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讼 法 学 复 习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在 证 据 上 属 于 ( ) A 书 证 B 勘 验 笔 录 C 证 人 证 言 D 鉴 定 结 论 2 在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的 体 系 中, 不 能 作 为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依 据 的 是 ( ) A 司 法 解 释 B 程 序 法 C 实 体 法 D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3 司 法 救 助 中, 法 院 同 意 减 交 诉 讼 费 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 ) A 30 B 40 C 50 D 60 4 下 列 哪 一 种 民 事 诉 讼 请 求 属 于 给 付 之 诉?( ) A 甲 起 诉 请 求 乙 停 止 损 害 其 名 誉 B 丙 起 诉 丁 请 求 撤 销 两 人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C 男 方 起 诉 前 妻, 请 求 将 两 人 之 子 判 归 前 妻 抚 养 D 王 某 起 诉 李 某, 请 求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5 根 据 检 察 监 督 原 则, 对 人 民 法 院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裁 定, 依 据 法 定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实 行 监 督 的 方 式 是 ( ) A 向 法 院 提 出 检 察 建 议 B 向 法 院 提 出 质 询 C 由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出 抗 诉 D 由 人 民 检 察 院 改 判 6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书 记 员 的 回 避 由 ( ) 决 定 A 院 长 B 审 判 委 员 会 C 审 判 长 D 自 己 7 有 民 事 诉 讼 权 利 能 力, 但 没 有 民 事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 ) A 不 能 作 为 当 事 人, 也 不 能 参 加 诉 讼 B 可 以 作 为 当 事 人, 亲 自 从 事 诉 讼 活 动 C 可 独 立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履 行 诉 讼 义 务 D 不 能 独 立 地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履 行 诉 讼 义 务 8 下 列 关 于 简 易 程 序 的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 A 起 诉 方 式 简 便 B 受 理 程 序 简 便 C 实 行 独 任 审 判 D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9 按 照 证 据 与 证 明 责 任 的 关 系 来 划 分, 可 以 将 证 据 分 为 ( ) A 本 证 与 反 证 B 原 始 证 据 与 传 来 证 据 C 直 接 证 据 与 间 接 证 据 D 书 证 与 物 证 10 甲 主 张 其 与 乙 之 间 存 在 一 个 借 款 合 同, 并 向 乙 主 张 5000 原 的 债 权 乙 主 张 此 债 权 并 不 成 立, 因 为 在 甲 乙 之 间 存 在 的 是 赠 与 合 同, 不 存 在 甲 对 乙 的 债 权 对 此 主 张 应 当 由 ( ) A 甲 B 乙 C 甲 和 乙 D 人 民 法 院 11 下 列 有 关 民 事 诉 讼 中 实 行 公 开 审 判 的 表 述, 哪 一 项 是 正 确 的?( ) A. 案 件 的 审 理 合 议 庭 的 评 议 判 决 的 宣 告 应 当 公 开 B. 对 于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案 件 不 公 开 审 理, 但 宣 判 要 公 开 C. 对 于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根 据 当 事 人 申 请 不 公 开 审 理 D. 离 婚 案 件 只 能 不 公 开 审 理 12 下 列 哪 一 种 民 事 诉 讼 请 求 属 于 给 付 之 诉?( ) A. 甲 起 诉 请 求 乙 停 止 损 害 名 誉 B. 丙 起 诉 丁 请 求 撤 销 二 人 之 间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C. 男 方 起 诉 前 妻, 请 求 将 二 人 之 子 判 归 前 妻 抚 养 D. 王 某 起 诉 李 某, 请 求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13 某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担 任 审 判 长, 出 现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形 时, 应 当 由 ( ) 作 出 决 定 ( ). A 该 法 院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B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C 同 级 别 人 大 常 委 会 D 本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14 2000 年 5 月, 户 口 在 甲 区 的 张 某 与 户 口 在 乙 区 的 李 某 结 婚 后 即 居 住 在 乙 区 婚 后, 因 张 某 经 常 酗 酒, 两 人 感 情 不 和 2002 年 3 月 的 一 天, 李 某 因 工 作 需 要 到 甲 区 购 买 货 物, 同 当 地 的 何 某 发 生 争 议, 李 后 出 手 将 何 某 打 伤 甲 区 法 院 于 当 年 9 月 以 伤 害 罪 判 处 李 某 有 期 徒 刑 2 年, 并 关 押 在 甲 区 的 监 狱 中 2003 年 6 月, 张 某 决 定 起 诉 与 李 某 离 婚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1
