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臺 灣 文 博 會 廠 商 攤 位 協 調 會 花 博 公 園 爭 艷 館 2016.2.25
會 議 流 程 一 展 覽 重 要 事 項 簡 報 二 重 要 活 動 說 明 三 攤 位 分 配 四 Q&A
一 展 覽 重 要 事 項 簡 報 版 權 所 有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創 意 設 計 中 心
一 展 前 作 業 核 對 表 請 參 展 單 位 於 時 間 內 依 各 項 規 定 上 傳 附 件 至 文 博 會 官 網 報 名 系 統 ( 車 輛 申 請 表 不 在 此 限 ) 以 利 完 成 相 關 申 請 手 續 表 格 表 格 名 稱 上 傳 截 止 日 核 對 頁 碼 必 填 / 選 填 所 有 參 展 商 必 繳 交 資 訊 附 件 1 參 展 同 意 文 件 3/15 P21 必 填 附 件 2-1 電 力 申 請 表 3/15 P22 必 填 適 用 於 標 準 攤 位 之 參 展 商 附 件 3 標 攤 廠 商 - 基 本 配 備 確 認 表 3/15 P28 標 攤 廠 商 必 填 附 件 4 標 攤 廠 商 - 增 租 配 備 申 請 表 3/15 P29 選 填 適 用 於 淨 地 攤 位 之 參 展 商 附 件 5 其 它 表 單 淨 地 廠 商 - 參 展 商 展 覽 裝 潢 切 結 書 淨 地 廠 商 - 花 博 公 園 爭 艷 館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承 諾 書 3/15 P32 淨 攤 廠 商 必 填 附 件 6 公 共 空 間 活 動 申 請 / 攤 位 活 動 登 記 3/15 P34 P36 選 填 附 件 7 參 展 證 申 請 表 3/15 P37 必 填 附 件 8 附 件 9 臺 北 市 花 博 公 園 場 館 租 ( 借 ) 用 單 位 車 輛 入 園 申 請 表 (4/13 前 email)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書 * 請 參 展 廠 商 依 需 求 自 行 向 警 察 局 申 請 4/13 P38 選 填 3/15 P39 選 填 附 件 10 臨 時 ADSL 及 電 話 線 路 租 用 申 請 書 3/15 P40 選 填 4
1. 展 場 全 區 配 置 展 區 說 明 內 容 D1 角 色 創 作 區 插 畫 角 色 卡 通 人 物 動 漫 人 物 D2 藝 術 圖 像 區 博 物 館 藝 術 家 畫 作 圖 書 出 版 D3 品 牌 代 理 區 商 業 運 動 汽 車 等 品 牌 代 理 D4 TALENT100 大 會 服 務 區 插 畫 / 插 畫 師 漫 畫 / 漫 畫 家 動 畫 攝 影 / 攝 影 師 遊 戲 創 作 者 公 仔 創 作 者 大 會 換 證 處 大 會 服 務 台 工 程 服 務 站 媒 體 室 洽 商 區 舞 台 區 醫 護 站
2. 重 要 時 程 / 進 撤 場 項 目 時 間 說 明 08:00~11:00 公 共 工 程 廠 商 進 場 放 樣 配 電 進 場 4/18 ( 一 ) 11:00~22:00 公 共 工 程 廠 商 進 場 淨 攤 廠 商 進 場 佈 置 裝 潢 標 攤 建 置 廠 商 進 場 4/19 ( 二 ) 08:00~22:00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佈 置 / 裝 潢 展 品 撤 場 4/24 ( 日 ) 18:00~22:00 撤 除 攤 位 輕 型 及 手 提 展 品 離 場 / 地 毯 電 力 撤 除 攤 位 拆 除 4/25 ( 一 ) 08:00~22:00 撤 除 所 有 裝 潢 材 料 場 地 復 原 請 留 意 場 地 管 理 單 位 車 輛 臨 停 時 間 規 定 6
