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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关 于 解 决 深 圳 市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问 题 的 方 案 选 择 沈 华 亮 张 学 泰 劳 务 工 是 深 圳 经 济 建 设 的 一 支 不 可 缺 少 的 劳 动 大 军, 深 圳 市 有 今 天 的 经 济 成 就, 广 大 劳 务 工 作 出 了 重 大 贡 献, 深 圳 市 第 二 次 经 济 腾 飞 同 样 需 要 广 大 劳 务 工 的 参 与 和 支 持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的 问 题, 维 护 劳 务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深 圳 市 委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和 社 会 各 界 普 遍 关 注 的 问 题 一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问 题 的 切 入 点 2 0 0 3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深 圳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 深 府 令 第 125 号 ) 规 定 的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费, 由 市 上 年 度 城 镇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2% 下 降 到 1 %, 其 中 还 包 括 地 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0.2 %, 企 业 负 担 减 轻 了 50%, 从 而 使 劳 务 工 参 保 人 数 比 一 年 前 翻 了 一 番 到 2 0 0 4 年 1 1 月 底 深 圳 市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为 2 2 6 万 人, 其 中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8 6 万 人 ( 劳 务 工 参 加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人 数 为 6.5 万 人 ), 劳 务 工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1 4 0 万 人 深 圳 市 医 保 制 度 改 革 的 成 效 有 目 共 睹 然 而,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的 问 题 并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解 决, 成 为 近 三 年 来 市 人 大 代 表 最 关 注 的 议 题 之 一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问 题 是 由 多 方 面 原 因 造 成 的, 有 医 疗 费 用 居 高 不 下 合 法 诊 所 少 和 布 局 不 合 理 劳 务 工 收 入 低 和 支 付 能 力 差 企 业 不 按 规 定 为 劳 务 工 办 理 医 保 看 病 请 假 难 或 扣 工 资 奖 金 等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也 有 劳 务 工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劳 务 工 医 保 ) 不 完 善 的 原 因, 如 存 在 缴 费 标 准 仍 然 偏 高 覆 盖 面 不 广 只 保 住 院 不 保 门 诊 等 问 题

布 吉 劳 务 工 医 保 模 式, 受 到 社 会 各 界 的 好 评, 人 民 日 报 在 2004 年 6 月 2 2 日 登 载 了 深 圳 : 让 人 留 恋 的 布 吉 模 式 的 文 章 深 圳 市 劳 务 工 医 保 制 度 是 否 可 以 借 鉴 布 吉 模 式 的 经 验, 作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完 善, 使 之 更 加 切 合 劳 务 工 的 实 际 呢? 这 个 问 题 很 快 就 成 为 深 圳 新 闻 媒 体 议 论 的 焦 点 因 此,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问 题 调 研 的 切 入 点 选 择 了 如 何 进 一 步 完 善 劳 务 工 医 保 制 度, 重 点 解 决 好 使 劳 务 工 看 得 起 病 的 问 题 二 布 吉 劳 务 工 医 保 模 式 的 基 本 做 法 及 评 价 ( 一 ) 历 史 演 变 布 吉 劳 务 工 医 保 模 式 最 早 可 以 追 溯 到 1984 年, 当 时 镇 属 罗 岗 工 业 区 有 一 家 用 3000 多 人 的 工 厂, 与 布 吉 人 民 医 院 协 商, 由 厂 方 提 供 房 屋 设 备 及 医 务 人 员 工 资, 由 布 吉 人 民 医 院 派 出 医 务 人 员, 办 起 工 厂 保 健 室, 同 时 每 个 工 人 交 1 元 的 医 疗 基 金, 工 人 在 厂 保 健 室 诊 疗 基 本 免 费, 到 布 吉 人 民 医 院 可 报 销 50% 这 种 做 法, 深 受 厂 方 和 工 人 的 欢 迎 随 后, 布 吉 镇 较 大 的 工 厂 纷 纷 效 仿 1987 年, 镇 政 府 召 开 了 专 门 会 议, 总 结 了 劳 务 工 医 保 的 做 法, 制 订 了 章 程, 并 在 全 镇 企 业 工 厂 推 行 劳 务 工 医 保 缴 费 标 准 由 每 人 每 月 1 元 增 至 2 元, 其 中 厂 方 负 担 1 元 1991 年 6 月, 根 据 原 宝 安 县 政 府 关 于 开 展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指 示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劳 务 工 医 保, 缴 费 标 准 由 每 人 每 月 2 元 增 至 4 元, 厂 方 与 工 人 各 负 担 50% 1995 年 3 月, 资 金 筹 集 由 劳 动 管 理 站 在 办 理 劳 务 工 暂 住 证 时 统 一 收 取,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7 元, 基 金 缴 交 镇 初 保 办 统 一 管 理 使 用, 镇 初 保 办 按 四 家 医 院 ( 布 吉 人 民 医 院 沙 湾 医 院 南 岭 医 院 罗 岗 医 院 ) 所 辖 范 围 分 开 管 理 核 算 1997 年 3 月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征 收 委 托 布 吉 社 保 站 负 责, 镇 初 保 办 负 责 医 保 报 销 审 批 及 辖 区 各 约 定 医 院 的 医 疗 服 务 工 作,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2 0 0 2 年 初, 成 立 布 吉 镇 医 疗 保 险 领 导 小 组, 加 强 对 劳 务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领 导 和 监 管 力 度, 制 定 了 包 括 药 品 目 录 在 内 的 一 系 列 配 套 管 理 办 法 ( 二 ) 基 本 做 法 (1 ) 参 保 范 围 布 吉 镇 内 工 厂 企 业 的 外 来 劳 务 工 都 必 须 参 加 (2 ) 缴 费 标 准 2002 年 每 人 每 月 缴 费 7 元,2003 年 每 人 每 月 缴 费 6.6

