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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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534,915 2,094,299 4 (1,161,215) (981,644) 1,373,700 1,112, , ,987 (587,859) (491,736) (111,787) (92,481) 67,096 1,881 7,648 4,300 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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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85 51,256 3,320 2, ,929 11,132 (753) 168,934 64, ,461 6, ,045 36, , , , , , ,15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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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採 取 的 措 施 和 有 關 進 度 改 善 規 管 架 構 4. 規 管 律 師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的 架 構, 應 該 現 代 化 而 免 受 不 必 要 的 規 限 ㆒ 直 以 來, 律 政 司 積 極 致 力 改 善 這 個 架 構 (a) 律 師 法 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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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 次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引 言 市 場 回 應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附 錄 附 錄 一 : 附 錄 二 : 最 後 方 案 回 應 人 士 名 單

3 2,786 2,714 (1,225) (1,191) 1,561 1, ,078 2,787 (6,881) (7,442) 4,148 22,790 1,411 20,077 6 (270) (166) 7 1,141 19,911 (557) (6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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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標 及 投 資 策 略 目 標 子 基 金 的 目 標 是 提 供 在 扣 除 費 用 及 開 支 之 前 盡 量 貼 近 彭 博 巴 克 萊 亞 洲 美 元 投 資 級 別 債 券 指 數 ( 相 關 指 數 ) 表 現 的 投 資 業 績 策 略 經 理 人 擬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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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907,908 5,447,244 3 (4,135,444) (4,389,373) 4 (384,092) (402,804) (254,479) (291,948) (183,802) (179,858) 150,274 57,581 (93,443) 891,400 1,081,32

3 7,116,813 7,368,346 3 (4,626,327) (4,721,477) 4 (518,485) (371,176) (236,939) (222,911) (477,916) (313,126) (854,203) (46,483) (1,090,593) (58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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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iv) A A A A A 51% 22,348,200 27,935,250 B B B B B 49% 21,471,800 26,839,750 A A: A: A A A 5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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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机编办〔2016〕 号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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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议 案 一 公 司 2015 年 度 报 告 全 文 及 摘 要... 1 议 案 二 公 司 2015 年 度 董 事 会 报 告... 2 议 案 三 公 司 2015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议 案 四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18

(1) 具 有 药 物 制 剂 生 产 及 车 间 管 理 知 识 (2) 具 有 本 专 业 类 别 高 技 能 专 门 人 才 所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人 文 知 识 (3) 具 有 本 专 业 所 必 需 的 公 共 英 语 知 识 和 专 业 英 语 知 识 (4) 具

/( ) 9,911,365 11,382,534 (12.9) 8,505,405 9,268,155 (8.2) (8.2) (8.2) /( ) 171, ,219 (63.2) (0.052) (0.168) (326.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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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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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之 AllBright Law Offices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 一 部 分 律 师 应 声 明 的 事 项... 4 第 二 部 分 正 文... 6 一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挂 牌 的 授 权 和 批 准... 6 二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挂 牌 的 主 体 资 格... 6 三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挂 牌 的 实 质 条 件... 8 四 弘 森 药 业 的 设 立... 10 五 弘 森 药 业 的 独 立 性... 13 六 弘 森 药 业 的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15 七 弘 森 药 业 的 股 本 及 演 变... 21 八 弘 森 药 业 的 业 务... 31 九 弘 森 药 业 的 关 联 交 易 与 同 业 竞 争... 35 十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要 财 产... 50 十 一 弘 森 药 业 的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57 十 二 弘 森 药 业 重 大 资 产 变 化 与 收 购 兼 并... 58 十 三 弘 森 药 业 的 章 程 制 定 与 修 改... 64 十 四 弘 森 药 业 的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规 范 运 作... 65 十 五 弘 森 药 业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66 十 六 弘 森 药 业 的 税 务... 69 十 七 弘 森 药 业 的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70 十 八 弘 森 药 业 涉 及 的 诉 讼 仲 裁 或 行 政 处 罚... 80 十 九 结 论 意 见... 80

释 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或 上 下 文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本 中 相 关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特 定 含 义 : 弘 森 药 业 公 司 本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指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弘 森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指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弘 庆 药 业 指 苏 州 弘 庆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泽 众 指 太 仓 泽 众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成 都 君 祥 指 成 都 君 祥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苏 州 恒 益 指 苏 州 恒 益 医 药 原 料 有 限 公 司 科 捷 生 物 指 苏 州 科 捷 生 物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国 城 建 设 指 苏 州 国 城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昂 科 生 物 指 昂 科 生 物 医 学 技 术 ( 苏 州 )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娄 景 指 苏 州 娄 景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弘 丰 指 太 仓 弘 丰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太 仓 恒 泰 指 太 仓 恒 泰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永 大 药 业 指 江 苏 永 大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主 办 券 商 指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所 指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所 律 师 指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项 目 经 办 律 师 众 华 会 计 师 指 众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银 信 资 产 评 估 指 银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指 弘 森 药 业 股 票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为 弘 森 药 业 股 票 本 次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指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所 出 具 的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指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本 所 为 弘 森 药 业 股 票 本 次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所 出 具 的 1-3-2

管 理 办 法 指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业 务 规 则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执 业 办 法 指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执 业 规 则 指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指 众 华 会 计 师 2016 年 8 月 1 日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6) 第 5176 号 审 计 报 告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制 改 制 所 涉 及 的 苏 州 弘 森 药 评 估 报 告 指 业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 银 信 评 报 字 (2015) 沪 第 1505 号 ) 验 资 报 告 指 众 华 会 计 师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5) 第 6555 号 验 资 报 告 报 告 期 指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5 月 元 千 元 万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万 元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 修 订,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2014 年 8 月 31 日 修 订 ) 票 据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修 订 ) 合 同 法 司 法 解 释 一 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1999 年 12 月 29 日 施 行 )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指 现 行 有 效 的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国 法 律 指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1-3-3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之 致 :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依 据 与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接 受 弘 森 药 业 的 委 托, 担 任 其 申 请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本 所 律 师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为 本 次 弘 森 药 业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事 宜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一 部 分 律 师 应 声 明 的 事 项 一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依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执 业 办 法 执 业 规 则 等 规 定 及 本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所 发 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二 本 所 律 师 已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弘 森 药 业 的 行 为 以 及 本 次 申 请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的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有 效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1-3-4

三 本 所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作 为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所 必 备 的 法 律 文 件, 并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弘 森 药 业 保 证 : 其 已 经 向 本 所 律 师 提 供 了 为 出 具 本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者 口 头 证 言 五 对 于 律 师 应 当 了 解 而 又 无 充 分 书 面 材 料 加 以 证 明 的 事 实, 本 所 律 师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手 段 对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查 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上 查 询 征 询 有 权 机 构 意 见 并 取 得 相 关 证 明 向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访 谈 并 制 作 谈 话 记 录 等 并 依 据 实 际 需 要, 要 求 弘 森 药 业 或 相 关 人 员 出 具 书 面 承 诺 必 要 时, 本 所 律 师 将 要 求 弘 森 药 业 或 被 访 谈 人 员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及 其 他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六 本 所 律 师 未 授 权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本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说 明 七 本 仅 供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1-3-5

第 二 部 分 正 文 一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挂 牌 的 授 权 和 批 准 ( 一 ) 本 次 挂 牌 的 授 权 及 批 准 程 序 1 2016 年 1 月 29 日, 弘 森 药 业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申 请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全 权 办 理 申 请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后 采 取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议 召 开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等 相 关 议 案, 同 意 将 上 述 事 宜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2 弘 森 药 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 召 开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董 事 会 提 交 的 上 述 与 本 次 挂 牌 相 关 的 议 案, 同 意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全 权 办 理 有 关 事 项 ( 二 )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程 序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召 开 程 序 表 决 程 序 表 决 结 果 决 议 内 容 及 出 席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资 格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均 合 法 有 效 ; 股 东 大 会 对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范 围 和 程 序 合 法 有 效, 公 司 股 票 本 次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事 宜 已 获 得 现 阶 段 公 司 内 部 必 要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已 具 备 申 请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现 阶 段 所 必 需 的 批 准 与 授 权, 符 合 豁 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核 准 股 份 发 行 的 条 件, 尚 需 获 得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同 意 挂 牌 的 审 查 意 见 二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挂 牌 的 主 体 资 格 1-3-6

( 一 ) 公 司 依 法 成 立 弘 森 药 业 系 由 弘 森 有 限 通 过 整 体 变 更 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弘 森 药 业 持 有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根 据 该 营 业 执 照 的 记 载, 弘 森 药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注 册 资 本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1320585688312861Q 980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非 上 市 )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成 立 日 期 杨 巧 明 太 仓 港 港 口 开 发 区 石 化 区 协 鑫 西 路 12 号 2009 年 4 月 17 日 经 营 期 限 2009 年 4 月 17 日 至 ****** 生 产 销 售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 含 抗 肿 瘤 类 ) 硬 胶 囊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小 容 量 注 射 剂 ( 含 激 素 类 ) 冻 干 粉 针 剂 ( 含 经 营 范 围 抗 肿 瘤 类 ) 吸 入 溶 液 剂 原 料 药 ( 含 头 孢 菌 素 类 含 抗 肿 瘤 类 ) 及 医 药 辅 料 中 间 体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 二 ) 公 司 合 法 存 续 经 核 查, 弘 森 药 业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公 司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弘 森 药 业 不 存 在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需 要 终 止 或 解 散 的 情 形, 即 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 1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 2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解 散 ; 3 因 公 司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需 要 解 散 ; 4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被 撤 销 ; 5 公 司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1-3-7

6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公 司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解 散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系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弘 森 药 业 不 存 在 依 法 应 予 终 止 或 解 散 之 情 形, 具 备 本 次 申 请 股 票 挂 牌 的 主 体 资 格 三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挂 牌 的 实 质 条 件 ( 一 ) 依 法 设 立 且 存 续 满 两 年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弘 森 药 业 召 开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以 弘 森 有 限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整 体 净 资 产 作 为 投 入,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前 身 弘 森 有 限 的 成 立 时 间 为 2009 年 4 月 17 日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系 由 弘 森 有 限 按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应 从 弘 森 有 限 成 立 之 日 起 计 算,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弘 森 药 业 已 存 续 满 两 年 以 上,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一 ) 款 的 规 定 ( 二 )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1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医 药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以 生 产 化 学 药 品 制 剂 和 原 料 药 为 主 2 根 据 审 计 报 告,2014 年 度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27,175,443.42 元 ;2015 年 度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39,474,698.02 元,2016 年 1-5 月 期 间 公 司 主 营 业 收 入 为 27,850,350.58 元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99.24% 99.41% 100%, 主 营 业 务 明 确 突 出 3 公 司 业 务 在 报 告 期 内 有 包 括 现 金 流 量 营 业 收 入 交 易 客 户 管 理 费 用 支 出 等 内 容 的 持 续 营 运 记 录 ; 公 司 不 存 在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4 号 持 续 经 营 中 列 举 的 影 响 其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相 关 事 项 ; 也 不 存 在 依 据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规 定 需 要 解 散 的 情 形, 或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重 整 和 解 或 者 破 产 申 请 的 情 形 1-3-8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弘 森 药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二 ) 款 的 规 定 ( 三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弘 森 药 业 依 法 建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等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等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制 度,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运 营 合 法 规 范,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四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规 范 运 作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弘 森 药 业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经 营 合 法 规 范,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三 ) 款 的 规 定 ( 四 )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明 晰, 公 司 设 立 及 历 次 股 份 增 资 转 让 行 为 未 违 反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性 规 定,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股 本 及 演 变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四 ) 款 的 规 定 ( 五 )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并 持 续 督 导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已 与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签 署 了 推 荐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书,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由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推 荐 并 持 续 督 导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五 ) 款 的 规 定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挂 牌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及 业 务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的 实 质 条 件, 但 弘 森 药 业 本 次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尚 需 取 得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同 意 挂 牌 的 审 查 意 见 1-3-9

