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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4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教 育 部 1. 1 财 政 部 关 于 要 求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成 立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的 紧 急 通 知 ( 教 财 [2007] 14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财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财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2007 13 号 ) 精 神, 推 进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各 项 工 作, 尤 其 是 正 在 部 分 省 份 进 行 的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试 点 工 作 的 需 要, 现 就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成 立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的 有 关 问 题 紧 急 通 知 如 下 : 一 充 分 认 识 成 立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的 必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资 助 力 度, 使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都 能 上 得 起 大 学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国 发 2007 13 号 文 件 决 定 从 今 年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起,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这 是 继 全 部 免 除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学 杂 费 之 后,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的 又 一 件 大 事 为 确 保 新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顺 利 实 施, 国 发 2007 13 号 文 件 提 出, 地 方 政 府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在 整 合 现 有 资 源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制 订 具 体 的 管 理 办 法, 切 实 抓 好 落 实 对 此, 在 今 年 5 月 全 国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会 议 上, 国 务 院 有 关 领 导 也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是 当 前 以 及 今 后 相 当 长 一 段 时 期 内 各 级 教 育 行 5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政 部 门 必 须 承 担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关 系 到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公 平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关 系 到 我 国 教 育 事 业 的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在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成 立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是 贯 彻 落 实 新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是 切 实 做 好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发 放 等 资 助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织 保 证 目 前, 各 地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普 遍 都 没 有 成 立 资 助 中 心, 直 接 影 响 到 新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中 各 项 措 施 的 贯 彻 落 实 现 在, 离 新 学 期 开 学 只 有 不 到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为 了 适 应 新 形 势 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需 要, 尤 其 是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的 开 展,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抓 紧 督 促 所 属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从 资 助 工 作 的 全 局 出 发, 从 教 育 公 平 的 高 度 出 发, 从 民 生 问 题 的 大 局 出 发, 把 思 想 统 一 到 国 发 2007 13 号 文 件 的 精 神 和 国 务 院 领 导 的 要 求 上 来, 充 分 认 识 成 立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的 必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二 各 县 ( 市 区 ) 应 尽 快 成 立 专 门 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调 剂 落 实 相 应 的 人 员 编 制, 并 保 证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根 据 国 发 2007 13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地 方 政 府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在 整 合 现 有 资 源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制 订 具 体 的 管 理 办 法, 切 实 抓 好 落 实 的 要 求,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尽 快 成 立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配 备 相 应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人 员 编 制 从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现 有 教 育 事 业 编 制 中 调 剂 落 实 ; 提 供 相 应 的 办 公 场 所,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 以 确 保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正 常 开 展 工 作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的 要 求, 为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安 排 相 应 的 业 务 经 费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做 好 相 关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对 各 项 资 助 工 作 开 展 较 好 的 地 区, 中 央 将 酌 情 予 以 奖 励 三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的 主 要 职 责 1.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工 作 收 集 整 理 汇 总 入 学 前 户 籍 为 本 县 ( 市 区 ) 的 高 校 新 生 和 在 校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的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生 源 地 助 学 贷 款 需 求 等 信 息 ; 配 合 经 办 银 行 对 贷 款 学 生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办 理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申 请 初 审 等 管 理 工 作 2.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等 相 关 贷 后 管 理 工 作 接 受 高 等 学 校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的 委 托, 建 立 与 贷 款 学 生 家 庭 的 联 系 制 度, 负 6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责 跟 踪 了 解 贷 款 学 生 的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变 化 情 况 ; 协 助 经 办 银 行 催 还 贷 款 ; 负 责 向 省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办 银 行 及 时 报 送 贷 款 学 生 的 有 关 信 息 等 3.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等 资 助 工 作 按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的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本 县 ( 市 区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管 理 工 作 4. 资 助 政 策 宣 传 工 作 会 同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新 闻 媒 体 在 本 县 ( 市 区 ) 范 围 内, 利 用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和 学 生 喜 闻 乐 见 的 形 式, 开 展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宣 传 和 咨 询 等 工 作 5. 其 他 工 作 根 据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要 求, 按 照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部 署, 负 责 完 成 其 他 有 关 资 助 工 作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二 七 年 八 月 十 日 7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1. 2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2007] 13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贯 彻 党 的 十 六 大 和 十 六 届 三 中 六 中 全 会 精 神, 切 实 解 决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就 学 问 题, 国 务 院 决 定,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 以 下 简 称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充 分 认 识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重 大 意 义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就 学 问 题 近 年 来 国 家 采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对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全 部 免 除 学 杂 费, 并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免 费 提 供 教 科 书 寄 宿 生 补 助 生 活 费 ; 对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设 立 国 家 助 学 奖 学 金, 实 施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 对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设 立 国 家 助 学 金 等, 取 得 了 良 好 成 效 但 是, 我 国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还 不 够 完 善, 尤 其 是 对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面 偏 窄 资 助 标 准 偏 低 的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使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能 够 上 得 起 大 学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是 实 践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举 措 ; 是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优 化 教 育 结 构,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和 社 会 公 正 的 有 效 手 段 ; 是 切 实 履 行 公 共 财 政 8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职 能,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这 是 继 全 部 免 除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学 杂 费 之 后,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的 又 一 件 大 事,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主 要 目 标 与 基 本 原 则 ( 一 )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的 有 关 要 求,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落 实 各 项 助 学 政 策, 扩 大 受 助 学 生 比 例, 提 高 资 助 水 平, 从 制 度 上 基 本 解 决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就 学 问 题 同 时, 进 一 步 优 化 教 育 结 构, 维 护 教 育 公 平, 促 进 教 育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二 )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实 行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经 费 合 理 分 担 政 策 导 向 明 确 多 元 混 合 资 助 各 方 责 任 清 晰 的 基 本 原 则 1.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按 照 建 立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的 要 求, 大 幅 度 增 加 财 政 投 入, 建 立 以 政 府 为 主 导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2. 经 费 合 理 分 担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助 学 金 由 中 央 与 地 方 按 比 例 分 担 中 央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给 予 倾 斜 3. 政 策 导 向 明 确 在 努 力 使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公 平 享 有 受 教 育 机 会 的 同 时, 鼓 励 学 生 刻 苦 学 习,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学 习 国 家 最 需 要 的 专 业, 到 艰 苦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 鼓 励 学 校 面 向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扩 大 招 生 规 模 4. 多 元 混 合 资 助 统 筹 政 府 社 会 等 不 同 资 助 渠 道,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采 取 奖 贷 助 补 减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资 助 5. 