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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家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学 业 成 绩 特 别 优 秀 科 研 成 果 显 著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表 现 突 出 的 我 校 国 家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内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2. 奖 励 标 准 : 博 士 研 究 生 30000 元 / 生 / 学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20000 元 / 生 / 学 年 3. 评 审 办 法 : 具 体 见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七 条 国 家 助 学 金 1. 国 家 助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我 校 国 家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内 的 非 定 向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指 全 脱 产 学 习, 入 学 时 档 案 人 事 关 系 全 部 转 入 我 校, 并 且 没 有 固 定 工 资 收 入 的 研 究 生, 下 同 ) 的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2. 资 助 标 准 : 博 士 研 究 生 12000 元 / 生 / 学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6000 元 / 生 / 学 年 3. 资 助 办 法 : 具 体 见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八 条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1.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我 校 当 年 录 取 的 非 定 向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2. 奖 励 标 准 :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分 别 为 : 博 士 研 究 生 一 等 奖 30000 元 二 等 奖 12000 元 ;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等 奖 30000 元 二 等 奖 16000 元 三 等 奖 6000 元 3. 评 审 办 法 : 具 体 见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九 条 学 业 奖 学 金 1. 学 业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学 业 成 绩 良 好 的 我 校 国 家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内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以 帮 助 研 究 生 更 好 地 完 成 学 业 2. 奖 励 等 级 比 例 及 标 准 : 第 一 学 年, 设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相 应 获 奖 比 例 分 别 不 超 过 参 评 人 数 的 20% 50% 30%, 奖 励 标 准 为 : 博 士 研 究 生 : 一 等 奖 18000 元 二 等 奖 15000 元 三 等 奖 13000 元 ; 硕 士 研 究 生 : 一 等 奖 12000 元 二 等 奖 9000 元 三 等 奖 7000 元 第 二 学 年, 只 设 三 等 奖, 获 奖 比 例 可 达 100%, 奖 励 标 准 为 :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分 别 为 13000 元 7000 元 第 三 学 年, 设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相 应 获 奖 比 例 分 别 不 超 过 总 人 数 的 20% 50%, 奖 励 标 准 为 : 一 等 奖 5000 元 二 等 奖 2000 元 3. 评 审 办 法 : 具 体 见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十 条 三 助 岗 位 助 学 金 1. 学 校 按 规 定 统 筹 利 用 科 研 经 费 学 费 收 入 社 会 捐 助 等 资 金, 设 置 研 究 生 助 教 助 研 和 助 管 ( 以 下 简 称 三 助 ) 岗 位, 并 提 供 三 助 津 贴 其 中, 助 研 津 贴 主 要 通 过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中 的 劳 务 费 列 支 ; 助 教 津 贴 视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在 学 校 专 项 经 费 中 列 支 ; 学 校 每 年 拨 专 款 列 支 研 究 生 助 管 津 贴 2. 具 体 办 法 见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助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四 章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应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和 宁 缺 勿 滥 的 原 则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以 接 受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如 对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有 异 议, 可 向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客 观 反 映 情 况, 培 养 单 位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应 在 受 理 后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学 生 对 培 养 单 位 处 理 意 见 仍 持 有 异 议, 可 在 培 养 单 位 处 理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复 议, 学 生 工 作 处 应 在 受 理 后 进 行 调 查 和 审 查 并 作 出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答 复 学 生 本 人 并 通 知 学 生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第 十 三 条 已 获 批 奖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如 被 发 现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或 有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现 象, 取 消 其 获 奖 资 格, 追 回 证 书 及 奖 金,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1.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doc 2.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doc 3.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doc 4.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doc 5.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助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doc