元 交 费 分 半 年 期 和 一 年 期 两 种 参 保 后 不 办 理 退 保 手 续, 参 保 人 中 途 离 厂 的, 可 由 用 人 单 位 收 回 医 疗 证, 在 有 效 期 内 到 布 吉 社 保 站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即 可 以 用 其 他 员 工 顶 替 (3 ) 医 保 待 遇 报 销 范 围 大 约 有 : 近 7 0 0 种 中 西 药 品 二 等 以 下 病 床 住 院 费 注 射 费 治 疗 费 ( 门 诊 ) 单 项 9 0 元 以 下 的 一 般 检 验 费 和 放 射 线 检 查 费 手 术 费 麻 醉 费 抢 救 费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按 规 定 可 报 销 部 分 给 予 记 账 病 情 需 要 住 院 的, 在 镇 内 约 定 医 院 按 规 定 核 实 报 销 90%, 在 约 定 医 院 外 指 定 的 上 级 医 院 住 院 按 规 定 项 目 核 实 报 销 80% 报 销 5 0 % 的 项 目 : 治 疗 费 ( 住 院 ) 吸 氧 费 抢 救 手 术 及 大 出 血 疾 病 失 血 性 休 克 等 输 血 费 ( 一 次 住 院 累 计 报 销 限 1000 毫 升 内 ), 住 院 期 间 因 抢 救 需 要 经 审 核 批 准 使 用 的 各 种 特 殊 检 查 项 目 单 项 超 过 9 0 元 者 ( 如 彩 色 B 超 C T 心 电 监 护 动 态 心 电 核 磁 共 振 生 化 总 数 检 验 等 ) 慢 性 疾 病 住 院, 年 度 内 首 次 及 二 次 住 院 按 以 上 项 目 规 定 报 销 50%, 第 三 次 报 销 3 0 %, 精 神 病 人 住 院 年 度 内 累 计 超 过 三 个 月 报 销 30% 特 殊 手 术 及 治 疗 ( 如 心 脏 手 术 血 液 透 析 等 ), 按 规 定 项 目 报 销 30%, 心 脏 手 术 最 高 报 销 不 超 过 3 万 元 年 度 累 计 最 高 报 销 不 超 过 5 万 元 参 保 人 进 入 企 业 工 厂, 须 到 医 院 体 检, 招 工 单 位 凭 医 院 签 发 的 健 康 证 招 工 凡 进 厂 前 有 慢 性 疾 病 如 肺 结 核 心 脏 病 血 液 病 白 血 病 肝 病 胆 ( 泌 尿 ) 系 结 石 精 神 病 恶 性 ( 良 性 ) 肿 瘤 鞘 膜 积 液 疝 气 体 表 肿 瘤 包 皮 手 术 等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收 费 在 9 0 元 以 上 项 目 的 门 诊 特 殊 检 查, 高 压 氧 舱 体 外 震 波 碎 石 激 光 治 疗 射 频 治 疗 等 特 别 治 疗 项 目 器 官 置 换 及 心 脏 择 期 手 术 等 非 急 救 项 目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在 非 约 定 医 院 及 非 指 定 上 级 医 院 治 疗 和 不 按 规 定 转 诊 都 不 予 报 销 (4 ) 就 诊 程 序 参 保 人 持 医 疗 证 到 约 定 医 院 及 所 属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卫 生 所 站 就 诊 或 住 院 门 诊 在 规 定 可 报 销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给 予 记 账 因 病 情 需 要, 在 约 定 医 院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先 垫 付 现 金, 然 后 到 布 吉 镇 初 保 办 按 规 定 审 核 报 销 (5 ) 转 诊 程 序 因 病 情 需 要, 采 取 逐 级 转 诊 沙 湾 医 院 南 岭 医 院 罗 岗 医 院 坂 田 医 院 不 能 诊 治 的, 应 先 转 诊 到 布 吉 人 民 医 院, 布 吉 人 民 医 院 因 条 件 所 限 需 转 上 级 医 院 诊 治 的, 须 经 布 吉 人 民 医 院 有 关 科 室 和 医 务 科 批 准

( 三 ) 各 方 评 价 (1) 布 吉 医 保 模 式 的 优 点 :1 缴 费 水 平 低 ;2 既 保 门 诊 又 保 住 院 ;3 制 度 设 计 符 合 客 观 实 际 ;4 借 助 社 保 平 台 扩 大 覆 盖 面 ;5 医 院 参 与 医 保 管 理 ; 6 基 层 医 疗 网 点 遍 布 全 镇 (2 ) 布 吉 医 疗 保 障 模 式 的 缺 点 :1 抗 风 险 能 力 差 ;2 保 障 水 平 较 低 ; 3 覆 盖 面 不 够 广 ;4 管 理 不 够 规 范 三 有 关 方 面 对 解 决 劳 务 工 医 保 问 题 的 建 议 ( 一 ) 从 实 际 出 发 保 障 水 平 不 宜 太 高, 缴 费 标 准 也 不 宜 太 高, 一 定 要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低 水 平 广 覆 盖 比 较 符 合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和 劳 务 工 的 实 际, 否 则 难 以 推 行,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的 问 题 也 只 是 一 句 空 话 ( 二 ) 应 有 两 种 以 上 不 同 保 障 水 平 的 产 品 供 选 择 企 业 经 济 状 况 和 劳 务 工 状 况 千 差 万 别, 有 的 欢 迎 低 缴 费 低 保 障 的 产 品, 有 的 则 欢 迎 高 缴 费 高 保 障 的 产 品, 应 至 少 有 两 种 不 同 保 障 程 度 的 产 品 供 选 择 城 镇 职 工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应 保 留, 另 外 再 设 计 一 种 低 缴 费 低 保 障, 甚 至 只 保 门 诊 的 产 品 供 选 择 ( 三 ) 保 费 主 要 应 由 企 业 劳 务 工 和 政 府 财 政 承 担 劳 务 工 医 保 保 费 主 要 应 由 企 业 劳 务 工 和 政 府 财 政 承 担, 其 他 途 径 筹 资 不 应 也 不 可 能 成 为 主 要 来 源 政 府 职 责 主 要 是 支 付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及 办 公 经 费, 例 如, 在 支 持 社 康 中 心 建 设 方 面, 每 年 政 府 补 贴 给 社 康 中 心, 每 名 服 务 对 象 1 0 元, 其 中 市 财 政 5 元, 区 财 政 5 元,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还 要 为 劳 务 工 按 月 缴 交 一 定 数 额 的 保 费, 也 是 心 有 余 而 力 不 足 ( 四 ) 门 诊 和 住 院 都 应 保 劳 务 工 对 门 诊 保 障 的 需 求 比 住 院 保 障 更 迫 切, 劳 务 工 普 遍 比 较 年 轻, 加 上 招 工 进 厂 前 要 求 体 检, 患 慢 性 病 重 病 者 一 般 不 符 合 招 工 条 件, 难 以 进

厂, 因 此 企 业 劳 务 工 患 慢 性 病 重 病 的 概 率 会 更 小 对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的 好 处, 绝 大 多 数 劳 务 工 是 看 不 见, 也 摸 不 着, 因 此 吸 引 力 不 大 头 晕 发 热 咳 嗽 拉 肚 子 等 小 伤 小 病, 经 常 发 生, 因 此, 只 有 保 门 诊 才 能 真 正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的 问 题 有 的 企 业 建 议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比 例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可 以 降 低 一 些, 报 销 比 例 为 7 0 % 或 6 0 %, 封 顶 线 为 1 0 万 元 都 可 以, 但 要 保 门 诊 有 的 企 业 员 工 建 议 员 工 个 人 可 以 缴 交 5 ~1 0 元, 但 要 保 门 诊, 门 诊 不 用 全 包, 报 销 5 0 % 左 右 就 可 以 了 ( 