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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I GUEI GUEI G1I 回 G1I 圍 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 ~ ~ E 蔚 會 i 叫 巾 就 叫 叮 叮 i E 出 現 的 情 況, 以 及 所 有 涉 及 比 賽 管 理 的 i 問 題 叫 具 體 規 定 向 情 形 E 在 現 行 規 則 中 無 明 確 條 文 可 循, 請 參 照 i 規 則 叮 叮 似 帆 完 全 叫 自 E 申 出 正 確 的 處 理 決 定 本 規 則 要 求 裁 判 E 員 必 須 具 有 勝 任 工 作 的 能 力 良 好 的 判 i 斷 力 叫 法 輸 公 正 叫 手 和 E 所 有 協 會 需 遵 守 上 述 觀 點 ~ ~ ~ ~ ~ ~ ~ ~ ~ =IID\ 且 IID\ 旦 IID\ 旦 IID\ 旦 IID\ 且 IID\ 且 ===[;1 且 且 且 且 且 E 且 且 E 且 且 E i E E E i
目 錄 阻 阻 四 阻 四 阻 四 阻 四 第 一 章 行 棋 草 一 節 棋 盤 和 棋 旱 的 第 二 節 棋 子 走 法 制 第 三 節 對 局 規 定 的 第 二 章 比 賽 通 則 第 一 節 比 賽 的 性 質 和 辦 法 7 第 二 節 對 局 時 間 7 第 三 節 記 錄 個 第 四 節 限 著 10 草 五 節 成 績 計 算 11 第 六 節 名 次 確 定 12 第 七 節 華 橫 且 退 出 比 賽 14 第 八 節 審 員 需 知 15 第 九 節 技 術 犯 規 16 第 三 章 比 賽 組 織 17 明 昂 穆 加 信 那 信 m 修 m 四 - 二 三 四 章 節 節 節 節 祺 和 l 術 語 棋 例 解 釋 棋 之 判 例 總 鋼 決 棋 例 個 則 2222 2456 附 錄 循 環 賽 對 局 秩 序 表 J7 編 後 吉 吾 39 且 且 且 E 且 且 E 且 且 (;!Jl 且 =(;!Jl 且 (;!Jl 旦 =(;!Jl 旦 (;!Jl 且 (;!Jl 且 =
單 一 節 棋 盤 和 棋 手 翻 ~ ~1 事 一 定 行 總 自 里 三 互 白 棋 盤 和 棋 手 一 棋 盤 由 九 條 直 線 和 十 條 橫 緣 相 交 組 成, 棋 盤 上 共 有 九 十 個 交 叉 點, 象 棋 子 就 擺 放 和 活 動 在 立 叉 點 上 棋 盤 內 之 直 線 通 至 橫 五 至 六 線 處 中 斷, 形 成 之 空 間, 稱 冉 河 界 雙 方 橫 一 至 三 線 和 直 四 至 六 線 處 劃 以 斜 立 足 線, 稱 為 九 宮 二 棋 子 共 有 三 十 二 個, 分 為 紅 黑 兩 方, 每 方 十 六 個, 各 有 七 種 子 力, 其 名 稱 和 數 目 如 下 : 紅 方 棋 子 帥 一 個, 俾 偈 炮 仕 相 各 兩 個, 兵 五 個 黑 方 祺 于. 將 一 個, 車 馬 包 士 車 各 兩 個, 平 五 個 三 比 賽 用 之 標 車 棋 盤 形 制 應 每 一 格 均 為 正 方 形, 每 方 格 之 長 寬 均 應 為 3. 5cm. 而 每 個 棋 子 之 直 徑 應 1!J 2. 5cm-2. 7cm. 大 小 與 棋 盤 告 通 配 置. 四 對 局 開 始 前, 雙 方 棋 于 在 棋 盤 土 的 擺 法 見 下 圍 黑 方 12J41689 / \ 主 4 為 G 4 為 4 主 \ / 傳 傌 桐 <1 圓 @@ 丸 A < 合. ι~ 虹 方 也
~ 草 一 拿 行 棋 / 單 二 節 棋 子 走 法 空 三 百 棋 手 是 惜 一 帥 ( 將 ) 活 動 範 圍 只 限 在 九 宮 之 內, 每 著 只 准 走 一 步, 前 進 後 退 左 右 平 行 都 可 以, 但 不 能 斜 走 帥 典 將 妒 在 同 一 條 直 線 土 直 接 相 對 ( 即 中 間 沒 有 另 一 棋 手 隔 開 ), 輪 誰 走 于 誰 就 可 以 用 帥 ( 將 ) 吃 掉 對 方 的 將 ( 帥 ) 二 仕 ( 士 ) 只 限 在 九 宮 內 斜 線 走 一 步, 可 進 可 退 三 相 ( 車 ) 只 限 在 己 方 地 盤 上 活 動, 不 能 越 過 河 界 J ' 每 一 著 斜 走 兩 步, 俗 稱 相 ( 車 ) 走 田, 但 當 田 字 中 心 有 別 的 棋 子 時 ( 俗 稱 塞 車 眼 J ), 則 不 能 走 過 去 四 俾 ( 車 ) 可 以 直 進 直 退 或 橫 走, 不 III 步 數, 但 不 能 跳 過 任 何 棋 子 而 行 a 五 偈 ( 馬 ) 的 每 一 著 走 一 直 ( 成 一 橫 ) 一 斜, 即 俗 稱 馬 走 日 J ' 但 妒 呆 在 一 直 ( 或 一 橫 ) 的 地 方, 同 方 向 有 別 的 棋 于 時 ( 俗 稱 拐 馬 腳 J ), 則 不 能 走 過 去 六 炮 ( 包 ) 的 著 法 與 俾 相 同, 惟 在 吃 對 方 棋 子 峙, 其 所 行 直 線 ( 或 橫 線 ) 當 中, 須 有 另 一 個 棋 子 ( 俗 稱 炮 蕪 ) 七 兵 ( 平 ) 每 著 只 限 走 一 步, 未 過 河 峙, 只 能 直 行, 過, 可 11- 後 橫 直 行 均 可, 但 不 能 後 退 八 走 一 著 棋 時, 個 己 方 棋 子 走 到 的 地 方 有 對 方 棋 子 在, 則 可 以 把 對 方 棋 子 吃 掉 並 佔 據 接 位 置, 但 諸 位 置 已 有 己 方 棋 手 時, 則 不 能 吃 掉 或 佔 蟻 除 帥 ( 將 ) 外, 其 它 棋 子 均 可 以 任 意 給 對 方 吃 掉, 或 可 以 主 動 送 吃, 吃 于 的 一 方, 必 須 立 即 把 被 吃 掉 的 棋 子 從 棋 盤 上 拿 走 a 部
軍 三 節 對 局 規 定 翻 ~ E 三 到 對 局 規 定 一 對 局 開 始, 由 虹 方 先 行, 以 後 雙 方 輪 流 各 走 一 著 一 局 制, 可 用 務 先 之 方 法 決 定 誰 執 缸 子 先 行 兩 局 及 f 局 制, 先 用 抽 籤 方 法 決 定 草 - 局 誰 執 缸 子 先 行, 以 後 每 一 局 換 先, 立 替 地 互 換 紅 黑 子 ( 俗 稱 分 先 ) 在 循 環 賽 中, 每 輪 每 局 根 據 編 號 由 蝙 定 之 秩 序 表 確 定 誰 執 缸 子 在 積 分 編 排 賽 之 比 賽 中, 每 輪 均 重 新 編 排, 草 一 輪 可 抽 籤 決 定, 由 l 對 2, 3 對 4. 依 次 搗 排, 均 由 單 號 先 走, 草 二 輪 賽, 盡 可 能 讓 土 一 輪 執 缸 子 者, 在 此 輪 執 黑 子 二 棋 子 走 于 [A] 觸 核 己 方 之 棋 子, 必 須 走 言 盒 子 除 非 所 觸 摸 之 棋 子, 受 行 棋 規 定 根 本 不 能 走 動 ( 被 其 它 棋 子 阻 擋 而 無 路 可 走 ), 方 可 改 走 他 子 ( 此 種 情 況 應 被 判 技 術 犯 規 [B] 觸 摸 對 方 之 祺 于, 就 必 須 吃 掉 該 棋 于 除 非 自 己 任 何 棋 子 都 無 法 去 吃 對 方 峙, 方 可 另 行 走 于 ( 此 種 情 況 應 被 判 技 衛 犯 規 ) [C] 先 棋 己 方 棋 子, 後 又 棋 對 方 棋 子, 則 前 者 必 須 吃 掉 後 者 l 女, 前 者 無 法 吃 掉 後 者, 亦 必 須 走 動 前 者 2 如 前 者 根 本 不 能 走 動, 則 必 須 用 另 外 之 棋 子 去 吃 後 者 3. 但 前 者 根 本 不 能 走 動, 任 何 另 外 之 棋 子 均 無 法 吃 掉 後 者 時, 方 可 另 走 他 子 ( 以 上 三 項 均 屬 技 術 犯 規 ) 也
