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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淮 法 宣 2016 1 号 关 于 印 发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工 作 制 度 和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工 作 职 责 的 通 知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工 作 制 度 和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工 作 职 责, 已 经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请 遵 照 执 行 发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016 年 7 月 5 日 1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制 度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安 徽 省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条 例 和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条 例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促 进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深 入 推 进 法 治 淮 南 建 设, 制 定 本 工 作 制 度 第 二 条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是 在 市 委 领 导 下,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检 查 全 省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司 法 局,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第 三 条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贯 彻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对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省 委 省 人 大 省 政 府 和 市 委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关 于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重 要 部 署 研 究 确 定 贯 彻 落 实 意 见 ( 二 ) 组 织 制 定 全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规 划 及 其 年 度 工 作 要 点,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落 实 ( 三 ) 分 析 研 究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形 势,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部 署 安 排 全 市 性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和 全 市 性 2

大 型 活 动 ( 四 ) 组 织 开 展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依 法 治 理, 组 织 推 动 实 行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谁 管 理 谁 普 法 谁 服 务 谁 普 法 的 责 任 制 ( 五 ) 审 核 上 报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全 国 全 省 表 彰 奖 励 事 项, 审 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全 市 表 彰 奖 励 事 项 ( 六 ) 听 取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或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相 关 工 作 汇 报, 并 就 重 要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决 议 ( 七 ) 根 据 需 要, 组 成 工 作 考 核 组 或 督 导 组, 对 全 市 各 县 区 各 部 门 落 实 规 划 决 议 和 年 度 工 作 要 点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和 考 核 ( 八 ) 研 究 决 定 需 要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第 四 条 领 导 小 组 实 行 全 体 会 议 制 度, 会 议 一 般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也 可 临 时 确 定 召 开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会 议 由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或 组 长 委 托 副 组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第 五 条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会 议 由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参 加 第 六 条 领 导 小 组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之 前, 将 会 议 时 间 地 点 议 题 等 事 项 通 知 有 关 人 员, 有 关 材 料 应 提 前 发 放 与 会 人 员 成 员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应 向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或 主 持 会 议 的 副 组 长 请 假, 并 委 托 本 单 位 其 他 负 责 同 志 列 席 会 议 第 七 条 领 导 小 组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必 要 时 可 请 各 县 区 和 有 3

关 部 门 单 位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或 副 组 长 列 席 会 议 第 八 条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会 议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经 领 导 小 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时 通 过, 会 议 形 成 的 决 议 或 决 定,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印 发 会 议 纪 要 第 九 条 领 导 小 组 实 行 成 员 单 位 分 工 负 责 制, 各 成 员 单 位 在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责 任 制,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各 自 分 工 负 责, 抓 好 落 实 第 十 条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涉 及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的, 由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落 实 ; 涉 及 成 员 单 位 以 外 的 其 他 部 门 或 几 个 成 员 单 位 各 自 事 项 的,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协 调 落 实 落 实 结 果 应 及 时 向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报 告, 并 抄 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按 时 办 理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对 拖 延 不 办 敷 衍 塞 责 以 及 长 期 不 反 馈 办 理 结 果 的, 领 导 小 组 将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责 令 其 限 期 办 理 第 十 一 条 本 工 作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4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工 作 职 责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明 确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工 作 职 责, 充 分 发 挥 各 成 员 单 位 在 我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中 的 职 能 作 用, 推 动 国 家 机 关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谁 管 理 谁 普 法 谁 服 务 谁 普 法 普 法 责 任 制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根 据 全 国 省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和 各 成 员 单 位 的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工 作 职 责 一 基 本 职 责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把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列 入 本 系 统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制 定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加 强 本 系 统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公 室 建 设, 全 面 实 行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谁 管 理 谁 普 法 谁 服 务 谁 普 法 的 普 法 责 任 制, 进 一 步 明 确 责 任 主 体 和 目 标 任 务,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各 项 任 务 落 实 到 职 能 部 门 和 个 人, 年 终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 三 ) 认 真 指 导 协 调 和 督 促 本 系 统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本 系 统 工 作 人 员 的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抓 好 领 导 干 部 这 个 关 键 少 数, 加 强 在 执 法 环 节 中 开 5

