶 段, 它 们 既 有 区 别 又 有 联 系 感 性 认 识 和 理 性 认 识 在 内 容 和 形 式 上 都 有 质 的 区 别 所 以, 感 觉 到 了 的 东 西, 我 们 不 能 立 刻 理 解 它 感 性 认 识 和 理 性 认 识 又 是 有 联 系 的 : 首 先, 感 性 认 识 和 理 性 认 识 相 互 依 存 理 性 认 识 依 赖 于 感 性 认 识, 这 是 认 识 论 的 唯 物 论 ; 感 性 认 识 有 待 于 发 展 到 理 性 认 识, 这 是 认 识 论 的 辩 证 法 其 次, 在 实 际 的 认 识 过 程 中, 感 性 认 识 和 理 性 认 识 又 是 互 相 交 织 互 相 渗 透 的 一 方 面, 感 性 中 渗 透 着 理 性 的 因 素 人 们 在 获 得 感 性 认 识 时, 总 是 以 原 有 的 知 识 为 背 景, 使 用 已 有 的 概 念 和 逻 辑 框 架, 在 理 性 认 识 参 与 和 指 导 下 进 行 同 样 接 触 客 观 事 物, 由 于 理 论 准 备 不 同, 感 受 就 可 能 大 不 一 样, 因 此 说 只 有 理 解 了 的 东 西 才 能 深 刻 地 感 觉 它 另 一 方 面, 理 性 中 渗 透 着 感 性 的 因 素 理 性 认 识 不 仅 以 感 性 认 识 为 基 础, 而 且 要 通 过 感 性 的 认 识 来 说 明 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为 AB 36. 答 案 BC 解 析 :A 项 说 法 错 误, 我 们 现 在 是 要 大 力 发 展 国 有 资 本 集 体 资 本 和 非 公 有 资 本 等 参 股 的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但 不 是 说 公 有 制 就 是 指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中 的 国 有 成 分 和 集 体 成 分, 公 有 制 除 了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中 的 国 有 成 分 和 集 体 成 分, 还 有 单 纯 的 国 有 经 济 和 集 体 经 济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10

D 项 说 法 很 明 显 是 错 误 的 需 要 由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的 企 业, 才 应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实 行 绝 对 控 股 或 相 对 控 股,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很 多 不 需 要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的 企 业 37. 答 案 ABD 解 析 :C 项 的 说 法 本 身 就 不 对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与 弱 化 政 府 职 能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是 为 了 实 现 政 府 更 好 的 宏 观 调 控, 是 为 了 更 有 效 的 实 现 政 府 职 能 38. 答 案 BC 解 析 : 同 时 同 步 富 裕 是 对 共 同 富 裕 的 片 面 理 解, 共 同 富 裕 是 社 会 主 义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根 本 目 标, 是 社 会 主 义 区 别 于 资 本 主 义 的 本 质 特 征, 其 基 本 含 义 为 : 贫 穷 不 是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要 实 现 共 同 富 裕 ; 少 数 人 富, 大 多 数 人 穷 也 不 是 社 会 主 义 ; 共 同 富 裕 并 非 平 均 主 义, 要 贯 彻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 共 同 富 裕 不 等 于 同 时 同 步 富 裕 共 同 富 裕 的 实 现 是 以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为 基 础 和 前 提 的 允 许 和 鼓 励 一 部 分 地 区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来, 根 本 目 的 是 鼓 励 竞 争, 提 高 效 率,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一 部 分 地 区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来 后, 必 然 会 产 生 巨 大 的 示 范 效 应, 带 动 其 他 地 区 其 他 人 向 其 学 习, 形 成 未 富 追 先 富, 先 富 者 向 更 高 目 标 迈 进 的 大 好 形 势 这 种 你 追 我 赶 的 竞 争 过 程, 就 是 大 家 迈 向 共 同 富 裕 的 过 程 39. 答 案 AC 40. 答 案 ABCD 解 析 : 我 国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特 征 与 行 使 原 则 包 括 : 一 公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平 等 性 二 公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一 致 性 三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广 泛 性 四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现 实 性 五 公 民 行 使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原 则 41. 