四 弘 森 药 业 的 设 立 ( 一 )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的 程 序 条 件 和 方 式 1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的 程 序 (1) 弘 森 药 业 系 由 弘 森 有 限 以 整 体 变 更 方 式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为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弘 森 有 限 聘 请 了 众 华 会 计 师 对 弘 森 有 限 进 行 了 审 计,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出 具 了 众 会 字 (2015) 第 5979 号 审 计 报 告 ; 聘 请 了 银 信 资 产 评 估 对 弘 森 有 限 进 行 了 评 估,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出 具 了 银 信 评 报 字 (2015) 沪 第 1505 号 评 估 报 告 (3) 2015 年 12 月 8 日, 弘 森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审 议 同 意 将 弘 森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同 意 依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5) 第 5979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88,145,751.24 元, 同 意 以 其 中 88,000,000 元 折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额 股 份 88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为 1 元, 注 册 资 本 为 8800 万 元, 净 资 产 值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部 分 145,751.24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金 (4)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弘 森 有 限 全 体 股 东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杨 颖 栋 签 署 发 起 人 协 议, 就 共 同 作 为 发 起 人 出 资 以 发 起 方 式 设 立 弘 森 药 业 的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5)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弘 森 药 业 召 开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以 整 体 变 更 方 式 发 起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相 关 事 宜 (6) 2015 年 12 月 28 日,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了 众 会 字 (2015) 第 6555 号 验 资 报 告, 确 认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弘 森 有 限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为 88,145,751.24 元 ; 经 评 估 的 净 资 产 为 112,084,188.58 元 弘 森 药 业 ( 筹 ) 各 股 东 以 上 述 经 审 计 的 弘 森 有 限 净 资 产 按 1.0017:1 的 比 例 折 为 弘 森 药 业 ( 筹 ) 股 本, 股 本 总 额 为 88,000,000.00 元, 每 股 面 值 1 元, 股 份 总 额 为 88,000,000 股, 均 为 普 通 股 ; 未 折 股 的 部 分 净 资 产 145,751.24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7) 2015 年 12 月 10 日,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核 发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预 留 通 知 书 ((05000252) 名 称 变 更 预 留 [2015] 第 12100001)), 核 准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2016 年 1 月 20 日, 弘 森 有 限 经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核 准 变 更 为 弘 森 药 业, 并 领 取 了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85688312861Q) 1-3-10

2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的 条 件 (1) 发 起 人 共 有 3 名,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且 均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2) 发 起 人 认 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全 部 股 份,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3) 发 起 人 共 同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 (4) 公 司 有 公 司 名 称, 并 且 建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理 层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应 当 具 备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5) 公 司 具 有 法 定 住 所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设 立 具 备 公 司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条 件 3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的 方 式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弘 森 药 业 系 由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杨 颖 栋 3 名 发 起 人 以 发 起 方 式 按 弘 森 有 限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存 在 以 评 估 值 入 资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情 形, 弘 森 药 业 的 改 制 构 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时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8800 万 股 ( 每 股 面 值 为 1 元 ), 不 存 在 股 东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的 情 形, 公 司 无 需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公 司 设 立 方 式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同 时, 本 所 律 师 注 意 到,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5) 第 5979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止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弘 森 有 限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21,854,248.76 元, 资 本 公 积 为 22,000,000 元 鉴 于 医 药 制 造 企 业 前 期 投 入 大, 且 办 理 生 产 经 营 资 质 耗 时 长, 故 弘 森 有 限 前 期 存 在 一 定 亏 损 为 确 保 弘 森 有 限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前 净 资 产 的 充 实, 杨 巧 明 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 与 弘 森 有 限 签 订 捐 赠 协 议 书, 约 定 杨 巧 明 自 愿 向 弘 森 有 限 捐 赠 现 金 2200 万 元, 所 赠 资 金 均 应 计 入 弘 森 有 限 资 本 金, 会 计 处 理 上 应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不 作 为 收 入 前 述 资 金 已 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前 全 部 转 入 弘 森 有 限 账 户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29 号, 成 文 日 期 2014 年 5 月 23 日 )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 一 ) 企 业 接 收 股 东 划 入 资 产 ( 包 括 股 东 赠 予 资 产 上 市 公 司 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过 程 中 接 收 原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和 新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赠 予 的 资 产 股 东 放 弃 本 企 业 的 股 权 ), 凡 合 同 协 议 约 定 作 为 资 本 金 ( 包 括 资 本 公 积 ) 且 在 会 计 上 已 做 实 际 处 理 的, 不 计 入 企 业 的 1-3-11

收 入 总 额, 企 业 应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该 项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之 规 定, 弘 森 有 限 对 此 不 存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 二 ) 弘 森 药 业 发 起 人 签 订 发 起 人 协 议 弘 森 药 业 全 体 发 起 人 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 签 订 了 发 起 人 协 议, 该 协 议 就 拟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名 称 住 所 经 营 范 围 公 司 设 立 的 方 式 和 组 织 形 式 资 产 投 入 及 股 本 结 构 发 起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内 容 做 出 了 明 确 约 定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发 起 人 所 签 订 的 发 起 人 协 议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三 ) 弘 森 药 业 在 设 立 过 程 中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计 评 估 和 验 资 程 序 1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2015 年 11 月 25 日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5) 第 5979 号 审 计 报 告, 弘 森 有 限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为 88,145,751.24 元 2 根 据 银 信 资 产 评 估 2015 年 12 月 3 日 出 具 的 银 信 评 报 字 (2015) 沪 第 1505 号 评 估 报 告, 弘 森 有 限 于 评 估 基 准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112,084,188.58 元 3 2015 年 12 月 28 日,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了 众 会 字 (2015) 第 6555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弘 森 药 业 注 册 资 本 予 以 审 验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过 程 中 有 关 审 计 评 估 验 资 均 已 履 行 了 完 备 必 要 的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四 ) 选 举 职 工 监 事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弘 森 有 限 召 开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王 春 华 和 樊 超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 五 ) 弘 森 药 业 召 开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弘 森 药 业 召 开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弘 森 药 业 3 位 发 起 人 股 东 均 出 席 了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筹 建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设 立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议 案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关 于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事 宜 的 议 案 关 于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费 用 的 议 案 关 1-3-12

于 选 举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的 议 案 关 于 选 举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非 职 工 监 事 的 议 案 关 于 制 定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议 案 等 议 案, 并 选 举 杨 巧 明 王 坚 陆 红 彬 杨 颖 栋 杨 颖 瑾 为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选 举 周 富 英 为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王 春 华 和 樊 超 共 同 组 成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程 序 及 所 议 事 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其 通 过 的 决 议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六 )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2016 年 1 月 20 日, 弘 森 有 限 经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核 准 变 更 为 弘 森 药 业,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为 8800 万 元, 并 领 取 了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85688312861Q)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过 程 中 已 履 行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的 程 序 资 格 条 件 方 式 符 合 当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所 签 署 的 发 起 人 协 议 及 召 开 的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并 得 到 了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准 或 备 案 五 弘 森 药 业 的 独 立 性 ( 一 ) 弘 森 药 业 的 业 务 独 立 根 据 公 司 书 面 说 明 审 计 报 告,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弘 森 药 业 已 形 成 独 立 完 整 的 采 购 销 售 系 统, 业 务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或 者 显 失 公 平 的 关 联 交 易,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关 联 交 易 与 同 业 竞 争 ( 二 ) 弘 森 药 业 的 人 员 独 立 根 据 公 司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弘 森 药 业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1-3-13

其 他 企 业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领 薪 的 情 形 ( 三 ) 弘 森 药 业 的 财 务 独 立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弘 森 药 业 财 务 核 算 采 用 独 立 核 算 体 系 弘 森 药 业 财 务 决 策 独 立,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违 规 干 预 公 司 资 金 使 用 的 情 况 弘 森 药 业 已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执 行 独 立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能 够 独 立 做 出 财 务 决 策 公 司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分 行 开 立 了 账 号 为 32201997336059000066 的 基 本 账 户, 财 务 核 算 独 立 于 股 东 单 位 及 任 何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公 司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和 缴 纳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独 立 的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能 够 独 立 做 出 财 务 决 策, 具 有 规 范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弘 森 药 业 未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共 用 银 行 账 户, 弘 森 药 业 独 立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和 缴 纳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曾 存 在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况, 但 截 至 本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前 述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均 已 清 理 完 毕 ( 四 ) 弘 森 药 业 的 机 构 独 立 根 据 公 司 出 具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已 建 立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等 组 织 机 构, 并 在 公 司 内 部 相 应 设 立 了 业 务 和 职 能 部 门 公 司 具 有 健 全 的 内 部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该 等 机 构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间 不 存 在 机 构 混 同 的 情 形 ( 五 ) 弘 森 药 业 的 资 产 独 立 如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要 财 产 所 述, 公 司 具 备 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且 独 立 于 关 联 方 的 生 产 经 营 系 统 和 配 套 设 施, 具 有 独 立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合 法 拥 有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土 地 房 产 办 公 设 备 车 辆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公 司 资 产 与 股 东 资 产 权 属 关 系 界 定 明 确, 不 存 在 资 产 被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占 用 的 情 形 1-3-14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的 业 务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资 产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具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和 直 接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经 营 的 能 力 六 弘 森 药 业 的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 一 ) 发 起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弘 森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弘 森 药 业 时 发 起 人 共 有 3 名 自 然 人, 各 发 起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地 址 1 杨 巧 明 32052219620209**** 江 苏 省 太 仓 市 双 凤 镇 新 湖 新 闯 村 * 组 ** 号 2 周 富 英 32052219620308**** 江 苏 省 太 仓 市 双 凤 镇 新 湖 新 闯 村 * 组 ** 号 3 杨 颖 栋 32052219910721**** 江 苏 省 太 仓 市 城 厢 镇 阳 光 花 苑 * 幢 *** 室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各 发 起 人 股 东 均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国 国 籍 自 然 人 上 述 发 起 人 在 公 司 设 立 时 均 系 具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担 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的 资 格,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任 职 单 位 规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股 东 的 情 形 弘 森 药 业 发 起 人 的 人 数 住 所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全 部 发 起 人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担 任 弘 森 药 业 发 起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 二 ) 发 起 人 的 出 资 方 式 及 出 资 比 例 根 据 全 体 发 起 人 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 签 订 的 发 起 人 协 议, 弘 森 有 限 依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5) 第 5979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88,145,751.24 元, 同 意 以 其 中 88,000,000 元 折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额 股 份 88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为 1 元, 注 册 资 本 为 8800 万 元, 净 资 产 值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部 分 145,751.24 元 进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金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根 据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众 会 字 (2015) 第 6555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股 份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予 以 审 验 确 认 公 司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8800 万 元 全 部 发 起 人 均 以 其 拥 有 的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东 权 益 所 对 应 的 净 资 产 折 股 投 入 弘 森 药 业 1-3-15