展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的 落 实, 定 期 进 行 总 结, 向 领 导 小 组 书 面 报 告 工 作 ; 做 好 先 进 典 型 的 培 养 总 结 推 广 和 上 报 工 作 ( 四 ) 按 时 参 加 领 导 小 组 和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召 开 的 会 议, 积 极 建 言 献 策, 并 结 合 实 际, 抓 好 落 实 ( 五 ) 参 与 全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督 促 检 查 和 考 核 验 收 ( 六 ) 加 强 本 系 统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 七 ) 对 本 系 统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热 点 问 题 深 入 基 层 深 入 群 众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制 定 相 应 对 策, 及 时 解 决 问 题 ( 八 ) 积 极 参 与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组 织 开 展 的 各 类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按 时 完 成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二 具 体 职 责 市 委 办 公 室 :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提 请 市 委 研 究 讨 论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重 要 活 动 的 协 调 工 作 ; 推 动 落 实 党 委 重 大 决 策 前 专 题 学 法 工 作 要 求 ; 做 好 提 请 市 委 制 定 出 台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重 要 文 件 的 协 调 办 理 工 作 ; 协 调 推 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纳 入 市 委 的 相 关 考 核 内 容 ; 对 市 委 领 导 同 志 参 加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重 大 活 动 进 行 协 调 安 排 ; 做 好 其 他 需 要 综 合 协 调 和 督 查 督 办 的 工 作 市 委 组 织 部 : 牵 头 抓 好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工 作, 完 善 和 规 范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工 作 相 关 制 度, 做 好 关 于 完 善 国 家 工 作 6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工 作 意 见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把 法 治 教 育 纳 入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总 体 规 划, 纳 入 各 级 党 校 和 其 他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必 修 课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前 法 律 知 识 的 考 察 学 法 用 法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和 年 度 评 估 考 核, 实 行 领 导 干 部 任 前 法 律 考 试 制 度 ; 配 合 开 展 领 导 干 部 宪 法 法 律 知 识 年 度 网 上 测 试 及 抽 考 工 作 市 委 宣 传 部 :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好 淮 南 市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 牵 头 抓 好 市 委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学 法 活 动, 健 全 完 善 党 委 ( 党 组 ) 中 心 组 学 法 制 度, 把 学 法 用 法 情 况 列 入 年 度 理 论 学 习 考 核 内 容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相 关 工 作 规 划,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的 总 结 表 彰 动 员 部 署 ;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文 化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等 部 门 开 展 面 向 社 会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推 动 落 实 社 会 媒 体 公 益 普 法 制 度, 积 极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加 强 高 等 院 校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推 进 高 等 院 校 法 学 理 论 教 育 教 材 建 设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市 委 政 法 委 : 开 展 维 稳 综 治 反 邪 教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协 调 督 促 政 法 机 关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 推 动 建 立 法 官 检 察 官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律 师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纳 入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考 核 ; 有 效 开 展 执 法 监 督,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促 进 政 法 部 门 公 正 文 明 廉 洁 执 法, 提 高 执 法 公 信 力, 提 高 公 众 对 司 法 机 关 满 意 度 市 直 属 机 关 工 作 委 员 会 : 指 导 协 调 市 直 机 关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开 展 系 列 重 大 活 动 ; 组 织 实 施 市 直 单 位 领 导 干 部 年 度 7

宪 法 法 律 测 试 市 文 明 办 :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纳 入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指 标 考 评 体 系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部 门 间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 加 快 推 进 政 府 职 责 机 构 和 编 制 的 法 治 化, 建 立 健 全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与 财 政 预 算 组 织 人 事 的 协 调 制 约 机 制 ;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协 调 并 理 顺 政 法 各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加 强 政 法 专 项 编 制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专 职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淮 南 日 报 社 : 积 极 准 确 地 宣 传 报 道 我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重 要 活 动 重 大 事 件 先 进 典 型 和 经 验 成 果 ;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媒 体 公 益 普 法 制 度 的 制 定 实 施 和 落 实 工 作 ; 发 挥 舆 论 宣 传 优 势, 办 好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专 栏,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社 会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专 刊 和 法 治 文 化 的 影 响 力 和 渗 透 力 ; 加 强 在 职 人 员 特 别 是 法 治 栏 目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律 培 训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内 司 工 委 :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及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请 市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研 究 讨 论 的 重 要 事 项 及 重 要 活 动 的 联 系 协 调 工 作 ; 协 助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实 施 关 于 全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监 督 保 证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省 人 大 常 委 和 市 人 大 常 委 关 于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在 我 市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做 好 安 徽 省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条 例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条 例 和 关 于 推 进 实 施 普 法 责 任 制 的 决 议 等 法 规 的 执 法 检 查 和 执 8