2. 重 要 時 程 / 展 期 間 參 展 單 位 展 期 間 4/20-4/24 每 日 9:00 始 可 入 場 準 備 作 業 參 觀 人 士 展 出 日 期 開 放 時 間 開 放 對 象 4/20 4/21 10:00 ~ 18:00 僅 開 放 專 業 人 士 入 場 4/22 4/23 10:00 ~ 21:00 開 放 專 業 人 士 與 一 般 民 眾 入 場 4/24 10:00 ~ 18:00 開 放 專 業 人 士 與 一 般 民 眾 入 場 7
3. 車 輛 臨 停 規 定 所 有 車 輛 皆 不 得 進 入 展 館 內, 僅 可 停 放 於 卸 貨 作 業 區, 進 場 之 車 輛 到 達 定 位 後 必 須 關 閉 引 擎 載 運 裝 潢 品 等 之 貨 車 須 依 申 請 單 位 排 定 之 時 間 及 順 序 進 場, 未 遵 照 排 定 時 間 者, 保 全 人 員 得 視 場 內 狀 況 禁 止 該 車 輛 進 入 展 場 ( 請 填 寫 附 件 8 臺 北 市 花 博 公 園 場 館 租 ( 借 ) 用 單 位 車 輛 入 園 申 請 表, 於 4/13 前 提 出 申 請 email 繳 交 ) 爭 艷 館 卸 貨 區 柏 油 路 面 限 重 15 噸, 卸 貨 平 臺 限 重 3.5 噸 8
3. 車 輛 臨 停 規 定 進 出 場 期 間 : 所 有 人 員 均 須 配 帶 文 博 會 參 展 證, 方 得 進 場 作 業 請 參 展 廠 商 於 03 警 衛 亭 換 證, 民 族 西 路 及 玉 門 街 口 9
周 邊 停 車 場 : (1) 花 博 公 園 圓 山 地 下 停 車 場, 由 民 族 西 路 玉 門 街 口, 全 天 候 24 小 時 管 理, 車 輛 限 高 1.8M, 臨 時 停 車 15 分 鐘 內 免 費 計 時 收 費 30 元 / 時 當 日 最 高 停 車 費 300 元 (2) 中 山 ( 花 博 ) 地 下 停 車 場 (3) 兒 童 育 樂 中 心 平 面 停 車 場 (4) 美 術 館 停 車 場 (5) 揚 雅 立 體 停 車 場 (6) 大 龍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10
4. 進 場 / 撤 場 施 工 規 範 ( 重 點 提 示 ) 進 撤 場 期 間 請 佩 帶 工 作 證 並 自 備 安 全 帽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請 遵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規 範 工 作 管 理 要 點 等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佈 置 展 品 或 裝 潢 工 程 不 得 佔 用 戶 外 公 共 走 道 室 內 使 用 地 毯 及 布 幕 等 陳 設, 須 提 供 防 焰 證 明 及 樣 張, 現 場 物 件 需 附 防 焰 標 章 承 租 淨 空 地 廠 商 施 工 前 應 提 供 裝 潢 設 計 圖, 參 展 廠 商 及 裝 潢 承 包 商 必 須 投 保 工 程 險 及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展 館 內 不 允 許 任 何 車 輛 入 場 卸 貨 及 施 工 本 展 將 於 4 月 25 日 20:00 時 驗 收 展 場 復 原 情 形, 亦 可 當 日 提 前 驗 收 如 因 處 理 拆 運 致 延 長 展 場 使 用 時 間 而 延 生 展 場 加 班 費 時, 廠 商 需 自 行 負 擔 加 班 費, 逾 時 加 班 費 活 動 日 每 公 司 每 小 時 新 台 幣 18,270 元, 進 撤 場 日 每 公 司 每 小 時 12,390 元 11