~ 草 一 拿 行 棋 / 軍 三 節 封 為 規 定 [D] 先 棋 對 方 祺 于, 後 又 祺 己 方 祺 于, 時 l 後 者 必 須 吃 掉 前 者. l 如 後 者 無 法 吃 掉 前 者, 亦 必 須 用 其 它 棋 子 吃 掉 前 者 2. 虫 叮 無 任 何 一 子 可 吃 前 者, 買 'L 必 須 走 動 後 者. 3 妥 無 任 何 一 于 可 吃 前 者 而 後 者 根 本 無 法 走 動 時, 方 可 另 走 他 于 ( 三 項 均 屬 技 街 犯 規 ) [E] 同 時 觸 挨 雙 方 棋 子 處 理 順 序 與 [D] 同 [F] 棋 証 可 隨 時 擺 正 棋 盤 上 的 棋 子, 若 比 賽 員 要 自 行 擺 正 峙, t 必 須 向 祺 証 或 對 方 聲 明, 徵 得 對 方 同 意 而 且 只 能 在 自 己 走 棋 的 時 間 內 進 行, 否 則 以 襪 子 處 理 # 屬 明 顯 誤 且 某 個 棋 子, 則 不 作 棋 子 論 處. 三 離 手 為 定 一 著 棋 走 了 之 後, 不 得 再 于 更 改, 以 手 離 開 棋 子 冉 車 回 四 錯 誤 處 理 [A] 對 局 過 程 中, 妒 有 一 方 走 一 步 或 棋 子 走 往 不 能 走 的 位 置 正 或 被 意 外 移 位 等 錯 誤, 應 且 時 過 如 裁 判 處 捏, 糾 正 錯 誤 走 錯 的 一 方, 作 技 術 犯 規 一 次 如 未 經 糾 正 而 繼 續 對 局, 叉 車 通 泉 裁 判, 時 j 該 局 勝 負 仍 有 效, 局 後 不 于 處 理 [B] 先 後 走 棋 顛 倒, 軒 在 第 一 時 限 的 三 分 之 一 內 發 現 則 重 賽, 逾 時 不 于 處 理 五 技 術 犯 規 每 局 棋 賽, 任 何 一 方 技 街 犯 規 兩 次 均 判 負 巴 西
軍 二 章 比 賽 過 則 / 草 一 節 比 賽 的 性 質 和 揖 法 銷 點 ~ 1f,.::... 比 賽 if! 則 自 空 三 :!J 比 賽 的 性 質 和 辦 法 一 比 賽 性 質 分 個 人 賽 且 團 體 賽 如 屬 表 演 可 分 為 單 人 賽 雙 人 賽 或 多 人 賽 ( 每 人 輪 走 一 步 ) 二 比 賽 名 稱 有 國 際 賽 全 國 ( 或 全 省 全 縣 全 市 等 ) 個 人 賽 且 團 體 賽, 或 友 誼 賽 選 拔 賽 邀 請 賽 牢 三 比 賽 辦 法 分 淘 汰 制 大 循 環 制 分 組 循 環 制 積 分 蝙 排 制 積 合 編 排 結 合 淘 汰 制 等 宣 三 百 對 局 時 間 一 採 用 計 時 鐘 正 式 比 賽 應 採 用 具 有 兩 個 鐘 面 的 專 用 計 時 鏈, 分 別 累 計 雙 方 的 走 棋 時 間 賽 前 明 確 純 定 雙 方 在 一 定 時 限 內 必 須 走 滿 一 定 的 著 數 對 局 雙 方 位 須 在 走 棋 後 才 可 按 鐘, 忘 記 按 鐘, 裁 判 不 于 提 醒 棋 手 必 須 用 走 于 的 手 輕 按 鐘 每 局 每 方 用 時 規 定 # 下 [A] 一 日 一 局 至 二 局 採 60 分 鐘 須 走 滿 25 著, 以 下 15 分 鐘 須 走 滿 10 著 [B] 一 日 三 局 採 40 分 鐘 自 由 時 間, 以 下 10 命 鍾 須 走 滿 10 著 [C] 一 日 四 局 主 五 局 採 40 分 鐘 自 由 時 間, 以 下 5 命 鐘 須 走 滿 10 著 也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軍 二 節 對 局 時 間 [D] 一 日 六 局 至 七 局 採 20 分 鐘 自 由 時 間, 以 下 5 分 鐘 須 走 滿 10 著 [A] [B] 兩 項 均 須 自 行 記 錄 ; [C 卜 [D] 兩 項 均 不 須 記 錄 在 土 述 規 定 時 間 內, 不 能 走 滿 規 定 著 數 者, 按 超 時 諭 判 負 因 缺 棋 比 賽, 可 由 賽 會 自 行 視 需 要 而 決 定 時 限 規 定 a 二 棋 賽 開 晶 前, 棋 鐘 放 在 虹 方 左 手 旁, 所 有 棋 鐘 皆 放 在 同 一 方 向 先 由 裁 判 長 宜 佈 開 甜 比 賽, 執 黑 方 的 審 員 先 按 鐘, 然 後 由 虹 方 走 軍 - 著 後 按 鐘, 以 下 繼 續 比 賽. 棋 鐘 開 動 後, 比 賽 員 如 有 問 題 提 出, 均 須 使 用 己 方 時 間, 不 得 按 停 棋 鐘, 裁 判 在 解 釋 問 題 時, 如 認 烏 有 需 要, 可 按 停 棋 鐘 a 三 每 場 比 賽 盡 可 能 當 場 結 車, 如 到 完 場 時 間 仍 未 結 束 即 封 棋, 並 由 室 主 局 先 行 的 - 方 寫 啥 著, 由 裁 判 寫 下 棋 圈, 並 經 雙 方 認 可, 封 存 方 令 信 封 內, 當 封 棋 時 裁 判 且 雙 方 審 員 應 在 場, 紅 方 在 思 考 畸 著 時 應 利 用 自 己 時 間, 寫 好 晴 著 立 於 裁 判 後 方 可 按 停 棋 鐘, 裁 判 將 雙 方 已 用 時 間 寫 在 信 封 土, 以 備 揭 封 時 將 時 鐘 調 互 相 同 時 間. 揭 封 繼 續 比 賽 時, 如 發 現 紅 方 所 記 下 之 著 法 有 誤, 而 且 解 釋 不 過, 應 即 判 負 但 對 有 一 方 自 動 最 構, 則 作 對 方 取 勝 四 在 對 局 過 程 中, 但 發 現 棋 鐘 出 現 故 障, 應 立 即 提 出, 裁 判 應 向 雙 方 明 確 表 示 對 何 進 行 調 整, 取 得 - 致 同 意 後 再 于 更 換 五 一 方 雖 走 出 規 定 時 限 內 的 最 後 一 著 棋, 但 沒 來 得 且 按 鐘, 以 致 超 過 時 限, 應 按 超 時 判 負 哥
軍 三 師 記 錯 種 暉 ~ 豆 三 亞 紀 錄 賽 員 應 自 行 帶 備 用 筆 記 錄 著 法, 每 一 著 均 力 求, 青 晰 車 罐, 並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一 採 用 文 字 棋 書 昏 時, 用 傳 統 記 錄 法 每 一 著 用 四 個 宇 表 明, 第 一 個 字 是 棋 子 名 稱, 如 車 或 兵 芋, 第 二 個 字 是 棋 手 所 在 的 直 線 之 數 碼 一 或 二 牢, 第 三 個 字 記 棋 子 移 動 之 方 向 ( 橫 走 用 平 J. 向 前 用 進 J. 向 後 用 退 J ). 是 雙 方 各 自 從 自 己 方 面 算 起, 草 四 個 牢 記 棋 于 到 達 之 直 線 數 碼, 或 是 進 退 幾 步 之 數 字 舉 例 如 下 : 炮 二 平 五, 馬 8 進 7 二 亦 可 操 用 亞 洲 象 棋 聯 告 會 所 擬 定 之 國 際 記 錄 法 例 如 俾 二 進 六 ( 俾 2 +6). 