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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改 革 与 开 放...1 一 完 善 民 航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体 系...1 二 调 整 民 航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体 制...3 三 推 进 对 外 开 放...4 第 二 部 分 法 制 建 设...5 第 三 部 分 安 全 监 管...6 一 全 面 加 强 安 全 监 管 工 作...6 二 飞 行 标 准 管 理...7 三 适 航 管 理...13 四 机 场 安 全 管 理...14 五 空 中 交 通 管 理...15 六 空 防 安 全...18 第 四 部 分 经 济 管 理...19 一 航 空 运 输 管 理...20 二 通 用 航 空 发 展...21 三 财 经 政 策...22 四 价 格 管 理...22 五 行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23 1

第 一 部 分 改 革 与 开 放 一 完 善 民 航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体 系 2010 年, 民 航 进 一 步 完 善 民 航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体 系, 加 强 监 管 能 力 建 设, 对 民 航 局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的 行 业 管 理 职 责 进 行 了 科 学 分 工 1 ; 同 时 结 合 各 地 区 民 航 发 展 的 实 际 与 行 业 管 理 的 需 要, 对 民 航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内 设 机 构 职 责 和 人 员 编 制 进 行 明 确 2 ( 一 )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设 置 20 个 职 能 机 构 3 个 党 群 工 作 机 构 和 1 个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机 构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有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北 京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北 京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3 ( 二 ) 民 航 东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民 航 东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设 置 19 个 职 能 机 构 3 个 党 群 工 作 机 构 和 1 个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机 构 民 航 东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有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辽 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辽 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吉 林 大 连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吉 林 大 连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黑 龙 江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黑 龙 江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4 ( 三 ) 民 航 华 东 地 区 管 理 局 1

民 航 华 东 地 区 管 理 局 设 置 19 个 职 能 机 构 3 个 党 群 工 作 机 构 和 1 个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机 构 民 航 华 东 地 区 管 理 局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有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上 海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上 海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厦 门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厦 门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为 加 强 青 岛 地 区 民 航 安 全 监 督 和 市 场 管 理, 在 青 岛 市 设 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华 东 地 区 管 理 局 青 岛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简 称 : 民 航 青 岛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5 ( 四 ) 民 航 中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民 航 中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设 置 19 个 职 能 机 构 3 个 党 群 工 作 机 构 和 1 个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机 构 民 航 中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有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广 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广 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西 海 南 深 圳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西 海 南 深 圳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为 加 强 桂 林 和 三 亚 地 区 的 民 航 安 全 监 督 和 市 场 管 理, 分 别 在 桂 林 市 和 三 亚 市 设 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中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桂 林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简 称 : 民 航 桂 林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中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三 亚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简 称 : 民 航 三 亚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6 ( 五 ) 民 航 西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民 航 西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设 置 19 个 职 能 机 构 3 个 党 群 工 作 机 构 和 1 个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机 构 民 航 西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2

有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四 川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四 川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重 庆 贵 州 云 南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重 庆 贵 州 云 南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7 ( 六 )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设 置 19 个 职 能 机 构 3 个 党 群 工 作 机 构 和 1 个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机 构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有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陕 西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陕 西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8 ( 七 ) 民 航 新 疆 地 区 管 理 局 民 航 新 疆 管 理 局 设 置 18 个 职 能 机 构 3 个 党 群 工 作 机 构 和 1 个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机 构 民 航 新 疆 地 区 管 理 局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有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乌 鲁 木 齐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民 航 乌 鲁 木 齐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 为 加 强 民 航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南 疆 地 区 的 民 航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在 阿 克 苏 市 设 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新 疆 管 理 局 南 疆 地 区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简 称 民 航 南 疆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负 责 对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南 疆 地 区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机 场 等 民 航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安 全 运 行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其 监 管 范 围 为 : 阿 克 苏 喀 什 和 田 库 车 库 尔 勒 且 末 等 地 区 二 调 整 民 航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体 制 根 据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所 属 实 业 3

单 位 机 构 编 制 调 整 的 批 复 的 有 关 规 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航 空 安 全 技 术 中 心 等 14 个 名 称 中 冠 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的 单 位 改 冠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国 民 航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更 名 为 中 国 民 航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9 为 适 应 民 航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发 挥 民 航 科 技 教 育 和 技 术 保 障 对 民 航 事 业 的 支 撑 作 用,2010 年 中 国 民 航 飞 行 校 验 中 心 民 航 第 二 研 究 所 广 州 民 航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的 管 理 关 系 调 整 为 民 航 局 直 属 管 理 10 将 中 国 民 航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中 心 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职 业 技 术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调 整 为 民 航 局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独 立 11 运 行, 以 进 一 步 适 应 加 强 民 航 行 业 人 才 工 作 的 需 要 三 推 进 对 外 开 放 2010 年 中 国 与 俄 罗 斯 重 新 签 署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截 止 2011 年 1 月 6 日, 中 国 已 与 113 个 国 家 ( 地 区 ) 签 署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其 中 1 个 协 定 已 经 失 效,13 个 协 定 为 草 签 协 定 临 时 实 施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内 地 与 香 港 澳 门 分 别 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 和 5 月 28 日 签 署 了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七 及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七 ( 以 下 简 称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七 ),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2010 年 6 月 29 日 海 协 会 与 台 湾 海 基 会 在 重 庆 签 署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框 架 协 议 ), 于 2010 年 9 月 12 日 正 式 生 效 根 据 框 架 协 议 文 本 的 规 定, 包 括 民 航 业 开 放 内 容 在 内 4

服 务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措 施 也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 在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七 和 框 架 协 议 的 服 务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中 都 纳 入 了 我 国 对 航 空 器 维 修 领 域 进 一 步 开 放 的 内 容, 分 别 允 许 香 港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独 资 或 拥 有 控 制 性 股 权 形 式, 在 内 地 经 营 航 空 器 维 修 和 保 养 业 务 12 允 许 台 湾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独 资 或 合 资 形 式 投 资 大 陆 航 空 器 维 修 领 域, 台 湾 服 务 提 供 者 必 须 为 法 人 或 多 个 台 湾 服 务 提 供 者 同 时 投 资 时 其 主 要 13 投 资 者 必 须 为 法 人 为 保 证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七 和 框 架 协 议 的 顺 利 实 施, 民 航 局 商 务 部 和 国 家 发 改 委 联 合 发 布 了 < 外 商 投 资 民 用 航 空 业 规 定 > 的 补 充 规 定 ( 四 ) 和 < 外 商 投 资 民 用 航 空 业 规 定 > 的 补 充 规 定 ( 五 ) 第 二 部 分 法 制 建 设 2010 年 民 航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规 章 修 订 及 完 善 工 作, 共 修 订 发 布 了 12 部 规 章 : 修 订 的 规 章 是 : 大 型 飞 机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5 号,2010 年 3 月 10 日 起 施 行 );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3 号,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签 派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7 号,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规 则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5 号,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民 用 航 空 电 信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0 号,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 中 国 民 用 5