各 方 责 任 清 晰 中 央 与 地 方 各 相 关 部 门 及 学 校 明 确 分 工 各 司 其 职 落 实 责 任 完 善 制 度, 操 作 办 法 简 便 易 行, 并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群 众 监 督,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顺 利 实 施 三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完 善 国 家 奖 学 金 制 度 中 央 继 续 设 立 国 家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在 校 生 中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每 年 奖 励 5 万 名,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8000 元,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负 担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同 设 立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资 助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在 校 生 中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面 平 均 约 占 全 国 高 校 在 校 生 的 3%,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5000 元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适 当 向 国 家 9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最 需 要 的 农 林 水 地 矿 油 核 等 专 业 的 学 生 倾 斜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负 担 地 方 所 属 高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所 需 资 金 根 据 各 地 财 力 及 生 源 状 况 由 中 央 与 地 方 按 比 例 分 担 其 中, 西 部 地 区, 不 分 生 源, 中 央 与 地 方 分 担 比 例 为 8 2; 中 部 地 区, 生 源 为 西 部 地 区 的, 中 央 与 地 方 分 担 比 例 为 8 2, 生 源 为 其 他 地 区 的, 中 央 与 地 方 分 担 比 例 为 6 4; 东 部 地 区, 生 源 为 西 部 地 区 和 中 部 地 区 的, 中 央 与 地 方 分 担 比 例 分 别 为 8 2 和 6 4, 生 源 为 东 部 地 区 的, 中 央 与 地 方 分 担 比 例 根 据 财 力 及 生 源 状 况 等 因 素 分 省 确 定 人 口 较 少 民 族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资 金 全 部 由 中 央 负 担 鼓 励 各 地 加 大 资 助 力 度, 超 出 中 央 核 定 总 额 部 分 的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省 ( 区 市 ) 以 下 分 担 比 例 由 各 地 根 据 中 央 确 定 的 原 则 自 行 确 定 ( 二 )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同 设 立 国 家 助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在 校 生 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所 有 全 日 制 在 校 农 村 学 生 及 城 市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面 平 均 约 占 全 国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在 校 生 总 数 的 20%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根 据 生 源 情 况 平 均 生 活 费 用 院 校 类 别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各 省 资 助 面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2000 元, 具 体 标 准 由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每 生 每 年 1000-3000 元 范 围 内 确 定, 可 以 分 为 2-3 档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所 有 全 日 制 在 校 农 村 学 生 和 城 市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1500 元, 国 家 资 助 两 年, 第 三 年 实 行 学 生 工 学 结 合 顶 岗 实 习 国 家 助 学 金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与 地 方 按 照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资 金 分 担 办 法 共 同 承 担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以 试 行 运 用 教 育 券 发 放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办 法 ( 三 )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落 实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大 力 开 展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是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享 有 同 等 优 惠 政 策 地 方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积 极 推 动 和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落 实 现 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制 订 与 贷 款 风 险 和 管 理 成 本 挂 钩 的 10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风 险 补 偿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要 完 善 内 部 考 核 体 系, 采 取 更 加 积 极 有 效 措 施, 调 动 各 级 经 办 机 构 的 积 极 性, 确 保 应 贷 尽 贷 对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毕 业 后 自 愿 到 艰 苦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第 一 线 工 作 且 服 务 达 到 一 定 年 限 的, 国 家 实 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 四 ) 从 2007 年 起, 对 教 育 部 直 属 师 范 大 学 新 招 收 的 师 范 生, 实 行 免 费 教 育 ( 五 ) 学 校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业 收 入 中 足 额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经 费, 用 于 学 费 减 免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风 险 补 偿 勤 工 助 学 校 内 无 息 借 款 校 内 奖 助 学 金 和 特 殊 困 难 补 助 等 要 进 一 步 落 实 完 善 鼓 励 捐 资 助 学 的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措 施, 充 分 发 挥 中 国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等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作 用, 积 极 引 导 和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企 业 和 社 会 团 体 等 面 向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设 立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普 通 高 中 以 及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的 资 助 政 策 另 行 制 定 四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工 作 要 求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自 2007 年 秋 季 开 学 起 在 全 国 实 施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学 校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统 一 部 署, 周 密 安 排, 精 心 组 织, 扎 扎 实 实 地 把 这 件 惠 及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大 事 抓 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等 要 密 切 配 合, 制 订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地 方 开 展 工 作 地 方 政 府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在 整 合 现 有 资 源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制 订 具 体 的 管 理 办 法, 切 实 抓 好 落 实 教 育 部 门 要 将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情 况 纳 入 办 学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各 学 校 要 把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设 立 专 门 的 助 学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 二 ) 确 保 资 金 落 实 中 央 财 政 要 足 额 安 排 及 时 拨 付 应 当 负 担 的 资 金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制 订 行 政 区 域 内 具 体 的 分 担 办 法, 完 善 省 对 下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确 保 行 政 区 域 内 政 府 应 当 负 担 的 资 金 落 实 到 位 要 切 实 加 强 助 学 资 金 管 理, 确 保 及 时 发 放 专 款 专 用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对 于 挤 占 挪 用 资 金 弄 虚 作 假 套 取 资 金 等 违 11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追 究 责 任 严 肃 处 理 ( 三 ) 规 范 收 费 管 理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今 后 五 年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标 准 不 得 高 于 2006 年 秋 季 相 关 标 准 进 一 步 严 格 收 费 立 项 标 准 审 批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学 校 收 费 行 为, 坚 决 制 止 乱 收 费 加 大 对 服 务 性 收 费 和 代 收 费 的 监 督 力 度, 切 实 减 轻 学 生 及 家 长 负 担 绝 不 允 许 一 边 加 大 助 学 力 度, 一 边 擅 自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擅 自 设 立 收 费 项 目 要 对 教 育 收 费 实 行 严 格 的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规 范 支 出 管 理 ( 四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学 校 要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宣 传, 使 这 项 惠 民 政 策 家 喻 户 晓 深 入 人 心, 使 广 大 学 生 知 晓 受 助 的 权 利 二 七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12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1. 3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实 施 意 见 ( 川 府 发 [2007] 43 号 ) 各 市 ( 州 ) 人 民 政 府, 省 直 各 部 门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2007 13 号 ) 精 神, 现 就 建 立 健 全 我 省 高 等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 以 下 简 称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充 分 认 识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重 大 意 义 近 年 来 我 省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各 项 政 策, 对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全 部 免 除 学 杂 费, 并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免 费 提 供 教 科 书 补 助 寄 宿 生 生 活 费, 提 高 高 海 拔 地 区 寄 宿 生 生 活 费 补 助 标 准, 对 民 族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全 部 免 费 提 供 教 科 书 和 寄 宿 生 卧 具 ; 建 立 了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政 府 助 学 金 制 度 和 高 等 学 校 奖 贷 助 补 减 助 学 制 度, 取 得 了 良 好 成 效 由 于 现 行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不 够 完 善, 对 高 等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面 偏 窄 资 助 标 准 偏 低 的 问 题 还 比 较 突 出,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我 省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使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能 够 上 得 起 大 学 接 受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这 是 继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改 革 之 后,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的 又 一 重 大 决 策 它 充 分 体 现 了 立 党 为 公 执 政 为 民 的 理 念, 体 现 了 发 展 为 了 人 民 发 展 依 靠 人 民 发 展 成 果 由 人 民 共 享 的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优 越 性, 13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是 惠 及 莘 莘 学 子 和 广 大 学 生 家 庭 的 一 项 民 心 工 程 德 政 工 程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增 强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按 照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的 部 署 扎 扎 实 实 地 做 好 贯 彻 落 实 工 作 二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主 要 目 标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2006 19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落 实 各 项 助 学 政 策, 扩 大 受 助 学 生 比 例, 提 高 资 助 水 平, 从 制 度 上 基 本 解 决 家 庭 困 难 学 生 的 就 学 问 题 进 一 步 优 化 教 育 结 构, 维 护 教 育 公 平, 促 进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 二 )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经 费 合 理 分 担 政 策 导 向 明 确 多 元 混 合 资 助 各 方 责 任 清 晰 1.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按 照 建 立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的 要 求 调 整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大 幅 度 增 加 财 政 投 入, 建 立 以 政 府 为 主 导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2. 