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理 学 院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条 例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引 导 学 生 在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诸 方 面 协 调 发 展, 培 养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要 求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根 据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实 施 意 见 ( 校 学 发 2008 203 号 )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大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测 评 ) 是 对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的 分 项 考 核 综 合 评 定, 对 学 生 做 出 全 面 的 评 价, 是 全 面 考 核 学 生 素 质, 评 选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定 专 业 奖 学 金 推 荐 毕 业 生 就 业 和 推 荐 攻 读 免 试 硕 士 研 究 生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条 综 合 测 评 对 象 为 具 有 学 校 正 式 学 籍 的 我 院 二 三 四 年 级 在 校 本 科 生 留 级 转 专 业 学 生 在 原 班 测 评, 休 学 学 生 不 参 加 测 评 第 三 条 在 以 下 各 项 加 分 中, 均 不 得 超 过 满 分, 超 过 满 分 的 以 满 分 计, 不 足 满 分 的 以 实 际 分 数 计 第 二 章 综 合 测 评 组 织 机 构 第 五 条 学 院 成 立 测 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以 副 书 记 为 组 长, 全 体 辅 导 员 上 下 两 届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工 委 副 书 记 及 相 关 人 员 为 成 员 第 六 条 班 级 成 立 测 评 小 组, 由 班 主 任 任 组 长, 班 长 团 支 书 学 习 委 员 及 三 名 学 生 代 表 为 成 员 第 三 章 综 合 测 评 内 容 和 计 分 标 准 第 七 条 综 合 测 评 内 容 包 含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由 德 育 ( 含 美 育 ) 智 育 和 文 体 三 部 分 构 成, 测 评 成 绩 以 百 分 计 德 育 ( 含 美 育 )10 分, 其 中 政 治 素 质 4 分, 品 行 修 养 6 分 ; 智 育 82 分, 其 中 文 化 课 成 绩 80 分 ( 指 学 积 分 ), 学 习 能 力 1 分, 课 外 科 技 1
创 新 能 力 1 分 ; 文 体 8 分, 其 中 早 操 2 分, 身 体 素 质 4 分, 文 体 综 合 素 质 2 分 ( 其 中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的 态 度 1 分, 文 体 能 力 1 分 ) 第 四 章 德 育 ( 含 美 育 )( 满 分 10 分 ) 第 八 条 德 育 ( 含 美 育 ) 主 要 考 核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行 修 养 的 综 合 表 现 情 况 政 治 素 质 主 要 考 核 学 生 的 政 治 信 念 政 治 立 场 政 治 方 向 等 表 现 情 况, 由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品 行 修 养 主 要 考 核 学 生 的 道 德 品 质 集 体 责 任 审 美 情 趣 心 理 素 质 法 纪 观 念 及 日 常 行 为 等 表 现 情 况, 由 班 级 学 生 根 据 学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测 评 第 九 条 德 育 成 绩 由 政 治 素 质 品 行 修 养 和 扣 分 三 部 分 组 成 一 政 治 素 质 (4 分 ):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在 全 面 了 解 学 生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学 生 日 常 政 治 生 活 现 实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评 价 标 准 如 下 : 