附 件 一 :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落 实 国 家 奖 学 金 政 策, 促 进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进 一 步 做 好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教 财 2014 1 号 ) 和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转 发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的 通 知 ( 苏 教 助 2014 3 号 )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章 奖 励 标 准 与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第 二 条 奖 励 标 准 :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奖 励 标 准 分 别 为 30000 元 / 生 / 年 20000 元 / 生 / 年 第 三 条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科 研 能 力 显 著, 发 展 潜 力 突 出 ; 5. 在 社 会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但 所 获 成 果 不 可 重 复 申 报 使 用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参 评 资 格 : 1. 参 评 学 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或 仍 在 处 分 期 内 者 ;

2. 有 抄 袭 剽 窃 弄 虚 作 假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经 查 证 属 实 者 ; 3. 参 评 学 年 学 籍 处 于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者 ; 4. 无 故 拖 欠 学 费 住 宿 费 者 ; 5. 超 出 学 制 期 限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者 第 六 条 在 学 制 期 限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内, 因 公 出 国 留 学 或 校 际 交 流 在 境 外 学 习 的 研 究 生, 仍 具 备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参 评 资 格 ; 由 于 因 私 出 国 留 学 疾 病 创 业 等 原 因 未 在 校 学 习 的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参 评 资 格 当 年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不 再 具 备 申 请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资 格 第 七 条 我 校 与 科 研 院 所 等 其 他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构 之 间 联 合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由 我 校 进 行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第 八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根 据 当 年 所 修 课 程 的 层 次 阶 段 确 定 身 份 参 与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在 选 修 硕 士 课 程 阶 段 按 照 硕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参 与 评 审, 进 入 选 修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阶 段 按 照 博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参 与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审 组 织 第 九 条 培 养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细 则, 参 照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以 研 究 生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学 习 成 绩 为 基 本 条 件, 对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评 审 标 准 应 偏 重 考 察 其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和 体 现 创 新 能 力 的 科 研 成 果 ; 对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评 审 标 准 应 偏 重 考 察 其 专 业 实 践 能 力 和 适 应 专 业 岗 位 的 综 合 素 质,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并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备 案 第 十 条 各 培 养 单 位 要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进 行 宣 传, 使 本 单 位 师 生 能 详 细 了 解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各 项 政 策 评 选 条 件 和 程 序, 评 审 过 程 中 应 充 分 尊 重 本 单 位 学 术 组 织 研 究 生 导 师 的 推 荐 意 见, 接 受 师 生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评 审 工 作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平 等 原 则, 即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积 极 听 取 其 他 委 员 的 意 见, 在 平 等 协 商 的 气 氛 中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2. 