法 调 研 工 作, 督 促 司 法 机 关 公 正 司 法 ; 组 织 开 展 江 淮 普 法 行 等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组 织 人 大 代 表 视 察 调 研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依 法 履 行 审 判 职 能, 严 格 规 范 司 法 行 为, 深 化 审 判 公 开, 着 力 破 解 诉 讼 难 执 行 难 等 突 出 问 题, 维 护 司 法 尊 严 和 权 威 ; 建 立 法 官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通 过 大 力 开 展 公 民 旁 听 庭 审 活 动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社 会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培 育 公 民 信 仰 法 律 崇 尚 法 律 的 观 念 和 意 识 ; 稳 步 推 进 司 法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改 革, 完 善 制 度 建 设 ; 加 强 执 法 司 法 能 力 建 设, 保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紧 密 结 合 检 务 工 作 实 际,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社 会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 依 法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严 厉 打 击 严 重 刑 事 犯 罪, 严 肃 查 处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建 立 检 察 官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深 化 检 务 公 开, 自 觉 接 受 外 部 监 督 ; 加 强 执 法 司 法 能 力 建 设, 保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提 请 市 政 府 研 究 审 议 的 重 要 事 项 和 拟 请 市 政 府 领 导 同 志 参 加 的 重 要 活 动 的 协 调 工 作 ; 做 好 市 政 府 下 发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相 关 文 件 的 审 核 办 理 工 作 ; 参 与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调 研, 为 市 政 府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协 调 推 进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在 政 府 目 标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中 提 高 权 重 的 工 作 市 发 改 委 : 开 展 有 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9

作 ; 协 助 做 好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系 列 项 目 列 入 政 府 性 投 资 目 录 的 申 报 工 作 ; 把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列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长 期 规 划, 推 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与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平 衡 发 展 市 教 育 局 : 牵 头 抓 好 青 少 年 学 生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 推 动 落 实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全 市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推 进 青 少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系 统 化 科 学 化 ; 积 极 推 动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大 纲 在 各 县 区 各 校 的 贯 彻 落 实, 着 力 推 动 学 生 法 治 教 育 课 时 教 材 师 资 经 费 的 落 实 ; 开 展 依 法 治 校 工 作, 大 力 开 展 依 法 治 校 示 范 校 创 建 活 动 ; 加 强 协 作 整 合 资 源,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的 青 少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基 地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校 园 及 周 边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 加 强 培 训 和 管 理 兼 职 法 治 副 校 长 法 治 辅 导 员 队 伍 市 科 技 局 :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宣 传 教 育 ; 利 用 全 省 科 技 活 动 周 以 及 重 大 科 普 活 动 开 展 普 法 工 作 市 经 信 委 : 组 织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系 统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推 进 工 业 企 业 和 中 小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和 职 工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推 进 学 法 用 法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建 设 ; 深 入 开 展 依 法 治 企 活 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推 进 企 业 诚 信 守 法 经 营, 提 高 企 业 法 治 化 管 理 水 平 ; 引 导 工 业 企 业 和 中 小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市 民 委 ( 市 宗 教 局 ): 组 织 开 展 民 族 政 策 民 族 法 律 法 规 10