航 空 局 令 第 202 号,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9 号,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民 用 航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01 号,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制 定 发 布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应 急 管 理 规 定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6 号,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民 用 航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运 行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4 号,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 外 商 投 资 民 用 航 空 业 规 定 > 的 补 充 规 定 ( 四 )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商 务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第 205 号,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和 < 外 商 投 资 民 用 航 空 业 规 定 > 的 补 充 规 定 ( 五 )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商 务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205 号,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三 部 分 安 全 监 管 2010 年 中 国 民 航 运 输 生 产 迈 上 新 台 阶, 航 空 安 全 形 势 基 本 平 稳 全 行 业 没 有 发 生 空 防 安 全 事 故 重 大 航 空 地 面 事 故 和 特 大 航 空 器 维 修 事 故, 严 重 事 故 征 候 万 时 率 为 0.033, 比 2009 年 降 低 5.7% 8 月 份 发 生 8.24 特 大 航 空 运 输 事 故, 民 航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领 导 的 重 要 批 示 精 神,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立 即 开 展 安 全 大 检 查, 查 找 和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通 过 全 行 业 共 同 努 力, 航 空 安 全 态 势 回 归 平 稳 一 全 面 加 强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民 航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14 确 定 了 民 航 应 急 工 作 的 职 6

责 是 防 范 突 发 事 件 对 民 用 航 空 活 动 的 威 胁 与 危 害, 防 止 民 用 航 空 活 动 发 生 引 发 突 发 事 件, 控 制 减 轻 和 消 除 其 危 害, 协 助 和 配 合 国 家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明 确 了 民 航 应 急 工 作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组 织 机 构 ; 对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预 测 与 预 警 应 急 处 置 善 后 处 理 四 个 阶 段 的 工 作 进 行 了 规 范 ;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设 定 了 法 律 责 任 加 强 对 民 航 安 全 信 息 的 管 理 为 收 集 民 航 不 安 全 事 件 的 信 息, 掌 握 中 国 民 航 运 行 安 全 总 体 趋 势, 系 统 分 析 事 件 发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发 布 预 警,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预 防 事 故 和 事 故 症 候 的 15 发 生,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民 用 航 空 其 他 不 安 全 事 件 样 例 及 外 航 不 安 全 事 16 件 信 息 报 告 程 序 的 咨 询 通 告, 为 各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上 报 不 安 全 信 息 提 供 指 导 二 飞 行 标 准 管 理 进 一 步 修 订 大 型 飞 机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2010 年, 民 航 局 对 大 型 飞 机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进 行 了 第 四 次 修 订 工 作, 对 我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实 施 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运 行 活 动 进 行 了 规 范, 明 确 了 大 型 飞 机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的 标 准 和 管 理 程 序, 明 确 运 行 所 使 用 的 航 空 器 及 其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满 足 的 要 求, 规 范 了 航 空 器 维 修 程 序, 规 定 了 机 组 成 员 和 其 他 航 空 人 员 的 条 件 休 息 时 间 值 勤 时 间 飞 行 时 间 以 及 训 练 大 纲 等 要 求, 对 延 程 运 行 与 极 地 运 行 运 行 中 的 记 录 和 报 告 程 序 应 7

急 医 疗 设 备 和 相 应 训 练 民 航 行 政 机 关 监 管 职 责 等 内 容 也 进 行 了 规 范, 另 外, 还 对 违 反 本 规 则 的 行 为 设 定 了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7 修 改 航 空 器 年 度 适 航 性 检 查 合 格 后 的 批 准 方 式, 以 运 行 规 范 D0003 节 航 空 器 清 单 的 签 署 来 取 代 原 来 的 适 航 证 背 面 签 署, 该 规 定 自 2010 年 12 月 10 起 生 效 18 基 本 完 成 航 空 运 营 人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和 补 充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工 作 根 据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国 实 际 情 况, 民 航 局 继 续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和 补 充 审 定 工 作, 截 至 2010 年 底, 除 河 南 航 空 因 暂 停 运 行 申 请 推 迟 SMS 补 充 审 定 外, 我 国 其 它 航 空 运 营 人 均 已 完 成 SMS 建 设 和 补 充 审 定 工 作, 并 颁 发 了 运 行 规 范 航 空 运 营 人 通 过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设, 基 本 实 现 了 自 我 监 督 自 我 审 核 自 我 约 束 和 自 我 完 善, 尤 其 运 用 风 险 管 理 原 理, 实 现 了 闭 环 管 理, 进 而 实 现 安 全 关 口 前 移, 提 高 自 身 安 全 水 平 为 在 无 雷 达 区 使 用 1090 兆 赫 扩 展 电 文 ADS-B( 广 播 式 自 动 相 关 监 视 ) 运 行 提 供 适 航 和 运 行 批 准 指 南 ADS-B 是 一 种 利 用 空 地 空 空 数 据 通 信 完 成 交 通 监 视 和 飞 行 信 息 传 递 的 一 种 监 视 技 术,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将 其 确 定 为 未 来 监 视 技 术 得 主 要 发 展 方 向 为 给 制 造 人 或 改 装 单 位 等 提 供 指 导,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与 航 空 器 适 航 审 定 司 联 合 发 布 在 无 雷 达 区 使 用 1090 兆 赫 扩 展 电 文 广 播 式 自 动 相 关 监 视 的 适 航 和 运 19 行 批 准 提 供 指 南, 从 管 制 服 务 机 载 设 备 适 航 审 定 操 作 程 序 人 员 培 训 运 行 批 准 等 方 面 提 供 指 导 此 外 还 对 空 管 运 行 环 境 在 无 雷 达 区 应 用 ADS-B 的 机 载 安 全 性 和 性 能 要 求 无 雷 达 区 ADS-B 空 地 互 8