回 避 原 则, 即 发 生 与 评 审 对 象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或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的 情 形 时, 应 主 动 向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申 请 回 避 ; 3. 公 正 原 则, 即 不 得 利 用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特 殊 身 份 和 影 响 力, 单 独 或 与 有 关 人 员 共 同 为 评 审 对 象 提 供 获 奖 便 利 ; 4. 保 密 原 则, 即 不 得 擅 自 披 露 评 审 结 果 及 其 他 评 审 成 员 的 意 见 等 相 关 保 密 信 息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研 究 生, 须 如 实 填 写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申 请 审 批 表,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三 条 各 培 养 单 位 进 行 初 审, 候 选 学 生 名 单 确 定, 并 应 在 本 单 位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提 交 学 校 进 行 差 额 评 选, 评 选 结 果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第 十 四 条 对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学 生, 可 在 公 示 阶 段 向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进 行 反 映,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应 及 时 研 究 并 予 以 答 复 如 学 生 对 所 在 单 位 做 出 的 答 复 仍 存 在 异 议, 可 在 学 校 公 示 阶 段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复 议, 学 生 工 作 处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审 查 并 做 出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答 复 学 生 本 人 并 通 知 学 生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在 公 示 结 束 后 将 评 审 工 作 情 况 评 审 结 果 和 相 应 材 料 报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收 到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后 将 当 年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学 生, 同 时 将 研 究 生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情 况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并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第 十 七 条 各 培 养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财 经 法 规 和 本 评 审 细 则, 对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加 强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拆 分, 并 接 受 相 应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江 大 校 2013 7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二 :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完 善 我 校 研 究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做 好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发 放 工 作, 提 高 研 究 生 待 遇 水 平, 根 据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 江 苏 省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苏 财 规 [2014]1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江 苏 省 研 究 生 普 通 奖 学 金 调 整 为 江 苏 省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与 省 级 财 政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资 助 纳 入 全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的 非 定 向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指 全 脱 产 学 习, 入 学 时 档 案 人 事 关 系 全 部 转 入 我 校, 并 且 没 有 固 定 工 资 收 入 的 研 究 生 ), 补 助 其 基 本 生 活 支 出 第 二 章 资 助 条 件 标 准 及 发 放 要 求 第 三 条 资 助 条 件 :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2.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3.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4.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5.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上 进 第 四 条 资 助 标 准 : 博 士 研 究 生 12000 元 / 生 /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6000 元 / 生 / 年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每 学 年 分 10 个 月 发 放, 七 八 月 份 不 发 放 学 校 按 月 将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以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发 放 给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第 六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根 据 当 年 所 修 课 程 的 层 次 确 定 身 份 参 与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发 放 在 选 修 硕 士 课 程 阶 段 按 照 硕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发 放 国 家 助 学 金, 进 入 选 修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阶 段 按 照 博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发 放 国 家 助 学 金 第 七 条 享 受 助 学 金 发 放 范 围 及 发 放 标 准 的 研 究 生,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停 发 助 学 金 1.