A. 张 某 应 向 甲 法 院 起 诉, 因 为 甲 区 是 李 某 的 被 监 禁 地 B. 张 某 应 向 甲 区 或 者 乙 区 法 院 起 诉, 因 为 两 个 法 院 都 有 管 辖 权 C. 张 某 应 向 乙 区 法 院 起 诉, 因 为 乙 区 是 被 告 李 某 的 住 所 地 D. 张 某 应 当 向 乙 区 法 院 起 诉, 因 为 乙 区 是 张 某 的 经 常 居 住 地 15 外 国 法 院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民 事 诉 讼 权 利 加 以 限 制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法 院 对 该 国 公 民 企 业 和 组 织 的 民 事 诉 讼 权 利, 实 行 ( ) A 平 等 原 则 B 对 等 原 则 C 同 等 原 则 D 相 等 原 则 16 离 婚 案 件 一 方 当 事 人 死 亡 ( ) A 裁 定 中 止 诉 讼 B 裁 定 终 结 诉 讼 C 延 期 审 理 D 判 决 离 婚 17 郑 某 因 与 某 公 司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委 托 马 律 师 全 权 代 理 诉 讼, 但 未 作 具 体 的 授 权 此 种 情 况 下, 马 律 师 在 诉 讼 中 有 权 实 施 下 列 哪 一 行 为?( ) A.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B. 提 起 反 诉 C. 提 起 上 诉 D. 部 分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18 甲 与 同 事 丙 路 过 一 居 民 楼 时, 三 楼 乙 家 阳 台 上 的 花 盆 坠 落, 砸 在 甲 的 头 上, 致 其 脑 震 荡, 共 花 费 医 疗 费 1 万 元 甲 以 乙 为 被 告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赔 偿, 而 乙 否 认 甲 受 伤 系 自 家 花 盆 坠 落 所 致 对 这 一 争 议 事 实, 应 由 谁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A. 甲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B. 甲 乙 均 应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C. 乙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D. 丙 作 为 证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19 王 某 与 李 某 因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王 向 李 住 所 地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李 履 行 合 同 法 院 受 理 后, 非 合 同 当 事 人 唐 某 认 为 自 己 对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合 同 标 的 物 拥 有 所 有 权, 要 求 参 加 诉 讼 参 加 诉 讼 后, 唐 某 认 为 受 理 法 院 无 管 辖 权, 便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下 列 说 法 哪 一 个 是 正 确 的? ( ) A. 唐 某 可 以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因 为 唐 是 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B. 唐 某 可 以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因 为 管 辖 权 错 误 将 损 害 其 实 体 权 利 C. 唐 某 不 能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因 为 唐 不 是 本 诉 的 当 事 人 D. 唐 某 不 能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因 为 唐 不 是 本 案 的 当 事 人 20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哪 种 人 不 能 作 为 证 人 :( ) A. 与 案 件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B.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C.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 D. 未 成 年 人 21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举 证 期 限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 A.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经 人 民 法 院 认 可 B. 可 以 由 原 告 指 定 C. 可 以 由 被 告 指 定 D. 如 果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不 必 经 人 民 法 院 认 可 22 某 个 案 件 审 理 中 的 下 列 证 据 中 属 于 物 证 的 是 哪 一 项?( ) A. 合 同 书, 上 面 有 被 告 的 指 纹, 证 明 被 告 曾 经 接 触 过 这 封 信 B. 被 告 的 日 记, 通 过 上 面 的 记 载, 证 明 被 告 和 原 告 曾 经 签 订 了 购 销 合 同 C. 录 像 带, 记 录 了 原 被 告 签 订 合 同 全 过 程 D. 合 同 书, 证 明 原 告 和 被 告 曾 签 订 了 合 同 23 邮 寄 送 达 中, 挂 号 回 执 上 注 明 的 收 件 日 期 与 送 达 回 证 上 注 明 的 收 件 日 期 不 一 致 的, 送 达 日 期 应 当 是 哪 一 天?( ) A. 法 院 交 邮 局 挂 号 的 日 期 B. 诉 讼 文 书 寄 到 的 日 期 C. 挂 号 回 执 上 注 明 的 收 件 日 期 D. 送 达 回 证 上 注 明 的 收 件 日 期 24 当 事 人 甲 乙 分 别 于 4 月 16 日 4 月 19 日 收 到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当 年 国 家 规 定 5 月 1 日 至 5 月 3 日 放 假, 关 于 甲 乙 的 上 诉 期,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的 上 诉 期 至 4 月 30 日 届 满 B. 甲 的 上 诉 期 和 乙 一 起 从 4 月 20 日 起 计 算 C. 乙 于 5 月 3 日 将 上 诉 状 寄 出, 法 院 5 月 5 日 收 到, 过 了 上 诉 期 2