全 体 发 起 人 的 股 份 数 额 持 股 比 例 及 出 资 方 式 如 下 : 序 号 发 起 人 股 份 数 量 ( 万 股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杨 巧 明 7040 80.00 净 资 产 折 股 2 周 富 英 880 10.00 净 资 产 折 股 3 杨 颖 栋 880 10.00 净 资 产 折 股 合 计 8800 100.00 --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全 部 发 起 人 投 入 弘 森 药 业 的 资 产 产 权 关 系 清 晰, 将 该 等 资 产 投 入 弘 森 药 业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发 起 人 出 资 方 式 和 出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三 ) 弘 森 药 业 的 股 权 结 构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后,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共 发 生 了 一 次 增 资,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东 持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股 份 数 量 ( 万 股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杨 巧 明 7040 71.84 净 资 产 折 股 2 周 富 英 880 8.98 净 资 产 折 股 3 杨 颖 栋 880 8.98 净 资 产 折 股 4 太 仓 弘 丰 450 4.59 货 币 5 太 仓 恒 泰 550 5.61 货 币 合 计 9800 100.00 -- 1 太 仓 弘 丰 截 止 本 出 具 之 日, 太 仓 弘 丰 的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太 仓 弘 丰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类 型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住 所 成 立 日 期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91320500MA1MG07J62 杨 巧 明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太 仓 城 厢 镇 郑 和 中 路 309 号 1 幢 1306 室 2016 年 3 月 9 日 1-3-16

经 营 范 围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货 运 代 理 代 办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截 止 本 出 具 之 日, 太 仓 弘 丰 的 合 伙 份 额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财 产 份 额 ( 万 元 ) 认 缴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杨 巧 明 260 52.53 货 币 2 周 富 英 15 3.03 货 币 3 陆 红 彬 110 22.22 货 币 4 王 坚 110 22.22 货 币 合 计 495 100.00 -- 2 太 仓 恒 泰 截 止 本 出 具 之 日, 太 仓 恒 泰 的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太 仓 恒 泰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类 型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住 所 成 立 日 期 经 营 范 围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91320500MA1MG0DB96 朱 伟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太 仓 城 厢 镇 上 海 东 路 77 号 1 幢 1102 室 2016 年 3 月 9 日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货 运 代 理 代 办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截 止 本 出 具 之 日, 太 仓 恒 泰 的 合 伙 份 额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财 产 份 额 ( 万 元 ) 认 缴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朱 伟 478.5 79.09 货 币 2 张 惠 芬 16.5 2.73 货 币 3 沈 志 祥 110 18.18 货 币 合 计 605 100.00 -- 本 所 律 师 经 核 查 后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股 东 均 具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担 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的 资 格,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任 职 单 位 规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股 东 的 情 形 1-3-17

( 四 ) 弘 森 药 业 控 股 股 东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认 定 1 认 定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法 律 依 据 (1)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第 ( 二 ) 款 第 ( 三 ) 款 的 规 定 : 控 股 股 东,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指 虽 不 是 公 司 的 股 东, 但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2)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及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14 修 订 ) 第 八 十 四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拥 有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 1 投 资 者 为 上 市 公 司 持 股 50% 以 上 的 控 股 股 东 ;2 投 资 者 可 以 实 际 支 配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超 过 30%;3 投 资 者 通 过 实 际 支 配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能 够 决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选 任 ;4 投 资 者 依 其 可 实 际 支 配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足 以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5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控 股 股 东 的 认 定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2015 年 3 月 起, 杨 巧 明 直 接 持 有 弘 森 有 限 50% 以 上 的 股 权 ;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杨 巧 明 直 接 及 通 过 太 仓 弘 丰 间 接 持 有 股 份 公 司 50% 以 上 股 份,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关 于 持 有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为 控 股 股 东 之 规 定, 故 杨 巧 明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3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根 据 对 有 关 人 员 的 访 谈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1) 报 告 期 内,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以 代 持 方 式 支 配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所 持 弘 森 有 限 股 权 的 表 决 权, 杨 巧 明 亦 直 接 持 有 弘 森 有 限 股 权, 杨 巧 明 周 富 明 实 际 控 制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表 决 权 ;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79,200,000 股 股 份, 占 总 股 本 的 80.82%, 通 过 太 仓 弘 丰 间 接 持 有 2,500,200 股 股 份, 占 总 股 本 2.55%,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合 计 81,700,200 股,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83.37% (2) 2013 年 12 月 以 来, 杨 巧 明 一 直 担 任 弘 森 有 限 的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弘 森 有 限 整 1-3-18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杨 巧 明 亦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及 总 经 理 (3) 杨 巧 明 与 周 富 英 于 1984 年 8 月 结 婚, 双 方 之 间 无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约 定, 也 未 进 行 过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割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能 够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系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发 生 变 更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出 具 日, 杨 巧 明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系 实 际 控 制 人 ( 五 ) 弘 森 药 业 控 股 股 东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合 法 合 规 根 据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的 书 面 声 明 及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开 具 的 无 违 法 犯 罪 证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检 索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及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以 及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告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系 统 信 用 中 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最 近 24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涉 及 以 下 情 形 的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1) 受 刑 事 处 罚 ; (2) 受 到 与 公 司 规 范 经 营 相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且 情 节 严 重 ; (3)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尚 未 有 明 确 结 论 意 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24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六 ) 关 于 不 存 在 发 起 人 以 其 他 企 业 权 益 入 股 的 情 形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在 设 立 弘 森 药 业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发 起 人 以 在 其 他 企 业 中 的 权 益 折 价 入 股 的 情 形 ( 七 ) 关 于 不 存 在 发 起 人 注 销 所 属 企 业 再 以 其 资 产 入 股 的 情 形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在 设 立 弘 森 药 业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发 起 人 将 其 全 资 附 属 企 业 或 其 他 企 业 先 注 销 再 以 其 资 产 折 价 入 股 的 情 形 ( 八 ) 公 司 或 股 东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1 公 司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1-3-19

经 本 所 律 师 审 阅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章 程 企 业 信 用 公 示 信 息, 并 登 陆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公 示 系 统 查 询,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生 产 销 售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 含 抗 肿 瘤 类 ) 硬 胶 囊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小 容 量 注 射 剂 ( 含 激 素 类 ) 冻 干 粉 针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吸 入 溶 液 剂 原 料 药 ( 含 头 孢 菌 素 类 含 抗 肿 瘤 类 ) 及 医 药 辅 料 中 间 体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前 述 经 营 范 围 不 涉 及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公 司 亦 不 存 在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担 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因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不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无 需 办 理 相 关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2 股 东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1) 自 然 人 股 东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等 规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一 般 为 公 司 或 合 伙 企 业, 公 司 现 有 的 3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范 畴 (2) 合 伙 企 业 股 东 经 本 所 律 师 审 阅 太 仓 弘 丰 的 营 业 执 照 合 伙 协 议 企 业 信 用 公 示 信 息, 并 登 陆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公 示 系 统 查 询,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货 运 代 理 代 办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经 本 所 律 师 审 阅 太 仓 恒 泰 的 营 业 执 照 合 伙 协 议 企 业 信 用 公 示 信 息, 并 登 陆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公 示 系 统 查 询,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货 运 代 理 代 办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前 述 两 家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均 不 涉 及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亦 不 存 在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担 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因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太 仓 弘 丰 与 太 仓 恒 泰 不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1-3-20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无 需 办 理 相 关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或 股 东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项 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无 须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等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私 募 基 金 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程 序 七 弘 森 药 业 的 股 本 及 演 变 ( 一 ) 弘 森 有 限 的 设 立 及 演 变 1 弘 森 有 限 的 设 立 弘 森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公 司 名 称 为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系 2009 年 4 月 17 日 在 苏 州 市 太 仓 工 商 行 政 登 记 设 立 2009 年 4 月 17 日, 弘 森 有 限 取 得 苏 州 市 太 仓 工 商 行 政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320585000104240), 载 明 设 立 时 弘 森 有 限 基 本 状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资 本 公 司 类 型 苏 州 弘 森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500 万 元 500 万 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320585000104240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颖 瑾 住 所 太 仓 市 双 凤 镇 204 国 道 西 侧 ( 富 豪 经 济 开 发 区 ) 成 立 日 期 经 营 期 限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机 关 2009 年 4 月 17 日 2009 年 4 月 17 日 至 2059 年 4 月 16 日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从 事 碳 青 霉 系 列 抗 生 素 头 孢 类 抗 生 素 生 产 项 目 预 备 期 的 服 务 苏 州 市 太 仓 工 商 行 政 1-3-21

弘 森 有 限 系 由 杨 颖 瑾 周 富 英 两 个 自 然 人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其 中 杨 颖 瑾 以 货 币 出 资 300 万 元, 周 富 英 以 货 币 出 资 200 万 元 2009 年 4 月 7 日, 苏 州 天 华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苏 天 内 验 [2009] 第 109 号 验 资 报 告, 经 审 验, 截 至 2009 年 4 月 3 日, 弘 森 有 限 ( 筹 ) 已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500 万 元 弘 森 有 限 设 立 时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所 示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股 权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杨 颖 瑾 300 60.00 货 币 2 周 富 英 200 40.00 货 币 合 计 500 100.00 --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有 限 的 设 立 程 序 方 式 符 合 当 时 中 国 法 律 的 规 定, 出 资 真 实 充 足 2 2009 年 6 月,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第 一 次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2009 年 6 月 4 日, 杨 颖 瑾 与 周 富 英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周 富 英 将 其 所 持 弘 森 有 限 40% 的 股 权 以 200 万 元 转 让 给 股 东 杨 颖 瑾 2009 年 6 月 4 日, 周 富 英 和 杨 颖 瑾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09 年 6 月 4 日, 杨 颖 瑾 与 杨 颖 栋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弘 森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在 原 有 基 础 上 增 加 500 万 元, 由 杨 颖 栋 一 人 出 资,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000 万 元 2009 年 6 月 4 日, 苏 州 天 华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苏 天 内 验 [2009] 第 230 号 验 资 报 告, 经 审 验, 截 至 2009 年 6 月 4 日, 弘 森 有 限 已 收 到 杨 颖 栋 货 币 出 资 500 万 元 本 次 变 更 后,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股 权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杨 颖 瑾 500 50.00 货 币 2 杨 颖 栋 500 50.00 货 币 合 计 1000 100.00 -- 2009 年 6 月 12 日, 弘 森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3 2009 年 8 月, 第 二 次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1-3-22

2009 年 8 月 21 日, 弘 森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弘 森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5000 万 元, 增 资 4000 万 元 依 法 分 三 期 出 资 完 毕, 具 体 如 下 : 期 数 股 东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时 间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杨 颖 瑾 400 杨 颖 栋 400 杨 颖 瑾 800 杨 颖 栋 800 杨 颖 瑾 800 杨 颖 栋 800 2009-8-21 2010-8-20 2011-8-19 合 计 4000 -- 2009 年 8 月 25 日, 苏 州 天 华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苏 天 内 验 [2009] 第 386 号 验 资 报 告, 经 审 验, 截 至 2009 年 8 月 21 日, 弘 森 有 限 已 收 到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各 出 资 的 400 万 元, 合 计 缴 纳 800 万 元 本 次 变 更 后,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杨 颖 瑾 2500 900 货 币 杨 颖 栋 2500 900 货 币 合 计 5000 1800 -- 2009 年 8 月 26 日, 弘 森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4 2010 年 4 月, 第 一 次 变 更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及 金 额 2010 年 4 月 1 日, 弘 森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变 更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及 金 额, 具 体 如 下 : 期 数 股 东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时 间 第 一 期 杨 颖 瑾 400 杨 颖 栋 400 2009-8-21 第 二 期 杨 颖 瑾 1200 2010-4-1 第 三 期 杨 颖 瑾 1600 杨 颖 栋 400 2011-8-19 1-3-23

