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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 附 件 4) 等 四 份 文 件, 现 就 以 上 四 份 文 件 征 求 各 单 位 意 见, 有 关 要 求 如 下 : 一 征 集 意 见 的 范 围 广 东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协 会 40 家 企 事 业 会 员 单 位 ( 代 理 机 构 除 外 ) 二 征 集 意 见 的 主 要 内 容 本 次 重 点 对 四 份 征 求 意 见 稿 文 件 ( 附 件 1-4) 中 的 第 一 章 知 识 水 平 标 准 专 业 技 能 标 准 业 绩 成 果 标 准 和 第 二 章 学 历 ( 学 位 ) 资 历 条 件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论 文 著 作 条 件 等 条 款 进 行 意 见 征 求, 请 各 单 位 集 中 围 绕 以 上 条 款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对 其 他 内 容 的 意 见 可 一 并 提 出 三 反 馈 方 式 请 各 会 员 单 位 填 写 意 见 反 馈 表 ( 见 附 件 7), 并 于 4 月 18 日 前 将 电 子 件 e-mail 至 协 会 邮 箱 gdippa@126.com 四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 刘 凤 仪 尚 勇 电 话 :020-87681972; 传 真 :020-37656181 邮 箱 :gdippa@126.com 附 件 :1.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2

( 征 求 意 见 稿 ) 2.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3.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4.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5. 2009 年 试 行 的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参 考 资 料 ) 6. 2015 年 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分 类 大 典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人 员 分 类 ( 参 考 资 料 ) 7. 意 见 反 馈 表 3

附 件 1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评 审 标 准 第 一 条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 以 下 简 称 本 专 业 ) 研 究 员 必 须 达 到 本 章 第 二 三 四 五 条 评 审 标 准 的 综 合 要 求 第 二 条 思 想 品 德 标 准 本 专 业 研 究 员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忠 于 职 守, 敬 业 爱 岗, 勇 于 开 拓,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和 职 业 道 德 第 三 条 知 识 水 平 标 准 本 专 业 研 究 员 必 须 具 有 扎 实 的 理 论 功 底, 具 有 较 深 的 学 术 造 诣, 是 本 专 业 的 学 科 学 术 带 头 人 ; 应 当 系 统 掌 握 专 利 及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在 某 一 领 域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熟 悉 国 内 外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研 究 前 沿, 具 有 开 拓 新 领 域 的 能 力 ; 精 通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熟 悉 国 际 规 则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能 标 准 本 专 业 研 究 员 应 当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具 有 较 高 的 创 新 能 力 攻 坚 能 力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获 取 及 处 理 本 专 业 信 息 的 能 力 ; 能 独 立 处 理 本 专 业 复 杂 疑 难 问 题, 具 有 主 持 并 承 担 本 专 业 重 点 4

研 究 课 题 和 项 目 的 能 力 ; 具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分 析 判 断 能 力, 以 及 培 养 和 指 导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能 力 ;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上 有 创 见, 在 省 内 同 行 中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 第 五 条 业 绩 成 果 标 准 本 专 业 研 究 员 应 当 主 持 并 承 担 本 专 业 高 水 平 或 重 大 研 究 项 目, 业 绩 显 著 ; 主 导 解 决 过 本 专 业 领 域 重 大 疑 难 或 涉 外 问 题, 取 得 显 著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在 本 专 业 某 一 领 域 具 有 独 到 见 解, 提 出 的 建 议 或 意 见 被 纳 入 国 家 或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力 ; 发 表 出 版 本 专 业 高 水 平 的 论 文 论 著 ; 专 业 水 平 和 业 绩 成 果 为 社 会 和 业 内 公 认 第 二 章 评 审 范 围 与 申 报 条 件 第 六 条 申 报 本 专 业 研 究 员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属 于 本 章 第 七 条 的 适 用 范 围, 提 交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可 供 评 委 会 考 核 评 价 的 符 合 本 章 第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条 要 求 的 申 报 条 件, 并 按 规 定 的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申 报 第 七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从 事 专 利 代 理 审 查 管 理 和 信 息 分 析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八 条 思 想 品 德 条 件 一 申 报 人 应 遵 纪 守 法, 道 德 高 尚, 学 风 严 谨, 在 行 业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5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二 申 报 人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一 )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接 受 组 织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申 报 ( 二 ) 年 度 考 核 或 绩 效 考 核 基 本 称 职 ( 基 本 合 格 ) 及 以 下, 或 受 单 位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者, 该 考 核 年 度 不 计 算 自 理,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不 得 申 报 ( 三 ) 受 行 政 处 分 者, 处 分 期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不 得 申 报 处 分 期 满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四 ) 已 定 性 为 技 术 责 任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该 年 度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五 ) 发 现 并 查 证 属 实 有 伪 造 身 份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六 ) 因 违 法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在 执 行 期 间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执 行 结 束 后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凡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不 实 材 料 或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的, 如 评 审 通 过, 取 消 其 评 审 结 果, 给 予 通 报,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 三 年 内 不 准 其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第 九 条 学 历 ( 学 位 ) 资 历 条 件 6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取 得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5 年 者 二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三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四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五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六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七 具 有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入 选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库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者 第 十 条 外 语 条 件 按 照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要 求 执 行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外 语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7