5. 攤 位 裝 潢 布 置 ( 重 點 提 示 ) 原 則 說 明 : 未 經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私 接 電 源 以 及 在 既 有 結 構 上 架 設 各 項 器 材 不 得 以 漿 糊 膠 紙 膠 水 鐵 釘 雙 面 泡 棉 膠 等 物 使 用 於 場 地 內 外 壁 面 或 地 面 及 其 他 設 備 之 上 館 內 冷 氣 空 調 主 機 迴 風 口 處, 若 因 場 佈 需 要 而 包 覆 遮 掩, 務 必 四 面 維 持 至 少 15cm 以 上 的 空 隙, 以 維 持 冷 氣 正 常 運 作 舖 設 地 毯 須 使 用 專 用 之 寬 邊 布 面 膠 帶 為 避 免 殘 留 餘 膠, 不 得 使 用 強 力 膠 塑 膠 或 泡 棉 雙 面 膠 帶 等 直 接 黏 於 地 面 拆 除 地 毯 時, 應 將 膠 帶 一 併 清 除 乾 淨, 連 同 地 毯 運 離 展 館 違 反 規 定 者 本 展 將 逕 行 拆 除, 拆 除 費 用 由 簽 約 廠 商 負 責 大 會 提 供 每 一 攤 位 免 費 用 電 500 瓦 電 量 (110 伏 特 ), 依 攤 位 數 累 計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所 需 用 電, 均 須 向 大 會 申 請 ( 附 件 2-1), 並 由 大 會 指 定 之 公 共 工 程 群 航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統 籌 整 理 ; 請 於 3/15 前 上 傳 至 臺 灣 文 博 會 官 網 系 統 12
5. 攤 位 裝 潢 布 置 ( 重 點 提 示 ) 24 小 時 不 斷 電 須 另 行 提 出 申 請 攤 位 裝 潢 佈 置 及 展 品 陳 列 不 得 超 過 所 承 租 面 積 展 覽 裝 潢 切 結 書 ( 附 件 5-1), 請 於 3/15 前 上 傳 至 文 博 會 官 網 所 有 施 工 相 關 規 定 需 符 合 花 博 公 園 爭 艷 館 官 網 之 規 定 臺 北 市 花 博 公 園 爭 艷 館 舞 蝶 館 暨 圓 山 廣 場 展 覽 作 業 使 用 規 範 攤 位 高 度 規 定 如 下 : 全 區 展 館 內 裝 潢 限 高 4.5 公 尺 ( 含 展 品 陳 列 及 攤 位 隔 間 ), 標 誌 可 酌 予 提 高 為 5 公 尺 13
5. 攤 位 裝 潢 布 置 ( 重 點 提 示 ) 淨 地 參 展 商 : 相 鄰 攤 位 或 走 道 之 隔 牆, 須 相 互 協 商 並 美 背 淨 攤 之 參 展 商 須 於 攤 位 內 明 顯 位 置 標 示 參 展 公 司 名 稱 及 攤 位 號 碼 請 淨 攤 廠 商 在 3/30 前 上 傳 攤 位 設 計 圖 ( 三 視 圖 ) 標 準 攤 位 參 展 商 : 不 得 改 變 標 準 攤 位 之 結 構, 不 得 拆 除 架 設 完 成 之 配 備 ; 如 欲 更 改 攤 位 內 配 備, 請 聯 絡 大 會 委 託 標 攤 搭 建 廠 商 台 灣 潤 發 國 際 整 合 有 限 公 司 標 攤 攤 位 招 牌 由 大 會 統 一 製 作, 廠 商 請 勿 自 行 變 更 設 計 不 可 在 隔 板 釘 上 釘 子 或 黏 貼 任 何 不 易 拆 除 之 展 品 或 宣 傳 物 ; 攤 位 內 基 本 設 備 如 有 所 損 害, 由 參 展 廠 商 負 責 賠 償 請 完 成 基 本 配 備 確 認 表 ( 附 件 3) 於 3 月 15 日 前 上 傳 至 官 網 及 增 租 配 備 申 請 表 ( 附 件 4) 於 3 月 15 日 前 上 傳 完 成 申 請 14
6. 標 準 攤 位 說 明 標 準 攤 位 A 6(3*2 平 方 公 尺 ) 配 備 項 目 數 量 單 位 1 基 本 隔 間 300x200x300cm/H 1 式 2 不 織 布 地 毯 ( 灰 色 ) 6 Sqm 3 公 司 名 稱 看 板 30x120cm 1 式 4 玻 璃 圓 桌 Dia.70x70cm/H 1 張 5 折 椅 2 張 6 18W 投 光 燈 3 盞 7 服 務 台 ( 備 有 收 納 空 間 ) 100x50x75cm/ 高 1 座 8 垃 圾 桶 1 個 15