D. 甲 乙 的 上 诉 期 均 是 5 月 4 日 25 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不 可 以 对 下 列 民 事 案 件 先 予 执 行 :( ) A. 农 民 工 要 求 某 公 司 支 付 所 拖 欠 工 资 的 案 件 B. 张 某 要 求 儿 子 给 付 赡 养 费 的 案 件 C. 王 某 诉 李 某 人 身 侵 权 要 求 李 某 给 付 医 疗 费 的 案 件 D. 买 卖 合 同 中 张 某 要 求 赵 某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案 件 26 甲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发 现 其 所 属 的 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有 一 生 效 的 判 决 确 有 错 误, 决 定 提 起 再 审, 现 问 此 再 审 案 件 的 诉 讼 费 用 由 谁 交 纳?( ) A.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平 分 缴 纳 B. 不 预 交, 由 最 终 败 诉 方 负 担 C.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由 谁 负 担 D. 不 再 缴 纳 诉 讼 费 用 27 李 某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判 决 与 王 某 离 婚 法 院 经 审 查 后 认 为 两 人 感 情 基 础 尚 好, 因 而 判 决 不 予 离 婚,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王 某 在 判 决 生 效 6 个 月 内 又 起 诉, 由 于 无 新 情 况 新 理 由, 因 此 人 民 法 院 未 予 受 理 B. 李 某 以 有 新 情 况 新 理 由 为 由, 在 判 决 生 效 6 个 月 内 又 起 诉,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受 理 C. 李 某 尽 管 有 新 情 况 新 理 由, 但 由 于 是 在 判 决 生 效 6 个 月 内 起 诉 的, 因 此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D. 李 某 尽 管 无 新 情 况 新 理 由, 仍 然 在 判 决 生 效 6 个 月 后 又 起 诉,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28 关 于 简 易 程 序 和 普 通 程 序 的 关 系,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简 易 程 序 和 普 通 程 序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相 互 转 化 B. 简 易 程 序 和 普 通 程 序 都 是 独 立 的 诉 讼 程 序 C. 简 易 程 序 是 普 通 程 序 的 前 置 程 序 和 辅 助 程 序 D. 普 通 程 序 适 用 于 所 有 法 院, 简 易 程 序 只 适 用 于 基 层 法 院 及 其 派 出 法 庭 29 彭 某 是 一 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其 对 法 院 的 一 审 判 决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后 又 想 撤 回 上 诉, 下 列 关 于 上 诉 的 提 起 和 撤 回 上 诉 的 方 法 后 果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 A. 彭 某 欲 提 起 上 诉 必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B. 撤 回 上 诉 须 经 法 院 审 查 同 意 C. 彭 某 撤 回 上 诉 后 如 反 悔, 在 上 诉 期 内 仍 可 再 次 上 诉 D. 上 诉 一 经 撤 回, 一 审 判 决 即 行 生 效 30 1992 年 4 月, 黄 小 武 诉 黄 亮 给 付 赡 养 费 一 案 由 D 市 C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确 定 黄 亮 每 月 给 黄 小 武 赡 养 费 80 元 1998 年 8 月, 黄 小 武 又 到 D 市 C 区 人 民 法 院 递 交 起 诉 状, 要 求 每 月 的 赡 养 费 增 加 到 240 元 对 于 黄 小 武 的 这 一 行 为,D 市 C 区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 A. 按 通 常 的 起 诉 行 为 看 待, 作 为 新 案 处 理 B. 按 申 请 再 审 处 理 C. 根 据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D. 不 予 立 案, 并 告 知 黄 小 武 此 事 只 能 由 他 们 双 方 自 己 协 商 解 决 31 人 民 法 院 就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的 申 诉, 经 过 复 查, 认 为 原 判 决 裁 定 正 确, 申 诉 无 理 的, 应 当 :( ) A. 判 决 驳 回 B. 通 知 驳 回 C. 裁 定 驳 回 D. 决 定 驳 回 32 赵 某 诉 吴 某 侵 权 一 案 经 一 审 判 决 以 后, 吴 某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二 审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后 维 持 原 判 后 来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由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将 本 案 提 审, 省 高 院 认 为 本 案 根 本 就 不 符 合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受 理 条 件 的, 省 高 院 应 当 :( ) A. 裁 定 撤 销 一 二 审 判 决, 驳 回 起 诉 B. 撤 销 原 判, 发 回 二 审 法 院 重 审 C. 撤 销 原 判, 发 回 一 审 法 院 重 审 D. 要 求 原 告 撤 诉 33 原 法 人 因 合 并 而 消 灭 的, 作 为 诉 讼 权 利 的 承 担 者 应 是 ( ) A 原 法 人 B 合 并 后 的 法 人 C 上 级 单 位 D 其 他 法 人 34 甲 急 于 和 乙 签 订 一 份 合 同, 但 甲 一 时 找 不 到 合 同 专 用 章, 遂 借 用 丙 的 合 同 专 用 章 和 乙 签 3