第 十 一 条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按 照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要 求 执 行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计 算 机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师 资 人 才 第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应 按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其 中,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国 家 和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继 续 教 育 不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8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在 专 利 行 业 具 有 较 高 声 望, 能 够 带 领 形 成 优 秀 的 专 利 团 队, 实 现 团 队 可 持 续 发 展, 引 领 作 用 显 著, 团 队 效 应 突 出, 在 促 进 专 利 事 业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二 ) 完 成 国 家 或 省 级 重 大 创 新 项 目 全 过 程 的 专 利 管 理 工 作, 或 完 成 国 家 或 省 级 重 大 经 济 活 动 专 利 审 查 评 议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 三 ) 精 通 专 利 法 律 法 规 国 际 条 约 及 国 际 规 则, 对 专 利 法 律 法 规 或 专 利 审 查 基 准 的 修 订 提 出 有 价 值 的 政 策 性 建 议 和 意 见 ( 四 ) 具 有 丰 富 专 利 审 查 或 专 利 代 理 实 践 工 作 经 验, 能 够 解 决 专 利 申 请 审 查 异 议 复 审 无 效 或 代 理 工 作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具 有 指 导 某 一 方 面 工 作 的 能 力 和 经 验, 在 提 高 专 利 审 查 质 量 或 专 利 代 理 质 量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 五 ) 熟 悉 国 家 重 大 发 展 战 略, 精 通 专 利 信 息 运 用, 对 专 利 信 息 在 经 济 发 展 企 业 经 营 中 的 运 用 提 出 导 向 型 的 观 点 和 建 议, 引 领 或 主 导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专 利 战 略 制 定 工 作 ( 六 ) 精 通 专 利 法 律 事 务,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主 导 解 决 专 利 领 域 重 大 疑 难 或 涉 外 的 法 律 问 题, 或 主 导 实 施 专 利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取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 七 ) 在 专 利 评 估 交 易 运 用 转 化 投 融 资 等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并 创 造 出 典 型 模 式 ; 或 有 效 推 进 专 利 与 标 准 的 衔 接, 建 9

设 重 点 产 业 专 利 联 盟, 联 盟 建 议 入 选 国 家 或 国 际 标 准 第 十 四 条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带 领 并 形 成 了 一 支 全 国 或 全 省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专 利 团 队, 有 效 促 进 专 利 事 业 发 展 ( 二 )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完 成 完 成 国 家 或 省 级 重 大 创 新 项 目 全 过 程 专 利 管 理 1 项 以 上 ; 或 完 成 国 家 或 省 级 重 大 经 济 活 动 专 利 审 查 评 议 工 作 1 项 以 上 ( 三 ) 承 担 国 家 专 利 法 律 法 规 制 修 订 工 作, 所 提 建 议 被 吸 收 采 纳, 并 得 到 法 律 法 规 制 修 订 部 门 认 定 ( 四 ) 在 专 利 审 查 或 专 利 代 理 工 作 中 解 决 了 专 业 疑 难 问 题, 形 成 了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重 要 经 验 或 做 法, 显 著 地 底 稿 了 专 利 审 查 或 代 理 质 量, 并 得 到 2 名 以 上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称 专 家 联 名 认 定 ( 五 ) 承 担 并 完 成 了 国 家 或 省 级 重 大 专 利 战 略 制 定 工 作 1 项 以 上, 承 担 并 完 成 了 重 要 产 业 专 利 战 略 研 究 和 制 定 工 作 1 项 以 上 ( 六 ) 主 要 负 责 承 办 重 大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或 主 导 实 施 专 利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1 项 以 上, 并 在 国 内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力 ( 七 ) 在 专 利 评 估 交 易 运 用 转 化 投 融 资 等 方 面 创 造 出 在 国 内 具 有 影 响 力 的 典 型 模 式 ; 或 主 导 建 设 产 业 专 利 联 盟 1 个 以 上, 成 功 将 联 盟 专 利 纳 入 国 家 或 国 际 标 准 ( 八 ) 代 理 专 利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金 奖 2 项 以 上 10

第 十 五 条 论 文 著 作 条 件 ( 一 )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独 立 公 开 出 版 取 得 ISBN 统 一 书 号 的 本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1 部 ; 2. 在 本 专 业 或 相 似 专 业 正 规 的 学 术 期 刊 ( 具 有 CN 刊 号 及 ISSN 刊 号 )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值 的 论 文 3 篇 以 上 (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 3. 在 国 际 或 全 国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论 文 2 篇 以 上 或 在 省 部 级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宣 读 论 文 3 篇 以 上 ( 宣 读 的 论 文 须 收 入 到 论 文 集 中 ); 4. 为 解 决 复 杂 的 本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而 撰 写 的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专 利 研 究 报 告 3 篇 以 上 5. 在 本 专 业 或 相 似 专 业 正 规 的 学 术 期 刊 ( 具 有 CN 刊 号 及 ISSN 刊 号 )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值 的 论 文 1 篇 以 上 (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 结 合 本 专 业 岗 位 实 践, 撰 写 有 高 水 平 实 践 指 导 意 义 的 企 事 业 专 利 发 展 规 划 或 战 略 布 局 企 事 业 专 利 管 理 章 程 或 操 作 规 程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报 告 专 利 审 查 研 究 报 告 专 利 撰 写 或 代 理 研 究 报 告 专 利 法 律 业 务 研 究 报 告 3 篇 以 上, 被 单 位 采 用 的 并 取 得 较 高 实 践 成 果 的 6. 担 任 高 等 院 校 特 聘 教 授 或 客 座 教 授 ( 二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不 做 论 文 论 著 要 求 : 1.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11

2.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3.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 4.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 5.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三 )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革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价 的 若 干 意 见, 申 报 人 荣 获 中 国 专 利 优 秀 奖 广 东 专 利 金 奖 广 东 发 明 人 奖 的 可 替 代 2 篇 论 文 要 求 ; 荣 获 1 项 广 东 专 利 优 秀 奖 ( 发 明 人 排 名 前 3) 可 替 代 1 篇 论 文 要 求 ; 荣 获 1 项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 排 名 前 3) 可 替 代 1 篇 论 文 要 求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资 格 级 别 为 正 高 级, 名 称 为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研 究 员 第 十 七 条 申 报 人 资 历 的 时 效 为 取 得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至 申 报 当 年 12 月 31 日 止 申 报 人 业 绩 材 料 的 时 效 为 取 得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当 年 的 9 月 1 日 至 申 报 当 年 8 月 31 日 止 不 得 以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职 称 的 业 绩 申 报 本 资 格 如 同 时 或 不 同 12