6. 標 準 攤 位 說 明 標 準 攤 位 B 12(6*2) 平 方 公 尺 B 配 備 項 目 數 量 單 位 1 基 本 隔 間 300x200x300cm/H 2 式 2 不 織 布 地 毯 ( 灰 色 ) 12 Sqm 3 公 司 名 稱 看 板 30x120cm 2 式 4 玻 璃 圓 桌 Dia.70x70cm/H 1 張 5 折 椅 3 張 6 18W 投 光 燈 6 盞 7 服 務 台 ( 備 有 收 納 空 間 ) 100x50x75cm/H 2 座 8 垃 圾 桶 1 個 16
標 準 攤 位 C 12(4*3 平 方 公 尺 ) C 配 備 項 目 數 量 單 位 1 基 本 隔 間 400x300x300cm/H 2 式 2 不 織 布 地 毯 ( 灰 色 ) 12 Sqm 3 公 司 名 稱 看 板 30x120cm 2 式 4 玻 璃 圓 桌 Dia.70x70cm/H 1 張 5 折 椅 3 張 6 18W 投 光 燈 6 盞 7 服 務 台 ( 備 有 收 納 空 間 ) 100x50x75cm/H 2 座 8 垃 圾 桶 1 個 17
6. 標 準 攤 位 說 明 標 準 攤 位 D 3 個 攤 位 18 平 方 公 尺 D 配 備 項 目 數 量 單 位 1 基 本 隔 間 300x200x300cm/H 3 式 2 不 織 布 地 毯 ( 灰 色 ) 18 Sqm 3 公 司 名 稱 看 板 30x120cm cm 2 式 4 玻 璃 圓 桌 Dia.70x70cm/H 1 張 5 折 椅 3 張 6 18W 投 光 燈 9 盞 7 服 務 台 ( 備 有 收 納 空 間 )100x50x75cm/H 3 座 8 垃 圾 桶 1 個 18
7. 展 期 間 注 意 事 項 ( 重 點 提 示 ) 進 撤 場 與 展 期 間,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內 部 之 清 潔 由 參 展 商 自 行 負 責 展 期 間 請 配 戴 參 展 證 ( 相 關 之 申 請 規 定 請 見 參 展 手 冊 - 附 件 1), 參 展 證 請 於 進 場 日 於 大 會 服 務 處, 憑 參 展 同 意 文 件 正 本 領 取 不 得 於 展 期 結 束 前 ( 4 月 24 日 18:00) 打 包 展 品 或 撤 離 展 場 本 中 心 將 於 展 期 最 後 一 天 4 月 24 日 發 放 參 展 廠 商 展 後 意 見 調 查 表, 參 展 商 應 配 合 填 寫 ( 問 卷 所 填 之 內 容 主 辦 單 位 將 嚴 加 保 密 ) 活 動 演 出 禁 止 產 生 灰 塵 惡 臭 80 分 貝 以 上 噪 音, 或 導 致 走 道 壅 塞 影 響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出 權 益 展 期 間, 參 展 商 請 自 行 保 管 物 品, 並 視 需 要 自 行 辦 理 保 險 ;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亦 視 需 要 自 行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以 上 違 規 經 勸 止 無 效, 大 會 將 停 止 水 電 供 應, 並 採 停 止 展 出 之 措 施 19
7. 展 期 間 注 意 事 項 ( 重 點 提 示 ) 2016 臺 灣 文 博 會 展 期 前 2 日 為 專 業 人 士 入 場 (4 月 20-21 日 ) 禁 止 現 場 零 售, 現 場 零 售 開 放 時 間 為 4 月 22 日 -4 月 24 日, 請 依 法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如 因 為 開 收 據 導 致 糾 紛 受 罰, 該 參 展 單 位 須 負 所 有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可 於 攤 位 以 外 區 域 發 送 宣 傳 品 或 樣 品 展 期 4 月 20-24 日 攤 位 垃 圾 於 閉 館 前 放 置 走 道, 由 大 會 統 一 清 運 溫 馨 提 醒 : 請 各 參 展 商 於 3/10( 四 ) 前 完 成 尾 款 之 繳 交, 並 於 繳 款 後 上 系 統 填 妥 發 票 資 訊 20