五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密 切 配 合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的 的 问 题 需 要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密 切 配 合, 仅 靠 单 方 面 的 力 量 都 难 以 奏 效 如 果 没 有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的 参 与, 征 收 扩 面 比 较 难, 参 保 人 数 达 不 到 一 定 规 模, 就 难 以 维 持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如 果 没 有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参 与, 如 果 医 院 不 参 与 管 理, 那 么 低 的 缴 费 标 准, 要 想 维 持 收 支 平 衡 并 非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另 外 医 疗 网 点 的 合 理 布 局, 也 需 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有 人 建 议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征 收 劳 务 工 医 保 费 和 监 督 基 金 的 使 用, 由 卫 生 部 门 负 责 门 诊 或 全 部 经 费 的 分 配 与 使 用, 超 支 由 医 院 分 担, 结 余 部 分,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支 持 社 康 中 心 建 设, 购 买 医 疗 设 备, 改 进 服 务 环 境 和 条 件, 更 好 地 为 劳 务 工 服 务 ( 六 ) 紧 紧 依 托 社 康 中 心 社 康 中 心 最 贴 近 劳 务 工 要 解 决 好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的 问 题, 首 先 要 建 设 好 社 康 中 心, 做 到 合 理 布 局 劳 务 工 医 保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应 对 社 康 中 心 的 建 设 有 促 进 作 用, 社 会 医 疗 机 构 没 有 布 局 到 的 地 方, 应 鼓 励 公 立 医 院 或 大 企 业 创 办 社 康 中 心, 符 合 条 件 的 都 应 授 予 定 点 资 格, 保 证 社 康 中 心 有 一 定 的 病 人 来 源, 从 而 使 这 些 社 康 中 心 得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 七 ) 实 行 逐 级 转 诊 制 度 布 吉 劳 务 工 医 保 模 式 以 低 廉 的 收 费, 能 保 障 劳 务 工 最 低 的 医 疗 需 求, 与 布 吉 完 善 的 转 诊 制 度 是 分 不 开 的 逐 级 转 诊 制 度 可 以 保 证 较 合 理 地 利 用 医 疗 资 源, 实 现 小 病 在 社 区 大 病 进 医 院 的 目 标 实 践 证 明, 逐 级 转 诊 制 度 是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过 快 增 长 的 有 效 措 施, 因 此 劳 务 工 医 保 制 度 不 管 如 何 变 革, 这 种 好 办 法 办 措 施, 不 能 丢 建 议 先 到 社 康 中 心 就 诊, 根 据 病 情 需 要, 凭 社 康

中 心 转 诊 证 明 转 到 院 本 部, 只 有 经 过 街 道 办 最 好 医 院 诊 治 后, 尚 不 能 确 诊 或 治 好 的 疑 难 杂 症 才 能 转 出 街 道 办 未 按 转 诊 程 序 转 诊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四 劳 务 工 医 保 缴 费 标 准 测 算 ( 一 ) 深 圳 市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水 平 2002 年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人 均 年 医 疗 费 用 1106.72 元, 人 均 月 医 疗 费 用 9 2.2 3 元, 其 中 人 均 年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5 8 6.9 0 元, 人 均 月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4 8.9 1 元 ; 人 均 年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519.8 2 元,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43.3 2 元 2 0 0 3 年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人 均 年 医 疗 费 用 1038.9 9 元, 人 均 月 医 疗 费 用 8 6.5 8 元, 其 中 人 均 年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5 5 3.9 4 元, 人 均 月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46.1 6 元 ; 人 均 年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485.08 元,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40.4 2 元 ( 二 ) 深 圳 市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水 平 2002 年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人 均 年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123.31 元,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10.2 8 元 2003 年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人 均 年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126.8 2 元,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10.5 7 元 ( 三 ) 深 圳 市 参 加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非 深 户 参 保 人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水 平 2003 年 1 2 月 参 加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非 深 户 参 保 人 28935 人,2004 年 1 1 月 底 参 加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非 深 户 参 保 人 达 64884 人, 年 增 长 率 为 124% 2003 年 1 2 月 ~2004 年 1 1 月 参 加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非 深 户 参 保 人, 年 人 均 门 诊 人 次 数 为 3.9 6 次,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6 9.4 6 元, 人 均 年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275.1 2 元, 人 均 月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22.9 3 元 2003 年 1 2 月 ~2004 年 1 1 月 参 加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非 深 户 参 保 人, 年 住 院 率 46.54, 次 均 住 院 费 用 5489.3 3 元, 人 均 年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255.4 5 元,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2 1.2 9 元 2003 年 1 2 月 ~2004 年 1 1 月 参 加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非 深 户 参 保 人, 人 均 年 医 疗 费 用 530.5 7 元, 人 均 月 医 疗 费 用 44.2 2 元