订 了 合 同, 后 甲 乙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纠 纷, 乙 应 当 以 谁 为 被 告?( ) A 以 甲 为 被 告 B 以 丙 为 被 告 C 以 甲 或 丙 为 被 告 D 以 甲 和 并 为 共 同 被 告 35 人 民 法 院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原 告 李 某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法 院 可 以 ( ) A 驳 回 起 诉 B 适 用 拘 传 C 按 撤 诉 处 理 D 缺 席 判 决 36 对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人 提 起 的 诉 讼, 由 ( )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A 原 告 住 所 地 B 被 告 住 所 地 C 被 告 经 常 居 住 地 D 劳 动 教 养 地 37 有 权 提 出 管 辖 区 异 议 的 诉 讼 参 与 人 是 ( ) A 本 诉 的 原 告 被 告 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B 本 诉 的 原 告 和 被 告 C 本 诉 的 原 告 被 告 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以 及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D 仅 限 于 本 诉 的 被 告 38 甲 厂 欠 乙 厂 货 款 5 万 元, 甲 厂 并 入 丙 厂 之 后, 乙 厂 要 追 索 货 款, 向 法 院 起 诉, 应 将 其 列 为 被 告 的 是 ( ) A 丙 厂 B 丙 厂 厂 长 C 甲 厂 D 甲 厂 厂 长 39 无 需 经 被 代 表 的 当 事 人 同 意, 诉 讼 代 表 人 就 可 以 实 施 的 诉 讼 行 为 有 ( ) A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B 进 行 和 解 C 申 请 回 避 D 承 认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40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下 列 哪 种 人 可 以 作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 A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B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C 可 能 损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人 D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不 宜 作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人 41 在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中, 受 害 人 被 侵 害 的 录 像 带, 在 诉 讼 证 据 中 属 于 ( ) A 书 证 B 物 证 C 视 听 资 料 D 证 人 证 言 42 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不 能 作 为 证 人 的 是 ( ) A 与 案 件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B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C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 D 未 成 年 人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1 下 列 属 于 我 国 民 事 审 判 基 本 制 度 的 有 ( ) A 合 议 制 度 B 公 开 审 判 制 度 C 回 避 制 度 D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2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是 审 判 人 员 回 避 的 理 由?( ) A 审 判 人 员 与 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 B 审 判 人 员 是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近 亲 属 C 审 判 人 员 是 本 案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D 审 判 人 员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3 以 下 属 于 裁 定 管 辖 的 是 ( ) A 专 属 管 辖 B 移 送 管 辖 C 指 定 管 辖 D 管 辖 权 的 转 移 4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有 被 代 理 人 特 别 授 权 才 可 处 分 的 权 利 包 括 ( ) A 承 认 诉 讼 请 求 B 进 行 和 解 C 进 行 辩 论 D 提 起 上 诉 5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的 特 点 主 要 表 现 为 ( ) A 共 同 诉 讼 人 必 须 共 同 参 见 诉 讼 B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为 二 人 以 上 C 共 同 诉 讼 人 行 为 的 一 致 性 D 诉 讼 中 止 的 共 同 性 6 下 列 哪 些 人 可 以 作 为 证 人 ( ) A 精 神 病 人 B 被 关 押 在 监 狱, 且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罪 犯 C 与 案 件 裁 判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D 未 成 年 人 7 在 下 列 侵 权 案 件 中, 哪 些 属 于 证 明 责 任 倒 置 的 情 形 ( ) A 因 新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发 明 专 利 引 起 的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B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诉 讼 C 因 缺 陷 产 品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诉 讼 D 因 共 同 危 险 行 为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诉 讼 8 根 据 诉 讼 费 用 交 纳 办 法 的 规 定, 属 于 免 交 诉 讼 费 用 的 情 形 的 有 ( ) 4