操 作 性 要 求 位 置 质 量 指 标 编 码 指 南 相 关 术 语 缩 写 方 面 提 供 指 导 意 见 加 强 对 航 空 器 维 修 工 作 的 管 理 2010 年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关 于 航 空 器 航 线 维 修 的 咨 询 通 告, 为 国 内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维 修 单 位 申 请 对 本 身 执 管 的 航 空 器 在 除 主 基 地 以 外 的 航 站 实 施 航 线 维 修, 以 及 国 内 独 立 航 线 维 修 单 位 及 国 外 / 地 区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维 修 单 位 申 请 取 得 CCAR-145 航 线 维 修 许 可 时 如 何 满 足 CCAR-145 部 法 规 要 求, 从 申 请 资 料 的 准 备 责 任 与 权 利 人 员 与 工 具 配 备 质 量 系 统 培 训 系 统 维 修 管 理 与 协 20 议 以 及 航 线 维 修 批 准 方 面 提 供 了 详 细 指 导 同 时 还 发 布 了 关 于 通 用 21 航 空 维 修 管 理 的 通 知, 对 通 航 飞 机 航 材 合 格 证 及 送 修 工 作 通 航 飞 机 在 作 业 地 点 实 施 定 检 工 作 等 事 项 做 出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航 线 维 修 人 员 及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22 质 和 数 量, 民 航 还 制 定 了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维 修 系 统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对 运 营 人 维 修 系 统 配 备 满 足 一 定 资 质 和 数 量 要 求 的 工 程 技 术 维 修 计 划 和 控 制 质 量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和 航 线 维 修 人 员 做 出 规 定 23 推 进 维 修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SMS) 的 建 设 为 保 证 各 维 修 单 位 运 用 系 统 方 法 管 理 安 全, 落 实 有 关 维 修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相 关 规 定, 推 动 维 修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2010 年 民 航 局 制 定 发 布 了 实 施 安 全 管 理 的 时 间 安 排 培 训 计 划, 对 选 择 试 点 单 位 体 现 建 设 过 程 补 充 审 定 的 形 式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维 修 单 位 SMS 建 设 在 内 等 提 出 要 求 24 提 供 在 终 端 区 和 近 进 中 实 施 RNP 的 运 行 指 南 作 为 基 于 性 9

能 的 导 航 (PBN)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指 南 对 在 实 施 RNP-1 进 离 场 和 RNP APCH 进 近 过 程 中 可 能 使 用 到 的 术 语 进 行 定 义, 介 绍 了 RNP 程 序 的 背 景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及 程 序 特 点 ; 规 定 了 机 载 设 备 在 系 统 性 能 和 功 能 上 的 要 求 以 及 可 接 受 的 机 载 设 备 符 合 性 方 法 ; 提 供 RNP 运 行 程 序 培 训 要 求 及 运 行 批 准 指 导 进 一 步 规 范 飞 行 签 派 员 执 照 管 理 工 作 25 对 我 国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签 派 员 执 照 和 飞 行 签 派 员 训 练 机 构 资 格 证 管 理 进 行 了 规 范, 明 确 了 飞 行 签 派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条 件 审 批 程 序 和 管 理 要 求, 并 对 飞 行 签 派 员 训 练 机 构 资 格 申 请 条 件 审 批 程 序 做 了 规 定, 另 外 还 对 违 反 本 规 则 的 行 为 设 定 了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6 制 定 客 舱 乘 务 员 服 务 机 型 数 量 评 审 指 南 明 确 基 本 型 飞 机 候 选 飞 机 衍 生 型 / 改 型 差 异 等 级 及 客 舱 乘 务 员 转 机 型 训 练 的 含 义 ; 提 供 了 评 估 飞 机 机 型 种 类 批 准 增 加 客 舱 乘 务 员 服 务 机 型 数 量 的 方 法 和 流 程 ; 制 定 包 括 申 请 评 估 和 批 准 审 查 和 批 复 在 内 工 作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关 要 求 同 时 还 提 供 了 飞 机 机 型 差 异 表 以 供 各 相 关 单 位 参 考 27 制 定 航 空 承 运 人 增 强 型 气 象 情 报 系 统 运 行 批 准 指 南 增 强 型 气 象 情 报 系 统 是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航 空 公 司 运 行 控 制 中 心 必 备 的 系 统, 它 对 提 高 运 行 控 制 能 力, 保 证 日 常 以 及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飞 行 安 全 非 常 重 要 为 帮 助 航 空 承 运 人 建 立 增 强 型 气 象 情 报 系 统 并 获 得 运 行 批 准, 指 导 局 方 监 察 员 对 航 空 承 运 人 的 增 强 型 气 象 情 报 系 统 进 行 评 估 和 审 查, 民 航 局 制 定 相 关 指 南, 从 各 级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分 工 增 强 型 气 象 情 报 系 统 气 象 情 报 来 源 航 空 气 象 情 报 种 类 等 相 关 基 础 内 容 出 发, 对 航 空 10

气 象 人 员 的 资 格 审 查 和 训 练 气 象 情 报 系 统 及 增 强 型 气 象 情 报 系 统 的 功 能 和 要 求 增 强 型 气 象 情 报 系 统 的 批 准 程 序 气 象 服 务 公 司 的 认 可 或 批 准 做 出 相 关 规 定 同 时 还 提 供 了 气 象 情 报 员 培 训 大 纲 供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参 考 使 用 加 强 对 民 航 专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为 缓 解 我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成 熟 飞 机 驾 驶 员 短 缺 现 状,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聘 用 60 周 岁 以 上 驾 驶 员 试 点 范 28 围 扩 大 至 全 部 121 部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为 严 格 规 范 航 空 公 司 及 飞 行 学 校 的 飞 行 员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促 进 飞 29 行 员 队 伍 的 健 康 发 展, 民 航 局 发 布 相 关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航 空 公 司 和 飞 行 学 校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飞 行 员 资 质 管 理 体 系, 设 立 准 入 门 槛 和 淘 汰 机 制, 确 保 引 进 飞 行 员 的 资 质 符 合 要 求 不 带 隐 患, 确 保 飞 行 员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手 册 及 各 项 规 定 ; 飞 行 学 校 应 完 善 训 练 体 系, 提 高 训 练 质 量, 特 别 要 加 强 管 理 面 向 航 空 公 司 培 训 的 飞 行 学 生 ; 航 空 公 司 应 依 据 规 章 制 定 并 不 断 完 善 运 行 手 册 训 练 大 纲 ; 实 施 定 期 技 术 普 查 和 统 计 分 析 ; 杜 绝 不 合 格 副 驾 驶 担 任 机 组 成 员 ; 严 把 升 级 和 转 机 型 训 练 人 员 引 进 及 招 飞 和 学 飞 关 口 ; 加 强 飞 行 员 诚 信 教 育 ; 飞 行 学 校 应 在 面 向 航 空 公 司 的 培 训 课 程 中 设 定 淘 汰 标 准 明 确 了 拟 进 入 副 驾 驶 训 练 人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和 相 应 的 训 练 课 程 的 具 体 要 求 30, 包 括 至 少 有 230 小 时 飞 行 训 练 时 间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 飞 机 ) 整 体 课 程, 以 及 高 性 能 多 发 飞 机 训 练 课 程 规 定 了 副 驾 驶 训 练 的 进 入 条 件, 提 出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 飞 机 ) 及 高 性 能 多 发 飞 机 训 练 课 程 的 整 体 要 求 重 申 了 申 请 人 在 参 加 课 程 以 前 必 须 向 局 方 注 册 备 案, 以 11