时 申 报 了 另 一 系 列 的 职 称, 须 将 另 一 系 列 的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作 为 申 报 本 资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第 十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水 平 能 力 是 否 具 备 本 资 格 条 件 评 审 标 准 的 要 求, 应 由 政 府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设 置 的 本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定 第 十 九 条 本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受 理 范 围 降 低 本 资 格 的 申 报 条 件 和 评 审 标 准, 不 得 违 反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凡 违 反 的,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第 二 十 条 本 资 格 的 相 关 词 语 或 概 念 的 特 定 解 释 见 附 录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自 2016 年 月 日 起 试 行 实 施, 试 行 5 个 评 审 年 度 13

附 件 2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评 审 标 准 第 一 条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 以 下 简 称 本 专 业 ) 副 研 究 员 必 须 达 到 本 章 第 二 三 四 五 条 评 审 标 准 的 综 合 要 求 第 二 条 思 想 品 德 标 准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忠 于 职 守, 敬 业 爱 岗, 勇 于 开 拓,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和 职 业 道 德 第 三 条 知 识 水 平 标 准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必 须 系 统 掌 握 专 利 及 相 关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 熟 练 掌 握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了 解 国 际 规 则 ; 及 时 了 解 国 内 外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研 究 前 沿, 能 够 将 新 理 论 和 新 知 识 应 用 于 工 作 实 践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能 标 准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应 当 具 有 较 为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具 有 一 定 的 创 新 能 力 攻 坚 能 力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获 取 及 处 理 本 专 业 信 息 的 能 力 ; 能 处 理 本 专 业 较 为 复 杂 和 疑 难 的 问 题, 具 有 完 成 本 专 业 研 14

究 课 题 和 项 目 的 能 力 ; 具 有 培 养 和 指 导 初 级 和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能 力 第 五 条 业 绩 成 果 标 准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应 当 主 持 并 承 担 过 本 专 业 较 高 水 平 或 较 为 重 大 的 研 究 项 目, 业 绩 较 为 显 著 ; 主 导 解 决 过 本 专 业 领 域 较 为 重 大 疑 难 或 涉 外 问 题, 取 得 较 为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参 与 国 家 或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制 定 ; 发 表 出 版 本 专 业 较 高 水 平 的 论 文 论 著 第 二 章 评 审 范 围 与 申 报 条 件 第 六 条 申 报 本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属 于 本 章 第 七 条 的 适 用 范 围, 提 交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可 供 评 委 会 考 核 评 价 的 符 合 本 章 第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条 要 求 的 申 报 条 件, 并 按 规 定 的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申 报 第 七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从 事 专 利 代 理 审 查 管 理 和 信 息 分 析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八 条 思 想 品 德 条 件 一 申 报 人 应 遵 纪 守 法, 道 德 高 尚, 学 风 严 谨, 能 胜 任 专 业 岗 位 工 作,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15

二 申 报 人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一 )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接 受 组 织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申 报 ( 二 ) 年 度 考 核 或 绩 效 考 核 基 本 称 职 ( 基 本 合 格 ) 及 以 下, 或 受 单 位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者, 该 考 核 年 度 不 计 算 自 理,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不 得 申 报 ( 三 ) 受 行 政 处 分 者, 处 分 期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不 得 申 报 处 分 期 满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四 ) 已 定 性 为 技 术 责 任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该 年 度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五 ) 发 现 并 查 证 属 实 有 伪 造 身 份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六 ) 因 违 法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在 执 行 期 间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执 行 结 束 后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凡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不 实 材 料 或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的, 如 评 审 通 过, 取 消 其 评 审 结 果, 给 予 通 报,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 三 年 内 不 准 其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第 九 条 学 历 ( 学 位 ) 资 历 条 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取 得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16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者 二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继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三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继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四 获 得 本 科 学 位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8 年 五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六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第 十 条 外 语 条 件 按 照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要 求 执 行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外 语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第 十 一 条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按 照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要 求 执 行 17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计 算 机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师 资 人 才 第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申 报 人 应 按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第 十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主 要 负 责 完 成 市 级 重 大 创 新 项 目 全 过 程 的 专 利 检 索 申 报 和 信 息 分 析 工 作 ; 或 主 要 负 责 完 成 市 级 重 大 经 济 活 动 专 利 审 查 评 议 ( 二 ) 参 与 国 家 地 方 或 行 业 专 利 相 关 政 策 制 定, 参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制 定 或 修 改 ( 三 ) 具 有 比 较 丰 富 的 专 利 审 查 或 专 利 代 理 工 作 经 验, 能 够 18

熟 练 地 处 理 专 利 审 查 异 议 案 件 和 专 利 复 审 程 序 中 的 问 题, 具 有 主 持 专 利 审 查 组 ( 包 括 数 个 相 近 专 业 的 IPC 分 类 ) 或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业 务 工 作 的 能 力 ( 四 ) 熟 悉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分 析 流 程 和 工 具, 熟 悉 检 索 技 能 和 方 法, 对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和 利 用 具 有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 掌 握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和 情 报 研 究 理 论 和 方 法, 熟 练 利 用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技 术, 独 立 开 展 专 利 分 析 与 竞 争 情 报 项 目 ; 建 立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利 信 息 运 用 机 制, 熟 练 运 用 专 利 信 息 解 决 企 业 问 题 ; 熟 悉 专 利 信 息 收 集 加 工 和 管 理 等 相 关 知 识 并 实 际 应 用 ( 五 ) 能 够 比 较 全 面 理 解 和 执 行 专 利 法 律 法 规, 在 处 理 关 于 专 利 法 律 事 务 方 面, 具 有 较 高 的 水 平 和 经 验 ; 或 主 导 解 决 专 利 领 域 较 为 重 大 疑 难 或 涉 外 的 法 律 问 题, 或 负 责 制 定 和 执 行 专 利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取 得 较 为 显 著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 六 ) 主 持 建 设 国 家 和 省 级 专 利 交 易 平 台, 开 展 专 利 运 营 工 作, 有 效 推 进 优 秀 专 利 实 现 许 可 转 让 或 贸 易 ; 或 积 极 构 建 专 利 池, 推 进 专 利 与 标 准 的 有 效 衔 接, 推 进 重 点 产 业 专 利 联 盟 建 设 第 十 四 条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通 过 专 利 工 作 的 全 程 介 入, 为 重 大 创 新 项 目 或 重 大 经 济 活 动 的 顺 利 实 施 提 供 了 有 效 保 障 或 支 撑, 并 产 生 了 积 极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 19