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联 合 培 养,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期 间 ; 2.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 3. 研 究 生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 4. 因 各 种 原 因 提 前 终 止 学 业 者, 或 转 为 在 职 人 员 者 ; 5. 无 故 拖 欠 应 缴 费 用 ( 学 费 住 宿 费 等 ) 者 停 发 助 学 金 的 研 究 生 在 复 学 恢 复 学 籍 或 补 足 应 缴 费 用 后 方 可 继 续 享 受 ; 出 国 ( 境 ) 联 合 培 养 结 束 且 按 期 回 校 者, 补 发 其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期 间 停 发 的 助 学 金 延 期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超 过 规 定 学 制 年 限 的 学 习 期 间 不 再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金 第 三 章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八 条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学 校 将 符 合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条 件 的 在 学 研 究 生 人 数 报 送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由 研 究 生 院 发 布 通 知 ; 各 培 养 单 位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按 通 知 要 求 做 好 宣 传 组 织 工 作, 并 确 定 拟 资 助 对 象 名 单 报 研 究 生 院 ;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确 定 正 式 受 资 助 学 生 名 单 ; 学 校 组 织 各 培 养 单 位 在 江 苏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登 记 第 九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和 省 下 发 文 件 规 定, 对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实 行 分 帐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 各 培 养 单 位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和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条 本 细 则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三 :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吸 引 优 秀 生 源 报 考 我 校 研 究 生, 资 助 和 激 励 优 秀 研 究 生 全 身 心 投 入 到 学 习 和 科 研 工 作 中, 根 据 关 于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研 2013 1 号 ) 和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生 教 育 投 入 机 制 的 意 见 ( 财 教 2013 19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对 象 为 我 校 录 取 的 国 家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内 的 非 定 向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指 全 脱 产 学 习, 入 学 时 档 案 人 事 关 系 全 部 转 入 我 校, 并 且 没 有 固 定 工 资 收 入 的 研 究 生 ) 第 二 章 奖 励 等 级 比 例 标 准 及 对 象 第 三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设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三 个 等 级, 获 奖 比 例 100%, 其 中 申 请 一 二 等 奖 学 金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前 须 取 得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历 且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奖 励 标 准 及 对 象 为 : 1. 一 等 奖,30000 元 奖 励 对 象 为 来 源 于 985 工 程 高 校 的 毕 业 生, 或 被 录 取 为 我 校 博 士 点 学 科 江 苏 高 校 优 势 学 科 的 硕 士 点 学 科 ( 药 学 生 物 学 ) 及 ESI 排 名 前 1% 主 要 贡 献 学 科 ( 化 学 ) 的 推 荐 免 试 生

2. 二 等 奖,16000 元 奖 励 对 象 为 被 录 取 为 我 校 其 它 硕 士 点 学 科 的 推 荐 免 试 生, 或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我 校 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毕 业 生 : (1) 来 源 于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最 新 年 度 中 国 大 学 评 价 前 100 强 高 校 ; (2) 研 究 生 入 学 总 成 绩 排 名 专 业 前 10% 3. 三 等 奖,6000 元 奖 励 对 象 为 被 录 取 的 其 他 研 究 生 第 四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设 一 等 奖 和 二 等 奖 两 个 等 级, 奖 励 比 例 100% 奖 励 标 准 为 : 1. 一 等 奖,30000 元 奖 励 对 象 为 免 试 推 荐 硕 博 连 读 生 2. 二 等 奖,12000 元 奖 励 对 象 为 被 录 取 的 其 他 研 究 生 第 三 章 申 请 与 发 放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与 发 放 程 序 如 下 : 1. 研 究 生 院 在 发 放 研 究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时, 一 并 将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标 准 通 知 研 究 生 新 生 2. 