及 转 学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达 到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关 于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英 语 熟 练 程 度 的 要 求, 提 高 我 国 飞 行 人 员 和 管 制 人 员 的 英 语 通 话 水 平,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决 定 在 上 海 虹 桥 机 场 上 海 浦 东 机 场 广 州 白 云 机 场 逐 步 推 行 英 语 无 线 电 通 话 31 为 局 方 监 察 员 对 电 子 飞 行 包 (EFB) 的 运 行 批 准 提 供 指 导 和 32 指 南 我 国 的 EFB 应 用 目 前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为 帮 助 监 察 员 开 展 EFB 的 运 行 审 定 工 作, 民 航 局 制 定 相 关 指 导 文 件, 对 EFB 硬 件 及 软 件 进 行 描 述 和 规 范 ; 制 定 运 行 适 用 性 要 求 ; 规 范 EFB 工 作 程 序 适 航 要 求 批 准 程 序, 以 明 确 工 作 流 程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工 作 单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民 用 航 空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体 检 检 查 鉴 定 的 管 理 工 作 经 卫 生 部 核 准, 同 意 民 航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体 检 鉴 定 保 留 乙 肝 项 目 33 检 测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或 驾 驶 员 的 体 检 鉴 定 按 照 民 航 局 规 章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医 学 标 准 和 体 检 合 格 证 管 理 规 则 (CCAR-67 部 ) 相 关 医 学 标 准 实 施, 不 再 适 用 民 用 航 空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体 格 检 查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 民 航 发 2007 37 号 ); 飞 行 专 业 院 校 ( 包 括 教 育 部 门 批 准 的 飞 行 学 校 和 CCAR-141 部 驾 驶 员 学 校 ) 在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时, 除 培 养 或 训 练 以 CCAR-121 部 135 部 运 行 为 目 的 的 驾 驶 员 外, 应 当 按 照 CCAR-67 部 有 关 医 学 标 准 实 施 体 检 鉴 定, 不 再 适 用 民 航 发 2007 37 号 文 件 和 飞 行 学 生 飞 行 驾 驶 员 训 练 体 检 鉴 定 和 颁 发 体 检 合 格 证 管 理 规 定 (MD-FS-2008-09) 相 关 规 定 ;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办 理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招 收 的 飞 行 学 生 或 驾 驶 员 体 检 合 格 证 时, 应 当 在 航 空 人 员 12

体 检 合 格 证 限 制 栏 中 签 注 仅 限 参 加 CCAR-91 部 运 行 字 样 ;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招 收 的 飞 行 学 生 或 驾 驶 员, 如 需 参 与 CCAR-121 部 135 部 运 行 时, 必 须 按 照 民 航 发 2007 37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实 施 补 充 体 检 鉴 定 34 三 适 航 管 理 2010 年, 民 航 局 进 一 步 规 范 对 民 用 航 空 器 及 其 相 关 产 品 的 适 航 检 查, 完 善 适 航 管 理 程 序,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适 航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民 用 航 空 材 料 零 部 件 和 机 载 设 备 技 术 标 准 的 管 理 明 确 航 空 器 航 行 灯 35 防 撞 灯 系 统 36 航 空 器 内 外 部 标 记 和 标 牌 37 飞 机 厨 房 手 推 车 物 品 箱 及 相 关 组 件 的 最 低 设 计 和 性 能 38 航 空 39 地 毯 在 适 用 性 标 记 材 料 要 求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规 定 了 基 于 1090 兆 赫 扩 展 电 文 的 广 播 式 自 动 相 关 监 视 (ADS-B) 和 广 播 式 交 通 情 报 服 务 (TIS-B) 设 备 为 获 得 批 准 和 使 用 适 用 的 CTSO 标 记 进 行 标 识 所 必 需 满 40 足 的 最 低 性 能 标 准 ; 并 为 在 无 雷 达 区 使 用 1090 兆 赫 扩 展 电 文 广 播 式 自 动 相 关 监 视 的 适 航 和 运 行 批 准 提 供 适 航 批 准 指 南 41 42 公 布 已 获 批 准 的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目 录 ; 规 范 民 用 航 空 器 43 及 航 空 发 动 机 型 号 书 写 指 南, 发 布 已 注 册 航 空 器 及 发 动 机 型 号 航 空 器 注 册 发 动 机 装 机 型 号 与 审 定 (VTC) 情 况 已 审 定 颁 发 (VTC) 未 注 册 航 空 器 已 审 定 (VTC) 发 动 机 已 审 定 (VTC) 螺 旋 桨 的 资 料 对 适 航 管 理 程 序 进 行 了 全 面 修 订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适 航 规 13

章 和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制 定 和 修 订 程 序 44 ; 发 布 与 适 航 司 职 责 相 关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程 序 45, 加 强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管 理 ; 制 定 生 产 批 准 和 监 督 程 序 46, 对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预 评 审 受 理 审 查 和 颁 发 及 生 产 批 准 书 持 有 人 的 证 件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明 确 旅 客 和 机 组 携 带 危 险 品 的 航 空 运 输 规 范 47 ; 发 布 民 用 航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语 音 通 信 交 换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48 ; 制 定 民 航 电 子 政 务 IP 地 址 规 划 和 域 名 命 名 规 则 49 ; 对 运 输 文 件 和 电 报 中 使 用 的 装 载 信 息 代 码 中 的 危 险 品 及 其 它 需 特 殊 照 料 的 装 载 物 信 息 代 码 进 行 规 范 50 ; 进 一 步 完 善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维 修 机 坞 51 52 民 用 航 空 器 地 面 试 车 以 及 维 修 人 为 因 素 方 案 指 南 53 54 制 定 民 用 航 空 器 监 造 工 作 要 求 规 范 建 造 工 作 管 理 程 序, 明 确 监 造 代 表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内 容, 为 运 行 人 所 实 施 的 航 空 器 监 造 检 查 工 作 提 供 相 应 的 指 导 55 明 确 ARJ21-700 型 飞 机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的 有 关 要 求 确 定 审 查 代 表 直 接 介 入 和 使 用 委 任 代 表 的 工 作 范 围 工 程 验 证 试 验 的 审 查 工 作 内 容 以 及 制 定 制 造 符 合 性 检 查 计 划 四 机 场 安 全 管 理 56 完 善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运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程 序 为 加 强 对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的 运 行 监 管, 机 场 司 制 定 了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的 规 定, 规 定 了 在 飞 行 区 内 发 生 民 用 航 空 器 事 故 民 用 航 空 器 事 故 症 14

