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盛 天 平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卓 越 个 人 酒 店 取 消 保 险 条 款 ( 安 盛 天 平 )( 备 - 其 他 )[2014]( 主 )16 号 重 要 提 示 1.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以 投 保 人 按 规 定 支 付 了 保 险 费 为 条 件 就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将 按 保 险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保 ( 险 ) 单 所 列 明 的 保 险 计 划 范 围 内, 以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予 以 赔 付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条 款 特 别 是 责 任 免 除 以 及 保 险 责 任 的 有 关 规 定, 充 分 了 解 保 障 范 围 2. 本 保 险 合 同 是 基 于 您 投 保 单 中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签 发 的 请 仔 细 阅 读 保 险 合 同, 若 其 中 包 含 任 何 不 正 确 的 信 息, 请 立 即 告 知 本 公 司 ; 否 则, 您 可 能 在 索 赔 时 无 法 获 得 保 险 金, 并 且 / 或 者 您 的 保 险 合 同 可 能 会 被 宣 布 无 效, 而 只 获 得 您 保 险 期 间 内 所 支 付 的 无 息 保 险 费 若 您 在 保 险 合 同 签 发 之 后 提 供 给 本 公 司 的 信 息 和 先 前 提 供 的 信 息 有 重 要 差 别, 本 公 司 可 能 会 根 据 您 提 供 的 新 信 息 重 新 核 保, 提 供 保 障 若 您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签 发 后 十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通 知 本 公 司 进 行 修 改, 本 公 司 将 默 认 为 您 在 投 保 单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是 完 整 无 误 的 您 的 保 险 如 何 运 作 您 的 保 险 合 同 是 您 和 本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您 提 交 给 本 公 司 的 投 保 单 ; 您 所 作 的 任 何 声 明 ; 本 保 险 条 款 ; 保 ( 险 ) 单 ( 包 括 电 子 保 险 单 ); 保 险 凭 证 ; 任 何 附 属 协 议 或 附 加 合 同 ; 任 何 批 单 和 / 或 特 别 条 款 以 上 所 有 文 档 将 共 同 组 成 本 合 同, 并 按 同 一 合 同 解 释 方 式 加 以 理 解, 任 何 部 分 中 出 现 的 字 句 或 表 述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任 何 其 它 地 方 出 现 时 均 应 表 达 同 样 的 意 义 在 本 公 司 收 到 保 险 费 并 确 认 承 保 后, 您 将 可 根 据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享 有 您 的 保 ( 险 ) 单 和 / 或 批 单 中 所 列 明 的 保 障 利 益, 以 保 ( 险 ) 单 和 / 或 批 单 中 所 列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第 一 章 : 基 本 条 款 投 保 范 围 出 生 满 三 十 日 身 体 健 康 者, 均 可 以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由 本 人 或 对 其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本 保 险 1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分 为 单 次 旅 程 一 个 月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和 一 年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以 保 ( 险 )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日 期 为 准,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自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起 到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24) 时 止 仅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或 一 年 时, 投 保 人 可 于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或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缴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以 示 续 保, 若 本 公 司 审 核 后 同 意 续 保 且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续 保 期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将 于 下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持 续 有 效 本 合 同 可 按 上 述 续 保 方 式 续 保 至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均 已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保 险 金 额 是 指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 保 险 合 同 下 各 保 障 利 益 所 对 应 的 具 体 保 险 金 额 的 数 额 见 保 ( 险 ) 单 的 规 定 若 该 数 额 经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或 批 注 修 正 而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数 额 为 准 被 保 险 人 的 减 少 本 公 司 将 按 以 下 约 定 减 少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 1. 若 本 公 司 因 承 保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而 不 接 受 某 被 保 险 人 继 续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申 请 减 少 某 被 保 险 人, 则 自 其 被 取 消 被 保 资 格 之 日 起 或 者 投 保 人 递 交 申 请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其 被 保 资 格 将 于 当 日 二 十 四 (24) 时 丧 失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公 司 将 按 日 计 算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项 下 已 付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2. 若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本 合 同 项 下 对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保 ( 险 ) 单 所 载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则 自 其 身 故 或 向 其 给 付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年 龄 的 确 定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投 保 单 所 载 的 年 龄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1.