A 残 疾 人 无 固 定 生 活 来 源 的 B 追 索 赡 养 费 扶 养 费 抚 育 费 抚 恤 金 的 C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D 农 村 特 困 定 期 救 济 对 象 9 二 审 法 院 对 上 诉 案 件 进 行 审 理 后, 应 分 别 不 同 情 况, 作 出 如 下 判 决 ( ) A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B 依 法 改 判 C 启 动 再 审 D 发 回 重 审 10 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发 现 本 院 某 一 审 案 件 确 有 错 误 需 要 再 审, 有 权 提 起 再 审 的 是 ( ) A 院 长 B 审 判 委 员 会 C 原 审 案 件 的 合 议 庭 D 审 判 长 11 某 购 销 合 同 纠 纷 的 当 事 人 以 火 车 票 面 上 记 载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为 依 据, 来 证 明 购 销 合 同 签 订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该 火 车 票 属 于 ( ) A 直 接 证 据 B 间 接 证 据 C 原 始 证 据 D 物 证 12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管 辖 的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民 事 诉 讼 由 原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A. 天 津 市 张 某 对 旅 居 美 国 的 李 某 提 起 离 婚 之 诉 B. 北 京 市 王 某 对 被 宣 告 失 踪 人 赵 某 提 起 离 婚 之 诉 C. 吉 林 市 孙 某 对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陈 某 提 起 侵 权 之 诉 D. 长 春 市 吴 某 对 被 监 禁 的 杨 某 提 起 的 侵 权 之 诉 13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下 列 哪 些 人 不 能 作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 A.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B.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C. 可 能 损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人 D.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不 宜 作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人 14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 ) A 检 察 监 督 原 则 B 处 分 原 则 C 辩 论 原 则 D 法 院 调 解 原 则 15 因 继 承 遗 产 而 发 生 的 诉 讼, 应 由 ( ) A 由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B 由 主 要 遗 产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C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D 原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16 ( ) 不 具 有 民 事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A 18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B 16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C 精 神 病 患 者 D 有 生 理 缺 陷 的 人 17 民 事 证 据 规 定 第 4 条 规 定 的 下 列 情 形 中, 不 属 于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是 :( ) A.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诉 讼, 由 加 害 人 就 受 害 人 故 意 造 成 损 害 的 事 实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B. 因 环 境 污 染 引 起 的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由 加 害 人 就 其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C. 因 缺 陷 产 品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诉 讼, 由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就 法 律 规 定 的 免 责 事 由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D.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诉 讼, 由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就 受 害 人 有 过 错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过 错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18 下 列 哪 些 情 况,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解 除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 A. 申 请 人 甲 公 司 在 法 院 采 取 了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后 15 日 内 未 起 诉 B. 被 申 请 人 乙 公 司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了 担 保 C. 甲 公 司 在 财 产 保 全 期 间 撤 回 了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同 意 其 撤 回 申 请 的 D. 