合 计 4000 -- 2010 年 4 月 1 日, 弘 森 有 限 股 东 签 署 出 资 协 议 书, 对 增 资 4000 万 元 作 出 如 下 安 排 : 期 数 股 东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时 间 第 一 期 杨 颖 瑾 400 杨 颖 栋 400 2009-8-21 第 二 期 杨 颖 栋 1200 2010-4-1 第 三 期 杨 颖 瑾 1600 杨 颖 栋 400 2011-8-19 合 计 4000 -- 2010 年 4 月 2 日, 苏 州 天 华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苏 天 内 验 [2010] 第 203 号 验 资 报 告, 经 审 验, 截 至 2010 年 4 月 1 日, 弘 森 有 限 已 收 到 杨 颖 栋 货 币 出 资 1200 万 元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杨 颖 瑾 2500 900 货 币 杨 颖 栋 2500 2100 货 币 合 计 5000 3000 -- 2010 年 4 月 7 日, 弘 森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本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中 规 定 第 二 期 出 资 1200 万 元, 由 杨 颖 瑾 一 人 出 资 ; 而 出 资 协 议 书 则 约 定 第 二 期 出 资 1200 万 元, 由 杨 颖 栋 一 人 出 资 经 核 查 与 本 次 变 更 相 关 的 章 程 修 正 案 验 资 报 告 银 行 进 账 单 银 行 询 证 函 此 后 多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以 及 询 问 弘 森 有 限 有 关 人 员,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中 对 该 第 二 期 1200 万 元 由 杨 颖 瑾 一 人 出 资 的 表 述 系 当 时 该 司 经 办 人 员 笔 误 造 成 的, 该 瑕 疵 不 影 响 对 该 期 1200 万 元 系 由 杨 颖 栋 一 人 出 资 的 认 定, 不 会 对 本 次 挂 牌 构 成 影 响 5 2010 年 7 月,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第 二 次 变 更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及 金 额 1-3-24

2010 年 7 月 20 日, 弘 森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杨 颖 瑾 将 其 持 有 弘 森 有 限 3.2% 股 权 ( 其 中 0 元 已 出 资 到 位,160 万 元 未 出 资 到 位 ) 以 0 元 价 格 转 让 给 杨 颖 栋 ;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4000 万 元 改 为 四 期 出 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期 数 股 东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时 间 第 一 期 杨 颖 瑾 400 杨 颖 栋 400 2009-8-21 第 二 期 杨 颖 栋 1200 2010-4-1 第 三 期 杨 颖 瑾 240 杨 颖 栋 560 2010-7-20 第 四 期 杨 颖 瑾 1200 2011-8-19 合 计 4000 -- 2010 年 7 月 20 日, 杨 颖 瑾 和 杨 颖 栋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10 年 7 月 20 日, 苏 州 天 华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苏 天 内 验 [2010] 第 512 号 验 资 报 告, 经 审 验, 截 至 2010 年 7 月 20 日, 弘 森 有 限 已 收 到 杨 颖 栋 和 杨 颖 瑾 缴 纳 的 第 三 期 出 资 800 万 元 ( 其 中 杨 颖 栋 实 际 出 资 560 万 元, 杨 颖 瑾 实 际 出 资 240 万 元 ) 本 次 变 更 后,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杨 颖 瑾 2340 1140 货 币 杨 颖 栋 2660 2660 货 币 合 计 5000 3800 -- 2010 年 8 月 2 日, 弘 森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6 2011 年 6 月,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第 三 次 变 更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及 金 额 2011 年 6 月 21 日, 弘 森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杨 颖 瑾 将 其 持 有 弘 森 有 限 16.8% 股 权 ( 已 到 位 0 元, 未 到 位 840 万 元 ) 以 0 元 价 格 转 让 给 杨 颖 栋 ; 变 更 第 四 期 认 缴 出 资 期 限 及 金 额 如 下 : 期 数 股 东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时 间 第 一 期 杨 颖 瑾 400 2009-8-21 1-3-25

杨 颖 栋 400 第 二 期 杨 颖 栋 1200 2010-4-1 第 三 期 杨 颖 瑾 240 杨 颖 栋 560 2010-7-20 第 四 期 杨 颖 瑾 360 2011-6-21 杨 颖 栋 840 2011-6-21 合 计 4000 -- 2011 年 6 月 21 日, 杨 颖 瑾 和 杨 颖 栋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11 年 6 月 22 日, 苏 州 天 华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苏 天 内 验 [2011] 第 252 号 验 资 报 告, 经 审 验, 截 至 2011 年 6 月 21 日, 弘 森 有 限 已 收 到 杨 颖 栋 和 杨 颖 瑾 缴 纳 的 第 四 期 出 资 1200 万 元 ( 其 中 杨 颖 栋 840 万 元, 杨 颖 瑾 360 万 元 ) 本 次 变 更 后,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杨 颖 瑾 1500 1500 货 币 杨 颖 栋 3500 3500 货 币 合 计 5000 5000 -- 2011 年 6 月 28 日, 弘 森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7 2012 年 11 月, 吸 收 合 并 弘 庆 药 业 详 情 请 参 加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二 项 弘 森 药 业 重 大 资 产 变 化 与 收 购 兼 并 之 ( 二 ) 本 次 变 更 后,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杨 颖 瑾 1500 1500 货 币 杨 颖 栋 3500 3500 货 币 杨 巧 明 3800 3800 货 币 合 计 8800 8800 -- 8 2013 年 12 月, 第 四 次 股 权 转 让 1-3-26

2013 年 12 月 18 日, 弘 森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杨 巧 明 将 其 持 有 的 弘 森 有 限 17.05% 的 股 权 以 0 元 转 让 给 杨 颖 瑾 2013 年 12 月 18 日, 杨 巧 明 和 杨 颖 瑾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本 次 变 更 后,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杨 颖 瑾 3000 3000 货 币 杨 颖 栋 3500 3500 货 币 杨 巧 明 2300 2300 货 币 合 计 8800 8800 -- 2014 年 1 月 7 日, 弘 森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所 律 师 注 意 到,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中, 杨 巧 明 以 0 元 将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给 杨 颖 瑾, 但 鉴 于 杨 巧 明 与 杨 颖 瑾 系 父 女 及 代 持 关 系, 根 据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7 号,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第 十 三 条 第 ( 二 ) 项 之 规 定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明 显 偏 低, 视 为 有 正 当 理 由 : ( 二 ) 继 承 或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其 能 提 供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身 份 关 系 证 明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外 孙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以 及 对 转 让 人 承 担 直 接 抚 养 或 者 赡 养 义 务 的 抚 养 人 或 者 赡 养 人 ; 第 十 五 条 第 ( 三 ) 项 之 规 定 个 人 转 让 股 权 的 原 值 依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认 : ( 三 ) 通 过 无 偿 让 渡 方 式 取 得 股 权,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项 所 列 情 形 的, 按 取 得 股 权 发 生 的 合 理 税 费 与 原 持 有 人 的 股 权 原 值 之 和 确 认 股 权 原 值, 杨 巧 明 将 该 股 权 以 0 元 转 让 给 杨 颖 瑾 的 行 为 以 及 杨 颖 瑾 下 述 再 行 转 让 该 股 权 的 行 为, 不 存 在 涉 税 风 险, 不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9 2015 年 3 月, 第 五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3 月 4 日, 杨 颖 栋 和 杨 巧 明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杨 颖 栋 将 其 持 有 弘 森 有 限 39.77% 股 权 以 350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杨 巧 明 2015 年 3 月 4 日, 杨 颖 瑾 和 杨 巧 明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杨 颖 瑾 将 其 持 有 弘 森 有 限 34.09% 股 权, 以 300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杨 巧 明 2015 年 3 月 5 日, 弘 森 有 限 股 东 作 出 决 定, 确 认 杨 巧 明 持 有 弘 森 有 限 100% 的 股 权, 变 更 公 司 类 型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独 资 ) 1-3-27

本 次 变 更 后,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杨 巧 明 8800 8800 货 币 合 计 8800 8800 -- 2015 年 3 月 7 日, 弘 森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所 律 师 注 意 到 :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上 述 所 持 弘 森 有 限 股 权 均 系 代 杨 巧 明 夫 妇 持 有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对 相 关 人 员 的 访 谈 并 经 核 查, 股 权 代 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关 于 杨 颖 瑾 代 持 股 权 的 形 成 情 况 弘 森 有 限 设 立 之 初, 杨 颖 瑾 刚 从 学 校 毕 业, 出 于 鼓 励 其 回 弘 森 有 限 工 作 的 目 的, 杨 巧 明 夫 妇 将 其 登 记 为 弘 森 有 限 的 名 义 股 东, 但 实 际 所 有 以 杨 颖 瑾 名 义 向 弘 森 有 限 交 付 的 出 资 款 都 是 由 杨 巧 明 夫 妇 支 付 的, 涉 及 杨 颖 瑾 历 次 弘 森 有 限 股 权 受 让 中, 杨 颖 瑾 均 未 支 付 过 任 何 对 价 (2) 关 于 杨 颖 栋 代 持 股 权 的 形 成 情 况 弘 森 有 限 设 立 之 初, 杨 颖 栋 尚 在 读 书, 为 了 鼓 励 其 毕 业 后 能 回 弘 森 有 限 工 作, 杨 巧 明 夫 妇 也 将 其 登 记 为 弘 森 有 限 的 名 义 股 东, 但 实 际 所 有 以 杨 颖 栋 名 义 向 弘 森 有 限 交 付 的 出 资 款 都 是 由 杨 巧 明 夫 妇 支 付 的 (3) 关 于 代 持 股 权 的 解 除 情 况 基 于 资 本 市 场 对 股 权 明 晰 的 要 求,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分 别 以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解 除 了 上 述 股 权 代 持 关 系 (4)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一 致 确 认 : 所 有 以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名 义 交 付 弘 森 有 限 的 出 资 款 均 为 杨 巧 明 夫 妇 所 有 ; 涉 及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历 次 弘 森 有 限 股 权 受 让 中,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均 未 支 付 过 任 何 对 价 ;2015 年 3 月 各 方 解 除 股 权 代 持 协 议 后, 弘 森 有 限 或 股 份 公 司 不 存 在 任 何 股 权 代 持 情 况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股 权 代 持 的 形 成 与 解 除 真 实 有 效, 各 方 不 存 在 争 议, 不 会 对 本 次 挂 牌 构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10 2015 年 10 月, 第 六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弘 森 有 限 股 东 作 出 决 定, 同 意 将 杨 巧 明 持 有 的 弘 森 有 限 10% 股 权, 以 880 万 元 转 让 给 周 富 英 ; 同 意 杨 巧 明 将 其 持 有 的 弘 森 有 限 10% 股 权, 以 0 元 转 让 给 杨 颖 栋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各 方 分 别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本 次 变 更 后, 弘 森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杨 巧 明 7040 7040 货 币 1-3-28