馬 3 退 5C 馬 3-5)' 炮 二 平 四 ( 炮 2=4) 三 可 採 用 簡 易 記 錄. 例 : 地 二 平 五 ( 炮 2 5). 馬 8 退 7C 馬 87 ). 仕 五 進 四 ( 仕 5 是 ) 四 亦 可 採 用 英 文 代 號. 帥 ( 將 )=K; 俾 ( 車 )=R ; 傌 ( 馬 )=H; 炮 ( 包 )=c ; 相 ( 車 )=E ; 仕 ( 士 )=A ; 兵 ( 卒 )=p 五 妒 在 同 - 直 線 上 有 己 方 兩 同 類 子, 在 記 錄 著 法 時 可 寫 成 前 地 平 五 前 炮 5 J 或 後 傌 進 八 後 傌 8 J 前 悼 退 二 J 前 悼 2J 等 六 每 局 連 續 漏 記 四 著 作 進 例 一 次, 進 例 四 次 作 員 ( 記 錄 著 法 違 ~J 與 技 術 犯 規 不 同, 應 分 別 處 理 ) 七 漏 記 之 著 法 可 馬 上 補 記, 記 錄 無 法 辨 認 視 同 無 記 錄, 如 裁 判 也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車 間 節 限 著 過 如 必 須 補 記, 審 員 仍 不 補 記 者 判 負 八 棋 賽 完 畢 後 雙 方 必 須 覆 盤, 雙 方 須 將 完 整 著 法 記 錄 立 于 賽 會 ' 裁 判 如 果 認 為 某 份 記 錄 不 夠 清 晰 車 罐, 有 權 要 求 該 審 員 在 對 局 結 束 後 書 寫 補 正 宣 王 亞 娘 身 一 採 用 自 然 F 且 著 辦 法, 也 第 一 著 開 始, 凡 雙 方 共 走 100 步 仍 未 有 吃 于 者, 不 論 局 勢 妒 何 均 作 為 和 局 可 由 審 員 一 方 提 出, 經 裁 判 審 查, 或 由 裁 判 審 查 步 數 提 出 判 和. 在 限 著 內 提 和 方 將 軍 最 多 只 計 十 著, 超 過 則 為 無 效 步, 要 扣 除 在 裁 判 審 查 著 數 峙, 應 按 停 棋 鐘 如 審 查 後 發 現 未 達 100 著, 則 判 提 手 方 技 術 犯 規 一 次, 並 扣 除 該 賽 員 剩 餘 時 間 五 分 鐘, 妒 因 此 超 時 則 判 負 妒 雙 方 均 未 提 出 審 核, 裁 判 亦 可 審 站 著 數 判 手, 二 在 沒 有 作 記 錄 的 比 賽 中,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任 何 局 勢 提 出 限 步, 裁 判 須 派 棋 証 前 往 算 步, 處 裡 方 式 與 草 一 項 相 同, 惟 守 和 方 將 軍 著 數 應 明 顯 記 錄 下 來, 以 便 查 核 三 任 何 限 著 ( 包 含 限 時 限 步 且 自 然 限 著 ), 長 照 長 捉, 最 多 只 計 三 個 循 環 四 以 上 100 著 自 然 限 著 方 案 適 用 於 圈 內 外 各 高 規 格 賽 事, 唯 國 內 各 型 大 小 賽 事, 可 採 用 以 下 限 著 作 法 一 遇 到 下 列 情 況 時, 裁 判 可 以 宣 判 ~ 著 1. 凡 可 勝 可 和 的 殘 局, 當 雙 方 出 現 反 覆 著 法, 循 環 不 已 時, 由 一 方 比 賽 員 提 出 限 著 要 求 10
第 五 節 成 績 計 算 翻 ~ 2 裁 判 根 據 殘 局 中 出 現 著 法, 循 環 不 已, 而 且 可 勝 可 和 的 趨 勢 認 且 每 需 要 I~ 著 3 例 和 的 局 勢 4 正 恥 的 局 勢 限 著 的 步 數 限 著 每 人 為 四 十 步, 限 著 已 滿 判 島 和 局. 過 程 中 若 單 方 有 吃 于 的 情 況, 即 取 消 原 來 之 限 著, 另 行 限 著 或 不 服 著, 繼 續 比 賽 E 三 百 成 績 計 算 一 一 局 制 : 每 局 勝 方 得 2 侖, 負 方 0 分, 和 祺 各 得 l 分 巴 二 兩 局 制 每 局 按 勝 負 和 記 兮, 勝 一 局 2 分, 和 各 得 l 兮, 負 一 局 0 分, 稱 局 分 或 小 分 J 每 場 勝 兩 局 或 一 勝 一 手, 得 大 分 J 2 分, 和 各 得 l 分, 負 方 0 分 三 圓 體 賽 女 口 屬 一 局 制, 則 分 別 記 場 分 J ( 團 體 分 ) 且 局 分 J ( 個 人 分 ). 每 場 棋 賽 結 果, 局 會 } 者 為 勝 方, 場 合 記 2 旁, 局 分 少 者 冉 負 方, 場 合 記 兮, 局 分 相 尊 者 為 平, 場 分 各 記 l 分. 四 團 體 賽 如 屬 兩 局 制, 則 分 別 記 場 分 J ( 團 體 分 ) 且 大 分 ( 勝 一 人 得 2 分, 手 一 人 得 l 帝, 負 一 人 會 ). 與 小 分 ( 勝 一 局 得 2 脅, 手 一 局 得 l 分, 負 一 局 0 分 ) 大 分 } 者 為 勝 方, 場 分 記 2 分, 少 者 為 負 方, 場 分 記 0 分, 太 分 相 等 者 計 小 分.} 者 島 勝 方 得 場 分 2 分, 大 小 分 均 相 同 者 鳥 和, 每 隊 各 得 場 分 l 分 U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軍 六 節 名 次 雄 定 直 主 直 名 次 雄 史 一 淘 汰 賽 制 賽 前 由 賽 會 在 賽 員 或 棋 隊 中 選 出 種 于 賽 員 或 種 于 緣, 分 配 在 不 同 組 別, 避 免 胡 複 賽 即 碰 頭, 女 白 棋 手 或 棋 隊 賽 手 ", 又 由 於 時 間 土 不 許 可, 可 酌 情 以 快 棋 決 定 勝 負, 至 於 快 棋 用 峙, 可 由 賽 會 自 行 農 定 之 二 一 局 循 環 制 個 人 賽 根 據 個 人 積 命 排 列 名 次,} 者 列 前 妒 積 分 相 牢 時, 如 l 按 以 下 順 序 依 次 區 分 [Aj 小 分 } 寺 ( 所 勝 對 于 的 全 部 積 分 及 所 和 對 手 的 - 半 積 分 之 總 和 ) [B] 兩 人 對 賽 勝 者 [C] 勝 局 多 者 [D] 後 手 勝 局 } 者 [E] 後 手 賽 局 } 者 [F] 兩 人 對 賽 時 執 後 乎 者 [G] 技 術 犯 規 少 者 三 一 局 積 分 編 排 制 個 人 賽 根 據 個 人 積 分 排 列 名 次,} 者 列 前 妒 積 分 相 牢 時, 員 'J 按 以 下 順 序 依 次 區 分 [A] 對 于 分 j 害 者 [B] 兩 人 對 賽 勝 者 [C] 勝 局 } 者 12 [D] 後 千 勝 局 } 者