候 以 及 其 他 不 安 全 事 件 的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信 息 管 理 流 程 和 各 级 监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并 对 快 报 月 报 两 种 报 告 形 式 的 格 式 内 容 及 上 报 程 序 做 出 规 定 规 范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场 地 维 护 工 作 57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飞 行 区 场 地 维 护 的 技 术 水 平, 规 范 场 地 维 护 工 作, 民 航 局 于 2010 年 编 制 了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场 地 维 护 技 术 指 南, 规 定 了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场 地 维 护 的 技 术 标 准, 提 供 了 各 项 维 护 工 作 的 推 荐 方 法 和 操 作 细 则 该 指 南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飞 行 区 场 地 日 常 维 护 与 管 理 要 求 道 面 病 害 处 治 对 策 与 修 复 管 理 要 求 道 面 修 复 材 料 与 机 具 水 泥 混 凝 土 道 面 常 用 修 复 方 法 沥 青 混 凝 土 道 面 常 用 修 复 方 法 道 面 维 护 新 技 术 等 六 个 方 面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用 机 场 鸟 害 防 范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民 用 机 场 常 见 58 鸟 类 防 范 指 南, 帮 助 各 机 场 了 解 各 种 常 见 鸟 类 特 点, 分 析 鸟 类 威 胁 飞 行 安 全 的 关 键 因 素, 进 而 采 取 针 对 性 防 范 措 施 提 供 指 导 为 统 一 规 范 民 用 机 场 鸟 害 防 范 工 作 的 评 估 方 法, 为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自 主 开 展 鸟 害 防 范 工 作 评 估 或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开 展 评 估 工 作 提 供 规 范 59 指 导, 民 航 局 于 2010 年 制 定 民 用 机 场 鸟 害 防 范 工 作 评 估 手 册, 明 确 评 估 程 序 及 各 阶 段 工 作 重 点, 并 提 供 了 鸟 害 防 范 评 估 检 查 单, 评 估 报 告 样 例 以 供 有 关 单 位 参 考 五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制 定 民 航 空 管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为 规 范 对 民 航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运 行 单 位 的 安 全 监 督 和 管 理, 降 低 空 中 交 通 安 全 风 险, 提 高 空 中 交 15

通 运 行 安 全 水 平, 保 障 飞 行 安 全, 民 航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运 行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60, 确 认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管 理 方 针, 明 确 了 各 级 空 管 运 行 单 位 的 职 责 管 理 规 则 共 分 为 九 个 章 节, 内 容 涵 盖 机 构 及 人 员 配 置 民 航 空 管 安 全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民 航 空 管 不 安 全 事 件 的 报 告 调 查 和 处 理 程 序 安 全 教 育 及 培 训 工 作 安 全 信 息 和 文 档 的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法 律 责 任 等 61 修 订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规 则 2010 年 修 订 的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规 则, 明 确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服 务 的 任 务 是 收 集 整 理 编 辑 民 用 航 空 资 料,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有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以 及 根 据 我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区 域 内 的 航 空 情 报 产 品 强 调 了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人 员 资 质 和 培 训 要 求, 规 范 了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原 始 资 料 提 供 与 收 集 程 序, 界 定 了 航 空 情 报 服 务 产 品 以 及 航 行 通 告 的 范 围 和 制 作 发 布 要 求, 规 定 了 飞 行 前 和 飞 行 后 航 空 情 报 服 务 内 容 及 程 序 要 求, 提 出 了 航 空 情 报 自 动 化 管 理 系 统 管 理 要 求, 并 对 违 反 本 规 则 的 行 为 设 定 了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航 空 管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2010 年 民 航 局 制 定 62 63 64 65 发 布 了 民 航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电 信 人 员 情 报 员 气 象 人 员 等 空 管 专 业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对 执 照 申 请 与 颁 发 程 序,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经 历, 执 照 管 理, 法 律 责 任 等 做 了 规 定 进 一 步 完 善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民 航 66 对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了 修 订, 保 证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符 合 探 测 要 求, 确 保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信 息 具 有 代 表 性 准 16

确 性 和 比 较 性 修 订 后 的 管 理 办 法, 调 整 了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许 可 管 理 主 体, 规 范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选 择 条 件, 明 确 了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申 请 和 审 批 程 序, 并 规 定 了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的 保 护 措 施,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设 定 了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规 范 实 时 飞 行 流 量 管 理 工 作 为 更 好 地 指 导 流 量 管 理 工 作, 增 加 飞 行 流 量, 降 低 飞 行 流 量 控 制 对 航 班 正 常 造 成 的 影 响, 民 航 局 于 2010 年 制 定 了 中 国 民 航 实 时 飞 行 流 量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明 确 实 时 流 量 管 理 的 主 要 单 位 及 其 职 责 范 围, 制 定 实 时 流 量 管 理 的 标 准 及 工 作 程 序, 重 申 了 管 制 单 位 应 当 对 每 日 的 流 量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并 上 报 有 关 67 部 门 的 职 责 制 定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空 管 安 全 运 行 指 导 意 见 2010 年, 民 航 局 制 定 发 布 了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空 管 安 全 运 行 指 导 意 见, 对 空 管 运 行 单 位 的 组 织 管 理 空 管 安 全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空 管 运 行 单 位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空 管 设 施 设 备 的 运 行 条 件 和 状 况 空 管 运 行 制 度 等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规 定 68, 以 达 到 明 确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的 空 管 运 行 及 人 员 设 备 配 置 要 求, 规 范 控 管 运 行,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管 理 和 运 行 效 率, 保 障 运 输 机 场 空 管 运 行 安 全 的 目 的 进 一 步 加 强 机 场 容 量 管 理 工 作 69 2010 年 制 定 的 机 场 容 量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对 机 场 容 量 评 估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术 语 进 行 定 义, 明 确 机 场 容 量 评 估 及 管 理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民 航 局 及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职 责 要 求, 规 定 了 机 场 容 量 评 估 程 序 及 基 本 要 求 各 级 机 关 的 监 管 责 任 等 17

