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GZ0320150136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文件 公 穗府 侨 匚⒛ 15 42号 关于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 于 华侨 回国定居办 理 工 作的实施细则 的通 知 各 区侨办 公 安分局 为进 一步贯彻 落实 国务 院侨 办 公安部 外 交部关于 印 发 华侨 回国定居 办理 工 作规定 的通知 (国 侨发 E9O13 18号 )和 关于 印发 广东省人 民政府侨务 办公 室 广 东省 公 安厅关 于华侨 回国定居 办理 工 作 的实施 办法 的通知 (粤 侨政 E⒛ 15 53号 ),现 将 广州市人 民政府侨 务办公 室 广 1
州市公 安局关于华侨 回国定居 办理 工 作 的实施细 则 印发给 你们,请 认 真贯 彻执行. 11月 丬 咽 刊 噶 瑁 咽 咽 瑁 瑁 瑁 瑁 瑙 咽 咽 碉 属 瑙 蜃 瑙 属 一 LL川 L丬 ili -2-1眵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 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 局 关 于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ˉ 条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出境 入 境管 理法 第十 三条 国务 院侨办 公 安部 外交部 华侨 回国定居 办 理 工 作规 广东 省人 民政府 侨务办公 室 广东省公 安厅 关于华侨 回 定 国定居 办理 工 作 的实施办法,结 合 我市实际 9制 定本实施 细 则 第二 条 华侨 回 国定 居 是 指 华侨 要 求恢 复 已取 消 的户 籍,回 到原户籍 注销地长期居 住 生活,或 符合条件 的华侨 回 国在 非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 生活 第 二 章 申请 第 三 条 华侨 申请 回国定 居,原 则 上 应在原 户籍 注 销地 申请 确有特 殊情 况 的,也 可在 非原户籍 注销地 申请定居 原 注 销 户 口为普通高 等院校 普通 中等专 业 学校学 生集体 户 口的,在 入 学前 常住户 田所在地 申请 -3
第 四条 原户籍 注销地为 本 市 的华侨,申 请到本市定居 的, 应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 请 之 日起前两年 内,在 境 内连续居住 满 3个 月 或连续 6个 月 内累计居住 满 90天, h (二 )在 拟定居地有稳定 的住所,即 本 人或配偶在拟定 居地有 自有房产,或 者在拟定居地 的亲属有 自有房产,自 愿 提供其长期居 住 (三 l )有 稳定 生活保 障,即 具有 以下 之 一的生活来源 本 人 受聘境 内企 事 业 单位,有 稳定 的收入 2.本 人 在境 内有退休 金 养老 金领 取 3.本 人 有足 以保 障稳 定生活来源 的积蓄 4.本 人 具有本 市户籍 的亲属 承 诺愿 意承担抚养 或 赡 养 义务 / 第 五 条 原户籍 注销地 为非本 市 或 在 国外 出生的华侨, 申请到本市 定居 的,除 符合第 四条规定外,还 应具各 以下条 件之 一 (一 )夫 妻 出国前 不 同户籍地,或 一方在 国外 出生,申 请 随 已具有本 市户籍的 配偶 到本 市定居 的,申 请 人 与 配偶 的 结婚年 限应满 2年 (二 )在 国外 出生的 18周 岁 以下 (不 含 18周 岁 )的 华 侨子 女,持 中 国护照或其他有效 中国旅行 证件 入境,申 请到 父母或父母户 口 已注销,其 他具 各抚养 监护能力的祖父 母 - 4
外祖父母 成 年 同胞兄 姐户籍地定居 (三 )国 外 出生 的 60周 岁 以上 (含 60周 岁 )华 侨,申 请随具有本 市户 籍 的子女 到本 市定居 (四 )在 国外 出生 的华 侨,申 请随具有 本市户籍 的父母 或 一方 定居 的,父 母或 一方 在境 内应无其他 子女 第 六条 申请 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 的,应 提 供 如 下材 料 (一 )填 写完整 的 广 州 市华 回 侨 国定 居 申请表 (二 )本 人 自愿放 弃国外居 留资 格声明 书 (三 )二 寸正 面 免冠 白底彩色近 照 (规 格为 48/33mm) (四 )有 效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护 照 旅 行 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 或 其他有效 中国 (五 )国 外长 期或 永久居 留证 明及 中国驻 外使领 馆 认证 或公证 文 书原件,或 者其 它可 以证 明其符合 国家 对华侨身份 认 定 的证 明材 料 (六 )符 合第 四条第 (二 )项 规定 的合 法 稳定住所房产 证 明及 复 印件 持 亲属 自有房 产 证 明的,还 应周 时提供 公 证 部 门出具 的亲属 关系公 证 书或所 在居 (村 )委 会 派 出所 出 具 的家庭 关 系 证 明,亲 属 居 民户 口簿 原件及 复 印件,以 及 亲属 为其提 供住所 的同意 书 (七 )符 合第 四条 第 (三 )项 规定 的稳定生活保 障 证 明 材料及 复 印件 本人具 有本市户籍 的亲属 承诺愿 意承担抚 养 或 赡养义 务的,还 应提 供经 公证 部 门公 证 的承诺书 5
(八 )原 户籍 注销地派 出所 出具 的户籍 注销 证 明 (九 )拟 申请到农村定居 的,须 原 注销 户籍为我市农 业 户 口并提交村委会 出具 的同意接 收为村 民的书面材料 第七 条 符合 第 五条第 (一 )项 规定的,应 提供如下材 料 (一 )提 供 第六条 (一 ) (七 )项 材料 (二 )结 婚 证 原件及 复 印件 结婚 证 明是 外文的,还 应 提供 中国驻外使领馆 的认证或公证 原件,并 提供经公证部 门 公证 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三 )申 请 人 在 国外 出生的,提 供本 人 国外 出生证 原件 及 中国驻外使领馆 的认证或公证 原件,并 提供 经公证部 门公 证 的中文翻 译件原件 (四 )申 请 人 在境 内出生 的,提 供 原户籍 注销地 派 出所 出具 的户籍 注 销 证 明 (五 )拟 定居地在农村 的,提 交村委会 出具 的同意接 收 为村 民的书面材料 第八 条 符合 第 五 条第 料 (=)项 规定 的,应 提供 如 下材. (一 )提 供 第六条 (一 ) (七 )项 材料 (二 )提 供本人 国外 出生证 原件及 中国驻外使领馆 的认 证或公 证 原件,并 提供经公证部 门公 证 的中文翻 译件原件 (三 )申 请 人父母回国使用 的护照或有效 中国旅行 证 件 -6一
原件及复 印件 父 母 结婚 证 明原件及 复 印件 (非 中文的,应 附 中国驻外使领馆 的认 证或公证原件,并 提供经公证部 门公 证 的中文翻 译 件原件 ) (四 )申 请随父母落 户的,应 提交父母 居 民户 口簿 原件及复 印件 申 请随祖父母 外祖父母 成年 同胞兄姐 落 户的,应 提 交父母 户籍注销 证 明,以 及祖父母 外祖父母 成 年 同胞兄姐 的 居 民户 口簿 原件及 复 印件 (五 )经 公证 部 门公 证 的亲属 关系 证 明 (六 )拟 定居地 在农村 的,提 交村委会 出具 的同意接 收 为村 民的书面材料 第 九 条 符合 第 五条第 (三 )项 规定 的,应 提供 如 下材 料 (一 )提 供 第六条 (f) (五 ) (七 )项 材料 (二 )本 人 国外 出生证 原件及 中国驻 外使领馆 的认证或 公证 原件,并 提供经公 证部 门公证 的中文翻译 件原件 (三 )经 公证 部 门公证 的亲属 关系 证 明 (四 )子 女 的 居 民户 口簿 原件及复 印件 自有房产 证 明及 为其提供住 所 的同意书 仑 (五 )拟 定居地 在农 村 的,提 交村 委会 出具 的同意接 收 为村 民的 书 面材 料 料 第十条 符合第五 条第 (四 )项 规定 的,应 提供 如 下材 -7
(一 )提 供 第六条 (一 (二 )-(五 ) (七 )项 材料 )本 人 国外 出生证 原件及 中国驻外使领馆 的认证或 公证 原件,并 提供经 公证 部 门公证 的中文翻译 件原件 (三 )经 公证 部 门公证 的亲属 关 系证 明 (四 )父 母 的 居 民户 口簿 原件及复 印件 自有房产 证 明及 为其提供住 所 的同意书 (五 )父 母 原单位或户籍所 在地街道办 事处 镇 人 民政 府 出具 的境 内无子女证 明 (六 )拟 定居地在农 村 的,提 交村 委会 出具的同意接 收 为村 民的书面材 料 第十 一 条 华侨本人确 因身体 原 因无法 亲 自办理 的,可 以委托 亲属提 出 申请 亲属代为提 出 申请 回国定居 的,除 应 当提 交前述规定 材料外,还 应提供 受托人身份 证 明,经 公 证 部 门公证 的亲属 关系 证 明和委托 书 第十二 条 申请 人 应 当按 照规定提供 真实 合 法 有效 的 申请材料,不 得伪 造 变造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如存在伪 造 变造 欺骗等不 正 当情形 的,将 不予办理,情 节严 重 的 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第 三章 受理 与审批 第十 三 条 华侨 申请到本市定居 的,由 拟定居地 区人 民政 8