( 二 ) 推 动 本 企 事 业 单 位 获 得 国 家 优 势 示 范 或 省 级 示 范 称 号 ; 或 推 动 本 企 事 业 单 位 通 过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或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认 证 并 连 续 通 过 2 年 年 审 ( 三 ) 承 担 并 完 成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专 利 专 题 研 究 项 目, 取 得 一 定 成 果, 所 提 措 施 和 建 议 纳 入 地 方 法 规 或 政 策 当 中 ( 四 ) 撰 写 并 提 交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350 件 以 上, 授 权 率 60% 以 上 授 权 率 = 发 明 授 权 专 利 数 量 /( 发 明 申 请 专 利 数 量 - 在 审 专 利 数 量 )100%( 第 二 期 : 中 国 代 理 机 构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率 排 行 榜 ) ( 五 ) 能 够 准 确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意 见, 审 查 专 利 申 请 案 500 件 以 上 ( 六 ) 参 与 处 理 专 利 复 审 无 效 或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50 件 以 上 ( 七 ) 独 立 开 展 专 利 分 析 和 竞 争 情 报 研 究 项 目 2 项 以 上 ; 承 担 专 利 导 航 产 业 发 展 项 目 1 项 以 上 ; 主 导 企 业 建 立 专 利 信 息 库 或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系 统, 解 决 企 业 实 际 问 题 ( 八 ) 主 导 解 决 2 项 以 上 较 为 重 大 疑 难 或 涉 外 的 专 利 法 律 问 题, 或 制 定 和 执 行 2 项 以 上 专 利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较 为 显 著 ( 九 ) 作 为 国 家 或 省 级 专 利 交 易 平 台 主 要 负 责 人, 积 极 推 进 专 利 许 可 转 让 或 贸 易, 效 益 明 显 ; 主 导 建 设 产 业 专 利 联 盟 1 个, 推 进 专 利 与 标 准 的 有 效 衔 接 ( 十 ) 代 理 专 利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优 秀 奖 2 项 以 上 或 省 专 利 金 奖 20

2 项 以 上 第 十 五 条 论 文 著 作 条 件 ( 一 )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独 立 或 合 作 公 开 出 版 取 得 ISBN 统 一 书 号 的 本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1 部 ( 主 要 编 著 者 ); 2. 在 本 专 业 或 相 似 专 业 正 规 的 学 术 期 刊 ( 具 有 CN 刊 号 及 ISSN 刊 号 )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值 的 论 文 2 篇 以 上 (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 3. 在 国 际 或 全 国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在 省 部 级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宣 读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宣 读 的 论 文 须 收 入 到 论 文 集 中 ); 4. 为 解 决 较 复 杂 的 本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而 撰 写 的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专 利 研 究 报 告 2 篇 以 上 5. 在 本 专 业 或 相 似 专 业 正 规 的 学 术 期 刊 ( 具 有 CN 刊 号 及 ISSN 刊 号 )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值 的 论 文 1 篇 以 上 (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 结 合 本 专 业 岗 位 实 践, 撰 写 有 较 高 实 践 指 导 意 义 的 企 事 业 专 利 发 展 规 划 或 战 略 布 局 企 事 业 专 利 管 理 章 程 或 操 作 规 程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报 告 专 利 审 查 研 究 报 告 专 利 撰 写 或 代 理 研 究 报 告 专 利 法 律 业 务 研 究 报 告 2 篇 以 上, 被 单 位 采 用 的 并 取 得 实 践 成 果 的 6. 担 任 高 等 院 校 特 聘 教 授 或 客 座 教 授 或 校 外 导 师 21

( 二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不 做 论 文 论 著 要 求 : 1.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 2.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 三 )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革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价 的 若 干 意 见, 申 报 人 荣 获 中 国 专 利 优 秀 奖 广 东 专 利 金 奖 广 东 发 明 人 奖 的 可 替 代 2 篇 论 文 要 求 ; 荣 获 1 项 广 东 专 利 优 秀 奖 ( 发 明 人 排 名 前 3) 可 替 代 1 篇 论 文 要 求 ; 荣 获 1 项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 排 名 前 3) 可 替 代 1 篇 论 文 要 求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资 格 级 别 为 副 正 高 级, 名 称 为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第 十 七 条 申 报 人 资 历 的 时 效 为 取 得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或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至 申 报 当 年 12 月 31 日 止 申 报 人 业 绩 材 料 的 时 效 为 取 得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至 当 年 的 9 月 1 日 至 申 报 当 年 8 月 31 日 止 22

不 得 以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职 称 的 业 绩 申 报 本 资 格 如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了 另 一 系 列 的 职 称, 须 将 另 一 系 列 的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作 为 申 报 本 资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第 十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水 平 能 力 是 否 具 备 本 资 格 条 件 评 审 标 准 的 要 求, 应 由 政 府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设 置 的 本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定 第 十 九 条 本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受 理 范 围 降 低 本 资 格 的 申 报 条 件 和 评 审 标 准, 不 得 违 反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凡 违 反 的,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第 二 十 条 本 资 格 的 相 关 词 语 或 概 念 的 特 定 解 释 见 附 录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自 2016 年 月 日 起 试 行 实 施, 试 行 5 个 评 审 年 度 23

附 件 3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评 审 标 准 第 一 条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 以 下 简 称 本 专 业 ) 助 理 研 究 员 必 须 达 到 本 章 第 二 三 四 五 条 评 审 标 准 的 综 合 要 求 第 二 条 思 想 品 德 标 准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忠 于 职 守, 敬 业 爱 岗, 勇 于 开 拓,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和 职 业 道 德 第 三 条 知 识 水 平 标 准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必 须 掌 握 专 利 及 相 关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 掌 握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了 解 国 际 规 则 ; 了 解 本 专 业 新 的 发 展 趋 势, 并 在 实 践 中 加 以 应 用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能 标 准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应 当 具 有 一 定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基 本 的 创 新 能 力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获 取 及 处 理 本 专 业 信 息 的 能 力 ; 能 处 理 一 定 难 度 的 专 业 问 题 ; 能 够 具 有 指 导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能 力 24