六 空 防 安 全 制 定 民 航 空 防 安 全 威 胁 分 级 预 警 响 应 规 定 70 为 完 善 空 防 安 全 威 胁 分 级 预 警 响 应 机 制, 提 高 评 估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和 应 对 措 施 的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民 航 局 于 2010 年 3 月 重 新 调 整 发 布 民 航 空 防 安 全 威 胁 分 级 预 警 响 应 规 定, 将 空 防 安 全 威 胁 等 级 评 估 技 术 和 方 法 进 一 步 宏 观 化 合 理 化, 提 高 了 等 级 评 估 的 操 作 性, 并 重 点 对 原 空 防 安 全 威 胁 响 应 措 施 进 行 了 调 整 和 加 强, 全 面 提 高 了 响 应 措 施 的 安 全 效 率 和 严 密 程 度 加 强 民 用 机 场 公 共 区 域 治 安 秩 序 管 理 民 航 局 于 2010 年 对 民 用 机 场 公 共 区 域 治 安 防 控 规 定 进 行 修 订 71, 重 申 了 民 用 机 场 公 共 区 域 的 范 围, 进 一 步 明 确 治 安 防 控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工 作 原 则 及 各 级 管 理 机 关 的 职 责 ; 提 出 重 点 部 位 的 防 控 工 作 要 求, 指 出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及 公 安 机 关 的 工 作 内 容 及 重 点 同 时 还 制 定 了 民 用 机 场 公 安 机 关 治 72 安 防 控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及 民 用 机 场 公 安 机 关 治 安 防 控 考 核 办 法 73 74 制 定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机 场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通 道 口 检 查 规 范 根 据 机 场 年 旅 客 吞 吐 量, 将 机 场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等 级 划 分 为 四 类, 明 确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内 容, 对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通 道 口 区 域 设 置 和 设 备 配 备 提 出 要 求, 并 规 范 通 道 口 检 查 人 员 岗 位 设 定 通 道 口 通 行 管 制 通 道 口 安 全 检 查 行 为 同 时 还 提 供 了 通 道 口 检 查 区 域 设 置 示 意 图 以 供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参 考 完 成 航 空 安 保 管 理 体 系 (SeMS)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按 照 民 航 局 整 体 部 署 要 求, 各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应 于 2012 年 之 18

前 建 设 完 成 一 个 符 合 要 求 的 SeMS,2015 年 之 前 民 航 局 将 通 过 审 计 验 收 2010 年 以 北 京 首 都 国 际 机 场 上 海 浦 东 国 际 机 场 长 沙 黄 花 国 际 机 场 西 安 咸 阳 国 际 机 场 云 南 迪 庆 机 场 春 秋 航 空 公 司 等 为 代 表 的 SeMS 试 点 单 位, 在 民 航 局 支 持 指 导 下 相 继 制 定 符 合 自 身 实 际 的 SeMS 手 册, 开 展 以 目 标 管 理 体 系 组 织 保 障 体 系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为 核 心 要 素 的 SeMS 建 设, 逐 步 实 现 安 保 管 理 模 式 从 事 后 到 事 前, 从 开 环 到 闭 环, 从 个 人 到 组 织, 从 局 部 到 系 统 的 科 学 转 化 在 提 高 自 身 安 保 管 理 水 平 的 同 时, 也 借 助 经 验 交 流 观 摩 学 习 等 渠 道 方 式, 有 力 促 进 SeMS 建 设 的 全 面 推 广 推 进 情 报 信 息 化 建 设 以 情 报 为 先 导, 对 前 瞻 性 研 究 对 策 部 署 措 施 起 到 了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民 航 局 坚 持 定 期 形 势 分 析 研 判 制 度, 不 断 审 视 分 析 评 估 国 内 外 安 全 形 势, 部 署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同 时, 充 分 利 用 民 航 安 全 保 卫 指 挥 调 度 系 统 信 息 化 成 果, 通 过 准 确 的 航 班 信 息 与 旅 客 信 息 查 询 比 对, 及 时 预 警 在 逃 涉 毒 及 列 管 的 违 法 犯 罪 人 员 2010 年 全 年, 自 动 产 生 订 票 预 警 2.43 万 次, 离 港 预 警 2.4 万 次, 安 检 预 警 2936 次, 利 用 系 统 预 警 抓 捕 在 逃 人 员 437 名 控 制 涉 毒 人 员 307 名 第 四 部 分 经 济 管 理 2010 年 民 航 运 输 总 周 转 量 旅 客 运 输 量 和 货 邮 运 输 量 分 别 达 到 536 亿 吨 公 里 2.67 亿 人 和 557 万 吨, 分 别 比 2009 年 增 长 25.6% 15.8% 和 25.1% 运 输 总 周 转 量 货 邮 运 输 量 首 次 突 破 500 亿 吨 公 里 19

和 500 万 吨 大 关 通 用 航 空 保 持 较 快 增 长, 全 行 业 完 成 通 用 航 空 作 业 飞 行 13.6 万 小 时, 比 去 年 增 长 9.6% 1 全 行 业 利 润 总 额 434 亿 元, 经 济 效 益 创 历 史 最 高 水 平 一 航 空 运 输 管 理 推 动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及 航 空 货 运 发 展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民 航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发 展,2010 年 民 航 局 发 布 指 导 意 见, 提 出 了 包 括 完 善 国 际 航 权 分 配 原 则 与 使 用 机 制 扶 持 特 殊 远 程 国 际 航 线 推 进 航 权 开 放 试 点 建 立 健 全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市 场 监 管 体 系 等 相 关 配 套 和 鼓 励 措 施 75 同 时, 在 鼓 励 航 空 货 运 发 展 方 面, 民 航 局 出 台 相 关 促 进 政 策 76, 进 一 步 完 善 航 空 货 运 市 场 准 入, 鼓 励 设 立 全 货 运 航 空 公 司 开 辟 国 际 航 空 货 运 航 线 放 宽 航 空 公 司 购 租 货 机 管 理 ; 协 调 海 关 部 门, 并 加 强 与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配 合 协 调, 为 航 空 货 运 的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 加 强 航 空 货 运 信 息 化 建 设, 鼓 励 并 支 持 航 空 公 司 实 施 电 子 货 运 计 划 ; 积 极 渐 进 有 序 有 保 障 地 开 放 国 际 航 空 货 运 市 场 ; 合 理 分 配 国 际 货 运 航 权, 加 强 国 际 货 运 航 权 管 理 ; 对 航 空 公 司 开 辟 有 关 货 运 航 线 予 以 支 持 ; 改 善 货 运 航 班 夜 间 服 务 ; 加 强 航 空 货 运 市 场 监 管 ; 鼓 励 货 运 航 空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和 业 务 合 作 ; 提 升 航 空 货 运 安 保 水 平 完 善 航 班 时 刻 管 理 2010 年 民 航 局 对 航 班 时 刻 管 理 办 法 进 77 行 修 订, 明 确 民 航 局 空 管 局 及 民 航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航 班 时 刻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明 确 航 班 时 刻 协 调 分 配 的 原 则 ; 确 定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外 航 申 请 航 班 时 刻 时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及 填 写 规 范 ; 确 立 换 季 航 班 时 刻 1 运 输 生 产 数 据 为 快 报 数 据 20