軍 六 節 名 次 S 薩 克 ~ [E] 後 手 賽 局 'f 者 [F] 強 對 于 分 ( 即 所 有 對 手 之 對 手 分 總 和 )'f 者 [G] 技 術 犯 規 少 者 四 循 環 制 團 體 賽 根 據 各 隊 所 得 場 分 排 列 名 次 ''f 者 列 前 對 場 分 相 牢 時 'M 按 以 下 順 序 依 次 區 分 : [A] 總 局 分 'f 者 [B] 小 分 'f 者 ( 所 勝 對 手 的 全 部 場 分 及 所 和 對 于 的 一 半 場 分 之 總 和 ) [C] 取 勝 場 數 'f 者 [D] 全 隊 勝 局 'f 者 [E] 兩 隊 對 賽 勝 者 [F] 第 一 台 總 得 分 高 者 [G] 後 手 局 數 'f 者 [H] 全 隊 技 街 犯 規 少 者 五 積 分 編 排 制 團 體 賽 根 據 各 隊 所 得 場 分 排 列 名 次 ''f 者 列 前 但 場 分 相 牢 時, 員 'J 按 以 下 順 序 依 次 區 分 : [A] 對 手 總 場 合 'f 者 [B] 全 隊 總 局 分 'f 者 [C] 兩 隊 對 賽 勝 者 [D] 對 手 總 局 合 多 者 [E] 第 一 台 總 得 分 高 者 [F] 後 于 出 場 次 數 'f 者 @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軍 七 節 棄 權 是 退 出 比 賽 [G] 全 隊 技 術 犯 規 少 者 六 冠 軍 不 于 並 列, 其 餘 名 次 是 否 允 許 並 列, 賽 前 應 在 補 充 細 則 中 做 出 明 確 規 定 宣 王 到 幸 權 且 退 出 比 賽 一 自 裁 判 長 宣 佈 棋 賽 開 妞, 即 由 黑 方 按 動 棋 鐘, 如 黑 方 遲 到 則 紅 方 走 一 步 後 按 鐘, 在 第 一 時 限 為 30, 分 鐘 以 上 峙, 任 何 一 賽 員 逾 持 30 分 鐘 仍 未 到 達 座 位 者, 作 最 權 論, 在 單 一 時 限 為 30 分 鐘 以 下 時, 任 何 一 審 員 許 草 - 時 限 用 完 後, 仍 未 到 達 座 位 者, 亦 作 棄 權 論 女, 該 審 員 在 草 一 時 限 內 趕 到 ( 已 到 達 座 位 為 車 ), 則 4 必 須 在 所 學 l 時 間 內 走 滿 所 規 定 之 著 數 且 安 口 雙 方 遲 到, 則 扣 除 雙 方 遲 到 時 間, 一 方 超 過 規 定 仍 未 走 滿 所 規 定 著 數 時 即 判 員 若 雙 方 均 超 過 第 一 時 限 之 時 間 未 到 達 賽 場 座 位 峙, 即 判 雙 方 素 譜 ps 第 一 時 限 餘 指 比 賽 用 峙 的 首 先 用 峙, 如 40 分 鐘 自 由 時 間, 以 下 10 分 鐘 走 滿 10 著, 則 40 分 鐘 就 是 草 一 時 限 a 二 書 賽 棋 手 或 棋 隊 不 得 無 故 退 出 比 賽, 對 必 須 退 出 者, 須 向 競 賽 組 織 機 構 申 明 正 當 理 由, 並 取 得 同 意 在 開 賽 前 退 出, 如 屬 循 環 制 或 積 分 蝙 排 制, 應 考 慮 補 足 雙 數 並 重 新 抽 籤 a 三 在 循 環 制 比 賽 中, 凡 比 賽 員 ( 或 隊 ) 中 途 退 出 比 賽, 凡 已 賽 場 數 不 足 半 數 者 'M 所 有 比 賽 結 果 一 概 挂 銷 ( 包 括 其 對 手 所 得 之 分 數 ) ; 若 已 下 場 數 超 過 半 數 時, 則 其 成 績 有 效, 其 餘 未 賽 的 對 局 均 作 棄 權, 對 于 獲 勝 固 四 在 積 分 循 環 賽 中, 不 論 比 賽 是 否 過 半, 已 賽 結 果 均 有 效, 未 14
軍 八 節 審 員 須..~ 審 對 局 均 作 棄 權, 對 手 獲 勝 G~ 三 :ill 審 員 須 持 一 比 賽 員 須 服 裝 整 潔, 儀 表 大 方, 有 禮 貌 和 風 度, 不 得 出 現 有 礙 觀 略 和 失 態 的 舉 動 二 比 賽 員 須 T 解 本 規 則 之 全 部 條 款 比 賽 程 序 章 程 以 及 其 他 臨 時 補 充 是 修 訂 的 規 定 在 出 現 問 題 時, 不 得 以 不 T 解 為 推 卸 的 藉 口 三 比 賽 員 應 有 運 動 家 精 神, 凡 畫 展 分 或 蓄 意 構 和, 經 直 屬 實, 棋 賽 委 員 會 有 楷 取 消 其 比 賽 槌 利 且 積 分, 情 況 嚴 重 者, 經 審 會 提 報 當 地 棋 會 理 事 會. 經 判 定 後, 得 停 止 其 麥 加 棋 賽 的 資 格 一 年 至 三 年 四 對 局 進 行 中 女 有 問 題, 應 在 自 己 走 棋 的 時 間 內 提 出, 卸 對 方 犯 規 時 例 外 回 發 生 爭 議 時, 應 當 服 從 裁 判 的 判 決, 事 賽 者 當 場 不 得 糾 纏 固 如 對 裁 判 員 的 判 決 不 服, 可 在 該 場 比 賽 結 束 後 兩 小 時 內 向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五 比 賽 時 品 須 用 行 棋 的 手 按 鐘, 按 鐘 不 得 過 重 ( 妒 有 違 背, 第 一 次 給 于 提 醒 ; 第 二 次 重 犯 蛤 于 警 告, 第 三 次 再 犯 則 判 進 例 連 續 再 犯 一 次 即 算 達 例 一 次, 違 例 四 次 判 負 ) 六 對 局 分 出 勝 員 或 恥 之 後, 應 在 記 錄 紙 上 記 錄 比 賽 結 果 且 雙 方 所 用 時 間, 犯 規 情 況 然 後 雙 方 棋 手 及 裁 判 當 場 接 宇 認 可 審 員 應 退 出 賽 場, 不 可 留 在 場 內 都 棋 七 領 隊 賽 員 及 職 員 每 次 進 入 賽 場 內 # 須 配 戴 大 會 證 件 八 不 得 在 賽 場 內 吸 煙 且 以 手 機 通 話, 亦 不 可 以 拆 棋 @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軍 九 節 技 街 犯 規 宣 五 百 敘 街 取 鈍 除 前 幾 節 述 說 的 技 術 犯 規 之 外, 賽 員 對 觸 犯 以 下 條 款, 也 是 技 街 犯 規. 一 對 局 時 禁 止 隨 意 離 席 或 與 任 何 人 交 談 及 事 考 任 何 資 料, 亦 禁 止 用 棋 具 或 借 肋 紙 筆 等 對 局 勢 分 析 研 究 二 禁 止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擾 對 方 或 分 散 對 方 注 意 力, 亦 禁 止 一 切 妨 礙 比 賽 正 常 進 行 的 言 語, 不 得 發 出 援 人 神 思 之 聲 響 或 動 作 ( 例 如 敲 打 祺 于 點 棋 盤 等 ) 三 賽 員 不 得 在 比 賽 進 行 中 間 靖 任 何 書 刊 四 在 對 局 進 行 中, 不 得 撞 停 棋 鐘. 五 提 議 作 和 經 對 方 拒 絕, 不 可 連 續 提 出. 16
軍 三 章 比 賽 姐 姐 良 種 暉 ~ ~1 事 之... 比 賽 a 組 緻 自 - 競 賽 規 程 承 辦 或 協 辦 當 局 應 在 比 賽 前 制 定 競 賽 規 程 並 于 以 公 佈 ' 規 程 通 常 包 括 承 辦 單 位 棋 賽 名 稱 宗 旨 參 加 資 格 報 名 辦 法 ( 報 名 時 間 且 地 點 報 名 費 ) 比 賽 地 點 a 期 且 時 間 棋 賽 制 度 ( 項 目 且 內 容 ) 對 局 時 限 成 績 計 算 棋 例 獎 勵 辦 法 等 二 組 織 委 員 會 主 辦 當 局 應 設 立 組 織 委 員 會 負 責 籌 備 且 領 導 比 賽 之 進 行, 制 訂 規 程 且 補 充 規 定, 處 理 工 作 人 員 及 學 賽 棋 隊 之 膳 宿 交 通 等 問 題, 且 辦 理 整 個 過 程 中 不 屬 軒 裁 判 員 職 貴 的 事 頃, 例 如 佈 置 賽 場 供 應 棋 具 用 品 ( 棋 鐘 記 錄 紙 張 且 積 至 于 在 ) 製 備 獎 品 等 三 賽 務 組 織 [A) 競 賽 組 織 應 依 據 比 賽 的 規 模 和 條 件, 指 定 或 聘 用 適 量 的 裁 判 人 員 管 理 比 賽, 並 任 命 一 人 為 裁 判 長, 亦 可 以 增 列 副 裁 判 長 一 人 至 數 人 [B) 其 他 賽 務 組 工 作 人 員 應 製 備 比 賽 秩 序 且 成 績 表 格, 棋 隊 且 每 一 審 員 之 勝 負 且 積 分 表, 在 表 格 土 應 一 目 T 然, 懋 掛 在 賽 場 前 面 每 場 賽 後 應 盡 快 將 每 一 審 員 之 成 績 賽 果 對 局 記 錄 分 發 持 每 一 棋 隊 且 比 賽 員 四 裁 判 長 之 職 責 [Aj 在 審 會 期 間, 裁 判 長 是 組 織 委 員 會 代 表, 全 面 推 進 比 賽 的 思