第 五 条 业 绩 成 果 标 准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应 当 主 持 或 参 与 完 成 本 专 业 一 般 性 研 究 项 目 ; 解 决 过 本 专 业 一 般 性 问 题, 参 与 地 方 法 规 政 策 制 定, 发 表 出 版 过 具 有 一 定 专 业 水 平 的 论 文 论 著 第 二 章 评 审 范 围 与 申 报 条 件 第 六 条 申 报 本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属 于 本 章 第 七 条 的 适 用 范 围, 提 交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可 供 评 委 会 考 核 评 价 的 符 合 本 章 第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条 要 求 的 申 报 条 件, 并 按 规 定 的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申 报 第 七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从 事 专 利 代 理 审 查 管 理 和 信 息 分 析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八 条 思 想 品 德 条 件 一 申 报 人 应 遵 纪 守 法, 道 德 高 尚, 学 风 严 谨, 能 胜 任 专 业 岗 位 工 作,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二 申 报 人 取 得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一 )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接 受 组 织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申 报 25

( 二 ) 年 度 考 核 或 绩 效 考 核 基 本 称 职 ( 基 本 合 格 ) 及 以 下, 或 受 单 位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者, 该 考 核 年 度 不 计 算 自 理,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不 得 申 报 ( 三 ) 受 行 政 处 分 者, 处 分 期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不 得 申 报 处 分 期 满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四 ) 已 定 性 为 技 术 责 任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该 年 度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五 ) 发 现 并 查 证 属 实 有 伪 造 身 份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六 ) 因 违 法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在 执 行 期 间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执 行 结 束 后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凡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不 实 材 料 或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的, 如 评 审 通 过, 取 消 其 评 审 结 果, 给 予 通 报,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 三 年 内 不 准 其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第 九 条 学 历 ( 学 位 ) 资 历 条 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取 得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者 二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继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三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位, 继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26

四 获 得 本 科 学 位, 继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五 获 得 大 学 专 科 学 位, 继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8 年 六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师 资 人 才 和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实 务 人 才 第 十 条 外 语 条 件 按 照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要 求 执 行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外 语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第 十 一 条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按 照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要 求 执 行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计 算 机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 27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师 资 人 才 第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申 报 人 应 按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第 十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完 成 新 产 品 或 新 技 术 项 目, 从 立 项 到 整 个 研 发 过 程 中 的 专 利 检 索 申 报 和 信 息 分 析 ( 二 ) 熟 悉 掌 握 专 利 管 理 运 用 和 保 护 等 制 度 和 流 程, 参 与 编 写 企 事 业 专 利 管 理 规 定 规 程 和 规 范 等, 实 施 效 果 良 好 ( 三 ) 较 为 系 统 地 掌 握 专 利 审 查 或 专 利 代 理 业 务, 能 熟 练 地 对 专 利 申 请 案 进 行 分 类 检 索, 熟 悉 专 利 审 查 或 代 理 程 序 和 工 作 方 式, 了 解 专 利 申 请 审 批 流 程, 熟 练 掌 握 专 利 申 请 基 本 要 求, 比 较 准 确 地 把 握 审 查 基 准, 准 确 地 撰 写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和 审 查 意 见 回 复 书 ( 四 )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利 数 据 分 析 数 据 加 工 和 管 理 经 验, 熟 28

悉 专 利 数 据 资 源 建 设 相 关 理 论 方 法 与 工 作 技 术 与 标 准, 能 开 展 基 础 性 的 专 利 数 据 分 析 加 工 和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分 析 和 利 用 实 践 工 作 经 验, 了 解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和 分 析 方 法, 开 展 基 础 性 专 利 信 息 综 合 运 用 ( 五 ) 能 够 按 照 委 托 人 要 求 就 专 利 保 护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意 见, 起 草 专 利 法 律 文 书, 完 成 专 利 许 可 转 让 的 谈 判 合 同 起 草 和 审 查, 完 成 专 利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完 成 专 利 复 审 无 效 行 政 诉 讼 第 十 四 条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通 过 专 利 工 作 的 全 程 介 入, 为 企 事 业 单 位 新 技 术 开 发 或 新 产 品 上 市 提 供 了 有 效 保 障 和 支 撑, 新 技 术 或 新 产 品 在 行 业 内 处 于 较 先 进 水 平 ( 二 ) 通 过 规 范 企 事 业 专 利 管 理 工 作, 使 本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专 利 管 理 更 加 有 效 ; 或 推 动 本 企 事 业 单 位 获 得 省 级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市 级 试 点 示 范 称 号 ; 或 推 动 本 企 事 业 单 位 积 极 参 与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或 高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 三 ) 承 担 并 完 成 市 级 专 利 专 题 研 究 项 目, 取 得 一 定 成 果 ; 或 所 提 措 施 和 建 议 纳 入 地 方 法 规 或 政 策 当 中 ( 四 ) 能 够 独 立 撰 写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撰 写 并 提 交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100 件 以 上, 授 权 率 45% 以 上 29