研 究 生 新 生 在 集 中 报 到 时, 向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提 交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及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3. 各 培 养 单 位 将 申 请 汇 总 表 报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审 核 认 定, 对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初 选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确 定 获 奖 名 单 及 等 级 4. 研 究 生 院 将 获 得 研 究 生 新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名 单 及 奖 励 金 额 报 送 财 务 处, 由 财 务 处 将 奖 励 金 额 划 拨 到 获 奖 者 个 人 账 户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六 条 本 细 则 从 2014 级 研 究 生 开 始 施 行 第 七 条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江 苏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核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 江 大 校 [2009]220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四 :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激 励 研 究 生 勤 奋 学 习 潜 心 科 研 勇 于 创 新 积 极 进 取, 在 全 面 实 行 研 究 生 收 费 制 度 的 情 况 下 更 好 地 支 持 研 究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江 苏 省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苏 财 规 2014 2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校 录 取 的 国 家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内 的 非 定 向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指 全 脱 产 学 习, 入 学 时 档 案 人 事 关 系 全 部 转 入 我 校, 并 且 没 有 固 定 工 资 收 入 的 研 究 生 )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 以 下 简 称 奖 学 金 ) 按 博 士 奖 学 金 和 硕 士 奖 学 金 两 类 进 行 评 审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第 二 章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G) 包 括 基 本 素 质 (G1) 和 学 习 科 研 创 新 与 实 践 能 力 (G2) 两 部 分 第 五 条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分 为 : 思 想 修 养 学 习 态 度 身 心 素 质 行 为 举 止 社 会 实 践 等 五 个 方 面 1. 思 想 修 养 : 思 想 上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认 真 参 加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学 习 及 校 培 养 单 位 组 织 的 各 项 政 治 学 习 活 动, 自 觉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2. 学 习 态 度 : 具 有 明 确 的 学 习 目 标,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勤 奋 刻 苦, 能 够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种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在 学 习 中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3. 身 心 素 质 : 具 有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学 习 生 活 状 态 和 精 神 面

貌, 人 际 关 系 和 谐, 具 有 较 强 的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 身 体 素 质 良 好,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体 育 锻 炼 和 竞 赛 活 动 4. 行 为 举 止 : 遵 章 守 纪, 举 止 文 明, 言 谈 得 体, 自 觉 执 行 高 校 学 生 文 明 行 为 准 则, 在 同 学 中 具 有 较 好 的 个 人 形 象, 在 校 期 间 无 处 分 记 录 5. 社 会 实 践 : 积 极 参 加 社 团 组 织 志 愿 服 务 社 会 实 践 以 及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通 过 实 践 锻 炼 提 高 自 身 的 社 会 适 应 和 竞 争 能 力 第 六 条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采 取 民 主 评 议 和 辅 导 员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计 算 公 式 :G1=G1 60%+G1 40%, 其 中, 全 班 民 主 评 议 采 用 逐 人 评 分 制, 满 分 100 分, 该 生 得 分 总 和 平 均 值 为 G1 ; 辅 导 员 根 据 该 生 入 学 后 的 综 合 表 现 评 分, 满 分 100 分, 其 评 分 结 果 为 G1 第 七 条 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基 本 素 质 总 评 为 不 合 格 : 1.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五 个 组 成 部 分 中 有 三 个 及 以 上 不 合 格 者 ; 2.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已 经 受 到 司 法 部 门 或 公 安 机 关 处 罚 者 ; 3.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处 分 者 ; 4. 无 特 殊 原 因 而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者 ; 5. 在 学 生 公 寓 各 项 检 查 评 比 中 综 合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 6. 参 加 学 术 讲 座 和 科 技 活 动 次 数 未 达 到 培 养 单 位 规 定 者 ; 7. 言 行 不 当, 给 学 校 或 集 体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者 ; 8. 