~ 軍 三 拿 比 賽 組 織 過 程 [B) 領 導 全 體 裁 判 人 員 進 行 工 作, 先 召 開 有 關 會 議, 研 究 和 分 配 工 作 牢 [C) 負 責 規 程 之 施 行 且 解 釋, 根 據 規 程 解 決 比 賽 中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並 可 決 定 在 規 則 中 未 詳 盡 或 未 有 明 文 規 定 之 細 節 問 題, 並 向 組 織 委 員 會 提 出 修 訂 規 程 建 議 [D) 如 舉 行 團 體 賽, 則 在 開 賽 前 召 開 蠣 隊 會 主 義, 解 釋 賽 動 l 且 規 定, 並 抽 籤 決 定 比 賽 程 序. 去 屬 個 人 賽 辦 法 亦 同. [E) 在 進 行 賽 程 中, 因 特 殊 原 因 而 無 法 進 行 時, 裁 判 長 有 權 宣 佈 暫 停 且 安 排 恢 復 進 行 之 時 間 與 地 點 [F) 負 責 解 決 異 議 之 問 題, 並 得 視 需 要 召 集 領 隊 會 議 聽 取 意 見 解 決. 若 審 員 有 申 訴 而 裁 判 長 解 釋 仍 未 獲 接 受 時, 可 請 賽 員 ( 或 棋 隊 ) 以 書 面 向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訴 [G] 裁 判 員 不 稱 職 或 嚴 重 錯 誤, 裁 判 長 得 停 止 其 職 務 並 換 人 [H) 維 護 紀 律 並 係 詮 比 賽 順 利 進 行, 有 權 取 消 審 員 或 棋 隊 比 賽 資 格 [I] 負 責 收 集 積 分 記 錄, 並 將 結 果 製 成 表 欄 公 佈 [J] 按 照 規 程 制 度 決 定 其 罰 [K] 賽 會 閉 革 時, 宜 佈 比 賽 結 果 五 副 裁 判 長 之 職 責 協 助 裁 判 長 之 工 作, 並 在 其 不 在 場 時, 代 行 其 職 權 如 副 裁 判 長 離 開, 應 指 定 一 裁 判 負 責 代 其 職 務 a 六 裁 判 員 之 職 責 [A] 明 暸 比 賽 的 具 體 狀 況, 熟 悉 規 則 且 棋 例 18
軍 三 拿 比 賽 組 織 銷 點 [8] 賽 前 認 真 查 閱 比 賽 場 地, 車 備 器 材 且 其 他 品 需 用 品, 女 u 棋 鐘 審 員 名 牌 記 錄 紙 積 分 表 秩 序 表 且 華 等 [C] 加 強 與 參 賽 者 的 聯 瞥, 闡 明 規 則 精 神 及 執 法 尺 度 [D] 嚴 肅 認 真 公 正 車 咯 地 執 行 競 賽 規 程 和 規 則, 裁 決 比 賽 中 出 現 的 問 題 [E] 根 據 比 賽 日 程, 負 責 每 場 比 賽 的 安 排 和 監 局 [F] 悔 盡 責 任, 監 局 時 注 意 雙 方 賽 員 情 況, 如 發 現 有 漏 抄 記 錄 時 間 緊 進, 應 立 即 監 察, 但 有 違 例 或 技 術 犯 規 趕 時 牢, 要 依 規 則 裁 決, 發 現 有 可 勝 可 和 局 面 峙, 要 注 意 自 然 限 著 規 定 J 雙 方 共 走 loa 步 如 仍 未 有 吃 于 ~F*'I 島 和 局 *C 求 和 方 照 將 僅 限 十 著 烏 有 效 步 ) [G] 在 對 局 中 雙 方 著 法 循 環 且 rt 已 達 三 次 或 以 上, 一 方 棋 手 要 求 裁 決, 稱 冉 符 判 局 面 ( 雖 未 有 比 賽 員 提 出, 裁 判 員 察 覺 亦 應 介 入 監 察 ) l 一 方 長 將 峙, 如 再 走 一 循 環 ~ 立 即 判 負, 循 環 照 將 依 法 再 有 妓 步 數 2. 雙 方 均 為 允 許 著 法 或 禁 止 著 法, 符 告 不 變 作 和 之 規 定, 裁 判 到 這 後, 判 定 確 已 循 環 三 次, 裁 判 應 指 示 如 再 循 環 一 次 即 判 島 和 局 固 3. 一 方 為 禁 止 著 法, 另 一 方 為 允 許 著 法, 犯 禁 方 必 須 變 著, 若 再 重 稜 循 環 一 次 即 判 負 [H] 每 一 賽 局, 一 方 棋 手 之 記 錄, 連 續 漏 寫 四 著 ( 兩 回 告 ) 即 屬 違 例 J 同 一 局 違 例 四 次 應 *'1 j 員 而 同 一 局 技 術 犯 規 兩 次 者 亦 判 負 但 兩 者 應 分 別 處 理 @l
~ 軍 三 拿 比 賽 組 織 [ I ] 如 有 一 方 棋 手 提 議 作 和, 則 4 必 須 在 他 自 己 走 棋 後 提 出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連 續 提 手, 提 手 方 亦 不 得 立 即 撤 回 提 議, 對 方 口 頭 不 同 意, 或 走 出 輪 走 的 一 著, 即 為 拒 絕 和 棋. [J] 一 方 提 出 自 然 限 著 和 棋, 裁 判 可 停 鐘 審 撮, 卸 屬 實 立 即 判 和 如 不 屬 實, 應 判 提 手 官 方 技 術 犯 規 一 次, 並 在 其 棋 鐘 上 扣 除 五 分 鐘 繼 續 對 弄 若 雙 方 均 未 提 出 審 核 峙, 裁 判 經 審 核 著 數 亦 可 判 和. [K] 對 因 時 間 不 許 可, 賽 局 t 必 須 保 留 峙, 裁 判 員 應 及 早 丰 備, 用 棋 圖 紙 寫 好 雙 方 棋 子 位 置, 然 後 由 紅 方 賽 員 寫 晴 著, 審 員 書 寫 晴 著 前, 思 考 慮 用 自 己 時 間, 不 得 按 停 棋 鐘, 結 對 棋 園 時, 雙 方 棋 手 且 裁 判 員 應 在 場, 紅 方 寫 好 晴 著 立 于 裁 判 後 即 停 鐘, 晴 著 且 棋 圖 存 放 在 信 封 內 封 好, 雙 方 姓 名 且 已 用 時 間 寫 在 信 封 上, 揭 封 時 調 枝 在 雙 方 的 鐘 面 上 繼 續 比 賽 保 留 後 通 如 雙 方 賽 員 續 賽 的 時 間 與 地 點, 逾 時 十 五 音 鐘 不 到 作 棄 權 論. [L] 維 持 賽 場 秩 序, 保 持 良 好 競 賽 環 境, 使 學 賽 者 不 是 對 方 或 觀 罩 之 干 擾 [M] 對 違 反 紀 律 之 棋 手 可 向 裁 判 長 建 議 蛤 于 適 當 處 音 [N] 接 受 組 織 委 員 會 競 賽 組 之 考 評 七 仲 裁 委 員 會 [A] 凡 具 有 相 當 規 模 的 棋 賽 應 設 有 仲 裁 委 員 會, 國 際 賽 事 則 邀 請 每 隊 ( 或 其 中 四 隊 或 六 隊 ) 派 一 位 資 深 入 士 連 同 賽 會 派 出 一 位 仲 裁 共 同 組 織, 如 屬 個 人 賽 則 由 賽 會 聘 請 資 深 裁 判 擔 'w 任, 人 數 至 少 三 人 或 以 上, 以 單 數 為 通 告.