答 案 ABCD 解 析 :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1 赋 予 权 益 或 科 以 义 务 赋 予 一 定 的 权 益 具 体 表 现 为 赋 予 相 对 方 一 种 法 律 上 的 权 能 权 利 或 利 益 科 以 一 定 的 义 务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通 过 一 定 方 式 命 令 相 对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或 不 为 一 定 行 为 2 剥 夺 权 益 或 免 除 义 务 剥 夺 权 益 是 指 使 行 政 相 对 人 原 有 的 法 律 上 的 权 能 或 权 利 利 益 丧 失, 如 吊 销 执 照 免 除 义 务, 是 指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表 现 为 对 相 对 人 原 来 所 负 有 的 义 务 予 以 解 除, 不 再 要 求 其 继 续 履 行 义 务 3 变 更 法 律 地 位 是 指 行 政 行 为 对 相 对 人 原 来 存 在 的 法 律 地 位 予 以 改 变 4 确 认 法 律 事 实 与 法 律 地 位 确 认 法 律 事 实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通 过 行 政 行 为 对 某 种 法 律 关 系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实 是 否 存 在, 依 法 予 以 确 认 确 认 法 律 地 位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通 过 行 政 行 为 对 某 种 法 律 关 系 是 否 存 在 及 存 在 范 围 的 认 定 42. 答 案 ABCD 解 析 : 行 政 行 为 的 效 力 :1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确 定 力 它 是 指 有 效 成 立 的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不 可 变 更 力, 即 非 依 法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或 撤 销 和 不 可 争 辩 力 2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拘 束 力 它 是 指 行 政 行 为 成 立 后, 其 内 容 对 有 关 人 员 或 组 织 产 生 法 律 上 的 约 束 力, 有 关 人 员 或 组 织 必 须 遵 守 服 从 主 要 表 现 为 对 行 政 主 体 和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拘 束 力 3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公 定 力 所 谓 公 定 力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不 论 合 法 还 是 违 法, 都 推 定 为 合 法 有 效, 相 关 的 当 事 人 都 应 当 先 加 以 遵 守 或 服 从 这 是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的 要 求 4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执 行 力 它 是 指 行 政 行 为 生 效 后,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有 权 采 取 一 定 手 段, 使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得 以 实 现 的 效 力 43. 答 案 ABC 解 析 : 在 我 国 公 民 享 有 选 举 权 的 基 本 条 件 有 三 : 一 是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二 是 年 满 18 周 岁 ; 三 是 依 法 享 有 政 治 权 利 44. 答 案 ABCD 解 析 : 我 国 选 举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选 举 权 的 普 遍 性 原 则 ( 二 ) 选 举 权 的 平 等 性 原 则 ( 三 ) 直 接 选 举 和 间 接 选 举 并 用 的 原 则 ( 四 ) 秘 密 投 票 的 原 则 45. 答 案 BCD 解 析 : 言 论 出 版 自 由 属 于 政 治 自 由 排 除 A 46. 答 案 AB 解 析 : 我 国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平 等 原 则 : 平 等 原 则 是 由 民 法 调 整 的 市 民 社 会 关 系 的 平 等 性 决 定 的,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及 适 用 法 律 的 平 等 和 受 到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 法 律 平 等 地 位, 是 指 权 利 能 力 平 等, 自 然 人 的 权 利 能 力 平 等 ( 相 同 ), 法 人 有 与 其 自 身 活 动 相 应 的 权 利 能 力 ( 不 相 同 ), 法 律 地 位 也 是 平 等 的 适 用 法 律 平 等 是 指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平 等 保 护 是 指 法 律 对 民 事 主 体 的 保 护 规 定 是 相 同 的, 适 用 法 律 时 不 能 区 别 对 待, 是 由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适 用 法 律 平 等 决 定 的 宪 法 第 12 条 第 1 款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共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应 修 改 为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2 自 愿 原 则 : 自 愿 是 指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体 现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排 除 他 人 强 迫, 欺 诈 及 其 他 不 当 影 响 和 压 力 自 己 作 主 这 一 原 则 也 是 由 市 民 关 系 的 平 等 性 决 定 的 我 国 民 法 的 自 愿 原 则 主 要 表 现 为 合 同 自 由 婚 姻 自 由 遗 嘱 自 由 3 遵 守 社 会 公 共 道 德 原 则 : 社 会 公 共 道 德, 就 是 广 大 市 民 公 认 的 道 德 准 则, 与 共 产 主 义 道 德 有 区 别 调 整 市 民 社 会 关 系 的 民 法, 必 然 以 市 民 的 公 共 道 德 为 准 则 这 是 由 道 德 和 法 律 的 一 致 性 决 定 的 民 法 与 市 民 道 德 精 神 一 致, 民 事 立 法 执 法 适 用 法 律 均 不 能 违 背 公 共 道 德 在 法 无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道 德 可 以 成 为 民 法 的 渊 源, 成 为 解 决 法 律 纠 纷 的 依 据 4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指 按 照 诚 实 不 欺 信 守 诺 言 的 道 德 准 则 平 衡 当 事 人 之 间 及 当 事 人 与 社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11