府侨务部 门负责受理和初 审,区 公 安部 门负责审核,市 人 民政府 侨务办公 室负责审批 第十 四条 区人 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 申请,应 当对 申请人 所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 在 5个 工作 日内将 申请材料 送同级公 安部 门 公安部门应 当在收到同级人 民政府侨务部门的 申请材料后,对 申请人 的出入境信息 入户信 `息 的实质性及所持 护照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 就是否符合本 办法第 四条第 款 的规定提 出具体意见,于 10个 工作 日内在 广州市华侨囱国定 居 申请表 上加具书面意见回复侨务部门 受理 申请的区人 民政府侨务部 门应 当在收到公 安部 门审核 意见后,5个 工作 日内提 出初 审意见并报市人 民政府侨务办公 室 }1 审扌 第十 五 条 市人 民政府 侨务办 公 室 收到 区人 民政府 侨务 部 门上 报材料后,应 在 7个 工 作 日内完成对 申请材料 的审批 批准 华侨 回国定居 的,应 当签发 华侨 回 国定居 证 不 予批 准 的,除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外,应 当说 明理 由α 华侨 回国定 居 证 加盖 广 州市人 民政府 侨务办公 室 华侨 回国定居 业 务 专用 章 印章 市人 民政府 侨务办公 室应 于 3个 工 日 作 内将审批决定送 达 区人 民政府 侨务部 门,由 区人 民政府 侨务部 门通 知华侨本 人 或 者受委托 提 出 申请 的亲属领取 同时,将 签发 的 华侨 回 国定居 证 有关信 息在 广州侨 网 公 示 申请 人 拟定居 -9
地 的 区公安部 门办 证 中心 或派 出所 可凭 华侨 回国定居 证 编号在 广 州侨 网 核查,侨 务部 门不再 出具 华侨 回国定 居 告知单 ' 第 十 六 条 市人 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 申请材料真实性 可 靠性存疑的,应 当单独或会同市公安局进行调查核实,调 查核实 应在 6个 月内完成 调查核实的时间,不 计入第十五条规定 的 10个 审批工 作 日内 第 四章 定居 证管理 第 十七 条 华侨 回国定居 证 的有效期为 6个 月,自 签发 之 日起 生效 华侨本 人或者受委托 的境 内亲属 应在 收到 通知后,尽 快到受理 机 关领 取 有效期 内未领 取 的,需 向原 受理 机 关 重 新 申请办 理 华侨 回国定居 证 ρ 第十 八 条 华侨本 人应在 华侨 回国定居 证 有效 期 内 到拟 定居地 的 区公安部 门办 证 中心 或派 出所办理户 口登 记 手 续 逾期未 办理 的,需 向原受理机 关 重新 申请 办理 华侨 回 国定居 证 公 安机 关户政管 理部 门在 办理华侨 回国定居 入 户时,应 当审验 华侨 回国定居 证 拟落户家庭 的 居 民户 口簿 本人护照 第 二代居 民身份 证 数码 照片 回执等材料 第十 九条 10 华侨 回国定居 证 在有 效期 内损 毁或遗 失
的,华 侨本 人 可 以向原受理 机关提 出换 发 补发 申请 市人 民政府侨 务办公 室应 当在 收到 申请 之 日起 10个 工作 日内审 核签发 华侨 回国定居 证,并 按照第十 五 条规定通知 申请 人 第 二 十条 华侨 回国定居 证 由省 人 民政府 侨务办公 室根据 国务院侨务办公 室规定 的样 式统一 印制 任何单位 和 个 人不 得伪造 变造 华侨 回国定 居 证,违 者将依 法 追究 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 二 十一条 各 区人 民政府侨务部门应 当在每年 1月 5日 前将 上 一年度 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情况 以书面形 式报送市人 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并 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市人 民政府侨务办公 室应 当在每年 1月 10日 前将 上一年度 7月 10日 前将 上 半年 华侨 回国定居受理 审批情况 以书面形 式报送省人 民政府侨务办 公 室,并 通报市公安局 第 二 十二 条 本 细则 自公 布 之 日起施行,有 效期 5年 有关 法律政策依 据 变化或有效期届 满,根 据实施情况,依 法 评 估修订 原 广 州市人 民政府侨务 办 公 室 广 州市公 安局关 于华 侨 回 国定居 办理 工 作 的实施 意见 (穗 府侨 匚2014 号 )同 时废止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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