经 费 合 理 分 担 国 家 奖 学 金 由 中 央 负 担 ;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助 学 金 由 中 央 省 市 ( 州 ) 分 担, 省 对 民 族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给 予 倾 斜 3. 政 策 导 向 明 确 在 努 力 使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公 平 享 有 受 教 育 机 会 的 同 时, 鼓 励 学 生 刻 苦 学 习,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学 习 国 家 最 需 要 的 专 业, 到 艰 苦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4. 多 元 混 合 资 助 统 筹 政 府 社 会 等 不 同 资 助 渠 道,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采 取 奖 贷 助 补 减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资 助 5. 各 方 责 任 清 晰 中 央 与 省 市 ( 州 ) 各 相 关 部 门 及 学 校 明 确 分 工 各 司 其 职 落 实 责 任 完 善 制 度, 操 作 办 法 简 便 易 行, 并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群 众 监 督,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顺 利 实 施 三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资 金 分 担 办 法 ( 一 ) 完 善 国 家 奖 学 金 制 度 中 央 继 续 设 立 国 家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在 校 生 中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全 国 每 年 奖 励 5 万 名,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8000 元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负 担 ( 二 )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同 设 立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资 助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在 校 生 中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面 平 均 14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约 占 高 校 在 校 生 的 3%,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5000 元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适 当 向 国 家 最 需 要 的 农 林 牧 水 地 矿 油 核 等 专 业 的 学 生 倾 斜 省 属 高 校 民 办 高 校 企 业 办 高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与 省 级 财 政 按 8 2 的 比 例 分 担 市 ( 州 ) 属 高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和 市 ( 州 ) 级 财 政 按 8 2 的 比 例 分 担 ( 三 )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同 设 立 国 家 助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在 校 生 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所 有 全 日 制 在 校 农 村 学 生 及 城 市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高 等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面 平 均 约 占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生 总 数 的 20% 以 上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根 据 高 校 所 在 地 平 均 生 活 费 用 高 校 类 别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各 高 校 资 助 面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2000 元, 具 体 标 准 可 分 档 确 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所 有 全 日 制 在 校 农 村 学 生 和 城 市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1500 元, 国 家 资 助 两 年, 第 三 年 实 行 工 学 结 合 顶 岗 实 习 国 家 助 学 金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和 我 省 按 8 2 分 担 应 由 我 省 承 担 的 资 金, 高 等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按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分 担 办 法 由 省 级 财 政 和 市 ( 州 ) 级 财 政 分 担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省 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由 省 级 财 政 承 担, 市 ( 州 ) 县 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分 担 办 法, 成 都 市 自 行 负 担, 攀 枝 花 德 阳 绵 阳 宜 宾 等 4 市 按 省 市 5 5 分 担, 其 余 市 按 省 市 8 2 分 担, 三 州 及 内 地 民 族 县 民 族 待 遇 县 和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由 省 级 财 政 负 担 市 级 财 政 按 分 担 办 法 承 担 市 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合 理 分 担 所 辖 县 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对 财 政 困 难 县 给 予 倾 斜, 市 县 级 财 政 分 担 县 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办 法 由 市 ( 州 )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27 个 扩 权 试 点 县 ( 市 ) 按 照 人 均 可 用 财 力 等 标 准 区 别 对 待, 民 族 县 和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所 需 资 金 全 部 由 省 级 财 政 负 担, 什 邡 市 绵 竹 市 按 省 市 5 5 分 担, 其 余 扩 权 试 点 县 ( 市 ) 按 省 县 ( 市 ) 8 2 分 担 ( 四 )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落 实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贯 彻 落 实 四 川 省 生 源 地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成 银 发 2006 194 号 ), 大 力 开 展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积 极 推 动 和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同 时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落 实 现 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制 定 与 贷 款 风 险 和 管 理 成 本 挂 钩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风 险 补 偿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要 完 善 内 部 考 核 体 系, 采 取 更 加 积 极 有 15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效 措 施 调 动 各 级 经 办 机 构 的 积 极 性, 确 保 应 贷 尽 贷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毕 业 后 自 愿 到 艰 苦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第 一 线 工 作 且 服 务 达 到 一 定 年 限 的, 国 家 实 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 五 ) 学 校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业 收 入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经 费, 用 于 学 生 学 费 减 免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风 险 补 偿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勤 工 助 学 校 内 无 息 借 款 校 内 奖 助 学 金 和 特 殊 困 难 补 助 等 并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落 实 进 一 步 落 实 完 善 鼓 励 捐 资 助 学 的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措 施, 积 极 引 导 和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企 业 和 社 会 团 体 等 面 向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设 立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四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确 保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各 项 资 助 政 策 的 落 实 高 等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自 2007 年 秋 季 开 学 起 在 全 省 实 施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学 校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的 统 一 部 署 周 密 安 排, 精 心 组 织, 扎 扎 实 实 把 这 件 惠 及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大 事 抓 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等 要 密 切 配 合,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各 地 开 展 工 作 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对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领 导 并 制 定 具 体 的 管 理 办 法 切 实 抓 好 落 实 各 级 教 育 部 门 要 将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情 况 纳 入 办 学 水 平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各 学 校 要 把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设 立 专 门 的 助 学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 二 ) 确 保 资 金 落 实 省 财 政 要 足 额 安 排 及 时 拨 付 应 由 省 级 承 担 的 资 金 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确 保 行 政 区 域 内 政 府 应 当 负 担 的 资 金 落 实 到 位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切 实 加 强 助 学 资 金 管 理, 确 保 及 时 发 放 专 款 专 用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对 挤 占 挪 用 资 金 弄 虚 作 假 套 取 资 金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追 究 责 任 严 肃 处 理 ( 三 ) 规 范 收 费 管 理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今 后 5 年 我 省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标 准 不 得 高 于 2006 年 秋 季 相 关 标 准 进 一 步 严 格 收 费 立 项 标 准 审 批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学 校 收 费 行 为, 坚 决 制 止 乱 收 费 加 大 对 服 务 性 收 费 和 代 收 费 的 监 督 力 度, 切 实 减 轻 学 生 及 家 长 负 担 绝 不 允 许 一 边 加 大 助 学 力 度, 一 边 擅 自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擅 自 设 立 收 费 项 目 要 对 教 育 收 费 实 行 严 格 的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规 范 支 出 管 理 16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 四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宣 传, 使 这 项 惠 民 政 策 家 喻 户 晓 深 入 人 心 要 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的 重 要 作 用, 加 强 舆 论 引 导 和 监 督, 努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各 高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要 加 大 政 策 宣 传 力 度, 使 广 大 学 生 及 其 家 长 切 实 了 解 资 助 政 策,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二 七 年 八 月 七 日 17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1. 4 关 于 做 好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农 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及 免 学 费 工 作 的 通 知 川 教 2010 29 号 各 市 ( 州 ) 及 扩 权 试 点 县 教 育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为 做 好 我 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普 通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成 人 中 专 技 工 学 校 高 职 学 院 附 属 中 职 学 校, 以 下 统 称 中 职 学 校 ) 农 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及 免 学 费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请 贯 彻 执 行 一 中 职 学 校 农 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是 落 实 免 学 费 政 策, 做 好 免 学 费 工 作 的 基 础 各 级 教 育 人 社 部 门 中 职 学 校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做 好 认 定 工 作, 切 实 保 证 国 家 免 学 费 政 策 落 实 到 农 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身 上 二 农 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是 指 具 有 中 职 学 校 全 日 制 学 籍 具 有 农 村 户 籍 或 县 镇 非 农 户 籍, 本 人 及 其 家 庭 承 担 学 费 困 难 的 学 生 三 认 定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班 级 民 主 评 议 和 学 校 评 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必 须 制 定 评 定 工 作 制 度, 规 范 评 定 工 作 程 序, 做 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 一 ) 学 校 要 成 立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组 织 实 施 本 校 认 定 工 作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 二 ) 以 年 级 为 单 位, 成 立 有 班 主 任 学 生 代 表 参 加 的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负 责 农 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的 民 主 评 议 