日 常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航 班 时 刻 特 殊 航 班 时 刻 的 协 调 分 配 管 理 办 法 ; 加 强 对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与 管 理 的 监 督 进 一 步 改 革 国 内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和 航 班 管 理 78 2010 年 3 月 28 日 后, 民 航 局 只 对 涉 及 三 大 城 市 四 个 机 场 ( 北 京 首 都 上 海 虹 桥 上 海 浦 东 广 州 白 云 ) 的 区 际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和 和 航 班 实 施 核 准 管 理 ; 涉 及 三 大 城 市 四 个 机 场 的 区 内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和 航 班 由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实 施 核 准 管 理 民 航 局 地 区 管 理 局 除 继 续 负 责 辖 区 内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和 航 班 的 登 记 管 理 外, 同 时 负 责 始 发 的 区 际 ( 含 经 停 )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和 航 班 的 登 记 管 理 货 运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则 分 别 由 民 航 局 或 相 关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实 施 登 记 管 理 每 个 航 季 的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和 航 班 评 审 规 则 由 民 航 局 统 一 制 订 二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进 一 步 全 面 落 实 促 进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各 项 工 作 79 为 大 力 促 进 通 用 航 空 的 发 展,2010 年 民 航 局 进 一 步 对 通 用 航 空 的 规 划 资 金 扶 植 空 域 保 障 环 境 改 善 通 用 机 场 布 局 通 用 航 空 市 场 准 入 通 用 航 空 机 队 建 设 通 用 航 空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通 用 航 空 油 料 标 准 通 用 航 空 服 务 领 域 拓 展 航 空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提 升 等 各 项 工 作 进 行 了 明 确, 同 时 建 立 工 作 机 制, 积 极 协 调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对 通 用 航 空 的 政 策 支 持, 全 面 促 进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修 订 引 进 进 口 通 用 航 空 器 管 理 办 法 80 规 定 由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负 责 申 请 项 目 的 受 理 与 初 审, 民 航 局 负 责 核 准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了 引 21

进 进 口 通 用 航 空 器 的 申 请 条 件 和 审 核 程 序, 区 分 了 引 进 进 口 通 用 航 空 器 从 事 经 营 性 活 动 从 事 非 经 营 性 活 动 以 及 不 从 事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活 动 三 种 类 别 的 申 请 要 求 ; 同 时 还 制 定 了 民 航 局 评 审 标 准 及 核 准 程 序 三 财 经 政 策 完 善 中 小 机 场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为 满 足 航 空 普 遍 服 务 的 要 求, 修 订 后 的 民 航 中 小 机 场 补 贴 政 策 继 续 体 现 向 小 机 场 倾 斜, 向 欠 发 达 地 区 倾 斜, 向 安 全 管 理 倾 斜 的 趋 势 第 一 规 模 档 次 机 场 的 固 定 补 贴 标 准 由 第 一 类 地 区 至 第 三 类 地 区 分 别 降 至 121 万 154 万 166 万, 变 动 补 贴 标 准 分 别 为 0.29 元 / 人 次 0.38 元 / 人 次 0.49 元 / 人 次 ; 第 二 规 模 档 次 机 场 的 固 定 补 贴 标 准 由 第 一 类 地 区 至 第 三 类 地 区 分 别 降 至 243 万 308 万 333 万, 变 动 补 贴 标 准 分 别 为 0.58 元 / 人 次 0.75 元 / 人 次 0.98 元 / 人 次 其 他 规 模 档 次 不 变, 该 补 贴 办 法 自 2010 年 8 月 10 日 起 施 行 81 四 价 格 管 理 82 规 范 通 用 航 空 民 用 机 场 收 费 标 准 民 航 局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下 发 了 关 于 印 发 通 用 航 空 民 用 机 场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并 于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主 要 内 容 : 一 是 明 确 通 用 航 空 机 场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 二 是 降 低 通 用 航 空 机 场 收 费 水 平 ; 三 是 制 定 通 用 航 空 机 场 收 费 减 免 政 策, 减 免 的 范 围 有 所 扩 大 支 持 力 度 有 所 增 加 ; 四 是 明 确 通 用 航 空 机 场 收 费 管 理 程 序 以 及 民 航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的 22

监 管 职 责 此 项 政 策 措 施 的 出 台 是 加 快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的 主 要 措 施 之 一, 为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创 造 了 良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民 航 国 内 航 线 头 等 舱 公 务 舱 票 价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83 为 适 应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市 场 发 展, 深 化 民 航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价 格 改 革,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民 航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研 究 决 定, 自 2010 年 6 月 1 日 起, 民 航 国 内 航 线 头 等 舱 公 务 舱 票 价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具 体 价 格 由 各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自 行 确 定 价 格 种 类 水 平 及 适 用 条 件 ( 含 头 等 舱 和 公 务 舱 的 座 位 数 量 与 经 济 舱 的 差 异 以 及 相 匹 配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服 务 标 准 ), 提 前 30 日 报 民 航 局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执 行 五 行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2010 年, 民 航 局 制 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权 限 和 审 批 程 序 84,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航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规 范 投 资 行 为,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民 主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按 项 目 的 投 资 金 额 和 复 杂 程 度 分 为 五 类, 采 取 不 同 的 审 批 程 序, 由 民 航 各 级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行 政 首 长 按 照 相 关 的 管 理 职 责 和 权 限 负 责 项 目 的 审 核 审 批 1 关 于 印 发 民 航 局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业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表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46 号 ) 2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内 设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39 号 ) 3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东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内 设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40 号 ) 4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华 东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内 设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41 号 ) 5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中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内 设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42 号 ) 23