在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测 评 中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成 果 者 第 八 条 学 习 与 科 研 实 践 能 力 测 评 学 习 与 科 研 实 践 能 力 测 评 含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测 评 和 科 研 实 践 成 果 测 评 两 部 分 其 计 算 公 式 :G2= G2 Q1%+G2 Q2%+ G2 Q3%, 其 中,Q1 Q2 Q3 分 别 为 G2 G2 G2 所 占 权 重, 其 值 由 各 培 养 单 位 根 据 不 同 学 科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1.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G2 ) G2 为 研 究 生 第 一 学 年 平 均 成 绩, 计 算 公 式 为 : ' G 2 X iy Y 式 中 Xi 参 加 测 评 的 每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 均 采 用 百 分 制 形 式 ); Yi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 n 参 加 测 评 的 课 程 总 门 数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计 算 公 式 中 的 测 评 课 程 为 第 一 学 年 内 选 修 的 课 程 ; 重 修 课 程 等 成 绩 不 计 入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测 评 五 级 记 分 制 与 百 分 制 成 绩 换 算 标 准 为 : 优 90 分, 良 80 分, 中 70 分, 及 格 60 分, 不 及 格 40 分 G2 按 学 年 计 算, 以 其 实 际 数 计 入 总 分 如 有 测 评 范 围 内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则 视 为 该 生 学 习 与 科 研 能 力 不 及 格 2. 科 研 成 果 测 评 (G2 ) 科 研 成 果 主 要 是 指 研 究 生 在 测 评 学 年 内 通 过 自 身 努 力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发 明 专 利 和 参 与 课 题 等 科 学 研 究 科 研 成 果 应 符 合 江 苏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规 定 要 求 科 研 成 果 测 评 采 用 加 分 办 法, 分 项 累 加 实 际 得 分 (G2 ), 具 体 加 分 办 法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制 订 3.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环 节 测 评 (G2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第 三 次 评 审 时 进 行 实 践 环 节 测 评, 测 评 结 果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评 审 为 一 等 奖 学 金 其 实 践 环 节 必 须 为 优 秀,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参 评 学 业 奖 学 金 第 九 条 在 科 研 成 果 测 评 和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测 评 中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成 果 的, 经 核 实 后 扣 去 全 部 加 分, 并 不 得 参 评 奖 学 金 n i 1 n i 1 i i

第 十 条 测 评 结 果 及 其 应 用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的 最 终 得 分 (G) 由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得 分 学 习 与 科 研 能 力 测 评 得 分 加 权 得 出, 计 算 公 式 为 :G=G1 20%+G2 80% 根 据 G 值 高 低 获 奖 比 例 确 定 相 应 等 级 奖 学 金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G1) 作 为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和 奖 学 金 评 审 的 基 础 依 据,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不 合 格, 不 得 参 加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和 奖 学 金 评 选 ; 学 习 与 科 研 实 践 能 力 测 评 (G2) 作 为 奖 学 金 评 审 的 主 要 依 据 不 同 类 型 研 究 生 在 不 同 学 年, 其 G2 计 分 方 式 及 权 重 可 根 据 学 科 情 况 由 培 养 单 位 自 行 制 订 第 三 章 奖 学 金 评 审 第 十 一 条 奖 励 等 级 比 例 标 准 及 条 件 1. 奖 励 等 级 比 例 及 标 准 : 第 一 学 年, 设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相 应 获 奖 比 例 分 别 不 超 过 参 评 人 数 的 20% 50% 30%, 奖 励 标 准 为 : 博 士 研 究 生 : 一 等 奖 18000 元 二 等 奖 15000 元 三 等 奖 13000 元 ; 硕 士 研 究 生 : 一 等 奖 12000 元 二 等 奖 9000 元 三 等 奖 7000 元 第 二 学 年, 只 设 三 等 奖, 获 奖 比 例 可 达 100%, 奖 励 标 准 为 :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分 别 为 13000 元 7000 元 第 三 学 年, 设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相 应 获 奖 比 例 分 别 不 超 过 总 人 数 的 20% 50%, 奖 励 标 准 为 : 一 等 奖 5000 元 二 等 奖 2000 元 2. 评 审 基 本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品 学 兼 优 ;

(4) 基 本 素 质 测 评 在 合 格 及 以 上 ; (5) 学 位 英 语 通 过 ; (6) 第 一 学 年 奖 学 金 参 评 者, 须 按 要 求 完 成 本 人 学 习 计 划 内 的 课 程 且 各 门 课 程 成 绩 均 60 分, 并 按 培 养 单 位 要 求 完 成 学 年 内 培 养 环 节 各 项 任 务 ; 第 二 学 年 奖 学 金 参 评 者, 须 按 培 养 单 位 要 求 完 成 学 年 内 培 养 环 节 各 项 任 务 ; 第 三 学 年 奖 学 金 参 评 者, 须 按 要 求 完 成 学 校 培 养 单 位 规 定 的 各 个 培 养 环 节 ; 在 学 期 间 取 得 的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学 位 论 文 均 符 合 申 请 博 / 硕 士 学 位 条 件 其 中, 一 等 奖 学 金 参 评 者, 其 在 学 期 间 取 得 的 科 研 成 果 和 学 位 论 文 盲 审 成 绩 必 须 满 足 校 优 秀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参 评 条 件, 各 培 养 单 位 将 初 选 获 奖 名 单 公 示 