軍 三 拿 比 賽 組 織 銷 點 [8] 仲 裁 委 員 會 的 任 務 為 接 受 審 員 之 申 訴 或 審 核 比 賽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糾 紛, 保 證 競 賽 規 程 規 則 棋 例 之 正 確 執 行 q [C] 仲 裁 委 員 會 根 據 申 訴 以 及 當 場 裁 判 裁 判 姐 的 報 告 進 行 車 審, 經 調 查 討 論, 表 決 後 對 申 訴 所 作 的 覆 審 決 定, 即 為 最 終 裁 決, 並 立 即 生 效, 棋 隊 賽 員 裁 判 姐 均 不 得 異 議 [D] 仲 裁 委 員 會 審 核 應 且 早 進 行, 不 可 影 響 其 它 場 次 比 賽 或 頒 獎, 仲 裁 委 員 中 對 其 所 屬 的 棋 隊 在 糾 紛 問 題 中 有 關 聯, 應 實 行 避 席 [E] 經 仲 裁 委 員 會 覆 審, 判 定 裁 判 員 之 判 決 是 正 確 的, 學 賽 者 必 須 堅 決 服 從, 覆 審 判 定 有 妓 後, 仍 糾 纏 不 休 的 應 加 重 處 分, 仲 裁 委 員 會 根 據 其 錯 誤 輕 重 程 度 可 持 于 批 評 警 告 嚴 重 警 告 停 止 本 場 比 賽 或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的 處 分 [F] 經 仲 裁 委 員 會 覆 審, 凡 判 定 裁 判 員 有 錯 誤, 可 根 據 裁 判 員 錯 誤 程 度 對 其 進 行 教 育 或 處 分 ( 包 括 停 止 其 若 干 場 比 賽 或 本 次 比 賽 的 裁 判 資 格 ) [G] 仲 裁 委 員 會 對 申 訴 所 作 的 決 定, 均 報 告 組 織 委 員 會 備 章, 仲 裁 委 員 會 許 比 賽 大 會 結 束 後 自 行 撤 銷 U
~ 車 間 拿 棋 制 / 單 一 節 術 誇 解 釋 ~. 四 象 棋 倒 自 E 三 到 術 誇 解 釋 車 棋 常 用 衛 語 均 具 有 特 定 涵 義, 茲 簡 釋 如 下. 照 著 凡 走 于 直 接 攻 擊 對 方 將 J r 帥 者 謂 之 照 著 J 又 稱 照 將 或 將 軍 殺 著 凡 走 于 企 圖 骨 干 一 著 叫 將 或 連 續 叫 將, 令 對 方 無 法 解 救 者, 謂 之 般 若 J 捉 著 凡 走 于 攻 擊 對 方 將 J r 帥 以 外 之 任 何 一 子, 企 圖 掛 下 - 著 吃 去 對 方 者, 謂 之 挺 著 兌 著 凡 走 于 可 互 換 吃 告 者, 謂 之 r 兌 著 攔 著 凡 走 于 攔 阻 對 方 于 力 之 左 右 進 退 移 動 者, 謂 之 欄 著 獻 著 凡 走 于 送 吃 者, 謂 之 獻 著 J 閉 著 凡 走 于 不 屬 於 ~~, 殺 捉 兌 攔 獻 者, 謂 之 閉 著 長 照 凡 走 子 連 續 不 停 照 將, 演 成 歸 原 狀 態 者, 謂 之 長 照 此 項 詮 釋 適 用 於 長 攔 J 長 兌 且 長 獻 長 殺 凡 遠 走 殺 著 者, 謂 之 長 殺 長 捉 凡 甲 方 連 走 捉 著, 而 乙 方 被 捉 之 子, 每 著 均 走 逃 避 著 法, 或 以 他 于 每 著 直 接 消 解 之, 而 甲 方 仍 每 著 提 之 者, 謂 之 長 捉 百
單 一 節 街 語 解 釋 種 暉 ~ 解 殺 凡 走 于 直 接 化 解 對 方 之 殺 著 者, 謂 之 解 殺 J 此 項 詮 釋 適 用 於 解 照 典 避 捉 J 反 照 凡 走 于 化 解 己 方 被 照, 同 時 又 還 照 對 方 者, 謂 之 反 照 此 項 詮 釋 適 用 於 反 殺 反 捉 解 殺 反 捉 J 解 照 反 煦 有 根 凡 被 捉 于 對 有 另 于 保 護, 可 以 反 吃 者,' 謂 之 有 根 不 能 及 吃 敵 于 者 謂 之 無 根 真 根 凡 有 根 子 之 根 J ( 即 保 護 子 ) 許 諸 于 被 對 方 吃 告 時, 確 可 反 吃 敵 干 者, 謂 之 真 根 J 假 根 凡 有 根 于 之 根 掛 核 于 被 吃 去 時, 不 能 移 動 反 吃 敵 于 者, 謂 之 假 根 一 照 一 殺 凡 走 照 著 後 續 走 殺 著 者, 謂 之 一 陣 一 般 此 項 詮 釋 適 用 於 r_ 押 一 捉 J' r 一 悶 一 開 J ' r 一 殺 一 捉 J ' r_ 殺 一 閒 J ' r 數 照 一 殺 J ' r 數 ~~, 閒 二 照 一 邊 照 一 方 步 步 叫 將, 另 一 方 在 解 照 同 時, 兩 步 中 有 一 步 走 遠 照, 謂 之 二 照 一 還 j:w, J 二 捉 一 還 捉 一 方 步 步 捉 子, 另 一 方 在 解 捉 之 時, 兩 步 中 有 一 步 走 還 捉 ' 謂 之 二 捉 一 還 捉 二 捉 二 還 捉 一 方 連 續 兩 步 循 環 捉 子, 另 一 方 亦 在 解 捉 同 時, 兩 步 連 續 捉 子, 謂 之 二 捉 二 還 捉 J @
~ 車 間 拿 棋 制 / 單 二 節 棋 倒 之 步 'I E 三 百 棋 例 主 判 決 A 勝 負 之 判 決 1. 在 對 局 時 凡 能 將 死 對 方 的, 即 為 勝 局, 2. 凡 能 囡 囡 對 方 之 棋 子, 今 對 方 且 是 可 走 動 者, 即 為 勝 局 a 3.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走 滿 規 定 之 著 數 者, 即 再 負 局 4. 任 何 - 方 走 出 被 禁 止 的 著 法, 經 三 次 循 環 後, 裁 判 員 要 求 變 著, 而 仍 重 複 不 變 者, 即 為 賣 局 5. 超 過 比 賽 規 定 之 遲 到 判 負 時 限 者 亦 判 負 a 6. 在 對 局 中, 一 方 認 輸 正 經 裁 判 同 意 者, 另 一 方 即 冉 勝 局 7 每 一 賽 局, 一 方 技 術 犯 規 J 兩 次, 或 抄 記 錄 時 違 例 四 次, 皆 判 賣 局 8. 在 對 局 中 拒 絕 遵 守 本 規 則, 或 嚴 重 違 且 紀 律 者, 亦 判 負 a 9. 一 方 長 照, 一 方 長 捉 ' 則 長 照 者 必 須 變 著, 不 變 判 負 10 一 方 犯 例, 而 另 - 方 不 犯 例 峙, 應 由 犯 例 方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1 1. 凡 對 局 中, 出 現 王 見 王 的 局 面, 輪 到 走 棋 的 一 方, 用 自 己 的 B 和 之 判 決 帥 ( 將 ) 吃 掉 對 方 的 將 ( 帥 ). 即 島 勝 局 l 對 局 雙 方 均 無 法 取 勝 者, 或 一 方 提 議 作 和 而 對 方 表 示 同 意 者, 或 裁 判 員 判 和 者, 均 島 和 局 1 凡 演 成 循 環 歸 原 狀 態, 雙 方 均 無 犯 例 而 經 三 次 仍 不 變 著 者, 可 判 和 局 3 雙 方 均 同 時 觸 犯 同 一 禁 例, 經 三 次 循 環 仍 不 變 著, 可 判 作 和 'SJ
軍 三 節 棋 倒 總 鋼 喔 暉 ~ 4 符 合 自 然 限 著 之 四 合 規 定, 即 在 連 續 50 回 告 ( 雙 方 共 走 100 著 ), 雙 方 均 未 有 吃 過 一 個 棋 子, 經 裁 判 員 認 同 後, 即 判 島 和 局 E 三 E 白 棋 骨 H 息 網 1. 無 論 任 何 情 況, 長 照 作 負 2. 長 妝, 一 照 一 殺, 一 照 一 捉 ' 一 照 一 停, 一 照 一 要 抽 吃, 一 提 - 要 抽 吃, 雙 方 不 變, 均 作 和 局 - 3 一 于 長 捉 一 于 作 負 (;Jf 不 可 長 捉 未 渡 河 兵 平 ) ; 兩 于 或 多 于 長 捉 一 于 亦 作 負 ( 但 其 中 如 有 一 兵 卒 或 將 帥 者 例 外 ) 4 一 于 分 捉 兩 子 或!? 子 作 和, 兩 千 奇 別 捉 兩 子 或!? 子 亦 作 和 局 5 二 捉 一 還 捉, 二 捉 者 ( 指 捉 同 一 于 ) 等 許 長 捉, 必 須 變 著, 否 則 作 負 6. 長 捉 真 根 子 作 恥, 長 捉 假 板 子 作 負 但 傌 或 地 妒 長 捉 有 板 車 亦 作 負 7 長 捉 同 類 于 作 和, 但 諸 于 如 是 牽 制 不 能 離 線 時, 時 l 仍 作 為 長 捉 論, 不 變 作 負 ; 活 傌 長 捉 拐 腳 馬, 仍 作 為 長 捉, 必 須 變 著 n k u n w υ n H U 捉 二 而 其 中 -著 兼 兌 者 仍 作 長 捉 長 捉 兼 長 兌 者 亦 作 長 捉 論 或 兵 牢 長 捉 均 作 和, 其 聯 告 伴 或 一 傌 或 一 長 捉 一 于 將 長 兌 長 要 1 局 抽 吃 均 和 局 亦 長 獻 長 帥 一 炮 作 作 攔 L F 思