( 四 ) 劳 务 工 医 保 缴 费 标 准 预 测 参 加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的 劳 务 工, 其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1 0.5 7 元, 参 加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劳 务 工, 其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2 1.2 9 元,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加 权 平 均 接 近 11.0 5 元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2 0 0 3 年 人 均 月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为 46.1 3 元, 参 加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劳 务 工, 其 人 均 月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22.9 3 元 人 均 月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按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劳 务 工 人 均 月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2 2.9 3 元 计 算,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按 1 1.0 5 元 计 算, 劳 务 工 人 均 月 医 疗 费 用 为 33.9 8 元, 相 当 市 上 年 度 城 镇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1.4% 五 劳 务 工 医 保 问 题 的 方 案 及 利 弊 分 析 ( 一 ) 指 导 思 想 劳 务 工 是 深 圳 的 建 设 者,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问 题 是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一 项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问 题, 进 一 步 完 善 深 圳 市 现 行 的 劳 务 工 医 保 制 度 是 关 键 完 善 劳 务 工 医 保 制 度 应 从 实 际 出 发, 实 事 求 是, 低 水 平 广 覆 盖, 借 鉴 布 吉 模 式 的 经 验, 因 地 制 宜 解 决 广 大 劳 务 工 最 基 本 的 医 疗 保 障 问 题 ( 二 ) 基 本 原 则 完 善 劳 务 工 医 保 制 度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尽 可 能 降 低 缴 费 标 准 (2 )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3 ) 既 保 住 院 又 保 门 诊 (4 ) 保 障 水 平 适 当 定 低 一 些 (5 ) 医 院 参 与 管 理 (6 ) 实 行 逐 级 转 诊 ( 三 ) 可 供 选 择 的 方 案 及 利 弊 分 析 1. 方 案 一 方 案 一 的 要 点 :(1 ) 缴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2 0 元, 其 中 单 位 1 3 元, 劳 务 工 个 人 7 元 ;(2 ) 资 金 分 配 为 1 0 元 用 于 支 付 劳 务 工 门 诊 医 疗 费 用,9 元 用 于 支 付 劳 务 工 住 院 医 疗 费 用,1 元 作 为 风 险 调 剂 金 ;(3 ) 药 品 种 类 1543 种, 其 中 甲 类 药 品 4 6 0 种, 乙 类 药 品 1083 种, 与 劳 动 保 障 部 规 定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种 类 相 同 ; 门 诊 使 用 甲 类 药 品 报 销 9 0 %, 乙 类 药 品 报 销 50% ; 住 院 使 用 甲 类 药 品 报 销 1 0 0 %, 乙 类 药 品 报 销 90% ; 大 病 及 住 院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为 1 2 万 元 ; 另 外 还 增 加 了 门 诊 医 疗 待 遇 ; (4 ) 管 理 模 式 为 市 社 保 机 构 管 理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定 点 医 院 定 额 包 干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市 社 保 机 构 会 同 卫 生 部 门, 在 每 个 街 道 办 区 域 内 指 定 一 家 定 点 医 院 作 为 牵 头 医 院, 市 社 保 机 构 按 街 道 办 区 域 内 参 保 总 人 数, 在 提 取 5 % 与 服 务 质 量 挂 钩 的 费 用 后, 将 95%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全 部 包 干 给 牵 头 医 院, 由 牵 头 医 院 负 责 区 域 内 劳 务 工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的 分 配 和 结 算 ;(5 ) 转 诊 制 度 为 劳 务 工 门 诊 和 住 院 都 实 行 转 诊 制 度 在 一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比 例 为 9 0 % ; 转 诊 到 市 内 二 级 市 内 三 级 和 市 外 三 级 及 以 上 的 医 院, 其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的 支 付 比 例 分 别 为 8 0 % 7 0 % 和 6 0 % ; (6 ) 在 市 内 一 级 市 内 二 级 市 内 三 级 和 市 外 三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住 院 的 起 付 线 标 准 分 为 3 0 0 元 4 0 0 元 5 0 0 元 和 6 0 0 元 深 圳 市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2 0 0 3 年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为 1 0.5 7 元, 增 设 起 付 线 后, 人 均 月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可 降 到 9.2 4 元, 即 人 均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在 9 元 左 右 ; 布 吉 模 式 收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7 