后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由 江 苏 大 学 学 生 奖 贷 基 金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评 审 出 第 三 学 年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获 奖 者 及 等 级 第 十 二 条 获 得 学 业 奖 学 金 者, 可 同 时 按 条 件 申 请 其 他 研 究 生 国 家 及 校 奖 助 政 策 资 助 第 十 三 条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根 据 当 年 所 修 课 程 的 层 次 阶 段 确 定 身 份 参 与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在 选 修 硕 士 课 程 阶 段 按 照 硕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参 与 评 审, 进 入 选 修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阶 段 按 照 博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参 与 评 审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奖 学 金 评 审 程 序 如 下 : 1. 学 生 工 作 处 发 布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通 知 ; 2. 培 养 单 位 开 展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 3. 研 究 生 向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提 交 个 人 申 请 ; 4. 培 养 单 位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整 理 汇 总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评 奖 基 础 材 料 成 绩 汇 总 单 科 研 成 果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分 别 由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秘 书 导 师 和 辅 导 员 核 准, 并 签 字 盖 章 5. 各 培 养 单 位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小 组 要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根 据 本 单 位 制 定 的 评 奖 细 则 组 织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要 在 单 位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将 奖 学 金 评 审 建 议 名 单 上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6. 学 生 工 作 处 会 同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后, 将 审 定 结 果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后,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审 批 7. 学 校 每 年 11 月 30 日 前 将 当 年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学 生, 并 将 获 奖 情 况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五 条 奖 学 金 评 审 应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和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标 准, 宁 缺 勿 滥 奖 学 金 审 批 前 须 公 示, 接 受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对 奖 学 金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反 映, 培 养 单 位 在 受 理 后 及 时 做 出 处 理 学 生 对 处 理 意 见 仍 持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处 理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复 议, 学 生 工 作 处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并 做 出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答 复 学 生 本 人 并 通 知 学 生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第 十 七 条 已 获 批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如 发 现 其 在 评 奖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严 重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现 象, 将 取 消 其 获 奖 资 格, 追 回 证 书 及 奖 金, 并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从 2014 级 研 究 生 开 始 施 行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奖 励 条 例 ( 试 行 ) ( 江 大 校 2011 201 号 ) 相 应 规 定 适 用 于 2012 级 和 2013 级 研 究 生, 并

于 2015 年 12 月 自 动 废 止

附 件 五 : 江 苏 大 学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助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升 研 究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调 动 研 究 生 参 与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增 强 研 究 生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缓 解 部 分 在 学 研 究 生 的 经 济 压 力, 设 立 研 究 生 助 研 助 教 助 管 ( 以 下 简 称 三 助 ) 岗 位 助 学 金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助 学 金 是 研 究 生 通 过 兼 做 三 助 工 作 而 获 得 的 助 学 金 申 请 对 象 为 我 校 国 家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内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对 研 究 生 助 研 助 教 工 作 的 总 体 指 导 日 常 管 理 ; 学 工 处 负 责 研 究 生 助 管 工 作 的 总 体 指 导 日 常 管 理 各 培 养 单 位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设 