1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方 向,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1 分 ); 2 树 立 科 学 的 世 界 观 与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和 荣 辱 观, 弘 扬 爱 国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1 分 ); 3 关 心 国 家 大 事, 明 辨 是 非, 具 有 坚 定 的 政 治 立 场 (1 分 ); 4 自 觉 加 强 政 治 修 养, 政 治 上 积 极 追 求 进 步, 主 动 参 加 校 院 系 组 织 的 政 治 活 动 (1 分 ) 二 品 行 修 养 ( 满 分 6 分 ):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在 认 真 做 好 班 级 和 学 生 个 人 全 面 总 结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全 班 学 生 对 照 评 价 标 准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具 体 评 价 标 准 如 下 : 1 顾 全 大 局, 关 心 集 体, 能 正 确 处 理 个 人 社 会 与 集 体 的 关 系 (0.5 分 ); 2 有 积 极 的 人 生 态 度, 学 习 勤 奋 刻 苦, 目 的 明 确, 奋 发 向 上 (0.5 分 ); 3 注 意 提 高 个 人 品 德 修 养,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诚 实 守 信, 公 道 正 派 (0.5 分 ); 4 严 于 律 己, 宽 于 待 人,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0.5 分 ); 5 穿 戴 整 洁 大 方, 男 女 交 往 行 为 得 体, 举 止 文 明, 谈 吐 文 雅, 不 参 与 打 架 斗 殴 酗 酒 赌 博 等 不 文 明 行 为 (0.5 分 ); 2
6 有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自 觉 清 扫 环 境 卫 生, 不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垃 圾 乱 贴 乱 画, 保 持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干 净 整 洁 (0.5 分 ); 7 珍 惜 公 共 财 物 和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保 护 公 共 设 施, 爱 护 花 草 树 木, 尊 重 他 人 劳 动 成 果 (0.5 分 ); 8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上 课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旷 课, 学 习 时 间 不 从 事 非 学 习 活 动 (0.5 分 ); 9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按 时 归 宿 就 寝, 不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学 习 和 休 息 ; 不 在 宿 舍 做 饭, 不 损 毁 和 私 自 拆 装 宿 舍 设 施 (0.5 分 ); 10 能 积 极 参 加 有 益 身 心 的 文 体 娱 乐 活 动, 不 观 看 传 播 不 健 康 书 刊 或 音 像 制 品 (0.5 分 ); (1) 在 校 运 会 上, 每 投 一 篇 广 播 稿 加 能 力 分 0.01 分, 超 过 10 篇 以 10 篇 计 ; (2) 在 校 院 报 上 发 表 ( 原 创 ) 文 章 500 字 以 上 分 别 加 0.05 分 0.02 分,500 字 以 下 者 分 别 加 0.02 分 0.01 分 ; (3) 在 校 院 新 闻 网 站 上 发 表 ( 原 创 ) 文 章 一 篇 加 0.1 分 0.05 分, 超 过 10 篇 以 上 10 篇 计 ( 简 迅 分 别 0.02 分 0.01 分 ); (4) 以 上 加 分 累 计 超 过 0.5 分 按 0.5 分 计, 不 足 0.5 分 的 按 实 际 分 数 相 加 11 能 积 极 参 加 义 务 助 教 献 爱 心 等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0.5 分 ); (1) 学 生 兼 职 班 主 任 助 理 视 工 作 效 果 加 分 0.1~0.2 分 ; 村 主 任 助 理 加 0.1~0.2 分 (2)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参 加 一 次 计 0.1 分, 超 过 十 次 以 十 次 计 ; (3) 参 加 由 学 校 或 学 院 组 织 的 志 愿 活 动, 如 新 