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或 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比 例 时 按 照 实 付 保 险 费 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支 付 2.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的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3.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公 司 承 保 要 求 的,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取 消 相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并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相 应 已 缴 付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有 变 更 时, 应 于 变 更 发 生 十 天 内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不 作 上 述 通 知 时,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所 发 送 的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2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本 公 司 将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行 使 变 更 合 同 的 权 利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申 请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并 同 意 后 记 录 在 保 险 合 同 上 或 签 发 批 单 后 生 效 任 何 经 纪 人 或 代 理 商 均 无 权 修 订 或 放 弃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若 某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身 故, 则 本 公 司 不 再 接 受 本 合 同 中 有 关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内 容 的 变 更 申 请 保 险 费 的 缴 付 除 非 经 事 先 约 定 并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保 险 费 必 须 在 保 ( 险 ) 单 续 保 批 单 临 时 保 险 合 同 或 批 单 所 约 定 之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 生 效 日 期 ) 或 者 续 保 日 之 前, 全 额 付 清 保 险 费 可 用 人 民 币 或 其 他 货 币 支 付, 具 体 根 据 投 保 人 的 国 别 及 选 择 的 承 保 区 域 以 及 在 保 险 费 支 付 时 现 行 有 效 的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而 确 定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货 币 种 类 将 在 保 ( 险 ) 单 中 注 明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以 已 支 付 保 险 费 为 条 件 若 应 付 保 险 费 未 能 在 上 述 生 效 日 当 天 或 之 前 全 额 付 清, 则 保 险 合 同 或 批 单 将 被 视 为 未 生 效, 本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支 付 任 何 保 险 金 在 其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付 款 均 不 能 使 该 保 险 合 同 或 批 单 重 新 产 生 效 力, 但 经 与 本 公 司 另 行 书 面 事 先 约 定 并 经 本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的 除 外 宽 限 期 仅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若 依 约 定 投 保 人 可 分 期 缴 付 保 险 费, 则 除 首 期 保 险 费 外, 每 次 保 险 费 约 定 到 期 日 起 三 十 (30) 天 内 为 宽 限 期 虽 有 上 述 规 定, 但 在 发 生 索 赔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前 付 清 该 被 保 险 人 项 下 所 有 未 缴 的 保 险 费 续 保 保 险 费 续 保 保 险 费 根 据 续 保 时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按 续 保 当 时 本 公 司 现 行 的 费 率 计 算 若 有 调 整, 本 公 司 将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若 投 保 人 已 经 预 先 支 付 续 保 保 费 而 本 公 司 已 明 确 拒 绝 续 保 的, 则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告 知 义 务 及 合 同 的 效 力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本 公 司 询 问 的 事 项 应 据 实 说 明 1. 若 投 保 人 因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2. 若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本 公 司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3. 若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对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退 还 保 险 费 4. 若 仅 是 对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仅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该 被 保 险 人 或 提 高 相 应 费 率 的, 则 本 公 司 可 仅 就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障 采 取 上 述 相 应 的 措 施 合 同 的 解 除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投 保 人 带 来 一 定 损 失, 请 投 保 人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条 款 并 做 出 慎 重 决 定 1. 对 于 保 险 期 间 不 足 一 年 的 短 期 保 障 保 单, 投 保 人 只 能 于 保 险 责 任 生 效 日 期 前 向 本 公 司 书 面 申 请 撤 销 本 合 同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生 效 日 前,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而 取 消 保 单, 而 且 其 也 不 会 就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提 出 索 赔, 本 公 司 将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其 曾 支 付 的 保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生 效 日 前,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取 消 保 单, 本 公 司 将 在 扣 除 25% 管 理 费 后 无 息 退 还 被 保 险 人 所 交 的 保 费 如 果 在 生 效 日 当 日 或 之 后 取 消 保 单, 保 费 不 再 退 3