元, 既 保 门 诊 又 保 住 院, 如 果 在 布 吉 模 式 收 费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3 元, 共 1 0 元, 只 保 门 诊, 在 医 院 参 与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保 障 门 诊 最 基 本 的 医 疗 需 求, 并 略 高 于 布 吉 模 式 的 门 诊 保 障 水 平 门 诊 流 动 性 比 较 大, 违 规 现 象 较 难 控 制, 包 干 给 医 院 可 以 让 医 院 参 与 管 理, 更 好 地 调 动 医 院 的 积 极 性, 在 保 证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控 制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这 也 是 布 吉 模 式 的 成 功 经 验 因 此,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应 包 干 给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但 是, 按 照 医 院 院 长 在 座 谈 会 上 的 一 致 意 见, 卫 生 部 门 必 须 在 药 品 招 标 中 保 证 医 院 所 需 基 本 用 药, 或 者 保 证 基 本 用 药 的 采 购 大 病 的 医 疗 费 用 较 高, 风 险 较 大, 为 了 使 大 病 医 疗 得 到 切 实 的 保 障, 应 该 在 较 高 层 次 较 大 范 围 实 行 统 筹 由 市 社 保 机 构 管 理 住 院 费 用, 既 可 增 强 抗 大 病 风 险 的 能 力, 又 有 利 于 劳 务 工 住 院 就 医 和 转 诊 由 于 劳 务 工 医 保 的 收 费 标 准 较 低,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疗 费 用 相 对 较 低, 市 区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疗 费 用 相 对 较 高, 因 此, 实 行 逐 级 转 诊 制 度 有 利 于 引 导 劳 务 工 主 要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有 利 于 实 现 劳 务 工 医 保 基 金 的 收 支 平 衡 方 案 一 的 优 点 :(1 ) 有 利 于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按 深 圳 市 现 有 的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收 费 标 准, 企 业 每 月 应 为 每 名 劳 务 工 缴 交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为 25.5 1 元 按 方 案 一 的 收 费 标 准, 企 业 每 月 应 为 劳 务 工 缴 交 的 劳 务 工 医 保 费 为 1 3 元, 每 月

减 少 缴 费 1 2.5 1 元, 可 以 明 显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2 ) 既 保 住 院, 又 保 门 诊 按 深 圳 市 现 有 的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除 参 加 缴 费 较 高 的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的 外, 参 加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的 劳 务 工 只 能 保 障 其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没 有 保 障 方 案 一 既 保 住 院, 又 保 门 诊, 劳 务 工 可 以 继 续 享 受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的 保 障, 同 时 可 以 开 始 享 受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的 保 障, 有 利 于 劳 务 工 门 诊 就 医 ( 3 ) 有 利 于 与 现 行 的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衔 接 在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和 劳 务 工 座 谈 中, 很 多 劳 务 工 希 望 不 降 低 现 行 的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水 平, 并 提 出 愿 意 个 人 另 行 每 月 缴 纳 7 元, 享 受 门 诊 医 疗 待 遇 除 设 立 了 起 付 线 制 度 和 个 人 自 付 比 例 略 有 提 高 之 外, 方 案 一 规 定 的 劳 务 工 医 保 住 院 待 遇 水 平 和 现 有 的 深 圳 市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基 本 相 当, 有 利 于 与 现 行 的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衔 接, 也 符 合 劳 务 工 的 意 愿 (4 ) 有 利 于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方 案 一 设 定 了 多 种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的 机 制,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1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实 行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包 干 制,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参 与 管 理, 有 利 于 控 制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2 住 院 增 设 起 付 线, 提 高 个 人 自 付 比 例, 既 减 少 了 统 筹 医 疗 基 金 的 支 出, 又 有 利 于 劳 务 工 自 我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3 设 立 门 诊 和 住 院 的 转 诊 制 度, 有 利 于 引 导 劳 务 工 主 要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减 少 医 疗 费 用 方 案 一 的 缺 点 : 相 对 方 案 二 和 方 案 三, 企 业 负 担 略 重 一 些 2. 方 案 二 方 案 二 的 要 点 :(1 ) 缴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1 5 元, 其 中 单 位 1 0 元, 劳 务 工 个 人 5 元 (2 ) 资 金 分 配 为 7 元 用 于 支 付 劳 务 工 住 院 医 疗 费 用,7 元 用 于 支 付 劳 务 工 门 诊 医 疗 费 用,1 元 作 为 风 险 调 剂 金 (3 ) 药 品 种 类 1 543 种, 其 中 甲 类 药 品 4 6 0 种, 乙 类 药 品 1 083 种, 与 劳 动 保 障 部 规 定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种 类 相 同 ; 门 诊 使 用 甲 类 药 品 报 销 8 0 %, 乙 类 药 品 报 销 40% ; 住 院 使 用 甲 类 药 品 报 销 8 0 %, 乙 类 药 品 报 销 6 0 % ; 大 病 及 住 院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为 9 万 元 ; 增 加 了 劳 务 工 门 诊 医 疗 待 遇 管 理 模 式 转 诊 制 度 和 住 院 起 付 线 标 准 同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的 优 点 :(1 ) 有 利 于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2 ) 既 保 住 院, 又 保 门 诊 ;( 3 ) 有 利 于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方 案 二 的 缺 点 : 待 遇 水 平 低 于 方 案 一 3. 方 案 三 方 案 三 要 点 :(1 ) 每 人 每 月 缴 费 1 0 元, 其 中 单 位 缴 交 7 元, 个 人 缴 交 3 元 (2 ) 资 金 分 配 为 5 元 用 于 支 付 劳 务 工 门 诊 医 疗 费 用,4 元 用 于 支 付 劳