生 接 待 农 高 会 志 愿 者 等, 参 加 一 次 计 0.1 分, 超 过 五 次 按 五 次 计 ; (4) 以 上 加 分 累 计 超 过 0.5 分 按 0.5 分 计, 不 足 0.5 分 的 按 实 际 分 数 相 加 12 能 积 极 参 加 校 院 系 以 及 班 级 组 织 的 集 体 活 动 (0.5 分 ) (1) 受 校 院 通 报 表 扬 一 次 分 别 加 0.2 分 0.1 分, 超 过 十 次 以 十 次 计 (2) 参 加 制 作 宣 传 板 宣 传 海 报 学 院 官 微 投 稿 ( 原 创 素 材 ) 的 非 宣 传 部 工 作 人 员, 每 人 每 次 加 0.1 分, 超 过 10 次 以 10 次 计 ; (3) 以 上 加 分 累 计 超 过 0.5 分 按 0.5 分 计, 不 足 0.5 分 的 按 实 际 分 数 相 加 三 扣 分 : 1 凡 被 学 校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分 别 扣 1.0 分 0.5 分 2 凡 无 故 不 参 加 校 院 班 组 织 的 重 大 活 动 者, 每 次 扣 0.2 分 0.1 分 0.05 分 3
3 无 故 旷 课 未 受 处 分 者, 每 学 时 扣 0.5 分 4 在 早 起 晚 归 的 检 查 中 出 现 违 纪 行 为 的 每 次 扣 0.5 分 ; 5 在 校 院 卫 生 检 查 过 程 中 不 合 格 的 宿 舍, 每 人 每 次 扣 0.2 0.1 分 6 受 学 院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者 扣 2 分 7 各 宿 舍 成 员 有 义 务 将 每 天 晚 上 十 二 点 还 未 回 宿 舍 的 学 生 报 至 辅 导 员 处, 对 有 包 庇 行 为 者 每 人 次 扣 1 分 8 有 不 文 明 行 为 者, 每 次 扣 0.5 分 以 上 同 一 行 为 扣 分 就 高 不 就 低, 不 重 复 得 扣 分, 扣 分 超 过 5 分 以 5 分 计, 不 足 5 分 按 实 际 分 计 第 五 章 智 育 ( 满 分 82 分 ) 第 十 条 智 育 主 要 考 核 学 生 的 学 习 状 况, 包 括 文 化 课 程 学 习 能 力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等 方 面 内 容 学 习 能 力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学 科 性 竞 赛 英 语 学 习 专 业 论 文 发 表 等 情 况 ;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科 技 发 明 科 技 创 新 等 内 容 第 十 一 条 智 育 成 绩 由 文 化 课 成 绩 80 分 ( 指 学 积 分 ) 学 习 能 力 1 分 和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1 分 三 部 分 组 成 第 十 二 条 文 化 课 程 是 指 除 体 育 课 外 的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全 部 课 程 1 文 化 课 程 成 绩 计 算 公 式 为 : 文 化 课 程 成 绩 = ( 某 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学 分 数 ) 80% 学 分 数 学 习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计 凡 按 五 级 计 分 制 换 算 成 百 分 制, 换 算 标 准 为 : 优 秀 计 90 分, 良 好 计 80 分, 中 等 计 70 分, 及 格 计 60 分, 不 及 格 按 第 十 三 条 ( 十 四 条 ) 第 1 款 执 行 考 试 作 弊 或 无 故 缺 考, 该 课 程 以 零 分 计 一 门 课 程 分 几 个 学 期 完 成, 每 学 期 按 一 门 课 程 对 待 第 十 三 条 能 力 加 扣 分 ( 满 分 2 分 ): 1 学 习 能 力 加 分 ( 满 分 1 分 ): (1) 公 共 选 修 课 不 加 分 (2) 参 加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优 良 (80 分 以 上 ), 每 一 学 时 加 0.01 分 ; 考 试 成 绩 为 60 79 分, 每 一 学 时 加 0.005 分 ; 4