还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 5)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况 证 明 2. 对 于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的 保 单, 投 保 人 可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退 保, 但 本 公 司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本 合 同 将 于 书 面 通 知 列 明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退 保 时 本 公 司 将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相 应 已 缴 付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 3. 如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影 响 到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的 基 础, 本 公 司 可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提 前 三 十 天 以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本 合 同 将 于 该 书 面 通 知 列 明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该 书 面 通 知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或 其 它 类 似 邮 寄 方 式 送 至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地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回 按 日 计 算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本 合 同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将 会 自 动 终 止 : 1.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投 保 人 无 意 续 保 或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续 保 申 请 ; 2.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本 合 同 的 应 缴 保 险 费 于 宽 限 期 届 满 时 仍 未 缴 交 ; 3. 本 合 同 因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注 : 在 1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 险 ) 单 满 期 日 二 十 四 (24) 时 自 动 终 止 在 2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二 十 四 (24) 时 自 动 终 止 补 充 索 赔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通 知 如 果 本 公 司 认 为 索 赔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将 会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先 行 赔 付 义 务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60)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将 会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将 会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身 体 检 查 及 司 法 鉴 定 在 申 请 索 赔 期 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作 身 体 检 查 或 提 供 有 关 的 检 验 报 告 如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保 险 事 故 进 行 鉴 定 保 险 金 结 算 汇 率 理 赔 时, 如 需 由 外 币 转 换 为 人 民 币 支 付, 则 本 公 司 在 支 付 保 险 金 时 所 适 用 的 汇 率 以 费 用 发 生 日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准 欺 诈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谎 称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请 求 的, 4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以 伪 造 变 造 的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证 据, 编 造 虚 假 的 事 故 的 原 因 或 者 夸 大 损 失 程 度 的, 本 公 司 对 其 虚 报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前 款 规 定 的, 致 使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或 者 支 出 费 用 的, 应 当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利 率 有 息 退 回 或 者 赔 偿 争 议 的 处 理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效 力 解 释 执 行 及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 ) 法 律 管 辖 被 保 险 人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由 保 险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按 下 述 方 式 之 一 解 决 : 1.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该 仲 裁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和 惯 例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或 2. 具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裁 判 被 保 险 人 与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合 同 签 署 时 应 确 定 上 述 之 一 的 方 式 作 为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如 果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则 第 二 种 方 式 为 本 合 同 默 认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法 律 适 用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合 同 的 语 言 本 保 险 合 同 某 些 文 件 可 能 含 有 中 英 文 两 种 版 本 若 两 种 版 本 有 任 何 差 异, 均 以 中 文 版 本 为 准 如 有 必 要, 英 文 版 本 应 作 为 解 释 中 文 版 本 中 个 别 字 句 的 第 一 参 考 资 料 其 他 事 项 1. 遵 从 条 件 被 保 险 人 或 代 表 他 / 她 的 任 何 人 完 全 遵 守 和 履 行 在 本 保 ( 险 ) 单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条 款 和 条 件 2. 合 理 注 意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成 员 应 行 为 谨 慎 且 尽 合 理 注 意, 以 防 止 及 避 免 保 险 事 故 意 外 伤 害 疾 病 及 损 失 的 发 生 3. 