学 生 代 表 人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年 级 总 人 数 的 5%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应 在 本 校 公 示 18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四 免 学 费 工 作 按 我 省 的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运 行, 按 学 年 申 请 评 定 中 职 学 校 要 根 据 本 通 知 和 市 州 及 学 校 制 定 的 免 学 费 实 施 办 法, 规 范 做 好 认 定 工 作 ( 一 ) 每 学 年 结 束 时, 学 校 向 学 生 发 送 新 学 年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农 村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 详 见 附 件 1,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 发 送 新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应 同 时 发 送 申 请 表 需 要 申 请 免 学 费 的 学 生 要 如 实 填 写, 并 持 表 到 家 庭 所 在 地 的 乡 ( 镇 或 街 道 )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加 盖 公 章, 证 明 其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并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 二 ) 每 学 年 初,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表, 由 年 级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组 织 评 议, 并 根 据 上 级 下 达 的 免 学 费 名 额 合 理 确 定 免 学 费 学 生 名 单, 上 报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机 构 学 校 要 加 强 年 级 评 议 工 作 的 检 查 指 导, 协 调 解 决 好 相 关 问 题, 不 定 期 随 机 抽 选 一 定 比 例 的 受 助 学 生 进 行 核 实 ( 三 )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汇 总 各 年 级 上 报 的 免 学 费 学 生 名 单 并 报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免 学 费 学 生 名 单 及 其 相 关 信 息 须 在 校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如 有 异 议, 应 征 求 年 级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意 见, 并 实 事 求 是 调 整 公 示 结 束 后, 学 校 将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免 学 费 汇 总 表 ( 详 见 附 件 2) 按 管 理 关 系 分 别 报 同 级 教 育 和 人 社 部 门 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审 核 汇 总 ; 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并 逐 级 上 报 ( 四 ) 市 ( 州 ) 和 扩 权 县 教 育 和 人 社 部 门 的 学 生 资 助 机 构 应 根 据 新 学 年 享 受 中 职 免 学 费 人 数 填 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免 学 费 人 数 统 计 表 ( 详 见 附 件 3), 按 管 理 关 系 分 报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五 免 学 费 工 作 实 行 学 校 法 人 负 责 制, 校 长 是 第 一 负 责 人, 对 本 校 该 项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要 制 定 免 学 费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建 立 专 门 档 案, 将 学 生 申 请 表 受 理 结 果 资 金 发 放 等 有 关 凭 证 和 工 作 情 况 分 年 度 建 档 备 查 六 各 地 要 使 用 中 职 学 校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和 技 工 学 校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行 电 子 注 册, 为 免 除 学 费 的 资 金 发 放 和 管 理 提 供 支 持 七 各 级 财 政 教 育 人 社 等 部 门 要 对 学 校 免 学 费 工 作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专 帐 核 算, 并 接 受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社 会 监 督 对 弄 虚 作 假 套 取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或 挤 占 挪 用 滞 留 国 家 资 金 的 行 为, 要 追 究 责 任, 依 法 查 处 19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八 本 通 知 由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解 释 各 市 州 教 育 和 人 社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通 知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按 管 理 关 系 分 别 报 省 教 育 厅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备 案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日 20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1. 5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四 川 省 扶 贫 移 民 局 关 于 实 施 教 育 扶 贫 攻 坚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川 财 教 2015 230 号 各 市 ( 州 ) 扩 权 县 财 政 局 教 育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扶 贫 移 民 局 ( 办 ): 按 照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关 于 集 中 力 量 打 赢 扶 贫 开 发 攻 坚 战 确 保 同 步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决 定 ( 川 委 发 2015 10 号 ) 统 一 部 署, 为 抓 好 四 川 省 教 育 与 就 业 扶 贫 专 项 方 案 的 各 项 教 育 扶 贫 攻 坚 政 策 的 贯 彻 落 实, 现 将 政 策 实 施 的 具 体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学 生 资 助 类 政 策 资 金 分 担 办 法 ( 一 ) 政 策 内 容 及 资 金 分 担 方 法 1. 提 高 四 大 片 区 贫 困 县 幼 儿 保 教 费 减 免 比 例 从 2016 年 春 季 学 期 起, 将 四 大 片 区 中 除 民 族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余 34 个 贫 困 县 的 幼 儿 保 教 费 减 免 面 由 10% 提 高 至 20%, 减 免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1000 元 所 需 资 金, 按 现 行 面 上 保 教 费 减 免 政 策 执 行, 即 : 中 央 奖 补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省 财 政 总 水 平 按 35% 补 助, 对 不 同 地 区 实 行 分 档 补 助, 不 足 部 门 由 市 县 财 政 承 担 2. 免 除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在 园 幼 儿 园 保 教 费 从 2016 年 春 季 学 期 起, 将 全 省 除 民 族 自 治 州 自 治 县 以 外 的 其 余 132 个 县 的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幼 儿, 全 面 纳 入 面 上 的 保 教 费 减 免 范 围, 并 据 实 免 除 保 教 费 其 中 : 在 公 办 幼 儿 园 就 读 的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幼 儿, 按 照 实 际 收 费 标 准 据 实 免 除 ; 对 在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21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民 办 幼 儿 园 就 读 的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幼 儿, 按 当 地 同 类 型 公 办 幼 儿 园 免 费 补 助 标 准 给 予 等 额 补 助, 其 收 费 标 准 高 于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的 部 分, 由 学 生 家 庭 承 担 实 施 免 保 教 费 政 策 的 资 金, 由 中 央 省 市 县 财 政 共 同 分 担, 并 由 同 级 财 政 拨 付 给 幼 儿 园 中 央 资 金 为 奖 补 资 金, 省 财 政 维 持 现 有 减 免 保 教 费 补 助 标 准 具 体 是 : (1) 民 族 待 遇 县 : 按 照 每 生 每 年 600 元 的 标 准, 扣 除 中 央 奖 补 资 金 后, 省 财 政 补 助 余 下 部 分 的 80% ; (2) 一 般 地 区 : 按 照 每 生 每 年 1000 元 的 标 准, 扣 除 中 央 奖 补 资 金 后, 省 财 政 对 余 下 部 分 按 总 水 平 的 35% 予 以 补 助 扣 除 中 央 省 奖 补 资 金 后, 其 余 部 分 由 市 县 承 担 3. 在 中 职 助 学 金 的 基 础 上, 在 给 予 贫 困 家 庭 学 生 一 定 的 生 活 补 助 从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对 全 省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中 职 学 生 在 发 放 中 职 助 学 金 的 基 础 上, 再 给 予 每 生 每 学 期 500 元 ( 每 学 年 1000 元 ) 的 生 活 补 助 所 需 资 金, 省 财 政 对 扩 权 县 补 助 60% 对 非 扩 权 县 补 助 40%, 其 余 部 分 由 市 县 财 政 承 担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由 学 生 生 源 地 的 教 育 人 社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发 放 4. 集 中 连 片 特 困 地 区 9+3 免 费 教 育 从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开 始 实 施, 对 未 实 行 9+3 免 费 教 育 政 策 的 集 体 连 片 特 困 地 区 29 个 县, 在 一 二 年 级 中 职 在 校 学 生 全 面 享 受 中 职 助 学 金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参 照 藏 区 州 内 9+3 免 费 教 育 政 策, 对 三 年 级 在 校 生 按 每 生 每 年 1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生 活 补 助 所 需 资 金, 省 财 政 金 额 承 担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负 责 组 织 发 放 5. 对 全 省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户 家 庭 新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给 予 学 费 和 生 活 费 补 助 从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开 始 实 施, 对 全 省 建 档 立 卡 的 贫 困 户 家 庭 新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 含 高 职 专 科 本 科 ), 按 照 每 生 每 学 年 4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资 助 ( 学 费 资 助 2000 元 生 活 补 助 2000 元 ), 连 续 资 助 直 到 学 业 结 束 所 需 资 金, 由 省 市 县 财 政 共 同 承 担, 省 对 扩 权 县 按 60% 非 扩 权 县 40% 的 比 例 给 予 定 额 补 助, 其 余 部 分 由 市 县 财 政 承 担 补 助 资 金 由 学 生 生 源 地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发 放 ( 二 ) 操 作 流 程 1. 准 确 认 定 资 助 人 数 各 县 ( 市 区 ) 要 认 真 填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扶 贫 攻 坚 资 助 政 策 学 生 人 数 统 计 表 ( 详 见 附 件 ), 其 中 :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学 前 教 育 学 22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生 按 学 校 统 计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中 职 ( 含 技 工 ) 学 生 按 生 源 地 统 计 本 次 按 2015 年 秋 季 学 期 实 际 人 数 填 报, 并 视 为 2016 年 预 计 人 数 按 照 部 门 职 工 分 工,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学 前 教 育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和 本 专 科 学 生 人 数 的 统 计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人 数 统 计 所 有 统 计 数 据 由 建 卡 地 扶 贫 移 民 局 核 实 确 认 各 市 ( 州 ) 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前 将 报 表 数 据 以 正 式 文 件 形 式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人 社 厅, 扩 权 试 点 县 的 报 表 数 据 由 各 市 ( 州 ) 统 一 汇 总 上 报 2. 科 学 编 制 本 级 预 算 各 地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四 川 省 教 育 扶 贫 攻 坚 资 助 政 策 学 生 人 数 统 计 表 的 基 础 数 据 及 经 费 分 担 办 法, 将 本 级 应 承 担 的 教 育 扶 贫 的 各 项 资 助 政 策 所 需 资 金 足 额 列 入 预 算 市 ( 州 ) 要 明 确 市 ( 州 ) 与 县 ( 市 区 ) 的 分 担 办 法, 并 加 大 对 困 难 县 的 扶 持 力 度 3. 省 级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上 述 五 项 资 助 政 策 的 省 级 补 助 资 金 均 采 取 预 拨 + 结 算 的 管 理 方 式 每 年 11 月 底 前, 省 财 政 根 据 四 川 省 教 育 扶 贫 攻 坚 资 助 政 策 学 生 人 数 统 计 表 中 职 学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数 据 提 供 的 基 础 数 据 预 拨 次 年 经 费, 次 年 根 据 实 际 资 助 人 数 据 实 结 算 二 建 设 类 项 目 ( 一 ) 政 策 内 容 及 省 级 补 助 办 法 1. 乡 乡 有 标 准 中 心 校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以 县 为 主 的 管 理 体 制, 乡 中 心 校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以 县 级 财 政 投 入 为 主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统 筹 上 级 补 助 资 金 来 源, 做 好 项 目 建 设 规 划 工 作 从 2016 年 起, 省 财 政 通 过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加 大 对 88 个 贫 困 县 乡 中 心 校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支 持 力 度 2. 寄 宿 制 学 校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按 照 县 为 主 体 省 市 帮 助 的 原 则, 从 2016 年 起, 省 财 政 通 过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加 大 对 88 个 贫 困 县 基 础 条 件 薄 弱 的 寄 宿 制 学 校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的 支 持 力 度 3. 