周 富 英 880 880 货 币 杨 颖 栋 880 880 货 币 合 计 8800 8800 -- 2015 年 10 月 28 日, 弘 森 有 限 完 成 了 本 次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所 律 师 注 意 到,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中, 杨 巧 明 以 0 元 将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给 杨 颖 栋, 但 鉴 于 杨 巧 明 与 杨 颖 栋 系 父 子 关 系, 根 据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7 号,2015.1.1 实 施 ) 第 十 三 条 第 ( 二 ) 项 之 规 定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明 显 偏 低, 视 为 有 正 当 理 由 : ( 二 ) 继 承 或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其 能 提 供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身 份 关 系 证 明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外 孙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以 及 对 转 让 人 承 担 直 接 抚 养 或 者 赡 养 义 务 的 抚 养 人 或 者 赡 养 人, 杨 巧 明 将 该 股 权 以 0 元 转 让 给 杨 颖 栋 的 行 为, 不 存 在 涉 税 风 险, 不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杨 巧 明 杨 颖 栋 并 一 致 确 认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不 存 在 任 何 股 权 代 持 关 系 另 杨 巧 明 同 时 以 880 万 元 价 格 将 弘 森 有 限 10% 股 权 转 让 给 周 富 英, 但 鉴 于 双 方 之 间 的 夫 妻 关 系, 无 论 弘 森 有 限 股 权 还 是 该 880 万 元 股 权 转 让 款 均 系 其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杨 巧 明 与 周 富 英 也 一 致 确 认 双 方 不 存 在 任 何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的 约 定, 也 未 进 行 过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割, 故 该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定 价, 不 会 对 本 次 挂 牌 构 成 影 响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有 限 的 历 次 演 变 均 履 行 了 股 东 会 决 议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办 理 工 商 设 立 / 变 更 登 记 等 程 序, 出 资 的 程 序 完 备 合 法 合 规, 出 资 形 式 及 相 应 比 例 等 符 合 当 时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均 系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之 间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公 司 不 存 在 影 响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的 问 题, 公 司 现 有 股 权 不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纠 纷, 并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 二 ) 股 份 公 司 的 设 立 及 股 份 变 动 有 关 弘 森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事 宜 的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四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设 立 根 据 弘 森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时 的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1-3-29

序 号 发 起 人 股 份 数 量 ( 万 股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杨 巧 明 7040 80.00 净 资 产 折 股 2 周 富 英 880 10.00 净 资 产 折 股 3 杨 颖 栋 880 10.00 净 资 产 折 股 合 计 8800 100.00 -- 自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以 来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共 发 生 了 一 次 增 资 2016 年 3 月 11 日, 弘 森 药 业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召 开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等 2016 年 3 月 27 日, 弘 森 药 业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与 本 次 增 资 相 关 的 议 案, 同 意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8800 万 元 增 加 至 9800 万 元, 增 资 部 分 由 太 仓 弘 丰 与 太 仓 恒 泰 认 购, 其 中 太 仓 弘 丰 以 货 币 方 式 出 资 495 万 元, 其 中 450 万 元 计 入 注 册 资 本, 其 余 45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太 仓 恒 泰 以 货 币 方 式 出 资 605 万 元, 其 中 550 万 元 计 入 注 册 资 本, 其 余 55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弘 森 药 业 原 股 东 对 本 次 增 资 放 弃 优 先 认 购 权 2016 年 3 月 27 日, 太 仓 弘 丰 太 仓 恒 泰 与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杨 颖 栋 签 署 增 资 协 议 书, 约 定 本 次 增 资 价 格 经 协 商 确 定 为 每 股 1.1 元, 其 余 同 上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净 资 产 值 为 89,103,361.86 元, 折 合 每 股 净 资 产 为 1.01 元, 故 本 次 增 资 价 格 高 于 公 司 净 资 产, 该 增 资 协 议 书 中 亦 不 涉 及 业 绩 对 赌 股 权 回 购 优 先 权 等 特 殊 条 款 2016 年 4 月 11 日,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了 众 会 字 (2016) 第 3802 号 验 资 报 告, 确 认 截 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 弘 森 药 业 变 更 后 的 累 计 注 册 资 本 98,000,000.00 元,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98,000,000.00 元 2016 年 3 月 30 日, 弘 森 药 业 完 成 了 本 次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次 变 更 完 成 后, 弘 森 药 业 的 股 权 结 构 以 及 太 仓 弘 丰 太 仓 恒 泰 的 合 伙 人 信 息 请 参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六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之 ( 三 )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在 本 次 增 资 中 履 行 了 内 部 决 议 验 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等 必 要 手 续, 投 资 人 具 备 符 合 担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资 格, 本 次 增 资 程 序 合 法 有 效 1-3-30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设 立 时 的 股 权 设 置 股 权 结 构 合 法 有 效,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1) 弘 森 药 业 股 权 清 晰, 股 东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不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或 潜 在 纠 纷 ;(2)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系 当 事 人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均 已 实 施 完 毕 并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股 权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不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3) 公 司 不 存 在 股 权 代 持 的 情 形 ;(4) 公 司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 三 ) 弘 森 药 业 的 股 份 质 押 情 况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弘 森 药 业 股 东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股 权 质 押 的 情 况 八 弘 森 药 业 的 业 务 ( 一 ) 弘 森 药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弘 森 药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自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变 化 如 下 : 序 号 登 记 时 间 经 营 范 围 1 2009-04-17 2 2009-10-30 3 2011-11-25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从 事 碳 青 霉 系 列 抗 生 素 头 孢 类 抗 生 素 生 产 项 目 预 备 期 的 服 务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生 产 销 售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无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从 事 搬 迁 至 太 仓 港 港 口 开 发 区 石 化 区 协 鑫 西 路 生 产 销 售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预 备 期 内 的 服 务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生 产 销 售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 含 抗 4 2012-04-16 肿 瘤 类 ) 硬 胶 囊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冻 干 粉 针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原 料 药 ( 含 头 孢 菌 素 类 含 抗 肿 瘤 类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无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生 产 销 售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 含 抗 5 2012-04-28 肿 瘤 类 ) 硬 胶 囊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冻 干 粉 针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原 料 药 ( 含 头 孢 菌 素 类 含 抗 肿 瘤 类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和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1-3-31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生 产 销 售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 含 抗 肿 瘤 类 ) 硬 胶 囊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小 容 量 注 射 剂 ( 含 激 素 类 ) 冻 干 粉 针 剂 ( 含 抗 6 2016-03-01 肿 瘤 类 ) 吸 入 溶 液 剂 原 料 药 ( 含 头 孢 菌 素 类 含 抗 肿 瘤 类 ) 及 医 药 辅 料 中 间 体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综 上, 弘 森 药 业 经 营 范 围 的 变 更 均 取 得 内 部 决 策 机 构 的 批 准, 取 得 了 相 应 生 产 经 营 资 质 或 许 可, 同 时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条 款,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合 法 有 效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的 实 际 经 营 范 围 与 工 商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一 致 ( 二 ) 弘 森 药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资 质 及 许 可 1 根 据 公 司 确 认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拥 有 的 经 营 资 质 证 书 及 认 证 证 书 如 下 所 示 : 序 号 名 称 颁 发 机 构 证 书 编 号 许 可 / 认 证 范 围 开 始 日 / 到 期 日 ( 含 抗 肿 瘤 药 ) 硬 胶 囊 剂 ( 含 抗 肿 瘤 药 ) 冻 干 1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江 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苏 20160174 粉 针 剂 ( 含 抗 肿 瘤 药 ) 小 容 量 注 射 剂 ( 含 激 素 类 ) 吸 入 溶 液 剂 原 料 药 ( 含 头 2016-01-29/ 2020-12-31 孢 菌 素 类 含 抗 肿 瘤 药 )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硬 胶 囊 剂 原 料 药 2 药 品 GMP 证 书 江 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JS20120066 [( 苯 妥 英 钠 双 氯 芬 酸 钾 林 旦 ) ( 盐 酸 多 塞 平 盐 酸 酚 苄 明 盐 酸 左 氧 氟 沙 2012-09-04/ 2017-09-03 星 盐 酸 哌 仑 西 平 富 马 酸 1-3-32

酮 替 芬 )] 原 料 药 [( 硫 酸 沙 丁 胺 醇 3 药 品 GMP 证 书 江 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JS20130176 沙 丁 胺 醇 阿 昔 洛 韦 磺 胺 嘧 啶 银 ) ( 利 巴 韦 林 盐 酸 雷 尼 替 丁 盐 酸 噻 氯 匹 2013-08-13/ 2018-08-12 定 )] 4 药 品 GMP 证 书 江 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JS20150424 原 料 药 ( 苯 妥 英 钠 硫 糖 铝 ) 2015-05-18/ 2020-05-17 5 药 品 GMP 证 书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CN20140445 小 容 量 注 射 剂 ( 非 最 终 灭 菌 ) 2014-12-19/ 2019-12-18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江 苏 6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GR20143200 0972 -- 2014-09-02/ 2017-09-01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7 自 理 报 检 企 业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书 太 仓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3207602134 -- 2014-12-17/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太 仓 海 关 3226960828 -- 2014-11-26/ -- 1-3-33

记 证 书 9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机 关 01355112 -- 2014-11-27/ -- 2 药 品 注 册 证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已 取 得 核 发 的 药 品 注 册 证 160 件,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附 件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已 取 得 了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资 质 许 可, 公 司 从 事 的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 公 司 不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经 营 范 围 或 使 用 过 期 资 质 的 情 况, 不 存 在 相 关 生 产 经 营 资 质 即 将 到 期 的 情 况 ( 三 )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1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审 计 报 告,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医 药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以 生 产 化 学 药 品 制 剂 和 原 料 药 为 主 2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弘 森 药 业 报 告 期 内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如 下 所 示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5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7,850,350.58 39,474,698.02 27,175,443.42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234,309.23 207,618.28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11,703,430.74 21,241,167.33 15,091,789.90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 285,145.69 207,601.27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变 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四 ) 弘 森 药 业 的 境 外 经 营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除 出 口 业 务 外, 公 司 不 存 在 中 国 大 陆 以 外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1-3-34

( 五 ) 弘 森 药 业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及 公 司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1 弘 森 药 业 具 有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现 金 流 量 营 业 收 入 交 易 客 户 研 发 费 用 支 出 等 持 续 的 营 运 记 录, 未 出 现 仅 存 在 偶 发 性 交 易 或 事 项 的 情 形 2 弘 森 药 业 已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并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的 财 务 报 表, 且 不 存 在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4 号 持 续 经 营 中 列 举 的 影 响 其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相 关 事 项, 并 由 众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3 弘 森 药 业 不 存 在 依 据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解 散 的 情 形, 或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重 整 和 解 或 者 破 产 申 请 的 情 形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方 式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从 事 的 主 营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九 弘 森 药 业 的 关 联 交 易 与 同 业 竞 争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规 定,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要 关 联 方 如 下 : ( 一 ) 弘 森 药 业 的 关 联 方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为 杨 巧 明,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二 部 分 第 六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之 ( 四 ) 2 其 他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关 联 方 名 称 杨 颖 栋 太 仓 恒 泰 与 公 司 的 关 系 持 有 公 司 8.98% 的 股 份 持 有 公 司 5.61% 的 股 份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六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之 ( 三 ) 3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1-3-35

(1) 太 仓 泽 众 公 司 名 称 太 仓 泽 众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类 型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住 所 成 立 日 期 经 营 期 限 经 营 范 围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91320585346313936B 杨 巧 明 太 仓 市 双 凤 镇 新 湖 建 业 路 29 号 新 湖 邻 里 商 业 广 场 1-01 室 2015 年 7 月 15 日 2015 年 7 月 15 日 至 2045 年 7 月 14 日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 项 目 投 资 ;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货 运 代 理 代 办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杨 巧 明 为 太 仓 泽 众 执 行 合 伙 人, 持 有 该 企 业 60% 的 财 产 份 额, 周 富 英 为 太 仓 泽 众 普 通 合 伙 人, 持 有 该 企 业 40% 的 财 产 份 额 (2) 苏 州 娄 景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公 司 类 型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成 立 日 期 经 营 期 限 经 营 范 围 苏 州 娄 景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00 万 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91320585694541716U 周 富 龙 太 仓 市 双 凤 镇 新 川 路 新 川 苑 七 区 1 号 2009 年 9 月 22 日 2009 年 9 月 22 日 至 2039 年 9 月 21 日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物 业 管 理, 房 地 产 租 赁 代 理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周 富 英 持 有 苏 州 娄 景 70% 的 股 权, 担 任 该 司 执 行 董 事, 杨 颖 瑾 持 有 苏 州 娄 景 30% 的 股 权, 担 任 该 司 监 事 (3) 国 城 建 设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苏 州 国 城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000 万 元 1-3-36