民 族 基 本 知 识 和 宗 教 领 域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促 进 各 民 族 共 同 团 结 奋 斗 共 同 繁 荣 发 展 ; 指 导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依 法 依 章 开 展 活 动 ; 参 与 开 展 民 族 聚 居 地 区 的 法 律 进 乡 村 活 动 及 法 治 创 建 工 作 市 公 安 局 : 开 展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建 立 公 安 机 关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流 动 人 口 (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 依 法 打 击 各 种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建 立 和 完 善 预 防 和 控 制 各 类 犯 罪 的 防 控 机 制 ; 加 强 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建 立 执 法 教 育 培 训 机 制, 提 高 执 法 公 信 力 ; 加 强 公 安 队 伍 建 设, 积 极 开 展 培 训 活 动, 提 高 干 警 法 律 素 质 和 业 务 能 力 市 国 安 局 : 组 织 开 展 反 间 谍 法 的 宣 传 教 育,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国 家 安 全 法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等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市 民 政 局 : 牵 头 农 村 等 基 层 政 权 建 设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引 导 农 民 依 法 参 与 村 民 自 治 和 其 他 社 会 管 理 活 动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农 村 两 委 干 部 和 农 村 法 律 明 白 人 教 育 培 训, 深 化 民 主 法 治 村 ( 社 区 ) 创 建 活 动, 推 动 村 务 公 开 和 基 层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 组 织 开 展 民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健 全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建 设 ; 做 好 孤 儿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等 特 殊 群 体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 依 法 加 强 对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等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11

市 司 法 局 : 承 担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各 地 各 部 门 认 真 实 施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法 治 创 建 活 动, 提 高 社 会 法 治 化 管 理 水 平 ; 积 极 开 展 律 师 公 证 法 律 援 助 司 法 鉴 定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等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 做 好 人 民 调 解 和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 组 织 开 展 12 4 宪 法 日 暨 全 国 法 制 宣 传 日 等 全 市 性 大 型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构 筑 良 好 法 治 秩 序 和 环 境 ; 开 展 律 师 公 证 法 律 援 助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积 极 引 导 各 类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法 治 实 践 和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创 新 市 财 政 局 : 开 展 财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对 财 政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依 法 理 财, 规 范 财 政 收 支 管 理 ; 指 导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把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相 关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切 实 予 以 保 障 ; 把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纳 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性 目 录 市 人 社 局 : 牵 头 抓 好 全 市 公 务 员 学 法 用 法 工 作 ; 做 好 关 于 完 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工 作 意 见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坚 持 和 完 善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考 核 制 度, 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作 为 公 务 员 初 任 培 训 任 职 培 训 业 务 培 训 内 容, 定 期 开 展 有 关 专 门 法 律 知 识 轮 训, 加 强 对 公 务 员 学 法 用 法 守 法 情 况 的 考 试 考 核, 并 将 成 绩 作 为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任 职 晋 升 和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推 进 12

公 务 员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 指 导 全 市 干 部 培 训 机 构 对 公 务 员 进 行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公 务 员 的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牵 头 抓 好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人 员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引 导 企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用 人 依 法 用 工 ; 依 法 规 范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维 护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 加 强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力 度, 依 法 做 好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 加 强 对 特 殊 用 工 女 职 工 的 保 护, 促 进 企 业 诚 信 守 法 经 营 ; 把 法 治 教 育 纳 入 就 业 和 创 业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法 律 素 质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开 展 土 地 矿 产 资 源 保 护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抓 好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的 法 治 宣 传 ; 依 法 开 展 以 国 有 土 地 资 源 矿 产 资 源 的 专 项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专 项 治 理 活 动 市 环 保 局 : 组 织 开 展 新 环 境 保 护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贯 彻 落 实, 组 织 开 展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推 动 社 会 公 众 和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市 建 委 : 组 织 开 展 城 乡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贯 彻 落 实 ; 严 格 执 行 城 乡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把 法 治 元 素 纳 入 城 乡 建 设 市 交 通 局 : 开 展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13