8. 重 要 窗 口 聯 繫 方 式 台 灣 創 意 設 計 中 心 承 辦 窗 口 大 會 配 合 廠 商 窗 口 展 務 聯 絡 人 謝 其 韞 02-2745 8199 分 機 581 nancy_hsieh@tdc.org.tw 薛 伊 君 02-2745 8199 分 機 588 linda_hsueh@tdc.org.tw 報 名 繳 費 聯 絡 人 陳 姵 樺 02-2745 8199 分 機 572 info@creativexpo.tw 大 會 公 共 工 程 及 水 電 服 務 群 航 室 內 裝 修 設 計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聯 絡 人 : 游 家 溱 小 姐 電 話 :886-2-2990-8277#217 手 機 :886-963-312-747 電 子 信 箱 :a10424@chyun-hang.com 大 會 標 攤 工 程 及 設 備 租 賃 服 務 台 灣 潤 發 國 際 整 合 有 限 公 司 聯 絡 人 : 沈 昱 震 先 生 聯 絡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朱 崙 街 34-2 號 電 話 :886-2-2777-2886 手 機 :886-933-891-263 傳 真 :886-2-8771-7752 電 子 信 箱 :samshen1215@gmail.com 21
以 上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見 臺 灣 文 博 會 花 博 公 園 爭 艷 館 參 展 手 冊 或 至 官 網 下 載 電 子 版 本 http://creativexpo.tw/ 22
二 重 要 活 動 說 明 版 權 所 有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創 意 設 計 中 心
三 攤 位 分 配 版 權 所 有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創 意 設 計 中 心
花 博 公 園 爭 艷 館 ( 授 權 區 )
攤 位 分 配 原 則 攤 位 分 配 之 原 則, 依 照 攤 位 由 大 至 小 先 後 選 位 ; 相 同 攤 位 數, 則 依 照 繳 交 訂 金 的 先 後 順 序, 進 行 選 位 ; 若 為 相 同 攤 位 數 且 於 同 天 完 成 繳 費, 則 用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選 位 順 序 大 會 已 將 淨 攤 及 標 攤 劃 分 出 來 以 利 作 業, 淨 攤 廠 商 先 進 行 選 位 攤 位 選 定 後, 廠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本 展 要 求 更 換 攤 位 位 置 劃 位 流 程 由 本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發 放 參 展 商 標 籤 貼 紙 廠 商 於 其 攤 位 規 劃 圖 上 決 定 攤 位 位 置, 貼 上 公 司 標 籤 貼 紙, 並 於 紙 本 攤 位 確 認 表 處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本 日 未 出 席 之 參 展 商, 由 本 中 心 依 攤 位 分 配 原 則 代 為 劃 位, 廠 商 不 得 有 異 議 26
入 口 D1 角 色 創 作 區 27
D2 藝 術 圖 像 區 28
D3 品 牌 代 理 區 29
四 Q&A 版 權 所 有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創 意 設 計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