改 善 普 通 高 中 办 学 条 件 在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连 片 特 困 地 区 改 善 普 通 高 中 办 学 条 件 资 金 的 基 础 上, 从 2016 年 起, 省 财 政 安 排 资 金 支 持 连 片 特 困 地 区 外 的 27 个 四 大 片 区 县 改 善 普 通 高 中 办 学 条 件 ( 二 ) 项 目 筹 备 工 作 每 年 11 月 底 前, 省 财 政 提 前 下 达 次 年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和 普 通 高 中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专 项 资 金, 各 地 要 提 前 做 好 项 目 规 划 和 筹 备 工 作 23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三 工 作 要 求 除 以 上 两 类 项 目 外,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十 五 年 免 费 教 育 工 作 另 文 布 置 各 地 在 做 好 上 述 教 育 扶 贫 工 作 的 同 时, 还 要 根 据 四 川 省 教 育 与 就 业 扶 贫 专 项 方 案, 做 好 免 费 师 范 生 计 划 编 制 就 业 创 业 培 训 等 一 系 列 工 作 各 地 财 政 教 育 人 社 扶 贫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在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加 快 建 立 多 部 门 协 作 共 同 推 进 教 育 扶 贫 的 工 作 机 制 财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资 助 政 策 和 本 地 项 目 建 设 规 划, 将 本 级 应 承 担 的 教 育 扶 贫 各 项 政 策 所 需 资 金 足 额 列 入 预 算 ; 教 育 人 社 扶 贫 部 门 和 有 关 学 校 要 切 实 做 好 工 作 部 署 政 策 宣 传 学 生 人 数 认 定 收 集 和 补 助 资 金 发 放 等 具 体 工 作, 确 保 各 项 教 育 扶 贫 政 策 按 时 启 动 顺 利 推 进 全 面 落 实 要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的 长 效 机 制, 对 弄 虚 作 假 挪 用 套 取 教 育 扶 贫 资 金 等 问 题, 严 肃 处 理 及 时 纠 正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四 川 省 教 育 扶 贫 攻 坚 学 生 人 数 统 计 汇 总 表 ( 略 )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四 川 省 扶 贫 移 民 局 2015 年 12 月 3 日 24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1. 6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改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人 社 局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眉 财 教 2012 129 号 各 区 ( 县 ) 财 政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属 中 职 学 校 :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 川 财 教 2012 298 号 ) 的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市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加 快 发 展 和 科 学 发 展, 更 好 地 满 足 培 养 建 设 西 部 经 济 发 展 高 地 技 能 型 实 用 人 才 的 需 要, 从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在 全 市 范 围 全 面 实 行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同 时 调 整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范 围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全 面 实 行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 一 ) 全 面 免 学 费 的 基 本 政 策 从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对 全 市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正 式 学 籍 一 二 三 年 级 在 校 学 生 免 除 学 费 ( 艺 术 类 相 关 表 演 专 业 学 生 除 外 ) 对 在 职 业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就 读 的 一 二 年 级 符 合 免 学 费 条 件 的 学 生, 按 当 地 同 类 型 同 专 业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免 除 学 费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 艺 术 类 相 关 表 演 专 业 学 生 除 外 ), 经 批 准 的 学 费 标 准 高 于 财 政 补 助 额 的 部 分, 学 校 可 按 规 定 继 续 向 学 生 收 取 25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执 行 免 学 费 政 策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范 围 包 括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普 通 中 专 成 人 中 专 和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附 属 中 专 部 免 学 费 标 准 按 照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 前 批 准 的 学 费 标 准 确 定 ( 二 ) 财 政 对 学 校 的 补 助 政 策 实 行 全 面 免 学 费 政 策 后, 对 因 免 除 学 费 导 致 学 校 收 入 减 少 的 部 分, 由 政 府 财 政 给 予 补 助, 以 保 证 学 校 的 正 常 运 转 具 体 计 算 办 法 是 : 1. 对 公 办 中 职 学 校, 按 各 年 级 符 合 免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人 数 和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计 算 补 助 资 金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按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学 费 标 准 确 定 : 批 准 学 费 标 准 为 固 定 数 的,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按 批 准 学 费 标 准 确 定 ; 批 准 学 费 标 准 为 幅 度 区 间 的,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确 定 : 实 际 收 费 在 批 准 幅 度 区 间 以 内 的,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按 实 际 收 费 确 定 ; 实 际 收 费 低 于 批 准 幅 度 区 间 下 限 的,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按 批 准 幅 度 区 间 的 下 限 确 定 2. 对 民 办 中 职 学 校, 按 一 二 年 级 符 合 免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人 数 和 当 地 同 类 型 同 专 业 公 办 中 职 学 校 的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计 算 补 助 资 金 ( 三 ) 各 级 财 政 的 分 担 政 策 实 行 全 面 免 学 费 后, 按 政 策 应 补 助 学 校 的 财 政 资 金, 在 省 财 政 厅 统 筹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的 基 础 上, 由 省 市 县 三 级 财 政 共 同 分 担 具 体 办 法 是 : 1. 省 对 眉 山 每 生 每 学 年 补 助 标 准 是 : 1900 元, 其 余 部 门 市 县 按 2: 8 比 例 承 担 2. 对 市 属 中 职 学 校, 市 财 政 根 据 学 费 标 准 分 别 确 定 各 校 补 助 定 额, 按 符 合 免 学 费 政 策 的 实 际 人 数 计 算 补 助, 包 干 使 用 3. 对 到 内 地 学 校 就 读 的 9+3 中 职 学 生 和 接 收 学 校, 补 助 标 准 和 方 法 仍 按 现 行 9+3 经 费 政 策 执 行 不 变, 学 生 人 数 单 独 统 计, 省 财 政 按 政 策 标 准 和 学 生 人 数 给 予 全 额 补 助 计 算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的 学 生 人 数, 按 照 学 校 管 理 关 系, 分 别 由 同 级 教 育 部 门 人 社 部 门 负 责 统 计 和 审 核 认 定, 并 提 交 给 财 政 部 门 作 为 计 算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的 基 础 依 据 学 生 人 数 一 律 以 各 个 学 期 符 合 免 费 政 策 的 全 日 制 正 式 学 籍 在 校 学 生 为 准 个 别 学 校 的 个 别 专 业 有 四 年 级 学 生 的, 计 入 三 年 级 学 生 人 数 26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二 完 善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 一 ) 调 整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范 围 在 全 面 实 行 免 费 政 策 的 同 时, 依 照 国 家 四 部 委 意 见 的 规 定, 从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将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资 金 对 象 由 全 日 制 正 式 学 籍 一 二 年 级 在 校 农 村 ( 含 县 镇 ) 学 生 和 城 市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逐 步 调 整 为 全 日 制 正 式 学 籍 一 二 年 级 在 校 涉 农 专 业 学 生 和 非 涉 农 专 业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具 体 调 整 步 骤 是 : 第 一 步,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至 2013 年 春 季 学 期, 助 学 金 政 策 覆 盖 一 年 级 涉 农 专 业 学 生 和 一 年 级 非 涉 农 专 业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以 及 二 年 级 农 村 ( 含 县 镇 ) 学 生 和 二 年 级 城 市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 按 二 年 级 城 市 家 庭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20% 确 定 享 受 助 学 金 困 难 学 生 的 控 制 人 数 ) 第 二 步, 从 2013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将 助 学 金 政 策 覆 盖 范 围 调 整 为 一 二 年 级 涉 农 专 业 和 一 二 年 非 涉 农 专 业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20% 确 定 享 受 助 学 金 困 难 学 生 的 控 制 人 数 ) 涉 农 专 业 范 围, 根 据 教 育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目 录 全 国 技 工 院 校 专 业 目 录 以 及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确 定 为 切 实 减 轻 贫 困 地 区 中 职 学 校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负 担, 对 列 入 中 国 农 村 扶 贫 开 发 纲 要 (2011-2020 年 ) 11 个 连 片 特 困 地 区 和 我 省 藏 区 两 州 一 县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一 二 年 级 农 村 学 生 ( 不 含 县 城 ) 全 面 纳 入 享 受 助 学 金 范 围 ( 二 ) 我 市 特 殊 情 况 的 助 学 金 补 充 政 策 全 市 面 上 所 有 中 职 学 校, 从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应 严 格 按 前 条 调 整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范 围 的 规 定 执 行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精 神 和 我 省 实 际, 对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适 当 放 宽 享 受 范 围, 具 体 是 : 1. 为 切 实 减 轻 贫 困 地 区 学 生 经 济 负 担, 对 连 片 特 困 地 区 和 藏 区 两 州 一 县 的 中 职 学 校 一 二 年 级 学 生 资 助 金 享 受 范 围, 放 宽 到 包 含 县 城 学 生, 不 受 农 村 学 生 的 限 制 2. 为 保 持 我 市 9+3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把 9+3 学 生 全 面 纳 入 助 学 金 享 受 范 围, 不 受 困 难 家 庭 20% 比 例 的 限 制 具 体 口 径 是 : 按 照 9 +3 既 定 政 策, 一 二 年 级 学 生 ( 含 内 地 自 治 县 民 族 待 遇 县 ) 按 全 标 准 发 放, 三 年 级 学 生 ( 不 含 内 地 自 治 县 民 族 待 遇 县 ) 标 准 减 半 ( 三 ) 助 学 金 财 政 分 担 政 策 国 家 助 学 金 继 续 执 行 每 生 每 年 1500 元 的 资 助 标 准 所 需 资 金, 在 省 财 政 厅 统 筹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的 基 础 上, 由 省 市 县 三 级 财 政 共 同 分 担 具 体 办 法 是 : 27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1. 对 市 ( 州 ) 县 县 ( 市 区 ) 属 中 职 学 校, 在 实 行 全 面 免 学 费 后,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助 学 金 补 助 比 例 调 整 为 与 免 学 费 补 助 比 例 一 致 换 算 为 定 额 方 式, 即 : 省 财 政 助 学 金 补 助 定 额 = 省 财 政 县 学 费 补 助 定 额 2000 元 1500 元 ) 其 中 部 分 市 县 按 2: 8 比 例 承 担 2. 对 9+3 学 生, 按 四 川 省 既 定 政 策, 由 省 财 政 全 额 补 助 三 配 套 改 革 措 施 在 全 面 实 行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的 同 时, 要 大 力 推 进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创 新, 以 服 务 为 宗 旨,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全 面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满 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和 技 能 型 实 用 人 才 的 需 要 ( 一 ) 健 全 工 学 结 合 校 企 合 作 顶 岗 实 习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坚 持 理 论 学 习 与 技 能 培 养 课 堂 教 学 与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校 内 实 训 与 校 外 实 训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推 进 顶 岗 实 习 制 度 的 落 实 推 进 教 产 合 作 校 企 一 体 化 办 学, 促 进 优 势 互 补 资 源 共 享 合 作 共 赢 创 新 教 学 方 式 和 专 业 设 置,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使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面 向 企 业 面 向 农 村 面 向 市 场 培 养 技 能 型 人 才 ( 二 ) 严 格 执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就 业 准 入 制 度 坚 持 先 培 训, 后 就 业 先 培 训, 后 上 岗 的 原 则, 推 进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实 施, 完 善 职 业 院 校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实 施 办 法, 严 格 落 实 就 业 准 入 的 法 规 和 政 策 ( 三 ) 以 双 师 型 教 师 为 重 点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完 善 相 关 人 事 制 度, 聘 用 ( 聘 任 ) 具 有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高 技 能 人 才 担 任 专 兼 职 教 师, 提 高 持 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教 师 的 比 例 创 新 教 师 教 学 和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制 度, 探 索 实 行 学 校 学 生 企 业 等 多 方 参 与 的 评 价 方 法 ( 四 ) 建 立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生 