公 司 类 型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成 立 日 期 经 营 期 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91320585552527820U 周 健 太 仓 市 城 厢 镇 津 华 园 19 幢 117 室 2010 年 3 月 29 日 2010 年 3 月 29 日 至 2040 年 3 月 28 日 房 屋 工 程 建 筑 ; 铁 路 道 路 隧 道 和 桥 梁 工 程 建 筑 ; 水 利 和 港 口 工 程 建 筑 ; 智 能 化 安 装 施 工 ; 建 筑 物 管 道 及 通 风 设 备 安 装 ; 建 筑 工 程 机 械 与 设 备 租 赁 ; 室 内 外 装 饰 装 潢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设 经 营 范 围 计 与 施 工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 经 销 钢 材 金 属 材 料 建 筑 材 料 装 饰 材 料 机 电 设 备 纺 织 原 料 五 金 交 电 日 用 百 货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蔡 清 波 系 杨 颖 瑾 配 偶, 杨 颖 栋 蔡 清 波 各 持 有 国 城 建 设 50% 的 股 权, 蔡 清 波 担 任 该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杨 颖 栋 担 任 该 司 监 事 (4) 太 仓 弘 丰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六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之 ( 三 ) 4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参 股 的 其 他 企 业 (1) 昂 科 生 物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昂 科 生 物 医 学 技 术 ( 苏 州 ) 有 限 公 司 884.79830901 万 美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台 港 澳 与 境 内 合 资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05855653040522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成 立 日 期 经 营 期 限 钱 泽 太 仓 经 济 开 发 区 北 京 西 路 6 号 2010 年 11 月 29 日 2010 年 11 月 29 日 至 2040 年 11 月 28 日 1-3-37

生 物 医 学 试 剂 (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技 术 转 让, 技 经 营 范 围 术 咨 询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根 据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反 映, 该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单 位 : 万 美 元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股 权 比 例 (%) 1 太 仓 市 昂 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4 2.98 2 太 仓 泽 众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156 17.63 3 广 州 汇 港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8.3171041 0.94 4 广 州 达 安 京 汉 医 疗 健 康 产 业 投 资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23.95325993 2.706 5 余 江 安 进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23.95325994 2.707 6 广 州 安 健 信 医 疗 健 康 产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有 限 合 伙 ) 23.95325994 2.707 7 上 海 同 高 康 礼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8.3171041 0.94 8 CAPITAL RIVER (HONG KONG) LIMITED 364.163344 41.16 9 太 仓 乐 天 生 物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96.653078 22.23 10 深 圳 道 格 成 长 二 号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53.087899 6 合 计 884.79830901 100.00 其 中, 太 仓 泽 众 委 派 杨 巧 明 担 任 昂 科 生 物 的 副 董 事 长 (2) 苏 州 恒 益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苏 州 恒 益 医 药 原 料 有 限 公 司 934.9086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作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320583400033628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成 立 日 期 朱 刚 江 苏 省 昆 山 市 周 市 镇 东 方 村 1998 年 8 月 28 日 1-3-38

经 营 期 限 经 营 范 围 1998 年 8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生 产 医 药 原 料 中 间 体 ( 卡 马 西 平 氟 甲 喹 ), 销 售 自 产 产 品 ;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 不 含 分 销 业 务 )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信 息 反 映, 该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出 资 额 股 权 比 例 (%) 1 朱 刚 210.8828 22.5565 2 周 富 英 210.8828 22.5565 3 ASIA CHEMICAL INTERNATIONAL LIMITED 513.143 54.8870 合 计 934.9086 100.00 (3) 科 捷 生 物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公 司 类 型 苏 州 科 捷 生 物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123.52 万 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320594000235120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成 立 日 期 经 营 期 限 经 营 范 围 黄 传 满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湖 街 218 号 生 物 纳 米 园 A3 楼 312 室 2012 年 6 月 21 日 长 期 生 物 医 药 技 术 研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信 息 反 映, 该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 例 (%) 1 邵 东 40.48 2 蔡 清 波 32.38 3 吴 雁 8.1 4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领 军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9.52 5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9.52 1-3-39

其 中, 杨 巧 明 女 婿 蔡 清 波 担 任 科 捷 生 物 董 事 (4) 成 都 君 祥 合 计 100.00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成 都 君 祥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36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注 册 号 510106000144078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方 刚 住 所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武 青 南 路 33 号 ( 武 侯 新 城 管 委 会 内 ) 成 立 日 期 经 营 期 限 经 营 范 围 2010 年 6 月 29 日 2010 年 6 月 29 日 至 2030 年 6 月 28 日 医 药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的 研 究 与 技 术 转 让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杨 巧 明 仅 持 有 成 都 君 祥 4.59% 的 股 权 5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五 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 偶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等 自 然 人 也 为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6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人 员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企 业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弘 森 药 业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控 制 的 企 业 具 体 情 况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同 业 竞 争 之 ( 一 )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上 述 关 联 方 信 息 披 露 完 整 全 面 ( 二 )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要 关 联 交 易 1-3-40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弘 森 药 业 发 生 的 主 要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如 下 : 1 关 联 方 担 保 (1) 弘 森 有 限 为 国 城 建 设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债 权 人 被 担 保 人 最 高 担 保 金 额 担 保 方 式 担 保 财 产 债 权 确 定 期 间 是 否 履 行 完 毕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支 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支 行 国 城 建 设 国 城 建 设 133 88 最 高 额 抵 押 担 保 太 国 用 (2014) 第 005017595 号 太 国 用 (2012) 第 005017555 号 2015-06-04/ 2017-06-04 2015-06-04/ 2017-06-04 是, 见 注 释 1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支 行 国 城 建 设 695 太 国 用 (2014) 第 005017596 号 2015-06-04/ 2017-06-04 注 释 1: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2016 年 8 月 1 日, 国 城 建 设 以 归 还 相 应 借 款 的 方 式 注 销 了 太 国 用 (2014) 第 005017595 号 太 国 用 (2012) 第 005017555 号 太 国 用 (2014) 第 005017596 号 土 地 的 上 述 抵 押 登 记 另 太 国 用 (2014) 第 005017595 号 太 国 用 (2014) 第 005017596 号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证 号 已 变 更 为 苏 (2016) 太 仓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03025 号 苏 (2016) 太 仓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03026 号 (2) 苏 州 恒 益 为 弘 森 有 限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债 权 人 被 担 保 人 担 保 金 额 担 保 方 式 担 保 起 始 日 / 担 保 终 止 日 是 否 履 行 完 毕 江 苏 太 仓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弘 森 有 限 1000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2016-05-18/ 2017-05-17 否, 见 注 释 1 1-3-41

注 释 1: 借 款 合 同 详 情 请 参 加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一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之 ( 二 ) (3)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为 弘 森 药 业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债 权 人 被 担 保 人 担 保 金 额 担 保 方 式 担 保 起 始 日 / 担 保 终 止 日 是 否 履 行 完 毕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支 行 弘 森 药 业 840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2016-08-17/ 2018-08-17 否, 见 注 释 1 注 释 1: 借 款 合 同 详 情 请 参 加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一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之 ( 二 ) 2 向 关 联 方 出 售 房 屋 及 土 地 单 位 : 元 关 联 方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交 易 价 格 昂 科 生 物 太 国 用 (2012) 第 0005017556 号 土 地 及 该 地 上 的 房 屋 7,500,000 3 向 关 联 方 出 售 参 股 公 司 股 权 关 联 方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交 易 价 格 单 位 : 万 元 太 仓 泽 众 出 售 弘 森 药 业 所 持 昂 科 生 物 的 全 部 股 权 1030, 见 注 释 1 注 释 1:2016 年 1 月 12 日, 弘 森 有 限 与 太 仓 泽 众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弘 森 有 限 以 1030 万 元 价 格 将 其 所 持 昂 科 生 物 18.76% 股 权 ( 相 应 出 资 额 为 156 万 美 元 ) 转 让 给 太 仓 泽 众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1)2015 年 6 月 3 日, 苏 州 新 新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昂 科 生 物 医 学 技 术 ( 苏 州 ) 有 限 公 司 因 企 业 价 值 咨 询 涉 及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苏 新 报 字 [2015] 第 073 号 ), 确 认 截 止 2015 年 4 月 30 日, 昂 科 生 物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评 估 值 为 34,872,840.81 元 弘 森 有 限 当 时 所 持 昂 科 生 物 股 权 比 例 折 算 相 应 的 评 估 值 为 7,319,809.29 元 (2) 根 据 新 联 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苏 州 分 所 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昂 科 生 物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30,575,930.69 元,2015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1-3-42

-5,404,584.47 元, 弘 森 有 限 当 时 所 持 昂 科 生 物 股 权 比 例 折 算 相 应 的 价 值 为 6,417,887.85 元 (3) 弘 森 有 限 所 持 昂 科 生 物 股 权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为 9,726,856 元, 本 次 转 让 价 格 亦 高 于 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4) 弘 森 有 限 已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为 进 一 步 突 出 主 营 业 务 及 改 善 公 司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将 其 所 持 昂 科 生 物 18.76% 股 权, 以 1030 万 元 转 让 给 太 仓 泽 众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已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情 形 4 向 关 联 方 收 取 资 金 占 用 费 单 位 : 元 关 联 方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国 城 建 设 941,200.00, 见 注 释 1 -- 苏 州 娄 景 2,200,500.00, 见 注 释 1 -- 注 释 1: 鉴 于 苏 州 娄 景 国 城 建 设 曾 存 在 向 弘 森 有 限 拆 借 资 金 的 情 形, 为 避 免 给 弘 森 有 限 造 成 损 失, 苏 州 娄 景 国 城 建 设 比 照 弘 森 有 限 向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及 加 算 相 应 税 金 后 向 弘 森 有 限 支 付 上 述 资 金 占 用 费 5 关 联 方 往 来 款 项 余 额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5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 -- -- 杨 巧 明 -- 2,011,064.63 14,551,054.06 陆 红 彬 387,500.00 37,500.00 2,500.00 崔 松 伟 240,000.00 -- -- 昂 科 生 物 -- 1,900,000.00 3,200,000.00 国 城 建 设 199,795.90 1,519,838.34 10,600,465.84 苏 州 娄 景 -- 196,944.54 -- 太 仓 泽 众 30,000.00 30,000.00 -- 其 他 应 付 款 : -- -- -- 周 富 英 -- 11,499,480.45 21,283,226.06 崔 松 伟 16,828.00 -- 苏 州 娄 景 -- -- 16,970,903.46 1-3-43