会 之 间 的 利 益 的 原 则 此 项 原 则 要 求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实 事 求 是, 自 觉 履 行 义 务, 也 赋 予 法 官 一 种 解 释 法 律 及 法 律 行 为 的 裁 量 权, 即 以 一 个 诚 实 信 用 人 的 理 解 进 行 解 释 5 禁 止 权 利 滥 用 原 则 : 权 利 滥 用,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在 行 使 权 利 时 超 出 权 利 本 身 的 目 的 和 社 会 所 容 许 的 界 线 此 种 行 为 是 违 法 的, 故 为 法 律 所 禁 止 行 使 权 利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扰 乱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专 以 侵 害 他 人 为 目 的, 以 绝 小 瑕 疵 拒 绝 对 方 给 付, 违 背 权 利 目 的 等, 均 为 法 律 所 禁 止 故 选 AB 47. 答 案 ABC 解 析 :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 工 业 产 权 和 版 权 ( 在 我 国 称 为 著 作 权 ) 一 共 两 部 分 发 明 专 利 商 标 以 及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等 方 面 组 成 的 工 业 产 权 工 业 产 权 包 括 专 利 商 标 服 务 标 志 厂 商 名 称 原 产 地 名 称 制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等 在 我 国, 著 作 权 用 在 广 义 时, 包 括 ( 狭 义 的 ) 著 作 权 著 作 邻 接 权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等, 属 于 著 作 权 法 规 定 的 范 围 这 是 著 作 权 人 对 著 作 物 ( 作 品 ) 独 占 利 用 的 排 他 的 权 利 狭 义 的 著 作 权 又 分 为 发 表 权 署 名 权 修 改 权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使 用 权 和 获 得 报 酬 权 ( 著 作 权 法 第 10 条 ) 把 著 作 权 分 为 著 作 人 身 权 和 著 作 财 产 权 是 不 妥 当 的 著 作 权 与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有 时 有 交 叉 情 形, 这 是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个 特 点 48. 答 案 AC 解 析 :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 第 一, 行 政 行 为 的 动 因 应 符 合 行 政 目 的 ; 第 二, 行 政 行 业 应 建 立 在 正 当 考 虑 的 基 础 上 ; 第 三,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应 合 乎 情 理 49. 答 案 ACD 解 析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 主 体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拥 有 司 法 审 查 权, 审 查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而 不 是 适 当 性 这 一 原 则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 1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审 查 的 对 象 是 行 政 主 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包 括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及 发 布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命 令 决 定 等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2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应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对 行 政 主 体 运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过 程 中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理 与 适 当, 原 则 上 不 予 审 查 3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的 审 查 标 准, 主 要 是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54 条 的 规 定, 即 主 要 证 据 是 否 充 分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 是 否 错 误, 是 否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是 否 超 越 职 权 和 滥 用 职 权 是 否 不 履 行 或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4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的 依 据,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以 及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并 参 照 行 政 规 章 50. 