均 拨 款 制 度 在 落 实 免 学 费 政 策 的 同 时, 要 根 据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办 学 条 件 基 本 标 准 和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需 要, 结 合 财 力 可 能,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生 均 经 费 拨 款 标 准,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财 政 投 入 力 度, 保 障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正 常 运 行 健 康 发 展 四 有 关 工 作 要 求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基 础 和 基 础 工 作 的 战 略 重 点 之 一 全 面 实 行 中 职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是 深 入 实 施 科 教 兴 川 和 人 才 强 省 战 略, 培 养 技 能 型 实 用 人 才 和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促 进 由 人 力 资 源 大 省 向 人 力 资 源 28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建 设 及 资 助 体 系 建 设 强 省 迈 进, 建 设 西 部 经 济 发 展 高 地 的 客 观 需 要 和 重 大 举 措 这 是 继 顺 利 实 施 城 乡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后 教 育 发 展 史 上 的 又 一 件 大 事,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的 历 史 意 义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学 校, 要 高 度 重 视, 深 化 认 识,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工 作 措 施, 全 面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这 项 重 大 惠 民 政 策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全 面 实 行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范 围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性 强, 要 按 照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保 持 平 稳 过 渡 的 原 则, 认 真 做 好 各 项 工 作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明 确 分 工, 落 实 责 任,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贯 彻 好 各 项 政 策 各 级 财 政 发 改 教 育 人 社 等 部 门, 切 实 要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各 司 其 职, 协 同 配 合, 指 导 和 协 调 辖 内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学 校 认 真 落 实 政 策, 进 一 步 推 进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办 学 模 式 改 革 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要 切 实 落 实 有 关 具 体 操 作, 把 全 面 实 行 免 学 费 和 调 整 助 学 金 范 围 的 政 策 落 到 实 处, 并 以 此 为 契 机, 进 一 步 研 究 制 定 深 化 改 革 发 展 的 工 作 方 案, 不 断 提 升 办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水 平 ( 二 ) 加 强 学 校 管 理, 做 好 基 础 工 作 各 级 教 育 人 社 等 职 业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特 别 是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资 质 的 核 查, 定 期 公 布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的 学 校 名 单 ; 要 严 格 规 范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行 电 子 注 册 制 度, 加 强 对 一 牌 两 校 联 合 招 生 学 籍 异 动 等 情 况 的 监 管, 坚 决 杜 绝 双 重 学 籍 现 象, 保 证 学 生 基 本 信 息 的 完 整 和 准 确 有 关 部 门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要 做 好 免 学 费 和 助 学 金 资 金 对 象 的 认 定 工 作, 科 学 准 确 地 落 实 好 政 策 ( 三 ) 落 实 经 费 责 任, 强 化 资 金 管 理 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政 府 要 统 筹 安 排 中 央 省 补 助 资 金 和 自 身 应 分 担 的 资 金,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级 财 政 的 具 体 分 担 办 法, 确 保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和 国 家 助 学 金 落 实 到 位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及 时 拨 付 资 金, 确 保 学 校 正 常 运 转 和 助 学 金 按 时 发 放 要 健 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经 费 预 决 算 制 度, 加 强 资 金 的 科 学 化 精 细 化 管 理,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规 范 安 全 和 有 效 对 发 生 虚 报 冒 领 挤 占 挪 用 滞 留 国 家 相 关 补 助 资 金 的 部 门 和 学 校 要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 四 ) 严 格 收 费 审 批,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全 面 实 行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后,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不 得 因 免 学 费 等 提 高 其 他 收 费 标 准, 或 者 擅 自 设 立 收 费 项 29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目 乱 收 费 各 地 要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规 范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收 费 管 理 ( 五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形 成 良 好 氛 围 各 地 要 认 真 学 习 准 确 把 握 相 关 政 策,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开 展 政 策 解 读 和 宣 传 工 作, 使 这 项 重 大 惠 民 政 策 家 喻 户 晓, 使 广 大 学 生 及 时 了 解 资 助 权 利, 为 全 面 实 行 中 等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和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创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要 做 好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入 学 新 生 的 思 想 工 作, 确 保 政 策 平 稳 衔 接 ( 六 ) 及 时 部 署, 按 时 完 成 政 策 兑 现 工 作 各 级 财 政 发 改 教 育 人 社 等 部 门, 要 在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紧 密 配 合 抓 紧 工 作, 确 保 在 今 年 11 月 底 前, 把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布 置 到 各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从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开 始,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不 得 再 向 符 合 免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收 取 学 费 ;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对 享 受 免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要 按 照 财 政 补 助 额 在 学 费 中 作 等 额 扣 除 对 符 合 免 费 政 策 学 生 已 收 取 的 学 费 和 符 合 资 助 政 策 学 生 应 发 放 的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的 助 学 金, 须 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前 退 还 和 发 放 完 毕 2013 年 春 季 学 期 助 学 金, 在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到 位 30 日 内 发 放 中 职 学 校 免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中 央 财 政 及 省 市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支 出 预 算, 将 于 近 期 下 达 各 区 ( 县 ) 扩 权 县 财 政 局 和 市 属 学 校, 请 及 时 办 理 分 配 转 拨 和 申 请 支 付 手 续 特 此 通 知,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眉 山 市 教 育 局 眉 山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眉 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2 年 12 月 5 日 30

第 二 部 分 学 前 教 育 第 二 部 分 学 前 教 育 31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简 介 按 照 地 方 先 行 中 央 补 助 的 原 则,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1. 政 府 资 助 按 在 园 儿 童 总 数 10% 的 比 例 每 人 每 年 1000 元 的 标 准, 对 非 民 族 地 区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设 立 的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3 周 岁 ( 当 年 8 月 31 日 为 幼 儿 年 龄 计 算 时 间 节 点 ) 以 上 的 在 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儿 童 孤 儿 和 残 疾 儿 童 减 免 保 教 费 按 每 人 每 年 600 元 的 标 准, 对 民 族 地 区 所 有 在 园 儿 童 减 免 保 教 费 2. 幼 儿 园 资 助 幼 儿 园 从 事 业 收 入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经 费, 用 于 减 免 收 费 提 供 特 殊 困 难 补 助 等, 具 体 比 例 由 各 地 自 行 确 定 3. 社 会 资 助 各 地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积 极 引 导 和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个 人 等 捐 资,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儿 童 孤 儿 和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32

第 二 部 分 学 前 教 育 2. 1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制 度 的 意 见 ( 财 教 [2011] 410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当 前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0] 41 号 )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 405 号 ), 完 善 国 家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积 极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切 实 解 决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儿 童 入 园 问 题, 现 就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制 度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基 本 原 则 按 照 地 方 先 行, 中 央 补 助 的 原 则, 各 地 要 从 2011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具 体 资 助 方 式 和 资 助 标 准 由 省 级 政 府 自 行 制 定 中 央 财 政 根 据 地 方 出 台 的 资 助 政 策 经 费 投 入 及 实 施 效 果 等 因 素, 予 以 奖 补 二 资 助 内 容 地 方 政 府 对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设 立 的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在 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儿 童 孤 儿 和 残 疾 儿 童 予 以 资 助 幼 儿 园 要 从 事 业 收 入 中 提 取 3% -5% 比 例 的 资 金, 用 于 减 免 收 费 提 供 特 殊 困 难 补 助 等, 具 体 比 例 由 各 地 自 行 确 定 各 地 进 一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措 施, 积 极 引 导 和 鼓 励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及 个 人 等 捐 资,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儿 童 孤 儿 和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33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三 工 作 要 求 ( 一 ) 制 定 方 案, 加 强 宣 传 各 级 财 政 教 育 部 门 要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落 实 资 助 资 金, 确 保 资 助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幼 儿 园 要 把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实 行 园 长 负 责 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为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制 度 的 实 施 创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确 保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 二 ) 完 善 信 息, 夯 实 基 础 教 育 部 将 建 立 全 国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工 作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幼 儿 园 要 根 据 要 求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工 作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做 好 在 园 儿 童 信 息 和 受 助 儿 童 信 息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确 保 受 助 幼 儿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 三 ) 通 力 合 作, 狠 抓 监 督 各 级 财 政 教 育 部 门 要 与 审 计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密 切 合 作, 齐 抓 共 管, 加 强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虚 报 在 园 儿 童 人 数 等 骗 取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的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公 办 幼 儿 园 不 得 因 免 除 保 教 费 而 提 高 其 他 收 费 标 准, 或 擅 自 设 立 收 费 项 目 乱 收 费 要 加 强 民 办 幼 儿 园 收 费 管 理, 完 善 备 案 程 序, 加 强 分 类 指 导 幼 儿 园 要 实 行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坚 决 查 处 乱 收 费 二 一 一 年 九 月 五 日 34