苏 州 恒 益 -- 10,064,678.00 13,953,678.00 太 仓 恒 泰 200,000.00 -- -- 太 仓 弘 丰 100,000.00 --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关 联 方 存 在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另 2016 年 5 月 30 日, 弘 森 药 业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弘 森 药 业 与 国 城 建 设 苏 州 娄 景 资 金 拆 借 的 议 案 2016 年 8 月 16 日, 弘 森 药 业 召 开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至 2016 年 5 月 期 间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关 于 制 定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的 议 案 关 于 制 定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保 护 方 案 的 议 案 等,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相 关 制 度 在 资 金 占 用 期 间,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进 展 正 常, 未 发 生 流 动 资 金 紧 张 而 导 致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出 具 日, 上 述 关 联 方 向 公 司 拆 借 资 金 的 情 况 均 已 清 理 完 毕 公 司 全 体 董 监 高 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 出 具 避 免 资 金 占 用 承 诺 函, 承 诺 : 自 本 承 诺 函 出 具 之 日 起, 承 诺 人 及 关 联 方 将 不 发 生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行 为 :1 承 诺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不 得 要 求 公 司 为 其 垫 支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广 告 等 期 间 费 用, 也 不 得 互 相 代 为 承 担 成 本 和 其 他 支 出 ;2 承 诺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不 会 要 求 且 不 会 促 使 公 司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将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提 供 给 承 诺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使 用 :(1) 有 偿 或 无 偿 地 拆 借 公 司 的 资 金 给 承 诺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使 用 ; (2) 通 过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向 承 诺 人 及 关 联 方 提 供 委 托 贷 款 ;(3) 委 托 承 诺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4) 为 承 诺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开 具 没 有 真 实 交 易 背 景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5) 代 承 诺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偿 还 债 务 本 承 诺 函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在 承 诺 人 作 为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或 关 联 方 的 整 个 期 间 持 续 有 效 6 关 联 方 提 供 建 造 服 务 单 位 : 元 关 联 方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国 城 建 设 -- 10,000,000 1-3-44

综 上, 根 据 公 司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除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外,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应 披 露 而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三 )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相 关 规 定 与 承 诺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弘 森 药 业 召 开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等 内 控 制 度 该 等 内 控 制 度 中, 对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进 行 了 规 范, 规 定 了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认 定,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关 联 股 东 关 联 董 事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回 避 制 度 等, 明 确 了 关 联 交 易 公 允 决 策 的 程 序,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对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进 行 保 护, 保 证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符 合 公 平 公 开 公 允 的 原 则 2016 年 5 月 30 日, 弘 森 药 业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的 议 案,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2016 年 8 月 16 日, 弘 森 药 业 召 开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制 定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的 议 案 关 于 制 定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保 护 方 案 的 议 案 等,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相 关 制 度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建 立 了 关 联 交 易 表 决 中 的 回 避 制 度, 明 确 了 关 联 交 易 公 允 决 策 的 程 序, 为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提 供 了 决 策 程 序 上 的 保 障, 能 够 有 效 规 范 和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维 护 公 司 和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利 益 ( 四 ) 弘 森 药 业 的 同 业 竞 争 1 昂 科 生 物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昂 科 生 物 的 股 权 结 构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关 联 交 易 与 同 业 竞 争 之 ( 一 )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公 司 及 昂 科 生 物 在 经 营 范 围 主 营 业 务 等 方 面 存 在 以 下 区 别 : 1-3-45

比 较 项 目 弘 森 药 业 公 司 名 称 昂 科 生 物 生 产 销 售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 含 经 营 范 围 主 营 业 务 经 营 场 所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抗 肿 瘤 类 ) 硬 胶 囊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小 容 量 注 射 剂 ( 含 激 素 类 ) 冻 干 粉 针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吸 入 溶 液 剂 原 料 药 ( 含 头 孢 菌 素 类 含 抗 肿 瘤 类 ) 及 医 药 辅 料 中 间 体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医 药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以 生 产 化 学 药 品 制 剂 和 原 料 药 为 主 江 苏 太 仓 港 港 口 开 发 区 石 化 区 协 鑫 西 路 12 号 冻 干 机 湿 法 制 粒 机 干 法 制 粒 机 烘 箱 槽 混 压 片 机 胶 囊 充 填 机 包 衣 机 空 调 机 组 水 针 生 产 线 原 料 精 烘 包 生 产 线, 原 料 合 成 线 等 生 物 医 学 试 剂 (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前 列 腺 小 体 外 泄 蛋 白 (PSEP) 检 测 试 剂 盒 ( 酶 联 免 疫 法 ) 太 仓 经 济 开 发 区 北 京 西 路 6 号 包 被 机 洗 板 机 真 空 封 装 机 真 空 干 燥 箱 分 液 器 贴 标 机 电 子 天 平 等 主 要 客 户 药 房 医 院 及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医 院 体 检 中 心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杨 巧 明 陆 红 彬 王 坚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陆 红 彬 樊 超 陈 志 刚 龚 传 国 硫 酸 沙 丁 胺 醇 等 多 项 专 利 技 术,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要 财 产 之 ( 三 ) 陆 群 钱 泽 陆 群 孟 洁 曾 燕 张 娇 刘 振 兴 一 种 前 列 腺 小 体 外 泄 蛋 白 抗 原 及 其 抗 体 与 应 用 等 技 术 等 根 据 相 关 人 员 的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我 们 认 为 :(1) 杨 巧 明 与 周 富 英 通 过 太 仓 泽 众 仅 间 接 持 有 昂 科 生 物 17.63% 的 股 权, 其 所 间 接 控 制 的 该 司 股 权 表 决 权 不 足 1/3, 无 法 对 该 司 的 决 策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2) 杨 巧 明 虽 然 担 任 昂 科 生 物 1-3-46

的 副 董 事 长, 但 董 事 会 共 有 5 名 董 事, 其 余 4 名 董 事 均 由 其 他 股 东 委 派, 杨 巧 明 周 富 英 亦 不 能 控 制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选 任 ;(3) 股 份 公 司 与 昂 科 生 物 分 属 医 药 行 业 不 同 领 域, 在 主 营 业 务 经 营 场 所 用 途 及 销 售 客 户 主 要 管 理 与 技 术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方 面 均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综 上, 昂 科 生 物 不 属 于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所 控 制 的 企 业, 与 股 份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2 苏 州 恒 益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苏 州 恒 益 的 股 权 结 构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关 联 交 易 与 同 业 竞 争 之 ( 一 )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公 司 及 苏 州 恒 益 在 经 营 范 围 主 营 业 务 等 方 面 存 在 以 下 区 别 : 比 较 项 目 弘 森 药 业 公 司 名 称 苏 州 恒 益 生 产 销 售 无 菌 原 料 药 ( 头 孢 菌 素 类 ) ( 含 经 营 范 围 主 营 业 务 经 营 场 所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抗 肿 瘤 类 ) 硬 胶 囊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小 容 量 注 射 剂 ( 含 激 素 类 ) 冻 干 粉 针 剂 ( 含 抗 肿 瘤 类 ) 吸 入 溶 液 剂 原 料 药 ( 含 头 孢 菌 素 类 含 抗 肿 瘤 类 ) 及 医 药 辅 料 中 间 体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企 业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医 药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以 生 产 化 学 药 品 制 剂 和 原 料 药 为 主 江 苏 太 仓 港 港 口 开 发 区 石 化 区 协 鑫 西 路 12 号 冻 干 机 湿 法 制 粒 机 干 法 制 粒 机 烘 箱 槽 混 压 片 机 胶 囊 充 填 机 包 衣 机 空 调 机 组 水 针 生 产 线 原 料 精 烘 包 生 产 线, 原 料 合 成 线 等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生 产 医 药 原 料 中 间 体 ( 卡 马 西 平 氟 甲 喹 ), 销 售 自 产 产 品 ;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 不 含 分 销 业 务 ) 头 孢 西 丁 酸 恶 唑 烷 酮 江 苏 省 昆 山 市 周 市 镇 东 方 村 冷 冻 机 反 应 锅 离 心 机 锅 炉 等 主 要 客 户 药 房 医 院 及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医 药 企 业 主 要 管 理 杨 巧 明 陆 红 彬 王 坚 杨 颖 瑾 杨 颖 栋 朱 刚 1-3-47

人 员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陆 红 彬 樊 超 陈 志 刚 龚 传 国 硫 酸 沙 丁 胺 醇 等 多 项 专 利 技 术,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要 财 产 之 ( 三 ) 史 利 军 吴 健 无 根 据 相 关 人 员 的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我 们 认 为 :(1) 周 富 英 所 持 苏 州 恒 益 股 权 表 决 权 未 超 过 50%, 无 法 对 公 司 决 策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2) 该 司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董 事 会 由 3 名 董 事 组 成, 投 资 方 各 委 派 一 名, 周 富 英 亦 不 能 控 制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选 任 ;(3) 苏 州 恒 益 无 许 可 经 营 业 务, 亦 不 持 有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与 GMP 证 书, 不 能 从 事 药 品 制 剂 的 生 产 与 销 售, 无 法 与 弘 森 药 业 形 成 同 业 竞 争 ; (4) 股 份 公 司 与 苏 州 恒 益 的 主 营 业 务 分 属 医 药 与 化 学 制 品 不 同 行 业 领 域, 在 主 营 业 务 经 营 场 所 用 途 及 销 售 客 户 主 要 管 理 与 技 术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方 面 均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综 上, 苏 州 恒 益 不 属 于 周 富 英 所 控 制 的 企 业, 与 股 份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3 科 捷 生 物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科 捷 生 物 的 经 营 范 围 与 股 权 结 构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九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关 联 交 易 与 同 业 竞 争 之 ( 一 ) 根 据 相 关 人 员 的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我 们 认 为 :(1) 科 捷 生 物 无 许 可 经 营 业 务, 亦 不 持 有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与 GMP 证 书, 不 能 从 事 药 品 制 剂 的 生 产 与 销 售 ; 其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系 生 物 医 药 研 发, 而 弘 森 药 业 则 以 化 学 药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为 主 (2) 蔡 清 波 仅 持 科 捷 生 物 32.38% 股 权, 该 司 现 有 3 名 董 事 成 员 中 的 2 名 系 由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委 派, 各 股 东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3) 该 司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涉 及 经 理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部 门 或 业 务 主 管 的 聘 任 解 聘 与 报 酬, 重 大 资 产 的 处 置, 单 笔 对 外 投 资, 累 计 超 过 20 万 元 对 外 担 保 贷 款 借 款, 董 事 会 批 准 预 算 外 的 任 何 单 笔 超 过 1 万 元 或 累 计 超 过 10 万 元 的 支 出 事 项,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预 算 决 算 增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公 司 形 式 变 更 方 案 等 事 项, 需 经 出 席 会 议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蔡 清 波 无 法 对 科 捷 生 物 实 1-3-48

施 控 制, 科 捷 生 物 不 属 于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关 系 密 切 亲 属 所 控 制 的 企 业, 与 弘 森 药 业 不 构 成 同 业 竞 争 综 上, 截 至 本 出 具 日, 弘 森 药 业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所 控 制 的 企 业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 五 )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保 障 弘 森 药 业 的 利 益, 弘 森 药 业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承 诺 如 下 : 一 截 至 本 函 签 署 之 日, 本 人 / 本 单 位 未 曾 为 公 司 利 益 以 外 的 目 的, 从 事 任 何 与 公 司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产 品 生 产 或 业 务 经 营 二 为 避 免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构 成 新 的 ( 或 可 能 的 ) 直 接 ( 或 间 接 ) 的 业 务 竞 争, 本 人 / 本 单 位 承 诺, 在 本 人 / 本 单 位 作 为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 1 非 为 公 司 利 益 之 目 的, 本 人 / 本 单 位 将 不 直 接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产 品 生 产 及 / 或 业 务 经 营 ; 2 本 人 / 本 单 位 将 不 会 投 资 于 任 何 与 公 司 的 产 品 生 产 及 / 或 业 务 经 营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企 业 ; 3 本 人 / 本 单 位 保 证 将 促 使 本 人 / 本 单 位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企 业 及 本 人 / 本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企 业 ( 以 下 并 称 关 联 企 业 ) 不 直 接 或 不 间 接 从 事 不 参 与 或 不 进 行 与 公 司 的 产 品 生 产 及 / 或 业 务 经 营 相 竞 争 的 任 何 活 动 ; 4 本 人 / 本 单 位 所 参 股 的 企 业, 如 从 事 与 公 司 构 成 竞 争 的 产 品 生 产 及 / 或 业 务 经 营, 本 人 / 本 单 位 将 避 免 成 为 该 等 企 业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或 获 得 该 等 企 业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 5 如 公 司 此 后 进 一 步 扩 展 产 品 或 业 务 范 围, 本 人 / 本 单 位 或 关 联 企 业 将 不 与 公 司 扩 展 后 的 产 品 或 业 务 相 竞 争, 如 本 人 / 本 单 位 或 关 联 企 业 与 公 司 扩 展 后 的 产 品 或 业 务 构 成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则 本 人 / 本 单 位 将 亲 自 促 成 关 联 企 业 采 取 措 施, 以 按 照 最 大 限 度 符 合 公 司 利 益 的 方 式 退 出 该 等 竞 争,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停 止 生 产 构 成 竞 争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产 品 ; (2) 停 止 经 营 构 成 或 可 能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 (3) 将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转 让 给 无 关 联 的 第 三 方 ; 1-3-49