务 工 住 院 医 疗 费 用,1 元 作 为 风 险 调 剂 金 (3 ) 保 障 水 平 比 原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更 低, 药 品 目 录 只 有 7 0 0 种 左 右, 门 诊 和 住 院 使 用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药 品 报 销 100%, 使 用 药 品 目 录 之 外 的 药 品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 基 金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为 6 万 元 ; 增 加 了 劳 务 工 门 诊 医 疗 待 遇 管 理 模 式 转 诊 制 度 和 住 院 起 付 线 标 准 同 方 案 一 方 案 三 的 优 点 :(1 ) 收 费 低, 企 业 负 担 较 轻 (2 ) 同 时 解 决 劳 务 工 的 门 诊 和 住 院 医 疗 需 求 (3 ) 便 于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方 案 三 的 缺 点 :(1) 保 障 水 平 低 : 由 于 收 费 标 准 低, 只 能 有 限 地 解 决 劳 务 工 的 门 诊 医 疗 需 求, 药 品 目 录 范 围 明 显 小 于 现 行 医 保 药 品 目 录 范 围, 支 付 封 顶 线 也 大 大 低 于 现 行 的 模 式 (2 ) 不 便 与 现 行 的 劳 务 工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衔 接, 住 院 待 遇 差 别 太 大 (3 ) 缴 费 标 准 低, 门 诊 费 用 交 给 医 院 包 干 管 理, 难 以 保 障 劳 务 工 的 基 本 门 诊 医 疗 需 求 就 上 述 三 个 方 案, 联 合 调 研 组 向 龙 岗 宝 安 两 区 企 业 劳 务 工 发 放 问 卷 调 查 表 2 万 份, 回 收 12594 份, 其 中 选 择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方 案 三 的 劳 务 工 分 别 占 6 5.4 % 13.6 % 和 2 1.0 % ; 向 龙 岗 宝 安 两 区 企 业 发 放 问 卷 调 查 表 1000 份, 回 收 6 0 2 份, 其 中 选 择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方 案 三 的 企 业 分 别 占 4 2.2 % 1 7.8 % 4 0.4 % 调 研 组 共 召 开 了 2 6 个 座 谈 会, 广 泛 听 取 了 宝 安 龙 岗 区 政 府 4 个 试 点 街 道 办 卫 生 部 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外 商 协 会 台 商 协 会 企 业 代 表 劳 务 工 代 表 的 意 见 从 总 体 上 看, 劳 务 工 倾 向 于 方 案 一, 认 为 该 方 案 能 够 有 效 解 决 他 们 的 就 医 难 问 题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医 院 也 倾 向 于 方 案 一, 他 们 认 为 如 果 缴 费 低 于 2 0 元, 医 院 则 难 以 运 作 ; 宝 安 区 政 府 沙 井 街 道 办 龙 华 街 道 办 认 为 企 业 缴 费 1 3 元 或 者 1 0 元 7 元 企 业 负 担 差 别 不 大, 但 为 了 有 效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问 题, 他 们 更 倾 向 于 方 案 一 ; 龙 岗 区 政 府 布 吉 街 道 办 龙 岗 街 道 办 和 企 业 则 主 要 从 企 业 负 担 考 虑, 倾 向 于 方 案 三 征 求 劳 动 保 障 部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的 意 见, 均 倾 向 于 方 案 一 六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方 案 的 要 点 深 圳 市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试 点 办 法 ) 于 2005 年 1 月 1 3 日 上 午 经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三 届 一 四 五 次 常 务 会 议 原 则 通 过, 并 于 2 0 0 5 年 2 月 2 3 日 正 式 颁 发 深 圳 市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工 作 从 2005 年 3 月 1 日 起 正 式 拉 开 序 幕 试 点 办 法 共 有 六 章 五 十 二 条, 归 纳 起 来 有 以 下

要 点 (1) 性 质 定 为 合 作 医 疗, 带 有 互 助 合 作 的 意 思 (2 ) 原 则 定 为 低 水 平 广 覆 盖 高 效 率 逐 步 推 进 以 及 合 作 医 疗 基 金 现 收 现 付 当 年 收 支 平 衡 (3 ) 试 点 范 围 限 定 在 布 吉 龙 岗 龙 华 和 沙 井 四 个 街 道 办 辖 区 内 的 从 事 制 造 业 的 企 业 及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务 工 (4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本 单 位 全 部 劳 务 工 选 择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 含 综 合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 或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5 ) 缴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1 2 元, 其 中 用 人 单 位 缴 交 8 元, 个 人 缴 交 4 元 (6 ) 资 金 分 配 为 6 元 用 于 支 付 门 诊 医 疗 费 用,5 元 用 于 支 付 住 院 医 疗 费 用,1 元 用 于 调 剂 (7 ) 门 诊 费 用 包 干 给 牵 头 医 院, 住 院 费 用 由 社 保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8 ) 待 遇 在 方 案 三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提 高, 如 药 品 目 录 中 药 品 由 7 0 0 种 增 加 到 90 0 种 (9 ) 住 院 起 付 线 为 市 内 一 级 及 以 下 医 院 3 0 0 元, 市 内 二 级 医 院 4 0 0 元, 市 内 三 级 医 院 50 0 元, 市 外 医 院 6 0 0 元 (10) 市 内 一 级 市 内 二 级 市 内 三 级 市 外 医 院, 其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的 支 付 比 例 分 别 为 9 0 % 8 0 % 7 0 % 