答 案 BC 解 析 : 引 用 公 文 先 引 标 题 后 引 字 号 公 文 并 不 全 部 是 发 往 外 部 的 文 件 三 判 断 题 51. 答 案 B 52. 答 案 A 53. 答 案 A 54. 答 案 A 解 析 : 三 农 问 题 的 根 子 是 在 历 史 上 形 成 的 城 乡 二 元 结 构 ; 解 决 三 农 问 题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也 要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城 乡 二 元 结 构 问 题 55. 答 案 B 解 析 : 以 人 为 本 是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必 须 以 满 足 人 的 需 要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56. 答 案 B 解 析 : 正 确 认 识 中 国 社 会 现 在 所 处 的 历 史 阶 段,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首 要 问 题, 是 我 们 制 定 和 执 行 正 确 的 路 线 和 政 策 的 基 本 依 据 57. 答 案 B 解 析 : 全 国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在 于 农 村, 进 一 步 解 决 好 三 农 问 题 仍 然 任 重 道 远 58. 答 案 B 59. 答 案 B 60. 答 案 A 四 综 合 分 析 题 61. 答 案 ABCD 62. 答 案 ABCD 63. 答 案 ABCD 64. 答 案 ABD 65. 答 案 BCD 66. 答 案 A 解 析 : 修 改 节 假 日 放 假 是 为 了 调 整 相 关 公 共 政 策 67. 答 案 ABC 解 析 : 由 材 料 1 第 一 句 话 可 知 公 众 具 有 较 强 的 参 政 意 识 ; 第 二 句 话 体 现 了 政 府 注 重 民 意 ; 在 此 次 调 查 期 间, 部 分 群 众 还 通 过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书 面 等 形 式 得 出 了 意 见 体 现 了 形 式 多 样 性 D 选 项 无 法 从 题 干 中 得 出 68. 答 案 ABD 解 析 : 公 民 影 响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的 5 种 途 径 :(1) 以 国 家 主 人 或 主 权 者 身 份, 对 某 些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12

重 大 政 策 直 接 行 使 主 权 ;(2) 用 间 接 或 代 议 方 式, 选 出 自 己 的 代 表 者 参 与 公 共 决 策 ;(3) 使 用 各 种 威 胁 性 方 式 反 对 某 些 政 策, 或 表 达 制 定 新 政 策 的 要 求 ;(4) 通 过 参 加 利 益 集 团, 或 通 过 舆 论 或 游 说 的 方 式 去 影 响 政 策 ;(5) 对 政 府 的 政 策 采 取 合 作 或 不 合 作 的 态 度, 从 而 影 响 到 决 策 69. 答 案 AB 解 析 :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和 职 工 带 薪 休 假 规 定 都 是 国 务 院 为 落 实 职 工 休 假 的 权 利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法 规 的 立 法 和 制 定 法 律 地 方 性 法 规 一 样 都 要 遵 循 立 法 法 中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故 AB 两 项 正 确 另 据 立 法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规 定, 行 政 法 规 由 总 理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公 布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部 门 规 章 由 部 门 首 长 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由 省 长 或 者 自 治 区 主 席 或 者 市 长 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 第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法 律 的 效 力 高 于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行 政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故 CD 两 项 是 错 误 的 70. 答 案 ABD 解 析 : 国 家 的 相 关 政 策 调 整 体 现 了 政 府 以 人 为 本 的 价 值 取 向 和 对 传 统 文 化 的 重 视 71. 答 案 D 解 析 :CPI 即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英 文 缩 写 为 CPI, 是 反 映 与 居 民 生 活 有 关 的 产 品 及 劳 务 价 格 统 计 出 来 的 物 价 变 动 指 标 72. 答 案 ABCD 解 析 :CPI 通 常 作 为 观 察 通 货 膨 胀 水 平 的 重 要 指 标 如 果 CPI 升 幅 过 大, 表 明 通 胀 已 经 成 为 经 济 不 稳 定 因 素, 央 行 会 有 紧 缩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的 风 险, 从 而 造 成 经 济 前 景 不 明 朗 因 此, 该 指 数 过 高 的 升 幅 往 往 不 被 市 场 欢 迎 例 如, 在 过 去 12 个 月, 消 费 者 物 价 指 数 上 升 2.3%, 那 表 示, 生 活 成 本 比 12 个 月 前 平 均 上 升 2.3% 当 生 活 成 本 提 高, 你 的 金 钱 价 值 便 随 之 下 降 也 就 是 说, 一 年 前 收 到 的 一 张 100 元 纸 币, 今 日 只 可 以 买 到 价 值 97.70 元 的 货 品 及 服 务 一 般 说 来 当 CPI>3% 的 增 幅 时 我 们 称 为 Inflation, 就 是 通 货 膨 胀 ; 而 当 CPI>5% 的 增 幅 时, 我 们 把 它 称 为 Serious Inflation, 就 是 严 重 的 通 货 膨 胀 73. 