第 二 部 分 学 前 教 育 2. 2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5] 222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教 育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教 育 局 :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扩 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提 高 幼 儿 资 助 水 平,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制 定 了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2015 年 7 月 1 日 附 件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学 前 教 育 35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发 展 资 金 )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当 前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0 41 号 )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是 由 中 央 财 政 设 立 通 过 一 般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用 于 奖 补 支 持 各 地 扩 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开 展 幼 儿 资 助 的 资 金 第 三 条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由 财 政 部 和 教 育 部 共 同 管 理 财 政 部 负 责 组 织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和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会 同 教 育 部 分 配 及 下 达 资 金, 对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教 育 部 负 责 制 定 学 前 教 育 专 项 计 划, 为 预 算 编 制 和 资 金 分 配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会 同 财 政 部 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共 同 做 好 项 目 管 理 第 四 条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管 理 遵 循 总 量 控 制, 突 出 重 点, 省 级 统 筹, 规 范 透 明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第 五 条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支 持 的 范 围 为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以 下 简 称 各 省 份 ), 重 点 支 持 中 西 部 和 东 部 困 难 省 份, 并 向 农 村 边 远 贫 困 和 民 族 地 区 倾 斜 第 六 条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分 为 两 类, 即 扩 大 资 源 类 项 目 资 金 和 幼 儿 资 助 类 项 目 资 金 前 者 用 于 奖 补 支 持 地 方 多 种 渠 道 扩 大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后 者 用 于 奖 补 支 持 地 方 健 全 幼 儿 资 助 制 度 第 七 条 扩 大 资 源 类 项 目 资 金 由 地 方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 统 筹 用 于 以 下 几 方 面 支 出 : ( 一 ) 支 持 在 农 村 和 城 乡 结 合 部 新 建 改 扩 建 公 办 幼 儿 园 改 善 办 园 条 件 等 ; ( 二 )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奖 励 等 方 式 支 持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发 展 ; ( 三 )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城 市 街 道 农 村 集 体 举 办 的 的 幼 儿 园 向 社 会 提 供 普 惠 性 服 务 ; ( 四 ) 支 持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在 流 入 地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 ( 五 ) 支 持 在 偏 远 农 村 地 区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巡 回 支 教 试 点 第 八 条 幼 儿 资 助 类 项 目 资 金 用 于 资 助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在 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儿 童 孤 儿 和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36

第 二 部 分 学 前 教 育 第 九 条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严 禁 用 于 偿 还 债 务 ; 严 禁 用 于 平 衡 预 算 第 三 章 资 金 分 配 与 拨 付 第 十 条 财 政 部 和 教 育 部 根 据 资 金 总 量 和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工 作 需 要, 分 别 确 定 扩 大 资 源 和 幼 儿 资 助 两 类 项 目 资 金 的 规 模 第 十 一 条 扩 大 资 源 类 项 目 资 金 按 照 因 素 法 进 行 分 配 根 据 学 前 教 育 基 本 情 况 和 财 力 状 况 分 别 确 定 中 西 部 和 东 部 地 区 资 金 规 模 后, 按 因 素 法 分 配 到 各 省 份, 由 各 省 级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合 理 使 用 扩 大 资 源 类 项 目 资 金 分 配 因 素 包 括 基 础 与 绩 效 因 素 投 入 与 努 力 因 素 和 改 革 与 管 理 因 素 三 类 其 中 : 基 础 与 绩 效 因 素, 指 学 前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及 其 实 现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在 园 幼 儿 数 民 办 幼 儿 园 在 园 幼 儿 数 人 均 可 用 财 力 等 子 因 素 各 子 因 素 数 据 根 据 相 关 事 业 发 展 统 计 资 料 获 得 投 入 与 努 力 因 素, 指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上 年 度 地 方 学 前 教 育 生 均 一 般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支 出 社 会 力 量 投 入 ( 主 要 是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投 入 社 会 捐 赠 等 ) 总 量 等 子 因 素 各 子 因 素 数 据 通 过 相 关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数 据 获 得 改 革 与 管 理 因 素, 指 推 进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等 情 况 主 要 根 据 推 进 学 前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中 央 财 政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制 度 建 设 工 作 总 结 材 料 上 报 等 情 况 综 合 核 定, 由 教 育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组 织 考 核 获 得 计 量 数 据 第 十 二 条 幼 儿 资 助 类 项 目 资 金 按 因 素 法 进 行 分 配 具 体 分 配 时, 先 按 中 西 部 省 份 和 东 部 省 份 分 别 确 定 分 配 资 金 规 模, 再 分 别 按 在 园 幼 儿 规 模 资 助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地 方 财 政 幼 儿 资 助 投 入 及 实 施 效 果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配 第 十 三 条 财 政 部 和 教 育 部 每 年 9 月 底 前 提 前 下 达 各 省 份 下 一 年 度 部 分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预 算 指 标 ; 每 年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预 算 后 90 日 内, 正 式 核 定 全 年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预 算, 并 下 达 剩 余 部 分, 同 时 抄 送 财 政 部 驻 各 省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第 十 四 条 省 级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 接 到 中 央 财 政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预 算 ( 含 提 前 通 知 预 算 指 标 ) 后, 应 当 在 30 日 内 按 预 算 级 次 分 解 下 达, 提 出 明 确 的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要 求, 并 抄 送 财 政 部 驻 当 地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第 十 五 条 县 级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上 级 预 算 文 件 后 的 30 日 内, 将 资 37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金 分 配 落 实 到 具 体 项 目 或 者 幼 儿 园, 资 金 分 配 结 果 应 当 同 时 录 入 学 前 教 育 相 关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实 施 完 成 后, 若 有 结 余 资 金, 由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资 金 申 报 第 十 八 条 省 级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3 月 15 日 前, 向 财 政 部 和 教 育 部 报 送 当 年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申 报 材 料, 并 抄 送 财 政 部 驻 当 地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第 十 九 条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申 报 材 料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上 年 度 学 前 教 育 扩 大 资 源 类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工 作 总 结 及 当 年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内 容 包 括 上 年 度 学 前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工 作 基 础, 综 合 改 革 及 相 关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为 扩 大 资 源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安 排 使 用 情 况 工 作 成 效 及 存 在 问 题, 省 级 及 省 级 以 下 财 政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及 增 长 情 况 ( 不 含 幼 儿 资 助 资 金 投 入 ) 等 ; 工 作 计 划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目 标 重 点 任 务 主 要 措 施 和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等 ( 二 ) 上 年 度 幼 儿 资 助 类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工 作 总 结 及 当 年 工 作 计 划, 包 括 幼 儿 资 助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和 落 实 中 央 财 政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安 排 地 方 财 政 幼 儿 资 助 投 入 工 作 成 效 等 情 况, 以 及 当 年 完 善 制 度 工 作 措 施 和 资 金 安 排 等 方 面 的 计 划 ( 三 ) 上 年 度 省 级 财 政 对 学 前 教 育 各 项 投 入 的 预 算 文 件 第 二 十 条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申 报 材 料 是 资 金 分 配 的 重 要 依 据 逾 期 不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的 省 份, 在 分 配 当 年 资 金 时, 扩 大 资 源 类 项 目 资 金 中 的 改 革 与 管 理 因 素 作 零 分 处 理 38

第 二 部 分 学 前 教 育 第 五 章 资 金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二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和 教 育 部 对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分 类 实 施 目 标 管 理, 根 据 各 省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扩 大 资 源 类 项 目 资 金, 地 方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 要 根 据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目 标 和 各 地 实 际, 统 筹 确 定 扩 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的 方 式 和 资 金 比 例, 采 取 适 宜 的 资 金 管 理 方 式,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加 强 项 目 库 建 设 和 管 理 属 于 基 本 建 设 的 项 目, 要 严 格 履 行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项 目 完 成 后 要 及 时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和 资 产 移 交 等 手 续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项 目, 应 该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幼 儿 资 助 类 项 目 资 金, 地 方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 要 向 贫 困 地 区 倾 斜, 合 理 确 定 资 助 范 围 和 资 助 标 准, 建 立 幼 儿 资 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通 过 减 免 保 育 教 育 费 补 助 伙 食 费 等 方 式, 确 保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幼 儿 接 受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第 二 十 二 条 地 方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 要 明 确 职 责, 分 级 管 理, 加 强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适 合 当 地 实 际 的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支 出 补 助 标 准 多 渠 道 扩 大 资 源 和 幼 儿 资 助 等 管 理 制 度,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并 按 时 拨 付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规 定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检 查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对 本 地 资 金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组 织 调 研 核 查 和 处 理 地 方 教 育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指 导 本 地 和 幼 儿 园 编 制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提 出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建 