被 申 请 人 提 出 了 复 议,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被 申 请 人 复 议 意 见 有 理, 而 作 出 新 裁 定, 撤 销 原 财 产 保 全 裁 定 19 下 列 哪 些 事 实 属 于 无 需 证 明 的 事 实 ( ) A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中 向 法 院 承 认 对 方 当 事 人 所 主 张 的 不 利 于 自 己 的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B 一 定 区 域 内 大 多 数 人 都 知 道 的 事 实 C 从 已 知 的 事 实 推 论 推 断 出 的 另 一 事 实 D 生 效 判 决 所 确 定 的 事 实 20 送 达 的 效 力 包 括 ( ) A 受 送 达 人 实 施 有 关 诉 讼 行 为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履 行 诉 讼 义 务 的 起 始 日 期 得 以 确 定 B 受 送 达 人 接 受 送 达 的 诉 讼 文 书 后, 若 未 依 法 律 规 定 或 诉 讼 文 书 的 要 求 实 施 一 定 的 诉 讼 行 5
为, 将 承 担 程 序 法 上 的 相 应 后 果 C 引 起 某 些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的 发 生 或 消 灭 D 送 达 是 某 些 诉 讼 文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条 件 之 一 21 法 院 提 起 再 审 程 序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 ) A 判 决 裁 定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B 判 决 裁 定 确 有 错 误 C 有 新 的 证 据 D 没 有 超 过 两 年 时 效 22 下 列 关 于 再 审 案 件 审 判 正 确 的 表 述 是 ( ) A 裁 定 终 止 原 判 决 的 执 行 B 另 外 组 成 合 议 庭 C 分 别 适 用 第 一 第 二 审 程 序 审 理 D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23 法 定 诉 讼 代 理 权 因 以 下 客 观 情 况 的 出 现 而 消 灭 :( ) A. 患 精 神 病 的 被 代 理 人 痊 愈 而 恢 复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B. 被 代 理 人 年 满 16 周 岁 C. 法 定 诉 讼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之 间 的 收 养 关 系 消 灭 D. 法 定 诉 讼 代 理 人 丧 失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24 民 事 证 据 规 定 第 4 条 规 定 的 下 列 情 形 中, 不 属 于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是 :( ) A.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诉 讼, 由 加 害 人 就 受 害 人 故 意 造 成 损 害 的 事 实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B. 因 环 境 污 染 引 起 的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由 加 害 人 就 其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C. 因 缺 陷 产 品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诉 讼, 由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就 法 律 规 定 的 免 责 事 由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D.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侵 权 诉 讼, 由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就 受 害 人 有 过 错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过 错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25 下 列 哪 些 情 况,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解 除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 A. 申 请 人 甲 公 司 在 法 院 采 取 了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后 15 日 内 未 起 诉 B. 被 申 请 人 乙 公 司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了 担 保 C. 甲 公 司 在 财 产 保 全 期 间 撤 回 了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同 意 其 撤 回 申 请 的 D. 被 申 请 人 提 出 了 复 议,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被 申 请 人 复 议 意 见 有 理, 而 作 出 新 裁 定, 撤 销 原 财 产 保 全 裁 定 26 当 事 人 申 请 司 法 救 助,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准 予 免 交 诉 讼 费 用 :( ) A. 残 疾 人 无 固 定 生 活 来 源 的 B. 追 索 赡 养 费 扶 养 费 抚 育 费 抚 恤 金 的 C.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农 村 特 困 定 期 救 济 对 象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或 者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人 员, 无 其 他 收 入 的 D. 因 见 义 勇 为 或 者 为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致 使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本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的 27 下 列 案 件 哪 些 应 该 由 法 院 裁 定 诉 讼 终 结?