4 聞 法 包 車 回 拿 棋 制 / 軍 閥 節 棋 倒 細 則 宣 歪 歪 ] 棋 例 細 則 1 且 是 諭 任 何 情 況, 常 閥 者 均 須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1234~678 \1 三 司 K 著 法 缸 先 圖 1a 伴 回 平 五, 將 5 平 6 俾 五 平 回, 將 6 平 5 俾 四 平 五, 將 5 平 6-1/ 時 崎 @$- 九 八 社 合 3 且 u.e:. ι 國 1. 12J4~678 \1 司 ~ 草 鞋 著 法 虹 先 圓 的 伴 回 進 一, 將 4 進 1 俾 五 平 大, 將 4 平 5 俾 六 平 五, 將 5 平 4 俾 四 退 一, 將 4 退 1 伴 回 進 一, ; 誰 九 八..,. ;", 11. s 五 二 國 間 1b 說 明 圖 1 a- 俑, 紅 方 均 不 停 照 將, 不 論 一 于 長 ~~. 或 兩 千 立 替 長 照, 均 屬 犯 例, 應 由 紅 方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酒 )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2 雙 方 循 環 長 照 作 和 ( 亦 即 解 照 反 照 作 和 ) 123436789 門 前 著 法 紅 先 圖 2 俾 五 進 - - 包 6 平 5 俾 五 平 四, 包 5 平 日, 俾 四 平 五, 包 6 平 5 俾 五 平 田, 包 5 平 6 伴 回 平 五, 可 c ~",c \/ /- 論 九 八 老 六 五 四 三 ~ 圖 2 J 可 可 說 明 虹 方 平 俾 有 解 照 且 照 作 用 黑 方 平 炮 亦 然, 雙 方 不 變, 應 判 和 局 3 二 照 - 還 照, 長 照 者 作 負 1234~6789 著 法 紅 先 團 3 兵 四 平 五, 辛 6 平 5 兵 五 平 回, 平 5 平 6 兵 四 平 五, 辛 6 平 5 兵 五 平 田, 'c 4 惜 說 明 紅 方 連 續 叫 將, 黑 方 則 一 照 一 閉, 紅 方 犯 例 而 黑 方 不 犯 例, 紅 方 應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九 -c -:. 五 四 五 二 圖 3 思
白,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4 長 殺 作 和 3 4 多 7 8 9 著 法 缸 先 圓 4 偈 六 進 七, 將 6 進 l 傌 七 退 六, 將 6 退 1 傌 六 進 七, 將 6 進 l 偈 七 退 六, r ' 說 明 長 殺 為 允 許 走 法, 雙 方 不 變 作 和. 九 人 也 習 時 3 旦 回 Eo ;. 5.- 照 - 殺 作 手 " 2 3 r 6,, 著 法 虹 先 圓 5 伴 回 平 二, 將 5 平 6, 俾 二 平 四, 將 6 平 5 俾 四 平 二, 將 5 平 6, 俾 二 平 田, ' 說 明 紅 方 一 照 一 殺, 雙 方 不 變 應 判 和 局. 九 'w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6 一 照 一 捉 或 多 照 一 捉 均 作 和 1 2 3 4 5 7 8 9 k 4 卡 如 可 長 著 法 紅 先 國 6 俾 二 進 三, 將 6 進 l 俾 二 退 九, 包 9 退 5 俾 二 進 八, 將 6 退 l 俾 二 退 三, 色 9 退 2' 俾 二 進 田, 將 6 進 1 俾 二 退 二, 包 9 進 4' 俾 二 進 一, 將 6 退 1 俾 二 進 一, 將 6 進 l ' 俾 二 退 六, 九 人 老 六 五 四 五 ι 圖 6 說 明 缸 方 一 照 或!? 悶 後 捉 包, 雙 方 不 變, 應 判 和 局 7 一 照 一 閒 作 和. 123456789 著 法 紅 先 圖 7 俾 七 進 一, 士 5 退 4' 俾 七 退 一, 士 4 進 5' 俾 七 進 一, 士 5 退 4' 俾 七 退 一, 士 4 進 5, 俾 七 進 一, 計? 可 二 說 明 紅 方 進 俾 叫 將, 退 俾 開 著, 雙 方 不 變 應 判 和 局 九 人 程, 時 豆 豆 四 五 三 ι 團 7 g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10 帥 ( 將 ) 兵 ( 辛 ) 長 捉 作 和 123456789 ~,c 著 法 紅 先 圈 10a 帥 五 平 大, 包 4 平 5 帥 六 平 五, 包 5 平 4' 帥 五 平 大, 包 4 平 5' 帥 六 平 五, 扎 一 J J L J f 可 ~, c '" 說 明 紅 帥 長 捉 無 根 色, 並 不 犯 例, 雙 方 不 變 作 手 " 九 八 七 六 五,., ~ 圖 10. 2 ;,, 6 7 9 著 法 紅 先 圈 10b 兵 八 平 九, 車 1 平 2' 兵 九 平 八, 車 2 平 1. 兵 八 平 九, 車 1 平 2' 門 口 共 九 平 八, 說 明 E 土 口 紅 兵 長 捉 無 板 車, 並 不 犯 例 ' 雙 方 不 變 作 和 九 七 1'< 11. 喝 乏 一 二 圍 10b 3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11 傌 ( 馬 ) 炮 ( 包 ) 長 捉 一 有 板 車 作 負 a 1234~6789 4 悟 著 法 紅 先 圖 11 炮 大 進 二, 車 6 進 2, 炮 六 退 二, 車 6 退 2' 炮 大 進 二, 車 6 進 2 炮 六 退 二, 'c 說 明 炮 ( 包 ) 長 捉 有 根 車 作 負 九 九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L 圖 11 12 一 子 或 兩 于 分 捉 兩 于 作 和.,, ; 非 非 ~ F 3 6 7 II 9 "" "" 4 共 X 兵 著 法 紅 先 圈 12a 炮 一 平 二, 車 8 平 日 炮 二 平 九, 車 1 平 2' 炮 九 平 一, 車 9 平 8, 炮 一 平 八, 車 2 平 1 炮 八 平 二, 說 明 一 于 身 捉 兩 于 作 恥 九 九 老 企 五 四 五 斗 國 120 U
可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8 除 帥 ( 將 ) 兵 ( 平 ) 外, 一 于 長 捉 一 無 根 子 作 負 123436789 L r 一 L 可 尸 華? 尸 著 法 紅 先 圓 8 俾 三 平 七, 包 3 平 7 俾 七 平 三, 包 7 平 3 俾 三 平 七, 包 3 平 7 俾 七 平 三, ~" 可 陣 費 r.l " 注 言 正 說 明 紅 方 長 捉 黑 無 根 包 必 須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緣 關 4 全 九 八 老 虎 五 四 三 ~ 圖 8 9 除 帥 ( 將 ) 兵 ( 平 ) 外, 兩 于 或 多 于 長 捉 一 無 根 于 作 負 I 2 3 Jc,, 9 們 們 作 1 著 法 紅 先 國 9 伴 一 平 三, 包 7 平 g 俾 三 平 一, 包 9 平 7 俾 二 平 三, 包 7 平 8 俾 三 平 二, 包 8 平 7 俾 一 平 三, 說 明 紅 兩 于 輪 捉 一 無 根 于 1 必 須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九 八 i: P; A. 