议, 参 与 制 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支 出 补 助 标 准 多 渠 道 扩 大 资 源 和 幼 儿 资 助 等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学 前 教 育 基 础 数 据, 负 责 指 导 项 目 实 施 和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督 促 幼 儿 园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检 查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地 方 教 育 和 财 政 部 门 应 定 期 沟 通 交 流 项 目 实 施 成 效,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项 目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加 快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确 保 项 目 质 量 第 二 十 四 条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财 政 预 算 公 开 的 总 体 要 求 做 好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地 方 特 别 是 县 级 教 育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当 地 媒 体 部 门 网 站 等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示 扩 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总 体 规 划 年 度 资 金 安 排 等 情 况 39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获 得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支 持 的 幼 儿 园, 应 当 将 支 持 项 目 名 称 立 项 时 间 实 施 进 展 经 费 使 用 和 验 收 等 信 息 通 过 园 内 公 告 栏 予 以 全 程 公 开, 有 条 件 的 还 可 通 过 幼 儿 园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滞 留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虚 列 套 取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以 及 疏 于 管 理 的,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级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具 体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支 持 中 西 部 地 区 利 用 农 村 闲 置 校 舍 改 建 幼 儿 园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 406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支 持 中 西 部 地 区 利 用 农 村 小 学 增 设 附 属 幼 儿 园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 407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支 持 中 央 财 政 扶 持 民 办 幼 儿 园 发 展 奖 补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 408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支 持 中 央 财 政 扶 持 城 市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奖 补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 409 号 ) 等 4 个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40

第 二 部 分 学 前 教 育 2. 3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通 知 ( 川 财 教 [2011] 224 号 ) 各 市 ( 州 ) 扩 权 试 点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当 前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0] 41 号 ) 精 神, 大 力 促 进 我 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更 好 满 足 社 会 需 求, 现 将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 405 号 ) 及 七 个 专 题 文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根 据 省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提 出 如 下 贯 彻 意 见, 请 一 并 依 照 执 行 一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切 实 增 强 使 命 感 和 紧 迫 感 学 前 教 育 是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重 要 的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办 好 学 前 教 育, 关 系 亿 万 儿 童 的 健 康 成 长, 关 系 千 家 万 户 的 切 身 利 益, 关 系 国 家 和 民 族 的 未 来, 意 义 十 分 重 大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特 别 是 新 世 纪 以 来, 我 省 学 前 教 育 取 得 长 足 进 步, 普 及 程 度 逐 步 提 高 但 是, 由 于 历 史 基 础 薄 弱 和 社 会 需 求 不 断 增 长, 学 前 教 育 仍 然 是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主 要 表 现 为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短 缺, 投 入 不 足, 师 资 队 伍 不 健 全, 体 制 机 制 不 完 善, 城 乡 区 域 发 展 不 平 衡, 一 些 地 方 入 园 难 入 园 贵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国 家 和 我 省 教 育 中 长 期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了 2020 年 基 本 普 及 学 前 教 育 的 目 标 各 级 人 41

推 进 精 准 资 助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民 政 府 要 从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和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强 国 的 高 度,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切 实 增 强 促 进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使 命 感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的 决 策 部 署, 把 大 力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作 为 贯 彻 教 育 纲 要 的 突 破 口 和 重 大 民 生 工 程, 认 真 抓 紧 抓 好 二 落 实 责 任, 加 大 投 入, 促 进 我 省 学 前 教 育 科 学 发 展 ( 一 ) 认 真 落 实 市 县 政 府 的 主 体 责 任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责 任 主 体, 促 进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是 市 县 政 府 特 别 是 县 级 政 府 的 重 要 职 责 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政 府 要 充 分 发 挥 履 行 职 能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紧 密 联 系 本 地 实 际, 研 究 制 定 促 进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工 作 措 施, 按 照 广 覆 盖 保 基 本 有 质 量 的 要 求, 大 力 发 展 公 办 幼 儿 园, 积 极 扶 持 民 办 幼 儿 园, 努 力 形 成 公 办 民 办 并 举 的 办 园 格 局 要 坚 持 公 益 性 和 普 惠 性, 构 建 覆 盖 城 乡 布 局 合 理 的 学 前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为 幼 儿 和 家 长 提 供 方 便 就 近 灵 活 多 样 多 种 层 次 的 学 前 教 育 服 务, 促 进 学 前 教 育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 二 ) 切 实 加 大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力 度 要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的 方 针, 着 力 构 建 政 府 投 入 社 会 举 办 者 投 入 家 庭 合 理 负 担 相 结 合 的 学 前 教 育 投 入 机 制 必 须 明 确, 解 决 好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问 题 的 基 本 职 责 在 同 级 政 府 及 同 级 财 政 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政 府 要 落 实 投 入 责 任, 把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切 实 加 大 学 前 教 育 财 政 投 入 力 度 新 增 财 政 教 育 经 费 要 向 学 前 教 育 倾 斜, 财 政 性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在 同 级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中 要 占 合 理 比 例, 未 来 三 年 要 有 明 显 提 高 要 积 极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投 资 办 园 捐 资 助 园, 多 渠 道 筹 措 学 前 教 育 资 金, 多 形 式 扩 大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在 中 央 财 政 奖 励 补 助 的 基 础 上, 省 财 政 将 按 照 以 奖 代 补, 激 励 约 束 的 思 路, 积 极 支 持 各 地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将 建 立 督 促 检 查 和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把 奖 补 资 金 分 配 与 评 价 结 果 挂 钩 ( 三 ) 坚 持 从 实 际 出 发 推 进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各 地 要 坚 持 从 实 际 出 发, 做 到 科 学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循 序 渐 进 勤 俭 节 约, 探 索 符 合 当 地 实 际 的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模 式 要 根 据 客 观 需 求 和 客 观 条 件, 合 理 规 划 建 设 规 模, 坚 决 防 止 不 顾 条 件 大 干 快 上 搞 豪 华 建 设, 切 实 避 免 造 成 新 的 资 源 闲 置 浪 费 和 产 生 新 的 债 务 当 前 阶 段, 要 按 照 突 出 重 点 统 筹 兼 顾 的 原 则, 并 紧 密 结 合 当 地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把 加 快 农 村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同 时 兼 顾 城 市 学 前 42

第 二 部 分 学 前 教 育 教 育 发 展 ; 要 把 努 力 扩 大 学 位 资 源, 着 力 解 决 入 园 难 问 题 放 在 突 出 位 置, 同 时 兼 顾 缓 解 入 园 贵 问 题 要 研 究 制 定 扶 持 政 策, 引 导 和 促 进 城 市 集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等 举 办 的 幼 儿 园 面 向 社 会 提 供 普 惠 性 低 收 费 学 前 教 育 服 务 要 按 照 以 流 入 地 政 府 为 主 以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为 主 的 原 则, 妥 善 解 决 好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入 园 问 题 要 制 定 优 惠 政 策, 通 过 保 证 合 理 用 地 减 免 税 费 购 买 服 务 减 免 租 金 以 奖 代 补 派 驻 公 办 教 师 等 多 种 方 式,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以 多 种 形 式 举 办 民 办 幼 儿 园, 引 导 和 促 进 民 办 幼 儿 园 提 供 普 惠 性 低 收 费 服 务 ( 四 ) 着 力 推 进 和 深 化 学 前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要 立 足 长 远,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创 新 学 前 教 育 办 学 模 式 和 运 行 机 制, 整 体 推 进 学 前 教 育 在 办 园 收 费 管 理 用 人 和 提 高 保 教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要 制 定 公 办 幼 儿 园 收 费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民 办 幼 儿 园 收 费 管 理, 实 行 幼 儿 园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要 加 强 收 费 监 管, 坚 决 制 止 和 查 处 乱 收 费 要 建 立 健 全 经 费 投 入 及 使 用 管 理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督 促 检 查 和 考 核 奖 惩 机 制, 以 投 入 促 改 革, 以 改 革 促 发 展, 努 力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形 成 推 动 学 前 教 育 科 学 发 展 的 合 力 三 当 前 阶 段 我 省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财 政 政 策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当 前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通 知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经 研 究 并 报 省 政 府 批 准, 对 当 前 阶 段 我 省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财 政 政 策 明 确 如 下 : ( 一 ) 中 央 支 持 地 方 学 前 教 育 重 点 项 目 的 配 套 政 策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从 2011 年 起, 中 央 财 政 将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在 校 舍 改 建 综 合 奖 补 幼 师 培 训 幼 儿 资 助 等 重 点 项 目 方 面, 对 地 方 学 前 教 育 给 予 支 持 各 地 要 紧 紧 抓 住 这 个 难 得 的 政 策 机 遇, 切 实 落 实 自 身 责 任,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好 有 关 规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并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确 保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的 重 点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1. 利 用 农 村 闲 置 校 舍 改 建 幼 儿 园 的 资 金 补 助 政 策 2011 2013 年, 对 利 用 农 村 闲 置 校 舍 和 其 他 富 余 公 共 建 筑 资 源 改 建 幼 儿 园 的, 在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预 算 控 制 指 标 内, 按 改 建 面 积 新 增 入 园 幼 儿 人 数 和 每 平 方 米 500 元 的 测 算 标 准,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所 需 资 金,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80%, 地 方 财 政 承 担 20% 对 地 方 承 担 部 分, 省 财 政 总 水 平 按 35% 安 排, 对 不 同 地 区 实 行 分 档 补 助, 其 余 部 分 由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财 政 承 担, 具 体 分 担 比 例 由 各 市 ( 州 ) 确 定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