( ) A. 原 告 李 某 在 诉 讼 中 车 祸 身 亡, 其 子 愿 意 代 替 其 继 续 参 加 诉 讼 B. 被 告 张 某 在 诉 讼 中 急 病 去 世, 但 是 留 下 了 300 万 元 的 遗 产 C. 张 某 和 李 某 在 闹 离 婚, 结 果 一 方 在 法 庭 上 情 绪 过 于 激 动 心 脏 病 突 发 去 世 D. 李 某 意 欲 与 其 养 母 孙 某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从 而 逃 避 赡 养 责 任, 结 果 诉 讼 中 李 某 被 愤 怒 的 邻 居 不 小 心 重 伤 致 死 28 甲 与 乙 因 为 遗 产 继 承 发 生 纠 纷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认 为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争 议 不 大, 遂 决 定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进 行 审 理 在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甲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乙 申 请 证 人 丙 出 庭 作 证 关 于 该 案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哪 些?( ) A. 甲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应 当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出 B. 乙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应 当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出 C. 甲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不 得 迟 于 举 证 期 限 前 7 日 6
D. 乙 申 请 证 人 丙 出 庭 作 证, 应 当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10 日 前 提 出, 并 经 人 民 法 院 许 可 29 在 裁 定 中, 可 以 提 起 上 诉 的 是 :( ) A. 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B.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 裁 定 C. 财 产 保 全 和 先 予 执 行 的 裁 定 D. 驳 回 起 诉 的 裁 定 30 甲 公 司 诉 乙 公 司 侵 权 一 案, 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二 审 判 决 之 后, 甲 公 司 新 发 现 一 重 要 证 据, 遂 向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后,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达 成 了 调 解 协 议 在 此 情 况 下,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A. 由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撤 销 原 判 决 的 裁 定 B. 由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制 作 调 解 书 并 注 明 撤 销 原 判 决 C. 在 当 事 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同 时, 该 判 决 自 动 撤 销 D. 制 作 调 解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双 方 后, 该 判 决 视 为 撤 销 31 当 事 人 申 请 司 法 救 助,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准 予 免 交 诉 讼 费 用 :( ) A. 残 疾 人 无 固 定 生 活 来 源 的 B. 追 索 赡 养 费 扶 养 费 抚 育 费 抚 恤 金 的 C.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农 村 特 困 定 期 救 济 对 象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或 者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人 员, 无 其 他 收 入 的 D. 因 见 义 勇 为 或 者 为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致 使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本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的 32 下 列 案 件 哪 些 应 该 由 法 院 裁 定 诉 讼 终 结?( ) A. 原 告 李 某 在 诉 讼 中 车 祸 身 亡, 其 子 愿 意 代 替 其 继 续 参 加 诉 讼 B. 被 告 张 某 在 诉 讼 中 急 病 去 世, 但 是 留 下 了 300 万 元 的 遗 产 C. 张 某 和 李 某 在 闹 离 婚, 结 果 一 方 在 法 庭 上 情 绪 过 于 激 动 心 脏 病 突 发 去 世 D. 李 某 意 欲 与 其 养 母 孙 某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从 而 逃 避 赡 养 责 任, 结 果 诉 讼 中 李 某 被 愤 怒 的 邻 居 不 小 心 重 伤 致 死 33 甲 与 乙 因 为 遗 产 继 承 发 生 纠 纷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认 为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争 议 不 大, 遂 决 定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进 行 审 理 在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甲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乙 申 请 证 人 丙 出 庭 作 证 关 于 该 案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哪 些?( ) A. 