四 - 三 圖 9 3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14 將 帥 或 兵 辛 若 每 步 都 聯 告 其 他 于 長 捉 - 干 仍 作 負 局 123436789 著 法 虹 先 圈 14a 帥 五 平 六, 丰 4 平 5 4 F 帥 六 平 五, 辛 5 平 4 帥 五 平 大, 辛 4 平 5 帥 六 平 五, 平 5 平 4- 可 f 相 H H 偽 X 傌 汁 一 -$-( 相 說 明 紅 帥 長 從 車 平 時, 雙 傌 亦 同 時 長 捉 黑 辛 犯 例, 紅 不 變 作 九 八 老 六 五 四 三 ~ 圖 叫 a 員 國 14a 中, 若 只 有 一 紅 傌 則 紅 方 並 無 犯 例, 雙 方 不 變 作 和 123436789 著 法 虹 先 圓 14b 兵 入 平 九, 車 1 平 2 共 九 平 八, 車 2 平 1 可 f 兵 八 平 丸, 車 1 平 2 兵 九 平 八, 車 2 平 1 ~I~ I :;1 司 說 明 紅 兵 長 捉 黑 車 ( 並 無 犯 例 ) 峙, 雙 炮 亦 同 時 長 捉 黑 車 犯 九 九 它 大.:&.... 2. 二 團 14b 例, 紅 不 變 作 負 哥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15 長 捉 舉 例 1234567119 著 法 紅 先 國 15a 兵 七 平 六, 象 l 進 3, 兵 六 平 七, 車 3 退 1 兵 七 平 六, 車 l 進 3' 兵 六 平 七, 車 3 退 1 ' ' 說 明 紅 俾 利 用 過 河 兵 移 動, 使 黑 包 失 去 包 無 不 能 保 馬, 紅 俾 九 八 老 六 五 四 三 ι 國 15a 等 於 長 捉 且 是 根 馬, 不 變 作 負 1234567119 著 法 紅 先 圖 15b 地 二 退 六, 色 9 進 1 炮 二 退 一, 包 9 退 1 她 二 進 一, 包 9 進 1 炮 二 退 一, 包 9 退 1 地 二 進 一, 包 9 進 1 地 二 退 一 ' ' ' ' ' 說 明 紅 地 步 步 阻 擋, 使 黑 包 成 1l, 九 八 位 六 五 四 三 ::. ~ 圍 15b 無 根 于, 紅 俾 尊 於 長 捉 無 根 子, 不 變 作 負 也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16 非 長 捉 舉 例 2 3 4 5, ", 著 法 紅 先 國 16 俾 二 進 一, 包 8 進 卜 俾 二 退 一, 色 8 退 1 俾 二 進 一, 包 8 進 卜 俾 二 退 一, 色 8 退 卜 l 47 說 明 虹 進 退 俾 但 每 著 長 捉 包, 但 九 人 津 包 既 不 逃 避, 亦 無 別 于 保 護, 紅 車 不 算 長 捉 包, 不 變 作 恥 17 互 相 長 捉 舉 例 2 3 4,, 著 法 虹 先 圖 17 伴 回 退 二, 士 4 進 5 伴 回 進 二, 士 5 退 4 俾 四 退 二, 士 4 進 5 俾 四 進 二, 士 5 退 4- 九 一 叮 胡 也 宅 互 圈 作 四 ""itf 說 明 雙 方 均 屬 長 捉 犯 例, 雙 方 不 變 作 恥 3
問 蜂 循 環 賽 對 局 秩 序 M 聞 ~ E 附 錄 i 盾 瓊, 軍 對 后, 秩 序 求 自 l 在 循 環 賽 開 始 前, 按 學 加 入 數 製 成 由 l 且 若 干 號 之 順 序 號 碼 籤 條, 每 一 人 喜 抽 得 一 個 號 碼, 依 照 附 表 確 定 每 輪 由 哪 一 號 對 哪 一 號, 然 後 開 始 比 賽, 號 次 在 前 者 執 紅 先 走 若 比 賽 為 兩 局 制, 員 '1 各 輪 車 一 局 先 走 者, 次 局 執 黑 後 走 2. 如 屬 團 體 賽, 如 l 號 數 在 前 之 隊, 單 數 台 執 紅 先 走, 雙 數 台 由 對 方 執 紅 先 走 3 若 事 加 入 數 為 單 數, 買 '1 附 表 每 輪 有 - 人 在 核 輪 輪 宜 ( 對 到 最 末 號 者 輪 空 ) 詳 見 下 述 [.HI)λ 歡 3-4λ1 輪 次!'J 局 者 - 1-4 2-3 4-3 1-2 2-4 3-1 [.roλ 數 5-6λ] 輸 次 對 局 書 - 1-6 2-5 6-4 5-3 2-6 3-1 四 五 6-5 3-6 1-4 4-2 3-4 1-2 4-5 2-3 5-1 也
~ 附 蟑 循 環 賽 對 局 秩 序 表 r. 組 λ117-8λ] 對 局 者 1-8 2-7 3-6 4-5 8-5 6-4 7-3 1-2 2-8 3-1 4-7 5-6 四 8-6 7-5 1-4 2-3 五 3-8 4-2 5-1 6-7 六 8-7 1-6 2-5 3-4 匕 4-8 5-3 6-2 7-1 輸 次 r.lxlλ119-1 日 λ] 輸 次 對 眉 苦 1-10 2-9 3-8 4-7 5-6 10-6 7-5 8-4 9-3 1-2 2-1 日 3-1 4-9 5-8 6-7 四 10-7 8-6 9-5 1-4 2-3 五 3-10 4-2 5-1 6-9 7-8 亢 10-8 9-7 1-6 2-5 3-4 4-10 5-3 6-2 7-1 8-9 七 Ii 10-9 1-8 2-7 3-6 4-5 九 5-10 6-4 7-3 8-2 9-1 3 rt 參 加 λ1111-12λ] 輸 次 對 局 書 1-12 2-11 3-10 4-9 5-8 6-7 12-7 8-6 9-5 10-4 11-3 1-2 2-12 3-1 4-11 5-10 6-9 7-8 四 12-8 9-7 10-6 們 一 5 1-4 2-3 五 3-12 4-2 5-1 6-11 7-10 8-9 只 12-9 10-8 11-7 1-6 2-5 3-4 4-12 5-3 6-2 7-1 8-11 9-10 七 Ii 12-10 11-9 1-8 2-7 3-6 4-5 九 5-12 6-4 7-3 8-2 9-1 10-11 十 12-11 1-10 2-9 3-8 4-7 5-6 + 6-12 7-5 8-4 9-3 10-2 11-1
晶 挂 語 種 暉 ~ E 編 ~ 語 自 r 中 華 民 國 車 棋 規 則 a 自 85 年 修 訂 後, 至 今 已 歷 11 年, 在 這 期 間 各 地 比 賽 相 繼 出 現 爭 議 且 條 文 告 糊 不 清 的 問 題.x. 鑒 軒 r 亞 叫 車 棋 規 則 在 92 年 作 T 新 的 修 訂, 我 們 不 得 不 思 考 規 則 條 例 處 重 新 探 討 且 修 訂 T 96 年 9 月 19 日 由 中 華 民 國 車 棋 協 會 秘 書 長 林 益 世 擔 任 召 集 人, 舉 行 了 全 國 裁 判 會 議, 應 邀 出 席 人 士 包 括 了 全 國 回 大 協 會 代 表 各 地 棋 會 代 表 資 深 裁 判 人 員 高 段 棋 士 等 在 大 家 一 致 贊 同 下, 推 舉 T 資 深 裁 判 陳 石 生 先 生 擔 任 本 次 會 議 主 席. 與 會 人 士 共 同 決 定 以 92 年 r 亞 洲 車 棋 規 M. 為 藍 本, 逐 條 討 論, 會 議 於 下 午 四 時 圓 滿 結 束, 會 中 在 大 家 歡 烈 討 論 且 表 決 下, 最 後 作 出 T 10 項 決 議, 並 要 求 條 文 述 說 應 簡 單 明 暸 條 理 分 明, 室 里 所 有 比 賽 選 手 與 執 法 裁 判 皆 能 一 目 T 然 充 分 暸 解, 以 成 低 紛 爭. 本 次 出 爐 之 規 則, 在 施 行 一 段 期 間 後, 還 須 不 斷 研 究 機 討, 以 其 與 時 俱 進, 達 到 完 善 最 後 要 單 位 謝 陳 石 生 裁 判 長 ( 中 華 民 國 象 棋 協 會 ) 施 許 三 奇 裁 判 長 ( 中 華 民 國 象 棋 教 育 推 膺 協 會 ) 江 中 牽 國 手 高 齡 扉 秘 書 長 ( 中 華 民 國 車 棋 教 育 推 層 協 會 ) 及 中 華 民 國 象 棋 文 化 協 會 等, 在 文 字 整 理 校 對 且 編 輯 上 給 于 幫 忙, 並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使 本 規 則 能 順 利 付 印 成 書 ~
E 回 會 中 學 民 國 象 棋 協 會 團 中 學 民 國 書 記 棋 文 化 協 會 -' 中 學 象 棋 仗 進 協 會 曲 中 學 民 國 象 棋 教 實 推 廣 協 會 聯 合 編 印 版 檀 所 有. 翻 Ell 必 究 且 定 價 100 元 :U 且 a lfii ~6 年 12 用 fp,f'j~ 商 企 兩 級 色 fp,f'j 股 份 看 限 公 司 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