(3) 在 本 测 评 学 年 内, 外 语 通 过 四 六 级 分 别 加 0.1 分 0.15 分 ; 成 绩 达 优 秀 者 ( 即 有 参 加 口 语 考 试 资 格 者 ) 再 分 别 加 0.05 0.1 分 ( 同 一 学 年 度 通 过 四 六 级 者 可 重 复 加 分 ); (4) 在 本 测 评 学 年 内, 通 过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二 级 和 三 级 分 别 加 0.1 分 0.15 分, 达 到 优 秀 的 再 分 别 加 0.05 分 0.1 分 ( 同 一 学 年 度, 二 三 级 者 可 重 复 加 分 ); (5) 以 上 加 分 累 计 超 过 1 分 按 1 分 计, 不 足 1 分 的 按 实 际 分 数 相 加 2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 满 分 1 分 ): (1) 在 国 家 正 式 刊 物 发 表 作 品 者,500 字 以 下 的 每 篇 加 0.1 分 ;500 1500 字 以 内 的 每 篇 加 0.3 分 ;1500 字 以 上 的 每 篇 加 0.5 分 ; 第 二 作 者 按 80% 计 算, 第 三 作 者 以 后 按 50% 计 算 在 以 上 除 外 的 非 正 式 出 版 式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文 章 的, 可 以 酌 情 加 分 ; (2) 参 加 全 国 学 习 知 识 科 技 发 明 获 得 奖 励 者, 加 0.3 0.5 分 ( 包 括 获 专 利 证 书 者 ), 参 加 省 级 学 习 知 识 科 技 发 明 获 前 三 名, 每 次 分 别 加 0.2 分 0.15 分 0.1 分 ; 获 校 级 前 五 名, 每 次 分 别 加 0.1 分 0.07 分 0.05 分 0.03 分 0.01 分 ; (3) 在 本 测 评 学 年 内, 通 过 全 国 外 语 口 语 考 试,A 级 加 0.15 分,B 级 加 0.1 分,C 级 加 0.05 分 ; 雅 思 托 福 GRE 加 0.5 分, 其 它 项 目 酌 情 加 分 ; (4) 凡 申 报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计 划 创 业 计 划 大 赛 挑 战 杯 竞 赛 等 项 目 者, 加 0.05 分, 如 获 批 国 家 级 项 目 者, 再 加 0.15 分, 获 批 校 重 点 项 目 者 再 加 0.1 分, 获 批 校 一 般 项 目 者 再 加 0.05 分 (5) 以 上 加 分 累 计 超 过 1 分 按 1 分 计, 不 足 1 分 的 按 实 际 分 数 相 加 第 十 四 条 智 育 扣 分 (1) 必 修 课 考 试 不 及 格 ( 重 修 ) 者, 一 门 次 扣 0.5 分,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按 60 分 计 算 ; 缓 考 课 程 按 其 它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计 算 为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当 年 重 修 的 课 程 成 绩 不 计 入 综 合 测 评 ; 无 故 缺 考 者,1 门 次 扣 0.5 分,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按 60 分 计 算 (2) 留 级 学 生 跟 原 班 测 评, 结 果 列 入 新 班, 注 明 不 享 受 奖 学 金 ; 休 学 的 学 生 不 参 加 本 年 度 综 合 测 评 第 六 章 文 体 ( 满 分 8 分 ) 第 十 五 条 文 体 主 要 考 核 学 生 的 身 体 素 质 及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的 态 度 与 能 力 等 方 面 内 容 身 体 素 质 主 要 考 核 学 生 早 操 出 勤 和 身 体 素 质 达 标 情 况 ; 学 生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的 态 度 由 班 级 学 生 根 据 学 生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的 表 现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文 体 能 力 主 要 依 据 学 5
生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的 获 奖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第 十 六 条 文 体 成 绩 由 早 操 2 分 身 体 素 质 4 分 和 文 体 综 合 素 质 2 分 ( 其 中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的 态 度 1 分, 文 体 能 力 1 分 ) 三 部 分 组 成 第 十 七 条 文 体 成 绩 计 算 办 法 1 早 操 2 分 ( 按 2 出 勤 率 计 算 ); 2 身 体 素 质 4 分 (4 分 =4 3 文 体 综 合 素 质 (2 分 ) (1) 文 体 态 度 (1 分 ) 两 学 期 体 育 课 程 平 均 分 ) 100 1 参 加 省 级 及 以 上 大 型 文 体 活 动, 参 演 参 赛 参 训 者 每 人 每 次 加 0.5 分 2 参 加 校 级 院 级 大 型 文 体 活 动, 参 演 参 赛 0.1 分, 参 训 ( 包 括 组 织 训 练 人 员 和 后 补 训 练 成 员 )0.05 分 (2) 文 体 活 动 能 力 (1 分 ) 1 参 加 国 家 级 文 体 竞 赛, 获 1-3 名 