答 案 BCD 解 析 : 我 国 从 1951 年 就 开 始 编 制 CPI 了, 以 前 叫 职 工 生 活 费 用 价 格 指 数,1994 年 更 名 为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计 算 方 法 一 直 在 调 整, 目 前 的 这 套 计 算 方 法 是 从 2001 年 开 始 采 用 的 CPI 居 住 类 价 格 中 包 括 的 是 建 房 及 装 修 材 料 价 格 租 房 价 格 和 水 电 燃 料 价 格 房 价 不 计 入 CPI 是 国 际 惯 例, 也 是 联 合 国 推 荐 的 计 算 方 法 房 屋 属 于 一 次 购 买 多 年 使 用 的 商 品, 与 当 年 的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计 算 不 能 同 步 所 以,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标 准, 把 商 品 房 价 格 不 放 在 CPI 当 中, 也 不 算 居 民 消 费, 而 是 算 作 投 资 另 外,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分 类, 商 品 房 购 买 属 于 投 资 行 为, 而 CPI 关 注 的 是 消 费, 只 能 反 映 与 居 民 即 期 消 费 密 切 相 关 的 消 费 品 及 服 务 项 目 的 价 格 变 动, 不 必 要 也 不 可 能 反 映 房 地 产 和 股 票 等 资 产 类 价 格 的 变 动 价 格 与 价 格 指 数 不 同, 价 格 是 绝 对 数, 价 格 指 数 是 相 对 数, 价 格 的 高 低 不 等 于 价 格 指 数 的 高 低 CPI 反 映 价 格 总 水 平 的 变 动 趋 势 和 程 度, 而 不 是 价 格 平 均 水 平 的 变 动 趋 势 和 程 度 74. 答 案 BC 解 析 : 房 价 上 涨 有 着 复 杂 深 刻 的 成 因, 不 是 某 一 种 因 素 决 定 的, 也 不 是 一 朝 一 夕 形 成 的 房 价 上 涨, 主 要 原 因 仍 然 是 供 需 之 间 的 矛 盾 房 价 上 涨, 还 与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落 实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不 力 有 关 房 价 上 涨, 与 房 地 产 相 关 的 税 收 也 会 增 加, 并 会 推 动 地 价 上 涨, 增 加 土 地 转 让 收 益 因 此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特 别 是 城 市 政 府 是 房 价 上 涨 的 直 接 受 益 者, 他 们 对 房 地 产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的 执 行 是 缺 乏 内 在 动 力 的, 这 就 导 致 中 央 的 调 控 政 策 在 实 践 中 往 往 得 不 到 充 分 落 实 比 如, 对 于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有 的 城 市 政 府 没 有 真 正 将 其 作 为 自 己 的 职 责, 而 是 当 做 负 担 据 统 计, 近 几 年 来, 全 国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投 资 增 长 率 一 直 是 负 增 长, 而 廉 租 房 保 障 资 金 也 远 未 充 分 利 用 房 价 上 涨, 与 房 地 产 业 市 场 化 程 度 不 高 市 场 秩 序 比 较 混 乱 有 关 由 于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还 不 太 完 善, 不 同 行 业 的 市 场 化 程 度 不 一, 房 地 产 市 场 中 还 存 在 着 许 多 权 利 不 对 等 信 息 不 对 称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因 素, 消 费 者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知 情 权 选 择 权 严 重 缺 失, 而 几 个 大 的 房 地 产 商 往 往 很 容 易 操 控 哄 抬 房 价 同 时, 地 方 政 府 既 是 市 场 中 土 地 的 所 有 者 和 出 卖 人, 又 要 承 担 市 场 监 控 人 和 仲 裁 者 的 角 色, 导 致 在 土 地 协 议 转 让 以 及 土 地 招 拍 挂 中 容 易 出 现 违 反 公 平 竞 争 的 权 钱 交 易 暗 箱 操 作 此 外, 某 些 房 地 产 商 无 视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假 按 揭 骗 钱 骗 贷 行 为 层 出 不 穷 ; 通 过 虚 报 销 售 量 瞒 报 供 应 量, 误 导 市 场 ; 通 过 捂 盘 惜 售 囤 积 居 奇, 操 纵 实 际 供 应 量 ; 通 过 投 入 巨 额 广 告 费 用 操 纵 媒 体, 经 常 发 布 一 些 不 实 的 判 断 预 测, 以 期 让 买 房 者 产 生 恐 慌 心 理, 如 地 荒 论 供 不 应 求 论 房 价 永 远 都 上 涨 论 等 75. 答 案 ABC 解 析 : 产 品 质 量 法 所 称 的 产 品 是 指 经 过 加 工 制 作, 用 于 销 售 的 产 品 建 设 工 程 不 适 用 产 品 质 量 法 规 定 ; 但 是, 建 设 工 程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适 用 本 法 规 定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13

商 品 房 的 销 售 广 告 和 宣 传 资 料 为 要 约 邀 请, 但 是 出 卖 人 就 商 品 房 开 发 规 划 范 围 内 的 房 屋 及 相 关 设 施 所 作 的 说 明 和 允 诺 具 体 确 定, 并 对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以 及 房 屋 价 格 的 确 定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应 当 视 为 要 约 该 说 明 和 允 诺 即 使 未 载 入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亦 应 当 视 为 合 同 内 容, 当 事 人 违 反 的,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网 http://www.shiyebian.net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