置 应 遵 循 公 开 招 聘 择 优 聘 用 定 期 考 核 原 则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助 学 金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 和 原 则 第 五 条 参 加 三 助 工 作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政 治 思 想 优 良, 责 任 心 强, 学 有 余 力, 不 能 因 参 加 三 助 工 作 而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第 六 条 为 保 证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的 完 成, 研 究 生 须 经 导 师 同 意 后, 方 可 参 加 三 助 工 作 第 七 条 在 读 期 间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不 得 从 事 助 教 助 管 工 作 聘 任 期 间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取 消 其 助 教 助 管 资 格

第 三 章 岗 位 职 责 第 八 条 助 研 岗 位 主 要 承 担 学 校 或 指 导 教 师 分 配 或 指 定 的 与 科 学 研 究 相 关 的 各 项 工 作 职 责 ; 助 教 岗 位 主 要 承 担 学 校 学 生 课 程 的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和 实 验 报 告, 参 加 考 务 工 作, 随 班 听 课, 指 导 实 验, 协 助 指 导 生 产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等 工 作 职 责 ; 助 管 岗 位 主 要 承 担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助 理,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助 理, 辅 助 校 内 各 单 位 的 管 理 工 作 等 职 责 第 四 章 岗 位 设 置 第 九 条 学 校 为 研 究 生 提 供 三 助 岗 位, 每 位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最 多 可 选 择 二 个 三 助 岗 位 ( 其 中 一 个 须 为 助 研 岗 位 ) 研 究 生 助 研 岗 位 由 导 师 面 向 所 有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设 立 研 究 生 助 教 岗 位 由 研 究 生 院 会 同 教 务 处 和 各 需 求 单 位 制 定 助 教 待 聘 计 划 研 究 生 助 管 岗 位 由 学 工 处 按 固 定 和 临 时 两 种 形 式 制 定 待 聘 计 划 第 十 条 全 校 各 单 位 在 制 订 助 教 助 管 岗 位 聘 用 计 划 时, 应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量 及 岗 位 要 求 等, 并 将 相 应 材 料 分 别 报 研 究 生 院 学 工 处 审 核 备 案 第 五 章 岗 位 津 贴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津 贴 的 经 费 来 源 1. 助 教 与 固 定 助 管 岗 位 津 贴 由 学 校 承 担, 临 时 助 管 岗 位 津 贴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2. 助 研 岗 位 津 贴 由 导 师 根 据 研 究 生 的 工 作 表 现 确 定, 用 于 支 付 研 究 生 助 研 劳 务 费 的 出 资 渠 道 为 导 师 或 课 题 组 科 研 经

费 导 师 指 导 业 务 费 国 家 及 省 专 项 经 费 中 可 以 支 取 的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津 贴 标 准 1. 助 教 岗 位 津 贴 按 实 际 工 作 量, 核 算 助 教 津 贴 ( 标 准 另 行 拟 定 ) 2. 助 管 岗 位 津 贴 固 定 助 管 岗 位 工 作 时 间 原 则 上 每 月 不 超 过 60 小 时 助 管 报 酬 标 准 为 10 元 / 小 时 3. 助 研 岗 位 津 贴 岗 位 津 贴 发 放 办 法 由 导 师 和 课 题 组 确 定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助 研 岗 位 津 贴 由 导 师 根 据 研 究 生 实 际 参 与 助 研 情 况 确 定 标 准 发 放 ; 二 三 年 级 研 究 生 助 研 岗 位 人 均 每 年 津 贴 基 本 标 准 为 : 非 定 向 博 士 研 究 生 : 理 工 医 类 不 低 于 5000 元, 人 文 社 科 类 不 低 于 2500 元 ; 非 定 向 硕 士 研 究 生 : 理 工 医 类 不 低 于 2000 元, 人 文 社 科 类 不 低 于 1000 元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进 驻 企 事 业 单 位 实 践 期 间, 企 事 单 位 发 放 的 各 项 补 贴 可 冲 抵 导 师 当 年 所 需 支 出 的 助 研 费 第 六 章 岗 位 申 请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院 将 定 期 公 布 助 教 岗 位 需 求 计 划 申 请 者 须 填 写 江 苏 大 学 助 教 岗 位 审 批 表,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学 工 处 将 定 期 公 布 助 管 岗 位 需 求 计 划 申 请 者 需 填 写 江 苏 大 学 助 管 岗 位 审 批 表, 并 报 学 工 处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院 学 工 处 审 核 通 过 后, 统 一 公 布 聘 用 结 果

第 七 章 岗 位 考 核 第 十 六 条 助 研 考 核 由 导 师 和 课 题 组 负 责, 根 据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情 况 确 定 发 放 标 准 研 究 生 院 和 财 务 处 每 年 将 对 助 研 岗 位 津 贴 发 放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对 未 履 行 发 放 要 求 或 未 达 到 发 放 标 准 的 培 养 单 位 和 导 师 第 二 年 减 少 其 招 生 指 标 直 至 停 止 招 生 第 十 七 条 助 教 助 管 岗 位 考 核 工 作 在 每 学 期 末 进 行, 放 假 前 结 束 被 考 核 者 应 填 写 江 苏 大 学 助 教 岗 位 考 核 表 江 苏 大 学 助 管 岗 位 考 核 表 助 教 岗 位 考 核 工 作 主 要 听 取 设 岗 课 程 主 讲 老 师 和 听 课 学 生 的 意 见 ; 助 管 岗 位 由 用 人 部 门 给 予 评 定 ; 助 教 考 核 表 报 研 究 生 院 助 管 考 核 表 报 学 工 处 第 十 八 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续 聘 如 研 究 生 本 人 因 故 不 再 担 任 三 助 工 作,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或 学 工 处 备 案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细 则 解 释 权 属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