者 加 1 分,4-6 名 者 加 0.5 分,7-8 名 者 加 0.3 分, 未 获 得 奖 励 者 加 0.1 分 ; 2 参 加 省 部 级 文 体 竞 赛, 获 1-3 名 者 加 0.5 分,4-6 名 者 加 0.3 分 ;7-8 名 者 加 0.1 分 ; 获 团 体 前 3 名 的 主 力 队 员 加 0.5 分, 非 主 力 队 员 加 0.3 分 ;4-6 名 主 力 队 员 加 0.2 分, 非 主 力 队 员 0.1 分, 未 获 得 奖 励 者 加 0.05 分 ; 3 参 加 学 校 的 体 育 比 赛, 获 1-3 名 者 加 0.3 分,4-6 名 者 加 0.2 分,7-8 名 者 加 0.1 分 ; 获 团 体 前 3 名 的 主 力 队 员 加 0.3 分, 非 主 力 队 员 加 0.2 分 ;4-6 名 主 力 队 员 加 0.1 分, 非 主 力 队 员 0.05 分 ; 参 加 学 校 越 野 赛, 获 团 体 1-3 名 队 员 1-10 名 加 0.1 分 10-25 名 加 0.07 分 25-50 名 加 0.05 分 50 名 以 后 加 0.03 分, 未 获 得 奖 励 者 加 0.01 分 ; 4 参 加 学 院 的 体 育 比 赛, 获 1-3 名 者 加 0.1 分,4-6 名 者 加 0.05 分 ; 获 团 体 前 3 名 的 主 力 队 员 加 0.1 分, 非 主 力 队 员 加 0.05 分 ;4-6 名 主 力 队 员 加 0.06 分, 非 主 力 队 员 0.03 分 ; 参 加 学 校 越 野 赛, 获 1-3 名 者 加 0.1 分,4-6 名 者 加 0.05 分,7-10 名 者 加 0.03 分, 未 获 得 奖 励 者 加 0.01 分 ; 5 参 加 校 园 文 体 艺 术 活 动, 获 省 级 前 三 名 者 分 别 加 0.3 分 0.2 分 0.1 分 ; 获 校 级 前 三 名 者 分 别 加 0.2 分 0.1 分 0.07 分 ; 获 院 级 前 三 名 者 分 别 加 0.1 分 0.07 分 0.05 分, 未 获 得 奖 励 者 加 0.01 分 ; 6 在 社 会 上 为 学 校 学 院 赢 得 荣 誉 造 成 良 好 影 响 的 加 0.5 分 6
7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加 0.5 分 ;( 十 佳 大 学 生 十 佳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校 十 佳 舍 长 院 优 秀 舍 长 以 及 在 社 会 实 践 中 获 得 优 秀 成 绩 者 加 0.5 分 ); 取 得 国 家 裁 判 证 教 练 证 跆 拳 道 证 书 计 算 机 技 能 证 健 美 操 等 级 证 均 加 0.05 分, 其 它 项 目 酌 情 加 分 ; 获 五 星 级 文 明 宿 舍 优 秀 宿 舍 的 成 员 每 人 加 0.01 分 8 同 一 项 目 活 动 加 分 就 高 不 就 低 ( 在 同 一 项 活 动 中, 不 累 计 加 分, 就 高 不 就 低, 获 奖 人 员 不 加 活 动 分, 只 加 获 得 相 应 奖 项 的 分, 未 获 奖 者 按 参 加 一 次 活 动 给 予 加 分 ); 满 分 2 分, 超 过 2 分 按 2 分 计, 不 足 2 分 按 实 际 分 数 计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的 学 生 必 须 填 写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鉴 定 表, 存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课 程 重 修 出 入 营 业 性 网 吧 或 有 违 纪 行 为 等 情 况 可 适 当 扣 分, 各 项 扣 分 要 做 到 有 据 可 查 公 开 透 明 第 二 十 条 凡 由 上 一 年 度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评 出 的 各 类 奖 项 证 书, 均 不 给 加 分, 其 中 包 括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校 级 三 好 学 生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综 合 测 评 过 程 中, 有 营 私 舞 弊 以 权 谋 私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纪 现 象, 一 经 查 出, 扣 除 总 分 5-10 分, 并 取 消 各 种 评 优 资 格, 给 予 全 院 通 报 批 评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另 行 议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由 学 院 综 合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理 学 院 二 〇 一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