授 权 率 = 发 明 授 权 专 利 数 量 /( 发 明 申 请 专 利 数 量 - 在 审 专 利 数 量 )100%( 第 二 期 : 中 国 代 理 机 构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率 排 行 榜 ) ( 五 ) 能 够 熟 练 审 查 本 专 业 领 域 专 利 申 请 案, 准 确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意 见, 审 查 专 利 申 请 案 200 件 以 上 ( 六 ) 独 立 围 绕 单 一 产 品 或 技 术 的 生 产 研 发 开 展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撰 写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报 告 2 份 以 上, 对 产 品 或 技 术 研 发 产 生 积 极 效 果 ( 七 ) 参 与 处 理 专 利 复 审 无 效 或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20 件 以 上 ; 或 制 定 专 利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10 次 以 上 ; 或 完 成 专 利 许 可 转 让 的 谈 判 合 同 起 草 和 审 查 等 专 业 工 作 10 次 以 上 ( 八 ) 代 理 专 利 获 得 省 级 专 利 优 秀 奖 2 项 以 上 第 十 五 条 论 文 著 作 条 件 ( 一 ) 申 报 人 取 得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独 立 或 合 作 公 开 出 版 取 得 ISBN 统 一 书 号 的 本 专 业 学 术 专 著 1 部 ; 2. 在 本 专 业 或 相 似 专 业 正 规 的 学 术 期 刊 ( 具 有 CN 刊 号 及 ISSN 刊 号 )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论 文 1 篇 以 上 ; 3. 在 省 部 级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宣 读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在 市 级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宣 读 的 论 文 须 收 入 到 论 文 集 中 ); 4. 为 解 决 较 复 杂 的 本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而 撰 写 的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专 利 研 究 报 告 1 篇 以 上 30

5. 结 合 本 专 业 岗 位 实 践, 撰 写 有 一 定 实 践 指 导 意 义 的 企 事 业 专 利 发 展 规 划 或 战 略 布 局 企 事 业 专 利 管 理 章 程 或 操 作 规 程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报 告 专 利 审 查 研 究 报 告 专 利 撰 写 或 代 理 研 究 报 告 专 利 法 律 业 务 研 究 报 告 2 篇 以 上, 被 单 位 采 用 的 并 取 得 一 定 实 践 成 果 的 ( 二 )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革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价 的 若 干 意 见, 申 报 人 荣 获 1 项 广 东 专 利 优 秀 奖 ( 发 明 人 排 名 前 3) 或 荣 获 1 项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 排 名 前 3) 可 免 去 论 文 要 求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资 格 级 别 为 中 级, 名 称 为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第 十 七 条 申 报 人 资 历 的 时 效 为 取 得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位, 或 大 学 本 科 学 位 至 申 报 当 年 12 月 31 日 止 申 报 人 业 绩 材 料 的 时 效 为 取 得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资 格 或 相 近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位, 或 大 学 本 科 学 位 至 当 年 的 9 月 1 日 至 申 报 当 年 8 月 31 日 止 31

不 得 以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职 称 的 业 绩 申 报 本 资 格 如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了 另 一 系 列 的 职 称, 须 将 另 一 系 列 的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作 为 申 报 本 资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第 十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水 平 能 力 是 否 具 备 本 资 格 条 件 评 审 标 准 的 要 求, 应 由 政 府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设 置 的 本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定 第 十 九 条 本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受 理 范 围 降 低 本 资 格 的 申 报 条 件 和 评 审 标 准, 不 得 违 反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凡 违 反 的,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第 二 十 条 本 资 格 的 相 关 词 语 或 概 念 的 特 定 解 释 见 附 录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自 2016 年 月 日 起 试 行 实 施, 试 行 5 个 评 审 年 度 32

附 件 4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评 审 标 准 第 一 条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 以 下 简 称 本 专 业 ) 实 习 研 究 员 必 须 达 到 本 章 第 二 三 四 五 条 评 审 标 准 的 综 合 要 求 第 二 条 思 想 品 德 标 准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忠 于 职 守, 敬 业 爱 岗, 勇 于 开 拓,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和 职 业 道 德 第 三 条 知 识 水 平 标 准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必 须 基 本 掌 握 专 利 及 相 关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 了 解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初 步 了 解 国 际 规 则, 初 步 了 解 本 专 业 新 的 发 展 趋 势, 并 在 实 践 中 加 以 应 用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能 标 准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应 有 实 际 操 作 能 力, 具 有 基 本 的 专 业 能 力, 能 处 理 本 专 业 简 单 问 题 33

第 五 条 业 绩 成 果 标 准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应 按 时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所 承 担 专 业 工 作, 取 得 一 定 工 作 成 绩, 得 到 单 位 的 认 可 第 二 章 评 审 范 围 与 申 报 条 件 第 六 条 申 报 本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属 于 本 章 第 七 条 的 适 用 范 围, 提 交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可 供 评 委 会 考 核 评 价 的 符 合 本 章 第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条 要 求 的 申 报 条 件, 并 按 规 定 的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申 报 第 七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从 事 专 利 代 理 审 查 管 理 和 信 息 分 析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八 条 思 想 品 德 条 件 一 申 报 人 应 遵 纪 守 法, 道 德 高 尚, 学 风 严 谨, 能 胜 任 专 业 岗 位 工 作,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以 来,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二 申 报 人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以 来,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一 )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接 受 组 织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申 报 ( 二 ) 年 度 考 核 或 绩 效 考 核 基 本 称 职 ( 基 本 合 格 ) 及 以 下, 或 受 单 位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者, 该 考 核 年 度 不 计 算 自 理,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不 得 申 报 34

( 三 ) 受 行 政 处 分 者, 处 分 期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不 得 申 报 处 分 期 满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四 ) 已 定 性 为 技 术 责 任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该 年 度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五 ) 发 现 并 查 证 属 实 有 伪 造 身 份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六 ) 因 违 法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在 执 行 期 间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执 行 结 束 后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凡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不 实 材 料 或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的, 如 评 审 通 过, 取 消 其 评 审 结 果, 给 予 通 报,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 三 年 内 不 准 其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第 九 条 学 历 ( 学 位 ) 资 历 条 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位, 继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者 二 获 得 本 科 学 位, 继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1 年 三 获 得 大 学 专 科 学 位, 继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第 十 条 外 语 条 件 按 照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要 求 执 行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外 语 : 35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第 十 一 条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按 照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要 求 执 行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计 算 机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专 家 ;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家 ; 全 国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领 军 人 才 ; 全 国 专 利 信 息 师 资 人 才 第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申 报 人 应 按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广 东 36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第 十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以 来, 每 年 必 须 完 成 本 岗 位 所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任 务 第 十 四 条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申 报 人 能 根 据 岗 位 工 作 需 要, 按 时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本 专 业 辅 助 性 技 术 工 作 或 一 般 性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取 得 一 定 的 工 作 成 绩, 得 到 单 位 的 认 可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资 格 级 别 为 初 级, 名 称 为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业 实 习 研 究 员 第 十 六 条 申 报 人 资 历 的 时 效 为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位, 或 大 学 本 科 学 位, 或 专 科 学 位 至 申 报 当 年 12 月 31 日 止 申 报 人 业 绩 材 料 的 时 效 为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位, 或 大 学 本 科 学 位, 或 专 科 学 位 至 当 年 的 9 月 1 日 至 申 报 当 年 8 月 31 日 止 不 得 以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职 称 的 业 绩 申 报 本 资 格 如 同 时 或 不 同 37