6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西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内 设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43 号 ) 7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内 设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44 号 ) 8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新 疆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局 内 设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45 号 ) 9 关 于 部 分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更 名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60 号 ) 10 关 于 调 整 中 国 民 航 飞 行 校 验 中 心 等 单 位 管 理 关 系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54 号 ) 11 关 于 中 国 民 航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中 心 和 民 航 局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机 构 编 制 调 整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132 号 ) 12 外 商 投 资 民 用 航 空 业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 ( 四 )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5 号 ) 13 外 商 投 资 民 用 航 空 业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 ( 五 )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6 号 ) 14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应 急 管 理 规 定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6 号 ) 15 民 用 航 空 其 他 不 安 全 事 件 样 例 AC-396-AS-2010-05 16 外 航 不 安 全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程 序 AC-396-AS-2010-04 17 大 型 飞 机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 修 订 )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5 号 ) 18 关 于 下 发 在 运 行 规 范 上 签 署 航 空 器 年 鉴 适 航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民 航 飞 发 [2010]14 号 ) 19 无 雷 达 区 使 用 1090 兆 赫 扩 展 电 文 广 播 式 自 动 相 关 监 视 的 适 航 和 运 行 批 准 提 供 指 南 AC-91-FS/AA-2010-14 20 航 空 器 航 线 维 修 AC-145-06R1 2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通 用 航 空 维 修 管 理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81 号 ) 22 关 于 下 发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维 修 系 统 人 员 配 备 的 要 求 的 通 知 ( 民 航 飞 发 [2010]15 号 ) 23 关 于 推 进 维 修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SMS) 建 设 的 通 知 ( 民 航 飞 发 [2010]6 号 ) 24 在 终 端 区 和 近 进 中 实 施 RNP 的 运 行 批 准 指 南 AC-91-FS-2010-01R1 25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签 派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7 号 ) 26 客 舱 乘 务 员 服 务 机 型 数 量 评 审 指 南 AC-121-FS-2010-38 27 航 空 承 运 人 增 强 型 气 象 情 报 系 统 运 行 批 准 指 南 AC-121-FS-2010-37 28 关 于 明 确 延 长 驾 驶 员 飞 行 年 限 试 点 工 作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8 号 ) 29 民 航 局 对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飞 行 员 资 质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民 航 发 [2010]139 号 ) 30 进 入 副 驾 驶 训 练 人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AC-121-FS-2010-36 31 关 于 上 海 广 州 机 场 逐 步 推 行 英 语 无 线 电 通 话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68 号 ) 32 电 子 飞 行 包 的 运 行 批 准 管 理 程 序 AP-121-FS-2010-04 33 关 于 民 用 航 空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体 检 鉴 定 保 留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107 号 ) 34 关 于 民 用 航 空 招 收 飞 行 学 生 体 格 检 查 鉴 定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 民 航 发 [2010]72 号 ) 35 航 空 器 航 行 灯 CTSO-C30c 36 防 撞 灯 系 统 CTSO-C96a 37 航 空 器 内 外 部 标 记 和 标 牌 AC-21-AA-2010-14R3 38 飞 机 厨 房 手 推 车 物 品 箱 及 相 关 组 件 的 最 低 设 计 和 性 能 MH/T 6061-2010 39 航 空 地 毯 MH/T 6060-2010 40 基 于 1090 兆 赫 扩 展 电 文 的 广 播 式 自 动 相 关 监 视 (ADS-B) 和 广 播 式 交 通 情 报 服 务 (TIS-B) 设 备 CTSO-C166a 41 无 雷 达 区 使 用 1090 兆 赫 扩 展 电 文 广 播 式 自 动 相 关 监 视 的 适 航 和 运 行 批 准 提 供 指 南 AC-91-FS/AA-2010-14 42 已 获 批 准 的 民 用 航 空 产 品 和 零 部 件 目 录 AC-21-AA-2010-10R9 43 民 用 航 空 器 及 航 空 发 动 机 型 号 书 写 指 南 AC-21-AA-2010-11R5 44 适 航 规 章 和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制 定 和 修 订 程 序 AP-11-AA-2010-01 45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程 序 AP-12-AA-2010-01 46 生 产 批 准 和 监 督 程 序 AP-21-AA-2010-04R4 24

47 旅 客 和 机 组 携 带 危 险 品 的 航 空 运 输 规 范 MH/T 1030-2010 48 民 用 航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语 音 通 信 交 换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MH/T 4027-2010 49 民 航 电 子 政 务 IP 地 址 规 划 和 域 名 命 名 规 则 MH/T 0032-2010 50 运 输 文 件 和 电 报 中 使 用 的 装 载 信 息 代 码 第 2 部 分 : 危 险 品 及 其 它 需 特 殊 照 料 的 装 载 物 信 息 代 码 MH/T 1027.2-2010 51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地 面 维 修 设 施 第 17 部 分 : 维 修 机 坞 MH/T 3012.17-2010 52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地 面 安 全 第 5 部 分 :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地 面 试 车 MH/T 3011.5-2010 53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管 理 规 范 第 18 部 分 : 维 修 人 为 因 素 方 案 指 南 MH/T 3010.18-2010 54 民 用 航 空 器 监 造 工 作 要 求 AC-21-AA-2010-16 55 关 于 明 确 ARJ21-700 型 飞 机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有 关 要 求 的 通 知 MD-AA-2010-009 56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的 规 定 MD-CA-2010-1 57 民 用 机 场 飞 行 区 场 地 维 护 技 术 指 南 AC-140-CA-2010-3 58 民 用 机 场 常 用 鸟 类 防 范 指 南 AC-140-CA-2010-1 59 民 用 机 场 鸟 害 防 范 工 作 评 估 手 册 AC-140-CA-2010-2 60 民 用 航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运 行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4 号 61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工 作 规 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8 号 62 民 用 航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1 号 63 民 用 航 空 电 信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0 号 64 民 用 航 空 情 报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199 号 65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2 号 66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3 号 67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民 航 实 时 飞 行 流 量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5 号 ) 68 关 于 印 发 民 用 运 输 机 场 空 管 安 全 运 行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3 号 ) 69 关 于 印 发 机 场 容 量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52 号 ) 70 民 航 空 防 安 全 威 胁 分 级 预 警 响 应 规 定 ( 民 航 发 [2010]59 号 ) 71 关 于 修 改 印 发 民 用 机 场 公 共 区 域 治 安 防 控 规 定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119 号 ) 72 关 于 印 发 民 用 机 场 公 安 机 关 治 安 防 控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民 航 公 发 [2010]51 号 ) 73 关 于 印 发 民 用 机 场 公 安 机 关 治 安 防 控 考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 民 航 公 发 [2010]52 号 ) 74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机 场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通 道 口 安 全 检 查 规 范 ( 试 行 ) ( 民 航 发 [2010]144 号 ) 75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国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发 展 的 意 见 ( 民 航 发 [2010]12 号 ) 76 民 航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航 空 货 运 发 展 的 政 策 措 施 ( 民 航 发 [2010]2 号 ) 77 关 于 印 发 民 航 航 班 时 刻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51 号 ) 78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改 革 国 内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和 航 班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16 号 ) 79 关 于 落 实 民 航 局 加 快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措 施 任 务 分 工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49 号 ) 80 关 于 修 订 印 发 引 进 进 口 通 用 航 空 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70 号 ) 81 关 于 修 订 印 发 民 航 中 小 机 场 补 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106 号 ) 82 关 于 印 发 通 用 航 空 民 用 机 场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85 号 ) 83 民 航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民 航 国 内 航 线 头 等 舱 公 务 舱 票 价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69 号 ) 84 关 于 印 发 民 航 局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权 限 和 审 批 程 序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0]33 号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