不 可 转 让 本 保 险 合 同 不 可 转 让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任 何 对 本 保 险 合 同 进 行 诸 如 信 托 托 管 抵 押 转 让 等 的 交 易 4. 笔 误 本 公 司 所 发 生 的 笔 误 不 应 使 原 应 有 效 的 保 险 责 任 失 效, 也 不 应 使 原 应 无 效 的 保 险 责 任 有 效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提 前 预 订 酒 店 客 房, 在 完 成 预 订 并 且 支 付 预 付 房 费 或 信 用 卡 担 保 完 成 后,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以 下 原 因 无 法 按 期 使 用 酒 店 服 务 而 取 消 所 预 订 的 酒 店 客 房 所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人 预 付 房 费 金 额 损 失 或 信 用 卡 担 保 金 额 损 失, 本 公 司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取 消 酒 店 客 房 所 损 失 的 预 付 而 实 际 未 使 用 且 不 可 退 还 的 酒 店 预 订 费 用 : 重 大 意 外 事 故 : 1. 被 保 险 人 或 某 一 特 定 人 士 死 亡, 或 被 保 险 人 或 原 计 划 同 行 旅 伴 遭 受 严 重 身 体 伤 害 而 经 医 院 治 疗 诊 断 其 身 体 状 况 不 宜 继 续 旅 行 ; 或 2. 于 旅 行 出 发 前 七 日 内 因 旅 行 目 的 地 或 出 发 地 发 生 暴 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承 运 人 雇 员 罢 工 恶 劣 天 气 自 然 灾 害 或 发 生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5
其 他 原 因 :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其 他 原 因 第 三 章 证 明 文 件 / 索 赔 申 请 被 保 险 人 向 本 公 司 索 赔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原 件 作 为 索 赔 单 证, 连 同 保 险 合 同 及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索 赔 申 请 表 格 在 事 故 发 生 日 起 的 三 十 天 内 递 交 本 公 司 : 1.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2. 被 保 险 人 的 旅 行 证 明 文 件 ; 3. 明 确 导 致 酒 店 客 房 取 消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的 证 明 文 件 ; 4. 无 法 获 得 费 用 返 还 的 证 明 文 件 ; 5. 索 赔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6. 索 赔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7. 若 索 赔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8. 本 公 司 公 布 的 理 赔 指 南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索 赔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上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索 赔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本 公 司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除 保 险 单 中 明 确 约 定 承 保 的 之 外,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由 下 列 原 因 而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本 公 司 不 负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1. 任 何 可 以 在 其 他 保 险 计 划 项 下, 或 从 航 空 公 司 旅 行 社 或 其 他 旅 行 服 务 机 构 得 到 退 还 或 赔 偿 的 费 用 2. 被 保 险 人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3. 政 府 禁 令 或 管 制 造 成 的 取 消 4. 被 保 险 人 预 定 酒 店 客 房 时 已 知 且 已 存 在 的 可 能 导 致 取 消 的 情 况 或 条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当 时 已 经 宣 布 或 已 经 发 生 的 任 何 罢 工 或 其 他 工 人 抗 议 活 动, 和 当 时 已 经 发 生 的 任 何 自 然 灾 害 或 旅 行 目 的 地 已 经 宣 布 突 发 传 染 病 5. 由 于 旅 行 社 或 预 订 酒 店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酒 店 客 房 预 订 失 败 或 误 订 第 五 章 释 义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意 外 事 故 : 指 因 遭 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客 观 事 件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而 发 生 的 客 观 情 况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特 定 人 士 :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直 系 亲 属 与 被 保 险 人 旅 行 目 的 直 接 相 关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联 系 密 切 的 商 业 伙 伴 或 被 保 险 人 旅 行 中 的 旅 伴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直 系 亲 属 :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 岳 )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或 姐 妹 ( 外 ) 祖 父 母 ( 外 ) 孙 子 女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严 重 身 体 伤 害 : 指 被 保 险 人 或 某 一 特 定 人 士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或 罹 患 疾 病 而 经 医 院 治 疗 诊 断 其 身 体 状 况 不 宜 继 续 旅 行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医 院 : 指 拥 有 合 法 经 営 执 照, 有 合 格 医 生 和 护 士 为 病 人 提 供 24 小 时 留 院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的,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目 的 为 康 复 疗 养 护 理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6
若 非 因 急 症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医 院 治 疗, 则 该 医 院 必 须 是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 若 因 急 症 需 要 就 近 在 中 国 境 内 非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需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起 48 小 时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并 在 身 体 状 态 稳 定 后 转 入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