时 申 报 了 另 一 系 列 的 职 称, 须 将 另 一 系 列 的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作 为 申 报 本 资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第 十 七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水 平 能 力 是 否 具 备 本 资 格 条 件 评 审 标 准 的 要 求, 应 由 政 府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设 置 的 本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定 第 十 八 条 本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受 理 范 围 降 低 本 资 格 的 申 报 条 件 和 评 审 标 准, 不 得 违 反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凡 违 反 的,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第 十 九 条 本 资 格 的 相 关 词 语 或 概 念 的 特 定 解 释 见 附 录 第 二 十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自 2016 年 月 日 起 试 行 实 施, 试 行 5 个 评 审 年 度 38

附 件 5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评 定 标 准 : 系 统 掌 握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熟 练 掌 握 本 专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了 解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发 展 状 况 和 趋 势 ;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具 备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分 析 知 识 产 权 贸 易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制 定 与 运 用 指 导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预 警 及 应 对 涉 外 纠 纷 等 知 识 产 权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在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 发 表 出 版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本 专 业 论 文 著 作 ; 有 指 导 本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和 学 习 的 能 力 ; 熟 练 运 用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获 取 信 息 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在 我 省 从 事 专 利 版 权 商 标 等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和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工 作 的 在 职 在 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二 条 思 想 政 治 职 业 道 德 条 件 申 报 人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法 规, 热 爱 知 识 产 权 事 业, 忠 于 职 守, 爱 岗 敬 业, 勇 于 开 拓,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39

任 现 职 期 间, 每 年 考 核 称 职 ( 合 格 ) 以 上 申 报 人 任 现 职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接 受 组 织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申 报 ( 二 ) 年 度 考 核 基 本 称 职 ( 基 本 合 格 ) 及 以 下, 或 受 单 位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者, 该 年 度 不 得 申 报 ( 三 )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或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该 年 度 不 计 算 资 历,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二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四 ) 发 现 并 经 查 证 属 实 有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五 ) 因 违 法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在 执 行 期 间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执 行 结 束 ( 含 刑 满 释 放 ) 后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第 三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申 报 人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1 年 以 上 ( 二 )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取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工 作 3 年 以 上 ( 三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以 上, 取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4 年 以 上 者 第 四 条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条 件 行 按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政 策 要 求 和 当 年 评 审 工 作 文 件 执 40

第 五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申 报 人 应 结 合 本 专 业 工 作 实 际, 积 极 参 加 本 专 业 领 域 各 项 继 续 教 育 课 程, 聘 期 内 须 完 成 必 修 课 30 课 时 以 上 的 继 续 教 育 或 提 交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和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相 关 培 训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六 条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要 求 申 报 人 须 在 取 得 中 级 职 称 后,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2 项 以 上 条 件 中 : ( 一 ) 完 成 本 单 位 或 委 托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检 索 申 报 和 全 程 知 识 产 权 跟 踪 服 务 ( 二 ) 完 成 对 重 大 项 目 有 指 导 作 用 的 知 识 产 权 情 报 收 集 整 理 汇 编, 提 出 知 识 产 权 预 警 报 告 或 制 定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规 划 ( 三 ) 参 与 国 家 地 方 或 行 业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政 策 的 制 定, 参 与 本 地 区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 四 ) 能 处 理 国 内 外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纠 纷 和 诉 讼 案 件, 经 验 丰 富 ( 五 ) 为 本 单 位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带 头 人, 能 组 织 和 主 持 本 专 业 课 题 和 相 关 项 目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绩 显 著 第 七 条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申 报 人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须 取 得 下 列 业 绩 成 果 之 一 : ( 一 ) 本 单 位 获 得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知 识 产 权 试 点 示 范 企 业 称 号, 或 获 得 广 东 省 著 名 商 标 等 省 级 荣 誉 称 号, 作 为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人 员,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 负 责 承 办 的 重 大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在 41

国 内 有 重 大 影 响 ( 二 ) 承 担 或 参 与 的 国 家 行 业 地 方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政 策 的 制 定 或 参 与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颁 布 实 施 ( 三 ) 完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有 突 出 成 绩, 受 到 地 市 级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表 彰 ( 四 ) 中 介 机 构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工 作, 有 重 大 影 响 ( 五 ) 撰 写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文 件 并 获 得 授 权 20 件 以 上 ; 负 责 20 件 以 上 的 版 权 贸 易 或 版 权 纠 纷 处 理 工 作 经 历 ; 负 责 20 件 以 上 的 商 标 异 议 争 议 诉 讼 等 案 件 工 作 经 历 第 八 条 论 文 著 作 条 件 申 报 人 任 现 职 期 间 撰 写 或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著 作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公 开 出 版 本 专 业 著 作 1 部 ( 主 要 编 著 者 ) ( 二 ) 在 专 业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或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的 本 专 业 论 文 2 篇 以 上 ( 三 ) 在 专 业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并 为 大 中 型 企 业 撰 写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规 划 或 论 证 报 告 1 篇 以 上 ( 四 ) 为 解 决 复 杂 的 本 专 业 问 题 而 撰 写 的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研 究 报 告 或 有 重 大 项 目 的 立 项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 论 证 ) 报 告 2 篇 以 上 第 九 条 凡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并 提 交 第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条 规 定 材 料 者, 可 申 报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并 按 42