60% (11) 参 加 人 每 年 度 的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不 超 过 市 上 年 度 城 镇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2 倍, 并 与 连 续 参 加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的 时 间 挂 钩, 连 续 参 加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的 时 间 不 满 半 年 满 半 年 不 满 1 年 满 1 年 不 满 3 年 3 年 以 上 的, 基 金 支 付 最 高 限 额 分 别 为 市 上 年 度 城 镇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0.5 倍 1 倍 1.5 倍 和 2 倍 (12) 参 加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前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连 续 缴 费 年 限 可 以 视 同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缴 费 年 限 (13) 参 加 单 位 就 近 选 择 一 家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作 为 其 就 医 点, 所 属 参 加 人 应 在 就 医 点 就 医, 到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应 办 理 转 诊 手 续 ( 急 诊 抢 救 除 外 ) (14) 实 行 费 用 包 干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未 提 供 参 加 人 按 试 点 办 法 应 享 有 的 合 作 医 疗 服 务 的, 市 社 保 机 构 可 予 以 警 告 或 通 报 批 评, 并 按 协 议 规 定 扣 付 违 约 金 情 节 严 重 的,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其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15) 用 人 单 位 不 按 照 试 点 办 法 参 加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或 不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合 作 医 疗 费 的, 由 市 社 保 机 构 参 照 深 圳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缴 交 的 合 作 医 疗 费 不 补 交, 未 缴 费 期 间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参 照 深 圳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的 规 定 支 付 七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建 议 ( 一 ) 确 保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的 措 施 (1) 加 强 领 导 成 立 试 点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的 组 织 指 挥 和 协 调 等 工 作 (2 ) 精 心 组 织 从 宣 传 发 动 办 理 参 加 手 续 就 医 程 序 软 件 开 发 结 算 方 式 和 监 管 措 施 等, 每 个 环 节 的 工 作 都 责 任 到 人, 精 心 安 排, 确 保 万 无 一 失 (3 ) 深 入 宣 传 一 是 加 强 企 业 宣 传, 动 员 企 业 积 极 参 加, 并 做 到 全 员 参 加 ; 二 是 加 强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宣 传 和 培 训, 确 保 按 规 定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医 疗 待 遇 (4 ) 密 切 配 合 一 是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内 部 有 关 部 门 的 密 切 配 合, 征 收 医 疗 保 险 财 务 技 术 保 障 等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分 工 合 作 ; 二 是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与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各 负 其 责 (5 ) 医 院 参 与 为 确 保 试 点 顺 利, 医 院 参 与 至 关 重 要 为 了 调 动 医 院 参 与 管 理 的 积 极 性, 具 体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一 是 门 诊 费 用 包 干 给 医 院, 结 余 部 分 全 部 结 转 下 年 使 用, 超 支 不 补 ; 二 是 住 院 费 用 按 平 均 费 用 标 准 结 算 ; 三 是 企 业 和 员 工 可 以 在 半 年 或 一 年 后 重 新 选 择 定 点 医 院, 引 进 竞 争 机 制 (6 ) 监 管 到 位 加 大 监 管 的 力 度, 对 故 意 克 扣 医 疗 待 遇 的 行 为 进 行 及 时 纠 正 和 严 肃 处 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或 取 消 定 点 资 格 ( 二 ) 试 点 一 个 月 的 基 本 情 况 自 2 0 0 5 年 3 月 1 日 深 圳 市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工 作 正 式 启 动 一 个 月 来, 试 点 工 作 开 局 良 好, 进 展 顺 利, 但 也 遇 到 一 些 问 题 和 困 难, 可 谓 有 喜 也

有 忧 喜 的 是 :(1) 参 加 人 数 不 断 增 加 到 2 0 0 5 年 3 月 3 1 日 止, 参 加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实 际 缴 费 的 企 业 数 3 8 5 个, 实 际 缴 费 人 数 达 到 18.7 3 万 人 ( 申 请 参 加 人 数 达 3 0 多 万 人 ), 其 中 由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转 到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的 人 数 为 7.4 4 万 人, 新 参 加 人 数 为 11.2 9 万 人 参 加 人 数 不 断 增 加, 说 明 受 到 多 数 企 业 和 劳 务 工 的 欢 迎 (2 ) 定 点 医 疗 网 点 增 多 四 个 试 点 街 道 办 已 取 得 卫 生 执 业 资 格 的 社 康 中 心 已 全 部 纳 入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范 围, 定 点 社 康 中 心 的 数 量 由 试 点 刚 启 动 时 8 家 增 加 到 现 在 的 5 5 个 点, 其 中 布 吉 3 0 个 点 龙 岗 7 个 点 龙 华 1 0 个 点 沙 井 8 个 点 定 点 医 疗 网 点 的 增 多, 为 劳 务 工 就 医 提 供 了 方 便 (3 ) 医 疗 费 用 得 到 控 制 据 统 计,2 0 0 5 年 3 月 份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就 诊 人 数 为 5 6 6 人 次, 门 诊 医 疗 总 费 用 为 1 8789.9 7 元, 其 中 合 作 医 疗 基 金 支 付 13195.22 元, 个 