教 育 ;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形 象 建 设, 提 高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的 法 治 化 管 理 水 平 市 农 委 : 牵 头 抓 好 涉 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维 护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推 进 农 村 基 层 民 主 法 治 建 设, 组 织 开 展 农 业 法 律 知 识 讲 座 和 培 训, 推 进 农 业 依 法 行 政 市 水 利 局 : 开 展 水 土 保 持 法 防 洪 法 水 法 等 水 资 源 管 理 和 防 汛 抗 旱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利 用 世 界 水 日 和 中 国 水 周 安 徽 水 法 宣 传 月 等, 强 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监 督 检 查 ; 指 导 本 系 统 的 普 法 教 育 工 作, 落 实 水 行 政 执 法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依 法 查 处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努 力 营 造 和 谐 的 水 事 秩 序 市 林 业 局 : 利 用 3 12 植 树 节 11 6 安 徽 湿 地 日 等 节 点 重 点 开 展 森 林 法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安 徽 省 湿 地 保 护 条 例 种 子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市 商 务 局 : 开 展 对 外 贸 易 利 用 外 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内 贸 流 通 及 世 贸 组 织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依 法 开 展 商 务 执 法 活 动, 加 强 职 权 范 围 内 特 殊 行 业 监 管, 规 范 市 场 流 通 秩 序 ; 推 进 外 贸 外 资 外 经 内 贸 流 通 企 业 守 法 经 营, 开 展 法 治 创 建 活 动 市 文 广 新 局 : 开 展 文 化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把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列 入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影 视 工 作 计 划, 加 大 社 会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力 度 ; 依 法 管 理 全 市 文 化 市 场, 对 全 市 文 化 执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与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参 14

与 支 持 安 徽 地 域 法 治 文 化 研 究, 继 续 参 与 做 好 法 治 文 化 四 入 行 动, 逐 步 完 善 基 层 法 治 文 化 公 共 设 施, 建 立 法 治 文 化 教 育 基 地 ; 负 责 法 治 文 艺 队 伍 的 管 理, 组 织 指 导 文 化 系 统 有 关 文 化 单 位 文 艺 团 体 开 展 法 治 文 艺 作 品 创 作 及 法 治 文 化 下 乡 活 动 ;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资 源 优 势, 指 导 监 督 办 好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栏 目 和 专 题 节 目, 增 强 法 治 文 化 的 辐 射 力 和 渗 透 力 ; 配 合 做 好 社 会 媒 体 公 益 普 法 制 度 的 实 施 和 落 实 工 作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法 治 类 影 视 作 品 的 制 作 和 播 放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法 治 好 新 闻 和 优 秀 栏 目 的 推 荐 和 评 选 工 作 ; 做 好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系 统 人 员 的 法 律 培 训 市 卫 计 委 : 开 展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教 育, 落 实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严 格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 开 展 卫 生 计 生 法 治 创 建 活 动, 加 强 对 医 疗 机 构 和 药 品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推 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诚 信 守 法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市 审 计 局 : 开 展 审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权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全 面 监 督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的 真 实 合 法 效 益, 推 进 民 主 法 治 建 设 市 外 事 办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参 与 开 展 一 带 一 路 及 我 市 交 流 合 作 国 别 和 区 域 涉 外 法 律 服 务 特 点 和 规 律 的 探 讨, 为 企 业 走 出 去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组 织 开 展 侨 务 法 规 领 事 法 规 等 重 点 涉 侨 涉 港 澳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起 草 地 方 性 侨 务 工 15

作 法 规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归 侨 侨 眷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华 侨 华 人 港 澳 同 胞 在 市 内 合 法 权 益 的 维 护 工 作 市 地 税 局 : 开 展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组 织 开 展 税 收 宣 传 月 活 动, 增 强 各 类 经 济 主 体 依 法 纳 税 意 识 ; 加 强 本 系 统 普 法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监 督 检 查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的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依 法 维 护 纳 税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市 体 育 局 : 充 分 利 用 全 民 健 身 日 等 重 要 活 动 载 体, 开 展 体 育 法 全 民 健 身 条 例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组 织 开 展 体 育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先 进 单 位 创 建 活 动 市 统 计 局 : 组 织 开 展 国 家 统 计 工 作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组 织 开 展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诚 信 守 法 创 建 活 动 ; 依 法 检 查 处 理 重 大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市 工 商 局 : 开 展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强 化 消 费 维 权, 加 大 市 场 监 管 执 法 力 度, 严 厉 打 击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保 护 经 营 者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为 经 济 发 展 营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环 境 会 同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委 员 会 个 体 劳 动 者 协 会 等 组 织 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广 大 消 费 者 经 营 者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升 消 费 者 依 法 维 权 的 意 识, 增 强 经 营 者 诚 信 守 法 依 法 经 营 的 观 念 ; 开 展 系 统 内 领 导 干 部 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法 治 教 育, 依 法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做 到 公 正 廉 洁 文 明 执 法 市 质 监 局 : 开 展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推 16