规 定 程 序 送 评 否 则, 各 级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评 委 会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词 ( 语 ) 的 特 定 解 释 : ( 一 ) 凡 贯 有 以 上 的, 均 含 本 级 或 本 数 量 ( 二 ) 著 作 是 指 取 得 ISBN 统 一 书 号, 专 业 期 刊 必 须 有 CN(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 或 ISSN 刊 号 ( 国 际 统 一 刊 号 ) 的 刊 物 ( 三 ) 论 文 必 须 是 第 一 作 者, 著 作 ( 教 材 ) 必 须 是 主 编 副 主 编 或 负 责 撰 写 3 万 字 以 上 的 作 者 43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评 定 标 准 : 具 备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了 解 国 内 外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管 理 的 最 新 状 况 和 发 展 趋 势 ; 有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能 较 好 地 解 决 和 处 理 本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能 独 立 承 担 本 专 业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有 较 强 的 操 作 能 力 ; 熟 悉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流 程 ; 能 完 成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文 件 的 撰 写 ; 有 指 导 和 培 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能 力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在 我 省 从 事 专 利 版 权 商 标 等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和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工 作 的 在 职 在 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二 条 思 想 政 治 职 业 道 德 条 件 申 报 人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法 规, 热 爱 知 识 产 权 事 业, 忠 于 职 守, 爱 岗 敬 业, 勇 于 开 拓,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任 现 职 期 间, 每 年 考 核 称 职 ( 合 格 ) 以 上 申 报 人 任 现 职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接 受 组 织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申 报 ( 二 ) 年 度 考 核 基 本 称 职 ( 基 本 合 格 ) 及 以 下, 或 受 单 位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者, 该 年 度 不 得 申 报 ( 三 )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或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该 年 度 44

不 计 算 资 历,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二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四 ) 发 现 并 经 查 证 属 实 有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者,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五 ) 因 违 法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在 执 行 期 间 不 计 算 资 历 且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执 行 结 束 ( 含 刑 满 释 放 ) 后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第 三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申 报 人 必 须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才 可 以 申 报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 一 )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3 个 月 以 上 ( 二 )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相 关 3 年 以 上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前 后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工 作 4 年 以 上 ( 三 )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取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工 作 4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四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工 作 5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工 作 4 年 以 上 ( 五 ) 具 有 大 专 学 历,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工 作 8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工 作 满 5 年 以 上 第 四 条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条 件 行 按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政 策 要 求 和 当 年 评 审 工 作 文 件 执 45

第 五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申 报 人 应 结 合 本 专 业 工 作 实 际, 积 极 参 加 本 专 业 领 域 各 项 继 续 教 育 课 程, 任 期 内 须 完 成 必 修 课 30 课 时 以 上 的 继 续 教 育 或 提 交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和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相 关 培 训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六 条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申 报 人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项 以 上 : ( 一 ) 完 成 知 识 产 权 项 目 从 立 项 到 整 个 研 发 过 程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检 索 申 报 和 信 息 分 析 ( 二 ) 熟 悉 掌 握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利 用 保 护 等 制 度 和 流 程, 熟 悉 知 识 产 权 国 内 规 则, 并 了 解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规 则 ( 三 ) 掌 握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文 件 撰 写 技 巧, 熟 悉 申 报 流 程 ( 四 ) 处 理 过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维 护 权 利 人 相 关 权 益 第 七 条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申 报 人 在 任 现 职 期 间 须 取 得 下 列 业 绩 成 果 之 一 : ( 一 ) 本 单 位 获 市 级 或 以 上 知 识 产 权 试 点 示 范 企 业 称 号,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人 员,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 负 责 承 办 的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 二 ) 参 与 的 国 家 行 业 地 方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政 策 的 制 定 或 参 与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颁 布 实 施 ( 三 ) 完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有 比 较 突 出 成 绩, 受 到 有 关 主 46

管 部 门 的 表 彰 ( 四 ) 撰 写 并 提 交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10 件 以 上 ; 参 与 10 件 以 上 的 版 权 贸 易 和 处 理 版 权 纠 纷 工 作 经 历 ; 处 理 参 与 10 件 以 上 的 商 标 异 议 争 议 诉 讼 等 案 件 工 作 经 历 第 八 条 论 文 著 作 要 求 申 报 人 任 现 职 期 间, 撰 写 或 发 表 的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著 作 须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公 开 出 版 著 作 1 部 ( 主 要 编 著 者 ) ( 二 ) 在 专 业 期 刊 上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论 文 1 篇 以 上 ( 三 ) 结 合 本 专 业 岗 位 实 践, 撰 写 有 学 术 价 值 的 研 究 报 告 单 位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规 划 或 操 作 规 程 等 2 篇 以 上, 被 单 位 采 用, 并 取 得 成 果 的 ( 四 ) 为 解 决 较 复 杂 的 本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而 撰 写 的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研 究 报 告 或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 论 证 ) 报 告 1 篇 以 上 第 九 条 凡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提 交 第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条 规 定 材 料 者, 可 申 报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送 评 否 则, 各 级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评 委 会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词 ( 语 ) 的 特 定 解 释 : ( 一 ) 凡 贯 有 以 上 的, 均 含 本 级 或 本 数 量 ( 二 ) 著 作 是 指 取 得 ISBN 统 一 书 号, 专 业 期 刊 必 须 有 CN(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 或 ISSN 刊 号 ( 国 际 统 一 刊 号 ) 的 刊 物 47

( 三 ) 论 文 必 须 是 第 一 作 者, 著 作 ( 教 材 ) 必 须 是 主 编 副 主 编 或 负 责 撰 写 3 万 字 以 上 的 作 者 48

附 件 6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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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7 意 见 反 馈 表 填 表 单 位 : 文 件 名 条 款 修 改 意 见 理 由 注 : 请 各 单 位 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 ( 周 一 ) 前 将 本 意 见 反 馈 表 通 过 邮 件 发 送 至 广 东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协 会 联 系 人 : 苏 洁 兰 刘 凤 仪,020-98671972, 传 真 :020-37656181, 邮 箱 :gdippa@126.com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