甲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应 当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出 B. 乙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应 当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出 C. 甲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不 得 迟 于 举 证 期 限 前 7 日 D. 乙 申 请 证 人 丙 出 庭 作 证, 应 当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10 日 前 提 出, 并 经 人 民 法 院 许 可 34 在 裁 定 中, 可 以 提 起 上 诉 的 是 :( ) A. 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B.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 裁 定 C. 财 产 保 全 和 先 予 执 行 的 裁 定 D. 驳 回 起 诉 的 裁 定 35 甲 公 司 诉 乙 公 司 侵 权 一 案, 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二 审 判 决 之 后, 甲 公 司 新 发 现 一 重 要 证 据, 遂 向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后,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达 成 了 调 解 协 议 在 此 情 况 下,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A. 由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撤 销 原 判 决 的 裁 定 B. 由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制 作 调 解 书 并 注 明 撤 销 原 判 决 C. 在 当 事 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同 时, 该 判 决 自 动 撤 销 D. 制 作 调 解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双 方 后, 该 判 决 视 为 撤 销 36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管 辖 的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民 事 诉 讼 由 原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 A. 天 津 市 张 某 对 旅 居 美 国 的 李 某 提 起 离 婚 之 诉 7
B. 北 京 市 王 某 对 被 宣 告 失 踪 人 赵 某 提 起 离 婚 之 诉 C. 吉 林 市 孙 某 对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陈 某 提 起 侵 权 之 诉 D. 长 春 市 吴 某 对 被 监 禁 的 杨 某 提 起 的 侵 权 之 诉 37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下 列 哪 些 人 不 能 作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 A.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B.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C. 可 能 损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人 D.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不 宜 作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人 38 法 定 诉 讼 代 理 权 因 以 下 客 观 情 况 的 出 现 而 消 灭 :( ) A. 患 精 神 病 的 被 代 理 人 痊 愈 而 恢 复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B. 被 代 理 人 年 满 16 周 岁 C. 法 定 诉 讼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之 间 的 收 养 关 系 消 灭 D. 法 定 诉 讼 代 理 人 丧 失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39 下 列 情 形 下, 法 院 通 过 适 用 哪 些 程 序 对 案 件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 ) A 特 别 程 序 B 督 促 程 序 C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D 企 业 法 人 破 产 还 债 程 序 三 简 答 题 1 简 述 区 分 本 证 与 反 证 的 意 义 2 简 述 起 诉 的 条 件 3 简 述 诉 讼 费 用 制 度 的 意 义 4 简 述 简 易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5 简 述 提 起 上 诉 的 条 件 6 简 述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构 成 要 件 7 简 述 二 审 程 序 与 一 审 程 序 的 主 要 区 别 8 简 述 证 明 责 任 的 作 用 9 简 述 法 院 调 解 的 原 则 10 简 述 诉 讼 上 自 认 的 构 成 要 件 11 简 述 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的 条 件 四 论 述 题 1 试 述 普 通 共 同 诉 讼 与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的 区 别 2 试 论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处 分 原 则 3 试 述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处 分 原 则 4 试 述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辩 论 原 则 5 试 述 公 开 审 判 制 度 的 意 义 6 试 述 再 审 程 序 的 意 义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