动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的 贯 彻 执 行 ; 依 据 产 品 质 量 法 计 量 法 标 准 化 法 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查 处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 加 强 本 系 统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市 食 药 监 局 : 开 展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开 展 专 项 整 顿,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添 加 和 虚 假 宣 传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加 强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全 过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深 入 开 展 药 品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严 厉 查 处 制 售 假 劣 药 品 案 件 ; 增 强 监 管 工 作 人 员 法 治 观 念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市 安 监 局 :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依 法 行 使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职 权, 研 究 协 调 和 依 法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督 促 指 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制 ; 监 督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深 入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整 治, 依 法 查 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经 常 性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进 企 业 宣 传 活 动 市 旅 游 局 : 开 展 旅 游 法 安 徽 省 旅 游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加 强 旅 游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和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治 观 念 和 法 律 素 质, 提 高 依 法 办 事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开 展 旅 游 行 业 依 法 行 政 示 范 单 位 创 建 活 动,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法 律 进 景 区 活 动 市 粮 食 局 : 贯 彻 落 实 粮 食 安 全 市 长 责 任 制, 开 展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中 央 储 备 粮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的 宣 传 教 育 加 17

强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粮 食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亮 证 执 法 建 立 粮 食 企 业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促 进 守 法 经 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 做 好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加 快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工 作, 提 出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工 作 建 议, 组 织 开 展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考 核, 指 导 督 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 审 核 修 改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草 案, 加 强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查, 定 期 组 织 清 理 市 政 府 规 章 和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承 办 申 请 市 政 府 裁 决 的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和 代 理 市 政 府 行 政 诉 讼 工 作, 指 导 监 督 全 市 的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的 相 关 工 作 ; 完 善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 开 展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宣 传 和 培 训 市 房 管 局 : 组 织 开 展 住 房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贯 彻 落 实 ; 严 格 执 行 住 房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市 城 管 局 : 开 展 城 市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配 合 做 好 城 区 固 定 法 治 宣 传 设 施 的 设 置 及 使 用 协 调 做 好 重 要 宣 传 节 点 的 场 地 设 置 市 政 府 金 融 办 : 开 展 金 融 部 门 专 业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组 织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各 金 融 部 门 开 展 普 法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加 强 相 关 普 法 对 象 的 法 治 教 育 培 训 ; 推 动 金 融 企 业 诚 信 守 法 经 营 市 人 防 办 : 组 织 开 展 防 空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规 范 人 防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的 素 质 和 执 法 水 平 市 政 协 社 法 委 :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提 请 市 政 协 讨 论 18

研 究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重 要 活 动 的 联 系 协 调 工 作 ; 加 强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监 督, 促 进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各 项 措 施 的 落 实 ; 组 织 政 协 委 员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视 察 考 察 和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市 总 工 会 : 开 展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和 保 障 工 会 组 织 权 益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制 定 实 施 在 全 市 工 会 干 部 和 职 工 中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七 个 五 年 规 划, 完 善 普 法 工 作 制 度 和 机 制 ; 指 导 各 级 工 会 组 织 充 分 利 用 工 会 职 工 学 校 文 化 宫 俱 乐 部 和 报 刊 网 络 等 职 工 文 化 阵 地, 提 高 工 会 干 部 依 法 维 权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引 导 职 工 依 法 理 性 表 达 利 益 诉 求 和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监 督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 加 大 法 律 援 助 力 度, 依 法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努 力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团 市 委 : 开 展 青 少 年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指 导 各 级 团 组 织, 协 调 青 联 学 联 等 青 年 群 众 团 体, 配 合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青 少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完 善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基 地 ; 指 导 各 级 团 校 开 设 法 治 课 ; 加 强 青 少 年 法 治 辅 导 员 法 律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和 青 少 年 维 权 岗 建 设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开 展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工 作, 依 法 维 护 青 少 年 的 合 法 权 益 市 妇 联 : 开 展 维 护 妇 女 儿 童 权 益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加 强 12338 妇 女 维 权 服 务 热 线 妇 联 系 统 法 律 援 助 受 理 点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站 和 巾 帼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在 城 乡 社 区 开 展 面 向 妇 女 19

儿 童 的 法 律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 依 法 维 护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工 作 淮 南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 2016 年 6 月 30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