(4) 将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纳 入 到 公 司 来 经 营 三 本 人 / 本 单 位 确 认 本 函 系 旨 在 保 障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之 权 益 而 作 出 本 人 / 本 单 位 愿 意 赔 偿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四 本 人 / 本 单 位 确 认 本 函 所 载 的 每 一 项 承 诺 均 为 可 独 立 执 行 之 承 诺 任 何 一 项 承 诺 若 被 视 为 无 效 或 终 止 将 不 影 响 其 它 各 项 承 诺 的 有 效 性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弘 森 药 业 已 经 对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和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及 措 施 进 行 充 分 披 露, 没 有 重 大 遗 漏 或 重 大 隐 瞒, 并 已 就 相 关 情 况 作 出 承 诺 或 采 取 措 施, 不 会 对 本 次 挂 牌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十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要 财 产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弘 森 药 业 的 主 要 资 产 如 下 : ( 一 ) 土 地 使 用 权 序 号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号 用 途 类 型 坐 落 面 积 (m2) 终 止 日 期 权 利 限 制 情 况 1 太 国 用 (2012) 第 005017555 号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港 区 协 鑫 路 北 侧 杨 林 塘 南 侧 崔 漕 河 东 侧 3637.2 2062-10-9 无 2 太 国 用 (2010) 第 005009902 号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港 区 协 鑫 路 以 北 崔 漕 河 以 东 20211.7 2060-05-19 抵 押 担 保 3 苏 (2016) 太 仓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03025 号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太 仓 市 浮 桥 镇 浏 家 港 协 鑫 西 路 12 号 4624.09 2064-02-09 抵 押 担 保 4 苏 (2016) 太 仓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03026 号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太 仓 市 浮 桥 镇 浏 家 港 协 鑫 西 路 12 号 24840.29 2064-02-09 抵 押 担 保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太 国 用 (2010) 第 005009902 号 苏 (2016) 太 仓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03025 号 苏 (2016) 太 仓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03026 号 土 地 已 设 定 抵 押 担 1-3-50

保,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一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二 ) 房 屋 所 有 权 序 号 房 权 证 号 共 有 情 况 规 划 用 途 房 屋 坐 落 面 积 (m2) 权 利 限 制 情 况 1 太 房 权 证 浮 桥 字 第 0600009770 号 独 立 所 有 工 业 厂 房 太 仓 港 港 口 开 发 区 石 化 区 协 鑫 西 路 12 号 2 幢 443.84 抵 押 担 保 2 太 房 权 证 浮 桥 字 第 0600009771 号 独 立 所 有 工 业 厂 房 太 仓 港 港 口 开 发 区 石 化 区 协 鑫 西 路 12 号 4 幢 6183.73 抵 押 担 保 3 太 房 权 证 浮 桥 字 第 0600009772 号 独 立 所 有 工 业 厂 房 太 仓 港 港 口 开 发 区 石 化 区 协 鑫 西 路 12 号 3 幢 6545.48 抵 押 担 保 4 太 房 权 证 浮 桥 字 第 0600009773 号 独 立 所 有 工 业 厂 房 太 仓 港 港 口 开 发 区 石 化 区 协 鑫 西 路 12 号 5 幢 5421.52 抵 押 担 保 5 太 房 权 证 浮 桥 字 第 0600009774 号 独 立 所 有 工 业 厂 房 太 仓 港 港 口 开 发 区 石 化 区 协 鑫 西 路 12 号 6 幢 2394.15 抵 押 担 保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上 述 房 屋 均 已 设 定 抵 押 担 保, 详 情 请 参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一 项 弘 森 药 业 的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另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公 司 搭 建 有 两 间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792 m2, 暂 未 取 得 相 关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该 房 屋 目 前 仅 用 于 公 司 堆 放 物 料, 系 辅 助 性 用 房 故 该 房 屋 暂 未 取 得 相 关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不 会 对 本 次 挂 牌 构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三 ) 知 识 产 权 1 专 利 权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以 合 法 申 请 或 受 让 的 方 式 持 有 7 项 发 明 专 利,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申 请 日 期 取 得 方 式 1. 一 种 盐 酸 酚 苄 明 的 制 备 方 法 201210388733.8 2012-10-15 申 请 2. 一 种 合 成 盐 酸 多 塞 平 的 方 法 201210388828.X 2012-10-15 申 请 3. 一 种 盐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的 制 备 方 法 201210388826.0 2012-10-15 申 请 1-3-51

4. 种 合 成 沙 丁 胺 醇 及 其 硫 酸 盐 的 新 工 艺 201410211687.3 2014-05-19 申 请 5. N,N- 二 甲 基 -N'- 2-( 2- 噻 吩 基 ) -2-(2- 吡 啶 基 )-1- 氮 杂 烯 基 - 硫 脲 200510030414.X 2005-10-12 受 让, 见 注 释 1 6. 杂 芳 环 缩 氨 基 硫 脲 类 抗 肿 瘤 药 物 的 合 成 方 法 200510028480.3 2005-08-04 受 让, 见 注 释 1 7. 一 种 瑞 舒 伐 他 汀 钙 口 服 固 体 制 剂 及 其 应 用 201110234920.6 2011-08-17 受 让, 见 注 释 2 注 释 1:2010 年 8 月, 弘 庆 药 业 与 卡 南 吉 医 药 科 技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书, 约 定 卡 南 吉 医 药 科 技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以 协 商 确 定 的 1400 万 元 价 格 将 抗 肿 瘤 化 学 一 类 新 药 赛 西 尼 原 料 药 及 其 制 剂 项 目 ( 含 上 述 5 6 两 项 专 利 ) 转 给 弘 庆 药 业 后 弘 森 有 限 通 过 吸 收 合 并 弘 庆 药 业 的 方 式, 取 得 了 该 两 项 专 利 注 释 2:2012 年 8 月 14 日, 弘 森 有 限 与 南 京 正 宽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 约 定 弘 森 有 限 以 协 商 确 定 的 5 万 元 价 格 向 南 京 正 宽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该 专 利 2 专 利 申 请 权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持 有 18 项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权,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申 请 号 申 请 日 期 1. 一 种 合 成 盐 酸 哌 仑 西 平 中 间 体 的 新 方 法 201510075537.9 2015-02-12 2. 一 种 吡 贝 地 尔 缓 释 片 及 其 制 备 方 法 201510144877.2 2015-03-31 3. 一 种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二 吡 呋 酯 微 丸 片 及 其 制 备 方 法 201510520709.9 2015-08-24 4. 一 种 盐 酸 噻 氯 匹 定 的 制 备 方 法 2015110138440 2015-12-31 5. 制 备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酯 的 方 法 2015110138614 2015-12-31 6. 合 成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酯 的 方 法 2015110138629 2015-12-31 7. 一 种 便 捷 合 成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酯 的 方 法 2015110138633 2015-12-31 1-3-52

8. 一 种 两 步 法 制 备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酯 的 方 法 2015110138385 2015-12-31 9. 一 种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酯 的 制 备 方 法 2015110138402 2015-12-31 10. 一 种 合 成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酯 的 新 方 法 2015110138421 2015-12-31 11. 制 备 盐 酸 噻 氯 匹 定 的 新 方 法 2015110138506 2015-12-31 12. 一 种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酯 的 合 成 方 法 2015110138347 2015-12-31 13. 一 种 制 备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酯 的 新 方 法 2015110138366 2015-12-31 14. 一 种 合 成 盐 酸 噻 氯 匹 定 的 新 方 法 2015110138474 2015-12-31 15. 合 成 盐 酸 噻 氯 匹 定 的 方 法 201511013853X 2015-12-31 16. 一 种 盐 酸 噻 氯 匹 定 的 合 成 方 法 2015110138578 2015-12-31 17. 一 种 制 备 盐 酸 噻 氯 匹 定 的 方 法 201511013860X 2015-12-31 18. 一 种 两 步 法 合 成 富 马 酸 替 诺 福 韦 酯 的 方 法 2015110138648 2015-12-31 如 下 : 3 商 标 权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以 合 法 申 请 或 受 让 的 方 式 持 有 17 件 注 册 商 标, 具 体 序 号 商 标 注 册 号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专 用 权 到 期 日 取 得 方 式 化 学 药 物 制 剂 ; 抗 生 素 ; 杀 真 菌 剂 ; 药 用 糖 浆 ; 医 用 药 1. 11920553 2. 11919689 物 ; 原 料 药 ; 医 用 药 膏 ; 生 化 药 品 ; 医 用 营 养 品 ; 外 科 敷 料 ( 截 止 ) 化 学 药 物 制 剂 ; 抗 生 素 ; 杀 真 菌 剂 ; 药 用 糖 浆 ; 医 用 药 物 ; 原 料 药 ; 医 用 药 膏 ; 生 化 药 品 ; 医 用 营 养 品 ; 外 科 敷 料 ( 截 止 ) 2024-6-6 申 请 2024-6-6 申 请 1-3-53

3. 11920511 4. 11853430 5. 4838531 化 学 药 物 制 剂 ; 抗 生 素 ; 杀 真 菌 剂 ; 药 用 糖 浆 ; 医 用 药 物 ; 原 料 药 ; 医 用 药 膏 ; 生 化 药 品 ; 医 用 营 养 品 ; 外 科 敷 料 ( 截 止 ) 化 学 药 物 制 剂 ; 抗 生 素 ; 杀 真 菌 剂 ; 药 用 糖 浆 ; 医 用 药 物 ; 原 料 药 ; 医 用 药 膏 ; 生 化 药 品 ; 医 用 营 养 品 ; 外 科 敷 料 ( 截 止 ) 人 用 药 ; 针 剂 ; ( 截 止 ) 2024-6-6 申 请 2024-5-20 申 请 2019-1-13 受 让 6. 4253913 人 用 药 ( 截 止 ) 2017-9-13 受 让 7. 4253909 人 用 药 ( 截 止 ) 2017-9-13 受 让 8. 4253908 人 用 药 ( 截 止 ) 2017-9-27 受 让 9. 4253914 人 用 药 ( 截 止 ) 2017-9-13 受 让 10. 4253910 人 用 药 ( 截 止 ) 2017-9-13 受 让 化 学 药 物 制 剂 ; 抗 菌 素 ; 杀 真 菌 剂 ; 生 化 药 品 ; 医 药 用 11. 8693818 12. 1785277 糖 浆 ; 原 料 药 ; 医 用 化 学 制 剂 ; 医 用 药 膏 ; 医 用 药 物 ; 医 用 营 养 品 药 油 ; 医 用 药 丸 ; 各 种 针 剂 ; ; 酊 剂 ; 水 剂 ; 膏 剂 ; 人 用 药 ; 原 料 药 2021-10-6 受 让 2022-6-13 受 让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