人 自 付 5594.7 5,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为 70.22%, 门 诊 次 均 费 用 为 33.2 0 元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参 加 人 就 医 实 现 了 由 看 不 起 病 到 看 得 起 病 的 转 变 (4 ) 社 会 各 界 反 映 良 好 普 遍 认 为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使 大 家 看 到 了 解 决 劳 务 工 就 医 难 问 题 的 曙 光, 是 市 政 府 建 设 和 谐 深 圳 的 重 大 举 措 忧 的 是 :(1) 征 收 扩 面 阻 力 大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范 围 内 的 企 业,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采 取 观 望 态 度, 既 不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又 不 参 加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2 ) 医 疗 服 务 网 点 少 试 点 街 道 办 的 合 法 医 疗 网 点, 不 仅 数 量 少, 而 且 分 布 不 合 理, 工 业 区 的 医 疗 网 点 很 少 另 外, 牵 头 医 院 坚 决 反 对 将 村 办 或 大 企 业 办 的 合 法 医 疗 网 点 纳 入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范 围, 使 社 会 资 源 不 能 得 到 合 理 利 用 劳 务 工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少,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制 约 着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参 加 人 数 的 增 加, 以 沙 井 为 例, 申 请 参 加 人 数 有 1 0 多 万 人, 在 企 业 附 近 有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仅 有 4.7 万 人 (3 ) 经 办 机 构 困 难 多 第 一, 人 手 不 足 宝 安 龙 岗 两 区 仅 工 伤 保 险 一 项, 两 区 参 保 人 数 达 3 3 9 多 万 人,2 0 0 4 年 全 年 工 伤 补 偿 人 数 达 4 0635 宗,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人 员 年 人 均 5 8 9 宗, 每 个 工 作 日 要 完 成 2.4 5 宗, 而 且 工 伤 保 险 有 7 个 环 节, 每 个 程 序 不 按 规 定 做 到, 都 会 引 发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其 中 到 故 事 现 场 调 查 至 少 要 有 2 个 人, 人 均 管 理 参 保 人 数 达 6.4 万 人 工 伤 保 险 只 是 社 会 保 险 五 大 险 种 之 一, 现 在 又 增 加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足 见 人 手 紧 张 程 度 第 二, 经 费 不 足 要 聘 用 临 时 工 作 人 员, 要 新 增 电 脑 高 速 打 印 机 等 办 公 设 备, 要 印 制 大 量 的 宣 传 材 料 和 表 格, 还 要 研 发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费 征 收 软 件 和 医 疗 费 用 记 账 软 件 另 外, 新 增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也 需 要 资 金 支 持 第 三, 车 辆 不 足 下 企 业 宣 传 发 动, 到 牵 头 医 院 社 康 中 心 指 导 和 检 查 等, 都 需 要 车 ( 三 ) 建 议 为 确 保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提 出 以 下 建 议 一 是 社 保 机 构 增 编 工 作 要 加 快 速 度 随 着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参 保 人 数 不 断 增 加, 静 态 定 编 方 式 已 不 能 适 应 社 会 保 险 高 速 发 展 的 要 求, 建 议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工 作 人 员 动 态 定 编 机 制, 借 鉴 国 内 外 的 经 验, 社 保 工 作 人 员 编 制 数 与 服 务 的 参 保 人 数 挂 钩 二 是 设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专 项 经 费 每 新 增 一 个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政 府 财 政 也 应 给 予 一 定 数 额 的 补 贴 三 是 每 个 社 保 管 理 站 增 加 一 台 车 四 是 区 政 府 街 道 办 和 卫 生 部 门 加 强 牵 头 医 院 与 村 办 或 大 企 业 办 的 合 法 医 疗 网 点 的 关 系 协 调, 合 理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缓 解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网 点 少 和 新 建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周 期 长 的 矛 盾, 同 时 为 牵 头 医 院 在 新 增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选 址 租 房 购 买 设 备 报 批 时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加 快 新 增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的 建 设 速 度, 以 满 足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扩 面 工 作 的 迫 切 需 要 为 了 使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更 具 有 推 广 价 值, 建 议 试 点 时 间 不 短 于 半 年, 最 好 试 点 到 本 年 度 末 ; 不 一 定 将 试 点 范 围 局 限 于 四 个 试 点 街 道 办 辖 区 内 从 事 制 造 业 的 企 业 及 其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务 工, 可 以 扩 大 到 四 个 试 点 街 道 办 区 域 内 的 其 他 企 业 为 了 使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办 法 能 及 时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推 行, 建 议 尽 早 着 手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总 结 的 准 备 工 作 以 及 劳 务 工 合 作 医 疗 政 策 法 规 的 调 研 修 改 和 完 善 工 作, 同 时 着 手 深 圳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 市 府 第 1 2 5 号 令 ) 的 法 规 修 改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 作 者 单 位 : 深 圳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